联 合 国

C EDAW/C/MLT/Q/4/Add.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9 June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会前工作组

第四十七届会议

2010年10月4日至22日

对与审议第四次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

马耳他 *

目录

章次 段次 页次

A.概述…………………………………………1-5`3

B.宪法、立法和体制框……6-143

C.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15-196

D.方案和行动计划..20-398

E.贩运妇女和对妇女的性剥削……….40-4713

F.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48-5114

G.教育…………………52-5715

H.就业………….58-8116

I.保健…………………………82-8620

J.移徙妇女…………………………87-9122

K.婚姻和家庭关系…………92-10023

L.任择议定书101-10224

A.概述

对问题清单第1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CEDAW/C/MLT/Q/4)

1. 作为编写报告过程的一部分,全国促进男女平等委员会与教育、就业和家庭事务部协作,举办了一次与政府有关各部和部门的磋商会议。特别有下列机构代表参加了这次会议:教育、就业和家庭事务部;外交部;财政、经济和投资部;司法和内政事务部;健康、老年人及社区护理部;总理办公室;家庭暴力问题委员会;有需要的儿童及其家庭全国社会福利机构APPOGG;马耳他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就业和培训公司(ETC);社会保障部;以及工业和就业关系部。此外,还与涉及性别问题的非政府组织以及与妇女参与政治事务有关的政党展开磋商,责成这些实体就保障不同社会经济领域男女平等待遇方面取得进展和开展运动的情况提供反馈意见。

2. 正在考虑更为广泛地分发这些报告,以增强公众对这些报告的了解。

对问题清单第2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3. 马耳他收集的统计数据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领域:经济统计、商业统计和社会统计。一般而言,收集的大部分社会统计数字,特别是劳工方面的数据,均按性别分类,供内部使用;还有教育统计数字;人口、移民、社会和文化统计数字;以及旅游统计数字。此外,还有十年一次的人口普查和收入和生活条件调查分类数据。

4. 此外,国家统计办公室(NSO)还与财政、经济和投资部协作,对政府各部和部门以及预算外单位采用强制性每月报告的规定。国家统计办公室正在加紧挖掘行政管理资源,特别是税收来源,减少答卷人的负担。

5. 我们认识到这种数据不仅对划定政策目标,而且也对监督当前进展情况,都非常重要。

B.宪法、立法和体制框架

对问题清单第3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6.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于1980年3月1日开放供签署,并于1981年9月3日开始生效。马耳他于1991年3月8日加入《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就第十一条作出解释性声明,并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作出保留。按照《公约》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规定,《公约》在交存加入书之日后第30天开始对马耳他生效。

7. 按照1854年《刑事法典》,堕胎在马耳他是非法的。其中第241款与此有关,该款规定对造成怀孕妇女流产的任何人――不论是否得到她的同意――处以18个月至3年的监禁。该款规定也适用于自行流产的妇女。该款仅在1981年通过第四十九号法案进行过一次修正,旨在取消与“监禁”有关的“苦役”。由于自行流产在马耳他属犯罪行为,政府对《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作出一项保留,即马耳他认为自己不受《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六条第1款(e)项的约束,因为这样做可能被解释为强加给马耳他使堕胎合法化的义务。这仍然是马耳他的立场。

8. 此外,马耳他在1997年3月5日接受对《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订。但新的第二十条第1款将于三分之二《公约》缔约国接受这一变更后开始生效。迄今186个缔约国中只有57个国家接受这项变更。

9.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规定的各种要素和问题已经纳入马耳他各种法律。例如,夫妻在家庭里的关系,作为已婚者和父母,都由马耳他《民法典》来规范。在就业事项方面,禁止歧视问题受《就业和工业关系法》规范。刑事方面受《刑法典》规范。还有一项专门法律――《男女平等法》,使“促进男女平等全国委员会”得以建立。这项法律还对其他问题作出规定;包括歧视案件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因此,在马耳他法律中大体上反映出《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而在法院适用和实施的则是马耳他法律。包括本《公约》在内的国际条约并不直接对马耳他人适用,而需要国内立法使之对个人适用,否则便是国际法中主权国家行为的情况。

10. 关于援引《公约》的判例法的情况,向马耳他法院提交纯粹涉及两性歧视问题的唯一案件似乎只有宪法法院于2001年11月2日裁决的《Victoria Cassar诉马耳他海事管理局案》。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裁定违反《宪法》第45条和《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14条,因为有关港口工人的法律规定,港口工人工作许可证仅限发给男性。

对问题清单第4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1. 《马耳他法律》第456章――《男女平等法》经由2009年《第四号法》得到修正。该《法》扩展了禁止下列歧视的定义:

“ 基于性别或由于家庭责任的歧视,并且包括基于性别或由于家庭责任而使某人受到的待遇比 其他人 受到、曾经受到或即将受到的待遇更为不利 ” 。

12. 事实上,第456章保障人们在就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教育设施以及广告中基于性别和家庭责任的平等待遇。此外,由于2009年《第四号法》所实施的修正,加强了促进平等全国委员会的独立及其职能,即:

确定、制定和更新所有与男女平等问题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政策;

查明由于性别原因处于弱势地位者的需求问题,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以及提出恰当措施,在最大程度上满足他们的需求;

监督关于促进男女平等的全国性政策的执行情况;

经常联络政府各部门和其他机构,确保这些部门和机构协调一致地执行政府或委员会提出的措施、服务或倡议行动;

与从事平等问题工作的本国和外国机构持续保持直接的联系,如果必要,与其他组织、机构或个人直接保持持续的联系;

开展工作,消除男女之间存在的歧视问题;

开展一般性和独立调查,以确定本法的规定是否得到遵守;

对比较特殊或个别的申斥进行独立调查,以确定申诉是否与本法条款规定相抵触;如果必要,对这些申诉进行调解;

对部长转交的与男女平等相关的事项开展独立调查和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

在必要情况下,为根据本法行使其权利而遭受歧视者提供独立的援助;

对本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根据部长或其他方面的要求,提交关于修正或替代本法的建议;及

根据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行使其他职能或根据部长指令,行使其他此类职能。

13. 此外,在2008年开始生效的《2008年第181号法律通告》――《2008年获得货物和服务及其供应(平等待遇)条例》――授权全国促进平等委员会在获得和供应商品和服务方面保障男女平等。因此,全国促进平等委员会还努力防止在供应商品和服务方面基于性别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性骚扰。事实上,由于这一法制发展,全国促进平等委员会的职能得到扩大,在下列方面保障男女平等:

社会保护(包括社会保障和医疗保健);

