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伊拉克第四次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2014年2月18日第1197和第1198次会议(CEDAW/C/SR.1197和1198)审议了伊拉克第四次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IRQ/4-6)。委员会的有关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IRQ/Q/4-6,伊拉克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IRQ/ Q/4-6/Add.1。

A.导言

* 委员会第五十七届会议 ( 2014年2月10日至28日 ) 通过。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四次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它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高度赞扬缔约国派出代表团和展开建设性对话,并欢迎代表团作出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做出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高级别代表团,该代表团由国家妇女事务部长Ibtehal Yaser为团长,成员包括库尔德地区妇女事务最高理事会秘书长和相关部委、部长委员会秘书处以及库尔德地区政府的若干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自委员会2000年审议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IRQ/2-3)以来在极其困难的情况下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打击贩运人口的第28/(2012)号法律;

(b)扫除文盲的第23/(2011)号法律;和

(c)关于库尔德地区家庭暴力的第8/(2011)号法律。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政策:

(a)《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战略》(2013-2017年),2013年3月;

(b)《库尔德地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战略》(2012-2016年),2012年11月;和

(c)《国家人权计划》(2010-2014年)。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第33(2011)号法律撤销对《公约》第9条的保留。

7.委员会欣见这样一个事实,即自从审议上一份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a)《残疾人权利公约》,2013年;

(b)《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2011年;

(c)《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0年;

(d)《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8年;和

(e)《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8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9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09年。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国民议会、省议会和库尔德地区议会

8.委员会强调了立法权力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发挥的关键作用(见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第四十五届会议,2010年)。委员会请国民议会和库尔德地区议会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从现在起至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次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一般背景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建设和平与可持续发展做出的努力和承诺。它注意到,自伊拉克前政权于2003年垮台和制裁制度结束以来,缔约国的处境一直非常困难,政治不稳定,宗派和族裔纷争越演越烈,宗教极端主义日益猖獗。令委员会感到担忧的是,自2012年年底以来,这些因素助长了暴力现象,造成安全状况极差,损害到缔约国人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分男女,最终造成平民死伤不断上升。委员会注意到,前政权倒台后,缔约国的安全部门被解散,现正处在努力重建之中。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采取旨在加强安全部门作用的举措使得有罪不罚现象变得十分普遍,因为这些举措没有充分考虑到建立问责机制和实施法治。尤其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情况加上腐败盛行,导致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有增无减,变本加厉的传统和家长制态度也限制了妇女和女孩享有人权。

10.按照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制定一个安全部门总体改革框架,采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角度,促进安全人员的能力建设,使其充分尊重人权和尊重法治;并确保安全部门改革受到全面监督和带有制裁措施的问责机制的约束;

(b)确保实行法治和进行司法改革,以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完整性;并迅速有效地采取能够促进性别平等的措施,伸张正义;

(c)优先采取措施,有效打击腐败和有罪不罚现象,并尽忠职守保持警惕,防止、调查、起诉和惩治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暴力侵害妇女和女孩的行为;和

(d)向所有参与安全行动的执法人员、军事人员和其他武装部队人员提供系统性的人权培训,特别是妇女权利培训,并制定和执行严格的行为守则,以切实保证尊重人权。

妇女、和平与安全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提供资料用以说明伊拉克政府已批准旨在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草案,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目前的草案未涵盖妇女参与民族和解进程的所有方面。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民族和解委员会设立了一个妇女事务专门办公室,但妇女对民族和解委员会工作的参与仅限于宣传活动。

1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妇女切实有效地参与民族和解委员会的决策进程。它呼吁缔约国与库尔德地区和妇女组织代表合作,为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草案的定稿规定明确的期限,并确保:

(a)考虑到反映在安全理事会第1820(2008)号、第1888(2009)号、第1889(2009)号和第2122(2013)号决议中的安全理事会妇女、和平与安全议程的方方面面;

(b)纳入实质平等方针,不仅涉及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而且涵盖妇女生活的所有方面,并按照《公约》处理寡妇、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性难民等妇女受到的交叉歧视形式;和

(c)配以注重性别问题的预算,为定期监测执行情况订明指标,并建立问责机制。

难民、回归者和境内流离失所的妇女和女孩

13.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来自叙利亚的难民特别是妇女和女孩的人数日益增加,需要确保这些难民能够得到基本服务和保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现行难民问题国家法律框架的范围有限。委员会注意到,流离失所和移民事务部已采取措施来应对大量伊拉克人回归和许多人境内流离失所的情况,但令它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措施未能满足不同回归者群体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孩的具体风险和特殊需求。

