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ERD/C/TJK/CO/6-8

消除一切形式 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24 Octo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第八十一届会议(2012年8月6日至31日)上通过的关于塔吉克斯坦第六至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2012年8月8日和9日举行的第2171次和第2172次会议(CERD/C/SR.2171和CERD/C/SR.2172)上审议了塔吉克斯坦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六至第八次定期报告(CERD/C/TJK/6-8)。委员会在2012年8月17日举行的第2185次会议(CERD/C/SR.2185)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了第六至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尽管报告迟交。它赞赏高级别代表团出席会议,以及代表团对委员会成员所提问题和意见的坦诚且富有建设性的答复。

3.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报告基本符合报告准则。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打击种族歧视和倡导多样性方面的一些积极进展和开展的行动,包括:

2004年5月对《刑法》进行修订,规定了种族歧视罪加重处罚的情节;

2010年4月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中的不歧视原则;

2009年4月1日的新《行政犯罪法》禁止传播种族主义制品;

2009年10月5日的《国家语言法》规定各民族有权不受限制地使用自己的语言。

5. 委员会注意到于2008年3月20日设立了人权监察员办公室。

6.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审议所涉期间为打击人口贩运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2006年5月6日第213号政府法令批准的一项2006-2010年综合方案。

7. 委员会欢迎2007年3月3日第85号政府决定批准的2008-2015年文化发展方案。

C.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相关数据

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10年进行了人口普查,并在定期报告中列入了一些统计数据。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人口族裔构成和各群体成员、特别是少数群体和非公民享有《公约》规定权利情况的相关社会经济指标(就业、教育、卫生保健)的分类统计数据,这些数据是评估落实《公约》条款方面的进展与困难所必需的(第一条和第五条)。

委员会回顾其经修订的报告准则(CERD/C/2007/1),重申对编制人口族裔构成分类数据重要性的意见,并回顾纳入性别观点并按族裔或民族出身分类的关于人口中各个群体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状况的准确数据,是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所有人平等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和避免基于族裔或民族原因的歧视的一个有用工具。

种族歧视的定义

9. 委员会注意到《劳动法》关于机会平等的第七条提供了对种族歧视的一种定义,与《公约》第一条的定义相近,但重申它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立法中缺少涵盖社会其他领域的类似条款。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尽管国内法院可以直接援引《公约》条款,但没有法院适用《公约》的实例(第一条和第二条)。

缔约国假定法官可以直接适用《公约》条款,因此认为没有必要制定与《公约》相符的关于种族歧视的定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这种立场。它敦促缔约国在立法中纳入与《公约》相符、涵盖所有公共和私人生活领域的关于种族歧视的定义,并进一步提高法官对在国家一级适用的国际规范的认识。

将种族歧视定为刑事罪

10. 委员会注意到,《刑法》、《劳动法》和《行政法》中有一些禁止种族歧视的法律条款。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关于种族歧视的综合立法,并注意到现行法律条款没有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包括缺乏将煽动种族歧视和出于种族动机的暴力行为定为刑事罪的条款(第四条)。

委员会重申,它认为关于种族歧视罪行的综合立法的颁布将成为缔约国打击种族歧视行为的一个宝贵工具。考虑到《公约》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并根据其关于《公约》第四条的第15号一般性建议(199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以涵盖《公约》第四条的所有内容,并确保其得到有效实施。

缺乏关于种族歧视的法庭案例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缺乏向法院或监察员办公室提出的针对种族歧视行为的申诉提供的资料(第二条和第六条)。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认为缺乏对种族歧视行为的申诉未必是积极现象。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RD/C/65/CO/8,第20段),要求缔约国对缺乏此类申诉展开深入分析,评估是否应该采取进一步措施来预防和打击种族歧视行为,并为受害者提供符合《公约》规定的补救措施,同时考虑到上述一般性建议。

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

1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族裔群体成员在公共生活、公务部门、地方议会以及司法系统中的代表情况的具体数据。但委员会仍对这些人在议会中的低代表比例表示关切(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五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促进族裔少数群体成员、包括妇女更多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它建议缔约国提高这些群体在议会和其他公共机构中的代表比例,包括通过采取特别措施。

