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

过境区

接受区

北苏门答腊省

棉兰

德利塞尔当、棉兰

楠榜

南楠榜

南楠榜

西爪哇

万隆

-

中爪哇

芝拉扎、梭罗

巴都拉登

东爪哇

泗水

泗水

巴厘

登帕萨

登帕萨、吉安雅、勒吉安、努沙杜亚、萨努尔、图班

西加里曼丹

恩迪贡、坤甸

坤甸

西努沙登加拉

马塔兰

森义义海滨、松巴哇

北苏拉威西

比通

-

东南苏拉威西

-

-

-

廖内省;巴坦

廖内省:巴坦、丹戎巴莱、卡里梦

-

DKI雅加达省(所有区域)

DKI雅加达省(所有区域)

-

东加里曼丹省:巴厘巴板、努努坎、塔拉坎

东加里曼丹省:巴厘巴板、三马林达

-

南苏拉威西省、望加锡

-

-

巴布亚省:比阿克、法克法克、提米卡

表2

来源区

过境区

接收国

北苏门答腊省

棉兰

东南亚(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菲律宾)、中东(沙特阿拉伯)、台湾、香港、日本、大韩民国、澳大利亚、南美洲

楠榜省

廖内省

巴坦

雅加达省

雅加达

西爪洼省

中爪洼省

梭罗

东爪洼省

泗水

西加里曼丹省

坤甸、恩迪贡

东加里曼丹省

努努坎

北苏拉威西省

巴厘省

西努沙登加拉省

最初,印度尼西亚境内的贩卖妇女活动与安置移民女工到海外工作有关,这些女工前往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但大多数人前往中东国家工作。

过去十年的政府政策旨在促进劳动力向国外移民,作为对付国内失业局面的一种手段。大多数移民都是受教育程度低的非熟练工人;他们大都来自农村地区的贫困家庭。他们为国民收入立下了汗马功劳。在第六个五年发展计划(1994/1995至1999/2000年)期间,共有1 461 236名印度尼西亚移民工人,其中的绝大多数是妇女,70%的妇女成为佣工。显然,她们非常易受剥削。此外,其中的许多人成为全国和跨国联合作案的受害者,导致其身份成为无证移徙工人。

贩卖活动的受害者一般从村庄的贫困家庭被带走,其地位低、受到的教育很少或没有受过教育,重男轻女传统观念在家庭占据上风,这种受害者也可能来自离异家庭。目标通常是少女和年轻妇女及在城市和外国工作的人。尽管估计印度尼西亚的贩卖受害者人数并不容易,但根据现在可以使用的各种消息来源,如国际移民局的数据,估计东南亚地区每年约25万人遭到贩卖。印度尼西亚移民工人联合会或KOPBUMI估计,每年有100万移民工人,被贩卖者约占20%。印度尼西亚境内的贩卖人口问题实际上是冰山的一角,更多的受害者还不为人知。

在很大程度上,印度尼西亚境内的贩卖人口团伙提供色情服务,它们主要利用年轻姑娘。受害者从其家乡被贩卖到大城市,随后又从一个城市被贩卖到另一个城市,这是卖淫业的一项销售战略。

贩卖人口的目的地不只是旅游度假区。他们也被带到位于边远地区的大型工业城市。被迫卖淫者冒着身心遭受虐待、感染性传播疾病的风险,显然也是前途未卜。

运送无证件移民要特别跨越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边界。他们在夜间被小船从海上运走或通过丛林地区的公路被运走。随后他们被迫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并接受剥削条件(如工时长、一般没有工资),工作安排中最糟糕的部分就是,他们通常被限制在活动空间有限的房间里,经常会遭受身体、言语和性方面的虐待。语言限制和强制隔离致使他们遭受有辱人格的情感和精神待遇。受到这种待遇的不仅是无证移民,甚至合法移民也可能遇到类似的经历。

例如,一名台湾男子与一名西加里曼丹妇女以邮购新娘方式贩卖人口就是通过因特网或特别团伙进行的。没有工作的贫困妇女要么陷入不公正的婚姻中,遭受身体虐待,要么被迫在工厂从事无报酬工作。如果幸运的话,这种妇女能得到最低工资,随后允许她返乡,但条件是她要帮助邮购新娘团伙。

贩卖人口也涉及色情活动,妇女成为色情团伙的受害者,制作黄色VCD和其他淫秽照片。年轻妇女通常被骗进这一行业,得到了空头支票:她们最终将成为广告模特、歌星或演艺明星。

印度尼西亚政府严重关切贩卖妇女意图谋利或贩卖妇女意图进行性剥削问题,其中暴力成为这些妇女经历的一部分。为了遏制这种现象,印度尼西亚颁布了关于消除对儿童商业性剥削的全国行动计划的2002年第87号总统令和关于消除贩卖妇女儿童的全国行动计划的2002年第88号总统令。

旧的《刑法典》第296、第297、第506和第507条提到了与妇女的商业和其他形式性剥削有关的问题,这些条款指出,违反此项法律的人将被处以四年监禁的处罚。新的《刑法典》草案建议,对肇事者的处罚从监禁4年延长至12年。为了使各省政府立即对付这个问题,中央政府于2002年颁布了如何在案件发生时打击贩卖妇女和儿童行为的总指示。

遵照上述指示,妇女权力部与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所有利益有关者共同完成了2003-2007年消除贩卖妇女儿童现象的总计划。

总计划阐明:

(a)需要设立国家委员会以执行打击贩卖妇女儿童现象的国家行动计划;

(b)需要协调国家法律与打击贩卖妇女儿童现象方面的国际文书并产生增效作用;

(c)需要执行相关的法律;

(d)需要保护妇女和儿童免受走私团伙之害;

(e)需要建立妇女危机中心以帮助受害者和该中心使妇女获得保护自己不受害的能力;

(f)需要定期监测和评价消除贩卖妇女儿童现象的全国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

(g)需要建立社区网络以与国家、区域和国家机构互动,以便在打击贩卖人口现象的过程中让跨部门部会参与。

其他措施包括:

1.制订打击贩卖妇女儿童的法律草案;

2.制订打击色情法草案;

3.对贩卖妇女儿童现象继续进行情况分析。

作为暴力侵害妇女零容忍政策的后续行动,妇女权力部与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组织的所有利益有关者合作,特别是与妇女组织和妇女/性别研究中心合作,在2000年制订和发起了《消除暴力侵害妇女现象的全国行动计划》。

在该全国行动计划的范围内,采取了以下措施:

(a)举办协商会和讲习班,旨在使国家法律与消除暴力侵害妇女现象方面的国际文书,特别是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1992年第19号一般性建议和联合国大会1993年《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协调并产生增效作用;

(b)与此同时,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全国委员会和妇女组织与议会中的各自委员会密切合作,成功地起草了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

(c)为成为家庭暴力和社会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建立几家危机中心和热线服务;

(d)通过培训在警区内特别服务单位工作的男女警察,提高这些单位的服务质量;

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全国委员会与暴力侵害妇女领域里的其他妇女组织合作,绘制印度尼西亚全国暴力侵害妇女问题发生率的地图;

(e)该部与妇女组织合作,为亚齐和马鲁古冲突地区成为暴力受害者的妇女组织集资活动;

(f)不时地组织定期的和平与和谐集会和运动,要求所有党派更有耐心并且杜绝性暴力和武装暴力行为;

(g)赋予妇女权力国务部长与五个其他政府部会和警长签署《谅解备忘录》,以协调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者的综合危机中心的发展和管理;

(h)由印度尼西亚妇女大会宣布开展“和平文化的道德运动”。

由于暴力侵害妇女问题的性质,这个问题,特别是家庭暴力方面的数据不容易获得(家庭暴力被视为私事儿,因此没有公开报告)。从最相关的妇女组织之一“Kalyanamitra”那里得到的数据表明,在1997-1999年间,共有299起强奸案、46起性骚扰案和42起家庭暴力案。2000和2001年间该数字猛增,案件总数达到:强奸案488起、性骚扰案150起和家庭暴力案213起。有关家庭暴力,1997年的调查显示,339名男性受访者中约有11%承认虐待过妻子,而19%承认进行过心理恐吓。362名女性受访者报告遭受过殴打(16%)、脚踢(9%)、打耳光或被香烟烧烫。根据1998年SUSENAS(全国社会经济调查),童婚(16岁以下者)仍然非常普遍,西爪洼(印度尼西亚33个省份之一)竟高达16%。

