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ISR/CO/5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5 April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第四十八届会议

2011年1月17日至2月4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以色列

1. 委员会在2011年1月18日第961和962次会议(见CEDAW/C/SR.961和962)上审议了以色列的第四和第五次报告(CEDAW/C/ISR/4和CEDAW/C/ISR/5)。委员会的事项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ISR/Q/5,以色列的答复载于CEDAW/C/ISR/Q/5/Add.1。

A.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四和第五次定期报告,报告条理清楚,总体上遵循了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指南,提到了以前的结论性意见,但未提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报告未提供包括生活在被占巴勒斯坦领土上的妇女在内的全体妇女享受《公约》所载权利的信息。委员会感谢缔约国的口头陈述、对委员会会前工作组提出的事项和问题清单作出的广泛的书面答复以及补充书面材料。

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跨部门代表团,由该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任团长,司法部国际事务司副司长任副团长,并由负责落实《公约》所涉领域内措施的各个部委和政府机构的众多代表组成。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委员之间进行的建设性对话,但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许多问题没有得到回答感到遗憾。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自2005年审议该国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ISR/3)以来,该国开展了重要的法律改革,以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努力遵循《公约》之下的义务。具体参见:

2006年,《反贩运人口法》(法律修正案);

2006年,《针对性罪犯的公共保护法》;

2007年,《立法所涉性别问题法》(法律修正案),其中规定,以色列议会在颁布任何一级或二级立法前,须系统审查其中所涉性别问题;

2008年,《促进提高职业妇女地位和妇女参加工作及促使工作场所满足妇女需要法》;

2008年,《统计条例修正案》,其中第7A条规定,在收集、处理和公布个人统计数据时应包括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但有正当理由偏离这项一般规则的某些情形除外。

5. 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自审议前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2005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8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6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8年,该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6.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并持续地执行《公约》的所有规定,并认为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出的关切和建议系缔约国从现在到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之时应给予优先注意的事项。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侧重于这些领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结果。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提交所有相关部委、以色列议会及司法机关,以确保其得到充分实施。

议会

7. 委员会重申政府对充分履行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负有主要责任,并尤其应接受问责,但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各部门都具有约束力,请缔约国鼓励议会遵照自身的程序,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以及政府按照公约开展下一次报告进程而酌情采取必要的步骤 。

保留

8. 委员会继续对缔约国仍然坚持对《公约》第七条(b)项和第十六条的保留感到关切。委员会认为,对第十六条的保留是不允许的,因为该保留有违《公约》的目标和宗旨。保留也损害到《公约》的其他基本条款,包括第二条,并破坏男女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所有事项中享有实质性平等这一原则的落实。

9. 委员会回顾以前的建议(CEDAW/C/ISR/CO/3,第26段),敦促缔约国考虑撤销对《公约》第七条(b)项、特别是对第十六条的保留,以便根据《公约》第二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消除在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所有事项中对妇女的歧视。

平等和不歧视的定义

10. 委员会注意到不歧视原则已纳入几部法律之中,但仍感关切的是,在缔约国作为权利法案的基本法《人的尊严和自由》(1992年)中,没有关于男女平等的一般规定,也没有禁止对妇女直接和间接歧视的规定。但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继续编写一份基于共识的宪法。

11. 委员会回顾以前的建议(CEDAW/C/ISR/CO/3,第18段),敦促缔约国:

在新《宪法》或基本法或其他适当的法律中明确列入不因性别而受歧视的权利,并依《公约》第一条规定歧视的定义,涵盖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歧视;

