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斯里兰卡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 2017 年 2 月 22 日举行的第 1484 次和第 1485 次会议(见 CEDAW/C/SR.1484 和 CEDAW/C/SR.1485 )上审议了斯里兰卡的第八次定期报告( CEDAW/C/LKA/8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 CEDAW/C/LKA/Q/8 ,斯里兰卡的答复载于 CEDAW/C/LKA/Q/8/Add.1 。

A. 导言

2. 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欢迎代表团进行口头介绍,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澄清。

3.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代表团表示赞扬,该代表团由妇女和儿童事务部部长 ChandraniSenarathne 率领,成员还包括 斯里兰卡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斯里兰卡驻大韩民国大使以及外交部和司法部的代表。

B. 积极的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自 2011 年审议缔约国第五次至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CEDAW/C/LKA/5-7 )以来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立法:

(a) 2015 年,《第九次宪法修正案》,恢复了宪法委员会及其对高级司法和关键独立机构人事任命提出建议的能力,包括任命斯里兰卡人权委员会的知名成员;

(b) 《 2015 年第 4 号援助和保护犯罪受害人和证人法案》,设立了保护犯罪受害人和证人的国家主管机构;以及

(c) 2016 年,《 2012 年第 22 号地方当局选举(修正)法修正案》,规定在地方政府机构中妇女占 25% 的配额。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完善其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歧视妇女行为和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了以下文件:

(a) 2017 年完成了《 2017-2021 年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行动计划》的定稿,其中载有关于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的单独章节;

(b) 2016 年通过了《监测和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计划》;

(c) 2016 年通过了《 2016-2020 年消除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政策框架及国家行动计划》;

(d) 2015 年,成为人权理事会第 30/1 号决议 “ 促进斯里兰卡国内的和解、问责与人权 ” 的共同提案国,并采取措施努力履行其中提出的承诺;以及

(e) 2015 年,向所有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访问缔约国的长期有效邀请。

6. 委员会对上次报告审议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表示欢迎:

(a) 2016 年,《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b) 2016 年,《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以及

(c) 2015 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

C. 议会

7. 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的关键作用(见 2010 年第四十五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委员会请议会从现在 起 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报告期间按照其任务授权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D.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公约》的法律地位

8.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答复称,《宪法》第 12 条、第 17 条、第 27 条和第 126 条以及若干国家立法法案和法规为《公约》生效提供了一个充足的框架。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现行的国家立法框架不够全面,不足以确保妇女行使《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

9.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 ( CEDAW/C/LKA/CO/7 ,第 13 段), 即,缔约国立即着手将《公约》所有条款纳入国家法律体系。

禁止歧视妇女的立法框架

10. 委员会欢迎正在推进的《宪法》改革进程。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此进程中参与有限。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制宪会议基本权利小组委员会的提案作出答复,该提案专门规定禁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以澄清在根据平等权利禁止基于性取向的歧视方面是否存在着任何不确定性。但是,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在接受该提案方面态度不明确。另外,尽管《宪法》第 12 条第 2 款保证男女平等,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第 12 条第 2 款没有按照《公约》第一条的要求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妇女;

(b) 《宪法》第 16 条第 1 款不允许对《宪法》颁布实施前便存在的歧视性法律进行司法审查;以及

(c) 法律和政策没有涉及到交叉歧视。

1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明确规定的时限内:

(a) 确保妇女充分参与新《宪法》的起草进程;

(b) 适当审议制宪会议基本权利小组委员会提出的提案,列入性取向和性别认同作为禁止歧视的理由;

(c) 按照先前的建议( CEDAW/C/LKA/CO/7 ,第 15 段),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国家立法;

