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

第8届政府(2000年11月)

合计

总理

1

1

-

部长

15

14

1

副部长

52

39

13

《提高妇女地位方案》指出,立陶宛社会发生了不可逆转的民主变革。不过,妇女参加政治和行政程度不够表明尚未充分实现民主。妇女参与决策是实现男女平等的一项强制性条件。《提高妇女地位方案》界定的这一领域的主要目标是使多得多的妇女提高参与政治和行政的能力。

1999年初,在总共800名拥有政治(个人)信仰的公务员中,有267人(33.4%)是妇女,而在总共 17 707名职业公务员中,有11 096人(62.7%)是妇女。

地方选举于2000年3月19日举行。候选人中妇女占38.5%,而且据初步选举结果表明,其中17.6%当选。在讨论报告期间将提供关于选举结果的更多的材料。议会的下次选举将于2000年秋季举行。

自1999年以来,立陶宛参加欧盟跨国项目“机会均等问题妇女政治教育”。项目旨在对参与决策的妇女进行政治教育。德国、冰岛、西班牙、奥地利和立陶宛是这个项目的合作伙伴。

如在初次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宪法》第35条保障公民自由组成社团、政党和协会的权利,但以其目标和活动不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为限。其中没有一项法律规定任何区别对待的措施,阻止妇女参加非政府组织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限制妇女在这一领域的权利。

妇女组织的数目大大增加。立陶宛目前有63个积极活动的妇女组织。它们变得日益强大和活跃。妇女组织积极参加起草《男女机会均等法》的工作。可将它们分为两组:政党内部的小组和公共妇女组织。立陶宛最大的5个政党中都有妇女小组(按字母序):立陶宛中心联盟妇女部、立陶宛民主妇女组(在立陶宛民主劳动党内)、立陶宛社会民主妇女联盟、妇女保守派联盟(家园联盟—立陶宛保守党)和立陶宛基督教民主党妇女部。

在开发计划署的支持下,妇女问题信息中心成为最强大的妇女组织之一。该中心在提高男女平等问题认识、教育和信息传播等领域深入开展工作。该中心与总理府密切协作。中心就编写《男女机会均等法》草案工作举行了各种研讨会,向各工作组成员介绍其他国家的做法以便能够研究其他国家类似的立法,并组织了该法草案的公开讨论。该中心现正安排于2000年5月11日至15日举行会议,讨论执行《北京行动纲要》的问题。

妇女问题信息中心的出版物分发到全国各地,并指定发到妇女手中以帮助她们了解其权利并获得在实际生活中行使这些权利的知识。中心充当妇女组织的促进者,指导它们开展活动找到解决紧要问题的办法并协调共同行动。除此以外,中心还介入用两种语文——立陶宛语和英语——出版月刊《妇女世界》和其他男女平等问题出版物的工作,《妇女世界》免费发行。它们还收集与性别平等相关的统计数据和社会研究的成果并对它们进行分类,发起处理妇女问题的研究项目,组织各种会议、研讨会、讲习班和培训班以提高对男女平等问题的认识和了解,发挥教育机构的作用并传播男女平等问题的信息。中心设有一个图书馆,可以借阅关于妇女问题和男女平等问题的立陶宛文和其他广为通晓语文的出版物。

无需指出,国家政治给妇女问题以优先地位是对妇女问题信息中心的重大支持,也是该中心的重大成就。它对改变妇女在政治中的地位,表明紧要的关注领域包括农村妇女的地位和侵犯妇女权益问题,以及确定解决所提出问题的措施等发挥了重大影响。各妇女组织之间的合作更加深入。在教育和信息传播方面采取的行动对社会认识男女平等问题具有重大的作用。

立陶宛有四个妇女问题研究中心从事学术教育及从事公众教育和各自信息的出版工作。立陶宛最近开始对官员进行与男女平等问题相关的培训。

公共妇女组织具有丰富的多样性。其中有些在国家一级开展活动(此种组织有17个),另一些在区域或城市一级开展活动,或在其他组织(例如大学中的妇女问题研究中心)内开展活动。其中有些组织制定了实现权利和机会均等的非常明确的目标,另一些则将其活动引向援助妇女或在专业、权益、宗教和国籍等基础上将妇女团结起来。

第8条

立陶宛的外交机构只是在立陶宛重新获得独立后才组建起来。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立陶宛共和国外交机构法》规定,每个立陶宛公民,只要他(或她)符合资格条件,都能通过公开竞争进入外交机构。男女拥有平等的权利加入外交机构和拥有相同的职业机会。不以性别为基础限制在国际一级代表政府或参加国际组织的工作。

目前在国际关系中代表国家的妇女比例列示在表2中。

表2

外交机构中的妇女

(1999年12月)

合计

妇女

妇女所占百分比

1997年

1999年

1997年

1999年

1997年

1999后

外交机构内总数

338

341

123

128

36

38

驻外外交机构

139

177

38

59

27

33

使团团长

40

44

3

6

7

13

数据由外交部提供。

立陶宛为妇女地位委员会提出了它的候选人并于1998年5月选进该委员会,任期自1999年至2002年。

1999年11月,立陶宛共和国常驻教科文组织女代表当选教科文组织执行局副主席,任期两年。

在立陶宛驻外使团中工作的妇女占到32%,在外交部内,员工总数中46%为妇女。

第9条

所有这些规定均充分体现在立陶宛共和国法律中,而且初次报告对此作了广泛说明。

关于宣布公民身分无效,需对初次报告的内容作出修改。立陶宛共和国法律制度在这一领域的典型特点之一是在下述情况下能够宣布公民身分无效:对共和国犯下特别严重的罪行,取得另一国的公民身分,未经立陶宛机构允许加入另一国的军队或在另一国担任国家官员,以及犯有危害人类罪和种族灭绝罪。(法律第19、21、22和23条。)除此以外,法律允许放弃公民身分。不过,在这些情况下,未经书面同意,14岁和14岁以上儿童的公民身分均不得改变。

第10条

初次报告对立陶宛的教育制度作了广泛说明。教育系统向立陶宛全体居民敞开大门,而且能够满足所有居民群体和两性的需要。《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国家和市政两级学校、职业培训和学院类学校的教育实行免费。

《男女机会均等法》第4条“教育和科学机构贯彻男女机会均等原则的职责”规定,教育和科学机构必须确保男女在下述方面条件均等:

n 进入职业教育机构、学院和高等教育机构和资格提高班学习;

n 发放助学金和提供学生贷款;

n 选择课程;

n 评估知识。

在其职权范围内,教育和科学机构必须确保课程和教科书不宣扬歧视男女的观点。

教育是妇女获益甚多的领域之一。立陶宛妇女为实现提高教育程度所做的努力比男子的大得多。

表3

女生比例

(学年初)

年份

大中小学生总数

每100名男生的女生数

合计

1990/91

673905

338590

335315

101

1993/94

625400

314195

311205

101

1994 95

644207

325771

318436

102

1995 96

664572

336348

328224

102

1996/97

688100

347473

340627

102

1997/98

717477

363837

353640

103

1998/99

745695

378070

367625

103

综合学校

1990/91

513806

262826

250980

105

1993/94

502724

251822

250902

100

1994/95

523541

263556

259985

101

1995/96

537200

270647

266553

102

1996/97

551181

277025

274156

101

1997/98

566410

284033

282377

101

1998/99

580840

290780

290060

100

职业学校

1990/91

46382

17266

29116

59

1993/94

45392

18381

27011

68

1994/95

45150

19338

25812

75

1995/96

49190

19818

29372

67

1996/97

51651

20055

31596

63

1997/98

53670

20996

32674

64

1998/99

56442

22140

34302

65

学院类学校

1990/91

46405

23589

22816

103

1993/94

24444

14823

9621

154

1994/95

24034

14738

9296

159

1995/96

24214

15569

8645

180

1996/97

26492

17300

9192

188

1997/98

30329

20091

10238

196

1998/99

33881

22099

11782

188

高等学校

1990/91

67312

34909

32403

108

1993/94

52840

29169

23671

123

1994/95

51482

28139

23343

121

1995/96

53968

30314

23654

128

1996/97

58776

33093

25683

129

1997/98

67068

38717

28351

137

1998/99

74532

43051

31482

137

立陶宛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年鉴《立陶宛妇女与男子》,1998年。

从选择专业的观点看,男生的特点是更多的人选择工人专业,而女生更多选择办公室工作职业。

表4

按培训课程分列的职业学校学生数

(学年初)

培训课程

1997/98年

1998/99年

1997/98年

1998/99年

合计

20996

22140

32674

34302

美艺术和应用艺术

487

542

220

262

商业和企业(管理)