按照《公约》第二条在适当的国家立法中规定性别平等的原则,以完成列入和实施《公约》条款的必要国内程序。

《公约》的适用性

12. 委员会回顾以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ISR/CO/3, 第23段),对缔约国的下述立场表示遗憾:《公约》不适用于缔约国本国领土之外,因此在第四次和第五次定期报告中没有提供在被占巴勒斯坦领土上《公约》执行情况的任何信息。但是,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承认缔约国具有某些责任,包括在人道主义法律背景下,因此代表团在坚持其立场的同时,对委员会提出的关于被占领土上妇女状况的一些问题作出了答复。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关于《公约》不对被占领土适用的观点有悖委员会和其他条约机构的意见,包括人权事务委员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禁止歧视委员会,也违背国际法院“关于在被占巴勒斯坦领土上修墙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上述机构均指出,在国际人权公约和人道主义法律下的义务适用于在缔约国管辖或实际控制下的所有人口,并强调缔约国在国际人权条约下的义务适用于被占领土。

13. 委员会援引其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的第12段,敦促缔约国重新考虑其立场,充分落实其根据《公约》对在其管辖或实际控制下的所有人口承担的义务,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全体妇女享有《公约》权利的详细信息,包括如彼时仍适用的被占巴勒斯坦领土上的妇女。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就如何实施公约规定加强与巴勒斯坦当局的对话。

妇女对和平进程的参与

14. 委员会意识到,冲突和暴力的长期存在妨碍了《公约》的充分落实。在这方面,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关于各种国内和国际舞台上妇女与和平及安全问题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重要性,欢迎缔约国继该决议之后于2005年修订了1951年的《妇女平等权利法》,增加了第6C1条,规定在制订国家政策包括建设和平谈判的机构中妇女必须享有平等的代表权。

15. 委员会援引以前的建议(CEDAW/C/ISR/CO/3,第22段),呼吁缔约国加强努力以解决冲突,充分使所有相关妇女参与和平进程各个阶段,包括决策进程中的平等机会和参与。

《公约》的宣传

1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整个社会中包括政府各部门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公约》中关于男女实质平等的概念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的了解不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提供法院直接援引《公约》条款的案例信息。而且,妇女本身,包括被占领土上的妇女和属于少数群体成员的妇女,并未意识到自己依照《公约》享有的权利,因此也缺乏主张权利的能力。

1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

确保政府各部门充分了解和适用《公约》,包括司法机关在内,作为所有关于男女平等和增进妇女地位的法律、法院裁决和政策的框架;

确保将《公约》及相关国内立法作为对法官、治安官、律师和检察官司法教育和培训的必要内容,以便在该国牢固地树立支持男女平等、摒除性别歧视的法律文化;

增强包括阿拉伯妇女和少数群体成员妇女在内的全体妇女对自身权利的意识,包括通过法律扫盲方案和法律援助等途径;

通过各种适当的措施,包括将《公约》及本结论性意见翻译成阿拉伯语,确保向妇女提供《公约》的信息,包括被占领土的妇女和少数社群的妇女。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8. 委员会欢迎提高妇女地位局坚持开展的活动,包括培训活动、调查、提高意识的宣传活动、近期对该局的加强以及将2011年预算翻倍等工作。但是,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提高妇女地位局有一长串的职能,因此可能缺少充分的权力、影响度以及人力和财力,以有效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男女平等。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并未通过一份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行动计划。

19.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继续加强提高妇女地位局,确保其具有实权,置于政府行政部门序列之内,并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力,使其能够在政府各个部门中有效开展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男女平等的工作;

依照《公约》制订和通过一份全面的国家提高妇女地位行动计划,在拟订计划时适当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确保计划得到有效的实施,包括对实施工作中采用的战略和措施进行监测和定期评价,并建立定期向政府和议会报告的制度。

暴力侵害妇女问题

20.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作出的努力,包括通过了关于性犯罪的新的立法,以及由专门处理家庭暴力和性犯罪问题的220名调查人员组成的特别工作队正在开展的活动。但是,委员会对普遍存在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家庭暴力和性暴力以及其他形式的暴力表示关切,尤其关切针对少数社区妇女的暴力行为。委员会欢迎设立特别委员会,为希望离开庇护所开始独立生活的挨打妇女提供资金支持,但对巴勒斯坦妇女不能求助于这类委员会感到遗憾。

2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继续优先关注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问题,采取综合措施解决此类暴力问题。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现有立法得到有效实施,确保对此类暴力行为肇事者进行起诉和惩处;

