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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3

一般资料

3

国家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

3

国家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6

保护和促进人权的一般框架

9

接受国际人权规范

9

在国家层面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10

国家层面促进人权的框架

12

国家一级报告程序

13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就印度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

13

国际会议的后续行动

21

北京行动纲要

21

千年发展目标

22

关于非歧视、平等和有效补救的信息

22

导言

1.印度于1980年7月30日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下称《公约》),并于1993年7月9日批准该《公约》。1998年8月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提交了初次和第一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00年1月举行的第22届会议上审查了该报告。2005年10月提交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07年1月至2月举行的第37届会议上审查了该报告。委员会要求就2002年古吉拉特邦事件对妇女产生的影响提交后续报告。2009年提交了后续报告,并由委员会2010年10月第47届会议进行审议。

2.印度现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其中涉及印度为落实《公约》的规定而采取各种不同措施以及从2006年至2011年期间所取得的进展。本报告的编写采用了联合国2010年2月16日文件A/RES/64/138中提及的大会第六十四届会议通过的联合国2009年6月3日文件HRI/GEN/2/Rev.6中所载的提交报告的统一准则。

一.一般资料

A.国家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征

3.印度共和国从地理面积来说是世界第七大国家,第二个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超过12亿,也是最大的民主国家。印度是一个多元、多语言和多族裔社会。印度是一个具有议会民主的联邦立宪共和国,由28个邦和7个中央直辖区组成。按国内生产总值(名义),印度是世界第十大经济体,按购买力平价则为第四大经济体。自1991年推行基于市场的经济改革以来,印度已成为世界上增长最快的主要经济体之一。1950年,印度通过了本国宪法,宪法发生了与时俱进的变化。印度并继续采取各种措施以实现宪法要求实现的目标。印度《宪法》保障法律上人人平等,因此人人得到平等的保护。由于政府采取平权行动,300多万人被选入农村和城市地区的地方管治机构。当选的代表中100多万人是妇女。《宪法》还确保不同社会群体如属于在册种姓和在册部落的人参政,从而使印度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代议制民主国家。

4.根据2011年人口普查,印度有男性623 724 248人,女性586 469 174人。女性占总人口48.46%。主要宗教群体如下:印度教徒(82.2%)、回教徒(12.9%)、基督徒(2.1%)和锡克教徒(1.8%)。属于在册种姓、在册部落、其他落后阶层和其他群体的人分别占人口的19.9%、8.6%、2.3%和29.2%。约68.84%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地区,其余31.16%的人口居住在城市地区。印度有22种在册语言,但全国各地有1 650多种方言。2011年的人口普查显示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382人,每十年的增长率为17.64%,而2001年计算的增长率为21.54%。2009年的国家粗出生率为22.5%,相较于2005年的23.8%,而2010年的粗死亡率下降情况为:女性下降6.7%,男性7.7%,总人口7.2%,相较于2005年女性下降率7.1%,男性8.0%、总人口为7.6%。

5.根据2001年人口普查,印度有219万名残疾人,占总人口2.13%。75%的残疾人居住在农村地区,其识字率为49%,就业率为34%。

6.根据抽样登记系统计算的出生时总预期寿命(2002-2006年)估计为63.5岁。1970-1975年至2002-2006年期间,农村地区的出生时总预期寿命增加了14.1岁,城市地区增加了9.9岁。男性和女性的出生时预期寿命分别从1996-2000年期间的61岁和62.7岁增加到2002-2006年期间的62.6岁和64.2岁。2000年至2009年期间,15-49岁的生育年龄组的女性所占人口比率约为52%-54%。2009年,60岁及以上年龄组的妇女所占比率为7.8%,而男子为7.1%。所有年龄的妇女中丧偶、离异或分居的妇女比率为8.0%。国家的总生育率从1999年的3.2降至2009年2.6%。根据抽样登记系统,2009年的农村总生育率为2.9,城市总生育率为2.0。

7.根据2011年人口普查,整体人口的性别比例从2001年的933上升到2011年的940。按照2001年人口普查的记录,0-6岁年龄组的儿童性别比例从每1 000名男童中的927名女童下降到914名女童。儿童性别比例下降是令人关切的问题,政府正努力改善这种状况。孕产妇死亡率从2001-2003年的每10万活产新生儿中的301例降至2007-2009年期间的212例。婴儿和儿童死亡率也逐步下降。根据抽样登记系统,婴儿死亡率从2006年的57例降至2010年的47例。全国同期女婴死亡率从55人降至49人,男婴死亡率从46人降至52人。

8.根据抽样登记系统,女性的平均结婚年龄从2005年的20.2岁上升到2009年的20.7岁。2004年7月至2005年6月的NSSO数据显示女性户主家庭所占比率分别为农村地区11.10%。城市10.9%。

9.识字率系指7岁及以上年龄总人口中识字的人数所占比率,这一比率已从2001年的64.83%增加到2011年的74.04%,即增加9.21个百分点。男性识字率为82.14%,而女性则为65.46%。2001-2011年期间男性和女性的识字率分别提高了6.88个百分点和11.79个百分点。男女识字率的差距从2001年人口普查的21.59%降至2011年的16.68%。

10.2007-2008年期间在册种姓、在册部落、其他落后阶层的识字率分别为60.5%、58.8%和66.7%,而其他群体则为76.9%。各社会群体的女性识字率均有所提高。1999-2000年和2007-2008年期间,农村地区在册种姓女性的识字率从33.6%提高到49.9%,在册部落从女性识字率从30.1%提高到47.8%,其他落后阶层女性识字率从41.1%提高到55.4%。城市地区在册种姓的女性识字率从55.7%提高到66.1%,在册部落的女性识字率从61.2%提高到69%,其他落后阶层的女性识字率则从66.4%提高到74.6%。

11.这些年来各级学校教育的总入学率持续上升,但两性之间仍存在差距,政府正在为此作出不懈的努力。初中和高中的男生总入学率为49.2%,2004-2005年至2006-2007年期间,情况大致相同。但同期女孩入学率从35.1%增加到41.4%。2009-2010学年,大专院校入学学生总数达到1 364万人,其中655万人为女生,占总入学学生的48.01%。

12.小学净入学率也有所提高。按净入学率计算,6-10岁儿童的小学入学率从2000年的83%增加到2007-2008年的95%以上。在2008-2009年和2009-2010年期间,按照县教育信息系统统计,印度的净入学率分别为98.6%和98.3%。下表就上学和辍学情况提供按性别分列的数据:

表1小学和高小两级的净上学率

小学各年级的净上学率

高小一级的净上学率

农村

城市

农村

城市

年份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995-96 年

68.0

56.0

80.0

77.0

44.0

32.0

60.0

57.0

2007-08 年

83.3

80.5

82.2

80.4

62.5

58.1

69.6

66.6

资料来源:县教育信息系统

表2不同阶段学校教育中的辍学率

小学阶段 ( 一至五年级 )

初中阶段 (六至八年级)

高中阶段 (九至十年级)

