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届会议

2008年6月30日至7月18日

供通过的草案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冰岛

1.2008年7月8日,委员会第838次和第839次会议审议了冰岛第五次和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ICE/5和6)(见CEDAW/C/SR.838和839)。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ICE/Q/6,冰岛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ICE/Q/6/Add.1。

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基本上遵循委员会导则(HRI/GEN/2/Rev.1/Add.2)提交第5次和第6次定期报告,但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供信息,说明《公约》中的某些条款和委员会以往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建议的执行情况。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所提问题的口头说明和答复。

3.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派遣社会事务部平等和劳动司司长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成员包括两性平等中心和两性平等委员会的代表。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之间开展了建设性对话,提供了关于冰岛妇女状况和公约执行情况的进一步信息。

积极方面

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议会通过了《男女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法》(第10/2008号法令),以及修正了《普通刑法》(第19/1940号)中关于有组织犯罪和贩运人口(第40/2003号法令)、家庭暴力(第27/2006号法令)和性犯罪(第61/2007号法令)的条款的各项法案。

5.委员会欢迎议会本着将性别平等纳入公共管理主流的原则,通过了一个新的关于性别平等的2004年至2008年行动计划,其中涉及基于性别的工资歧视问题。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政府在2007年重新任命了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委员会,在2006年重新推出了有关家庭暴力“男性责任”项目,以及关于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行动计划。

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目前妇女在地方政府成员中占35.9%,在大都市区占40%;31.8%的议员和36.5%部长是女性。

7.委员会注意到,采取了旨在加速性别平等的措施,比如创办了“男孩和女童的平等未来”网页,并任命了一个委员会,就如何增加冰岛公司高管层中女性的人数提出建议。

8.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在政府结构内的性别平等方面给予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的支持。

9.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于2002年5月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0.委员会提请注意,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起至提交下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11.委员会注意到,对《男女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法》中所载关于基于性别的歧视的一般禁令,缔约国补充了关于两性平等中心职能的第47/2003号条例所载的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定义,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上述条例并没有充分体现规定了“对妇女的歧视”定义的《公约》第1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即便上述《男女平等法案》纳入了《公约》的许多规定,却没有纳入《公约》第4条第1款。

12.为了全面实施《公约》,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进一步考虑将《公约》第1条所载对妇女的歧视定义列入其国家立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如《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那样,为利用和执行暂行特别措施提供法律基础。

13.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尤其是司法界总体上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以及委员会对审议的来文的意见缺乏了解。委员会指出,最高法院对歧视妇女行为的各项裁决既没有提到《公约》,也没有提到第47/2003号条例第15条,据说该条沿用了《公约》第1条的措辞。委员会还关切没有分发委员会的各项一般性建议,以及委员会以前关于冰岛的结论意见。

14.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加强努力,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对《公约》的规定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对审议的来文的意见及其各项一般性建议的认识,以确保《公约》的各项准则、目标和规定家喻户晓并在司法程序中经常得到利用。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处理歧视妇女和延续男女之间不平等的定型看法和行为,但委员会对歧视妇女的定型看法持续存在感到关切,这些看法威胁到破坏她们充分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委员会特别关注有资料显示男女双方都认为基于性别的工资差距是可以接受的。

1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积极主动和持续的措施,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角色和责任的定型看法,包括通过针对妇女和男子以及媒体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鼓励媒体像《公约》第5条要求的那样,针对传统上认为适合女性和男性的角色和任务,促进文化方面的改变。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就性别角色的定型观念对《公约》实施情况的影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它还吁请缔约国评估在这方面目前措施的影响,以找出潜在的缺点,并相应调整这些措施。