向警察、公共检察官、司法人员和政府其他相关机构提供关于家庭暴力和性暴力问题的必要培训。

被占巴勒斯坦领土上妇女遭受暴力和骚扰问题

22. 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指出,巴勒斯坦妇女和女童仍然受到来自国家行为人(以色列士兵)和非国家行为人(定居者等)的暴力攻击,包括生命权受到侵犯、遭受身心虐待和辱骂以及性骚扰等。委员会还严重关切地指出,此类案件极少得到记录、起诉和惩处。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被占领土上规定的行动限制以及定居者对儿童和教师在往返学校道路上的定期骚扰对巴勒斯坦妇女和女童接受教育及健康产生了不利影响。

23.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立即采取行动,保护被占领阿拉伯领土上的妇女和女童,使她们的人权不受到侵犯;

向这些妇女提供使用法律补救的有效渠道,确保这些案件得到充分和迅速的调查,使犯罪者被绳之以法,无论他们是国家行为者还是非国家行为者;

确保向幸存的受害者提供充分的补偿,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赔偿;

确保遭受到暴力的巴勒斯坦妇女能够求助于足够多的庇护所,及在必要时得到财务和法律援助;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巴勒斯坦妇女和女童能够享受教育权和健康权,包括能够安全地不受阻碍地上学并使用医疗设施和资源;

就巴勒斯坦当局职责范围内的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与巴勒斯坦当局开展建设性对话。

家庭团聚

2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经2005年和2007年修订过的2003年《公民资格与以色列入境法(临时法令)》依然有效,并由最高法院宣布符合宪法。委员会重申其关切,这一法律除了一些有限的和主观性例外,中止了家庭团聚的可能,特别是针对以色列公民与住在被占巴勒斯坦领土上的人结婚的情况;这一法律还被延长6个月,从而继续对以色列阿拉伯妇女公民和被占巴勒斯坦领土上妇女的婚姻和家庭生活权造成不利影响。

25. 委员会回顾其原先的建议(CEDAW/C/ISR/CO/3,第34段),吁请缔约国将其安全利益与受这些政策影响的人的人权加以平衡,并重新加以考虑,以便利所有公民和常驻居民的家庭团聚。为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对2003年7月31日通过的2003年《公民资格与以色列入境法(临时法令)》加以调整,使之符合公约第九和第十六条。

行动自由

26. 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在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上,行动自由受到严重限制,尤其通过隔离墙、检查站、道路使用限制、通行证制度等,这些限制造成了困难,对巴勒斯坦妇女享受人权产生了有害影响,特别是对她们享受迁徙自由、家庭生活、工作、教育和健康等权利。

2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审查这些措施,确保对行动自由的限制不是有系统的而只是临时的和例外的,不得歧视性地使用这些措施,并且不得导致各个社区受到隔离;

确保巴勒斯坦妇女能够享受人权,特别是行动自由、家庭生活、工作、教育和健康等方面的权利。

拆毁房屋

2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到国家安全方面的关切,但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在被占巴勒斯坦领土上,财产、房屋和学校继续被拆毁,人们受到强行驱离,这对包括难民妇女在内的巴勒斯坦妇女的发展和地位的提高产生了严重影响,也对她们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产生了严重影响。

2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取消其强迫驱离和拆毁房屋的政策,并不再实行这种做法,这些做法严重地影响了巴勒斯坦妇女的身心健康,影响了她们的发展和地位的提高;

审查其住房政策和向巴勒斯坦人发放建筑许可的情况,确保巴基斯坦妇女能够享受其所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适足住房权以及家庭和私人生活权。