2504

3429

1193

1725

卫生相关辅助专业

92

160

32

37

手工艺和工业

8108

7713

22930

24107

工程

63

64

233

227

农、林、渔业

175

155

1933

1944

家政学

6168

6027

4032

3782

交通运输

293

238

1473

1526

服务业

3106

3812

628

692

立陶宛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年鉴《立陶宛妇女与男子》,1998年。

在高级学习机构(技术学校)中,男青年通常选择工程,而女青年则选择贸易和商业、教师职业、保健等。不过,1999/2000学年,警察专业学生总数中有48%为女生。

表5

按学习领域分列的学院类学校学生数

(学年初)

学习领域

1997/98年

1998/99年

1997/98年

1998/99年

合计

19885

21932

10214

11759

师资培训

2888

3047

274

267

美艺术和应用艺术

977

986

407

417

人文学科

335

237

32

45

商业和企业(管理)

5983

6835

1597

1880

法律和法理学

566

851

240

426

卫生相关辅助专业

2833

2901

206

259

手工艺和工业

591

638

207

254

工程

1971

2351

5110

5850

建筑和城市规划

86

39

11

7

农、林、渔业

1484

1147

579

571

家政学

167

538

13

167

交通运输

409

431

828

973

服务业

752

818

182

188

其他

843

113

528

455

立陶宛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年鉴《立陶宛妇女与男子》,1998年。

1998年,在教育系统的任何阶段,女生占学生总数50.7%;占中学学生的50.6%;占职业学校学生的39.2%;占学院类学校学生的65.2%,占高等学校学生的57.8%。

表6

求学年轻人人数与人口某个年龄组的比较

教育程度

大中小学生数

年龄组

求学人数占某个年龄组的比例

1997年

1998年

1997年

1998年

合计

713011

739116

7-24

72.3

75.0

小学

222278

219661

7-10

96.8

97.7

初中

263653

273405

11-15

93.4

94.4

高中

130709

138631

16-18

82.8

87.4

大学

96371

107419

19-24

30.5

34.4

女生

合计

361720

374918

7-24

74.5

77.3

小学

107738

106422

7-10

96.0

96.8

初中

126971

131236

11-15

91.6

92.5

高中

68916

72804

16-18

88.6

93.4

大学

58095

64456

19-24

37.1

41.6

男生

合计

351291

364198

7-24

70.2

72.7

小学

114540

113239

7-10

97.6

98.6

初中

136682

142169

11-15

95.1

96.3

高中

61793

65827

16-18

77.1

81.6

大学

38276

42963

19-24

24.0

27.3

立陶宛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年鉴《立陶宛妇女与男子》,1998年。

分析表明,在小学和基础教育程度阶段,男生略多于女生,但以后阶段女生想提高教育程度的决心要比男生大得多。

表7

按学习领域分列的高等教育学生数

(基础学习;学年初)

学习领域

1997/98年

1998/99年

1997/98年

1998/99年

合计

30280

33335

22304

24527

师资培训

10155

10536

2597

3033

美艺术和应用艺术

1422

1442

739

804

人文学科

2585

2736

608

631

宗教和神学

310

312

90

84

社会和心理学

1167

1318

587

633

商业和企业管理

4725

5373

2825

3061

法律

1374

1882

2235

2519

自然科学

606

654

626

612

数学和计算机科学

807

804

1425

1444

医学和卫生相关(专业)

403

464

100

74

工程

3588

4270

8414

9260

建筑和城市规划

235

237

235

259

农、林、渔业

1759

1948

1002

1109

大众媒体和文献

467

510

205

241

家政学

157

125

-

-

其他

520

724

616

763

立陶宛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年鉴《立陶宛妇女与男子》,1998年。

因此,可以看出,男生一般在基础学校和职业学校学习,而两倍于男生的女生在高等教育机构求学。中学和大学教育的情况也可以这样说——这些学校的女生比男生多五分之二。这显然说明教育取向的方法和理解互不相同。

愿意进国立大学和学院学习的男女学生,按投报志愿录取,并考虑到判给的分数按一般次序录取。

越来越多的妇女谋求取得更高的理科学位。其中越来越多的人攻读硕士学位。获得理科博士学位的妇女人数也不断增加。求取有任职资格的理科博士学位的妇女人数也在逐步上升。1998—1999年度,攻读博士学位的人中,51.8%为妇女,48.2%为男子,但是学位获得者的比例略有不同:妇女占45.6%,男子为54.4%。

表8

科学家及其理科学位和学术职称

1995年

1997年

1998年

1789

1828

有任职资格的博士,其职称分别如下:

115

833

110

658

13

681

教授

54

596

54

488

55

528

讲师

24

114

17

79

18

60

博士,其职称分别如下:

3165

2822

2855

1601

1639

1704

教授

7

52

4

51

5

50

讲师

704

1695

1507

1564

679

729

教授(无理科学位)

64

8

58

7

62

11

讲师(无学位)

168

168

162

70

69

立陶宛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年鉴《立陶宛妇女与男子》,1998年。

对于前来立陶宛永久居住的外国人,无论是男是女,对证明其所取得教育资历的证明、文凭和其他文件的承认要求,完全符合《里斯本公约》的规定。立陶宛共和国政府以1999年12月23日第1460号法令批准了关于评估和承认在国外获得的资格的条例,第1460号法令参照了《立陶宛共和国关于批准承认欧共体和教科文组织有关欧洲地区各国大学教育资格公约的法律》,该项法律管理立陶宛共和国评估和承认国外所授予资格的工作。学习和质量评估中心履行国家信息中心的职能,并且是负责学术流动和承认的欧洲国家信息中心的公认成员。

第11`条

初次报告详尽无遗地说明了关于第11条要求的立法措施。本报告重点分析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妇女的情况。

男女机会均等与目前的就业状况有着特别密切的相互联系。劳动力市场上对男女权利一视同仁不仅是社会正义的标志,也是经济稳定的标志。发展教育和职业培训,增加现有工作的选择机会和女工的人数,可以在使她们融入劳动力市场的同时提高经济竞争力。国家的许多主要劳动法律都规定有男女平等的原则。《男女机会均等法》第5条“雇主贯彻劳动场所男女权利平等原则的职责”规定,在贯彻工作场所男女权利平等原则时应:

n 对男女双方实行公平的招聘标准;

n 在妇女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予以特别保护;

n 对男子全部实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兵役;

n 对男女实行不同的领取退休金年龄;

n 提供适用于妇女的工作安全条件以期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保护其健康;

n 特定的工作只能由特定性别的人从事;

n 提供平等的工作条件和提高资格的机会及提供平等的福利;

n 采用平等的标准评估工作质量;

n 工作价值相同报酬也相同;

n 采取适当手段防止迫害因受歧视提起申诉的雇员。

上述法律第4条责成教育和科学机构确保进入职业教育机构、学院和高等教育机构及进入资格提高班学习的条件平等。

直至1996年,妇女在劳动力中占到一半以上。1996至1998年期间,她们在劳动力市场的份额略有下降,1998年为47.5%。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妇女的,受教育程度高于男子,但这种条件并不适当决定她们在其中的地位。见附件,表3。立陶宛许多按性别分列的劳动力市场的纵向分割就表明了这一特点。这意味着多数妇女在较不繁荣(以及报酬欠丰厚)的部门工作,而且在这些部门担任的职务较低(或干报酬较少的工作)。见附件,表7和8。由于劳动力市场纵向分割,即担任较高职务的妇女较少,相同工作部门男女平均月工资出现差距。

据劳动力调查表明,1999年平均年度失业率为8.4%。自该年年初起,妇女失业率从7.0%提高到9.6%,而男子的失业率则从6.9%上升到10.4%。见附件,表5和6。自1999年以来,男子的失业率高于妇女。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俄罗斯的危机,它更多地影响产业的技术部门,即以男子为主的领域。不过,包括在劳动力市场现行政策方案内的妇女人数明显超过了男子人数。1998年,依靠劳动力市场现行政策方案就业和由它覆盖的妇女人数是有关的男子人数的1.5倍(分别为63%和43%)。妇女在工作俱乐部方案的全体参加者中超过50%。1998年第4季度,按照设立工作岗位的配额而为其创造就业岗位的失业者中一半为妇女。被分派从事得到就业基金支助的工作的人员中,情况也相同。雇主通过获得最长为3个月的优惠专利而为自己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倡议继续得到支助。在自行组织就业的所有失业者中,有二分之一为妇女。

1998年,妇女所得的平均收入为男子所得数额的77.2%。差距最小的为农业、狩猎和林业(妇女所得报酬为男子的95%),而差距最大的为金融中介业(65.4%)。见附件,表7和8。这当然不是说妇女做同样的工作获得较少的工资。它意味着在同一些部门妇女担任的职务较低。例如,高级管理人员和行政人员中妇女只占35.7%,而在普通雇员中她们却达到83.4%。

此外,在低收入部门的雇员中,妇女占多数,只有一个部门例外。妇女在金融中介部门居多数(79.2%),该部门工资最高。尽管如此,这个部门对工资的总体分布不产生影响,因为该部门的雇员数仅占就业总数的1.2%。

