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会前工作组
第四十八届会议
2011年1月17日至2月4日
对与审议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有关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
以色列 * **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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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问题清单(CEDAW/C/ISR/Q/5)所提问题的答复1-4093
一般情况1-193
立法和体制框架20-646
国家机制65-6811
定型观念69-8812
暴力侵害妇女问题89-11915
贩运人口和逼人卖淫问题120-19420
参与决策情况以及在国际上的代表性195-22331
国籍224-23935
教育240-25237
就业253-28940
卫生290-32446
农村妇女和弱势妇女群体325-39051
婚姻和家庭关系391-40861
任择议定书40963
附件
附件164
附件269
附件373
附件478
对问题清单(CEDAW/C/ISR/Q/5)所提问题的答复
一般情况
对问题清单第1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1. 在开始实际编写前,我们研究了上一次报告、会议、以及自提交上次报告以来委员会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和一般评论。除了向所有相关部委和政府机构发函,我们也向相关的和主要的非政府组织发函,请它们在本报告编写之前发表意见,既有直接要求也有一般邀请的方式,请它们提交在司法部网站上张贴的意见。我们深入考虑了它们的意见。除了征求意见,我们也在有关非政府组织网站上积极搜索数据和资料;这类资料可能包括这些非政府组织提起的法律诉讼,也包括关于各种问题的意见和报告。在编写第五次定期报告期间,我们直接向26个非政府组织征求了意见,譬如:
以色列强奸危机中心联合会
国际犹太复国主义妇女组织
Toda’a世界卖淫和贩运妇女现象研究所
以色列妇女我的姐妹运动
Emunah――全国宗教妇女组织
NA’AMAT――职业妇女和志愿者运动
以色列制造业协会妇女实业家论坛
大赦国际以色列分会
Kayan――提高阿拉伯妇女地位女权主义组织
IshaL'Isha――海法女权主义者中心
以色列民权协会
El'nuhood――内盖夫促进贝都因妇女教育协会
以色列增进妇女健康协会
2. 报告在编写完成后和提交委员会之前,提交给了高级官员,包括司法部长、总检察长及副总检察长、国家检察长、政府相关各部法律顾问等。
对问题清单第2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3. 政府在以色列国全境履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根据以色列的法律制度,国际公约不直接适用,而是通过国内立法适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就属于这种情况,通过一系列法律文书,譬如基本法、各种法律、命令和条例、市级法律和法院裁决加以履行。
4. 近年来,对西岸或加沙地带适用《公约》的问题一直是辩论相当激烈的问题。出于若干原因,从法律因素到实际现实,以色列在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中没有提到在这些地区履行《公约》的情况。
5. 自2005年以色列上一次出席委员会会议以来不断变化的现实和最近的戏剧性发展变化,对评估和解释以色列的《公约》义务至关重要。这包括以色列2005年8月的脱离接触倡议—涉及全面撤回以色列所有部队、从加沙地带撤消军事管理以及撤离8,500多平民,以及哈马斯领导的致力于暴力行为和摧毁以色列的恐怖主义政权的崛起。在这种种情况下,根据《海牙章程》的规定,显然不能说以色列对加沙地带具有切实有效的控制。
6.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有人要求以色列考虑不同法律领域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武装冲突及战争法与人权法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依然是严肃的学术和实际争论的主题。以色列承认在人权法和武装冲突法之间有深刻联系,而且这两套法律之间在某些方面完全可能有汇合之处。然而以色列认为,根据全球范围的国际法和国家实践现状看,编撰于个别文书中的这两种法律制度依然彼此有别,适用场合也有所不同。
7. 另外,以色列从未作出具体声明,保留以后将《公约》适用扩大到西岸或加沙地带的权利。显然,根据条约法的基本解释原则,并且在没有这种自愿声明的情况下,具有地域约束的《公约》不适用、也无意将其适用于国家领土之外的地区。
8. 如果审视《公约》提到各种权利,我们的结论是:由于以色列政府对加沙地带不存在有效控制,因此以色列实际上不能够在该地区适用《公约》。
对问题清单第3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9. 继2000年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325号决议,并且为表示以色列对平等,包括性别平等价值的重视,政府于2005年7月20日批准了《5711-1951年妇女平等权利法》第4号修正案,补充了题为“在公共委员会和制定国家政策的团队中的平等代表权”的第6C1节。根据第6C1(b)节,在政府、总理、部长、副部长或政府部委的办公厅主任任命的公共委员会和团队中,应当为所有居民群体的妇女规定一个适当的代表比例。
10. 根据第6C1(a)节,“团队”的定义是一个公共委员会或另一个为制定任何问题(包括外交事务和安全问题)的国家政策或为防止、处理或解决一起政治或国际冲突(包括管理谈判以及签署临时协定或和平条约)而设立的机构。
11. 该法第6C1(c)节规定,每一委任机构在此类委任之后和团队开始工作之前立即向提高妇女地位局报告(以下简称“妇女局”)。
12. 根据第6C1(d)节,妇女局如果认为所委任的团队或委员会没有为妇女规定同等的代表比例,将向委任机构说明其对该事项的立场,并通知议会的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
以色列和第1325号决议
13. 在各种国内和国际场合,以色列都承认第1325号决议的重要性。在国内,2010年11月10日在议会,与议会外交关系和安全事务委员会以及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举行了一次联席会议,讨论如何落实决议。这一会议是为纪念决议十周年举行,有以色列高级政治家出席,包括国防部长巴拉克、反对党领袖齐皮·利夫尼、议会成员和其他数十人。出席的还有联合国秘书长特别代表罗伯特·塞里—他祝贺以色列议会是第一批制定立法,确保妇女在公共委员会和政府任命的团队中有适当代表的国家之一:“这一立法举措应当成为其他国家的榜样,让我深受其鼓舞”。
14. 在国际上,2010年10月26日在联合国,当安全理事会纪念决议十周年时,以色列代表团副团长欢呼决议的重要性,称其为一个“在保护冲突中妇女的漫长道路上的一个里程碑”。以色列代表强调说,“以色列已经根据决议的精神修正了《妇女平等权利法》,规定在任何奉命从事建设和平谈判或争取解决冲突的工作的团队中包括妇女。以色列也争取协助其他国家落实第1325号决议。通过其国际合作机构—外交部国际合作中心,我国政府为妇女非政府组织举办关于妇女领导作用和能力建设培训方案。我们相信,从这些方案中学到的技能可以在实地的冲突后恢复中带来真正的变化”。
对问题清单第4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15. 以色列对《公约》提出的保留涉及到以色列社会的结构本身有关,这个社会包含许多宗教—每一个都具有若干宗教习俗方面不同程度的自主。
16. 相关主管当局不时审议这些保留。至今,政府机构之间还在紧张讨论部分撤销对《公约》第十六条的保留。
对问题清单第5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17. 中央统计局区别对待有关个人的统计数据和其他统计资料(例如,关于工商业的统计等)。自以色列国成立以来,中央统计局公布个人统计资料一贯有性别参照。决定在《5732-1972年统计条例[新版]》(以下简称:“《统计条例》”)中增添第7A节的修订案,将这一做法提升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18. 自从做出上述修订和第7A节的规定以来,国家统计局断定公布的统计资料可以不提性别的情况还从未发生过。
19. 统计局认为,在理论上,只有在根据不包括性别数据的行政数据档案进行统计分析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公布不提及性别的个人统计数据。
立法和体制框架
对问题清单第6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平等
20. 平等原则是以色列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体现在立法和判决中。《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在以色列的以犹太和民主为特征的框架内为个人自由提供基本保障。《基本法》的目标是“捍卫人的尊严和自由,在《基本法》中确立以色列国作为犹太和民主国家的价值”。
21. 《基本法》主要规定:不得侵犯任何人的生命、人身或尊严;不得侵犯个人财产;人人有权获得生命、人身和尊严的保护;不得以监禁、逮捕、驱逐或其他方式(除非另有法律规定)剥夺或限制人的自由;除非根据符合以色列国价值观的为适当目的颁布法律,并且不超过规定的限度,不得侵犯本《基本法》规定的权利。另外,如以色列初次和定期报告中详细介绍的,许多法律都强调平等原则。
22. 正如以色列立法机构负责起草和通过新法律和行政措施,以确保政府机构恪守平等原则并不参与任何歧视性的行为或做法,我国独立的司法机构致力于解释、指导和实施这些措施。
23. 如定期报告所述,最高法院领导这一司法工作,在促进平等原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处理有争议和高度紧张的政治及安全相关问题发展有关案例法。
以双方同意为基础的宪法
24. 起草以双方同意为基础的宪法进程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工作,目前没有完成或通过的时间表。议会成员正在不断努力推动这一进程,并且议会在2006年2月举行了关于这一进程的特别纪念会议,对继续开展这一重要工作而进行了投票。
25. 目前的以双方同意为基础的宪法草案包括若干审议选项。草案载有关于平等和禁止歧视的一节(第二章第6节)。在草案的首要文本中,也提到禁止基于性别或性取向的歧视。在议会的宪法、法律和司法委员会网站上,可同时查阅以双方同意为基础的宪法草案希伯来文和英文本。
对问题清单第7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6. 《5767-2007年立法所涉性别影响问题法(立法修正案)》于2008年1月25日生效,要求提高妇女地位局(以下简称“妇女局”)对法案和拟议条例所涉性别影响问题提出意见。截至2010年8月,已经向各部委的立法和执法委员会以及议会各委员会提交了147份这类意见。
27. 甚至该法生效前,妇女局就已根据《5758-1998年提高妇女地位局法》第5(6)节起草和提出了所涉性别问题的意见,指出妇女局应当在其活动领域中致力于推介法案。根据该法第5(6)节,2006至2007年共提交了230份这类意见。
28. 这些意见提交给各部委立法和执法委员会,以在立法机构审议前形成政府的立场。妇女局关于这一问题的立场是经过仔细审议的,并且在最后决定中极受重视。以下是妇女局就立法修订和拟议法案(非正式译文)而提出的三项意见:
5770-2010年公司拟议修正法案(妇女在上市公司中适足的代表比例)
29. 根据提高妇女局的权力和义务,并根据《5711-1951年妇女平等权利法》和《5758-1998年提高妇女地位局法》,谨此提出所涉性别问题的意见。
30. 本法案旨在增进和便利妇女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具有适足代表比例的权利和义务。为了缩小法律中反映的一般义务与公共上市公司中妇女代表实际数量少之间的差距,近年来在以色列逐渐开展了重大的具体立法工作。至今,现行立法涉及公务员职位、公司、地方理事会和其他涉及各种问题的公共团体。下一步需要做的是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适用这些改变。
31. 该拟议修正案为更好发挥妇女高素质贡献的潜力提供了一个好机会,而妇女占人口总数的51%。这样作为民主制度基本价值之一的平等将会实现其价值,而整个社会和国家将从这一修正中获益。
32. 这一关于适当代表比例的义务不仅增进性别平等,而且向公众和整个世界发出关于这一问题重要性的明确信息,并且将其置于国际议程上。因此,妇女局支持这一立法修正。
5770-2010年政党经费资助拟议法案
33. 根据提高妇女局的权力和义务,并根据《5711-1951年妇女平等权利法》和《5758-1998年提高妇女地位局法》,谨此提出所涉性别问题的意见。
34. 本法案争取通过资金奖励提高妇女在议会竞选政党中的代表比例。这一提案依据的是以色列议会中多年来出现的代表比例不平等的现实。这一代表比例不足的原因之一是在各党候选人名单上妇女没有平等的代表。尽管平等原则反映在《独立宣言》和国家的许多法律中,但依然执行不力。
35. 其他有一些国家采取必须达到的代表比例制,同时定有实现的时间表。于是,这一目标在诸如日本、挪威和英国等国得到实现。
36. 请注意,为妇女有平等代表比例的党派提供经费奖励,向公众发出了关于这一问题之重要的明确信息,但另一方面不强制推行这类代表比例制,以便各党派享有绝对的独立性。
37. 这一修订为最大限度发挥妇女的贡献潜力和促进性别平等原则(这是民主制度基础)提供了一个更好的机会。因此,提高妇女地位局支持这一立法修正。
5770-2010年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法案
38. 根据提高妇女局的权力和义务,并根据《5711-1951年妇女平等权利法》和《5758-1998年提高妇女地位局法》,谨此提出所涉性别问题的意见。
39. 本提案规范离婚情况下决定子女探视权的相关程序。两个公共委员会在报告中提到探视权问题:Shnit委员会审议了离婚父母在法律方面的责任,Rotlevi委员会审议了关于儿童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另外,以色列于1991年批准的《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父母双方都有责任抚养子女,而在决定和落实子女探视权时,这一规则应当指导司法制度。
40. 众所周知,离婚对有关各方特别是儿童多么痛苦,因此本法案是根据上述文书并兼顾儿童最佳利益起草的。许多研究表明,减轻儿童悲苦的最佳方式是父母双方充分和定期陪伴儿童生活。
41. 本法案规定了父母双方履行养育责任的义务,并允许法院对违反责任的父母施以制裁。因此,尊重并最好地贯彻了父母的责任价值观、父母的权利和义务。法案为因离婚而处于无助和弱势的人提供保护并促进性别平等。因此,提高妇女地位局支持这一法案。
培训和宣传
42. 司法部下设律师和法律顾问法律培训学院,继续举办讲座、研讨会和课程,以促进律师和法律顾问了解人口贩运、性侵犯受害者待遇、家庭暴力行为等问题。各种研讨会和课程主要侧重于与性侵犯受害者建立人道和有效的联系以及关于人口贩运的警务工作等。另外,学院每年提供一系列广泛的课程和研讨会,题目包括:性别、社会和正义,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73小时的课程),公务员的纪律和品德,国际法上的人权,社会权利等。2009年,学院还举行了一个关于性侵犯的女性受害者待遇的专门课程。
43. 2007年初,法律援助司就编写《5767-2006年反人口贩运法》而为所有律师举办了一个专门研讨会。2007年11月,就新的《反人口贩运法》和甄别人口贩运和奴役受害者行动计划跨部编写小组的建议,为全司的所有律师举办了另一培训课程。每年定期举办关于人口贩运的其它研讨会,近年来,这些研讨会的举行分别在2008年2月、2009年10月和2010年3月。
44. 高级司法研究院为以色列法官举办研讨会,并且是以色列最高法院的一部分。研究院由法官领导,是独立的。学院院长是前最高法院法官和国际司法培训组织主席。
45. 高级司法研究院每年举办大约50起研讨会。2010年,若干研讨会处理性犯罪、为家庭事务法庭的法官举办一个研讨会、还有国际法及其对以色列国内法的影响等专题。研究院计划在2010年12月举办司法和平等问题研讨会,将涉及性别问题。另外,近年来研究院举办了关于贩运妇女、家庭成员侵犯、家庭暴力等问题的研讨会。
对问题清单第8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以色列监察员
46. 在以色列,国家审计长也担任监察员。监察员办公室是国家审计长办公室的一部分,调查对政府各部、地方当局、国有企业和机构以及国营公司及其雇员的申诉。监察员调查的申诉涉及以下行为,包括行动拖延:可能违法、无合法权力、违反适当行政管理、态度过于僵化或明目张胆的不公正等。
47. 监察员办公室在以色列全境的5个分支和接待处有大约60名律师。接待处的雇员讲多种语言,以几种语言接受口头申诉,向申诉人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协助解决他们与当局之间的问题。
48. 任何人都可以向监察员投诉,无论男女,公民或者居民、旅游者或其他任何感到公共机构一项受审计的行为直接侵犯了他或剥夺了他/她的福利的人。投诉免费。一人可以就另一个人受侵犯的行为投诉,条件是该人同意申诉人以他的名义投诉。以色列议会成员也可以对侵犯另一人的行为提出申诉。
49. 根据法律,监察员能够以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调查一项申诉。如果他/她认为有益,可以听取任何人的意见,并且可要求任何人或机构向其提交任何可能有助于调查申诉的资料或文件。
确定和处理正当申诉
50. 为了确定一项申诉是否正当,在某些情况下对申诉人作出书面答复以获得额外证明文件,可能就足够了。在其他情况下,监察员的雇员可以会见申诉人和被投诉机构的有关雇员,或进行现场访问。
51. 如果监察员发现申诉正当,则将其决定通知申诉人和被投诉机构,说明他/她的理由。监察员可以指示该机构弥补调查所反映的缺陷,并规定弥补的方式和时间。该机构必须将所采取的弥补缺陷的步骤通知监察员。在几乎每一起案件中,机构都采纳了监察员的建议,尽管依法没有义务这样做。
2008-2010年之间提出的申诉数据
52. 2008年,监察员收到10,571起申诉,涵盖11,144项问题,2009年收到12,639起申诉,涵盖13,766项问题。截至2010年10月1日,监察员收到近11,000起申诉;根据监察员办公室的估计,截至年底,申诉数量将达到近15,000起。近年来,正当申诉的比例占全部投诉量的近30%。
关于妇女投诉的数据
53. 每年大约三分之一的投诉来自妇女。与男子的投诉相比较,这些投诉中包括的问题没有明显的不同,男女的申诉都主要关系到公共服务问题:卫生服务、教育和社会、地方当局服务以及涉及税收等的其他事项。然而,有一些问题更经常出现在妇女的申诉中,比如就业歧视、关于养育问题,比如子女补贴、生育津贴、赡养费支付、幼儿园学费和单身父母权利的申诉。另外,少数投诉有时涉及家庭暴力行为。
对问题清单第9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因耶路撒冷的规划和违反分区行为而进行的拆迁
54. 自1967年,城市的犹太居民比例下降,但阿拉伯居民的比例从26.6%增长到2000年的31.7%。具体说,自1967年以来,阿拉伯居民在耶路撒冷及其周边地区的出生率一直上升。这种上升速度导致这一群体使用的街区建设大幅增加。耶路撒冷市政府批准了为阿拉伯居民住房建设计划大纲,2020年之前可以满足阿拉伯居民的需求。
55. 近年来采取了一些措施调整耶路撒冷东部街区的计划大纲,从而适当处理居民需求。因此,目前有一个新的计划大纲等待批准,包括扩建若干耶路撒冷东部街区以及为当地居民批准新的建筑权。在这一扩建过程中,将重视提供公共设施和开放的公众场所。
56. 另外,目前有新的处于不同起草和批准阶段的计划大纲,是已设立的代理机构代表耶路撒冷东部街区的居民倡议的。其中有DirAl-Amud,、Ali-Muntar和Ara-Al-Sahra居民倡议的计划。这些计划旨在解决居民的需求。
57. 耶路撒冷市政府提出了大约60项计划,将在Beit-Hanina和Shuafat街区授予新的建筑权,同时兼顾向居民提供公共设施和开放的公众场所的需求。这些计划目前正处于不同的起草和批准阶段。
58. 地区规划委员会制定了一个简单程序,以批准未登记土地的财产权益。这一程序减轻了耶路撒冷东部街区的土地没有登记地区的规划大纲起草工作。另外,委员会讨论了耶路撒冷东部街区地主们提出的很多规划。根据委员会的政策审议了这些规划,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予以批准,从而授予新的建筑权。向委员会提出的规划中大约50%涉及耶路撒冷东部街区的土地,并且根据规划政策为审议和便利规划而动用了大量资源。
59. 综上所述,地区规划委员会与耶路撒冷市政府明显地一道致力于处理耶路撒冷东部街区的规划需求。在工作中始终顾及规划政策,确保合理的生活质量、保存开放的公众场所与具有文化和历史价值的场所。
60. 为了便利适当的规划程序,不允许有非法建筑。这类非法建筑没有顾及确保合理生活质量和公共需求的规划政策,因此危害当地居民。
61. 另外,应当提到耶路撒冷市长已经任命一名宗教社区顾问,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提供的每一服务领域中协助各社区(例如,建筑许可、卫生和交通)。
62. 作为加强与各宗教社区的联系而采取的其他步骤之一,市长访问了城里的一些教会,了解它们的活动。市长被告知了社区需要市政府协助的不同领域。所讨论的问题中包括住房许可和交通。相关部门奉命尽快解决这些问题。
63. 所有的拆迁都是根据正当程序保障和经过公平听证之后开展的,接受司法审查并可上诉,而且所有拆迁决定都不存在基于种族和族裔的区别。受拆迁令影响者有权依法向最高法院上诉。
64. 2004-2009年期间,耶路撒冷市政府拆迁了693个建筑和附加建筑、其中482个在耶路撒冷东部街区。2009年拆迁较少。2009年,耶路撒冷市政官员拆迁了在耶路撒冷东部和西部街区无市政许可的122个建筑。在耶路撒冷东部街区拆迁了65个建筑,在耶路撒冷西部街区拆迁了另外57个建筑。这些非法建筑的居民没有获得拆迁赔偿,因为对非法建筑没有这类法律要求,除非证明法律属于事后颁布,而被拆迁的建筑并非违法。关于进一步的资料,请见以上对问题清单第2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国家机制
对问题清单第10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65. 2009年,一名妇女被任命为总理办公室的副部长。这是负责提高青年、学生和妇女地位的第一位副部长,因此推动了以色列妇女领导职位的提高。
人力资源
66. 在人力资源领域,本局的人力有所增强,得到两个为少数民族居民指定的新位置。这一划拨是旨在增进阿拉伯、贝都因、德鲁兹和切尔卡西亚妇女的地位,便利和推动她们在社会上的成就。主要以提供高等教育和职业培训奖学金而促进这一目标。
预算
67. 最近决定极大增加提高妇女地位局的预算。2011年的年度预算将比2010年的1,749,000新谢克尔(472,702美元)增长一倍,达到3,337,000新谢克尔(901,891美元)。另外,2011年将根据一个有利于少数民族居民的新条例而划拨一项500,000新谢克尔(135,135美元)的预算。
立法
