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组

婚姻状况

未婚

已婚

丧偶

离婚和被弃

总计

15-19

943

55

0

2

1 000

20-24

727

266

1

6

1 000

25-29

463

518

7

12

1 000

30-34

308

659

14

19

1 000

35-39

203

746

29

22

1 000

40-44

154

783

31

32

1 000

45-49

139

783

63

15

1 000

50-54

58

783

148

11

1 000

资料来源 : 中央统计局 / 儿 童基金会,黎巴嫩儿童状况, 2000 年。

三、家庭

1.婚姻:家庭与民族的教义、宗教、传统、历史和习俗紧密联系在一起。黎巴嫩的领土上总共有18个教派和宗派共存,构成所有居民个人身份问题上的一个关键参考项。这些教派大多共同认定婚姻是男和女二人同意共同生活的一种宗教性质的公共契约。基督教派相信婚约是神圣的。所有教派都各自规定联姻前必须履行的某些条件。总的来说,这些条件关系到是否同意结婚、法律资格、合伙关系、无婚姻障碍和婚姻形式。

2000年统计数据显示,近亲结婚的现象正在减少,事实上每四位妇女中有一位近亲结婚。各省的近亲结婚率相差悬殊;贝鲁特比率最低(15%),其次是黎巴嫩山省(20%),农村地区比率最高。下面的表2显示了结婚率与教育程度之间的联系。

表2按年龄组和教育程度列示的结过婚的妇女情况分析(%)

年龄组

教育程度

文盲

中小学教育

中等以上教育

总计

15-19

-

76.7

23.3

100

20-24

0.9

32

67.1

100

25-29

4.2

52.4

43.3

100

30-34

4.6

48.2

47.2

100

35-39

6.1

51.6

42.3

100

40-44

9.4

57.5

33.1

100

45-49

17.9

52.6

29.5

100

总计

7.1

53.8

39.1

100

资料来源 : 中央统计局 / 儿童基金会,黎巴嫩儿童状况, 2000 年。

该表所载的信息突出说明,几乎在所有年龄组中受过中小学教育的妇女结婚率都很高,文盲者结婚率较低。而在中等以上教育程度的妇女当中,所有年龄组的结婚率都比较低。

2.社会教育:社会教育过程依然是最重要的家庭功能之一,包括儿童行为举止的管理和指导,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并为其提供教育机会等基本因素。

社会教育过程作为推动无数社会变革和技术变革的一项功能,男子的参与有别于妇女。作为改善每个家庭社会境况的一项功能,二者的参与也不尽相同。可是在黎巴嫩社会,一般认为妇女的基本责任是照料家庭;而丈夫在照料家庭方面只扮演助手的角色。

3.计划生育:妇女表示有意要根除抵制实施计划生育原则的各种传统和习俗。这种意图可能出于维持某种舒适生活水准的愿望,也可能因为教育的影响所致,因为伴随教育而来的所有角色和社会理念与趋势都会得到认可。农村地区对计划生育问题的关注程度普遍不及城市地区,不过,在若干农村地区进行的统计研究结果表明,采取计划生育方法的人数比例正在呈上升趋势:2002年占60%,2003年增至64%。 统计数据还显示,黎巴嫩的平均每户人口呈总体下降趋势:从1970年的5.3人降至1997年的4.8人,并进而降至2001年的4.6人。这个平均数依不同地区而异:贝鲁特家庭人数最少,平均每户3.9人,而在北黎巴嫩则平均为5.1人,在新解放的边境地区则更是高达6.2人。后者的平均人数较高,是有关地区多为农村这一事实决定的。

4.家长身份:保障满足家庭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责任落在扮演主角的成员肩上。原则上,家里谁最能干、赚钱最多,谁就拥有发号施令、实行家规和提供指导的权威。因此,传统上掌握家庭权势的人是丈夫。可是现如今,妇女分担了丈夫管理家庭事务和解决家庭问题的责任。调研结果表明,大体来说妇女增加并扩大了在家庭中的领导作用:她们更多地参与家庭事务的管理,征求她们意见的时候比以前多了,她们在家庭中的地位提高了,她们现在被视为富有生产力的人和富有创造力的力量。所谓“共同当家”的现象也开始悄然兴起。守寡和男人移居国外的现象可能也有助于鼓励妇女当家做主,在当家长的妇女中,寡妇占了82%。

在农村地区,虽然在家里发号施令、作最后决定的多是男人,但是农村妇女也为农业生产做出重大贡献。如果丈夫死了,妻子往往取而代之,担起家庭全部责任,地位也因此提升。统计表明,农村地区有33%的妇女家长从事农业生产。总的来看,农村地区妇女家长的人数比例从1970年的6.5%上升到1987年的10.9%。

5.教育:黎巴嫩社会越来越相信妇女教育的重要性,而妇女接受普通教育、大学教育和高等教育的比例高于接受职业和技术教育的比例。在2003/2004学年,女性注册职业和技术教育的人数占学生总数的41.3%,而注册高等教育的女性比率为49.6%。教育不仅代表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而且现在她们相信教育可以为其提供扮演有价值的经济角色的机会。应该说,有时候她们在大学和进修教育中所作的专业选择跟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毫不相干,结果就造成了妇女失业率的增加。

尽管在女性教育问题上思想已有所转变,但是对没有受过教育的妇女所作的大多数调查研究提供的各项指标显示,依然存在着明显的性别差距:在已解放的边境地区,从未上过学的女性人口占15%,而这样的男性人口占7%,这就说明农村家庭还没有最终摆脱对女性教育的传统态度。当今的农村妇女已经设法改善了她们的教育状况,从而进一步增加了她们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只是规模还很有限。

在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黎巴嫩已经完成题为《2015年黎巴嫩教育战略指导方针》的起草工作。此项战略力图实现包括有关义务制教育、扫盲、预防辍学等措施在内的一系列核心指导原则。

四、政治制度

正如宪法规定和国际公认的那样,黎巴嫩是一个完全主权独立、领土统一不可分割的国家。

黎巴嫩是一个议会制民主共和国,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源泉;由人民直接选出立法机构的代表——或称议员,也由人民选出共和国总统。宪法还规定黎巴嫩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神圣不可侵犯,并强调必须维护人身自由、个体所有制和一切公共自由。

有关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务会的如下解释明确勾画了黎巴嫩的政治制度。

1. 政府部门

(a)立法部门:国民议会担当立法部门的责任。当前黎巴嫩议会共有128位议员,他们以相等的数量分属于伊斯兰教派和基督教派。他们是通过不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的,任期四年。

虽然在2000年议会选举中妇女候选人的数量和妇女进入国民议会的机会表明妇女在政治权力中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她们在这个领域仅取得了极为有限的成果;只有三位妇女进入了由128位议员组成的议会,这种情况说明必须尽更大的努力发展社会环境,改变传统思维方式,以确保妇女更加有效地参与立法过程。

(b)行政部门:行政部门系以总统和内阁为代表,负责起草和实施国家在所有事务中的总政策。

总统职位:总统职位历经多次演变,黎巴嫩已将政府立法、行政和执法部门三权分立的原则和在不同教派之间分配政治职位的原则庄严载入宪法。

1990年黎巴嫩内战结束后,就《民族和解约章》达成协定,其中包括权力继承问题。有些权力继承已经付诸实施,有些尚有待实施。共和国总统的权力、内阁总理的权力和国民议会议长的权力均依照宪法中的相关条款重新加以界定。

还未曾有任何妇女担任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议长或总理职务。

内阁:没有任何法律障碍阻止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值得指出的是,自从独立以后没有任何妇女担任过提高了她的地位并增强了她的政治贡献的部长职位,直到2004年10月26日成立了一个崭新的政府部门,才有一位妇女出任国务部长的职位。另一位妇女担任了工业部长的职务。据认为这是朝着男女平等的方向前进的一个吉兆。

(c)司法部门:司法部门掌管所有法院,而不管其法定的级别和管辖权如何。各级法院做出的裁定和判决一律以黎巴嫩人民的名义执行。

法官独立行使其职权,而司法机关不得与公共机关合在一起。

在黎巴嫩,司法机构基本上由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组成。

司法法院:司法法院由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上诉法院组成。

最高上诉法院是黎巴嫩全国惟一的最高法院,设在贝鲁特。它的管辖权包括审理要求撤销上诉法院宣布的最终判决的上诉以及法律指定必须审理的其他所有上诉。

它还负责审查要求从一个法院向另一法院移交案件的上诉以及要求对发生在两个法院之间的正面或负面争议做出权威性裁定的上诉。

行政法院:黎巴嫩的各级行政法院负责监督国务协商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独立于行政司法系统的司法机关。行政法院虽然在组织上隶属司法部,但在履行职能上是完全独立的。

行政法院有权废止任何行政机关(内阁、部长、省长、区长、市政府和公共机构等)所采取的任何可能触犯法律、滥用职权、曲解权力、或违反任何规则或一般法律准则的行政行为。

国务协商委员会是主管市政选举和自愿政务会选举的权力机关。

除了司法法院和行政法院之外,黎巴嫩还有财务法院和军事法院。

根据1990年9月21日颁布的《紧急法令》,成立了一个宪法委员会。1993年7月14日第250号法规定了该委员会的组织规则、工作准则、以及如何构成和如何咨询等。

宪法委员会负责根据监测各项法律,并解决因总统和国会选举而引发的争议和挑战。

共和国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内阁总理或国民议会的10人小组有权各自就根据宪法监测各项法律事宜征求宪法委员会的意见。法律认可的各教派的首领也有权向该委员会咨询,但仅限于涉及个人身份、信仰自由、宗教仪式的实行和宗教教育自由方面的问题。

请注意,关于妇女参与政府司法部门的比率问题将在本报告第二部分评述。

2. 地方政务会

市政务会:黎巴嫩领土按省和区划分。前者的首脑是省长,后者的首脑是区长。在设有市属政务会的乡镇和村庄,市政首脑代表中央权力,同时代表本市人民并照料他们的利益。

根据1930年2月3日第5号立法令,通过设立五个大区改编了行政区;后来根据1983年2月24日第253号政令增加到六个政区。这些政区分别是:贝鲁特省、黎巴嫩山省、北黎巴嫩省、贝卡省、南黎巴嫩省和纳巴蒂亚省。

2003年7月1日,黎巴嫩国民议会批准在黎巴嫩境内建立两个新省份以促进行政权力下放,从而将黎巴嫩的省份增加到8个。这两个新省份分别是巴尔贝克-赫尔梅勒省和阿卡省。不过,这项决定的实施尚未安排就绪。

每个省由若干行政区组成,但贝鲁特省除外,该省完全局限于贝鲁特市。每个区由若干居民区组成——有些是城镇,有些是村庄,它们大都有自己的市。根据1959年6月12日第116号政令,对上述安排又作了一些变动。

市政机构包括报告和执行两套分支系统。在2004年贝鲁特省市政务会的选举中,25个席位有一席被一位妇女赢得,就实现妇女有效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预期成果来看,这一比例是不够的。应该指出的是,在最近任命的省长职位中,没有一位妇女得到提名;15年前曾有一位妇女被任命到区长职位;2003年在任命的20位区长中又有一位是妇女。

自愿政务会:任何地方只要居民人数达到50人以上就有资格选出一位村长,在一个2人自愿政务会的协助下进行管理。这种政务会的成员人数根据居民人数按比例增加。居民少于50人的村子由一位村长配合最近邻村的自愿政务会实施管理。跟市政领导人不同的是,村长不是由自愿政务会选举的,而是连同自愿政务会成员一起采用市政务会所适用的选举办法直接选举出来的。村长主持自愿政务会并代表本村或邻村就居民福利与当局进行协商。他在纯粹行政性的事务中代表行政当局。

除了对某些商业交易收取手续费之外,村长和自愿政务会成员所做的工作是没有报酬的。但是国家中央权力机构通过其代表——各省长和区长对所有村长和自愿政务会的成员实施持续监督。2004年贝鲁特省的选举结果是,妇女只赢得了108个自愿政务会席位中的2个席位,这说明她们未能在这方面取得必要的成功。

应该说,妇女尚未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方面实现与男子平等的机会,也就是说,政治决策、国内决策、区域决策和国际决策都还掌握在男子手中。

毫无疑问,要想排除妇女前进道路上的重重障碍,就要求妇女坚持不懈,突显她们的资格、经验和能力,以增强她们的政治领导作用,推动她们更广泛地参与政党和工会事务,使政治制度摆脱宗派的桎梏。与此同时,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和方案,以进一步鞭策妇女,激励她们卓有成效地参政。

第二章:保护人权的一般法律框架

(公约第2条)

在保护人权方面有三个至关重要的支柱:

宪法规定和对法律的合宪监控;

国际规定及其高于国内法律的优先地位;

对行政活动的法律监控。

一、宪法规定和对法律的合宪监控

《黎巴嫩宪法》的序言是1990年加到基本条款前面的,接下来第一章第一节题为“国家和领土”,第二节题为“黎巴嫩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在上述第二个题目项下,宪法第7条确认“黎巴嫩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他们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毫无歧视地平等履行公共义务和职责。”第12条进一步规定:“每个黎巴嫩人都有权担任公职,只准根据法定条件择优量才录用,不得厚此薄彼。”

由此可见,虽然《黎巴嫩宪法》没有明确具体地规定男女平等,但是它承认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这种平等是立法者所依据的宪法原则之一(2000年2月1日黎巴嫩宪法委员会第1/2000号裁决)。此外,宪法序言的内容具有同鲜明载入宪法本身的成文条款一样的立宪价值。

宪法序言声明,黎巴嫩是“联合国组织的一个积极创始成员国,受联合国文书和《世界人权宣言》的约束。国家得在所有领域的方方面面体现这些原则。”

黎巴嫩宪法委员会自从在法律的合宪监控方面初步做出若干裁决以来,坚持一贯地引证《宪法》的序言(1995年9月18日第3/95号裁决;1996年8月7日第4/96号裁决;1997年9月12日第1、第2号裁决)和一般宪政原则(1995年2月25日第2/95号裁决),从而为最近五年的巩固工作铺平了道路,因此《宪法》序言被认为是《宪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且具有同“《宪法》条款一样的立宪价值”(1999年11 月24日第2/1999号裁决和2001年5月10日第2/2001号裁决)。说得更全面一些,黎巴嫩宪法委员会确认,“《民族和解约章》载有宪法序言或正文的若干条款或具有立宪价值的普遍原则,就此而言,违反这些规定和原则的行为就要受到宪法委员会的监控”(2001年1月31日第2/1号裁决和2002年7月3日第2/2002号裁决)。

此外,“明确包含在宪法序言中的国际文书连同该序言构成……(宪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样的宪法效力”(2001年5月10日黎巴嫩宪法委员会第2/2001号裁决)。再者,《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二者均已成为宪法序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强调享有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或宗教而有任何歧视,也不得区别男女。

在此基础上,我们最后可以强调指出,在黎巴嫩,男女平等是一项具有宪法价值的普遍原则。因此,假如任何新立法的条文不遵守男女平等的原则,就很可能被宪法委员会宣布为无效。

至于宪法委员会的各项裁决,它们具有同法院判决一样的效力,对所有公共当局、司法当局和行政当局均有约束力。

二、国际规定及其高于国内法律的优先地位

除了承诺遵守联合国各项文书和《世界人权宣言》之外,黎巴嫩也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约束。

在此我们愿意指出,上述两项公约的缔约各国承诺保障公约中所确认的各项权利,而不加以诸如种族……之类的任何区分(第一项公约第2条和第二项公约第2条)。缔约各国还承诺男女有平等的权利享有第一项公约所规定的一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该公约第3条)以及第二项公约所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该公约第3条)。

除此之外,黎巴嫩还受不止一项旨在防止诸多领域男女间歧视的国际公约的约束(其中有几项公约已在初次报告中提及)。可是问题的要点依然在于:在黎巴嫩,根据如下明确规定,国际公约较之国内法律居于优先地位,这就是:“当国际条约的条文与国内法律条文发生抵触的时候,在适用方面前者优先于后者。”(《民事诉讼法典》第2条第2款)。

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指出,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禁止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第111号公约对黎巴嫩司法机构通过如下独立判决起到决定性作用,即:社会保障所保男女是平等的;投保妇女如果没有任何其他收入来源,就有权领取对其子女的社保津贴。这项独立判决一直持续到2000年立法者介入之时,他们按照同样的精神对《社会保障法》第14条提出一项明确的修正案。

现在,国内法律条文和黎巴嫩所加入的国际公约条文的协调一致已成为黎巴嫩修法过程的一个永恒的要素。(2004年7月,劳工部长向内阁总理办公室总秘书处提交了一项旨在修正《就业法》的拟议法案,以便为消除男女不平等和遵守黎巴嫩所加入的有关阿拉伯公约和国际公约奠定基础。此前,即2004年1月30日颁布了一项旨在管理《就业法》所辖机构的职业保护、安全与健康的政令,其条款保持了同黎巴嫩所加入的国际劳工组织相关公约协调一致。)

三、对行政行动的法律监控

在黎巴嫩,法院不得以未对《宪法》或国际公约适用一般法为理由而宣布任何立法行动无效(《民事诉讼法典》第2条第3款)。可是,任何行政行动只要被认定触犯法律、法规或法院判决就都是无效的(载有国务协商委员会章程的法的第108条)。

违犯法律是预示行政决策失败的一种主要失误,因而是其最终沦为无效的一个关键原因。

违犯法律的失误并非仅限于违反明文规定的法律规章;它还包括违反导致产生法律规则的所有法源——主要是宪法和国际公约。黎巴嫩国家宪法委员会裁决,作为“最高宪法法院”的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对违反宪法的行政行动实行合宪监控”(1996年5月8日第522号裁决)。

因此,凡是违反任何规则或一般法律原则——比如平等的原则和毫无歧视地享有权利和自由的资格——都可能被国务协商委员会判定为无效。

虽然以上所述涉及到依法保护基本权利的问题,但只要宪法没有对基于性别的无歧视做出明确规定,这些裁决都还不算规定。

第三章:官方和非政府部门的工作机构

一、官方部门的工作机构

与妇女有关的事务和问题由四个官方机构正式处理:

1.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是根据北京会议的各项成果于1998年成立的。它作为首要官方妇女机构,任务是强化最普遍的妇女事务观点,使其形成战略、行动计划和建议。它的任务还包括协调和联络政府各部门及非政府组织,以及在国内外担当代表,从而广泛确认黎巴嫩国有关妇女事务的官方信息。

自向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提交初次报告到提交本次报告期间(2000年至2004年),该委员会建立了两个机构。黎巴嫩全国妇女委员会通过多种多样的活动/项目来促进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现将其中最重要的分述如下。

该委员会参加了国会行政和司法委员会的会议,以便就一项有关《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法案提出建议。它最近还参加了国会行政和司法小组委员会研究旨在修正《刑法典》的法案的专门会议。

在改变体现社会文化有关男女行为陈腐定型观念的传统态度的长远战略方面,该委员会通过在致力于黎巴嫩或阿拉伯妇女和母亲事业的各种活动和庆典中表彰女学者、社会先驱者、媒体人士和学生,来突显积极从事公益事业的杰出妇女形象。

