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AUT/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6 March 2020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奥地利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0年1月30日和31日举行的第2448和第2449次会议(见CRC/C/SR.2448和2449)上审议了奥地利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CRC/C/AUT/5-6),并在2020年2月7日举行的第246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CRC/C/AUT/RQ/5-6)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撤销对《公约》第十三、第十五和第十七条的保留的决定以及与第三十八条有关的声明(于2015年9月28日生效)。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批准或加入国际文书,特别是2012年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2013年通过了《联邦儿童和青年福利法》,2015年改革了《少年犯法院法》,并设立了儿童权利委员会(2012年设立时名为儿童权利监督委员会,2017年更名)。委员会欢迎2019年联邦各州青年保护法实现了标准化,禁止向16岁以下儿童出售酒精饮料并禁止16岁以下儿童拥有或消费此类饮料,欢迎2019年对《防止暴力法》的修订,其中除其他外,提出了“流动保护区”,禁止实施家庭暴力者进入距离受害人100米的范围内。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亟须采取措施的领域的建议:立法(第7段)、不歧视(第17段)、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29段)、残疾儿童(第31段)、精神健康(第34段)和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第40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儿童切实参与设计和实施旨在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且与儿童有关的政策和方案。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儿童和青年福利保护的专属权限移交给了各州。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权限的转移可能导致立法的有差别的适用、缔约国各地在落实儿童权利方面各自为政和不一致。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达成的协议并没有改变这一观点。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保证《公约》中的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以一致和不歧视的方式得到执行,无论是否决定将儿童和青年福利保护的权限移交给州一级。

综合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注意到存在各种与儿童有关的行动计划和战略,但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综合政策和战略。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AUT/CO/3-4,第13段),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包括《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的最新的综合儿童政策,并制定一项战略,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的支持下执行这项综合政策。

协调

9.委员会注意到,根据《联邦宪法法案》第15a条,标准的协调和统一通过常设协调机构和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之间的协议来维持,但委员会认为,各种协调机构和协议不能取代单一的常设协调机构。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建立一个适当的高级别机构,赋予其明确的任务和足够的权力,协调跨部门、国家、州和地方各级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缔约国应确保该协调机构获得有效运作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参照关于有利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将儿童权利观纳入有关部门和机构的预算编制进程,明确规定用于儿童的拨款,规定具体指标和跟踪制度,以便监测和评价为执行《公约》而分配的资源是否充足、有效和公平,包括通过:

(a)设定绩效目标,将儿童相关方案目标与预算拨款和实际支出挂钩,以便监测方案结果及对儿童(包括弱势儿童)的影响;

(b)为对儿童有直接影响的所有规划、通过、经修订和实际的支出制订详细的预算项目和代码;

(c)采用预算分类系统,以便报告、跟踪和分析与儿童权利相关的支出;

(d)确保用于提供服务的预算拨款的波动或减少不降低享有儿童权利的现有水平;

(e)加强审计,以提高所有部门公共支出的透明度和问责制,从而最大限度调动可用资源,落实儿童权利。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迅速完善其数据采集系统。数据应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并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出身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以便利于分析所有儿童的情况,特别是处境脆弱的儿童的情况。缔约国还应当确保相关部委共享数据和指标,并将数据和指标用于制订、监测和评估促进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欢迎为加强国家人权机构而采取的措施,但注意到奥地利监察员委员会没有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具体任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充分遵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

国际合作

13.委员会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7.2,鼓励缔约国遵守承诺,实现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0.7%的国际商定目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其贸易协定以及发展援助政策及方案中采取儿童权利方针,将儿童权利及其参与纳入方案设计、实施和评估。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4.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以及人权理事会于2011年核可的《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制定并实施条例,确保工商业部门遵守国际和国家的人权、劳动、环境标准和其它标准,尤其是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标准。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5.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提供的资料,即缔约国计划修订立法,取消最低结婚年龄18岁的所有例外情况,并建议缔约国加快进程,确保只有年满18岁以上的人才能结婚。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仇恨言论以及新纳粹主义、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的各种表现形式,例如在检察机关设立专门单位调查煽动仇恨的行为,将种族主义、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纳入奥地利学校系统的教学大纲。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基于种族、残疾状况、宗教、民族血统和社会经济地位的直接和间接歧视持续存在。

