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代表大会次数

男代表

出席人数

女代表

出席人数

出席

总人数

星期日1425年伊斯兰教历元月7日

356

25,600

1,621

27,221

星期一1425年伊斯兰教历元月8日

357

49,236

6,411

55,597

星期二1425年伊斯兰教历元月9日

357

57,460

9,083

66,543

星期三1425年伊斯兰教历元月10日

357

61,634

8,875

70,509

星期四1425年伊斯兰教历元月11日

357

73,950

7,050

45,000

星期五1425年伊斯兰教历元月12日

357

1,013

185

1,198

星期六1425年伊斯兰教历元月13日

357

59,745

13,225

72,970

星期日1425年伊斯兰教历元月14日

357

55,877

9,560

65,437

星期一1425年伊斯兰教历元月15日

357

45,673

8,663

63,336

星期二1425年伊斯兰教历元月16日

357

48,784

8,914

57,698

星期三1425年伊斯兰教历元月17日

357

44,977

9,289

54,266

星期四1425年伊斯兰教历元月18日

357

33,275

5,959

39,234

星期五1425年伊斯兰教历元月19日

357

2,512

83

2,595

星期六1425年伊斯兰教历元月20日

357

9,054

1,168

20,722

表B

基层人民代表大会1996年第二届常会期间男女代表出席情况

日期

代表大会次数

男代表

出席人数

女代表

出席人数

出席

总人数

星期三1426年伊斯兰教历元月1日

374

12,519

580

13,099

星期四1426年伊斯兰教历元月2日

374

23,728

2,518

26,246

星期五1426年伊斯兰教历元月3日

374

913

116

1,029

星期六1426年伊斯兰教历元月4日

380

184,992

9,884

194,876

星期日1426年伊斯兰教历元月5日

380

277,093

33,792

310,885

星期一1426年伊斯兰教历元月6日

380

322,793

37,954

360,747

星期二1426年伊斯兰教历元月7日

380

351,049

47,389

398,438

星期三1426年伊斯兰教历元月8日

380

303,423

39,554

342,977

星期四1426年伊斯兰教历元月9日

380

112,867

22,950

135,817

星期五1426年伊斯兰教历元月10日

380

-

-

-

星期六1426年伊斯兰教历元月11日

380

28,548

1,483

30,031

星期日1426年伊斯兰教历元月12日

380

6,950

710

7,660

全国人民大会下面设立了妇女工作组,以便对妇女问题、提高妇女地位和激发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的进程给予注意。反过来,这些工作组形成了一个专家委员会小组(处理学术事务、新闻、社会、法律、科学和军事事务、复员和培训),以确保妇女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不同领域里得到发展。

利比亚妇女担任了各种领导职务,包括:

-全国人民大会妇女事务助理秘书(相当于议会副发言人);

-全国人民新闻、文化和群众动员委员会秘书(相当于新闻和文化部长一职);

-司局主任或负责人;

-行政部门负责人;

-监督员和监测员。

下文表1显示利比亚妇女担任领导职务的情况。

表1

利比亚妇女担任领导职务的情况

1980年

1984年

领导职务

总数

妇女

百分比

总数

妇女

百分比

秘书和助理秘书

279

5

1.8

1,032

21

2.0

司局主任和负责人

974

22

2.4

2,407

13

0.5

行政部门负责人

659

30

4.6

1,090

29

2.7

私营部门主任

-

-

-

1,994

7

0.4

监督员和监测员

5,790

142

2.5

8,045

143

1.8

共计

7,702

199

2.6

14,568

213

1.5

数据表明,利比亚妇女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数已经减少;但减少不归咎于该领域里男女区别对待或立法制订方面的任何缺陷。相反,这种情况应归咎于这一事实:利比亚妇女长期生活在深受殖民主义和反革命联盟造成的整体落后的后果之害的社会里,此外,还应归咎于以下事实:男性统治女性是殖民主义和落后时期盛行的习俗和传统下的公认权利。结果,妇女生活远离社会,其作用完全处于边缘地位。这样,与其他国家妇女拥有的机会的时间相比,利比亚妇女只能在短时间内发展并充分融入社会。

尽管时间短,但利比亚妇女开始介入许多不同的活动领域并证明了她们的价值和能力。她们成为公共和政治生活所涉的21个家庭合作社和各种职业组织的成员,如妇女联合会、工会和专业团体,通过这些机构她们发挥了重要的领导作用。此外,她们还在家庭合作社和志愿协会中发挥了作用,这些机构在社会发展和进步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根据统计资料,利比亚妇女充分参与妇女慈善会,如设在的黎波里区的利比亚家庭福利会和利比亚助产士母婴护理协会。

第8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和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对第8条的答复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对鼓励妇女在外交团中工作并代表祖国出国给予高度重视。因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她们担任外交职务,在设在国外的人民办事处工作,并参加联合国大会及其专门机构届会和各个国际及区域组织举行的大会、会议及研讨会。

这一鼓励举措显示了一种有意识的政治意愿:基于正确的原则,特别承认妇女在这一领域里的重要性,据此原则,男女平等是所采用的手段和办法,提高妇女地位是所要实现的重要目标,目的是实现自由而平等的社会,同时激励妇女担任较高的政治职务。

为了确保妇女在与其男同胞平等的基础上得到一流培训和培养,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成立了政治关系学院,该学院隶属于全国人民对外联络和国际合作委员会,该委员会通过举办有关国际关系领域中的工作方法的讲座,不加区别地对被外交团接纳的男女成员提供充分培养。

下文表2对比在同等级别上工作的男子人数,显示了按照级别分列的、在全国人民对外联络和国际合作委员会及全国人民团结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就阿拉伯问题和设在阿拉伯国家的人民办事处采取后续行动)工作的妇女人数。