14.委员会按照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以长期战略补充即时的人道主义援助需求和保护要求,以支持回归、境内流离失所和难民妇女的社会经济权利和生计机会并增强领导力和参与程度,使她们能够选择适合其需求的持久解决方案;

(b)满足易受多重和交叉形式歧视的不同回归、境内流离失所和难民妇女群体的具体风险和特殊需求;和

(c)加入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其《1967年议定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并相应修改本国立法,以加强对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士的保护。

保留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一个由相关部委和民间社会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来审查其对《公约》第2条(f)和(g)项及第16条所作的保留。

1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努力,考虑到委员会关于保留的声明(第十九届会议,1998年),撤回其对《公约》第2条(f)和(g)项及第16条所作的保留。

宪法框架和歧视性法律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05年通过了新的《宪法》。它关切地注意到,宪法框架中存在很多矛盾,例如第14条与第41条不一致。令它感到关切的是:

(a)虽然第41条事实上暂停适用,但由于缔约国境内政治不稳定、宗派斗争激烈、传统和家长制态度日益普遍,实际上可能导致第41条的执行,从而损害妇女的权利,因为《宪法》第41条允许按缔约国境内的不同宗教教义实行不同的个人地位法;

(b)国民议会即将讨论并有可能通过的贾法里个人地位法草案载有违反《公约》的规定,比如将女孩的最低结婚年龄定为9岁;

(c)《刑法》(第111/(1969)号法律)比如第41、第128、第377、第380、第398、第409和第427条、《刑事诉讼法》(第23/(1971)号法律)和《个人地位法》(第188/(1959)号法律)中一直载有歧视妇女的规定;

(d)缔约国立法中有漏洞,例如,没有针对暴力侵害妇女的具体刑法规定;和

(e)内政部条例中对妇女护照申领要求和妇女行动自由作了歧视性规定。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恢复修宪委员会的工作,并按照《公约》和《宪法》第14条废除第41条,以保障男女平等;

(b)立即废除贾法里个人地位法草案;

(c)废除《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立法、规章和条例中的所有歧视妇女规定,并按照委员会先前的建议(A/55/38,第二部分,第181段)采取措施,为妇女创造一个非歧视性的法律和事实环境;

(d)审查家庭暴力法草案,以确保惩罚暴力侵害妇女者,并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相应的调整;和

(e)禁止实施内政部条例中歧视妇女的规定,以确保取消对妇女行动自由的限制的部长委员会秘书处第7/1/3/2711(2004)号决定得到遵行,并保障妇女在护照申领要求方面的待遇与男性相同。

促进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9.委员会注意到,2004年设立了国家妇女事务部,2009年设立了库尔德地区妇女事务最高理事会,若干部委也设立了主管性别问题的单位。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家妇女事务部和库尔德地区妇女事务最高理事会草拟了促进妇女地位的战略,正待核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家妇女事务部没有自己的部级人事结构,也没有专门的预算拨款使其能够履行自己作为负责促进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的职责。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立即通过促进妇女地位的国家战略和库尔德地区战略;

(b)确保国家妇女事务部能够有效运作,为其配备部级人事结构、拨给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加强其影响公共政策的拟订、设计和执行的能力以及加强其在政府所有层级特别是部级的协调作用;和

(c)为巩固和加强负责促进妇女地位的国家妇女事务部和库尔德地区妇女事务最高理事会的能力和相互协调规定明确的时限,并为库尔德地区妇女事务最高理事会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国家人权机构

21.委员会注意到,已按照第53/(2008)号法律设立了伊拉克人权高级委员会,并按照第4/(2010)号法律设立了库尔德地区人权独立委员会。委员会还注意到,高级委员会的任务授权包括受理个人申诉并对侵犯人权行为进行初步调查。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最高联邦法院关于高级委员会女性委员人数应为五名(占总数三分之一)的第42/2012号决定并未得到落实。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由于政治利益作祟以及委员主席团在选举主席和副主席方面遇到困难,高级委员会的独立性也许岌岌可危。

22.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它有责任确保伊拉克人权高级委员会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特别是在独立性方面。它敦促缔约国按照第53/(2008)号法律,确保最高联邦法院关于妇女在委员会中代表性的第42/(2012)号决定得到落实。

