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HUN/Q/7-8/Add.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21 Nov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第五十四届会议

2013年2月11日至3月1日

与审议匈牙利定期报告相关的问题清单

增编

匈牙利对审议其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相关的问题清单的答复 * * *

概要

对问题清单(CEDAW/C/HUN/Q/7-8)第1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1.匈牙利中央统计局利用自有的工具对促进平等机会的工作提供持续支助。自2001年以来,中央统计局,除其他外,为决策者印发了一份综合出版物,其中介绍了以专题单元分列的现有数据。出版物中的图表和图解按照各章节内的主题整理了考虑性别因素的指标。指标清单是在专家的参与下编制的,并不断进行更新,从2009年开始进行了修改,以将《北京行动纲要》中的指标清单和欧盟的官方立场纳入考虑。中央统计局的数据收集以及外部数据来源的结果都按照所涉年份和时间顺序刊印在内,突出了与欧洲其他国家比较时可用的社会人口学标准。出版物的章节标题:人口与家庭、卫生、教育、研究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与就业、消费、收益和养老金、犯罪、旅游习惯以及公共生活。

2.除了上述可被视为固定内容的章节之外,该出版物还包括了当前特别数据收集的结果,这可以为特定领域提供补充资料。例如2003年和2004年所印发的介绍1999/2000年定期预算数据的章节,以及2005年印发的中央统计局之外的机构于2003年对匈牙利吉普赛人开展研究的结果的章节。

3.中央统计局掌握着关于各性别、年龄段和定居点类型的详细时间序列人口数据。每年还能获得根据性别分列的人口学和卫生相关数据。

4.数据中还包含显示妇女教育水平、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地位,以及她们的社会经济地位的时间序列数据。

5.在举行全面普查或小型普查的年份,能获得所提及所有领域的数据,而且比年度数据收集的资料更为详尽。

6.全面普查还提供了国籍、宗教和教派归属方面的资料。

7.从普查数据中还可以得出有关各种疾病和残疾状况的详细数据,而除了常规的体制性数据收集之外,在普查间隔期开展的一些代表性人口数据收集也涉及这些领域。

8.从1992年开始,中央统计局的劳动力市场调查为每个区域提供了非常详尽的数据,数据按性别分列,覆盖多个层面。作为数据收集工作的一部分,每个季度都在指定的家庭开展有关不同议题的补充性调查,其中一些调查具体涉及了妇女地位问题:

2005年第四季度:在享受育儿福利之后回归劳动力市场

2007年第四季度:受失业和歧视影响程度

2010年第一季度:受失业和歧视影响程度

2010年第二季度:工作和家庭责任

2012年第一季度:受失业和歧视影响程度

9.中央统计局2009-2010年进行的“时间”预算普查也为对妇女地位进行详细分析和研究提供了便利。基于普查所包含的数据,可以全面了解妇女日常时间的利用、她们的教育程度、创收活动、与就业有关的日常通勤、空闲时间的活动、健康状况和家庭环境,所有数据都按多个层面(年龄段、居住地)分列。

10.令人遗憾的是,官方统计部门没有收集关于罗姆人状况的数据――2003年István Kemény牵头进行的数据收集是最近一次关于罗姆人的全面研究――因此没有关于罗姆妇女的统计数据,因为数据保护法不允许直接收集族裔相关数据。中央统计局近期将询问调查答复者的国籍和族裔归属,最初在劳动力市场调查中实行,然后根据计划逐步在其他居民数据收集中实行,采用可以与最近的全面普查相比较的方法,并考虑到自愿提供数据的标准。随后将有望获得关于罗姆妇女的数据。

11.上述定期出版物每两年发行一期,由社会研究所编辑。2011年发行了第六卷,名为《“角色变化”――2011年男女地位报告》,利用数据分析和研究对不同社会领域中男女社会不平等和不利条件的原因和影响进行了深入分析。(例如,该卷所包含的研究主题有:匈牙利的男女薪酬不平等;性别角色和舆论变化的相互作用;在相冲突的期望中……现代匈牙利家庭的男性角色和模范父亲;劳动力市场中的男女,特别关注危机管理的效果;等等。)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体制框架

对问题清单第2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12.首先,谨此说明2012年1月1日《基本法》生效时,《匈牙利宪法》即失效。《匈牙利基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各种歧视,促进平等机会,条文如下:

“第十五条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具有法律行为能力。

(2)匈牙利将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因种族、肤色、性别、残疾状况、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出生或其他任何状况而受到歧视。

(3)男女将享有平等权利。

(4)匈牙利将采取特别措施促进落实法律平等。

(5)匈牙利将采取特别措施保护儿童、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

13.因此可见,现行《基本法》在多个条款中均提到禁止两性间的负面歧视,以及促进机会平等和对妇女的保护,第(2)款是一般性禁止;第(3)款明确提及这一点,而第(5)款通过正面差别待遇确立了对妇女的保护。

14.《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一条指出:“为本公约的目的,‘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15.《匈牙利基本法》的这一节与先前的《宪法》相比没有变化,继续依照所列出的保护理由为禁止对任何人的歧视提供保障。《基本法》――和先前的《宪法》一样――在“其他”类别的定义方面适用了开放性的解释,为立法者界定新的保护理由留出了空间。2003年关于平等待遇和促进机会平等的第125号法律(下称:《平等待遇法》)第8款详细列出了这些保护理由,有效地涵盖了所有可能情况和理由。

16.在这方面,我们认为对于委员会请匈牙利在相关法律中纳入“对妇女的歧视”定义的要求,不需作出说明,因为现行《基本法》第十五条,《平等待遇法》以及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的相关法律惯例提供了全面保障,确保了即便没有对这一概念的具体定义,匈牙利也能够遵守、促进和实施《公约》第一条中规定的目标。

对问题清单第3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17.在这个问题上,国家司法办公室没有关于具体司法案件的资料。

18.形成共同的思维方式是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因为如果存在影响妇女的不法情况(可能是家庭暴力、工作场合的骚扰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不法行为),而当局或率先处理这些情况的打击犯罪机构(警方,或在特定情况下,公共检察官)未能足够迅速而恰当地行动,就不可能实现法律补救。侵犯妇女的行为常常与针对儿童的不法行为同时发生(家庭暴力就是典型)。这时母亲有责任为子女主张法律补救措施,但她自己或也处于相同的境地,也需要援助。各种各样的指示系统常常以刻板的方式运转,因此实际的援助常常不可能及时到位。在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中,除了遭受非法侵犯者方面缺乏认识之外,应要求提供援助者的知识匮乏、普遍的思维方式以及缺乏适当的合作都起了一定作用。

19.一系列为期一天或两天的培训课程很适合用来为课程的参加者综述有关这一问题的所有方面,形成一种共同的思维方式,使得今后更容易实现更好的合作和获得更有效的法律补救措施。课程的主讲者包括律师、国家行政专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以及专门从事该领域工作的非政府组织代表。关于教学方法,法律案件分析或角色扮演的方法会很有帮助。匈牙利法官学院已经在专业课程中成功采用了类似的方法。(调解培训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法律案件分析中的角色由各名法官扮演,从而使他们获得大量深刻见解,并感同身受。)

20.这些系列培训课程可以纳入匈牙利法官学院的专业课程,法官学院还将参与制订课程的专业内容及培训方法。法官学院已经处理了有关未成年人的脆弱性和对未成年人的骚扰的类似问题,参与了家庭法的法官培训,并为今后规划了更多类似的专业课程。

对问题清单第4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1. 2003年关于平等待遇和促进平等机会的第125号法(下称:平等待遇法)、2004年关于行政当局程序与服务总则及其他相关法律的第140号法,以及关于修订与审查部委权力相关的特定法律的第184号法的第37款,规定了与改变平等待遇事务局法律地位有关的修正案。新条款于2012年1月1日生效,其中值得着重指出的是《平等待遇法》第33款和第34款中的规定,

第33款

(1)平等待遇规定的落实受平等待遇事务局检查。

(2)平等待遇事务局是一个自治的国家行政机关。

(3)平等待遇事务局是独立的,只服从法律,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得被拒绝,独立于其他机关履行其任务,并不受影响。平等待遇事务局的任务只能依法确定。

第34款

(1)平等待遇事务局是一个拥有分支机构权力的中央预算机关,其预算构成负责社会融合的部长所统领部门预算分支下的一个独立类别。

(2)只有国会可以削减平等待遇事务局某一年预算的主要收入和支出项,但政府财政法中界定的、为预防对生命和财产造成威胁的自然灾害或开展善后工作而采取的临时措施,以及平等待遇事务局本身采取的措施或其管理机关采取的措施除外。

22.根据修正案,《平等待遇法》第35至44款统领关于事务局局长和副局长法律地位的规则,包括如下内容:局长由首相推荐,由匈牙利共和国总统任命,任期九年,而不是像过去那样拥有无限任期。

歧视妇女相关案件所援引正当理由,以及这类案件的最终裁决

23.妇女、孕妇和有年幼子女的母亲提交的就业相关申诉大多与下列问题有关:

