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DNK/CO/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6 October 2017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丹麦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 委员会在9月15日举行的第2230次和第2231次会议(见CRC/C/SR.2230和2231)上审议了丹麦第五次定期报告(CRC/C/DNK/5),并在2017年9月29日举行的第225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和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CRC/C/DNK/Q/5/Add.1),这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批准或加入了一些国际文书,特别是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以及撤销了在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时做出的该议定书不对法罗群岛和格陵兰领土适用的声明。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通过了一些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修订了《司法法》,扩大了在法院审理程序中通过视频问询儿童这一做法的使用范围;于2014年修订了《儿童福利法》,确保在儿童福利案件中,儿童福利管理部门必须聆听儿童的意见;修订了《刑法》,加重了对强奸、利用体格上或心理上的优势与未达到同意年龄的儿童进行性行为的量刑,并于2016年12月18日和2017年2月3日分别采取了多项举措(见CRC/C/DNK/Q/5/Add.1,第69至70段),而且在2012年发起了“消除荣誉相关冲突现象国家战略”;于2014年成立了国家打击网络犯罪中心;通过了《2014年至2017年打击暴力行为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格陵兰);以及在2011年通过了《预防亲属关系和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国家计划》(法罗群岛)。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和建议

4. 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并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亟须采取措施的领域的建议:性虐待和性剥削(第21段);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7段);残疾儿童(第29段);生活水准(第35段);寻求庇护的儿童(第40段);和孤身儿童(第42段)。

A.一般执行措施(《公约》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

5. 根据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A/CONF.157/23),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见CRC/C/DNK/CO/4,第9段),并建议缔约国考虑撤销对《公约》第40条第2款(b)项的保留。

《公约》的地位

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在国内法律中明确、充分地纳入《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所有条款,以促进法院和行政决策机构适用这些条款。

立法

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给出的解释,即该国通过部门问责制原则将儿童权利纳入了国家工作的主流,但委员会对这种举措在法律保障和问责方面仍有不足感到关切,因此重申以往建议(见CRC/C/DNK/CO/4,第13段),建议缔约国,包括格陵兰和法罗群岛当局: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整个缔约国领土上的立法和行政条例完全符合《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的原则和规定;

适时对法律草案进行评估,并根据其对儿童的影响进行评估;

考虑起草一份以权利为基础的、涵盖《公约》一切权利的全面儿童法案。

综合政策和战略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制订一项综合政策和一项统一战略,彻底落实《公约》;

确保此类综合政策和战略以权利为基础,并成为国家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同时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特别是格陵兰和法罗群岛领土的具体情况;

在统一战略中列入有具体时限和可衡量的目标和指标,以有效监测在所有儿童享有所有权利方面取得的进展,并把该战略与国家、部门和市政各级战略和预算相挂钩,以确保适当分配实施战略所需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

协调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通过部门问责制落实儿童权利做出了解释。但是,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为了以全面、有体系和可监测的方式落实所有儿童权利,必须设立一个协调机构,承担在部门一级组织、协调和评估《公约》各方面、相关战略和儿童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责任。因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设立此类高级部际单一协调机构。

资源分配

10. 缔约国最近进行了开支削减,其中包括削减5%的儿童福利,这可能会对落实《公约》所载权利造成消极影响,其中特别会影响到低收入家庭的儿童享有权利,有鉴于此,委员会参照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不要在没有事先评估紧缩措施对与儿童权利直接和间接相关领域的影响的情况下,作出进一步削减,并且尽快废止产生消极影响的措施。

数据收集

1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对法罗群岛和格陵兰执行《公约》情况的统计系统和分析,同时确保有系统地收集数据,并使用这些数据为贫困、暴力和虐待方面的政策和方案提供信息。总体而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在全境加强系统收集和分析数据的能力,数据要涵盖《公约》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和族裔背景等条件进行分类。

B.一般性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法律总体上禁止歧视,但仍建议缔约国:

确保遵照《公立学校法》,保证所有儿童,包括就读于寄宿学校的儿童或在临时教育设施就读的外国儿童均有机会在标准教育体系内学习;

鉴于仅在就业领域禁止基于残疾或性取向的歧视,建议通过专门的反歧视法律,明令禁止在所有领域歧视残疾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

继续采取措施提高人们的认识,打击针对少数族裔儿童、寻求庇护的儿童、难民儿童或罗姆儿童、残疾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或双性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尊重儿童的意见