暂行特别措施

23.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实行了哪些暂行特别措施来加快实现《公约》所涵盖各个领域特别是教育、就业和卫生领域的男女实质平等。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加强对暂行特别措施这一概念和采取此类措施的理解,以此作为实现妇女特别是寡妇等处境不利妇女群体在教育、就业和卫生等领域的实质平等的必要战略的一部分。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5.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妇女角色和职责的家长制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这对妇女造成歧视,使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长期处于从属地位,而缔约国境内的宗派和宗教纷争使情况更为恶化。委员会深切关注:

(a)歧视妇女的有害习俗极为普遍,比如童婚、临时婚姻和以维护所谓名誉为名实施的罪行;

(b)《刑法》(第111/(1969)号法律)中的歧视性规定允许以维护名誉为由而对罪犯从轻量刑(第128、第130和第131条);

(c)尽管颁布法律废除了库尔德地区对以维护所谓名誉为名实施罪行的罪犯从轻量刑的规定(第14/(2002)号法律),但向法院提起刑事控罪的案件极少,杀害妇女的案件通常被登记为案情不明或自杀;

(d)有报告表明库尔德地区自焚案件的发生率畸高;和

(e)虽然残割女性生殖器被定为犯罪(第8/(2011)号法律),但库尔德地区的残割女性生殖器现象仍十分普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尽管缔约国代表团称这种情况在库尔德地区有下降趋势。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公约》第2和第5条,制定一项消除所有有害习俗和陈规定型观念的全面战略,其中包括与公民间社会和妇女组织共同致力于针对公众和媒体及宗教和社区领袖开展宣传;和

(b)废除《刑法》第128、第130和第131条,确保以维护所谓名誉为名实施罪行的罪犯不得援引维护名誉作为理由而请求对所犯罪行从轻量刑。

27.委员会建议库尔德地区:

(a)消除以维护所谓名誉为名实施犯罪不受惩罚的现象,除其他外,采取措施改进针对此种犯罪的调查方法,以确保罪犯被适当指认、起诉和惩罚;和

(b)利用民间社会的支持,加强其针对妇女和男子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以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及其文化根由,并实施禁止残割女性生殖器的法律规定。

暴力侵害妇女

28.委员会注意到,伊拉克制定了在联邦一级《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战略》(2013-2017年)。它欢迎库尔德地区通过了关于家庭暴力的第8/(2011)号法律和制定了库尔德地区《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战略》(2012-2016年)。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暴力侵害妇女的现象十分普遍,而基于根深蒂固的家长制态度,家庭暴力被视为平常。委员会还关注:

(a)自2012年1月以来,联邦家庭暴力法草案就一直在等待部长委员会批准,以便提交国民议会讨论;

(b)第8/(2011)号库尔德地区法律和联邦家庭暴力法草案只涵盖私人领域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c)确保库尔德地区切实执行第8/(2011)号法律的条例尚未颁布,根据该法律完成和解委员会的组建将被延后;

(d)暴力侵害妇女案件报案率低有几个原因,比如,文化障碍和罪犯不受惩罚以及警方的家庭保护股缺乏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等;和

(e)只有库尔德地区设有遭受暴力侵害妇女的收容所。

29.委员会按照其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第19号一般性建议,敦促缔约国在更大范围内致力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确保涵盖公私领域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它建议缔约国:

(a)促请部长委员会将家庭暴力法草案提交国民议会讨论和通过;并确保切实执行伊拉克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战略(2013-2017年);

(b)为家庭保护股的所有警方工作人员提供家庭暴力法系统培训,并继续努力确保女性警员的征聘和留用;

(c)确保在全境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收容所,以加强受害者支助服务,比如,医疗和心理方面的辅导和康复服务,并确保收容所的资源充足且经常监督其服务质量;和

(d)采取适当措施,务必收集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分类数据。

30.委员会还建议库尔德地区采取具体步骤:

(a)确保切实执行第8/(2011)号法律,包括为实施该法颁布必要条例;和

(b)制定准则,具体规定哪类家庭暴力案件可提交和解委员会处理,并采取措施保障提交和解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中受害者的权利。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31.委员会注意到,2012年成立的打击贩运人口高级委员会和推动实施第28/(2012)号法律的指令目前仍待核准。委员会还注意到,巴格达成立了贩运人口受害者庇护所。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表明向庇护所划拨人力和财政资源的情况,以及所提供的服务类型和质量。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和女孩经常在被绑架或得到婚姻和就业方面的虚假承诺后沦为贩运人口的受害者。还令它感到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缔约国贩运人口的程度。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把卖淫行为定为犯罪并对从事卖淫的妇女实行严厉的处罚——有时从15年监禁到无期徒刑。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核准实施第28/(2012)号法律的指令,并确保在所有领土范围内得到切实执行;