因为子女生病或因雇主得知她们怀孕,她们在试用期内被解雇,

尽管她们的定期合同数年来每年都被延期,但当雇主得知她们怀孕后便不再给她们的合同延期,

雇主撤消了休产假女性员工的管理职位,称其在此期间没有完成实际工作,

女性员工的工资比职位相同或相似的男性员工低(违反了同工同酬原则),

雇员希望为女性员工安排一个与其生育前职位不同或不相似的职位,而她们先前的职位则由一名男性员工填补,女性员工对此很反感,

雇主拒绝向员工在育儿假/产假期间累积的节假日天数支付“(自助)餐费”(附加福利),或希望减少所支付数额,

雇主试图“说服”结束产假/育儿假回来工作的员工以“相互同意”的方式终止雇用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

从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都同样收到了申诉。

24.在商品分配和服务的使用方面,典型申诉是推着婴儿车的母亲不能使用某一工商企业的服务,因为携带婴儿车使她们无法进入该工商企业场所。

25.下列表格包含了事务局援引《平等待遇法》第8款第(1)项(母亲身份、怀孕)作为就业领域的一种受保护地位的决定。

年份

裁定存在违法行为的决定

妥协

否认存在违法行为的决定

2008

4

1

5

2009

3

3

8

2010

5

5

6

2011

4

2

11

2012*

2

0

3

*上述数据包含了2012年9月25日之前结案的案件。

提及《平等待遇法》第8款第(a)项(性别问题)、且申诉人为女性的案件:

年份

裁定存在违法行为的决定

妥协

否认存在违法行为的决定

2008

0

0

2

2009

5

0

1

2010

2

2

5

2011

3

2

2

2012*

1

0

2

*上述数据包含了2012年9月25日之前结案的案件。

提高对事务局工作的认识

26.作为TÁMOP 5.5.5项目的一部分,事务局举办了法律培训和提高认识的培训课程,旨在利用经验性的任务帮助认识到法律意义上的负面歧视,并准备防止歧视的措施。关于培训的进一步资料见下列网址:http://egyenlobanasmod.hu/tamop/kepzesek。

27.平等待遇事务局通过运营一个县级平等待遇代表的网络(同样是在TÁMOP项目之下),努力让更广泛的社区享有事务局的服务。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期间,通过TÁMOP代表网络提交申诉的386名申诉人中,204名为妇女。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举办的52场培训课程的990名参与者中,747名为妇女。

28.TÁMOP 5.5.5项目研究方案的目标是发现负面歧视的不同表现形式,研究结果可在以下网址查询:http://egyenlobanasmod.hu/tamop/kutatasok#tanulmanyok。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对问题清单第5段和第6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9.实现《国家促进男女社会平等战略》目标的行动计划载于第1095/2010 (IV. 21)号政府决定。实现这些目标成为了2010年5月新组建政府的任务。政府进行了彻底重组,政府方案的优先事项也有了变化。因此,实施行动计划的负责人员和截止期限都发生了改变。新政府方案特别重视改善家庭福利、减轻养育子女的负担、改进人口指标以及提高家庭和有子女妇女的地位。行动计划的一些要点已取得了进展。

30.国民经济部长任命了一位特别部长级专员,任期从2012年4月1日开始,为期6个月(之后任期得到了延长),专员的任务是查明阻碍妇女就业的所有问题,并就消除这些阻碍提出建议。

31.政府为支持有子女的父母回归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多种形式的激励措施,采取了减少社保缴款的形式,例如“启动”(START)奖励卡,凭此卡雇主在雇用结束育儿假回来工作的妇女时可以享有应缴社保款项全额(27%)免缴的优待。(该项措施将于2012年12月31日终止。)2011年1月1日,开始对雇用年轻母亲从事兼职工作的雇主减免缴款:雇主通常应根据每名员工毛工资的27%缴纳社保款项,如果雇主在年轻母亲结束育儿假回来工作时让她与另一名新雇用员工分担先前的职位,且可以兼职工作,那么3年内雇主为这两名员工缴纳的社保费比例都降至20%。这意味着公共应付税款总额可减少约25%。

32.“工作场所保护行动计划”是政府最新的主要举措之一,它是另一项旨在帮助有年幼子女的母亲就业的缴费减免措施,头两年减免28.5%,第三年减免14.5%。此外,55岁以上和25岁以下的雇员还获得补贴就业机会,而这个人群中妇女占了很大一部分。

33.上述现行战略的实施目前属于平等机会司的职责范围,该司在组织结构上从属于人力资源部(前国家资源部)。两性间平等机会的相关任务由平等机会司和家庭政策司联合执行。目前正在重新制订男女平等的战略。

34.人力资源部与匈牙利妇女联盟以及人口结构圆桌会议合作;前者是由16个组织构成的伞式妇女组织。后者(由来自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和科学界知名专家组成)有单独的工作组处理协调家庭与工作生活,以及男女平等的相关问题。圆桌会议通过按主题组织的工作组开展工作,向政府提供建议。

35.原先的全国平等机会网络于2012年进行了重组,更名为家庭、创造机会和志愿者之家网络。家庭、创造机会和志愿者之家网络的工作和全国平等机会网络一样,由人力资源部的平等机会司协调。网络成员包括19个县和首都的家庭、创造机会和志愿者之家。平等机会司为网络的活动制定专业目标,规划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任务,以及对工作的实施以及网络的运营进行职业指导和监督。平等机会司与家庭政策司、青年人事务司和平等待遇事务局合作开展协调工作。

36.在网络内运营的地方办事处通过活动促进最频繁遭受歧视的弱势群体融入社会,并在地方一级实现政府与该领域相关的专业政策目标。

37.它们的活动重点关注以下歧视理由和导致不利处境的因素:

残疾

性别

年龄(特别是青年人和老年人)

赤贫(特别是罗姆人、儿童以及居住在处境不利的居民区的人群)

此外,对家庭予以了特别关注。

38.家庭、创造机会和志愿者之家特别重视提高目标群体对志愿活动重要性的认识。该网络活动的目标群体包括:

由于上述歧视理由而遭受负面歧视的群体,以及从事相关工作的公民和教堂利益群体和慈善及其他支助小组;

国家和地方政府管理机构的同事;

营利部门组织的经理和人力资源部门员工;

居住在特定县城的公民

39.网络工作的优先事项是:

实施改进社会意见和加强容忍的专业方案,目标是提高意识、提高认识并消除对遭受上述形式歧视的弱势群体的偏见,以及由于缺乏亲身经历而产生的陈规定型观念;

设立专业工作组,目的是在地方一级协调旨在为最经常遭受歧视群体改善条件和机会的倡议和方案,促进利益集团、慈善组织和其他支助小组之间的合作和对话;

使在网络所代表的专业领域中具有优先地位的专题更加充分和经常地出现在地方媒体和地方决策过程中;

在组织鼓励家庭生活的方案方面开展合作,并调解和组织实用的家庭支助服务和促进有利于家庭生活的雇用做法;

为针对因所界定的歧视理由而遭受负面歧视影响的群体开展利益保护活动并提供服务的县级组织编制一个数据库,并不断进行更新。

40.和先前所有政府任期内设立的其他理事会和委员会一样,男女社会平等理事会的工作受到了公共行政和司法部的审查。相应地,政府通过了一项关于理事会工作条件的新规定(关于审查根据法律或规范公共合法组织的文书建立的机关的第1158/2011号政府决定)。在最终确定部门构架并通过新的两性平等战略之后,相关理事会便能开始工作。

41.家庭事务和人口理事会将是一个史无前例的新机构。该理事会将独立于男女平等理事会运作,但两个理事会的工作可能会涵盖相同的一些组织。

临时特别措施

对问题清单第7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42.与先前的《宪法》类似,根据《基本法》第十五条的条款,在匈牙利的宪法制度之下存在着适用正面差别待遇和机会平等措施的可能性。根据《基本法》第十五条第(4)和(5)款,匈牙利采用特别措施为平等机会的实现提供支助,并采用特别措施保护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平等待遇法》第11款将宪法法院在这个问题上已经采用的做法载入法律,并具体规定了给予优待的宪法限制,具体如下:

“第11款

(1)根据对某一明确指定的社会群体所作的客观评估,为消除机会不平等现象作出的规定,不应被视为违反平等待遇要求,前提是

(a)该规定的依据是一项法案、法律授权签发的一项政府决定,或是一项集体协定,且该规定的有效期是确定的,或在满足某一确定条件前有效,或者

(b)依照选举程序法的规定,在执政党或代表机关选举期间,或在党内提名候选人期间,根据党派基本规则要求实施这一规定。

(2)第(1)段所界定的规定不得侵犯任何基本权利,不得保证获得无条件的优势,不得排除对单个标准的评估。”

43.关于上述问题,所述宪法和法律规则允许实施促进机会平等的措施,包括妇女配额。但是,创造平等机会的方法有很多,配额制度(如委员会在先前意见的第25款中所述)只是其中之一,因此可以通过多种方法,利用多种手段促进目标群体得到平等机会。

44.支持批准配额制度的人提出实施正面差别待遇的宪法可能,根据这种可能,立法者可以为处于不利境地的社会群体确定优势。在宪法法院第9/1990 (IV. 25.)号决定中,根据对宪法的激进解读,对宪法第70/A条第(3)款理解如下:“如果任何(不与宪法冲突的)社会目标或任何宪法权利只有在不实现最狭义平等的前提下才能实现,那么这种正面差别待遇不可被视为违宪。禁止限制最广义的正面差别待遇,并因此,对事关尊严平等的歧视的禁止以及宪法中明确规定的禁止,都将被视为基本权利。”