1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多项有关立法加强了儿童对决策的参与,但委员会参照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确保承认儿童表达意见权的法律适用于各级教育决策,特别是私立小学和初级中学的教育决策,并确保要求这些学校在征询各方意见时遵守《公共行政法》。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协商子女监护权时,儿童的意见始终得到充分考虑,以更好地保护他们免受父母离异或分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17条)

国籍

15.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出台以下规定:凡在丹麦出生,在得不到丹麦国籍的情况下会成为无国籍人的儿童,可自动获得丹麦国籍。

知道父母是谁和受到父母照料的权利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为保障儿童最大利益而与父母分开的儿童或送养儿童在想要了解自己的出身时,有权最大程度地获得相关信息。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酷刑和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17. 委员会注意到根据法院命令在还押候审监狱单独监禁儿童的情况有所减少,但仍敦促缔约国废除这种做法。

体罚

1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体罚在缔约国属于违法行为,但考虑到有报告称家庭内部暴力侵害儿童的行为仍在继续发生,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并建议缔约国:

加大努力,提高人们对暴力侵害儿童是非法行为的认识,这种行为包括体罚,同时充分执行这方面的禁令,并与媒体和教育部门合作,确保儿童了解他们有权不受暴力侵害;

倡导采取积极、非暴力、参与式的儿童养育和惩戒方式,并对在履行此类职责时面临问题的家长提供支持。

虐待和忽视

1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必要时增强市政当局识别虐待儿童案件、迅速充分满足儿童受害者需求的能力;

进一步强化有儿童参与的提高认识和公众教育方案,包括宣传活动,并制定一项综合战略,防止和遏制虐待儿童现象;

向有可能忽视儿童的父母提供一切必要支持,其中特别需要关注格陵兰的境况。

性剥削和性虐待

20.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预防性虐待,包括预防网上性虐待,以及向受害者提供康复服务,并对犯罪者予以应有的惩处,但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儿童遭受性虐待,包括遭受网上性虐待的问题仍然十分普遍,其中格陵兰的案发率特别高,同时注意到:

在性虐待案件中出庭作证的儿童仍需忍受等候期;

从事儿童工作或向儿童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没有受到专门培训来识别性虐待儿童的行为;

没有向儿童提供足够的以格陵兰语写成的、便于阅读的信息,用以介绍如何报告性虐待行为。

2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努力,打击性剥削和性虐待现象,并建议缔约国采取专门措施应对格陵兰的状况,有报告称,该地区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行为的发生率特别的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加快涉及儿童受害者的性虐待案件的法院审理程序,减少儿童受害者作证的等待时间,进一步扩大通过视频问询性虐待受害儿童这一做法的使用范围;

进一步增加“儿童之家”的数量,通过“儿童之家”这一非常成功的举措等措施,继续制订关于受害儿童的预防、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和政策;

确保从事儿童工作、与儿童互动、或向儿童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经过专门培训,能够识别性虐待儿童案件;

迅速采取措施,确保在各级学校教育和媒体中向儿童提供便于阅读的信息,包括用格陵兰语和法罗语写成的信息,介绍如何报告性虐待行为。

基于性别的暴力

22. 2014年欧盟全境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丹麦46%的女性在15岁之前曾遭受过某些形式的身体暴力、性暴力或心理暴力侵害,委员会考虑到这一调查结果,并参照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消除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性剥削及其他形式的剥削,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与媒体和教育部门合作,针对广大公众,采取措施充分提高认识,促进积极和非暴力行为,打消一切关于妇女和女童地位低下的观念;

在各级学校的课程中设置必修内容,使学生知道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是不可接受的行为。

欺凌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执行关于反欺凌的国家行动计划,同时提高人们对欺凌行为有害影响的认识,重点关注网上欺凌现象和指导儿童如何保护自己不受网上欺凌行为的伤害。应在各级教育的学校课程中设置必修内容,对接纳多样化、冲突解决技巧、审慎和安全地使用互联网进行讲解,并在这方面进一步加强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的能力。委员会还建议学校就这些议题向家长举行专门的情况介绍会。

有害习俗

24. 考虑到缔约国持续发生对双性儿童进行外科手术干预的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任何人都不会在婴儿或童年时期接受不必要的医治或手术治疗,保障相关儿童的身体完整性、自主权和自决权,并向有双性儿童的家庭提供充分的辅导和支助;

