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度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2014 年 7 月 2 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其第 1219 和第 1220 次会议上(见 CEDAW/C/SR.1219 和 1220 )审议了印度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IND/4-5 和 Corr.1 和 Add.1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 CEDAW/C/IND/Q/4-5 ,印度的答复载于 CEDAW/C/IND/Q/4-5/Add.1 。

A.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予以书面答复,并欢迎该国代表团进行口头陈述并在对话中做进一步阐释。但是,该国代表团并未就委员会口头提出的一些问题予以答复,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

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由印度妇女儿童发展部秘书 Shankar Aggarwal 领导,成员包括了来自印度内政部、外交部、卫生和家庭福利部、社会公正与赋权部及人力资源发展部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自 2007 年审议缔约国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IND/2-3 )以来在立法改革领域所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通过了以下法案:

(a) 2013 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法案;

(b) 2013 年通过了《禁止雇用掏粪工及其转业问题法案》;

(c) 2013 年通过了《国家粮食安全法》;

(d) 2013 年 通过了 《 打击在工作场所对妇女进行性骚扰(预防、禁止和矫正)法》;

(e) 2012 年通过了《保护儿童免遭性犯罪法》;以及

(f) 2009 年通过了《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改善旨在加快消除对妇女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方面所作的努力,例如:

(a) 2013 年建立了一家专为妇女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公司,以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b) 2010 年成立全国增强妇女权能特派团,旨在以统筹方式在中央和邦一级解决妇女问题;

(c) 2010 年推出英迪拉·甘地 Matritva Sahyog Yojana 产妇津贴计划。

6. 自审议前几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a) 2007 年,《残疾人权利公约》;

(b) 2011 年,《联合国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C.主要关注领域和建议

国会

7. 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对于确保全面执行《公约》的重要作用(见委员会在 2010 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其与议员关系的声明)。委员会邀请国会从当前到《公约》规定的下一个报告程序之间,采取必要措施执行本结论性意见 。

平等和不歧视

8. 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 15 条保障男女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并禁止基于性别理由的歧视。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尚无一项全面的禁止歧视法律,范围涵盖委员会关于《公约》第 2 条下缔约国核心义务的第 28 号一般性建议第 18 段明确规定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妇女行为的所有方面,以及所有交叉形式的歧视。

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制定全面的禁止歧视立法,其中禁止第 28 号一般性建议提到的基于所有理由的歧视;

(b) 保护妇女免遭多重或交叉形式的歧视,以及第 28 号一般性建议提到的基于所有理由的歧视;

(c) 列入与《公约》第 1 条和第 2 条相符的歧视妇女全面定义及男女平等原则。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致力于颁布一项法律框架,以防止和应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侵害属于边缘化种姓和社区的妇女,诸如贱民和土著妇女,并注意到 2013 年设立了关于《刑法》修正案的维尔马法官委员会,以审议法律规范目前存在的空白。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

(a) 暴力侵害妇女案件显著增长,特别是强奸、绑架和劫持,国家犯罪记录局报告的 2012 年强奸案件数量极多,自 1971 年以来增加了 902.1% ,而强奸行为仍然不受惩罚;

(b) 《刑法》中规定,在丈夫强奸妻子的情况下,若受害者年满 15 岁,则丈夫免受惩罚,该规定仍然存在;

(c) 基于种姓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包括强奸)案件激增,而国家主要官员对妇女和女童所遭性侵犯的严重犯罪性质却避重就轻;

(d) 《在册种姓和在册部落(防范暴行)法》的执行不力,对妇女犯下严重罪行的人得不到惩罚;

(e) 与嫁妆有关的死亡人数自 2008 年以来居高不下;

(f) 家庭成员“为维护名誉”而对妇女和女童犯下的罪行持续存在;

(g) 女童性别比例从 1981 年的每 1 000 名男童对 962 名女童下降至 2011 年的每 1 000 名男童对 914 名女童;

(h) 同性之间发生关系被定为犯罪( 根据最高法院对 2 013 年 Suresh Kumar Koushal 及其他人诉纳兹基金会一案 的裁决 );

( i ) 尽管对妇女泼洒硫酸的行径较少被报道,但自 2002 年以来,这种行径越来越多。

1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 落实维尔马法官委员会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建议;

(b) 即刻颁布《部族暴力(预防、管控和受害人康复)法案》,确保其中订有受害人全面赔偿制度及对性别敏感并关注受害人的诉讼程序和取证规则;

