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委员会第六十三届会议 ( 2016 年 2 月 15 日至 3 月 4 日 ) 通过。

关于海地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2016年2月29日和3月1日委员会第1394和1395次会议(见CEDAW/C/SR.1394和1395)审议了海地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HTI/8-9)。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HTI/Q/8-9,海地的答复载于CEDAW/C/HTI/Q/8-9/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就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做出书面答复,并欢迎该代表团作出口头介绍以及在对话期间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所做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妇女地位和妇女权利部主任Marie Elise Brisson Gelin女士率领的代表团,成员包括司法部、教育部和海地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的代表。委员会感谢该代表团与委员会进行了建设性对话,但注意到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充分回答。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欣见自2009年审议海地初次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UV/2)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通过了下列法律:

(a)2015年2月的《选举法令》,其中定出市和地方选举人名单中女性候选人最低比率为30%,并提供财政奖励措施,鼓励各政党励达到此比率;

(b)2014年的《父亲、母亲和亲子关系法》,保证非婚生子女得到平等待遇;

(c)2014年的《人口贩运法》;

(d)2011年的宪法第17.1条修正案,其中规定参与各级政治和公共事务,特别是公共事务的妇女人数至少为30%;

(e)2012年的《残疾人融入法》。

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努力改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例如:

(a)通过两性平等政策(2014-2034)和有关的国家行动计划(2014-2020);

(b)在议会设立两性平等办公室(2013年12月2日);

(c)设立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办公室(2013年11月25日);

(d)设立部际人权委员会(2013年5月13日),负责协调和监测关于人权的公共政策,提出执行这些政策的国家战略,并协助使两性平等成为所有国家机构的主流举措;

(e)在海地战略发展计划中列入确保两性平等的行动计划(2012);

(f)通过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二个国家计划(2012-2016)。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4年;

(b)《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13年;

(c)《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11年;

(d)《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11年;

(e)《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9年;

(f)《美洲消除对残疾人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009年

C.妨碍有效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7.委员会注意到2010年1月12日海地发生的破坏性地震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缔约国自2009年以来为改善妇女状况所作的努力,这次地震造成巨大的人员和物质损失,产生了大量社会、经济和健康问题,而在震后恢复时期爆发的霍乱,对《公约》的执行构成严重挑战。委员会注意到已到位的各种恢复计划,包括旨在刺激经济增长的海地战略发展计划。委员会认为,需要充分执行《公约》才能使这些计划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将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作为优先事项,包括在适当时寻求国际援助和合作。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项执行各项建议的四年国家行动计划,这将为缔约国缔约国提供一个路线图,使其能够更好地开展执行和监测工作。此外,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让妇女参与制订和执行减少灾害风险战略和方案。

D.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关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发挥关键作用(见委员会在2010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议会依照其任务规定,从现在起到下一次根据《公约》提交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本结论性意见。

一般背景

9.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颁布第4段中提到的法律和战略。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缺乏一致和协调的行动以及没有足够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这些努力尚未产生具体成果。委员会还注意到,立法进程缓慢,在颁布一系列影响妇女权利的法律方面经常出现长时间的延迟。委员会还注意到,国际援助似乎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因此没有为人民带来迫切需要的救济。委员会注意到议会和总统选举的延迟和推迟,加剧了缔约国政治的不稳定,从而使关于歧视妇女的主要法律的颁布陷入停顿。委员会还非常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和女孩继续遭受广泛的性别歧视和不公平待遇,该国最严重的歧视表现在普遍存在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地震后贫穷和灾难性住房状况的恶化使此种情况大大增加。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待定的立法,确保其得到执行,包括对不遵守法律的行为进行制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保证持续为促进两性平等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行动计划提供充分资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更好地与联合国各机构、其他组织和双边捐助方进行协调,使工作发挥最大功效,并确保妇女充分参与制定和执行所有采取的措施。

平等和不歧视的定义

11.委员会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承诺(CEDAW/C/HTI/CO/7,第11段)通过男女平等和不歧视妇女的法律,但至今尚未做到。委员会还关切的是,若干法律,包括过时的刑法和民法,持续载有歧视性条款。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明确说明何时会通过有助于妇女享有妇女权利的法律草案。