表2

级别

男子人数

妇女人数

使馆主事

355

5

一等秘书

60

2

二等秘书

2

1

三等秘书

7

5

随员

39

16

行政官员

694

50

上述资料表明,与男子所占的百分比相比,在外交团工作的妇女所占的百分比仍然很低。但这种局面不能归咎于在担任外交职务方面的男女差别,而应归咎于妇女最近才进入这一领域的事实。

参加联合国大会连续届会的利比亚代表团包括一些妇女。表3显示了1992年第四十七届会议至1997年第五十二届会议期间利比亚妇女参加大会各届会的情况。

表3

利比亚妇女参加联合国大会届会的情况

联合国大会届会

妇女与会者人数

第四十七届会议(1992)

1

第四十八届会议(1993)

2

第四十九届会议(1994)

2

第五十届会议(1995)

1

第五十一届会议(1996)

1

第五十二届会议(1997)

2

利比亚妇女还参加妇女地位委员会会议,并在1994至1997年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成为该委员会成员期间率领阿拉伯利比亚代表团参加其会议。此外,利比亚妇女还率领主要由妇女组成的阿拉伯利比亚代表团参加了1995年九月初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率领阿拉伯利比亚代表团参加了1998年4月底在非洲经济委员会亚的斯亚贝巴总部举行的委员会会议,以纪念该委员会成立四十周年,审查非洲妇女在发展中的作用。

表4显示1994和1996年妇女参加国际会议的情况。

表4

妇女参加国际会议的情况

年份

1994

1996

会议次数

87

75

妇女参加人数

8

5

为了提供信息,应该指出的是,过去驻外高级外交职务,例如驻加纳和马耳他人民办事处秘书(大使)、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驻设在开罗的阿拉伯国家联盟代表职务和利比亚驻日内瓦代表团代办目前均由妇女担任。

第9条

1.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缔约各国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他。

2.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对第9条的答复

利比亚的立法行为反映了在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方面男女平等的原则。立法行为还表明,没有任何因素影响妇女行使这些权利,自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提交初次报告以来这些权利始终保持不变。

如果利比亚妇女与外国人结婚或如果其丈夫于婚姻存续期间某个时刻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其国籍,也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或在结婚后随从夫姓而失去其原有姓氏。由于国籍对于标志个人与其国家之间的联系和他作为其政治主体之一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民众时代人权绿皮书》规定,国籍是不能被剥夺或撤回的神圣权利。

国籍权根据与父母的血缘联系来决定。依据利比亚法律,允许未成年子女不经父亲同意用其母亲护照旅行,只要其母持有主管当局签发的的官员护照即可。

第10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 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城市或农村,在专业和职业辅导、取得学习机会和文凭等方面都有相同的条件。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培训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 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 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 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 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读写能力的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 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安排各种方案;

(g) 积级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h) 有接受特殊知识辅导的机会,以有助于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对第10条的答复

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1975年《义务教育法》强调保证男女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在完成基础教育阶段之前将教育视为免费和强制性义务,基础教育为期九年。

该法令还强调扩大教育和培训以确保所有居民区都能获得义务教育服务。此外,该法令还强调扩大教育和培训服务,以满足社会成员个人包括男子和妇女的需要,并确保课程和考试统一以及在幼儿园和基础、中等和高等教育阶段提供的师资标准和各类学校设备方面平等。

1982年,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机制)批准了新的教育结构以便重新制定教育制度,在基础和中等阶段引入与职业培训相关的技术和艺术教育,目的是满足国民经济对拥有技术和职业资格的劳动力的需要。

根据妇女能顶半边天的渐进性发展观点,而且假如妇女具有生产力、是重要的发展力量,那么利比亚妇女从教育和培训发展中获得的好处跟男子完全一样。

1970年第80号法令规定不得雇用15岁以下的少年,鼓励监护人在子女的基础教育阶段结束之前不要让其辍学。这一措施对女孩教育产生了积极影响,因为女孩在遭受过早中断学业之害方面首当其冲。该法令还规定对妇女扫盲,特别是5至16岁的女文盲,结果女文盲比率从1973年的72.7%降至1992年的33%,估计1997年城镇文盲率约为18%,农村地区比率较高。

正如国内立法所强调的那样,为了实现所有男子和妇女在学术学习方面平等的原则,利比亚妇女在基础、中等、大学和更高等教育的不同领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在基础教育部门注册的女孩人数从1993/1994学年的411,649人增至1995/1996学年的715,617人。因此女生所占的百分比从1993/1994学年的40.5%增至1995/1996学年的49%。在中等教育(中学)部门注册的女孩人数从1990/1991学年的57,629人增至1995/1996学年的166,686人。因此,女生所占百分比从1990/1991学年的50.7%增至1995/1996学年的60%。

表5显示1993-1996年间基础教育的扩大情况,表6显示1990-1996年间中等教育的扩大情况。

在大学教育中,女孩人数从1981/1982学年的4,056人增至1995/1996学年的69,499人。因此女生所占百分比从1981/1982年的21%增至1995/1996年的51%。

表7显示1981/1982学年至1995/1996学年期间大学教育的扩大情况。

在更高的研究领域里,利比亚为利比亚妇女提供了平等的、鼓舞人心的机会,以提高其受教育程度,因为她们能够在与其男同事平等的基础上在国内外获得深造的机会。在1993/1994学年间,在国外学习的女生人数为:攻读学士学位13人、攻读硕士学位55人和攻读博士学位55人。