该委员会参加了历次阿拉伯妇女会议并主办了“阿拉伯妇女与武装冲突论坛”,其标语口号和诸多建议集中体现了妇女在传播和平与正义文化中所扮演角色的重要性。该委员会还参与了阿拉伯妇女组织的创建活动。这是根据一项黎巴嫩于2002年12月12日加入、后于2003年3月1日生效的协定,在阿拉伯国家联盟体制内专设的一个政府组织。该组织的宗旨包括促进共同合作和信息交流,以推动妇女进步,并在综合发展计划和政策中突出强调妇女问题。

另外还创办了黎巴嫩妇女信息中心,以便将有关黎巴嫩妇女的所有事情记入各种文献档案,不论是书面的、音频的、视频的、还是电子的。目前正在为该中心筹建一个互联网站。

该委员会一向特别重视提高健康意识,现正在着手在本组织的中心举办有关生殖健康和营养问题的一系列讲座和研讨班。作为第三次发展中国家妇女围产期医学会议的一部分,该委员会组织了一次关于产妇安全和新生儿健康的讨论会,并于2001年在黎巴嫩主办了一次法语国家产前医学峰会。

在普及法律知识和《就业法》方面,该委员会与社会事务部和儿童基金会联手合作,制定、实施和评价了一项为期11个月、旨在向劳动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的计划,咨询活动在社会事务部遍布全国各地区的发展服务中心进行。各有关中心的主任把这项计划视为一个示范项目。

作为在经济方面增强妇女能力的一部分,该委员会于2004年9月组织召开了一次关于小额贷款和手工艺产品营销的专题讨论会,来自全国47个妇女联合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专家们围绕主题发表了演讲,这两个领域的工作者交流了他们积累的经验。

2.国会妇女和儿童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于2000年,由12位代表组成,其中包括来自国民议会的三位妇女代表,由副议长(Naylah Mu’awwad)主持该委员会的工作。

该委员会按照国会各立法委员会的工作机制运作;有关妇女(和儿童)问题的提案和法案提交该委员会,根据有关民间和政府机构提出的建议进行审议,同时审查这些提案或法案与国际公约的一致性。然后将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相关的联合委员会专家小组审议(在法案或提案涉及到一个以上委员会的情况下),最后再将最终提案提交大会的全体会议。

该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先后审理了多项法案,特别是:

2001年8月6日第343号法,该法规定在有关退休和解雇的规则中男女公务员平等;

对修正《社会保障法》第14条做出规定的第483/2002号法。

3.社会事务部的妇女事务办公室:这是社会事务部家庭事务司属下的一个办公室。它的职能之一是拟定和发起旨在满足妇女需求的各种方案,提高和增强妇女的能力,并提出与其他部委和非政府组织协作实施这些方案所需要的预算拨款。该办公室还负责监督和跟踪有关妇女的政府及非政府活动,并在黎巴嫩政府与国际的、阿拉伯的和国内的各种相关机构之间充当协调人的角色。它还支持妇女运动的各项努力,参与有关活动的协作,并谋求整合其各项工作。除此之外,它还负责监测黎巴嫩已加入的有关妇女问题的各项联合国公约实施及后续行动。

关于该办公室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方面的活动:首先必须说,妇女是社会事务部所主办的各项活动的主要受益者。该部在黎巴嫩全国各地的发展服务中心所实施的各种项目(有关保健服务、生殖健康、扫盲、提高青春期女孩的健康意识等方面的项目)都是特别为满足妇女需要而量身定制的。

在打击对妇女暴力行为和预防社会上对承认此种暴力存在产生的抵触情绪方面,该办公室与相关非政府组织开展协作,在“消除家庭暴力行为,建设安全可靠的社会”的旗帜下,目前正在实施一项打击对儿童、老人和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的计划。该计划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培养各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能力;第二阶段是提高地方社区对家庭暴力的认识;第三阶段是在对暴力受害者实施专家干预方面举办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现在同样的服务已列入一个新项目,正在推广;参与打击对妇女施暴的非政府组织正在所办各个中心实施这一新项目。

另外该办公室还在实施一个旨在赋予妇女以法定权力的试点项目。其目的是在各发展服务中心附近地方社区的各种妇女群体当中提高法律意识(普及有关劳动法、刑罚、个人身份和商务等方面的法律知识)。该项目还免费提供咨询,并打算扩大这项服务的实行范围。该办公准备跟非政府联盟协作,争取实施一个旨在赋予妇女法定权力的联合项目,并出版一本法律信息指南或小册子。

在社会事务部完成一项有关增强妇女经济能力的早期(2000年以前)项目的基础上,该办公室结合当今的经济情况出版了一本题为《黎巴嫩小型项目方案的性别指标》的书,从而为拟定旨在改善妇女经济状况的开发项目确立了科学依据。

4.经济和社会理事会:1995年,为成立经济和社会理事会而颁布的法律将经济、社会和各行各业关键部门的男女代表汇聚到一起。该理事会的成员来自包括“社会事业机构”(比如妇女联合会等)在内的各个关键部门,其职能规定为“确保(这些部门)就制订经济和社会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为此,它谋求在各种不同部门之间“加强对话、协同与合作”。在初期阶段,内阁时常向该理事会征求意见,并要求它就经济、社会和行业问题撰写研究报告;如果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认为有必要,理事会也有权就某个特定问题发表意见。

1999年末,该理事会的初期(也是惟一的)构成包括来自各代表部门的71位成员。理事会成员中有六位是妇女,而其中有两位妇女被指定代表妇女联合会。一位妇女被选入理事会主席团(这是走上这一职位的惟一女性),但是理事会的八个委员会主席至今还全都是男性。有五位妇女理事集中在人类发展和人权委员会。

除了履行基本职能外,该理事会还完成了一项题为《社会经济危机处理》的研究报告。该报告就理事会成员所涵盖的各部门提倡的社会经济发展方法达成一致的观点。这项研究成果将妇幼保健列为需要采取的保健政策的首要重点。报告还建议说,增强妇女的经济作用并促使她们有效参与整个生产过程至关重要。

理事会的各主要所属机构在上述各自职能的基础上特别注重与非政府社会和民间社会的协调,争取后者参与拟定本机构的观点和计划,并参与实施理事会所属机构的方案。当人们在指定的岗位专职工作时候,这种协调作用较之人们从事志愿工作的情况下更为实际。

二、非政府部门的工作机构

黎巴嫩人享有结社自由,而无须事先得到国家的许可;任何想要结社的人只需将此愿望通知内政部即可(1909年《奥斯曼结社法》)。下表载有关于在黎巴嫩共和国工作的社团宗旨和活动中妇女地位的数据。

表1非政府组织按其宗旨和地理位置的数量分列

社团数量

章程规定基本目的是提高妇女

地位的非政府组织

章程规定以妇女为目标的

非政府组织

61 (总数 4 073 )

101 (总数 4 073 )

在首都和黎巴嫩山省工作的组织

45

75

在首都和黎 巴嫩山省以外地区工作的组织

16

61

资料来源 : 黎巴嫩非政府组织调查:社会事务和住房部的一份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报告,贝鲁特, 2002 年 9 月。

值得一提的是。上面的数字不包括那些没有把妇女列为次要优先目标的组织。但是很明显,上面这些组织大多集中在人口最稠密地区而不是集中在最需要的地区(比如农村和边远地区)。

下面以这些组织当中的四个为例,结合它们努力传播平等文化、为消除对妇女的歧视而斗争的各种活动,来加以分析评述。

1.联盟伙伴

黎巴嫩妇女网络:2002年,黎巴嫩妇女网络作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压力集团宣告成立。该网络由12个非政府组织组成,其首要目标是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消除对妇女的歧视。2003年夏季该网络通过一份工作文件,其根本目的是为实现男女完全平等、消除黎巴嫩社会中存在的男女差别、创建一个有利于解放男女生产力和创造力并使之茁壮成长的环境而奋斗。它制定了旨在消除文化、社会、经济、法律和政治等所有层面对妇女歧视的战略和行动计划。

在这一背景下,黎巴嫩妇女网络将致力于确保黎巴嫩的立法与黎巴嫩所批准并加入的国际公约、特别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相一致。它还将竭尽努力促使黎巴嫩的主管部门撤销其对该公约的保留。它将谋求修正损害妇女权利的法律,推行有助于黎巴嫩社会进化和态度转变的法律。

妇女网络制订了一项消除《刑法典》中性别歧视的分阶段规划,目前正在审查之中。其中特别提到要废止关于“名誉犯罪”的刑法第563条,同时加重对强奸罪的惩罚,并废止关于通奸罪的所有条款。一个法律专家委员会正在监测由非政府部门的组织完成的有关《刑法典》的项目,以便起草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正的提案。妇女网络目前正在筹备拟与联盟伙伴共同发起的一场运动,这些伙伴组织包括“贝鲁特律师联盟”、“大赦国际”、“黎巴嫩妇女委员会”、“全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协调中心”、“《刑法典》中的人类尊严论坛”,等等。伴随这场诉求运动将开展宣传运动,目前正在为此进行准备工作。

全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协调中心:全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协调中心是应女权委员会的邀请于1999年3月成立的,该委员会是黎巴嫩在这个领域历史最长的一个组织。协调中心的目标是推动各种努力,重点是要求有关当局确保法律上男女完全平等。它的成员组织包括黎巴嫩全国参与妇女问题和民间社会事务的各种团体、机构、联合会、工会和联盟等。一般说来,它的会员都是在经济、社会和政治舞台上的活跃人物,他们团结起来,力争加速排除对黎巴嫩妇女权利的偏见,并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协调中心的近期目的是争取对有关刑罚、公务员、工薪者、贸易、就业、社会保障和税收的黎巴嫩现行法律做出修正,并通过努力排除成文法规与其实际执行之间不一致的情况来最终完成上述修法过程。协调中心通过各种会议、研讨班、提高意识运动和培训等途径,大力传播妇女权利和普遍人权的文化。

“全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协调中心”由62个积极参与争取人权和妇女权益活动的社团组成。该组织卓有成效地开展对黎巴嫩国民议会的游说工作,议会通过三个委员会——即:教育委员会、行政和司法委员会以及妇女和儿童委员会——与其保持经常性的沟通。这种合作关系导致成功地修正了《就业法》和《社会保障法》的若干条款与规定。当前,协调中心正在致力于进一步消除源自《商法典》、《刑法典》、《社会保障法》和《国籍法》的种种歧视。

黎巴嫩妇女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140个妇女团体组成,自称比其他任何有关组织都更能代表妇女群体。可是由于它的成份复杂多样,致使活动受到限制。而且它的历届领导班子不得不花很大的气力来维护团结,防止分裂,因为其成员团体既需要在整个组织的运动取向、申明的立场和潜在的盟友等问题上达成协商一致,又需要保持各自在相关领域的自由度。由于其中有些社团是教派性质的,依照既定的宗教方针运作,所以联合活动范围一直很狭窄。结果,虽然撤销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是一个令人关切的主要问题,但始终未能纳入该理事会的议事日程。

由于该委员会有其广泛的代表基础并且这一特点已在近年来的各项方案中有所体现,所以它的领导班子对妇女运动突出精英和妇女基础拓展缓慢比较敏感。在“提高妇女意识”和“增强妇女能力”这两面旗帜引导下,这些方案通过在全国举办培训班来运作。最近几年来,培训的内容已涉及到国会和市政代表权的问题,目的在于确保奉行该委员会的座右铭,即达到特定名额,就可以代表所有妇女群体。

黎巴嫩妇女结盟运动的经验尚处于早期阶段,各团体抱怨说,积极从事妇女工作管理的人日渐减少,而工作本身仅集中在少数几个组织中。

2.与凌辱妇女的暴力行为作斗争的非政府组织(两则实例):下面举例说明正在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专门或间接针对消除对妇女歧视的问题积极开展工作的非政府/民间组织的情况,同时对其四年来的一些活动加以评述。

妇女民主会聚:该组织的基本工作领域是国际条约和公约,即《世界人权宣言》、《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民主会聚”活动中心遍布黎巴嫩全国,自1970年代中期成立以来,一直在实施种种方案,传播性别平等文化。其中特别包括为那些奋起反对歧视妇女的黎巴嫩法律的选定群体举行旨在提高意识的研讨会和讨论会,提高妇女对以反对歧视为宗旨的国际公约的认识,传播抵制家庭暴力的文化,聆听遭受暴力行为的妇女的倾诉,为她们提供热线支持,与社会事务部的全国扫盲委员会合作实施成人教育方案。重要的是,这些方案已经扩大,从中受益的人数也增加了。另一结果是,吸收妇女为协会工作,现在该组织已拥有160个妇女准会员。

“妇女民主会聚”与各非政府的妇女组织协同开展工作,今年实施了一项旨在提高黎巴嫩公众对妇女参政重要性认识的方案。该项目的目标是鼓励妇女从性别观点出发,作为候选人、选举人和监票人积极参与选举过程,以左右社会对提名妇女作候选人的态度。先后总共召开了25次公众提高意识研讨会,为诸多女性候选人举办了五期培训班,三期关于选举性别监督的培训班,还召开了一次扩大的妇女候选人选后研讨会,目的是评价本次选举的经验并从中吸取教训。

黎巴嫩抵制对妇女暴力行为委员会:该委员会是黎巴嫩第一个专门处理妇女所受暴力行为的社团。它的人力资源基础已扩大,现拥有52位妇女志愿者成员,一个常设女性社会援助专家工作组(其中三位专家是专职成员)和三位女性行政雇员。该委员会是阿拉伯反抗对妇女暴力行为常设法院的成员,并且凭借其开拓性的工作,无论从实践观点还是从专业观点来看,它至今仍然是黎巴嫩在这一领域的主要权威团体之一。

以往四年来,该委员会的工作已经演变到处理如下四个核心关注领域的问题:

该委员会所属的两个中心(贝鲁特和的黎波里)昼夜24小时接待受暴力侵害的妇女,通过听取申诉和提供家庭、心理及法律咨询对其给予援助,同时还经营了一条服务热线。该委员会自1997年成立以来已处理过400多宗案件。它与社会事务部合作,在遍布黎巴嫩全境的各发展服务中心实施妇女社会工作者培训方案;

该委员会开展以传播抵制暴力的文化和介绍国际公约、特别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为宗旨的各种文化宣传活动(比如研讨班和专题讨论会)。它还提倡并发表有关凌辱妇女的暴力行为、性骚扰、名誉犯罪以及其他种种凌辱妇女暴力行为的实地调研报告;

该委员会为那些对遭受暴力的妇女做工作的人以及那些因职业关系而奋战在“一线”的人——亦即医生、护士、律师、警察等人提供培训;

最后,该委员会还是黎巴嫩境内从事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各种团体的成员,在它们的活动中发挥作用。

3.黎巴嫩政党、工会、其他团体和非政府组织中的妇女委员会

有些黎巴嫩妇女集结在政党、工会和非政府组织的体制范围内,她们拥护明确或含蓄地体现男女平等和无歧视理念的意识形态。例如:黎巴嫩工会培训中心的妇女委员会;在社会进步党的赞助下运作的妇女进步联盟;长枪党的妇女局;慈善机构联合会的妇女委员会;以及各种社会运动和人权运动中的妇女委员会。在这些委员会工作的妇女认为,妇女问题虽然有其特殊性,但是不能与社会问题割裂开来。既然没有理由将男女分开,她们就呼吁妇女从政党和混合团体内部来参与政治、工会或社会行动,就像在任何民主社会那样。这些委员会竭力争取在各自的组织内部实现平等主义的和无歧视的政策。

黎巴嫩工会培训中心在上述团体当中成立时间最晚;它是根据提高工会绩效的需要于2000年成立的,而提高绩效的途径包括提高工人觉悟,复兴诉求行动,让工人熟悉黎巴嫩加入的各项国际公约和准则,并争取修正相关国内法律以便与国际文书保持一致。换言之,凡是可能有助于使工会的工作重心从近年来习以为常的以服务为基础的行动转向有组织、讲实效的诉求行动的任何工作,该中心都做。

妇女仅占黎巴嫩全国各工会会员的2%(占劳动力总人数的25%以上),而参加工会代表理事会和机构领导班子的妇女更是微乎其微。因此,该中心在国际公共事务处的妇女委员会协调机构的支持下,目前正在努力争取在每个工会中设立一个妇女特别委员会,以尽力在工会内部增强妇女的能力,促进发挥妇女的作用,并代表妇女提出诉求。

由于黎巴嫩工会培训中心妇女委员会所做的工作,已有六位妇女加入了三个工会的领导机构(即全国总工会利塔尼办公室、社会保障办公室和全国Riji办公室),并正在提出有关妇女健康和支持妇女双重角色的诉求,比如在工作场所设立日托托儿所。

4.文化、信息和通讯领域的非政府组织

发展活动研究和培训集团:这个非政府组织谋求通过致力于宣传有关性别、发展与贫困问题的意识,推动社区的社会发展,培养社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能力。为此,该集团提供培训,传播信息,并提供机构和组织上的支援。过去四年里实施了八个项目。这些项目大多聚焦在性别问题上,但有些直接以妇女为目标群体(增强经济能力,妇女领导权的问题)。该集团在黎巴嫩和阿拉伯世界高级专家的支持下,目前正在实施两个项目。第一个是关于阿拉伯世界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性别与发展的沟通和信息项目;第二个项目意在通过定期公报和一个互动式网站,使政府机构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在贫困与发展问题上互相沟通。

黎巴嫩女研究员协会:1990年代后期成立,其宗旨是会聚女性研究工作者,促进她们的工作,维护她们的权益,并向她们当中的新手和缺乏经验者提供协助。其成员(总共有40人左右)绝大多数是黎巴嫩各大学的教授。该协会每年出版题为Bahithat(《女性研究员》)年鉴,大多数年鉴都把很大的篇幅留给了妇女和妇女问题。该年鉴是黎巴嫩和阿拉伯妇女研究领域的一份关键性参考文献。当前的项目当中,有一个项目的目标是:作为一项官方政策,力图将有关妇女和性别的研究纳入黎巴嫩大学教学大纲。

阿拉伯世界妇女研究所:该研究所是1973年在黎巴嫩美国大学成立的,它的目标包括建立一个有关妇女的信息库和提高阿拉伯世界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它还参与各种文化活动,以及有关妇女的文献情报服务和出版工作。去年,该研究所推出一个题为“基本生活技能项目”的方案,这是一项适合没有受过多少教育的妇女和搞开发项目的妇女的非正规教育课程。该研究所出版一份叫做“Al - Ra ’ idah”的英文版(有书面和电子两种版本)和阿拉伯文版(电子版)期刊。这是阿拉伯世界以电子出版物出版发行的惟一妇女期刊(迄今已经出版了100多期)。

非正规团体:任何旨在实现我国社会平等、反抗对妇女暴力行为组织开展讨论都不能忽视在民间/非政府的环境中运作的非正规团体,特别是因为,这些团体是在几乎所有非政府组织都在抱怨长期以来不能把年轻成员吸引到他们的阵营里来的时候,主要由青年男女建立和经营的。这些团体创办了自己的互联网站,并通过电子邮件互相沟通。他们所关切的论题是两性平等、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其他妇女问题。这一类非正规团体包括:“彻底世俗主义”、“民间社会运动”和“妇女读者群”。

