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PER/CO/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General

29 April201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第一〇七届会议通过的关于秘鲁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13年3月11日至28日)

1.委员会在2013年3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2964和第2965次会议(CCPR/C/SR.2964和2965)上审议了秘鲁的第五次定期报告(CCPR/C/PER/5)。委员会在2013年3月27日举行的第2975次会议(CCPR/C/SR.2975)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秘鲁提交的第五次定期报告以及报告所载的资料表示欢迎。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举行了有建设性的对话,商讨了报告所涉期内缔约国为落实《公约》条款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单(CCPR/C/PER/Q/5)作出的(经代表团口头补充的)书面答复(CCPR/C/PER/Q/5/Add.1),并感谢向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2年9月26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2008年1月30日;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06年9月14日;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005年9月14日。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以下立法措施和其他措施:

2012年12月13日通过《残疾人一般法》(第29973号);

2007年3月12日通过《男女机会均等法》(第28983号)

2005年7月20日通过《全面赔偿计划》(第28592号法);

通过第29809号法自2011年12月5日起在司法和人权部内设立人权和诉诸司法事务部。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委员会根据个人申诉程序通过的《意见》改善了后续行动框架并采取了措施,但委员会对上述《意见》目前执行度不足的状况感到关切(第二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大努力,充分落实《意见》中所载的所有建议,委员会在《意见》中,根据《任择议定书》认定缔约国存在违反《公约》的行为。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继续与其特别报告员接触,以便就《意见》采取后续行动。

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关于《国家人权计划》草稿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该计划仍在审议之中(第二条)。

缔约国应加快通过一个全面的《国家人权计划》,并确保该计划能够适足有效地处理民间社会、委员会本身和其他人权机制提出的问题。缔约国还应确保该计划一经通过可以得到有效执行,包括划拨充足的人力和物质资源,以及设立监督和问责机制,让所有部门的民间社会代表都参与其中。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种族歧视采取的措施,但对土著人民和非洲后裔仍然遭到歧视的状况感到关切(第二、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防止和根除对土著人民和非洲后裔的歧视,包括广泛开展教育活动和提高认识的活动,促进宽容和尊重多样性的态度。缔约国应确保反映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不歧视原则相关义务的法律条款得到有效执行。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对此类歧视行为进行调查,确保受害者得到赔偿。

8.有报告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因为他们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遭受了歧视和暴力行为,委员会对此感到关切(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明确、正式地申明,它不容忍以任何形式对同性恋、双性恋或变性的社会污辱,也不容忍因为他人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以任何形式歧视和暴力侵害这些人。缔约国还应修订法律,以期禁止以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为由歧视他人。缔约国应向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变性者提供有效保护,并确保调查、起诉和惩处任何以受害者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为动机的暴力行为。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男女平等而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进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共部门决策岗位上的妇女代表人数不足(第二、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全国各地都切实实现男女平等,必要时可采取适当的临时特殊措施。特别是,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增加公共部门决策岗位上的妇女代表人数。缔约国还应制订战略,打击对妇女角色的定型观念,包括使民众敏感地认识到确保妇女享有各项权利的必要性。

10. 委员会注意到为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采取的措施,但仍感关切的是,这一现象仍然顽固存在(《公约》第三、第六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的行为,包括确保有效执行现行相关法律和政策框架。缔约国应通过立法将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定为犯罪。缔约国还应为受害者发起申诉提供便利;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的保护手段,包括确保全国各地都有足够数量的庇护所。

11.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作出了努力,调查1980至2000年武装冲突期间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也承认缔约国在这方面遇到了障碍,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定罪的案件少,无罪开释的案件多;

在冲突期间,女性性暴力受害者难以报告案件,且在这方面开展的调查数量很少,没有判刑;

挖掘、检验遗体并将其归还受害者近亲的进程进展缓慢;

国家刑事法院规定,侵犯人权的证据必须是直接的和有案可查的证据,从而排除了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证词;

有报告称,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并未充分配合调查;