这一领域的现行法规、法律和规章规定向女生的陪读丈夫和子女提供生活和教育津贴,鼓励更多的妇女即使在成家后仍继续完成学业。

由于此项政策,1992年持有高文凭的女孩人数所占的百分比增至占拥有这种文凭的利比亚人总人数的11%。

应该指出的是,利比亚妇女开始介入某些学术领域,如医学、药理学和牙科学,这值得高度赞扬,因为直到最近,这些领域仍由男子独霸。1995/1996学年,女生占医学院学生的44%、牙医医学院的65%和药理学院的64%。

除基础、中等、大学和更高等教育系统之外,的黎波里专门设立了女子军事学院。此外还建立了男女教师培训学院,以便为男子和妇女扩大教育和培训领域,并确保为基础教育阶段提供充足的男女教师人选。这些学院在城镇和农村大规模扩大,入学女生所占的百分比有所增长,1995/1996学年间超过了入学男生所占的百分比。

表5

1993-1996年间基础教育的扩大情况

学生人数

学年

男生

女生

总数

女生所占百分比

1993/1994

472,617

411,649

1,029,121

40.5

1994/1995

690,858

460,573

1,151,434

40

1995/1996

744,825

715,617

1,460,442

46

表6

1990-1996年间中等教育(中学)的扩大情况

学生人数

学年

男生

女生

总数

女生所占百分比

1990/1991

56,054

57,629

113,683

50.7

1991/1992

70,093

68,767

138,680

49.6

1992/1993

75,588

75,037

150,625

49.2

1993/1994

95,696

143,544

239,240

60

1994/1995

105,637

158,455

264,092

60

1995/1996

111,246

166,868

268,114

60

表7

1981/1982年和1995/1996年间大学教育的扩大情况

学生人数

学年

男生

女生

总数

女生所占百分比

1981/1982

15,259

4,056

19,315

21

1991/1992

40,049

32,805

72,899

45

1992/1993

52,568

48,525

101,093

48

1993/1994

62,285

53,584

118,869

45

1994/1995

76,538

67,874

144,412

47

1995/1996

66,775

69,499

136,274

51

第11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 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b) 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 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的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培训和进修,包括实习培训、高等职业培训和经常性培训的权利;

(d) 同等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也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度假的权利;

(f) 在工作条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 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予以制裁;

(b) 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而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c) 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d) 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种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应根据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对第11条的答复

第1(a)款:工作权利

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现行立法行为确保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拥有工作权利,还禁止在就业领域里对妇女的歧视。《民众时代人权绿皮书》第11条规定,工作是每个人在其自身努力或与他人共同努力范围内的一项权利和义务,每个人都有权选择适合他的工作。

1991年《第20号加强自由法》第28条规定妇女拥有从事适合她们的职业的权利,并规定不得将她们置于强迫她们接受不适合其特点的工作的境地。

1970年《第58号劳动法》还强调,除艰苦、危险或其他高要求工作之外,妇女拥有选择适合她们的职业的权利,这并不是要在就业领域里对妇女实行歧视。相反,这是旨在保护妇女。

1989年第8号法令第1条强调妇女拥有从事适合她们的职业的权利,该条规定妇女有权担任司法和公诉部门职务并有权在为男子规定的同等条件下管理其自己的事务。

因此,从这些法律规定中得出的结论是,立法者强调妇女有权选择适合她们的职业,并确保她们不被置于选择不适合其生理特征的工作的困境之中,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其天性并强调在获得就业收入的权利方面她们与男子平等。

第1(b)款

1976年《第55号公务员法》保证男女享有就业机会的平等权利。该法令没有具体规定任命担任公职方面的任何与性别有关的条件。但的确涉及了公认的就业条件,如学历和培训资历、品行端正、无犯罪记录、法定年龄、健康和合格。这些条件不加区别地适用于男子和妇女。

第1(c)款

总人民委员会1989年关于培养和培训利比亚妇女在不同领域里就业的第258号决议规定如下:

“全国人民职业培训委员会应承担以下任务:拟订向妇女提供培训的年度方案,以使她们从事适合其心理和生理特征的职业和行业。”

根据此项决议,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各城镇和农村建立了一些妇女培训中心,提供金融、行政、工程、电子、机械和其他各种更普通的职业领域里的中级和高级培训。

根据统计资料,351家妇女培训中心遍布于不同地区,女性受训人员人数从1989/1990学年的2,857人增至1996/1997学年的9,787人。

表8显示1989/1990和1996/1997两个学年各培训中心的女性受训人数。表9显示1989/1990至1996/1997培训年间高级中心中的女性受训人数。

表10显示1989/1990至1995/1996年间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各城镇中妇女培训中心的毕业生人数。