社会效益;

教育;

获得和供应为公众准备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

获得为本条例之目的法律所指定的任何其他服务。

对问题清单第5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4. 鉴于最近有关地方立法方面的变革,主管当局正在考虑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马耳他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保留意见的建议;但马耳他政府保留其原来对第十六条的保留意见。将在适当的时候提供更多信息。

C.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对问题清单第6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5. 全国促进平等委员会(NCPE)通过――《男女平等法》――第456章保障在就业、教育和金融机构基于性别和家庭责任的平等待遇。此外,全国促进平等委员会还在获得和供应《2008年第181号法律通告》――《2008年获得货物和服务及其供应(平等待遇)条例》――划定的货物和服务方面提倡两性平等。此外,全国促进平等委员会还负责保障在获得和供应《2007年第85号法律通告》――《人人待遇平等令》所规定的货物和服务方面种族/族裔平等。

财政资源

年度

国家预算

欧盟基金

人力资源

2007年

256 231.07欧元

905 972.13欧元

10名工作人员和2名服务供应商

2008年

256 000.00欧元

1 377 150.00欧元

10名工作人员和2名服务供应商

2009年

256 000.00欧元

273 529.42欧元

10名工作人员和2名服务供应商

16. 全国促进平等委员会提供关于平等问题的培训,包括在工作场所不歧视;性骚扰;平等参与家庭责任;当地和外国将平等纳入主流的良好做法以及分享良好做法。这些培训班针对包括公共实体、私营公司、法律工作者、主任、教师、学生和要求培训的其他群体在内的不同参与者的需要。

17. 全国促进平等委员会开展各种主动行动,提高人们对平等、赋予人民权利的认识,使其了解自己在平等待遇和防止歧视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包括:

ESF3.47―― 释放妇女潜力――全国促进平等委员会启动这一项目,目的是解决影响女性参与劳动力市场的各种问题。在这方面,将开展研究,提供主要与决策者相关的重要资料、定论和建议。此外,还将在评估其与平等待遇相关的政策和做法之后,授予鼓励两性平等的公司‘平等标志’,提高对平等问题的认识。

VS/2009/0405超越立法范围加强平等――全国促进平等委员会还开始实施这一项目,在基于六种原因的歧视以及多重歧视方面竭力加强平等待遇的原则。除其他外,这一项目还将向诸如雇主、教育工作者、家长、学生、调解人/仲裁员、媒体、警察和军官等部门拓展。此外,还将开展研究,对漏报歧视案件提供详细情况,并分析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

实际运用平等―― VS / 2007 / 0442――这个项目的目的是使公职人员注意性别平等主流化问题,同时鼓励他们采用性别平等主流化方法。还为他们提供对性别问题敏感的训练,赋予他们在本部门或部委复制有关性别平等的良好做法。

全民心声VS/2007/0477――旨在使参与者能够对造成基于种族、性取向、性别、年龄、宗教和残疾歧视的学习和思考过程提出质疑,并积极支持多样性。在这一项目期间,为参与者提供信息、地方和时间,帮助他们静下来思考歧视问题和六种造成歧视的原因。使中小型企业、公共行政管理、媒体成员、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中学、教育者和普通大众提高认识。

ESF46―― “从法律角度看性别问题”――通过这一项目,从两性平等的观点来分析就业和培训、社会保障和税收、教育、刑事、民事和家庭立法方面的《马耳他立法法令和守则》,确保平等待遇贯穿始终。还为立法者、法律服务提供者和公立和私营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开设关于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原则和欧洲联盟与马耳他相关立法方面的培训课程,并辅之以分别出版多载体配套文献工具包。

ESF48―― 在国家一级肯定性别平等主流化――这一项目旨在推动主任、决策者、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和平等问题委员会更新修改各项政策和做法,履行欧洲联盟和马耳他致力于实施性别平等主流化的现行义务。

组合项目――多样性的集合体――这个项目旨在提高人们对欧洲联盟所确认的六种歧视原因的认识:性别、宗教或信仰、种族或族裔、年龄、残疾和性的取向。实际上,是通过海报、传单、广告牌、儿童胶粘物、电视和广播公共服务插播和各种各样的活动日等方式来传播资料的。这一项目还将平等和歧视领域的各种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联系在一起,建立起一个网络,以便综合性地处理平等、歧视和多重歧视问题。

使当地社区认识两性平等问题――竭力协助社区在当地一级审视性别角色问题,鼓励重新审视妇女和男子发挥的作用,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培育平等和机会平等的文化。

18. 此外,全国促进平等委员会还在包括金融部门在内的公共或私营实体、部门、组织或公司拟定平等政策时提供协助。此外,全国促进平等委员会还愿意帮助审查这些政策,确保它们达到标准,并符合所有法律要求。

19. 全国促进平等委员会对感到受歧视的人给予协助,对他们在就业、教育和金融服务中因性别和家庭责任以及在物资和服务的获得和供应中因性别和种族/族裔原因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全国促进平等委员会在处理申诉时遵守既定程序,确保在处理每一案件中遵循共同标准,并根据每一客户的需求处理案件。对投诉人向全国促进平等委员会提交的申诉以及全国促进平等委员会意识到在将案件发回下级处理中可能违法而提出的案件应采用同样程序。全国促进平等委员会在处理和调查申诉的各个阶段都保证做到保密。

D.方案和行动计划

对问题清单第7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20. 马耳他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第12.14节中提到的《全国卫生和长期保健行动计划》涉及《关于融入社会和社会保护战略国家报告》。作为欧洲联盟各成员国对社会保护委员会的义务,该报告每两年发布一次。2006-2008年期间以及之后2008-2010年的《融入社会和社会保护战略国家报告》特别载列“卫生和长期保健”一节。就每一次报告所涉的期限而言,这份报告中的各项战略构成马耳他这一部门各项计划的依据。为了取得进步,对所载措施大力采取后续行动;并并不断分析遇到的挑战(包括由于资源问题造成的困难),以便在规定实施的时限内予以纠正。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对问题清单第8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21. 2006年3月,根据《家庭暴力法》设立了家庭暴力问题委员会。从一开始,委员会就商定需要制定积极预防、早期干预和对遭受家庭暴力者、施暴者和第三方(儿童和/或其他受养人)给予支持和采取后续行动的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还商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委员会必须了解(a)与遭遇家庭暴力者和施暴者相互联系的各实体之间的结构和运作联系,及(b)服务使用者/施暴者流量。这样做可查明各系统的优势、弱点、机会和威胁,据此加以应对。国家行动计划应在预防、早期干预、支助和后续行动方面定出目的、目标和建议采取的行动。