68. 妇女权利方面,以色列有先进的立法,本局负责监督这些法律的执行情况,倡导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和活动(《5758-1998年提高妇女地位局法》第4节),并力促两性平等的贯彻(《提高妇女地位局法》第1节)。因此,在妇女权利领域的每一修正案和新立法都为本局增加了一个新的监督任务。例如,2008年对统计条例的修正案要求那些收集和公布分类数据的公共机构公布性别分类数据。本局监督这一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执行情况。以下是本局近年来促进活动的一个列单:
2010年4月:制定一份担任国营公司和其他公共机构负责人的称职妇女(包括阿拉伯居民)的名单。这一名单使本局能够协助锁定担任高级职位的妇女。此外还通过阿拉伯媒体将这份名单的制定一事广告天下,鼓励和推动阿拉伯妇女申请高级职位,并提高她们在公共职位上的代表比例。在三个月中,名单包含了来自各行业的1,550位妇女姓名。这一名单协助本局和任命机构锁定妇女担任为有影响的职位。
2010年3月:政府在2010年3月28日的第1563号决议中决定,国营公司应当任命妇女地位问题顾问。本局负责培训为这些职务而任命的妇女。
2008年10月:公务员事务专员任命一个委员会审议“家庭支持性工作场所”问题。委员会主席是本局局长。委员会提出了建议和结论,指出在工作场所采纳家庭支持价值观将有助于推动妇女进入劳工市场。
2008年7月:一项对《5760-2000年地方主管当局(妇女地位问题顾问)法》的修正案(下称“《地方主管当局(妇女地位问题顾问)法》”)要求本局负责对地方主管当局中的妇女顾问进行职业培训。
2007年3月:2007年3月11日,政府在第1362号决议决定在决议通过之日起的两年内实现国营公司董事会中的男女代表比例的平等。因此在2010年10月,国营公司董事会的妇女董事比例从33%增加到42%。
定型观念
对问题清单第11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大众传媒宣传人权问题的作用
69. 以色列民众的人权意识较强。权利语言渗透在以色列的日常生活中。以色列主要的国家电视台经常播放有关人权问题的访谈、新闻稿和电视节目。有些新闻稿是面向公众的信息,有一些则通过荧屏报道个人的人权故事。各频道均涉及全部人权问题,包括残疾人、危险儿童、妇女地位、妇女保护、贩运人口等等。地方电视台也定期播放和讨论这些问题。全国和地方的电视频道定期宣传有关人权问题帮助中心的信息。
70. 以色列主要的广播电台也以人权问题访谈和广播节目的形式讨论人权问题。主要的广播电台定期播放关于反对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打击贩运人口的广告以及人权其它内容的广告。广播电台也提供关于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帮助中心的重要信息以及其他重要信息。地方广播电台也播放和涉及这些内容。
71. 以色列的各大报纸和主要的新闻网站定期讨论妇女地位问题和人权问题,发布这方面的新闻故事和稿件。其中有些提供关于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各类帮助中心的补充信息。
妇女和媒体
72. 以色列广播电视总局(以色列广电局)投入大量工作,鼓励男女平等,处理关于性别的定型观念以及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传统角色和职责问题。以色列广电局通过电视和广播播放各种关于性别平等问题的节目,包括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家庭暴力、贩运人口问题以及妇女的保健和就业等问题,以提供信息,提高公众意识,对男子和妇女进行教育,克服性别方面的定型观念,推进两性平等。
73. “A广播网”播放各类广播节目,其中经常涉及两性问题。例如,定期讨论人权问题的“青年和学生”节目最近播出了关于暴力侵害妇女、以色列国防军中女兵问题的讨论、妇女权利、工作场所的平、预防性骚扰教育等问题的节目。其他的例子还有“保健”和“值班医生”节目,都涉及妇女保健问题,提供相关咨询。“从A到Z”节目面向初为父母者,提供相关信息的建议。“对话”节目讨论以色列社会中的妇女地位问题。应当指出,这些节目也定期讨论贩运妇女以及外国劳工的权利等问题。
74. “B广播网”一贯在新闻广播和特别节目中讨论妇女权利以及一般人权的问题。该网每周有2个小时讨论有关社会和社区的问题,包括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等。“正义和对话”节目定期讨论法律问题,分配大量播音时间用于人权问题,包括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以及妇女权利案件的法庭判决信息。
75. 以色列广电总局新移民和海外广播局采用多种语言广播,包括阿姆哈拉语、俄语、英语、法语、西班牙语、拉地诺语、意第绪语及其他语言。电台以上述各种语言播出各种关于性别问题的节目,如“夕阳红”(俄语)――老年妇女讲述她们在以色列的生活、遇到的困难、得到的帮助等等;“女人说事”(俄语)――请来自各行各业的妇女讲述她们的生活和工作;“法律和秩序”(阿姆哈拉语)――提供有关禁止歧视埃塞俄比亚妇女的信息和各种访谈(阿姆哈拉语)――与杰出妇女的访谈,由她们介绍各自专业领域的信息(如高等教育、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等)。
76. “以色列之声阿语广播”电台也播送有关性别问题的节目和信息。该广播电台包括有关提高妇女地位、妇女权利以及一般人权的新闻节目。音乐和文化节目“本土艺术家”定期邀请女音乐家,“文学之页”邀请来自歌唱、表演、写作等各文化领域的妇女,仅2010年就对93名妇女进行了访谈。“电台”节目对阿拉伯妇女成功人士进行职业和个人生活访谈。“金玉良言”节目定期邀请经济金融领域的阿拉伯妇女成功人士,对她们进行职业采访,作为成功妇女的典范。
77. 以上提到的各个电台还播送国际妇女节专题报道和节目。
78. 以色列广电总局第1频道(电视)定期制作和播出关于总体人权包括妇女权利各种问题的记录片。2010年,该频道播出了一部外国电影,讲述一名俄罗斯记者调查俄罗斯政权腐败问题的故事。2010年10月播出了由4名贝都因导演制作的电影“来自内盖夫的4个故事”。电影触及人权问题,其中讲述了一个贝都因女孩因为不被允许上学而自杀的故事。频道新闻经常以新闻故事和辩论的形式讨论提高妇女地位和妇女受歧视的问题,如:关于伊朗妇女受歧视的新闻节目(2010年8月)、政界女性(2010年1月)、以色列国防军中的女兵(2010年3月)、参加就业的极端正统犹太妇女(2010年5月)等。频道在访谈中给予妇女以平等的机会,节目编辑尽一切努力使妇女出席座谈。还要求新闻编辑提出关于歧视妇女和种族歧视的问题,同时广泛报道暴力侵害妇女的故事。
人权教育
79. 教育部非常重视人权教育和提高总体人权意识。教育部网站有一个专门的网页,题为“学生权利”,介绍《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在教育部的网站上以55种以上的语言公布《儿童权利公约》,并以11种语言发布方便儿童阅读的版本。此外,教育部在网站还有其他的人权条约,如《残疾人权利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等。
80. 以色列全国定期开展人权教育方案。以色列设立了特别方案,如每年一次的“人权日”等。每年的“人权日”专门针对人权的一个方面,并通过阿拉伯语和希伯来语拟订相关课程和教学材料。例如,2007年的重点是享有最佳健康的权利。2009年选定的主题是“从远景到现实”,重点关注《世界人权宣言》以及以色列和全世界其他国家落实人权方面的挑战。2010年的选定主题是言论自由,侧重于言论自由、言论的不同种类、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权的基本组成部分、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以色列和世界其他国家在落实言论自由方面的挑战。
81. 教育部在教育系统中定期开展两性平等方案,该方案包括10到14节课,每节课时2小时。2008年,在这些方案中增加了新的模块,分成2节课,内容涉及:支持女孩、贩运妇女问题、人的尊严和男女平等、两性平等和政治以及积极的公民角色等。2008年,全国共有4000多名学生和250名教师参加了这些方案。这些课程也包括与学生家长一起开展的活动。
82. 教育部男女教育平等司经常为学生和员工举办研讨会和讲座。2009年,该司开办了“性别和人的尊严”方案,举行了一周20小时的讲座、为期一天的讲座、会议和培训活动,总预算184,000新谢克尔(47,750美元)。2010年,这个方案的总预算增加到203,000新谢克尔(55,000美元)。这个司还为学生和教师举办了“防止贩运妇女和卖淫”方案,包括制订课程规划、举行会议和研讨会等等,总预算206,000(55,700美元)。
83. 自2005年以来,外交部与一些非政府组织以及联合国中东和平进程特别协调员合作主办模拟方案“以色列模拟联合国”,参与者来自耶路撒冷全市各区的高中及社会各阶层。这个项目努力让参加者体验联合国的活动,培育对全球重大挑战的认识,同时逐渐培养宽容和文化间对话的精神。这个方案是在全世界广泛开展的业已确立的“模拟联合国”方案的组成部分,有助于改善联合国在以色列的形象。“以色列模拟联合国”方案还有一些新的举措,在2009/10年将“模拟联合国”活动扩大到以色列的高等教育机构,因此有望成为以色列教育对话的一个重要方面。
84. 2006年,教育部社会和青年局出版了“在权利的道路上”的小册子,着重向各个年龄段的学生教授人权。小册子中包括《儿童权利公约》的重要信息,还包括有关各种权利、宽容、接受他人等的活动和教育方案。通过这本小册子中列出的一些教育活动让学生了解人权,特别是《儿童权利公约》,在阅读《公约》的相关条款后还进行课堂解释和讨论。
85. 社会和青年局近年来创设了一些关于民主、宽容和共存以及人权教育的教育方案,目的是提供这些领域的知识和工具,消除各种形式的歧视。其中一些主要方案如下:
国际人道主义法律
86. 该方案针对7年级到12年级的学生,让学生了解国际人道主义法律的重要性,了解法律拟订的过程以及实施的方法。方案为学生提供广阔的视角和工具,以理解国际时事,强调人道主义行为的重要性,鼓励个人参与并表达对他人的支持。这个方案是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红十字会)合作制订的,目前正在一些学校中开办。
受人尊重的权利和尊重他人的义务
87. 该方案面向各种教育架构,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提出个人尊重和尊严的问题,特别讨论个人受到尊重的权利和尊重他人的义务。第二部分述及社会和群体行为问题,目的是保障受人尊重的权利,维护群体成员的尊严。第三部分述及公共领域里的权利和作为群体成员的权利――个人得到尊重和尊严的权利、隐私权、良好名誉权和免受羞辱权。
88. 其他的方案见以色列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暴力侵害妇女问题
对问题清单第12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89. 以色列打击和防止暴力侵害妇女现象综合战略的主要内容如下:
全国家庭暴力调查体系
90. 家庭暴力犯罪因其特殊性,需要特殊的处理。例如,对此类犯罪的有效应对,可能需要立即作出反应以防止虐待发生,风险评估贯穿整个处理过程,充分利用治安程序包括禁止携带武器规定,各处理机构之间进行协作以及具备收集证据难的意识。
91. 由于这些独特之处,以色列组成了一个特别工作队,由220名专门从事家庭暴力和性犯罪问题的调查人员组成。工作队自1998年起运作,工作遍布全国各警察局。工作队成员系经特殊培训的专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调查人员。还有50名调查人员,他们在小一些的警察局处理这些案件及其他日常工作。对阿拉伯人居住区的警察局分派了讲阿拉伯语的调查人员。此外,截至2009年,有14名讲俄语的调查人员,3名讲阿姆哈拉语的调查人员。在每个警察局,至少有2名调查人员受过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和性犯罪问题的专门培训,在此类问题投诉较少的警察局,调查人员除日常工作职责外,另外接受这种培训。
92. 这个特别工作队接受强化培训,包括两次为期一周的课程,内容为性犯罪和家庭暴力。培训介绍警方对于这个问题的指导原则,对家庭暴力的具体内容开展重点研究,提供关于家庭暴力现象的社会、法律和司法层面的理论和实用信息。例如,参加者参加演讲和讨论,内容涉及风险评估、防止获得武器、一些法律内容、对打人男子的治疗、家庭暴力中儿童证人的特殊性、与各种福利机构的协作模式、保护令及保护令的违反问题等。此外,参加者会参加一个鼓励暴力行为受害者挺身而出的研讨会,参观一个受虐妇女庇护所,观看一个关于这个问题的专题电影/话剧。目前,所有的家庭暴力调查人员都参加过这一培训,然后才会获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从2004年起,每年对各警区的性犯罪调查人员开展12次培训和深化培训方案会议。
93. 此外,警方指定了6名地区犯罪受害者警官,负责与各自地区的犯罪受害者接触。这些官员就法律和条例在本区的实施情况进行专业监督,向巡逻队等外勤部门提供协助并开展培训方案,设立与非警察部门如各种治疗机构的合作模式。此外,以色列各警区还任命了警区的官员,负责家庭暴力问题。任命这些官员是为了对家庭暴力和性犯罪等问题提供专业、高效和迅速的处理,也是出于对警察外勤部门的需求和实际需要。
94. 《5761-2001年犯罪受害者权利法》(下称“犯罪受害者权利法”)于2005年生效,规定在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应要向犯罪受害者提供相关信息。警方据此规定建立了新的计算机系统,专门用于这个目的。该系统收集来自其他系统的必要信息,包括警察系统、以色列监狱系统和国家检察院。犯罪受害者可通过拨打指定的电话号码或通过电脑系统提交文字或语音留言来获得信息。也可通过互联网获取信息。系统于2005年5月投入运行。
95. 2007年设立了有人值守的电话服务中心,以协助那些通过语音留言或互联网寻求信息遇到困难的人员。此外,警方发布了第03.300.219号“对犯罪受害者的处理”程序,并以各种相关语言发布关于刑事案件程序及受害者权利的标识和通报材料,分发到所有的派出所。根据该项程序,一般情况下,女性投诉人应由一名性犯罪问题女性调查人员面谈,或由另外一名女性调查人员进行面谈,如没有,则由一名性犯罪问题男性调查人员进行面谈。要向投诉者通报其有权由一名女性调查人员进行面谈,并尽量满足她的选择。在处理投诉时,应尽一切努力坚持由一名调查人员进行调查,该名调查人员也与投诉者联系,向其提供信息。调查人员应只坚持询问与调查有关的问题,适当尊重投诉者的隐私和尊严。
96. 警方管理一个自动化威胁评估系统,以协助评价和评估家庭暴力案件中嫌犯构成的威胁。该系统接收不同来源的信息,通过对所有来源加以综合,评价某些指标,从而进行风险评估,就每名嫌疑人汇总成一份综合资料。警方还在几个警察局设立了专业的风险评估小组。这些小组包括一名社会工作者、一名分析犯罪学家和一名警察。小组帮助评估嫌疑人构成的威胁,启动执法和处理程序。
97. 任何家庭暴力调查工作一开始、而且此后每个调查步骤一开始,即使用电脑评估系统,对家庭暴力案嫌疑人进行风险评估。这样,警方调查人员就能够更好地管理对嫌疑人采取的行动,也能更好地保护受害者。
98. 此外,在有些警察局还雇用社会工作者,在家庭暴力投诉立案后提供即时援助。社会工作者对当下的问题进行初步评估,并确定受害者和/或嫌疑人是否愿意在帮助中心接受治疗。截至2010年10月,这个项目已开办了10年,在全国14个警察局开展工作。
99. 2009年,上述14个警察局共立案6,338起家庭暴力案件。有3,915名男子和妇女被建议与社会工作者进行接触,社会工作者与其中2,018人进行了谈话,并为1,134名男子和妇女进行了治疗干预。在高风险妇女收到法院的保护令后,还向她们发放遇险按钮。
与以色列国防军的合作
100. 截至2003年9月,以色列国防军设立了一个特别股――警方调查股,负责接收关于嫌疑人系部队士兵或文职人员而可能携带以色列国防军武器的家庭暴力案件报告。该股24小时待命,并组建了一个电脑系统。警方与以色列国防军交换关于未决报告情况及武器携带者名单的月度报告。警方每年向以色列国防军提供关于身陷家庭暴力案件的以色列国防军武器携带者的报告。
热线
101. 目前有一条受虐妇女和儿童全国热线。该热线由社会事务和社会服务部与国际犹太复国主义妇女组织合作开办。热线以希伯来语、英语、阿拉伯语、俄语和阿姆哈拉语提供服务。2009年,全国热线接到3,773个电话,大多数(约75%)涉及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在社会事务和社会服务部网站以及各个非政府组织的网站上有其他的地方热线的详细介绍。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102.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数目持续上升。2010年,在以色列有83个预防家庭暴力和治疗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中心和单位在开展工作,2005年则只有60个。其中有17个面向阿拉伯人,1个面向贝都因人,2个面向极端正统犹太教徒。这些中心治疗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办法包括集体治疗和社区中的个人帮扶。2010年,在这些中心接受治疗的10,000人中有67%为妇女(6,750人)。
103. 阿拉伯中心也积极开办研讨会和课程,提高社区的性虐待问题意识,鼓励受害者向中心寻求援助。同时还辅之以在学校中举办研讨会,对教师、医生、护士、警察和一般公众演讲。
家庭法院中的家庭辅导股
104. 家庭辅导股设在家庭事务法院中,目的是向诉诸法院的家庭提供援助,有效处理法庭诉讼,协助法官作出裁决,不致于对双方的关系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
105. 目前,在家庭事务法院的14个援助股中,有5个股有阿拉伯社会工作者,共有6人(总共有49名社会工作者)。其他的家庭事务法院也毫无例外地向阿拉伯人提供援助,并应要求使用翻译。
106. 出于家庭事务法院案件的复杂性和保持家庭完整的重要性,并为防止对家庭关系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社会工作者努力使用调解作为一项援助工具。2010年,14个股共援助了7,300个家庭,包括约1,000个阿拉伯家庭和1,500个家庭暴力案件。
强奸危机中心
107. 全国有11个强奸危机中心,向受害者提供情感支持、实务咨询和额外支助,包括维持热线和提供教育服务。所有中心的工作人员均由志愿者担任,每年约有9,000人向中心求助。有2个危机中心指定专门面向阿拉伯人(但所有的中心均接受阿拉伯妇女),还有1个中心指定专门面向极端正统犹太教徒。
多学科综合治疗中心
108. 以色列还开发了一种多学科综合治疗中心的独特模式,向遭受虐待和暴力的妇女提供相互关联的服务。这些中心将社会心理和心理治疗与医疗和法律服务相结合。直到2007年,在以色列有3家这样的中心,2008年新开设了3家,可同时治疗600人。截至2008年10月,有428名受害者在这些中心接受治疗,2007年的数字是280名。
109. 对于对选择离开受虐妇女庇护所妇女的资金援助,请参阅以下对问题清单第14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婚内强奸
110. 根据《5737-1977年刑法》第345条,婚内强奸应被视为强奸,因此构成一项犯罪行为,应处以最长16年监禁,有加重情节者应处最长20年监禁。
对问题清单第13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111. 请参阅以上对问题清单第2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对问题清单第14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112. 社会事务和社会服务部(下称社会部)设立了一个委员会,为希望离开庇护所并开始独立生活的受虐妇女提供资金援助。2008年,社会部就这项资金援助的分配监督工作进行招标。开办家庭暴力受害者社会服务网络的非政府组织“BatMelech”中标,该组织被选中,将与社会部个人和家庭福利国家总督察一道并在总督察的监督下,任命家庭暴力领域的专业工作者,负责审查资金援助要求并决定援助对象。
113. 2009年,此项援助共发放1,000,000新谢克尔(272,000美元)。提供援助的对象是选择离开庇护所的有子女的受虐妇女,她们需要钱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如支付房租、购买基本设施等等。平均每个家庭的援助额为10,000新谢克尔(2,700美元)。
114. 巴勒斯坦妇女不能向该委员会求助,但是,有少数巴勒斯坦妇女在特例情况下获准进入以色列的受虐妇女庇护所(主要是在以色列非法居留并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这些妇女一般均因无法回家而长期待在庇护所里。社会部对这些妇女提供援助,必要时提供资金援助。
对问题清单第15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115. 以所谓“家族荣誉”为名进行的谋杀受到与其他任何犯罪活动同样的严肃处理。防止此类犯罪的一项主要困难是围绕这些行为的集体沉默以及缺少事先情报以便警察部门和福利机构启动干预。
116. 如果警察事先掌握家庭暴力或家庭内谋杀威胁的情报,警方会立刻干预,调查相关嫌疑人,向被威胁和恐吓的妇女提供协助,要求福利和社会服务部门介入,介绍妇女与庇护所联系。但是,为了穿透这堵沉默之墙,阿拉伯社会需要谴责这种行为,并推进公正和教育领域。
117. 为推动当前情况发生改变,必须提高阿拉伯居民的觉悟。为实现这种转变,阿拉伯居民的精神领袖必须提高调门反对这种行为和所有家庭暴力。这些谴责不是没有,但还不够。例如,几个星期前,一个女子学校的校长被杀。此后,德鲁兹精神领袖恳求所有遭受家庭暴力的德鲁兹妇女走出来提出控诉。在另外一起案件中,Rahat的市长参加了反对家庭暴力的公开示威活动。
118. 警察部门和以色列法律体系认为,不论杀人者动机如何,任何谋杀都是谋杀,都会认真地予以调查。以色列法律不承认此类案件中存在任何减轻罪行因素,一律严加起诉、控告和惩处。
119. 更多详情请见以上对问题清单第2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贩运人口和逼人卖淫问题
对问题清单第16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贩运人口和逼人卖淫
120. 2009年,警察部门对9起贩运人口逼其卖淫的案件展开刑事调查,这些人均是前些年贩运的,不是2008-2009年。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逮捕了13人。此外,警方立案侦查的开办场馆使人卖淫案有269起,拉皮条案82起,卖淫服务广告案16起。此外,2009年警方共向“Maagan”庇护所移送了6名贩运人口卖淫活动的受害者。以下两表所示为警方关于贩运人口卖淫活动以及相关犯罪的刑事调查和逮捕数据:
刑事调查
犯罪行为 |
2008 |
2009 |
增加/减少的百分比 |
为卖淫活动拉皮条 |
64 |
82 |
+28.1% |
骗人从事卖淫活动 |
6 |
10 |
+66.6% |
开办场馆组织卖淫活动 |
177 |
269 |
+60% |
造成人身伤害或性犯罪的拐卖活动 |
17 |
20 |
+17.6% |
卖淫服务广告 |
9 |
16 |
+77.7% |
贩运人口逼人卖淫 |
10 |
9 |
+11% |
总计 |
283 |
396 |
+40% |
逮捕
犯罪行为 |
2008 |
2009 |
增加/减少的百分比 |
为卖淫活动拉皮条 |
6 |
14 |
+133.3% |
骗人从事卖淫活动 |
10 |
11 |
+10% |
开办场馆组织卖淫活动 |
61 |
83 |
+36% |
贩运人口逼人卖淫活动 |
9 |
13 |
+44.4% |
总计 |
86* |
121** |
+40.7% |
*结案时有12人被捕。
**结案时有14人被捕。
国家检察院
121. 2009年,有14人被判定犯有贩运人口卖淫活动罪及相关罪行。2009年,对此类罪行的起诉有6起,此外还有6起案件正在法院待审。一名被判犯有贩运人口卖淫活动及相关罪行并被判处24个月监禁的被告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本案仍在最高法院待审。