第四章:黎巴嫩对公约做出的保留

(公约第9条、第16条和第29条)

黎巴嫩国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某些条款做出了保留,且继续有效。特别是对如下条款做出了保留:

1.关于国籍的第9条第2款;

2.关于个人身份问题的第16条第(c)、(d)、(f)和(g)项;

3.关于解决争端的第29条第1款。

一、国籍

国籍与国家的地理、人口、人道主义、民族和政治等方面的状况密切相关。譬如讲,有些国家根据其经济和社会需求实行特别人口的政策,并随时可以依据居住地和(或)出生地而不是依据血统授予国籍。而另一些国家则奉行不同的人口政策,不轻易授予国籍,如黎巴嫩的情况就是,它的局势受到微妙的宗派平衡关系的制约。

不言而喻,各国都要受其所加入公约的约束,也要受国籍问题上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约束。这些原则之一,就是像《世界人权宣言》第15条所确认的那样,“人人有权享有国籍”;在此之前,1930年的《海牙公约》宣称:“……确保所有成员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国籍……,这符合国际社会的普遍利益”。

黎巴嫩妇女不论其婚姻状况如何,在取得、保留或改变其国籍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业经1960年1月11日《国籍法》修正的1925年1月19日第15号政令第6条规定:“一位与外国人结婚的黎巴嫩妇女可以保留其黎巴嫩国籍,直到她因取得配偶的国籍而要求从统计记录中删除其登记之时。”另外:“一位因与外国人结婚而失去黎巴嫩国籍的妇女,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可以根据本人要求恢复其黎巴嫩国籍。”(业经1960年1月11日《国籍法》修正的1925年1月19日第15号政令第7条)。

可见,在国籍问题上,黎巴嫩立法与公约第9条第1款没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

然而黎巴嫩对上述第9条第2款做出了保留,因为它要求各缔约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而在黎巴嫩的立法中对这项原则做出了不同的规定。

作为一个有出入境移民的国家,黎巴嫩在关于国籍的立法中实行如下两条原则:

第一条原则:血亲关系优先于出生地关系;

第二条原则:血亲关系仅限于父亲而不包括母亲。

黎巴嫩的立法者从一开始就用1925年1月19日第15号政令第1条来表达这两条原则:“任何黎巴嫩籍的父亲所生的人得视为黎巴嫩人。”

可是,黎巴嫩立法者既没有忽视出生地关系,也没有完全排除可授予子女以母亲国籍的可能性。

关于出生地关系,根据第15号政令第1条第2和第3款,下列人等被视为黎巴嫩人:

“任何出生在大黎巴嫩而未被确定为已根据血亲关系取得外国公民身份的人;

“任何出生在大黎巴嫩而其父母不明或其父母公民身份不明的人。”

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授予子女以母亲的国籍。

第一种情况是:一个非婚生子女在以父亲确认血亲关系以前已经以母亲确认血亲关系(1925年1月19日第15号政令第2条)。

第二种情况是:一个未成年子女的母亲已经取得黎巴嫩公民资格并且子女是在父亲去世后出生的(1925年1月19日第15号政令第4条最后一款)。应该指出,黎巴嫩法院拒绝扩大解释这一条款,就是说,他们把“丈夫已故”作为强制性的条件。换言之,在丈夫依然在世的情况下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排除丈夫对其子女的血亲关系。

上述第二种情况固然重要,但如果父亲去世了,一位已入籍的母亲在给其未成年子女授予国籍的问题上较之一位黎巴嫩血统的母亲受优惠。希望黎巴嫩立法者检讨上述诸条款,以期在子女的黎巴嫩国籍授予问题上确立父母平等的关系。

1995年司法部起草的法案遇到重重困难。该法案规定,一个未成年子女可以获得特许以便享有其黎巴嫩籍母亲的国籍,但条件是该子女一直与母亲一起居住在黎巴嫩至少五年。

值得一提的是,现已对“公务员合作社”的福利规则进行了一则关键性的修正:子女的国籍不排除身为公务员的母亲为其非黎巴嫩籍的子女领取合作社津贴的权利(详见本报告第二部分第一章)。至于享有社会保障的靠工资维持生活的女性,她们为其非黎巴嫩籍子女领取社保津贴的权利从未引起任何争议。这项权利已经得到1987年11月12日第189号情况通报的确认,其中宣告:“被保险人(不论男女)为其家庭成员领取社保津贴的权利不以后者须为黎巴嫩籍为条件。”

二、个人身份

公约第16条分两款:第1款有8项;第2款载有一个基本上提倡结婚最低年龄的条款。

黎巴嫩做出保留的条款载于第1款,特别是其中(c)、(d)、(f)和(g)项,这些条款强调男女均有权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c)项);

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d)项);

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方面,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f)项);

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g)项)。

对此项保留的解释系基于如下事实:黎巴嫩人在个人身份方面不是仅受一种法律约束;事实上,每个黎巴嫩人在其所属的宗派中须遵从多种法律和法院的管辖。因此,黎巴嫩公民在个人身份管理上受到他或她所属的某个公认教派成员资格的制约(如前所述,这种教派有18种之多)。在这种成员资格以外,不可能创建一种非宗派的制度。宗派主义不仅对黎巴嫩人的构成而且对黎巴嫩的建国都起到重大作用,并且伴随其他经济和政治因素至今仍然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黎巴嫩的个人身份制度有一个宪法架构。因为宪法第9条规定:“信仰自由是绝对的。国家在履行敬拜全能的神之责的同时,须尊重所有宗教和教义,并在其保护之下保障举行宗教仪式的自由——只要不会因此而妨害公共秩序。国家还须保证尊重个人身份制度和各种不同教派居民的宗教利益。”

最后,根据1990年的宪法修正案,法律认可的各教派首脑有权就有关严格限于个人身份、信仰自由、宗教仪式活动和宗教教育等事宜与宪法委员会进行协商(宪法新增19条)。

总之,以上事实可以说印证了宗教教义在黎巴嫩法制管理中的地位和在黎巴嫩宪法制度下各种教派的地位。黎巴嫩宪法委员会的独立判决也强调了这一点,其1999年11月23日的判决说:“正如宪法第10条、第24条和第95条,尤其是第19条规定的那样,宪法进一步承认各种教派的各种权利;据此,法律所认可的各教派领导人有权与宪法委员会进行协商,从而证实,宪法一方面承认各教派的法人地位,另一方面也承认它们对管理自身事务的自主权,并最终承认它们维护其自主权及各自所特有的宗教特征的权利。”(1999年11月23日第1/99号裁决)

不过,也曾经做过几次尝试,企图在黎巴嫩制定一部有关个人身份的统一民法典,但是均以失败而告终。其中包括埃利亚斯·赫拉维总统提出的关于任择民事婚姻的法案,内阁于1998年3月18日以21票赞成、6票反对、一位部长弃权的多数票通过了该法案。这项基本草案的长处之一是它重视婚姻制度中男女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不过,民事婚姻对黎巴嫩人是有可能适用的,但只有在国外订婚才行。因此,黎巴嫩人在外国缔结的婚姻——不论是黎巴嫩人之间还是与外国人的婚姻——都是得到黎巴嫩当局承认并且在个人身份办事处登记的有效婚姻。有法定资格审理任何可能涉及此类婚姻的纠纷的法庭是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通法,亦即民事法庭,而适用的法律则是举行婚礼所依据的外国民法。

然而这种解决办法并非对所有黎巴嫩公民都适用。况且,有些黎巴嫩人认为它不可取;他们相信黎巴嫩国家有责任全面照料包括个人身份在内的公民事务,并且表示希望国家担起这方面的照料责任。

支持该民事婚姻法案的政党和机关仍在继续为通过该法案而抗争,特别是因为当时进行的民意调查显示,有60%以上的年轻黎巴嫩人赞成民事婚姻。另外值得注意的是,2002年3月18日在黎巴嫩国会入口处签署了一份要求起草个人身份民事法律的请愿书,总共有9位议员在请愿书上签了字。可是按照规则,一项法案必须有10位议员签字才能提交审议并付诸表决。只要把黎巴嫩的立法任务委托给国会拥有第一管辖权的宪法机构,就不能排除继续进行制定单一个人身份民事法律——特别是按照《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来制定这样一项法律——的严肃尝试。应该指出的是,黎巴嫩的立法机关(除了1959年通过的承认男女平等权利的《非伊斯兰教徒继承法》之外)已经从各教派的继承法中提取了一些与就业有关的权利并使之不分男女普遍适用。这些法律包括:

通过1974年8月2日第8496号政令颁布的关于指定有资格领取解雇补偿金的人的法律;

关于意外事故诉讼的1983年9月16日第136号法令,在应付给雇用劳动者死亡补偿金的问题上,该法令参照了上述1974年的法律。

三、争端的解决

黎巴嫩依据公约第29条第2款对该条做出保留。该条款规定,任何希望做出保留的国家可以声明本国不受该条提出的有关解决争端规则的约束。

第二部分

监测《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实施情况

第一章:法律面前的平等

(公约第2条、第11条和第15条)

一、法律行为能力

在黎巴嫩的法律中,除了与黎巴嫩做出保留的条款有关的法律(即有关国籍和个人身份的法律)之外,没有任何条款阻止妇女享有法律行为能力。初次报告审查了总的法律倾向,发现其中没有对男女做出区分。

譬如讲,黎巴嫩妇女拥有与男子平等的掌管自己财产并随意予以处置的权利;因此她可以出售、购置、抵押和转让个人财产。而与此形成对照且与平等法律资格的基本原理和原则相反的是,黎巴嫩妇女不可以——比如说——以其未成年子女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即便用她自己的资产也不行,除非她对这个孩子负有监护人或托管人的职责。这个规定并不影响如下事实的存在,即:从技术来说,民法里有这种交易的法律依据。例如《黎巴嫩合同和义务法》就承认未受委托代理的行为(第148-160条),并允许为了第三者的利益签订合同(第227-231条)。由此可见,如果是为了未来人或未直接指定的人的利益签订合同,就不存在任何障碍。

可见,一般法律规则并不构成障碍。构成障碍的原因是普通法受到在个人身份法律中占主导地位的观念的影响并顺从这些观念,应该纠正的是这种情况。

过去五年来在均衡某些法律条款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在另外一些条款中依然顽固存在对妇女的歧视。

二、各项法律业已取得的进展

围绕业经修正的条款和黎巴嫩各相关委员会正在审议之中的其他条款取得了进展。

1.已生效的修正案:已对《就业法》、《社会保障法》和与公务员有关的某些规定进行了修正。

A.就业法

平等的就业:

就工作权利、就业机会和条件、薪酬(黎巴嫩早在1965年就确立了同工同酬原则)、工作时间等而言,《就业法》中不存在男女间的歧视。相反,禁止某些行业雇用妇女上夜班和一般禁止其他一些特定行业雇用妇女当时曾被认为是积极的区别对待。可是在2000年,原本禁止所有机械和体力劳动行业雇用妇女上夜班的《就业法》第26条被废除了(依照2000年5月26日第207号法),而用一条明确禁止男女工人之间在涉及工作种类、薪酬数额、聘用条件、晋升机会、职业培训和工作着装等方面存在任何歧视的新条款取而代之。这样,就在国内法律和国际标准之间、特别是与黎巴嫩已加入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国际和阿拉伯劳工公约,具体来说就是第90号、第100号和第111号《国际劳工公约》,以及黎巴嫩于2000年(通过2000年5月24日第183号法)加入的第1号《阿拉伯劳工公约》所载的标准达成了一致。

产假:

2000年通过前述第207号法还修正了《就业法》第29条:包括产前和产后两个阶段在内的产假从全薪40天增加到全薪7周。不过,尽管有此进步,但与第103号《国际劳工公约》关于保护产假的规定相比而言,产假天数还是偏低。黎巴嫩尚未批准这项公约。按照该公约规定,产假不得少于12周,且其中至少有6周须在产后休完。

工作时间:

按照原《就业法》第52条规定,曾禁止雇主在雇员怀孕第五个月以后给予其解雇警告。后来这一禁令改成从雇员开始怀孕直到她休完产假回来上班的整个阶段都适用(2000年6月26日第207号法)。

B.《社会保障法》

被保险人为其子女领取社保津贴的条件:

在优待女儿的实例中:一位根据社会保障计划投保的人可以为一个年龄在25岁以下未婚且失业的女儿领取家庭补助金,而不附加任何其他条件。一个男孩儿可以从这种社保福利受益到16岁;此后,如果他因为全日就读而不能自食其力,他可以继续受益到25岁。依照2000年6月29日第220号法,废除了这种对于女孩的优待,而承认被保险人的子女待遇完全平等。因此,现在被保险人的子女在18岁以前都可以享受社会保障福利,而没有任何性别上的歧视。如果他们因为全日就读而不能自食其力,直到年满25岁以前可以领取津贴。

被保险妇女领取产假补助金的条件:

关于领取产假补助金的条件,《社会保障法》第16条原先对被保险妇女和被保险男子之妻是区别对待的。一位被保险的妇女必须在预产期以前至少已经加入社会保险达10个月以上才有资格领取产假补助金;而被保险的男子之妻只需丈夫在3个月以前加入社会保障,她就可以领取产假补助金。

2001年4月6日第312号法废除了上述区分,现在对被保险人要求的3个月社保加入期不论男女都适用。

对男性和女性被保险人一律平等的子女补助金:

2002年12月12日第483号法废除了原《社会保障法》第14条(e)款,而对该条款补充了一项一般性规定,据此,其中所用“被保险者”一词兼指被保险的女性和被保险的男性,而不作区分。

这样,原来规定根据社会保障计划投保的母亲只有在特别有限的情况下(丈夫死亡或残废,丈夫达到法定年龄,等等)才能为其子女领取补助金的条款被废除了。结果现在规定,如果子女没有以父亲的名义领取任何社保补助金的话,他们可以以母亲的名义领取类似的补助金。

不过,在父母都具备领取社保津贴条件的情况下,仍然首先考虑以父亲的名义领取。

丈夫不能以投保的妻子的名义领取社保津贴,除非在有限的情况下。

自愿医疗保险计划的批准和实施:

根据2000年8月9日第248号法,自愿医疗保险计划从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这一计划的会员资格与强制性公共(社保)计划的会员资格相同,即男女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分。

C.有关公务员的规定

退休和解雇

2001年废除了1983年6月29日第47号法令中关于公务员退休和解雇的第25条,取而代之的是关于男女公务员平等的新条文(2001年8月6日第343号法)。

福利、服务和教育补助金

从1999年开始,在女性公务员享受公务员合作社福利方面取得了许多积极的进展,并且到2001年仍在继续,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999年,女性公务员在本人和子女享受公务员合作社福利方面取得与男性公务员平等的权利(1999年10月30日第149号法)。

2000年,为了使配偶能为其外籍配偶或子女领取公务员合作社的津贴,曾经通过立法规定,国家互惠是外籍配偶或外籍子女享受这种福利的先决条件(2000年2月14日第173号法第47条)。不过,这个条件已在2001年废除了。现在规定,在不享受其他来源福利的情况下,一位黎巴嫩籍的妻子有权为其外籍配偶和子女领取公务员合作社的津贴(2001年12月14日第387号法)。

2001年,在享受公务员合作社福利方面还采纳了一个男女公务员平等的精细模式;此外,如果夫妇二人都参加了合作社,则子女的补助金或津贴仅给予属于最高类别或级别的配偶(2001年4月21日第324号法和2001年8月6日第343号法)。

有关津贴和补助金的规定:

1960年4月27日第3950 号政令第6条第1款关于公务员津贴和补助金的规定经过修正后,一位丈夫有残疾的女性公务员只要提交一份医疗委员会确认其残疾状况的年度报告,即可为残疾丈夫领取家庭津贴(2000年9月25日第3892号政令)。

2.国会各委员会正在审议的修正案

目前正在对《黎巴嫩刑法典》的条款进行全面审查。这次审查是在负责修订法律的专家小组(隶属国民议会议长办公室的一个顾问小组)完成其关于《刑法典》修正案的提案之后,立即开始的。

2003年2月,国会行政和司法委员会通过了上述提案,并成立一个负责研究并重新起草法律案文的小组委员会。该法案总共有772条,总体上代表了现行《刑法典》的各条款。在编写本报告的时候,该小组委员会已经完成了对522个条款的研究,其中有几条涉及到对妇女的歧视(都在初次报告中详细提到了)。从那时以来该小组委员会对这几个条款进行了修正,现在这些条款均已符合男女平等的原则。现将某些现行条款与该小组委员会的修正案举例分列对照如下:

现行条文

国会行政和司法小组委员会的修正案

第 487 条 奸妇得处以三个月至两年的监禁。奸妇的伙伴如果已婚,将处以同样的惩罚;如果未婚,则将处以一个月至一年的监禁。

如果没有法定认罪口供和犯罪当场被捉,指控通奸伙伴的惟一可接受的证据就是从该伙伴的亲笔书信或文件资料中发现的证据。

第 487 条 丈夫或妻子通奸 得处以三个月至两年的监禁和 100 万至 500 万黎巴嫩镑的罚款。 通奸伙伴如果已婚,将处以同样的惩罚;如果未婚,则将处以一个月至一年的监禁和 50 万到 500 万黎巴嫩镑的罚款。

如果没有法定认罪口供和犯罪当场被捉,指控通奸伙伴的惟一可接受的证据就是从该伙伴的亲笔书信或文件资料中发现的证据。

第 488 条 如果丈夫供认在婚姻住所犯了通奸罪或在任何地方有情人,他得被处以一个月至一年的监禁。对女伴亦应处以同样的惩罚。

第 488 条 根据第 257 条,如果通奸是在婚姻住所发生的,前一条款规定的犯罪得加重处罚。

第 489 条 只有在丈夫起诉并充当个人原告的情况下,方可对通奸行为提出公诉 。

除非有丈夫的协作配合,否则对通奸伙伴和介入者均不 提出公诉 。

对丈夫指控自己允许的通奸的起诉不予受理。

对于自丈夫注意到通奸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提出的起诉不予受理。

如果对丈夫或妻子的起诉撤销,则公诉和针对所有涉案罪犯的个人案件亦随之撤销。

如果男方同意恢复婚姻生活,则须撤销起诉。

第 489 条 除非 配偶之一起诉并充当个人原告,否则对通奸行为不提出公诉。

对于一个对通奸表示同意的人提出的起诉或者对于自注意到通奸之日起超过三个月的起诉不予受理。

除非有丈夫的协作配合,否则对怂恿、参与或介入通奸的人不提出公诉。

如果对通奸者的个人起诉案件撤销,则对他及对共犯的公诉亦随之撤销。

重续婚姻生活的协定,当视为撤销起诉。

第 522 条 如果在犯有本节规定的罪行之一的人与受害人之间缔结有效婚姻关系,将停止提出公诉; 如果已对案件做出判决,对罪犯执行的处罚应予暂停。

如果在判轻罪三年之内或判重罪五年之内因为没有合法理由与女方离婚或为了女受害人的利益而命令离婚,得重新提出公诉或强制执行惩罚。

第 522 条 整条废除。

从以上修法情况可以明显看出,黎巴嫩致力于消除《刑法典》中体现的对妇女的歧视。它正在为此目的而竭尽全力。尽管这要花费时间,但它时刻牢记:任何修正案只有经过国民议会大会通过并经由共和国总统颁布方可终成定局。