22. 该委员会设立了若干小组委员会,来履行《家庭暴力法》所列的职权范围,同时能够根据欧洲委员会为消除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活动蓝图制订行动计划。该项蓝图划定的四个主要措施领域包括:(a)法律和政策措施;(b)支助和保护受害者;(c)数据收集工作;(d)提高认识。委员会设立了三个小组委员会,更为明确地致力于后三个领域。委员会还正在成立一个研究法律和政策措施的小组委员会。所涉小组委员会有:

服务发展小组委员会――由家庭暴力领域公共实体和非政府组织,即各收容所、Appogg家庭暴力服务(指定机构)和Gozitan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主要直接提供福利服务机构的代表组成。一名前服务使用者也是这个小组委员会成员。

该小组委员会通过分享信息帮助协调直接提供服务机构的各项工作。为了制订各方都可接受的国家标准,正在讨论服务设施和工作人员提供服务的标准。我们已与社会福利标准部联络,并将就此与他们合作。还通过这一论坛分享和讨论增加(国家和国际)资源开展培训和改善服务机会的信息。

研究和数据整理小组委员会――由通过研究/统计人员而接触到遭遇或逃离家庭暴力者的各实体代表组成这一小组委员会,其中包括法院、卫生、社会福利服务基金、国家统计办公室、马耳他警察和信息管理单位的代表。

这个小组委员会研究了目前不同实体收集数据标准化的方法,以便更好地了解寻求帮助者的情况。该委员会正在以服务合同征聘一位协调人,负责日常行政数据的合理化和协调统一,协助循证政策和服务发展办法,监测研究趋势和发展情况。

委员会已经委托国家统计办公室复制时为社会政策部2003年委托开展题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马耳他普通市民的看法”的研究。这项研究于2008年11月和12月进行,现已公布结果。委员会还通过欧洲社会基金项目获得的资金开展一项盛行状况研究,对马耳他岛屿家暴普查不仅会使人们更好地了解报告的情况,而且还可了解没有报告的家暴情况。为了更好地规划政策和提供服务,这是必要。

全国宣传运动小组委员会――计划和协调为期两年的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媒体活动。该小组委员会代表包括社会福利服务基金以及家庭和社会团结部公共关系人员和两位委员会成员。这有助于这些主要实体之间的活动衔接、减少重叠和加强合作。一个需要不断考虑到的因素是尽量保证目前的服务不会因宣传而对查询转交处理应接不暇。

该委员会成员通过参与国家电视台或广播电台的媒体活动以及在英语和马耳他语报刊上发表文章参与媒体活动。委员会成员还参加有关家庭暴力问题和涉及这一问题的专业人员法制发展的研讨会和发表演讲。小组委员会还与地方理事协会、马耳他白丝带运动协作,与社会福利服务基金协作,组织一次公共汽车候车亭宣传活动,并与教育司民主和价值观教育科协作,在学校开展一次绘画比赛。通过发布新闻和新闻报道在媒体对这些活动进行了报道。

法律问题小组委员会――正在筹建过程中。该小组委员会将负责审查对立法和法律规定的措施的监督和审查。

23. 委员会在与司法和内政事务部以及当时的卫生议会磋商后,设立了性攻击应急小组工作组。该工作组包括协作的各有关各方和共同拟订这一建议的代表,旨在包括涉及处理性攻击案件和建议能够支助有关人士途径的所有基本服务。

24. 委员会还为直接或间接涉及家庭暴力问题的专业人士组织了两次研讨会。举办这两次研讨会都是为了纪念11月25日“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际日”。为期一天的题为“共同努力战胜家庭暴力”的第一次研讨会于2008年11月25日举行,第二次研讨会于2009年11月20日举办,为其一天,题为“应对家庭暴力问题的综合性办法”。这两个研讨会的目的是汇集直接和间接涉及家庭暴力问题不同组织的专业人员,包括社会工作者、警察、律师和法官,讨论如何使所有专业人士一起努力,向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提供最佳服务。外国发言人在两次研讨会中作了主旨演讲。

25. 委员会还参加了欧洲委员会作为2008年之前开展的“打击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运动”组成部分的各种会议。这一运动的目的是使公众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程度范围有所认识,从而鼓励制订制止这种暴力行为的新法律。欧洲委员会工作队公布一份蓝图,就如何打击暴力行为向所有参与国家提出建议。

26. 委员会成员在2008和2009年还参加了WaVe组织的会议。WaVe是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领域欧洲妇女非政府组织网。该网络提出增进和加强妇女和儿童普遍人权,特别是防止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家庭暴力问题委员会同意作为WaVe网站上的WaVe协调中心。

27. 2007年6月设立了委员会网站www.domesticviolence.gov.mt, 作为该部委网站的一部分。网站上的资料包括有关委员会及其活动以及《家庭暴力法》的信息。网站还载有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其他组织的网站链接。

28. 根据团结政策2007-2013年业务方案二,优先中心三“赋予人民更多工作机会和更好的生活质量”,委员会的‘家庭暴力幸存者尊严’项目获颁资金,委员会是该项目的主要伙伴,由若干其他组织提供合作。该项目包括:

盛行状况研究――了解家庭暴力实际盛行状况和家庭暴力与失业之间是否存在联系。承包商已经完成数据收集工作,正在分析数据。

考查访问――了解欧洲国家其他家庭暴力受害者收容所如何通过包括建立业务合作社等就业和自营职业项目增强居住者的能力,使他们融入社会。2009年10月,家庭暴力领域九名工作人员参加了捷克共和国组织的研究访问。

拟订协调计划,包括涉及以下家庭暴力部门的议定书:警察;媒体;政府实体;保健服务提供者和非政府组织――以协调方式努力促进家庭暴力受害者融入劳工市场。

认识家庭暴力问题和家庭暴力受害者参与劳工市场重要性的媒体宣传活动。

29. 在另一项主动行动中,社会工作者得以根据Grundtvig 3申请欧洲联盟基金,参加了题为‘为暴力行为妇女幸存者攀登更高一级采取行动’项目组成部分的家庭暴力问题培训班。有一名社会工作者参加了2008年6月在意大利举办的这一培训班。在2009年5月,委员会设法在马耳他举办的同一方案中,谈判获得九名社会工作者参加培训班的名额。

对问题清单第9段中提出问题的答复

30. 在2008和2009年期间,由APPOGG机构协助的家庭暴力案件分别为972和1,030件。这些数字包括前一年开始、但在审查期间仍由社会工作者处理的案件。2010年半年度官方统计在2010年6月后发布。