在立陶宛,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现象不普遍,1998年,工作日缩短的妇女数(55.2%)多于男子。不过,工作日缩短与家务责任无关。工作日较短的妇女占全体工作妇女的12.30%,并占已婚妇女的10.3%。妇女缩短工作日的多数原因是缺少工作机会,而不是把时间精力花在了家庭上。

目前正在草拟提高人口就业率的国家行动计划,它将“劳动力市场机会均等”单列为一节。计划的这一部分订有各种措施确保劳动力市场上男女机会均等,向残疾人提供就业支助,并使社会上易受伤害的人口群体(年轻人、老年人、获释囚犯,等等)融入劳动力市场。现正在根据欧盟就业战略草拟该方案,欧盟战略规定将在劳动力市场上创造均等机会作为四项主要指导原则之一。为了确保劳动力市场上机会均等,必须保证各种条件,使抚养子女而同时兼顾工作和家庭义务的父母提高就业资格。

社会保障立法是全体立陶宛人的权利,无论其性别如何。主要的社会保障权利由《立陶宛共和国宪法》保证。第52条概述公民的下述权利:领取老年和残疾养恤金,失业、疾病、配偶死亡或家庭赡养者丧失情况下以及由立法确定的其他情况下获得社会支助。尚存的养老金领取者总数中80%是妇女,因为她们退休早和寿命较长。第48条概述失业情况下获得社会保护的社会保障权利。第39条概述对家庭的社会支助,因为“国家照顾在家中抚育子女的家庭并依法向它们提供适当的支助。”立法还向分娩子女前后的母亲提供福利金、有利的工作条件和其他的优惠。

立陶宛《社会保障法律》具体落实《宪法》规定的事项,它包括《国家社会保护制度原则法》、《收入保障法》、《国家社会保险法》、《国家社会保险养老金法》、《社会养老金法》、《养育子女家庭国家补助法》和《社会服务法》等。

1990年发布的法律授权在下列情况下提供社会保障福利:

达到退休年龄的人或如果因年龄关系不能继续按职业要求工作而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

暂时失去工作能力的残疾人;

家庭赡养者死亡的家庭;

需要治疗、预防和康复的人;

抚养子女的家庭;

暂时失去工作的人;

需要国家支助的人。

这项法律及其他社会保障法律规定的措施对男女双方均有效。社会保障福利包括社会保险和社会支助。立陶宛居民在完全或部分丧失与工作相关的收入的情况下,如果他们工作或在工作年限内进行了就业保险或在法律概述的其他情况下,则向他们提供社会保障福利。(由国家或市政当局预算)提供社会支助,以便在必要时保障或改善某些居民群体的供给情况。

对于根据雇用合同就业的人,对于机构、单位、农业合作社或公司选定的成员,个体组织的所有人和具有相同地位的自营职业者,农民及其家庭内达到规定年龄的成员,强制实行国家社会保险。国家利用它的资金对休1至3岁子女育儿假的母亲(父亲),以及对无假但抚养3岁以下子女的失业母亲(父亲),以及对正常服役士兵和神职人员进行保险。

立陶宛的妇女与男子一样有权享受多种福利,例如老年福利、残疾福利、寡妇和孤儿福利、(社会)养恤金、母亲(父亲)福利、疾病福利、安葬费、失业补助、儿童抚养补助、工伤事故致死情况下的福利和社会福利。领取福利金的权利与风险可能性相互关联,无论性别如何。

保障全体退休年龄人员领取老年养恤金的权利,社会保险的支付金额取决于工作年限和是否符合某些其他条件。立陶宛妇女可比男子提前5岁退休。自1955年以来,退休金年龄幅度男女均每年增加两个月直到妇女年满60岁和男子年满62岁零6个月。退休金年龄幅度的增长妇女较快,每年增加4个月,而男子仅增加两个月。

为领取老年养恤金,一个人必须拥有至少15年工作年限的最低养老金保险,对男女双方都有效。计算妇女(男子)的工作年限时包括领取产妇津贴的时间。1995年以前强制工作年限妇女较短,即为20年,而男子为25年。与此同时,规定的工作年限每年延长1年,而且从2004年1月1日起,男女双方相同,均为30年,为了领取养老金,还需满足一项要求,即要求在最近5年期间至少支付3年养老金保险缴款,并且在以前的所有年份投保,或保险年数总共不少于35年。

国家社会保险养老金由基本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基本部分覆盖所有投保而且养老金保险年数达到规定数的人。补充部分计算时依据也由合同工作构成的保险养老金年数的份额。这一部分与养老金领取人先前合同工作的收入相互关联。

养老金按月发放,直到养老金领取人死亡和死亡后两个月为止,这两个月的养老金作为安葬费补助。养老金补助应享数额与养老金领取人的财富或受抚养人数无关。

工作的养老金领取人如年满65岁,领取全额养老金。提前退休的人员,如已达到法定工作年限,而且工作所得收入不超过1.5个月最低工资,也领取全额养老金。

发生残疾时提供残疾养恤金福利。有权要求残疾养恤金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取决于该人的年龄。还要求有关人员在前5年期间至少有1年进行了养老金保险,或自他(或她)23岁起至至目前年龄为止有四分之三的年份投了保险。

将残疾人分为三组,以便因丧失工作能力而要求享受福利。成人的资格标准包括残疾分组,残疾发生原因和残疾时间和期限,而且这些因素由国家医疗社会专家鉴定委员会确定。对于16岁以下的儿童,残疾标准由国家医疗机构的专门委员会制定。

为了领取残疾养恤金,不必中断适宜雇用的工作。第一残疾组的工作残疾人,以及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可以领取全额残疾养恤金。较年轻的残疾人,如果继续就业,属于第二和第三组,具有领取残疾养恤金所有必备的记录,而且工作收入不超过1个半月最低月工资,也将领取全额养恤金。第二组和第三组的工作残疾人员,如果工作收入超过规定,领取养恤金的基本部分和补充部分的一半。

家庭成员死亡时,可要求享受鳏寡养恤金和孤儿养恤金。领取鳏寡养恤金和孤儿养恤金的权利属于死者配偶,如果死者死前已获得了享受国家社会保险残疾养恤金或养老金的权利或正在领取这种养恤金。

孤儿养恤金的应享权利给予18岁以下的儿童,或这样一些超过18岁的人:他们已变成残疾人,或他们是所有级别学校的正规学生,但不得超过24周岁。

鳏寡养恤金和孤儿养恤金可与养老金或残疾养恤金一并发放。再婚后停发寡妇养恤金。失去双亲的孤儿也因父母双方而领取养恤金。

无权享受其他养恤金的退休年龄人员有权享受社会养老金。他们必须自儿童时代起抚育或抚养他们的子女或抚养第一组或第二组的残疾人或抚养18岁以下残疾时间不少于15年的残疾人。分娩和养育5个或更多个年满8岁子女的母亲也有权领取这种养恤金。

如果社会养恤金领取人或有权享受此种养恤金的人死亡,18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领取,以及下述情况下超过18岁的子女也可以领取:他们未满18岁就变成残疾,或他们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直到24岁为止。死者的养恤金在子女中均分,但它不应超过全体子女合起来的基本养恤金总额和每个子女基本养恤金的一半。

在立陶宛工作和领取工作报酬的永久居民,均需强制参加疾病保险和产妇保险。自营职业者和其他人员可自愿选择这种保险。

有疾病保险和产妇保险的人,如果生病,在重病后按照订定的清单在矫形外科住院诊所、结核病疗养院或其他疗养院接受治疗,领取疾病补助金。如护理家庭成员,也支付这种补助金。头两天补助金由雇主发放,第三天起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独自离开工作场所人员的补助金应享标准在头3天内有效,以及在接受离职金期间和年金发放期间有效。病假的头30天,补助金应享数额为补偿工资额的80%,如属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则为100%,以后为补偿工资额的平均数的100%。补助金数额不得少于最低工资,而且支付到康复工作能力或诊断残疾为止。一名家庭成员护理生病成员的疾病补助金只支付7天。如果护理14岁以下儿童,补助金可支付14天。

因犯罪行动而受到创伤或伤害后失去工作能力的人,以及自伤的人,包括滥用毒品或酒精的人,没有资格领取疾病补助金,不过因吸毒或酗酒而自愿接受治疗的人有权领取疾病补助金,为期不超过14天。

产假通常与妇女联系在一起,但产妇津贴既可支付给母亲,也可支付给属于国家社会疾病保险和产妇保险范围的父亲。妇女有权享受产妇津贴,分娩前为期70个历日,分娩后56天。领取补偿工资的100%。这一期间截止后,按照《假日法》休育儿假的父母之任何一方领取津贴至子女年满1岁为止。津贴为补偿工资的60%,但不得低于批准的最低工资。如果由于企业或组织接受清理造成产妇津贴领取人在这些期间遭到解雇,则应继续支付产妇津贴,但该人如领取解雇金则停止支付。

工作母亲受《雇用合同法》保护,因为雇主不能自行终止与孕妇和抚育3岁以下子女母亲的合同。在裁减雇员时,妇女有保留工作的优先权。孕妇和有14岁以下子女或有16岁以下残疾子女的妇女有权不从事全日制工作。