(c) 修改《刑法》(修正)法案中的强奸定义,确保按照委员会上一次结论性意见( CEDAW/C/IND/CO/3 ,第 23 段)中的要求,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扩大该法案的保护范围,覆盖所有的违禁歧视理由,并且将轮奸定义为加重情节予以更加严重的惩罚;

(d) 颁布对泼洒硫酸行径予以重罚的特定立法,监管酸性物质的买卖和分销,并开展大规模宣传,提高公众对此种行径犯罪性质的认识;

(e) 加强警方的效率,确保警察履行保护妇女和女童的职责并对其实施问责制,为各邦警方制定关于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调查及受害人和证人待遇的标准程序,确保按时提交初步案情报告;

(f) 毫不迟延地建立各个一站式危机处理中心,使遭受暴力侵害和强奸的妇女和女童能够立即免费得到医疗照顾、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庇护及其他支援服务;

(g) 为所有执法人员、医护人员和司法人员提供关于妇女权利的系统培训;

(h) 实施一种对打击性暴力立法的执行情况、效力和影响进行监督和评估的有效制度;

( i ) 正如缔约国在普遍定期审议(见 A/HRC/21/10/Add.1 )期间所接受的,通过可行性研究,力求取消对同性关系的定罪,并注意到最高法院在此方面的裁决( 2013 年 Suresh Kumar Koushal 及其他人诉纳兹基金会一案 );

(j) 采取紧急措施,以通过一项提高女童性别比例的国家行动方案;以及

(k) 拨给充分的资源,以立即执行关于暴力侵害妇女的立法,并在规定时限内建立该立法所设想的特别法庭、申诉程序和支援服务。

在边界和冲突地区暴力侵害妇女

12.委员会深感关注的是,据报道,受冲突影响地区(克什米尔、东北地区、查蒂斯加尔、奥里萨邦和安得拉邦)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发生率极高,这些行为包括强奸及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强迫失踪、杀害及酷刑和虐待。委员会尤其关注:

(a) 《武装部队(特殊权力)法》中规定,起诉安全部队人员须先得到政府授权,而且据报道,对安全部队的行为提出申诉的妇女遭打击报复的风险很高;

(b) 不时发生的族群暴力等原因导致大批妇女和女童流离失所,尤其是东北地区,这些人的居住环境恶劣,常遭遇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在迁移的各个阶段均缺乏性别敏感措施;

(c) 在古吉拉邦骚乱中幸存的妇女和女童持续遭遇边缘化和贫困,这些人生活在救援区中,条件恶劣,缺乏获得教育、医疗、就业和安全的途径,卫生、用水、交通和住房等基础设施极为落后。

(d) 缺乏为受冲突影响地区遭受性暴力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医疗、心理、法律和社会经济支助的中心;

(e) 对军火贸易的监管有限,小武器和轻武器扩散,对妇女安全造成了影响;

(f) 妇女人权维护者,特别是在冲突地区活动的妇女人权维护者,受到限制,包括筹集国际资金方面的限制,并处于监视之下;

(g) 东北各邦的和平谈判无妇女参与。

1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

(a) 按照维尔马法官委员会报告中的建议,立即对《武装部队(特殊权力)法》和相关法律程序的继续实施进行审查,在冲突地区实施特殊权力程序,并评估该程序在这些地区的实施情况;

(b) 修订和(或)撤销《武装部队(特殊权力)法》,确保武装部队人员或军警人员对妇女犯下的性暴力行为属于普通刑法的管辖范围,并在修订或撤销之前不再要求对被控犯有暴力侵害妇女罪行或其他侵犯妇女人权罪行的武装部队人员或军警人员进行起诉须先得到政府批准,且在所有未决案件中准许起诉;

(c) 修订《保护人权法》第 19 条,授权国家人权委员会调查对武装部队人员提出控告的案件,特别是暴力侵害妇女的案件;

(d) 确保安全部门受到有效监督,实施订有适当处罚规定的问责机制,为军方人员和参与安全行动的其他武装部队人员提供妇女权利系统培训,并制定和实施武装部队人员行为守则,以切实保障妇女权利得到尊重;

(e) 确保在 《部族暴力(预防、控制和受害人康复 ) 法案》颁布后立即予以 充分有效的实施;

(f)通过一项综合政策,改善在古吉拉邦暴乱中幸存的妇女和女童的生活条件,包括采取适当的经济复苏措施、发放低于贫困线卡和提供政府计划下的其他福利;加强证人保护和安全保障措施,尤其是针对生活在救援区内的妇女和女童的措施;