17.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AUT/CO/3-4,第25段),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提高公众、儿童工作者、公务员和执法人员对文化多样性和族裔间理解的重要性的认识,以便消除针对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残疾儿童、属于族裔、宗教或种族少数群体的儿童(包括罗姆儿童和穆斯林儿童)以及贫困儿童的成见、偏见和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委员会注意到,2013年对《奥地利民法》第138条进行了修订,特别是纳入了一个保障儿童最大利益的法定标准的十二点清单,还设立了一个监督委员会(儿童权利委员会),但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所有立法程序中以一致的方式对拟议法律进行影响评估,并建立强制性程序,对所有与儿童有关的法律和政策进行事前和事后影响评估,以落实儿童将其最大利益作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

尊重儿童的意见

19.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权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切实执行承认儿童在相关法律和行政诉讼中表达意见权的立法;

(b)在父母未能达成协议且儿童曾目睹一名照料者遭受暴力侵害的情况下,考虑在所有关于父母纠纷的法律和行政诉讼中强制性指定一名法定监护人;

(c)考虑将托管人主张制度扩大到公共机构中的所有儿童,包括残疾儿童机构、寄宿机构或寄宿学校中的儿童、精神病院中的儿童、寻求庇护者机构中的儿童以及刑事案件中被剥夺自由的儿童;

(d)倡导所有儿童有意义和有权能地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并让儿童参与与其相关的所有事务的决策,特别是通过加强奥地利全国青年理事会。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身份权

20.委员会欣见可匿名生育的规定使得被遗弃在“婴儿保护舱”的新生儿人数大幅减少,杀婴事件也有所减少,但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彻底废除匿名遗弃婴儿的做法。

国籍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扩大《奥地利公民身份法》的范围,以使在奥地利领土上出生的可能成为无国籍人的儿童在出生时自动获得奥利地国籍,或者至少使该法第14 (1)(5)条与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相一致,将无国籍人可申请国籍的时间期限从两年延长至三年;

(b)修订《奥地利公民身份法》第7条,以确保这些儿童在证实父子关系后追溯获得奥地利国籍(依据代表团提供的关于奥地利父亲非婚生子女获得奥地利国籍的简化程序的信息提出此项建议)。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和精神暴力

2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废除体罚使公众对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但仍感关切的是,相当一部分人口仍不知道法律禁止某些形式的暴力行为的规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精神暴力行为正在增加。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形式惩罚的权利问题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提高儿童、父母、照料者、教师和儿童工作者的认识,让他们了解到禁止暴力,包括精神暴力的法律禁令及其规定的内容和制裁。

虐待和忽视

23.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2,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收集虐待和忽视案件的数据,包括对虐待和忽视的程度和原因以及儿童福利案件中干预措施的性质进行全面研究;

(b)进一步加强有儿童参与的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运动,以便制定一项防止和打击虐待和忽视儿童的综合战略。

性剥削和性虐待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对儿童性虐待采取关爱儿童的多部门应对措施,以期避免因调查和起诉期间的多次面谈使儿童受害人受到再次伤害,并确保采取适当的治疗干预措施;

(b)收集与对儿童实施性虐待的案件有关的分类数据,包括在家庭中以及涉及神职人员和体育协会代表的案件,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这种虐待行为的报告以及相关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的详细资料。

网络欺凌和诱骗

2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AUT/CO/3-4,第32段),促请缔约国:

(a)建立与网络欺凌和诱骗有关的机制、程序和准则,以确保迅速有效地调查此类案件并起诉犯罪人;

