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MKD/4-5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3 September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 、 **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导言.………..1-55

二.第一至六条6-1215

第一条 歧视6-125

第二条 法律和政治措施13-296

第三条 人权和基本自由30-409

第四条特别措施41-4511

第五条 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46-8111

第六条 人口贩运82-12118

三.第七至八条122-15623

第七条 政治和公共生活122-14423

第八条 国际参与145-14727

第九条 公民身份148-15627

四.第十至十四条157-28429

第十条 教育157-18529

第十一条 就业186-21833

第十二条 医疗保健219-25439

第十三条 经济和社会生活255-26445

第十四条 农村妇女265-28446

五.第十五至十六条285-29949

第十五条 法律面前平等285-28649

第十六条 婚姻和家庭关系287-29949

缩略语

PI SAB 公共机构社会活动局

PI ISWC 公共机构市政间社会工作中心

MLSP 劳动和社会政策部

MOI 内务部

SOI 内政部门

MOJ 司法部

MOH 卫生部

MES 教育和科学部

PPM 暂行保护措施

NC FAHM 国家打击人口贩运和非法移民活动委员会

NRM 国家人口贩运受害者咨询机构

IOM 国际移民组织

ICMPD 国际移民政策制定中心

DCM 外交和领事使团

SSO 国家统计局

SOP 标准操作程序

CEDAW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NGOs 非政府组织

NAPGE 国家两性平等计划

UN 联合国

MOD 国防部

ARM 马其顿共和国军队

LAPGE 地方两性平等行动计划

EOC 机会平等委员会

CVFV 家庭暴力受害者救助中心

MFA 外交部

GS 总秘书处

ESE 自由、团结和平等组织

WOS 斯科普里妇女组织

RA 广播电台

OCU 有组织犯罪活动调查股

CC 刑法

GDP 国内生产总值 ( 国内总产值 )

CRPM 调查和决策中心

ESARM 马其顿共和国劳动就业机构

SME 中小型企业

MOE 经济部

APERM 马其顿共和国增强创业精神机构

ESA 非政府组织

DOOEL 一人创办的公司

TP ( TC ) 贸易公司

EU 欧洲联盟

NAP 国家行动计划

PHC 公共保健中心

WHO 世界卫生组织 ( 世卫组织 )

MDG 千年发展目标

MAFWE 农业、林业和水资源经济部

AMDA 促进农业发展机构

UNFPA 联合国人口基金 ( 人口基金 )

UNIFEM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 ( 妇发基金 )

UNDP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 开发署 )

SNCPDV 加强国家预防家庭暴力的能力

一.导言

1.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缔约国,马其顿共和国依照《公约》第二十条,于2004年提交了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

2.在2006年1月16日至2月3日举行的第三十四届会议期间,以及在1月25日举行的第713次和714次会议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查了马其顿共和国的初次、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并提出了最后评论意见和建议。

3.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秘书处请马其顿共和国于2011年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

4.马其顿共和国政府所有主管部委和国家机关都参与了报告编写工作。民间社会也在这方面发挥了作用,它们发表评论和意见,参加协商会议,并提出书面提案,从而为这项工作做出了贡献。

5.本报告介绍了在报告所述期间,为实现男女平等对法律规则进行的全面修改,以及在社会和经济生活领域取得的进展。

二.第一至六条

第一条歧视

6.马其顿共和国作为《公约》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直接和间接歧视定义的第10号建议,通过了《男女机会平等法》(《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2006年5月29日第66/06号)。2008年9月,马其顿共和国议会通过了《男女机会平等法》修正案(《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2008年9月18日第117号),以使歧视定义与国际标准和第2002/73/EC号指令相一致。《男女机会平等法》第3条禁止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在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文化和体育领域实行基于性别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7.《禁止和预防歧视法》(《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2010年4月13日第50号)将于2011年1月1日开始生效。该法第3条禁止实行各种直接和间接歧视,包括助长和纵容歧视行为,以及支持基于各种理由的歧视(性、种族、肤色、性别、边缘化群体的归属、种族归属、语言、国籍、社会出身、宗教或宗教信仰、教育、政治信仰、个人身份或社会地位、心理和身体残疾、年龄、家庭和婚姻状况、经济地位、健康状况,或是有关法律或国际协定所涉及的任何其他歧视理由)。预防和禁止歧视关涉所有自然实体和法人实体。《男女机会平等法》规定成立一个具有法人实体资质的预防歧视委员会。2010年12月该委员会被选定为法人实体,由7名成员组成,其成员由马其顿共和国议会任命,任期5年,享有连任一次的权利。委员会主席从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委员会成员的选任应公平合理,具有代表性。预防歧视委员会根据自然实体和法人实体提交的诉状采取行动,并针对具体案件提出建议和意见。

8.除了直接和间接歧视外,《劳资关系法》(修订案文,《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2010年2月5日第16号)根据《国家经济活动分类法》,还禁止在就业条件上实行歧视,包括在任何领域按各种专业等级选聘求职者从事某项工作和晋升的标准和条件(第7条)。

9.《实行制裁法》(《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3/97号、23/99号)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和政治信仰或其他信仰、民族血统和社会出身、社会关系、经济和社会地位或其他状况,对制裁受害者实行歧视。

10.依照《法院法》(《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36/95、45/95和64/2003号),在选举法官和陪审法官时,不应基于性别、种族、肤色、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经济或社会地位实行歧视。

11.《病患者权利保护法》(《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2008年7月8日第82号)规定,病患者行使权利不受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例如,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和政治信仰或任何其他信仰、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少数民族归属、经济状况、出生后的出身、性取向或其他状况)(第5条)。

12.《社会保护法》第20条(《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2009年6月24日第79号)禁止在人们行使本法规定的社会保护权利时,基于性别、肤色、国籍、种族、社会背景、政治和宗教信仰、文化、语言、经济地位和社会归属、残疾或出身,实行直接或间接歧视。

第二条法律和政治措施

13.马其顿共和国在民法和行政法等诸多法律中,都对男女平等权利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也符合委员会第10号建议。根据《劳资关系法》(《马其顿政府公报》,2010年2月5日第16号),雇主不得以种族、肤色、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身体有病)、宗教和政治信仰或其他信仰、工会成员、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家庭状况、经济地位、性取向或某些个人原因,对求职者或雇员实行不平等待遇。在就业、晋级、培训、教育、转业、薪金、奖励、休假、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或聘约终止期等方面,男女应享有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第6条)。

14.《中等教育法》(《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44/95号、24/96号、34/96号、35/97号、82/99号、29/2002号、40/2003号、42/2003号和67/2004号)规定,人人有权在本法规定的平等条件下接受中等教育。另外,本法禁止基于性别、种族、肤色、民族血统和社会出身、政治和宗教信仰、经济和社会地位实行歧视。

15.依据《中等教育法》(《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64/2000和49/2003号),马其顿共和国公民有权在马其顿共和国高等教育机构接受教育。

16.《志愿工作法》(第9条)(《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2007年7月9日第85号)规定,志愿工作组织者不得以种族、肤色、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身体有病)、宗教或其他信仰、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家庭状况、经济地位、性取向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志愿者实行不平等待遇。

17.《政党法》(《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76/2004号)责成各政党在履行其职责时,注意贯彻落实两性平等的原则。

18.对提高妇女地位具有特殊意义的法律当属《继承法》,另外,《家庭法》强调指出,男女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这是由家庭关系、亲子关系和婚姻关系决定的。根据《继承法》,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19.《男女机会平等法》确认,消除基于性别的直接和间接歧视,是实现男女待遇平等的条件。

20.为了实现男女机会平等,马其顿共和国已采取一些特别措施,进一步消除造成男女代表性或男女地位不平等的客观障碍,并采取鼓励办法,为那些机会很少或因性别关系而处于不平等地位的人提供特别帮助。这些鼓励办法必须是正当合理的,并与特别措施的目标相一致。

21.男女机会平等委员会是马其顿共和国议会依照本法于2006年9月组建的。该委员会将对法律和其他法规草案进行审查,以便将两性平等概念纳入其中。另外,它还准备修改并通过有关男女机会平等的法律规则。为此目的,它组织了多次公共辩论,例如,有关家庭暴力、妇女恶性疾病诊断、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政策等的辩论。

22.为了实现本法的这一目标,机会平等协调人员(共24名)被分派到所有14个部委和10个国家机关。在地方一级,84个地方自治政府机关单位中,有81个设立了男女机会平等委员会,而且81名机会平等协调人员是从在职国家官员中选定的。

23.为了执行委员会关于性别歧视问题的第14号建议,并在机会平等部门增进两性平等股构架内实施《机会平等法》,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在该股设置了法定代理人,负责按法律程序裁定男女受到不平等待遇的问题,并处理基于性别的歧视案件。法定代理人是一名现任公职人员,于2009年12月1月开始履行职责。对不平等待遇提出控告的人,可将其案子提交国家行政机构审理,或是要求在诉诸法院程序之前,按行政程序保护其权利。启动法律程序时,要向法定代理人提供一份书面动议。某些个人、公民协会、工会和其他法律实体有权提出书面动议,要求启动法律程序。实施法律程序是免费的。在法律程序结束时,国家行政机构要提供一份书面意见,确认事实陈述的真实性,以证明是否存在男女不等待遇的情况。

24.为了设法提供这种保护,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编制了一份投诉表(可在该部网页上查阅),并提交给地方自治政府部门机会平等委员会。

25.2010年在欧安会常驻马其顿共和国代表团的支持下,马其顿共和国于2010年11月开展了一场题为“人人机会平等-制止歧视行为”的宣传运动,这场运动是要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同时还要展现法律保护机制对预防性别歧视的作用。

26.在不同领域和不同的问题上,每个公民都有权向监察员进行投诉,就此而言,妇女是经常的投诉者。不过,数据表明,投诉的妇女人数不多,这种情况是可以想见的。

(a)2006年,共有3,233人投诉,其中男性2,195人,女性1,038人;

(b)2007年,共有3,133人投诉,其中男性2,161人,女性972人;

(c)2008年,共有3,203人投诉,其中男性2,306人,女性897人;

(d)2009年,共有3,716人投诉,其中男性2,657人,女性1,059人。

27.在报告所涉年份,无人对性别歧视案进行投诉,也就是说,没有任何妇女向监察员控告因其是女性而受到的歧视,并要求保护其受到侵犯的权利。除此之外,监察员通过分析得出结论认为,在一切社会生活领域都存在着歧视现象。

28.按性别分类的统计数据在推行男女机会平等方面是至关重要的指标。国家统计局将在其职权范围内提供并公布男女统计数据,以此作为一种依据,用于分析为男女提供平等机会的程序和基础。根据这一计划,须开展如下几项重要工作:

(a)为传播国家统计局编制的数据制定有效政策;

(b)通过各种媒体向大众提供并介绍两性平等统计数据;

(c)促使决策者、非政府组织、研究人员和媒体更多地采用两性平等统计数据;

(d)建立两性平等数据库;

(e)在统计数据中突出两性平等的重要性;

(f)加强两性平等统计数据的传播;

(g)积极参与国家促进两性平等活动。

29.为了实现既定目标,加强按性别分类的统计数据,将进一步开展如下活动:

(a)在国家统计局网页上创立一个关于男子和妇女情况的数据库;和

(b)编制更多反映马其顿两性平等情况的指标。

第三条人权和基本自由

30.为了加强国家两性平等机构的能力,并落实委员会第16号建议,2007年3月,马其顿共和国设立了机会平等部门,负责处理有关问题,如增加平等机会、为促进机会平等创造条件,以及预防和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等。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通过机会平等部门开展的主要工作是:注重在国家、地方和国际层面改善男女在一切社会生活领域的状况,开展部际间和部门间合作,以及与民间部门和社会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在其职权范围内认真执行有关法律、《国家两性平等行动计划》以及其他措施和建议,进行工作协调,并监测各种政策、措施和活动的落实情况。

31.国家协调人员(见第26段)负责履行主管部委,即国家推行机会平等机构的职责,并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进行合作。在这方面,对国家协调人员进行了一些培训,以提高他们对两性平等和机会平等的认识,并加强他们的工作能力。其目标是,在两性平等方面,运用现代理论、理念和政治工具,促进在马其顿共和国全面实现男女机会平等,具体做法是进行性别分析,并将两性平等政策纳入日常工作。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与指定的机会平等协调人员合作,在《2007-2012年国家两性平等行动计划》框架内,开展年度运作方案规划的活动。

32.这是2007年通过的《第二项行动计划》。这项计划确定了在一切生活领域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政策和措施。通过该计划的目的在于,继续提高人们的认识,使其进一步了解采取行动全面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性。《第二项行动计划》在加强战略目标方面设定了10个优先战略行动领域以及具体的中短期任务和活动,并规定了计划执行指标和负责方。通过《行动计划》确定了实施有关措施的途径。《国家两性平等行动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在推行两性平等的过程中,为马其顿共和国和所有利益攸关方提供支持和指导,重点是推进变革进程,并将两性平等融入目前的行动、政策和实践。

33.2008年,为了增进两性平等,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在马其顿共和国6个城市组织了公开的专题小组讨论会,让地方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熟悉《2008年运作计划》的内容,并根据该计划实现《国家两性平等行动计划》的部分战略目标。

34.2009年3月,国防部和马其顿共和国军队依照《国家两性平等行动计划》通过了《男女机会平等方案》。这项方案的主题是,增进机会平等,并根据当局的具体需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方法,推行基本的特别措施和活动,促进为在国防部任职和马其顿共和国服役的男女人员创造平等机会。

35.为了落实《运作计划》,促进执行《2010年国家两性平等行动计划》,国防部在该行动计划所涉及的战略领域,结合妇女与和平活动开展了如下活动:

(a)组织了一场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介绍和宣传联合国第1325号决议;

(b)在国防部网页上公布联合国第1325号决议案文;

(c)在国防部和马其顿共和国军队促进男女机会平等方案中,介绍和宣传联合国第1325号决议,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和制定未来活动计划;

(d)在挪威王国军队的赞助及其代表的参与下,为规划人员,包括可能或准备加入和平特派团或人道主义特派团(作为马其顿共和国军队的一部分)的人员举办了一次工作讨论会,以使他们熟悉联合国第1325号决议的内容;