代表团提供的资料显示,并未要求参与武装行动的各支安全部队汇报展开行动的方式;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样做的目的可能是为了确保侵犯人权的行为不会受到惩罚(第二、第六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加倍努力,确保1980至2000年武装冲突期间犯下的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包括那些涉及性暴力的行为,不会逃脱惩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加快司法调查以及挖掘、检验遗体并将其归还受害者近亲的进程。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重新审视针对侵犯行为的取证标准,敦促缔约国确保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充分配合调查并不加拖延地将所有可用资料提供给发出请求的部门。缔约国还应规定,冲突期间不汇报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12.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付出了努力,为1980至2000年间的武装冲突进行相关赔偿,特别是设立了《全面赔偿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计划迟迟未能执行;且经济赔偿方案并未覆盖所有酷刑或性虐待受害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确定和查明经济赔偿方案受益人的进程在第051-2011-PCM号最高法令得到执行后已于2011年12月31日结束(第二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确保1980至2000年间武装冲突的所有受害者,包括所有酷刑和性虐待受害者,都能得到赔偿。缔约国还应确保作出适足赔偿,且重新开放确定和查明经济赔偿方案受益人的进程,以便冲突的所有受害者都能得到经济赔偿。

1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2年对1996年至2000年间2,000多名妇女遭强制绝育一事重新开始调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已过去多年,受害者仍然没有得到赔偿,责任人也未受到惩罚(第二、第三和第七条)。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快调查;向负责调查的机构划拨足够的经济、人力和技术资源;确保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予以充分惩处;确保所有受害者都能立即收到适足形式的赔偿。

14. 委员会忆及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O/70/PER,第20段),对以下事项表示关切:与堕胎相关的孕产妇死亡率高;因强奸或乱伦而堕胎仍然是非法行为;缺少国家规程对治疗性堕胎作出规定。委员会还对农村地区孕产妇的高死亡率和青少年的高怀孕率感到关切。此外,委员会对宪法法院通过了禁止免费发放紧急口服避孕药的决定感到遗憾(第二、第三、第六、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审议堕胎方面的法律,并规定,强奸或乱伦导致的怀孕也属于可以堕胎的例外情况;

迅速通过一个国家规程,对治疗性堕胎作出规定;

加大努力,降低青少年怀孕率和孕产妇死亡率,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并确保全国所有地区都提供适足的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包括紧急口服避孕药;

在正式层面(学校和大学)和非正式层面(大众媒体)增加有关使用避孕措施重要性和性保健与生殖保健权利的教育方案和提高认识方案,并确保这些方案得到有效执行。

1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频频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并克减《公约》所载的权利,甚至是与社会抗议有关的权利,而克减权本应只在真正的特殊情况下使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指控称,紧急状态期间发生了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例如任意拘留、杀害和酷刑。委员会就此感到遗憾的是,对实行克减时采取的具体措施,缔约国没有提供相关详实资料(第四、第六、第七和第九条)。

缔约国应限制紧急状态的使用,并确保严格尊重《公约》所载的各项人权,确保全面遵守《公约》第四条列明的所有条件。缔约国还应确保在紧急状态期间犯下的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报告得到迅速和有效的调查,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16.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执法官员和安全部队成员在社会抗议中过度和不相称地使用了武力,包括使用了致命武器,在有些情况下造成了人员伤亡(第六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继续采取措施,有效防止和根除执法官员和安全部队成员过度使用武力的现象,包括加强和提供定期人权培训,特别着重于不使用武力和枪支的执法方式。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得到迅速、公正和有效调查,将责任人绳之以法。

1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申明,即关于侵犯人权行为、危害人类罪和其他国际犯罪的调查一律属于民事法院管辖的范围。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显示,第1095号法令可能针对过度使用武力案件或侵犯人权行为案件扩大军事管辖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第1094号和第1095号法令所规定的“敌对群体”定义过广,有可能被解释为包括参与示威或社会运动的个人,因此对人们享有《公约》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所载的人权造成了不利影响和遏制作用(第二、第六、第七、第十九和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议第1094号和第1095号法令,使它们符合该国依照《公约》承担的人权义务,并确保侵犯人权的行为不由军事法庭管辖,与缔约国的解释相符。

1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那些没有达到国际难民定义,但若被驱逐出缔约国领土有丧生、遭到酷刑或虐待的真实风险的移徙者,没有一个保护他们的法律框架(第六和第七条)。