(b)建立有效的机制来调查、起诉和惩罚贩运人口的犯罪分子,及早查明受害者,为受害者提供支助服务,并制定证人保护措施;系统地编制和分析关于贩运妇女和女孩的分类数据;

(c)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关于以妇女和女孩为目标的人口贩运风险的宣传活动,并为从事相关事业及后续工作的执法人员提供系统培训;

(d)审查现行的相关立法、条例和法令,包括第8/(1988)号法律、第4/(1991)号条例和第234/(2001)号法令,使卖淫去罪化,确保从事性交易的妇女不受惩罚,并为这类妇女提供脱离卖淫的谋生机会;和

(e)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立即释放因卖淫而在服刑的妇女。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3.委员会对2010年举行的选举达到了《宪法》和《选举法》(第26/(2009)号法律修正案)规定的妇女代表占国民议会总数25%的比例表示赞赏。委员会注意到,联邦最高法院第13/T/2007号决定规定了妇女在省议会中占25%的比例。委员会欢迎通过暂行特别措施,以鼓励妇女作为候选人参与即将进行的立法选举,并欢迎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2 500名妇女作为候选人进行了登记。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由于传统和家长制态度对妇女在社会中所担当角色存在根深蒂固的观念,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比率非常低,特别是在各级政府部门(国家、区域和地方)的决策职位中;

(b)事实上,政党对妇女的支持似乎仅限于提名她们为候选人,以达到所要求的25%比例,而不为她们提供加强其政治领导力技能的途径;

(c)国民议会各委员会之间存在性别隔离,只让妇女参加涉及保健等传统上与妇女相关议题的委员会;

(d)事实上,国家妇女事务部是唯一由妇女担任部长的部委(36个中的1个),行政部门决策职位的妇女代表比率非常低;和

(e)尽管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妇女在司法部门的参与程度非常低(占法官和检察官总人数的6%)。

34.委员会还赞赏第10/(2009)号法律规定妇女代表在库尔德地区议会占30%的比例,并且库尔德地区政府的妇女参与程度得以提高。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决策层的主要职位仍然由男性占据。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贯彻执行旨在促进妇女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层次上充分、平等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所有领域决策的持续政策,除其他外,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b)确保政党划拨资金,促进妇女的政治领导力和支助妇女候选人参加竞选;

(c)开展活动,宣传妇女参与决策的重要性,旨在消除关于男女社会角色的家长制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特别是针对政党的决策部门;和

(d)采取适当措施,增加司法部门的妇女代表人数,特别是高级法院,并确保联邦最高法院的女法官人数。

国籍

36.委员会注意到颁布了关于国籍的第26/(2006)号法律,赋予伊拉克男女将国籍传给其子女的权利(第3条)。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伊拉克男性可以基于男性公民的血统将国籍传给其在缔约国领土以外出生的子女,但法律第4条规定,只有在父亲身份不详或无国籍并由内政部长酌情裁定的情况下,伊拉克妇女才有可能将其国籍传给其在缔约国领土以外出生的子女。虽然注意到第26/(2006)号法律允许伊拉克妇女将国籍传给其外国配偶,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伊拉克妇女的外国配偶在基于婚姻申请国籍(第11条)时比伊拉克男性的外国配偶(第7条)面临更加严格的程序。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第26/(2006)号法律的歧视性条款,即第4、第7和第11条,以确保根据《公约》第9条,男女在获得、转让、保留和变更国籍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教育

3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了关于不断努力将包括男女平等在内的人权原则和价值观纳入学校课程的资料。委员会还注意到,通过颁布第23/(2011)号法律和实施在地方层面建立扫盲中心等多项措施,缔约国努力解决文盲率高的问题。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报告显示文盲率不断增加,特别是在15至24岁的农村女孩和年轻妇女中间(33.6%);

(b)由于缺乏按性别、年龄和地理位置分列的数据,评估小学和中学辍学率严重程度的难度降低;