(e)在北约/欧洲人口研究协会采取综合政策执行联合国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问题的第1325号决议范围内,马其顿通过既定的国家行动计划,执行第1325号决议。

36.自2009年1月以来,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在妇发基金的支持下,落实了将两性平等概念纳入马其顿共和国政府预算政策的一年期计划。这项计划的目的是在国家层面启动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预算政策的进程,以便通过基金的合理分配促进两性平等,并从两性平等的角度增强政府预算的透明度和问责制。为此成立了一个由国内专家以及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相关部门代表组成的工作小组,对注重两性平等的预算进行分析,并将这项工作作为该部政策和方案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促进两性平等倡议架构内,工作小组对劳资关系和就业政策以及社会保护政策进行了分析。对部分积极就业举措的分析是从劳资关系入手,从社会保护角度进行的分析,是将受益者的社会福利作为实现社会保护的各种服务和措施之一。分析主要侧重于对无工作能力和无社会保障人员的经济援助,以及对有工作能力但无社会保障人员的社会援助。为了进行这种分析,工作小组采用了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的数据,以及从其他来源获得的数据。分析的主题是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当年的预算。

37.在报告所述期间,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继续努力加强地方自治政府机关单位机会平等委员会和协调人员(见第26段)的能力,具体做法是实施支持他们工作的方案(2009年)、举办讲习班和组织培训活动。

38.为了协助开展《地方两性平等行动计划》中规划的活动,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于2009年12月中旬拟订并发布了一项有关小额赠款的通知。2010年有三笔赠款划拨给了库马诺沃市、斯特鲁米察市和蒂尔奇市。

39.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准备建立一个门户网站,以便通过该网站与主要利益攸关方进行联网和沟通,并使地方自治政府机关单位能够共享最佳做法。另外,《地方两性平等行动计划》的制定还得到了门户网站的大力支持,该网站为有关各方共同实施行动计划创造了条件,并为编制按性别分类的数据和年度实现两性平等进展报告打下了基础,这些数据和报告由机会平等委员会通过机会平等协调人员送交劳动和社会政策部。

40.在为实施《禁止和预防歧视法》进行准备的过程中,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与设在马其顿共和国的英国文化委员会合作,对15名培训人员进行了为期两天的培训,培训内容涉及如何预防歧视和基于性别的歧视。在这个项目架构内,由英国文化委员会聘任的专家编写了一本培训人员规则手册。

第四条特别措施

41.为了根据《机会平等法》和委员会第18号建议创造平等机会,劳动和社会政策部规定了执行机会平等原则的基本措施和特别措施。

42.特别措施的目的在于消除妨碍确立男女平等参与原则的客观障碍(见第56、115、145、146和175段)。

43.为了使本国劳工法与欧洲立法相统一,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对劳工法作了一些修改。《劳资关系法》(《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2010年2月5日第16号)规定男女同工同酬,在工作场所,条件相同者工资相等,不分性别(第108条)。另外,该法还对工业和建筑业的女雇员上夜班作了规定,即在该行业上夜班的女雇员若得不到至少7小时的休息,则不得给她们安排夜班(第131条)。在受雇期间,已怀孕或有子女的雇员有权要求雇主给予特别保护,而雇主则应为这些雇员更顺利地履行家庭和工作职责创造条件(第161条)。本法还规定在女雇员怀孕期间应给予其特别保护,雇主不得要求怀孕雇员提供任何有关怀孕情况的数据,除非该雇员是为了在怀孕期间行使所应享有的权利而提供此类数据。如果女雇员现有的工作有可能损害其健康或其胎儿健康,雇主有义务为该女雇员提供另外一种工作,其工资和待遇应和以前的工作相同(第163条)。在女雇员不能休假的情况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为父亲或养父休假尽父母之责创造了条件(第167条)。那些给婴儿哺乳且在孕产假和育儿假休完后恢复全日工作的女雇员,有权在工作时间带薪休息一个半小时(第171条)。

44.根据《家庭法》,父母的权利包括:父母有权并有义务关心未成年子女及需要父母更多照管的子女之人格、权利和利益。父亲和母亲享有平等的父母权利。如果父母一方已死亡或下落不明,或其父母权利被剥夺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而无法行使,则这一权利应由父母另一方来行使(第44和45条)。

45.父母有权并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照管他们的生活和健康,培养他们具备独立生活和工作的能力,并关心他们的成长、教育和职业培训。子女也有权要求父母抚养他们,保护他们的生命和健康,培养他们具备独立生活和工作的能力,以及根据家庭条件为他们的成长、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最佳条件(第46条)。

第五条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

46.根据委员会关于采取措施消除一切形式暴力的第24号建议,马其顿共和国通过民法和刑法对家庭暴力加以管控。在这些立法中,它规定采用综合性法律解决方案,对家庭暴力提起诉讼,并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保护受害者。为了便于家庭暴力受害者援助机构和民间组织采取一种协调方法帮助受害者,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与开发署合作,共同制定了一项联合议定书,规定在共同方案框架内,采取行动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47.2006年,内政部按受害者性别结构提供的数据表明,家庭暴力女性受害者是男性受害者的两倍以上(女性占70.1%,男性占29.9%)(在家庭中妇女的性别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2007年,有314起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罪案被立案,770起罪案和3,106项投诉经过审理。2008年,有378起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罪案被立案,730起罪案和3,671项投诉经过审理。2009年前三个季度,马其顿共和国境内有264起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罪案被立案,与2009年同期立案的272起罪案相比下降了2.9%。2010年第一季度,斯科普里内务部门在采取行动打击家庭暴力行为的同时,对以各种理由实施的犯罪行为提起16项刑事诉讼,对轻罪提起66项诉讼,并根据这方面的投诉审理了287个案件。

48.根据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提供的数据,2005年有30个社会工作中心举报了834起家庭暴力案。相比之下,2006年这类案件为788起,2007年674起,2009年751起,2010年214起。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提供的数据中可以注意到,在阿尔巴尼亚族人口中,家庭暴力案举报率较低。这种情况可能表明,该族群不愿将家庭内部的问题张扬出去。有10%的家庭暴力发生在罗姆人族群中。

49.过去几年里,公共机构社会活动局所收集的数据包括两类,一类是社会工作中心所登记的受益人中面临社会风险者的类型和人数,另一类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类型和人数:

(a)2006年:这一年登记的2,716人均来自婚姻和家庭关系不稳定的家庭,其中1,602人是男性,1,114人是女性(同一份文件中提供的数据表明,有122名未成年人来自婚姻和家庭关系不稳定的家庭,但无数据表明这些人的性别)。根据公共机构社会活动局的调查,2006年上半年,登记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439人。71%的受害者是女性,29%的受害者是男性;

(b)2007年:这一年上半年,社会工作中心在马其顿全国各地新登记的家庭暴力案件332起,但是缺少有关家庭暴力受害者性别的信息;

(c)2008年:这一年上半年,社会工作中心登记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为300人,其中女性242人,男性56人;

(d)2009年:根据公共机构社会活动局2009年统计摘要中提供的数据,社会工作中心在马其顿全国各地登记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297人。但是,该文件中没有提供信息说明被登记为受害者的受益人是男性还是女性。

50.2010年初,我们曾请社会工作中心向我们提供有关受益人情况的数据,包括性别统计资料。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在2010年前两个季度登记的总共183名家庭暴力受害者中,有80%是女性。

51.家庭暴力受害者救助中心是第一个针对这类受益者的国家救助中心(庇护所)(它收容马其顿全境的受害者)。从该中心开始运作(2004年)到报告所述期间,它共接纳了294名女性受害者,这些妇女是些带着孩子的母亲,来自斯科普里和马其顿境其他地区的另外一些城市。截至2010年8月31日,斯科普里家庭暴力受害者救助中心登记的受害者共15名(8名成年女性,其中3名是母亲,还有7名1.5岁至18岁的儿童)。

52.科查尼家庭暴力受害者救助中心:2010年1月至9月期间,该中心接纳了5名被登记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所有这5名受害者均为成年女性。

53.奥赫里德家庭暴力受害者救助中心:2009年至2010年10月期间,公共机构市政间社会工作中心为两名受害者(成年妇女)提供了庇护所。

54.斯特鲁米察家庭暴力受害者救助中心:2009年至2010年10月期间,斯特鲁米察公共机构市政社会工作中心在家庭暴力救助中心接纳了一名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成年妇女。

55.2007年,一个由14名当地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和培训人员组成的工作队在马其顿境内7个城市组织了培训活动,这一活动是在儿童基金会资助下进行的。培训活动的主题是“提高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和努力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培训对象是当地市政社会工作中心、警察部门、保健机构、法院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儿童基金会为在离婚程序中,特别是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情况下保护儿童权利设立了一项基金。2010年社会活动局在该基金的资助下,继续开展培训活动。培训学院在儿童基金会的帮助下,专为法官和检察官举办了另外一些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培训班。

56.2008年,马其顿共和国通过了《2008-2011年国家预防家庭暴力战略》。根据这项战略的规定,5个关键部门(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教育和科学部、内政部、卫生部和司法部)及民间社会应履行其职责,参与解决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问题,并为这些受害者提供保护。

57.2008年,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与开发署、人口基金、世卫组织和妇发基金合作,在荷兰政府和联合国基金的资助下,实施了“加强国家能力,预防家庭暴力”的项目。另外,教育和科学部、内政部、卫生部和司法部参与了这个项目的协调工作。为了顺利进行监测和评估工作,根据该战略成立了一个国家协调机构,由所有主管机构和民间部门的代表组成,并由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国务秘书负责管理。2010年5月至10月期间,对协调机构成员进行了初步培训,以使他们能够在该战略架构内开展监测和评估活动。在《2008-2011年国家预防家庭暴力战略》中,最受重视的一个部分对减少家庭暴力至关重要,这个部分如下:

(a)《增强家庭暴力受害者经济能力方案》。这是一个试行方案,其中包括三项积极措施:开展自营职业活动,对缺乏某些专业和技能的受害者进行培训,为某些雇佣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雇主提供补贴。该方案的目标是,帮助这类弱势妇女群体获得经济独立,使她们有能力养活自己和她们的子女。2010年在开发署的资助下,马其顿共和国有五个市区试行了自营职业和为某些雇主雇佣受害者提供补贴的措施,28名妇女成为这些措施的受益者。另外,2010年还从消除家庭暴力和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就业机会的角度举办了一些培训班,共有99名私营部门的代表和79名地方自治政府机关单位的代表参加了培训班;

(b)家庭暴力受害者咨询中心;

(c)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的处理;

(d)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工作培训。2010年,在开发署和非政府部门的协助下,来自马其顿全国30个社会工作中心和地区就业中心分支机构的共107名专职工作人员接受了这方面培训。2009年至2010年,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与人口基金合作,共同开展了如下工作:

( 一 ) 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并从这一点入手,开展两次全国性的宣传运动;

( 二 ) 建立家庭暴力数据收集系统。

58.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基本载体。它通过与30个社会工作中心和一些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所建立的网络开展工作。目前马其顿共和国境内有7个由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供资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所(斯科普里庇护所、比托拉庇护所、库马诺沃庇护所、科查尼庇护所、斯特鲁米察庇护所、奥赫里德庇护所以及普里莱普庇护所),这些庇护所是市政社会工作中心组织单位的一部分,并代表它们开展工作。2009年实施了一项在庇护所收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措施,在与家庭暴力有关的28个案例中适用了这项措施。

59.内政部受理遭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公民进行的投诉,对公民住宅内发生家庭暴力事件的指控进行处理,记录家庭暴力致伤的证据,并对犯罪人提起刑事诉讼。

60.卫生部通过其医疗保健机构网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2010年期间,内政部与卫生部合作,举办了多期培训班,共有1,500名医务人员参加,其中包括普通科医生、护士、急诊室医生、妇产科医生和心理保健医生。

61.2010年8月,外交部多边关系司根据2006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第61/143号决议,向联合国两性平等和赋予妇女权力实体提交了有关暴力伤害妇女问题的信息资料(调查问卷)。

62.教育机构,特别是小学,是保护受害儿童的一个重要渠道,更为重要的是,教育机构可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和早期侦破工作,以及将受害儿童及其亲属转送到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社会关怀的社会工作中心。2009年至2010年期间,儿童基金会为教师举办了关于如何侦破暴力伤害儿童行为的培训班,这是增强国家预防家庭暴力能力项目的一部分。

63.司法部根据社会工作中心的提议,初审法院法官发布了惩治家庭暴力犯罪者的暂行特别措施。

64.非政府组织――在马其顿共和国,许多非政府组织(其中大多是妇女组织)都将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和儿童)作为一个主要目标群体,围绕她们开展保护工作。如下一些妇女组织在保护妇女和儿童方面更加积极主动。

65.自由、团结和平等组织――该组织免费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咨询和代理服务。2009年,斯科普市政公共机构社会工作中心与自由、团结和平等组织合作,成立了一个家庭暴力受害者试点法律咨询中心。

66.庇护中心――在庇护所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妇女和儿童)提供心理、社会和法律援助。

67.斯科普里妇女组织――在马其顿共和国所有城市,都设有国家紧急救助组织24小时服务热线(15-700条),专为受到家庭暴力伤害的妇女和儿童提供服务,这方面工作是在斯科普里妇女组织的协调下进行。该妇女组织还负责管理一个家庭暴力女性受害者庇护所(称之为过渡性安全之家),那些急需住所和保护的受害妇女可在该庇护所留住24-48小时。另外,危机中心在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的资助下,设立了“希望-信任热线”,以及紧急救助组织24小时热线(15,315)。

68.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中心――该中心是一个非政府组织,负责管理其名下的家庭暴力妇女和儿童受害者庇护所。在加强国家预防家庭暴力能力的项目框架内,并在妇发基金和7个民间组织的资助下,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单位为21个市区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这一服务。为了提高公众预防家庭暴力的意识,并创建一个地方预防家庭暴力机制,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成立了地方预防家庭暴力协调机构。2009年至2010年期间,在马其顿共和国34个市区,有13个民间组织在人口基金的支助下开展了家庭暴力预防工作。来自地方政府机关、保健部门、市政社会工作中心、教育机构、警察部门和地方民间组织的300名代表接受了这方面培训。