(d) 废除《宪法》第 16 条第 1 款,对所有法律实行司法审查;以及

(e) 通过并执行政策和方案,消除交叉歧视,包括基于种姓的歧视。

歧视性法律

12. 委员会注意到《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行动计划》的建议,即,在五年时限内审查并废除所有侵犯基本权利的歧视性法律。委员会还注意到: (a) 已经向法律草拟专员署发送废除《土地开发法令》中关于继承、财产和共同所有权方面歧视性条款的修正草案;和 (b) 2016 年 10 月,指定一个内阁小组委员会,就《穆斯林结婚和离婚法》提出修正。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 Kandyan 法和 Tesawalamai 法中歧视性条款的改革方面缺乏进展。

13. 委员会提请注意《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具体目标 5.1 “ 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 ” 之间的联系。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 A/57/38 ,第一部分,第 275 段和 CEDAW/C/LKA/CO/7 ,第 17 段),并建议缔约国,加快其法律改革进程,使妇女充分参与其中,以及确保在具体时限内审查和废除侵犯基本权利的所有歧视性法律,特别是:

(a) 废除《土地开发法令》中继承、财产和共同所有权方面的歧视性条款;以及

(b) 修正所有属人法,包括穆斯林、 Kandyan 法和 T h esawalamai 法,废除管制土地和财产所有权、继承、转让和处置的歧视性条款以及管制法律行为能力、结婚、离婚和子女监护的条款。

司法救助

1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司法救助方面继续面临障碍,包括:

(a) 执法官员和法律从业人员在性别平等方面知识有限;

(b) 希望主张自身权利的妇女、特别是泰米尔妇女面临语言障碍;以及

(c) 社会和文化羞辱,使得妇女和女童受害者不敢举报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以及害怕遭到报复。

15. 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 33 20 1 5 )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 为 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提供关于《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以及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作出的判例的系统性能力建设,以确保司法系统独立、公正、专业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作为保障妇女权利的一种手段;

(b) 增加国家北部和东部讲泰米尔语的执法官员人数;以及

(c) 加强普及妇女的法律知识,提高妇女和男子对自身权利的认识,以消除对主张自身权利的妇女和女童的羞辱。

妇女、和平与安全 —— 过渡时期司法机制

16. 委员会赞扬斯里兰卡按照人权理事会第 30/1 号决议,制定过渡时期司法、重新安置和宪法改革方案,包括 2016 年指定一个磋商工作组,负责寻求真相、司法、赔偿和不再发生机制的设计和执行进程。委员会注意到 2017 年 1 月工作组报告定稿。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妇女在建设和平、重建与和解进程中代表性不足,并且缺乏一份执行安全理事会第 1325 ( 2000 )号决议及随后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决议的定稿的国家行动计划,来指导缔约国的冲突后进程;

(b) 在设置机构进而设计和成立不同的过渡时期司法组成机构包括制定一份全面的过渡时期司法战略方面进展缓慢;以及

(c) 《 2016 年第 14 号失踪人员办公室法案》迟迟得不到总统签字,有报告称,该法案可能正在修订,以删除规定国际合作的第 11 (a) 段。

17.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 2004 )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第 30 2013 )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 遵照第 1325 2000 )号决议,让妇女充分参与冲突后重建进程的所有阶段,落实磋商工作组关于所有过渡时期司法机制都应有 50% 的妇女代表的建议,最终确定了一份执行该决议的国家行动综合计划,提供包含明确时间表、基准、专门预算和定期监测机制的路线图,并考虑到安全理事会后来的第 1820 2008 )号、第 1888 2009 )号、第 1889 2009 )号、第 2122 2013 )号和第 2242 2015 )号决议的所有内容以及委员会第 30 号一般性建议;