122. 此外,2009年,最高法院驳回9起关于量刑过重的上诉。有些被告是对定罪本身提出上诉。上诉的量刑从6个月监禁到13年监禁不等,还有根据犯罪行为严重程度而对受害者的额外赔偿。最高法院对一起案件的量刑从7年减至6年,对另一起案件的量刑从10个月减至7个月。
123. 2009年,最高法院还接受了由国家提出的对一起贩运人口相关犯罪案的上诉,要求除了低等法院判处的监禁刑罚外,还要规定对受害人作出赔偿。
总体趋势
124. 特拉维夫地区检察院处理的贩运人口案件数量显著下降,从2007年的100起案件到2009年的不到20起。下降的原因是由于加大了执法力度,从而使贩运人口卖淫活动的受害者人数有所减少。在这方面应指出,所有这些案件所涉的贩运人口活动均是在前些年间发生的。
125. 警察部门和国家检察院将对贩运人口从事卖淫活动的检诉置于优先地位。法院奉行宽泛解释的原则,以便对贩运链条中的各个环节定罪,从国外的第一个链条,到运送者、中介以及买人者。虽然量刑不一,但却日益严重,有些案件中贩运人口者被判处8.5和5年监禁。国家检察院坚决支持对这些罪行予以宽泛的解释,如果低等法院的解释不符合这些原则,量刑没有反映出罪行的严重程度,则国家检察院会提起上诉。最高法院接受了国家检察院的立场,对犯罪作宽泛的解释,规定实质性处罚,但并非总会接受国家的上诉。
126. 也强调对贩运活动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并坚持,作为控辩交易的一个前提条件,被告须缴付应付的赔偿金作为押金。这类控辩交易根据《犯罪受害者权利法》的规定而且只有在适当考虑到受害者立场之后才进行。
贩运劳工
127. 2009年,为确保起诉奴役和强迫劳动等核心贩运人口罪行,进行了大量的调查。此外,还把重点放在其他的严重犯罪行为上,如欺诈、剥削和扣留护照等,因为对这些罪行加强执法也会营造对贩运人口者不利的环境。并且援引监管罪行,同时采取行政步骤,两者结合,以便对针对外国劳工的犯罪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严重的刑事犯罪
128. 自2009年7月以来,警方的“Saar行动股”立案侦查了61起涉及强迫劳动的案件,28起涉及扣留护照的案件,8起涉及剥削弱势人口的案件。
强迫劳动
129. 4起强迫劳动案件已处于中央和耶路撒冷区国家检察院的晚期复查阶段。还有几起案件目前正由警方的“Saar行动股”进行审查。还有一起案件于2009年6月转交警察部门的检诉处――“Lahav股”,并准备了起诉书草稿。
130. 强迫劳动、剥削弱势人口、扣留护照――2009年,对32起强迫劳动、剥削弱势人口和扣留护照的案件提起诉讼(此外还准备了55份起诉书,正在听审阶段)。
131. 欺诈和欺骗–通常欺诈和欺骗案件涉及对外国劳工许诺工作签证,条件是在赴以色列之前和之后支付大笔金钱。2009年,对28起欺诈案提起起诉(此外还准备了36份起诉书,正在听审阶段),另有42起欺诈国家和间接欺诈外国劳工案被起诉(此外还准备了28份起诉书,正在听审阶段)。
对贩运人口活动受害者的保护
各种贩运形式
132. 《证人保护法》规定设立证人保护局,负责制订方案,以保护符合相关标准的证人。证人保护局在审案之前、期间和之后向证人及其家庭提供保护。根据该法第2条,证人保护局负责发展关于保护受威胁证人的专业知识和理论,规定威胁评估标准,并根据这些标准开发保护证人的工具。
133. 目前证人保护局仍在初始工作阶段,转交该局处理的证人只有一位。一旦证人保护局全面运行后,将把符合上述标准的贩运人口用于卖淫活动的受害者转至该局。未达到这一强化保护标准的证人由警察部门或以色列监狱部门提供保护。
《犯罪受害者权利法》
134. 该法规定犯罪受害者在刑事诉讼中有权得到保护,包括视需要提供针对嫌疑人、被告或被判刑的罪犯及其代理人或与之接近者的保护,包括提供法庭上的保护,使受害者尽可能不与上述人员发生不必要的接触(法律第6条)。
“Maagan”庇护所
135. 设立“Maagan”贩运活动受害者庇护所,面向贩运人口卖淫活动的受害者,不以他们是否愿意指证贩运者为条件。在2009年转往庇护所的6名妇女中,4人处于考虑阶段,2人已同意作证。其中2人不需要作证,2人已作证,2人过去曾作证。
136. 住在“Maagan”庇护所中的受害者,不论是否作证,都由守卫庇护所的保安提供保护,庇护所在需要时与当地警察局保持直接联系。
贩运劳工
137. 对于曾作为犯罪行为受害者、正由警方“Lahav股”下的“Saar行动股”调查其指控的移民工人给予临时释放居留。对他们停止拘留,转到贩运受害者庇护所,并允许他们在居留期间工作,直到对犯罪者的作证结束为止。他们在结束刑事诉讼程序后也有资格获得内政部发放的签证,用于复原目的。
“Atlas”庇护所
138. 全部50名奴役和强迫劳动男性受害者因指证雇主而被转往“Atlas”贩运活动男性受害者庇护所。在贩运人口进行奴役和强迫劳动的女性受害者中,有10人被转至“Maagan”庇护所,以便在其作证前予以保护。
受害者赔偿
139. 国家检察院尽一切努力确保被告按要求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然后才能向法院作辩诉交易。国家检察院发布了关于这个问题的指导,原因是在向法院基金预付这种赔偿金后,出现了向受害者转交赔偿的问题,特别是当受害者已经离开以色列时。
140. 对这些问题通过下述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受害者仍在以色列,可从法院行政系统中提取这笔钱。对于2006年后业已离开以色列回到原籍国的受害者,由他们签署一份委托书,允许司法部法律援助处在国外与其联系,并将钱转给他们。在2006年以前离开以色列的受害者由“IshaL'Isha”(妇女互助)非政府组织提供协助。最近,行政总监本人承担了向业已离开以色列的受害者转交赔偿金的任务。
国家计划
141. 关于《打击贩运人口卖淫活动的国家计划》,请见附件1。
142. 关于《打击奴役和为奴役或强迫劳动而贩运人口的国家计划》,请见附件2。
143. 关于《打击贩运人口卖淫活动的国家计划》的实施情况,请见附件3。
144. 关于《打击奴役和为奴役或强迫劳动而贩运人口的国家计划》的实施情况,请见附件4。
对问题清单第17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145. 近年来对这个问题在几个层面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起草了一份题为“禁止有偿性服务法”的民间法案,呼吁对性产业的所有顾客作刑事犯罪处理。根据这部法案(尚未提交),此类顾客在首次被捕后可处以6个月监禁或参加教育方案。在下述加重情形下,将刑罚提高到5年监禁――使用未成年人、贩运受害者或对某种药物上瘾者,或在顾客为公职人员的情况下。2008-2010年,国家协调员召集了一系列会议,参加者包括非政府组织、政府代表和学者。委员会决定推迟作出最后决定,以便掌握整个卖淫现象,并就这个问题开展深入的公共宣传活动。
目前正在起草对《刑法》中禁止卖淫服务广告内容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将扩大禁止规定的范围,目的是减少需求。
《跨部联合计划:对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和女童进行康复和治疗,协助她们走出卖淫现象恶性循环》
146. 2009年全年都在实施这项计划,因为该计划已成为一项年度常设预算内活动。2009年该计划的预算为7,429,817新谢克尔(200万美元)。计划于2007年由总理批准,2008年开始实施,2009年继续实施。计划旨在减少和防止以色列社会中的卖淫现象,对卖淫活动幸存妇女进行康复服务和援助。计划还希望打破妇女被剥削和遭到社会排斥的循环,协助她们重新找回自尊,重建对自身生活的信心和控制。此外,计划为从事卖淫的妇女提供紧急和持续治疗。
国家级
147. 国家指导委员会由社会事务和社会服务部、卫生部、教育部和总理办公厅的成员组成,负责规定列出各种应对及部委间合作方式。此为,地方指导委员会负责在特拉维夫、海法和埃拉特处理卖淫问题。针对此项计划建立了研究组织,不久将公布招标。
特拉维夫地区(中心)
148. 2009年在特拉维夫继续开办应急公寓、热线、流动诊所、日间治疗中心、夜间治疗中心和一个专门宿舍。此外出版了一份小册子,综述为卖淫妇女提供服务问题的学术著作。
149. 2009年,热线接到约600个电话,其中86%是曾接受治疗妇女拨打的后续电话。120名妇女与热线联系,其中49人被介绍作进一步治疗,包括:8人被转至毒品康复中心,10人被转往法律援助部门,7人被转往日间治疗中心,6人转往应急公寓,6人被介绍与热线协调员每周举行会议,12人被介绍给其他治疗方式。
150. 社会事务和社会服务部继续开展巡逻活动,以接触从事卖淫的妇女。2009年,与200名妇女进行了341次接触,其中33%已知在应急公寓接受治疗。在这些妇女中,97人接受了进一步治疗,其中包括:66人与热线保持接触,11人转至毒品康复中心,14人转往应急公寓,5人转往日常治疗中心,1人转往专门宿舍。
151. 2009年,约有200名妇女待在应急公寓,其中46人被介绍给毒品康复中心,3人转往美沙酮或subutex治疗中心。在这些转往康复中心的妇女中,16人完成了康复,转到专门宿舍(13名妇女)、日间治疗中心(1名妇女)和其他治疗机构(2名妇女)接受进一步治疗。2009年底,在应急公寓开始康复活动的5名妇女仍居住在专门宿舍。
152. 2009年,61名妇女在日间治疗中心接受了治疗,其中41人在这一年离开了中心。7名妇女完成了为期6个月的日间跟踪,开始工作,同时转入夜间跟踪。在2009年底,13名妇女在日间治疗中心接受治疗。2009年,49名妇女在专门宿舍接受治疗,其中34人在这一年离开宿舍。到2009年底,有14名妇女住在专门宿舍中。
海法地区(北部)
153. 2009年,海法市继续开办应急公寓、1家日间治疗中心、1家夜间治疗中心和1个流动诊所。此外,目前正在设立用于从事卖淫妇女康复的宿舍。
154. 流动诊所每周开三次,迄今为止,约有130名妇女在诊所中接受了医疗服务。2009年,诊所在妇女卖淫区域开展了约1,260次医疗援助。
155. 应急公寓平均每晚接容留11名妇女。公寓中的妇女既有短期留宿者,也有长期留宿者。也有妇女下午来公寓,但不过夜。所有在应急公寓中住过的妇女都成功地走出了卖淫的循环。
156. 日间治疗中心每星期开5次。每天有11名妇女来中心,还有9名妇女至少一周来一次。
南部地区
157. 鉴于将在贝尔谢巴实施计划,2009年雇用民一名社会工作者,对从事卖淫和妇女进行治疗。
强化现有方案
158. 强化了以下方案:找出从事卖淫的年轻女子,对从事卖淫的女囚犯进行复原,流落街头卖淫妇女的康复。
对问题清单第18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159. 不论贩运行为受害者,包括贩运人口卖淫行为的受害者,是否愿意指证贩运者,都向他们提供庇护、保健服务和其他福利。在2009年转往庇护所的6名妇女中,有4人被建议考虑一段时间,2人业已同意作证。其中2人未被要求作证,2人业已作证,2人过去曾经作证。
对问题清单第19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160. 工业、贸易和劳动部(工贸部)劳动法执法处作了大量的努力,以提高雇主和雇员的劳动法意识,从而防止虐待非法劳工现象。
161. 2009年截至11月中,工贸部执法处针对外国劳工雇主违反《5751-1991年外国劳工法》作出约1,662起行政处罚,总金额约14,605,958新谢克尔(3,844,000美元)。截至2009年10月,对雇主违反《外国劳工法》的行为提出849起起诉,此外,执法处处罚了约196起外国劳工雇主违反《5747-1987年最低工资法》的行为,总金额约1,923,000新谢克尔(506,000美元)。
针对招聘机构的行动
162. 工贸部正在调查在招聘外国劳工时的违法行为指控,并对发现违反相关法律和手续的私人招聘机构吊销执照,特别是在招聘外国劳工从事护理工作的领域。
163. 2007年,工贸部检查和调查了约50个有执照并有招聘外国劳工特别许可的招聘机构。同时被吊销执照和许可的有42起。有4起案件对发给招聘外国劳工的机构的许可证吊销一段时间。有4起案件无限期吊销了发给招聘外国人工的机构的许可证,试用性颁发了一张许可证,吊销理由如下:与无照机构联合招聘劳工,伪造社会工作者报告,法转让外国劳工,违反许可的规定将外国劳工带入以色列。有7个机构对吊销执照/许可的决定上诉至劳动法院,但被驳回。
164. 2008年至2009年10月15日,有47个招聘外国劳工从事护理工作的许可被完全吊销。对8起案件临时吊销许可,6起案件中的许可受到察看处理。27起案件中的执照和许可被驳回。此外,通过调查和行政听证关闭了一些招聘机构,原因是这些违法机构的经理人在接到关闭命令后继续打着另一个有照招聘机构的旗号非法招聘。上述决定的作出均需要与非政府组织和内政部以及警察部门合作进行深入的调查准备工作。通过2008-9年一系列的裁决,国家劳动法院驳回对此类吊销许可和关闭命令的许多上诉,凸显了对外国劳工招聘机构进行密切监管的重要性。
165. 仅2009年一年,吊销了18个机构的执照和招聘外国劳工的特别许可;3家机构关于招聘外国劳工特别许可的申请被驳回;2份许可被吊销一段时间,并对另外4家机构的许可规定了条件。
166. 警方与各种人打交道的同时,特别关注雇用外国劳工的地区和就业领域,同时重点关注几种主要犯罪行为,包括:剥削、欺诈、扣留护照、性虐待、出于贩运目的的绑架行为以及巨额和非法佣金。从相关资料来源看,不可能界定来自某个原籍国的特定人口为受虐待风险最大的人群。但是,如果劳工的债务较多,教育程度较低,沟通有限,则受虐待的风险更大。
167. 工贸部的外国劳工投诉监察员一直积极开展工作。她的任务是捍卫以色列境内受雇外国劳工的权利,处理来自外国劳工、雇主、公民、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的投诉。监察员有权建议执法处进行刑事调查,并建议启动行政程序。此外,监察员可以允许建筑业的外国劳工在没达到规定的3个月期限时更换雇主。对于建筑业的外国劳工,如果他们由于长期没有合法受雇登记而丧失了在以色列的法律地位,要求在以色列实现身份正规化,登记为新的雇主工作,监察员则向其提供协助。这些工人必须面见监察员,监察员解释他们有义务仅登记法律允许的就业,向他们提供一份以外国劳工的语言撰写的关于其权利的宣传单,向监察员通报其所处理的投诉的后续情况,确保劳工确实得到应付的金额。监察员与内政部外国劳工司执法处以及工贸部工资司合作,审查投诉,监督其决定的遵守情况。
168. 2009年,监察员新收到138份投诉,其中105起得到处理。此外,2007年提出的2起投诉和2008年提出的123起投诉得到处理。这一年,大多数投诉是由外国劳工的代表-如非政府组织和律师-而不是劳工自己提出的。但是,在投诉数量上没有显著变化。
169. 监察员还具有中心协调职能,负责审查投诉、决定是否存在违反规范法律的行为或奴役、强迫劳动或贩运人口的罪行。如果涉及违反规定的行为,她将投诉转至适当的主管机构(工贸部或内政部);如果涉及贩运人口、奴役或强迫劳动罪行,则转给警察部门。此外,她还提供一个平台,由非政府组织向政府通报新的趋势和问题。
临时签证
170. 如果移民工人是犯罪行为受害者,警方“Lahav股”的“Saar”部门正在调查其指控,则向其发放临时释放居留。对他们解除拘留,转至贩运受害者庇护所,允许他们在居留期间就业,直到结束对罪犯的指证为止。在刑事诉讼结束后,他们也有资格获得内政部发放的签证,用于复原目的。
171. 雇主可因违反以色列的劳动法,包括《5751-1991年外国劳工法》(“外国劳工法”)而受到起诉,“外国劳工法”2000年进行了修订,以确保外国劳工的权利受到保护。
172. 《外国劳工法》及其《条例》对外国劳工雇主规定了额外的义务,包括有义务向工人提供以工人语言出具的详细雇用合同(第1C条),有义务为雇工提供体面的住房(第1E条),有义务为雇员提供雇用期间的私人医疗保险(第1D条)。如违反上述规定,包括非法扣减工人的工资,则构成刑事犯罪行为,应处以高额行政或刑事罚金。2009年7月(第11号修订案)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第1N1条,规定对因违反《外国劳工法》或《5729-1969年劳动法院法》(“劳动法院法”)第二修正案而被处以强制罚款的情况,如果拒付罚款,则可吊销或拒绝发放受罚雇主雇用外国劳工的许可。
173. 2004年对《就业服务法》的第14号修正案规定向外国劳工收取非法高额招聘费用为刑事犯罪行为,对此类罪行应处最长6个月监禁和/或最高200,000新谢克尔(54,054美元)的罚款。修正案还规定了一项临时令(生效期到2011年7月1日为止),对《5760-2000年禁止洗钱法》进行修订,规定收取高额费用为源罪。
174. 《5766-2006年就业服务(招聘收费)条例》(“就业服务(招聘收费)条例”)规定,以色列招聘机构可收取的招聘费上限为3,135新谢克尔,(847.3美元)或是最低月工资的88%,减去劳工业已向外国雇用机构支付的金额。但是,招聘机构可以合法要求外国劳工偿还从来源国赴以色列的航空交通费用。条例还详细规定了允许收取费用的条件,例如机构和劳工必须事实签有详细合同。此外,条例列出了招聘机构应返还向外国劳工所收费用的各种情形。
175. 《5766-2006年就业服务(提供信息)条例》要求招聘机构向外国劳工提供关于以色列的外国劳工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所有相关信息,如雇主的身份、雇主的雇用许可期限、工作说明、允许收取的招聘费用信息。
176. 从2010年9月1日起,不再允许以色列的私营外国劳工招聘机构向寻求工作的外国劳工收取任何费用。
人口、移民和出入境管理局(人口和移民局)
177. 2008年4月13日,政府批准了第3434号决议,成立新的人口、移民和出入境总局(下称“人口和移民局”)。该局取代以前属于移民总署的某些职能,2009年1月,与外国劳工和巴勒斯坦劳工有关的所有问题均转至人口和移民局。这样,人口和移民局作为内政部下的一个独立机构运作,对于人口、移民和边境问题具有联合权限,这些权限以前属于移民总署和其他部委。
总工会(以色列工人联合总会)成员问题
178. 2009年11月24日,总工会管理层决定向该组织的代表理事会提出动议,建议修订总工会组织法,以便允许外国劳工加入总工会,享有平等权利。以前,总工会仅限以色列公民或居民参加。修订该组织的组织法,能允许任何外国劳工成为充分和平等的成员,并允许每个选择加入总工会的外国劳工有权获得充分的权利,包括集会权、选举和被选举权,并享有组织提供的其他福利。这次修订不仅影响到单个外国劳工的权利,而且事关总工会正式代表外国劳工、推动保护外国劳工和改进外国劳工权利的能力。
落实外国劳工的权利
179. 从2009年1月到11月,工贸部劳动法执法处对据称违反《5747-1987年最低工资法》(“最低工资法”)的850多名雇主进行了调查,并于2009年对其中500名雇主进行立案调查。此外,对雇主提出44起诉讼,作了413起行政罚款,总金额约300万新谢克尔(810,811美元)。近年来,由于执法工作的改进和加强,投诉数目减少,从而使调查的数目有所下降。前些年对外国劳工雇主立案调查的数目比较如下:2004年,9,834起;2005年,4,170起;2006年,3,743起;2007年,3,111起。
180. 2009年期间,工贸部外国劳工司执法处对违反《外国劳工法》的外国劳工雇主处以2,052笔行政罚款,总金额约29,182,500新谢克尔(7,887,162美元),详细情况如下:已支付的行政罚款总金额2,395,000新谢克尔(647,297美元);目前尚未支付的行政罚款有1,063笔,总金额14,422,500新谢克尔(3,897,973美元);286起行政罚款目前进入法律诉讼阶段,总金额6,310,000新谢克尔(1,705,405美元);328笔行政罚款正在收缴过程中,总金额4,605,000新谢克尔(1,244,595美元);94起行政罚款被取消,总金额1,340,000新谢克尔(362,162美元)。
2009年按行业分列的行政听审和裁决数目
领域 |
听审 |
作出的裁决 |
吊销的许可 |
决定实施限制的听审数目 |
决定不实施限制/吊销的听审数目 |
正在进行的听审数目 |
护士 |
100 |
53 |
27 |
16 |
10 |
46 |
农业 |
11 |
4 |
2 |
- |
2 |
7 |
工业和餐饮业 |
12 |
8 |
5 |
- |
3 |
4 |
建筑业 |
1 |
1 |
1 |
- |
- |
- |
合计 |
124 |
66 |
35 |
16 |
15 |
57 |
资料来源: 工业、贸易和劳动部, 2009 年 11 月 。
181. 在2009年期间,对违反雇用外国劳工相关劳动法的雇主和人力机构提出了934起刑事诉讼,外国劳工司对违反《最低工资法》的外国劳工雇主处以约196起罚款,已收到的总金额约1,923,000新谢克尔(506,053美元),下达的判决有171起。劳工法院对所有案件判处的刑事罚金总额为7,788,280新谢克尔(2,104,941美元)。
182. 此外,2009年,有15名丧失能力的雇主被吊销雇用外国护工的许可,在4起案件中,对现有许可规定了相关条件或限制。例如,2009年9月6日,一家农业合作社被判定犯有虐待外国劳工的行为,并被规定支付法律规定的最高罚款,该家合作社上诉后被驳回。在本案中,上诉人雇用的2名外国劳工被发现居住在非人条件中。贝尔谢巴劳动法院对用人公司处以939,600新谢克尔(253,946美元)的最高罚款,并对公司每位主管另外处以261,000新谢克尔(70,541美元)的罚款,如不按时支付,将代之以一年的监禁。国家劳动法院确认贝尔谢巴法院的决定,强调指出,对于此类虐待外国劳工并将其置于悲惨境遇中的案件,必须处以高额罚款,以维护公共利益,这也是防止针对雇用外国劳工时发生违法行为所必须的(Cr.A. 13/07Nir-AmCohen农业蔬菜合作社等诉工业、贸易和劳动部(6.9.09))。
183. 2007年8月6日,耶路撒冷地区法院裁定,一名雇主雇用外国劳工从事按摩而不是农业工作,违反了雇用许可,这件事本身就是行政证据,可作为吊销雇用许可的凭据。在此案中,还起诉雇主与一名外国劳工发生性关系,雇主利用上下级关系取得外国劳工的同意(Ad.P. 350/07ShlomoMutsafi等诉工业、贸易和劳动部(6.8.07))。最高法院维持因上述指控而吊销雇主雇用外国劳工许可的决定(Ad.P.A. 7216/07ShlomoMutsafi等诉工业、贸易和劳动部(24.12.07))。
184. 以色列的劳动法,包括延长令和集体协议等,除了适用于普通以色列工人外,同样适用于外国劳工。例如,2005年11月,贝尔谢巴劳动法院裁定,由于一份集体协议的条款规定只对身份证上登记为埃拉特居民的旅馆雇员给予一些福利,因此构成对这些旅馆的外国雇员的歧视,要求对外国雇员同样支付这些福利(La.C. 6042/04AhmadMontilo诉Isrotel公司等(29.6.05))。
185. 此外,2006年2月,特拉维夫地区劳动法院指出,在以色列非法受雇的外国劳工也有权享有法律规定的劳工权利,如果由于其非法身份而被驱逐出以色列,则有权享受解雇费(La.C. 4814/05ArnelMarco等诉PninaRozenblum(21.2.06))。
186. 因此,被拘留的非法外国劳工关于所欠工资和福利的投诉通常由拘留审查法庭转给劳工督察员,由督察员与雇主联系,以便在雇员被遣返前代表雇员接受付款。2008年,以这种方式为被拘留的外国劳工收取了1,723,777新谢克尔(465,886美元)。此外,已经离开以色列的外国劳工在必要时可暂时返回,以便在对其前任雇主的民事诉讼中作证。
187. 警方在处理各类人群和部门事务的同时,特别关注雇用外国劳工的地区和就业领域,同时重点针对几项主要犯罪行为,包括剥削、欺诈、扣留护照、性虐待、绑架人口用于贩运目的以及收取过高和非法的费用。
向外国劳工传播权利知识
188. 工贸部发布了以英语、俄语、罗马尼亚语、土耳其语、泰语和中文印刷的关于建筑业外国劳工权利的劳动者专门手册。手册指示工人,遇到手册中所述权利受到违反的任何情况,可与监察员联系。
189. 要求招聘建筑业外国劳工的私营招聘机构向其招聘的每位外国劳工分发手册,机构经理必须向工贸部外国劳工司提供一份宣誓书,声明他们接受对向每位工人发放该手册承担个人责任。
190. 此外,如上所述,“就业服务(提供信息)条例”要求招聘机构向外国劳工提供关于外国劳工在以色列的权利和义务的全部信息(如允许收缴的费用等等)。
191. 此外,在工贸部网站上以英语、希伯来语、中文、泰国语、俄语、罗马尼亚语和土耳其语发布了一份说明外国劳工一般劳工权利的小册子。内政部也在BenGurion机场向每位到达以色列的外国劳工发放该小册子。
192. 以色列驻泰国使馆还采取了另外一种传播信息的方法。在工贸部和泰国劳动部的合作下,发放了一份小册子,讨论在以色列的外国劳工的权利。这本手册采用泰语印刷,介绍有关工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的信息,也包括其他的信息,如相关电话、医疗设施和基本的希伯来语。手册附在每本颁发了赴以色列签证的劳工护照的后面。