69.2005年《广播事业法》 部分条款对马其顿电子传媒机构中女性人员的比例作了规定。根据本法第69条,新闻广播不得煽动基于民族、种族、性别或宗教的仇恨和不容忍。另外,广播电视节目所应依据的基本原则,是增强并弘扬人类的博爱精神和道德风尚,并保护个人的隐私和尊严(本法第68条)。《广播事业法》的这些规定虽然没有直接涉及广播节目中对妇女的陈规定型描述,即对妇女形象的丑化,但为消除那些否定和(或)贬低妇女作用或冒犯人类尊严的现象打下了基础。

70.根据委员会第20号建议和《广播事业法》的规定,媒体应当消除对妇女的陈规定型观念,积极宣传妇女的正面形象,并促进两性平等,与此同时,广播委员会应主动监测并审理公民投诉。如果它判定某个广播电台违反了本法规定,就应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该广播电台施行惩处措施。自2005年《广播事业法》开始生效以来,马其顿共和国已采取了如下一些措施:

(a)发布书面通告,禁止以某种理由使用冒犯性言词:因某个少数族群女性代表的宗教信仰不同而诋毁其声誉,基于节目主持方对这些女性代表行为习惯的主观看法,而对她们持一成不变的否定态度,以及侵犯马其顿女性政治家的隐私和尊严;

(b)对广播电台播放那些含有粗俗低级、可能会冒犯女性观众的反驳性言论的商业广告或是诋毁某种职业(更确切地讲,指护士职业)的商业广告进行控告。

71.“马其顿共和国电视观众的意见及其所需要的节目”调查数据表明, 对男女角色存在着陈规定型看法。根据2007年的调查,12%10-70岁的观众完全认同以下观点,即电视商业广告从传统角度对男女作出的区分,是基于男性与女性、男性特质与女性特质以及男性角色与女性角色之间的关系。其中31%的观众对这种说法表示认同,25%在一定程度表示认同,22%表示完全不认同。2009年进行的同样调查表明,对于男女角色及其之间关系有一种传统区分的说法,完全表示认同的人数增加到了15%。

72.2007年12月,广播委员会成立了营销、电视售货和节目赞助协调机构。建立这一机构的目的在于,就广播电台应在多大程度上遵守《广播事业法》确定的标准和原则开展更加广泛的讨论,并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导到两性平等的敏感问题。

73.2007年,广播委员会通过了《防止未成年人接触对其身心和品德发展具有不利影响的节目规则手册》。《规则手册》虽没有直接提及媒体对妇女形象的描绘,但它明确限定了对人类裸体和身心暴力进行描绘的范围。根据《规则手册》规定,媒体编辑人员有责任对节目中关于性行为或暴力的片断、说明或描述进行分类,并在适合相关观众的时间段播放,从而引起他们的重视。《广播事业法》第70条第1款禁止播放色情内容。

74.在电子传媒机构,女性雇员占全体雇员总数的40%。

75.从电视台的情况来看,地区电视台(女性占49%)和马其顿国家电视台(女性占47%)男女雇员的比例最为均衡。在国家特许通过卫星播放节目的电视台,女性雇员比例略有下降(占40%),而在国家特许通过地面发射台播放节目的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女性雇员比例最低(各占34%)。

76.在女性雇员比例最高的广播电台中,包括马其顿广播电视台节目摄制组(女性雇员占45%)。其次是地方广播电台(38%)和地区广播电台(34%)。国家广播电台女性雇员的比例最低(28%)。

按性别分列的广播电台雇员结构

总数

女性占雇员总数的比例

马其顿广播电台

133

166

299

44.48%

国家一级 ( 3 个电台 )

8

21

29

27.59%

地区一级 ( 16 个电台 )

28

56

84

33.33%

地方一级 ( 49 个电台 )

50

81

131

38.17%

共计

219

324

543

40.33%

77.在公共广播公司,女性雇员的最高比例为46%。其次是地区广播电视台,女性雇员比例达到45%。在通过卫星向全国播放节目的电视台,女性雇员比例占到40%,在向地方播放节目的电视台,这个比例占到35%,而在通过地面发射台向全国播放节目的广播电视台,女性雇员比例最低,为33%。

78.马其顿共和国立法禁止基于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肤色、性别、宗教和政治信仰或其他信仰、民族、种族或社会背景、文化或其他归属、财富、残疾、出身或其他状况,对其实行歧视(《儿童保护法修改法》,《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83/09号)。

79.儿童保护是基于儿童权利、父母和国家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责任开展的一项有组织的活动,从这个角度讲,父母和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于进行计划生育,并为儿童的身心、情感、品德和社会发展创造适宜的条件和像样的生活。国家这方面的责任是创造有利条件,推行人性化的人口政策,根据国家现实情况为父母养育、照顾和保护儿童提供适当资助,以及组建并发展儿童保护机构和服务设施(《儿童保护法》第2条,《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98/2000号,2000年11月23日)。

80.在自由而负责地行使养育子女的权利时,父母有义务为子女创造最好的条件,使他们能够在家庭和社会中健康的成长与发展。父母双方对子女具有同等的权利和责任(父母权利)。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基于父母照顾、养育和教育子女以及培养子女工作能力和习惯的权利和责任。

81.父母权利由父母双方从儿童的需要和利益以及社会利益出发共同行使。

第六条人口贩运

82.根据委员会关于实施国家打击和预防人口贩运方案的第22号建议,马其顿共和国采取了若干步骤。禁止贩运人口国家立法与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及《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完全一致。

83.2008年1月,马其顿共和国对《刑法》作了修改(《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7/08号),并在此基础上列入了一些新的犯罪行为:第418条b款“人口偷运”和第418条c款“对贩运和偷运人口犯罪活动的组织和纵恿”。对于这类犯罪行为至少判处四年监禁。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如果某人从事与招募、运输、买卖、隐藏和接收移民有关的犯罪活动,将被判处1-5年监禁。根据第418条d款“贩运未成年人口”的规定,对于利用已知是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未成年人的性服务,或是对这些未成年人进行其他类型的剥削者,至少被判处8年监禁。

84.根据规定,如果罪犯给移民的生命或健康造成威胁,或是以极端手段对移民进行侮辱和折磨,或是剥夺根据国际法移民所应享有的权利,将被判处8年监禁。如果罪犯是对未成年人采取这种手段,至少被判处8年监禁。

85.马其顿共和国2008年《家庭法》第一次对人口贩运受害儿童的保护问题作了规定(《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84/08号)。该法要求采取措施保护儿童的人格、权利和利益,并指定儿童监护人。

86.2009年6月,马其顿共和国通过了《社会保护法》(《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79/09号),其中列入了有助于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的规定(第26条和第31条)以及设立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中心的规定(第132条)。

87.2009年《儿童保护法》修正案第9条禁止对儿童施行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色情、儿童卖淫),包括强迫儿童拉皮条,贩卖或贩运儿童,对儿童施以心理或肉体暴力和虐待行为,对儿童进行惩罚或采用其他残忍手段、从事各种形式的剥削、商业开发和虐待儿童活动,所有这一切都是对人类基本自由和权利以及儿童权利的侵犯。

88.2009年4月,马其顿共和国批准了《欧洲委员会打击人口贩运公约》。

89.内政部设有一个打击人口贩运和移民偷运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对犯罪分子团伙进行追查和打击。该机构参与了国家打击人口贩运和非法移民活动委员会的工作,并充分执行了《2006-2008年国家战略和国家行动计划》。

90.内政部在预防有组织犯罪股设立了一个打击人口贩运和非法移民活动特别小组,该小组作为一个核心单位,负责起诉犯有贩运人口罪和贩运未成年人罪的罪犯。它与地区内务部门和当地派出所合作,侦查并起诉犯有贩运人口罪的罪犯。

91.在有计划、有步骤的行动中,内政部确定并雇用了相关人员(警务人员――处理家庭暴力、预防、暴行、人口贩运等问题的监察员),负责在马其顿共和国侦察、预防、监测并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

92.为人口贩运妇女受害者提供膳宿的临时收容中心也是内政部的一部分。

93.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中心于2011年1月开始运作。两个非政府组织(“开放的港湾”和“幸运的童年”)代表也参与了中心的工作。

94.2006年,国家打击人口贩运活动方案制定了《2006-2008年打击人口贩运和非法移民活动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打击人口贩运活动分组拟订了第一个《2006-2008年打击贩运儿童活动行动计划》,马其顿共和国政府于2006年3月通过了这项计划。

95.2009年内政部对《打击人口贩运和非法移民活动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以及《打击贩运儿童活动行动计划》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外部评估。根据调查结果,计划开展的活动大多都已完成,因此,它决定制定一项新的活动计划。2009年,马其顿共和国政府通过了由打击人口贩运和非法移民活动国家委员会临时工作组制定的《2009-2012年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该工作组是由国家主管机构和国际组织的代表组成。

96.内政部制定了《创办和经管人口贩运受害者保护中心所需空间、设备、专业人员和资源准则与标准手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100/10号,2010年7月23日)。

97.2007年,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制定了《人口贩运受害儿童重返社会和恢复社会生活方案》。社会工作者根据这项方案,为每名儿童单独制定了适合其自身需要和能力的个人计划。

98.2006年和2007年期间,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与欧安组织驻马其顿共和国代表团和儿童基金会办事处合作,为19个社会工作中心提供了办公室家具和技术设备,同时也为从事保护人口贩运受害者特别是保护儿童受害者工作的马其顿共和国社会工作者组织联盟办事处提供了这些设施。

99.另外,还应提及的是,在马其顿共和国,各有关机构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进一步增加。马其顿专业工作者参加了连续举办的侦破和打击人口贩运活动培训班。

100. 劳动和社会政策部通过相关的教育方案、宣传运动和商业广告,提高所有利益攸关方、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经济、文化和政治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全体公民和整个社会对人口贩运活动严重性与危险性的认识。

101. 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继续组织各种培训班,以加强人口贩运受害者咨询机制内部所有相关机构的能力。为此目的,该部还为有关各方开设了许多教育课程,这包括社会工作者、市政红十字组织、劳动监察机关、治安部门、地区边境警察中心、新闻记者和非政府组织。

102. 为了在有效侦破人口贩运案件以及为受害者提供援助和保护方面加强国家能力,劳动和社会政策部进行了一项法律分析,并建议根据国际人权标准对与人口贩运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进行修改。这项分析涵盖属于马其顿共和国公民的所有人口贩运受害者,特别是未成年人,无论其国籍、种族归属、年龄和性别如何,进行分析的目是加强国家人口贩运受害者咨询机制的作用。根据这一分析,马其顿共和国政府作出了一项决定,并要求主管部委修改法律规则,这项工作是于 2010 年进行的 。

103. 为了提高公众对人口贩运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 , 2007 年,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在欧安组织的支持下,通过国家人口贩运受害者咨询机构开展了一场宣传运动,其口号是“简单易行 …… ”,宣传运动的主要对象是青年人、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弱势人口,以及普遍居民。

104. 为了加强与其他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2007 年国家人口贩运受害者咨询机构协调办公室对非政府组织参与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条件和能力进行了分析。这项分析作为一种依据,有助于制定与民间部门合作的政策,采取共同行动,并编制加强这一政策的方案,将其作为一项至关重要的工具,确保人权与自由的发展和行使。

105. 2008 年期间,国家人口贩运受害者咨询机构进行了一次电话调查,以研究马其顿共和国公民对本国人口贩运问题的认识。该项调查采用了标准问卷,而且是在对马其顿共和国人口中 1 , 022 名调查对象进行典型抽样的基础上进行的。大多数调查对象 ( 占 50.9% ) 都说,儿童面临被贩运的危险最大,也是人口贩运活动最常见的受害者,其次是 18 - 35 岁的妇女 ( 占 38.9% ) 和经常遭受奴役的 35 岁以上妇女及男子。在开展公共辩论期间,公众通过媒体了解了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的调查结果。

106. 2007 年期间,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制定了《 人口贩运受害者待遇标准操作程序 》,并获得了马其顿共和国政府批准。推出《标准操作程序》,是为了采取一种综合方法,在保护受害者人权的基础上,援助并保护所有人口贩运受害者,该程序中包括针对家庭暴力受害儿童的特别措施。 2008 年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举行了一些研讨会,讨论如何落实《 人口贩运受害者待遇标准操作程序 》,所有参与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的代表都参加了该研讨会,他们从中获得的知识将用于实际工作中。

107. 2010 年 8 月开始对《 人口贩运受害者待遇标准操作程序 》进行审查,以使该程序与法律规则修正案相一致。为此目的,举行了三次区域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参与实施该程序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代表。 2010 年底,马其顿共和国政府通过了《人口贩运受害者待遇标准操作程序》审查版本。

108. 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国家人口贩运受害者咨询机构办公室参与了一个国际项目,该项目是国际移民政策制定中心和东南欧 11 个国家为创立一个统一的国家数据库而实施的。国家人口贩运受害者咨询机构办公室是国家人口贩运受害者数据库保存单位。 2006 年 , 国家人口贩运受害者咨询机构从社会工作中心提供的信息中,了解到已查明的潜在人口贩运受害者的情况,并根据这方面数据进行了分析。

109. 2007 年国家人口贩运受害者咨询机构办公室对社会工作者所研究的 37 起人口贩运案件进行了立案。

110. 2007 年该办公室将 13 人转送到人口贩运受害者庇护所,对 4 名女孩的家庭情况作了评估,并决定在适当时机帮助她们返回在马其顿共和国的家。这 4 名女孩直接获得了救助,并被纳入了由国际移民组织资助的重返社会和恢复社会生活方案。该办公室指定了一名临时监护人,负责维护外国人临时收容所 7 名外籍儿童的权益,直至他们返回本国。

111. 2006 - 2010 年期间,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实施了有关项目,目的是通过加强罗姆人的劳动技能,防止这部分人口中出现人口贩运和非法移民活动。从 2006 年初期直至 2010 年中期 , 共有 227 人参加了为满足市场对不同职业的需求所举办的培训班并圆满结业。在被纳入该方案的 227 名罗姆人口代表中,有半数以上是妇女。培训活动得到了挪威政府的支持。