1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HTI/CO/7,第11、13和17段),即建议缔约国优先重视其法律改革进程,并提请注意《公约》第1条和第2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5具体目标5.1(在世界各地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的歧视)之间的联系,并在这样做的过程中:

(a)废除所有歧视性条款,包括刑法和民法中的歧视性条款,并依照《公约》通过确保妇女平等的新条款;

(b)定出明确时间框架,说明何时会通过各项待定的法律草案,特别是与两性平等、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家庭佣工工作条件和承认习俗婚姻有关的待定法律草案,并确保其迅速得到颁布;

(c)通过严格使用制裁手段,确保旨在消除对妇女歧视的现有法律,包括第9段中提到的那些法律得到实施;

(d)加强努力,使政府官员、国民大会和公众认识到必须以全面、一致和连贯的方式进行法律改革,使妇女在法律上和实际上获得平等。

诉诸司法

13.委员会关切的是,特别是在发生基于性别的暴力和虐待情况时,妇女和女童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许多障碍,包括语言障碍,经济因素,失去功能的司法机构,不了解本身权利,以及由于害怕背上不好的社会名声和社会偏见、与犯事人的关系、父母或监护人的保留态度和对受害人的财务依赖而不愿提出控诉。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消除这些障碍,并确保执法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警察具独立性、专业精神和认识到性别平等问题的重要性。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制度能够接触的范围有限,民间社会组织只能提供很少的法律援助。

1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诉诸司法的第33(2015年)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全国各地建立和维持法院和准司法机构,使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和被边缘化的妇女,如境内流离失所妇女以及残疾妇女能够有效诉诸司法;

(b)加强法律援助办事处和增加其数目,使所有地区有更多更高质量的办事处,确保提供适当资源使这些办事处能够运作和能够免费提供有效法律援助;

(c)提高妇女对其权利的认识及其在所有法律领域的法律知识,使其能够要求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

(d)确保所有暴力侵害妇女和歧视妇女的案件交由刑事法院处理,而不是通过调解解决;

(e)确保司法程序以受害者选择的语言进行;

(f)加强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和相关事务的专业人员提供的关于《公约》的能力建设方案。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为设立一个活跃的部级国家机制作出努力。但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缔约国将分配给妇女地位和妇女权利部的预算从已经很低的1%降至0.3%。委员会关切的是,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匮乏以及对国际捐助资金的依赖,将影响该部履行任务的能力。此外,委员会注意到两性平等政策(2014-2034)和相关国家行动计划(2014-2020)的制定,但感到遗憾的是它们没有获得适当资金。

1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有效国家机构和宣传的第6(1988)号一般性建议和《北京行动纲要》的指导意见,特别是关于国家机制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的指导意见,重申其以前的建议(CEDAW/C/HTI/CO/7,第15段),并敦促缔约国:

(a)加强妇女地位和妇女权利部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加强其协调公共政策和国家行动计划执行工作的任务,并确保高效率和战略性地将国际捐助者提供的资金用于提高妇女地位;

(b)加强该部在协调和监测政府机构内两性平等问题协调人方面所起的作用,以便制定基于成果的性别观点主流化战略和协调这些战略的实施,包括在地方一级的实施;

(c)加强与妇女非政府组织合作执行提高妇女地位的公共政策,监测其执行情况和评估其影响,包括在制定两性平等的战略时,采取让这些组织参与的机制,并与其进行广泛磋商。

暂行特别措施

17.委员会欣见2012年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妇女在各级国家生活中,特别是在公共服务中至少有30%的配额;2015年选举的法令明确规定,这一配额适用于所有选举候选人名单。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配额制度未能有效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特别是妇女在通过任命和选举担任的决策职位、在公共行政职位和在学术职位任职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没有在教育、农村发展和保健部门采取惠及妇女和女孩的暂行特别措施。

1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HTI/CO/7,第19段),并呼吁缔约国切实执行30%的配额制度,采取其他有具体目标和激励措施的暂行特别措施,通过外联和支助方案,采取法律制裁和其他主动积极的以结果为导向的措施,以增加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并依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确保为教育、农村发展和卫生部门惠及妇女的措施提供特别预算拨款。

