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MWI/CO/1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8 June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第一〇三届会议

2011年10月17日至11月4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十条提交的报告

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

马拉维

1.人权事务委员会在2011年10月25日举行的第2846次(CCPR/C/SR.2846)会议上,在没有定期报告的情况下,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审议了马拉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状况。在2011年11月2日举行的第2858次会议上,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70条第1款通过了以下暂定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本《公约》于1994年3月22日在马拉维生效。根据《公约》第四十条第1(a)款马拉维有义务于1995年3月21日提交其初次报告。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多次提醒,缔约国仍未履行其汇报义务。这意味着缔约国严重违反了《公约》第四十条对其规定的义务。然而,该缔约国确实派遣一个代表团根据委员会编写的问题清单(CCPR/C/MWI/Q/1)的答复和委员会进行对话,对此委员会表示欢迎。委员会还赞赏委员会与该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对话。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代表团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所作的口头答复。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通过以下条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96年6月11日;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3年12月22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7年3月12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96年6月11日;

《儿童权利公约》,1991年1月2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0年9月21日;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9年10月7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9年8月27日。

4.委员会还注意到:

缔约国决定根据《公约》于2012年3月31日之前提交初次报告;

委任了一个独立委员会对2011年7月示威游行中一些人被捕、杀害和虐待进行调查。

C.主要关注问题和暂定意见

5.委员会欢迎马拉维根据《宪法》建立了马拉维人权委员会(马拉维人权委),但委员会关注能否保障确保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能否确保委员会能够得到所需的财力和人力资源足以使其履行其授权。委员会还关注,有信息表明,缔约国并未一贯地履行马拉维人权委提出的建议(第二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马拉维人权委享有独立性,并拨予其必要的资源,使其能够完全遵循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缔约国还应采取必要措施有效实施马拉维人权委所提出的建议。

答复:马拉维政府承诺马拉维人权委有效执行其宪法和法定职权。在这方面,将向该委员会提供所有资源确保其效率。

6.注意到缔约国所提供的答复,根据缔约国的答复,国内法院和法庭在解释《宪法》时可以引用《公约》的条款,委员会关注不能在法庭和法院直接引用《公约》。委员会还关注尽管缔约国的双重制度,但《公约》的条款没有完全纳入缔约国的立法(第二条)。

缔约国应在其国内法中彻底履行《公约》。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法官、律师和检察官了解《公约》,并确保在国家法庭和法院引用和参照《公约》的条款。

答复:马拉维将继续确保主要行为者了解《公约》。就《公约》直接在国内法庭引用的问题,缔约国愿强调在国内案件中经常引用《公约》。但目前直接履行《公约》是不可能的,因为它需要立法,而现在尚未考虑这样的立法。根据《马拉维共和国宪法》,希望法庭在解释《宪法》时尊重可接受的国际法准则。

7.《宪法》第20节保障人人平等禁止歧视,但委员会关注,举报案件指控在缔约国内对同性关系者实施暴行与歧视,据称一些公务人员和主管当局还煽动对他们施行暴力。委员会还关注《刑法典》第153和156节将同性恋以罪论处,并对《刑法典》第137A节新修正案表示关注,因为该节也将妇女之间的同性关系以罪论处(第二、三和二十六条)。

为不歧视两性成年人之间的同性关系,缔约国应修订《刑法典》,并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对民众进行这一问题的教育。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的步骤保护具有同意的同性恋关系者免遭基于对他们的性取向歧视与暴力行为,并确保公务人员和公共主管当局不采用可能鼓动对他们持仇恨态度或进行暴力行为的语言。在这方面,缔约国应起诉被控对此类歧视与暴力行为负有责任者,并对有罪者进行惩治。

答复:马拉维政府已提请法律委员会审查上述所有立法。审查进程将是彻底的与磋商性的。马拉维法律委员会是一个独立机构,马拉维政府将严肃审议其建议。

8.委员会注意到2011年7月通过了《死者遗产(遗愿、继承和保护)法》,委员会关注在缔约国内仍然存在一些侵犯妇女权利的做法,特别如:侵吞遗孀财产、所谓“性净化”习俗,以及将遗孀作为其叔舅或其他男性亲戚的部分“继承”财产的习俗(第二、三、二十三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终止此类做法,保护妇女,特别是遗孀的平等权利。缔约国还应起诉被控对此类做法负有责任者,一旦定罪应予以惩治。此外,缔约国应加速审议和通过目前正由内阁审议的《婚姻和离婚家庭关系法案》。缔约国还应加速审议与通过法律委员会目前正在审议的《性别平等法》,确保这两个法案符合《公约》。