贩运妇女和以卖淫形式剥削妇女

3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继续努力解决妇女和女童被贩运的问题,包括通过了反对贩运法,这项法律扩大了贩运的定义;缔约国还通过了两项国家计划,一是解决贩运人口用于卖淫目的问题,一是贩运人口用于奴役和强迫劳动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第五次报告中提供了广泛的资料,并对问题清单作了答复,包括被贩运到以色列卖淫的妇女人数大幅度下降,但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作为贩运目的地国依然有大量的贩运情况发生,并有报告提到国内贩运的情况。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于是否存在着或实施了区域性和双边备忘录或与邻国签署了关于贩运问题的协议,提供的资料很有限。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通过西奈沙漠进入以色列境内的寻求庇护的女性和移民成为易遭受贩运的人群。

3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充分实施公约第六条,包括通过以下办法:

有效地实施反对贩运的法律以及关于贩运问题的两项国家计划,以确保犯罪者得到惩罚,受害人得到充分保护和援助;

加强与来源国和过境国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以便有有效地解决贩运的根源,并通过信息交流而改善预防贩运的工作;

向全国各地的司法机关、执法人员、边防警察以及社会工作者提供信息以及关于反对贩运人口的法律培训;

对遭受贩运以及在以色列过境时成为性奴隶的需要国际保护的妇女,应提供立即和有效的帮助,包括医疗、社会心理援助和法律援助。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确保妇女参加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措施,包括政府第1362(2007)号决议,这一决议规定,在该决议中通过之后两年内,应在政府所有的公司的董事会内保证两性有平等的代表权,并建立能够担任政府公司和其他公共团体董事的合格妇女名单,名单中应包括以色列的阿拉伯妇女。委员会欢迎以色列国会妇女代表增加,并且妇女是司法机关法官的大部分,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某些领域,女性和男性的代表性依然有差距。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以色列的阿拉伯妇女在这些领域的代表性依然很低。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用于资助各政党和地方当局(选举)的两项法案。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持久性的政策,促进妇女全面并平等地参与公共、政治和职业生活的各个领域。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利用委员会第23号一般性建议,并吁请缔约国采取临时的特殊措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以及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加快妇女更充分更平等地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进程。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定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加快使妇女包括以色列阿拉伯妇女在公共生活各领域选出和任命的所有机构中增加代表性,尤其是在没有实现平等的领域;

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使人们了解妇女参与决策对整个社会所具有的重要性,并为妇女候选人和已经选上担任公职的妇女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辅导方案,并为目前和未来的妇女领袖开展关于领导能力和谈判技能的培训方案;

认真地监测所采取措施的效能和取得的成果,并向委员会报告这方面的情况;

在其下次报告里提供情况,介绍关于资助政党以及地方当局(选举)的两项法案的现状和内容。

教育

34. 委员会承认在妇女和女童的教育领域所取得的进展。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以色列阿拉伯妇女和贝都因妇女和女童依然处在不利和边缘化处境中,包括在辍学率以及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方面。委员会还关注妇女在高等学校工程和技术专业领域学习的人数特别低。委员会注意到已经作出了一些努力,但依然关切的是,从教科书中消除对两性的固有成见依然没有成为优先事项,包括在阿拉伯人的教育体系中。

35.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进一步遵守公约第十条,提高人们的认识,使人们意识到教育作为人权的重要性,教育是使妇女获得能力的基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按照公约第四条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必要措施,包括采取临时的特别措施,减少以色列阿拉伯女童和贝都因女童的辍学率,提高以色列阿拉伯妇女和贝都因妇女在高等教育机构中的人数,尤其是通过提供奖学金的方式;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地克服在教育领域的事实上的隔离现象,鼓励妇女和男子都有多样化的教育和职业选择,并提供鼓励措施使妇女进入传统上由男性占主导地位的学习领域;

审查并修订教科书,包括在阿拉伯教育体系中使用的教科书,为此任命特别的委员会,以便尽快地消除关于性别的固有成见。

就业

36. 委员会欢迎2008年建立的就业平等机会委员会,其任务是接收并处理关于就业歧视方面的申诉,修订妇女就业法,将产假延长到26个星期等问题。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劳动市场的分割现象以及在报酬上的两性差距,在该国境内,妇女的平均收入通常是男性平均收入的63%。虽然注意到缔约国为惩治性骚扰而作出了努力,包括当局在这方面开展了一些活动,但委员会对于持续存在的性骚扰现象,包括在军队内部的这种现象,依然感到关切。