(c)上学路上缺乏安全、距离学校较远、贫困以及童婚等阻碍女孩享受教育的因素;和

(d)划拨给教育部门的预算少以及缺乏为女孩提供的技术和职业培训机会。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修订课程和课本的情况下消除关于性别的陈规定型观念;

(b)加强努力,在第23/(2011)号法律框架内增加识字率,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女孩和年轻妇女,并制定有时限的目标,对成绩进行监测;

(c)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女孩辍学,特别是针对中学;收集并分析按性别、年龄和地理位置分列的数据,以评估有关这方面的政策和方案的影响;

(d)有效解决阻止女孩获得教育的障碍,除其他外,促进上学路上的安全,确保学校得到执法官员的保护;打击童婚等有害习俗,为贫困女孩提供奖学金;和

(e)为教育部门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以期提高教育质量和实现标准化,并在非传统领域内扩大面向女孩的技术和职业培训机会。

就业

4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参与正规劳动部门的比率非常低,特别是在私营部门,妇女在雇员总数中只占2%,其中大多数从事低报酬和低技能的工作。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劳动法》草案迟迟得不到通过,特别是因为现行的法律框架并不保证男女雇员之间平等。尽管注意到《刑法》涉及到公共场所的性骚扰问题,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具体定义和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立法。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在非正规劳动部门工作的妇女境况,特别是那些从事农业和家政工作的妇女。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速通过《劳动法》草案,确保该法案保证男女平等、禁止歧视并规定同工同酬的原则;

(b)颁布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具体法案;

(c)通过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在内的有效措施,增加妇女在正规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程度,消除职业性别的横向和纵向隔离;和

(d)根据《公约》,采取措施保护在农业和家政工作等其他非正规部门领域工作的妇女,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卫生保健

42.委员会欣见缔约国自2003年以来孕产妇死亡率稳步降低(2012年为每10万活产中有25人),注意到缔约国通过筛查以确保早期检测等措施努力在联邦和地区一级减少癌症发病率。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癌症病例数量持续增加,特别是由于缔约国环境状况持续恶化,年轻妇女乳腺癌数量增加;

(b)研究结果表明,有毒汞含量的存在导致出生缺陷和流产增加;

(c)划拨给卫生保健部门的预算少(2009年占公共支出总额的6%),影响到妇女获得高质量的卫生保健服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

(d)妇女缺乏获得计划生育的充足途径,由于家长制态度,导致避孕用品的使用率低,此外,关于堕胎和流产后服务的资料稀缺。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解决癌症高发病率,特别是乳腺癌,除其他外,制定具体目标明确的战略,与地区和辖区协作,为妇女和女孩改善癌症预防、早期检测、治疗和心理支助,并为此划拨充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

(b)采取具体和良好协调的措施,解决环境状况持续恶化问题,以降低儿童出生缺陷发生率以及妇女的癌症和流产发生率;

(c)增加妇女获得卫生保健设施和受过培训的人员获得医疗援助的途径,包括妇女卫生保健专业人员,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

(d)进行宣传活动,消除阻碍妇女自由获得计划生育服务和避孕方法的家长制态度和文化信仰;确保这类服务和方法可供妇女利用、可以负担得起和可以获得;和

(e)在下一次定期报告里提供详细资料以说明基于哪些情况允许堕胎以及妇女可利用的堕胎和流产后服务。

农村妇女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农村妇女地位采取的计划,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地区盛行的习俗和传统做法限制了农村妇女参与发展方案和获得贷款,无法继承或获得土地及其他财产的所有权。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妇女在获得卫生保健和社会服务以及参与社区决策程序方面面临困难。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对农村妇女作为决策者和受益者参与发展项目重要性的认识;和

(b)加强努力,解决农村妇女的需求,确保她们能够平等获得卫生保健和社会服务、教育、干净水和卫生服务、贷款、肥沃土地和土地所有权,以及创收机会。

寡妇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解决大量寡妇的境况问题,她们当中大多数都是家庭支柱。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经济和社会境况不稳定,寡妇面临很大的风险,容易遭受暴力侵害和包括性骚扰在内的不同形式的剥削。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考虑到据估计缔约国有150万名寡妇,故享受到妇女社会福利部门提供的经济支助的寡妇数量非常少(大约20万人)。委员会还对寡妇缺乏能力建设和增强权能的机会感到关切。

4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高妇女社会福利部门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能力,使其能够充分解决寡妇面临的境况问题。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寡妇获得充足的津贴、社会保障和其他福利;