丧葬费支付给向社会保险计划缴纳费用的家庭,由社会保险基金付给死者家庭成员,相当于3个最低生活标准数。市政当局另支付一笔费用,也相当于3个最低生活标准数。如果死者为残疾人、养老金领取人、领取社会福利金的家庭成员、或有权享受市政当局批准的社会支助的人,丧葬费翻番至6个最低生活标准数。

立陶宛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人和永久居住在立陶宛并符合某种确定种类支助的享受条件但无公民资格的人,有权获得社会支助。还有一些法律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抚育子女家庭可享受的福利,它们不对男女加以区别。

孕妇或抚育/照管儿童的妇女也有权享受福利。

抚育子女的家庭可从国家和地方当局获得不同种类的福利。白天进行正规学习且无资格领取国家社会保险产妇津贴的孕妇有权获得产妇补助金,发放期限为预产期前70天,数额为0.75个最低生活标准数。

每个母亲有权享受单人补助,在分娩婴儿时领取6个最低生活标准数(但婴儿由他人收养或由国家护理者除外)。如果母亲死亡或被剥夺产妇权,补助金支付给婴儿父亲或照管婴儿的另一人。

无资格享受产妇津贴的家庭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获得家庭补助,直到子女满3岁为止,数额为每月0.75个最低生活标准数,即使合法居住在立陶宛的非公民居民和无公民身分的人也可享受。有权享受产妇津贴的家庭也领取这种补助,数额相同,但子女年满1岁至3岁为止这段期间除外。

孤儿定居补贴发放给孤儿和失去父母照顾的孩子,在儿童居住之家长大的孩子,以及由另一人照顾直至他们从中学或特殊中学毕业的孩子。补助金数额为18个最低生活标准数。它是单人补助。作为中学、职业学校和学院学生的孤儿领取孤儿奖学金1.5个最低生活标准数,而不管他们是否获得其他奖学金。

对于每个受照顾的孤儿,或每个失去父母照顾而又得不到国家任何其他种类支助的儿童,向负责照顾的个人、家庭或非政府机构支付育儿补助金,数额为4个最低生活标准数。

抚养3个或更多个子女的妇女,在子女年满16岁以前,子女继续学习者年龄可相应延长,每月领取补助1个最低生活标准数,如果家庭收入低于3个政府批准收入的话。对于第4个及随后的子女,补助金增发0.3个最低生活标准数,而不管收入多少。如果母亲失踪,由于疾病无法照顾子女,或被剥夺产妇权,这种补助金可支付给父亲。

低收入家庭有权享受社会福利和取暧补偿,但需接受经济情况调查。

取暧和水的补偿对低收入家庭非常重要。通过计算房舍取暖费、冷水费、冷水加热费和天然气使用费等项目实施补偿。通过为规范的居住面积和取暧能源的消费、冷热水和天然气支付费用实施低收入家庭的补偿。第一组和第二组的残疾人和退休人员的标准高于其他群体,而且单身人员甚至更高。

如家庭中有工作能力的人收入非常低,或由于合理的原因不工作,向此种家庭支付社会补助金。对于有工作能力和能够工作但拒绝工作并且不积极求职的家庭和个人,不提供此种补助。

当父母(或父母之一方失踪)由于在一个教育机构接受全日制教育而工作或不工作,登记为失业人员,为养老金领取人或已年满退休年龄,无工作能力或接受住院治疗时,向有子女家庭提供社会补助。如果父母之一由于上述原因不工作,另一方可以因下述原因不工作,护理家中病人或第一组或第二组的残疾人,照管3岁以下子女(分居情况下直至孩子年满8岁为止),抚养一个子女至16岁并拥有一块2至3.5公顷土地,和一名分娩前70天的失业孕妇。

当配偶双方(或另一方工作情况下配偶一方)由于在一教育机构进行全日制学习而不工作,已到退休年龄但未领取退休金,接受住院治疗,照顾家庭一名病人或第一组或第二级的残疾人,以及系一名分娩前70天的失业孕妇,则提供无子女家庭社会补助。

如情况类似于无子女家庭的情况(学习除外),则提供单身社会补助。

社会补助金额为国家支助收入与家庭收入之差额的90%。国家支助收入的计算方法为家庭成员数乘以家庭中每人的国家支助收入。

社会补助金领取人生活条件的调查表明,下列几条是要求补助的最常见的原因,而且其收入属于最低之列:

抚育子女和不能工作的未婚妇女;她们往往与父母或另一人生活在一起;

未得到子女离婚抚养费的离婚妇女;

多子女家庭,其妇女通常领取福利金,而男子领取最低工资或不干任何工作。

社会补助金及其他社会付款是抚育子女妇女非常重要的收入来源。

第12条

立陶宛妇女的健康状况强于男子。统计资料清楚证明这一点:妇女寿命比男子平均长11.7岁。

表9

按性别和年龄列示的人口

(1999年1月)

年龄

合计

占人口总数百分比

每1000男子与

妇女之比

0-4

195487

95083

100404

48.6

51.4

947

5-9

264629

129172

135457

48.8

51.2

954

10-14

293072

143529

149543

49.0

51.0

950

15-19

265094

130563

134531

49.3

50.7

971

20-24

259842

128976

130866

49.6

50.4

986

25-29

283880

138928

144952

48.9

51.1

958

30-34

282719

138789

143930

49.1

50.9

964

35-39

305226

154371

150855

50.6

49.4

1023

40-44

250694

129145

121549

51.5

48.5

1062

45-49

228292

120979

107313

53.0

47.0

1127

50-54

191846

104474

87372

54.5

45.5

1196

55-59

206688

115027

91661

55.7

44.3

1255

60-64

190364

110235

80129

57.9

42.1

1376

65-69

175493

106312

69181

60.6

39.4

1537

70-74

135858

90481

45377

66.6

33.4

1994

75-79

77761

53288

24473

68.5

31.5

2177

80-84

45608

32345

13263

70.9

29.1

2439

85

48246

33717

14529

69,9

30.1

2321

合计

3700799

1955414

1745385

52.8

47.2

1120

0-15岁

807581

394622

412959

48.9

51.1

956

工作年龄

2148312

1051665

1096647

49.0

51.0

959

超过工作年龄

744906

509127

235779

68.3

31.7

2159

立陶宛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年鉴《立陶宛妇女与男子》,1998年。

人口的一般健康指标列示在下表中。

表10

健康指标

1994年

1995年

1996年

1997年

1998年

出生

42826

41 180

39169

37812

37508

每1 000人口

11.5

11.1

10.6

10.2

10.1

自然增加

-1.0

-1.1

-1.0

-0.9

-0.9

每1 000活产婴儿死亡率

13.8

12.4

10.0

10.3

9.2

每1 000儿童发病率

1 000.0

1 169.1

1 100.3

1 384.5

1 573.0

每10万人口结核病患者

240.1

250.4

268.0

288.5

307.4

每100 000人口精神病发病率

149.3

130.0

132.1

145.5

265.1

每1 000人口精神病患者

2 143.4

2 109.4

2 116.6.

2 090.8

2 170.1

每1万人口医院床位

111.0

108.5

105.7

98.3

96.2

每1 000人口住院人数

201.4

207.0

208.0

218.1

241.7

平均住院时间

15.8

14.7

14.0

12.9

11.8

数据由健康保护部提供。

《立陶宛共和国国家卫生系统法》命令国家医疗机构向公民免费提供医疗服务。第47条第21款第7项规定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孕妇保健;第48条第2款规定提供市政当局要求的孕妇保健。所有孕妇都可享受妇幼保健服务。她们接受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的监视。

《立陶宛共和国健康保险法》第4条第4款第3项规定向有权享受立法规定产假的孕妇提供国家保险;第4项规定对母亲(或母亲不在时对父亲)提供国家保险直至子女年满8岁为止,并向抚育两个或更多个子女的母亲(或母亲不在情况下向父亲)提供国家保险,直至子女成年。上述法律第9条还规定补偿为被保险人提供的医药和医疗援助费用。

卫生部长1999年3月15日第117号令规定了孕妇、产褥期妇女和新生婴儿的保健程序。该项命令规定,孕妇、产褥期妇女和新生婴儿的保健应在三级援助系统内进行。初级援助指在门诊所监视孕妇,由第一级妇女咨询机构提供(会诊)。第二级援助指产科和新生儿科固定咨询援助,由第二级机构——地区医院和专门产房提供。第三级援助指专门化产科和新生儿科固定咨询服务,由第三级保健机构——围产期中心提供。

立陶宛妇女最重大的健康问题之一是怀孕期间贫血症。贫血症的发病率前些年曾大幅度上升,只是到了最近几年才开始下降。1980年,2.9%的孕妇患贫血症,到1995年达到了36.1%的高峰。然后,贫血症病人数开始缓慢下降并达到了32.3%。