表8

1989/1990至1996/1997培训年间女性受训人数

专业

89/90

90/91

91/92

92/93

93/94

94/95

95/96

96/97

金融和行政

2,626

3,995

5,844

3,253

4,501

2,691

1,100

680

旅馆业

-

-

6

-

299

540

500

430

工程

160

299

797

950

663

1,500

617

600

电子

31

177

401

525

701

630

422

412

邮政服务

40

40

105

-

-

-

-

-

一般事务

-

-

-

-

-

270

2,126

7,665

表9

高级培训中心中女性受训人数

专业

89/90

90/91

91/92

92/93

93/94

94/95

95/96

96/97

金融和行政

148

420

500

500

710

905

850

980

计算机技术

-

-

-

105

77

88

117

216

旅馆业

-

-

35

60

40

30

53

35

职业保健和安全

-

-

-

-

-

22

24

50

工程

-

-

-

-

-

4

4

10

一般事务

-

-

-

-

-

-

-

200

教师培养

-

-

-

-

-

12

12

12

电子

-

-

-

-

-

61

190

108

共计

148

420

535

665

827

1,122

1,250

1,611

表10

1989至1996年间妇女培训中心的毕业生人数

89/90年

90/91年

91/92年

92/93年

93/94年

94/95年

95/96年

的黎波里

1,084

1,516

2,025

2,039

3,728

3,661

1,121

扎维耶

98

212

250

310

610

452

530

盖尔扬区

919

616

230

681

600

398

212

奈加扎

150

148

200

240

250

122

158

米苏拉塔

147

150

180

185

200

312

420

武斯塔

480

533

558

433

390

444

212

贾富拉

400

88

112

110

150

152

177

费赞

906

695

701

770

270

134

460

班加西

304

351

744

351

749

483

161

绿山区

78

130

150

122

150

108

218

班特南

76

122

73

122

70

95

79

绿州

212

300

250

170

221

150

88

萨夫津

150

78

95

121

112

93

42

共计

4,705

4,939

6,018

6,198

7,950

6,609

3,904

第1(d)款:同等报酬和待遇的权利

1991年《第20号加强自由法》第11条规定所有公民有权享有其劳动果实,除非根据本法令强制执行,否则不得剥夺他们的此项权利,以便使之帮助承担公共负担或作为社会向他们提供的服务的回报。

应该注意的是,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没有工资制度,经济活动是通过分享生产来完成的,阿拉伯利比亚工人以此表示反抗,因为生产者成为公营和私营企业和公司的合伙人,而不是靠工资为生者。因此,男女均不受工资的束缚,所有女性和男性都获得了从事适合他们的工作的权利,无论是自营职业还是与其家人或他人合伙,只要他们不受剥削即可。

社会提出要求,为社会提供职能服务的每个人应得到收入作为回报,应按照1981年《第15号报酬法》的规定,制定同等工作和责任获得同等报酬的原则,该法令还使津贴和服务年限与职责职位挂勾而与接受该职位的性别无关。该法令还旨在保障男子和妇女的平等的职务晋升、津贴和任命条件。

第1(e)款:社会保障权利

阿拉伯利比亚社会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是其成员个人——包括男子与妇女——之间存在的团结和公正的主要特征。1980年《第13号社会保障法》第1条规定,社会保障是社会向全体公民保证的一项权利,以便个人在年老、病残、生病、发生工伤事故和患职业病时,在失去养家的人或失去生计以及怀孕和分娩时,得到保护和照顾。如果发生灾害、紧急情况或死亡,也应给予帮助以承担家庭的重担,向没有监护人的儿童(男孩和女孩)和残疾或无行为能力者提供社会照顾,还向少年犯和少年越轨者提供照顾和指导。列入社会保障制度的其他方面包括:劳动安全措施、对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受害者给予照顾和为生病、受伤或无行为能力者提供康复照料。依据此项制度,在发生工伤事故或完全病残后男子和妇女均得到以老年津贴或病残津贴形式提供的现金津贴,目的是提供合适的收入和体面的生活水平。

现有统计资料表明,截止1993年12月30日,共发放了151,957份津贴,1997年间该数字增至161,217份。

除上述津贴之外,社会保障条例还规定,临地发生病残、工伤事故、分娩或自然灾害时以日常经济援助形式向工人个人提供短期津贴。该条例还规定了丧葬津贴及怀孕和分娩定额赠款。

应该注意的是,社会保障条例强调对残疾男子和妇女提供保护和照顾并为他们重新安排职业,帮助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在其通过宣布1981年为国际残疾人年使国际注意力集中于残疾人问题的倡议中表明了人道主义办法,根据这一办法,该国在的黎波里和班加西建立了视力缺陷和身体残疾者中心。利比亚还颁布了1980年《第3号残疾人法》,该法在其残疾人定义及其分类方面充当了一项示范法,对确定他们应得到的特权和现金津贴及向他们提供的照顾和康复设备也同样起到了这一作用。1987年第5号法令对这项法令进行了修订,以规定预防残疾,该法令将此视为个人、家庭、社区和人民组织及机构的义务和社会责任。

第1(f)款:在工作条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

1970年《第58号劳动法》旨在为劳动妇女提供照顾和保护,为她们提供适宜的工作条件,铭记她们承担着母性责任以及大量家务劳动。此项法令规定了一些旨在保护劳动妇女的特权,特别是:

(a) 不得雇用妇女从事艰苦和危险工作;

(b) 应固定妇女的工时,以便她们每周包括加班在内的工时不超过48小时;

(c) 不得雇用妇女从事晚上8时至早上7时之间的夜班工作,除非主管机关对这种情况、工作和职业做出具体规定。

(d) 子女在哺乳期的劳动妇女有权获得18个月的每日至少30分钟的两次额外休息时间,两段时间都记入工时,以便哺乳;

(e) 任何雇用50名或50名以上女工的雇主均必须为女工提供日托;

(f) 劳动妇女有权在分娩前后获得全部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全薪产假,不得要求她们在分娩后30天内工作;

(g) 禁止在产假内解雇劳动妇女。

1976年《第55号公务员法》还涉及工作保障问题,具体阐述了劳动妇女到了60岁以后可以终止其在公共单位、公司和行政单位服务的理由。她们到了55岁时如果本人提出请求或如果她们从事的工作主管机关已作出决定,就可以退休。然后她们领取终身津贴。