31. 由APPOGG机构提供的反家庭暴力服务如下:

反家庭暴力服务(股),向遭受家庭和亲密关系暴力的成人提供社会工作服务,对遭受虐待的使用服务者提供支助,使他们增强能力,在必要时帮助他们找到紧急住所,并将他们介绍到其他必要而适当服务的机构。这项服务由向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提供支助的专业社会工作小组组成,以便在危机时和其他时间里支助受害者,迅速向他们提供援助,满足他们的需要,帮助他们制订安全计划,在必要时提供精神方面的支助,并针对受害者的需要,与机构以及其他实体内的其他专业人员/工作人员联络,介绍他们得到心理方面的帮助,解决住房、社会保障、法律咨询以及儿童就学等问题。

Għabex是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及其子女的紧急庇护所。它的目的是在家庭暴力妇女受害者及其子女需要立即保护时,即刻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该庇护方案基于妇女和儿童有权利免遭暴力和虐待这一信仰。这项服务提供了一个有利于遭受精神、身体暴力和性暴力的妇女及其子女自助愈合的环境。妇女可在庇护所留住最长三个月,之后服务使用者将搬往第二阶段庇护所,或在Għabex留住期间查找的其他居所安排。在这三个月时间里,Għabex工作人员对妇女的日常需要以及上述各项需要给予支助,并与他们一道制订今后的行动计划。

施暴者服务,协助在亲密关系中施暴的男子认识、了解其行为,并对其行为负责。施暴者方案旨在使家庭暴力施行者改变,“通过提高认识和承担责任,从虐待变为尊重”;为妇女和儿童创造安全和健康的环境,发展健康的关系,通过参加为时22个星期的小组方案做到这一点。每年举办两期方案。在接受参加该方案之前,由专业人士对施暴者进行个别筛选,确定他们是否适合参加小组活动。参加小组方案活动后,鼓励参与者通过支助小组继续接受帮助,而支助小组则不断开展活动。这一服务机构还与负责施暴者是女性伙伴案件的反家庭暴力股密切联络,对施暴者的进步情况提供反馈。在危机时,以及为保持参加小组活动前的状况,还根据个人情况提供支助。

对问题清单第10段中提出问题的答复

32. Appogg机构内的反家庭暴力股在2008和2009年分别收到479和454份介绍。

33. 在2007至2010年3月间,向警察举报的暴力侵犯妇女案件数量如下:

年份

案件数量

2007 年

299

2008 年

363

2009 年

467

2010 年 ( 1 月 -3 月 )

144

34. 女性人数、指控的家庭暴力案件受害者还包括心理伤害(没有受伤或身体虐待)的情况。

对问题清单第11段中提出问题的答复

35. 关于强奸或性交罪,由于对男性和女性都会犯下这类罪行,仍根据《伤害家庭和平和荣誉、以及反道德罪》副标题二第9章审查。第198条规定,以暴力方式与任何性别的人性交均为犯下强奸或暴力性交行为。因此这一罪行的两个基本要素为性交和暴力。

36.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暴力必须包含什么内容,这给予法官得以依照每一案件的案情审查所需空间,以便确定在某一具体案件中,是否违背受害者的意愿以及考虑到其体力和精神力量虽然他或她作出这种抵抗仍然发生性交。马耳他法律没有表明实施这类罪行所须的暴力的强度、性质、程度和数量,因为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情况依赖于犯罪受害者的性格和个人的情况。因此,暴力可以是身体和精神上的,但必须要在的确发生性接触这一意义上切实发生。

37. 立法者意识到暴力因素在强奸行为里是必要的,同时也意识到这种强奸的定义可能排除大家都认为构成强奸的某些情况,因此采用了推定暴力或积极暴力的概念。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为推定暴力行为,不接受相反证据。《刑法典》第201条实际上规定对属于以下情况的人犯下性交行为时可推定犯下暴力行为:(a) 十二周岁以下者;(b) 由于身体或精神疾病或不以罪犯的意志为转移的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抗拒的人;(c) 因犯罪者使用了何欺诈手段。

对问题清单第12段中提出问题的答复

38. 《家庭暴力法》第2条对‘家庭暴力’的定义为一名家庭成员对另一名家庭成员实施的任何暴力行为,即使仅仅是口头暴力,并且包括对另一方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的任何疏忽行为。

39. 目前法学家承认,配偶之间是可以认为发生强奸行为。对强奸行为,除私人当事方提出指控,而且这种犯罪是公共暴力犯下的行为、《家庭暴力法》第481章所定义的家庭暴力行为或任何其他影响公共秩序的犯罪行为,否则不应启动刑事法律程序,采取刑事行动应不受私人当事方指控的左右。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犯罪案件中,警察依职提起刑事诉讼,即私人当事方没有指控的情况下,是合法的。

E.贩运和对妇女的性剥削

对问题清单第13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40. 马耳他通过《刑法》(《马耳他法律》第9章)禁止以性剥削、制作商品或提供服务方面的剥削、摘除器官方面的剥削为目的的贩运活动。马耳他于2002年确立了具体的人口贩运罪,但《(禁止)贩卖白奴法令》(《马耳他法律》第63章)早已将以卖淫为目的将人口贩运出境活动定为刑事犯罪。人口贩运刑罚从2至9年徒刑不等,但以摘除器官方面的剥削为目的的贩运案件除外,这种案件的刑罚为4至12年徒刑。在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量刑增加一等。凡有以下情况,也增加量刑:贩运罪行伴有严重的人身伤害,产生收益超过一万一千六百四十六欧元八十七欧分(11,646.87)或有《刑法》第83A(1)条所指的犯罪组织参与实施。这方面的规定刑罚与其他严重犯罪的规定刑罚相称。

41. 2007年颁布《附属立法》(SL 217.07),取代《欧盟理事会关于向受人口贩运受之害或参与协助非法移民行动,但与主管当局合作的第三国国民发放居留证事宜的第2004/81/EC号指令》,该指令允许与马耳他当局合作的贩运受害者或非法移民在马耳他居住6个月(可续延)。但2007年颁布的立法还为有关人员规定了不超过2个月的反省期(在发放6个月居留许可证之前),使其有机会‘摆脱犯罪人的影响,以便就合作可能性作出知情决定’。

42. 此外,《刑法》还有关于强迫或引诱他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的此种犯罪刑罚从18个月至4年徒刑不等。然而,如有以下情形,则适用2至6年徒刑:

犯罪人有意或鲁莽地危及未成年人的生命;

该项罪行伴有对未成年人的暴力或严重人身伤害;