三、歧视妇女的领域

1.非正规经济部门:农业部门和家庭企业的工人以及私人家中的家庭佣工(多为妇女)被排除在《就业法》条文之外。后面这个妇女群体至今还不能享受社会保障福利。

在上述三类人当中,《社会保障法》的强制性规定仅适用农业工人这一类,即长期被某个农业企业雇用的黎巴嫩劳工。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会的统计表明,截至2004年10月23日,这一类加入社会保障的人数总共只有1 639人(男工1 480人,女工159人)。这就是说,在农业部门就业的妇女只有少部分人有权享受社保福利。各种调研结果显示,2001年,农业部门的女工占农业、工业、建筑、贸易和服务等行业女工总人数的3.5%。

至于在家庭企业工作的家庭成员,他们只能从自愿健康保险计划中受益。

2.有关公务员津贴和补助的规定:1960年4月27日通过的关于公务员津贴和补助金规定的第3950号政令在享受子女家庭津贴的资格问题上仍然存在着男女公务员之间的差别:女公务员除非因为丧偶;或者因为丈夫残疾,或者因为丈夫出国多年杳无音讯,或者因为离婚且丈夫被认定无力支付判定他应支付的抚养费等缘故而必须由她来抚养子女,否则就没有资格享受这种津贴。换句话说,女公务员的状况仍然跟国会修正《社会保障法》第14条以前参与社会保障的女工的状况差不多。

3.关于政府工薪阶层的一般规定:1994年11月3日第5883号政令所载的关于政府工薪阶层的一般规定特别在女性公务员和女性工薪阶层之间有歧视:前者的全工资产假为60天,而后者在同样情况下全工资产假却不超过40天。

4.《所得税法》:《所得税法》第31条(1959年6月12日第144号立法令)在男女纳税人之间有歧视:因为一对夫妇有需要赡养的子女,其中的已婚女纳税人从事某个职业或工作,并需要纳税,是丈夫而不是妻子有权享受子女的附加税扣减。在这种情况下,这位女纳税人的所得税账单和一个单身纳税人的税单是一样的。

5.《动产和不动产(转让税)法》:根据《转让税法》(1959年6月12日第146号立法令)第9条最后一款的规定,一位男性继承人(而不是女性继承人)如果赡养妻子和年龄不满18岁的子女即可免缴附加税。

6.《商法典》:在“破产时妻子的权利”标题下,黎巴嫩法律对妻子从其丈夫的破产中收回属于她自己的资产施加了严格限制(《商法典》第625至第629条)。这些特别限制仅适用于妻子而不适用于丈夫。如果是女性商人宣布破产,她的丈夫在从破产中收回资产的问题上只须遵从一般原则而无须遵从任何专门规定或限制。因此,丈夫破产和妻子破产之间这种毫无道理的区分必须废除。

第二章:性别定型观念

(公约第5条)

资料显示,黎巴嫩妇女地位正在稳步提高。但是大多数人或广大民众或上层人士在对待妇女的态度上所反映的改进幅度却没有这么大。这种态度的强势可以从如下一些问题上得到印证,比如:不适当地拖延修正歧视妇女的法律;媒体对妇女抱持的定型观念;以及公众对妇女事务的普遍忽视。研究成果表明,在改变传统的男女角色分工的问题上进展缓慢,在这方面,家庭中的夫妻合伙关系的类型很能说明问题:丈夫有权控制生育,而赋予妻子的几乎惟一的职责就是生儿育女和操劳家务。在公共生活中,例如在工作和学生的格局上至今仍顽固存在定型观念,尽管人们普遍希望克服这种观念。下面的意见反映了围绕两性角色分工问题的各方面意见冲突和左右摇摆的趋势。

除了社会阶层的差别外,黎巴嫩社会存在着区别,因为社会成员属于不同宗教,而每个宗教社团对宗教都有自己的解释和自己的习俗。因此,黎巴嫩的情况通常很复杂,特别体现在各种冲突信号同时并存。譬如讲,戴面纱未必表示妇女解放与进步遭到了扼杀。同样地,当代服饰也可能与不利于妇女事业的传统态度并行不悖。

各种人权和妇女组织在承认宗教意识形态对父权社会中的妇女定位产生深刻影响的同时,正在努力争取扩大妇女权利范围,并且制订基本上不符合宗教意识的策略和平等主义的方案。但是它们也竭力争取各种不同宗教社团的宗教官员和代表参加他们的研讨班和会议,以便拟订源于宗教教义而从某些宗教信条中去除歧视妇女的印记的法规。

虽然妇女参与了公共生活(教学、就业和社会活动),但是她们在政治领域的参与还微乎其微。黎巴嫩政治体系的种种定型分类办法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妨碍包括妇女在内不属于这个体系的各种社会势力的政治和社会代表性。

至于农村妇女,各种研究表明农村地区较广泛地接受譬如对女孩的教育,而对她们进入就业领域则持保留态度。研究还表明,农村地区有较明显的丈夫行使控制权的倾向,而夫妇共同决策的迹象就少多了。

有关妇女的调研结果显示在新型黎巴嫩妇女追求理想的道路上横亘着一堵“无形的高墙”——一种在实质和界限上都难以准确定位的高墙。各种描述性研究表明,人们对该问题态度各异;而各种社团和组织中的女官员则致力于巩固黎巴嫩妇女的地位,她们抱怨说妇女缺乏权利意识,不能自行组织起来改善她们的权利。妇女方面——比如家庭主妇——则说,她们对现状感到很满足,而不承认妇女运动的好处。但与此同时,她们却希望自己的女儿有一种不同的生活方式,走一条不同的职业道路。

一、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的性别定型观念

1.在家庭:许多描述性研究结果表明,家庭中有些角色由妇女扮演,另外一些角色由男女共同承担。研究还表明家庭中没有任何特别属于男子的角色。传统上指望妇女扮演的角色多与组织、干活儿和照料家人有关。传统上指望男子扮演的角色是建立在确定目标和做出决策的基础上。

2.在就业领域:被视为男子的工作是要求有领导素质的工作(比如决策)或体力工作(比如需要体力的建筑工作、兵役、采矿业、司机和清理垃圾的工作)。被视为妇女的工作多与照料、养育和社会沟通有关(比如养育子女、从事教育、卫生、媒体、旅游和行政等方面的工作)。

3.在学校:通过对教科书的分析表明对妇女抱有相对较为复杂的态度,不过也表明有受到各种社会定型观念制约的对妇女一成不变的看法。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妇女才被描写成行为独立、采取主动的决策者。另外,这些教科书中包含了各种各样的定型模式,最终影响到学习者,在其天生个性中确立了一些常见的行为模式。

以这种方式扩散的定型模式包括:

活动的模式:妇女从事的是涉及喂养、照料、组织、洗涮和无报酬的工作;男子从事的则是涉及智力、科学、防卫、进攻、领导、管理和创造经济价值的工作;

特点模式:男性的特点是勇敢;女性的特点是美丽;

职业模式:男性职业的社会层级比女性职业高;

生活范围模式:妇女的生活范围窄;男子的生活范围宽;

所有权模式:男子拥有资本;妇女拥有实物。

在教科书中对男子作比较通人情的描写方面有了一定的进步,可是依然以通常两种性别均可使用的阳性词形为主。此外,一些研究人员观察到现已禁止描绘女性角色的形象,并禁止描写赞同典型世代之间父权关系的两性之间的关系。

虽然还没有研究确认学校角色上存在着男女区分,但是对女孩委以家务和伺候别人的职责会对她们的在校表现和学科选择产生负面影响。此外,期望女孩的行为举止“谨小慎微”,具体表现为保持贞节、自我控制、讲究清洁和恬静端庄等品质,就限制了对学习至关重要的探索试验;而探索试验对男孩是允许的,因为“麻烦制造者”的行为举止以及由此生成的个性、运动、自由和混乱,正是社会上可取的男子总体性格的一部分。

4.在传媒领域:媒体对妇女问题极为关注。妇女出现在媒体(特别是视频媒体)上的频率也明显增长,这反映了该专业领域的女生占多数的事实。然而据信,这种女生人数上的增加与其说是与妇女地位的本质变化有关,不如说是与媒体本身的变化和需要有关。就本质而言,媒体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这样一种定型观念的制约,即把妇女当作一种消费品或消费者来看待。例如,一些调查研究计算了黎巴嫩报纸的妇女版面,结果显示了媒体态度上进步的积极趋势,但是在以恰当方式突出强调妇女问题方面依然阻碍重重。

对影响力最大的媒体——电视的各种调查研究表明,妇女没有在任何领域占据关键性的领导职位。此外,一项调查研究揭示,妇女专业发展的障碍是对她们的定型观念和歧视。

5.在家庭法律中:按照当今流行的习俗,男子依然是一家之长(而无视妇女支撑家计的份额已经提升的事实,这一份额在贝鲁特高达20%)。男子作为家长的地位明确载入了有关个人身份的各项法律。男子掌管家庭的权威系以妻子的服从为条件。直到最近,各种宗教社团的妇女都还认同这项要求。不过,近来大多数基督教派废除了这种服从的原则,支持婚姻伴侣之间的伙伴原则。在其他一些宗教社团,如果妻子不服从,丈夫有权对她施以惩戒,但在宗教官员最近的解释中,对此颇有争议。

人们认为母亲有责任与丈夫共同抚养子女。一旦离婚,宗教法庭有权就有关子女抚养和保育的问题做出裁决。应该说,这些法庭是明显偏向男子的。

二、转变性别定型观念的努力

在黎巴嫩,妇女的社会行动一般不倾向于对抗,这就掩盖了争取改变妇女地位的努力程度。可是,通过近距离的考察发现,正在进行的许多努力意在转变社会上流行的各种文化定型观念,例如其中包括:

(a)增加了查明定型观念的研究,扩大旨在减少定型观念的行动范围,建立从妇女观点展开运作的妇女知识群体;

(b)开办专门探讨妇女问题的卫星电视频道和无线电广播节目;

(c)增加以妇女为目标群体、由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主办的各种妇女培训方案。这些培训方案主要通过各组织间的协作在黎巴嫩全国实施,现已主办了多种多样的课题,其中包括提高保健意识(尤其是生殖健康意识)、普法教育、打击家庭暴力、妇女参与国会和地方政治、小额贷款,等等。妇女团体还就有关妇女权利的问题举办了各种公共教育方案,其中包括:吸收妇女参与项目管理;能力建设和领导技能;就妇女问题开展对话和讨论;在各地区单位之间建立通信网;建立一个支持提高意识、教育和培训的性别问题中心;组织有关妇女问题的讲习班和会议;组织参加国会选举的运动;以及鼓励妇女参加政党工作。

三、转变性别定型观念的障碍

1.抵制动员:转变性别定型观念的尝试遭到了来自极力强化基于性别的角色分工并巩固维持妇女卑贱地位的文化形态的抵制。这些抵制作用是通过一些欺骗性的学术伪装表现的,譬如呼吁“遵守宗教原则”,或者散布这样一些观点:要么声称消除对妇女歧视的要求来源于西方,“与我们的习俗和传统格格不入”;要么以“普遍性的政治问题和泛阿拉伯问题才是更重要的优先考虑事项”为借口,鼓吹推迟为争取公正对待妇女所采取的行动。

2.缺乏监督和问责制机构:总的来说,在转变对妇女定性观念方面,缺少实行监督和问责制的机构。现在有这么一个负责监督教科书中妇女形象的机构,其成员机构包括全国妇女事务委员会、教育研发中心、计划生育协会、妇女理事会以及与该课题有关的各方面专家和学者。可是不知何故,该组织暂时停止了各种会议活动。

至于媒体中的妇女形象,无论传媒理事会还是妇女组织目前都还没有这方面的监督机制。人们责备媒体说,总的来看他们传播流行文化的积极性远胜于实现文化进步的意念。因此该领域迄今没有在改变媒体中的妇女定型形象方面做出任何明显的努力,而且也明显缺乏可以对广告中宣扬女性身体的行为实行处罚的程序。

3.各宗教社团有关家庭事务的职责:现在明显缺少关于家庭抚育的立法;据认为这是个私人家庭问题,应依照“庇护”原则或“隐私”原则来处理,所以通常无法进入公共管辖范围。可是,如果把问题交付在某个特定宗教社团范围内有权审议个人身份问题(包括家庭问题)的宗教法庭去审理的话,庇护或隐私原则就会遭到践踏。在这种情况下,主管法庭详细审查允许它进行干预的有关夫妻间和家庭关系的细微末节。一些研究结果表明,在个人身份法律方面的现行法律体系明显倾向于男子并极力维护特定的陈规定型观念。

四、暴力行为与妇女

1.家庭隐私与家庭暴力:在黎巴嫩进行的描述性研究和有关未成年人的研究表明,家庭暴力是广为流行的性别定型观念的一部分,应根据家庭隐私原则和该问题的特殊性来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目前还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专项法律,因此也缺少处理此类案件或与暴力受害人打交道的相关机制。譬如讲,适用于殴打案件的法律条款是《黎巴嫩刑法典》中的通用条款。也没有法律上承认的主管机关,比如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可以求助的司法机关。

在立法和民事司法系统采纳的家庭“隐私”原则现在显而易见地面临电视和广播媒体节目的公开检讨,它们把家庭问题公诸于众:家庭成员在观众和听众面前或在各种谈话节目中捉对辩论。五年多来,这些媒体节目努力揭露家庭暴力问题、对儿童性虐待的问题、强奸妻子和亲属的问题,等等,这些都是以往从未触及的话题。

撇开“家庭隐私”相关原则的办法之一就是,譬如讲,允许公安人员在接到家庭女佣遇暴的报案的情况下(而且只有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干预行动。可是如果暴力行为对象是一位家庭成员,公安人员则不进行干预,除非家庭成员之一提起诉讼。

2.性暴力:暴力影片或渲染性暴力的影视和杂志被认为是败坏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的传播手段。因此,黎巴嫩立法机构实施了包括监禁和罚款在内的直接打击此种犯罪的措施。

性攻击的受害者包括那些在暴力或威胁下被迫忍受或接受某种猥亵行为的人。黎巴嫩立法机构规定了要求罪犯必须对受害人给予赔偿。赔偿金额依据个案由法院自行裁定。

此外,于2004年6月6日颁布了第422号法《少年犯和处境危险青少年法》。按照其中第24条规定,据认为这种(处境危险的)人包括“容易受到性攻击或肉体暴力侵害而侵害程度超过非伤害性、习惯上所允许的违纪类型”的任何人。该法令未对男性和女性加以任何区分。

3.少年犯罪:统计数据表明,按性别分类少年犯在人数比例上呈现相当大的差别:绝大多数是男性;以2003年案件报告为例,女性少年犯仅占3%。不过这个百分比总的来说与发现的事实是一致的,尽管所报告的女孩少年犯罪案件的程度大小还有值得怀疑的空间。有个引人注目的事实是,大多数少年犯都在15-18岁年龄组,而且少年犯罪案件有多一半的情况是个人行为(比如下流行为、乞讨、自卫、小偷小摸,等等)比受他人指使的行为居多。

4.婚姻暴力:一些研究提到有关配偶的暴力行为很难讲出来。例如,对采用殴打的方式解决婚姻纠纷所作的一项描述性研究成果就说,大多数受访者对此做法持否定态度。可是,丈夫施暴的案件平均数是妻子犯案的两倍(9.5% 比5%)。这项研究表明,此类暴力行为大多集中在共和国的边远地区,这些地区的婚姻暴力平均数相当于其他地区的两倍。

根据同一项研究,男子或妇女承认把殴打当作解决婚姻纠纷手段者只占极少数。大多数夫妇都主张双方交谈是最常用的方法,其次是家庭调节和“吵架”,最后才是由朋友做调解工作。

5.抵抗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在缺少处理对妇女施暴问题的官方体制和社会机制的情况下,黎巴嫩抵抗对妇女暴力行为委员会正在与宗教界负责人士一起召开咨询会议,以便与诸多民事及宗教法官密切合作,就保护家庭免受暴力困扰的问题起草立法。

该委员会还与许多治安官员举行会议,以便在打击对妇女暴力的资源问题上开展合作。此外,它还在社会事务部遍布全国的50个中心提供培训,以使女性助理社工能够在各自地区举办提高意识研讨班。2004年夏季,还为年轻的志愿者(男女都有)执行了一个旨在提高意识的夏令营项目,总共办了10个夏令营。

黎巴嫩抵抗对妇女暴力委员会目前正在开展各种提高意识活动,要么直接与有关团体(妇女、青年和学生)沟通,要么通过媒体向公众宣传。由于尚未对提高意识运动中所采用的教育方法进行评价,所以还难以预测这些方法的长期效用。

在对近年来转变性别定型观念进行评估的时候,可以说各种形式的轻视妇女及妇女角色的现象依然屡见不鲜。然而,业已取得的进展不容忽视,从乐观的方面看,这种发展有些像一场静悄悄的、和平的“革命”——起码在思想认识上是如此。有关妇女的社会、媒体、学术和校园方案对性别观念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冲击作用,并且很可能影响到大众文化的思维取向和表现形式。各妇女组织所做的工作比以往更加倾向于合理性和计划性。由此可见,妇女们似乎已经刺穿玻璃屋顶,正在为争取政治和文职象牙塔顶端的政治地位和角色地位而努力奋斗。新一代的年轻妇女也在赫然崛起;她们有着方法论的和大学教育的优越背景,她们更多地参与公共生活,因而也就更能直截了当地面对妇女问题。

第三章: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及取缔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活动

(公约第6条)

一、贩卖人口

依照2003年6月23日第10328号政令的要求,向国民议会提交了一项关于批准政府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法案。

该法案发至五个国会委员会,至今已有三个委员会批准了。

二、卖淫

正如初次报告所述,有关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尚未经修正。

然而,通过加入《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第182号公约》(2001年8月21日第335号法)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2年6月5日第414号法),黎巴嫩重申了对加强和保护一般儿童权利、特别是保护违犯了法律和处在犯罪边缘青少年的权利的承诺。

1983年,黎巴嫩废除了《刑法典》中有关未成年人卖淫的条款(第535条和第536条)并将其中有关少年犯的若干条款合并为单一条款(9月16日第119号立法令);该条款后来又被2002年6月6日颁布的关于保护违法及处在犯罪边缘的少年犯权利的第422号法令所取代。根据该法令,最近发布了一项政令(2004年2月11日第11859号政令),专门为未成年女囚(包括已决犯和在押犯)建立了一个惩戒所。

下面两表列出了过去五年来已提出公诉的少年犯罪数量和涉及卖淫案件的百分比;不过,正如下文所述,在现行条款中卖淫罪有时表示为强奸或强奸未遂,而有时又表示为猥亵行为或鸡奸。

表 1 少年犯罪:涉及卖淫及相关犯罪行为的案例

年份

案件总数 (含正在审 理的前些年 案件)

涉案 少年犯 总人数

女性 百分比

( % )