定型观念和歧视性做法

19.委员会注意到,为了消除歧视性定型观念和对妇女角色和行为的成见所产生的消极影响,缔约国已采取措施,修订学校课本和加强司法人员的能力。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从儿童时代就被灌输的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所起作用和所负责任的歧视性定型观念,在社会中普遍存在,并体现在司法、行政和立法部门,缔约国没有制订改变文化和消除歧视妇女的定型观念的全面战略。

20.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CEDAW/C/HTI/CO/7,第21段),并敦促缔约国:

(a)制定以社会各阶层男女为对象并具有主动积极和可持续措施的全面国家战略,以打击歧视性定型观念,如被广泛接受的男性对妇女和女童身体有支配权的观念;

(b)确保司法、行政、和立法部门意识到这些部门需要积极参与消除歧视性定型观念;

(c)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与民间社会合作设计和执行提高认识的方案,以加强正面和非定型的妇女形象;

(d)对已通过的消除性别定型观念的措施的执行情况,建立监测和评估机制。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有害做法

21.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设立了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行为办事处和制定了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草案。然而,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

(a)没有通过具体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性暴力、乱伦、婚内强奸和性骚扰行为列为刑事罪的立法;

(b)打击暴力侵害妇女的举措效力有限,由于缺乏协调、缺乏国家预算经费和依赖捐助者供资,这些举措是不可持续的;

(c)妇女和女童获得受害者援助和保护,包括求助于庇护所的途径有限;

(d)在社会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似乎被合法化,并且存在一种保持沉默和有罪不罚的文化,这体现在性暴力和其他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很少被定罪,尽管在缔约国强奸仍是最常获得报告的罪行;

(e)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没有被充分举报,原因是对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缺乏信任,过多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通过调停和调解解决;

(f)家庭常常会因羞耻而隐藏乱伦案件,《民法典》也禁止户口登记官为乱伦关系所生孩子进行出生登记。

2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第19(1992)号一般性建议,促请缔约国:

(a)加快通过关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法律草案,确保将强奸,包括婚内强奸、乱伦和性骚扰列为刑事罪,并不以调停或调解方式处理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

(b)为以协调和有效方式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各项举措,如国家行动计划和专门为此设立的办公室划拨必要资源;

(c)确保消除受害者的耻辱标签,鼓励受害者举报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行为的案件,保证受害者能够得到有关刑事法院的有效保护和补救,包括获得赔偿以及起诉和惩罚肇事者;

(d)消除需要获得医疗证明才能提起强奸案件刑事诉讼的做法,从而消除基于性别的暴力受害者在诉诸司法方面所面临的障碍;

(e)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向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提供适当援助和保护,包括为暴力行为受害者设立收容所及向其提供心理社会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并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国际伙伴就各项干预措施和支助服务进行协调;

(f)以战略方式开展一致的媒体宣传和教育方案加强提高公众意识,实施针对执法人员、医务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工作者的强制性能力建设方案,使其能够以认识到性别问题重要性的方式向受害者提供支助;

(g)修订《民法》以确保对所有出生申报进行登记,无一例外。

贩运人口与利用卖淫营利

23.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通过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法律。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确保法律得到执行的行动计划。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特别是在与多米尼加共和国接壤的边界,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活动继续在进行,而据报告,警方常常不调查贩运人口的案件。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据报妇女和女孩迫于情况进行“性交易”以换取食物和其他赖以维生的物项,并有联合国海地维和特派团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对妇女和女童进行性剥削。

24.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CEDAW/C/HTI/CO/7,第27段),并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5具体目标5.2(消除公共和私营领域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贩运、性剥削及其他形式的剥削),并呼吁缔约国:

(a)确保有足够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有效执行将贩运人口定为刑事罪的2014年法律,包括制定国家行动计划打击为家庭奴役和强迫卖淫而贩运人口的行为;

(b)加强努力,确保与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开展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通过交流信息防止人口贩运,并协调起诉贩运者的法律程序;

(c)持续加强执法人员的能力,使其能够早期识别受害者,将其转介到适当机构并向其提供援助;

(d)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宣传贩运人口的危险性和犯罪性质。

(e)解决人口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根源,包括解决贫穷,以消除使妇女和女童遭到性剥削和贩运的因素,并通过为其提供适当援助、康复服务和创收机会,确保其能够恢复并融入社会;