该项罪行有第83A (1)条所指的犯罪组织参与实施。

43. 针对成年人的此种犯罪刑罚为两年以下徒刑,但凡有以下情况则适用1至4年徒刑:犯罪涉及滥用权力、信任或家庭关系;或属于习惯性犯罪或牟利犯罪。

44. 强奸可判3至9年徒刑,而强暴猥亵行为,在不构成《刑法》副标题八(之二)所指的任何其他罪行的情况下,判处3个月至1年徒刑。

45. 2007年至2010年3月底,共有三(3)起以卖淫为目的的人口贩运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共有九(9)人被起诉,所有三(3)个案件都仍在审理中。在这些案件中,共有八(8)名妇女被确定为受害人。

46. 关于马耳他为提高妇女和女童受害者对于举报贩运活动重要性的认识所做的努力:2008年,国家社会福利事务局编制了一份内容详细的宣传册,以提高对人口贩运的认识。宣传册列入了关于确认潜在受害者的信息,宣传册也以受害者为侧重点,列入了受害者可求助机构的信息。向以下机构分发了宣传册:国家医院、卫生中心、社区中心、地方议会、教会以及教会管理的其他实体,例如,移民委员会、代讼人会所以及大赦国际马耳他办事处。在娱乐街区也有分发,以潜在的性剥削受害者和性顾客为受众。

47. 国家福利事务局目前正在与美体小铺(马耳他)开展一项活动,作为美体小铺(欧洲)活动的一部分,该项活动于2009年年底推出,以便通过提供认识活动为打击以性剥削为目的贩运儿童和青少年的活动做出贡献。美体小铺印制了一份宣传单,在国家福利事务局协助下进行了散发。美体小铺某种产品的部分销售收入将专门用于资助人口贩运受害者的紧急医疗、心理、精神和住宿需要。

F.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对问题清单第14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48. 为继续鼓励妇女并使其有能力担负决策职位,国家促进平等委员会推出了由欧洲联盟共同资助的ESF3.47项目“释放女性潜力”,作为该项目的部分内容,将开展研究以确定劳动力市场中的‘玻璃天花板'和‘玻璃悬崖'现象的根本原因。尤其是,该项研究将确定和分析阻碍妇女担任职场管理职位的主要因素。

49. 国家妇女委员会,与国家统计办公室合作,就“妨碍妇女参与决策的障碍”问题开展了一项研究。该项研究的目的是确定妨碍妇女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部门中担任决策职务的障碍。研究结果显示,许多妇女由于难以调和工作时间长和家庭责任而不就任高级职位。研究还发现,妇女和男子都未能看到妇女的生活模式与其性别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其职业生涯选择所产生的负面影响。

50. 为此目的,2007年,国家妇女委员会为有兴趣参与地方和国家政治的妇女举办了“妇女参与政治决策”问题培训班,其中包括一系列互动课程。该培训班的目标是,使参与者有能力进入政治领域。的确,培训班的讲授方都是专业人员、赋权方案实施专家、地方议会和政党代表、马耳他国会议员以及欧洲议会议员。

51. 虽然妇女在国民议会中所占比例仍较低(2008年为8.7%),一个积极的发展是,在内阁方面,女性比例很高,8名部长中有2名是女性。此外,另一个积极趋势是,地方议会当选妇女人数呈增加态势。事实上,目前19.8%的地方议员是女性。常见的情况是,地方议会一级的选举是跨向政治生活中更高层级的跳板。因此,地方议会中女性比例的增加有可能在长期促成女性国会议员人数的增加。

G.教育

对问题清单第15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52. 《国家最低标准课程大纲》目标5“加强两性平等”以及《2001年战略计划》的要求是通过以下做法加以实施的:通过中学的“个人与社会发展”课程和方案,向中学生讲授与两性平等有关的问题。这些课程的目的是:

提高对性别相关问题的认识。

确定性别是如何对家庭角色产生影响的。

帮助学生确定他们的自身价值。

认清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

理解宽容和多样性的重要性。

帮助学生探讨他们在电影和媒体中见到的两性关系方面的定型观念。

理解这些定型观念对其个人约会关系的影响。

关于性的问题,特别是性骚扰问题。

认识到性别角色影响到生活中承担的各种角色。

认清性别行为可能会影响到工作相关行为。

53. 此外,2007年10月,前教育、青年和就业部颁发了一份政策文件:“就业指导:校方政策”。该政策文件建议成立一个国家就业指导中心。该中心的一项任务是鼓励两性平等。政策文件强调,就业教育应顾及性别因素。

54. 2009年1月,教育质量和标准局颁发了“在小学教育中获得核心能力问题国家政策和战略”,该政策和战略认为,需针对核心能力不足的社会成因例如社会性别采取行动。

55. 学校发展规划中包括两性平等考虑和支持公平政策的建议。学校正在制定关于在学校中实行这种做法的具体的性别政策。学校发展计划和校风建设都反映了以下必要性:全校师生和校委会对促进学校的包容性教育方案作出书面承诺并为其保证承担正式责任。

56. 教育质量和标准局内部的课程管理和电子教学司为教师举办了义务在职培训班。这些培训班是在7月和/或9月举办的,在全年也有举办。这些培训班针对的是:

马耳他环境中的性别问题

妇女在文学方面的作用

处理性别问题

怎样在写作中考虑到性别问题

课堂中的平等问题

57. 课程管理和电子教学司在2007年4月24日至27日举办了欧洲委员会的一个研讨会:“在学校中实现平等和公平的途径”。 研讨会的目标受众是高校协调员、所有学校的高级管理团队、教育专员、学科协调员和教师培训员。研讨会探讨了性别、残疾、歧视和仇外心理问题。其目的是,使所有利益攸关方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使学生在毕业离校时有所准备,认识到平等机会的重要性、其他人由于其性别、年龄、族裔、性问题或身体能力而可能面临的歧视,并认识到他们的不歧视义务。

H.就业

对问题清单第16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58. 马耳他的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就业和培训公司)坚信,有必要转向新型的强化就业模式,这种就业模式在社会、经济和环境方面具有长期可持续性。就业和培训公司力图通过以下途径实现这一目标:有效利用当地民众的现有技能以及适当提升和培养个人技能,因为它十分清楚的是,民众是马耳他进一步投资和发展的关键,而这种投资和发展又能提高就业水平和社会效益。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措施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其设计和实施方法,也取决于目标群体的接受程度。目前,女性就业潜力在很大程度上仍未得到开发,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马耳他的就业和培训公司正在与其关键的利益攸关方合作,以实现就业中更大程度的两性平等;尤其是通过以下做法:增加女性活动率,通过培育终身学习文化改善工作质量。从劳动力市场的角度来看,就业和培训公司因此将进一步努力鼓励和支持妇女进入/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并在此市场上保持就业和发展。