卖淫、强 奸和强奸

未遂

猥亵行为 和卖淫

猥亵行为、

卖淫和

鸡 奸

涉及卖淫和相关犯罪行为的案件百分比( % )

1999

3 283

4 270

4 095

175

4.09

55

1.67

2000

3 608

4 729

4 474

255

5.39

47

1.30

2001

3 602

4 332

4 137

195

4.50

47

1.30

2002

3 504

4 225

4 025

200

4.73

62

1.76

2003

3 460

4 198

3 981

217

5.16

58

1.67

资料来源 :黎 巴嫩保护青少年联合会。

以上数字明显说明,涉及卖淫和相关犯罪行为的案件比例或多或少稳定在1.5%左右。

下表按省份分列上述案件的分布情况。

表2少年犯罪:按省份涉及卖淫及相关犯罪行为的案件分布

年份

犯罪类型

贝鲁特省

黎巴嫩山省

的黎波里

扎赫勒

西顿

纳巴蒂亚省

1999

卖淫、强奸和强奸未遂

7

38

6

3

1

-

2000

卖淫、强奸和强奸未遂

8

26

10

3

-

-

2001

卖淫、强奸和强奸未遂

5

27

8

5

2

-

2002

猥亵行为和卖 淫

3

35

19

1

3

1

2003

猥亵行为、卖淫和鸡奸

4

32

14

2

3

3

资料来源 : 黎巴嫩保护青少年联合会。

第四章:妇女与参政

(公约第7条和第8条)

一、法律对妇女权利的规定

《黎巴嫩宪法》的序言以及第7至第12条规定:所有黎巴嫩人都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完全的政治权利和担任公职的权利。根据1953年2月18日颁布的第37号立法令,黎巴嫩于1953年确定了妇女政治权利的基础,1955年黎巴嫩加入了1952年通过的《妇女政治权利公约》。

根据宪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典》(第2条)的规定,当国际公约和国内法之间发生冲突时,国际公约将优于国内法。因此,无论是从原则上讲还是根据法律规定,黎巴嫩妇女享有和男人同等的完全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但黎巴嫩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保留意见中所包括的权利除外)。对国际法及国际公约所赋予的这种优先权有可能成为立法者未能修改宪法、制订详细条款对歧视进行界定并禁止性别等歧视的托词。

二、目前黎巴嫩妇女参与各方面政治活动的状况

黎巴嫩妇女首次于1953年开始行使其政治权利。这种政治参与的比例和程度各不相同。目前,由于这种参与要受社会、宗教、文化、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影响,所以在法律规定和实际做法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如下文所示,尽管本世纪头几年,已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尤其是某些领域),但情况还是不尽如人意。

1.(在议会和地方选举中)行使投票权:根据国家总体统计的显示,行使投票权的男女百分比并没有明显差异。男女参与比例几乎相同,在连续几轮的选举中,平均相差2~4%,男性略占优势。

在将战前某些研究资料(没有官方统计资料)和战后几轮选举的官方统计(1992年、1996年、1998年、2000年和2004年)进行比较后发现这种特点一直持续没变。比较还显示,城市和农村妇女参与的比例也没有显著差异。因此尽管和城市相比,农村的文盲率很高(有些人认为这是农村参与比例较低的一个原因),但大家已经看到,农村妇女的参与比例却和城市妇女的参与比例相当,而且在某些地区甚至会高于城市妇女的参与比例。

表 1各选区议会选举中女性参与的情况(2000年)

有权投票的

女性人数

女性

实际投

票人数

百分比

有权投票的

男性数

男性

实际投

票人数

百分比

差异

黎巴嫩全国

1 444 020

604 751

41.8

1 358 071

602 312

44.3

2.5

贝卡省一

113 283

49 117

43.3

102 931

47 453

46.1

2.8

贝卡省二

68 059

27 594

40.5

64 250

28 402

44.2

3.7

贝卡省三

51 746

20 781

40.7

51 641

19 443

37.6

-2.5

南方省与纳巴蒂亚省

316 309

146 621

45.0

294 823

133 704

45.3

0.3

北方省一

134 050

52 537

39.1

129 200

5 3 344

41.2

2.1

北方省二

185 714

71 527

38.5

180 481

75 942

42.0

3.5

贝鲁特省一

68 441

25 392

37.1

61 816

25 829

41.7

4.6

贝鲁特省二

70 086

22 742

32.4

61 838

22 854

36.9

4.5

贝鲁特省三

75 926

23 648

31.1

67 45

21 264

31.4

0.3

黎巴嫩山省一

76 603

42 370

55.3

72 694

43 224

59.4

4.1

黎巴嫩山省二

79 091

35 340

44.6

75 616

36 971

48.8

4.2

黎巴嫩山省三

123 103

50 499

41.0

118 663

55 157

46.4

5.4

黎巴嫩山省四

81 609

40 582

49.7

76 573

39 725

51.8

2.1

资料来源 : Kamal Faghali, 黎巴嫩 2000 年选举 : 指标与结果 ( 资料来源 : 内务部清单 )。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在这些地区任人唯亲、家庭忠诚观念、还人情和选举问题解答等因素起了作用,同时妇女在选举竞争中具有发言权也很重要。所有这些都促使男性积极鼓励女性行使其投票权。只考虑这种权利的行使,不考虑妇女的投票行为以及妇女行使该权利的自由程度,上述因素则是将有利于妇女参与的吉兆。

在将地方选举的参与比例与议会选举的参与比例进行比较时发现这种特点没有显著差异。

2.作为候选人参与全国选举和地方选举:

A.议会选举:1992年以前, 没有妇女通过实际投票进入黎巴嫩议会(1963年一位通过推荐入选的女代表在其父亲去世后填补了其父亲的席位,共任职6个月,1991年一位女代表在其丈夫于1990年遭暗杀后被任命接替其丈夫的席位)。自1992年以来,国民议会128位代表中有3位是女性,换句话说,妇女只占2.3%。

尽管这一数据要比所期望的低,但下列表2中的数据说明在连续几轮的选举中,女候选人的人数小幅度地稳步增长。最明显的是:在最后三轮选举中,从女候选人总数中淘汰的女候选人比例降低了,而女候选人胜出的人数增加了。但这些数据并不能反映黎巴嫩妇女的活力、能力和抱负(以下将说明原因)。然而有各种迹象(尤其是妇女被淘汰人数的下降)显示:如今的女候选人在从事这一活动时更加认真、更加老练和更有决心(大约有半数的女候选人通过了一轮以上的选举,未被淘汰而进入下一轮)。

根据重要变量的数据对女候选人细分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

女候选人来自所有的地区和宗教团体(有些少数民族除外);

有很大一部分的女候选人并非来自传统的政治家庭或属于任何特定的社会阶层;

绝大多数女候选人拥有知名大学的学位或在非政府部门和公共生活方面拥有长期的经验。

入选女候选人的身份说明传统因素(资金、还人情、关系网、政治继承以及权威人士的支持等)对入选和落选的可能性有影响。

表 2根据选举回合划分的议会选举中女候选人的情况

选举回合

候选人数

淘汰人数

入选人数

1953

1

1

1957

1

1

1960

2

1963 ( 分区选举 )

1

1 ( 推荐 )

1964

2

1

1965 ( 分区选举 )

1

1968

2

1

1972

4

2

1991 ( 任命 )

-

-

1 ( 任命 )

1992

6

3

1996

11

1

3

2000

18

1

3

B.地方选举:黎巴嫩战前期间,市政委员会席位中女候选人比例还没有超过候选人总数的1%。同样,在任何一轮选举中担任市政职务的女性没有超过10人(在贝鲁特市通过选举或任命)。至于1998年和2004年举行的地方选举,女候选人人数和胜出人数都大大增加了;宣布参选的妇女人数(包括那些被淘汰的妇女) 在1998年超过了500人,而在2004年超过了700人。

1998年市政选举中有139名妇女获胜,其中有三名妇女被选位市政领导,2004年这一数字上升到220名左右。

在将1998年和2004年选举中女候选人分类数据进行比较后,可以发现以下显著变化:

1.2004年,整个黎巴嫩的女候选人及其胜出人数都增加了,但在1998年的选举中,地区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2.和1998年相比,2004年来自穆斯林社团的女候选人及其胜出人数增加了,1998年来自基督教社团胜出的女候选人人数四倍于来自穆斯林社团胜出的女候选人人数,而在2004年,这一差异下降为不到两倍(1.8%);

3.与男候选人相比,女候选人中有绝大多数人的知识水平提高了(尽管文化水平是惟一的法定要求,农村地区和某些城市地区一样如此);

4.全国和各地女候选人胜出的人数在女候选人总数中所占的百分比实际上没有变化;

5.在有些大城镇,女候选人胜出的人数有所下降(比如,在扎赫勒,女候选人胜出的人数从四名下降为一名),而在农村地区则有所上升,其原因是大城市中的市政竞选是议会选举和其他政治竞选的延伸,或者是小规模的议会选举和其他政治竞选,因此这种竞选并不限于升迁和人情;

6.女候选人的平均年龄要比男候选人的年龄小。

应该指出的是,尽管1998年到2004年期间的数字有所上升,但在说明地方机构中妇女参与或代表人数上升的情况时,这些简单的数据并不可靠,其原因如下:

(a)1998年到2004年期间由于增设了新的市,同时又把现有市算进了2000年解放的市和村落中,自治市的数目增加了;

(b)女候选人胜出的人数在所有胜出候选人中所占的百分比没有超过1998年所达到的2.5%;

(c)女候选人在所有候选人中所占的百分比大约保持在1%左右;

(d)女市政领导人的人数从1991年的3人下降到2004年的1人;

(e)在黎巴嫩,妇女竞选职位的市数量还不足黎巴嫩市总数的三分之一(仅为181个市)。战后的一个新现象就是妇女竞选市长职位,2004年,黎巴嫩各地区有16名妇女当选为市长(纳入强制性社会保障体系的妇女)。考虑到人们对市长职位的传统观念(在选举过程和信息收集方面它有着重要作用),这一数字尽管很小,但却能明显反应出人们对该职位或对妇女能力看法的转变。

C.领导选举:1994年,黎巴嫩历史上出现了首位宣布竞选共和国总统职位的妇女。但因为现任总统得到连任,没有举行总统选举。

3.通过任命参与:

A.行政机构:

自独立以来,政府首次于2004年10月26日组建,共设30位部长,其中包括两名女性;

1970年代中期到2004年期间,在所有类别的职位中,在(公务员制度委员会下属的)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中就业的妇女人数在全部公务员人数中所占的比例增加了。1995年,第一类别中妇女占全部就业人数的3.3%,如今这一比例上升为6.67%,第二类别中从6.6%上升为17.37% ,第三类别中从6.67%上升为27.22%,第四类别中从11.7%上升为28.7%。仔细审查这些统计数据以及表3、表4后发现,尽管以上增加,但行政管理的高层公务员中,女性所占的百分比仍在继续下降。而且还没有一位妇女担任过省长的职位,只有两名妇女担任过区长职位。

表 32004年10月1日根据性别列示的政府部门公务员情况

正式职员

总数

百分比

第一类

114

8

122

6 .5

第二类

312

72

384

18.75

第三类

1 455

570

2 025

28.1

第四类

4 422

2 069

6 491

31.8

资料来源 : 公务员制度委员会 。

表 42004年10月1日根据性别列示的公务员制度委员会下属公共机构中公务员的情况

正式职员

总数

百分比

第一类

10

1

11

9

第二类

40

2

42

4.7

第三类

93

9

102

8.8

第四类

850

54

904

5.9

资料来源 : 公务员制度委员会。

表 5同样显示出:1990年代中期以来,妇女在外交机构中工作的人数增加了,自1994年11月4日第376号法案公布以来更是如此,该法案废除了一项规定,即:

如果在外交机构任职的女性和一位非黎巴嫩人结婚了,那么将被调离该工作;

如果在外交机构任职的女性丧失了黎巴嫩国籍,那么将被立即开除。

表 5根据职位类别列示的妇女在外交机构中的任职情况(1995/2004年)

类别

职位

1995

2004

人数

百分比

人数

百分比

1

大使

1

1.44

4

6.77

2

领事或总领事

5

7.44

9

14.75

3

秘书、领事或随员

12

10.9

24

24.48

资料来源 : 公务员制度委员会。

由外交及侨民部派往国外的代表团中,妇女尤其是女专家的参与人数微乎其微,最多不超过1%。

至于主管部长指派的其他代表团,无法估算女性作为谈判专家的参与情况。但有资料显示,妇女的参与人数也不到整个代表人数的1%,但与妇女儿童事务或其他纯社会问题有关的代表团(尤其是第一夫人指派的代表团)除外,在这些代表团中,妇女占有优势。

黎巴嫩妇女参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情况取决于限额制度以及国际组织的任职条件,需要遵守联合国秘书长所确定的标准,以防止性别歧视。

B.司法部门:和其他部门相比,司法部门妇女参与的百分比及水平有了显著的变化。如以下表6、表7所示,最高上诉法院的37名法官中有5名是妇女。在司法法院(第一年41位女性和28位男性,第二年19位女性和9位男性)和行政法院(第一年7位女性1位男性,第二年4位女性3位男性)中,女见习法官要多于男性,在112名见习法官中,总共有71名女性。

至于审理刑事案件的女法官人数,共有32人分布在各个省。在司法法院中,有10名女性既担任法官又担任庭长。在女法官中,司法法院有127名,行政法院有11名。

司法部根据这些数据预测,照此发展下去,在未来10年内这一领域就会完全实现男女平等。男女人数将持平。

应该指出,尽管女法官人数增加了,尽管很多女法官有着长期的经验和多年的资格,宪法委员会,司法机构高级委员会以及司法委员会的成员仍以男性为主。但是,2004年11月11日,黎巴嫩首次任命一名女法官担任最高上诉法院的检察官。这也是女性第一次进入司法机构高级委员会。根据黎巴嫩法律,该委员会将从其成员中挑选检察官担任最高上诉法院副院长(经1983年9月16日修订的第150号立法令,《司法法院法》第2条)。

表 6根据性别对国务协商委员会中法官人数的分类(1980-2004年)

总数

1980

25

1

26

1985

20

1

21

1990

16

2

18

1995

26

7

33

2000

26

7

33

2003

28

7

35

2004

32

11

43

资料来源 : 司法部,法官与雇员事务司 ( 2004 年 11 月 11 日 ) 。

表 7根据性别对司法人数进行的分类(1980-2004年)

总数

1980

271

7

278

1985

273

12

285

1990

256

29

285

1995

291

55

346

2000

276

80

356

2003

279

102

381

2004

307

127

434

资料来源 : 司法部,法官与雇员事务司 ( 2004 年 11 月 11 日 ) 。

财政法院(审计司)的情况和司法法院、行政法院的情况没有什么不同;1990年代初,审计司只有一名女法官,另有三名女性担任财务总监的职位。当时,法律对账目审计员的职位并没有做出规定。1990年代末以及本世纪初,女财政法官的人数有了显著的增加,为此,司法部预计在未来10年内有望实现男女之间的完全平等(见表8)。

表 8根据性别对财政司法部门有关职位的分类(2000-2004年)

职位

2000

2004

百分比

百分比

法官

9

18

33

15

19

44

财务总监

22

5

81

24

8

75

审计员

10

17

37

12

16

42

资料来源 : 审计司。

最近几年,司法部门中女性地位提高的另一个指标就是女公证人数量的增加。过去,常常招聘男性担任这一职位,而女性则被排除在外。如今女性也可进入这一领域,北黎巴嫩省尤其如此(见下表9)。在最近进行的竞聘考试中,考试通过的人员中(本报告起草时尚未任命),男女各占一半(14人中有7人)。

表 9根据省和性别对公证人进行的分类(2004年)

总数

百分比

贝鲁特

34

2

36

5.5

黎巴嫩山

59

9

68

13.2

北方

10

8

18

44.4

南方

10

2

12

16.6

贝卡

9

9

0

纳巴蒂亚

5

5

0

总计

127

21

148

14.18

资料来源 : 司法部,法官与 雇员事务司 ( 2004 年 11 月 11 日 ) 。

C.在安全与军事机构中:在这些机构中,妇女人数仍然很少,而且其工作也是属于行政性的,而与战斗无关。

4.参与选举活动(议会与市政) 在这一方面,妇女在获得其政治权利前很活跃。她们参与的形式各种各样(如,积极主办各种节日、会议和研讨会)。但在战后期间,这种参与的数量和类型有了显著变化。1992年到2004年期间在采访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候选人(包括男性和女性)以及选举活动(议会与市政)中的竞选运动干事时发现:

绝大多数主要、富有或女候选人选举活动中,女性占40%到60%;

在参加活动的女性当中,年轻女性(尤其是18岁到21岁之间的女性)占有很大的百分比,平均为60%到90%,在某些女候选人的竞选活动中这一比例则更高;

这种参与情况不仅局限于城市地区,农村地区也是如此;

尽管有些人参与选举活动是为了换取报酬,但更多的人是自愿的,在没有资金的女候选人竞选活动中尤其如此。

对这一现象如何解释,大家观点各异;其中年轻人的参与则是显而易见的。有人将其归因于战争所引起的政治意识的增强,妇女教育水平的提高,妇女进入就业市场以及年轻男女(尤其是到了选举年龄的年轻男女)表达其政治观点的愿望。另外,也有人将其归因于年轻人对物质利益的渴望。但这种解释却无法说明为什么会有大量的男女自愿者。不管造成这一现象的深层原因是什么,在涉及青年男女培训、提高青年男女对政治进程的意识时,这一现象的重要性却不容忽视。

5.参与政治抗议活动:妇女对这一领域的参与和整个抗议问题有关,在这一活动中他们大部分都很积极。这种参与不仅局限于某个年龄组;国家和地区问题,尤其是那些涉及攻击黎巴嫩及其主权的问题吸引了来自所有年龄组的女性,如某些政党号召进行的示威。大体上说,那些赞成抗议的人士敦促所有群体参与,并鼓励妇女参与,其目的是为了显示他们拥有的支持力量,或者在对抗治安当局时形成一个保护性的屏障。

尽管有很大比例的年轻人参与反对政府关于人权、妇女和公民权利、言论自由、媒体和黎巴嫩主权与独立政策的示威活动,但很显然,年长一些的女性所参与的政治抗议活动则涉及更为直接的重大问题(如,物价高涨问题)。

自战后时期以来,参加签署请愿书以表示抗议或请求(如,提高妇女政治代表权、尊重言论自由、进行市政选举等)的女性明显增加。

6.参与政党:至于妇女参与政党的人数、妇女在党员总数中所占的比例以及妇女在政党中担任的职位,还没有准确的统计数据。但众所周知,进入政党高层中的妇女人数较少。因此,政党高层理事会中有一名以上妇女现象,纵然有,也很少见,只有极少数的政党如此。

但和1960年代相比,战后时期希望加入黎巴嫩各党的人数已经下降了(见对黎巴嫩抽样群体所做多次实地调查的结果), 黎巴嫩人民对大多数党派,以及作为民主机制的党派效能和作用的信心总体上也有所下降。这些调查结果既适用于女性也适用于男性。当然,和男性态度相比,有各种因素加剧了妇女对各(非宗教性)政党的负面看法,尤其是以下因素:

(1)1960年代和1970年代由妇女领导的政党试验,这一活动使人们意识到即使在非常强调平等的最革命和非宗教性政党中也存在着歧视问题、盛行着男权思想;

(2)战争结束后,某些政党将那些曾在政治思想和军事方面积极参与战争的女性成员转向社会、教育、健康和宗教活动,也促使妇女集体退出某些政党;

(3)黎巴嫩政治中各政党力量薄弱以及最近导致绝大多数政党内部发生剧变的分裂行为;

(4)各政党没有认真采取行动来改善其形象和业绩。

7.参与压力集团:在这里,压力集团是指依法组织的团体,换句话说,就是工会、联盟和社团。

统计显示协会中妇女人数有所增加,因为协会硬将加入协会作为从事相关专业(如医学和辩护)的条件。这些协会中女性成员的比例反映了黎巴嫩社会的发展变化,妇女进入了男人先前独霸的工作领域;也反映出取得专家证书的妇女人数增加了。但妇女担任领导职位的人数仍然很少,在协会历史上还没有女性担任过主席的职位,惟一例外的是药剂师联合会。

至于没有将会员资格作为从事其专业活动的前提条件,并且没有为其会员提供主要好处的组织,则是男性济济,女性人数依然很少。在组织的更高层,女性人数也极少,有时近乎没有。

妨碍妇女参与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这种协会内部的活动具有政治色彩;协会选举已成为议会选举的缩影,在这种选举中人情胜于实际要求。即使在最教养的阶层,也盛行男权思想,在这一思想的阴影下,不管什么时候发生政治争斗,妇女获得决策职位的机会都会减少。

三、决定妇女参与政治活动的因素

可以说,黎巴嫩妇女参与政治的情况既与激励因素有关也与阻碍因素有关。至于前者,值得一提的是:妇女接受大学教育的越来越多,妇女组织多年来也一直关注该问题。

对妇女参与黎巴嫩政治生活有负面影响的因素与社会、文化和经济因素有关,也与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的特征有关。

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包括以下方面:

黎巴嫩社会男权思想的普遍盛行,因此很难想像女性能走上政治领导人的职位;

对政治和政党活动普遍存在负面看法,黎巴嫩战后(1975至 1990年)尤其如此;

相对于男性而言,所有团体中女性可用的资源有限;

家庭收入下降,中等家庭尤其如此。

具有负面影响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实践所具有的特征如下:

与传统社会结构相联系的现代、传统政治宗派主义和封建主义是黎巴嫩政治制度的核心,传统的社会结构通常不赞成由妇女担任政治领导;

在政党领导阶层中妇女的地位很低;

在连续数轮选举中不断被修改过的《选举法》没能确保候选人获得平等的机会,尤其是,没能对选举活动资金的最高限额做出规定,而妇女很少能有大量的资金用于费用浩繁的选举活动;

议会选举依赖主要选区,这意味着选民更不可能了解候选人,从而进一步减少了妇女的机会,因为妇女只是在较近的时期内才希望开展政治竞争。如果不是来自传统的或新生的政治家庭,或如果不属于能够控制地域广大的选区的政党,那么竞选此类选区议会席位的女候选人,就无法依靠现存基层的支持;

某些有关个人身份记录的法律和行政条款规定妇女必须用婚前姓名提交参加议会和地方选举的候选人资格申请;这样一来,如果已婚妇女原先不是来自其丈夫进行登记的所在地,那么将对已婚妇女参选的机会产生负面的影响;

订婚时妇女的记录须转到其丈夫的记录中,这一规则将对妇女参选市政委员会的资格有着负面的影响,因为当她已在地方选举中获胜后,如果和她结婚的人不是来自她的所在市,她将失去她的席位。

第五章:正规教育

(公约第10条)

一、普通教育

2003/2004年的教育统计显示黎巴嫩依旧为男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以下是根据性别划分的不同教育部门学生情况:

表 1各教育部门中根据性别列示的黎巴嫩全体学生情况

教育部门

女 ( % )

男 ( % )

官方

53

47

私立(免费)

47.8

52.2

私立(收费)

48.1

51.9

总计

49.6

50.3

资料来源 : 教育部,教育研发中心, 2003/ 20 04 学年统计公报。

在国家教育中女性比例最高,这说明在更高水平的教育中,女性比例有时较低,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男女机会平等的原则。从理论上讲,中等教育(国家教育)中男孩比例之所以较低可能是由于他们转向了职业教育(稍后将进行讨论)或辍学的缘故,在这方面他们要比女孩更容易受影响。

来自普及教育计划的统计资料所显示的(1998-2001年)入学率如下:

表 2根据教育阶段划分的学校总入学率和净入学率情况

教育阶段

总入学率 ( % )

净入学率 ( % )

幼儿园

110.7

79.1 ( 不同性别之间略有差异 )

第一、二阶段

110.8

68.3 ( 不同性别之间略有差异 )

第三阶段

84.2

36.6 ( 女性高于男性 )

基础教育总计

101.7

57.4 ( 女性高于男性 )

资料来源 : 教育与高等教育部,黎巴嫩普及教育国家行动计划 ( 2003-2015 年 ) , 2003 年 2 月。

* 总入学率等于注册学生数(不管年龄)除以达到相关 教育阶段学龄的居民人数。

** 净入学率等于注册学生数除以达到相关教育阶段学龄的居民人数。

简而言之,基础教育的总入学率为101.7%,而净入学率为57.4%,男女之间略有差异,女性高于男性(这两个百分比说明了到了基础教育年龄、已经登记注册的居民总数)。

进一步审查根据不同教育阶段的性别和第二阶段各专业列示的学生情况,得出如下数据。

表 3根据不同教育阶段的性别和第二阶段各专业划分的学生情况

阶段 / 性别

女 ( % )

男 ( % )

幼儿园

48.2

51.8

小学

48.2

51.8

初中

52.4

47.6

高中

一年级综合课程

55.1

44.9

二年级科学

46.7

53.3

二年级人文学

70

30

三年级文学与人文学

82.8

17.2

三年级社会与经济研究

57.1

43.9

三年级科普

26.3

73.7

三年级生命科学

52.1

47.9

资料来源 : 教育部,教育研发中心, 2003/2004 学年 统计公报。

至于专业选择,很显然,女孩要比男孩更喜欢攻读文学和人文学,男孩更倾向于选择纯理科专业。这种选择并不是任何特殊教育计划的结果,而是对主流社会期望的一种反应,也是以性别歧视为特征的社会教育的产物。

教育部设有一个提供意见和指导的司。该司提供的报告没有表明男女之间存在着差异。尽管该司意识到有必要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并且将此作为其未来行动战略的一部分,但该司并没有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职业指导只限于每年由外部人员对就业机会和劳动市场进行两、三次介绍。

根据教育部门和学生性别划分的2003/2004年黎巴嫩学校的情况:

表 4根据普通教育部门学生性别划分的学校情况

教育部门

只有男生 ( % )

只有女生 ( % )

男女同校

官方

7.4

4.4

88.2

私立 ( 免费 )

0.3

1.1

98.6

私立 ( 收费 )

0.5

0.8

98.7

总计

2.7

2.1

95.1

资料来源 : 教育部,教育研发中心, 2003/2004 学年 统计公报。

男女同校在整个教育中占有极大的一部分,而且其比例还在增长(1998年为92.4%),这说明社会的需求很大。从表面上看,男女学生所受教育的课程、考试、教师、校舍和学校设备都是一样的。但研究显示学校讲授的课程尽管有了改进,但依然含有以男性为取向的价值观和陈规旧习。

对男女同校的一项小规模研究显示,就女性对其自身知识评价而言,男女同校对女性有负面影响。男女同校还对她们对性别的态度产生负面影响,因为她们更倾向于墨守成规,而不太赞成性别平等。而且他们的学习成绩也受到了不好的影响;他们的平均成绩低于标准的水平,除此以外,他们对老师的看法也要差一些。另一方面,研究发现就那些与天分有关的学科而言,男女同校有着积极的影响作用。研究还发现,有越来越多的女孩子开始从事体育和课外活动,女孩子也比以前更多的转向了高级行政职业和自由职业。另外,男女学生都有男女同校的要求;男女同校为调整和个人开放提供了可能,可以为他们将来在社会中一起生活做好准备。

普通教育部门中根据性别划分的教师情况如下:

表 5普通教育部门中根据性别划分的教师情况

教育部门

男 ( % )

女 ( % )

官方

32.6

67.4

私立 ( 免费 )

14.3

85.7

私立 ( 收费 )

26.5

73.5

总计

24.4

75.6

资料来源 : 教育部,教育研发中心, 2003/2004 学年 统计公报。

从总体上讲,学校女教师的比例很高,但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其比例有所下降(中学为75%,大学为31%)。这一百分比说明承担教育责任的女性越来越多。和其他国家一样,这一方面的研究显示教育的女性化和不承认教育价值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至于教育管理,统计显示,小学的1 161位校长中,有311人或者有26.7%的人为女性,中学的224位校长中,有31人或者有12.7%的人为女性,这说明学校女教师的实际人数和她们参与学校管理和决策的人数并不相称。

二、技术与职业教育

根据教育研发中心的统计数据,2003/2004年,技术和职业教育的学生总数中,女性占41.3%。性别的这种差异是由于有相当数量不能完成其正规教育的男性(在小学和中学阶段其人数要多于女性)转向了这一教育部门,而有相当一部分的辍学女生则转向结婚和养儿育女。

延续教育(中学或中学以上的教育)领域的女性人数正在增加,并平均分布于国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其情况如下:

表 6根据证书类型划分的职业和技术教育中女性百分比的情况

部门

职业优秀

职业中级

职业二级

技术学士

技术优等 学位

技术学位

技术教育

学位

总计

国立 :

数量

35

451

24

7 905

4 439

630

21

13 505

百分比 *

11.5

24.1

2.5

44

46.9

3 0

26

41.3

私立 :

数量

31

1 146

9 719

4 627

69

15 592

百分比 *

3.2

33.2

42.7

45.3

37.2

41.4

资料来源 : 教育部,教育研发中心, 2003/2004 学年 统计公报。

* 每种证书的学生占总数的百分比。

职业和技术教育的专业领域:

男性职业和技术教育的专业范围要比女性广。在以下专业方面没有女性:机械学(汽车、加热和制冷)、电子学、水力学、气体力学、飞机维修、饭店管理、电学、机械力学、时装设计、工业力学与维修、电力学、采矿和工业设备、工业电力学、卫生用品、建筑电力学和木工、板金、电视和收音机维修、平版印刷、板条作业、焊接、工程和建筑、音像设备、建筑维修、建筑翻新和面包烘烤。完全由女性从事的技术和职业专业有:营养学、专业教育、制衣、缝纫、儿童护理和急救。

技术和职业教育领域的性别成见通常要比普通教育领域更为严重,这也许是由于这一领域会接纳不太富裕的人群,而在不太富裕的人群中传统观念往往更强烈。

根据教育研发中心的统计,2003/2004学年,技术和职业教育的女老师比率在国立学校中为45.4%,而在私立学校中则为45%。

三、文盲

1998年通过了一项法律,规定第一阶段为年龄为12岁以下的公民提供义务教育,第二阶段为年龄为15岁以下的提供义务教育。但该法律没有和免费教育联系起来,也没有采取措施对其实施进行管理。普及教育计划包括了很多将在2015年以前完成的措施。这些措施涉及儿童早期、基础教育、儿童和校外年轻人以及成人教育。计划中没有提到有关女性的特别措施。

女性文盲率高达17.4%(而男性文盲率为9.2%)。1997年统计中,根据年龄组划分的不同性别文盲率的情况如下:

表 7根据性别和年龄组划分的文盲率情况

年龄组

女 ( % )

男 ( % )

15-19

2.3

2.4

20-24

3.9

2.7

50-59

36.4

12.2

资料来源 : 普及教育计划。统计资料取自 1997 年进行的一项有关家庭生活条件的研究。

黎巴嫩设有一个全国扫盲委员会,除其他方面以外,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扫盲,至2015年将文盲率降低一半。该委员会所取得的成就有:扫盲教师培训(发展服务中心有210名教师,非政府协会有389名教师,军事机构有143名教师,监狱管理局有15名教师)。大学生支助扫盲方案也已经在实施,目的是为了让大学生参与扫盲活动,他们每提供四十小时的教学,就可以获得奖励学分。如今扫盲也被纳入大学学术课程。

由33个大型中心和22个发展服务中心分支机构组织的扫盲班使3 200名学员受益,其中有三分之一的学员为女性。另外,由25家非政府协会主办的扫盲班则使2 524名学员受益,其中有超过半数的学员为女性。已经编制了一份教学计划,识字课本也已编写;在编写识字课本时,非常注意吸收性别观念,目的是为了改变思想和行为模式。

扫盲方案正面临着很多困难,其中包括:缺乏对此类方案进行评估的各项研究(尽管预计这些方案将使56%的女学员受益);实施方案的成本很高;没有制定出适应男女学员生产需求的培训项目;不能够提供物质激励措施,如:报销女性(尤其是那些来自贫困地区的女性)文盲的差旅费。

据开展上述方案的人士观察,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更有决心也更渴望学习文化。其原因是:对于有些男性而言,文盲并不妨碍其就业,一些需要体力的部门尤其如此。而对于文盲女性(通常并不富裕)而言,就业机会非常少。在家庭中,需要检查孩子学习作业也是进一步刺激女性读书识字。

四、辍学与不及格

至于为那些没有上学的孩子和年轻人所制定的方案,普及教育计划规定,根据现有统计数据,年龄在7~11岁之间没有上学的儿童人数为22 510人,年龄在12~14岁之间没有上学的人数为18 037人(没有按性别分类)。国家正打算开设学习班,以便每年能够让所有此类的学生接受基础教育(普及教育计划)。

普及教育计划指出:女性不及格率要低于男性(女性为14%而男性为20.2%)。根据1996/1997年的数据,辍学率也是如此,女性为1.9%而男性为2.8%。尽管所有指标都显示男女之间仍然存在着女性占优势的差异,但自此以后一直没有有关这方面的进一步研究。

五、体育活动

就体育运动而言,没有迹象表明官方教育政策存在性别歧视。有很多女性参加了本年的奥林匹克运动会,其中有一人获得了金牌。官方对着装也没有特别的规定。但由于参加学习的群体很广泛,所以有些学校要求着装应该朴实,禁止穿泳装。体育设施尽管不限于男性,但却更受男性欢迎,也更容易被男性使用。

六、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中,2003/2004年女生人数要多于男生人数(女性为53.6%而男性为46.4%)。毕业生的人数也是如此;2002/2003年,毕业生的情况如下:

表 8高等教育院校中根据性别划分的毕业生情况

学校类型

男 ( % )

女 ( % )

综合大学

44.4

55.6

学院

67.3

32.7

专科学校

58.3

41.7

中心

69.9

30.1

总计

46.1

53.9

资料来源 : 教育部,教育研发中心, 2003/2004 学年 统计公报。

黎巴嫩大学教育中女性占大多数,但其课程与管理与之并不相符,因学校未将该因素考虑在内。只有三所大学开设了以性别或女性为导向的课程。第一所是美国-黎巴嫩大学,该大学设有一个妇女研究部门,监督一系列为妇女开设的课程。第二所是巴拉曼(Balamand)大学,该大学正努力将性别观念引入卫生系开设的所有科目中。第三所大学是贝鲁特的美国大学,该大学的方案中通常包括一门有关妇女研究的课程。但实际上却没有效果。

黎巴嫩大学:在黎巴嫩,黎巴嫩大学是拥有学生人数最多的大学。根据教育研发中心2003/04年的统计资料,2002/03年,在总毕业生人数(男生为9378人,女生为10940人)中,黎巴嫩大学的男性毕业生占男性毕业生总数的34.6%,女性毕业生占女性毕业生总数的51.9%。

尽管女性在黎巴嫩大学的学生和行政管理人员中占有优势,但作为一个群体,她们还没有做出全面的努力来思考大学公共事务和制定大学的政策。黎巴嫩大学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评估时没有提到有关妇女地位的问题。

偶尔进行的介绍性研究显示:黎巴嫩大学的女教授对学校的发展很关心,为确保学校能够跟上文化变革的步伐,及时了解文化领域出现的知识问题(包括妇女问题),她们正在努力工作着。黎巴嫩女研究员协会中的大多数成员都是黎巴嫩大学的女教授,目前她们正在实施一个名为“将妇女学习和性别观念纳入黎巴嫩大学的学术政策中”的项目。

大学专业:实际上只有男生攻读的专业仅限于机械和电力工程,而实际上只有女生攻读的专业范围则更广,包括:教育和营养学、心理学、法定产科学、微生物学、细菌学和环境系统管理。

与1970年代进行的早期统计相比,吸引了绝大多数女性的专业从1994/1995年的10个专业增长为14个专业。显然,和以前相比,有更多的女性进入某些以前曾以男性居多的专业。这些专业如:物理、地质学、医学、电力工程、伊斯兰教研究和一般法律。其他专业,如:医学、政治学、经济学、化学、会计、营销、广告和企业管理等继续受到男女学生的青睐。另外,以前曾以男生为主的专业(如:地理学),现在已经转为以女生为主了。可以说,不同大学专业中女性人数增加的可能性很大。

高等教育中的女教授人数为3699 人(或占整个教师人数的30.8%),行政人员中的女性人数为2076人(或占整个行政人员数量的53%)。黎巴嫩大学的女教授人数为1134人,女行政人员数量为996人(或占整个行政人员数量的42.3%)。

大学女教授的参与率和其参与决策的情况不相称。如,在黎巴嫩主要的大学中,每所大学的女教授不少于100人,但女系主任的人数仍然微乎其微。

表 9某些高等教育机构女系主任的情况

大学

女系主任人数

系主任总人数

黎巴嫩大学

1

16

美国大学

1

7

黎巴嫩 - 美国大学

1

8

耶稣会大学

2

31

阿拉伯大学

2

9

黎巴嫩国际大学

1

5

巴拉曼大学

9

圣母玛利亚大学

6

Saint Esprit de Kaslik 大学

13

资料来源 : 教育部,教育研发中心, 2003/ 20 04 学年统计公报。

没有关于海外助学金或奖学金的数据。但大学女教授和学者的增加说明女性也有这种机会。

在对学术成果进行评估时,一个普遍的趋势就是夸大了女性机会均等的情况,但还急需对这些机会的性质和实质进行检查。相对于收费的高质量私人教育而言,在国家教育中女性的机会更多。女性所学的东西实质上与其对独立性和个性的向往不一致。文盲残留的影响对她们的压力还很大,需要协力来减轻这种压力。另外,在大学教育中女性地位得以提高的同时,并没有相应地让她们承担这种教育的管理责任,或让她们参与有益的策划和评估活动。

第六章:就业与经济

(公约第11 条和第13条)