(b)为寡妇提供改善自身境况的机会,包括通过工作培训、贷款、咨询服务和旨在结束家庭和社会上蔑视寡妇的宣传方案;和

(c)采取适当措施,有效保护寡妇免受暴力侵害和剥削,特别是性剥削。

在押妇女

48.委员会对缔约国拘留机构内在押妇女境况表示深切关注。委员会特别关注以下情况:

(a)报告表明,被判犯有谋杀罪的妇女被宣判死刑;从2005至2012年,共计有13名妇女被处以死刑;

(b)资料表明,被判犯有通奸罪或卖淫罪的妇女服刑期范围是15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

(c)报告表明,妇女被任意拘留,在狱中遭受酷刑和性暴力,在押妇女在寻求司法途径时面临障碍,以及缺乏司法援助;和

(d)一些拘留机构条件危险和过度拥挤,在押妇女缺乏充足的卫生保健设施和服务。

4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根据国际社会的建议,颁布中止死刑的命令,并停止对已被判死刑妇女执行死刑;

(b)确保在押妇女提出的有关侵犯人权的指控得到有效调查并且让犯罪者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特别是任意拘留、酷刑和性暴力;

(c)解决在押妇女的境况问题,制定全面的性别敏感的政策、战略和方案,旨在方便她们获得司法并确保尊重公平审判的承诺,以及为在押妇女提供教育和康复方案;和

(d)根据国际标准改善妇女拘留机构的条件,解决监狱过度拥挤问题,确保提供充足的卫生保健服务,特别是为怀孕妇女。

属于宗教少数群体的妇女

5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这些资料表明缔约国采取了措施,防止针对宗教少数群体的暴力行为,特别是针对妇女。但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暴力事件增加以及宗派和宗教紧张局势对属于宗教少数群体的妇女的生活和幸福带来的负面影响。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这些妇女群体境况的详细资料和缺乏确保她们享有权利的具体措施。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预防措施,保护属于宗教少数群体的妇女免于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的暴力侵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公约》所涉各领域对妇女群体的境况进行评估,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婚姻和家庭关系

5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宪法》(2005年)第41条的执行破坏了《个人地位法》(第188/(1959)号法律),因为它允许按不同宗教教义实行不同个人地位法,从而损害了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领域的权利。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根据《宪法》第41条,贾法里个人地位法草案载有歧视妇女的规定,例如,将女孩的最低结婚年龄定为9岁,要求妇女有一名男性监护人并得到其同意才能结婚;

(b)第188/(1959)号法律对男女18岁的最低结婚年龄规定了合法的例外情形,允许女孩15岁结婚;

(c)根据《个人地位法》(第188/(1959)号法律)和第15/(2008)号法律,库尔德地区事实上允许一夫多妻制;

(d)童婚、一夫多妻婚姻和临时婚姻数量增加;和

(e)未登记的婚姻数量增加及其给妇女权利造成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对她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53.委员会按照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回顾了以身份为基础的个人地位法和长期习俗对妇女的歧视以及多个法律制度的保留本身就是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立即废除贾法里个人地位法草案;

(b)废除《个人地位法》(第188/(1959)号法律)所载关于女孩最低结婚年龄的歧视性法律例外条款,并确保有关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设定为18岁的法律除外情形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法院批准后,方可对至少16岁以上的男童和女童适用,并且要征得其明确同意;

(c)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禁止一夫多妻制;和

(d)根据《个人地位法》(第188/(1959)号法律),确保所有婚姻都进行登记。

关于《公约任择议定书》及《公约》第20条第1款修正案

5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条款的工作中要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千年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发展框架

56.委员会呼吁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与2015年后发展框架有关的一切工作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

传播

57.委员会回顾了缔约国系统和持续实施《公约》各项规定的义务。它敦促缔约国在从现在开始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实施本结论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及时以其官方语文将本结论意见传达给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国家、区域和地方),特别是政府、各部委、国民议会、省议会、库尔德地区议会和司法机构,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和研究机构及媒体等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合作。委员会还建议在地方社区一级适当传播其结论性意见,以促进其实施。除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之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相关判例。

技术援助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寻求国际援助,并利用技术援助制定和实施旨在落实上述各项建议和整个《公约》的全面方案。委员会还请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系统专门机构和方案合作。

批准其他条约

59.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它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介绍为落实以上第12和18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1.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8年2月之前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

62.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