第11条,第2款

利比亚法律禁止基于怀孕或结婚理由解雇劳动妇女,给予她们保健和社会福利津贴,包括全薪产假、三个月全薪分娩假和免费医疗,不论她们在分娩时是否被雇用。

利比亚妇女对劳动力的贡献

随着九月大革命的发生,利比亚妇女开始进入了崭新的重要历史时期,因此该国对她们的教育给予了更多的注意。因此,她们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认识有所提高,她们开始对不同工作领域里发生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活动做出有效贡献。妇女被任命担任全国人民大会助理秘书和全国人民委员会秘书的职务,并成为大学讲师、医生、工程师、研究员、人民办事处秘书(大使)、法官、律师和民众国卫队军官。她们还担任其他各种行政、职业和技术职务。

统计资料表明,工作年龄妇女人数从1964年的16,693人增至1992年的117,203人,这一时期参加经济活动的妇女人数也从15,046增至114,755人。换言之,妇女的就业人数在不到三十年时间里增长了六倍以上。1992年,妇女失业率约占2%。

表11显示1964-1992年间按性别分列的就业数字和占就业劳动力的百分比。

表11

男性

女性

年份

参加经济活动

就业

百分比

参加经济活动

就业

百分比

1964

355,844

323,454

90.1

16,693

15,046

90.1

1973

392,703

386,844

98.5

27,999

26,731

95.5

1984

593,331

571,299

96.3

87,663

84,616

96.5

1992

702,219

683,709

97.2

117,203

114.755

97.9

1992年,根据安全理事会第748 (1992)号决议,随后根据安全理事会第883 (1993)号决议,对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实行了严厉且不公正的制裁,从而对经济、社会和个人生活、特别是就业部门的许多方面造成严重损害,因为损害影响到参与执行、经营和维护农业和工业项目以及公用事业,如教育和健康,以及基础设施项目,如供电、公路、港口和机场的利比亚和外国专家的工作。结果,由于推迟落实经济和社会改造项目,社会中处于工作年龄的个人成员(无论男性女性)的就业机会有所减少。经济状况水平相应降低,雇用千名利比亚和外籍工人(包括男子和妇女)的一些公司和企业,特别是航空公司和航空服务公司,中止了活动。

1995年的统计资料显示,尽管参加经济活动的工人人数增至男性834,493人和女性190,590人,但找工作者人数仍为男性90,395人和女性17,099人。因此失业率为男性12%和女性9.8%。

此外,尽管妇女加入劳动力的比率从1964年的4.1%增至1992年的11.1%,1995年达到18.5%,但与男子加入劳动力的比率相比,仍然非常低,1995年男子的比率为81.5%。获得的统计资料表明,妇女对劳动力的重大贡献主要在教育服务部门,其次是医疗服务部门、一般行政和其他经济活动。

表12表明根据1995年统计资料按主要职业类别和男女求业人数分列的妇女就业人数。

表12

按职业和部门分列的国民经济中的工人人数

国民经济中工作人员总数

职业

男性

女性

总数

科学和技术职业,包括技师

118,155

122,867

241,022

人民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秘书、主任和担任领导职务者

2,927

21

2,948

文书管理人员、行政、执行和文书人员及其他办公室工作人员

121,193

24,954

146,147

买卖行业的雇员

51,417

475

51,892

饭店、餐馆、饮食摊、保安和其他类似服务行业中的工作人员

176,105

13,768

189,873

农业、牧业、林业和渔业的工作人员

97,657

3,369

101,026

生产部门工人和工作人员、运输设备和工具管理员和生产管理人员

172,653

7,815

180,468

非熟练工人

3,991

222

4,213

第一次求业者

90,395

17,099

107,494

总计

834,493

190,590

1,025,083

第12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必要时予以免费,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对第12条的答复

从其总政策来看,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相当重视保健服务的提供和发展,将享有最高水平的卫生保健视为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因为重视男女公民的保健将有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进步及变化;特别健康的公民拥有更强的工作和生产能力,并且能够更好地实现发展和进步目标。

根据人人享有健康的目标,国家对保健部门投入巨资,以便不加区别地对每个男女公民提供保健服务,并根据最新的国际科学发展而且以与全体公民需要相适应的数量和质量发展保健服务、医药和免费治疗。

1997年,保健部门的年度核定预算总额达608,968,000利比亚第纳尔,个人份额为118,770,000利比亚第纳尔(原文如此)。

保健设施

公共保健设施向全体男女公民提供免费保健服务,这种设施包括22家专家中心、17家中心医院、19家综合医院、22家乡村医院、21家社区诊所、163家保健中心和23家结核病治疗单位(根据1997年的统计资料)。

这些设施的床位总数为20,365张,相当于每个床位228人。根据1997年的统计资料,每805名居民有一名医生,每13,041名居民有一名牙医。

这些保健设施向妇女提供全方位的保健服务,范围从初级保健护理到专家服务不等,如产前和产后护理。

还有一些诊所由私人合伙公司和法人开办,向全体市民提供收费服务,共有502张床位。

为了发展各保健设施提供的服务,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特别注意培养卫生保健部门的专业、技术和辅助人员。1996年底,该国卫生保健学校毕业生人数为26,174人(8,427名男性和17,747名女性)。