(b) 遵照人权理事会第 30/1 号决议第 6 段,确保国际法官、检察官、调查人员和律师参与问责制机制,作为该进程保持独立和公正的一种必要保障;以及

(c) 加速审查和修正《援助和保护犯罪受害人和证人法》,按照国际标准,纳入维护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以及评价保护方案的更好的保障措施。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18. 委员会欢迎内阁于 2017 年批准设立独立的国家妇女事务委员会的提案,还欢迎内阁于 2016 年批准一项关于女户主家庭的政策和设立性别问题主流化委员会的提案。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碎片化的国家框架可能导致缔约国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效率极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尽管颁布了《 2016 年第 12 号信息权利法》,但并非所有的最终计划都得到了公布,其基准、时间表与划拨的资源以及为监测这些计划所设立的部际指导委员会的工作并未众所周知。委员会还重申其先前对设立国家妇女事务委员会缺乏时间表提出的关切( CEDAW/C/LKA/CO/7 ,第 16 段)。

19. 委员会忆及其关于有效的国家机制和宣传的第 6 1988 )号一般性建议及《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规定的指导方针,特别是关于国家机制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重申其先前的建议( A/57/38 ,第一部分,第 277 段;和 CEDAW/C/LKA/CO/7 ,第 19 段),并建议缔约国:

(a) 巩固和加强各种现有的国家计划,形成连贯的战略,并确保实施工作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 在具体时限内,确保独立的国家妇女事务委员会的立法确立和有效运行;以及

(c) 确保民间社会和国家妇女事务委员会积极参与监测和评估缔约国提高妇女权利的综合行动计划。

暂行特别措施

20.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 CEDAW/C/LKA/CO/7 ,第 20 段),即,缔约国缺乏旨在加速实现男女在《公约》所有领域实质性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方面的信息。

21. 按照《公约》第四条第 1 款和委员会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制定具体目标和激励措施、外联和支持方案、法律制裁、特别预算分配及其他注重实效的积极措施,以加快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特别是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以及决策、教育和就业领域,并且特别关注族裔、宗教和性少数群体中的妇女、女户主、境内游离失所妇女和残疾妇女。

陈规定型观念和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2. 委员会欢迎消除媒体中陈规定型观念的战略,如《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行动计划》和《消除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国家行动计划》中所载;对未经配偶同意所有情况下的婚内强奸进行刑事定罪的高级别建议,不论其中所涉及的暴力程度;以及加强《预防家庭暴力法》的拟议修正案,包括废除《证据法令》中关于妇女证词可信度的歧视性条款。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男尊女卑态度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长期存在,造成容忍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有罪不罚风气。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缔约国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高发率,以及由于缺乏充足的立法,暴力侵害妇女案件报案率低,由于包括害怕报复、对警察和司法部门的信任有限、此类案件调查和裁决严重耽误、任意的结果以及非常低的定罪率等各种原因,妇女只能获得有限的司法救助;

(b)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作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要求受害人参加调解程序,这导致妇女由于受到恐吓而撤诉;以及

(c) 缺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调查、起诉和判决方面的系统性数据收集,妇女和女童获得受害人援助和保护的途径有限,以及缔约国的收容所数量有限。

23. 委员会忆及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 19 1992 )号一般性建议和第 33 号一般性建议,重申其先前的建议( A/57/38 ,第一部分,第 289 段,和 CEDAW/C/LKA/CO/7 ,第 23 段和第 25 段),并建议缔约国:

(a) 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并扩大《酷刑法》中的酷刑定义,纳入各种形式的严重性暴力;

(b) 修正《预防家庭暴力法》,确保一经法院颁布,当事人能够立即获得《保护法令》并且法令得到有效执行,取消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参加调解程序的任何要求;

(c) 在司法部内设立一个专门单位,以加快处理性暴力案件,并推出立法禁止缓刑,规定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强制性最低刑期;

(d) 有效执行《消除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国家行动计划》,划拨充足的资源,确保以一种协调有效的方式加以执行,包括通过增加收容所数量和提供医疗、法律支助、社会心理康复、重返社会方案以及对受害者的赔偿;

(e) 通过战略性媒体运动和教育方案,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性定型观念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加大提高公众认识的力度;以及

(f) 按照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确保对所有形式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进行系统性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并按年龄、族裔群体、宗教以及受害人与犯罪者之间的关系分列( A/57/38 ,第一部分,第 285 段)。