112. 2009 - 2010 年期间,国际移民组织与内政部、司法部及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密切合作,组织了防止人口贩运和非法移民专题培训班,相关机构有 500 多名代表参加。培训班的目标是加强相关机构的能力,使其能够根据人口贩运活动的最新趋势,提早发现人口贩运受害者,并加强相互合作,共同向受害者提供援助。培训活动得到了欧洲联盟的支持。

113. 2008 年期间 , 有 11 名未成年马其顿国民和 3 名未成年外国国民被登记为人口贩运受害者。他们的年龄从 8 岁到 17 岁不等。所有未成年人都被指定了一名监护人。同年,国家人口贩运受害者咨询机构办公室法律顾问被指定为特别监护人,在斯科普里初审法院代理 9 名未成年人口贩运受害者提起诉讼。该法院审判程序结束时, 罪犯 处被判 4-7 年监禁,并就原告的赔偿要求作出了裁决。法院责令被告支付受害者 20 万至 50 万 代纳尔 补偿款,以补偿受害者遭受的无形损失。

114. 2009 年,国家人口贩运受害者咨询机构办公室和主管社会工作中心为 8 名个人 ( 其中 6 名是未成年人 ) 提供了救援和支助,并将他们转送到人口贩运受害者庇护所。另外。在 2009 年期间,社会工作中心为外国人临时收容所的 4 名未成年外籍国民指定了一名临时监护人。同年,国家人口贩运受害者咨询机构办公室法律顾问帮助 2 名未成年受害者提起诉讼,有关这 2 名受害者的审判程序正在进行中。

115. 2010 年,国家人口贩运受害者咨询机构办公室和主管社会工作中心为 14 名个人提供了救援和支助:

(a)确定5名未成年人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根据《马其顿共和国刑法》第418条d款正在进行审判程序;和

(b)设定9人为人口贩运受害者。

116. 审判程序正在进行,在此过程中,国家人口贩运受害者咨询机构法定代理人代表未成年人的利益。

117. 为了跟踪马其顿共和国法院执行刑罚政策的情况,司法部编辑了一些参考资料,介绍 2005 - 2008 年期间对人口贩运和 移民偷运 犯罪行为人进行起诉的法律和实际经验,其中包括对所作裁决的分析、裁决类型以及对贩运人口和 偷运 移民犯罪行为的判决。在进行这项工作的过程中,司法部让初审法院和第二审法院也参与进来,并提交了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 ( 涉及被举报、被起诉和被判犯有贩运人口和非法移民罪的犯罪者人数 ) ,以及初审法院和第二审法院的数据,目的是让有关各方进一步了解 2005 年至 2008 年期间与这类犯罪行为有关的案件总数。

118. 根据上述分析,有关既决罪犯犯罪行为的统计数据列举如下:

(a)69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78%)与偷运移民有关;

(b)10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11%)与贩运人口有关;

(c)6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7%)与贩运未成年人口有关;

(d)4%的案件与组织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团伙有关。

119. 从被告的原籍国来讲,我们可以证明, 88% 的被告是马其顿共和国国民, 12% 是外国国民。至于他们以前是否曾被定过罪,我们也可证明, 63% 的被告以前未被定过罪,而 37% 的被告以前曾被定过罪。就已对其启动诉讼程序的个人而言,定罪分析表明, 100% 的诉讼程序是针对自然实体启动的。就作出的裁决而言,其中 7 项裁决 ( 占 83% ) 是定罪裁决, 11 项 ( 占 11% ) 是释放裁决, 6 项 ( 占 6% ) 是撤销诉讼的裁决。

120. 关于宣布的判决期限,现作如下说明:

(a)46项判决(占30%)为至多1年监禁;

(b)27项判决(占18%)为至多2年监禁;

(c)19项判决(占13%)为至多4年监禁;

(d)14项判决(占9%)为至多5年监禁;

(e)11项判决(占7%)为至多6年监禁;

(f)10项判决(占7%)改为缓刑;

(g)8项判决(占5%)为至多8年监禁;

(h)7项判决(占5%)为至多3年监禁;

(i)5项判决(占3%)为至多8年以上监禁。

121. 还应提及的是,在 20 名受到指控的外国国民中,有 13 人 ( 更准确地讲,占 39% ) 被判驱逐出境。在 87 个案件中,有 39 个案件 ( 更准确地讲,占 39% ) 的犯案者被判没收私人财物。关于受害者 ( 移民 ) 的年龄结构,现提供如下统计数据:

(a)28名受害者/移民(占7%)属于未成年人;

(b)393名受害者/移民(占93%)属于成年人。

三.第七至九条

第七条政治和公共生活

122. 《议会议员选举法》 修正案虽规定扩大候选人名单的范围,使男女候选人各占 30% ,但它未达到让妇女参与行使立法权的要求,鉴于这种情况, 2006 年对《议会议员选举法》 ( 第 64 条 ) 作了修改,规定在所提交的议会议员、市政委员会成员和斯科普里市议会议员候选人名单中,将比例低的性别增加三分之一。

123. 通过修改《议会议员选举法》和实施委员会第 26 号建议,妇女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出现了积极势头, 2006 年议会选举的结果就证明了这一点。在这次选举中 , 有 35 名妇女当选为议会议员,其中 7 人是阿尔巴尼亚国籍。在 2008 年举行的特别议会选举中,有 37 名妇女当选为议会议员,其中 7 人是阿尔巴尼亚国籍。议会委员会共有 20 个,其中只有 3 个是由妇女担任主席,有 5 名妇女被任命为议会委员会副主席。

124. 在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内部,有 2 个部的部长是由妇女担任, 3 名妇女被任命为副部长, 7 名妇女被任命为国务秘书。

125. 在 2009 年的总统选举中,首次出现一名女性总统候选人,而且还是阿尔巴尼亚国籍。

126. 在 2009 年上一次举行的地方选举中,没有妇女当选为市长,而在地方自治政府机关单位 1 , 387 名委员会成员中,只有 377 名是妇女。

127. 《议会议员选举法》规定,选举机构成员比例应当公平合理、两性均衡。根据这项规定,在社区现有居民中,其他种族群体的代表至少应占 20% ,这体现了关于所有种族群体的代表比例应当公正平等的原则。另外,在选举机构成员构成中,男女比例至少应各占 30% 。

128. 为了开展选举工作,国家选举委员会推选出 510 人参与市政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其中 230 名为女性代表 ( 占 45.28% ) 。

129. 市政选举委员会共推选出 17 , 856 人参与选举委员会的工作。根据数据记录,当选者有 16 , 142 人,占候选人总数的 90.4% 。 其中 8 , 906 人是女性,占 49.87% , 7 , 236 人男性,占 40.53% 。到 2010 年 12 月 31 日 止,选举登记的女性候选人 914 , 663 人,男性候选人 915 , 287 人。

130. 2006 年至 2010 年期间,马其顿共和国司法部门出现了一种男女法官平等参与的积极势头,这符合委员会第 26 号建议的要求。在同一时期,当选的法官中有半数以上是妇女:

(a)2006年――55.6%;

(b)2007年――54.5%;

(c)2008年――53.6%;

(d)2009年――54.8%;

(e)2010年――57.2%。

131. 统计指标表明,在马其顿共和国初审法院,当选的女性法官比例超过了 50 % :

(a)2006年――57.5%;

(b)2007年――57%;

(c)2008年――55.5%;

(d)2009年――57%;和

(e)2010年――59.5%。

132. 马其顿共和国上诉法院出现了女性法官比例上升的积极势头。 2010 年 , 当选的女性法官占到 50.5% ,而在 2006 年,这一比例为 50 % , 2007 年为 44 % , 2008 年为 45 % , 2009 年为 44.7 % 。另外,比托拉上诉法院院长是一名妇女。

133. 与马其顿共和国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相比,马其顿共和国最高法院的情况有所不同,在这里,当选的男性法官比例高于当选的女性法官:

(a)2006年――68%;

(b)2007年――68.4%;

(c)2008年――70%;

(d)2009年――68.2%;和

(e)2010年――71%。

134. 马其顿共和国行政法院是根据《法院法》建立的一个新机构 (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 58/06 号 ) 。它于 2007 年开始运作,并接管了马其顿共和国最高法院未结案的行政案件。在马其顿共和国行政法院,当选的女性法官比例高于当选的男性法官 :

(a)2007年――61%;

(b)2008年――63.4%;

(c)2009年――67%;和

(d)2010年――67%。

135. 就 2006 年至 2010 年当选的女性法官比例而言,我们注意到,妇女对司法工作的参与率明显上升,达到了 55% 。

136. 2006 年通过的《法院法》第 3 条第 3 款规定了司法机关的宗旨和职能,并确认了两性平等原则:“平等公正、无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

137. 在基层和最高检察官办公室以及马其顿共和国检察署,当选的女性检察官比例如下:

(a)在基层检察官办公室:

2006年――44%;

2008――45%;

2009年――45.5%;

2010年――46%;

(b)在最高检察官办公室:

2006――54%;

2008――48%;

2009年和2010年记录的男女比例相等;

(c)在检察署:

2006年――28%;

2008年――30%;

2009年和2010年――31%。

138. 与第一个报告所述期间相比,我们注意到, 2006 年至 2010 年报告所述期间,在基层和最高检察官办公室以及马其顿共和国检察署,当选的女性检察官参与率明显上升:

(a)在基层检察官办公室,当选的女性检察官占16.5%,2006年至2010年期间占45%;

(b)在最高检察官办公室,当选的女性检察官占66.6%,2006年至2010年期间占50.4%;

(c)与第一个报告所述期间相比,我们注意到,在马其顿共和国检察署,当选的女性检察官进一步增加,占到30%。

139. 从事公证人职业的女性比例也出现明显的积极势头,在 172 名被任命的公证人中,有 98 名是女性,占 57% , 74 名是男性 , 占 43% 。

140. 另外,在《调解法》 (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 60/06 号、 22/07 号 、 114/09 号 、 138/09 号 ) 通过后 , 任命了 131 名调解人 , 其中 59 名是男性,占 45% , 72 名是女性,占 55% 。 同时,共任命了 78 名法警,其中男性 45 名,占 58% , 33 名是女性,占 42% 。

141. 根据委员会第 12 号建议,司法部与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合作,于 2008 年为律师和法官举办了一期关于《公约》和《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培训班,这项活动是在《 2008 年运作计划》框架内,为实施《 2007 - 2012 年国家两性平等 行动 计划》而开展的。参加培训的有法官和检察官、监察人员 , 以及马其顿共和国四个上诉法院 ( 比托拉上诉法院、什蒂普上诉法院、哥斯地瓦尔上诉法院和斯科普里上诉法院 ) 的工作人员。培训班是于 2009 年 11 月举行的。

142. 2007 年 1 月,马其顿共和国政府通过了《政府与民间部门合作战略》。该战略的主要目标是促进政府和职能部委与民间社会的合作。法律规则规定了公民协会和基金会获得国家资金的可能性。

143. 每年政府都是根据《关于向公民协会和基金会分配马其顿共和国财政预算资金的标准和程序的决定》分配预算资金 (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 60/2000 号 ) 。另外,这些资金是从相关部委和其他政府机构的预算中划拨的 。

144.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与民间部门开展了长期而持久的合作。它的参与为战略文件的编制做出了重大贡献。另外,它还与国家机构合作,通过具体活动实施战略文件。

第八条国际参与

145. 2006 年 3 月 31 日,马其顿共和国议会通过了《外交法》,该法第 36 条阐明了任命大使的条件和程序,规定“在任命一名大使时,须遵守关于所有族群居民任职比例应公平相等的原则以及男女机会平等的原则”。

146. 在报告所述期间,马其顿共和国就外交和领事使团人员薪金、额外收入和某些费用补贴的确定方法和程序颁布了一项法令。该法令第 10 条规定女性外交官在接收国休产假可以享受补贴待遇,而以前在外交部的法案和附则,包括实在法律规则中,却无此决定和规定。

147. 在报告所述期间,按两性比例编写的外交部及驻外外交和领事使团总部雇员统计简介如下:

(a)2006年,外交部及驻外外交和领事使团工作人员共364名,其中女性139名,占工作人员总数的39%(外交部89名,外交和领事使团49名);

(b)2007年,外交部及驻外外交和领事使团工作人员共373名,其中女性156名,占工作人员总数的41%(外交部106名,外交和领事使团50名);

(c)2008年,外交部及外交和领事使团工作人员共423名,其中女性162名(外交部105名,外交和领事使团57名);

(d)2009年,外交部及外交和领事使团工作人员共437名,其中女性180名,占雇员总数的41%(外交部124名,外交和领事使团56名);

(e)另外,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在外交部及外交和领事使团工作的女性比例出现持续上升趋势。

第九条公民身份

148. 马其顿共和国公民身份受《公民身份法》制约 (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 2004 年 7 月 7 日 第 45/04 号 ) ,该法规定,公民身份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它并不表明民族血统。取得马其顿共和国公民身份的要求是:具有马其顿人血统、在马其顿共和国出生、已入籍和符合国际协议规定。

149. 取得马其顿共和国公民身份的条件是:申请人至少已满 18 岁,在马其顿共和国至少连续生活了 8 年,在马其顿共和国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收入来源 , 在原籍国未被判处至少一年的监禁或正受到刑事诉讼,以及未受到被禁止在马其顿共和国居住的惩罚。

150. 无公民身份者或具有公认的难民身份者若符合如下条件,可以入籍方式取得马其顿共和国公民身份:从其无公民身份得到证实,即其难民身份被承认,到提交公民身份申请,申请者已在马其顿共和国连续合法生活了至少 6 年,并符合取得马其 顿 共和国公民身份的条件 ( 第 八 条 ) 。

151. 从马其顿共和国移居国外者及其第一代子孙即使不具备《公民身份法》规定的条件,也可取得马其顿共和国公民身份,无论其性别、种族、肤色、国籍和社会出身、政治信仰和宗教信仰、财产和社会地位如何。