制定并实施一项基于儿童权利的双性儿童卫生保健议定书,列出卫生队应遵循的程序和步骤;

针对未经知情同意而对双性儿童进行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的事件展开调查,并出台法律规定,向经受此类治疗的受害儿童提供补救,包括予以适当的赔偿;

围绕性的多样性及有关的生物和生理多样性的范围问题,以及对双性儿童施行不必要的手术及其他医学干预手段的后果问题,教育和培训医学和心理学专业人员。

求助热线

25. 委员会对缔约国在丹麦大陆、格陵兰和法罗群岛开设儿童求助热线表示欢迎,但仍建议缔约国把求助热线服务制度化,将该服务扩大至24小时开放,并为这项服务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至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2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投入了大量资源采取预防性措施,避免对儿童进行家庭以外的安置,并且注意到,在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中,被安置在寄养家庭的儿童数量有所增加,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

很多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特别是残疾儿童仍被安置在替代性照料机构;

被安置在替代性照料机构的儿童往往须更换机构;

最近的发现表明,哥本哈根市政当局作出的某些将儿童安置于替代性照料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征求相关方的意见、没有说明如何提交申诉、没有评估儿童的联系权状况、没有面向有关儿童的行动计划,而且据报告,这种将儿童安置于替代性照料过程中的管理不善也发生在其他城市;

在涉及替代性照料的案件中,儿童的意见没有得到充分聆听,包括在格陵兰也是如此;

替代性照料机构的生活条件并不总是符合《公约》的要求;

尽管替代性照料机构的员工或许仅在特殊情况下对儿童使用束缚手段,但在实际中对这种做法并没有严格的限制,而且生活在寄养家庭中的儿童如被使用束缚手段,则没有机会诉诸于申诉机制。

27.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见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建议缔约国:

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获得以家庭为基础的照料,并加强针对他们的收养体系,以期减少把这些儿童送入机构收容的做法,其中特别需要关注残疾儿童;

确保不频繁地将替代性照料机构中的儿童从一个机构转至另一个机构;

增强市政当局执行有关保障措施和标准的能力,以确定是否应将儿童安置于替代性照料;

确保在这些案件中,儿童有机会表达意见,并确保他们的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包括在格陵兰地区也应如此;

确保向各市的相关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和替代性照料中心划拨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以便保障那里的儿童拥有适当生活水准,消除过度拥挤等任何妨碍他们良性成长发育的障碍,并促进这些儿童最大限度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加强束缚手段的使用规定,对替代性照料设施的员工进行适足培训,并在机构中设立匿名、便捷的申诉机制,例如封闭式申诉箱,以便让居住在这些设施中的儿童能够举报过度使用束缚手段的行为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

增加对所有类型的机构和寄养家庭进行定期、独立和突访检查的次数,确保对儿童寄养和机构安置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对这些地方的照料质量进行监测,包括提供便捷的渠道,用来举报和监测虐待儿童的行为,并对此提供补救。

F.残疾、基本健康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3至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残疾儿童

2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根据缔约国的法律,收容机构的员工实施强迫治疗和使用束缚手段是合法行为;

当前的紧缩措施已导致对残疾相关额外费用的支助相对有所下滑,可能也会影响残疾儿童;

教育的包容性不够,参加期末考试的残疾儿童小学生和接受高中教育的残疾儿童的比例均远远低于非残疾儿童的比例;

包括学校在内的公共设施没有全部彻底实现无障碍化;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最近关切地指出(见CRPD/C/DNK/CO/1, 第44段),有报告称,某些失聪者群体,特别是安装了人工电子耳的先天性失聪儿童没有机会用丹麦语手语进行学习和交流。

29. 委员会参照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2006年),促请缔约国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处理残疾问题、拟定全面的战略促进残疾儿童融入社会,并:

确保在任何情况下,残疾儿童,包括存在社会心理和/或智力障碍的儿童都不会被强制住院或收容,并确保他们在社区照料环境中获得帮助,同时在该目标达成之前,确保住在机构或精神病院的上述儿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遭到过度束缚;

承诺不再进一步采取可能会侵犯残疾儿童权利的预算削减行动;

进一步增加综合措施,发展全纳教育,优先考虑让儿童接受全纳教育,而非将儿童安置在专门机构和专门班级,并相应地培训并指派专门教师在全纳课堂里向有学习障碍的儿童提供个人支助和一切应有的关注,以期将完成学业的残疾儿童数量提高至与非残疾儿童的数量持平;