答复:希望不久将由议会审议《婚姻、离婚和家庭关系法》和《性别平等法》。

9.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在缔约国内普遍存在家庭暴力,特别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尽管委员会也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这一现象所进行的种种努力。委员会还关注,缔约国的立法内并没有明确禁止配偶强奸。委员会进一步关注,没有任何信息表明性别、儿童和社区发展部性别事务局所开展的各种方案与举措的具体结果(第三、七和二十三条)。

缔约国应该在其《刑法典》内将配偶强奸明确作为罪行论处。缔约国还应该坚决打击家庭暴力,特别是对妇女施行暴力,应继续实施和促进《防止家庭暴力法》,对这类案件进行调查,起诉负有责任者,并且特别要培训执法官员侦察和处理家庭暴力。缔约国应进一步加强开展宣传家庭暴力不利影响的运动,不断地评估其各项方案与举措。缔约国应向受害者提供充分的保护,特别在其警察系统内加强受害者支持股,确保妇女受害者提出申诉而不必惧怕报复。

答复:马拉维坚定地承诺消除家庭暴力,《防止家庭暴力法》的通过可以为证。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国际发展部的援助之下,不久将开始进行审查起诉家庭暴力案件效力的方案。

10.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已通过暂停实施死刑,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既没有批准《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也没有废除死刑。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所提供的解释,但委员会关注,尽管宪法法院通过了有关对谋杀罪判以死刑不符合宪法的裁决(Kafantayeni诉总检察长),但是《刑法典》第209和210节依然如此规定,一些法院和法庭实际上继续施加死刑(第六条)。

缔约国必须为废除死刑修订《刑法典》。缔约国还应该批准《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答复:马拉维希望强调它目前仍然保留死刑,因为根据国际法死刑并非是非法的。在这方面,它促请委员会注意在某些案件内死刑不再是强制性的,例如谋杀罪和叛国罪,而以前并非如此。该国政府认为这是一个重大进展。

11.委员会关注有指控表明在缔约国内普遍存在酷刑,有时甚至导致被拘留者死在警察的监押之下。委员会还关注,有报告表明在逮捕时警官过度使用武力,以及一些被拘留者遭到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第六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采取全面和适当的措施,有效地杜绝警官实施酷刑和过度使用武力。缔约国还应调查所有据控在警方监押下发生的酷刑和死亡案件,起诉被控负有责任者,并对定罪者量刑制裁,充分赔偿受害者。缔约国应继续对警官和其他执法官员进行有关《公约》的培训,特别是有关禁止酷刑条款的培训。

答复:马拉维对酷刑和过度使用武力的事件深切关注。为杜绝这一现象所采取的措施包括修订《警察法》,建立一个独立的申诉委员会,赋予该委员会权力调查在警方关押期间发生的酷刑或死亡案件。除了对所举报的每一起酷刑案件正在进行调查之外,马拉维在今后与委员会对话期间将提供有关这方面的更为详尽的统计数据。

12.委员会关注根据缔约国所提供的资料,将近1,200名拘留者处于审前拘留,其中许多人拘留了很长时间。委员会还关注,将由国家法庭和法院处理的案件堆积如山,其中包括一些上诉案件。委员会进一步关注,并非所有诉讼人都能够得到法律援助,缔约国的法官,司法行政官,律师人数不足(第七、十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强采取措施以便加速国家法院与法庭处理所有案件,从而避免长时间的审前拘留。在这方面,缔约国应确保凡其拘留期因法庭或法院的裁决而延长者应得到法律援助。缔约国还应考虑对审前拘留者采用替代拘留措施。缔约国应进一步采取适当措施培训法官、司法行政官和律师,以便有足够的人员,使所有申诉者能够诉诸司法。

答复:为避免长时间的审前拘留,马拉维已采取了大量措施。这包括颁发了具体的审前拘留时间限制,发起了变通和调解项目,采用营地法庭,以及采用诸如社区服务等其他判决。

13.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监狱的拘留条件令人可怕,其中包括拥挤率过高,并有报告表明由于简陋的医疗设施,发生被拘留者死亡事件(第十条)。

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加强努力改进监狱的拘留条件,特别要采取措施解决过度拥挤率,规定替代监禁的其他判决。缔约国还应调查据报告的监狱死亡案,改进保健照料制度。缔约国还应进一步培训狱警,促进被拘留者就其拘留状况提出申诉,调查并起诉据称对此类暴力行为负有责任者,一旦定罪予以惩治。