表13显示到1996年底按专业分列的卫生保健学校的男女毕业生人数。

表13

1996年底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卫生保健学校的毕业生人数

序号

学科

男性

女性

共计

1

普通护士

2,897

12,468

15,365

2

实验室技师

982

947

1,929

3

助理药剂师

1,434

1,485

2,919

4

保健视察员

925

316

1,241

5

X射线技师

453

228

681

6

理疗师

1,232

-

1,232

7

社区保健专家

-

2,176

2,176

8

口腔保健专家

-

127

127

9

牙科技师

247

-

247

10

设备维修技师

93

-

93

11

营养学家

99

-

99

12

人口动态统计学家

46

-

46

13

保健管理人员

19

-

19

总计

8,427

17,747

26,174

表14

1995年母婴中心的活动情况

项目

保健服务和活动种类

数量

备注

产前诊所

初次怀孕

60,574

再次怀孕

84,049

分娩

17,684

多次就诊

39,806

儿童诊所

一岁以下

35,793

一岁和一岁以上

54,514

定期体检

134,587

疾病检查

410,104

牙科诊所

儿童

4,037

妇女

4,577

转入专科医院

孕妇

1,385

儿童

2,265

家访

接种

177

孕妇

176

分娩

152

家庭和儿童

148

医疗分析

尿和血糖

6,647

血红蛋白

5,525

怀孕试验

4,435

对妇女分娩时给予的特别护理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从对提高母子生理、心理和社会健康水平的关注出发,设立了几家母婴护理中心,为妇女免费提供产前和产后护理,鉴于儿童健康与母亲健康有密切联系,分娩后继续提供这种护理。这些中心的孕妇护理方案包括登记、查清其医疗史和怀孕日期、分娩日期、营养监督、体格检查和对孕妇家访,以便就保健事项对其进行教育并提高她们的保健意识。儿童护理方案还包括了解儿童医疗史、记录有关其家庭、生长、发育和既往疾病的情况、定期监测和记录其体重从而评估其营养状况、在早期阶段检测任何营养不良症状以及向儿童提供所需的营养品(表14显示1995年母婴中心的活动)。

利比亚还建立了一些社会收养和提高认识中心。这些中心是社会机构,由社会保障部门经营,向母亲、女孩和三至六岁儿童提供免费服务。其目的是,提高母亲和婚龄少女对一些问题的社会、保健和文化认识,例如通向美满婚姻和家庭生活之路以及儿童教育和福利原则。这些中心的目的还包括在专业培训员监督下,向母亲和女孩提供职业培训,使她们能够贴补其家庭收入并提高其家庭经济水平,如制衣、缝纫、刺绣和家务管理。另一个目标是,为低收入家庭或人口众多而收入有限的家庭的儿童发展收养服务。

如表15所示,1995年,这些中心增至26个,为1,271个居民提供了服务。

表15

1995年社会收养机构的收养人数

机构

数量

收养人数

收养院

5

372

儿童养育院

1

29

男孩养育院

7

311

女孩养育院

2

85

养老院

3

166

少年犯教养所

4

146

妇女保护和指导收容所

4

163

总计

26

1,272

1995年有关残疾人护理机构的情况

机构

数量

护理人数

备注

脊髓灰质炎机构

2

100

男性和女性

脑力开发机构

4

378

男性和女性

严重智力迟钝者疗养院

3

440

男性和女性

残疾人康复中心

11

520

男性和女性

视听缺陷者机构

15

1,055

男性和女性

几家儿童收养院还向那些由于其社会状况需要各方面保护和特殊照料的儿童提供服务,因为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社会就是要向那些无家可归者提供帮助。这些收养院的特别职能是向零至六岁男女儿童提供免费收养,保证他们将在确保其健康得到妥善照顾的环境中长大,保证他们接受道德和宗教教育,并保证他们享有社会保护。

无差别地对男性和女性提供保健服务和治疗已得到发展,儿童接种普遍;儿童中有99.2%人接种了肺结核疫苗、98.2%接种了脊髓灰质炎疫苗及 92.2%接种了麻疹疫苗。因此,总死亡率从1970年的每千居民8.7人降至1995年的每千居民7人,预期寿命从1973年的47岁增至1997年的女性67岁和男性65岁。

下文是向各组女病人提供的一些治疗的概况:

1.肿瘤

1997年,阿拉伯利比亚专科医院采用手术、放疗和化疗为黎波里医疗中心及班加西X射线和放疗中心的724例女性肿瘤病患者提供了治疗。

2.心脏病

利比亚专科医院为1,951例作为住院病人接受治疗的女性心脏病患者提供了治疗,在某些病例中,病人接受了专科医院如塔胡拉心脏病医院和的黎波里医疗中心心脏病科的手术。

3.肺结核

1997年,共有132例女性肺结核病患者在的黎波里阿布锡塔区、班加西科威菲特区胸部疾病疗养院、舍哈特疗养院和米苏拉塔胸病医院接受治疗。

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除非堕胎对于挽救母亲的生命至关重要,否则堕胎属于非法(《医疗责任法》第9条)。但旨在挽救母亲生命的堕胎手术由医院免费实施。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任何地方都不存在女性割礼和女性生殖器官切除现象,只有在配偶双方同意且只有在不损害社会利益以及考虑到该妇女健康状况的情况下才可鉴别胎儿的性别。

消灭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爱滋病)方案

1995年,只有五名利比亚人患有爱滋病。但受这种疾病感染的人数缓慢增长,到1997年,有38名利比亚人(包括九名女性)身患爱滋病。

为了预防这种致命的流行病的蔓延,全国人民保健和社会保障委员会设立了消灭爱滋病全国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设计和监督与一些相关机构,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方案,一起消灭该疾病的全国方案。

基于对执行该方案实行权力下放的原则,在城镇和农村成立了工作组以防治这一重病并对其保持跟踪。该方案的着眼点针对下列问题:

1.通过不同媒介,如报纸、杂志和提供指导的电台及电视节目,并通过举办有关这种疾病和消灭办法的研讨会和磋商小组会,提高公民对这种疾病的危险性和预防办法的普遍认识;

2.培训实验室工作人员,并为检测这种疾病提供必要设备;

3.培训和培养医务人员,以便他们获得适当资格并能应付可能显示这种疾病症状的任何病例。

4.监督专科医院对爱滋病患者的治疗,如的黎波里Bir Usta Milad医院。

第13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 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 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c) 参与娱乐生活、运动和文化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