45.“作为一个符合社会利益的目标,社会平等或许优先于个人利益,但不可优先于个人的宪法权利。”这意味着实行正面差别待遇有两个条件:它不能侵犯基本权利,也不能侵犯《基本法》第70/A条第(1)款界定的普遍权利平等。宪法法院适用合理性标准对后一项条件存在作出裁定,而对前一项条件的裁决则采用的是必要性/相称性标准。早先已经作出裁定的结论仍被视为有效,因为现行《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与先前《宪法》的相关规定有着相一致的内容。在春季的一项裁决中,宪法法院指出,只要《基本法》中的一项规定与不再有效的《宪法》中的规定相同,那么宪法法院基于前《宪法》作出的判决将依然有效,因此如果理事会的裁决与之背离,就必须提供正当理由。

陈规定型观念

对问题清单第8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监管背景

46.现行媒体监管最重要的目标之一,是在不(过度)侵犯其他宪法权利的前提下尽可能确保最大程度的新闻自由。新闻自由是一项基本宪法权利,其落实的主要限制之一是在媒体提供内容的活动中必须尊重人的尊严和人权。

47. 2010年关于新闻自由与媒体内容基本规则的第104号法(《新闻自由法》)和2010年关于媒体服务和大众传媒的第185号法(《媒体法》),没有包含关于禁止歧视或两性间歧视的明确规定。自然,这并不意味着媒体理事会不能实施《基本法》第九条中规定的媒体领域的宪法要求。根据《新闻自由法案》第14条第(1)款,媒体服务供应商有义务在它们传播的媒体内容中保持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凭借这一规定,媒体理事会便能够采取措施打击针对妇女的负面歧视以及污辱妇女的媒体内容。新媒体法获得批准后,媒体理事会2011年主要对视听媒体服务活动进行了调查,发现特别是在所谓谈话节目和真人实境节目中存在这种性质的法律侵权行为。当局法律做法的主要案例见附录中的附件1。

新闻节目中妇女的代表性

48.国家媒体和信息交流署监测司对媒体中妇女的代表性展开了多次调查。在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对新闻节目进行的调查中,监测司发现,与人口中妇女所占比例相比,新闻节目中妇女的代表性严重不足。但这种现象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政治生活通常“由男性支配”,国会中只有9%的议员为女性。由于新闻节目的主要任务就是提供有关公共事务的信息,有鉴于上述原因,男性在新闻播报中出现的情况要多得多也就不足为奇了。

新闻节目中出现的人物性别(百分比):N=117634

男性

女性

总数

78.3

21.7

(详情见附录中的附件2)

培训和教育工作

49.国家媒体和信息交流署在其活动中非常关注媒体中不同社会群体和特别社会问题的代表性。因此,除了残疾人和民族、族裔及宗教少数群体之外,它还注重为男女创造平等机会和预防两性间的负面歧视。

50. 2012年,国家媒体和信息交流署启动了名为H95的新媒体理解项目。根据计划,培训中心的学员可以参与适合他们年龄段的课程,学习解读媒体内容,以当地的价值观来看待它们,并了解不同的广告技巧。对媒体更好的了解又将帮助他们适当处理媒体向他们呈现的陈规定型观念。

51. 2012年的另一项创新是,在国家媒体和信息交流署的支持下,公共服务媒体学院基金和彼得·帕兹马尼天主教大学联合推出了一个为期四个学期的专业继续培训课程,目标任务是为记者和创作者提供专业准备。课程的内容之一就是管理和避免公共服务节目中的陈规定型观念。

52.最初于2001年通过的针对媒体理事会和公共服务媒体雇员的公共服务行为守则,确定了一些他们工作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行为守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第(J)条下所载的保持对个人权利和人权的尊重。根据这一条,媒体服务和在制作节目过程中,应该根据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尊重所有形式的人的尊严和基本个人权利。虽然没有在行为守则中明确指出,但两性间容忍的原则以及禁止负面歧视妇女的原则也包括在内。在公共服务媒体学院举办的课程中,必须特别注意这些价值观。

国家媒体和信息交流署与利益集团的接触

53. 2011年2月16日,国家媒体和信息交流署署长安娜玛丽亚·绍洛伊与匈牙利妇女联合会举行了一次意义重大的会议。匈牙利妇女联合会起草了一份与新媒体法相关的保护妇女和家庭宣言。妇女联合会的目标是呈现一种健康的女性理想,促进妇女在家庭、工作场所和公共生活中实现自我。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对问题清单第9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54. 2007年以来,面向妇女与亲属间暴力行为受害者的危机管理系统经历了根本改变。(2005年,该方案作为试点项目开始实施。)

55.匈牙利自2011年提交国别报告以来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如下:

2011年两所新危机中心通过投标获得了参与的机会。

2012年,又有两所新危机中心通过投标与危机管理方案挂钩。

2011年至2012年期间,服务系统中总共增加了21个场所,使得过去两年里全国范围内的场所数量从77个增加到98个。目前正在运营的危机中心有14个,此外还有4处中转住所和一个人口贩运受害者庇护所。2012年这个系统将得到扩充,增加秘密庇护所数量,目前为生命处于严峻危险之中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或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29个庇护场所。

56.(根据2011年关于危机中心活动的专家报告)危机中心最经常提供的服务包括:寻找安全住房解决办法,帮助解决生活方式相关问题,寻找并管理收入来源,评估与外部相关方的关系,加强父母的作用,心理咨询,调解卫生保健服务,以及提供社区方案。除了上述服务,法律和育儿咨询也很常见。危机中心与国家危机管理和信息电话服务机构保持密切(日常)联系,同时还与地方和受害者居住地的主管家庭支助和儿童福利服务部门、县政府办公室司法部门的受害者支助服务、法院、市政厅和镇公所、地方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区护士、家庭医生、儿科医生、医院工作人员、精神病医生等)、警方、临时家庭、母亲之家、地方教育机构保持联系,并在必要时与监护主管机构和其他主管机构、官方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保持联系。

设计了一个系统,为危机中心和中转住所提供以赠款为基础的资金和统一数据。与之前逐年为危机中心和中转住所的运营提供预算资金的做法不同,于2012年签署了一项三年框架合同,创造了比以往更加稳定和更可预见的运营条件。

2011年,该部为所有危机中心和中转住所起草了“专业指令”,界定了服务目标、目标群体、具体服务及其背后的指导原则、产出指标和确定的组成部分。

各中心接收匈牙利全境内的受害者,一旦出现空位,便立即通知国家危机管理和信息电话服务机构,或最晚在24小时之内通知。一天的任何时刻都可以接收填补空位者,而机构有义务为确保做到这一点而安排值班。重要的是强调这些中心不只在大城市运营,只要受害者需要帮助,子任何地方都可以联系到它们。

2011年,1997年关于保护儿童和监护管理的第31号法律的一份修正案为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安全住房和全面服务的危机中心和相关中途住所的运营提供了适当的监管背景,同时也为它们提供了适当的定义。这项法律确定了危机中心和中途住所的定位,将它们纳入临时家庭的范畴。此外,福利部关于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机构的专业工作和运营条件及其提供个人照料的员工的第15/1998 (IV. 30.)号决定的修正案包含了有关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的危机中心的规定。

2011年以来,国家公共管理研究院的在线课程开设了一项为期30天的课程,名为“社会机会平等”,该课程为公务员提供了针对家庭暴力主题和两性间社会平等问题提高认识、形成看法并产生敏锐性的模块。

对问题清单第10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57. 2012年6月25日,国会通过了新《刑法》,该法将于2013年7月1日生效。首先,重要的是请大家注意到关于性侵犯罪的章节有了一个新标题。新《刑法》中相关章节的标题不再是“违背性道德的罪行”,而是“侵害性生活自由和违背性道德的罪行”。新《刑法》在单独的罪名下(第196款)规定了对性强迫的惩处。在这项罪名下,对强迫他人发生或容忍性行为者可判处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情节严重的案件中(侵犯对象未满18岁、或侵犯对象是肇事者的亲属或被其抚养、受其监护、照料、或接受他的医学治疗,或侵犯行为是通过滥用其他权力或对受害者的影响力实施的),可判处两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情节最严重的案件中(侵犯对象未满14岁),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8.与强奸和暴力性侵犯不同,在性强迫的案件中,不需要证明存在暴力行为或对生命或身体完整的直接威胁,因为这种犯罪只是通过强迫实施(不顾受害者的抵抗)。考虑到暴力行为或威胁不是定罪的条件,受害者的抵抗未必是身体的抵抗,也可以是内心的坚持或明确表明不同意(例如,如果一人因受到勒索而被迫发生性行为)。

59.有了这项法律,匈牙利从2013年7月1日起便遵从了2007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中第21段的内容。

60.如果强迫他人发生或忍受性行为时施以暴力,或直接威胁其生命或身体的完整,根据新《刑法》这种行为应被归为性暴力,在一般案件中可判处两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重要的是强调,在现行《刑法》中,性暴力的罪名取代了强奸和暴力性侵犯的罪名;将两种罪名合并简化了举证过程,也起到了体谅受害者的作用(因为无论受害者是被强迫发生性行为还是严重猥亵行为,都没有区别)。侵犯未满12岁者的行为将继续被归为法定强奸罪(因此与未满12岁者发生性行为的人,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或强迫手段,也犯下了性暴力罪)。