年份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1991-92 年

44.30

40.30

62.40

56.10

76.30

69.60

2007-2008 年

24.41

25.70

41.34

43.72

57.33

56.55

资料来源:《2010年的印度男女》

13.在2005-06年期间,农村地区和城市地区的妇女劳动力参与率分别约为28.9%和13.8%。农村地区的男性劳动力参与率约为54.8%,城市地区则为55.4%。在有组织的经济领域,2004年女性雇员约占18.7%。女性雇员在私营部门的所占比例较高(约为24.8%),在公共部门的所占比例较低(约为15.9%)。2007-2008年期间,农村地区的妇女劳动力参与率为29.2%,男子则为55.9%。城市地区的情况相似,2007-2008年期间,妇女的劳动力参与率为14.6%,男子则为57.6%。农村地区的妇女失业率从2004-2005年的3.1%降至2007-2008年的1.9%,城市地区同期的妇女失业率从9.1%降至6.6%。农村地区的男子失业率从2004-2005年的2.1%增至2007-2008年的2.3%,但城市地区则从(2004-2005年)4.4%降至(2007-2008年)4.0%。

B.国家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14.印度的《宪法》保障男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并保障所有成年公民有平等选举权。印度《宪法》的序言承诺确保其所有公民享有社会、经济和政治的正义;思想、言论、信念、信仰和崇拜的自由;地位和机会平等;并促进全体公民之间的友爱,确保个人尊严和民族团结。

15.总统是国家元首,也是印度民主体制所有三个部门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官方首长。总理领导的部长会议为总统提供协助和咨询意见。部长会议集体对下院即人民院负责。联邦的立法机构称为议会,由总统、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即联邦院由245名议员组成。下院由545名议员组成。下院和上院的议员任期分别为五年和六年。

16.印度各邦设有自己的政府,由总督负责,而各中央直辖区则是由总统通过其任命的行政长官直接管理。各邦的总督是总统的代表,也是行政首长。首席部长领导的部长会议在邦一级为总督提供帮助和协助。《宪法》明确规定中央政府和邦政府的权力和职能。两级政府在各自工作领域内自主施政。中央政府管辖97类事项,各邦管辖66类事项。《宪法》制定一项共管清单,列出47个由两级政府共同管辖的事项。查谟和克什米尔邦被赋予特别地位,并可以制订自己的宪法。

17.根据《宪法》第73次和第74次修正案,在地方治理方面建立了乡村行政委员会系统。根据人口规模,行政委员会机构在农村地区实施三个等级的治理,即村行政委员会、镇行政委员会和县行政委员会。城市地区依人口规模设有市政当局和议会。这些机构的当选成员任期5年。在所有席位中为妇女保留了三分之一的席位,并为农村和城市地区各类群体即一般群体、在册种姓群体和在册部落群体的妇女保留了这些机构中的主席职位。由于这一举措,乡村行政委员会机构300万名当选成员中有100多万是妇女。全国各地乡村行政委员会的妇女代表平均比例是36.94%。1996年《乡村行政委员会(扩大到表列地区)法》扩大了乡村行政委员会立法的范围,其中包含部落地区,因此在这些地区实行权力下放。

18.《宪法》授权印度选举委员会监督、指挥和管控印度议会、各邦立法机构以及总统和副总统职务选举的整个过程。印度选举委员会是一个常设宪法机构,并以最公正和积极主动的方式开展工作,在过去几十年确保了自由和公正的选举。

19.印度实行多党制,以区域党派占主导地位。国家一级有7个获得承认的政党,各邦也有许多各自的政党。国家有非政府行动和志愿行动、社区组织和民间社会团体的牢固传统。印度估计有25 000个已登记的非政府组织正在开展工作。

20.印度的最高级法院是最高法院。国家设有21个高等法院,其中有3个高等法院对一个以上的邦拥有司法管辖权。德里设有自己的高等法院,其他6个中央直辖区受不同邦高等法院管辖。高等法院总管邦的执法工作。各邦以司法区划分,由该区最高司法机关的区和开庭法官主持。另有民事和刑事管辖权的法院。此外还设立以下特别法庭来处理具体案例:即受理与就业有关的案件的行政法庭、行业法庭、家庭法院、消费者赔偿论坛等。快车道法庭是为快速处理案件而设立的。截至2012年2月1日,最高法院的26名法官中有2名女性法官,不同高等法院总共627名高等法院法官中有53名女性法官。

21.《宪法》规定男女在所有方面的平等。《宪法》保障男女在法律上平等,并受平等保护(第14条),禁止基于宗教、种族、种姓和性别或出生地的歧视(第15条)以及工作场所歧视(第16条)。第15⑶条规定各邦有权对妇女和儿童采取特别措施,第16(4)条规定各邦有权对在各部门中所占比例不足的任何落后阶层的公民作出就业方面的规定/保留。《宪法》还规定采取特别措施以实现实际的平等。

22.《宪法》载明了若干国家政策指导原则,这些原则虽然不通过法院实施,但“系治理全国家之根本”,国家在制定法律时有义务贯彻这些原则。国家保护和促进妇女权益的义务载列于国家政策指导原则。一些‘具体针对妇女’的指导原则与妇女的地位有特别关系:第39(a)条阐明必须为男子和妇女平等地提供适当谋生手段。第39(d)条要求制订规定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第39(e)条规定国家政策应当着眼于保护男工、女工和童工的健康。第39 A条指示邦确保建立法律制度,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促进正义,并为确保公民伸张正义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第41条确保工作权、教育权,并确保在失业、年老、疾病和残疾以及其他不应有的困难情况下有权获得公共援助。第42条规定提供公正和人道的工作条件和产假。第43条规定,国家保所有工人得到最低生活工资、确保正当生活标准的工作条件以及充分享受休闲及社会和文化机会。第51 A(e)条规定国家有义务摒弃有损妇女尊严和地位的惯例。第51(A)(k)条规定父母/监护人有义务为6-14岁的子女/受监护人提供教育机会。

23.此外,《宪法》规定保护自由。第19(a)条规定言论和见解表达的自由;第19(b)条规定非武力和平集会的自由;第19(c)条规定结社或组建工会的自由;第19(d)条规定在印度境内各地无拘束迁徙的自由;第19(e)条规定在印度任何地方居住和定居的自由;第19(g)条规定有开展任何专业的自由,或从事任何职业、行业或商业的自由。第21条规定保护生命和个人自由。印度最高法院将生命权解释为有尊严的生活,而不仅仅是如同生物的生存。第21(A)条规定国家有义务为6-14岁的所有儿童提供免费义务教育。第23⑴条规定有权制止剥削、贩卖人口以及其他形式的强迫劳动。

24.政府提议启动一项宪法修正案,以增加在乡村行政委员会机构中为妇女保留席位的百分比,即从三分之一的席位增加至一半的席位,以便提高妇女的权能,并使乡村行政委员会成为更具包容性的机构。一些邦已修订了各自的法律,规定为妇女保留50%的席位。中央政府曾尝试推出妇女保留法案,2010年3月,有关在议会和邦立法机构为妇女保留席位的宪法(第108次修正案)法案获得上院通过。