(b)向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检察官提供系统培训,说明如何以尊重受害人隐私和对儿童和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调查和起诉关于网络欺凌和诱骗的申诉;

(c)确保《刑法》涵盖针对儿童的一切形式的网络欺凌,包括单次犯罪;

(d)切实监测与社交媒体平台所达成协议的执行情况,以确保仇恨帖子被迅速删除。

求助热线

2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RC/C/15/Add.251,第28段),促请缔约国确保为紧急求助热线“147 Rat auf Draht”提供可持续的经费。

有害做法

27.委员会参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有关有害做法的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并回顾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CAT/C/AUT/CO/6,第45段),建议缔约国:

(a)在相关治疗可以安全地推迟到儿童能够提供知情同意后进行的情况下,禁止对间性儿童进行不必要的医疗或手术治疗;

(b)收集数据,以期了解对间性儿童进行不必要的、构成了一种有害的做法的医疗或手术治疗的程度,从而更容易识别处境危险的儿童并防止他们遭受虐待;

(c)继续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解决女性生殖器残割问题,包括提供社会、心理、医疗和康复服务及培训相关专业人员和开展提高认识方案。

F.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28.关于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委员会对关于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的数据收集工作有所改善以及缔约国采取步骤加强各州之间儿童福利标准的协调表示欢迎,但委员会仍感严重关切的是:

(a)生活在收容机构中的儿童人数显著增加,仍有大量3岁以下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在收容机构中;

(b)在与替代照料有关的重要领域,尤其是残疾儿童的替代照料方面,仍然缺乏数据;

(c)缔约国没有制定任何关于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的国家质量标准,从联邦一级向州一级的权限转移可能会危及已经实现的统一标准;

(d)预防没有得到优先重视,并非所有州都有咨询中心、学校社会工作和早期干预能力;

(e)14岁以上的孤身难民儿童得不到与奥地利儿童相同的支助,每日照料费用低于奥地利儿童,导致这些机构中人数增多、照料质量下降,儿童和青年福利服务机构无法进行监测。

29.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照料准则》(大会第64/142号决议附件),建议缔约国:

(a)根据收集的数据,研究机构照料安置的根本原因,以期逐步取消将儿童交送机构照料的做法,将资金转向家庭,以促进和支持家庭环境中的照料;

(b)通过替代照料(包括非奥地利裔儿童的替代照料)质量国家标准,并确保标准得到适用;

(c)协调各州在带离儿童和将其安置在替代照料机构方面的标准,包括通过国家标准,以期提供最高水平的保护;

(d)确保为儿童保护部门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为从事替代照料工作的儿童工作者提供适当培训,特别是加强预防措施,以避免不同背景的儿童在所获服务质量和获得预防服务的机会方面的差异。

G.残疾儿童(第23条)

30.委员会欢迎2012-2020年国家残疾问题行动计划设定的到2020年在各州建立包容性示范区的目标,但仍感严重关切的是:

(a)缔约国仍缺少在各州取消将残疾儿童交送机构照料的做法的综合计划;

(b)公共建筑、公共交通以及学校和游戏场等场所的无障碍性仍然不足;

(c)服务提供商不同意承担支付费用的责任,这对残疾儿童的权利产生了严重影响;

(d)媒体有时将残疾儿童描绘成慈善救济的对象,而不是权利持有人。

31.委员会参照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促请缔约国在执行促进包容残疾儿童的综合性国家政策过程中对残疾问题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并且:

(a)以参与式方式制定2021-2030年残疾问题国家行动计划,作为该计划的一部分,制定一项去机构化和防止残疾儿童与家人分离的协调一致的战略,规定明确的时间框架及负责有效实施和监督的机制;

(b)确保残疾儿童能够有效利用公共服务和空间,并改善各州所有公共和私人建筑、空间和交通工具的无障碍环境;