卫生部长1999年11月19日第500号令规定了“向孕妇提供个人保健服务付款的程序”。该程序规定,向立陶宛共和国怀孕公民和永久居民提供的个人保健服务,应由强制健康保险基金预算负责,自孕妇登记之日开始。

“婴儿和3岁前幼儿营养改善”方案于1993年开始实施,其目的是教育社会和宣传母乳喂养对婴儿健康的好处。该方案还包括“爱婴”医院活动。在卫生部组成的一个专家组评估愿意成为“爱婴”医院的医疗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目前,立陶宛有两所医院愿意成为爱婴机构(考纳斯医科大学围产期诊所和考纳斯市第2诊所)。

生殖健康取决于身心状况及性健康状况。男女在性关系和生儿育女方面的平等关系要求互相尊重、双方同意和负责任。生育权利取决于承认所有夫妇和所有的人负责地作出决定的权利:他们打算何时要孩子并且打算要几个孩子。1998年按母亲年龄列示的出生率:20-24岁年龄组总生育率最高,但是低于1995年的数字。

堕胎是众多前共产党国家最尖锐的问题之一。虽然从199~年起堕胎次数呈下降趋势,但实际次数仍然不少。在6年期间,堕胎数下降了38%,而且几乎两倍于人工堕胎(基于妇女和医疗指示的决定)的48.8%。经证实,有若干外国妇女前来立陶宛做堕胎手术。现正在进行调查,力求澄清人数,这项调查结果将于4月底揭晓。

表11

1994-1998年期间堕胎数发展变化

年份

人工堕胎

合计

每1 000名15至49岁妇女

每100名活产

1994

30355

32.8

71.9

1995

31278

33.7

76.4

1996

27832

29.9

71.1

1997

22680

24.3

60.1

1998

21022

22.4

58.9

健康保护部提供的数据。

1998年婴儿死亡率(每1000活产死亡的1岁以下儿童)为9.2。每1000次分娩的死胎数为6.5。1998年1岁以下婴儿死亡原因的结构:

先天失常——37.3%;

围产期状况——42.4%。

1999年立陶宛共和国卫生部实施下述方案:

一、母婴保健方案。本方案由数个主要项目组成:

国产期方案

发育失调儿童保健方案

改进强化护理、强化治疗和向儿童提供anestesiological援助方案

强制实施健康生活方式教育方案

立陶宛遗传基金、缺陷和保护结构方案

二、儿童龋齿防护方案。

立陶宛艾滋病中心于1990年成立。它的主要任务是检查和治疗所有性病患者。仅在1995-1996年,就有7 200人向该中心求助。病人数目如此之大可归因于传媒提高公众意识以及最近出现的有利条件隐去真实名称的中心。立陶宛第一个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于1988年登记。到2000年3月31日,立陶宛登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220人,其中29人是妇女。到2000年3月31日,其中31人患上艾滋病。从1990年起,9人死于艾滋病(全部为男子)。

1998年4月1日,艾滋病中心会同维尔纽斯大学和健康保护部成立了社交病“Dometra”咨询中心。该中心向风险群体免费提供注射器和避孕套。该中心经费由国家预算全包。

第13条

社会保障立法是立陶宛全体人民的权利而不管其性别如何。第11条中广泛说明了有关措施。《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第39条概述对家庭的社会支助,指出“国家照顾在家中抚育子女的家庭并依法向它们提供适当的支助。”《抚养子女家庭国家补助法》授权落实抚养子女家庭社会保障福利规定(见下表)。

表12

向抚养子女家庭提供的国家补助

(千立特)

接受者

支出,立特

1995年

1997年

1998年

1995年

1997年

1998年

国家社会保险母亲(父亲)补助怀孕和分娩直至子女年满年1岁

26.4

24.7

24.8

25536.9

52104.3

63144.7

抚育子女家庭国家补助

20.8

19.2

19.3

38470.0

87646.6

102257.5

学习母亲怀孕补助

0.2

0.4

0.4

60.5

72.7

76.9

特别生育补助

36.4

38.4

37.3

13483.8

25696.3

27481.0

家庭补助

98.9

96.5

93.9

60202.6

93533.7

101057.6

抚养补助

3.3

4.9

5.6

4057.0

9615.7

14573.6

军人家庭补助

0.2

0.1

0.1

254.9

205.5

156.6

孤儿补贴

0.8

1.4

1.6

1012.6

2730.0

3498.1

孤儿和无父母支助子女特别定居补助

0.3

0.5

0.5

402.7

1023.7

1076.9

抚养3个和更多个子女家庭补助

41.4

52.8

4772.7

79269.3

立陶宛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年鉴《立陶宛妇女与男子》,1998年。

如初次报告说明的那样,《宪法》第46条、《民法典》和《商业银行法》保障接受银行贷款和其他类型金融信贷的平等权利,这些权利确保两性个人均能受到平等的法律待遇。

自由经济市场体系为全体公民提供谋求经济独立的平等权利,不过在实际生活中并非总能如愿以偿。存在着求职时妇女受到基于性别的歧视的情况。因此,越来越多的妇女愿意自己创办企业以获得经济独立。而且,妇女更愿意招聘其他妇女,不仅为她们自己也为其他妇女创造工作机会,因而也就弥补了自由市场现有的缺陷。据统计局的数据称,1998年妇女经营着大约29%的企业。

表13

按活动类别列示的创办者/管理者

(百分比)

活动类型

1997年

1998年

合计

28.7

71.3

30.3

69.7

农业

50.0

50.0

33.3

66.7

渔业

0.0

100.0

6.8

93.2

建筑

12.5

87.5

50.0

50.0

金融中介

50.0

50.0

25.0

75.0

旅馆

50.0

50.0

12.5

87.5

安装

0.0

100.0

33.3

66.7

制造业

33.9

66.1

23.5

76.5

维修保养

3.0

97.0

12.5

87.5

私人服务

45.9

54.1

47.4

52.6

商业服务

28.4

71.6

33.3

66.7

社会服务

35.0

65.0

33.3

66.7

房地产

25.0

75.0

0.0

100.0

饭店

6.1

38.9

60.3

39.7

零售业

36.6

63.4

47.1

52.9

批发业

20.6

79.4

27.5

72.5

交通

8.1

91.9

11.3

88.7

其他

22.6

77.4

43.3

56.7

立陶宛统计局提供的数据,年鉴《立陶宛妇女与男子》,1998年。

《政府行动方案》也包括在就业领域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在《1997-2000年政府行动方案》执行措施“促进企业和投资”一节中,经济部受权在2000年制定关于中小企业发展战略的指导原则和界定贯彻的具体措施。在2000年年初,北方投资银行为企业妇女发展小型企业发布了信贷额度。在“妇女与企业:今天的机遇”问题会议上介绍了支持发展小型企业的现有援助形式。

《宪法》第42条保障利用共和国文化财产和科学成就的平等权利,而且未规定任何基于性别的限制。男女双方均有平等的权利参加娱乐活动、体育和文化生活的所有方面。当今,立陶宛妇女在体育方面的成就得到广泛承认,并以诸如蓝球、自行车等运动著称于世。例如,国际航空联合会高度赞赏立陶宛在发展滑翔运动方面的投入,并委托立陶宛于2001年承办第一届女子世界滑翔锦标赛。这将是在立陶宛举办的首项高级别体育活动。

第三届立陶宛妇女大会拟于2000年12月9日举行。雷克雅未克国际妇女会议“妇女与民主”后续会议将于2001年在维尔纽斯举行。

第14条

《宪法》第29条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一个人的权利或基于他(或她)的社会地位授予任何特权。尽管有此规定,法定可能性与经济地位之间的差异依然存在。在深入分析农村妇女情况后,《提高妇女地位方案》为该领域的行动制定了指导原则:

提高农村地区妇女的地位;

促进农村地区妇女开办企业;制定中小企业和住户的特别培训方案。

就农村地区妇女的经济、法律和社会地位开展综合研究;建立法律机制以便为参与家庭农业生产的农村地区妇女提供社会保障;

加强和发展调节农村地区妇女就业的法令;

便利组织支农服务,以援助老年农民和特别是以务农为生的单身妇女开垦土地和实施其他农业工程;

提倡和支助妇女的经济独立;促进妇女和少女获得导致资金独立的专业;便利和促进妇女创办小企业和发挥个人主动性;提倡分担家庭责任。

为了消除积累的问题,实施《提高妇女地位方案》的行动计划规定了有关措施,如:制定界定经济薄弱农场和通过补偿部分社会保险缴款给予支助的方法;加强成人职业培训和再培训制度,包括提高技能,组织农村地区妇女接受健康保险、健康生活方式和卫生事项方面的教育;制定农村妇女就业方案与其中的女领导人培训方案结合在一起,发展和促进创造性、主动精神和经济活跃程度以利用各种可能利用的资金来源。

共和国的法律制度未对农村人口的生活条件作出特殊的管理规定,但促进农村改革实施的法律和经济措施除外,它们与公约无甚联系。因此,本条第1部分规定的所有措施均与第2部分的要求有关。立陶宛女农民协会非常乐于提供这些措施。