25.妇女在全体7.10亿选民中占3.40亿人。各政党日趋推举女性候选人竞选。截至2011年12月,在34名联邦部长(内阁部长)和44名邦部长中,8人为女性。截至2011年2月,上院有26名女议员,下院有60名女议员。在所有下院选举中,女候选人的成功率(竞选者当选的百分比)始终高于男性竞选者。

表3妇女加入议会和部长会议的情况

妇女

男性

总数

妇女

男性

总数

行政委员会机构 (人数以百万计)

2007

1.05

(36.5%)

1.82

2.83

议会

2001

2011

86

699

785

77(9.7%)

712

789

(10.95%)

中央

1985

2011

部长理事会

8

4(10.0%)

36

40

(10.26%)

70

78

26.最近几年,印度采取了若干重要举措,旨在保障人权和促进国家兼容并蓄的增长。其中一些举措如下:2010年,在独特情况下,并为确保公民有权在健康的环境中过上有尊严的生活,颁布了《国家绿色法庭法》,规定对环境、森林和其他自然资源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包括落实这方面的任何法定权利。此外,政府同一年还在议会提出保护妇女在工作场所免受性骚扰的法案,其中涉及有组织和无组织的部门。2009年颁布了《教育权利法》,其中在《宪法》中提出一项有关保障儿童在所在地区学校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新确立的基本权利。2007年设立了全国保护儿童权利委员会,以确保所有立法和行政措施符合《印度宪法》和《儿童权利公约》所载的儿童权利观点。2005年通过了划时代的《国家农村就业保障法》,并在2006年启动有关加强穷人生计保障的方案。《2005年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法》于2006年生效。2005年还颁布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知情权法》。

二.保护和促进人权的一般框架

A.接受国际人权规范

27.宪法保障、法律、司法裁决、政策和方案以及民间社会都努力解决的问题是要向多元的人口提供基本权利、司法公正、福利、保护、人权、平权行动、包容性的经济增长、有尊严和富足的生活而必备的所有条件,以及促进国家统一和完整而必备的所有条件。尽管面临一些严峻的挑战,印度仍然坚定地秉持人权,并为实现这些目标采取了重大步骤。

28.印度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并发表了两项宣言和一项保留。案文如下:

宣言:

一. “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5条(a)款和第16(1)条第1款,印度共和国政府声明,它将遵守这些规定,并确保这些规定符合关于在任何社区未采取行动或表示同意情况下不干涉社区内的个人事务的政策。

二. 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第2款,印度共和国政府声明原则上支持婚姻必须登记的原则,但是在印度这样一个具有各种习俗、宗教和教育程度的大国中,这项原则不切实际。”

保留:“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9条,印度共和国政府声明不接受该条第1款的约束。”

29.尽管面临社会经济方面的挑战,印度正在努力使所有的婚姻登记成为义务性要求。这一指示来自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Seema诉Ashwini Kumar一案(2006(2)SCC578)中,指示所有印度公民,不论信奉何种宗教,都必须在本邦进行婚姻登记。在此背景下,19个邦已经采取义务婚姻登记的必要立法措施。

30.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提到的情况是,印度宪法规定,任何个人或个人团体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补救受到侵犯的任何基本权利。此外,印度有几个处理此种侵权行为的其他法定机制,包括国家人权委员会和邦人权委员会。还有独立的国家委员会和邦妇女委员会,邦妇女委员会的一项任务是处理妇女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件。因此,在印度存在有效的解决个别侵权案件的法律和宪法框架。此外,印度一直支持和响应各国际人权机制,如保密投诉的机制和特别报告员访问的机制。印度还有促进特定群体权利的其他委员会,就是国家保护儿童权利委员会(NCPCR)、国家少数民族委员会(NCM)、国家落后阶级委员会(NCBC)、国家在册种姓委员会(NCSC)和国家在册部落委员会(NCST)。

31.印度于1979年4月10日加入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并发表关于第1条、第9条和第13条的声明。印度于1979年4月10日加入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ICESCR),并发表关于第1条、第4条、第7条和第8条的声明。印度于1961年11月1日批准《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并发表有关《公约》第3条的声明。印度于1992年12月11日加入《儿童权利公约》(CRC),并发表有关第32条的声明。印度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的两个《任择议定书》。印度于1968年12月3日批准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并作出了保留和声明。印度于2007年3月30日签署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并于2007年10月1日批准该公约,未作出保留或声明。印度于2002年12月12日签署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并于2011年5月5日批准了该公约。印度于2002年12月12日签署了《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

B.在国家层面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32.印度宪法包含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人权条约和其他人权条约中载列的人权原则。根据印度宪法第51条,印度应努力促进对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义务的尊重。依据这一点,政府承诺尊重和促进人权条约,并促进和保护其公民的人权。国家采取多种措施,履行其不同条约规定的义务,这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第253条规定,任何条约或公约都将通过法律加以实施,这需要在将条约可以适用于其公民之前将其纳入。1993年保护人权法令第2(d)节规定了“人权”的定义,定义符合国际标准和公认的对人权的解释。

33.印度的立法须接受法院对是否符合宪法的审查。行政权力的行使须受到不同形式的司法审查。当个人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受害者可以根据宪法第32条转而向最高法院提出起诉,或根据宪法第226条向各自的州高级法院提出起诉。最高法院出于其对人权的关切,还制订了一个非常先进的公益诉讼制度。任何个人或团体可与各邦的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接洽,援引令状司法管辖权,提出凸显对公众有重要意义的问题。最高法院将“生命权”解释为有尊严生活的权利、而不仅是动物性的生存,由此确认,一些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权利可以得到司法审理。

34.此前印度法院认为,除非国际条约的规定被纳入一项议会法令,它实际上不会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但自1990年代初以来,法院使用了国际准则和原则来解释基本权利。因此,尽管条约本身还不可强制执行,但法院受到这样一种原则的约束,即在有疑问或没有法律的情况下,国家规则必须按照国家所签署的条约所规定的国际义务来诠释。

35.最高法院在不止一个判决中指出,习惯国际法的规则如果与国内法没有冲突,既应被视为已纳入国内法。1996年最高法院在审理比哈尔邦的何氏族人歧视性继承和继任法案件时指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条(e)款责成法院赋予《宪法》、国际公约和保护人权法活力,防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实现生命权,包括增强经济和文化权能。最高法院在另一案件中认为,源于宗教经文的属人法赋予妇女劣等地位,这就抛弃了平等。在Vishaka诉拉贾斯坦邦一案中,最高法院论述了性骚扰的定义,此案的判决类似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9号一般性建议第18段中的定义。在另一宗案件中,最高法院重申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原则,并承认妇女包括女童的人权是普遍人权不可剥夺的、必须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Gita Hariharan案件中,最高法院在审理母亲作为自然监护人的权利时,提到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北京宣言》,据此再次重申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歧视。在Vasantha诉印度联盟案件中,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废止《工厂法》禁止妇女上夜班的规定。