一、社会经济活动

1.家庭收入的增长:统计研究显示,1997年和2001年期间,来自就业的年平均家庭收入介于1997年的15541000黎巴嫩镑(大约相当于10160美元)和2001年的15542000黎巴嫩镑(大约相当于10360美元)。这些研究的结果显示,月收入低于1200000 黎巴嫩镑的家庭占61%。有31.5%的家庭认为其收入不够用,而有30%的家庭认为其收入仅仅够用。另外,在同一职业群体中,女性的月工资低于男性。1997年黎巴嫩进行的一项有关家庭生活条件的研究结果显示,女性来自就业的月平均收入为568000黎巴嫩镑 (相当于369美元),而男性为732000黎巴嫩镑(相当于488美元),或者相当于1 : 0.77 %的比例。在高级主管和经理中,这一比例非常低,其中女性所得工资是男性的64%。

表 11997年和2000年期间以黎巴嫩镑和美元计算的收入增长情况

年 / 平均收入

1997

(黎巴嫩镑)

1997

( 美元 )

2001

( 黎巴嫩镑 )

2001

( 美元 )

黎巴嫩年平均家庭收入

15 241 000

10 160

15 542 000

10 361

男性平均月工资

732 000

488

无统计

-

女性平均月工资

568 000

378

无统计

-

资料来源 :中央统计局,黎巴嫩生活条件, 1977 年。

由国家就业办公室于2002年对边境地带被解放的村庄所进行的研究显示,这些村庄男性的月平均收入大约为606000黎巴嫩镑 (相当于404美元),而女性为515000黎巴嫩镑 (相当于363美元)。

表 2根据收入群体划分的1959-2001期间黎巴嫩家庭情况

1959 至 1960 ( % )

1973 至 1974 ( % )

1994 至 1995 ( % )

2001 ( % )

低等收入人群

50

22

52

61

中等收入人群

32

57

38

30

高等收入人群

18

21

10

9

资料来源 : 1960-1961 年,国际发展研究及教育学会 使命。

1973-1974 年 : Shemeil Yves 。

1994-1995 年 : 战略与经济信息中心,东方商务, 1995 年 7 月。

2001 年 : Chohig Kasparian ,黎巴嫩青少年积极参与生活与移民,圣约瑟夫大学出版社。

2.就业市场的增长:在很多情况下,黎巴嫩经济特点可以说是相当矛盾。一方面,经济结构显然分布于各个不同的部门,另一方面,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服务部门有着明显的优势,而且正在以牺牲传统生产部门(尤其是农业部门)为代价继续发展。活跃的男性就业市场中,销售部门占有大部分的份额,销售领域的男性工作人员占整个人数的12.6%。同时,黎巴嫩妇女就业则主要集中在教育(占整个女性工作人员的62%)、办公室工作(15.3%)和销售(13.3%)这三大部门。

下表为不同部门黎巴嫩男劳动力和女劳动力的情况。

表 32000年根据职业划分的黎巴嫩男女劳动力情况(%)

职业

( 占整个男性 )

( 占整个女性 )

女性和男性

之比

武装部队

5.1

0.2

1.1

高级主管

0.2

-

2.1

公司董事

1.4

1.1

18.7

公司经理

3.6

0.6

4.3

科学专家

2.5

1.2

12.2

卫生专家

1.2

3.1

43.1

教育专家

2.5

17.4

66.5

其他科学专家

1.4

3.1

38

技术科学的中等职业

1.5

0.5

9.3

卫生领域的中等职业

0.3

2.6

70.9

教育领域的中等职业

0.5

7.4

79.8

其他中等职业

4.4

6.8

30.6

办公人员

4.1

15.3

51.5

其他行政管理人员

1.0

3.2

47.2

个人服务

7.7

7.3

21.4

销售与营销

12.6

13.3

23 .3

农民与熟练工人

5.3

2.1

10.1

建筑与采石工人

8.4

-

矿工和钢铁工人

9.4

-

印刷工人

0.8

0.4

11.4

其他商人

5.6

4.3

18.0

固定机器操作人员

1.0

0.1

3.2

移动机器操作人员

2.7

4.5

31.8

司机

8.7

非熟练服务工人

4.5

3.9

19.9

农业工人

2.0

1.3

15.9

建筑和市政工程工人

1.6

0.1

2.3

总计

100

100

22.2

资料来源 : Choh i g Ka sparian ,黎巴嫩青少年积极参与生活与移民。

工人的生产率和很多因素密切相关,尤其和背景、教育有关。研究显示,有11.5%的工人未受过教育或未完成小学教育,这对生产率有着负面的影响,并进一步影响到家庭的收入。

因此,有关家庭自然应该努力获取额外收入;有工作的家庭成员从事着第二职业,失业的人员要寻找工作。因此,年轻女工的人数增加了。与此同时还努力为新工人建立了小型生产项目。结果,在黎巴嫩的若干个地区建立了很多小企业;1996年,共有200 000个左右这样的企业。非政府金融机构为推动这一部门的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经济情况的恶化,中小企业的数量减少了。为此建立了“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占现有全部企业的85%以上,它促进了边缘化非正规经济部门活动的开展。但这一部门的生产危机不断加剧,小企业收入的下降对就业形势产生了消极的影响,对于那些没有资格从社会保障机构或其他保险机构获得补助或津贴的妇女(主要是农业工人和帮佣工人)来说这种影响尤其严重。

面对这些周期性和变化无常的危机,家里的主人不得不寻找其他收入,为此孩子得出去工作,妇女得努力创造工作机会,以此来支撑家庭过上最起码的体面生活。

研究显示,随着黎巴嫩妇女经济和社会责任的增加,2001年家庭女主人的比例增加到12.5%。由于文盲率的下降(尤其是女性文盲率的下降)以及经济形势带来的生活压力,希望工作的妇女人数增加了。一项研究指出,2001年大约有140万人从事经济活动,占黎巴嫩总居民人数的35%左右,占到达工作年龄者的50%。2001年,从事经济活动的妇女大约占年满工作年龄妇女的25%,自1997年以来该比例增加了3.3%。

3.根据部门和地区划分的工人情况在一项对家庭生活条件进行的研究中,黎巴嫩劳动力(包括失业人员和移民)总计大约为1362232人,主要分布在服务行业。下列表4显示,农业部门的工人数量已下降为工人总数量的9.3%,而工业部门的工人数量为工人总数量的15.1%,建筑业为11.6%,商业为23.2%。农业部门受到了严重的打击;1970年,农业部门的工人数量占工人总数量的18.9%。工业部门工人的数量也从1970年的17.8%下降为1997 年的15.1%。

表 41997年根据经济部门和地区划分的劳动力情况(%)

省份

农业

工业

建筑

商业

服务

总计

贝鲁特

0.2

12.4

7.0

26.6

5 3.8

100

黎巴嫩山

0.6

20.8

9.9

25.4

43.3

100

黎巴嫩山,不包括郊区

5.3

14.1

15.2

21.4

44.0

100

北黎巴嫩

14.9

14.9

10.6

21.3

38.3

100

南黎巴嫩

16.8

12.2

14.9

24.1

32.0

100

纳巴蒂亚

17.6

12.3

17.3

22.3

30.5

100

贝卡

20.7

12.5

9.7

20.3

36.5

100

全国

9.3

15.1

11.6

23.2

40.8

100

资料来 源 : 贝鲁特中央统计局,家庭生活条件研究, 1998 年。

4.根据年龄和性别划分的工人情况:经济部门和企业中,妇女参与的比例显然提高了。女性工人数量大约为整个工人数量的21%。而女性就业率已经上升到:年满工作年龄妇女总数的25%,18~35岁年龄组总数的36%。这说明年轻妇女的就业有了稳步增长。下列表5显示,妇女主要在服务行业就业。公共行政机构雇用了9.4%的男性和3.5%的女性,而教育部门雇用了27.8%的女性和4.2%的男性。

表 51997年根据经济部门和性别划分的劳动力情况(%)

部门 / 性别

农业

工业

建筑

商业

服务

总计

10.2

15.5

14.2

24.4

35.7

100

5.7

13.3

0.9

18.3

61.8

100

总计

9.3

15.1

11.9

23.3

40.8

100

资料来源 : 贝鲁特中央统计局,家庭生活条件研究第 43 页, 1997 年。

下表显示的是2001年对不同经济部门工人所占百分比的情况。

表62001年根据经济部门和性别划分的劳动力情况(%)

部门 / 性别

农业

工业

建筑

商业

服务

总计

7 .7

14.8

11.9

25.3

40.3

100

3.5

11.5

0.5

18.9

55.6

100

总计

6.7

14.1

9.4

23.9

45.8

100

资料来源 : Chohig Kasparian ,黎巴嫩青少年积极参与生活与移民。

二、妇女就业

最近几年,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突破就是,妇女已经开始在经济企业中担任职务;她们在大型企业中担任行政职位的比例已经达到了17.1%,而在小企业达到了8.3%。在教育部门中,女性的比例达到了62%左右。

1.边缘部门:在一些不适用就业法律法规的领域,还有一些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士是在没有经过正式登记的企业中工作。但由于没有这方面的数据,所以无法根据部门、地区、性别和年龄对边缘活动进行准确的划分,尤其是对这类部门进行测量很困难,弹性也比较大。有很多妇女在边缘部门(其中包括家政服务和未经登记的微型企业)工作,因而无法根据《就业法》和社会保障计划获得报酬和津贴。

来自各方面的估计数据证明,边缘部门中的男女工人数量大致相同。女性在边缘部门所从事的活动主要集中在家庭工业、农业和各种服务业。工业领域的女性相对较少,建筑行业的女性人数则显然更低。有相当数量的人员在服务行业不同领域从事着边缘活动。

2.工业部门:不久以前,妇女开始在生产性的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工业部门这种情况很明显;1998年由工业部进行的统计显示,工业部门女性手工劳动者的比例达到了12.4%。从大体上讲,妇女主要在食品、服装、纺织、烟草和化工行业就业。在后面这些领域中,妇女人数大约是工人总数的70%。同一统计资料显示,女雇主的人数为1 100人,或者为雇主及其家庭成员总数的3.1%。相对于工业部门女工数量所占的整个比例而言,这一比例很低。妇女主要在员工超过20人的较大工业单位工作;在员工为100~249人之间的单位中,女性工人数量占22.5%,而在员工为1~4人之间的单位中,女性工人数量则下降到7%以下。这说明有必要通过建立妇女自己的微型企业来为妇女创造就业机会,在较低类别的工人中尤其应该如此。

2000年,工业部门女性工人数量大约为24 500人,而1998年为14 200人,增长了72%。这一差异是由很多原因引起的,尤其是以下原因:

(a)未经登记的工业企业雇用了各种工人,尤其是那些没有进行社会保障登记的工人,其中有很大一部分的人为女性,这些女性通过其丈夫获取社会津贴;

(b)在这两年期间由于生活负担的加重(尤其涉及教育的情况下),经济条件尤为恶化,妇女开始努力进入就业市场;

(c)金融机构为很多妇女提供贷款。

3.农业部门:1999年的统计显示,农业部门已经属于一个比较边缘化的部门,这一部门所雇用的人员一般年纪较大和未受过教育。由于被忽视以及获得贷款的比例很小(只有1%的小农场主获得贷款),所以农业部门如今无法进行地方、地区和国际竞争。因此,尽管小农数量增加了(1999年为194 829人,其中7%为女性),但最近几年尤其是继外部市场开放之后农业部门的状况已经下滑了,销售额也随之下降了。

表 7根据群体划分的农业部门工人数量的情况

工作类型

小农

劳工及其家庭成员

临时劳工转为

长期劳工

总计

劳工人数

187 444

22 753

83 593

293 790

占总数的百分比

63.81

7.74

28.45

100

女劳工的百分比

30

18

52

100

资料来源 :工业部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 2000 年联合进行的 1998 年黎巴嫩的农业统计。

上表显示,在没有社会津贴的农业部门女工占有很高的比例。

4.银行部门2003年,黎巴嫩银行工作人员为15 563人,而2002年则为15 442人,也就是上升了0.8%,2002年上升了1%,2001年上升了0.6%,2000年上升了0.3%。尤其是,银行部门有大学学位的员工人数正在增加,女员工的人数也在增加。

表 8黎巴嫩银行部门员工人数的增加和根据性别划分的情况(2000至2003年)

2000

2001

2002

2003

雇员总数

15 195

15 287

15 442

15 563

年增长百分比

0.3

0.6

1.0

0.8

女 ( 占总数的百分比 )

41.4

42.1

42.7

42.8

男 ( 占总数的百分比 )

58.6

57.9

57.3

57.2

资料来源 :黎巴嫩银行协会,年度报告。

分析上表清楚地显示,女员工的比例从2000年的41.4%上升到2003年的42.8%。这一比例远远超过了黎巴嫩女工总体就业的比例,根据2001年的研究结果,黎巴嫩女工总体就业所占的比例为22.3%。

5.教育部门:教育部门中男教师的总人数从1997/98学年的74923 人上升到 2003/2004学年的87908人,也就是在六年期间增长了17.33%,年增长率为2.7%,而女教师则从1997/98学年的51669人增加到2003/2004学年的62747,也就是增加了21.44%,年增长率大约为3.3%。

表 91997-2003年期间根据性别划分的教师情况(%)

年 / 性别

1997/ 19 98

1998/ 19 99

1999/2000

2000/ 20 01

2003/ 20 04

31

30.3

30.3

29.8

28.6

69

69.7

69.7

70.2

71.4

资料来源 : 1. 黎巴嫩教育研发中 心,黎巴嫩教育指标, 2002 年。

2. 黎巴嫩教育研发中心的年度统计公报, 2003/2004 年。

6.自由职业:值得一提的是,自这方面的协会建立以来,黎巴嫩从事自由职业的女性比例总体上是在不断增加。如下表所示,尽管黎巴嫩妇女仍然面临着明显的歧视问题以及加剧其实际困难的其他障碍,尤其是她们需要协调其工作和家庭、生育之间的关系,但还是有相当数量的女性正在转向以前曾以男性为主的新专业,如:工程学、医学、会计学和承包等。

表 102002年根据性别划分的自由职业联合会成员的情况(%)

联合会名称

成立日 期

男性百分比

女性百分比

律师联合会

1919

75

25

医生联合会

1947

81.14

18.86

新闻记者联合会

1948

70

30

牙医联合会

1949

75.5

24.5

药剂师联合会

1950

43

57

工程师联合会

1951

90

10

承包商联合会

1965

99

1

注册会计师联合会

1995

92

8

资料来源 : 以上职业联合会。

三、金融机构及其在减少贫困和失业率尤其是妇女贫困和失业率中的作用

私有部门和共有部门所支出的银行利率要高于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利率。在黎巴嫩,银行的美元利率大约为15%,黎巴嫩镑的利率大约为18%,有时还会更高。这对于那些可能由妇女经营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活动而言是极其不利的,应该记住的是,有20%没有在其他地方工作的女性是在其丈夫、家庭成员或其自己拥有的企业中工作。这一百分比的人数大体相当于那些需要从非政府金融机构贷款创建或发展自己企业的女性人数。

非政府企业已经开始在社会经济中尤其是妇女就业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这些企业为那些失业的妇女提供了就业机会。如今,这些企业正在为小投资者提供贷款;大约有64 500人从这种贷款中获益。这一水平和过去几年中失业的人数相比还是比较高的,过去几年的失业人数大约为87 000人。

但这些新设立的金融机构仍然要受组织问题的困扰,在有些情况下,这些组织问题会导致金融机构的关闭。此外,这些机构之间还无法相互协调。在某些金融机构中,负责人希望提高贷款利率,可能提高到40%左右,以便降低风险和防范任何借贷标准的崩溃。因为一旦标准崩溃,借贷者将无义务偿付到期分期付款。1998年在这一领域中经营的金融机构上升为23家,目前下降为13家。

很多自办企业的妇女都处于边缘部门。在这一部门工作的妇女已经从各种地方性和国际性机构实施的支持和援助举措中获益,这些机构包括:儿童救济组织、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妇发基金)、社会运动组织。对其中一些方案的分析显示,他们为妇女开展的活动主要集中在以下领域:编制、工艺、食品企业、陶瓷和玻璃制品、基本的医疗企业、办公室工作及基本的化学制品和化妆品企业。

在这一方面,1997年到2002年之间的5年期间,大约提供了54 000笔优惠贷款,从这种贷款中受益的妇女人数大约占整个人数的88.85%。

第七章:卫生保健平等

(公约第12条)

一、现行法律条款

1.健康权:在健康及保健权利方面,黎巴嫩法律不存在男女性别歧视。

2.计划生育:根据黎巴嫩法律,妇女有权采用计划生育和节育措施,而无须经过其丈夫的同意。1983年11月10日颁布的第112号法令第32条取消了有关任何人从事避孕产品的开处方、广告、销售或推广将会受到监禁处罚的规定。

3.生殖健康:黎巴嫩法律规定(1983年9月9日修订的第78号法令),任何计划结婚的人都必须进行身体、实验室以及预防检查,以促进夫妻双方的生殖健康。此外,《刑法典》第484条还规定,任何宗教官员若在上述检查结果公布以及其他所有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完成之前主持了婚礼仪式,那么将受到处罚。

4.堕胎:黎巴嫩的堕胎情况一如既往,没有发生变化。根据《刑法典》第539条和第209条规定,黎巴嫩法律禁止堕胎。法律还禁止销售堕胎用药物和为堕胎药物的使用提供便利(《刑法典》第540条)。自行堕胎或经她们同意由他人为其堕胎的妇女,将被判处六个月到三年的监禁(《刑法典》第541条)。若因通奸或乱伦等非法关系而导致妊娠,妇女有权减轻罪责(《刑法典》第545条),但该减轻情节并不适用于她们的伴侣(《刑法典》第216条)。

法律规定,未经妇女同意故意堕胎视作犯罪。无论是否经妇女同意,如果堕胎导致妇女死亡,也是犯罪。

在1994年2月22日第288号《医疗行为规范法》规定的特定条件下,黎巴嫩法律允许进行人工流产。

二、最新立法进展

黎巴嫩立法在下列领域取得了进展:

1.社会保障:2002年2月1日,黎巴嫩颁布法令,宣布实施2000年8月9日的第248号法,使疾病与孕产的自愿保险部分(自2003年3月1日起)生效。根据该法令,各个未保险群体有机会加入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但应定期交纳保障金。这些群体包括:

代表其配偶、尊亲属或直系子女或因其配偶、尊亲属或直系子女而提供服务的人;

曾参加过疾病与孕产保险,但不再履行该保险强制条款的人;

自谋职业的独立非农业及无工资收入人员;

雇用在该基金注册的有薪工人的雇主。

需要指出的是被保险人员以及其眷属享受自愿健康保险福利。

2.生殖健康:2003年3月22日,黎巴嫩颁布了第9814号法令,提出一个项目,最终将生殖保健服务纳入基础卫生保健系统,其重点放在为妇女提供更广的计划生育服务,增加医生接生的人数,减少与分娩和堕胎有关的并发症,增加享受咨询服务人口比例。该项目是黎巴嫩政府根据1994年在开罗召开的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建议而制定的全国生殖健康计划的一部分。

3.工作妇女的健康:2004年1月30日,黎巴嫩政府颁布了第11802号法令,该法令对1950年第6431号法令做了修订,要求公共机构中的所有工人必须遵守《就业法》规定,尤其是孕妇和二岁以下婴儿的母亲在就业期间,必须接受定期身体检查。新法令还禁止已确认怀孕的妇女和喂乳的母亲从事接触汽油或含汽油产品的工作。