第15条

《宪法》第29条全面贯彻法律面前男女平等的原则:“在法律、法院和其他国家机构和官员面前应当人人平等。不得依据其性别、种族、国籍、语言、出身、社会地位、宗教、信仰或意见,以任何方式限制个人的权利或授予任何特权。”《立陶宛共和国男女机会均等法》确保贯彻《宪法》保障的男女权利平等的原则。法律规定了有关定义:

1. 机会均等——意指实现各项国际人权和公民权利文书和立陶宛共和国立法保障的人权。

2. 侵犯男女平等权利(歧视)——意指被动或主动表示羞辱和轻蔑,也指因某人性别限制权利或给予特权,但有关下述方面除外:

1) 怀孕、分娩和抚育期间给予妇女的特殊保护;

2) 法律规定只由男子所服的义务兵役;

3) 男女不同的领取养老金年龄;

4) 由于妇女生理特点旨在保护其健康的适用于她们的工作安全要求;

5) 只能由特定性别人员从事的具体工作。

3. 性骚扰——对具有从属性工作、业务关系或其他关系的人采取的口头或身体的冒犯性行为。

法律规定了:

国家政府和行政机构贯彻男女权利平等原则的职责:确保它们起草和颁布的所有法令保障男女权利平等;制定和实施旨在改变公众对一个性别优于另一个性别的态度的方案;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援助公共组织、公共机构、社团和慈善基金会协助贯彻男女机会均等原则的方案。

教育和科学机构贯彻男女机会均等原则的职责——确保男女在下述方面条件平等:进入职业教育机构、学院、高等教育机构和资格提高班学习;发放助学金和提供学生贷款;选择课程;评估知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各教育和科学机构必须确保课程和教课书不宣扬歧视男女的观点。

雇主贯彻工作场所男女权利平等原则的职责:执行公平的招聘标准,但第2条第2款第5项订定的情况除外;提供平等的工作条件和提高资格的机会及提供平等的福利;采用平等的标准评估工作质量;工作价值相同报酬也相同;采取适当手段防止雇员遭到性骚扰;采取适当的手段防止迫害因受歧视而提起申诉的雇员。

《制止侵犯男女平等权利法》第三章说明了雇主和教育与科学机构的歧视行为,歧视性广告和遭受歧视人员的权利。

该法律的实施应由机会均等监察官和机会均等监察官办公室监督。机会均等监察官调查有关歧视和性骚扰的申诉,报告该法律的执行情况,并就修订法令和确立贯彻权利平等原则政策方面的优先次序向立陶宛共和国国家政府和行政机构提出建议。

调查结束后,机会均等监察官可以作出决定:如果犯罪迹象得到证实,将材料移交调查机构;向有关人员或机构进行交涉,建议中止违反机会均等原则的行动或废除有关法令;听审行政犯法案件并实施行政制裁;如果申诉所述的违犯行为未得到确证,撤销该申诉;如果申诉人撤销申诉,则中止调查。监察官在私营部门采取类似行为并受权作为行政法院处以罚款。

初次报告载有关于第15条第2、3、4部分的详尽信息。

第16条

初次报告详细说明了现行立法的规定。我们在本报告中介绍所编写的《立陶宛民法典》草案第三册《家庭法》,该法涉及婚姻、同居、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收养、监护与保佐及婚姻状况的登记。据欧盟专家称,该草案与欧洲理事会的文书和原则相当一致。由于它涉及家庭事务方面的民法,欧洲共同体/欧洲联盟的文书通常与此无关——至少迄今为止是如此。不过,欧共体/欧盟文书的有关方面与家庭地位有关联。

该草案涉及第16条的所有部分。在此对该草案作一评论:

第一部分:一般性规定。将婚姻伙伴的平等权利和子女权益的保护明确宣布为基本原则(第3.3条)。一般性规定中(第3.4条)还指出了家庭成员在某种程度上按照第3.3条提及的原则商定其权利和责任的可能性。这能够鼓励人们在结合之初深入考虑他们的愿望和可能存在的分歧,这对他们的共同生活将是非常有益的。

第二部分:结婚。第3.7条将婚姻明确定义为男女双方的协议,这也涉及下文(第3.237条)说明的同居,而且第3.12条规定不承认同性婚姻。这符合目前欧洲多数国家的情况。配偶双方的权利及对婚姻住所和家庭财产的保护符合公约的规定。

就终止婚姻而言,考虑到了配偶一方和子女的上述实际需要。在同性同居者之一死亡的情况下,法律保护幸存者的实际需要。(第3.54条和第3.64条)鼓励进行调解,认为这种方法非常有益,可能有助于解决未来结合的问题。掌权者意识到配偶之间潜在的权力不平衡,无论如何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在家庭事务方面。

第三部分说明配偶双方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已将财产的法律制度分为两类:法定的和合同的(第3.81条)。这意味着要理解需要和愿望的多重性。订立合同的“危险”已经考虑到了,这也非常重要,而且规定了合理的限制(第3.83、3.85、3.105至3.108条)。

家庭资产和配偶双方共有财产的法律制度体系强有力地保护家庭生活和婚后每个配偶的经济独立(第3.84、3.88和3.117条)。如果一方想要更加强调婚姻期间配偶双方的独立,就可将他们的财产视为是分开的,但是按照共有财产原则,家庭资产的利用可能受到类似于上述方式的限制,而且在婚姻终止后可能以类似的方式分配。

第四部分说明父母和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发表意见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已将它列入了第3.172、3.182、3.185、3.186、3.191、3.223和3.236条。子女供养父母的义务列入了第3.213条,抚养其他一些亲属的责任也列入了有关条款(第3.244和3.245条)。

第3.155条还有一些不同的备选方案,即有关妇女将被允许接受授精的规定。第一备选方案:允许成年妇女接受人工授精。它不歧视任何妇女群体,而且向每个人提供安全的专业措施。据法律草案规定,私人授精是非法的,而且制裁可能是非常严厉的(第3.154和3.162条)。第3.156条考虑应当如何详尽地界定允许的授精类型。第二个备选方案:只能使用丈夫的精子。

第五部分说明收养。据草案规定,作为通例,只允许已婚夫妇收养(第3.218和3.217条)。

第六部分。其他家庭成员的权利和责任包括一章“未经结婚登记的同居”。在实际生活中,这类立法看来十分必要。本章澄清了情况,并保护共同组成家庭生活在一起但得不到《婚姻法》保护的人们。不论结合的方式为法定婚姻还是普通法上的婚姻,对法定安全的需要是相同的。

同样重要的一点是应指出,如果人们彼此具有权利和义务,像供养等,则进行登记是很重要的。如不进行恰当的登记,可能很难实现这些权利。第七部分说明婚姻状况的行为及其登记情况。

第三部分

结论

优先次序、成就和问题

国家主要的优先任务是确保实现《立陶宛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人权,即不受基于性别的歧视的权利,享受教育和就业的权利,等等。现行的立法确保《宪法》规定的权利。《男女机会均等法》已获得通过,它授权国家机构、雇主和教育机构采取各种措施确保宪法保障的各种人权。

1996年,制定了《提高妇女地位方案》。1996-1998年度方案的第一个执行计划已经完成。目前正在根据预定的措施,由指定的执行机构按有关执行条款实施1998-2000年的第二项计划。该计划中有关修正法律依据,建立国家机构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个部分执行得极其成功。

已经建立并正在不断地发展《提高妇女地位方案》的执行机制,以支持在所有各级反映妇女问题。立陶宛共和国政府顾问负责在政府一级处理与性别平等相关的问题;社会保障和劳工部由劳动力市场和机会均等司负责;在统计局内建立了一个独立的单位。一个机构内委员会将监测《提高妇女地位方案》的执行情况。立陶宛共和国议会选举后,议会中妇女人数从7%增至18%。议会中多数女议员加入了女议员组,并协助加速起草和通过《男女机会均等法》。该法执行后,设立了负责监测机会均等问题的监察官职务,并建立了监察官服务局。

《男女机会均等法》于1998年12月1日通过。它影响到对所有社会保障立法和有关劳动的立法的审查,研究它们是否侵犯男女机会均等原则。审查表明,保护产妇的立法对父亲略有歧视。因此,目前正在起草使父母双方在劳动领域权利平等的修正案。该法执行后不久,就对高等教育机构是否对男女生实行不同配额进行了检查。现已证实,在经核查的许多立陶宛学校中,只有军事学院不准女生入学。不过,这是对学院院章的错误解释造成的。机会均等监察官就此问题通知了上述机构,目前正在解决这个问题。