36.妇女和儿童发展部是有关妇女和儿童问题的核心部门,并一直致力于增强妇女的权能。该部的目标是妇女拥有权能并过上有尊严的生活,并在没有暴力的环境中作为平等伙伴促进国家发展,而接受良好培育的儿童在没有剥削的环境中获得成长和发展的充分机会。该部的使命是通过贯穿各领域的政策和方案,促进增强妇女社会和经济权能,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主流,推动对妇女权利的认识,促进体制和立法的支持,使妇女能够充分发挥潜力。该部按照各五年计划中列出的优先事项编制政策和方案。

37.根据议会法案设立了国家妇女委员会(NCW),对其规定的任务十分广泛,涵盖妇女发展的几乎所有方面。该委员会设有根据法案任命的一名主席和五名成员以及一名成员秘书。委员会审理申诉,并自发地关注与剥夺妇女权利有关问题,从而促进对申诉的补救。委员会还评估规划工作的进展;检查妇女被拘押的监狱和拘留所等并在必要的情况下寻求补救行动。国家妇女委员会处理的一些问题是:性别和执法;流离失所对妇女的影响;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拘留中的妇女;制止袭击妇女运动;涉及卖淫的问题;增强妇女政治权能和增强妇女技术权能。国家妇女委员会开展的各方面活动包括执行很多法律意识方案和调查各种个人申诉(在2010-2011年度,国家妇女委员会申诉和调查股登记了15 508宗申诉/案件)。

38.国家妇女委员会致力于消除很多有辱人格的习俗,即殉夫自焚、祭典和其他宗教习俗;捉巫;对妇女泼酸;为名誉杀人等。委员会在全国各地举办讲习班、研讨会和提高认识方案。委员会还研究各种法律的效力,并就不同法律提出建议和意见。

39.根据增强妇女权能议会委员会(第十四届下议院)有关“遭到非居民丈夫遗弃的印度妇女的困境”这一主题的建议,国家妇女委员会被提名为在国家一级处理与印度非居民婚姻有关问题的协调机构。国家妇女委员会的印度非居民小组处理从印度和境外收到的有关存在剥夺妇女权利或涉及对妇女严重不公的跨国婚姻的申诉。2010-2011年度,国家妇女委员会的印度非居民小组登记了540宗案件。

40.所有28个邦和7个中央直辖区政府都成立了邦妇女委员会。这些委员会是根据各邦的法律建立的独立自主的法定机构,由邦政府供资。由于国家妇女委员会和邦妇女委员会是根据不同的法规成立的,在这些机构之间没有结构上的控制或上下级别关系,但是,它们履行类似的职能。国家妇女委员会与邦妇女委员会举行定期会议、研讨会和讨论。国家妇女委员会就剥夺妇女权利有关的问题、特别是从各邦收到的申诉和现行法律的审查和新法律的颁布事宜与邦妇女委员会协调。

41.全国人权委员会对侵犯人权行为作出补救。全国人权委员会制订了一个特别侧重于儿童和妇女的防止和打击贩运人口的综合行动计划。有20个邦建立了邦人权委员会。2010-2011年度,登记了99 185宗案件以供审查,而全国人权委员会处理了87 568宗案件。全国人权委员会还将9 254宗案件转交给邦人权委员会处理。这一期间,全国人权委员会在583宗案件中建议支付临时救济款,金额达到1.98亿卢比。

C.国家层面促进人权的框架

42.政府通过立法、政策和方案等各种手段在国家一级促进人权。政府已采取多项措施,以确保实际的平等并提高妇女地位。政府成立了多个委员会,研究对妇女有影响的具体问题,并建议必要的改革。第十一个五年计划(2007-2012年)首次确认,妇女不仅是地位平等的公民,还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推动者。该计划纳入了性别平等观点。计划确认,妇女和儿童的群体不是清一色背景相同的群体,妇女儿童分属于不同的种姓、阶级、社区、经济团体,身处各种地理和发展区。除了一般方案干预措施外,还开展了满足这些群体不同需求的特别干预措施。

43.政府已采取措施将国际/国家人权条约措施/公约/规约转化为本地语言,并通过印刷和视觉媒体、出版物等不同的模式传播有关人权的信息。在互联网上也提供了信息。政府为政府官员、警察、医生和卫生工作者、检察官、法官、律师、狱警、武装部队军人、行政委员会机构和一般公众定期举办培训班。国家公共合作与儿童发展协会等政府机构与全国人权委员会、国家妇女委员会和邦妇女委员会一起,定期推出培训和提高认识的方案并制作培训手册。

44.印度一直关注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提出的建议,并根据自身的社会经济条件,努力落实这些建议。全国人权委员会正在起草一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而各部委已将人权问题充分纳入各自领域的国家计划。例如,印度有一个国家儿童行动计划。由此导致对促进和保护的侧重,从而又加强了国家整体上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

45.国家教育研究和培训委员会的国家学校教育课程包括社会科学学科的人权教育部分。为使学校教师敏感认识人权教育的设置和教学能力,全国人权委员会工作组为此编制了教师培训方案模块。全国人权委员会继续在提高全面人权素质和认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包括与行政培训研究院和警察培训机构合作,制定目标为大学生提供长达一个月的实习方案和关注公务员(尤其是警察)的方案。

46.第七个五年计划以来(1985年以后),通过并遵循了妇女部分计划。特别注意拨款资助直接造福妇女的方案和计划。第七个五年计划期间任命了多个委员会和理事会,以检查妇女地位的各个方面。1992年通过了国家妇女委员会法。各邦和中央直辖区还设立了国家妇女委员会。随后的五年计划进一步加强了妇女部分计划的执行。自第九个五年计划以后采用了性别平等预算编制(1997年以后)。

47.为实现性别平等目标,妇女和儿童发展部制订了一个2011至2016年期间的可付诸执行的五年战略计划。妇女和儿童发展部努力加强政策、法律和其它职能部门方案的协调一致性,以应对不同的挑战。该部还加强努力,促进不同部门内部的融合与协调,从而对妇女和儿童的生活产生更坚固的影响。性别是一个贯穿部门的问题,妇女和儿童发展部作为政府涉及妇女和儿童问题的核心部门,与职能部委和其它论坛一起开展积极鼓动,保障妇女和儿童的权利和利益。

D.国家一级报告程序

48.印度在负责协调的妇女和儿童发展部内设立了一个全国协调机制。这一部际委员会于2004年6月成立,代表18个部委和组织。该委员会向中央各部及各邦政府通报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以及例外报告的结论意见。委员会为根据《公约》编写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举行了一系列会议,并与利益攸关方就《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报告举行了若干次区域磋商。2011年11月,委员会与民间社会组织举行了一次全国协商。委员会还将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草稿上载到了该部的网站上,与各方广泛分享。2011年11月至12月,委员会通过书面答复一个问题向议会成员介绍了该报告情况。

49.所有相关中央各部、具体部门、邦政府以及在人权、妇女权利及相关问题领域开展工作的国家和邦的人权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等其他利益攸关方为本报告的编写提供了资料。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就印度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

50.如本报告第48和49段所述,印度已遵从结论意见第7段的意见。关于结论意见第8和第9段,可见下文第51至65段。现行民法和刑法规定了有效纠正非国家行为方违反《公约》行为的各项措施。但正如本报告所述,政府已根据与《公约》第三条具体有关的文件在此方面采取若干步骤。