Knesset’s外国劳工特别委员会
193. Knesset’s外国劳工特别委员会定期就以色列外国劳工境遇的问题和投诉举行会议。2008-2010年,委员会集中处理了关于以色列外国劳工的许多问题,要求提供新的人口和移民局对这些问题所做工作的最新情况。以下是委员会所处理事项的部分清单:外国劳工权利的执行,农业领域落实权利情况投诉,审查在护理领域实施的改革,工厂安全和卫生,非法外国劳工的遣返,建筑业的人力资源要求,关于非洲国家外国劳工在以色列合法居留期结束后自愿离开的提案,建筑业在岗培训,护理领域的雇主-雇员关系等等。
与来源国的双边协议
194. 2009-2010年期间,政府继续采取步骤,争取在世界移民组织的监督下,就招聘外国劳工赴以色列问题完成与外国劳工来源国的双边协定,不遗余办地与各国就招聘外国劳工赴以工作签署额外的双边协议。
参与决策情况以及在国际上的代表性
对问题清单第20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政府中的女性
195. 目前,120名议员中有22名女性(占18.3%)。政府内有两位女部长:SofeLandver议员任移民吸收部部长,LimorLivnat议员任文化体育部长,另有三位女性任副部长――GilaGamliel议员任负责提高青少年、学生及妇女地位事务的副部长;OritNoked议员任负责企业、贸易和劳务的副部长;LeaNess议员任负责老年公民事务的――副部长。另有两位女性身居议会常设委员会主席之职—TzipiHotobeli议员为妇女地位问题委员会主席,和ShellyYecimovich议员为道德问题委员会主席,以及OritZuaretz领导的贩运妇女问题小组委员会。
196. 截止2010年10月,255个委任职位中仅五位女性就任市长或地方议事厅主席/主管机构首长。地方主管机构经公开遴选,总共聘用了3,250人,其中仅376位女性(占11.5%)。
公务部门中的女性
197. 2009年1月,公务部门雇员53,069人,其中65%为女性。女性雇员拥有第一和第二学位的比率高于男性。然而,持有博士学位的男性雇员则比女性多。
198. 此外,46%四类最高级别的职位,和41%三类最高级别的职位均为女性所担任。女性还占第5-7等级雇员的60%;占第8至更低级别雇员72%。
外事部门中的女性
政务部门
199. 2010年,外交部政务部门共任命了38位大使,其中4位女大使(占11%)。此外,有21位女性任特使(占20%);23位女性任特使顾问(占19%);和28位女性任顾问(39%)。2010年,还有17名女性任一秘(50%)、6名女性任二秘(占27%),和23名女性为政务随员(40%)。
非行政部门
200. 2010年,在本部门聘任的11位大使中有1位女性大使(占10%)。此外,14位女性被任命为特使(占44%);27位女性任特使顾问(占45%)和49位女性任顾问(占64%)。2010年还有92位女性任一秘(占60%),23位女性任二秘(占77%)和8名政务随员(占31%)。代表团团长总共有88位,其中有11位女性(占12%)。
地方主管机构中的女性
201. 截止2010年10月,地方议事厅/主管机构中无一位阿拉伯族裔妇女。这可能系由各类社会-文化因素所致,诸如区域和地方传统对某些少数人族群的影响,为此可限制妇女考虑竞选或当选就任这些职位。
202. 《地方主管机构(妇女地位问题顾问)法》授命每个地方议事厅都必须积极提高妇女地位。为此,每个地方议事厅都必须任命一位妇女地位问题顾问,就相关事务直接向市长和/或地方议事厅议长报告。顾问作为地方议事厅议长的直接下属,全力保证议事厅议长与当地妇女事务委员会(只要设有此类妇女事务委员会)之间畅通的交流,并在地方议事厅内推动提高妇女地位的政策。本法律作为增设的保障,进一步授权内务部长下令各地方主管机构遵循法律指令,倘若地方议事厅未遵循指令,则由部长亲自以该议事厅的名义任命一位妇女地位问题顾问。截止2010年7月,255个地方主管机构中的225个任命了一位妇女问题顾问。
立法
203. 2010年期间,提出了下述立法修订案:
《5770-2010年政党经费资助法》(鼓励男女平等代表比例的修订案)
204. 这项修订案提议,基于这笔相当于500万新谢克尔(1,351,351美元)的追加金额,按每位有权分享妇女议员之间均摊的方式,凡女议员比例达35%的政治党派,即可为之增拨支助经费。这项议案的目的是激励各个愿鼓励女性代表比率的党派,旨在力争达到议会男女双方均达到代表比例充足的程度。
《5770-2010年地方主管机构(选举)法》(促进充足比例的女性竞选地方主管机构修订案)
205. 这项修订案提议,除非每三位候选人名单中有一位女性,否则不予接受。女性融入政治是促进男女之间平等,甚为重大的举措,而且这也是可促使整个社会从政,具体加入地方党派的手段,由此可对全体居民,尤其会对妇女的生活产生影响。
206. 上述两项修订案还处于极为初始的阶段,尚未获得批准。
活动
207. 2010年10月,负责提高妇女地位事务的主管机构与非政府组织,包括“‘女权’(Wepower)――提高以色列妇女领导才能”组织(以下简称:“女权组织”)在尼塔尼亚市举行了提高妇女领导才能会议。会议探讨了如何增强妇女地方从政领导才能问题,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250位妇女与会。2010年3月,该主管机构为Herzliya妇女举行了“法律界和社会上有影响力妇女”会议。
208. 2009年12月,主管机构举行了题为“妇女引导地方主管机构的平等”会议。会议与“女权组织”合作,在耶路撒冷总统住地举行。促进青少年、学生和妇女事务副部长、议会委员会主席及其他议员和要员出席了此次会议。此次会议的目的是要提高对妇女参与以色列政治生活问题的认识。2009年12月,主管机构举行了贝都因有影响力妇女会议。五十位积极从政的妇女出席了会议,旨在促进贝都因妇女从事所有各领域,包括政治领域的活动。
209. 主管机构计划公布一项招聘启示,拟聘用一个机构为以色列全境地方主管机构建立管理和实施关于“妇女领导才能”和“妇女经济授权”方面的妇女培训方案。目的是要将有影响潜力的妇女融入以色列社会,鼓励妇女参与政治生活。
210. 根据政府旨在德鲁兹、切尔卡西亚和贝都因人口开发的第412号和第413号决议,主管机构在各个相关地方主管机构为德鲁兹和切尔卡西亚妇女举办了实地妇女领导才能和授权培训班。
对问题清单第21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11. 为了进一步增强妇女地位,负责提高妇女地位事务的主管机构开展了一些活动,旨在深化议事厅女议员对其当地妇女状况的了解和义务。除了短期计划外,上述这些系为长效计划。这些活动意在协助培养一支女性队伍,准备参与2008年11月举行的地方职位竞选,并提高竞选妇女的知识和技能、赋予个人和体制授权,并为她们提供开展广泛联络的必要机会,为切实竞选作好铺垫。
212. 该主管机构还继续赞助为向市长和地方机构首长提供咨询意见的人举办培训班和研讨会。在这些培训班期间,主管机构注重个人技能、灌输与男女平等相关的价值观,并深入培养参与者的学术和实用技能。例如,作为培训班的一部分,学员们被要求本着男女平等观分析市政预算,并为之提供专家指导和监督,以使学员位能从事这方面的分析。主管机构与公务部门妇女地位问题顾问合作,积极提高政府各部委上司对妇女地位问题的关注。这项支持工作包括了研讨会、会议、编纂和散发宣传材料等诸多项工作。
213. 关于国营公司问题,2010年3月28日,政府决定由负责国营公司事务的主管机构推荐监管国营公司、附属公司和按(政府第1563号决议)法律定义的公私合营公司内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督察员。根据这项决议,各公司必须按国营公司主管机构的指导准则,并与负责提高妇女地位事务的主管机构协商,对这些督察员进行职位培训。国营公司事务主管机构必须向提高妇女地位事务的主管机构通报举荐上述督察员的情况。
临时特别措施
214. 2007年国营公司理事会的女性主管比率为33.5%;2010年10月递增至42%。2007年3月11日,政府决定从该政府决议(政府第1362号决议)即日起二年之内,由各部长必须指派妇女进入国营公司各主管部门任职,直到女性代表比例达到各公司主管部门的50%为止。为此,国营公司各董事会的女性比例已经递增,截止2010年10月,女性占各国营公司全体主管的42%(2007年2月的比率为33.5%)。
司法部门
215. 如以下数字所示,司法部门是女性成功缩小差距的专业领域之一。随着法官人数的增加,女性法官人数不断向上攀升。截止2010年11月底,总共613名法官中,有314位女法官(占以色列司法部门的51.2%;2008年女性比率为49.8%)。最高法院女法官人数一直保持未变—包括最高法院院长DoritBeinisch法官在内的13位法官中有5位女法官(38.5%)。此外,区法院(约90名法官)有67位女法官,地方法院有150位女法官、29位为家庭事务法庭的女法官,此外,青少年法庭有11位女法官、交通事务法庭有13位女法官,和区劳资法庭的36位女法官。
地方主管机构中的阿拉伯族裔妇女
216. 请参阅上文对问题清单第20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提高阿拉伯裔妇女在各个政治生活领域当选和被任命机构中的代表比例
217. 2006年8月,政府第412号和第413号决议意在开发德鲁兹、切尔卡西亚和贝都因居民。因此,主管机构,在各个相关地方主管机构内为德鲁兹、切尔卡西亚和贝都因妇女举办了各类妇女实地领导才能和赋权问题培训班。
218. 2010年(截止至9月)期间,在各城镇举办了30多个各类专题培训班。2009年期间,为Abtin、BueinaNugidat、Bir-Almaxsur、Bait-Djan、Bosmat-Tivon、Julees、Dmaida、Zarzir、Husina、Sagour等许多地方的当地少数居民妇女开办了55个此类培训班。
219. 此外,负责提高妇女地位事务的主管机构,根据第412号和第413号决议,为北方贝都因居民的女学员以及德鲁兹和切尔卡西居民的女学员提供了奖学金。2008-2009年期间,颁发了200份奖学金,而且主管机构颁布公告,邀请贝都因、德鲁兹和切尔卡西妇女提交下个学年(2010-2011年)的申请。
220. 主管机构运用包括阿拉伯语在内的各种语言发布广告,开展宣传运动,旨在深入到阿裔妇女,并提高阿裔妇女和整个阿裔居民的认识。主管机构与各类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合作举办妇女讲习会和赋权问题会议。请参见上文对问题清单第20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21. 主管机构监督并追踪遵循男女平等法履行各小队/组、委员会、议事厅和其它公务机构任命的情况,并向所有任命机构发函,提醒各机构负有法律义务和责任,须向主管机构通报任何新设机构。
222. 2010年上半年,主管机构向各个任命机构发送了215封催问和询查函。一旦出现代表比例不足的情况,主管机构会发出追询通知,并向议会汇报其活动。
公务部门女性代表比例的数据
223. 2007年,公务部门聘用的阿裔和德鲁兹人雇员数量为392人(占该年新雇员的8.7%),其中女性156人(占5.5%)。2008年,公务部门聘用的阿裔和德鲁兹人雇员数量为578人(占11.6%),其中女性282人(占9.26%)。2009年新聘用的阿裔和德鲁兹人雇员为457人(占9.3%),其中女性182人(占6.4%)。2009年,总受聘雇员中女性阿裔、德鲁兹人和切尔卡西人占39.8%;2003年曾为34.2%;2007年,35.3%;和2008年,36.8%。
国籍
对问题清单第22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5763-2003年公民身份和以色列入境法》(暂行规定),下称“《公民身份和以色列入境法》(暂行规定)”
224. 2000年将近年底时以色列与巴勒斯坦之间暴发武装冲突,其中如导致以色列境内十几起自杀式的爆炸事件,自此,巴勒斯坦西岸和加沙地带对恐怖主义组织的支助日趋加剧。这些个人持有以色列根据与以色列公民或居民家庭团圆程序颁发的身份证,得以在西岸和加沙地带与以色列双方之间自由出入。
225. 在目前武装冲突期间,为了防止上述地区先前的居民带来的潜在危险,2002年5月,政府决定暂停办理家庭团圆手续,颁予这些人合法身份。2002年3月发生了一波可怕的恐怖主义袭击行动,期间135名以色列人遭杀害,另有721人受伤,此后,政府作出了暂停批准的决定。
226. 此外,2000年9月至2006年底期间,以色列境内发生了172起袭击事件,其中38起是前居民制造的事件。这38起恐怖主义袭击中的受伤人数,占遭恐怖主义袭击受伤总人数的86%。例如,2007年,一位20岁的少妇――母亲是居住在KfarQasem的以色列籍阿裔,父亲是巴勒斯坦人—在以色列境内一家餐馆内遭逮捕,离她引暴自杀弹仅差20分钟,她使用的是案发前夜藏在KfarQasem亲戚家里的炸药。这种局面是难以真正掌握西岸居民相关情报的结果。
227. 以色列与任何其它国家一样,有权对其领土出入境实行管控,而在武装冲突期间更有权严防,要求入境者可能是暗中参与袭击以色列公民暴行的人。在此应强调,确实家庭生活虽是神圣的价值观,但不一定得在以色列境内实现,此价值观完全可以在西岸实现。
228. 2003年7月31日,议会公布了《5763-2003年公民身份和以色列入境法》(暂行规定),限制了依据《5712-1952年公民身份法》批准西岸和加沙地带居民(包括通过家庭团圆的方式)取得以色列公民身份的可能性,限制了依据《5712-1952年以色列入境法》批准这类居民获得居留证的可能性。2005年和2007年对该法作出了修订,以拓宽该法人道主义救济的初衷。这些修订也扩大了对敌对国(即:伊朗、叙利亚、黎巴嫩和伊拉克)公民适用的法律。后来,经修订的版本一直延用至2008年7月31日,并再次延长至2010年7月31日。2010年7月21日该法又一次延长,目前该法有效期截止到2011年1月31日。该法允许出于医疗和就业目的,或因其它临时原因,进入以色列境内,境内总滞留期可达六个月。
229. 此外,与以色列配偶结婚的西岸居民,男性超过35岁、女性超过25岁的,内务部长可批准其家庭团圆的请求。
230. 法律进一步授权内务部长批准,父母双方之一合法居住在以色列境内的未满14岁子女入境居住许可。至于14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内务部长有权依据特定的条件批准暂时居住许可。
231. 法律还允许内务部长出于人道主义原因,或根据为此目的任命的专业委员会的建议,批准家庭成员在以色列境内合法居住的西岸居民或伊拉克、叙利亚或黎巴嫩公民临时居住许可,并批准家庭成员在以色列境内合法居住的西岸居民,要求在以境内定居许可的申请。
232. 内务部长的此种决定,要在专业委员会收到所有必要的材料即日起的六个月之内,说明理由,并形成书面。根据法律规定,合法居住在以色列境内的提出申请人员的家属(例如,配偶、父母或子女),是其配偶或双方共有子女的事实,不会被认作为单独的特殊人道主义理由。倘若申请许可的人是一位叙利亚居民,而其配偶是居住在以色列管辖的戈兰高地德鲁兹族群的成员,那么,内务部长会视之为特殊的人道主义理由。
233. 法律规定,一旦内务部长或某些安全人员明确肯定,该申请人或其直系亲属造成了安全威胁,则申请可予以驳回。若据知申请人或某位家庭成员系为以色列效力,那么,法律则准许内务部长和某些安全人员可向该地区的居民颁发居住证。该法律不变更在本法律生效日之前已获得其身份者的身份。总之,当事人的身份应保持不变。
234. 最高法院在“‘Adalah–促进以色列境内阿拉伯少数人权利法律中心及其它各方诉内务部长(06年5月14日)’的高等法院第7052/03号、第7102/03号案”中,严格审查并维持了法律与宪法的一致性。高等法院由11名法官组成的扩大合议庭,以六位法官裁定否决,五位持不同意见,驳回了认为该法无合法性的上诉。
235. 2007年12月17日,内务部长宣布依法设立专业委员会,并宣布了委员会成员。
236. 至于再次就该法是否符合宪法提出的上诉,还有待高等法院的裁决(高等法院第466/07号、第544/07号、第830/07号、第5030/07号“MKZehavaGalon等其他人诉内务部长及其他人”案)。2008年7月31日,政府就上述案件进行了辩护。2010年4月13日,政府向法院提供了补充说明。
237. 政府的补充通告表明,自2005年8月以来,内务部因家庭团圆申请并按依法规定的例外安排,批准向4,118名巴勒斯坦人(年均1,000多人)颁发以色列境内的居留证。政府指出,除以上人数之外,专业人道主义委员会收到了600多份申请,其中282份得到受理,33份附上准予申请建议禀呈内务部长。部长批准了这33份申请,从而向申请人颁发了准予在以色列境内定居的许可证。
238. 政府还指出,自2005年9月以来,驳回了632份以家庭团圆为由,要求获得以色列身份的申请。对驳回的申请的剖析表明,拒绝系基于下列原因:申请人为恐怖主义者(4例);申请人系恐怖主义组织的活动成员(149例);申请人与恐怖主义组织的活动成员有牵连(63例);申请人协助过恐怖主义组织(22例);和申请人与家庭内参与恐怖主义组织活动的成员有联系(394例)。
239. 政府在答复法院时还阐明,根据官方数据,2006年以色列安全部队破获了42起处于最后准备阶段或实施阶段的恐怖主义袭击行动;2007年破获了43起恐怖主义袭击行动;2008年破获了63起袭击行动;2009年以色列安全部队破获了40起袭击行动;以及,2010年,迄今为止破获了11起袭击行动,其中8起是从加沙地带策动的袭击行为。
教育
对问题清单第23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减少以色列阿裔女生辍学率的措施
240. 2009-2010年期间,希伯莱文教育系统9至11年级未成年女生辍学率约为2.3-3.4%;12年级女生辍学率仅为0.8%。阿拉伯文教育系统阿裔女生辍学率高于犹太族女生的辍学率,但阿裔男生辍学率比阿裔女生高。下列表格,按年级、性别和居民族群,分类列出了辍学率数据。
2006-2010年,按居民族群和性别分列的7-12年级辍学率
希伯莱文教育 |
阿拉伯文教育 |
||||||
2006-2007年 |
2007-2008年 |
2009-2010年 |
2006-2007年 |
2007-2008年 |
2009-2010年 |
||
总计 |
520,189人 |
519,615人 |
519,002人 |
154,967人 |
160,729人 |
171,578人 |
|
7年级 |
合计 |
86,331人 |
86,924人 |
88,432人 |
30,298人 |
30,729人 |
32,924人 |
其中:从教育系统辍学的% |
0.5 |
0.8 |
1.2 |
1.3 |
1.1 |
1.8 |
|
男生% |
0.8 |
1.3 |
1.8 |
1.4 |
1.2 |
2 |
|
女生% |
0.3 |
0.4 |
0.6 |
1.3 |
1 |
1.6 |
|
8年级 |
合计 |
87,745人 |
85,591人 |
87,191人 |
30,518人 |
30,487人 |
33,758人 |
其中:从教育系统辍学的% |
2.2 |
2.7 |
5.5 |
3.9 |
4.1 |
4.6 |
|
男生% |
2.8 |
3.8 |
6.4 |
4.9 |
5.1 |
5.9 |
|
女生% |
1.5 |
1.6 |
4.6 |
2.8 |
3 |
3.3 |
|
9年级 |
合计 |
87,573人 |
89,257人 |
86,898人 |
27,767人 |
29,508人 |
30,083人 |
其中:从教育系统辍学的% |
3 |
3.2 |
5.3 |
11.7 |
12.3 |
15.7 |
|
男生% |
4.4 |
4.8 |
7.1 |
15.8 |
17 |
19.7 |
|
女生% |
1.4 |
1.7 |
3.4 |
7.3 |
7.4 |
11.5 |
|
10年级 |
合计 |
87,359人 |
87,425人 |
86,710人 |
24,381人 |
25,273人 |
26,828人 |
其中:从教育系统辍学的% |
3.4 |
3.7 |
3.8 |
6.6 |
6.6 |
7 |
|
男生% |
4.7 |
5.3 |
5.2 |
9.7 |
10.3 |
10 |
|
女生% |
1.9 |
1.9 |
2.3 |
3.5 |
3 |
3.9 |
|
11年级 |
合计 |
88,160 |
86,636 |
88,235 |
22,729 |
22,866 |
25,250 |
其中:从教育系统辍学的% |
5.3 |
6.3 |
6.9 |
5.3 |
6.3 |
6.4 |
|
男生% |
7.9 |
9.5 |
10.5 |
7.5 |
9.3 |
8.9 |
|
女生% |
2.7 |
2.9 |
3.1 |
3.3 |
3.5 |
4.1 |
|
12年级 |
合计 |
83,021人 |
83,782人 |
81,536人 |
19,274人 |
21,866人 |
22,735人 |
其中:从教育系统辍学的% |
1.7 |
1.7 |
2.1 |
1.9 |
1.7 |
1.3 |
|
男生% |
2.5 |
2.6 |
3.4 |
2.4 |
2.2 |
1.6 |
|
女生% |
0.8 |
0.7 |
0.8 |
1.4 |
1.3 |
1 |
资料来源: 以色列中央统计局, 2010 年统计摘要。
241. 2009-2010学年期间,高中(7-12年级)学生辍学率是4.5%(总共665,714名学生中,辍学生30,196人)。该学年,希伯莱文教育系统的辍学生总数为21,524人(占4.1%;其中,男生5.8%;女生2.5%);而阿拉伯文教育系统辍学生为8,672人(占5.9%;其中,男生7.8%;女生4.0%)。
242. 2007年,对《5709-1949年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作了修订,扩大了义务教育法的范围,把11至12年级,15-17岁(含17岁在内)青少年纳入了义务教育。修订案推出之前,11至12年级虽实行免费,但不属义务教育。出于保护这个年龄段青少年免遭不良影响之害的目的,并为了让他们做好准备,培养他们掌握更好的技能,以利今后圆满地融入社会,成为为社会作奉献的成年人,政府决定确立11至12年级的义务教育。人们期待此法律的另一个收效是,以教育系统必须解决对该年龄组内所有学生教育的手法,减少学生辍学率和弃学率/除名率。这项修订案会以循续渐进的方式生效,预期到2011年,该法将全面投入实施。
243. 教育部内设查勤人员单位,查勤人员定期巡察各校以防学生辍学。教育部设有一个旨在监管学校出勤率的特别事务司,负责防止学生辍学的工作。该部门履行《义务教育法》第4节的规定,并作为教育部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开展工作。目前,有498名查勤人员,其中369名设在当地犹太人族区(包括37名设在极端东正教居民区);96名设在当地阿拉伯族区;17名设在当地贝都因和德鲁兹区,负责监查出勤率。
高等教育机构扩招以色列籍阿裔女学员人数的措施
244. 从过去三十年直至最近,高等教育院校攻读第一学位女学员人数稳步上升。1990年,在所有高等教育院校攻读第一学位的女性人数达到了58%的最高峰值,近几年来保持在55%的水平上。2009-2010学年期间,在传授工程和技术专业学院里,攻读第一学位的女性比例为49%,较接近与男性比率,而2009-2010学年期间,在师范培训院校攻读的女生比例最高,达79%。
245. 女性攻读更高学位(第二和第三学位)人数比例的增长幅度令人瞩目。2009-2010学年期间,攻读第二学位的女性比率为57.7%。2009-2010学年攻读博士学位的女性比率为52.8%,而该学年期间获得博士学位的女性比率约为51%。
246. 攻读第一学位的阿裔学生人数虽在缓步增长,但在学生总数中所占比率依然较低。2009-2010学年,阿裔学生占第一学位攻读生总数的11%。这一重大进展的出现是因为周边地区开设了高等教育机构,这增加了阿拉伯居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必须指出,2009-2010学年,阿裔女大学生的比率大幅上升,占阿裔学生的62%(而1990年代初为40%;犹太女生占犹太居民的54%)。这一重大动态,也与周边地区开设了高等教育机构相关,便于阿裔女性靠近自己的住区,因而紧挨自己家庭和社会圈,就近求学。
247. 近几年阿裔学生攻读第二学位人数也明显增加(这一增长得归因于近年来参加第一学位学习的人数增加)。2009-2010学年阿裔学员占攻读第二学位总人数占6.6%(1990年代,3.65%)。
248.高等教育的阿裔就读学员人数再度攀升,是因为近几年来,大学预科班阿裔学员人数的稳步递增。2010年阿裔学员占大学预科班学生总数6.2%,而各大学开设的大学预科班中阿裔学员比率则更高――达11.4%。
教课书中关于性别问题的定型观念