37.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一条,确保劳动力市场中的妇女拥有平等机会。为此目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有效地实施其劳动立法,以便消除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以及两性在报酬上的差距;

继续努力打击性骚扰现象,包括军队内部的性骚扰,实施防止性骚扰法律和其他具体措施。

健康

38.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在医疗保健领域所作的努力以及儿童死亡率继续下降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被占领土内对迁徙自由的限制对妇女的健康产生了不利影响,包括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尤其是妨碍她们获得充分的医疗服务,例如医院、诊所、急诊以及专业的治疗,这些服务在被占领土上是无法得到的。此外,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在以色列检查站依然有大量事件发生,这对巴勒斯坦妇女的权利产生了不利影响,包括所有妇女以及孕妇获得所有医疗服务的权利。

39.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妇女能够获得医疗保健和与此相关的服务,遵守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建议。为此目的,委员会请缔约国:

不再采取任何行动妨碍巴基斯坦妇女获得充分的医疗服务和治疗;

加强努力,消除犹太、以色列阿拉伯、北都因妇女儿童在婴儿和产妇死亡率方面的差异,以及

确保检查站的以色列当局得到指示,确保所有妇女包括孕妇能够安全不受妨碍地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巴勒斯坦女性囚犯

40. 委员会严重地关注被拘留的巴基斯坦妇女的处境。在这方面,委员会对于巴勒斯坦女性囚犯所遭受的拘留条件以及她们在拘留期间所受到的待遇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于以下报道表示关切:约25%的巴勒斯坦女性囚犯患有可以治疗的疾病,但许多囚犯没有或很少有机会获得治疗。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向怀孕的巴勒斯坦囚犯很少提供充分的服务。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被占领土之外拘留巴勒斯坦女性囚犯,妨碍她们定期获得家人探视。

41.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在逮捕、审问和拘留巴勒斯坦妇女时确保人道的拘留条件和待遇;

确保巴勒斯坦女犯人,包括怀孕犯人,可获得适当的保健服务和待遇,满足这些犯人因其性别特有的医疗需要;

确保巴勒斯坦女犯人能和其他女犯人一样经常接受亲属探访。

移徙女工

42. 委员会对在该国的移徙女工的不利处境表示特别关切。委员会关注移徙女工的困难工作条件,她们主要是被雇做家庭佣人,必须住在雇主家里,并且必须日夜工作。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2009年最高法院对Yolanda Gloten诉国家劳资争议法院一事的裁决;根据这一裁决,移徙家庭佣人被排除在《作息时间法》的适用范围之外,而这一法律向在缔约国工作的工人普遍提供基本的劳动法保护。另外,委员会对缔约国的一项现行政策严重关切,根据该政策,生育的移徙工人必须在婴儿出生后三个月内带着婴儿离开缔约国,或将其婴儿送到缔约国境外,以保留其工作许可。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的一项现行政策,移徙工人之间的婚姻或亲密关系会导致二人的工作许可被吊销。

4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为所有移徙女工,包括家庭佣人,扩大和实行所有劳动法保护,确保她们能利用法律补救办法,允许她们与雇主自由谈判是否住在雇主家中的问题;

按照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以及委员会关于移徙女工的第26号一般性建议,撤销关于在生育、婚姻和亲密关系情况下吊销移徙工人工作许可的政策。

贝都因妇女

44. 委员会注意到2007年成立了贝都因城镇政策咨询委员会以及缔约国在报告中提供的关于内盖夫沙漠中贝都因妇女和女孩的详细情况,包括其入学率提高和死亡率下降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的是,贝都因妇女仍然处于不利和边缘化的地位,特别是在受教育、就业和卫生以及获得土地方面。委员会还再次表示关切的是居住在不被承认的村庄的贝都因妇女的情况,她们的住房条件很差,水、电、卫生服务有限或根本没有。