(f)制订法律框架,以解决在上述情况下普遍存在的有罪不罚现象,并采取预防措施,保护易受联合国海地维持和平特派团人员性剥削的妇女和女孩,并为其提供诉诸司法的机会。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5.委员会欣见缔约国通过了2015年选举法令,其中规定选举名单上的妇女配额至少为30%。但缔约国关切地指出:

(a)自采用这些配额以来没有妇女被选入议会,因此妇女在全国一级和市一级立法机构、在内阁、在担任决策的公务员职位以及在政党和国际一级的任职人数依然不足;

(b)自上次审查以来,女部长人数有所下降;

(c)妇女在司法机构、检察办公室和国家警察部门的任职人数仍然很低。

26.根据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HTI/CO/7,第29段),即建议缔约国:

(a)依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规定及委员会关于这个问题的第25(2004)号一般性建议,通过惩罚不遵守规定的行为,强制执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配额制度,以加快使妇女有同等人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立法会议,司法机构,公务机构,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以及国际一级的工作;

(b)制定国家战略以促进妇女及使其有能力参与各级政治和公共生活,尤其是担任决策职务,包括参与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估发展政策和社区项目,并确保该战略能够获得足够资源;

(c)使政界人士、记者、教师和社区领袖认识到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重要性,使其进一步理解女性在与男性平等的基础上充分、自由、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充分执行《公约》的一项要求;

(d)增强有潜力的妇女候选人的政治竞选和领导技能,以激发其对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的兴趣。

国籍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增加出生登记而做的努力,但感到关切的是,许多人没有任何身份文件或出生证明,从而增加了其成为无国籍人士的可能性。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居住在多米尼加共和国而最近成为无国籍者的海地裔人的处境。委员会对缔约国承诺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表示欢迎。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国籍法》草案,并通过关于庇护的国家框架。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系统地颁发出生证明和身份文件,以加强其国家民事登记系统。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多米尼加共和国当局谈判,以解决在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海地裔人的情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毫不延迟地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努力,在2011年启动“免费义务教育计划”,使更多妇女和女孩接受教育和降低文盲。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女孩的中学入学率低,升学率逐级急剧减少,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由于极端贫穷和女孩当童工,情况更加严重;

(b)大量学校没有适当的环境卫生设施和饮用水;

(c)女孩在来往学校途中常常遭到性暴力和性骚扰,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应对此种暴力行为;

(d)在各级教育的学校课程中没有适合年龄的性和生殖健康与权利教育;

(e)女孩在全国职业培训所学习的职业科目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不一致。

30.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建议(CEDAW/C/HTI/CO/7,第31段),并敦促缔约国:

(a)通过在包括农村在内的地区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等方法,为女童提供中学基本教育,特别注意提供适当的环境卫生设施和清洁用水,尤其是在有少女就读的学校;

(b)加强为家长和广泛的社区提供的提高认识方案,使其认识到女童接受小学以上教育的重要性;

(c)提供没有歧视和性暴力的安全教育环境,包括在学校内外提供这样的环境,并制定让青少年母亲重返学校的政策;

(d)建立举报和问责机制,确保在学校对女孩进行性虐待或性骚扰的人受到适当惩罚;

(e)在各级教育的学习课程中纳入适合年龄的性和生殖健康与权利教育,包括关于负责任的性行为、关于性传播疾病和关于女孩有权对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作出自己的选择的教育,并训练教师以认识到性别问题重要性的方式讨论这些问题;

(f)解决妇女在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人数不足的问题,包括就进入非传统的学习领域和职业道路问题,特别是就进入有真正创收机会的技术和职业领域问题,向女童提供职业咨询;

(g)考虑到可持续发展目标4具体目标4.5(消除教育中的性别差距)。

就业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诺在全国各地培训和部署大量劳工检查员。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议会在2009年通过的家庭佣工工作条件法尚未颁布;

(b)妇女集中在非正规部门从事非技术低薪工作,她们得不到社会保护并且往往受到性骚扰;

(c)妇女失业率高,劳动力市场特别是私营部门的劳动力市场长期存在横向和纵向隔离以及男女工资差距;

(d)特别是女童在一种被称为restavèk的做法中遭受剥削,这些儿童在私人家庭中受到奴役,家庭关爱和受教育权被有系统地剥夺,她们遭受强迫劳动,从事无偿工作,遭受身体虐待、性虐待和辱骂。