与冲突相关的对妇女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2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持续存在不安全气氛,特别是对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来说;

(b) 对军队和警察实施的骚扰和暴力行为提出严重指控,包括强奸、绑架、酷刑、性贿赂、性奴役和不公正的监视,包括私闯民宅,特别是北方省和东方省的妇女,并且专门针对泰米尔妇女、女户主、前战斗人员、战争中丧偶妇女、寻求真相、公正和问责的失踪者的女性家庭成员及女性人权维护者;以及

(c) 缔约国不能按要求向委员会提供关于武装部队和警察对妇女实施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而受到调查、起诉、定罪和处刑的数量方面的数据。

25. 根据《公约》和委员会第 30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对军队和警察实施的性暴力行为执行零容忍政策,确保加速对所有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起诉和惩罚,包括任意逮捕、酷刑和性暴力以及监视和骚扰;

(b) 增强国家的调查和起诉能力以及对证人和受害人的保护和支持,包括通过促进安全和保密的证人作证,包括海外证人在内,确保按照国际标准公正、客观、及时地进行起诉,以及确保按照国际法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受害人和社会了解侵权行为真相的权利,以及保证不再发生侵权行为;以及

(c) 对所有与性暴力案件相关的待处理刑事调查、人身保护令和基本权利上诉以及所有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特别是涉及到武装部队和警察的案件,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

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26. 委员会欢迎 2016 年通过《 2015-2019 年监测和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计划》。但是,委员会注意到在实施方面面临的挑战,并重申其关切( CEDAW/C/LKA/CO/7 ,第 26 段),即,贩运人口者的调查、起诉和定罪率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起诉中依赖的是《刑法》第 360 条 (a) 款 “ 采购罪 ” ,而不是规定贩运人口为刑事犯罪的《刑法》第 360 条 (c) 款。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女性家政工人移民的最低年龄限制可能更容易使贩运人口活动永久化。委员会重申其关切( CEDAW/C/LKA/CO/7 ,第 28 段),即,警察利用《流浪法》任意逮捕卖淫妇女,将她们拥有安全套作为从事卖淫的证据,并对这些妇女进行骚扰、性贿赂和敲诈勒索。

27. 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 CEDAW/C/LKA/CO/7 ,第 27 段和第 29 段),并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具体目标 5.2 ,即,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中对妇女和女童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包括贩卖、性剥削及其他类型剥削,并且建议缔约国:

(a) 确保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有效实施 和监测 《监测和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计划》;

(b) 为执法和其他相关的公职人员提供关于人口贩运受害者的及早识别、转交、康复和重返社会方面的持续能力建设,包括为其提供获得收容、法律、医疗和社会心理援助的渠道;

(c) 预防、起诉和适当惩处人口贩运者,为妇女和女童受害者采取有性别区分的保护措施;

(d) 解决根据《刑法》第 360 (c) 款阻碍起诉人口贩运者的法律差距;

(e) 系统收集按性别分列的关于利用妇女卖淫营利和贩运人口的数据;

(f) 加大努力,旨在为预防贩运人口开展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包括通过与区域内其他国家签署谅解备忘录,以及统一起诉人口贩运者的法律程序,特别是与邻国和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的其他相关会员国合作;以及

(g) 废除《流浪法》,在过渡时期对滥用该法案骚扰卖淫妇女和性少数群体妇女的警官实施处罚,并确保为受害人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保护和支持,包括向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提供退出方案。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及决策

28. 委员会欢迎《地方当局选举(修正)案》对在地方政府一级任命妇女实行 25% 的配额制度,欢迎 2016 年内阁批准一份修正《 1988 年第 2 号省议会选举法》的提案,规定各省政党的提名文件中实行妇女占(最少) 30% 的配额制度。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过去的 15 年里,妇女在国家议员中仅占 5% ,担任内阁部长的妇女人数仍然非常少。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泰米尔和穆斯林妇女以及残疾妇女等少数群体在决策职位中所占比例的信息。