17.委员会注意到检察长在2007年9月就强奸案件的调查通过新的指导方针,但如委员会上一次结论意见所表明,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对性暴力犯罪、尤其是对强奸的刑罚很轻,而且缺乏详细的最新资料,包括统计数字,说明对性暴力犯罪行为人判刑的情况。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在性罪行调查案件数目与起诉和定罪数目之间有相当大的差距。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其第19号一般性建议,确保制订全面的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以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尤其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进其研究和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研究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广泛程度、原因和后果,包括提供信息,说明在暴力案件中行为人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受害者不愿提出控告的潜在原因。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进行全面研究,了解司法系统在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的运作情况,并根据研究结果,考虑审查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确保始终按照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实施人的行为的严重性质,对其进行适当的起诉和定罪。如果认为有必要,这样的审查应包括对这种罪行施加较重的刑罚。应特别重视第19/1991号《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长广泛管辖权的第45条和第112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获得即时和适当的保护手段。

19.委员会关切的是,没有详细的最新资料,说明在该缔约国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中限制令的使用情况及其有效性,警察与司法当局之间可能冲突的管辖权,以及特别是司法部门和警察对于执行第94/2000号法令的指导方针和规则缺乏足够的敏感认识,第94/2000号法令在限制令方面修正了《刑事诉讼法》。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改进自第94/2000号法令通过以来在限制令的使用及成效方面的数据收集工作,特别是在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方面的数据收集工作。它还建议缔约国提高司法和警察部门对使用这些命令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议会考虑进一步讨论通过2007年11月提交给其的一项关于限制令的具体法令。

21.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反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动计划和强奸受害者急救中心的工作,但委员会关注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妇女受害者在提出起诉和寻求保护时面临的障碍。委员会特别关注移民妇女和弱势群体的妇女在这种情况下面临国家危险的局面,防止她们举报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

22.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拨出充足的财政资源,以确保所有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获得即时和适当的保护手段,包括保护令和在全国设立安全的、得到充足供资的收容所,以及必要时获得法律援助。缔约国应确保向在现有收容所占40%的移民妇女和弱势群体妇女提供高质量的支助服务,以便她们投诉、寻求保护和补救,从而确保妇女无须保持暴力或虐待关系。在这方面,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方便这些妇女举报家庭暴力和性暴力行为。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在该国全境针对这些弱势妇女群体实施全面的提高认识方案。

23.委员会确认冰岛的特定地理状况及制订《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的努力,但委员会对于缔约国没有提供贩运信息(特别是有关贩运妇女和女童的信息)以及关于2003年《反人口贩运法》的执行情况表示关注。此外,冰岛2007年对卖淫行为的非刑罪化并没有辅以监管措施,而且存在非法“脱衣舞俱乐部”,这可能会导致贩运和性剥削现象的增长,对此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关注冰岛没有为被贩卖者设立受害者运证人方案,尽管在冰岛人权中心的支持下,有关方面已经向冰岛议会提交了这方面的若干建议。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密切监察有关卖淫嫖娼的第61/2007号法令的执行情况,加强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尤其是贩运妇女和女孩)的现有措施,并根据《公约》第6条和第19号一般性建议的规定,彻底调查此类案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对非法的“脱衣舞俱乐部”盛行现象展开调查。委员会进一步呼吁缔约国加强国际合作,防止人口贩运,根据人口贩子罪行的严重程度对他们进行起诉和惩罚,确保在人口贩运活动中受害妇女和女童的人权得到保护,并建立一个保护受害者和证人的法律框架。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欧洲委员会打击贩运人口行动公约》。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在其下一份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提供与贩运和卖淫相关的统计数据,包括卖淫行为的非刑罪化对妇女所享人权的影响等资料。