答复:在高等法院对Masangano诉总检察长的案件作出裁决之后,政府意识到其有义务确保改善监狱条件。结果,改善了囚犯的食品质量,并计划建立新的提高效果的监狱,在欧洲联盟的援助之下,已开始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认识到在囚犯的待遇方面他们负有法律义务。

14.委员会关注,据控在缔约国内没有法令进行搜查是司空见惯的现象(第十七条)。

为防止武断搜查和干预自由与隐私,缔约国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废除2010年对《警察法》的修正,因为该条扩大了在没有法令下进行搜查的权力。

答复:允许警方的《警察法》第35节已提交法律委员会审查。

15.据称在缔约国内贩运人口,特别为性剥削或童工之目的贩运未成年者的现象极其普遍,为此委员会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关注缺乏有关这一问题全面资料,有关人数的统计数据,以及被起诉或定罪人员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进一步关注在《刑法典》内没有有关妇女、儿童卖淫和为强迫劳动进行贩运的人口贩运的条款(第三、七、八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杜绝人口贩运,特别要杜绝为性剥削和童工贩运妇女、女孩与男孩。缔约国还应起诉所有被控负有责任者,一旦定罪予以惩治。缔约国应继续培训执法官员和移民官员,向受害者提供保护和康复、加强其与邻国的合作。缔约国应在广大民众之间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使他们了解贩运人口的有害影响。缔约国应修订《刑法典》,防止贩运妇女、儿童卖淫和为强迫劳动进行贩运人口。

答复:马拉维已起草一份反人口贩运法案,不久将由议会进行审议。

16.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在缔约国内意见和言论自由遭到威胁,特别是在缔约国内新闻记者和人权捍卫者因害怕遭到逮捕、虐待、骚扰和迫害等报复而不能表达他们的意见,包括对当局的批判。委员会还关注对报纸实施查禁(第十九条)。

缔约国应作为紧急事项有效保障缔约国内的意见和言论自由。在这方面,缔约国应考虑废除授权新闻部长查禁报纸的《刑法典》条款;确保新闻记者和人权捍卫者在没有任何惧怕下自由地表达他们的意见;对逮捕和威胁新闻记者与人权捍卫者负有责任者进行调查和起诉,一旦定罪予以惩治;适当地赔偿受害者。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言论自由的第34(2011号)一般性意见。

答复:马拉维努力承诺确保其人民充分享有意见和言论自由。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所提供的资料,但委员会关注集会和结社自由并非总是有效得到保障,特别有证据表明拒绝核准进行和平示威。有指控表明在2011年7月的示威游行中,缔约国内发生了逮捕、杀害和虐待(第六、七、二十一和二十二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有效保障集会和结社自由,消除示威游行权利的各种障碍,实施48小时通知规则。缔约国还应调查和起诉据称在2011年7月示威游行中进行逮捕、杀害和虐待者,一旦罪行成立予以惩治。在这方面,缔约国应进一步向为调查这些事件设立的独立委员会提供足够的资源,以便其执行其任务和实施其各项建议。

答复:马拉维承诺确保其人民自由集会与游行。《警察法》明确规定在这方面须遵守的程序。调查委员会正在调查2011年7月20日的事件。

18.委员会关注在缔约国的某些场合下仍然存在体罚现象(第七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所有措施确保不再存在任何体罚。

答复:体罚是非法的。

19.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在其一部分民众中存在迫婚和早婚的做法(第三、二十三和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通过立法步骤,保护儿童不被迫婚或早婚。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开展提高迫婚和早婚不利影响认识的运动。缔约国还应对受害者提出的申诉进行调查,对被控负有责任者进行起诉,一旦定罪将量刑惩治。

答复:马拉维将采取重大步骤杜绝这种做法。

20.委员会关注事实上自1995年以来没有举行过地方政府选举,而按照《地方政府选举法》,应每5年举行一次地方政府选举(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尽可能地组织下一届地方政府选举,包括为此目的调拨必要的预算。

答复:马拉维将于2014年举行大选,距今还不到两年。已向国民大会提交了促进2014年三方选举的法案。有鉴于此,预期即时也将举行地方政府的选举。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履行其《公约》规定的汇报义务方面面临着严重困难。因而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向适当的联合国实体请求技术援助,特别向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请求技术援助,帮助其发展能力,履行其《公约》所规定的汇报义务。

答复:马拉维完全同意这一意见,并已采取一些步骤请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给予一些援助。该国政府已经和办事处的专家工作组进行讨论确认援助领域。

22.委员会提议在第一〇四届会议结束时根据议事规则第70条第3款完成这些暂定结论性意见的定稿。缔约国希望提出的任何意见应在2012年2月29日之前提交委员会。

23.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承诺于2012年3月31日之前提交其初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