家庭暴力不仅为配偶所为,而且为其他家庭成员所为。住户之外的暴力行为肇事者通常是司机、教师和失业者。暴力行为不仅体现为肉体暴力,还体现为非肉体暴力。

第7条政治和公共生活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c)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自1995年报告以来,在随后的报告期里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新的法律已经通过,其中包括和支持妇女参与公共生活。关于地方政府的第22/1999号法令和关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平衡财政的第25/1999号法令鼓励社区的参与和民主化,因此使得妇女能够参与其社区的发展。人民协商会议在2002年建立了一个里程碑,建议中央和各省至少将5%的预算分配款用于所有政府部门赋予妇女权力的工作。此外,在《国家发展纲领》题为“提高妇女生活质量”的第七章中对赋予妇女权力给予优先关注,包括按照1995年《北京行动纲要》的规定,增加妇女在权力机构和决策中的参与。尽管应用了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做法,并且将此作为第9/2000号总统令颁布的《国家发展计划和纲领》中的一项重要战略,但取得的进展只是渐进的,因为要改变妇女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方面的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和价值观,的确需要很长的时间。但是,尤其是妇女自身通过全国从政妇女网络产生的公众压力致使关于大选的2003年第12号法令的通过,该法律规定妇女至少应构成立法部门各政党候选人的30%。

一.选举职位

《宪法》第27条规定全体公民应在法律和政府面前拥有平等地位,应该无一例外地尊重法律和政府,按照该条的规定,不应该有立法规定妨碍妇女投票和参加选举职位的竞选。尽管情况如此,但实际上通过选举担任从村委会(Dewan Desa/Dewan Kelurahan)到人民协商会议所有各级的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仍然非常有限。在议会和人民协商会议中,女性成员的人数有所减少,尽管有57%的选民为妇女。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大多数政党的妇女人数都没有达到30%的目标。

年份

议会

人民协商会议

1997

12%

11.62%

1999

10.8%

9.82%

1992-1997年间,只有三个政党得到政府的承认,相比之下,1998年有48个政党、2002年有一百多个政党得到政府的承认,但只有四个政党的党魁为妇女,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是一个妇女担任党魁的政党,这就是印度尼西亚斗争民主党或PDI-P,因此,她应该被人民协商会议选举为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但是,由于定型的社会文化态度以及伊斯兰教义的误导,要求她担任副总统。2001年,人民协商会议决定弹劾男总统并任命她——时任的副总统——担任共和国总统直到2004年任期结束。

女党员在这些政党中所占的百分比为:建设团结党6.3%、专业集团党13.3%、印度尼西亚斗争民主党15.4%。尽管在议会和人民协商会议中占有席位的妇女人数有所减少,但是,通过全民投票获胜、在两院中担任代表的妇女素质有明显的提高。

为了增强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的参与,妇女权力部与妇女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开展了以下活动:(a)向各政党、议员、商界领袖、工会、专业协会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宣传,以培养性别意识并参与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活动,将此作为一项发展战略;(b)通过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民间教育,为省级的妇女组织、媒体和其他民间社会组织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原则,进行能力建设;(c)支持女议员核心小组、从政妇女核心小组和从政妇女非政府组织网络的活动。

在1999年大选之前,许多妇女组织和活动家都参与了竞选,以鼓励更多的妇女加入政党并作为政党的立法候选人或作为省县两级的区域代表(参议员)参加竞选。竞选使用了直接互动方式、电子通信、谈话秀和媒体。参与其中的一些牵头的妇女政治性非政府组织和机构有:赋予妇女权利之声运动、法律救援协会——印度尼西亚争取正义妇女协会、妇女争取正义和民主联盟、印度尼西亚从政妇女中心、非政府组织从政妇女网络、妇女公约监督小组、印度尼西亚大学和选举改革中心。

二.任命的公共决策者

在公务员系统的执行一级,1995年在组织架构中担任高级职务的妇女人数为1 211人或占7.20%,而1997年的人数减至6.98%。2003年,只有一个妇女担任所有部会和所有非部会政府机构中的一把手,或者占全部一把手职位的不到2%。

在司法部门,1996年的女法官人数为536人,或占总共3 311名法官的16.19%。在国家行政法院总共150名法官中,妇女为35人或占23.35%。咨询委员会45名成员中只有2人是女性;最高法院的47名最高法官中有7名妇女。2003年的数据显示,在省县两级,32个省中没有妇女担任省长职务,只有两名妇女担任副省长(6.25%),440个县中只有4个县由妇女担任县长(0.9%)。

政府努力通过高级女官的能力建设来促进两性平等,其方法是,鼓励和便利妇女参加国家行政学院组织的定期职业发展培训班。

事实证明,缺乏政治教育和政治上不成熟成为实现成熟民主的改革进程的一个严峻挑战。这对于传统上被阻碍界入公共生活和参与政治活动的妇女来说尤其如此。

第8条在国际上的代表和参与情况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印度尼西亚妇女作为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成员参加过以下活动:

-联合国会议:1996年伊斯坦布尔的第二次人类住区会议;1997年纽约的里约会议五周年会议;1998年的维也纳会议五周年会议;1999年开罗人发会议的五周年会议;2000年纽约的千年首脑会议;2002年约翰内斯堡的里约会议五周年会议;2003年日内瓦的维也纳会议十周年会议(联合国框架)。

-不结盟运动和伊斯兰会议组织。

-区域/分区域会议:亚太经合组织、东盟。

担任大使、总领事和领事职务的妇女人数相当有限。自2000-2003年以来没有出现上升趋势。印度尼西亚有六名女大使派往该国的81个大使馆工作,26名总领事中有两名女性。鉴于越来越多的妇女参加了外交部的招聘考试,而且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这一考试,将来更多的印度尼西亚妇女非常有希望能够在国际上代表该国和参加国际组织的工作。截至2003年,12 350人申请进入初等外交事务培训班。最后结果显示,98名申请人通过了结业考试,其中47人是妇女。

在所有部会和政府机构中担任二把手的妇女越来越多,这为妇女们代表国家出席国际或区域/分区域会议提供了更广阔的机会。事实上,其中的许多人都作为印度尼西亚代表团的成员参加过这些会议。此外,在国立和私立大学中获得博士学位和教授资格的妇女人数也为其参加国际和区域科学会议创造了更广阔的机会。

印度尼西亚是一个人口近2.4亿的国家,在2001-2004届总统任期内,由一名女总统担任统帅。某些妇女在国际组织中担任显赫的职务,如(a)1985-1988、1991-1994和2001-2004年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成员;(b)儿童权利委员会的成员(主席);(c)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妇女卫生司司长;(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基金组织)亚太司执行董事;及(e)国际妇女理事会主席。

第9条关于国籍的法律

(a)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它们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b)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为了顺应变化的需要,特别是促进男女平等的需要,新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法草案》(修正1958年第62号法令)目前正在由相关机构和利益有关者审查。在该法律草案由议会正式审议和核准之前,司法和人权部负责定稿。