59. 为此目的,就业和培训公司已开始做出多项努力,以协助马耳他政府实现这方面的目标。除正式起草了《两性平等行动计划》之外(该行动计划规划了就业和培训公司的2009-2010年性别平等战略),公司内部的性别问题股还监测在该公司提供的服务方面采用一个总体的性别主流化方法的实现程度并在这方面提供协助。《2008-2010年弹性保障路线图》也列入了就业和培训公司的倡议,包括与性别问题相关的倡议。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所有重大转变中,终身学习始终居于核心地位。因此,所有的培训课程不仅提供给所有感兴趣的客户(不论其性别如何),而且也作出了努力,在地方议会一级提供某些课程,并进一步计划扩展在该层级提供的培训班网络,以促进感兴趣者尤其是妇女的听课机会。某些课程包括信息技术的入学要求也降低了,以使更多的希望提升技能的个人能够参加这种培训班。有辅助计划对此提供进一步支持,这些辅助计划通过使用能力测试系统继续修订入学要求,以继续确保那些不具备必要的学历但有能力的个人充分参加培训班以证实其技能。为进一步支持我们的包容性政策,任何人,在照料受扶养人的同时参加就业和培训公司培训班的,在使用儿童保育服务时均可享有按小时给予的补贴。客户(其中大多数是妇女)现在可参加培训班,将其子女交给受过专业训练的儿童看管者照料。

60. 就业和培训领域的广泛经验经常表明,大多数客户在照料和非正规经济中有丰富的经验,并倾向于在这些领域就业。事实上,地方经济的公布统计数字也表明女性对该就业部门的强烈倾向。因此,应通过以下做法为该领域的就业开辟新途径:向感兴趣的个人提供基本培训,然后向其颁发必要的认证书,作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能力的证明。这种结构不仅可向低技能个人提供就业,而且也具有使家政工作和照料受扶养人正规化的效果。就业和培训公司也有机会在将来进一步探讨这种可能性。

61. 女性低就业率问题是通过加强推广活动加以处理的:即借助于女性焦点小组;信息介绍会,对个人和社会大众进行登记;在地方活动中心张贴面向赋闲女性的海报;更新公司网站信息,使客户随时了解政府和就业与培训中心的最新情况。事实上,加强在当地民众中的推广活动已成为性别问题股所采用的一个主要渠道,以努力提高人们对各种问题,包括灵活工作安排、工作与生活的平衡问题以及分担家庭责任等问题的认识。长期存在的文化定型观念是不易消除的,然而,在包括登记者、赋闲人口和雇主在内的公众中开展更广泛的信息宣传活动,可成为向就业中的两性平等有力转变的关键。为此,就业与培训公司还举办一些面向雇主的研讨会,讨论工作中和招聘做法中的性别歧视等问题,探讨促进雇员工作与生活平衡的利益,并就此问题举办后续研讨会,还举办其他研讨会,重点突出实行灵活工作安排(例如远程工作)作为保留有价值员工的手段之重要性。为此目的,就业与培训公司还将于近日启动一项由欧洲联盟资助的媒体宣传活动:“ESF3.59 Nista:分担生活责任的利益”活动,该项活动以男性和女性以及雇主为受众,向其强调上述问题的重要性。然而,尽管马耳他的公共就业服务组织可采取各种举措促进这种转变加强就业中的两性平等,但是就业与培训公司处于这一进程中的终点,公司实施的行动的有效性取决于许多因素,公共就业服务组织不一定对其有任何直接的控制。

62. 就经济学术语而言,就业与培训公司已做出努力并将继续做出努力,向来自各阶层的更多女性赋权,以承认其技能并使其有用武之地。除了向长期赋闲之后争取重返劳动力市场的女性提供“妇女就业”专门课程之外,就业与培训公司也向地方人口中无工作顾客的敏感群体即家庭暴力受害者和年轻单身母亲提供定制的就业和培训协助,以鼓励这些人通过就业改善其处境,并避免由于仅依靠政府福利而成为贫困陷阱的受害者。

63. 此外,还制定了资助计划以鼓励个人在科学和信息技术领域求学,这些计划也使妇女受益,因为她们在这些部门中人数较少。这些资助计划是,“成为合格者”计划(俗称“我的潜能”)和战略教育途径奖学金计划。“成为合格者”计划旨在促进终身学习,尤其是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的终身学习。这项计划向在马耳他公共和私营院校学习信通技术收费课程的学生提供支助。学生可提交申请表,登记他们对该计划的兴趣,在成功学完课程之后通过将来扣除所得税的办法退还学费。该计划的好处还有对低端信通技术认证打折25%。此外,基础设施、交通和通信部与三家不同银行――瓦莱塔银行、汇丰银行和伦巴德银行――提供定制的贷款方案,用于支付课程费用。该计划还对学费提供税款抵免。

64. 此外,向在校学生和就业指导教师提供关于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方面的充分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工具,可藉以吸引更多学生在完成义务教育后继续学习,并使学生能够就学科和他们希望入学的院校作出知情选择。有鉴于此,国家高等教育委员会于2009年夏季用马耳他语和英语编制了双语“马耳他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问题学生指南”(可在以下网站查阅:http://nche.gov.mt/mediacenter/PDFs/ 1_Student%20Guide%20English%20WEB.pdf)。2010年1月,向马耳他和戈佐岛所有学校中的所有五、六年级学生分发了该出版物。该指南概述了马耳他教育系统以及学生希望联系的不同院校,提供了学生继续寻找和找到备选院校所必需的所有联系信息和网络链接信息。该指南还包含关于资助计划和出国留学机会方面的信息,以及在作出人生中如此重大选择时应考虑的问题的清单。

对问题清单第17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65. 2008年9月,社会福利标准司获得50万欧元欧洲区域发展基金,以向潜在受益者发放。这项援助计划题为:“儿童照料设施资助计划: 在优先轴6‘城市复兴与改善生活质量’下的马耳他儿童照料复兴”,为期57个月。这项计划将在2013年6月结束。

66. 这一援助计划旨在增加和改善特定地区的托儿服务,使其接近家庭或与父母工作场所相连。这鼓励了这些地区的发展和复兴,因为它间接促成这些地区社会活动的增加,从而增加该地区的经济活动。此外,劳动力市场女性参与率低可能与负担得起的托儿设施不足有关,因此也对企业雇用和培训更多女性的努力提供支持,从而增加了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参与率。这项计划旨在改善现有设施并鼓励新设施从事儿童早期教育和发展。