152. 外国公民若在提交申请前,已与马其顿共和国公民结婚至少 3 年,且在马其顿共和国本土生活了至少 1 年,则有资格取得马其顿共和国公民身份。此外,外国人若与马其顿共和国公民缔结婚姻关系至少已有 8 年,一直合法生活在国外,并与马其顿共和国保持紧密联系,则有资格取得马其顿共和国公民身份,无论此人是否符合《公民身份法》有关条款规定的条件。

153. 在马其顿共和国的流亡批准程序中,即从流亡人员申请流亡权到主管部门作出承认该项权利的决定这一阶段,采用了促进两性平等的方法,因此符合委员会第 30 号建议的要求。《流亡和临时保护法》 (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 19/09 号和 146/09 号 ) 规定孕妇和单身父母属于弱势群体之类。另外,在评估要求承认流亡权的申请时,需要考虑到迫害行为在性别上的特定形式。

154. 根据马其顿共和国流亡人员办事处的统计资料,有 23 人获得公认的难民身份,其中包括;

(a)1名阿尔巴尼亚人;

(b)1名巴勒斯坦人;

(c)21名科索沃人。

155. 938 人获得公认的难民身份,并得到附带保护。他们中有罗姆人、阿什卡利族人和埃及族人,这些人全部来自科索沃。

156. 至于无公民身份者,迄今未作出对无国籍身份进行核查的决定。

四.第十至十四条

第十条教育

157. 过去几年来,教育领域启动了一系列改革进程,从而促进了教育工作的发展,并在教育过程中为所有学生更易于入学和升学提供了机会,不论其性别、种族、社会及其他归属如何。教育占国内总产值的比重已从 3.6% 上升到 5% ,国家对教育的投资也很大,从而为女生更好地接受教育提供了有利条件和机会。

158. 2007/2008 学年推出了 《九年制初等教育框架》 ,其中确定了初等教育课程所应依据的原则。除了这项民主原则外,该框架还规定了不歧视原则,并指出“学校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儿童 ( 学生 ) 在校期间和参加所有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学校应促进和协助实现所有学生的权利,并使每名学生都能不受歧视地享受教育进程所取得的成果,而不论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民族、种族或社会背景、经济地位、残疾程度或任何其他状况如何。

159. 另外, 《九年制初等教育框架》 还规定,初等教育的目标是,“通过教育实现对人权、两性平等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使人们能够生活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这种教育要采用有助于实现此类价值观的方法”。

160. 初等教育课程的编制以《九年制初等教育框架》和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目前这项工作正在小学一、二、三和四年级进行。因此,就《环境导论》学科课程而言,发展目标之一是“鼓励学生建立人性化的两性关系”,而具体目标则是鼓励学生尊重各种差异 ( 性别、外表 …… 等。实现课程目标的方法是,采用各种技术资源,让学生参加各种活动。

161. 《生活技能方案》在一至 九 年级 ( 包括二至九年级普通教学班级以及还学习其他科目的班级 ) 推行,这项题为“我自己和其他人:社会关系”的方案规定了尊重他人的目标。在有学生参加的讲习班帮助下,学生们通过直接相互沟通,可以获得有关两性平等、各种差异和尊重差异方面的知识,端正对这些问题的态度和发展应对这些问题的技能。

162. 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机会平等部门与教育和科学部合作,共同实施了促进两性平等教育项目。 2008 年期间,在这一项目的赞助下,为马其顿共和国小学教学人员举办了为期 15 天的培训班。这些活动的目标是,使小学教学人员获得如下方面的相关技能和知识,如了解性别发展的基本概念,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教育课程,以及制订计划,消除教育过程中存在的偏见和陈规定型观念。

163. 除其他外,《 2010 年教育发展局工作方案》包括《教科书评价方法》创新计划,还涉及实现两性平等、避免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等方面的问题。该方案的通过便于对教科书和其他辅助教育手段进行系统的专家分析,还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它们的质量。

164. 根据预计实施的《国家两性平等计划》,教育人员职业发展和专家咨询服务部门教育人员职业发展方案和标准编制股已同意由马其顿共和国妇女解放、团结和平等协会组织题为“两性平等关系 - 发展妇女人权”的培训活动,并将这项活动列入了 2007 年为在职教师及培训和服务提供者编制的《培训方案目录》,该目录供各学校选用。不过, 2007 年没有任何一个学校在三至六年级选用上述特定专题 , 该专题被列入了供教师选择培训班数据库。

165. 2008/2009 年推行了中等义务教育。所有接受中等义务教育的学生,如果家离学校分别为 2 公里、 2.5 公里或更远的距离,就可使用为他们提供的免费运输工具,如果缺少有组织的运输工具,则让家远的学生就读寄宿学校,并为他们提供免费课本。其父母通过《附条件现金转移项目》享受社会福利的中学生可获得资助,但条件是不缺勤、不旷课。

166. 为了在教育领域有效实施与罗姆人有关的措施, 2005/ 20 06 学年,设在匈牙利布达佩斯的罗姆人教育基金根据委员会第 28 号建议,批准了马 其顿共和国 中等学校罗姆学生奖学金和辅导项目,并为该项目提供了全部资金。这个项目是由马其顿基金会开放社会研究所和发展各族群语言教育总局共同申请的,并由马其顿基金会开放社会研究所负责实施。

16 7 . 中等学校罗姆学生奖学金和辅导项目包括 657 名一至四年级的罗姆中学生。这些罗姆学生除了获得奖学金资助外,还有一名辅导员 ( 学校的一名教师 ) 。

168. 根据《国家罗姆人战略》和《教育行动计划》, 2008 /20 09 学年,教育和科学部为中学第一年入学的 650 名罗姆学生 ( 其中 305 名是女孩 ) 颁发了奖学金,奖励并鼓励他们继续接受教育,以成功完成学业。

169. 根据这类方案的可取经验 , 2009/ 20 10 学年,教育和科学部与罗姆人教育基金一道,共同启动了为 800 名罗姆学生提供奖学金和辅导以及为在中学就读的 1 , 606 名罗姆中学生提供指导老师的项目。这项提供额外帮助的措施旨在确保所有学生都能取得较好的成绩。 455 项奖学金授予了接受中学教育的学生 ( 其中 258 项授予了女生 ) ,这些学生的平均积分点为良好 ( 3.00 ) 。

170. 上述所有措施都具有促进作用,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提高了罗姆族群男女学生的入学率。

171. 过去几年来,其他族群女生入学人数也有增长 。

学年

阿尔巴尼亚族

土耳其族

波斯尼亚族

2006/2007 年

9 791

1 072

283

2007/2008 年

10 731

1 172

317

2008/2009 年

11 380

1 220

333

172. 委员会第 20 号建议要求采取措施,通过提高认识和开展教育运动,为农村地区男女学生入学提供便利。根据这项建议,马其顿共和国在农村地区开办了中学或分散教学班。这方面的实例包括:在利普科沃市和中茹帕市开办了中学,在马夫罗武市 、 罗斯谢市和弗拉普奇什特市及其他市区开办了分散教学班。

173. 为了提高公众认识,扩大种族社区和农村地区女孩受教育覆盖面并降低女孩辍学率,马其顿共和国开展了如下一些宣传运动和活动:

(a)开展了中等义务教育媒体宣传运动;

(b)罗姆人教育基金的赞助下,非政府组织国家罗姆人中心与发展各族群语言教育总局和促进中小学教育司合作,开展了“钥匙在你手里”的宣传运动。这项运动是于2006年启动的,目前仍在进行中,其目的在于鼓励家长让其子女上学接受教育,并降低辍学率。该中心在宣传运动框架内编制了一本禁止和预防在教育过程中实行歧视的手册;

(c)姆人中心举行了一些专题小组讨论会,讨论基础设施对农村地区妇女受教育时间的影响,以及提高中学女孩入学率的具体办法,并发表了“在马其顿促进两性平等”出版物。

174. 与中等教育相类似的一种趋势是,高等教育招生率也进一步上升。 2008/2009 学年,公立和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占很大数量,总共有 94 所大学,从而为人们接受高等教育打开了方便之门,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46 个分散学习方案在 15 个城市开始实行,这些城市包括:斯科普里、比托拉、什蒂普、泰托 沃 、卡瓦达奇、德巴尔、 贝 莱斯、斯特鲁加、克里瓦、帕兰卡、基切 沃 、普里莱普、盖夫盖利亚、圣尼古拉、贝罗沃和普罗比什蒂普。分散学习方案的推行有助于降低学习费用,并可进一步增加高等教育机构女生入学人数。为了提高人们对中等教育必要性的认识,教育部门组织了一次有关大学报考方面的宣传活动。

175. 2008 年,为了增进两性平等观念,斯科普里“西里西与美多迪乌斯”大学哲学系开设了相关的大学本科课程。

176. 过去几年来,成人教育也受到了重视。 2008 年成人教育中心开始运作,并开展了如下活动:

(a)在阿拉奇诺市区实施了《成人中等职业教育方案》,阿尔巴尼亚族群有28名妇女参加;

(b)在餐旅业组织了学习专用英语知识的培训,有31名妇女参加。

177. 实施了《终生学习项目》,其目的在于提高人们对成人教育的认识,并帮助人们掌握某些技能,这个项目涉及 9 个市区:舒托市、奥里扎利市、杰伊尔市、利普科沃市、什蒂普市、孔切市、拉多维什市、恰什卡市 、 比托拉市和扎耶斯市。在参加这些讲习班的人员中,来自所有种族社区的妇女占到 60% 以上。

178. 从 2010 年起,高等教育机构开始推行一项更加简易的成人招生计划,从而使 35 岁或 35 岁以上的妇女以及 45 岁或 45 岁以上的男子都能接受高等教育。大学学费为 200 欧元。

179. 大规模的有条件现金转移项目于 2010 年 11 月 开始启动,世界银行为援助这个项目提供了总额为 2 , 500 万 代纳尔 的信贷。所有有子女的社会支助受益者只要在中等学校就读,就有权领取月补贴。潜在的受益儿童一般需要在 14 岁时完成初等教育,小学入学年龄不能超过 17 岁,残疾儿童则不能超过 25 岁。有条件现金转移项目预计将实施到 2014 年 。

180. 自 2008 年 8 月起,信息社会和行政管理部开始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该部的目标是在所有生活领域推广和促进信息通信技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人们了解实现信息社会发展的意义,加强教育进程 , 以及在全国中小学学生中普及计算机基础知识,特别是实施“让每个学生学会使用计算机”的特定项目。

181. 2007 年期间,在马其顿共和国全国实施的“世界在你手中 ― ― 免费互联网俱乐部 ”项目范围内,有 15 个免费互联网俱乐部向公众开放。

182. 2010 年期间,信息社会和行政管理部也开始在农村地区实施“无线上网热点”项目,它力求通过这个项目,使马其顿共和国所有居民都能免费使用互联网,从而更进一步缩小信息差距。

183. 预计将实施“让每名儿童学会使用计算机”项目,并由该项目提供计算机设备,供中小学所有儿童使用,这也包括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居住地区的学校。 2007/2008 学年,国家为中小学配备了 9 8, 710 个计算机工作站。这么多的计算机满足了所有中学和 45% 核心小学的需要。 2010 年配备的 6 5, 000 多个计算机工作站满足了所有小学 四至八 年级学生的需要。在中小学总共配有 16 3, 710 个计算机工作站,供小学 四 年级至中学 四 年级的学生使用。另外,英特尔公司制造商还提供了 53 , 000 台手提电脑,发给了 一至三 年级学生。 . 这些手提电脑安装了硬件和软件调整器,适合这个年龄段学生的教育需要。共 22 , 000 台教学用手提电脑提供给了所有中小学教师。这个项目的充分实施有助于提高人们对教育水平的重视程度,同时还能进一步降低农村地区罗姆族群和阿尔巴尼亚族群女孩的辍学率,并将她们融入教育进程。信息社会和行政管理部与教育和科学部及其他相关机构协作,在该项目范围内计划并开展了各种活动。

184 . 迄今为止,在开展“世界在你手中 ― ― 免费互联网俱乐部 ”项目活动的范围内,信息社会和行政管理部已在马其顿共和国一些较大城市开办了 22 个免费互联网 俱乐部 。开办这些 俱乐部 是为了让所有居民都能免费使用互联网,而不论其性别、年龄、民族或种族归属如何。为了确定免费互联网 俱乐部 互联网用户的人员结构和使用互联网的积极程度,信息社会和行政管理部通过它在马其顿共和国各地互联网 俱乐部 的雇员,每日记录居民参加互联网 俱乐部 的情况和对信息技术的使用率,并按性别对记录进行分类。该部计划今后将根据所获得的数据进行一项详细的分析,并在分析结果的基础上,促进开展各种活动,增进和加强互联网俱乐部的现有能力,并进一步提高农村地区女性人口应用信息技术的比率。

185. 信息社会和行政管理部通过了在马其顿共和国发展信息社会的战略,同时它得出结论认为,这类战略不应完全集中在更为发达的地区、城市和周边地区,对于那些因地理位置和其他原因,其信息社会发展速度未达到预期水平的地区,也应考虑在内。信息社会和行政管理部计划实施在农村居住区建立 互联网服务亭 项目,以促进信息社会发展进程。互联网服务亭可以使农村地区居民方便快捷地获得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资源。该项目设想集中在 13 个地区设置 680 个 互联网服务亭 ,不过,这取决于这些地区的人口密度和结构。到目前为止,所设置的互联网服务亭已近 400 个,不过,预计该项目到年底才能全部完成。

第十一条就业

186. 根据《马其顿共和国宪法》 ( 第 32 条第 1 款 ) ,人人享有就业、自由选择职业 、 受到工作保护和在临时失业期间得到物质帮助的权利。每一种职业都是在平等条件下向所有公民提供,不允许实行任何类型的歧视,包括性别歧视。

187. 根据《马其顿共和国劳动法》,在就业、升职、发展、教育、资格恢复、薪资、奖励、休假、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和取消就业限制等方面,必须实行男女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强制性社会保险费缴纳法》的通过,进一步增强了雇用关系方面的权利。根据这项法律,定期缴纳保险费者不仅有权享受医疗保险,还有权长期享受养老金和残疾保险。在该法通过之前,只有定期缴纳工资税,才有权享受医疗保险。