29. 遵照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 23 1997 )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 A/57/38 ,第一部分,第 279 段,和 CEDAW/C/LKA/CO/7 ,第 31 段),并建议缔约国执行持续的政策,旨在促进妇女充分和平等参与国家和地方两级的决策,还建议缔约国:

(a) 在规定的时限内,确保颁布提议的妇女候选人在省级政党提名文件中最少占 30% 的配额制度,并在国家一级为妇女候选人实行类似的配额制度;

(b) 按照《公约》第四条第 1 款和委员会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妇女法定配额形式,包括少数群体妇女在内,以期确保妇女,包括少数群体妇女所占比例达到既定目标;

(c) 针对公众和政党开展提高对妇女参与决策重要性的认识的活动,以便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的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以及

(d) 建立关于在所有部门和所有级别妇女代表不同的少数群体担任决策职务情况的数据收集系统。

教育

30. 委员会赞扬妇女识字率高,在初等教育一级,女童和男童接近全面入学,义务教育年限从 14 年增至 16 年。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下列群体的受教育程度低:低收入家庭妇女,特别是族裔少数群体、北方省和东方省位于渔场和种植园附近的学校、贫困城市和农村地区、父母在海外工作的移徙工人子女、来自女户主家庭的女童、童婚和早婚受害者以及残疾女童;

(b) 缺乏提供教育作为赔偿与和解手段的方案,缺乏保护冲突地区女童在学校免遭骚扰、虐待和暴力侵害;

(c) 在高等教育中,妇女和女童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专业代表不足,女教师和女研究人员代表不足;

(d) 为女童配置充足基础设施的职业学校数量少,特别是在受冲突影响地区;以及

(e) 早孕仍然是女童辍学的一个原因。

31. 遵照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具体目标 4.5 ,即消除教育中的性别差距,委员会忆及其先前的建议( A/57/38 ,第一部分,第 281 段,和 CEDAW/C/LKA/CO/7 ,第 33 段),并建议缔约国:

(a) 根据《公约》第四条第 1 款和委员会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旨在消除获得优质教育方面的差距;

(b) 确保在各级教育课程中实施、监测和评价人权及和平教育;

(c) 消除教育领域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将性别平等纳入国家教育政策的主流,包括教育部门发展框架和方案,以及将性别平等教育纳入初等教育的学校课程;

(d) 在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部门制定和扩大高技术技能领域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案,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引导妇女和女童走向研究和职业道路的技术领域,以使她们有资格在此类部门中获得就业;以及

(e) 使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方面的适龄综合教育制度化,探讨负责任的性行为,同时特别关注预防早孕。

就业

32. 委员会提请注意历史上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参与率低,妇女的失业率高。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性别工资差距大,对同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的执行和监测有限,妇女集中在非正规就业部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工作场所性骚扰和为解决此类案件所采取的措施方面缺乏分列数据。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考虑到其具体的技能,缺乏全面措施来便利女性前战斗人员重新就业。

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采取措施,便利妇女进入传统上以男性为主的就业领域;

(b) 执行法律和政策,保护并促进在非正规部门及自由贸易区工作的妇女的权利;

(c) 通过运用定期薪酬调查并建立有效的就业和招聘做法监测和监管机制,减少性别工资差距;

(d) 收集公共和私营部门性骚扰方面的分类数据,包括关于对犯罪者实施制裁的数据;

(e) 向女性前战斗人员提供援助,使其获得适当的就业和职业培训机会,不受陈规定型观念影响;以及

(f) 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家庭工人体面劳动的第 189 号公约》( 2011 年 )。

卫生

34.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卫生进行投资,包括为所有公民提供免费医疗服务。委员会还欢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有了减少。委员会注意到,司法部于 2016 年指定的一个委员会建议取消对堕胎的刑事定罪。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以下方面的具体信息或数据:

(a) 受冲突影响地区和种植园部门妇女保健服务的可用性和质量,以及为解决受战争影响妇女的社会心理创伤已有的方案和支助;

(b) 考虑到所有妇女和女童需求的性健康信息的可用性和可获得性;以及

(c) 缺乏关于缔约国艾滋病毒流行率的数据,包括在妇女和女童中的流行率数据,以及已有的艾滋病毒早期预防和早期检测方案的数据。

35. 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妇女和卫生的第 24 1999 )号一般性建议,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中的 具体 目标 3.1 3.7 ,即,减少全球孕产妇死亡率和确保普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并建议缔约国:

(a) 修正立法,使在孕妇有生命危险情况下以及在强奸、乱伦和胚胎严重受损情况下堕胎合法化,并取消对所有其他情况下堕胎的刑事定罪;

(b) 清除妇女获得安全堕胎服务的障碍,如,要求对于是否应当医疗终止妊娠进行司法调查以及需要批准堕胎的诊断书;

(c) 确保充足的预算拨款,以满足受冲突影响地区和种植园部门妇女的卫生需求,特别是为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

(d) 确保所有妇女和女童都能获得性行为方面的信息;以及

(e) 提供具体区域的艾滋病毒传播和发病率数据,以及为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和女童提供的预防和早期检测方案的可用性和可获得性。

女户主

36. 委员会欢迎 2016 年批准的关于女户主家庭的国家政策及附属的《 2017-2019 年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女户主所占比例较高,占缔约国女性人口的 24%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她们经历的交叉形式的歧视加重了她们的脆弱性。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当局对 “ 女户主家庭 ” 使用各种各样的限制性定义,将许多人排除在社会福利和福利方案之外;

(b) 划拨给这些福利方案的资金不足,其实施程度有限,缺乏关于这些方案的信息,以及通过要求女户主提供性好处滥用行政权力;

(c) 女户主容易陷入贫困,以及屋主驱动的住房方案的消极影响,加重了北方省和东方省许多家庭的负债程度;

(d) 由于妇女获得的信贷有限,私营金融公司对妇女进行剥削;以及

(e) 该国北部和东部地区的许多妇女由于在战争期间丢失出生证明、地契和国民身份证,不能获得住房赠款、土地和社会服务。

37. 委员会重申其于 2002 年提出的建议( A/57/38 ,第一部分,第 297 段),并建议缔约国:

(a) 建立关于缔约国女户主的分类数据库,考虑到该群体内的不均匀性,藉此制定明确的和包容性的女户主分类,在福利和重新安置的政策和方案中统一使用;

(b) 修正《贿赂法》,以纳入性贿赂犯罪,确保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c) 建立女户主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广泛传播与福利方案相关的信息;

(d) 通过取消对妇女的额外要求,确保男女在获得公共和私营机构提供的银行贷款、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的信用贷款方面享有平等的资格标准;

(e) 为女户主和贫困家庭推出低息或无息信贷计划,回收计划根据其创收模式而调整;以及

(f) 为颁发个人文件和财产契据建立充分协调的系统性体系,以确保妇女以其本人的名义平等地获得生计援助、住房和土地。

移民妇女

38.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存在着仅对移民妇女加以限制的歧视性法规,即,为六岁以下的儿童指定监护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子女有特殊需求的妇女被阻止移徙。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家庭背景报告,以期取消对移民实施的针对具体性别的限制。

农村妇女

4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旨在促进农村发展的努力,包括内阁于 2016 年批准一项提案,将所有投资中至少 25% 分配给农村经济发展,以使妇女受益。委员会还注意到, 77% 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地区,妇女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妇女在农村产业工会的领导层的参与率低,其工作条件差、工资低,渔业妇女的吸毒率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获得土地继续受到《土地开发法令》( 1935 年)的制约,该法令使得在土地继承方面男性继承人优先于女性继承人。

41. 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 34 2016 )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 建立机制,确保使妇女受益的农村经济发展投资得到实施、监测和评估;