对第13条的答复

利比亚妇女享有很高的经济地位,结婚后仍保持既不消失也不降低的经济独立性。此外,根据伊斯兰教教法,立法者赋予妇女通过出售、购买或赠与处置其财产并利用其财产在开发和其他项目中投资的权利。他还赋予妇女获得不动产及进行抵押的权利。商业银行、资产银行和发展银行向公民提供贷款时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在这方面所有公民均得到平等待遇。因此利比亚银行没有就它们向公民提供的贷款编辑基于性别的统计资料,不要求以丈夫的同意作为向其妻提供任何贷款的条件。

利比亚妇女还享有男女毫无差别地获得家庭津贴的平等地位。1973年《第72号社会保障法》对妇女作出规定,包括:

(a) 拥有需抚养子女的寡妇和离婚者的基本津贴;

(b) 提供妻子四个第纳尔和每个男孩或女孩一个第纳尔的家庭津贴;

(c) 固定津贴,包括怀孕四个月至分娩的孕产津贴以及分娩津贴;

(d) 老年津贴、病残津贴和终身疾病津贴,每人固定的最低限额为每月96第纳尔。

在参与娱乐生活和运动方面没有男女歧视。学校、俱乐部和对这些娱乐活动指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均向全体男女保证体育运动。

利比亚妇女通过各种活动为文化娱乐做出贡献,如参与民间艺术、创作文学作品、在剧院演出及在报业和广播业工作以及在新闻机构、出版和官方报纸编辑部门工作。

第14条

1.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临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非商品化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 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b) 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 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 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训和教育,包括有关实用读写能力的培训和教育在内,以及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e) 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营职业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f) 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g) 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 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等方面。

对第14条的答复

殖民主义及长期蔓延的文盲,特别是女文盲,以及无视妇女在各个领域里的真正作用的陈规陋习,使阿拉伯利比亚人民处于落后状态,利比亚妇女深受其不利影响。阿拉伯利比亚人民受其之害长达40多年之久的殖民主义剥夺了妇女受教育的机会,只向男子提供有限的教育机会;在大多数情况下,根据意大利课程计划,期限不超过初级阶段。

结果是,特别是在农村、绿州和边远地区,产生了一代对养育子女和满足他们的健康、教育和营养需要一无所知的母亲。农村妇女在发展中的作用同样被忽视,农村妇女对于提高产量和促进发展起到与男子同等重要的作用。

为了国家的整体发展,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采取的总政策强调将注意力和关注着眼于农村地区发展的重要性;农村地区占总人口15%(根据1995年人口普查的结果),在九月大革命发生之前,农村居民许多年来一直被剥夺了甚至最基本的服务。利比亚对在不同农村地区里普及教育给予特别注意,就培养合格人才以帮助加快社会进步速度而言,这既是目标,也是工具。

利比亚还努力发展保健、家庭福利、孕产、儿童、青年和残疾人领域里的城乡社会服务,对成年农民及其妻子开展扫盲并向农村地区提供公用事业,使它们与电网相连接,与饮水网相连接,并为他们铺路。

为了确保农业生产中最高限度的自足水平以便实现粮食保障的总体战略并因此加强政治独立性,利比亚为农业部门发展划拨巨额分配款并专款专用。但统计资料显示,农村妇女为这一部门所做的贡献极其低,因为农业工作和生产中采用的方法和技术已得到发展,因而减少了妇女在这一部门从事劳动的需要。此外,农村女孩入学率已有所增长,特别是在中等和高等学校一级,现在更多的农村妇女希望从事教育、保健和行政领域的工作。

根据1977年3月2日的确定人民权力的宣言,农村妇女通过在全国所有城乡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担任代表,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拟订和执行发展计划,并草拟发展其生活和确定其需要的方案。

农村男子与农村妇女或农村妇女与城市妇女之间在获得教育、保健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服务方面没有待遇歧视。同样,农村妇女在通过销售、购买、继承、赠与、国家分派和补偿的一般合法手段获得农业贷款,或购置并处置农业用地方面或在其成为农业合作社成员方面,没遇到任何歧视或障碍。

表16显示1990-1996年间向男女农民提供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的人数。

表16

贷款类型

男性

女性

总数

短期贷款

1,672

26

1,698

中期贷款

6,958

262

7,220

长期贷款

5,163

177

5,340

从本表中可明显看出,1990-1996年间与给予男子的贷款数量相比,向女性提供的农业贷款极少。但这不应归咎于男女在此方面受到任何基于男女的待遇歧视。相反,这应归咎于农村妇女为农业所做的贡献太小以及她们倾向于在教育、保健和行政部门寻找工作。

农村开发中心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的总政策是,重视居民区和依赖农业活动地区的农村妇女的发展和家庭富裕兴旺。另外还重视建立生产型农村社区,这些社区具备定居的因素和原因在于其工作富有成果而且收入水平较高。在这一方面,一些拥有农业项目的村庄和地区建立了若干农村开发中心,它们反过来为农民的妻女开办了培训班,这些培训班目前正在进行之中,各班为期九个月。处于无法在正规学校学习的境遇的妇女,可优先获得在这些培训班中学习的机会。

这些培训方案特别侧重于教育女孩学习正规学校课程、根据成年女子教学计划在已婚妇女中扫盲、根据确定的时间安排在整个培训课程中开展一系列保健、文化和提高认识运动、提供有关刺绣和缝纫、急救和疾病预防办法的职业培训并传授依赖当地服务,如地毯制作的传统工业和手工业。