政府结束了对现行国家法律的审议,并例举了许多仍然具有性别偏见和对妇女歧视的法律。这个问题的根源是各国执行的不同原则,即“ius sanguinis(出生于公民家庭)”和“ius-soli(出生于某地)”。其次,这个问题也是由印度尼西亚妇女与外国人异族通婚造成的。关于国籍的1958年第62号法令规定,印度尼西亚应适用“ius sanguinis”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但是,如果外国妇女嫁给印度尼西亚男子,只要她放弃其原来的国籍,她可以在结婚后一年内入籍(第7条)。此项条例是为了避免双重国籍并保证家庭依法团圆。此项条例也应该适用于嫁给外国人的印度尼西亚妇女(第8条)。《国籍法》最常受到批评的是第9条,该条规定丈夫的印度尼西亚国籍应自动传给妻子,如果妻子没有保留另一国籍。在新的法律草案中,第20条规定妻子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拒绝接受印度尼西亚国籍。这一条旨在保证在法律面前两性平等。第24条规定,嫁给印度尼西亚男子的妇女在结婚之后的两年内向官员或印度尼西亚代表声明,便可以保留其外国国籍,只要该国籍不导致双重国籍。自2003年年中以来,有人建议修订此项法律,目前议会正在讨论这个问题。最近,印度尼西亚议会和政府通过了在公共和私人领域保护所有印度尼西亚人福祉的法律。尽管关于国籍的修订法律还没有定稿,但是,南雅加达县法院,使用关于人权2002年的第23号法令,就国籍状况做出了突破性判决(第29条)。

现在补充该公约的、关于国籍的1958年第62号法令的某些修订意见如下:

(a)异族通婚所生子女的国籍应为印度尼西亚籍,只要该子女还没有国籍(第1条)。最近,雅加达有一个案件,允许法院根据此项法律做出判决,给予这位印度尼西亚母亲国籍;

(b)第20条规定,丈夫的印度尼西亚国籍将通过合法联姻由外籍妻子分享,除非这样取得国籍将导致其妻子双重国籍,或者其妻子提出书面声明拒绝获得印度尼西亚国籍。此项规定阐明了妻子可以行使其申请或拒绝其丈夫的印度尼西亚国籍的权利;

(c)第21条:印度尼西亚妇女与外籍男子所生子女(18岁以下、未婚),尽管父母已经离婚,仍然可以申请其母亲的印度尼西亚国籍;

(d)第22条:印度尼西亚妇女与外籍男子所生子女(18岁以下、未婚),如果父母双方离婚但子女由母亲来监护,可以申请印度尼西亚国籍;

(e)第24条规定,嫁给印度尼西亚男子的外籍妇女可以通过向印度尼西亚官员或国家代表提出有关声明,获得印度尼西亚国籍,除非获得这一国籍将导致有关人士双重国籍。此项规定将使有关人士自由选择或拒绝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籍;

(f)第29条规定,嫁给外国人的印度尼西亚妇女丧失其印度尼西亚国籍。否则,如果她打算保留其印度尼西亚国籍,她可以在结婚后的两年里通过书面声明向司法和人权部,或向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官员或代表申请;

(g)第30条:如果丈夫由于结婚丧失了印度尼西亚国籍,其妻子也丧失印度尼西亚国籍。除非她拒绝其丈夫的国籍,否则她将成为无国籍者。

在1998年开始改革之后,发生了许多变化,其中包括2000年人民协商会议首次修订和改革《1945年印度尼西亚宪法》。某些变化表明了一个政治承诺:促进更加民主的施政形式同时维护国家主权。某些重要的修订意见如下:

a.第27条:“所有在法律和政府面前一律平等,而且必须尊重法律和政府”;

b.第28 B条:“人人有权建立家庭并在合法婚姻的基础上生儿育女”;

c.第28 D条:“人人当然有权在公正的法律面前得到承认、保障和保护,并且在法律面前得到平等待遇”;

d.第28 H条:“人人有权得到便利和特殊待遇以获得同等的机会和好处来获得平等,和”。

尽管《1945年宪法》保障男女平等,但实际上歧视现象普遍存在。例如,丈夫可以拥有私人的税号,但妻子在这方面必须服从于丈夫。对妇女的歧视大都是因为社会上仍然普遍存在的重男轻女的社会文化价值观所引起的。

第10条教育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家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和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h)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1945年宪法》规定,人人都有获得教育的平等机会。这意味着不论地理位置、社会经济状况、宗教信仰和性别,在获得正规和非正规教育渠道方面绝不能有歧视。按照此项规定,关于国家教育制度的1989年第2号法令依据2003年第20号法令已经做了修订,以证实按照第4(1)和第5(1)条的规定将性别观点纳入国家教育系统(见第4(1)和第5(1)条的案文)。

尽管自印度尼西亚独立以来就从宪法上保障在教育权利方面的两性平等,但是,几乎所有的教育方面都普遍存在着某些传统的性别陈规定型做法。两性不平等也在全部教育活动,如教学过程、教科书以及教具中得到了反映。但是,印度尼西亚在降低总识字率以及中小学入学率的男女差异方面取得了进展。小学一级没有男女差异,但初中一级的男女比例往往超过100%,这表明入学的女生比男生的比率略高,大多数7-15岁年龄组的儿童都学完了九年制基础教育课程。2002年,高中(16-18岁)和大学的女生与男生比率分别为97.1%和92.8%,反映出女生的比率略有降低。

2000年的全国调查显示,印度尼西亚人口中有大约34.5%的人完成了初等教育或以下学业,只有15%初中毕业。在小学一级,男女生之间没有性别差异,但在更高一级的学校里就出现了差异:高中毕业的女生只占12.8%,而男生达到17.5%。同样,城乡地区的两性文盲率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国家教育部汇编的1999/2000年统计数据显示,小学一级的辍学率为3%。初中一级的辍学率为4.1%,而高中一级为3.4%,其中的绝大多数都是女生。因此,她们难以找到更好的工作。

为了在教育领域实现两性平等,政府一直在通过以下措施,按照2000年第9号总统令的授权,促进执行“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战略”:

a.进一步努力,促进定期系统地收集和分析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及其公布工作;

b.将性别观点纳入大学和中小学的课程,特别是在保健领域,将艾滋病毒/艾滋病大流行病和生殖健康的性别观点作为妇女保健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

c.加深对性别问题的研究并加强对高等教育机构的妇女/性别研究中心的支助;

d.修订师生使用的、现在仍然具有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社会学、公民教育、体育和语言方面的教科书和师生参考书;

e.为女生提供研究金和名额,以便提高她们获得更高的教育程度以及进入某些“非传统”专业领域的渠道;

f.主要针对父母、教师、宗教和传统领袖的社区提高认识运动,以消除他们对待女生陈旧的态度,这种态度导致女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的机会减少并且使大多数女学生局限于选择教育、行为科学、商业和心理学包括在内的社会科学,而不选择数学、物理和技术学科;这种陈规定型的态度对妇女产生的其他消极影响反映在这一事实上:大多数的小学(3.0%)、初中(4.1%)和高中(3.4%)辍学者都是女生。

g.在从政策制订、规划、课程安排和预算编制到监测和评价取得的进展的全部教育发展阶段中开始适用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战略。

h.自1996/1997年以来教育的预算分配款在持续增加,但金额仍然少于国民预算,而且国民预算总额的20%是通过2002/2003年修正《1945年宪法》产生的,自此以后,为性别观点纳入教育主流分配了专项预算。

第11条就业

A.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d)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B.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C.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根据SAKERNAS(国家劳动力调查),1996年、2000年和2003年,本文界定为15岁以上的劳动适龄人口分别从1.319亿增至1.432亿和1.526亿人。妇女占劳动力的一半以上。总的劳动力参与率基本上保持稳定(1996年66.9%;2000年67.8%;2003年65.7%),但这些年里男性的参与率略有提高,从83.5%增至84.2%,随后又增至85.3%,但1996-2000年间女性的参与率出现波动(从1996年的50.7%增至2000年的56.5%),在2000-2003年间又略有下降(2003年降至46.3%)。

但是,自1990年年中至1999年,女性公开失业(从5%增至12%)比男性(从4%增至7%)增长得快。在某种程度上,1990年代初期日益增长的公开失业率与稳定而快速的经济增长所产生的普遍乐观情绪是一致的。更多的人希望进入劳动力市场。不仅是教育精英在劳动力市场的正规部门寻求报酬较高的工作,而只有中等教育程度的人也希望找到这种好机会。