进一步提高包括学校在内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化程度;

根据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建议(见CRPD/C/DNK/CO/1, 第45段),承认所有失聪儿童拥有可以用丹麦语手语进行学习和交流的权利,不论他们接受的是何种治疗;

迅速通过目前正在制定的关于预防和识别暴力侵害和性虐待残疾和非残疾儿童及青少年的准则。

精神健康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通过在学校实施提高认识方案和开展宣传运动等方式,加大力度应对饮食紊乱问题,该问题似乎在女童中尤为普遍,同时鼓励包括社交媒体在内的媒体参与此类提高认识运动;

确保儿童获得心理援助的机会不取决于他们的家庭经济状况;

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士训练有素,能够识别和应对早期自杀倾向和精神健康问题,其中特别需要关注格陵兰的状况,有报告称,当地试图自杀的儿童数量相对较高;

确保《精神病法》规定的保障措施同样适用于15岁以下儿童;

确保对儿童注意力缺陷/多动症的诊断遵从严格的诊断标准,对此类症状的根源进行研究,并确保开列药物仅作为最后手段、并在对儿童的最大利益进行单独评估之后方可使用,还要确保儿童及其父母充分了解药物治疗可能产生的副作用以及不使用药物的替代方法,同时确保支持旨在针对此类病症开发非药物治疗方法的举措。

青少年健康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调整法罗群岛关于堕胎的法律,使其符合丹麦大陆的相关法律,以期确保女童可以平等地获得安全和合法的堕胎方法。

营养

32. 有报告称,格陵兰某些规模较小的居住区和城镇的居民在1月至5月间会遭受严重的粮食短缺,这会对低收入家庭的儿童造成尤为消极的影响,有鉴于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划拨适当的资源,确保格陵兰所有地区均有充足和健康的粮食储备,并向低收入家庭提供适足的福利,确保这些家庭可以给儿童提供充足和健康的食物。委员会就此还建议缔约国制定政策,确保在格陵兰有健康的、价格合理的食品可供选择,并加大力度宣传儿童健康饮食的益处。

吸毒和滥用药物

3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丹麦大陆,儿童饮酒的情况有所减少,但委员会仍建议缔约国,通过以下途径继续处理儿童和青少年滥用药物问题,其中特别需要关注格陵兰的状况:向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准确和客观的信息,以及开展生活技能教育,介绍如何防止滥用烟草和酒精等物质,并提供便于就诊和体贴青少年的戒毒治疗和减害服务。

生活水准

3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相比欧洲其他国家,丹麦大陆的生活水准相对较高,有可能陷入贫困或遭到社会排斥的儿童数量相对较少,但委员会仍然关切地指出:

2016年,缔约国废除了该国在2013年设定的贫困线,并设定了“现金福利上限”,同时出台了一条规定:领取现金福利者需要证明本人在此前12个月期间工作时长达到225个小时,这些措施的施行加重了贫困程度,可能会特别影响到非西方裔儿童;

在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生活在贫困中的儿童数量仍然相对较高。

35.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关于执行适合本国国情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和措施的具体目标1.3,并建议缔约国:

恢复2013年设定的贫困线,不要进一步限制社会福利,并划拨充足的社会福利,防止儿童陷入贫困境地,并特别关注有外国背景的儿童;

为生活在格陵兰的儿童制订专门的减贫措施,为此应解决家庭主要经济支柱失业率高的问题;

针对生活在法罗群岛的儿童采取专门的减贫措施,其中特别需要关注单亲家庭;

与家庭、儿童和儿童权利民间社会组织就儿童贫困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磋商,以期加强有关消除儿童贫困现象的战略和措施。

G.教育、休闲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6. 委员会参照关于教育之目的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并注意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确保所有男女儿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并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建议缔约国:

确保被安置于替代性照料的儿童能够定期地、适当地、并与不接受替代性照料的同龄儿童同等地接受教育;

大力增加格陵兰小城镇和居住区的合格教师数量;

向教师提供专门培训,以增强对母语非丹麦语的儿童提供支持;

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见CEDAW/C/DNK/CO/8,第28(a)段),加大努力实现女性和男性、女童和男童的学术和职业选择多样化。