立陶宛经济形势困难,这对妇女必然产生负面影响。立陶宛的经济与俄罗斯经济关系密切,因为俄罗斯是立陶宛货物的主要进口国。由于俄罗斯发生经济危机,立陶宛经济下降,而且当然对雇员产生了负面影响。1998年年底的失业率为5.6%(其中妇女为6.2%),到了1999年年底,失业率上升至8.4%(男女一样,均为8.4%)。不过,地方劳动力交流办公室继续落实活跃失业人员的既定目标和任务,指导他们参加积极的求职方案,其中包括就有关就业计划订立协议。此种活动对于解决劳动力市场上妇女的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妇女特别是在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仍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对此国家正在采取措施解决这个问题。妇女参加政治和决策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妇女尚未达到“临界物质”的程度,以便在妇女权利和机会均等方面影响国家政策和改变政治优先次序。非政府组织和大众媒体已关注这些问题。

越来越多的妇女组织值得给予积极的评估。它们变得更强大和更有威力了。由于妇女组织开展的活动,社会发生了不少变化。当局的态度和社会上对与性别相关的问题和平等问题的理解都在逐步变化。媒体更加经常地论述和处理这个问题,立法得到了修正,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不断提高。

与独立后的头几年相比,在生活的所有领域,妇女的社会地位均举足轻重,不过,许多问题仍有待今后努力解决。

妇女参与公共(公民)倡议,参加政府机构工作,在专业和企业中担任领导,建立以平等和伙伴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关系等,都不仅仅是妇女本身关切的领域。它们也是政府和社会关注的领域,被认为是人类有价值的发展过程中社区成熟的一个重要条件和指标。

附件

数据由立陶宛统计局提供,年鉴《立陶宛妇女与男子》,1998年。

表1

人口与就业

(年平均数,以千计)

1990年

1995年

1997年

1998年

人口总数

3722.3

3714.8

3705.6

3702.4

工作年龄和超龄

2827.8

2853.9

2873.3

2886.5

1520.2

1538.7

1550.4

1557.3

1307.6

1315.2

1322.9

1329.2

劳动力

1852.7

1752.6

1773.7

1769.8

996.8

884.7

876.8

861.3

855.9

867.9

896.9

908.5

就业人数

1852.7

1643.6

1669.2

1656.1

996.8

825.1

821.2

803.2

855.9

818.5

848.0

852.9

失业人数

-

109.0

104.5

113.7

-

59.6

55.6

58.1

-

49.4

48.9

55.6

未参加经济活动人口

975.1

1101.3

1099.6

1116.7

523.4

654.0

673.6

696.0

451.7

447.3

426.0

420.7

表2

男女在就业人口总数中的比例

(百分比)

1997年

1998年

总计

49.2

50.8

48.5

51.5

农业、狩猎和林业

37.3

62.7

38.4

61.6

渔业

15.4

84.6

14.3

85.7

采矿和采石

30.3

69.7

29.0

71.0

制造业

45.0

55.0

45.6

54.4

供电、煤气和供水

20.3

79.7

20.9

79.1

建筑业

11.2

88.8

9.7

90.3

批发和零售业,机动车和摩托车维修,个人和家用物品修理

65.6

34.4

60.4

39.6

旅馆和餐馆

72.6

27.4

74.4

25.6

运输、仓储和通信

31.3

68.7

31.0

69.0

金融中介

79.9

20.1

79.2

20.8

房地产租赁和商业活动

45.2

54.8

45.8

54.2

公共行政和防务;强制性社会保障

35.6

64.4

36.9

63.1

教育

76.0

24.0

76.2

23.8

保健和社会工作

84.4

15.6

82.3

17.7

其他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活动

60.1

39.9

58.1

41.9

有支薪人员的私人住户活动

98.2

1.8

98.2

1.8

表3

按职业分列的就业人口

(千人)

总计

总计

1588.0

769.6

818.4

立法者、高级官员和管理人员

177.2

63.2

114.0

专业人员

213.1

147.2

65.9

技术人员和助理专业人员1

117.0

83.0

34.0

文书

84.5

70.5

14.0

服务员和销售人员

164.6

115.5

49.1

熟练农业、林业和渔业工人

219.0

102.2

116.8

手工业和相关行业人员2

278.9

73.6

205.3

设备和机械操作装配人员

160.9

27.0

133.9

初等职业

172.9

87.4

85.5

1该标题包括各种技术人员和操作员,船舶、飞机和铁路工程师和导航员,各类护士,助理专业人员,其他有关的培训专家,代理人,福利工作人员,夜总会伴舞员,广播员,等等。

2该标题包括建筑工人、建筑师、五金工人、印刷工人、食品制作人员、木工、缝纫工、制鞋工人等等。

表4

按经济活动分列的就业人口

(千人)

1995年

1998年

千人

女性百分比

千人

女性百分比

总计

818.5

825.1

50.2

852.9

803.2

48.5

农业、狩猎和林业

253.9

136.1

34.9

218.3

136.3

38.4

渔业

1.5

0.3

19.2

1.2

0.2

14.3

采矿和采石

2.6

1.3

33.1

2.2

0.9

29.0

制造业

160.5

141.8

46.9

156.1

130.8

45.6

供电、煤气和供水

32.8

9.5

22.5

32.1

8.5

20.9

建筑业

98.0

16.7

14.6

106.7

11.5

9.7

批发和零售业、机动车和摩托车维修、个人和家用物品修理

54.1

156.8

74.3

96.1

146.6

60.4

旅馆和餐馆

4.0

14.7

78.7

6.5

18.6

74.4

运输、仓储和通信

64.3

30.8

32.4

66.9

30.0

31.0

金融中介

2.9

17.7

85.9

3.0

12.1

79.2

房地产租赁和商业

17.6

19.2

52.3

25.4

21.6

45.8

公共行政和防务;强制性社会保障

45.8

21.8

32.2

44.5

26.6

36.9

教育

32.9

109.4

76.9

36.4

116.4

76.2

保健和社会工作

15.7

86.9

84.7

19.2

89.4

82.3

其他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活动

31.9

62.1

66.1

38.3

51.7

57.6

有支薪人员的私人住户活动

2.0

98.2

表5

按年龄分列的失业情况,1998年

(截至该年年底)

千人

百分比

千人

百分比

总计

61.7

100

61.1

100

19岁以下

3.3

5.4

2.3

3.7

19-24岁

9.5

15.4

8.0

13.0

25-29岁

6.7

10.8

7.4

12.1

30-49岁

31.0

50.2

34.1

55.9

50-54岁

5.3

8.5

7.2

11.9

55-59岁

5.3

8.7

2.1

3.4

60岁及60岁以上

0.6

1.0

0.0

0.0

表6

按性别和教育程度分列的失业情况

(截至12月31日;千人)

1997年

1998年

总计

总计

总计

120.2

58.3

61.9

122

61.1

61.7

高等教育

8.3

3.2

5.1

7.1

4.6

2.5

学院级水平

21.4

7.2

14.2

20.7

13.4

7.3

职业教育

45.4

25.8

19.6

41.7

16.5

25.2

不熟练人员

45.1

22.1

23.0

53.3

26.6

26.7

百分比

总计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100.0

高等教育

6.9

5.6

8.2

5.8

7.5

4.1

学院级水平

17.8

12.3

23.0

16.8

21.9

11.8

职业教育

37.8

44.1

31.7

34.0

27.0

40.8

不熟练人员

37.5

38.0

37.1

43.4

43.6

43.3

按照《支助失业人员法》的规定,失业人员指工作年龄的、不在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体格健全的不工作人员,他已按居住地在国家职业介绍所登记为求职人员,而且愿意接受职业培训。

表7

妇女与男子平均总收入比较

(百分比)

经济活动名称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4月

10月

4月

10月

4月

总计

所有雇员

74.5

73.9

76.9

77.2

81.9

工人

71.4

71.5

71.3

69.3

72.6

文书

65.3

63.7

65.8

67.1

71.3

农业、狩猎和林业

所有雇员

89.1

84.9

93.6

95.4

97.2

工人

73.5

64.3

80.4

76.8

88.0

文书

89.0

93.3

89.4

93.8

90.5

渔业

所有雇员

105.1

102.0

96.4

97.0

93.5

工人

91.0

90.1

85.4

90.5

文书

87.6

94.3

76.6

74.9

采矿和采石

所有雇员

89.4

86.3

89.9

88.2

85.6

工人

72.6

72.5

69.1

68.9

77.0

文书

68.9

64.9

69.0

66.5

61.0

制造业

所有雇员

80.6

80.5

77.8

77.7

77.1

工人

81.2

81.3

78.3

78.5

77.0

文书

71.3

70.4

68.1

67.9

70.0

供电、煤气和供水

所有雇员

77.9

78.3

78.1

79.4

80.4

工人

74.5

75.0

74.1

75.1

75.5

文书

67.4

68.0

68.2

69.3

69.2

建筑业

所有雇员

87.5

86.2

88.7

87.4

90.6

工人

77.7

69.8

70.4

70.4

74.9

文书

69.3

68.6

70.2

65.2

71.9

批发和零售业;机动车和摩托车维修,个人和家用物品修理

所有雇员

82.2

80.2

81.5

82.3

81.2

工人

78.3

81.3

81.0

77.5

81.1

文书

71.6

68.1

67.9

70.7

70.4

零售业,机动车和摩托车零售业;个人和家用物品修理除外

所有雇员

86.6

80.8

89.7

83.0

92.8

工人

82.8

87.2

89.1

84.4

文书

76.1

68.2

76.8

69.7

(续表)