现在的失业率比危机前更高(2003年为9.1%,而1997年为4.7%)。农业仍然是主要的就业形式——2001年吸纳了44%的劳动力,而工业吸纳了19%,服务业吸纳了37%。妇女在非农业部门的工资就业中所占的份额从1998年的37.6%降至2002年的28.3%。这可能归咎于1997-1998年经济危机产生的后果,当时被解雇的妇女多于男子。

正规部门就业比非正规部门的活动更受青睐这一基本假设也适用于印度尼西亚工人。记录显示,工人们绝对青睐于有报酬的工作而不是家庭企业中的无报酬工作。总之,有报酬工人所占份额从1996年的三分之一(33.8%)降至2003年的四分之一(26.3%)。这种变化为男性中每十人中有三四个人、女性中每十人中有两三个人。另一方面,一旦正规就业机会出现,无报酬工人的身份就立刻遭到抛弃。总之,1994至2003年,无报酬工人所占份额从十分之三降至十分之二——其中男性从11%降至8%,女性从40%降至20%。这些数据表明,有报酬工人所占份额与无报酬工人所占份额之间的比例关系有所提高。但是,这种比例关系并不是一条直线。不从事无报酬工作或辞去无报酬工作的人并不一定就被有报酬工作吸纳。事实上,在一段时间里也会出现其他趋势。这些变化也是男女有别。女性选择不工作一般是由于结了婚,而男性是因为情愿获得自营职业身份。但是,这一类男性也从51%(1996年)降至49.9%(2003年),说明男性获得他们所向往的身份的人较少。大多数人都成为雇员,成为雇主的比例较小(1.8%与4.0%)。妇女起码落后一步。在拒绝从事无报酬工作的同时自营女工所占份额有所下降,从38%降至28.3%,但在某种程度上女雇主的比率有所上升,从0.8%升至1.0%。

从人的发展角度来衡量妇女的总体地位反映在2002年开发计划署《人类发展报告》按性别开列的人类发展指数上。印度尼西亚按性别开列的人类发展指数为59.2%,而HDI(总体的人类发展指数)为65.8%,差别主要是由于妇女的识字率低、上学年份少以及挣得的收入所占份额小造成的。

印度尼西亚对就业中的人权事业所做的承诺体现为它批准了劳工组织以下全部核心公约:通过1998年第83号总统令批准了劳工组织1984年第87号《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1950年批准了劳工组织1930年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通过1999年第20号法令批准了劳工组织1973年第138号《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通过1999年第21号法令通过劳工组织1958年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1945年宪法》的2003年修正案明确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权工作和谋生(修正案第28 (2)条)。这又得到关于劳工的2003年第13号法令,特别是第5和第6条的证实,这两条指出,所有工人都拥有不加区别地获得工作的同等机会(第5条),每个工人都有权不加区别地得到雇主的同等待遇(第6条)。违法者应受到行政制裁。因此,已婚妇女能够从事与这种劳动合同相关的所有活动,包括赚取同等的报酬,这意味着女工有权要求为了家庭的利益彻底履行劳动合同。通过上述法律再次证明印度尼西亚按照其批准的劳工组织的所有公约,对工人人权,特别是保护和延伸其劳动力的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承诺,即通过1957年第80号法令批准的劳工组织1950年第100号《同酬公约》;通过1999年第21号法令批准的劳工组织1985年第111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通过1998年第83号总统令批准的劳工组织1984年第87号《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通过1999年第20号法令批准的劳工组织1973年第138号《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还有通过1956年第18号法令批准的劳工组织第98号《组织权及集体谈判权公约》。政府还与民间社会组织密切合作,确保雇主承诺、了解、理解和切实执行国际劳动标准。政府也与民间社会组织一起系统地监测上述劳动公约的执行情况。

关于公务员的1999年第43号法令(修正1974年第8号《公务员基本法》)保障男女公务员的平等权利。

加入劳动力队伍的妇女一般都被人们这样假想:她们要么是单身,要么想得到额外收入,因此一直领取比干同样工作的男子低得多的薪金。由于同样的原因,女雇员无权领取同等的家庭补贴和医疗补贴,而且不太可能得到与男子相同的职业发展机会。妇女在征聘机会方面受到同样的限制。尽管妇女在劳动力队伍中人数不足,但她们更可能从事非全时工作或从事工时过长的工作。她们也不太可能自营职业,成为雇主的可能性也只有男子的一半。妇女人数最多的部门,如农业和贸易一般不如其他部门管理得完善,薪金也不如其他部门丰厚。此外,成为无报酬家庭工人的妇女人数过多。在公共领域,妇女不太可能获得高级职位。尽管妇女占公务员系统的38%,但担任高级职务的公务员只占16%。在本应该大力宣传在劳动力队伍中增强妇女权利和男女平等的工会里,妇女仅占工会领袖的1%,但在工会会员中却占40%。

妨碍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中提升的外因比较清楚,但内因也产生了影响。并非所有妇女都愿意加入劳动力队伍。此外,当向她们提供晋升机会时,妇女更可能拒绝这种机会。这种不情愿情绪可能与在家得到的照顾子女和管理家庭的支持不充足有关——这种责任主要由妇女承担,无论她们工作与否——或者是丈夫阻止妻子。但是,要确定妇女为什么选择不工作或其职业不往高层发展,还需要更多的调查。

妇女们一直在海外谋职,希望赚取更丰厚的薪金,如果由于自己受教育程度低和劳动力市场中缺少机会而得不到更好的职位。尽管缺少准确的数据,但估计约有250万印度尼西亚移民在国外工作(《2000年亚洲移民年鉴》)。在每年离开印度尼西亚到海外工作的387 000名注册的印度尼西亚人中有70%以上是妇女,其中绝大多数成为帮佣工人。尽管每年发生数百起虐待案件,其中包括在目的国和在印度尼西亚离境前期间不支付工资和遭到勒索,但在为移民工人提供保护方面或向他们提供充足的离境前准备方面所做的工作甚少。

为了提高工人的技能和劳动能力及其经济自主能力,已经为小型行业的工人和雇员开展了几项职业和创收培训活动。

为了传播工人权利方面的信息和提高这方面的认识,政府与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出版了关于工人权利的手册,并建立机制以确保为了社会公正而适用。已经建立了具体的监测系统以确保就业中的男女平等原则得到遵守,特别是最低工资、最长工时和适当的工作条件方面。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尤其对贫困妇女产生了严重影响,这促使政府制订了几项支助方案,以帮助妇女们通过以下活动来创收:

(a)建立小型商业团体,重点是小商店;

(b)建立储蓄合作社和贷款服务机构;

(c)建立小型商业、信贷管理、推销、创业等方面的联合学习小组;

(d)为贫困男女提供信贷计划。

政府还发起了短期的社会安全网方案,从性别角度着重完成三个优先任务,即:(一)通过向穷人分配稻谷临时转让收入;(二)通过劳动密集型公共工程、职业培训、失业者工作安排,创造就业机会;及(三)维护获得重要的社会服务,特别是教育和保健的渠道。

在危机期间,私营公司和企业解雇了成千上万的工人,特别是工资低、技能低和受教育程度低的工人。一般说来,妇女大都属于这三类。她们的困境导致越来越多妇女到国外求职,通常最后都成为家庭帮佣。由于这种工作属于非正规工作,工人们的权利一般没有纳入原籍国和就业国的国家立法中且得不到法律管制。因此,工人遭受了性、身体和心理剥削,寻求公正时遇到了困难。政府在得知这些问题后,采取了以下几种措施:

(a)通过因特网开发和改进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b)制订保险方案;

(c)改善为返乡工人提供到家前服务;

(d)在国家和各省(15个省)建立管理协调委员会;

(e)改进工作合同安排(内容和程序),确保工人本身及其雇主以及印度尼西亚和就业国的政府代表积极和知情的参与;

(f)向求职者宣传工作提供情况、要求和工人权利并就此提供培训;

(g)同就业国签署《谅解备忘录》,确保保护工人权利(已经同科威特和约旦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并且包括在就业国的联合永久法律援助)。