51.国家犯罪记录局负责收集和记录印度的犯罪数据。侵害妇女的犯罪行为分为两类,即触犯《印度刑法》的罪行和触犯特别法和地方法的罪行。触犯《印度刑法》的罪行包括㈠ 强奸(《印度刑法》第376节),㈡ 出于特定目的的诱拐和绑架(《印度刑法》第363-373节),㈢ 因嫁妆杀人和自杀及杀人或自杀未遂(《印度刑法》第302/304-B节),㈣ 精神折磨和肉体折磨(《印度刑法》第498-A节),㈤ 骚扰(《印度刑法》第354节),㈥ 性骚扰(《印度刑法》第509节),㈦ 将女孩贩运入境(21岁以下)(《印度刑法》第366-B节)。而特别法和地方法侧重的是违反以下法律的案件:㈠ 1956年的《(防止)不道德交易法》,㈡ 1961年的《禁止嫁妆法》,㈢ 1986年的《(禁止)有伤风化地表达妇女形象法》,㈣1987年的《(禁止)殉夫自焚法》。

52.2010年期间,印度共报告了213 585起侵害妇女的犯罪案件(包括刑法案件及特别法和地方法案件),与2009年报告203 804起案件相比增加了4.8%。报告增加的原因包括认识提高,保护权利机构开展的外联活动以及妇女团体的工作。

53.印度一直采取整体的办法处理性别暴力问题;即处理这一问题时不仅关注保护和康复,而且关注提高认识。目前在这一问题上没有正式的国家行动计划,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正在积极努力制订国家行动计划。印度认为,国家行动计划只是各项原则的名称,而印度正在国内切实遵循这些原则。

54.印度通过法律、政策和支助服务解决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为解决具体问题,印度颁布了多部法律,同时针对情况的需要,不断审查这些法律。中央和邦政府通过五年计划定期审查情况。逐步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是国家赋权妇女特设委员会的主要目标之一。

55.为有效执行涉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方面的法律,确保加强对妇女的保护,防止发生侵害妇女的犯罪事件,中央政府定期发布指令和指导原则。2009年9月4日,内政部与妇女和儿童发展部协商后发布了关于打击侵害妇女罪行措施的综合咨询意见Vide F.第15011/48/2009-SC/ST-W号。咨询意见强调执行关于侵害妇女和儿童犯罪行为的现行法律规定,执法机构在侦查和调查犯罪行为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培训、法律扫盲营、媒体和社区的更多参与等途径提高对性别平等的认识和意识,迅速开展调查,向犯罪行为受害者提供康复和其他支助服务。咨询意见强调通过平权行动提高各级警察中的女警察比例,使女警约占警察的33%。咨询意见还为使公共场所的妇女、上夜班的妇女,以及犯罪率高发区域的女学生更安全制订了详细指导原则。咨询意见中强调的措施包括:以特别小组、侵害妇女犯罪行为小组、性侵犯处理特别股、家庭法庭和速审法庭等形式为妇女建立适当的基础设施,根据1961年的《禁止嫁妆法》任命禁止嫁妆干事,并通告相关规则。大多数邦/中央直辖区设立了妇女小组,一些邦/中央直辖区在县一级设立了完全由女警察组成的警察局,在警察局一级强调“妇女服务台”。

56.2005年的《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法》力求预防家庭暴力,并为家庭暴力的妇女受害者提供补救措施。按照政府根据《北京行动纲要》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所做的承诺,该法已于2006年10月生效,并已获得通过。该法以保护令、居住权、临时监护令、资金救济以及对暴力造成的精神痛苦提供赔偿等形式向遭到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直接和紧急的救助。该法还规定了一个由保护干事组成的协调执行机制,提供设施和收容所服务,同时负责向受害者提供更多诉诸司法的途径和其他支助服务。截至2010年10月,全国各地所有的邦/中央直辖区共任命了6 439名保护干事。2010年,为有效执行该法,妇女和儿童发展部向各邦政府/中央直辖区印发了指导原则。

57.2008年8月,政府、联合国信托基金、妇发基金南亚区域办事处以及非政府组织“突破”组织合作开展了一项倡议行动,即称为“Bell Bajao”的全国运动。该运动利用创新媒体外联,并鼓励男子和男孩成为预防家庭暴力的积极力量。

58.2009年10月20日,内政部与妇女和儿童发展部协商后向所有各邦政府/中央直辖区发布了关于遵守最高法院规定《禁止嫁妆法》程序的咨询意见。2010年12月,人民院提出了“2010年保护妇女免受工作场所性骚扰法案”。为防止妇女在体育运动中遭到性骚扰,2010年8月,青年事务和体育部向所有全国性的体育联合会发布指示,明确指出,全国性的体育联合会和其他体育机构有责任防止妇女在运动中遭到性骚扰,并有责任确保她们的安全。

59.目前根据《印度刑法》的规定来处理大多由家庭成员主要向认为给家庭带来了耻辱的女性亲属所施行的暴力行为,称为维护名誉的犯罪。这一罪行被视为刑事罪行受到调查和起诉。2011年9月4日,内政部发布咨询意见,敦促各邦政府/中央直辖区采取特殊步骤,制止在名誉杀人案件中侵犯妇女权利。2009年12月31日生效的2008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法案规定对刑事司法体系进行关键性改革,以便更好地保护犯罪行为受害者。

60.政府正在采取措施,通过法律、政策和支助服务解决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侵害达利特妇女行为。2010年4月,内政部向所有邦政府和中央直辖区发布了一项综合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中列出了各种步骤,包括积极、认真执行法律条款和现行法律;通过循序渐进的培训方案、会议和讨论会等,加强对侵犯在册种姓/在册部落犯罪行为执法机制的认识;一旦发生侵犯在册种姓/在册部落的犯罪行为,立即在初步案情报告上登记;查明易发生暴行地区,采取预防措施;促进暴行受害者的经济和社会康复等。咨询意见还建议,一旦发生极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案件,如剥去在册种姓/在册部落妇女的衣服,涂黑在册种姓/在册部落人的脸部,剃光她们头发并在村中游街等,应在对被告进行即决审判后判处警戒性惩罚。

61.为有效执行1955年的《保护公民权利法》和1989年的《在册种姓和在册部落(预防暴行)法》,政府在2009-2010年期间拨出了6.87亿卢比,2010-2011年期间(截至2010年1月6日)拨出5.75亿卢比,作为中央对邦政府/中央直辖区的援助金。援助金主要用于邦一级的在册种姓/在册部落保护小组、特别警察局、特设特别法庭、提高认识、鼓励跨种姓婚姻以及救济暴行受害者的工作。

62.关于1958年《武装部队特别权力法》,印度指出,印度政府仍然致力于履行其为公民保障所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义务。有关方面对这一法律表示关切。首先,必须指出的是,印度最高司法机构,即印度高等法院在那加人权运动诉印度工会一案中裁定该法符合宪法。即使这样,但最高法院放松了条款的严厉性,并为在动乱地区工作的军官制订了详尽的准则。