(g) 按照 安全理事会第 1325 ( 2000 )号决议和委员会关于预防冲突、冲突和冲突后形势下妇女问题的第 30 号一般性建议 ,确保东北各邦的妇女参与和平谈判以及参与冲突的预防、管理和解决;以及

(h) 取消对人权维护者工作的限制,例如,筹集资金的限制,并且不再对这些人员进行监视。

域外国家义务

1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冲突后地区的合作方案,例如,斯里兰卡东北部的住房项目,但令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该项目缺乏性别平等观念,且未与妇女进行磋商。委员会还关注这些基础设施项目(例如,拉克什曼普尔水坝项目)对妇女、包括尼泊尔妇女的影响。这些影响包括流离失所、失去生计、住房问题以及随后的洪灾引发的粮食安全问题。

15. 委员会重申,缔约国须确保其有效控制下的人员(包括在域外运营的国营公司)不做出违反《公约》的行为;根据委员会第 28 号和第 30 号一般性建议,缔约国的域外义务延伸至这些人侵害人权的行为,无论被侵犯人是否处于该国领土内。相应地,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立即对斯里兰卡住房项目的影响进行审查,在该项目目前和未来的执行阶段采取一种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协商方法,解决最弱势和边缘化妇女群体的需求和关切;

(b)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评估尼泊尔拉克什曼普尔水坝项目对妇女的影响,以便除其他外,防止或补偿妇女的生计和住房损失、解决粮食安全问题,以及在妇女权利受侵害时提供充分补偿。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政府战略和国家机制,包括设立妇女和儿童发展部,制定《国家妇女赋权方案》( 2010-2015 年),并通过对《国家妇女事务委员会法》的拟议修正案。但委员会继续感到关注的是,国家妇女事务委员会及各邦的委员会的业务和财务独立性有限,而且国家妇女事务委员会主席及成员的提名机制不透明,这损害了该委员会的独立性和有效履行其广泛任务的能力。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妇女和儿童发展部用于增强妇女权能的预算及各部委编列的与性别有关的预算不够充足。

1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加强国家妇女事务委员会的独立性、能力和资源,确保该委员会的组成和活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并增加妇女和儿童发展部用于增强妇女权能的预算及编列的与性别有关的预算。

暂行特别措施

18.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或许并未充分理解《公约》第 4 条第 1 款和委员会关于该主题的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所指的暂行特别措施的目的。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从来没有而且现在也没有作为必要战略的一部分而采取任何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在诸如教育或司法等妇女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加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以及促进属于宗教少数群体及在册种姓和在册部落的妇女对《公约》所涵盖各个领域的参与程度。

19.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所有相关官员熟知暂行特别措施的概念,并鼓励缔约国按照《公约》第 4 条第 1 款和委员会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采取这些措施,特别是旨在实现下列目标的措施:

(a) 增加所有各邦中学教育和高等教育中女生(包括属于地位不利群体的女生)的入学人数;以及

(b) 通过女性法官选聘定额制度及为学习法律的女学生提供特别奖学金和其他补助的办法增加司法部门的女性人数。

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维持其针对《公约》第 5 条 (a) 项和第 16 条第 1 和第 2 款所作的声明,重申其认为这与缔约国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宪法保障不符,并注意到家长制态度顽固不化,而且印度的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机构及社会结构和媒体仍然存在根深蒂固、歧视妇女的定型观念。委员会进一步关注到,缔约国境内仍然存在种种有害的传统习俗,诸如童婚、嫁妆制度、所谓的“维护名誉”的杀害、针对胎儿性别的选择性人工流产、“殉夫自焚”、“伺神女奴”和巫婆指控等。委员会特别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并未采取充分、持续和系统的行动来改变或消除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1. 委员会重申其上一次结论性意见 ( CEDAW/C/IND/CO/3, 第 11 段) , 并敦促缔约国 :

(a) 检讨其对第 5 条 (a) 项和第 16 条第 1 和第 2 款所作的声明,以期撤回这些声明;

(b) 立即开展一项全国性宣传运动并制订一项全面的战略,订出具体目标和时间表,以便遵照《公约》第 2 条 (f) 项的规定,消除家长制态度和歧视妇女的定型观念;以及

(c) 加强其针对妇女和男性的提高认识和教育工作,争取民间社会和社区领袖的参与,以消除所有有害的传统习俗,并与媒体协作,以强化妇女的正面、不含偏见和不具歧视性的形象。