61.关于重复犯罪,现行《刑法》和新《刑法》都仅包含了涉及惯犯的条款,但在单纯的重复犯罪案件中(无法确立惯犯行为),法院可以将此作为一项加重情节来考虑。

62.惯犯指的是先前曾故意实施犯罪,并已因此罪行被判刑,而在刑满释放或刑罚无法继续实施后3年内再次故意实施犯罪者。多重惯犯指的是曾被作为惯犯定罪而在最近一次刑满释放或刑罚无法继续实施后3年内后再次实施可以被判刑的罪行的人。暴力多重惯犯是指连续三次均对他人实施了暴力罪行的多重惯犯。对他人实施的暴力罪行载于现行《刑法》第137款第17项,和新《刑法》第459 (1)款第26项。

63.基于以上所述,可以确定的是,与补充性问题的内容正相反,暴力多重惯犯不属于暴力罪行的一部分,而是犯罪者的一种,除了有关惯犯的条例中所包含的内容之外,依照法律,这类犯罪者面临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另见:现行《刑法》第47 (4)款(c)项、第85 (4)款和第97/A款,以及新《刑法》第38 (4)款(b)项、第44 (2)款a)项、第81 (4)款和第90款。]

64.与未满18岁者(无论其性别!)发生性行为(性交或其他违反道德的严重行为)目前是应受处罚的,2013年7月1日之后,这些行为将依照下列罪行受到处罚

罪行描述

现行《刑法》

新《刑法》

与未满12岁者发生性行为

强奸或暴力性侵犯

性暴力

强迫未满12岁者发生或忍受性行为

强奸或暴力性侵犯

性暴力

以暴力或威胁生命或身体完整性的手段强迫未满12岁者发生或忍受性行为

强奸或暴力性侵犯,加重情节

性暴力,加重情节

与12岁以上未满14岁者发生性行为

猥亵罪*

性虐待**

强迫12岁以上未满14岁者发生性行为

强迫罪

性强迫,加重情节

以暴力或威胁生命或身体完整性的手段强迫12岁以上未满14岁者发生或忍受性行为

强奸或暴力性侵犯

性暴力,加重情节

与14岁以上未满18岁者发生性行为

除特殊的猥亵罪案例外不予处罚***

除儿童卖淫和特殊的性虐待案例外不予处罚****

强迫14岁以上未满18岁者发生性行为

强迫罪

性强迫,加重情节

罪行描述

现行《刑法》

新《刑法》

以暴力或威胁生命或身体完整性的手段强迫14岁以上未满18岁者发生或忍受性行为

强奸或暴力性侵犯

性暴力,加重情节

* 在某些猥亵罪的案件中 ( 严重猥亵行为 , 不成功的引诱 ) 对主体有特殊规定 , 只有年满 18 岁者可被定罪。

** 只有年满 18 岁者可以被判处犯有在新《刑法》中取代猥亵罪的性虐待罪。

*** 与以换取报酬为目的的未满 18 岁者发生性关系或实施严重猥亵行为的人犯有猥亵罪。

**** 支付报酬与未满 18 岁者发生性行为的人 , 根据儿童卖淫法应受到惩罚 ( 目前的有效罪名 : 猥亵罪 ) 。年满 18 岁者通过滥用权力或影响力与年满 14 岁但未满 18 岁者发生性关系犯有性虐待罪。委员会 2007 年结论性意见第 21 段建议 , 提高同意年龄 ( 14 岁 ) , 但匈牙利法律在社会和道德层面都得到承认 , 并与欧洲准则相一致 , 因此这个建议不能 接受。我们谨此说明 , 《 纽约公约 》 以及欧盟和 欧洲理事会 发布的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剥削的国际文书 , 都没有提及有关同意性关系的具体年龄。

数据

65.关于强奸罪、严重猥亵行为和猥亵罪的数据如下。

强奸罪:2009年对77名成年男性依法定罪,2010年为81人。

严重猥亵行为:2009年对99名成年男性依法定罪,2010年为89人。

猥亵罪:2009年对57名成年男性依法定罪,2010年为46人(《匈牙利的男女――数据手册》,中央统计局,布达佩斯2011年。第195页。资料来源:国家司法理事会办公室)。

人口贩运和性剥削

对问题清单第11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66.取代第2002/629/JHA号理事会框架决定的第2011/36/EU号指令于2011年4月5日发布。通过该指令的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6日。匈牙利通过该指令的程序正在进行中,而新《刑法》已经得到接受。加大了惩罚力度,罪名结构也依照指令得到改变。鉴于指令提供了与国际公约相一致的对人口贩运行为的定义,通过指令即意味着《刑法》的条例与国际公约相一致。

67. 2001年1月至2001年12月期间在人口贩运问题方面实施了下列程序:

犯罪形式

已登记调查数量

人口贩运(基本犯罪形式)

1

为劳役进行的人口贩运

1

为性交或鸡奸进行的人口贩运

12

为性交进行的人口贩运

1

对罪犯照料、监管、管理或治疗的人实施的人口贩运

0

为使用武力或威胁进行性交的人口贩运

1

为劳役未成年人进行的人口贩运

1

为性交或鸡奸而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人口贩运

1

总数

18

(2011年的法院判决载于附录中的附件3)

68.《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是打击人口贩运行为的依据,它确立了基本原则,并明确了参与或涉及预防、执法和向受害者提供帮助活动的主体。必须在国际合作和国家行动计划的基础之上以综合的方式处理人口贩运问题。所采取的行动必须包括预防、执法和向受害者提供帮助等方面。为了能够以综合的方式应对人口贩运问题,有必要在编写战略时让来自政府、司法系统和非政府部门的所有利益攸关方参与其中。

69.内政部下的欧盟代理国务秘书处是匈牙利负责协调打击人口贩运措施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处理人口贩运问题。该机构确保不同国家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并在国家、欧洲和国际一级负责在匈牙利采取的打击人口贩运措施。如下机构参与了国家协调机制:

外交部

国家资源部

移民与归化办公室

匈牙利国家警察总部,预防犯罪司

国家调查局,打击人口贩运组

公共检察官办公室

布达佩斯大都市法院

国家法院署

受害者援助服务部

国家危机管理中心

国际移民组织

运营人口贩运受害者庇护所的非政府组织合作伙伴

70. 2008-2012年打击人口贩运的总体和具体目标及工具载于第1018/2008 (III. 26)号政府决定。2013-2016年战略目前正在制定过程中。

71.由于人口贩运受害者遭受了创伤,他们有权享有安全的住所以及在为人口贩运受害者设立的受保护住所内接受医疗检查和咨询。受保护的住所由一个非政府组织在人力资源部的支助下运营。人力资源部提供资金,并检测和评估受保护住所的运营情况

72.在这些受保护住所,会尽快向人口贩运受害者提供膳宿,稍后再由受害者援助服务部处理确认事宜。受害者接受国家危机管理和信息服务中心的管理,该中心发挥着调度中心的作用。受害者还有权使用受害者援助服务部的服务,包括精神、心理和经济支助。使用服务的条件是关于人口贩运的刑事诉讼已在进行中。

73.来自第三国的受害者也有权在同样的条件下使用服务,以促进他们自愿回国后融入社会。在大多数案例中,匈牙利是受害者的国籍国,受害者被贩往荷兰、瑞士、奥地利、德国和联合王国(买卖工人)。匈牙利也是来自巴尔干地区(例如塞尔维亚、科索沃)和中国的受害者抵达欧洲时的中转国,但案例较少。

74.关于提高社会认识,匈牙利最近成功建立了一个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网站(www.thb.kormany.hu)。网站载有现有资料、贩运人口迹象标志(依照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文件《贩运人口的迹象标志》),以及为普通人准备的一张清单,向他们提供了有关人口贩运活动以及如何预防的适当知识和资料。在西盖特音乐节上还进行了一次提高认识的活动,受众约1,000人,包括100名荷兰人。我们的一项活动以需求面为目标,寻找那些以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的受害者的嫖客。活动期间,在布达佩斯、巴拉顿湖以及奥地利边境附近的加油站张贴了海报。很快将在欧盟的资助下推出一个新项目,名为“在国籍国和目的地国预防以劳役为目的贩运人口行为的综合举措”,旨在消除为强迫劳动进行的人口贩运。在欧盟委员会的支助下,治安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教师和儿童保护工作人员会持续接受不同项目的培训。此外,还为法官举办了特殊课程。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对问题清单第12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75.根据国内调查,妇女在管理层中代表人数不足的主要原因是妇女在家庭和工作中所扮演角色的冲突。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家庭对于匈牙利人来说格外重要,有代表性的调查显示,63%的受访者认为没有子女的生活是不完整的(2000年)。匈牙利政府最重要的努力之一是帮助妇女在工作和家庭生活之间找到平衡,我们认为,这是妇女在工作中获得提拔和认可的一个基本前提。根据我们的经验,采用配额制这样的直接干预无法取得突破,事实上,如果被提拔者没有被提拔的资格会遭致他人的愤恨。直接干预仅对具有象征意义的个别领域有效,而这对于找到问题的真正解决办法――即充分理解妇女作为一个整体所承担的额外负担,并对这些负担进行更加公平的分配――几乎没有任何影响。已宣布的目标十分重要,而其所产生的结果也是社会所乐见的。这就是,一方面实现妇女个人的自我价值以及相伴而生的额外物质和道德利益,另一方面为造成威胁欧洲的人口危机的原因找到解决办法。正因如此,匈牙利在轮值欧盟主席国期间特别重视就促进工作和家庭之间的更好平衡交换看法和介绍良好做法。