63.印度认为,只有依靠《武装部队特别权力法》才能应对该国某些地方严重的恐怖分子及叛乱/交战局势,维护各邦保护公民,确保公民安全的职责。该法为武装部队在极为严峻的环境中积极开展打击恐怖分子的行动提供了必要的权威、法律支持和保护。对实地现实情况的分析表明,近几年来,恐怖分子的暴力程度和战斗能力已经减弱。尽管如此,他们仍然拥有先进武器和现代化通信设备,而且恐怖分子跨边界的基础设施仍很活跃。恐怖分子继续恐吓百姓。在这样困难重重的环境中,印度公民的生命、印度的统一和完整受到挑战,因此,必须部署武装部队维持和平与正常状态,而且需要《武装部队特别权力法》赋予的权力。但应该指出的是,“动乱地区”的持续定性问题需要与邦政府和安全机构定期审查确定。

64.军队依然警惕地防止部队人员侵犯人权。1993年3月就在陆军总部设立了人权小组,比全国人权委员会成立得还早。现已在部队各级设立人权小组。该小组可以迅速、透明地调查侵权行为,并对嫌犯进行警戒性惩罚。部队人员懂得维护人权和避免附带损害。武装部队参谋长发布了军人在处理武装分子和叛乱分子时应遵循的十诫。最高法院在那加人权运动诉印度工会一案中对十诫表示满意,并指出,十诫在本质上是防止士兵侵犯人权行为的一套指导原则。

65.1994年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共收到1 429份军队和中央准军事部队人员侵犯人权的投诉,其中1 412份投诉得到了调查,并发现其中1 332份投诉不属实。对发现属实的80个案例进行了严厉惩处。17份案件正在调查中。军队和中央准军事部队人员侵犯社会任何阶层的人权都会受到严肃处理。

66.关于结论意见第11段,本报告第29段论及了这一问题。关于结论意见第13段,本报告的《公约》专用文件列出了为消除实现妇女平等的结构障碍采取的积极步骤。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今后几年还将酌情采纳进一步措施,以便消除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同时强调包容性增长。

67.关于结论意见第15段印度指出的情况是,业已掌握识字率、就业率、两性比率等按性别分列的数据,而且已将这些资料列入本报告的共同核心文件。目前正在分析2011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并将在适当时候公布相关报告。

68.关于结论意见第17段,请参看本报告的共同核心文件。关于结论意见第19段指出的情况是,在确保社会各阶层获得更多诉诸司法的机会方面,印度已取得重大进展。1987年,根据1987年《法律服务局法》成立了全国法律服务管理局,负责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并为友好解决争端组织人民法庭。各邦都成立了邦法律服务管理局和县法律服务管理局,以便落实全国法律服务管理局的政策和方向。截至2009年3月31日,约970万人受益于法律援助,其中属于在册种姓的约140万人、在册部落社区的464 000人也成为受益者。100多万人是妇女,约235 000被拘人员也从中受益。全国各地成立了约725 000个人民法庭,处理了268万多个案件。

69.2008年的《乡村法庭法》于2009年生效。该法规定在基层成立乡村法庭,以便在家门口向公民提供诉诸司法的途径,并确保任何公民不因社会、经济或其他残疾状况被剥夺伸张正义的机会。许多邦已设立乡村法庭。

70.印度政府法律和司法部的司法司正在与开发署合作实施一个题为“边缘人群获得诉诸司法途径”的项目。项目干预措施的重点是加强穷人,特别是妇女、在册种姓、在册部落和少数族裔获得诉诸司法的途径。“边缘人群获得诉诸司法途径”项目下设立了司法革新基金,用于支持革新活动,提高包括妇女在内的边缘社区的法律意识,使那些为边缘社区提供帮助的中介机构能加强能力。在7个邦里,有15个项目目前得到了支助。这些项目涵盖一系列权利和福利,包括妇女权利(免遭家庭暴力的权利以及包括妇女的财产和土地权在内的其他权利)、在册种姓和在册部落的权利、儿童权利、土地权、森林权利、知情权、《国家农村就业保障法》规定的就业权,以及刑法规定的各项权利。这些项目正在利用创新战略提高法律意识,例如培养律师助理、利用社区电台、路演、集会、以及街头演出等。

71.关于结论意见的第21段,印度指出,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是妇女从刚出生起终老一生所关注的问题。印度政府促进、支持和执行各项法律、政策和方案,帮助妇女战胜在整个生命过程中面临的不同挑战。虽然第十一个五年计划侧重通过各项活动和计划/方案消除歧视,但第十二个五年计划转向考虑生命周期和能力方法,尤其是涉及女童的方面。政府的关键举措和行动在女童尚未出生时便已开始,并在妇女生命的所有阶段均持续进行,例如执行孕前和产前诊断技术法、反对性别选择、儿童发展综合服务、儿童保护综合计划、Sabla计划、英迪拉甘地孕产妇救助方案及英迪拉甘地老年保险计划等。本报告《公约》专用文件详细讨论了这些内容。

72.关于结论意见第23段所指出的情况是,印度成立了高级权力委员会,负责研究印度刑法目前对强奸规定的定义的局限性问题。关于结论意见第25段,印度指出,2005年12月5日,联邦院提出了2005年部族暴力(预防、控制和帮助受害人康复)法案。关于结论意见第27段,印度指出,捉巫的做法在若干邦很普遍。捉巫问题完全由各邦政府处理,在捉巫问题严重的比哈尔邦和恰尔肯德邦已采取必要步骤加以制止。比哈尔邦于1999年通过了反捉巫法,是全国第一个通过此类法律的邦。2001年,恰尔肯德邦通过了《防止捉巫法》。该法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捉巫的做法,不能将妇女视为女巫,不能欺虐她(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部落区域)。印度开展了信息、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捉巫、针对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人工流产、童婚等问题的认识。

73.对于结论意见第29段所指出的情况是,提供体面生活、消除人工掏粪做法是政府的重点工作。政府制订了立法、发展和改造三管齐下的战略。在根据《掏粪者及其家属解放和恢复社会生活国家计划》接受重新培养的77 000名掏粪工及其家属中,428 000人已经过培训从事其他职业。对于其余的342 000人,印度于2007年1月启动了掏粪工改造自主就业计划。目前正通过4个国家财政和发展公司在国家层面落实这项计划。各邦都证实,人工掏粪工改造自主就业计划确定的合格且有意愿的受益人已经获得了财政援助,帮助其从事其他职业。

74.关于结论意见第31段,据指出,《2009年儿童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权法》(《儿童教育权法》)已得到颁布。国家保护儿童权利委员会于2009年建立了一个由知名人士参加的专家小组,提供咨询意见,指出《儿童教育权法》在监测儿童受教育权利方面中的作用。《儿童教育权法》并接纳民间社会参与对教育权的社会审计,以便加强业绩和目标的实现进程。