67. 在工作和家庭生活之间建立适当的平衡,以及职业母亲增加就业,能提高挣钱能力,也能产生优质的托儿服务,并使之更加易于获得,从而间接促成生活质量的改善。

68. 这项援助计划的重点是在马耳他提供优质托儿服务,并对政府的以下核心政策提供支持:促进和保持优质托儿服务,以促成更好的工作-生活/家庭平衡并鼓励女性更多地参与当地劳动力队伍。它还有助于实现欧洲联盟设定的为至少33%的马耳他0-3岁之间的儿童提供安置的目标。

69. 这项援助计划的理念将有助于加强和改善现有的儿童照料设施—通过协助现有儿童照料提供方迁移托儿所(如果为遵守国家标准需要迁址)的做法,鼓励新办设施并促进遵守《儿童照料设施国家标准》。

70. 这项援助计划意欲实现以下目标:

为女性劳动力的进入和保留提供便利,从而增加和保持女性劳动力参与率

支持家庭实现更大程度的工作-生活平衡

提高生活质量

促进儿童照料提供方的创业精神

增加儿童照料提供方面的就业机会。

71. 这一项目的主要目标是,在马耳他提供更便于使用的和负担得起的儿童照料设施,从而增加对托儿服务的使用,以鼓励更多的女性就业或保持就业。这项计划也促进更大程度的工作――生活平衡。该项目将着手解决下述女性的问题:将托儿服务视为进入劳动力市场必要条件的赋闲女性;将托儿服务视为保持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条件的在职女性;将托儿服务视为开始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条件的未就业女性,因此她们经济拮据,付不起托儿设施的费用,从而妨碍了她们的就业。该项目还将为女性进入就业或已经就业的女性增加工作时数提供便利。

72. 该项目还将为父母提供更多的选择,这种选择将增加竞争,使价格因此下降,从而使父母更便于使用托儿服务。

对问题清单第18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73. 《社会保障法》(《马耳他法律》第318章)为马耳他所有投保人的社会保护提供法律依据。该项法律规定了两种基本计划:一种是分摊型,另一种是非分摊型。在分摊型计划下,享受长期和短期福利的前提是分摊款额的缴付(基本工资、薪金或净收入的10%)。就非全日制雇员而言,只要他们达到有关的缴费标准,就有权享有所有的分摊型福利。

74. 收入低于国家最低工资的非全日制工人,可选择按比例支付社会保障缴款(实际收入的10%,而不是国家最低工资的10%)。他们仍有权享有所有分摊型福利,但按照实际缴费率的比例享有这些福利。

对问题清单第19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75. 《马耳他法律》第456章《男女平等法》,将性骚扰作为‘不受欢迎的性行为'加以禁止。任何工作场所或任何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忽视该项法律规定的禁止性骚扰的义务,也属非法行为。这些负责人还须确保课程和教材不宣传歧视。

76. 雇主有法律义务代表诉称受到性骚扰或歧视的雇员向促进平等专员提出申诉。

77. 被裁定对他人犯有性骚扰的人,即犯有违反本条款(第9条)的罪行,在不损害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更大责任的情况下,在定罪时可被判罚不超过二千三百二十九欧元三十七欧分(2,329.37)的罚款(罚金),或判处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并处如数罚款和监禁。

78. 《马耳他法律》第452章《就业和劳资关系法》,也为防止与就业相关的歧视问题作出了规定。该项法律的第26-32条规定防止与就业相关的歧视。这系指在一名雇主和一名雇员之间或对另一名雇员或对一名雇主犯下的不端行为。通过以下行为使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遭受此种骚扰违反该项法律的第26、27、28或29条:要求性施惠或使受害者遭受带有性含义的任何行为或举止,包括口头语言、手势或制作、展示或传递书面言词、图片或材料,藉以诱导身体亲密接触。当某人感到受到此种行为冒犯时,他/她可按照该项法律第30条作出的规定向劳资法庭投诉。此第30条(2)还规定,如果劳资法庭确信该投诉有正当理由,它可采取它认为适当的措施,包括取消任何服务合同或取消具有歧视性的任何合同条款或集体协议条款,并责令支付受害方由于侵权而遭受的损失和损害赔偿金。

79. 这也不损害申诉人有权根据任何其它适用法律采取的任何进一步行动,亦不损害根据任何其它适用法律应诉方可能承受的任何其它行动。

80. 同项法律第32条规定对违反第28和第29条的人的惩罚,即,一经定罪,可对其处以不超过二千三百二十九欧元三十七欧分的罚款(罚金)或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并处如数罚款和监禁。

81. 从2007年1月1日至今,刑警队未根据《男女平等法》或《就业和劳资关系法》传讯任何人。

I.健康

对问题清单第20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82. 在马耳他,男女可平等地获得健康咨询服务和卫生保健。作为普通卫生保健的一部分,性与生殖健康信息和保健是免费提供的,尤其是在产科、妇科和泌尿生殖科诊所。经过协商,已起草了一项性健康问题国家政策,目前正在定稿之中。

83. 通过“个人与社会发展”课程,在中学也提供了性教育。具体而言,讨论的主题旨在提高学生对各种与性行为相关的问题的认识,即:

注重按自身性别发展性取向;

认识每个人经历的不同性发育阶段;

了解异性在情感、身体和性方面的发育;

探讨与性发育相连的身体变化;

澄清与性发育相关的任何误解;

重视性关系的感情层面;

设立亲密行为的个人界限;

认识到不负责性行为的后果;

确定自我保护的途径(节欲、避孕套、避孕药等);

树立与伙伴交流避孕的重要性;

探讨学生需处理的性话题(例如,强奸、网聊、性骚扰、娈童癖、露阴癖);

了解艾滋病毒与艾滋病之间的区别以及传染途径;

讨论与艾滋病毒和艾滋病相关的误解;

探讨与该问题相关的个人感受;

认识主要的性传播疾病(即,衣原体症、淋病、肝炎、疱疹、梅毒)及其传播方式;

识别可作为性传播疾病保护措施使用的避孕用品;

澄清性与性行为之间的区别;

澄清学生们对性取向(同性恋、双性恋、变性)的理解;

讨论学生们对不同性取向的感受和意见;

了解学生们对性异常行为例如卖淫、色情、恋物癖的知识;

探讨学生们的感受和意见。

对问题清单第21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84. 根据《刑法》中宣布的马耳他法律(第9章第二部分;标题八;第241-243段),在妊娠任何阶段人工终止妊娠都是非法的。