188. 为某类劳动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措施不应视为一种歧视措施,也不应成为歧视的依据,《劳动保护法》、《集体协议》、与保护残疾人、老龄劳动者、孕妇和享有任何产妇保护权的妇女有关的雇用合同,以及涉及 父母 、养父母和监护人权利的规定都表明了这一点。

189.工作空缺通知的发布应体现出两性平等。雇主在发布这类通知时,不能只针对男性或女性,除非特定性别是从事有关工作的必要条件。另外,雇主也不应将那些未直接涉及雇用关系的数据作为签订就业合同的依据。在缔结就业合同时,求职者无义务提供健康状况良好证明,除非雇主自费让求职者到医院进行健康检查(《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2010年2月5日第16号)。

190.马其顿共和国劳动就业机构参与实施了一些重大项目,包括CARDS项目-就业政策二。在这些项目的基础上编制了两个重要文件:《2006-2010年国家就业战略》和《2006-2008年国家就业行动计划》,2006年12月马其顿共和国政府通过了这两个文件。为了落实这两个文件、提高就业率和促进自营职业,以及有效实施《2006-2010年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就业方案》中设想的就业政策和措施,目前正根据积极的就业计划和措施制定行动计划,以确定积极就业措施的类型、目标群体、所需资金和资金来源,以及负责落实行动计划的实体在既定期限内要开展的具体活动。

191. 2006 年,劳动就业机构还参与实施了促进如下就业项目:

(a)开发署“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失业者就业调解”项目――第2阶段;

(b)开发署实施“创造就业机会方案”的项目;

(c)开发署“合作促进创造就业机会和自营职业”的项目;

(d)“罗姆人融入社会十年(2005-2015年)”项目。

192. 在报告所述期间,劳动就业机构为了促进就业和提高失业者的就业率开展了一些活动,其中包括:

(a)实施就业准备方案(培训、资格恢复和进一步发展)――依照《就业和失业保险法》以及《失业者和其他人员培训、资格恢复和进一步发展规则手册》的要求,劳动就业机构将人员培训、资格恢复和进一步发展作为雇主的经常性活动;

(b)从残疾人就业和工作特别基金中划拨资金――《残疾人就业和工作法》规定专门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并给予鼓励。据此,《为残疾人就业和工作创造条件特别基金拨款方法和标准规则手册》规定了特别基金的拨款条件和方法。根据这些法案,特别基金拨款要有如下理由:

安排残疾人长期就业;

对工作场所进行改造;

采购和安装设施;和

对要雇用的残疾人进行工作培训;

(c)职业取向;

(d)职业俱乐部――在职业俱乐部的主持下开展一些活动,包括:

设立接待室;

组织讲习班、讲座和采访活动;

举办电脑扫盲培训班和外语学习班;

制定个人就业计划等。

193. 根据《残疾人就业和工作法》,劳动就业机构除了在其工作范围内开展各种特定活动外,还从 2007 年开始组织执行年度行动计划的活动,以落实积极的就业方案和措施。这些方案和措施有些是从鼓励就业出发,直接提供财政支持,以便在为失业者提供资助的基础上,激发他们的创业精神,还有些旨在提供就业补贴,以及加强失业者的能力和技能,从而使他们更容易获得就业机会。

194. 自营职业方案的长期目标是,通过创办新的企业 ( 家庭企业 ) 降低失业和贫困率。实施该方案的具体办法,是对那些有兴趣学习创业技能的失业人员进行培训,制定可靠而持久的企业经营计划,帮助创办企业的人进行登记并为他们提供创业补贴。对于每个已实现自营职业的人,该方案预计在设备和材料采购方面提供直接支助,其次是组织维持企业生存的培训活动,并建立一个便于创业者制定企业经营计划和帮助他们进行企业注册的凭单系统。

年份

已注册的公司

2007 年

559

417 ( 74.6% )

142 ( 25.4% )

2008 年

529

326 ( 62% )

203 ( 38% )

2009 年

654

409 ( 63% )

245 ( 37% )

2010 年 9 月 30 日

679

195. 为了鼓励女性创业,马其顿共和国根据委员会第 34 号建议采取了如下行动。

196. 根据 2010 年《发展中小型企业创业、革新和竞争能力方案》第 2 条第 3 款 (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 5/2010 号和 74/2010 号 ) ,准备实施中小型企业商业支助中心共同融资项目。所提交的一个评估项目将由经济部负责在该方案活动项下进行共同融资。这个项目是指“过去三年里已有自己企业的女企业家互动式高级培训”项目,提出这个项目的是库马诺沃中小型企业发展基金会。

197. “加强能力建设,开创知识型经济”的项目得到了奥地利发展合作组织的资助,在该项目或“女企业家情况调查”活动范围内,编制了一本题为“马其顿共和国女企业家”的手册,这项工作是在“世界企业家日 ( 2010 年 4 月 16 日 ) ”庆祝活动促进下完成的。

198. 马其顿共和国增强创业精神机构计划开展的一项特别方案活动,是在《 2011 年工作计划》范围内组织女企业家培训。

199. 为支持马其顿共和国女企业家创业开展了如下项目活动:

(a)加强妇女的企业经营能力――这项工作是马其顿企业经营管理局于2009年进行的。2009年9月至12月期间,在六个不同城市举办了六次为期三天的讲习班,这六个城市包括:比托拉、奥赫里德、斯特鲁米察、库马诺沃、斯科普里和泰托沃。经过讲习班培训的妇女总共有151名,培训时采用了所谓的欧洲焊接产品制造商协会委员会培训方法;

(b)在泰托沃地区支持并发展女性创业精神,这项工作是经济部于2008年与泰托沃外部支助机构合作进行的。这个项目旨在进一步增强女企业家的经营管理能力,具体办法是组织培训活动,并为老企业和新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200. 《失业人员创办企业正规化方案》的实施,以及失业人员合法加入劳务市场,有助于逐步取消灰色经济。落实这项方案的具体办法,是帮助那些创办了非正规企业且具有这方面经验,但使其企业正规化需要补助的人办理企业注册手续。

年份

已注册的公司

2008 年

113

78 ( 69% )

35 ( 31% )

2009 年

250

176 ( 70% )

74 ( 30% )

2010 年 9 月 30 日

249

188 ( 66% )

61 ( 24% )

201. 2010 年首次推出并实施了积极就业方案和措施《运作计划》,这项工作是在《通过现有企业扶持机构增强创业精神方案》的范围内进行的,同时还就劳务市场紧缺的特殊职业和技能开展了培训活动。《通过现有企业扶持机构增强创业精神方案》的目的,是鼓励那些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制造产品的出口型中小企业发扬创业精神,并创造就业机会。这有助于提升该方案所涉人员在劳务市场的竞争力,并能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2009 年针对失业者需要寻找新的工作的情况,在斯科普里市展开了一项试行调查,并在调查的基础上组织了失业人员培训,重点放在缺乏技能的职业和行业 ( 产品设计和 3D 设计 ) 上。 31 名失业者在完成培训后获得了结业证书。预计那些成功完成培训的人,其就业机会将大大增加。

202. 另外,根据上述行动计划,在 5 个试行市 ( 斯科普里 、 泰托 沃 、库马诺沃、卡瓦达奇和比托拉 ) 实施了《提高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经济地位方案》。这项方案的目标是,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财政支持,使她们能够补贴家用,自营职业以及参加就劳务市场某些紧缺职业所组织的培训。该方案涵盖在社会工作中心登记为失业者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根据社会工作中心专业小组的调查结论和意见,这类妇女被确定为可享受社会服务的家庭暴力女性受害者。到 2010 年 9 月 30 日 为止,已有 8 人在这项补贴措施的帮助下找到了工作,同时还有 20 名女性创业申请者在自营职业措施的帮助下注册了自己的企业,其中 6 人在工匠行作工匠,其余 14 人在马其顿共和国中央登记处注册了一人创办的公司或贸易公司。尽管为使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恢复活力作出了一切努力,但是,组织职业培训和解决劳务市场技能缺乏问题的措施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因此, 2011 年将继续在全国实施这一措施

203. 另外,积极就业方案和措施运作计划的实施结果表明,妇女也参与了这方面活动。

204. 就业准备方案的实施和妇女参加该方案的情况体现在如下一些方面:

(a)2006年,有3216人参加了就业准备方案(包括2005年开始准备就业和2006年结束就业准备的人数),有2,175人签订了劳动就业合同。就业准备工作是根据雇主的用人需要进行的,从雇主的招工情况来看,大多数人(2,053人,占64%)受雇于纺织业,825人(占26%)受雇于鞋业。如果说纺织业和鞋业以雇用女性劳动力为主,则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即2006年被列入就业准备方案的3,216人和已就业的2,175人中,妇女占绝大多数。

(b)2007年,总共有3,866人参加就业准备方案,无限期受雇的有2,526人(包括2006年开始准备就业和2007年结束就业准备的人数)。就业准备工作是根据雇主的用人需要进行的,从雇主的招工情况来看,大多数人(2,759人,占71.37%)受雇于纺织业,725人(占18.75%)被列入皮革和皮革制品生产行业就业准备方案(其中大多数在鞋业)。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2007年被列入就业准备方案的3,866人和已就业的2,526人中,妇女占多数;

(c)2008年,总共有2,543人参加就业准备方案(包括2007年开始准备就业和2008年结束就业准备的人数),其中2,020人是妇女(占79%);

(d)2009年开始准备就业并于同年结束就业准备的人,以及2009年开始准备就业和2010年结束就业准备的人共有244名,其中187人是妇女(占77%);

(e)到2010年9月30日这段时间,开始并结束就业准备以及逐步接受培训的人共131名,其中75人(占57%)是妇女。根据上述数字,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在报告所述期间,为重新取得资格或实现进一步发展而参加培训班的女性人数多于男性。

205. 《支持第一次就业实习措施》的对象是 27 岁以下失业青年,其目的在于帮助这些青年获得某些知识和实际技能,为他们加入劳务市场 做 好准备。

年份

参加人数

2008 年

141

86 ( 61% )

2009 年

120

60 ( 50% )

2010 年

150

89 ( 59% )

206. 就业俱乐部和就业中心 的活动旨在鼓励求职者主动寻找就业机会,并增强他们的能力,使他们能够成功地打入劳务市场,并找到工作。除了定期开展其他活动外,就业俱乐部和就业中心还为失业者组织和举办短期培训班,包括电脑扫盲培训班和外语培训班 。

207. 在马其顿共和国劳动就业机构定期开展的活动范围内,就业俱乐部和就业中心正在组织职业定向活动,目的是为失业者选择职业和就业提供如下服务和帮助:

(a)提供各种信息,介绍相关职业的特点、在中等和高等教育机构继续接受教育的机会、对个别职业的需要以及就业机会等;

(b)职业定向――对求职者的专业兴趣、一般和特殊能力以及其他人格特性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咨询;

(c)职业选择――选定要培训的求职者、重新进行资格审定和再培训,并协助雇主物色寻找新工作的求职者。

208. 根据委员会关于为妇女提供贷款问题的第 34 号建议,政府于 2008 年开始实施《通过劳动就业机构为自营职业提供贷款项目》。在这个项目下,政府以十分优惠的条件,为自行创办企业的相关失业人员提供贷款,以使他们能够自营职业并创造新的职业。

209. 2008 年,项目委员会审核了 5 , 599 人提交的贷款申请,其中 1 , 461 人是妇女,占 2008 年提交贷款申请总人数的 26% 。有 3 , 493 人的申请获得批准 ( 其中 898 人是妇女,占 26% ) 。

210. 2009 年,项目指导委员会审核了 1 , 461 人提交的贷款申请,其中 1 , 122 人是妇女,占 2009 年提交贷款申请总人数的 31% 。有 884 人的申请获得批准 ( 其中 280 人是妇女,占 32% ) 。

211. 2010 年 9 月 30 日 ,劳动就业机构向那些希望通过这项积极措施改变其就业状况的相关失业人员发出了公开招聘通知。招聘程序完成后的工作是,对最佳企业计划进行等级评定和批准评定结果,以及划拨所批准的贷款。

212. 促进体制发展和支持就业政策技术援助项目 ( CARDS 项目 - 就业政策二,第 2 部分 ) 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对技能需求进行分析这一部分。在该项目下,为 30 个就业中心的雇员和劳动就业机构服务中心的雇员者进行了培训。从 2006 年起,劳动就业机构每年都对技能需求进行分析,这有助于进一步了解劳务市场的情况和预期变化、具备特定资格的必要性以及雇主需要人手的职业简况,还有助于了解根据《就业方案和措施年度运作计划》制定劳务市场就业措施的情况。

213. 根据上述可靠信息,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认为 , 参加许多就业方案和措施的女性多于男性 ( 为已知雇主进行的培训、资格重新审定和额外培训、职业俱乐部组织的计算机和外语知识培训、职业定向、实习计划等 ) ,但是,在某些方案,如自营职业方案、现代企业正规化方案以及为自营职业提供贷款的项目中,女性参加人数不到 40% ,低于男性。为了提高妇女加入劳务市场的比例,需要继续采取特别措施,帮助积极寻求就业的失业妇女目标群体。

214. 在报告 所 述期间出现的一种积极趋势是,妇女和少数民族成员在国家行政部门的就职人数有所增加。

215. 《政策法》 规定,警察部门的雇用程序应尊重两性平等参与的政策。在雇员总数中,女性占 16.05% , 而且这个比例出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216. 在国防部和马其顿共和 国 军队的人员结构中,妇女的任职比例如下:

(a)在国防部的人员结构中,受雇女性占34.4%;