1951年关于就业的第1号法令和1951年关于休息期的第4号政府条例及1981年关于工资保护的第8号政府条例都规定了保护女工权利。政府也在1977年设立了JAMSOSTEK基金(工人社会保障基金)。政府还制订了具体条例以通过1989年第3号部级管理条例来保护妇女的生殖权利,该条例禁止雇主由于女工结婚、怀孕和分娩解雇女工。该条例第2条指出,如果由于工作特点怀孕女工在怀孕期间无法从事某项工作,雇主应找人替代,但不得减损其在公司的权利。如果雇主不能就工作的替代做出安排,则必须给予较长的产假。

关于薪酬保护的1981年第8号政府条例规定,雇主在决定同等价值工作的薪酬时不得对男女工人区别对待。劳动部1988年第04号传阅通知禁止在集体劳动协议中对男女区别对待,包括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差别和向工人及其家属提供保健方面不能有基于性别的差别(除非丈夫在同一家企业工作并已有医疗保险)。政府通过1957年第80号法令批准了劳工组织第100号《等值工作同等报酬公约》。

1951年第1号政府条例规定女工在分娩前后有一个半月的产假。此项条例也承认女工用母乳喂养其六个月以下婴儿的权利,尽管在本报告所涉期间此项规定没有在全国得到充分执行。1989年第3号部级条例规定女工在休完产假之后恢复其原来的职位、身份和劳动权利。1989年第4号部级令规定,不应该强迫妇女上夜班(22时至5时),除非她们自愿这样做并得到其家人的完全同意而且她们也能够满足上夜班的具体要求。关于劳工的2003年第13号法令重申上述规定。印度尼西亚正在努力草拟一项部级条例,以确保这些规定得到充分执行。

促进劳动力队伍中的两性平等是任何减贫战略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但同等重要的是这一重要事实:更好的工作条件、高质量工作、高质量公共服务及其他支助服务对于促进人人机会均等都是至关重要的。尽管全球化为两性平等和公正提供了更广泛的机会,但这一现象也为劳动力队伍中的两性不平等的永久化创造了条件。

提供平等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的重要性完全被视为实现工作中的两性平等和公正的一个战略性便利工具。

政府目前正在草拟平等就业机会指导原则,以解决工作中残余的不平等现象,包括两性不平等。

第12条保健

(a)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b)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政府的保健政策反映在到2010年实现人人享有健康的目标上。该政策框架反映了五个重要领域里的高级别政府承诺,即:(1)普及;(2)基于社区的保健服务;(3)计划生育;(4)分散管理;(5)地方财政问责制。政府肯定保健是所有公民,无论是男女老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确保他们获得保健服务,不论收入、种族或地理起源。印度尼西亚的国家保健体系提出了提供“综合的、平衡分布的、可以接受的和方便的”保健服务的承诺。在接触保健服务提供者方面没有对男女区别对待。国家政策也承认私营部门在提供保健服务方面所起的合法的、必不可少的作用。

印度尼西亚一直积极宣传1994年在开罗举行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人发会议),此次会议将人放在创造人类新生活所有发展活动的核心位置上。改善生殖保健是社会经济发展持久而繁荣的一个前提条件。对人的健康和教育投资被视为经济持久增长和发展的关键。人发会议也为安全孕产方案注入了新的活力,将这些方案放在更广泛的生殖保健任务之下。尽管在生殖保健中采取这种方法最好应涵盖整个生命周期,但现在至少对五个主要领域给予了密切关注,即:(1)安全孕产,包括新生儿护理、预防和治疗堕胎并发症;(2)计划生育;(3)性传播疾病/产道感染,包括治疗不孕不育症;(4)青少年的生殖保健;(5)预防/治疗老年生殖健康疾病。总之,前四个领域被称为生殖保健基本套件,如果同预防/治疗老年生殖疾病合在一起,就改名为生殖保健综合套件。

印度尼西亚政府通过卫生部开展了几项活动来消除在提供保健服务,特别是生殖保健服务方面可能出现的歧视。对提供生殖保健所做的最高级别的政治承诺实际上是在1988年6月以后通过安全孕产倡议体现出来的,该倡议是生殖保健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印度尼西亚还采取了几项其他措施,包括在每个村庄及其接生站(或产房)提供更加合格的助产士并通过“关爱产妇运动”和“提高丈夫认识运动”促进公共认识和支助。除这些措施之外,政府还鼓励建立关爱产妇医院和关爱产妇区,提供适当的产科急诊护理和监护孕妇状况,以尽早查出产科并发症、转院和应急准备。

作为让妊娠更安全运动的一部分,降低产妇发病率和死亡率成为孕产保健战略规划2010年倡议中所述的保健部门发展的核心优先任务,该倡议有三个目标:(1)每次分娩都由受过训练的保健提供者助产;(2)每种产科和新生儿并发症都应该得到充分治疗;及(3)每个育龄妇女都应该获得防止意外怀孕的手段和治疗不安全堕胎所引起的并发症的手段。上述目标将通过四个战略来实现:(a)改善节省费用且有理有据的优质护理的获得情况和覆盖面;(b)在方案与机构之间建立有效的伙伴关系并使资源调集达到最大化及改善活动规划和执行方面的协调;(c)鼓励赋予妇女和家庭权力,提高其知识水平以确保做法适当及利用孕产和新生儿保健服务;(d)鼓励社区参与以确保产妇保健和新生儿保健服务的提供和利用。

印度尼西亚目前的产妇死亡率为每10万活产307人(2003年,SDKI)。该比率在东盟国家中最高。降低产妇死亡率在缓慢改善。1992至1997年,该比率为每10万活产390人至334人,而政府的目标是到2010年达到每10万活产125人。产妇死亡率是一个复杂问题,涉及了身体健康、生殖保健和孕妇的孕期营养状况。它与传统上陈旧的社会文化价值观和宗教的社会教义诣的误导密切相关,这导致了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和地位较低。在分娩期间,66%的孕妇由受过训练的助产士助产,但79%的农村妇女在家中分娩。1995年调查显示,30%的孕妇患有慢性能量不足症。2001年,该比率上升至34%。但是,1995至2001年间,患贫血病的孕妇人数大减,记录显示从51%下降到40%。1999年的婴儿死亡率为每1 000活产46人,每1 000活产女婴41人、每1 000活产男婴52人;2001年,女婴的死亡率降至每1 000活产51人。该比率在东盟国家中也是最高的。1999年,女童的死亡率为每1 000人14.8人、男童的死亡率为每1 000人16.8人(《2000年统计资料和性别指标》)。

为了帮助保护妇女的生育和生殖权利,政府鼓励在工作场所建立托儿服务机构。迄今已经有70多万家企业同意在其工作场所内建立托儿所。其他努力取决于使用大众媒体使人们知晓与生殖保健和妇女获得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有关的问题。妇女也因此了解了基于性别的暴力。

确保生殖保健服务获得成功的条件的政治承诺反映在关于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1984年第7号法令、关于保健的1992年第23号法令、关于人口发展和家庭福利发展的1992年第10号法令中。有人建议,应该修订关于保健的法律,以将新的生殖保健方法纳入其中,并且修订《人口发展法》。所有这些法律都旨在实现印度尼西亚的生殖保健目标。

生殖保健的其他支助活动涉及采取有效措施以成为暴力受害者,特别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妇女提供护理,家庭暴力通常都严重损害了生殖健康。服务包括心理和精神治疗以及获得转院系统并将性别观点纳入保健方案主流。2003年,具有性别观点的六个优先方案开始且已经完成,这就是结核病、疟疾、营养、环境卫生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将来,将增加更多的方案。

在生殖保健方面还有其他关切事项,涉及到老年人健康、堕胎问题、宫颈癌和乳腺癌、不孕不育症、基于性别的暴力和歧视。与老年人的生殖保健有关的问题在随着这一目标群体规模的扩大而加剧。主要问题有更年期、骨质疏松症、前列腺癌、心血管病和其他影响生殖器官的变性疾病。