32.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5具体目标5.4(认可和尊重无偿护理和家务,各国可视本国情况提供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社会保护政策,在家庭内部提倡责任共担),并回顾其以往的建议(CEDAW/C/HTI/CO/7,第33和35段),即建议缔约国:

(a)加快颁布关于家庭佣工劳动条件的法律草案,训练劳工检查员严格执行这一法律,并开展宣传运动以提高对新法律的认识;

(b)通过立法,宽广界定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行为,开展培训提高对举报此种案件的认识,减少受害者的举证责任,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的补救,包括赔偿;

(c)执行《海地战略发展计划》和《国家加速减贫计划》中的两性平等行动计划,特别是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并确保妇女从创造就业和创业方案及社会保护计划中获益;

(d)按照委员会关于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第13(1989)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措施,缩小男女之间现有的工资差距,执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

(e)批准关于家庭佣工体面工作的劳工组织第189(2011)号公约,保证家庭佣工能够获得社会保护和福利,包括医疗保险和产假;

(f)立即废除restavèk的做法,并帮助受害者康复。

保健

33.委员会欣见缔约国作出努力,改善人民的健康状况,包括加强培训专家和改善基础设施。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对医疗部门特别是产妇护理的预算拨款不足,对外部财政支助的严重依赖,以及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妇女获得基本保健服务和基本产科护理的途径有限。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产妇死亡率和早孕率高,现代避孕药具的使用率极低和过度使用堕胎作为计划生育的方法。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通过堕胎合法化的法律(CEDAW/C/HTI/CO/7,第37段)。

3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1999)号一般性建议,并提请注意关于减少全球孕产妇死亡率和确保普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的可持续发展目标3具体目标3.1和3.7,并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HTI/CO/7,第37段),即建议缔约国:

(a)增加保健的预算拨款以及受过训练的保健提供者和医疗人员人数,包括增加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的助产士人数,以确保妇女能够获得基本保健服务和基本产科护理;

(b)修改保健总计划(2012-2022)和国家关于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的卫生战略计划(2013-2016),以便将限制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文化因素和性别问题考虑进去,并确保妇女能够参与关于基本保健和卫生问题以及关于预防和管理流行病问题的决策;

(c)加快通过关于堕胎的法律,并确保至少在母亲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以及在强奸、乱伦和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使堕胎合法化,并确保可在缔约国全国各地获得安全,负担得起的和保密的堕胎和堕胎后服务;

(d)确保提供适当的性和生殖保健服务,包括提供产前、分娩和产后服务,以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考虑使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制的“关于采取基于人权的方法以执行减少可预防的孕产妇发病率和死亡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A/HRC/21/22);

(e)确保女孩和男孩获得适龄的性和生殖健康与权利教育,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教育,并为妇女和女孩以及男子和男孩提供适当和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方法,包括紧急避孕药,以减少早孕人数。

艾滋病毒/艾滋病

3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人数高的不成比例。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男女平等地获得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治疗和预防,包括预防母婴传播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又建议缔约国消除持续存在的污辱和歧视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的做法,并使男性,包括具有有风险性行为和感染艾滋病毒的男性认识到其在减少向其性伴侣传播艾滋病毒方面所负的责任。

农村妇女

37.委员会关切的是,农村妇女处于高度贫穷、文盲和失业的情况,她们很少有机会获得基本服务,并且几乎无法参与其关心的问题的决策过程。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最近的干旱造成极大冲击,影响到农村妇女的收获和收入。委员会尤其遗憾的是,妇女在食物生产方面起重要作用,但没有让其参与制订农业政策或征求其意见。

38.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全面战略,以适当解决农村妇女和女孩的处境和需要(CEDAW/C/HTI/CO/7,第39段)。应特别关注妇女诉诸司法,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获得教育、就业、保健、经济机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和贷款的问题,特别是在与农村发展有关的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农村妇女能够参与农业部门各级决策过程,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自然灾害和气候变化的影响。

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妇女的影响

39.委员会回顾,缔约国容易受严重的环境和气候变化的影响。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的是,气候变化的影响和其他与气候有关的灾害给农村妇女带来不成比例的影响,因为她们的日常生存严重依赖获取自然资源。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的举措方面,妇女要就不被告知要就不给予机会参加政策制定和决策过程。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使妇女可积极参与减少灾害风险、灾后管理和气候变化政策的规划、决策和执行过程。