76.我们认为广泛而全面地运用下列工具将有助于实现目标:灵活工作时间的机会、发展子女的日托服务、对休育儿假的年轻母亲进行进一步培训、与工作单位继续保持联系、灵活的假日制度、为人力资源部门提供激励机制并塑造他们的态度、对为家庭提供便利的工作单位给予认可和奖励、塑造社会的态度、鼓励男性在家庭生活中发挥更多作用(父亲的陪产假、父亲也有权休育儿假)、以及让祖父母更多参与照料幼儿。

教育

对问题清单第13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国家教学大纲中的不受歧视和性别平等权利

77.国家教学大纲是规范公共教育内容的最重要文件(Nat)(关于国家教学大纲的出版、采用和适用的第243/2003. (XII. 17)号政府决定)。该决定在关于学校教育的共同价值观中指出,除其他外,国家教学大纲的精神是由国际法令和关于性别平等的匈牙利法律资源所确定的。(第二节)

78.旨在发展社会和公民技能的知识传授,“基于对民主和公民的概念以及公民权利的了解和对人权的完全尊重”。“发展教授对个性和人权的尊重、……与年龄相符的对社会问题的社会敏锐感和开放态度、……机构民主制度的使用以及有关平等待遇和平等机会的知识和技能”是一个优先发展任务。

79.根据国家教学大纲,与参与社会生活有关的知识中包括了两性平等和不歧视相关基本概念的知识。国家教学大纲还阐述了积极态度的交流,这种交流是以对人权的完全尊重、包括对平等和民主的尊重,对在各个级别参与民主决策过程的开明态度,以及对社会凝聚力和他人价值观的尊重为基础的。

80.新国家教学大纲(关于国家教学大纲的出版、采用和适用的第110/2012. (VI. 4)号政府决定),将于2013年9月开始对新升学(一年级、五年级和九年级)的学生生效,该大纲也包含了人权教育的内容,包括对于两性平等的认知和态度。大纲指出,正如《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和国际宣言中所载,民主是一种公民素质,基于对公民概念的认知和对公民权利的了解。(第二节)

81.大纲特别强调积极态度的交流,这种交流有助于维持对平等、民主以及宗教和族裔多样性的尊重。国家教学大纲要求,在向学生教授的基本概念中必须包括有关平等、不歧视和社会的基本概念的知识,并要求学生学习普遍接受的行为守则。

82.此外大纲要求,在教育过程中适用教学机构解决方案时,必须建立有助于合作和平等学习机会的组织形式。为了防止出现排斥学生的现象,要求了解学生的个性和社会文化背景,并应用提高学习效力的教学方式。

在学校取得的进步,以及扶持处境不利人群和多重处境不利人群(包括罗姆人学生)取得学业成功

83.公共教育系统没有收集或登记有关族裔的统计数据。目前在教育领域采取的措施旨在改进对教育的尊重、弥补不利处境并改善学生在学校的表现。这些措施依据的是以低社会经济地位――处境不利和多重处境不利背景――为基础的指标。这些在族裔方面中立的指标与经合组织国际学生评估方案(OECDPISA)中使用的社会文化指数相一致,并考虑到了一些研究成果,即影响很大一部分罗姆人学生的问题(学前准备不足、辍学等)并不是其族裔出身造成的,而是其社会和健康状况造成的。国内对罗姆裔学生的资金捐助情况见附录中的附件4;欧盟对罗姆裔学生的资金捐助情况见附录中的附件5;公共教育系统中男女学生的成绩见附录中的附件6。

84.关于以上所述,需记住统计收集的不是个人数据而是分类数据,因此我们无法提供有关罗姆女童辍学率和自修生身份的统计数据。

85.在匈牙利,学生的学习机会、在校成绩、职业选择、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成功与个人和家庭的背景社会经济指标存在强烈的关联。考虑到这一点,干涉领域和发展趋势的目标便是缓解社会和区域差异,以加强教育和培训系统在打击社会排斥中发挥的作用,减少过早辍学的学生数量,并弥补不利处境。

86.政府的战略措施(《国家社会融合和罗姆人战略》,“为孩子创造更美好未来(Legyen Jobb a Gyerekeknek)”战略,《罗姆人融入十年方案战略计划》)以及TÁMOP措施,为这些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支持,而旨在落实《欧盟2020战略》目标的《国家改革方案》特别注重实现这些目标。

87.加强幼儿教育也有助于促进学业成功,措施包括:从2014年起提高年满3岁幼儿强制入托的比率,2011年底推出了旨在增加托儿所数量的项目(DAOP-4.2.1-11,ÉAOP-4.1.1/A-11,ÉMOP-4.3.1/A-11,KMOP-4.6.1-11),为多重处境不利的幼儿入托提供支助,强制多重处境不利的幼儿入托,以及托儿所发展方案。

88.国家教学大纲特别关注促进基础技能的获取,从而改善后续教育的效果,并降低学生辍学的风险。

89.技术培训和融入方案帮助处境不利和多重处境不利的学生取得学业成功(见:人力资源部第20/2012. (VIII. 31)号决定)。旨在消除学生的社会地位和发展程度所造成的不利条件的措施对以下方面提供了支助:融合学习、机构发展、教学创新、支持对多重处境不利学生的个性化教学、学校和社会的合作以及将与家长保持联系作为优先事项。

90.目前,该方案覆盖了项目规定区域约四分之一的小学和逾7万名学生,每年从中央预算中获得约70亿福林的资助。

91. 2013年9月起开始执行的“Híd(桥梁)”方案(2011年第190号法律第14款)下的新公共教育系统推出后,便有可能安排一个学年用来补习,以帮助学生完成初等教育,促进在职业学校取得学业成功,鼓励学生不间断地继续深造和扩大拥有专业资格者所涵盖的范围。

92.为了使学生顺利进入中等教育机构并继续在学业上取得成功,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这给许多家庭造成了困难。为了消除这个难题,制定了一些方案为处境不利和多重处境不利的学生创造机会,帮助个人发展,这些方案采用现代和有差别的教学方法,并提供辅导帮助(如:“Arany János”方案,“Tanoda(学习中心)”方案(TÁMOP 3.3.9)以及“Útravaló”资金捐助方案)。

93.实施“第二次机会”方案(TÁMOP 3.3.9.)旨在帮助未完成中等教育、辍学离开教育系统和在一些情况下超出了义务教育年龄上限的年轻学生获得中学文凭,并通过采用对个人需求作出回应的新助学方法减少学生不及格现象。

94.得到欧盟支持的强化教育实现机会平等功能的发展项目,旨在改善教育质量,并通过特别针对支持处境不利地区的方案和综合干预措施,促进教育机构在专业领域和社会领域之间的合作。

95.优先项目TÁMOP 3.3.1“教育中的机会平等和融合”,旨在扶持多重处境不利的学生取得学业成功,制定实现这一目标的专业内容,培养并改进实现这一目的的专业能力,维持必要的专业能力,使公共教育机构的发展和中央发展相协调并加以宣传,以及为各项方案提供质量保障。

就业

对问题清单第14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女企业家

96. 2007年至2011年期间,女企业家人数持续减少。根据中央统计局的统计,2011年匈牙利有138,200名女企业家,与2010年的数字相比减少了近9,000人。原因之一是经济危机导致微型和小型企业大规模倒闭。(同一期间男企业家的人数也有所减少,但幅度较小。)所有企业家中女性所占比例在31%和32%之间波动,2011年为31.2%。这意味着女企业家所占比例可被视为基本不变。

基于性别的工资差异和为推广同工同酬原则采取的措施

97.根据欧统局劳动力调查(EUROSTAT LFS)的数据,匈牙利的男女工资差异如下:2007年为16.3%;2008年为17.5%;2009年为17.1%;2010年为17.6%。尚未获得2011年的数据。因此,根据欧统局的数据,自2007年以来匈牙利基于性别的工资差异维持在17%左右,接近欧盟平均水平。

98.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根据其他统计资源,匈牙利男女工资差异比这要小。根据中央统计局的年度数据,2007年的差异为14.6%,2008年为13.2%,2009年为13.7%,2010年为14.8%,而2011年为14.8%。根据经合组织提供的数据,基于性别的工资差异更小。他们的数据显示2008年时的差异为3.6%,2009年为3.9%,2010年为6.4%。数据组的差异取决于计算方式、数据结构、被纳入考虑的工资构成、时间单位和平均价值,这解释了为什么不同统计数据之间会存在差别。

99.根据中央统计局的数据,在2002年之前,两性收入的差异(基于男女在国民经济层面的平均总收入)在20%以上。2002年之后这段时期两性工资差异显著缩小,跌至10%至11%左右,这主要是2001至2003年对公共部门工人大幅加薪的结果(例如公务员工资几乎增长了50%),这一举措主要提高了妇女的平均收入。(因为公共部门女性员工占68%,而工商业部门只有38%。)

100.我们认为,不同的统计部门和统计集合所衡量出的匈牙利两性收入差异,仅在有限的程度上是由违反法律义务和男女同酬原则(直接体现在工资中)的做法造成的。这种差异主要是由其他因素造成的,例如不同就业结构、工作表现和工作环境等。在各界妇女中促进平等的所有措施和方案也对妇女的收入有着积极影响。