人权教育

3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14年进行校园改革之后,加强了中小学人权教育,但委员会仍然提请缔约国注意《世界人权教育方案》,并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在各级教育、各类学校扩大开展人权教育,并在这方面加强师资培训,不要通过对“共同目标”(Fælles Mål)的拟议修订,该修订把人权教育从强制性学习目标改为指导性目标。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各级教育的学校课程中加入关于《公约》的必修内容。

休息、闲暇、娱乐活动及文化和艺术活动

38. 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为格陵兰儿童增设体育活动项目,确保延长现有活动中心的开放时间,并确保加大对中心员工的培训。

H.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至第33条、第35至第36条、第37条(b)至(d)项以及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的儿童和难民儿童

3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难民儿童及其家庭融入所做的努力,同时也注意到与抵达缔约国的儿童人数和缔约国批准的庇护申请数量有关的挑战。但委员会严重关切地指出:

在某些情况下,带有儿童的寻求庇护家庭会遭到拘留等候遣送出境;

在识别如被遣送则个人生命和安全或受危及的弱势儿童方面所做的努力不够;

尽管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难民上诉委员会最近在两起案件中考虑到当事女性面临外阴遭残割的风险,从而准予了她们的难民地位,但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的保障措施来识别面临此类风险的女童;

缔约国在移民案件中没有适当评估和充分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目前在庇护申请程序中,有人陪伴的儿童的意见得不到聆听;

15岁及以上儿童不自动享有家人团聚权,因此他们的父母不能在缔约国获得国际保护,而且获得临时辅助保护的人员需要等待三年才可享有家人团聚权;

没有在移民机构登记的儿童和孕妇除急诊外,获得医疗服务的机会非常有限;

庇护申请被拒的儿童不能享受与合法居住在缔约国的儿童同等的社会保护。

4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不对等候遣送出境的寻求庇护儿童及其家人予以拘留;

建立机制,监测弱势个人和群体被驱逐之后在接收国的处境,甚至包括自愿返回的情况,并对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报告采取行动,目的包括以此为本国的庇护政策提供参考;

采取专门措施,对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移民工作人员展开培训,介绍如何识别外阴遭残割的女性受害者或面临该风险的女童,以确保她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驱回,并建立申诉机制,包括在机场设立该机制,以供担心自己外阴遭残割的女童使用;

确保在所有移民案件的决定和协议中,儿童的最大利益是首要考虑;

在庇护程序中对有人陪伴的儿童进行谈话;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家庭团聚原则适用于需要国际保护的儿童,方式包括:将有资格与家人团聚的儿童年龄上限从15岁提高至18岁,废除《外国人法》中有关获得临时保护地位的人员在最初三年不能启动家庭团聚程序的规定,以及让有关人员可以切实求助于大使馆和领事馆;

对专门处理影响有精神健康问题儿童的事务的人员,提高他们的能力、增加他们的人数,以确保为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提供充分且适当的支持和治疗,处理他们可能经受的创伤和其他精神健康问题;

让未注册的儿童和孕妇除急诊以外,可全面获得医疗服务;

确保庇护申请被拒的儿童平等享有社会保护。

孤身儿童

4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在某些情况下,孤身儿童会被拘留以等待遣送出境,而且年满17岁的孤身儿童不被安置在专门的儿童庇护中心,而是在成人庇护中心。无成人陪伴的兄弟姐妹会根据各自年龄被相应安置,因此可能会被拆散;

2014年至2016年间,从庇护中心失踪的孤身儿童数量增多,从而有可能遭到了性贩运;

凡是被视为不够成熟而无法进入庇护程序的孤身儿童,只有在被认为足够成熟后,其庇护申请才会得到受理。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儿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遭到拘留,尽力将他们安置在由儿童保护机构负责的照顾儿童特点的住处,而非庇护中心,同时确保所有孤身儿童均被安置在专门的儿童庇护中心,并确保兄弟姐妹不被拆散安置;

设立一切必要的保障措施,确保孤身儿童不会从庇护中心失踪,措施包括配备熟知这些中心内孤身儿童的数量和每个人姓名的、数量充足的监督人员。缔约国应加大努力,寻找已经从庇护中心失踪的儿童,向他们提供适当保护,并确保犯罪者得到应有的审判和处罚;

确保迅速评估儿童的庇护申请,如果某个儿童被认定不够成熟,那么由移民机构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来决定是否准予其难民地位。