249. 如以色列第四次报告详述,教育部规划司和课程编排司一直在积极地确立教课书标准,特别是针对定型的性别观念范畴,推出此类标准。2001年教育部设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将这些标准融入教学课程。
250. 委员会审查了以色列教育系统现用教课书中的性别成见,并力争扫除课程设置中一切刻板定型的观念。该委员会从数量和质量上调整了先前的标准,解决了下列有关男女性别代表比例的问题:增加带插图的材料,介绍妇女在生活各领域的贡献;提醒注意先前存在的定型观念;避免采用任何一种(直接或隐含的)性别成见;不按性别分派任务;遴选的著作、作文和论文时平等体现男女的比例;排课编班不考虑学生性别;剔除教课书中反映性别成见的绘画和插图。
251. 在收到调查结果之后,教育部决定教育系统不采用带有性别成见色彩的教课书,并逐步替换掉那些已在使用提倡性别成见的教课书。
对问题清单第24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52. 请参阅对问题清单第2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就业
对问题清单第25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妇女融入劳务市场并提高地位事务公共委员会
253. 为了落实《5768-2008年推动提高妇女在劳工队伍中的地位及融入程度和改造工作场所适应妇女需要法》(下称:《推动提高妇女在劳工队伍中的地位及融入程度和改造工作场所适应妇女需要法》),任命了一个由11位专门从事性别和劳务市场问题专职人员组成的公共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退休)法官,DaliaDorner任主席,其成员为:平等就业机会专员;提高妇女地位局管理员;及财政部、工业、贸易和劳工部的代表;一位“Na'amat――工作妇女和女性自愿者运动”――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一位“以色列妇女网络”――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一位“Histadrut”――普通工人组织的代表;一位各经济组织协调局代表和两位学术界的代表组成。
254. 2010年4月24日,该委员会举行了第一次会议。此后,每个月举行两次会议。委员会的责任是就发放雇主和研究及开发项目奖金和荣誉奖的标准问题向工业、贸易和劳工部长提出相关的咨询意见,目的是在工作场所倡导和吸收妇女就业并提高妇女的地位,包括按妇女的需求等改造工作场所。
委员会的决议
(1)奖金和荣誉。
(2)在考虑颁发奖金和荣誉时,适用女性平权行动、平等就业和妇女融入工作地点主流的框架。
(3)确定审查雇主第一年遵规守法情况时适用的广泛标准,包括审查为提高妇女地位适用的组织常规和特殊方案等各方面情况。在审查第一年的结果之后,委员会今后还会对这些标准进行复查。
(4)审议研定今后拟提高和促进工作地点妇女地位方案的工作。
(5)授予平等就业奖的标准—据委员会的决议,遵照总经理的指令,向各组织颁奖,以未犯有违背社会责任领域的行为条件,系为授予平等就业奖的基本标准。委员会还列有一项新增的标准,据此,倘若招聘雇员至少90%为以色列公民,雇主亦有权提出申请领奖的候选资格。
(6)确定取消颁奖的标准。
候选人的分类
(1)商业部门—根据《鼓励增强妇女在劳工队伍中的地位及其融入和调整工作地点顺应妇女需求的法律》,奖金仅应颁给私营雇主,即不颁给诸如地方当局之类的国家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公司。然而,鉴于工业、贸易和劳工部条法司提出的法律意见,工贸部决定适用狭隘的“国家机构”定义,因此,允许地方当局、依法设立的公司及其它单位提出获奖申请。
(2)签约公司的工人—按合同雇工的工商公司可按若干条件申领奖励金。
(3)委员会决定发起运动并直接针对雇主,以鼓励雇主并提高他们对申领奖励金的认识。
255. 委员会还筹划和决定颁发的补助金和奖金类别,因此,补助金和奖金类别如下:
(1)在增强妇女地位和享有平等就业机会方面(5-29名雇员)的领先机构—奖金。
(2)在增强妇女地位和享有平等就业机会方面(30-90名雇员)的领先机构—奖金。
(3)在增强妇女地位和享有平等就业机会方面(100-499名雇员)的领先机构—奖金。
(4)在增强妇女地位和享有平等就业机会方面(500名雇员及以上)的领先机构—荣誉奖。
(5)率先增强妇女地位和享有平等就业机会的董事长—荣誉奖。
(6)率先增强妇女地位和享有平等就业机会的人力资源主管领导人—荣誉奖。
(7)代表工业、贸易和劳工部长为奖励促进提高少数民族妇女地位表率行为颁发的奖项。该奖项是根据委员会推荐颁发的奖金。
256. 2010年10月25日,委员会会议期间汇编了关于审查和评估奖励和奖励金适用标准的建议。拟议标准如下:本组织内部正式确定了薪酬;与招聘、就业和晋升、培训、指导和职业发展等相关问题;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平衡,以及特殊活动等方面的男女平等政策。这些标准以规范标准为基准,虽与其它发达国家相同,然而,却符合以色列的法律。
257. 为了使该法得到圆满实施,必须投入相当数量的资源。因此,目前正处于筹划为公共服务和实施此方案进行公开招标的高级阶段。2011年1月将宣布公开招标。
258. 理论和经验上的援助—为委员会的讨论作好理论背景的铺垫并构筑科学平台,工业、贸易和劳工部的经济和调研署汇编了如下文件:
(1)提高劳务市场妇女地位的理论模式;
(2)对比审查外国旨在增强和提高妇女就业率立法(包括美国和欧洲联盟的立法)的论文;
(3)世界上为提高妇女地位设置的同类方案和奖金的资料。
继续执行该法律的时间表
(1)委员会讨论制定一套遴选得奖雇主的标准,以便将这些标准融入条例――2010年10月25日举行。
(2)委员会讨论确定每条标准的比重问题,拟列入条例――2010年11月15日举行。
(3)委员会讨论采取何方法来确定和评估审查雇主适用情况的举措――2010年12月举行。
(4)向各供应方公开招标,聘用负责对雇主适用情况分类和审查的承接方――2011年1月举行。
(5)介绍以委员会向工业、贸易和劳工部司法司的建议为基础起草的条例。
(6)确定私营服务供应商――2011年4月至5月举行。
(7)介绍劳务市场融合和促进妇女方案的网站――2011年5月举行。
(8)发表呼吁雇主提出奖励金申请――2011年5月至6月举行。
(9)审查雇主的申请,2011年8月至12月。
(10)公共委员会遴选获奖者――2012年1月举行。
(11)部长批准获奖者――2012年1月举行,并拟于2011年举行平等就业公众仪式――2012年1-2月举行。
预算
259. 截止2010年,方案预算为180万新谢克尔(486,000美元)。
补充资料
260. 2008年工业、贸易和劳工部,根据《5748-1988年平等就业机会法》(下称“《平等就业机会法》”)的第18A号修订案设立了一个法定机构:“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平就委”)。平就委在民间社会推进平等就业机会,并在劳务市场运用平等就业机会的准则。平就委还力争提高认识了解工人权利、落实这些权利并防止工人们事先弃权的发生。为此,平就委设有释法与法务局。
261. 平就委为了提高认识,促进平等就业机会编制、发表并分发了调研、资讯材料,并举办了平等就业机会问题的讲座。
262. 平就委就法律事宜,受理劳资双方之间关于歧视问题的申诉、介绍指控雇主须提供的资料问题,并提供法律代理。平就委负责实际就业领域所有各方与《平就法》相关的问题,包括《5756-1996年男女工人(同酬)法》(下称“《男女工人(同酬)法》”)和《5758-1998年禁止性骚扰法》(以下简称“《防止性骚扰法》”)。平就委承担着协助雇员和/或雇主提出索求,处理法庭程序、撰写法律意见,和举行会议等业务。
263. 截止2010年10月,平就委受理了1,000起申诉,包括必要时诉诸法律程序(迄今为止,提出了14起针对雇主的民事诉讼)。
264.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把阿拉伯居民列为其工作的优先点,以处置双重歧视案情为目标,由此提高公众意识并落实对具体案情的执法。
265. 平就委定期发表为雇主、雇员和阿拉伯居民求职者编撰的阿拉伯文小册子。这份小册子载有关于就业各阶段的歧视问题,以及关于平就委、与平就委接洽的方式、处置申诉的做法等详情资料。
266. 2009年1月21日,平就委推出了阿拉伯文网站载有为雇主、雇员和求职者提供的资料,诸如:工作上的歧视、求职时的歧视、解雇时的歧视、法庭对歧视行为的判定和裁决等。
《男女工人(同酬)法》
267. 为了缩小男女之间的薪酬差别,颁布了《男女工人(同酬)法》。尽管该领域推出了先进的立法并予以完善,但男女薪酬之间仍存在着一些差距如下:
(1)根据2010年3月8日中央统计局公布的资料:2008年男性月均收入9,627新谢克尔(2,601.89美元);女性月均收入6,077新谢克尔(1,642.43美元);女性收入比男性低37%。
268. 2010年8月31日,中央统计局公布的补充资料如下:
(1)还是2008年,公务部门就业男性月均收入14,787新谢克尔(3,996.4美元),而女性月收入11,244新谢克尔(3,038.9美元)。
(2)2010年,劳务市场总就业人员:男性153.4万人;女性135万人。
(3)2010年第二季度,人口年满15岁或更大年龄者加入劳工队伍的比率是56.9%(男性62.2%;女性51.8%)。
(4)年满15岁或更大年龄的未就业青少年比率,男性占6.5%;女性占5.9%。
(5)劳工队伍中25至64岁之间按性别划分比率:男性81.6%;女性68.8%。
(6)25至64岁之间失业人员的比率:男性5.8%;女性5.4%。
(7)2010年第二季度期间,(非自愿)打零工女性比率是6.8%。
269. 近来,平就委就薪酬不平等问题对耶路撒冷市政厅提出了起诉(创先例的法律诉讼)。2008年8月,该市政厅两名雇员向平就委提出了申诉。申诉指控男女薪酬待遇的歧视现象。平就委转向市政厅查询情况。这是《平等就业机会法》第18节(k)项和《男女工人(同酬)法》第2节赋予了平就委查询权。耶城市政厅未回应平就委的查询,因此,平就委颁发了查询令。查询令下达之后,市政厅披露了资料,并查明申诉属实。耶路撒冷市政厅被查出确有男女薪酬之间的不平等之实。平就委向耶路撒冷劳务庭提出了起诉,如今该案正有待裁决。
《防止性骚扰法》
270. 就《防止性骚扰法》而论,平就委受权对受劳务庭管辖的雇主提起民事诉讼。劳务庭可下令向雇员作出赔偿,而雇员不必举证表明所受损害。平就委力争协助雇员和雇主双方解决工作地点的性骚扰案。鉴于平就委仅于2008年才开始投入运作,还尚无统计数字。根据以色列强奸危机中心联合会收集的数据,2010年(截止到2010年10月7日),强奸危机中心联合会收到了7,793新起投诉的性骚扰案,其中450起(5.7%)是发生在工作地点的性骚扰行为。
271. 2008年,公务部门发生了80桩投告案。这些罪行包括侵害妇女的性骚扰和性侵犯行为。在这80桩案件中,15起向警方投报;65起由公务委员会举行整肃听证解决;49起针对雇员采取了整肃程序;针对11个案件提出了起诉。
向平就委提出的一般性申诉
272. 2009年,平就委处理了498起申诉案,其中女性投诉286起;32起关于就业问题;1起涉及性骚扰行为。
273. 2010年(截止到2010年9月),平就委受理了465起投诉,其中女性投诉286起;45起关于就业问题;另有4起涉及性骚扰行为。
274. 自2009年初起,平就委提出了14起指控性别歧视的法律诉讼(有些是同酬问题诉案)。2009年期间,委员会提出了7份意见书,阐明了平就委对女性遭歧视问题的立场。
对问题清单第26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75. 2008年,提高妇女地位局着手开展具体针对性的活动,以在工作地点落实《防止性骚扰法》。
276. 该署不断地向劳务市场的所有雇主发出通告书和申诉书,向雇主们通告根据《防止性骚扰法》规定他们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必须向其员工们宣传防止性骚扰行为准则;必须开展法规解说活动,并有责任指定防止性骚扰行为的督察员。截止2010年9月,已经发出了4000份通告书。
277. 该署汇集了那些被指派担任防止性骚扰督察员的个人详情,以便向他们通报其责任、为他们提供相关的教育材料,并请他们出席相关会议,从而协助他们履行其职责。截止2010年8月,共有2,500名防止性骚扰行为的督察员。
278. 近几年来,该署制订和编纂了若干包括相关立法和条例在内的防止性骚扰行为准则。这些准则拟意在一些工作地点核心区域进行宣传。这些准则印制成大篇幅招贴以及小宣传册,并转译成英文、阿拉伯文、俄文和阿姆哈拉文。该署官方网站也上载了这些准则,而且,2010年5月,网站还增列了所有公务部门雇员的工资单。
279. 该署编制了一套防止性骚扰行为的资料。这套资料包括一张50分钟的影碟盘,展示了工作地点各不同类型性骚扰行为,以及如何应对骚扰行为的方式。这是一段用希伯莱语拍摄的小影片,附有英文、阿拉伯文、俄文和阿姆哈拉文的翻译。这套资料还包含了一本指南小手册,免费颁发给每一位防止性骚扰行为督察员。
280. 2010年6月,提高妇女地位局举行了一次提高私营部门谨防性骚扰行为意识会议。今后还将举行一些会议。
281. 2010年3月,防止性骚扰行为规则和条例论坛设立。这是在提高妇女地位局创立的论坛,其成员包括政府各部委、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的一些专业人员。论坛探讨为目前预防性骚扰法增添一些修订的前景。
薪酬不平等问题
282. 目前,工业、贸易和劳工部正在深入广泛的调研以色列境内薪酬不平等问题。2010年发表的一份初步报告,题为:“2009年劳务市场男女不平等待遇问题――以色列与各发达国家的比较”,论及2008年的情况,据(联合国开发署)开发署标准――人发指数(人类发展指数)(并与经合组织各成员国,加上欧盟另7个成员国,总共40个国家相比),以色列位居第7。根据这个数据,女性薪酬比男性低33%。
283. 关于此问题的深入详情,请见上文对问题清单第25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008年公务部门男女概况
284. 2008年,公务部门女性聘用比例为64.1%;男性为35.9%。
行政级别
285. 1997-2008年期间薪酬差别大幅度缩小,缩减了15.6%。2008年,女性收入仅比男性低6.2%。
学术级别
286. 管理部门雇员:1997-2008年期间薪酬差别扩大了6.7%。2008年,女性收入比男性低22.8%。
高级公务员合同级别
287. 薪酬差别也缩小了3.5%。
288. 关于此问题的深入详情,请见上文对问题清单第25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对问题清单第27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89. 尚未收到有关此问题的分类数据。
卫生
对问题清单第28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90. 见上文对问题清单第2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对问题清单第29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91. 见上文对问题清单第2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对问题清单第30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292. 以色列监狱管理局(监狱管理局)第03.02.00号标准指令《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的规定》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的关押条件、有关限制、探视制度等内容做了规定。
293. 监狱管理局收押的囚犯或拘留人员均可通过下列机制投诉监狱管理人员和狱警,包括不当使用武力的行为:
向监狱长投诉;
向有关地区法院提交囚犯诉状;
通过监狱管理局或直接向狱警调查科投诉。
向囚犯申诉监察员投诉。
294. 《5732-1971年监狱条例》(新版)(下称《监狱条例》)第71条对官方监狱视察员做了规定。公共安全部每年委派司法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律师作为视察员,负责视察某座监狱或全国的监狱。
295. 《监狱条例》第72条授权最高法院法官和总检察长视察全国所有的监狱,同时授权各地区法院和地方法院的法官视察辖区内监狱。
296. 官方视察员可在任何时间视察监狱(除非临时有特殊情况),检查监狱的状况、囚犯待遇和狱政管理等情况。视察期间,囚犯可与视察员直接接触并当面投诉,包括对使用武力进行投诉。囚犯还可向监狱长投诉,并要求与官方视察员面谈。《总检察长准则》(第4.1201号,于1975年5月1日颁布,并与2002年9月1日更新)还要求拘留设施和警察局拘留所也执行上述规定。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工作人员额外进行的监测
医疗
297.监狱管理局的拘留设施内均设有医务室,有一名医生和一名护士。体检每日进行,可以特别要求医生进行检查。若需要专家诊查或需住院治疗,狱方则与有关医院及卫生部进行协调。此外,监狱管理局专门为有身心疾患的囚犯设立了关押处所,患有慢性病的囚犯在那里接受治疗。囚犯在必要时获得医疗照顾,还可以得到专家的诊治。在必要时,以及女囚犯提出要求时,可以进行妇科检查。
危害国家安全犯和刑事犯分开关押
298. 近年来,以色列监狱管理局做出特别努力,解决女囚犯的问题。其中一项举措就是将危害国家安全犯和刑事犯分开关押。
使用毒品
299. 所有监狱内均严格分隔染有毒瘾的囚犯和没有吸毒史的囚犯。
食物
300. 为危害国家安全犯提供的食物令人满意,与监狱管理人员的伙食相同。在Megido和Ktziot监狱,开设了两个披塔饼烘焙坊,在以色列普通黑面饼之外提供一个新选择。
教育机会
301. 关押在以色列的巴勒斯坦人与以色列囚犯享有同等的受教育机会。目前,数百名被拘留的巴勒斯坦人正通过“开放大学”(一个函授教育机构)接受高等教育。其他人在修习高中毕业证书课程。2009年夏季,约3,300名囚犯在监狱管理局的拘留设施内参加了巴勒斯坦权力机构的正规考试。
亲属探视
302. 根据监狱管理局委员会的标准指令,囚犯每两周可由亲属探视30分钟。成年探视者不许超过3人,但是对于探视的儿童没有人数限制。
对问题清单第31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婴儿死亡率
303. 据卫生部的最新资料,2008年贝都因人婴儿死亡率为8.5:1000,与2002年(17.5:1000)相比下降了51.5%。然而,2009年死亡率有所上升,达到12.5:1000。婴儿死亡率高,主要是因为近亲结婚比例过高,而且宗教与文化原因造成产前诊断率低,结果导致婴儿先天畸形和遗传疾病高发。影响婴儿死亡率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禁止穆斯林妇女堕胎的宗教戒律,即便是医学上建议的堕胎也不例外,以及高龄产妇生育率较高。生活在非法村庄的贝都因婴儿的死亡率实际上低于生活在建制镇的贝都因婴儿的死亡率。政府继续在非法村庄开设“母婴保健诊所”,而且目前正在建设新的诊所,为当地居民服务。
304. 此外,政府已拨款资助多个专门项目,以改善生活在非法村庄的贝都因居民的健康状况,扩大向其提供的卫生保健服务范围。其中一项是降低贝都因婴儿死亡率的专门长期干预方案。这是一项以社区为基础,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方案,其中包括来自贝都因社区领导机构和教育系统的代表以及治疗和预防卫生保健服务机构、卫生部以及内盖夫本古里安大学医学院流行病学系的代表。
305. 若某个贝都因部落中严重遗传性疾病发生率超过1:1000,而且又可以针对该疾病进行基因检测的话,政府则专门拨款对所部落成员进行免费基因检测,同时提供遗传咨询服务。
306. 卫生部继续深入开展卫生教育和宣传项目,以降低以色列穆斯林阿拉伯人口的婴儿死亡率。这些项目的中心目标是减少近亲联姻,鼓励孕妇在怀孕期间更多地利用诊断程序,并且鼓励母亲更多地利用遍布全国各地的母婴保健服务。
307. 为进一步降低贝都因人口的婴儿死亡率,卫生部实行一项长期计划,培训贝都因人在托儿所和产科病房工作。
308. 为进一步降低贝都因人口婴儿死亡率,卫生部正在资助一项与本古里安大学合作的项目。2009年,卫生部开始实行一项附加计划,以提高贝都因人的营养水平。
贝都因婴儿发育状况改善
309. 过去20年间,贝都因婴幼儿的生长发育大有改善,这表明其营养状况有所改善。此外,更多的贝都因妇女在生育期采纳建议补充叶酸,贝都因人口中胎儿和婴儿的开放性神经管缺陷发病率有所降低。不幸的是,贝都因婴儿中先天畸形和遗传疾病发生率仍然居高不下。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包括近亲联姻的传统(约60%),以及文化、宗教和社会因素妨碍了婚前和产前的遗传疾病筛查。
免疫接种覆盖面
310. 过去十年还取得了其他重大进步。例如,由于内盖夫地区贝都因婴儿的免疫接种率不断提高,疫苗可预防疾病的发病率大幅下降。2006年的统计数字显示,90-95%的贝都因儿童在三岁之前都已完成各种必要的疫苗接种――与1981年27%的比例相比取得了相当大的进步。请注意,无论是全国范围内还是在南部区,阿拉伯人的接种数字都高于犹太人。2010年的数字表明,B型流感嗜血杆菌、小儿麻痹症、白喉、破伤风和百日咳的免疫率在贝都因儿童中为88%,在犹太儿童中为90%。麻疹、腮腺炎和风疹的免疫率在贝都因儿童中为93%,而在犹太儿童中为91%。
311. 由卫生部管理的两支流动免疫医疗队为生活在永久建制镇以外的贝都因家庭的婴儿提供上门免疫服务。卫生部门可以根据计算机跟踪系统确定哪些婴儿没有及时接种疫苗,同时派遣一支流动免疫医疗队为其接种。
护士的培训
312. 2009年11月4日,卫生部副部长宣布,由于护士短缺,卫生部被迫关闭几所为全体民众服务的保健站。随后下列诊所被关闭:Omer一所,Dimona两所,Be'er-Sheva三所,患者被转到当地更大的保健站治疗。副部长还宣布,为解决阿拉伯人特别是贝都因人中缺少受过培训的护士的问题,卫生部计划在内盖夫本古里安大学开设护士培训课程,贝都因护士的学习费用全部由政府资助。副部长补充说,其目的在于长期实行这一方案,培训更多的贝都因护士,为其目标人群――贝都因人服务。
313. 本古里安大学开设了新课程――符合条件的男女贝都因护士可以申请学士学位。截至2010年,已有37名学员参加了该课程。此外,到2010年1月,已有5名护士受聘于母婴保健站,并将参加为期6个月的岗位培训。还有一个2年的护士培训项目,受训护士将为贝都因人服务,提供育儿指导。2010年,16名护士完成了该项目的学习,现在正在召集一批新护士受训。然而,请注意贝都因人口中仍严重缺乏合格的护士。
专科医师服务
314. 目前正在向内盖夫的贝都因社区提供专科医师服务,其中包括:儿科、普通内科、神经内科、家庭医学科、皮肤科、妇产科等。此外,每一位居民都可以在索罗卡医院各专科门诊得到平等的医疗服务,贝都因病人或犹太病人之间不存在歧视。
315. 此外,以色列首位贝都因女医师Raniaal-Oqbi已完成其学位课程的学习。她参加的是旨在让更多贝都因人进入卫生部门的“沙漠医生培养”特别方案。截至2009年,共有6名贝都因妇女学习医学;已有35名贝都因妇女完成了各种保健专业学位课程的学习;另外还有45名妇女在攻读保健科学。
母婴保健站
316. 南部区共设46所母婴保健站,其中27所(超过50%)为贝都因人服务:
13所位于贝都因城镇(同时也为居住在邻近非法村庄的贝都因人服务)
所为非法村庄服务
所位于犹太人地区,也为邻近地区的贝都因人服务(Be’er-Sheva的Abu-rabiah保健站主要为居住在非法村庄的贝都因人服务,DimonaA、ArabA、Yeruham和MitzpeRamon保健站。)
1个流动保健站,为Arad市附近Marit地区非法村庄的贝都因人服务。
317. 详情请见上文对问题清单第2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对问题清单第32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318. 2009底,以色列共有1,785名女艾滋病毒感染者和342名女艾滋病患者。下表说明了女性和男性的感染途径:
女性 |
男性 |
|||
感染途径 |
艾滋病病例 |
确诊感染艾滋病毒 |
艾滋病病例 |
确诊感染艾滋病毒 |
男性间性行为 |
275 |
968 |