101.在匈牙利,雇主没有义务收集所雇用人员基于性别的收入数据,而对任何收入差异的审查都基于对不同职位和职业的比较以及对所做工作价值的分析。因此,在集体工资谈判协商中,不会引发雇主的法律义务或相关义务的履行。尽管如此,作为集体工资谈判协商的一部分,社会合作伙伴可以就男女工资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不过,没有资料说明在最近的部门工资协商或工作单位工资协商中是否实际出现这些问题。

102.基于从集体协议的强制性登记系统中获得的数据,可以得出2007年与工商界雇主签署的集体协议中有18%包含了与妇女特别相关的条款,相当于集体协议所覆盖总人数的16%,所有员工人数至少为5人的企业所雇用员工总人数的4%。

103.除了强制规定的国家最低工资,以及对需要至少中等教育背景的职位的强制最低工资保障之外,集体工资协议中同样强制性的薪金标准和所包含的薪金项目也有助于实现男女工资平等。

妇女就业状况

104. 2012年第一季度,15至64岁妇女的就业率为51.5%,失业率为10%。(相比之下,2001年第一季度的就业率为50.2%,失业率为11%。)

105. 15至60岁妇女各年度的就业率和失业率如下:2007年就业率为51.7%,失业率为7.7%;2008年就业率为51.8%,失业率为8.1%;2009年就业率为49.9%,失业率为9.8%,2010年就业率为50.6%,失业率为10.7%。2011年,15至64岁妇女的就业率为50.6%,失业率为11%。(资料来源:中央统计局)

106.匈牙利妇女就业率较低的主要原因是子女尚年幼的母亲参与劳动力市场的程度低,但除了她们,未满25岁的年轻人、教育程度低的人以及55岁以上的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都代表不足。

107.抚养年幼子女的妇女,就业率严重低于欧盟和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平均水平。抚养6岁及以下子女的妇女的就业率只有34%,而欧盟的平均水平是58.9%。(资料来源:欧统局收入结构调查)

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就业

108. 2008年开始获得公共和私营部门就业总数和分布的比较数据。在公共部门,男女人数之比在一比三和二比三之间持续波动,即公共部门女性雇员人数为男性雇员人数的两倍。女性雇员人数在500,000人的区域内浮动,2008年为497,300人,2009年为517,100人,2010年为531,300人,2011年由于公共部门裁员人数减少至497,100人。裁员对男女雇员的影响大体相当,减编之后,公共部门女性雇员所占比例保持在67.7%。(2008年这个比例为68.9%,2009年为69.1%,2010年为68.8%。)

109.私营部门女性雇员人数在120万左右,大约相当于私营部门雇员总数的40%。2008年女性雇员总数为1,271,300人,2009年为1,219,900人,2010年为1,227,300人,2011年为1,257,600人。(以上数据占当年私营部门雇员总数的比例从40.3%至40.9%不等。)

110.根据就业妇女总数,在公共部门(包括公务员)和私营部门工作的妇女人数比例如下:2008年就业妇女的72%在私营部门工作,28%在公共部门工作;2009年为70%比30%;2010年为69.8%比30.2%;2011年为71.7%比28.3%。(资料来源:欧统局劳动力调查)

部门间的分布

111. 2008年至2011年之间,就业妇女在主要部门之间的分布基本没有变化。就业妇女约有2.5%从事农业,20%从事工业,77.5%从事服务业。妇女占服务业雇用劳动力总数的55%以上,而农业中的这个比例约为25%,工业中的比例在30%左右。在教育、社会和医疗保健方面,妇女的代表人数显著过高,超过77%。此外,金融和保险业的大多数员工也为女性,比例在67%左右。

112. 2007年至2012年间促进妇女就业的方案参见附录中的附件7。

社会保险养老金

113. 2010年关于修订特定养老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第170号法第18条第(2a)至(2d)款,对1997年关于社会保险养老金的第81号法作了补充。根据新法律,只要她们符合养老金权利要求的工作年限至少达到40年,则无论年龄,妇女均有权享有全额养老金,除非她们与第三方存在的法律关系使得她们在获得全额养老金之日起能得到保险赔偿金。这项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确立长期就业妇女的养老金福利(提前退休),并承认妇女(在家庭和工作中)扮演的双重角色,认可她们在维系家庭的同时长期工作的成就。

114.实施了全额养老金福利之后,1951年至1957年之间出生的妇女将是第一批有机会在养老保险制度下定期领取补助金的妇女。

115.在计算该项福利的基数时考虑到了作为企业家或公司合伙人(或是作为公共部门雇员、公务员、公共官员)的长期工作年限,或是开展其他有酬活动的时间,以及养育子女所花费的时间(享受产假支助、育儿补贴、育儿支助、子女抚养支助的时间)。

116.从事有酬活动或以上所列抚养子女活动至少满40年的妇女,无论年龄,都有退休的权利。妇女必须从事有酬活动至少满32年才有资格提前退休。但如果申请人在自己家中抚养了5名或更多子女,所需从事有酬活动的时间便可削减。对于因抚养严重残疾子女(无论是亲生还是收养)而享有育儿福利的妇女,所需从事有酬活动的最低年限则从32年减至30年。

117.就退休福利而言,对妇女在自己家中抚养的子女的定义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子女,无论该子女是与申请人有血缘关系还是被收养,其不受申请人定期照料的时间不得超过接受日托的时间。

118.提前退休福利会对妇女的就业产生直接影响:它通过在达到退休年龄前获得养老金的机会,鼓励相关妇女承担更多家庭责任,从而使有子女的年轻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条件得到改善。

119. 2011年底,国会批准了2011年关于终止提前退休养老金、退休年龄前所获补助以及服务应缴款的第167号法律。为了平衡养老保险基金,从2012年1月1日起,只有达到退休年龄的人才可以领取养老金。受限制影响的提前退休养老金如下:早期老龄养老金、削减金额的早期老龄养老金、矿工养老金、艺术家养老金、市长早期老龄养老金、国会议员和欧洲议会议员早期老龄养老金、附有特别豁免的养老金,以及武装部队成员和匈牙利军队终身雇员的服役养老金。

120.与此同时,匈牙利政府决定不终止2011年开始实施的妇女老龄养老金福利,尽管如上所述,这种形式的养老金允许妇女提前退休,此举表明了匈牙利政府对妇女老龄养老金体制的承诺。因此,满足服务年限达40年这一要求的妇女仍然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卫生保健

对问题清单第15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121.匈牙利非常重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并为了确保卫生保健部门的条例与建议的精神尽可能相一致展开了持续监测。

122.根据1997年关于卫生的第154号法(下称:卫生法)第187条第(1)-(2)款和第(6)款,因健康原因根据医学建议而进行的绝育手术,必须在妇女获知详细信息并事先给出书面同意之后才能依照现行法律进行。妇女表示同意的书面声明将记录在病历中。匈牙利的现行法律对于“紧急绝育手术”没有任何规定。

“第187条,

(1)只有在受到影响的妇女或男子提出书面申请的基础上,才能为下列人士实施将使男女不能再生育的绝育手术

a )具有完全无限制法律行为能力且年满18岁的人;

b )在第(7)款规定的条件得到满足的前提下,未满18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

c )在第187/B条所规定的情况下,无行为能力人。

(2)当提交绝育手术申请时,医疗服务提供者指定的医生应口头和书面告知申请人他(她)或他(她)的伴侣可以使用的其他避孕方法、手术的性质、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后果及恢复生育能力的几率。

(6)应以官方文件或具有充分证明力的私人文件提交绝育手术申请。

123.基于以上所述,法律条例为落实作为病人基本权利的知情同意权提供了适当的保障。

124.目前由卫生保健与医药行业质量和组织发展研究所负责监控绝育手术和调查病人的完全知情同意情况。现在政府出资的绝育服务有统一的国家数据库,但私人医疗服务提供商进行的手术没有进行有组织的登记。因此,相关部委正计划于2012年秋季通过临床审计的形式开展一次全国性的不分部门的绝育手术审查,卫生保健与医药行业质量和组织发展研究所和主管医疗监督部门也将参与其中。负责审查患者个人申诉的主管部门自2010年以来未收到过申诉。

125.已经以书面表格的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帮助落实知情同意的要求。卫生保健专业学院的产科和妇科系已经采用了这种表格。随后,卫生政策司向匈牙利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协会、匈牙利医生协会和匈牙利医院联合会转交了一份题为“患者信息表和绝育手术的同意声明”的文件,征求他们的意见。该文件在最终敲定时考虑了所收到的意见。

对问题清单第16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126.匈牙利1992年关于保护胎儿生命的第79号法,对“性健康、生殖健康及避孕”的问题作了规定。根据该法的第2条:

(1)在初等和中等教育机构中就健康和生命的价值、健康生活、负责任的伴侣关系、有尊严的家庭生活以及不损害健康的节育方式进行教育。

(2)国家的家庭保护部门或由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授权的家庭保护部门为解决危机情况提供意见、给予援助,并在教育机构之外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信息宣传工作。

(3)国家

a )推动依需求减价的避孕准备措施和设备的获取,推动关于保护胎儿生命和节育的资料的印发,以及推动在大众传播论坛上传播这类信息。

b )推动向具有适当专业知识的母亲和全家提供的危机处理咨询系统的发展,并在提供咨询的过程中,调控国家机构与非政府组织之间有效合作的形式和条件;

c )向旨在保护胎儿生命的活动和组织提供支助,特别是那些向贫困孕妇提供物质支助的活动和组织。

d )利用劳动法规文书确保孕妇在工作场所得到特别保护;

e )此外,地方政府通过保障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补助,为孕妇及其家庭留下并抚养即将出生的孩子提供援助。