(b)在马其顿共和国军队的人员结构中,女性的任职比例占9.7%,其中军官占8.1%,军士占11%,职业兵占2.6%,行政人员占36.6%。

217. 妇女在国防部担任所有系统性职务和履行《马其顿共和国军队组建法》规定的工作职责不受正式禁止和限制,而且根据敬业和称职原则,在所有人员结构中都有妇女任职。

218. 在马其顿共和国加入北约和欧盟全球系统的优先项目中,可以看到一种积极的趋势,这就是在联合国、北约和欧盟领导的维持和平特派团和人道主义特派团中有妇女参加。过去一个时期,国防部和马其顿共和国军队曾参加过国外的人道主义使团和维持和平使团,并雇用了 70 名女性文职人员和军官。内政部的一名女性雇员以首席视察员身份,当选为 2005 - 2007 年在利比亚举行的联合国大会观察员。

第十二条医疗保健

219. 在加入欧洲联盟的过程中,马其顿共和国将医疗保健方面的法律文件纳入了 2013 年《多重指示性发展方案》和《国家发展计划》。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 : 《马其顿共和国宪法》、《健康保护法》、《健康保险法》、《病历法》、《精神保健法》、《家庭法》、《终止妊娠法》、《禁止吸毒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卫生与安全法》、《个人数据保护法》以及《男女机会平等法》等。

220. 政府每年总共为 14 个预防方案提供资金,并特别重视与保护妇女、儿童和青年健康有关的方案。

221. 在连续通过的医疗保健方案中,确定了保护马其顿共和国人口健康的各种措施、任务和活动,这些方案适用于女性人口,其中包括如下几个具体方案:

(a)2010年马其顿共和国母亲和儿童健康保护方案;

(b)2010年马其顿共和国预防性健康保护方案;

(c)2010年马其顿共和国恶性疾病诊断方案;

(d)2010年防止人口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

(e)在人口中开展结核病防治方案;

(f)系统的医疗检查方案;

(g)正式医疗保险方案;

(h)免疫方案及其他方案。

222. 马其顿共和国卫生部成立了国家产妇安全委员会,负责监测母亲和儿童的健康状况和对她们的保护情况。在儿童基金会的资助下,委员会对产妇产前、围产期和产后的护理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对妇产医院的工作以及人员、设备和空间进行了考察。在进行这项评估的基础上,委员会制定了一项国家产妇安全战略,并提交给了卫生部。卫生部就这方面的所有问题征求了委员会专家的意见,并希望委员会开展一些活动解决这些问题。

223. 2008 年,堕胎成为一种普遍的避孕方法,原因在于现代避孕药具的使用率 ( 9.8% ) 低下。公共保健研究所在人口基金的支持下,制定了一项本国政策、方案和国情战略评估计划。这项评估确认,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不断鼓励所有社会阶层提高教育水平,防止意外怀孕,并增加对现代避孕方法的需求和使用。为了拟订《 2010 - 2020 年国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战略》,卫生部在联合国人口基金 ( 人口基金 ) 的协助下成立了一个工作组。目前正在根据程序将该战略提交政府通过。这项战略有如下设想:

“ 到 2020 年,通过向每个人提供更加均衡、更加优质的保健服务,来增强马其顿共和国人口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 。另外,在人口基金的协助下,卫生部在公共保健中心开办了 19 个青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咨询中心。

224. 为了促进咨询工作, 2010 年期间将在同一项目范围内,组建一些工作小队,通过走访学校和农村地区,开展预防和行为教育活动,并成立宣传中心。

225. 由于需要改进 堕胎 质量并使之标准化,卫生部在人口基金的协助下,制定了《堕胎质量标准和护理要求》。卫生部成立了一个工作组,负责对《 2007 - 2012 年国家预防艾滋病毒 / 艾滋病预防战略》进行评估。现行战略和随后制定的 2012 - 2016 年战略都要求采取具体措施,防止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艾滋病毒呈阳性的母亲将艾滋病毒传染给婴儿。另外,该战略设想在青年人口,包括少女和妇女中间开展艾滋病毒预防活动。

226. 2010 年,联合国艾滋病毒 / 艾滋病规划署启动了迅速向青年妇女和女孩提供艾滋病毒 / 艾滋病预防服务的议程。该议程是艾滋病规划署协调委员会向全球提出的建议,每个国家都应根据这个议程确定其优先执行项目。马其顿实施了一项艾滋病毒 / 艾滋病预防服务计划,目的是为年轻妇女和女孩提供预防、治疗、护理和支助服务。

227. 马其顿共和国还将制定一项促进计划生育、避孕和安全堕胎的行动计划,并确定相关的措施和活动。

228. 新患恶性肿瘤者总数有明显增加的趋势,为了进一步降低该疾病发病率,马其顿共和国通过了《 2010 年恶性疾病诊断方案》,并计划开展如下两项工作:

(a)在马其顿共和国开展妇女生殖器官疾病早期诊断和预防活动,包括对宫颈癌患者进行试点筛查;

(b)对马其顿共和国40-55岁的所有女性人口进行乳腺癌检查。

229. 患生殖 - 泌尿系统疾病的妇女死亡人数占妇女死亡总数的 49 . 7% 。在开展初级保健活动时登记的疾病总数中,肿瘤占 4 . 8% 。

230. 每年都有近 200 名妇女患有 宫 颈 癌,也就是说,每 10 0, 000 名妇女中就有近 20 人患有这种疾病。 2007 年新登记的宫颈癌患者共有 218 人,在每 10 0, 000 名妇女中占 21.4 % 。

231. 2007 年第一次起草了 《马其顿共和国妇女生殖器官疾病诊断和预防方案》 ,根据这项方案,马其顿共和国公立妇产医院和某些私立妇产医院在全国范围内对 17 , 000 名妇女免费进行了 宫颈涂片 检查。

232. 2008 年对属于或不属于医疗承保范围的 12 , 000 名妇女进行了这项检查。

233. 2009 年 , 3 , 000 名未投保的妇女通过《马其顿共和国妇女生殖器官疾病诊断和预防方案》获得了免费接受 宫颈涂片 检查的权利,而且所划拨的资金完全用在了这个项目上。与此同时, 4 个公共保健中心配宫颈涂片合检查组织了筛查活动,并主动邀请妇女参加。这 4 个公共保健中心包括:泰托沃初级保健中心哥斯地瓦尔地区分支机构、普里莱普初级保健中心、什蒂普初级保健中心以及贝莱斯初级保健中心圣尼古拉地区分支机构。目前,享有医疗保险的妇女可以由家庭妇产医师免费进行宫颈涂片检查。

234. 在已制定的《 2010 年恶性疾病早期诊断方案》框架内,政府为开展 宫颈癌 筛查工作 ( 包括举办教育研讨会等 ) 划拨了多达 25 万 代纳尔 的资金。

235. 为了降低宫颈癌死亡率,政府推出了免费为所有 9 - 15 岁女孩注射 人类乳头瘤病毒 疫苗 的计划,这项工作将在持有注射这种 疫苗 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疫苗注射是非强制性的 (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 56/2008 号 ) 。

236.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马其顿共和国在 2008 年后 3 个月和 2009 年为年龄较大的女孩和妇女 ( 最大 26 岁 ) 免费注射了疫苗 。 2008 年和 2009 年,在非强制性的基础上,为 12 , 000 名妇女和女孩注射了 人类乳头瘤病毒 疫苗。

237. 2009 年 10 月,针对所有 12 岁的女孩实行了强制性的人类乳头瘤病毒主动免疫措施,免疫率达到 50% 。《关于免疫预防、药物预防、预防措施所适用的个体对象、行为方式以及记录和文献的保存规则手册》对这种强制性的主动免疫作了法律上的规定 (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 2010 年 5 月 12 日 第 65 号 ) 。

238. 2007 年,根据《健康保护法》修正案 (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 5/07 号 ) ,卫生部门开展了实施《马其顿共和国 乳腺癌 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方案》。这项方案是完全免费的,那些想进行乳腺癌检查的妇女无需支付检查费用。 2007 年,接受了 乳腺癌 检查的妇女有 12 , 500 名, 2008 年为 22 , 587 名, 2009 年 为 36 , 000 名。该方案的目的之一,是为今后在全国开展有组织的乳腺癌筛查工作创造条件。

239. 为了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妇女通过节育避免 堕胎 ,马其顿共和国根据委员会第 32 号建议,于 2008 年在人口基金的协助下,对 避孕和堕胎 的政策、质量和途径 进行了战略性评估,并编写了《马其顿关于避孕和堕胎的政策、质量和途径战略评估报告》,其中反映了马其顿人口目前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情况。该项调查的目的在于通过宣传活动,更加有效地解决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有关的问题,调查结束后编写了一本有关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指导意见的规则手册,并开办了至少 10 个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咨询中心,作为咨询机构的一部分提供这方面信息。调查工作是由公共保健研究所在人口基金办事处协助下进行的。

240. 在政府和国际政府间组织 ( 世卫组织、儿童基金会、开发署、人口基金、美援署和世界银行等 ) 的支持下,教育青年人预防意外怀孕和性传播疾病的活动正在继续进行,并为此举办了各种讲座和编写了宣传小册子,斯科普里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咨询中心在这方面也发挥了作用。在“加强国家应对举措,促进在马其顿实现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的项目框架内,公共保健中心成立了 17 个青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咨询中心。妇产科专家免费提供咨询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手册,包括分发免费的安全套和介绍口服避孕药物的方法。在上述项目框架内开办的这些中心得到了人口基金的资助。自 2003 年以来开展的艾滋病毒 / 艾滋病预防、治疗、护理和支助活动得到了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的资助,从预防艾滋病毒 / 艾滋病毒和性传播疾病的角度讲,对这一活动的投资是目前规模最大的一项公共保健投资。

241. 2009 年期间,共有 5 , 648 人登记 堕胎 , 也就是说, 堕胎率 占每 100 名活产儿的 22.36 % ( 2006 年――有 6, 164 人堕胎,堕胎率占――每 100 名活产儿的 27.3 % ) 。堕胎率下降并不能反映实际情况,因为有可能存在替代登记堕胎的现象,特别是在卫生部门私有化和允许私人妇产诊所开业的情况下。

242. 避孕药具 ( 口服药物、避孕器具、宫内避孕器等 ) 根据初级妇产医院妇产科医生的建议 ( 处方 ) 提供并说明使用方法。口服激素类避孕药和其他避孕药具的使用方法须依照《药物和医疗用品法》进行登记,医疗用品,包括安全套的使用方式,须依照避孕药具适用内容和形式指导手册以及 2009 年 7 月 24 日 关于医疗用品须在马其顿共和国登记的必要文件进行登记。

243. 妇女初级保健由妇产医院负责。 2008 年马其顿共和国共雇用了 307 名妇科和产科专业医生。马其顿有些市区没有妇产医院,这给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的健康保护造成了问题。

244. 过去几十年来,马其顿共和国婴儿死亡率出现了持续下降的趋势,而且基本保持稳定。 2008 年婴儿死亡率占每 1 , 000 名活产儿的 11.7 % , 2009 年下降到 9.7 % 。 虽然马其顿共和国的婴儿死亡率有逐步下降的趋势,但是仍然大大高于欧洲联盟国家。

245. 从过去几年来马其顿婴儿死亡的情况来看, 80% 是由如下原因造成的:

(a)产前原因(造成婴儿早产、体重不足等,死亡率占70%);和

(b)先天性畸形(死亡率占近15%),在分娩后的头一个月开始显现,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怀孕期间没有做好产前保健。

246. 2009 年登记的死亡婴儿 ( 0 - 1 岁 ) 共有 278 名,而 2008 年为 223 名。 2009 年婴儿死亡率显著增长,达到最高点,这有多方面原因,其中有些原因与孕期有关,也就是说,早产或出生时体重不足导致了婴儿死亡。 2009 年有 193 名婴儿因上述原因而死亡,人数比 2008 年多了 45 名,比 2007 年多了 49 名。 2009 年婴儿死亡率高于 2008 年的原因就在于此。 2009 年死亡婴儿共有 278 名,其中 219 名 ( 80% ) 死于出生后的头一个月, 167 名 ( 60% ) 死于出生后的头一周。另外,有 33 名婴儿 ( 12% ) 死于第一个月至第二个月期间, 11 名婴儿 ( 4% ) 死于第三个月至第五个月期间,还有 15 名婴儿 ( 4% ) 死于第六个月至第 11 个月期间。另外,产前胎儿死亡率进一步增加,从 2008 年占每 1 , 000 名 活产儿的 14.6 % 上升到 2009 年占每 1 , 000 名活产儿的 17 % 。

247. 由保健工作人员进行接生的比例很高 ( 占 98% ) ,但在罗姆人口中这个比例却很低 ( 仅占 82% ) 。所有区级医院 ( 17 个 ) 都免费提供接生和 24 小时护理服务,不论孕妇是否享有医疗保险。不过,一些额外费用 ( 例如,交通费、住院费和其他费用等 ) 则需要个人支付,这在一定程度上使那些未融入社会的边缘化群体无法获得这些服务。

248. 医疗机构需要配备统一的基础设施,而且医疗设备要实现标准化,以使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能够有效开展工作和发挥作用 ( 在产前护理区域化和标准化的基础上提供一揽子服务 ) 。

249. 现有人力资源的分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医务人员不足的问题。

(a)制定各级(初级、中级和高级)医疗保健机构产前护理区域化组织标准;

(b)在妇产科诊所建立医疗统计中心,对产前护理数据(由初级、中级和高级医疗保健机构提供产前保健服务质量指标)进行收集;

(c)制定产前胎儿死亡、婴儿死亡和产妇死亡情况审查方法;

(d)制定产后、婴儿和产妇死亡情况审查方法;

(e)对产前护理一揽子服务进行审查和更新(制定产前检查标准,包括在产前头三个月进行性传播感染检查)。

250.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签署了《千年宣言》,把在马其顿实现国家千年发展目标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在这方面,它作出了各种努力,以降低 5 岁以下婴幼儿死亡率和哺乳母亲死亡率。为控制和减缓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蔓延,它开展了预防这种疾病的活动。在马其顿,开发署为调动政治意愿进程提供了支持 , 促使许多机构组织 ( 政府、民间社会、私营部门、媒体、地方社区等 ) 参与进来,并提供了资助。