贩运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打击贩运人口的部门,制定了提高认识方案,并成立了一个贩运人口问题工作队,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注的是,境内和跨境贩运人口的现象仍然猖獗,遭受贩运和性剥削的妇女和女童得不到保护和服务,并且为解决根源问题所作的努力还不够。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为打击贩运而采取突袭和救援等行动时,卖淫的妇女遭到了迫害。

2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审查《(防止)不道德贩运法》,纳入防止妇女和女童遭到贩运以及为受害人提供谋生手段和精神康复服务的规定;

(b) 推广以其他方式赚取收入的活动,培养妇女的经济潜能,提高农村居民对贩运人口风险及贩运者活动方式的认识,从而解决贩运人口问题的根源;

(c) 确保切实调查、起诉和惩治贩运者,并收集数据和建立适当机制,以及早辨识、移送、援助和支助遭受贩运者,包括外国妇女,为其提供补救措施;以及

(d) 确保遭受贩运的妇女和女童能够得到受害人和证人保护、庇护、优质医疗护理、心理咨询、以其他方式赚取收入的支助,重返教育系统和劳动市场,并能够获得适足住房和免费法律援助,无论她们是否能够或愿意为起诉贩运者作证。

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

24. 委员会注意到新政府 23 名内阁成员中有 6 名女性部长,但仍感到关注的是,妇女在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中的任职人数很低,例如:国会下院的 543 名议员中只有 62 名为女性,印度最高法院的 26 名现任法官中只有 1 名为女性。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宪法》(第 108 次修正)法案在 2010 年就提交国会审议,但迟迟不能通过。该法案试图确保妇女在国会和国家立法机构中占到 33% 的定额比例。

2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颁布《宪法》第 108 次修正法案,按照委员会上一次结论性意见( CEDAW/C/IND/CO/3 ,第 43 段)中的建议,在各邦和中央立法机构中为女性候选人保留至少 33% 的席位,并确保各政党增加其各级决策机构中的妇女任职人数;以及

(b) 创造一个有利于妇女参与所有民主进程(包括选举)的环境,特别是加强妇女对乡议会、妇女议会及地方一级的其他正式和非正式治理论坛的参与。

教育

26. 委员会注意到《儿童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为所有 6 岁至 14 岁的儿童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提供了保障,但委员会仍感到关注的是,只有 4% 的国内生产总值用于教育,患有残疾的女童和属于少数群体的女童的入学率仍然很低,而且少女的辍学率高达 64% ,使得少女特别容易受童婚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早婚、有害习俗和贫困导致女童的中学就学率和毕业率很低,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同样感到关注的是,女童易遭性骚扰和性暴力,包括在受冲突影响的地区,安全部队据报告占用了学校,导致女学生辍学。

27. 委员会重申其上一次结论性意见( CEDAW/C/IND/CO/3 ,第 31 段),呼吁缔约国为《儿童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的实施增拨资源并采取措施:

(a) 确保学校对女童给予照顾,与社区相距不远,供应可饮用水,并为女生专设洁净厕所;

(b) 解决女生的校内外安全问题,包括护送不安全地区的女生上学,切实调查和起诉对校内女生进行体罚、骚扰或性别暴力的行为;

(c) 对女童教育采取考虑到整个生命周期的方针,并确保在决策时考虑到处于不利地位和边缘化女童的特殊需要;

(d) 提高妇女和女童识字率,并为由于受冲突影响而过早离开学校 / 大学的女童实行特别方案;

(e) 致力于解决属于少数群体的女童和患有残疾的女童的入学率低、少女(包括住在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少女)的辍学率高等问题的根源,诸如性别方面的定型观念、贫困、校内性骚扰和早婚等,并制定再入学政策,使年轻妇女在怀孕生产之后能够返回学校;

(f) 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标准,禁止安全部队在受冲突影响的地区占用学校;以及

(g) 改善教育质量,为所有教师提供系统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培训,并修订课程和课本,以消除关于性别的定型观念。

就业

2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无论在农村还是城市地区,参与劳动的妇女人数正在减少,并且妇女参与的非正式经济(如农业、家庭或家务工作)未受到劳动法和其他社会保护措施的保护。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性别工资差距仍然存在,妇女工资仅为男性工资的 50%-75% ,统计数据显示,妇女仅拥有 9% 的土地。委员会进一步关注到,新颁布的《 打击在工作场所对妇女进行性骚扰法 》包括了有可能降低该法律效力的条款,如规定调解为初步措施,但该法律未包括保护家庭工作者的有效申诉制度。缔约国尚未批准 2011 年《国际劳工组织第 189 号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工作的公约》 。