25.对于妇女在高级职位(特别是在外交和司法机构)中比例偏低的现象,委员会仍感关切。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在受过大学教育的专业人士中占多数这一事实,委员会也对以下现象表示关注:妇女在学术界的人数偏低,越在专业学术金字塔的顶端,她们的人数就越少,以至于当前冰岛大学虽有32%的女性副教授和54%的女性教员,但女性教授的比例却只有18%。在高层管理职位中,妇女的任职比例也较低,2004年仅有18%的妇女担任常务董事,同年仅有22%的妇女担任私营公司董事会主席,委员会对此亦表示关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当前冰岛没有采取任何暂行特别措施,鼓励在《公约》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在私营部门就业领域)加速实现妇女和男子之间的实质性平等。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增加妇女担任高级职位的人数,特别是在学术界担任高级职位的人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鼓励更多的妇女申请担任高级职位,并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的规定,采用和有效地实施暂行特别措施,以加速实现妇女和男性在各个领域的实质性平等。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监测在妇女出任高层管理职位方面的进展,以期通过立法或政策倡议为妇女进一步参与此类领域提供支持,并就所取得的成果提供包括相关分类统计数据在内的资料。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新的措施禁止拒不披露工资的条文,但妇女和男性之间仍然存在持续和显著的工资差距,而且可以说直接歧视是造成这种差距的主要原因,委员会对此仍感关切。2006年的一项研究表明,在已经顾及年龄、就业状况、工作经验、教育和工作时数等因素的情况下,冰岛男性的工资收入要比女性高出16%,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毫不拖延地执行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雇员人数超过25人的机构或公司制订两性平等方案或在就业政策中拟订有关两性平等的特别规定。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收集和分析按性别、技能和部门分列的数据等手段,密切监测这些规定的实施情况、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和所取得的成果。

29.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有关缔约国兼职工作定义的解释以及第90/2004号法令对第95/2000号法令《产假和陪产假以及育儿假法》所作的修正,但重申委员会关切的是,兼职工作的女性比男性多,以及缔约国迄今尚未就兼职工作及在正常工作地点以外从事的非长期工作的重要性开展调查。有关女性和男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某些传统习俗和定型看法仍持续存在,委员会对此表示关注,并认为这可能是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处于弱势地位的根本原因。

3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公约》第5(a)、11.1(b)和(c)条的规定加强国家措施,改变有关女性和男性在社会上的作用和职责方面的定型看法,以促成女性和男性之间在私人生活、家庭生活和工作责任上的和谐。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女性和男性之间兼职工作和非长期工作不平等现象的根本原因展开一项调查,并密切监测《产假和陪产假以及育儿假法》修正案的影响。

31.委员会还表示关注,在企业活动、获得赠款和贷款以及适当的健康和安全措施等方面,渔业产业部门可能存在性别歧视和基于性别的歧视,这可能是妇女较少在该部门任职的原因。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完成关于妇女在各级渔业产业部门参与率低的根源的全面研究,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促进妇女在这一部门的参与。

33.委员会关切的是,妇女的酒精消费量增加,减少酒精消费量的指标将难以达到。该委员会还关切的是,在冰岛,虽然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人数减少了,但自从在缔约国开展测试以来,妇女被诊断出受感染的人数多于男子。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在制定卫生政策和服务时未采用第24号一般性建议。

34.委员会请缔约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查明这些问题的波及范围,了解其根源,并按照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继续努力改善医疗服务,将性别观点纳入卫生部门的所有方案、服务和改革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处理女童和妇女日益恶化的心理健康状况,防止和遏制酗酒和吸毒,防止自杀,并拨出充足的财政资源,切实实施这些方案。它进一步建议缔约国针对妇女,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妇女采取专门措施。

35.[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加强与难民署的合作,修订立法中难民定义的范围,以列入与性别有关的迫害,放宽关于家庭团聚的标准。]

36.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改进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工作,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列入妇女状况统计数据和分析,并按年龄、城乡地区、民族和地域分类,以彰显缔约国的妇女状况。它还请缔约国表明在实现妇女的实质性平等方面所采取措施的影响和所取得的成果。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巴黎原则》(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考虑设立一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拥有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广泛授权,并鼓励认可其参加国家促进和保护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

38.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各个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编写下一次报告,并在此期间与非政府组织协商。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使议会参与讨论该报告。委员会还建议,下一次报告在提交委员会之前,应先由政府通过,作为缔约国整体根据《公约》必须履行的义务。

3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它还强调,充分和有效地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4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国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使冰岛人民,尤其是政府官员和政界人士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在这方面应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政府继续广泛宣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开展宣传。

41.委员会注意到,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冰岛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意见后续行动

4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 ,提交关于上文[第18段和24段]所载建议实施情况的详尽书面资料,以进一步实施这些建议。]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4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所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4年提交一份合并报告,综合其应于2010年7月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4年7月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