127.匈牙利提供多种紧急避孕药,所有药品都可凭医生处方购买。一些社会组织建议也应允许在无处方的情况下购买这类药品。卫生保健专业学院的产科和妇科系认为,考虑到紧急避孕药经常会产生副作用,而且需求者有可能无法获得适当信息,紧急避孕药仍应仅能凭医生处方购买。

农村妇女

对问题清单第17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128. 2007年以来,农村人口、包括农村妇女的流动得到了改善,这一部分得益于时刻表相关措施,一部分得益于基础设施开发。儿童和抚养子女者的交通出行得到了国家和地方政府社会政治优待措施的支助,以及特定交通服务供应商提供的其他工商政策优待。雇主有义务为使用公共交通上下班的雇员报销交通费。

时刻表相关措施

129.自2007年以来,变更了数千份火车时刻表和汽车路线,以提供符合农村人口需求的服务,并使工作场所、学校、公共办公室和卫生保健中心周围的交通更加便利。2007年至2012年期间,每年都与次区域协商时刻表。为了调查一年之内出现的需求,还开展了进一步的协调。在次区域一级的多轮协调中,考察了地方政府的请求和提议,在审议时刻表时也将这些内容纳入了考虑。

130.在一些汽车和火车线路上采用了相协调的固定时刻表,为居住在农村地区和首都郊区并定期通勤的旅客提供了可靠且容易记忆的时刻表。采用新时刻表结构后,接送通勤者往来主干道的区域汽车线路时刻表便与聚居区主干道大多数时间表衔接了,从而减少了众多点对点交通的时间,并显著增加了可选择路线的数量。主要来自于处境不利背景的、残疾的和携带年幼子女的旅客(他们的出行主要不是为了上下班),可使用的出行方式选择也显著增加,因此他们前往保健和社会服务部门、以及文化和教育机构也更加便利。在一些城镇,对驶往其他城镇的汽车线路在市区的路段进行了修改,使更多民众能够使用公共交通。通过大幅增加接驳火车站的汽车线路,可选择的交通出行组合数量也得到增加。这些时刻表相关措施实施之后,城市间和区域性汽车路线的时刻表将与城市当地的公交路线时刻表衔接。

131.在铁路服务方面,推出了互联网购票系统。目前正在运营之中的还有一个互联网实时列车跟踪系统,该系统改善了向旅客提供的信息质量。

132.多条铁路线上客运列车服务的重新开启也帮助增强了农村地区的竞争力。2010年,10条曾于2009年12月12日停止客运服务的铁路线又恢复了客运服务,这些线路大多位于匈牙利从经济和社会发展角度来说的贫困区域。(具体如下:4号铁路线埃斯泰尔戈姆-奥尔马什菲齐特,5号线塞克什白堡-科马罗姆,11号线齐尔茨-维斯普雷姆,14号线帕波-乔尔瑙,45号线Börgönd-沙尔博加德,47号线沙什德-科姆洛,98号线奥包乌伊桑托-希道什奈迈蒂,103号线考尔曹格-蒂萨非赖德,113号线费黑尔焦尔毛特-佐伊陶,114号线下科乔尔德-琴盖尔以及142号线凯奇凯梅特-洛约什米热)

133.在匈牙利的3,154个居住区,只有三个人口很少的社区不能借助公共交通抵达。大约三分之一的地区通了铁路。每个工作日约有3,300趟列车运行(周末为2,800趟),而主要公交运营商每个工作日运行的公交车数量约为40,000辆(周末为20,000辆)。

基础设施开发

134.基础设施开发也改进了农村地区公共交通服务的标准。

135.由于在农村地区新建了几条高速公路延伸线,现在前往县政府所在地更加方便。作为公共道路网络发展的一部分,重新修建了几条支线或重新铺设了路面,以改善往来这些区域和区域内的交通。在许多城镇附近修建了外环路,确保了快速交通,并缓解了居民区的道路压力。对居民区的大量过路车辆进行了分流,减少了交通拥堵现象,利用公共道路出行也更加快捷和安全。主干道附近居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也得到了改善

136.交通公司也启用了横跨多瑙新城多瑙河大桥的新汽车线路,这座桥于2007年通车,也是一条高速公路新延伸线的一部分。

137.一些地方政府利用招标资金对居住区内外的公交车站进行了大规模的翻新,还建设了新的公交车站、公共汽车停靠站和候车亭。通过服务供应商和地方政府的联合招标,进行一些公交总站和车站建设项目。新近重建的公交总站提供了便利轮椅和婴儿手推车出入的通道,改进了动态旅客信息系统的质量,安装了可视化旅客信息显示板;而较大的公交车站设有自动语音系统,一些地方还提供多种语言。投入运行的公交车中有越来越多的车辆设有较低的台阶、台阶升降功能和/或轮椅用坡道,还配有空调。大量车辆都设有一个多功能平台,可以固定婴儿车和轮椅,保证交通安全,此外还设有扶手系统。车辆上的车载影音信息系统达到了现代的期望值。有年幼子女的家庭或推着婴儿车的家庭更愿意使用现代车辆。在老型车辆上,有贴纸标示推着婴儿车的人应该使用哪一扇门,因为那扇门最靠近为婴儿车准备的平台。所有上述改进都让使用公共交通出行更为便捷。

138.重建铁路线之后,相关路线的旅行时间缩短了。除了翻新工作,还对一些火车站进行了改造,提供轮椅通道。对铁路车辆也进行了现代化:设有轮椅通道的电力动车组(EMU)开始在一些线路运行,而且近年来开始投入使用的许多列车车厢也适合运输自行车和婴儿车。2007至2010年期间,匈牙利购买了60台Stadler公司的创新性轻型快速区间运输电力动车组(FLIRT EMU),并在布达佩斯周边的郊区线路上开始运行。这些现代化车辆都配有轮椅通道,以及安保摄像头,以提高旅客安全系数。

139.在翻新车站大楼或建设新大楼时,特别注意确保地面没有可能导致人绊倒的障碍物,并安排了坡道或升降梯为推婴儿车或坐轮椅的人提供便利。一些新设施配备了安保摄像头和紧急电话系统,加强了旅客安全以及女性旅客的安全感。还对一些便利设施进行了更新。在车站大楼里和站台上安装了现代信息板,为旅客提供更好和更加准确的信息。语音播报系统的质量也得到改善。

140.在许多翻新或新建的火车站附近建设了停车换乘(P+R)停车场,有些地方还建设了自行车存车换乘(B+R)存车处。

141.借助招标资金建设了新的自行车道,增加了小村庄居民利用自有交通工具出行的机会。在邻近汽车站和火车站的地方修建了一些自行车存车处,更加便利人们使用公共交通。

对抚养或陪伴年幼子女者出行和通勤的支助

142.总体来说,自2007或2008年以来,在一些城市(例如:布达佩斯、德布勒森、埃格尔、考波什堡、尼赖吉哈佐、塞格德、索尔诺克),抚养年幼子女者购买季票时能够获得经济补贴。有年幼子女的父母在使用当地公共交通时,出示年幼子女的季票,便可以享受学生或退休者享有的类似折扣或免费乘车。此外,一些地方政府还提供家庭折扣票。在铁路旅客服务处还提供一种商业政策折扣,即陪伴一名或多名未满18岁儿童的一名或两名成人可以享受车票33%的折扣。而国家为多子女家庭提供团体折扣,以支持他们借助公共交通出行:当至少3名子女与父母的其中一人或两人共同旅行时,他们可以享受城镇间交通费高达90%的折扣。未满6岁的儿童可以免费乘坐公交,而学生购买车票或季票可以享受50%至90%的折扣。

143.雇主为雇员报销使用公共交通上下班的通勤费用,这对于那些居住和往来于农村地区的通勤者而言是一项重要福利。雇主为雇员报销的日常通勤费用至少应为票价或季票价格的86%。对于那些每周最多在永久住址和临时工作地点之间往来一次的员工来说,交通费用报销上限在2010年时为每月30,000福林,2011年为31,400福林,2012年为32,697福林。

弱势妇女群体

对问题清单第18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执行《罗姆人融入十年方案》

144.融入政策旨在促进统一战略系统内的融合、扩充和管理,这个系统处理特别――在处理贫困问题时是决定性的――成问题的方面(影响童年贫困的战略、罗姆人事务和弱势区域),以让跨学科方针产生更大效力。相应的,匈牙利的战略纳入了这些方面,并与《罗姆人融入十年方案战略计划》的方法和目标相协调。

145.有必要提及的是,在地方政府一级设有执行“罗姆人融入十年方案战略计划”或《罗姆人融入国家战略》的机构。为了确保地方当局依然致力于实现社会融合的标准,匈牙利政府决定从明年起,地方政府只有制定了地方平等机会状况分析和行动计划后,才能获得通过欧盟或国内招标分拨的发展资金。平等机会计划必须处理极端贫困的人、罗姆人、儿童,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在他们居住地所占据的地位。政府制定了一套详细的标准编制计划,并提供了培训。