缔约国应通过并实施法律,确保在处理那些难民定义没有涵盖但涉及死亡、酷刑或虐待危险的案件时尊重不驱回原则,并确保从事移徙控制工作的官员接受适当培训,特别是在北部边境区域。

19.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仍然有指控称,存在国家官员施行酷刑和虐待的情况,且在调查中酷刑有时会被当作“伤害罪”等其他罪名。委员会注意到,已有法律草案授权监察员办公室作为符合《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宗旨的国家预防机制。但委员会遗憾的是,这一机制尚未建立(第七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防止和根除酷刑和虐待行为,包括加强对执法和安全官员的人权培训。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酷刑或虐待指控得到迅速、彻底和独立的调查;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受害者得到适足赔偿,包括保健和康复服务。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参与酷刑和其他虐待案件的取证和调查工作的法官、检察官、保健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接受有关《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和有关酷刑和虐待的国际标准的适足培训,特别着重于培训如何对酷刑事件进行适当分类。缔约国还应加快采取必要法律措施,按照《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规定成立一个独立的国家预防机制,并确保为该机制配备适足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其有效运作。

2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打击贩运人口、强迫劳动和家政奴役行为,缔约国代表团也作出承诺,要遵守当代形式奴役包括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A/HRC/18/30/Add.2),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此类行为在缔约国仍然顽固存在(第八条)。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通过确保有效执行现行相关法律和政策框架等方式,防止和根除贩运人口、强迫劳动和家政奴役行为。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立法措施,确保按照《公约》第八条禁止和惩处强迫劳动和家政奴役行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对此类行为的指控进行彻底调查、将责任人绳之以法,让受害人得到妥善照料、免费法律援助及赔偿,包括康复服务。

21.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已经采取和规划了一些措施,拘留场所过度拥挤的情况仍然非常严重,拘留条件仍然很差,尤其是安全条件和医疗条件。委员会忆及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O/70/PER,第14段),对Yanamayo监狱和Challapalca监狱(尤其是后者)的条件仍感关切(第十条)。

缔约国应加快努力,按照《公约》和《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规定,通过采用非监禁办法等方式,缓解拘留场所的过度拥挤状况,并改善拘留条件,特别是安全条件和医疗条件。委员会忆及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考虑关闭Yanamayo监狱和Challapalca监狱。

22. 委员会对报告的暴力侵害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行为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国家法律仍将诽谤定为犯罪,这是对人们行使言论自由及获取多元信息的威胁(第九、第十四和第十九条)。

委员会忆及其关于见解和言论自由的第34 (2011)号一般性意见以及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CPR/CO/70/PER,第16段),建议缔约国充分保障一切形式的见解或言论自由权。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对报告的攻击或暴力侵害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行为展开有效调查,并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考虑按照议会的提议,通过立法,不再将诽谤定为犯罪。

23. 委员会对该国童工率居高不下感到关切(第八和第二十四条)。

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在全国各地有效执行旨在禁止童工的现行政策和法律。缔约国应确保切实调查、起诉和惩处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并记录关于童工现象的可靠统计数据。

24. 委员会对《土著或原住民事先磋商权利法》(第29785)号法得到通过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仍然不确定,哪些土著社区将有资格参与磋商。委员会注意到,第29785号法规定,在将土著人民迁出其土地之前,以及在储存或处理危险材料之前,都必须征得事先同意,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在施行严重影响或妨碍土著社区具有重要文化意义的经济活动的措施之前,要征得这些社区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第二十七条)。

缔约国的现行法律框架规定,涉及影响土著社区权利的项目决策要经过土著社区的知情事先同意,缔约国应确保以符合《公约》第二十七条的方式执行这一法律框架,包括确保所有受影响的土著社区参与相关磋商进程,并对这些社区的意见予以适当考虑。缔约国还应确保,在施行严重影响或妨碍土著社区具有重要文化意义的经济活动的措施之前,要得到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

25. 缔约国应广泛宣传《公约》、《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次定期报告的内容、缔约国对委员会所拟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次结论性意见,以便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主管机构、在该国运作的民间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将报告和结论性意见译入缔约国的所有官方语言。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第六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进行广泛磋商。

26.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供相关资料,说明该国执行上文第11、第16和第20段所载委员会建议的情况。

2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定于2018年3月28日提交到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实的最新资料,说明委员会所有建议的相关情况和《公约》的整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