有关青少年生殖保健和产道感染,政府采取了几个步骤,通过提供指导的服务提供站和动员青少年家人参与解决其问题,来满足这一群体的特殊需要。政府还建立了生殖保健问题全国委员会,一家对青少年的需要做出反应的机构。该委员会的目的是加强协调,并为规划和执行提供论坛。此外,政府还通过信息、教育和宣传方案编制面向青少年的成套教材,与计划生育协会合作在大众媒体上宣传。通过学校、大学、校外方案/同伴教育和家长教育论坛传播信息。为青少年设立了生殖保健指导服务。针对青年和青少年正在制作电影专题片和电视专题节目。还为助产士和计划生育外地工作人员编制了培训方案,这些人员的目的是通过提供适当的指导和服务加强青少年的生殖保健。

青少年生殖保健问题也引起了注意。这些问题对受影响的个人产生了身心影响,也可能产生长期的社会经济后果,这不仅影响了受害者而且也影响了其家人,最终也影响了社会和国家。青少年群体所面临的问题有:

-意外怀孕导致不安全堕胎及其并发症;

-过早的怀孕和分娩可能导致婴儿和产妇死亡率升高;

-婚前性行为和不安全性行为可能传播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和

-可能的性虐待,如强奸、性骚扰和涉足色情业。

1999年人口研究所在印度尼西亚四个省(东爪洼、中爪洼、西爪洼和楠榜)进行的15至19岁基线调查表明:

—57.1%的女童患有贫血病;

—23%的青少年女性人口患有慢性能量不足症;

—61%有过意外怀孕情况,其中的12%接受堕胎手术,70%自己堕胎;

—10%在堕胎时由传统接生婆来帮助,但只有7%使用专业的医疗援助。

在怀孕、分娩和产后护理方面,印度尼西亚推出一个“让妊娠更安全”战略,以降低产妇和新生儿的发病率,并开展了杜绝不安全堕胎的活动。按照有关非法堕胎的条例,政府提供了着重于“未得到满足的需要”和“四太”(太年轻、太年老、太频繁、太多)的计划生育方案,并且逐渐引入应急避孕措施以防意外怀孕。

自1994年在开罗举行的人发会议上获得批准以来,堕胎成了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这证实了人人都有生殖保健和获得安全堕胎服务的权利。依据印度尼西亚法律,在公认的医疗机构以外的机构进行堕胎是非法的。由于计划生育方面的失败、强奸、经济窘迫或婚外孕,某些妇女求助于不安全的堕胎方法,这可能使其身体状况恶化(指堕胎并发症)。堕胎并发症被视为导致15%产妇死亡率的死因。宫颈癌和乳腺癌在少女母亲中最常见。早期诊断乳腺癌可以个别进行,而宫颈癌只能用酸来检查,因为宫颈抹片太贵。

此外,青少年使用药物/滥用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现象非常严重。据报告,15-19岁的青少年在使用药物案例中占0.5%(2002-2003年青少年生殖保健调查)。结果,青少年的生殖保健问题证明更加复杂,从2003年4月至6月报告的30例新的艾滋病病例中就可以看出这一点。在这一批人中,56.66%是由于使用污染针头引起的,20-29岁的人在这些病例中所占比例最高(53.33%)。这一数字表明青少年时期的性活动相当频繁。

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正在合力对付青少年的生殖保健问题。例如,对青年进行生殖保健和性保健教育的方案正通过青年俱乐部和伊斯兰寄宿学校以及通过Rematri(Remaja Putri)或少女方案来引入。这一方案面向的是12至19岁的青少年,他们想对生殖/性保健和其他相关问题有更多的了解。国际捐助机构支助政府发展和落实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这些服务将性别观点纳入生殖保健的主流,包括男性参与生殖保健、护理质量、青少年需要和某些群体容易感染艾滋病毒。尽管方法各不相同,但所有各类干预措施都面对同样的关注,即过早性行为的危险;早期性关系和怀孕的危险;获得早婚方面的咨询;两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男子进一步承担家庭责任。捐助机构还支持通过大众媒体和面向青少年的研讨会组织关于性传播疾病、艾滋病毒/艾滋病风险的宣传运动。为了确保受传染和受影响的受害者得到适当护理,已经创造了一种有利的社会和法律环境,以对付性病和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

计划生育方案将生育率从1990年之前的每对妇女5.6个子女减至2003年的2.6个。通过全国计划生育协调委员会提供的广泛的计划生育服务网纳入了综合服务保健所(全部6 600个村庄都有综合保健所)。政府在管理人口规模和增长方面的政策目标是到2010-2015年将生育率降至更替率上。人们认识到,贫穷、疾病和无知以及家庭人口多是人口素质低的主要原因。因此,政府决定提高人口质量,方法是通过计划生育、创造和扩大工作机会以使职业妇女和男子提高人均收入、加强保健服务、降低婴儿和产妇死亡率、通过义务基础教育提高就学和入学率(从九年制改为十二年制)。

印度尼西亚在计划生育方案中取得的成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这一方案由于降低了总和生育率,为降低其人口增长速度立下了汗马功劳。在1967-1970年间,总和生育率为5.6,1995-1997年间几乎减少了一半。目前的总和生育率为 2.6(2002年,SDKI)。但是,人们意识到,男子参与计划生育的程度仍然非常低。1987年的避孕普及率为48%,1997年增至57%,2003年增至60.3%。但是,约0.4%的男性进行了输精管结扎。因此,设计和执行特别方案,就是为了提高男性的参与率,以便在计划生育中实现男女平等。

2002年调查表明,使用避孕药具的已婚妇女(未满足的需要)仍然非常多,约为8.6%,与1997年相似(9%)。这主要是由于男女均得不到所需信息和男子不参与计划生育以及在产后期间男女都得不到计划生育指导。

1997年数据表明,印度尼西亚妇女生殖系统感染的发病率仍然很高。在首都雅加达北部地区进行了一项案例研究。结果发现,调查的312名妇女(计划生育客户)中有24.7%的生殖系统受到感染;10.3%是由寄生虫感染的,5.4%是由生殖器官疾病(淋病)感染的。研究成果警告官员们注意,家庭主妇正面临着性传播疾病的风险,因此指出,需要将性病知识和服务纳入计划生育和产妇保健方案。但是,这一努力遇到了许多挑战,即缺乏保健提供者和社会文化限制因素阻碍了感染上影响生育功能的性/生殖器官疾病的人得到彻底治疗。

印度尼西亚的第一例艾滋病毒病例是在1989年发现的,此后,艾滋病毒病例在1995年之后开始增多。从此受艾滋病毒影响的献血者从1994年的每10万献血者3例增至1998年的每10万献血者4例,随后又攀升到1999年的每10万人16例(10年里增长了八倍)。2000年,艾滋病毒的感染率发生了重大变化,最初商业性工作者所占比率最高。对印度尼西亚西部地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在廖内省丹戎巴来卡里摩县,1995/1996年只发现了1%艾滋病毒/艾滋病,但2000年的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病率增至8%以上。在东部的伊里安查亚省,发病率约为26.5%,首都雅加达市和西爪洼为5.5%左右。同年,几乎所有的印度尼西亚省份都报告了其各自地区的艾滋病毒病例。1999年,一个新现象已经明朗,当时在共用注射器的麻醉品和药物上瘾者中查出了艾滋病毒病例。在首都雅加达市,2000年的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为40%,2001年增至48%。可以指出,从1996年至2002年,病例几乎增长了17.5%。1996年发现,只有2.5%的艾滋病病人是麻醉品/毒品使用者。2002年,这一数字几乎猛增至20%。发现20至29岁人中有最大的两个艾滋病毒阳性/艾滋病病例的年龄组。从收集到的所有数据来看,受艾滋病毒影响的男性比女性多。未来的趋势表明,由于未保护的性接触数量增多以及吸毒者共用注射器,今后五年的艾滋病毒感染病例将增多。截至2003年12月30日的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数量为4 091例:分别为2 720个艾滋病毒感染者,1 371个艾滋病感染者,其中479人已经去世。