买卖、贩运和绑架

4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切实打击贩运儿童行为做出了多项努力,其中包括在2015年发起了资源充足的《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但委员会仍促请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该国领土上的儿童的权利,特别要保障孤身儿童的权利,以确保他们免遭贩运。为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继续努力,建立适当的、协调一致的机制,用以识别和保护遭到贩运的受害儿童,减少官僚作风,并确保相关官员之间有系统地、及时地共享信息,并加强警察、边防警卫、劳动监察员和社会工作者识别遭贩运受害儿童的能力;

确保所有受害儿童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当做违法者来对待,比如不得认为他们违反了移民规定,并向受害儿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邀请儿童心理专家和社会工作者向他们提供支助,方式包括提供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同时确保所有受害儿童都可诉诸于照顾儿童特点和性别特点的申诉机制,并不受歧视地诉诸于适当程序,寻求赔偿和补救;

针对被遣返后不能保证获得证人保护的儿童,确保准许他们在丹麦居住并提供保护。在调查阶段准许遭贩运的外国儿童获得庇护和临时居留许可,方式包括扩大《外国人法》2013年修正案的适用范围,该修订准许向没有合法身份、但与当局合作的贩运受害者签发这一许可,以及延长遣返之前为期120天的复原和反省期。

少年司法

4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触犯法律的儿童比例有所降低,并欢迎缔约国在预防少年犯罪方面做出的努力,包括发起旨在加强青少年对极端主义的应对力的举措,该举措是缔约国2016年10月出台的关于预防和打击激进化和极端主义的国家行动计划的一部分,但委员会参考关于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促请缔约国改革少年司法系统,以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委员会特别促请缔约国:

迅速通过并执行缔约国目前正在考虑设立的侧重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系统(见CRC/C/DNK/Q/5/Add.1,第61段),并在该系统中充分纳入大会1990年12月14日第45/112号决议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的内容;

注重预防政策,这种政策应能帮助所有儿童成功适应和融入社会,特别是通过家庭、社区、同龄人、学校、职业培训和工作环境以及借助自愿组织帮助儿童成功适应和融入社会;

鉴于缔约国目前没有设立少年法院,应加快建立专门的少年法院和司法程序,配备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指定专门的儿童法官,并确保这些法官得到相应的教育和培训;

推行通过非司法措施处置被指控触犯刑法的儿童,如转送、缓刑、调解、辅导和社区服务,并在判刑时尽可能采用替代性措施,确保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持续时间尽可能最短,并定期予以复核,以确定能否予以撤销;

采取必要步骤,缩短儿童服刑的最高刑期;

考虑到当前的《司法法》允许对15岁至17岁儿童予以不超过八个月的审前拘留,并在例外情况下可延长拘留时间,应修订法律,确保仅将上述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短且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并定期予以复核,以确定能否予以撤销;

鉴于有大量证据表明,将儿童关押在成人监狱里或囚牢里会损害儿童的基本安全、福利以及今后不再犯罪并融入社会的能力,应修订《判决执行法》第78(2)节,以便确保不把儿童与成人一起关押。

落实委员会先前就《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及建议的后续行动

45.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落实委员会2006年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CRC/C/OPSC/DNK/CO/1)提出的建议,但委员会仍建议缔约国:

确保迅速在法罗群岛和格陵兰执行该任择议定书,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交专门信息,介绍有关进展;

加强中央和地方各级之间的协调,并建立监测机制,定期进行评估;

增加对提高认识运动的资源投入,并针对相关人员制定培训材料和课程;

加大力度打击旅行和旅游行业中剥削儿童的问题。

落实委员会先前就《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及建议的后续行动

46.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落实委员会2006年就缔约国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初次报告(见CRC/C/OPAC/DNK/CO/1)提出的建议,但委员会仍建议缔约国:

提供帮助,促进可能曾在国外参与武装冲突的儿童的身心康复,并促进这些儿童重新融入社会;

继续就任择议定书条款向所有相关专业群体,特别是军人和维和人员,持续、系统地开展教育和培训。

I.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工作,考虑批准该国尚未加入的下述核心人权文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J.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本《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四.执行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提供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B.下一次报告

50.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3年8月17日之前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在其中纳入就本结论性意见开展后续工作的信息。报告应符合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超过21,200字(见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的字数,会要求缔约国按照上述决议的规定压缩报告的篇幅。如果缔约国无法审查和重新提交报告,则不能保证对其进行翻译,以供本条约机构审议。

51. 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中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一份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超过42,4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