每期培训班结束时,毕业生获得奖金和物质奖励,如缝纫机。

1985/1986年间,有19家培训中心为400名女受训人员提供了培训。但在随后几年里,数量有所增加,1992/1993年总共126家培训中心为4,093名受训人员提供了培训。

随着培训班和受训人数的增加,农村开发中心变为职业培训中心,以便培训妇女从事高技术和高机械化的职业和行业以及从事其他行政职业。最初在全国人民农业委员会监督下,这些开发中心由全国人民职业培训委员会监督进行转变。根据最新统计资料,共有301家职业培训中心和16,484名女性受训人员。这些中心的这类培训包括短期培训班(期限为九个月),专业涉及缝纫、制衣和传统工业及手工业,如地毯编织,还包括长期培训班(期限为三年),专业为造型艺术、编织和计算机操作。

第15条

1.缔约各国应给予在法律面前男女平等的地位。

2.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件,应一律视为无效。

4.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对第15条的答复

利比亚立法行为保证在法律面前男女平等;1991年《第20号加强自由法》第1条规定,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男女公民拥有自由平等的权利,而且不得受到损害,同时《民法典》规定承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法律人格由姓名和头衔、住所、国籍和行使公民权利的完全行为能力组成。利比亚向社会中所有个人,包括男子和妇女保证获得法律人格的权利的话,如果证明他们完全有能力行使其公民权利的话。任何人都无权放弃这种行为能力或修改这方面的规定。正如对第13条的答复中所提到的那样,妇女行使其权利的行为能力不因结婚而终止。因此她有充分自由通过购买、出售、贷款或抵押来处置其私有财产,并且有充分自由签订合同并管理财产,无论是个人直接管理还是与他人或法人共同管理。她也不需要获得其丈夫的事先同意才能参与任何经济、商业或金融活动。旨在限制妇女的法律行为能力的任何合同都属无效,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在诉讼和法律程序的所有阶段,妇女均与男子平等。他们可担任法官、原告或被告,可指定任何男律师或女律师为其权利辩护。依据此项法律,其证词被视为与男子证词平等。

有关在移动和自由择居方面的男女权利平等方面,《民众时代人权绿皮书》规定,“在和平年代,阿拉伯利比亚社会的个人拥有移动和居住自由”。已婚夫妇的居住地由双方共同协议决定。

第16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 有相同的缔结婚约的权利;

(b) 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结婚约的权利;

(c) 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 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 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使妇女获得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f) 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g) 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h) 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童年订婚和结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机构登记。

对第16条的答复

利比亚立法行为强调在所有有关人的事务上男女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违背对方意愿与其结婚或离婚,除非有公正审判的支持或若无审判男女均表示自愿同意。

1984年《第10号结婚和离婚条例》规定,年满20岁便获得结婚资格。该条例进而规定,不能强迫女孩违背其意愿结婚,婚姻不应包含任何强迫或胁迫。因此监护人不得阻止其被监护人与她希望成为其丈夫的人结婚。

依据此项法令,如果婚姻不稳定,妻子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寻求离婚。如果证明她受到伤害,准许她离婚而且她继续保留其全部权利,包括照管权、为了照管目的对以前夫妻住所的权利和补偿损失的权利。如果妻子希望结束婚姻,丈夫没有对她造成任何伤害,或如果她不能证实她受到伤害,也准许她离婚,但她失去其合法权利。

此项法令还规定妻子有权基于其丈夫未尽扶养义务、失踪或其丈夫存在诸如疾病、精神病和无行为能力等缺陷的理由要求离婚。该法令还给予母亲监护任何子女的权利及将他们抚养成人的权利、不干涉其私人财产的权利、扶养权利和不得对她造成任何身体或精神伤害的权利。

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于1988年6月12日通过的《民众时代人权绿皮书》还强调家庭的重要性和在所有关于人的事务上男女平等;第20条规定:“阿拉伯利比亚社会的个人申明,在有母亲、父亲和子女的完整家庭中长大成人是一项神圣的人权。人类的天性就是,只有得到真正的母爱和天然哺乳,他们才能健康成长。因此儿童应由母亲养育。”绿皮书第21条规定:“阿拉伯利比亚社会中的各个男子和妇女在所有关于人的事务上一律平等;男女权利的任何差别极不公平且无正当理由。他们决定婚姻是两个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伙伴关系,其中任何一方都不得违背对方意愿与其结婚或未经对方自愿同意或不依据公正审判与其离婚。不得剥夺子女获得母亲的权利,不得剥夺母亲获得家园的权利。”

立法者充分顾及到一夫多妻制问题,但这只在最小范围内得到准许。依据利比亚法律,最初原则是,只能与一名妇女结婚,一夫多妻属于例外。1984年第15号法令第13条规定,不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丈夫无权与另一名女子结婚:

(a) 他必须获得他对其拥有婚姻权力的妻子的正式书面同意,或获得法院准许;

(b) 丈夫的社会条件、健康和财力必须能够保证一夫多妻。

违背上述两项条件任何一项均导致婚约无效。

已婚夫妇共同负责抚养任何子女,选择生几个孩子应由双方决定。1984年第15号法令规定,离婚后,父亲对任何子女都有监护权,而照管权归母亲所有。丈夫死后,监护照管权归予母亲。

正如对第 15 条的答复中提到的那样,妇女的婚姻不限制她处置其私有财产和管理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不动产的权利,也不限制她选择适合她的工作的权利或责成她放弃其保留父姓的权利。因此妇女婚后保留其姓名且不跟从夫姓。其继承份额为男子获得的一半,她有权获得继承而无需像男子那样承担任何责任,男子应承担扶养其妻子和儿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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