251. 马其顿共和国卫生部与世卫组织合作,通过了《 2008 - 2011 年预防酗酒问题国家战略》。自 1974 年以来 , 除了实施该战略外,卫生部还成立了 酗酒 者治疗俱乐部协会,在精神病专家、心理专家、社会工作者和医务人员的协助下,继续推行既定的 酗酒 禁令。另外,卫生部还特别重视初级预防工作,以防止青年和女性人口滥用酒精饮料,包括预防家庭遗传酗酒恶习。受到家庭暴力和酗酒者伤害的人也得到了社会心理支助。

252. 2008 年,在马其顿共和国新登记的活性结核病病例有 483 例,发病率占每 10 万名居民的 23.6 % 。

253. 根据 2008 年按性别新登记的结核病病例,男性为 277 例,女性为 206 例。 男女患者发病人数占每 10 万名居民的比率有下降趋势 ( 男性 2003 年 : 2008 年 =42.8 : 27.0 ;女性 2003 年 : 2008 年 =26.0 : 20.2 ) 。在马其顿共和国 , 1987 - 2010 年期间新登记的艾滋病毒感染病例有 134 例,男性人口感染人数较少,只占三分之一,其发病率为 0.1 。

254.2010年按性别新登记的艾滋病毒感染病例为14例,男女感染者占每10万名居民的比率有下降趋势。

第十三条经济和社会生活

255. 在马其顿共和国享有永久居留地位的马其顿共和国公民以及依照本法在马其顿共和国获得限定性长期居留地位的外国人可享受社会保护。在马其顿共和国没有永久居留地位的马其顿共和国公民以及依照本法获得限定性临时居留地位的外国人,在本法或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行使社会保护权。

256. 马其顿共和国有 30 个社会工作中心,其中 27 个是市政间社会工作中心, 3 个是市政社会中心 , 雇员共有 795 名 , 其中 535 名是女性,占 67% 。在社会保护和社会福利方面,现有数据表明,获得社会福利最多的往往是男性。 2006 年享有这项权利的男性占 81% ( 见到表 7, 社会福利:按性别分列的受益得人数 ) 。

257. 根据《社会保护法》和其他法规,有工作能力和住房者、无物质保障者以及无生活来源者均有权享受社会福利。法律修正案增强了妇女所享有的社会保护权。根据这些修正案的规定,按胎次生有第三个孩子的单身孕妇有权持续获得经济补助。自 2009 年 1 月 1 日 以来生有第四个孩子的母亲有权获得经济补助。将孩子养到 18 岁、没有工作以及在 62 岁以后没有领到养恤金的母亲也有权获得经济补助 。

258. 在报告所述期间,为了解决社会保护受益者的住房问题,马其顿共和国一些城市 ( 斯科普里、奥赫里德、卡瓦达奇、科查尼、希切沃、克利瓦、帕兰卡、马克唐斯卡和卡门尼卡 ) 为他们分配了社会保障房。在进行住房分配时,这些城市考虑了受益者的一些社会类别及其性别比例。

259. 在确定一个人是否有权享受养老金的条件时,年龄和最低工龄是基本的参照标准。获得养老金领取权的条件根据《养老金和残疾保险法》确定。这些条件包括:男性 64 岁,女性 62 岁,而且至少有 15 年工龄。有必要缩小年龄限制,这是由人口趋势决定的,也就说,人口寿命已延长,因此,领取养老金的预定期限也应延长。根据这些条件,就养老金的使用确定了某种统一标准,与关于养老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14 年的欧洲标准相符。

260. 根据《养老金和残疾保险法》,家庭成员 ( 配偶、婚生子女、领养子女、由投保人支助的无 父母 外孙、由投保人支助的父母 ) 有权享受家庭养恤金。

261. 若属如下情况,家庭成员则有权享受家庭养恤金:已故投保人的投保年限已有 5 年,或其工龄已有 10 年,投保人符合享受养老金和残疾抚恤金的条件,以及投保人是因工伤致死。

262. 配偶去世时若已年满 45 岁,则其 遗孀 有权享受家庭养恤金。 遗孀 若是因 40 岁后开始养育子女而失去了享受家庭养恤金的权利,则可在 45 岁时获得这项权利。

263. 遗孀在 55 岁时有权享受养老金。遗孀若是因 50 岁后开始养育子女而失去了享受家庭养恤金的权利,则可在 55 岁时获得这项权利。

264. 为了鼓励并支持平等发展妇女体育活动协会的工作,青年和体育运动机构开展了各种活动,组织了妇女联盟,并增强了女性专业体育工作者的能力。另外,根据《国家青年战略》,青年和体育运动机构开展了实施教育方案的活动,以增进健康的生活方式和使两性参加体育活动的比例达到均衡。

第十四条农村妇女

265. 为了将农村妇女和较小种族群体的妇女纳入社会发展进程和人权保护机制,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根据委员会第 28 号建议,与多种族妇女组织 “ Antiko ” 合作,举办了一系列论坛。

266. 统计数据和大量调查表明,未参加经济活动和处于失业状况的农村妇女占很大比例。

267.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通过 MEAA 制定的《战略计划》规定了一些具体目标,需要在实施相关方案的过程中加以实现。这些方案设想采取一些对妇女有利的肯定行动 ( 积极措施 ) 。

268. 《战略计划》确定了如下一些有助于实现男女平等的目标:

(a)增强农业竞争力;

(b)发展农业和支持农村发展;

(c)增加国外和国内投资;

(d)加强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

(e)提供更加优质的食品,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使居民过上更加健康的生活。

269.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将欧洲农业和欧洲发展机会设想作为其努力实现的目标,并为此开展了各种方案活动。增强农村部门机会平等的一种基本手段,是不断收集按性别分类的数据。农业、林业和水资源经济部将建立并推行一种综合信息系统。它准备通过这一系统的建立,对农业部门的数据进行收集和处理,并为此推出了按性别收集数据的统计变量 。

270. 2008 年 4 月马其顿共和国政府通过了《农村发展问题法令》,该法令设想的预期结果在关于财政资金利用情况的报告中得到了证实,这些报告是根据政府各项支助农民方案编写的。

271. 一些妇女利用《农业财政支助方案》和《农村发展方案》提供的机会获得了财政支助,她们说这些方案对她们的工作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并帮助她们获得了经济实力。

272. 有关报告的精确估计表明,女农民对财政资金的利用率增加了 18% ( 这方面数据包含一个可靠的统计变量,符合根据现有数据制定的适当的激励措施 ) 。

273. 值得一提的是,促进农业发展机构内部成立的一个女顾问小组正在女农民中集中开展实地工作。

274. 女顾问小组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了如下工作:

(a)到女农民中进行访问,并根据MEAA方案为她们进行免费咨询;

(b)向女农民介绍对她们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c)通过组织一些活动调动女农民的积极性,并帮助她们树立信心;

(d)帮助女农民制定经营计划,并通过MEAA公布她们的计划,以使她们的计划能够得到实施。

275. 为此目的,促进农业发展机构在《 2011 年行动计划》的支持下,制定了本年度女农民活动预算计划。

276. 为了提高罗姆妇女的地位,并将她们纳入社会发展进程,在 2008 年 3 月 23 日 举行的第 139 届会议上,马其顿共和国政府根据《 2008 - 2010 年行动计划》通过了《提高罗姆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

277. 《提高罗姆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旨在满足罗姆妇女的特殊需要,该计划包括如下五个行动部分:

(a)教育;

(b)就业;

(c)保健;

(d)罗姆妇女对公共和政治生活的参与;

(e)消除歧视和保护人权。

278. 总体活动目标是提高罗姆妇女的地位,并将她们融入社会生活。这五个部分所涉及的活动旨在实现如下目标:

(a)在各级教育中,将罗姆妇女接受教育的比例提高10%;

(b)为罗姆妇女提供更多的机会,帮助她们成功融入劳务市场;

(c)为更多的罗姆妇女提供保健和保险服务;

(d)使罗姆妇女获得平等机会并平等行使人权;

(e)让更多的罗姆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9. 2008 年 3 月 23 日 《提高罗姆妇女地位国家行动计划》通过后,作为该年度主管部委的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没有为开始执行这个文件提供资金。随后一年,所需资金有所减少,这可能是由于该行动计划已实施了一部分。

280. 为了有效解决与人权有关的问题,有必要组织实施教育方案和推行这方面措施。《 2009 年行动计划》涉及了人权问题,作为该计划的一项内容,为罗姆妇女培训人员举办了为期两天的培训,培训主题为“妇女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除了来自信息中心的女性参加者外,在相同城市开展活动的罗姆妇女非政府组织代表也参加了培训活动。每个城市 ( 8 个 ) 派有 2 名女性代表参加。在组织了培训活动后,已具备培训能力的女性培训人员与来自相关社区的妇女举行了 7 次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 685 名妇女和 10 名男子,会议提供的信息使她们认识到,妇女权利是人权的一部分。

281. 《提高罗姆妇女地位 国家 行动计划》也涉及了人权问题,作为这项计划的一部分, 2009 年实施了一项对法律规则和民事文件资料进行分析的项目,目的是要解决罗姆人,特别是罗姆妇女在国家机构就职享受不到平等待遇和平等机会的问题。实施这个项目的最初目的是要消除罗姆妇女面临的双重歧视。需要进行分析的文件包括法律规则以及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劳动就业机构、内政部和监察员办公室的民事文件资料,因为罗姆人要获得某项个人文件或行使某些权利,主要求助的是这些机构。根据法律分析和实地调查结果提出的建议,要求消除罗姆妇女在获得任职机会方面所受到的有案可查的不平等待遇,并采取反歧视措施,促使国家机构在人员的聘任上一视同仁。

282. 根据法律分析提出的建议和实地进行的调查,是要解决国家机构在人员聘任上对罗姆人,特别是对罗姆妇女不一视同仁的问题。从这一点出发 , 2010 年 6 月中旬为参与调查准备工作的机构办事人员举行了为期两天的培训,培训的内容是:国家机构在人员聘任上应实行基于性别平等和种族归属的平等待遇。根据《提高罗姆妇女地位行动计划》,机会平等部门于 5 月编写了一份分析报告,分析了马其顿共和国罗姆男孩和女孩接受教育的情况及其接受教育的人数减少的原因。

283. 2010 年 12 月 28 日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通过了 《 第二个提高马其顿共和国罗姆妇女社会地位行动计划 》 ,其目的在于继续将这个群体融入社会发展进程,在这方面,就业、保健、教育和人权是该计划的优先重点。

284. 国内和国际变幻莫测的生态、经济和政治因素对有效实施环境政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基于可持续发展原则,随着人口对优质生活条件、洁净水和健康食品的需求日益增长,环境保护工作会越来越重要。政府每年为某些协会和市政项目提供资金,以促进并改善环境和自然质量,减轻各种不同实体造成的污染和对人类健康构成的威胁,以及对马其顿共和国的空间安排和可持续发展进行规划。部分资助项目直接以妇女为服务对象:

(a)2006年在库马诺沃实施的项目“二十一世纪的妇女”;

(b)公共宣传教育项目“停止投票性污染”;

(c)2010年与“罗姆妇女解放倡议”合作实施的项目“齐心协力营造更加洁净的环境”;

(d)在物质环境规划部的资助下,斯科普里妇女协会AJO实施了“我和我生活的环境”项目。

五.第十五和十六条

第十五条法律面前平等

285. 根据本国立法,马其顿共和国公民完全享有缔结协议的平等权利,而且在平等条件下,男女可以平等方式取得法人地位。每个自然实体在法律体系内行使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能力得到国家立法的承认。

286. 在其初次报告中,马其顿共和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的这项条款,阐述了缔结财产协议和管理财产的法律基础。

第十六条婚姻和家庭关系

287. 《马其顿共和国宪法》是《家庭法》的主要依据,它将家庭定义为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个组织结构,须以整个法律和制度体系的特殊利益为重。婚姻和家庭关系受《家庭法》制约,该法涉及婚姻制度、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以及收养和监护问题。

288. 婚姻代表男女根据法律组成了一个生活共同体,在这个共同体中,配偶利益、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都要得到维护。男女双方在主管机构自由表达结婚意愿后,即可缔结婚姻。 18 岁以前不能结婚。

289. 作为非试婚程序的一部分,受权法院可准许已满 16 岁者结婚,但须确定此人在生理和心理上已经成熟,可以行使婚姻权和履行婚姻义务。在此之前,还须征求医疗保健机构的意见,并由社会工作中心为此人提供专业指导。

290. 配偶之间关系的基础是,男女自由作出缔结婚姻的决定,他们平等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在婚姻生活中,家庭传统对 姓氏 依然有影响,虽然在缔结婚姻时,配偶双方可能已商定将配偶一方的 姓氏 作为双方的 姓氏 ,或是配偶一方仍保留自己的 姓 氏 ,或是配偶双方都在各自的姓氏中加上另一方的姓氏,或是其中一方使用 另一方姓氏 ,并将另一方的姓氏加在自己姓氏前面。

291. 父母 与子女之间关系的基础是,父母有权并有义务抚养、培养和教育子女,并发展他们的工作技能和工作习惯。

292. 父母 权利由父母双方行使,但须符合儿童的需要和利益以及社会利益。

293. 父母 和其他亲属 对儿童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儿童对父母和其他亲属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不论儿童属于婚生还是非婚生。

294. 父母 权利在儿童长大成人时终止,或在其他情况下依法作出决定。父母有权并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照顾他们的生活和健康,培养他们独立生活和工作的能力,并为他们的成长、教育和职业生涯创造条件。

295. 儿童有权要求 父母 对其进行抚养、为其提供住所、保护其生命和健康、培养其独立生活和工作的能力,以及根据家庭条件为其营造最理想的成长、教育和职业教育环境。儿童有权与不同自己生活在一起的父母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

296. 未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亲或母亲有权并有义务与其子女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

297. 未成年儿童有权与 父母 和已故 父母 的亲属、被剥夺了抚养权的父母或在其他无法行使抚养权的 父母 保持直接联系。

298. 儿童 父母 在分居时,须商定由谁来照顾和抚养孩子,如果父母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或者所达成的协议不符合孩子的利益,则由社会工作中心就此作出决定 。

29 9 . 当 父母 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时,他们须商定与子女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的方式。如果在一定时间内,如至少在两个月内,父母未就与子女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的方式达成共识,届时,社会工作中心将就此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