75.关于结论意见第33段,据指出,按性别、种姓和少数群体地位分别开列的关于女童和妇女入学及在校学习的情况已经按不同教育等级载列于本报告核心文件。政府已采取一些步骤帮助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现已为在册种姓/在册部落/其他落后阶层/少数群体建立了机会均等单元,以便解决这些弱势群体在高等教育机构中所面临的需求和困难。为实现扫盲方面的性别平等,政府推出了旗舰方案“印度扫盲行动”,以便实现全民识字的目标。尽管2006-2007年拨向教育的资源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57%,但有些邦对教育的拨款远远超出全邦国民生产总值的6%。

76.政府认识到提高女性的识字率是社会发展方案的增效手段,遂于2009年推出了全国女性扫盲行动,以期使每位女性在五年内都识字。

77.结论意见第35段在本报告第119段中讨论。结论意见第37段在本报告第157、166和167段中讨论。结论意见第39段在本报告第171段中讨论。

78.关于结论意见第41段,据指出,政府采取了整体的、兼容并蓄的方式来处理妇女的健康问题,并以开展任务方式推出了诸如国家农村保健方案等,扩大得到优质服务的机会以及优质服务的提供,对象尤其是社会边际/弱势群体妇女,例如少女、三岁以下的幼儿、老年人、体能异常者、在册种姓、在册部落、少数群体和穷人。

79.政府采取的行动包括:通过保证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对服务提供者的能力建设、通过“不开刀输精管结扎术项目”来增加男性的参与和宫内节育器等方式,以解决避孕方面未满足的需要。其他行动有,重振产后计划生育方案解决对计划生育的大量需要,并利用由于增加体制成果而带来的机会,接纳委派的社会保健积极分子来加强社区避孕用具的分发,提供计划生育保险计划,通过对私营服务提供者和设施的资格验证促进公私双方合作关系,在中央、国家和地区各级建立“优质保障委员会”来确保计划生育服务方面的优质护理。

80.政府采取了一些行动,降低产妇死亡率。详见第12条,但其中一些情况如下:

一. 保证对怀孕、产前和产后护理服务的早期登记,加强卫生服务。

二. 提升并运行作为全时设施的初级保健中心,以及作为初次接诊单位的社区保健中心,以此提供基本的和全面的产科和新生儿护理服务。

三. 接生时提供训练有素的关键和急救产科护理。

四. 为医生提供拯救生命的麻醉技术和急救产科护理,使之掌握多种技能。

五. 通过公私合作关系、凭证计划和转诊接送使转诊制度得到加强。

六. 在所有初次接诊单位和MCH设施内提供安全堕胎服务。

七. 加强外联活动,方式是在农村地区Anganwadi中心每月举办“村庄健康和营养日”活动,提供产妇护理,包括向怀孕妇女作出咨询,而ANM、特派社会卫生活动家、Anganwadi工作者和其他实地工作人员均在农村地区提供MCH服务。

81.关于结论意见第43段,据指出,《宪法(第108次修正案)法案》已于2010年3月在Rajya Sabha(联邦院)通过。政府已采取步骤增加妇女掌握政府部门、行政和政治职位的数量。已向所有政府部门发出指示,要求依据政府关于工作场所性别平等的承诺,增加妇女在中央政府部门职位中的人数。其他举措包括在联合公共服务委员会和工作人员甄选委员会考试中聘请一名女性成员加入征聘委员会,而且女性考生不必支付考费。在全印度的和中央的政府部门,妇女人数逐渐增加。占据权力高位的女性包括印度总统、4名邦督、议会发言人、女性印度副检察总长(同时也是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成员)。2011年,印度行政部门妇女的比率为13.93%。

82.关于结论意见第45段,政府颁布了2008年《无组织工人社会保障法案》。

83.关于结论意见第47段,据指出妇女和儿童发展部没有就大型工业项目对部落妇女和农村妇女的影响问题进行研究。政府划拨土地时一般是以夫妻双方的共同姓名划拨的。只有政府的剩余土地才被划拨。妇女可以利用许多计划,例如本报告第14条援引的许多计划得到可耕土地。

84.根据取代《2003年全国受工业项目影响家庭重新安顿和康复政策》的《2007年全国康复和重新安顿政策》,必须首先进行详尽的社会影响评估,才能开展牵涉到要求家庭搬迁的规模超越明确基线的项目,而且尤其关注社会经济上弱势的阶层,例如土著居民、在册部落、在册种姓、女性家长的家庭、寡妇、被弃妇女、赤贫者、残疾人、孤儿、未婚女孩和50岁以上老人及贫穷线以下的人等。

85.关于结论意见第49段,据指出按《1986年(禁止和管制)童工法》,禁止《法律》中指定的危险职业/工序雇佣14岁以下的儿童。据此,印度没有批准劳工组织第138号和第182号公约,两项公约对最低就业年龄规定为18岁。政府正在审议批准这些劳工组织公约的模式,尤其是批准第182号公约。目前正在进行协商,争取政府核可对公约的批准。但是,应该指出的是,政府在过去5年里发出了3项通知,扩大了《1986年(禁止和管制)童工法》附表二中受禁止的职业和工序清单。现在,A部分列出的职业数量为18种,B部分所列工序为65种。此外,最恶劣的童工形式早已在各种法律中禁止,例如1976年债役工制度(废止)法、1956年防止不道德人口贩运法、1988年防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和1986年(禁止和管制)童工法。因此,印度十分希望逐步消除童工现象。全国保护儿童权利委员会在不同的邦内执行Bal Bandhu计划。

86.政府正在执行康复童工的全国童工项目计划。全国童工项目计划在271个地区推展,涉及10 000所特殊学校,核准招聘学生的人数为50万。这些特殊的学校为离开就业的学童传授非正式的/正式的教育、职业培训等,以此为他们进入主流教育作准备。

87.关于结论意见第51段,据指出,印度有着悠久的宽容接纳难民的历史,无论是来自西藏、孟加拉国(查克马人)、缅甸还是斯里兰卡的国民。印度尚未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1967年的《议定书》,但是为难民采取的积极主动的措施超越了法律的范畴,从而使印度成为难民可安全栖身的目的地。印度政府意识到对难民问题有必要采取敏感体恤性别问题的方式。每当注意到被贩运的外籍妇女获得救助的事件,即使受害者签证/护照已经遗失或者无法提供,政府还是争取通过外交渠道帮助其回归祖国。印度就所有涉及难民的问题与难民署密切合作。

88.关于结论意见第53段,据指出,东北地区部于2004-2005年提升为政府的一个正式的部。该部的任务是通过改善社会经济和基础结构设施发展东北地区。在2010-2011年174.1亿卢比的计划预算中,高达155亿卢比(即拨款的89%)是以中央援助邦计划的方式提供的。根据发展法案妇女的利益得到适当的重视和认识。造福妇女的法案预算拨款,比率上由特里普拉邦的36%至曼尼普尔邦的11.85%不等。

89.关于结论意见第55段,本报告第29段对此有所论及。丈夫拥有或取得的所有财产必须注册登记妻子的名份是许多邦政府采取的又一进步的步骤。此外,政府供资的资产所有权计划列出了妇女对资产的拥有权。据此,在住房计划中,例如在Indira Awaas Yojana (IAY)或Rajiv Gandhi Gramin LPG Vitrak (RGGLPGV)计划中,拨款是按家庭的女性成员姓名或夫妻联名提供的。此外,2005年《印度教继承法》的修正案是重要的法律改革,它推动妇女的经济权能,在祖辈遗产方面给女儿同等的权利。