关于产假,报告中引用了2000年所做的修订。根据该修订案,应遵守《就业法》的有薪雇员,其产假由原来的40天延长到目前的7周。

4.残疾:2003年5月23日,黎巴嫩颁布了《残疾人权利法》。除向残疾人提供残疾人卡和重组全国残疾人委员会外,该法律重申了残疾人获取健康、康复与援助服务的权利,以及他们享受适当的教育及运动环境,从事工作和就业,享受社会福利和行动以及停车场、市场许可证和住房许可等方面的权利。该法令还包含了诸多税收条款。

三、歧视妇女的主要方面

1.健康权:2000年,健康总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2.2%。与其他国家相比,该比例处于较高的水平。另一方面,黎巴嫩享受各种健康福利的人口比例不足46%,因而影响了人们普遍享有健康的权利。1999年,从健康保险中受益的妇女占47%,而男性则为45%。

健康保险的投保比率因经济状况不同而存在差异;在收入有限的人群中,不足24%,而在较富裕的人群中,则可高达75%。超过三分之一的家庭因经济方面的原因未加入健康保险。每当收入水平得到提高,医疗费用负担就会降低;研究显示,1997年健康支出平均占家庭总支出的8.6%,该比例因收入不同而有所变化(低收入人群中,健康支出占14.1%,而高收入人群中,则占6.6%)。

在未投保健康保险的女性人群中,60岁以上老人受到的影响最为严重;1997年,其比例占到37.4%,尽管妇女患慢性病的比例比男性高(女性与男性患慢性病的比例分别为38.2%和32.2%)。

妇女享受健康保险的比例存在着地区差别。1999年,该比例在贝鲁特为53.1%(最高),而在贝卡则为36.4%(最低)。下表提供了按性别和居住地划分的享受健康保险人员的详细情况。

表1按性别和居住地划分的享受健康保险人员的详细情况(经过加权的百分比)

居住地

投保

未投保

不完全健康保险

总计

投保

未投保

不完全健康保险

总计

贝鲁特

55.0

43.8

1.2

100

51.0

47.0

2.0

100

贝鲁特郊区

50.0

48.8

1.3

100

48.0

48.8

3.2

100

黎巴嫩山省 , 不包括郊区

52.2

46.9

0.9

100

51.0

46.0

3.0

100

北黎巴嫩

41.7

57.5

0.7

100

39.9

57.0

3.1

100

南黎巴嫩

52.7

46.5

0.8

100

50.0

45.6

4.4

100

纳巴蒂亚

37.3

62.3

0.3

100

37.1

60.2

2.7

100

贝卡

36.5

63.4

0.1

100

36.3

62.6

1.1

1 00

总计

46.9

52.3

0.8

100

44.9

52.2

2.8

100

资料来源 :卫生部, 1999 年全国家庭卫生服务支出与消费调查,第 2 卷, 2001 年 10 月,贝鲁特。

对牙科及精神健康问题的保险仍然有限,并受种种条件限制。这些保险包括在牙科和精神健康两个领域工作的专科医生的报酬(第1种情况中的实验室,和第2种情况中的心理治疗医生、言语治疗师以及理疗师)。

因此可以这么讲,尽管黎巴嫩国家做出了努力,卫生部门依然存在健康服务费用高,服务数量和质量不平衡问题,而且治疗重于预防。女性受到这种状况的影响和男性一样,当她们面临经济困难、生活在远离首都的偏远地区或年龄超过60岁时,情况更是如此。

2.堕胎:有关堕胎的规定没有进行修订。因此,堕胎仍在秘密进行,从而对接受堕胎妇女的身心健康都会造成危害。

另外,对于因被强奸而导致怀孕妇女的堕胎,本应对受害妇女的遭遇给予更多的考虑,但黎巴嫩立法只是允许其申请减轻罪责;她应当免于罪责,而不是被允许申请减轻罪责。

3.残疾:《残疾人权利法》对妇女和男人都一视同仁。但该法律没有照顾到残疾妇女在生殖健康以及享受服务方面的特殊需要,对于受环境和社会态度影响的残疾妇女状况,法律也没有给予任何考虑。在残疾妇女与残疾男人之间,残疾妇女遭受二次歧视。

4.环境:在这里有必要提一下环境问题,因为环境对健康有直接的影响。在大家都深受环境污染之苦的时候,必须强调一下怀孕妇女的状况。黎巴嫩面临大量环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空气污染、饮用水污染、公共卫生、固体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的处理以及自然资源的耗减等问题。

5.生殖健康:由于生物、社会和文化的原因,妇女较男人更容易感染性传播疾病,尤其是艾滋病。

四、妇女健康方面的进展

1.健康权:如果妇女参加了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或投了个人健康保险,那么可享受所有健康福利金。2003年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统计显示,投保人数约为386 000人,其中男人为253 000人,妇女为133 000人。该数字不包括学生和自愿投保人员。到2004年10月份,投保人员数字上升到409 395人,自愿保险人员为24 741人,到2004年10月3日,总投保人员达到437 438人。参加保险人员分布情况如下所示:

表2按性别和福利计划划分的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投保人员情况

计划

公众 *

教师

市长

医生

学生

自愿者

合计

男性

226 444

9 2 29

1 663

1 663

15 984

24 741

279 724

女性

99 758

31 177

16

792

22 669

3 302

157 714

合计

326 202

40 406

1 679

2 455

38 653

28 143

437 538

男性所占百分比

69.4

22.8

99.0

67.7

41.3

87.9

63.9

女性所占百分比

30.7

77.1

0.9

32.2

59.6

12.1

36.1

总计 ( 百分比 )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资料来源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截至 2004 年 10 月 23 日统计。

* 本计划涵盖下列人群:黎巴嫩工薪人员,与某一特定雇主有联系的外国工薪人员、公共交通司机、报纸杂志销售人员、记者、农业固定工薪人员以及政府工薪人员。

下列两个表提供了按年龄和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成员类别划分的参加自愿保险计划的妇女分布情况。

表3按年龄划分的自愿参加保险的妇女状况

年龄

数量

百分比

30 岁以下

71

2.1

30 - 39 岁

312

9.4

40 - 49 岁

575

17.4

50 - 53 岁

1 013

40. 3

64 岁以上

1 331

40.3

合计

3 302

100

资料来源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截至 2004 年 10 月 20 日统计。

表 4按成员类别划分的自愿参加保险计划的妇女状况

有成员权利的类别

数量

百分比

代表其配偶、长辈或直系子女或因其配偶、长辈或直系子女而提供服务的女性自愿保险成员

25

0.7

原先参加了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女性自愿保险成员

955

28.9

非农业及无工资收入工人中自谋职业的女性自愿保险成员

2 280

69.1

属于雇用各类有薪工人雇主类和从事不同活动的 女性自愿保险成员

42

1.3

共计

3 302

100

资料来源 :国家社会保障基金截至 2004 年 10 月 20 日统计。

此外,黎巴嫩政府还通过卫生部和社会事务部,与非政府卫生部门一道,向未参加保险的公民,尤其是那些收入有限的人群,提供卫生保健。

这些保健服务包括体检、治疗课程、药品供应和实验室化验。值得一提的是,卫生部专设了一个中心,为不治之症提供药品;该中心与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合作,负责在黎巴嫩全国内向癌症、艾滋病、多发性硬化、精神病、癫痫症以及器官移植和血友病患者提供药品。不用说,在享受该服务方面,不存在任何性别歧视。

在确保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方面,非政府部门成了国家的关键后援;最近调查显示,2001年,在黎巴嫩787家诊所和保健中心中,80%是由非政府组织经营的。有必要指出的是这些中心现在更加注重妇女的健康。除提供母婴健康服务外,它们还实施各种方案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进行健康教育并开展预防。

2.残疾:黎巴嫩残疾人大约占总人口的2%。根据社会事务部提供的一份报告,截至2003年12月31日,黎巴嫩政府已发放了46610张残疾人卡,其范围涵盖了黎巴嫩所有地区和不分性别的所有类型的残疾,具体分布情况见下表。

表 5根据地区和性别划分的有关部委所发残疾人卡的情况(%)

地区 ( 按居住地点 )

贝卡

13.85

南方

13.95

北方

18.29

纳巴蒂亚

9.39

贝鲁特

8.22

黎巴嫩山

36.29

共计

100

性别

女性

36.87

男性

63.13

共计

100

资料来源 :社会事务部,保障残疾人权利方案的直接结果, 1994-2003 年。

该报告还显示,有9869名残疾人收到了政府发放的1960963件附属服务设备(轮椅、医疗鞋类、特制椅、床、桌等),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 6按地区和性别划分的接受附属服务的残疾人分布状况(%)

地区 ( 按居住地点 )

贝卡

12.96

南方

16.43

北方

16.03

纳巴蒂亚

8.96

贝鲁特

8.54

黎巴嫩山

37.07

共计

100

性别

女性

41.73

男性

58.27

共计

100

资料来源 :社会事务部,保障残疾人权利方案的直接结果, 1994-2003 年。

尽管黎巴嫩政府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残疾人状况仍不尽如意,仍不能确保他们身为普通公民所享受的权利。

3.生殖健康:2001年,黎巴嫩官方采取了一项包括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在内的国家人口政策。在母婴健康保健方面的发展指标显示,近年来生殖健康状况有所改善,这是政府与非政府部门密切合作,以及国际组织大力支持的结果。生殖健康意识得到提高,大众尤其是妇女的保健行为有了可喜转变,健康服务也有所改善。

一般认为,生殖健康同各种因素密切相关,如计划生育、正确的性行为以及性传播疾病预防等。

最近研究确认,与1994年相比,2000年婴儿出生死亡率下降到27‰(女婴死亡率为24‰,男婴死亡率为30‰)。2000年,13到 23月接种小儿麻痹症、疹、腮腺炎及风疹疫苗的婴儿比例也有所上升,达到77.8%(女婴为74.3%,男婴为81.3%)。但这也存在地区差别,黎巴嫩山省的接种率最高,为91.5%,而巴尔贝克,赫尔梅勒,阿卡和 Diniyah则仅为56%。应指出的是婴儿及儿童死亡率的下降是与母亲教育水平的提高分不开的。

根据研究估计,1999年死于妊娠及分娩的妇女比例约为1.04‰。一般认为这一比例取决于母亲产前、围产期及产后的保健状况。

关于产前护理,研究表明在1999年同一年中,87%的产妇在产前至少进行过一次体检。有50%的情况,体检是普通检查的一部分。应当指出的是,2000年该比率上升为94.9%。

值得指出的是,1999年向医生咨询普通预防性护理知识的比例为5.5%,向妇科专家咨询的妇女人数明显增加,这说明人们的意识有所提高,人们对待某些方面的生殖健康所持的态度是正确的。

至于围产期的保健护理,2000年,婴儿由医生或合法助产士接生的妇女比例为96%。在某些偏远地区,妇女仍由传统产婆接生。如在阿卡省,虽然由传统产婆接生的比例近年来有所下降,但该比例仍占9%。良好的产前保健护理可有效减少死产的风险。

产后保健护理的水平仍不尽人意。1996年,只有39%的产妇受到此类护理,这与教育水平有关(58%的大学水平的妇女受到产后护理,而文盲妇女受到产后护理的只有23%)。此外,该比率还存在地区差异(贝鲁特最高,为66%,南黎巴嫩省最低,只有30%)。

至于计划生育,研究显示2000年有99%的妇女了解至少一种计划生育方法,40.5%的采用新的避孕方法,只有22%的妇女采用传统避孕方法。避孕环是使用最广的方法(17.7%),其次是避孕药(15%),然后是避孕套(4.4%)。妇女在黎巴嫩各地区根据生殖健康方案开办的保健中心接受免费计划生育服务。

在这方面,非政府协会和机构在生殖健康领域,特别是信息传播、健康教育、护理、获取服务以及法律更新方面所发挥的有效和积极作用值得称赞。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计划生育协会,该协会于1969年成立,至今仍然很活跃。

五、联合国支持的国家健康方案

如前所述,很多国家方案都对卫生保健问题予以了关注,主要有:

1.国家生殖健康方案:1997年,在国际组织的支持下,国家生殖健康方案由卫生部和社会事务部联合启动。该方案力求与各个非政府协会一道制订一项国家生殖健康战略,目的是为了提高人们利用生殖健康服务及信息的情况,推广计划生育办法,减少因分娩和不安全流产而引起的并发症,提高接受性传播疾病及艾滋病毒/艾滋病咨询男女的比例。

该方案由一系列活动组成,包括装备430家保健中心,提供生殖健康服务,以之作为初级保健的一部分。社会事务部还肩负着实施一项生殖健康项目的任务,它将与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一道,进行宣传、交流和教育,通过人口基金制作各种教育出版物、传单以及视听手段。该部进行了评估性研究,培训了卫生工作人员,并在黎巴嫩许多地区开展了提高意识的活动。有些大学帮助编制了教育材料,其效果非常好。

尽管做出了各种努力,但该服务仍需得到更多的支持。如在生殖健康方面,许多青年男女仍然容易受到无保护性行为、意外怀孕及堕胎问题的影响;除此之外,在产后护理方面也需要人们做出更大的努力。老年妇女的健康问题也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

2.国家艾滋病/性传播疾病控制方案:国家艾滋病/性传播疾病控制方案是由卫生部和世界卫生组织于1984年联合发起的一项方案,其目的在于通过向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传播信息,提供更多的健康教育,给予支持与关怀,并对病情发展情况进行监督,以此来监测艾滋病的蔓延传播。该方案在控制性传播疾病方面也发挥了作用。从该方案所取得的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10月1日,共有808例艾滋病病例。下表显示了按年龄、性别以及传播方式划分的病例情况。

表 8按传播方式、年龄段、性别以及与和旅行的关系划分的艾滋病携带者状况(%)

艾滋病携带者累计数

772 受访者

按传播方式划分

性关系

78.6

- 异性恋 ( 男女之间 )

53.0

- 同性恋 ( 男之间 )

9.0

- 两性恋 ( 异性恋和同性恋 )

5.6

- 不明

31.3

血液污染

6.4

静脉注射毒品

5.6

母婴传播

2.6

不明

6.8

年龄段

31-50 岁

58.8

根据性别划分

男性

81.3

女性

18.2

不明

0.5

是否与旅行有关

与旅行有关

56.8

与旅行无关

43.2

资料来源 : 2004 年 10 月 1 日黎巴嫩国家艾滋病控制方案。

据官方估计,公布的艾滋病携带者人数低于实际携带者人数。因此非常有必要加强预防性措施,一方面要改变青少年对艾滋病所持的错误观念,另一方面要确保对艾滋病患者的持久治疗。

1990年7月11日,黎巴嫩政府颁布了第150/1号法令,将艾滋病/艾滋病毒列为必须通报的传染性疾病。自此开始,官方认为曾形同虚设的通报率自然得到改善。

在1995至2000年期间,国家艾滋病控制方案起草了中级行动计划,此间,在大学和非政府组织的帮助下,黎巴嫩在各地开展了一系列旨在提高意识的活动,并编写了辅助教学材料和规程。黎巴嫩还起草了2004至2009年行动计划,重点放在保障艾滋病患者的权利,以及对艾滋病预防、关注和跟踪上面。该方案还将2005年的工作重点放在妇女身上,提出了:“我是一位母亲、姐妹、女儿、工人和妻子……,我的权利是保护我自己,你的义务是帮助我”的口号。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非政府协会在促进方案与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正如国家艾滋病控制方案的最新公告所述,应特别赞扬保健协会、计划生育协会、青年毒品抵制组织、西顿非政府协会联合会以及亚美尼亚救灾十字会。

3.国家非传染性疾病方案:该方案是1997年由公共卫生部与联合国卫生组织联合制订的一项方案,目的在于提高人们对于慢性疾病的认识,传播知识,增加预防办法,改变人们的不良做法和方案。根据该方案,近年来黎巴嫩组织了许多活动以提高人们对各种疾病的意识,如肥胖病、冠状动脉栓塞、脑血栓、心脏和动脉出血块、骨质疏松等疾病的预防。

为解决妇女所关心的问题而做出的巨大努力近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世界卫生组织与卫生部一道在连续进行的第二年,也就是2003年的10月份期间,组织开展了一项全国性预防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的活动,以此作为年度计划的一部分。内容包括提高意识的活动和教育活动,并在遍布黎巴嫩境内的治疗诊所内向妇女提供低价的化验和X光胸透。

根据全国癌症登记报告,黎巴嫩妇女癌症发病率偏高。2002年,妇女癌症发病率占癌症总人数的57.4%,其中49.7%为乳腺癌。

同样,在此领域也得到众多非政府协会和学术机构的大力合作。

4.慢性病患者药物治疗方案:该方案于1988年启动,由卫生部负责,基本上是与基督教青年协会合作实施,通过卫生部、社会事务部、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机构属下的保健中心向患者提供慢性病治疗药物。2000年,有408家保健中心为120539名慢性病患者提供了药物治疗。根据该协会统计报告,2004年上半年,这类保健中心的数量上升到413家,可为1 026个村镇提供服务,有88912名慢性病患者不断从该方案中受益,其中58%为妇女。基督教青年协会在该方案中发挥了有效的作用。

六、卫生工作人员

统计显示黎巴嫩医生过剩,而护士短缺,无论男性还是女性护士都是如此。2002年,在协会注册的医生人数估计为每100000名居民中有230名。其中,70%为专科医生。各省医生分布情况也不均匀。贝鲁特省比例最高,每100000名居民中有619位医生,而纳巴蒂亚省比例最低,每100000名居民中只有98位医生。

另一方面,截至2004年5月,在协会注册的护士人数只有4022名。估计每1 600名居民才有1名护士,该比例在世界上处于最低水平。

2001年属于黎巴嫩两家牙医联合会的牙医人数约为3730。但他们的分布也不均匀。2002年,药剂师联合会下的药剂师人数约为3512,其中58%在贝鲁特省和贝鲁特山省工作。

在卫生保健行业中,妇女占大多数。2001年,妇女占中级卫生保健人员的70.9%。

七、实现妇女健康权所面临的挑战和限制

尽管在国际组织的支持下黎巴嫩政府和私人部门一道在卫生服务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遗留下来的风俗与传统依然阻碍了卫生保健平等的实现,加剧了对妇女的歧视态度。例如,在某些农村地区,近亲结婚依然十分普遍,因此而导致的遗传性残疾是显而易见的。法律上禁止的堕胎依然在秘密进行。此外,最近研究显示,出于社会和经济的原因,推迟结婚年龄开始对更多的年轻妇女产生影响。单身妇女的比例过去几年中也有所增加。所有这些都对妇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最后但不是最不重要的一点就是,黎巴嫩仍然需要扩大健康保险范围,以便所有黎巴嫩人都能接受保险,另外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保证卫生方案与项目能为所有地区的所有人群提供服务。为确保项目和方案的成功实施,有必要对公认标准进行修改。

参考文献

第一部分

报告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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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亚经济社会委员会。Households headed by women:an exploratory survey. New York,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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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2003年年度报告。

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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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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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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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禁止贩卖妇女及取缔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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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妇女与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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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正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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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就业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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