弱势妇女群体

残疾妇女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法律。但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的残疾妇女和女童继续面临严重的污辱和歧视,并且往往遭受暴力和性剥削。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她们在诉诸司法、参与政治、就业、教育、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遇到困难。

4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妇女的第18(1991)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有效执行关于使残疾人融入社会的法律,对暴力侵害和歧视残疾妇女和女童的人进行适当制裁,并确保这种行为的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消除对残疾妇女和女孩的消极文化,并确保她们有适当机会诉诸司法、参与政治、教育、创收活动和获得保健,包括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

境内流离失所的妇女

43.委员会关切的是,无国籍妇女、2010年地震导致流离失所的妇女以及被多米尼加共和国驱逐的海地裔妇女面临极端艰难的生活条件和健康问题,特别是四处蔓延的霍乱、适当饮用水和环卫设施不足和临时营地恶劣的住房条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妇女和女童受性暴力侵害的发生率很高,而缔约国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此种行为,对肇事者进行调查、起诉和惩罚,以及向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缺乏适当的基本保健、住房和教育以及失去生计和经济机会,使这些妇女的处境更加困难。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和实施一项行动计划,迫切向境内流离失所妇女提供基本服务,包括教育、经济机会和保健服务,并确保她们在营地内外得到保护,免遭暴力侵害,并使任何犯下此种行为的人受到起诉和适当处罚,并向受害者提供援助和适当补偿。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支助试图在多米尼加共和国获得正常身份的海地国民,并确保被驱逐的或自愿从多米尼加共和国返回的海地妇女受益于缔约国的重新融入社会措施。

监狱中的妇女

45.委员会关切的是,大量被拘留的妇女在等待审判,有些已等待多年。委员会还关切的是,据报导女子监狱过度拥挤的情况严重,女孩和成年妇女被拘押在一起,等待审判的被拘留者与已被定罪妇女也拘押在一起。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并提供替代拘留的办法,使审前被拘留妇女的高人数得以降低。

女同性恋、双性恋妇女和变性妇女

47.委员会注意到,人权委员会对下列情况表示关切:“发生了许多次敌视LGBT(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的行为和其他行动,包括对捍卫LGBT权利的机构采取暴力行为和进行攻击,所有这些行为都与长期存在的对这些群体的定型观念密切相关”(CCPR/C/HTI/CO/1(2014),第9段)。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有效保护女同性恋者、双性恋和变性者免遭暴力和歧视,并通过适当处理其投诉、惩处肇事者和使其得到赔偿的方式确保使其能够获得司法正义。

婚姻和家庭关系

49.委员会关切的是,民法中普遍存在的歧视性条款,特别是关于妇女在家庭关系中地位低下的条款,尚未被废除。鉴于在缔约国中,大多数夫妇属于自愿结合的同居关系,委员会关切的是,关于承认自愿同居(plaçage)的法案未列入立法议程,从而剥夺了在缔约国的妇女在家庭关系中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常有的做法是父亲不承认与其亲生子女的骨肉关系,导致男子普遍不履行其作为家长的义务,使许多以女性为户主的家庭和儿童陷入贫穷。

5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体的经济后果的第29(2013)号一般性建议,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HTI/CO/7,第41段),即建议缔约国加快通过关于plaçage的法案,并修订民法,特别是关于家庭法的条款,确保自愿同居的双方在同居期间和结束同居后拥有同样的权利和责任。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考虑,在权利要求有争议的情况下,反置确定父亲关系的举证责任。

数据收集和分析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残疾状况、族裔、地点和社会经济地位分列的综合数据,利用可衡量指标评估妇女处境趋势和妇女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5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3.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来指导其落实《公约》各项规定的工作。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4.委员会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规定实现实质性的两性平等。

传播

55.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及时使用其本国语文向相关各级(国家、区域和地方)国家机构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政府、各部、议会和司法部门,以使其结论得到充分实施。

技术援助

56.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将执行《公约》与其发展工作挂钩,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7.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使妇女能够进一步享受生活所有领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13年签署)、《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2013年签署)、《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07年签署)。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8、22(a)和50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次报告

59.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20年3月提交其第十次定期报告。

60.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包括编写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