国际会议的后续行动

北京行动纲要

90.为了根据《北京行动纲要》解决妇女和贫穷问题,政府采取了双管齐下的战略,确保妇女和女孩取得更多机会。首先,强调了将性别问题纳入所有发展活动主流。其次,为了克服妇女获得机会的障碍,专门为妇女设置和执行了一些方案。国家穷人的绝对人数已由1993-1994年的3.2亿(人口的36%)减少到2004-2005年的3.01亿(总人口的27.6%)。妇女的教育和培训在本报告与《公约》具体有关的文件第10条中论述。妇女与卫生问题在本报告与《公约》具体相关的文件第12条中论述。对妇女的暴力问题在本报告第54至60段中论述。印度不存在符合国际人道主义法中定义的武装冲突。对妇女参与劳动大军以及弱势群体谋求生计手段的保障是政府的主要关注重点,在本报告与《公约》具体相关的文件第11条中论述。政府采取了积极主动的行动帮助妇女参与决策机构。已根据本报告与《公约》具体相关的文件第7条中介绍了细节。妇女人权问题在本报告共同核心文件中作出论述。为了增进妇女权利,建立了妇女和儿童发展部、国家委员会、邦委员会等。媒体为妇女提供了各种沟通渠道,增加了妇女了解信息的机会,为妇女开启了参与增进权能进程的通路,为其提供自我表达的平台。已设置条例机制,制止对妇女消极或陈旧刻板的描绘。考虑到环境因素对生存和生计的影响,目前正作出特别努力增加妇女对维护和恢复环境的参与,以及对控制环境退化的参与。妇女对联合林业方案、幼儿园内儿童抚养、共同财产管理和流域计划的参与得到鼓励。年龄在0-18岁之间的女孩占国家总人口的将近四分之一,占国家女性人口的45%。印度政府将1991-2000年的十年定为“女孩十年”,开展纪念活动。现已制定了《女童国家行动计划》(1992年)。2005年,政府各部制定了《国家儿童行动计划》,包括改善儿童营养状况、降低婴儿死亡率和产妇死亡率、提高入学率和降低辍学率、初等教育普及化、扩大疫苗接种率等活动。2007年,建立了国家保护儿童权利委员会来加强儿童权利,有效执行涉及儿童的法律和方案。此外,政府还采取了各种方案措施,例如有条件现金转移计划,以提高女孩的地位。

千年发展目标

91.在第十一个五年发展计划前的11年里,印度的贫穷率大约以每年0.8%的比率递减。1998-99年至2005-06年期间,体重过轻的儿童比率由43%减少到40%,减少了3个百分点,按照这一降低的比率,到2015年预计会降低到33%。以小学净入学率衡量,国家在2008-2009年已经超越了95%的分界线,此线被认为是2015年普及所有6-10岁儿童小学教育的目标的标志值。印度有意于2015年实现100%青年识字率。按小学、中学和高等教育程度的两性均等指数来衡量,所有三个教育等级内男女不均等比率几年来都持续下降。15-24岁年龄组识字女性和男性的比率到2015年将超过1,显示到2015年识字率方面的性别不均等情况为男性识字较少。

92.根据2009年抽样登记制度,印度新生儿死亡率(每1 000名出生不到29天婴儿中的死亡率)为34(农村:38;城市:21)。2010年,婴儿死亡率有大幅下降,全国减幅估计为47%。全国5岁以下幼儿死亡率前十年内有所下降。印度预计在2015年前能为89%的12-23岁年龄组青少年提供麻疹的免疫接种。印度争取在2015年前实现每100 000活产中仅有139例产妇死亡率的目标。正规机构内接生的普及率已由1992-1993年的26%增加至2007-2008年的47%。流行病学分析表明,在过去十年里,新的艾滋病毒感染病例每年减少大约50例。据估计,印度2009年有大约12万新近感染艾滋病毒的病例,而2000年为27万例。2001年至2010年,疟疾病例由208万减少到160万例。同样,Pf病例同期内由100万例减少到83万例。各种形式的肺结核病普及率由每百万人中的3.38例(1990年)减少到2010年的每百万人2.56例,而根据世卫组织2011年全球报告,全国肺结核死亡率由1990年的每百万人4.2例减少到2010年的每百万人中的2.6例。

93.印度按计划应该能实现可持续获得清洁饮用水的目标。家庭取得更好水源的总体比率由1992-1993年期间的68.2%增加到2008-2009年的91.4%。根据NSS2008-2009年的统计结果表明,印度都市地区贫民窟的条件与2002年的相应结果比较,在道路、供水、电源接通、卫生设施、污水处理、垃圾处置、教育和医务设施等方面稍有好转,在2002年前的5年和2008-2009年期间,未通报的贫民窟改进情况超过通报的贫民窟。

三.关于非歧视、平等和有效补救的信息

94.已根据平等和不歧视原则通过了一些法律,其中许多正得到审议,以期修正,使之遵循《宪法》目标和指示。政府通过了各项特别措施,例如保留、配额、特别计划和特别基金,以便解决某些阶层/社区的弱势状况,例如在册种姓、在册部落、妇女、少数民族和残疾人,使之能拥有基本权利和人权,同时无惧怕无障碍地享受这些权利。

95.独立公正的印度司法机关是促动变革的重大因素,几年来,司法机关对保护和促进人权作出了影响深远的裁决。最高法院由根据授权依法审理案例的机构化身为积极促进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机构。例如,在最近一项涉及粮食安全的申诉中,最高法院向中央和邦政府发出了一系列暂定指令,要求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最高法院并承认,一些经济和社会权利作为生命权的延伸内涵可以得到司法审理。过去三十年来,印度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通过针对严重侵犯人权的保护措施开展了“公共利益诉讼”,作为积极行动的司法机关发挥了极为关键的作用。司法机关已能确保,尽管印度尚未签署或批准任何特定的国际文书/议定书,但是对这些文书的承认是通过国家各种裁决实现的。

96.已建立国家人权委员会、国家妇女委员会、国家少数族裔委员会等,解决侵犯和损害人权的案例。国际准则指导了法院对于平等和歧视等用语的诠释,一些相关的案例已纳入本报告。认识到某些社区(即在册种姓和在册部落)面临的不平等和弱势状况,政府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措施、扶持行动和特别措施。《宪法》中推出了落实原则,而且还颁布了特殊法律。依据种姓实行的歧视受到禁止,而有一系列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并规定救济和康复的准则,例如1955年《保护公民权利法》、1989年《在册种姓和在册部落(防止暴行)法》、2006年《在册部落和其他传统森林居民(承认森林权)法》。教育机构、就业及政治机构都为属于在册种姓和在册部落群体的人保留了名额。这些扶持行动为许多人谋利,使之能够与其他社区的人群一样行使和享受各项权利和自由。以前的定期报告以及本报告中已经特别指出了支持妇女的特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