||
注射吸毒者 |
34 |
134 |
155 |
528 |
血友病患者及其他接受输血或血液制品者 |
7 |
6 |
54 |
42 |
异性性接触: |
||||
以上三种人群的性伙伴 |
22 |
57 |
2 |
4 |
来自“艾滋病疫情泛滥”国家者及其配偶 |
219 |
1,129 |
320 |
909 |
与未确定来源的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性接触 |
15 |
57 |
9 |
39 |
未确定来源 |
23 |
192 |
67 |
195 |
母婴传播 |
16 |
91 |
17 |
71 |
来源不明 |
6 |
119 |
41 |
211 |
总计 |
342 |
1,785 |
940 |
2,967 |
资料来源: 中央统计局,以色列统计摘要, 2010 年。
319. 据报告,2009年新增7名女艾滋病患者和113名女艾滋病毒感染者(较2008年分别下降30%和14%)。相比之下,2009年报告新增的男艾滋病患者和男艾滋病毒感染者分别为18名和243名。
320. 2007年至2009年,阿拉伯妇女(包括穆斯林、基督教、切尔卡西亚和德鲁兹妇女)中仅有5起新发艾滋病毒感染病例,阿拉伯妇女的感染比例为每10万人中0.7人,这远低于犹太妇女的比例――每10万人中9.4人。
卫生保健和提高认识运动
321. 向所有人免费提供匿名艾滋病毒检测。艾滋病毒检测呈阳性的每位以色列公民都有权在九个地区艾滋病治疗中心的任何一家接受完全免费的治疗。
322. 卫生部启动了各种项目,提高全民对艾滋病毒的认识,尤其是较为传统的人群,比如来自撒哈拉以南国家的新移民。卫生部制定了一项适用于这些群体的方案,其中包括艾滋病毒方面的保健教育,以及本社区的健康教育工作者提供的个人帮助和后续支持。还有一些方案主要是对年轻人和士兵进行艾滋病毒和艾滋病方面的教育,具体办法是直接进行咨询或借助广播和电视进行宣传。还可以从卫生部的网站上获取相关信息。
公开热线
323. 卫生部还开设了一条关于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的公开热线。
性别和家庭生活教育
324. 教育部的性、性别问题和家庭生活司负责编制与下列主题相关的教育资料和课程:性、性别、无暴力夫妇关系、自我形象、夫妇关系、性别认同、性取向、性与媒体(色情制品)、避孕、预防艾滋病、接受异己者,等等。这个司还培训辅导顾问、心理医生以及教育部的普通工作人员。该部门开设了几门关于负责任的性行为和预防艾滋病的课程,为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开设了性与家庭生活教育课程,还在中学开设性教育课程,包括为教师和专业人员举办研讨会,讨论如何识别儿童中的性虐待问题,发现处于危险中的儿童及预防性骚扰。
农村妇女和弱势妇女群体
对问题清单第33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概况
325. 共有18万余名贝都因人居住在内盖夫沙漠地区。其中大多数(约12万人,占66%)住在依法规划建设的城镇。其余6万人(占34%)住在分布于50万德南区域内的数百个非法村落,阻碍了大内盖夫地区的城市扩张,也损害了贝都因人的共同利益。与此同时,现有城镇完全可以满足贝都因人的需要,而且这些城镇中都有多余的空地尚无人居住。对此,下文及以色列的定期报告中都有详细说明。
326. 根据以色列的法律,贝都因人享有以色列公民所有的权利和机会,包括接受各级正规教育的权利,获得卫生服务的权利等等。
提高妇女地位局――据提高贝都因妇女地位工作计划开展的活动
327. 提高妇女地位局与“联合以色列”共同实施了为期三年的“Kassaife妇女经济倡议”,通过它们下设的一个中央机构生产并销售真正由妇女制作的产品。妇女拥有自己的企业,且无需缴纳增值税。2007年,20名妇女参加了这个项目。这个三年期项目结束时,会有100名贝都因妇女参与其中。
328. 另一个项目是在加利利地区的贝都因村庄Hussniya创办一个妇女企业联合营销机构。现在有20名妇女参加了这个项目。
329. 提高妇女地位局还为贝都因妇女提供有关就业、创业、组建企业的策略等方面的知识。课程内容包括如何进行市场调研、了解信息、确定工作预算、制定商业计划等等。
330. 妇女地位署还为贝都因妇女提供完成正规教育的机会,为其开设专门课程,主要科目有语言技能、计算机、互联网的使用等等。它还提供赋权和社区领导方面的信息和课程,例如生活技能、育儿、保健知识和开展社区项目所需的技能。
331. 有关提高妇女地位局在提供助学金、奖学金、赋权课程方面的更多资料,请见上文对问题清单第21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工作计划评估
332. 提高妇女地位局不遗余力地提高贝都因妇女的地位,方法包括提供她们急需的知识、教育、开拓视野的课程和活动,帮助她们找工作并为她们提供其他援助,等等。
333. 然而必须记住,贝都因社会十分传统,在提高妇女地位、赋予妇女权利方面的每一个变化都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付出更多的努力。
334. 应该记住这些活动并非孤立存在,运输和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等领域同时也取得了进展,以便这个传统社会中的贝都因女童能够就近入学,这些举措在不远的将来即可见成效。因此,贝都因社会的变化显而易见,但是变化的速度仍然较为缓慢。
关于贝都因人的补充资料
住房
335. 除Rahat市之外,内盖夫现有7座贝都因城镇:Laqiya、Hura、Kseife、Arara、Tel-Sheva、SegevShalom和Tarabin。所有城镇都通过了有关计划,其中包括学校、诊所、自来水和电力等基础设施。
336. 虽然若进一步扩大现有的8座城镇(Rahat市和7个城镇),能够有效解决贝都因人的需要,但是政府决定再为贝都因人新建11座城镇。政府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安置贝都因人,考虑他们的特殊需要,包括他们希望按照部落形式定居的愿望。新城镇将配备政府为公民提供的最高水准的基础设施和服务。新城镇的规划和建设由政府部门与贝都因代表协商进行,贝都因代表就未来每座城镇的特点发表看法。
337. 居民将要迁入的第一座城镇是Tarabin。"Tarabin"隶属Bney-Shimon区市政委员会,是为TarabinEl-Sana部落成员建造的。该城镇的一期工程已经结束,大多数空地已经分配,而且已有数百名居民入住。每户家庭都得到了建房用地和一份农田。政府与居民联合将新城镇规划为一个现代化的城镇,提供教育服务、地下基础设施和卫生服务。该城镇占地面积为1,132德南,预计到2020年将有3,500人在此定居。
338. 下列8个新城镇正在规划和建设中:AbuKrinat――占地面积7,320德南,一期工程包括1,300块空地和一个工业中心,预计到2020年约有15,000人在此定居;BirHadaj――占地面积6,550德南的农业城镇,预计到2020年约有12,500人在此定居;KaserA-Sir――占地面积5,000德南,预计到2020年约有8,000人在此定居。计划兴建的城镇还有Makchul-Marit――2005年9月通过了两个居民区的详细规划,现在正在制定第三个居民区的详细规划,它占地面积6,300德南,预计到2020年约有12,000人在此定居;UmBetin――2005年3月通过了总体规划,它占地面积6,700德南,预计到2020年约有8,000人在此定居;Moleda――2005年3月通过了总体规划,它占地面积11,000德南;和Darijat。这些城镇由贝都因人命名。另外一个已进入详细规划阶段的城镇是El-Seid。还有Ovda、Abu-Talul和El-Foraa三个城镇正处于依法审批过程中。
339. 此外,政府正在扩建现有城镇中的数千套住房。例如,即将在Rahat实行一项耗资约5亿新谢克尔(128,205,128美元)的计划,将其面积将扩大至三倍(由8,797德南增至22,767德南)。该计划包括另外建造7,500套住房(预计到2020年容纳90,000人),修建公共和贸易设施、妇女就业中心和公共区域。上述计划将按最高标准实施,可以迅速解决Rahat镇现存的问题。截至2010年5月,已有数千块空地出售给贝都因家庭,本计划的进展十分顺利。
340. 现有的永久建制镇中共有2,800多块空地可供流散状态中的贝都因人居住,另外还可以根据需求开发6,900多块空地。
341. 如以色列的定期报告所述,政府正在为所有流散状态中的贝都因人提供特殊待遇,鼓励他们迁入永久建制镇。采取这一政策的原因是众多小型而又分散的聚居地大多数只有几十座房屋或草房,政府很难为它们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和社会服务。
342. 根据对迁入这些城镇的贝都因人的补偿规定,政府免费提供土地,同时贝都因人为已经搬离并拆除的房屋(即使是非法占有土地上的房屋)获得可观的补偿。补偿的方式包括补偿金和土地。此外,选择迁入现有或新建市镇的家庭,无论经济状况如何,都可得到补助金。自2002年以来,补偿标准大幅上升(每户800平方米及7,500新谢克尔(1,923美元),另外每个子女还可得到1,500新谢克尔(384.6美元)。拆除非法建筑并迁入规划城镇的家庭,其所得可以高达40万新谢克尔(102,564美元)。估计每户平均可得到20万新谢克尔(51,282美元),远远超出其实际损失。此外,贝都因人有资格获得数万德南的低息贷款,用于发展农业和放牧。
343. 为保持贝都因人群居的特殊习惯并防止上述福利待遇受到滥用,政府拒绝了非贝都因人在为贝都因人单独划定的区域购买土地的要求。此外,贝都因人代表参与了全部规划过程;地方规划建设委员会的分委员会中,有每个现有贝都因城镇的代表,而且Rahat市市长和Segev-Shalom的议会主席都是区规划建设委员会的成员。
344. 2007年,政府还着手规划Be’er-Sheva市区计划(第23/14/4号)。该计划力求考虑到人口的需求、限制和环境影响等因素,对大内盖夫地区的规划情况加以整治。迄今为止,对上述计划已经出现了几种反对意见,尚待法院对此做出决定。
345. 如以色列的定期报告所述,政府在6年内(2004年至2010年)额外投资11亿新谢克尔(282,051,282美元)在以色列南部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并重新确定所有权。
贝都因城镇政策咨询委员会
346. 2007年10月24日,根据政府第2491号决定,成立了目前这种形式的贝都因城镇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会的任务是围绕一项全面、可行而广泛的计划适时提出建议,为内盖夫地区的贝都因人住房管理工作制定准则,包括补偿原则、土地分配机制、民事执行、计划执行时间表和拟议的法律修正案。
347. 咨询委员会由最高法院大法官E. Goldberg先生主持,共有7名成员,包括两名贝都因代表。咨询委员会2008年1月开始举行会议。咨询委员会的听证会在Be’er-Sheva公开举行。委员会于2008年5月结束了公开讨论,并与2008年12月11日向政府提交了最终建议书。委员会的最终报告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土地、住房和执行问题。委员会集中讨论这三个方面,是因为它认识到只有实行一项涵盖所有这些问题的综合政策,才能处理好内盖夫地区的贝都因人住房问题。委员会建议制定一项能够平衡处理贝都因人的需求和政府需求的政策,要能够迅速落实并且以立法的方式加以确定,确保政策内容明确、一致而平等。委员会强调说,这样一条政策将公平有效地解决土地争端,重建贝都因人对政府及其意图的信心。
348. 2009年1月18日,政府在全面审查委员会报告之后批准了第4411号决定。政府采纳了委员会的建议,依据这些建议在内盖夫地区安排贝都因人的住房,并且委任政府各部门、以色列土地管理局和总检察长的代表组成一个专业机构。该机构将为履行政府决定提交一份详细可行的纲要。
349. 目前,执行小组的工作已进入最后阶段,即将完成详细的内盖夫地区贝都因人住房管理《政府计划》。该计划的制定是依据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和过去一年内深入细致的工作,而且纳入了贝都因社区各界代表的协商意见以及民间社会组织对委员会报告发表的评论。
350. 请注意,执行小组在现阶段工作中试图创立一种全面机制,用以解决有关土地所有权以及有形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的法律诉讼。目前正在为此建立必要的(法律和操作)机制,以建设新地区,发展现有地区,并解决法律诉讼。
Abu-Basma地区委员会
351. 如以色列的定期报告所述,政府为5个新城镇组建了一个地区委员会。它名为“AbuBasma”,于2004年2月3日正式成立。Abu-Basma地区委员会共负责10个阿拉伯村庄,其中6个是贝都因村庄。
352. 2005年7月18日的第Arab/403956号政府决定委派Abu-Basma地区委员会负责照顾贝都因人口在教育、基础设施、就业、交通、农业等方面的需求,并划拨总额为3亿8770万新谢克尔(99,410,256美元)的预算,在2005至2008年间用于Abu-Basma和AlSid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2008年9月14日的第4088号政府决定将第3956号政府决定的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以便完全使用已划拨的预算。
353. 2009年8月9日的第724号政府决定批准了一项五年计划,旨在方便公民使用Abu-Basma地区委员会的各项公共服务和教育中心,以及散落在南部贝都因村庄中的公共服务中心。2009至2013年,上述计划的预算总额达6850万新谢克尔(17,564,103美元),平均每年拨款金额为1370万新谢克尔(3,512,820美元)。
提高贝都因妇女地位常年方案
354. 2010年,提高妇女地位局拟定了一份新的“2011-2015年提高贝都因妇女地位长期方案”(延续此前于2007-2008年执行的方案)。该方案包括在学校和社区中心举行关于家庭事务、亲密关系、配偶间的沟通和尊严、父母权力和紧急救护等问题的讲习班。该方案已提交至总理办公室,待分配预算后予以执行。
保障贝都因妇女权利的措施
355. 贝都因地区和城镇中拆除房屋的工作皆为依法进行,绝大多数情况下都经过了法院漫长的审议。请注意在很多情况下,拆除的建筑都是企图侵占国有土地以非法强占公共土地的铁皮房和(以别处种植的树木搭建的)木屋。此外,某些情况下侵占土地者在其他地方,如永久建制镇另有住所。
356. 以色列政府已经为贝都因社区划拨大量预算,用于为社区提供住房的可能、各项服务和基础设施。政府已投资数百万将Rahat市的面积扩大一倍,修建了数千套房屋,以优惠的购买条件出售给贝都因人。此外,政府还计划建设一些新居住区,修建符合贝都因人生活方式,适合他们居住的单层住房。
对问题清单第34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水
对非法贝都因村庄的供水政策
357. 居住在现有贝都因城镇的贝都因人与所有以色列公民享有同样的服务,其中一些服务还为满足他们的需求而特别做出调整。不幸的是,许多贝都因人选择住在永久建制镇之外,卫生部认为那里的生活条件不尽如人意。因此,政府额外拨出资金为其发展卫生服务,而且政府不遗余力地为居住在非法村庄中的贝都因人提供充足的卫生保健服务。
358. 2007年10月11日,政府加强落实附加的一项多年期计划,促进并协助在内盖夫地区的贝都因聚居区修建和发展排污设施(第2428号政府决定)。根据本决定,实行该计划的一个条件是要各地区依照《5761-2001年水和污水处理企业法》(下称《水和污水处理企业法》)成立水和污水处理企业。然而,此类企业尚有待成立。
359. 约有60,000名贝都因人住在内盖夫地区的非法村庄内。在这些非法村庄很难为居民提供必要服务,特别是供水。虽然政府毫不怀疑自己有责任为居民提供用水这样的服务,但实际上并不可能为无视国家建设和规划方案而修建的零散住所提供此类服务。
360. 然而,在另外建成11座贝都因永久建制镇及供水系统竣工之前,阿拉伯、德鲁兹和切尔卡西亚人口事务办公厅主任委员会已经决定修建“供水中心”。政府已根据这一决定下达指令,为内盖夫的几个“供水中心”规划修建供水系统。修建供水中心是因为政府理解贝都因人目前的需要和现状,也是政府努力改善贝都因人生活条件的结果。中心的规划考虑到了2020年预期的人口规模所需的用水量,而且工程耗资巨大。与目前通过单独管线获得供水的贝都因人数量相比,这些供水系统将为更多的贝都因人提供用水。
361. 截至2010年6月,下列贝都因居住区设有供水中心:UmBetin、El-Seid、Abu-Krinat、BirHadaj、Darijat和KaserA-Sir。此外,还有一项协议规定在Moleda、Abu-Talul、Foraa和Lakia修建其他的供水中心。
362. 另一个供水办法是10户以上的居民可以获准直接连接到供水主管线。由于这种连接需要将水转至非法村庄,本身就具有争议性质,因此这种办法的使用频率越来越低。连接主管线需要得到供水委员会的批准,委员会对连接水管的请求做出评估,并且在流散居民之间就所接水管所有权发生争执时主持谈判。根据“Mekorot”――以色列国家水力公司的说法,未经供水委员会许可非法连接水管盗用水源的做法非常之多。
363. 2006年9月13日,海法区法院(作为水利法庭)驳回了Adalah代表767名流散在内盖夫的贝都因以色列人提出的要求获得水源的诉讼(D.C.H.第609/05号上诉,AbdallahAbuMsaed等诉供水委员会委员)。
364. 海法区法院院长在裁决中强调,虽然本案直接涉及的是连接供水主管线的问题,但是间接涉及到“贝都因人住房”管理这一复杂问题。法院还指出,它并非无视所有公民都享有获得水和卫生服务的基本人权这一事实,政府必须赋予公民这一基本人权,以保障其享有尊严的权利。然而法院解释称,它认为允许连接供水主管线不是解决非法村庄问题的途径。根据法院的判决,用水权并非一项绝对的权利,在“不鼓励出现更多的非法定居现象”这一“明确的”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它可以是有条件的。
365. 2006年11月18日,Adalah就海法区法院的判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此上诉仍在审理中(C.A. 9535/06号,AbdullahAbuMusaed等诉供水委员会委员和以色列土地管理局)。
现状
366. 截至2009年2月,“Mekerot”已经开始铺设直径2英寸的新管线,以增加对贝都因人的供水量并预防技术故障(此前经供水委员会批准直接连接到供水管线的水管直径为1英寸,不足以为大批人口供水,而且还会造成低水压和水管冻结等技术故障)。
367. 直接连接到供水管线的直径为1英寸的水管的所有者可以向“Mekerot”申请,要求公司加粗管线。请注意即使没有这样的申请,“Mekerot”仍然可以查找用水量大的管线并自行扩容。“Mekerot”的全部管线都埋于地下,对地面管线提出的要求指的可能是当地人非法铺设的管线。
电力
368. 实施《5756-1996年电力供应法》(临时法令)是为了解决一些阿拉伯和德鲁兹公民的供电问题,他们未获许可而建房,因此未被纳入中央电网。该法律于2001年修订,将临时供电期延长至7年。2004年该法律又再经修订,规定延长期于2007年5月31日结束。自法律执行之日至2007年5月31日,电力管理局共批准将8,941座建筑物接入电网。
369. 以色列电力公司已开始将非法村庄Abu-Talul中的el-Mustakabal和el-Aasamb’学校接入国家电网。公司还着手将Hirbatel-Watan村的el-Amal学校和内盖夫其他非法村庄的学校接入电网。2009年7月,Adalah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随后电力公司采取了以上这些步骤。2010年2月,政府通知法院,将学校接入国家电网的必要工作已经完成,数日之内学校即将联网。随后法院称上诉书中请求实施的补救办法已经完成,并因此驳回上诉(第H.C.J5475/09号,AiubAbu-Sabila等诉教育部等(2010年3月10日))。
排污基础设施的管理――贝都因人
370. 7月18日的第3956(Arab/40)号政府决定规定,2005至2008年间,为Abu-Basma和AlSid地区划拨总额为3亿8770万新谢克尔(104,783,784美元)的预算,用于发展基础设施和建设公共设施。预算中包括4400万新谢克尔(11,891,892美元)(其中50%为政府贷款的形式)用于建设供水和污水处理系统。由于这些地区人口迁入缓慢,再加上偿还贷款遇到了困难,该决定未能如期执行。
371. 2007年10月11日,政府加强落实附加的一项多年期计划,促进并协助在内盖夫地区的贝都因聚居区修建和发展排污设施(第2428号政府决定)。根据本决定,实行该计划的一个条件是要各地区依照《水和污水处理企业法》(下称《水和污水处理企业法》)成立水和污水处理企业。然而,此类企业尚有待成立。
372. 2010年3月,Be’er-Sheva区法院批准了Kssaife地方当局和“Adam,TevaV'din――以色列环境保护联盟”之间的一项关于Kssaife地区污水系统管理的协议。由于Kssaife一位居民反对在其地产附近铺设排水管线,污水系统未能如期完工。根据该协议,Kssaife政府负责人和地方当局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2010年6月之前完成排水管线的铺设。达成协议之前,已经确定有关区域并不归属提出异议的那位居民。
卫生
婴儿死亡率
373. 见上文对问题清单第31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卫生基础设施
诊所
374. 据2010年5月的数据,贝都因人共有51个诊所和独立医生,其分布情况如下:永久建制地区有27个诊所和11位独立医生;规划和建设中的地区有9个诊所,非法村庄有4个诊所。
375. 贝都因居住区诊所的设施按照国内各保健基金的标准配备。内盖夫地区所有贝都因非法村庄的诊所都有计算机、空调,并按照国家所有保健基金遵循的标准配备设施。
376. 必须指出,在贝都因居住区以外的地方,如Be’er-Sheva、Arad、Dimona、OmerMitzpe-Ramon等地,也有各类保健基金诊所提供医疗服务。
特殊服务
377. 全民保健服务部为贝都因人提供特殊的保健服务,包括为其提供由贝都因人驾驶的救护车服务。这样就可以由一位能干的专业人员在患者出院之前对其生活条件做出评价。
免疫覆盖率
378. 见上文对问题清单第31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防止保健服务遇到语言障碍
379. 本古里安大学开设了一门新课程――培养有资质的贝都因男/女护士的学士学位课程。截至2010年,已有37名学生报名学习这一课程。此外,到2010年1月止,有5名护士受聘于母婴保健站,并将接受6个月的岗位培训。还有一个2年的护士培训项目,受训护士将为贝都因人服务,提供育儿指导。2010年,16名护士完成了该项目的学习,现在正在召集一批新护士受训。然而,请注意贝都因人仍然严重缺乏合格的护士。
380. 以色列首位贝都因女医师Raniaal-Oqbi已完成其学位课程的学习。她参加的是旨在让更多贝都因人进入卫生部门的“沙漠医生培养”特别方案。截至2009年,共有6名贝都因妇女学习医学;已有35名贝都因妇女完成了各种保健专业学位课程的学习;另外还有45名妇女在攻读保健科学。
母婴保健站
381. 见上文对问题清单第31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贝都因地区道路基础设施和公共交通服务的发展
道路基础设施的发展
382. 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交通和道路安全部在南部贝都因地区实施了下列项目:
正在铺设一条通往Al-Said服务中心的道路,该道路还通向两所学校和一座清真寺。
正在铺设一条通往Um-Batin服务中心的道路,该中心包括一所小学、一所中学、一个青少年活动中心和一家诊所。
正在铺设一条途经Marit和Darijat,通往Kuhla村的道路。该道路将通向上述地区的服务中心。这些服务中心正处于最后的规划阶段,将包括幼儿园、诊所和学校等各类公共服务设施。
已经铺设了一条通往AbuKrinat服务中心的道路,该中心包括一所小学、几所幼儿园和一个青少年活动中心。
已经铺设了一条通往Huashala服务中心的道路,该中心包括一所小学、一所中学、几所幼儿园、一个青少年活动中心和一家诊所。
已经铺设了一条通往Moleda服务中心和该地区两所学校的道路。Moleda服务中心包括医疗服务和一所小学等各类设施。