印度尼西亚政府自第一个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出现以来就郑重承诺要预防和打击这种疾病的流行和蔓延。为了提高公众对艾滋病毒/艾滋病的致命影响的认识,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开展了几项运动:大众媒体宣传、讲习班、研讨会、互动式对话等。政府通过1994年总统令,建立了由各个部会和政府机构代表组成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全国委员会。在省县两级也建立了类似的委员会,由地方政府各自的负责人担任主席。该委员会和各个相关的部门也根据各自的任务和职能设立了艾滋病问题工作组。各个宗教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组织都通过指导、信息、教育和宣传、教育、培训、提供药物和治疗积极参加了预防措施。通过国际、区域和双边协作以及与以下组织的合作提供了技术援助和资金:卫生组织、艾滋病规划署、儿童基金会、人口基金、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亚银和其他组织。人民福利统筹部长于1994年推出了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国家战略,主要目的是动员社会参与打击和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全国行动,并在提供医疗和服务时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编制了“信息、教育和宣传”专用材料,并用来深化全国的宣传运动。2003年,此项战略得到修改,以应对这种病毒和有关疾病的发病率越来越高,以及对应用最新、最有效的医疗手段这一需要做出反应。

印度尼西亚政府必须解决的其他问题与城乡地区的年轻一代非法贩运和使用麻醉品和药物有关。政府对此进行了认真考虑,并且出台了以下措施以对付这种局面:

(a)批准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b)关于麻醉品的1997年第22号法令;

(c)建立国家麻醉品管理局;

(d)司法和人权部建立药品和麻醉品管理总局;以及

(e)为麻醉品和药物滥用方面的罪犯建立特别监狱。

妇女权力部的任务是在预防非法使用麻醉品中同妇女组织、社区组织和其他相关方面协调及合作;通过信息、教育和宣传战略传播信息;促进管制和执行麻醉品法律以及促进媒体的作用。

扩大保健基础设施,包括增加医生、牙医、护士、辅助医务人员和助产士的人数,成为提高妇女、儿童及其家庭健康水平的关键。但是,1997-1998年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致使这种服务和设施被大幅度削减,对穷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产生了不利影响。为了消除这个问题,政府推出了保健方案包括在内的社会安全网方案。该社会安全网方案通过政府的保健中心和医院为穷人提供免费保健服务,并向贫困村的五岁以下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提供补充食品。对贫困地区的保健人员给予了特别鼓励,政府重新建立了全国食品和营养监督系统,以提供营养需要的预警服务,特别是粮食减产地区提供这种服务。

第13条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和福利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领取家庭津贴的权利;

(b)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c)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担任政府公务员的妇女和男子都有权按照其在官僚机构的级别和职位领取家庭津贴,但配偶也在同一个部门/办公室工作的公务员除外。这种情况由夫妻自己决定谁将有资格领取家庭津贴。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家庭都选择收入较多的一方领取家庭津贴,这不一定是指丈夫,因为家庭津贴的金额也在薪金中占一定的百分比。提供给公务员的另一种福利是没有性别歧视的保健/医疗保险,最多包括两次分娩的费用。但是,在私营部门,政府还不能对所有私营企业执行这些规定,尽管自1977年以来印度尼西亚颁布了工人的社会保障计划(Jamsostek)并且批准了劳工组织的所有核心公约。因此,政府,特别是劳工部和妇女权力部与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工会、雇主联盟和女工权利妇女倡导者协会密切合作,制订就业机会均等指导原则,以加快国际劳工标准的充分执行。同样,对于在私营公司工作的人来说,每个工人,包括其家庭成员都有权从社会保障计划中得到好处。雇主也必须为每个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福利设施。

妇女有权为了任何目的申请银行贷款,包括抵押、开立银行账户以及在未经其丈夫或其他家庭成员同意的情况下与商业伙伴进行交易。妇女参与社会生活,包括参加休闲、体育和娱乐活动方面没有法律限制。妇女能够独立领取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

目前,政府通过工作领域平等问题部门间工作组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除其他之外,努力协调法规和条例,以改善妇女获得社会福利支助、银行贷款和信贷的渠道和机会。

第14条农村妇女与贫穷

A.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B.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充分参与积极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b)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e)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f)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g)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印度尼西亚在审查期内的状况体现了多层面危机一词的全部含义和深度。减贫工作已经开展了三十多年。这些工作的结果如下:

年份

1996

1999

2002

2003

11.3%

23.4%

18.2%

17.4%

尽管这场危机对所有人口部分产生了严重影响,但其最恶劣的影响在妇女和儿童中最明显。在许多情况下,这场危机剥夺了妇女担任家庭主要收入提供者的角色。印度尼西亚政府在努力减贫的同时,充分认识到妇女是社会中最易受害的群体。所有努力都是在通过私营公司,包括私人银行的经济资源调集的发展支助框架内进行的。赋予妇女权力的努力,特别是在经济领域被视为提高妇女生活质量的所有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按照1995年哥本哈根社发首脑会议的《宣言和行动纲领》,印度尼西亚为了降低大都落在农村地区妇女身上的贫穷发生率,已经做了工作。通过1998年总统令,政府提出了“消灭贫穷综合运动”方案或Gerdu Taskin(Gerakan Terpadu Pengentasan Kemiskinan)。为了配合这种新办法,1999年,人民福利和减缓贫穷统筹部长制订了减缓贫穷计划,采用繁荣办法并将人放在这种办法的核心位置上,而不是强调经济增长。在这种新办法中,政府与民间社会组织、专业组织、大学以及贫困家庭合作,发起了消灭贫穷运动。

政府阐述的主要战略有:(一)方案不仅着重于行业和如何改进它们,而且着重于赋予人民和家庭权力;(二)承认国家的社会文化多样性,新的发展方案围绕着权力下放进程;以及(三)鼓励利益有关者建立独立网络的发展方案。

过去,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所采取的措施主要着眼于经济,特别是宏观经济增长,政策集中并且做表面文章,而社区基本上被视为发展的客体,贫穷的多个层面,特别是社会文化方面普遍遭到忽视。因此,2002年,改革后的政府建立了协调小组,负责制订新的消灭贫穷政策,随后建立了执行此项新政策的消除贫穷委员会。

2003年的新政策是一项多学科的综合政策,含有按照以下方针的新的减贫办法和战略:(a)扩大宏观经济复苏、善政和加强公共服务中所蕴含的机会;(b)通过进一步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决策进程,赋予社区权力;(c)通过向穷人提供支付得起的教育、保健、食品和住房,进行能力建设和改善生活条件;(d)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对穷人、残疾人、社会冲突受害者和被裁减人员给予优先注意。

2000-2003年印度尼西亚做出了几项努力,以提高妇女在国民经济中的生活质量。为了赋予城乡地区小型妇女企业家权力,妇女权力部、全国合作社理事会、印度尼西亚女企业家协会、联合利华公司(一家私人公司)、印度尼西亚银行和MANDIRI基金会签署了一项谅解备忘录,以支持经营小型企业的妇女并帮助她们获得贷款和信贷。此项谅解备忘录也提供了技术培训,以扩大技能范围,包括营销和企业促进的技能。

其他措施旨在:

(a)激活信贷和金融计划,如北京会议之前便出台的Takesra和Kukesra。尽管这些制度与计划生育挂钩,但它们帮助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妇女提高了收入。

(b)通过赋予社区权力战略来执行政府的减贫战略。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印度尼西亚在实施各种方案,以执行已在执行的1993年欠发达村庄总统令和合伙制商业发展信贷计划。

(c)改善中小型企业的商业环境。为此目的,1995年颁布了第9号法令。此项法律维护商业活动、公平竞争力和产品多样化中的两性平等和公正。

(d)为了赋予经济权力提供其他支助方案,如农业部提供信贷和社会福利部建立联合学习小组;家庭福利运动开展创收活动以及妇女权力部与银行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协调繁荣家庭方案。

(e)执行社会安全网方案,特别注意确保妇女平等参与;

(f)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现有的社会保障基金Jamsostek,此项基金设立之初只面向被解雇的工人,基于的是一项性别陈规定型观念:被解雇的工人全是男性。