经济活动名称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4月

10月

4月

10月

4月

旅馆和餐馆

所有雇员

76.3

74.9

77.4

78.5

76.5

工人

79.4

80.5

84.6

85.2

83.5

文书

74.4

71.7

74.4

73.8

73.1

运输、仓储和通信

所有雇员

81.0

79.5

84.8

82.3

86.8

工人

74.6

72.2

80.1

76.3

82.0

文书

70.7

65.7

62.3

62.0

63.4

陆路运输,管道运输

所有雇员

87.5

88.0

94.4

88.3

95.8

工人

77.3

78.3

85.2

79.9

文书

78.9

78.4

74.8

71.4

铁路运输

所有雇员

83.7

82.3

88.8

81.6

88.0

工人

71.2

70.3

77.7

73.1

文书

83.3

79.8

76.4

70.7

水运

所有雇员

70.7

61.7

62.8

65.5

68.7

工人

58.2

50.6

50.5

73.3

文书

75.8

66.9

63.9

64.2

空运

所有雇员

73.8

70.6

71.1

70.3

58.7

工人

79.5

71.8

72.6

72.5

文书

66.5

65.8

66.3

65.4

金融中介

所有雇员

67.0

67.5

67.2

65.4

66.0

工人

55.5

56.6

59.3

59.1

54.7

文书

65.8

66.9

66.0

64.0

65.2

现金中介

所有雇员

69.3

70.5

65.8

65.9

65.6

工人

54.2

55.6

50.9

51.3

43.7

文书

68.6

70.3

65.4

65.6

66.1

保险和养恤金财政资源积累,强制性社会保障除外

所有雇员

62.2

59.5

69.6

66.1

72.2

工人

71.1

74.6

85.4

72.9

67.4

文书

60.7

58.2

67.1

63.2

69.9

房地产、租赁和商业

所有雇员

85.8

83.1

82.8

81.9

83.6

工人

82.4

76.9

76.5

76.4

80.0

文书

76.5

74.6

73.9

73.3

74.3

科研和应用工作

所有雇员

77.9

78.5

77.5

76.5

77.3

工人

92.3

80.6

85.2

86.6

79.4

文书

69.3

72.0

71.8

71.1

69.4

(续表)

经济活动名称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4月

10月

4月

10月

4月

公共行政和防务;强制性社会保障

所有雇员

86.7

86.1

87.6

90.5

90.5

工人

82.6

78.8

73.6

75.7

74.4

文书

80.0

79.3

82.8

85.5

87.5

一般国家政治活动

所有雇员

85.4

84.1

83.7

81.9

87.5

工人

75.6

73.2

67.6

65.5

73.3

文书

80.8

78.8

79.2

78.2

83.3

公共安全和执法活动

所有雇员

...

...

72.3

72.8

75.9

强制性社会保障

所有雇员

114.2

101.5

104.7

106.4

101.1

工人

85.6

84.3

77.7

79.5

87.3

文书

89.0

76.2

79.0

76.8

75.8

教育

所有雇员

81.7

77.4

83.9

87.3

95.9

工人

89.7

90.9

90.1

91.0

90.5

文书

73.3

68.8

74.3

77.7

87.3

中等教育

所有雇员

92.8

...

99.9

104.0

111.8

工人

90.1

93.6

91.6

93.5

93.4

文书

84.0

...

89.5

92.8

97.4

高等教育

所有雇员

62.8

65.6

62.1

61.0

74.0

工人

80.7

77.8

78.3

76.5

83.1

文书

62.8

66.0

63.0

61.5

72.4

保健和社会工作

所有雇员

85.6

85.2

86.6

86.2

84.6

工人

88.3

89.8

84.1

83.1

99.6

文书

73.1

72.3

74.9

74.6

90.8

人员医疗

所有雇员

84.0

83.2

84.8

83.9

81.2

工人

87.9

89.1

82.0

80.4

83.9

文书

71.4

69.7

72.4

71.7

69.2

其他社区、社会及个人服务活动

所有雇员

81.0

82.5

87.9

88.2

85.7

工人

78.9

78.7

78.7

78.4

72.0

文书

71.6

72.2

77.0

77.3

75.0

休闲和娱乐组织,文化和体育活动

所有雇员

77.9

79.4

84.3

84.3

79.8

工人

80.9

83.0

81.8

82.0

74.9

文书

71.6

72.4

77.4

77.7

73.4

表8

按经济活动和性别分列的国民经济的月平均总收入

(立特)

经济活动名称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4月

10月

4月

10月

4月

总计

总计

799

923

1014

1078

1071

685

788

886

944

968

920

1067

1152

1223

1182

农业、狩猎和林业

总计

774

817

897

974

1014

703

716

850

937

991

789

843

908

982

1020

渔业

总计

479

552

575

598

605

499

561

559

584

573

475

550

580

602

613

采矿和采石

总计

870

1009

1052

1154

1118

798

899

965

1044

987

893

1042

1074

1184

1153

制造业

总计

824

948

973

1027

1010

733

842

847

894

875

909

1046

1089

1150

1135

供电、煤气和供水

总计

1196

1280

1331

1339

1382

986

1059

1098

1121

1167

1266

1353

1406

1411

1451

建筑业

总计

866

1077

1074

1259

976

773

947

968

1119

896

883

1098

1091

1280

989

批发和零售业;机动车和摩托车维修,个人和家用物品修理

总计

654

758

846

891

898

599

684

770

814

808

729

853

945

989

995

(续表)

经济活动名称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4月

10月

4月

10月

4月

零售业,机动车和摩托车零售业除外;个人和家用物品修理

总计

586

692

723

808

751

560

644

702

769

731

647

797

783

926

788

旅馆和餐馆

总计

538

625

681

695

756

499

576

634

650

697

654

769

819

828

911

旅馆

总计

707

816

895

920

1034

667

756

829

855

943

779

922

1029

1046

1203

运输、仓储和通信

总计

925

1033

1140

1216

1179

799

881

1016

1063

1068

986

1108

1198

1292

1230

陆路运输,管道运输

总计

806

910

966

1005

951

730

827

926

917

922

834

940

981

1038

962

铁路运输

总计

952

1084

1148

1105

1184

843

947

1060

967

1088

1007

1151

1194

1185

1236

水运

总计

1173

1582

1412

1570

1593

872

1046

947

1086

1150

1233

1696

1508

1658

1673

空运

总计

1277

1469

1790

1926

1993

1026

1143

1397

1493

1374

1390

1620

1966

2124

2340

金融中介

总计

1603

1752

1851

1917

2161

1352

1485

1568

1607

1809

2017

2199

2333

2456

2740

(续表)

经济活动名称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4月

10月

4月

10月

4月

现金中介

总计

1685

1830

1951

2005

2190

1436

1575

1629

1681

1831

2071

2234

2477

2549

2792

保险和养恤金财政资源积累,强制性社会保障除外

总计

1232

1342

1588

1517

1870

1051

1116

1403

1314

1668

1690

1876

2017

1988

2309

房地产、租赁和商业

总计

791

916

1101

1181

1225

734

837

1004

1071

1115

855

1007

1212

1307

1333

科研和应用工作

总计

796

917

1105

1113

1113

701

810

972

969

973

900

1032

1255

1267

1258

公共行政和防务;强制性社会保障

总计

1011

1241

1481

1480

1545

925

1132

1364

1393

1456

1067

1314

1557

1539

1609

一般国家政治活动

总计

981

1189

1503

1545

1637

916

1105

1397

1426

1540

1072

...

1669

1741

1760

公共安全和执法活动

总计

......

...

1926

1954

2334

......

...

1674

1709

2054

......

...

2248

2264

2705

强制性社会保障活动

总计

732

957

1117

1233

1248

748

959

1124

1245

1250

655

945

1074

1170

1236

教育

总计

650

725

867

947

1008

613

673

830

916

999

750

869

989

1049

1042

(续表)

经济活动名称

1997年

1998年

1999年

4月

10月

4月

10月

4月

中等教育

总计

641

707

853

938

994

627

678

852

946

1012

676

789

853

910

905

高等教育

总计

856

968

1187

1247

1094

679

785

931

966

954

1081

1197

1498

1584

1290

保健和社会工作

总计

549

678

794

835

878

535

661

774

813

854

625

776

894

943

1010

人员医疗

总计

547

677

785

828

870

533

659

763

804

843

633

792

900

958

1038

其他社区、社会及个人服务活动

总计

631

731

833

875

956

572

668

783

825

887

706

810

891

935

1035

休闲和娱乐组织,文化和体育活动

总计

621

730

873

921

1017

562

667

815

861

930

721

840

967

1021

1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