146.为了筹备和落实发展,匈牙利政府已经与国家罗姆人自治政府签署了一项框架协议。框架协议中包含了为罗姆裔人实施就业、教育、文化、医疗保健和社区方案等实质性承诺。

147.国家罗姆人自治政府的领袖和专家参与了方案的编制,以及决策和实施过程。

教育领域的进展

148.在教育方面,进展报告详细论述了在教育机会和质量教育方面给罗姆人造成最大难题的主要障碍。

149.基于2011年底批准的《国家教育法》,从2014年起,年满3岁的儿童必须入托。这项措施将改善罗姆儿童的入托状况,从弱势儿童和家庭的角度来看,这尤其重要。

150.进度报告还讨论了为减少种族隔离所采取的措施,综合教学方案是其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预算约为70亿福林,由国内资源提供,该方案旨在为弱势儿童在托儿所和学校创造平等机会。2011/2012学年,20,800名来自多重处境不利背景的儿童参与了托儿所发展方案,并有超过74,000名学生参加了学校人才培养融合发展方案。近13,000名教师获得应对这些发展方案的辅助支持。

151.此外,2011/2012学年,超过20,000名来自处境不利背景的学生接受了“Útravaló-MACIKA”补助方案下国内资金提供的16.7亿福林的补助,以及约10,000名辅导教师的辅导支助,以支持他们接受并成功完成中等教育,或取得专业资格。2011年参与该方案的11,422新生中近60%为罗姆裔人。

就业领域的进展

152.进度报告还介绍了支持罗姆人融入劳动力市场的就业计划。罗姆人就业是他们融入社会的关键组成部分之一。2011年,政府利用国内和欧盟的资金支持了就业方案,以处于不利处境的罗姆人为优先目标群体。这些方案使近80,000人获得短期或长期就业。为了促进长期就业,参与方案者也参加了劳动力市场和培训服务。参与者中的罗姆人比例一般约为30%至50%,但在罗姆人占人口比例较大的地区,这一数字高达80%。

153.就业方案的主要成果之一是创造了自给自足和从事自营职业的机会,所以有一些项目支持农业活动。这些方案的目的是使人们认识到,通过利用当地现有的资源、土地和劳动力,他们可以改善自己和家庭的生活条件。凭借国内资金的资助,168个村庄于2011年推出了社会土地方案,涉及近1,800个弱势家庭,其中约一半是罗姆人家庭。参加方案获得工作和专业经验后,他们更有可能建成自己的小型农场和社会联盟。一系列组织系统参与了就业方案,包括地方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教会组织和培训机构,在某些方案中国家机构也参与其中。这些方案是加强社会企业的一种手段。

住房领域的进展

154.社会融合政策的新方面之一是它承认,生活在种族隔离环境中的人的住房问题是不能孤立解决的,而是必须将其作为一种综合方式的一部分,辅以涵盖教育、就业、健康和社会照料的组成部分。在2011年底前,8个隔离区域利用国内资金启动了试点项目。受该方案影响的居民总数约为6,000人,其中87%的人来自罗姆族背景。

155.该方案的目标群体包括罗姆人和非罗姆人个人和家庭,他们居住在隔离住宅区或类似住宅区的居民区,来自多重处境不利背景,教育程度低或所拥有技能已经过时,通常在社会和经济方面处境艰难。此外,该方案还为整个社区提供服务,帮助弱势群体的融合并使其融入当地社区的生活。

156.有必要澄清,这些住房项目主要以居住在综合住宅区的人群为目标,而针对远离村庄和城镇中心区域居住的人的单独融入方案即将推出。

157.关于在住房方面所采取的措施,进度报告着重指出,2012年2月宣布了预算为46.8亿福林的综合房地产项目的招标工作,这项工作将由欧洲社会基金(ESF)资助。

卫生领域的进展

158.获取卫生补助是已经推出的各种综合方案的一项优先任务。这包括欧盟资助的“Biztos Kezdet Gyerekházak”(“安全起点儿童之家”)项目,从孩子年幼时开始同时涉及孩子和他们的父母,目前在处境最不利的村庄和城镇区域有48个项目正在运营。这还包括于2011年针对隔离居住区在8个地点启动的试点项目。

159. 2011年匈牙利政府和国家罗姆人自治政府签署的框架协议,高度重视对罗姆人的健康筛查。组织健康筛查的准备工作于2011年开始,预计将涉及15万人。

为罗姆女童和妇女提供不歧视卫生保健的特别措施

160.在卫生领域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是采用和申报罗姆人身份的问题,以及在卫生领域是否有必要、可行和可能(以及如何)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以正面差别待遇或隔离方案)对待某些文件中指明的目标群体。

161.在卫生领域,匈牙利保障广泛人权。依照《宪法》的基本法律规定,1997年关于卫生的第154号法律的优先目标是建立一个卫生系统,使所有患者都能够维护人的尊严和个人身份,同时自决权和所有其他的权利不受侵犯。作为一个基本原则,该法令规定了保护患者权利和强制执行平等机会的要求,同时考虑到相关人权准则和世卫组织的国际建议。在起草该法时,国际基本文书和指导方针提供了如何基于个人的自决权界定有关患者权利立法的统一原则的范例。

1997年关于卫生的第154号法

“第2条,款

(1)开展卫生服务和措施时必须保护患者的权利。只有在根据患者病情给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才能在本法规定的情况下,以本法规定的方式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和自决权。

(2)使用医疗服务时必须落实享受平等机会的权利。”

针对罗姆少女早孕采取的措施

162.针对罗姆少女早孕采取的措施如下:

计划生育是区护士家庭保护任务中的一个优先事项。

在新公共教育法中,有关健康生活的教育在每个科目中都有所体现。

(见附录中的附件8)

对问题清单第19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163.全国残疾人理事会(OFT)协助政府开展有关残疾人的工作。理事会举办与有关残疾人的决策过程中的倡议、建议、意见和协调相关的活动,并对决定的实施进行分析和评估。

164.理事会就影响残疾人的法律草案提供意见,针对与残疾状况有关的决定、方案和立法提出建议,参与协调涉及残疾相关事务的活动,向政府报告残疾人的生活状况。理事会还制定了国家残疾方案,并监测其执行情况。

165.全国残疾人理事会可以对侵犯残疾人合法权利的人提起诉讼,以强制落实残疾人的权利,即便所侵犯的是一个不明身份者或一个群体。

166.全国残疾人理事会由两部分组成:政府方和非政府方。其中非政府方也有两部分:一部分由代表主要残疾类别利益集团的理事会常任非政府组织成员组成,另一部分则由选举产生的非政府代表组成。后者的授权是根据法律举行的代表大会赋予的,代表大会只有非理事会常任成员的残疾相关非政府组织代表参加。换言之,这些成员是由非政府组织自行选出的。理事会非政府组织成员代表包括7男6女,而政府方是由代表这一职业的7男5女组成。

167.匈牙利是第一个批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国家。(2007年第92号法律)。《公约》第六条涉及残疾妇女。甚至在批准《公约》并将其纳入国家法律之前,匈牙利就已经于1998年通过了一项关于残疾人享有平等机会的权利和保障的法律。这两个基本残疾法,以及建立在它们的基础之上并贯穿立法系统的其他法律和法律规定,确保了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残疾青年和残疾儿童――的权利得到落实,且平等机会得到保障。根据有关平等机会的法律,个人的性别被列为受保护的特征。

168.与先前的《宪法》相比,取代它的《基本法》在第十五条中有一项创新,它在禁止负面歧视所涉及的人群中明确指明了残疾人群体,并指出除了妇女、儿童和老年人之外,匈牙利也采取特别措施保护残疾人。

169.《教育法》规定了规范向残疾儿童和学生提供补助的一般条例,以及给予他们优待权利的要求,这也表现了教育对残疾和非残疾儿童之间的平等以及作为人的平等价值的一种承诺。在计算小组和班级的平均规模时,有特殊学习需要的儿童――视残疾类型而定,一人按两人或三人计算,所以为他们组建的单独班级最多有7至15人,而在混合教学的情况下,也必须使用这一乘数,从而确保班级规模较小。

170.在考试中――包括中学毕业(离校)考试――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有权获得较长的准备时间,此外,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向他们提供使用特殊设备(如打字机、计算机)的设施,而且如有必要,应以口试取代笔试,或以笔试取代口试。关于优待权利,残疾学生在申请进入高等教育院校时可以获得额外分数。根据高等教育法,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残疾学生可免修某些科目或科目的部分课程,和/或免除参加考试的义务。在匈牙利,残疾人政策和残疾人项目主要载于在全国残疾人理事会合作下根据残疾人相关法律编写的《国家残疾人方案》中。

171.《公共卫生健康十年》方案(“Egészség Évtizedének Népegészségügyi Programja”)旨在促进每个匈牙利公民尽可能健康地生活。心理医疗服务的长远发展理念是《国家心理健康方案》,该方案完全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和欧盟的有关文件,在对问题的预测和结构方面以题为《欧洲精神卫生和健康条约(2008年)》的文件为依据。方案涵盖的范围如下:预防自杀和抑郁症,青少年的精神卫生和教育中的精神卫生,工作环境中的精神卫生,老年人的精神卫生,以及防止羞辱和歧视。

172.《门户计划――2008-2013年图书馆战略》旨在给予残疾人优先支助,以使由欧盟资助的每个图书馆项目都特别重视发展为残疾人提供的图书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