2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 在正式劳动市场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增加妇女参与,缩小和消除性别工资差距,确保在工作中适用“同工同酬”和“机会平等”原则;

(b) 通过《国家家庭工人政策草案》,确保《 打击在工作场所对妇女进行性骚扰法 》的规定得到审查并适用于家庭工人;以及

(c) 批准 1996 年《国际劳工组织第 177 号关于家庭工作公约》和 2011 年《国际劳工组织第 189 号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工作的公约》,并相应地修订相关国内立法。

保健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扩大孕产妇保健服务的覆盖范围做出了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一些邦的孕产妇死亡率以及因不安全堕胎导致的死亡率居高不下,并且妇女缺乏获得安全堕胎、堕胎后护理和治疗不安全堕胎引发的并发症的优质服务的机会。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保健服务的预算拨款较少,孕产妇保健领域的差异性较大(如农村和城市之间),现代避孕方式(包括避免意外怀孕的紧急避孕措施)的可用性和可及性有限,缺乏关于生殖保健和性保健的信息和教育,部分妇女无法获得有条件的产妇津贴,缺乏全面且准确汇报孕产妇死亡率的机制。

31.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 审查生殖保健政策,使政策更具包容性,以期在缺乏优质孕产妇保健服务的各邦增加此类服务的数量;取消产妇津贴的条件限制;确保生殖保健服务(提供生殖保健信息和教育,并使信息和教育提供范围有效覆盖城市和农村地区)获得充足的筹资;

(b) 为妇女提供优质和安全的堕胎服务,包括治疗因不安全堕胎引起的并发症,通过补贴等方式提供有效且负担得起的避孕措施并增加其运用,减少以堕胎作为计划生育的方式;

(c) 制定关于准确上报孕产妇死亡的强制性政策,无论死亡发生于公共或私营保健机构、家中,还是在前往保健机构的途中;建立有效的系统以监督透明卫生保健服务的实施情况。

农村妇女

32.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阻碍妇女(特别是在册种姓或部落)继承或获得土地和其他财产的习俗和传统普遍存在。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农村妇女或偏远地区妇女难以获得保健和社会服务,难以参与社区一级的决策过程,农村妇女尤其遭受贫困、粮食不安全、缺乏自然资源、安全饮用水和信贷服务等问题的困扰。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废除阻碍妇女继承和获得土地并充分享有权利的传统做法和习俗,保障妇女的土地所有权;

(b) 加强努力,满足农村妇女的需求,并增加她们获得保健服务、教育、安全饮用水、卫生服务、良田、自然资源、信贷和创收机会的途径。

在册种姓和在册部落的妇女

34. 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由于缺乏对法律的认识、自身权利意识和获取法律援助的途径,贱民妇女和在册部落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着重重障碍。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贱民妇女和在册部落妇女在获得妇科和孕产妇保健服务方面面临着财务、文化和物理障碍,她们对出生登记程序的了解有限,体制障碍和经济困难也使她们无法进行出生登记并为其子女办理出生证。

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监测法律服务机构的可用性和效率,实施普法方案,提高贱民妇女和在册部落妇女和女童对于其可享有的法律救济的认识,对此类措施的结果进行监测。

(b) 着力开展提高公众认识的活动,采取具体措施确保贱民妇女和在册部落妇女了解出生登记和办理出生证的程序,保障其获得此类服务。

(c) 向医疗和保健专业人员提供培训,确保贱民和在册部落妇女享有由接受训练的保健人员所提供的服务。

残疾妇女

36. 委员会注意到,《残疾人权利法案》尚未在国会获得通过。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智力或精神残疾妇女可在未经本人同意或不诉诸于任何有效治疗或检查的情况下被剥夺法律能力并送往看护机构。委员会尤为关注,患有智力残疾的妇女可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实施绝育手术。委员会进一步感到关注的是,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残疾妇女的贫困率较高,无法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她们面临着多重困难,诸如难以获得公共空间和公共事业,常在公共场合遭受骚扰,并且被排除在决策过程之外。委员会同样关注的是,缺乏残疾人的分类资料,对暴力侵害残疾妇女行为的应对措施未能考虑到所造成的伤害的类型,无论是包括身体伤害、感情伤害和智力伤害。