对问题清单第22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85. 在全面应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针中,预防是所有其它活动的基石。在马耳他尤其如此:本国目前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案例数目仍很少,因此,预防措施对于力争防止疫情蔓延和发生而言更有意义。在过去的4年中(2006-2009年),艾滋病毒阳性反应者的年平均新报告案例为20起,而艾滋病新报告案例的年平均数为5起。在所有这些案例中,36起(35.6%)为女性,4起(4%)在诊断时低于20岁。马耳他人口刚刚超过40万。2000-2009年,我们有17名血清反应阳性孕妇。

86. 我们的艾滋病毒预防宗旨侧重于“节、贞、套、检”信息(节欲、忠贞、正确使用并坚持使用安全套、不吸毒和进行检测)。在若干地点提供检测前和检测后咨询辅导、检测和接触追踪,在所有初级保健中心实施发放针具方案,向社会上所有静脉注射吸毒人员提供。确诊病例在传染病专科住院部和泌尿生殖科门诊得到治疗和复诊。向所有人提供免费的治疗(强效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并定期复诊。在产前预约时向孕妇提供艾滋病毒筛检,对阳性病例进行相应治疗,提供围产期专业护理,预防向新生儿传染病毒。

J.移徙妇女

对问题清单第23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87. 尽管我们在过去10年中经受了非正规移民的巨大压力,马耳他向确需保护者提供保护的做法从未动摇过。对于妇女和女童也是如此。所有的虐待、剥削和暴力指控都转交执法机关和社会福利机构。

88. 单身成年妇女、得到保护的寻求庇护者、甚至包括未成功的寻求庇护者,住在一个开放中心,这是专门为满足其需要和向其提供保护而设立的。单身母亲和完整家庭住在其它开放中心,这些中心满足有子女妇女的需要。孤身女性未成年人按照“照料法令”制度安置,她们住在另外一些专门建立的设施中,这些设施对于缺乏家庭支持的儿童/青少年的需要和保护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

89. 就概况而言,目前居住者绝大多数是索马里人。也有其他国籍的人,比例较少。目前共有大约有500名女性居住者,在开放中心共有接近3,000名居住者。

90. 此外,居住在马耳他的所有外国人都需有居留许可证,根据2008年人口审查,有8,544名外国妇女住在马耳他。

91. 此外,国家促进平等委员会致力于确保马耳他社会没有基于以下原因的任何形式的歧视:就业中基于性/性别和家庭责任的歧视,在商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供应方面基于种族/族裔和性别的歧视。移徙妇女和儿童也可受益于这种保护。

K.婚姻和家庭关系

对问题清单第24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92. 根据《婚姻法》第3条(《马耳他法律》第255章),男性和女性的最低结婚年龄为16岁,需经行使家长权的人的同意或监护人的同意――如果该未成年人处以监护之下。然而,未成年人日常居住所在辖区内的自愿管辖权法院,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虽未得到行使家长权或监护权的人的同意,可准许结婚。

对问题清单第25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93. 马耳他《民法》第35-41条具体规定了准许分居的理由。具体而言,第35条规定,分居可由主管民事法庭的一项判决宣布或由一项判令准许。在分居判决后,当事方免除了相互间的同居责任和民事效力,但他们彼此仍是婚姻关系。

94. 第36条规定,分居仅在以下情况下才可发生:配偶一方针对另一方提出要求,且以该法后几项条款所述任何理由提出要求,或由第59条所规定的配偶双方同意。因此,所有分居诉讼均应提交民事法庭的适当分庭审理(第37条第1款);然而,其后的第2款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可通过一项判令要求确定抚养费数额以及在诉讼期间由谁继续在婚姻住所中居住。

95. 法律规定,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应在四天内根据第1款提出上述申请,法庭可在听取当事方陈述之前或之后自行签发一项保护令(第9章第412C条)或一项治疗令(第9章第412D条)。法庭应简要听取申请人和应诉人的意见并通过判令作出裁定,即使在听审日申请人或应诉人或双方均未到庭(第3款)。第38条进一步规定,为保护当事方的安全或考虑到子女(一人或多人)的最大利益,或任何配偶方的任何其他未成年受养人的最大利益,在提具家庭暴力证据的情况下,上述条款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根据本条签发的命令,如同按照上述法典的相应条款签发的一项命令。

96. 分居的理由是:通奸(第16章,第38条),关于对原告人或其任何子女实施过度行为、残暴行为、威胁或造成严重伤害的指控(第40条),无正当理由遗弃――长达2年(第41条)。法庭也可酌情考虑被告人未考虑的其他理由(第16章第45条)。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严重的性格不合导致的不可挽回的婚姻破裂,可作为法官准许分居的理由。

97. 《马耳他法律》第410章第4条第1款对准许分居的情况下的儿童监护问题作出了规定。《儿童拐骗和监护权法》具体转化了《关于儿童监护权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以及儿童监护权之恢复的欧洲公约》。

98. 第242章 《抚养令(相互执行)法》对分居情况下的抚养费作出了规定。这项法律作出了新的规定,替代了《抚养令(执行机制)条例》(第48章);作出了规定,以使马耳他加入关于抚养问题的国际公约;作出了其它规定,为居住在马耳他或居住在其它国家的人恢复抚养提供便利;以及为与上述问题相关的目的作出了规定。

99. 民事法庭(家事庭)、民事法庭第一审判庭的第7条第6款的但书以及治安法庭(戈佐岛)(高级管辖权)(家事庭)的条例(S.L.12.20)对准许分居情况下的财产分割作出了规定。法律规定,如果法庭不能确定当事方共同财产的清算方式,它可先确定所有其他问题,在后期阶段再就该问题作出判决。法庭也可在任何阶段鼓励当事方达成第387章《仲裁法》第15条第6款但书中规定的仲裁协议。该条规定,关于个人婚姻状况问题的纠纷,包括与分居和解除婚姻相关的纠纷,不能通过仲裁解决:但与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相关的问题可提交仲裁,仲裁协议和待指定的仲裁员需经主管法庭批准。

100. 在分居合约中,通常列入一项条款,根据此条款,配偶双方放弃相互继承权,因此,如果丈夫在分居后死亡,其妻子在丈夫的继承问题方面没有债权或债务。

L.《任择议定书》

对问题清单第26段中提出的问题的答复

10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于1999年12月10日开放供签署,在得到10项批准或加入之后,于2000年12月22日生效。马耳他没有签署该《任择议定书》。

102. 马耳他政府仍在考虑《任择议定书》的批准事宜。在可作出批准之前,需满足必要的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