45.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贝都因妇女的歧视,通过在教育、就业和卫生等领域采取有效和积极措施加强对其人权的尊重;

在对内盖夫地区的规划中,尊重贝都因居民对其祖传土地及其传统生计的权利;

在其下一次报告中增加关于缔约国为改善贝都因妇女和女孩的境况采取的任何国家政策、战略或计划的详细情况,包括她们享有卫生服务、教育和就业的情况,以及这方面的政府行动产生的影响和成就。

其他弱势妇女群体

46. 委员会注意到在第五次报告中提供的有关残疾妇女的情况,但感到关切的是,所提供的有关其他弱势妇女和女孩群体的情况非常有限,包括寻求庇护的妇女、难民妇女、国内流离失所妇女、无国籍妇女和老年妇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妇女时常遭受多种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在教育、就业和医疗卫生、保护免受暴力侵犯和利用司法等方面。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缔约国不承认基于性别的迫害是获得难民地位的一种理由。

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在下次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包括按性别分类的资料和发展趋势,说明这些弱势妇女和女孩群体在《公约》所涉及各领域的情况,以及为这些妇女和女孩所采取措施的影响,落实政策和计划的结果;

考虑按照《难民署与基于性别的迫害有关的国际保护指导原则》将基于性别的迫害作为给予难民地位的一种理由。

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的歧视

48. 委员会注意到,以色列的所有犹太人都只能通过受男性控制和完全以宗教法律为主导的犹太教法院结婚和离婚;因而感到关切的是,妇女通过这种法院离婚时所遭受的歧视,丈夫必须自由同意与妻子离婚。委员会还对最近的损害犹太妇女利益、追溯性宣布离婚无效的一些案件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关切的是,仍然存在一夫多妻和未成年女孩结婚的习俗,而根据关于个人地位的各种宗教法律,这些习俗是合法的。

49.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推行所有人均可选用的世俗结婚和离婚制度;

使现行的有关结婚和离婚的宗教法律与《公约》协调起来,撤销歧视妇女的条款,包括取消男人单方面同意离婚的权利,禁止强迫妇女让步以换取同意离婚的做法以及追溯性宣布离婚无效的做法,限制犹太教法院单独管辖结婚与离婚的权力范围;

确保向犹太教法院的法官提供关于《公约》的培训,重点是第十六条和家庭暴力问题;

按照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采取积极措施禁止重婚以及现行的一些例外,按照这些例外,允许重婚和多妻婚姻;

采取有效措施,实行结婚最低年龄制;在这方面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规定为18岁。

与民间社会合作

50.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重视与民间组织合作,包括与妇女非政府组织合作,而且一些民间组织参加了缔约国报告的编写,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议会最近决定设立一个调查委员会,调查民间组织的工作和资金情况,而其中一部分组织为妇女和女童提供了重要的服务并致力于促进她们的平等权。

51.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确保民间社会组织和妇女非政府组织的成立和活动不受限制,能独立于政府发挥作用;

在促进《公约》的落实方面,提供为妇女和人权组织的成立和积极发挥作用和参与提供一个有利环境。

国家人权机构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成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

《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的修正。

D.最后段落

散发

54. 委员会要求在以色列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以使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以及妇女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地位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在这方面尚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建议散发的范围包括地方社区。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召开一系列会议以讨论在落实本意见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散发,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广泛散发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和大会题为“妇女2000年:为了二十一世纪的男女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结果文件。

其他条约的批准

55. 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加强妇女享有生活各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以色列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条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

56.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关于为落实上文第23段和第49段中所载建议所采取措施的书面资料。

准备下一次报告及报告日期

57. 委员会请缔约国所有各部和公共机构广泛参加下一次报告的编写,并在编写报告期间广泛征求妇女和人权组织的意见。

58.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八条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所表示的关切作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5年2月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

59.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批准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的准则”(见HRI/MC/2006/3和Corr.1)。委员会在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上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准则必须与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报告准则一起使用。这两份准则共同构成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条约专要文件的长度应限制在40页,订正的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