37.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 立即颁布《残疾人权利法案》,纳入一个关于保护智力残疾妇女和女童免遭强制绝育的特别章节,废除并禁止关于拘押残疾妇女的法律,包括非自愿住院和强制绝育;

(b) 确保残疾妇女的权利被纳入关于妇女问题的国家战略和行动方案的主流,在与残疾人组织的磋商下在社区开展支助服务,加强努力为残疾妇女和女童家庭提供社会服务或保健服务支助;

(c) 促进残疾妇女和女童自身以及代表她们开展宣传;

(d) 建立一个数据库,确保定期收集以性别、年龄、残疾类别和地区分列的残疾人数据,加强数据定期分析和传播,培养开展此类行动的能力。

婚姻与家庭关系

38. 委员会注意到,由于实施了《禁止童婚法》,早婚和强迫婚姻案件数量有所减少,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对第 16 条第 2 款的声明并未撤销。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童婚现象仍极为普遍,童婚受害者须在成年后两年内向法院提交解除婚姻的请愿书。委员会同等关注的是,据报道法官通常依据《穆斯林属人法》认可未成年女童的婚姻,缔约国也尚未制定确保婚姻均进行登记的法律。

39.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 立即颁布强制所有婚姻进行登记的法律,考虑撤销针对《公约》第 16 条第 2 款的声明;

(b) 确保《禁止童婚法》无一例外地实施;

(c) 自动宣告所有童婚无效,确保《保护儿童免受性犯罪法案》也适用于童婚;

(d) 努力提高公众对于禁止童婚的认识,普及童婚对女童健康和教育的有害影响,对强迫婚姻和早婚案件进行有效调查、起诉和惩罚。

40. 委员会还感到关注的是,在缔约国有多个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制度共存,它们适用于不同的宗教群体,导致对妇女的歧视根深蒂固。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仍不愿审查未经本人提出和同意就不干涉社区私人事务的政策,也不愿撤销对《公约》第 5 条 (a) 项和第 16 条第 1 款的声明。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的是,《特别婚姻法案》的程序要求实际上阻碍了配偶(尤其是妇女)获得婚姻许可和进行婚姻登记。委员会尤为关注的是,配偶财产仍由私有财产管理制度所管理,这导致妇女无法从婚姻期间积累的财产中获得自己的份额,而且《特别婚姻法案》和《印度教婚姻法案》拟议修正案中规定的婚姻财产分配是有限且随意的。

41. 委员会重申此前的结论性意见( CEDAW/C/IND/CO/3 ,第 55 段),回顾《公约》第十六条,呼吁缔约国采取下列措施,以确保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男女平等:

(a) 确保针对不同宗教群体的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所有法律及其修正案完全遵守《公约》第 15 和第 16 条,以及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 21 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解除婚姻关系的经济影响的第 29 号一般性建议;

( b ) 审查《特别婚姻法》的适用情况,消除婚姻许可申请和婚姻登记的程序障碍 ;

( c ) 审查关于配偶财产关系的现有法律框架,根据委员会第 21 和第 29 号一般性建议,使妇女获得其在婚姻财产中的份额。

《任择议定书》和《公约》 第 20 条第 1 款的修正案

42.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并尽快接受对《公约》第 20 条第 1 款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3.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实施《公约》的各项规定。

千年发展目标与 2015 年后发展框架

44.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按照《公约》规定,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 2015 年后发展框架的所有工作中纳入性别平等观念。

宣传

45. 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持续地执行《公约》的各项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当前和下一份定期报告提交期间优先落实现有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要求缔约国以其官方语言及时向相关的各级(国家、地区和地方)国家机构、尤其是该国政府、部委、国会和司法机构宣传结论性意见,以便这些机构加以充分落实。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相关的利益攸关方合作,例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所和媒体等。委员会进一步建议,以适当形式在地方社区一级宣传结论性意见,以便其得到充分落实。此外,委员会还要求,除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之外,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相关判例。

技术援助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寻求国际援助,利用技术援助制定并实施一个全面方案,以便执行上述建议以及《公约》。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系统的专门机构和方案合作。

批准其他条约

4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加入 9 份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 ,使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有更多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缔约国尚未加入的以下文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和《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8.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两年之内提交关于实施上述建议第 11(a) 和 (e)-(h) 段和第 13 (a) 、 (d) 和 (f)-(h) 段所采取措施的书面材料。

编写下一份报告

49. 委员会邀请缔约国于 2018 年 7 月提交第六次定期报告。

50.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