已经铺设了一条通往DirHadje服务中心的道路,该中心包括几所学校、幼儿园和一家诊所。
贝都因地区的公共交通服务
383. 为北部的贝都因人提供低价的公共交通服务,星期六(安息日)也定时运营。交通和道路安全部已筹备于2011至2012年对北部贝都因村庄和地区的公共交通服务进行检查,此项检查隶属于一个全面的阿拉伯人发展规划框架
384. Abtin、Shibli和Zarzir这几个北部贝都因地区拥有公共交通。其他地区的交通依赖于服务线路,这些线路的运营方式与南部地区相同。
385. 南部的贝都因聚居区位于四个主要区域:Dimona(25号公路)、Arad(60号和31号公路)、Rahat(40号公路)和内盖夫枢纽(40号公路南面)附近。由于这个原因,交通和道路安全部采取下列措施,增加了上述区域公共交通的班次:
在Dimona和Be'er-Sheva之间沿25号公路运营每站皆停的公共汽车线路。车站是根据当地贝都因定居点的位置所设,每天运营17班。此外,还有一个快线为Dimona附近的贝都因定居点服务,每天运营83班。
截至2010年9月13日,交通和道路安全部改善了25号公路上的公共交通,增加了两条公交线路,每天共增加35个班次,为住在Arara和SegevShalom及其附近地区的贝都因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
交通部在Arad附近的60号和31号公路运营公交线路,每天多达89个班次。截至2010年9月13日,交通部也改善了这两条公路上的公共交通,新增5条公交线路,为Kssaife、Jura、Lakia、Tel-Sheva和Be'er-Sheva附近的其他贝都因聚居区提供服务,每天运营班次达61个。
到2009-2010学年,Arad市和Ahva学院之间有一条公共汽车专线。该线路每日两班,为非法村庄和永久建制镇的贝都因人提供服务。
此外,自2009年5月起,交通部在Rahat和Sderot市之间开设服务线路,每日93班,Rahat和Sapir学院之间的线路每日3班,Rahat和Hura之间的线路每日两班。所有这些线路都为相关道路沿途的非法村庄和永久建制镇中的贝都因人服务。
另外在内盖夫枢纽和Be’er-Sheva与MitzpeRamon之间还有四条每站皆停的公共汽车线路,每天共运营129个班次。
Kssaife和Hura地区也一直都有公交线路运营,Lakia的公交线路仅于星期六运营。
386. 这些重要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交通线路为所有居住在内盖夫的贝都因人解决了交通问题,使他们特别是这个传统社会中的儿童和妇女更容易获得保健、教育、就业和其他重要服务。因此,需要旅行的妇女和女童可以利用这些新道路和公汽线路,而无需走到遥远的车站,她们无需远离家园和亲人即可到达学校、诊所并获得其他公共服务。
对问题清单第35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387. 见上文对问题清单第2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对问题清单第36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老年公民
388. 根据老年公民事务部的说法,老年公民依法享受权利的主要障碍之一是对于某些权利了解不够。因此,老年公民事务部正在拟定一项提案,向老年公民普及有关其权利的知识。根据此项提案,公共部门有义务向老年公民事务部转交各种资料,说明老年公民达到退休年龄时拥有的各项权利和福利,而事务部则有义务公布这些资料。目前,该提案正在起草中。
残疾妇女
389. 根据残疾人平等权利委员会2009年的报告,2007年,以色列残疾人口中妇女占大多数。120万残疾人中,65万为女性。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总人口中妇女的预期寿命更长。残疾妇女占多数的现象在老年人口中更为明显,老年人口的残疾率也更高。
390. 迄今尚无最新分类数据,说明影响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享受《公约》所保障各项权利的障碍。
婚姻和家庭关系
对问题清单第37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最低结婚年龄
391. 根据《5710-1950年结婚年龄法》(下称《结婚年龄法》),16至17岁的未成年人若要结婚,必须获得家庭事务法院的批准。违反《结婚年龄法》与未成年人结婚者,或主持令其子女或其监护下的儿童与他人结婚者,应处以两年以下监禁(或处罚金67,300新谢克尔(18,189美元))。
392. 以色列警方在题为《早婚和与未成年人性交罪行处理办法》的第03.300.200号警务程序中确定了处理非法早婚的政策和办法。警方与司法和内政部及工业、贸易和劳动部社会服务部门的代表进行了商议,为处理此类犯罪确定了标准和优先事项。
393. 按照上述商议,将优先处理下列申诉:
结婚时未满14岁,提起诉讼时未满16岁的未成年女子结婚的案例;
未成年女子和年龄相差10岁以上的男子结婚的案例;
婚礼举行时间临近注册日期的案例。
394. 根据公共安全部提供的数据,迄今尚未出现依照上述情况提起的申诉。
395. 迄今为止,只有在2009年和2010年审理了为数不多的低龄婚姻案件。案件数目不多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缺乏申诉方,而且只有当妇女到内政部为两人的子女注册时,有关部门才能注意到此类犯罪行为。然而,此时大多数妇女都已不再是未成年人。
一夫多妻的罪行
396. 《刑法》第176条禁止在以色列实行一夫多妻制。依照本条款的规定,一夫多妻者可判处5年监禁。第179条规定,对于依照拉比法院的最终裁决获得结婚许可证,而且该裁决又经拉比高等法院核准后再次结婚的犹太人,不得指控其犯有重婚罪。依照本法第180条的规定,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才“允许”信仰其他宗教者有多个配偶:初婚配偶因为患有精神病而无法同意离婚或无法解除婚姻关系或无法参与诉讼程序;初婚配偶失踪并有可能死亡,而且7年都没有音信。此外,《刑法》还规定,在未经相关法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强迫妇女宣布婚姻无效。
397. 2009年,共审理51起一夫多妻案例。其中18起(35%)被移交至国家检察官办公室。同年,对4起案例进行审判,并将犯罪者定罪。自2010年1月起,审理了15起一夫多妻案例,其中8起被移交至国家检察官办公室。
对问题清单第38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398. 拉比法院是以色列国内唯一有权准许犹太男子和犹太妇女依照以色列法律结婚的机构,结婚手续要按照犹太教法律办理。
399. 根据犹太教法律,不能强迫一名男子违背本人意愿与妻子离婚,也不能强迫一名女子违背本人意愿同意接受离婚令(“Get”)。请注意,题为“违背妻子意愿解除婚姻”的《刑法》第181条规定,若没有民事法庭或主管宗教法庭的最终裁决使之具备约束力,禁止违背妻子的意愿解除婚姻关系。对此种行为的制裁措施是5年监禁。
400. 婚姻关系的解除由宗教法庭进行,但这是一种自愿的个人行为,由丈夫向妻子发出离婚令,再由妻子从丈夫那里接受离婚令。请注意,宗教法庭不可以强迫任何一方违背自己的意愿而离婚。然而,宗教法庭拥有法律工具,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强令丈夫与妻子离婚,或者强令妻子接受离婚的要求。
401. 在耶路撒冷家庭事务法院最近的一起案例中,法院判处丈夫(原告)获赔53,333新谢克尔(14,400美元),以弥补其婚姻不依本人意愿而存续期间的非经济损失,原因是他妻子拒绝接受离婚令,而且坚持住在由丈夫单独拥有的公寓内(第F.M.C21162/07号无名氏诉无名氏案,耶路撒冷家庭事务法院(2010年1月21日))。本案更为清楚地表明了离婚过程中男女之间的平等地位,而且清楚地说明不可以违背妻子的意愿单方面离婚。
财产分配
402. 财产分配依据以色列普通法进行(第H.C.J1000/92号HavaBavli诉拉比高等法院――耶路撒冷(1994年))。适用法律是《5733-1973年夫妻财产分割法》(《夫妻财产分割法》),该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双方各分得夫妻财产价值的一半。对于在本法律制定前结婚的夫妇,适用的法律为“强制共有”,该法律规定他们的财产为双方共有,并要在两者之间平均分配。
403. 以色列议会近期修订了《夫妻财产分割法》(2008年第4号修正案),以便于夫妻双方在离婚或婚姻终止之前分割财产。依照犹太“律法”,夫妻双方必须都同意离婚。该修订案的目的在于防止出现夫妻一方作为其同意离婚的条件,要求另一方放弃财产权的可能。
404. 该法律第2条(d)款得到修订,以进一步扩大该法律的适用范围。除离婚外,该法律还适用于根据不允许离婚的宗教法律宣告婚姻失效、无效和分居的情况。
405. 第5条(a)款涉及夫妻一方对双方全部财产一半的所有权。本款得到修订后,法院不仅可以像修订之前那样在离婚后或夫妻一方死亡后裁定所有权,而且还可以在宣布婚姻无效后立即做出裁决。全部财产包括未来的养老金、退休金、储蓄金、备用积金等。
406. 本修正案新增第5A条(a)款,法院可根据该条款,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在离婚或以上文所述的各种形式宣布婚姻无效之前,实现财产分割权,即夫妻一方对双方全部财产一半的所有权。
407. 依照第5A条(b)款的规定,法院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缩短第5A条(a)款规定的期限。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即涉及暴力因素时,即使不符合第5A(a)款规定的条件,法院也可下令分割财产。
408. 依照第5A条(c)款的规定,法院可将申请人出示同意领受或发出“离婚同意书”的书面证词作为执行财产分割申请的条件。
任择议定书
对问题清单第39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409. 以色列国此刻并不计划批准《任择议定书》。
附件
附件1
对问题单第16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以色列国
司法部
2007年8月
打击贩运人口卖淫活动国家计划
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办公厅主任委员会
在2007年7月11日举行的会议上,以司法部办公厅主任MosheShilo先生为主席的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办公厅主任委员会通过了一项打击贩运人口卖淫活动的国家计划。这项计划是根据部长常委会指定的一个小组委员会的建议通过的。根据以色列在打击这种现象的斗争中取得的实质性进展,这项计划的重点是解决剩余的具体问题。
这项计划不只适用于国家间的贩运人口活动,而且适用于以色列境内存在的或可能发生的贩运人口活动。
该办公厅主任委员会是根据2003年12月28日和2006年5月21日的两项政府决议成立的;根据这两项决议,这个委员会负责做出决定,从三个方面协调反贩运斗争:起诉、受害者保护和预防。按照2006年5月的政府决议,委员会由有关各部的部长或其高级代表组成。
委员会中有下列政府部门的代表:司法部、公共安全部、社会事务部、内政部、工业、贸易和劳动部、外交部、卫生部、以色列警察局和总理办公室。司法部部长担任主席。
向委员会提交建议的小组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司法部、国家检察院、财政部、公共安全部、社会事务部、卫生部、外交部、以色列警察局和总理办公室提高妇女地位处的代表。另外,Maagan被贩运妇女庇护所主任也是小组委员会成员。有关领域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也积极参加了多数会议。小组委员会在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期间举行了11次会议。
为打击卖淫活动起草一项广泛的战略不在本计划范围之内。但在某些方面为打击卖淫所采取的措施可有助于打击贩运人口活动,计划中确实包括有关防止一般卖淫的建议。
下面是经办公厅主任委员会核准的预防、起诉和保护方面的国家计划概要。应当强调的是,计划的执行还有待于工作组提出实施建议。
预防
1.目前对整个卖淫业、特别对贩运人口活动进行的研究,应该为之绘制蓝图,不仅仅如此,更应促进这方面的实情研究和学术研究。
2.应当在以色列公众及其各阶层中开展宣传运动。另外,还应在贩运人口卖淫行为的受害者原籍国更多采取措施,恢复、扩大和改进宣传运动。
3.应当在每个政府机构继续执行、扩大和改进培训计划。另外,还应广泛开展多部门培训,其中还应包括向警察报告的义务以及贩运人口罪的可疑迹象等专题。
4.应加强对埃及边境的监视。
5.应考虑采取措施限制对卖淫服务的需求,包括进行比较性研究,以便做出关于这一领域立法的政策决定。
6.应继续强制执行《刑法》中关于禁止宣传卖淫服务的第205c条,并应为对法律进行可能的修改进行评估。
7.应继续与原籍国和过境国进行各方面的合作:预防、起诉和受害者保护。
8.应继续加强执法力量,限制将房产用于卖淫活动,包括警察在适当情况下按照《5765-2005年限制房舍的利用以防犯罪法》继续开展活动,包括继续禁止为卖淫目的拥有和出租房产,同时,在这方面加强政府机关与地方当局的合作。
9.应指定提交建议的小组委员会为常设小组委员会,定期开会以随时解决出现的问题,起草建议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起诉
1.执法机关应鼓励多了解为卖淫和有关犯罪贩运人口的犯罪形式的变化,并根据变化采取行动。
2.为在受害者返回原籍国的情况下能对贩运者进行起诉,政府机关应制定适当的程序。
3.应继续与原籍国警察机关合作,包括协助查明受害者下落,以酌情满足调查或作证、交换情报、开会和签订双边协议等需要。另外,在这些领域,还应继续促进与过境国的联系。
4.应加强采取财政和经济手段以限制贩运活动的利润,包括通过警察调查人员、检察官和税务机关之间的合作,通过在案件调查和起诉阶段促进利用《禁止洗钱法》,促进警察了解为没收与这些犯罪有关的财产的步骤。
5.应继续考虑在贩运人口卖淫案件的初步调查阶段利用《打击犯罪组织法》。
6.应采取措施加速处理贩运人口卖淫的刑事案件,包括制定法律,授权一名法官与法院当局合作对这种案件做出裁决,提高检察官和法官对加速处理这类案件的必要性的认识。
7.继续创造有利于人口贩运受害者申诉对他们的其他犯罪的气氛,包括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确保检察官熟悉《国家律师指导原则》,鼓励调查人员同意与警察局合作,将受害者转移到被贩运妇女庇护所,因为这样可以鼓励受害者提出申诉。
8.应努力阻止将以色列妇女贩运到国外和有关犯罪,包括通过不断收集情报,改善以色列和目的地国的合作,加强公众对这种可能性的了解,引起可能受害者的警觉。
保护
1.应当提供更全面的翻译系统,同时对没有适当翻译服务的环节给予就应有的注意。另外,还应当考虑对法院案件翻译进行培训,以便提供准确的翻译,特别是在包括困难材料的案件中。
2.应当考虑扩大庇护所的任务范围,对离开庇护所过更独立生活的妇女的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采取后续行动。
3.应当为住在庇护所的妇女考虑设置某种形式的过渡性住所。在这方面,应当核查现有资源,特别是集体农场,应当制定参加这一方案的标准。
4.应考虑指定一名国家社会工作者以帮助拘留设施中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协助确定他们的身份,帮助他们安全返回原籍国。
5.应当制定一套措施以便于确定受害者的身份。这套措施应当适用于所有与这种受害者接触的环节。
6.应当制定一个程序以使不论是住在庇护所与否的受害者能安全返回原籍国。
7.一旦《保护证人计划》生效并成为以色列警察部门中保护证人机构的优先事项,在贩运人口卖淫活动的受害者或适当案件的有关犯罪方面,就应考虑适用这个计划。
8.应当促进对贩运人口卖淫活动受害者的赔偿,包括通过提高检察官和法官对给予适当赔偿重要性的认识,通过执行程序确保对已返回本国的受害者给予赔偿,提高检察官对《国家法官指导原则》的认识,要求他们以人贩子提供给受害者的赔偿押金作为签订认罪辩诉协议的条件。
9.应努力确保向在该国有法律地位的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医疗,不论他们是否住在庇护所。
10.如果庇护所要收容贩运人口的以色列受害者,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应由指导委员会对庇护所进行有关必要安排的评估。由于设想这些人口可能不同于目前住在庇护所的人口,这一评估是必要的。评估应当包括对容纳这些人口的另外现有收容场所的审查。
11.应当努力提高检察官的认识,让他们知道在法律上是否可能要求贩运人口卖淫活动或色情作品的受害者的作证不在被告面前进行。
12.应当在司法部的正常渠道范围内考虑制定保护贩运人口卖淫活动受害者的法律。这可包括授权法院要求提供一个关于受害者状况的报告(在起诉贩运者的刑事案件范围内),授权法院对没有向受害者支付赔偿的贩运者判以徒刑,授权不透露受害者的详细情况,如果现行法律不完全包括,而且实际上没有包括。
13.只要涉及贩运人口卖淫活动的受害者,就应努力提高检察官对《受害者权利法》的了解。
办公厅主任委员会决定促进实现在这个阶段被看作最优先事项的五个目标和四个被作为下一级优先事项的目标。
作为最高优先事项的五个目标如下:
1. 在预防方面――加强对埃及边境的监控(关于预防的一章中第4项建议)
2. 在起诉方面――鼓励了解犯罪形式的可能变化并采取相应行动(关于起诉的一章中第1项建议)
3. 在保护方面――制定一套措施以便于查明贩运人口受害者的身份(关于保护的一章中第5项建议)
4. 在保护方面――促进贩运人口的受害者安全返回原籍国(关于保护的一章中第6项建议)
5. 在保护方面――努力确保向在以色列具有法律地位的所有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医疗(关于保护的一章中第9项建议)
作为下一级优先事项的四项目标如下:
1.在预防方面――在以色列国内外开展宣传运动(关于保护的一章中第2项建议)
2.在预防方面――促进实行培训计划(关于预防的一章中第3项建议)
3.在起诉方面――促进加强财政和经济手段(在关于起诉的一章中第4项建议)
4.在保护方面――促进建立一个更全面的翻译系统(关于保护的一章中第1项建议)
为提出实现五项最高优先目标的建议,办公厅主任委员会指示成立了几个跨部工作组。
另外,办公厅主任委员会还决定在广大公众和从事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非政府组织中宣传《国家计划》提要。该委员会还决定将起草建议的小组委员会作为一个常设机构,以随时处理出现的问题、起草建议和监督《计划》的执行。
附件2
对问题单第16段所提问题的答复
以色列国
司法部
2007年2月8日
打击奴役和为奴役或强迫劳动贩运人口活动的国家计划
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办公厅主任委员会
打击贩运人口活动办公厅主任委员会在2007年1月10日举行的会议上决定通过打击奴役以及为奴役或强迫劳动贩运人口的国家计划。这一决定是根据该委员会指定的小组委员会的建议做出的。实行这项计划对制订消除这一灾难的战略而言是必要的第一步。
办公厅主任委员会是根据2003年12月28日和2006年5月21日的两项政府决定成立的,决定授权成立这样一个委员会,负责在起诉、受害者保护和预防三个方面协调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工作。根据2006年5月的政府决定,委员会由各有关部的部长或其高级代表组成。
委员会中有下列政府机构的代表:司法部、公共安全部、社会事务部、内政部、工业工会劳工部、外交部、卫生部、以色列警察局和总理办公室。司法部部长担任主席。
向委员会提出建议的小组委员会由其代表组成委员会的政府机构的代表组成。小组委员会的主席是司法部中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政府协调员。非政府组织的代表被邀请参加以提供它们的经验。
所通过计划不意味着要管理一般的外籍工人,因为这项工作已经分配给其他机构,计划是为了提出关于打击这一领域最严重现象的建议,即奴役和为奴役和强迫劳动贩运人口。然而,这些建议可要求改变有关外籍工人的现行安排,只要这种安排有利于这种严重现象的发展。
下面是从预防、起诉和保护三方面考虑做出的决定的概要。应当指出的是,这些决定构成了一项国家计划,而不是在计划之后应当制定的操作程序。
预防
1.应当建立一个收集关于奴役以及为奴役和强迫劳动贩运人口问题资料的数据库,包括通过各政府机构共享资料,加强与非政府组织的交流和鼓励研究。
2.应采取措施让以色列公众了解这些现象,包括在刑法范围内向警察报告为奴役和强迫劳动贩运人口可疑现象的义务。
3.应鼓励公众各界,特别是可能接触这种犯罪的受害者的各界,包括企业,向警察提供关于奴役以及为奴役和强迫劳动贩运人口的信息。
4.应在外籍工人的原籍国开展宣传运动,以让他们了解有关在以色列就业的条件和权利的基本情况。
5.应当采取措施让外籍工人在到达以色列的初期阶段就了解他们的基本权利。
6.应考虑与外籍工人原籍国建立联系的问题,以便签定关于监督他们的聘用以及让他们在到达以色列之前就了解其权利的协议。
7.应对从事与外籍工人、贩运人口和奴役问题有关工作的政府机构的代表进行培训。
8.应加强对埃及边境的监控。
9.关于通过私人机构雇用外籍工人的新制度的第446、447和448号政府决定详细说明了各项安排,为这种私人机构规定了责任并规定要向它们征收保证金,应当执行这些决定。
10.应要求政府协调员定期向政府报告有关现象的范围、特点和政府为打击这种现象已经采取的措施。
11.应考虑实行一种政策,不允许在以色列没有使馆和领馆的国家的工人进入以色列,除非有特殊情况。
12. 重要的是坚持外籍工人流动政策,特别是在护理方面。
13. 重要的是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请聘用外籍工人的虚假情况。
14.应尽快完成批准有关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国际条约的程序。
15.应当将提出建议的小组委员会确定为常设小组委员会,定期开会处理问题和起草建议。
起诉
1.应当制定关于调查和起诉对外籍工人的犯罪的明确政策,同时区分根据《刑法》应进行刑事调查和起诉的案件和根据管理法进行调查和起诉即可的案件。
2.应就调查和起诉违章犯罪及贩运人口和奴役等刑事犯罪方面在执法机关中做出明确分工。
3.应当建立在案件调查期间执法机关之间交换信息的程序。
4.应在警察、国家检察机关和工业、工会和劳工部中任命协调员,以全面看待问题,作为一个资料来源,并充当向适当执法机关提供案情的情报所。
5.应当加强工业、贸易和劳动部保护外籍工人政策的执行。
6.应当制定用于有关交叉点的确定贩运人口和奴役受害者的指导原则(或称为国家提交机制)。
7.应当实行鼓励外籍工人举报对其犯罪的人的政策。
8.应当加强禁止中间人向外籍工人收取超过法律允许的介绍费。
9.应当加强对涉及外籍工人的人力机构和私人机构的监督,包括执行现有政府决定。
10. 应当加强对雇用外籍工人的雇主的监督。
11.为加强对这种现象的打击,应加强以色列和外国执法机关之间的合作。
12.在适当情况下,应加强以财政手段打击贩运人口活动。
13.应当加强刑事、管理和财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合作。
14.应当建立一个全面的翻译系统,能在外籍工人与政府机构接触的所有地点提供服务。
15.应当制定传送信息的方式方法,将有关贩运人口和奴役罪的刑事判决的资料传送给负责分配许可证和雇用特许或处理外籍工人问题的机构。
16.应当努力争取在法院和警官调查部门尽快解决贩运人口和奴役案件。
保护
1.应当为奴役以及为奴役和强迫劳动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者建立支援框架和一系列服务,包括居住解决办法和医疗保险。
2.在拘留设施中应有一名作为社会工作者的公务员,以便向贩运人口和奴役活动受害者提供支助和发现这种受害者。
3.应当制定一个向奴役以及为奴役和强迫劳动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程序。