罗姆人社区的情况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罗姆人社区的危险境遇和受侮辱情况的评估。它表示遗憾的是,缺乏保护罗姆人免遭歧视和侮辱并增进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具体计划或战略(第五条)。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对罗姆人的歧视的第27号一般性建议(2000年),建议缔约国采取旨在改善罗姆人境遇的战略,确保保护他们免遭歧视和侮辱,增进他们的受教育权、就业权、以及享有住房和卫生保健的权利。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举办提高认识的活动,以增进其人民内部对罗姆人社区的宽容、理解和团结。

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士的情况,包括获得公民身份的情况

14. 委员会对难民迁徙自由和选择居住地权利受到限制感到关切。它仍对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就业、获得公共服务、教育和公民身份方面面临的难题和长期无国籍人士的数量感到关切(第五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废除禁止难民在特定区域,特别是杜尚别和胡占德居住的条例;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难民享有工作权、卫生保健权和受教育权;

确保为难民儿童提供适当保护;

解决无国籍人问题,并考虑批准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协助下迅速完成正在进行的立法工作,通过新的《公民身份法》并修改《难民法》。

打击人口贩运

15. 委员会注意到塔吉克斯坦仍然是贩运妇女和儿童的来源国,特别是来自少数群体、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等弱势群体的妇女和儿童(第五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通过起诉肇事者、为贩运受害者提供赔偿和与邻国合作,打击这种祸害行为。

歧视非公民的法律

16. 委员会对2011年《家庭法》修正案表示关切,该修正案限制了包括移民在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与塔吉克妇女结婚的权利,要求结婚前需在塔吉克斯坦国内合法居住至少一年,并强制要求签订为其塔吉克配偶提供住所的婚前协议。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这一具有歧视性影响的条款,违反了《公约》(第二条和第五条)。

依据其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其立法,使之完全符合其国际义务和《公约》,缔约国尤其应当确保非公民切实享有《公约》第五条所述权利,不受歧视。委员会回顾称,缔约国有义务确保禁止种族歧视的法律保障适用于非公民,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且法律的实施不会对非公民造成歧视性影响。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新的《公民身份法》中顾及上述问题,以找到保护塔吉克妇女的其他方式方法,同时避免出于族裔或民族原因的歧视。

监察员的任务

1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监察员尚未有效促进《公约》的实施,而且似乎并不独立于政府工作(第二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保障监察员办公室的独立性,为其履行任务提供充分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包括增进和监督《公约》规定权利的任务。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提高监察员办公室的级别,或根据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和在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期间接受的建议建立一个国家人权机构。

推广少数民族语文

18. 委员会重申对少数民族儿童缺乏教科书和少数民族语文的合格教师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推广俄语和英语等通用语文的努力,但认为这种努力不应以牺牲少数民族语文为代价(第五条)。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提供以少数民族语文编写的学校教科书。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少数民族学生的教师开设培训课程,包括关于母语的职业培训。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根据少数群体人民的需要的意愿提供教育,特别是中等和高等程度的以少数群体语文进行或关于少数群体语文的教育。

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

19. 虽然缔约国在报告最终定稿时提供了关于非政府组织参与的资料,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一份替代报告和此类组织提供的资料(第二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力求让非政府组织参与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的工作,并为它们参加下一次报告会议提供便利。

D.其他建议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后续行动

20. 依据其关于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问题的第33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落实《公约》时参考2009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德班审查会议的《成果文件》,切实执行2001年9月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所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纳入关于为在国家一级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而采取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的具体资料。

《公约》第八条修正案

2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公约》缔约国第十四届会议上通过、并得到大会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公约》第八条第六款之修正案。在这方面,委员会援引大会第61/148号、第63/243号和第65/200号决议,大会在这些决议中强烈敦促缔约国加速对关于委员会经费筹措问题的《公约》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从速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同意修正案。

传播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的同时,立即向公众公布并提供这些报告,并同样以官方语文并酌情以其他常用语文公布委员会对这些报告的意见。

共同核心文件

2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根据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特别是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准则,定期更新其于2004年提交的核心文件(HRI/CORE/1/Add.128)。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24. 依照《公约》第九条第一款及委员会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第65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一年之内提供资料,说明就上文第13段和第14段所载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情况。

特别重要的段落

25. 委员会还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上文第9段、第16段和第17段所载建议特别重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这些建议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

编写下次报告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CERD/C/2007/1)通过的具体报告准则,于2016年2月10日之前以一份文件的形式提交第九至第十一次定期报告,报告应就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所有问题作出说明。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遵守条约专要报告篇幅不超过40页,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60至80页的规定(HRI/GEN.2/Rev.6,第一章,第19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