(g)让更多的妇女参加KUD(村庄合作单位),让更多的女农民参加KUT(农业合作社)。

民间社会组织进行了面向小型企业妇女的各种赋予权力活动。这些民间社会组织有Pusat Pengembangan Sumber Daya Wanita(妇女资源开发中心)、Bina Swadaya、Bina Kesuma、Solidaritas perempuan和其他妇女组织。提供的一些方案如下:

(a)在创收活动中进行培训,如对依赖于家庭工业的妇女进行技能培训以及增强其获得营运资本信贷的渠道;

(b)举办研讨会、讲习班和培训班,提供可能获得金融和其他经济资源的信息和程序;

(c)在贫穷的城乡地区建立妇女合作社,以便增强妇女的社会经济活动。

在1997年危机之前,政府为了消灭贫穷推行了几项对性别问题具有敏感认识的政策和方案,如:

a.提供低利率贷款和补贴化肥,以维护农民的购买力,这成功地提高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男女农民的实际收入;

b.提高UMR(地区最低工资),这也成功地提高了工人的购买力并增强了国内市场的实力;

c.为小型企业提供信贷;

d.扩大合作社;

e.推出特别的财政政策;

f.关于最不发达村庄发展的总统令特别强调社会、教育和保健服务、增加商业机会,包括提供住户信贷,以帮助这些村庄里最穷的人。

该总统令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最不发达村庄的生活水平,包括为家庭创收活动进行能力建设以及为在校儿童提供补充食品以提高其营养状况,最终提高其健康水平和受教育程度。除了着重于农业地区的妇女之外,政府还对住在林区的妇女给予注意,林区几乎覆盖了印度尼西亚全部岛屿的三分之一。为了使森林环境产生收入,政府对林区的妇女进行培训,以便她们能够以经济手段开展生产活动,如养峰酿蜜、养蚕制造天然丝以及鼓励种植草本植物。

第15条在法律面前平等

(a)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b)缔约各国应在公务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c)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d)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1945年宪法》第27条保障,每个公民在法律和政府面前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公民都必须没有任何区别地全力维护法律和尊重政府。同时,1999年第39号《人权法》第3条第2款也载有此项原则。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也铭刻在许多法律和政府政策中。近年来,社会的各个部分日益关注和要求加快民主化、执法和法律改革的进程。

《民事法典》规定,所有成年人不分男女都拥有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所以,每个成年人自己都拥有签订合同或协议无需其他人关注的法律行为能力。有关财产管理,已婚夫妇拥有平等的缔结合同权利。在旅行和选择居住地和居所方面,男女拥有平等的权利。

显然,如果结了婚,妇女在处理这些事务时将首先要同其配偶商量,同样,已婚男子也将先同其妻子商量,然后再做出最后决定。这实际上反映了其婚姻基础是相互尊重和相互敬重,因此其决定也应该以相互同意为基础。意见不一致或有争议应该和气地解决。但是,如果他们不能私自解决这种问题,他们可以请第三方,通常是父母成为调解人。只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他们才会对簿公堂。

妇女被给予了与男子平等的进行任何交易,包括买卖租赁及与财产及不动产有关的其他活动的权利。由于商业法律和条例不对妇女区别对待,妇女可以建立公司,充当商业伙伴并在任何类别的业务中及在所有各级职位上担任行政职务。

妇女被给予与男子平等的参与司法程序各个阶段的权利。妇女能够担任检察官、律师和法官,并且参加所有法院,即一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最高上诉法院)的审议。妇女还被给予了独立诉讼和充当证人的平等权利。

有关获得法律服务,男女被给予了寻求律师意见和任命律师、向警方和其他法律机构报告犯罪情况和其他事项的平等权利和同等机会。印度尼西亚向贫穷的嫌疑人,特别是可能被监禁15年或15年以上的嫌疑人提供免费的法律顾问(根据1981年第8号《刑事诉讼法典》)。

第16条婚姻和家庭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f)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g)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1974年第1号《婚姻法》通过承认以下各方面,确认已经表现出来的男女平等:

(a)男女拥有平等的缔婚权利;

(b)男女受到最低结婚年龄要求的保护;

(c)如果新郎或新娘不满19岁,男女应得到父母的同意并对联姻(作为新郎和新娘)表示同意;

(d)结婚后,夫妻都有从事所有交易的法律行为能力;

(e)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f)解除婚约必须由法院裁定并且出于法律规定的理由。建议对于强迫18岁以下儿童结婚的个人进行法律制裁。

自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来,妇女活动家以及政府、妇女权力部、宗教部和司法部一直在认真审查1974年第1号《婚姻法》。审查基于的事实是:婚姻法中的某些条款对妇女具有歧视性,特别是在家庭责任和两性分工方面。审查证实了妇女在私人领域所处的男女定型处境——通常男子被视为一家之主,妇女自然被赋予了管理家务和照顾子女的责任。此次审查得出结论,需要修订认定丈夫为一家之主和妻子为一家之主妇的第31(3)条。建议妇女在担任一家之主方面拥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这样就不会再次肯定家庭中的男女定型角色。有关允许丈夫出于以下原因实行多妻制的第4 (2)条:(1)配偶没有履行妻子责任的能力;(2)妻子身体残疾或身患某种不治之症;或(3)妻子没有生育能力,有人强烈建议,该条款应得到彻底修正,因为它被视为一项歧视性非常强的法律规定。

从法律上,已婚妇女能够选择保留其婚前姓氏或采用丈夫姓氏。在这个事项上没有法律规章制度。事实上,没有法律要求公民必须拥有姓氏。儿童都取名登记在出生证明上。一些人将父姓加在名后作为姓。某些族群有氏族姓便被当作姓,如北苏门答腊的巴塔克、北苏拉威西的马纳多和马鲁古的安汶。

男女均被给予同等的缔婚权利。允许结婚的法定年龄是:女孩16岁、男孩19岁,但政府鼓励他们将结婚年龄延至女孩20岁、男孩25岁。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使他们有机会继续学业,并对婚姻责任准备得更充分和更成熟。尽管如此,早婚现象仍然风行,特别是在农村村庄和城市贫民区。有人还建议,法定结婚年龄应该类似于关于保护儿童的2002年第23号法令中建议的年龄,即规定为18岁。这是为了阻止父母强迫其子女早婚并保证儿童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学业。

“两个孩子恰恰好”计划生育运动强调,家庭在子女问题上不应该有性别取向,因为男童与女童在价值上没有真正的区别。计划生育运动也日益促进男性参与家庭生活,促进面向公众,特别是男女青年的生殖保健教育。

有关宗教与民法之间的关系,人们认识到,宗教法院有权执行《婚姻法》的条款和条例。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发生下述事情得许可离婚:

(a)犯下通奸罪或成为酗酒者、吸毒成瘾者、赌徒或是有任何其他不可救药的罪行;

(b)在未获得对方同意下,没有任何可成立的理由或因不可抗力,连续两年遗弃对方;

(c)在缔结婚约后被判五年以上徒刑;

(d)身体残疾或染上疾病,从而无法履行夫妻的义务;

(e)夫妻间经常争执、意见不一致或争吵,再也不可能作为一家人共同和平生活。

夫妻都可以提出离婚诉讼。同居不再具有合法地位。离婚双方可以再婚。

如果婚姻因离婚原因而解除,共同财产将按照有关法律处理。婚姻因离婚而解除的后果如下:

a.母亲及父亲继续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须完全以子女的利益为重。如果对子女的监管有争执,将由法院做出裁决。

b.父亲须负责与抚养和教育子女有关的所有费用。如果父亲事实上无力履行其责任,法院得判定由母亲分担子女的所述费用。

c.法院得令前夫承担支付其前妻的赡养费,和/或决定对其前妻给予某种其他形式的补偿。

按照关于保护儿童的2002年第23号法令的规定,印度尼西亚的收养子女政策所依据的原则是以子女的利益为重。此项原则意味着男女享有平等的收养子女权利。

童年订婚和童婚不具有法律效力,应该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包括制订法律,以具体规定最低结婚年龄,且必须在正式登记处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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