(b) 利用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妇女进入农村产业工会的领导层;

(c) 解决渔业产业恶劣的工作条件,为吸毒妇女提供卫生和咨询支助;以及

(d) 解决农村产业的工资差距和不许休产假的做法。

土地军事化

42.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受冲突影响地区有大面积的私人土地在持续军事化,军方篡夺民事管理责任,导致缔约国的妇女和男子大规模流离失所,仍然存在着 32 个为境内流离失所者开设的营地。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这种军事化对境内流离失所妇女重新定居、住房持久解决方案以及重新获得生计构成了障碍。

43. 委员会忆及其第 34 号一般性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 立即实现土地非军事化,特别是在北部地区,将土地归还给流离失所妇女和男子,使其能够重新获得土地和生计机会,并确保禁止军方担任民事管理职责;

(b) 对目前军方占领的土地以及目前未使用或被不公正地用于军事目的的土地进行适当的摸底调查,以期立即将这些土地归还给合法所有人;

(c) 落实《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行动计划》的建议,确保女户主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能够充分且持久地获得住房;以及

(d) 确保关于土地掠夺的申诉,包括对军方掠夺的申诉得到调查,并且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歧视性法律

44. 委员会承认, 2016 年指定了一个内阁小组委员会,以修正《穆斯林结婚和离婚法》。但是,委员会注意到, 2009 年,司法部长指定了一个委员会审议并建议改革穆斯林属人法,伊斯兰法官法院尚未提出建议。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 CEDAW/C/LKA/CO/7 ,第 44 段),即,鉴于《穆斯林结婚和离婚法》对穆斯林婚姻具有专属和强制管辖权,委员会表示它特别关切:

(a) 该法案未具体规定最低结婚年龄,允许 12 岁以下女童结婚;

(b) 该法案限定伊斯兰法官、伊斯兰法官委员会成员、婚姻登记官和仲裁人等法律和司法官员职位只能由男性穆斯林担任;以及

(c) 法定强奸罪的法律不适用于 16 岁以下、根据穆斯林法律合法结婚、在未与丈夫合法分居期间与丈夫发生性关系的女童。

45. 委员会忆及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 21 1994 )号一般性建议、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 29 2013 )号一般性建议以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31 号联合一般性建议 / 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做法的第 18 号一般性意见( 2014 年),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 CEDAW/C/LKA/CO/7 ,第 45 段),并建议缔约国:

(a) 编制一份与《公约》一致的统一的家庭法典,其中涉及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权利,包括结婚、离婚、继承、财产和土地;

(b) 修正《婚姻登记一般条例》,确保穆斯林妇女可以自由选择退出《穆斯林属人法》,从而根据一般法进行登记;

(c) 确保财产权由一般民事合同和财产法管辖,而不是由宗教法管辖;

(d) 将缔约国所有妇女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 18 岁;

(e) 消除对妇女被任命为穆斯林法官、伊斯兰法官委员会成员、婚姻登记官和仲裁人的任何资格限制;以及

(f) 修正《刑法》第 363 条,确保法定强奸罪无一例外地适用于所有 16 岁以下女童。

数据收集与分析

4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对综合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传播,并按性别、年龄、是否残疾、族裔、地点和社会经济地位进行分列,使用可衡量指标评估妇女所处境遇的趋势以及妇女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7.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条款的努力中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48. 委员会呼吁 缔约国在执行《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过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实质性性别平等。

传播

49.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文向相关各级(国家、地区和地方)国家机构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以使结论性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把《公约》执行工作与其发展努力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和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公约》,缔约国尚不是这两项条约的缔约国。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2.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述第 13(a) 段、第 13(b) 段、第 23(d) 段和第 25(c) 段所载的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次报告的编制

5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 2021 3 月提交其第九次定期报告。

54.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 “ 包括共同核心文件 和条约专要文件 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 ” ( HRI/GEN/2/Rev.6 ,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