4.应当考虑试行一种办法,即任命公务员为社会工作者,由他们会晤护理人员和农业工人,以调查他们的就业条件。
5.对贩运人口和奴役活动的受害者,应当考虑实行不以与他们受其害的罪行相关联的犯罪为由起诉他们的政策。
6.应当制定一个程序,按照这种程序向奴役以及为奴役和强迫劳动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者发放签证,以按照议会宣布的内政部政策使他们恢复正常生活。
7.为避免不必要地逮捕外籍工人,应当继续并加强内政部和移民局之间的信息传递。
8.应当落实关于扩大工业、工会和劳工部内负责处理外籍工人申诉的女监察员职责的决定,以授权她处理建筑业以外的申诉。
9.应为外籍工人设置热线电话,以帮助确认奴役以及为奴役和强迫劳动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者。
10.一旦《保护证人计划》开始实行(自2005年1月4日起),应考虑对贩运人口和奴役及相关犯罪的受害者适用这个计划。
11.应当加强法院以及国家和地区检察机关对有关法规的了解,这种法规要求法院在刑事诉讼的范围内就赔偿贩运人口和奴役活动的受害者问题作出裁决。
12.应当鼓励为保护贩运人口和奴役活动的受害者和加强他们利用司法的便利制定法律、规章和指导原则。
13.应当促进贩运人口和奴役活动的受害者安全返回原籍国。
办公厅主任委员会决定推行五项在现阶段被视为优先事项的决定,同时成立工作组以制定执行措施:
1.在预防方面:在外籍工人原籍国开展宣传运动,以使他们了解自己的就业条件和权利(关于预防的一章,第4项决定)。
2.在起诉方面:在执法机关中做出明确分工,以使其分别负责调查和起诉违规性犯罪和贩运人口及奴役等刑事犯罪(关于起诉的一章,第2号决定)。
3.在起诉方面:为确认贩运人口和奴役活动受害者制定指导原则(又称国家递送机制),以在有关交叉点使用(关于起诉的一章,第6号决定)
4.在保护方面:为贩运人口和奴役活动受害者建立支援框架和一系列服务,包括提供居住问题解决办法,必要时,提供医疗保险(关于保护的一章,第1号决定)。
5.在保护方面:促进贩运人口和奴役活动的受害者安全返回原籍国。
另外,办公厅主任委员会还指定负责提出建议的小组委员会为常设小组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以处理问题和提出建议。
附件3
对问题清单第16段所提问题所作的答复
以色列国
司法部
《打击贩运人口卖淫活动的国家计划》执行情况(截至2010年2月23日)
预防
1. 目前对整个卖淫业、特别对贩运人口活动进行的研究,应该为之绘制蓝图,不仅仅如此,更应促进这方面的实情研究和学术研究。2009年间,社会事务和社会服务部征询了对卖淫现象进行调查的工作。此外,国家协调员与公安部研究中心接触,请后者就这项问题开展研究。目前正在审议这一请求。小组委员会已经就卖淫和贩运人口卖淫的现象之不断变化的特征而开展了初步的工作,听取了各方的意见,包括警方、公安部、内政部、社会事务和社会服务部及卫生部、国家协调员、国家检察官办公室代表、囚徒康复管理局,及各种非政府组织,包括MachonTodaa、IshaL'Isha――海法女权主义中心、移徙工人电话热线。在这一小组委员会工作的背景下,警方已经推向报告,阐述了一些中心问题。
2.应当在以色列公众和一部分公众中间开展宣传运动。此外,还应当在遭受到为卖淫目的进行的人口贩运活动的受害者的原籍国重新开展、扩大、以新的方式重振宣传运动――本报告叙述了各机构开展的大众宣传运动,包括教育部和提高妇女地位管理机构、国家检察长办公室的全国协调员。但是,鉴于为卖淫目的而进行的人口贩运活动几乎已经被铲除,目前在受害者原籍国开展运动是否合时宜存在疑问。
3.训练方案――应当在每一相关的政府机构内继续、扩大和更新。此外,应当开展广泛的多部门培训,其中应包含向警方报告怀疑发生人口贩运罪行的责任问题。――本报告详尽阐述了培训方案。
4.应当加强监督与埃及接壤的边境――目前正在努力。尽管越境者人数越来越多,2009年没有为卖淫目的而被贩运的妇女。
5.应当为限制对卖淫服务的需求而采取步骤,包括开展比较研究,以便就这一方面制定出政策作出决定――2009年间,拟定了关于扩大目前禁止色情服务广告的初步法案,而且已经决定请警方参加这一问题的会议。已经提交了一份关于禁止消费使用色情服务的私议案。2008年间,小组委员会决定推迟对这项法案作出最后决定,以便有时间厘清色情业界的情况,并开展大众宣传运动。目前一年已经过去,小组委员会定于3月22日开会,以便听取尚未有机会发言的一些学术界人士和实地工作者的意见。
6.应当继续坚定有力执行《刑事法》中禁止为色情服务做广告的第205C款,应当对修改该法的可能性进行评估――现已拟定了一项初步法案,并正等待与警方开会,以便听取他们的意见。
7.应当在预防,起诉,和受害者保护等所有层面上与原籍国和过境国合作――本报告详述了这种合作。
8.应当继续开展执法工作,以便限制将场地用作卖淫的情况,这包括警方对相关的案例继续根据《限制场地的使用方式以便防止犯罪法》开展行动,并使警方继续执行针对犯罪行为的行动,禁止拥有用于色情业的场地,并禁止为卖淫目的出租场地,与此同时并加强政府各部与地方主管当局在这方面的合作――本报告讨论了警方根据《限制场地使用方式法》展开的活动以及警方执行打击逼人卖淫罪的问题。
9. 提出建议的小组委员会应当指定为永久的小组委员会,定期开会,以便处理当前的问题,草拟建议并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办公厅主任委员会已指定该委员会为永久小组委员会。今年,鉴于有了处理卖淫和为卖淫贩运人口的惯常现象变化问题小组委员会-由就相关各部的代表组成,这一永久小组委员会没有开会。
起诉
1.执法机关应当推动各方了解贩运人口卖淫的犯罪活动及相关罪行的惯常情况可能发生的变化,并根据实情行事――已经指定了一个由公安部副部长掌管的小组委员会,探讨这一问题,并已经进入了审议的成熟阶段。小组委员会听取了以下各方的意见:警方、公安部、内政部、社会事务和社会服务部及卫生部等部代表、国家协调员、国家检察官办公室代表、囚徒康复管理局,及各种非政府组织,包括MachonTodaa、IshaL'Isha――海法女权主义中心、移徙工人电话热线。小组委员会并听取了过去曾经从事卖淫的妇女的意见。
2.政府各部应当制定适当的程序,以便对于受害者已经回归原籍国的案例中的人口贩运者提出起诉――2009年这一点不适用于实际情况。
3.应当继续与原籍国的警方进行合作,包括寻找为调查目的而需要接触的受害者,以便酌情实现证词、信息交流、会议和双边协议方面的目的。此外,并应继续努力,鼓励在这方面与过境国的联系――本报告细述了为此目的所作的努力。
4.应当加强对金融和经济手段的利用,以便限制从人口贩运中获利的情况,其方式包括通过警方调查人员和检察官与税务当局之间的合作,在案例的调查和起诉阶段通过鼓励采用《禁止洗钱法》、并通过帮助警方了解必要的步骤,从而开展与这些罪行相关的财产没收行动――已经通过了法律,规定人口贩运是《禁止洗钱法》所涉的一项先行罪行。
5.对于贩运人口卖淫案例开展初步调查的阶段里,应当继续考虑执行《打击犯罪组织法》――2009年间虽然出现过这样一个案例,但是,2009年期间没有任何一个案例表明应采用这项法律。
6.应当采取步骤,加速完成对贩运人口卖淫的刑事案例的审理,其方式包括拟定法律,授权一名法官与法院管理署合作对这类案例作出裁决,使检察官和法官进一步了解到有必要快速审理这些案例――规定仅由一名法官对人口贩运案例掌握司法管辖权的法律已经通过,该国政府颁布了一项《法案》,使这类案例也包含在情景恶劣下的卖淫罪行。
7.应当继续努力创造便利于人口贩运受害者对所遭受的其他刑事罪行提出申诉的气氛,其方式包括向受害者说明其权利,确定国家检察官《准则》得到检察官的深刻理解,并鼓励调查人员准许《警察中央部门》将受害者转送到被贩运妇女庇护所,因为这一情况往往可以鼓励受害者提出申诉――可以在本报告中看到,目前正为此作出努力。
8.应当作出努力,制止将以色列妇女贩运出国及相关的罪行,其方式可包括持续收集情报,加强以色列和目的地国之间的合作,并提高民众对这一可能性的认识,以便警示可能的受害者――2009年,没有按理由依据应开展这项工作的案例,但2008年,有一些个别的相关案例。
保护
1.应当鼓励设置更全面的翻译体制,对此适当注意没有得到适当翻译服务的法环节。此外,应当考虑为在法院审理中服务的翻译提供培训,以便推进翻译的准确性,尤其是涉及复杂材料的法案――一个由办公厅主任委员会委派的小组委员会目前正在开会,处理这些问题。
2.应当考虑扩大庇护所的任务范围,以便包含对那些为更加独立的生活而离开庇护所的妇女提供后续照顾――庇护所的确为暂时离开庇护所的妇女提供援助,尽管授权任务还没有正式扩大。
3.应该考虑为住在庇护所的妇女建立一种半独立住所模式的可能性。对此,应当审视现有的资源,尤其是基布兹,另外应当制定加入方案的标准――鉴于2009年为卖淫目的的人口贩运没有继续,而且住在庇护所的妇女人数很少,需要重新考虑这项目标。
4.应当考虑任命一名国家社会工作者,帮助那些在拘押设施内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帮助辨识这些人,并帮助他们安全地回归原籍国――2009年,国家协调员与社会工作者对“Ktziot”的拘禁设施问题建立了合作。鉴于大批妇女在前往以色列的路上遭到强奸或性骚扰,该单位这一年两次视察了设施,就实际案例与社会工作者保持联系,并帮助社会工作者和性罪行受害者援助中心会晤,以便推进培训,并提供咨询和帮助。
5.应当形成一套工具,以便利对人口贩运受害者的甄别。应当向所有与此类受害者有接触的相关的环节提供这套工具――已指定了一个由地区检察长办公室代表为首的小组委员会来处理这一问题。迄今为止,这一小组委员会已经与查明色情业圈子及贩运人口卖淫方面变化的小组委员会合并起来,并与之一起进行讨论,作为甄别受害者的必要的第一步。
6.应该建立一套程序,使人口贩运受害者(无论其是否住在庇护所)能够安全回归到原籍国――如本报告所述,庇护所实际上的确帮助妇女,包括那些不住在庇护所的妇女。此外,非政府组织也就这一事项提供帮助,而且还指定了一个小组委员会,由社会事务和社会服务部的代表负责,以提出建议。这一小组委员会举行了几次会议,包括一次由国际移徙组织代表出席的会议。
7.一旦“保护证人计划”开始运作并成为警方证人保护管理局的优先事项,就应该考虑对贩运人口卖淫及相关罪行的受害者实行证人保护计划――2008年11月已通过法律,法律的执行工作已经开始。国家协调员与该法律所涉及的警方代表会面,促请管理局考虑照顾符合法律标准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已不存在阻碍。
8.应当推进对贩运人口卖淫受害者的赔偿,其方式包括:使检察官和法官进一步认识到作出适当赔偿的重要性,推进保证向已经离开该国的受害者支付赔偿的程序,并使检察官进一步了解《国家检察官准则》,其中规定检察官对人口贩运案例的辩诉商议提出条件,即要求人口贩运者存交赔偿金以便向受害者提供――如本报告所细述的,目前正为此作出努力,其中包括请行政总长参与监督并实行向已回原籍国的受害者提供赔偿的计划。此外,《国家检察官准则》也提到这项赔偿,法院并增加了赔偿金。检察官确实要求被告存交赔偿金作为辩诉商议的条件。
9.应当作出努力,确保在该国有法律地位的人口贩运受害者(无论是否住在庇护所)都得到医疗――由办公厅主任委员会所任命的一个小组委员会已仔细审查了各项建议,并送交小组委员会成员供提出意见。小组委员会在收到意见并将其纳入建议之后,将向办公厅主任委员会提交。
10.如果庇护所将接纳以色列的人口贩运受害者,必要时庇护所的指导委员会应当评估是否应当作出必要的安排。由于设想这批人可能与目前居住在庇护所的人不同,这项评估是必要的。评估应包含对这一人群的其他现有庇护所的审查――2009年间,对以色列的受害者有两种解决办法:首先,这类受害者被安排在“Maagan”庇护所中,此外,还有一个对以色列的色情业受害者提供庇护所的体制,详见本报告。
11.应当作出努力,使检察官进一步认识到从法律上看,可以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从为卖淫或色情制品目的贩运人口的受害者取得证词――《国家检察官准则》提到了这一点。
12.应当考虑在司法部的通常渠道框架内设置法律,保护为卖淫而贩运人口的受害者。这方面可以包括授权法院(在对人口贩运者的刑事案例背景下)索取关于受害者状况的社会服务报告,核准法院对未向受害者支付赔偿的人口贩运者裁定刑期的司法权,并授权不公开受害者的详情,制订这项法律的假设条件是:这方面还没有在现有法律中作出规定,以及法律并不涉及这一方面――2009年间,已经对社会服务情况报告而通过了法律。
13.应当作出努力,使检察官进一步认识到《犯罪受害者权利法》,尤其是涉及到贩运人口卖淫的受害者方面的规定――这一点已经在培训中提及,提高认识工作将进一步加强。
附件4
对在问题清单第16段所提问题所作的答复
以色列国
司法部
《打击奴役和为奴役或强迫劳动而贩运人口活动国家计划》执行情况(截至2010年2月23日日)
以下是《国家计划》的要点及《计划》的执行情况――
预防
1. 应当建立一项关于奴役以及为奴役或强迫劳动而贩运人口活动的信息数据库,其方式包括:在各政府机关间交流资料,加强与非政府组织沟通的渠道,并鼓励研究――目前PIBA正在编纂资料,国家协调员正作出努力,使非政府组织和政府机关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渠道,并总结归纳在一年的过程中所面对的案例。但是,目前尚没有全面的数据库。
2.应采取步骤使以色列公众了解这一现象,并了解他们根据《刑事法》向警察报告为奴役或强迫劳动而贩运人口嫌疑案例――2009年间,开展了许多教育公众的举措,其中多数都涉及到上述所有问题。
3.应当鼓励公众和各阶层公众向警察通报相关的信息,告发奴役及为奴役和强迫劳动而贩运人口事件,其中尤其是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可能与这类罪行的受害者发生接触的各阶层――目前正在开展公共宣传运动,尽管还没有在私营企业中进行宣传。
4.在外籍工人原籍国内开展宣传运动,使之掌握有关在以色列的就业条件和权利的基本信息――请参看本报告中提到的由工贸部分发的小册子,以及公共宣传运动问题小组委员会提交的建议,主要涉及到向外籍工人说明其权利。此外,在本报告所涉及的阶段里,国家协调员与泰国和越南大使馆进行了会晤,讨论了对移徙国外的工人提供保护的问题。
5.应当采取步骤,使外籍工人了解其在刚到达以色列的最初阶段内的基本权利――最近,内政部工作人员已经在外籍工人到达以色列时接受面试的办公室内显著地方放置了有关权利的小册子。
6.应当探讨与外籍工人原籍国建立联系的问题,以便就监督招聘这些工人并在他们到达以色列前向他们说明其权利的问题达成协议――随着泰国和国际移徙组织之间达成协议来监督从泰国招聘外籍工人,这一进程已经开展。此外,还举行了与斯里兰卡的视频会议。
7.应当就贩运人口和奴役问题向从事涉及外籍工人工作的政府各部代表提供培训――如报告所述,目前正积极地开展这项工作。其中尤其突出的是联合传播委员会、CIMI和司法部关于甄别受害者的一系列讲习班。
8. 应当加强对毗邻埃及的边界的监督――如报告所述,跨越埃及边境的人口贩运受害者人数已有了大幅度减少。
9.关于将对私营公司规定各种义务和金额保障以便对工人的条件确保充分的监督,据此实行聘用外籍工人的新的制度,应当执行第446、447和448号政府决议中详述的安排――在提出了《国家计划》和先前的建议之后,工贸部制定了护理和农业领域内新的招聘办法程序。在护理业中,2008年9月,涉及到招聘、妥善处理、照顾外籍工人的针对私营部门的程序已经生效,实际的执行已经开始。对私营部门发放的证书和许可仅局限于那些遵守根据《就业法》而对证书和许可所作出的所有专门规定的私营企业。关于140个得到证书的私人企业的详情已在ITL部的网站上以希伯来语和英语公布。
10.应当要求国家协调员向政府报告,报告应当定期,涉及有关现象的严重程度,性质和政府为制止这一现象所采取的步骤――如本报告所详述的,国家协调员编写一份关于以色列境内人口贩运情况的简要报告,并向关键的部门分发,并在国家协调员股的网站上公布。
11.应当考虑制定一项不允许那些来自在以色列不设有大使馆或领馆的国家的外籍工人入境,除非存在例外的情况――新居民、移民和边界管理局(PIBA)负责人已经颁布了准则,不允许那些希望从事护理业但不懂英语的外籍工人入境。这一准则在护理业中特别重要,因为与看护者的接触必然包括良好的沟通。
12.秉持外籍工人流动性政策极为重要,尤其是在护理领域中――这一点是通过上述就业方式做到的。
13.开展检查找出虚假招聘外籍工人请求的案例极为重要――2009年内政部开展了少量这方面的工作。
14.应当尽早完成批准制止贩运人口问题的国际条约的程序――这一工作已经完成。已经批准了所有核心的人口贩运问题公约。
15.提交建议的小组委员会应当被指定为永久的小组委员会,该小组委员会应定期开会,以便处理问题并起草建议――这项工作已经完成。办公厅主任委员会已经将其指定为永久的小组委员会,并召开了几次会议。2009年,没有召开全体小组委员会会议,只有政府各部的多数代表就这一具体问题开过会议。
起诉
1.应当就调查和惩处针对外籍工人所犯罪行问题制订明确的政策,区分需要根据《刑事法》进行刑事调查和起诉的案例和仅根据通常罪行的情况开展调查和法律追究便已足够的案例――处理针对外籍工人的罪行的特别警察单位――“Lahav股”的“Saar股”建立后,积累了区分人口贩运和较轻罪行的专门知识。此外,所有的培训活动都包括了每一种类罪行的实例,以便着重指出各种类型的差异。
2. 对于根据《刑事法》的规定应当惩处的罪行,例如人口贩运和奴役活动的调查和司法惩处工作,应该在各执法机构之间协调作出明确的分工――随着到2009年前发生的结构变化,这方面还需要开展工作。改变之后,工贸部的很多监督管理工作移交给了内政部。此外,“Saat股”已不再像过去那样设有收集信息的实地单位。被指定处理这一问题的一个小组委员会举行的一系列会议,并草拟了一些准则,但尚未公布,因为在新政府上台之后司法管辖又发生了一些变化。
3.对于正受到调查的案例,应当就信息的转交问题而在各执法机关之间建立一项程序――国家协调员举行了一系列会议,以便利警方和内务部之间交流信息,同时在这些机构之间形成了关于转交信息的程序,尽管偶而仍然存在需要关注的问题。
4.应该在监察机构内、国家检察官办公室和工业、贸易和劳工部内部指定协调员以便对问题有视野宽阔的观点,成为信息的来源,并作为相适当执法机构转送案例的中转交流点――在每一个上述机构中,都有处理人口贩运问题的联系人,此人充任传播信息、在机构内提供咨询并与机构外各方联络的角色。
5. 应当加强工贸部对于保护外籍工人方面政策的执行工作――现已加强了执法工作,但是由于PIBA的建立,多数执法主管部门已经转而归属这一机构。如本报告所述,已经为这一机构的主管人员举行培训,而机构的负责人已经表示支持加强这方面工作,并加强这类培训。
6.应当拟定甄别人口贩运和奴役活动受害者的指南(并称为国家转送机制)以供在相关的场合使用――这项工作已经由办公厅主任委员会所制定的小组委员会完成,并于2008年5月5日得到委员会的批准。此外,联合传播委员会、CIMI和司法部所举办的培训讲习班就这一问题提供了讲座和材料,目前正在编写供散发的小册子。
7.应当推行鼓励外籍工人提出申诉的政策,申诉针对那些对其犯有罪行的人――2009年在这方面开展了一系列活动。
8.应当加强关于禁止外籍工人支付超出法律规定的数额的中介费的规定――在这方面还需要开展工作。
9.应当加强对涉及外籍工人的人力介绍机构和私营公司的监督,包括执行现有的政府决定――如本报告所细述的,PIBA已经开展这项工作。
10.应当对有外籍工人的雇主加强监督――2009年警察开展了一系列突袭,据此进行了这一工作。
11.应当加强以色列的执法机关与国外对口机关的合作,以便打击上述各种现象――已经通过与国际移徙组织达成协议而对向泰国移民工人招聘到以色列的问题采取了第一步。此外,与斯里兰卡进行的视频会议也探讨了同一问题。
12.在适当案例中应加强利用金融工具来打击人口贩运――目前正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但是还需要做更多的工作。尤其重要的是内政部中有权力取消或拒绝许可与证书的部门所开展工作。
13.应当加强刑事、管制和金融方面执法机构间的合作――这需要进一步的工作,尤其是有鉴于2009年间发生的体制结构变化。
14.应当建立全面的翻译体制,使之能够在外籍工人与政府机关接触的所有相关场合提供服务――由办公厅主任委员会指定的小组委员会目前正在就这一问题举行会议,其讨论已经进入最后阶段。
15.应当设置方式方法,将有关人口贩运和奴役方面刑事犯罪的资料传送到负责发放聘用或以其他方式与外籍工人发生交往的许可和证书的机构――工贸部今年和往年集中努力拒绝向那些虐待外籍工人的雇主和机构发放许可和证书,详见尚存。
16.应尽可能做最大努力,在法院和警官调查部门内快速解决人口贩运和奴役案例――如本报告所述,警官调查部门对这类事件的调查是优先事项而且是快速办理的。
保护
1.应当为那些奴役和为奴役和强迫劳动而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者建立支助框架和一系列服务,如有必要包括居住地的解决办法和医疗保险――正如本报告所提到的,2009年7月已经为男性受害者建立了庇护所,同时“Maagan”的规定任务已经扩大,使之能够接纳为劳役目的贩运人口的女性受害者。已经选定管理“Maagan”庇护所的同一不盈利协会营运男子的“Atlas”庇护所。2009年两个庇护所都收容了受害者,两个庇护所都提供医疗、心理帮助和其他各种服务。
2.应当在拘押设施内聘用一名公务员身份的社会工作者,以便帮助人口贩运和奴役事件的受害者,并帮助甄别这类受害者――2009年,国家协调员与在“Ktziot”拘押设施内的社会工作者建立了联系。今年该工作单位两次探视了设施,就实际案例与社会工作者保持了联系,并有鉴于在前往以色列的路上遭受强奸或性虐待的妇女进入设施人数非常多,而帮助召开了一次社会工作者与援助形罪行受害者中心的会议,以便推动培训,并提供咨询和帮助。
3. 应当设置为奴役和强迫劳动而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的程序――如报告所述,这一指示已经拟定并且分发。
4. 应当考虑开展试点,任命公职人员身份的社会工作者对护理和农业工人进行面试,以便查明他们的就业条件――这一点尚未实行,但是护理领域的新制度设想请社会工作者调查外籍工人的条件,而不只是那些受他们护理的人的情况。
5.应当探讨不对人口贩运和奴役行为受害者因与其所遭犯罪有关的罪行而提起公诉这项政策――2009年,这一问题正得到国家副检察长(刑事事件)的处理,但尚未确定。在实际中,按规定受害者并不因这类罪行受到追究。
6.应当设置一项程序,向奴役以及为奴役或强迫劳动而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者颁发签证,使之根据内政部的政策和议会宣布的决定得以康复――这项程序已于2008年7月公布,目前正得到执行。
7.内政部与移民主管当局之间交流信息应当继续并加强,以便防止不必要的代步外籍工人――自从警方的移民主管当局关闭以来,由内政部“Oz股”负责逮捕非法入境者。
8.应当执行政府关于在工业、贸易和劳工部内扩大触及外籍工人申诉的协调员职责之决定,以便准许她触及建筑领域以外的申诉――这一授权任务已经扩大到农业领域,议会目前正在讨论进一步扩大范围的问题。
9.应当考虑设立一个外籍工人电话热线,以便帮助甄别为奴役或强迫劳动而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者――2008年11月10日在国家协调员办公室内与国家检察官办公室和公安部的成员举行了会议,这一工作单位就这一问题制作了比较研究,向公安部提交。此外,所设立的法律援助指导办公室设想为人口贩运受害者设立一个专门的电话线。
10.应当考虑将(从2005年1月4日起)《证人保护计划》运用到人口贩运和奴役或相关罪行受害者,前提是这项计划已经开始执行――如本报告所述,2008年11月16日,《证人保护法》已通过而成为法律,并正开始得到执行,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与计划相适应的人口贩运案例。
11.应使法院和国家及地区检察官进一步认识到一般要求法院根据法律程序框架对人口贩运和奴役活动受害者的赔偿作出裁决的法律――这是国家和地区检察官办公室举行的培训中的一项内容。
12.应当鼓励为保护人口贩运和奴役活动受害者目的的法律、规定和准则,并应鼓励受害者进入法院的机会――2009年,司法部指定了负责在特别现金惩罚基金框架内建议提供金额的委员会。2008年部长签署了规定。这些规定中优先强调对受害者提供康复赔偿的要求。同样在2009年,通过了《法律援助法》修正案九,永久地向人口贩运和奴役的所有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13.应当鼓励人口贩运和奴役事件受害者安全回归其原籍国――一个小组委员会正在由国际移民和融入社会中心的积极参与下探讨这一事项。国际移徙组织代表也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