(c)考虑将残疾问题及儿童和青年福利政策和援助合并为一个系统;

(d)开展针对媒体、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的提高认识运动,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辱和偏见,宣传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2.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解决儿童肥胖问题的措施,并加强行动,促进健康的生活方式,包括体育活动;

(b)确保所有州都有合格的专业保健人员,尤其是确保农村地区有儿科医生。

精神健康

33.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儿童和青少年普遍存在心理健康问题,例如与焦虑、抑郁、自残行为、注意力缺陷和饮食失调有关的问题;

(b)面向有精神健康问题需要住院治疗的儿童的医疗机构数量不足,这种情况有时会导致将儿童与成年患者安置在一起;

(c)对有精神健康问题的儿童的门诊治疗和后续治疗不足;

(d)有报告称,患有注意力缺陷/多动症和其他行为障碍的儿童的父母可能并非总被适当告知精神刺激药物的负面副作用和现有的非医疗替代办法,尽管自2019年以来,缔约国实行了电子药物治疗系统,所有药物的处方必须以电子方式登记。

34.委员会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3.4,促请缔约国:

(a)继续增加儿童和青少年精神健康服务和方案的可获得性和无障碍性;

(b)为精神健康服务和方案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包括儿童心理医生和精神病医生在内的合格医疗专业人员的数量以及可供住院治疗的床位足以满足各州儿童的需求;

(c)采取措施,保证有行为障碍的儿童不被过度用药,包括在有非医疗替代办法时不开精神刺激药物处方,并告知父母非医疗替代办法以及精神刺激药物的严重负面副作用。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其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特别是根据缔约国的国际承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符合《公约》的原则,包括儿童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和适当生活水准的权利,并确保在执行、监测和评价这些政策的过程中,系统地考虑到儿童的特殊脆弱性和需求以及他们的意见;

(b)对交通部门的相关政策以及由此产生的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对儿童权利的影响进行评估,以此为基础制定资源充足的战略,纠正这种状况,如推广某种交通方式有损儿童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应取消相关补贴。

生活水准

36.委员会注意到关于缔约国儿童贫困情况正在减少的信息,但感到关切的是,不同州的福利管理方式不同。委员会提请注意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3,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无一例外地覆盖缔约国所有儿童的全国统一最低限度生活水准。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7.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1,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增加所有儿童获得免费、公平和优质小学和中学教育的机会,无论其社会经济地位如何;

(b)加强所有残疾儿童,包括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儿童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的权利;

(c)制定发展全纳教育的综合措施,包括对教师进行适当培训并对课程和教材进行调整;

(d)为综合班级培训和分配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为有学习障碍的儿童提供个别辅导和应有的关注;

(e)推迟儿童升学选拔程序;

(f)扩大儿童的全日制教育和其他免费学习机会,以应对日益普遍的私营课外教育;

(g)考虑废除禁止低龄女童在小学佩戴头巾并将头巾列为意识形态服装或宗教服装的法律,这种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女童被排除在主流教育之外。

休息、闲暇、娱乐、文化及艺术活动

38.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或各州(如适用)向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和处于边缘化和不利处境的儿童,如难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提供安全、无障碍、包容和无烟的游戏和社交空间以及去往这些空间的公共交通。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通过建立专门的收容设施为寻求庇护儿童和孤身儿童提供住宿,并欢迎一些州努力在其管辖下的所有收容设施中执行儿童保护保障措施,但委员会仍感严重关切的是:

(a)当在缔约国边境或其他地方发现14岁以上孤身或离散儿童时,不会立即要求儿童福利和保护机构介入;

(b)只有在孤身或离散儿童被分配到州收容机构后,才任命法定监护人,由于年龄评估程序,转送可能需要时间;

(c)年龄评估程序并不总是尊重儿童的尊严和最大利益,尽管该程序的结果可能不准确,但无法就此单独提出上诉。

40.委员会参照关于远离原籍国孤身和离散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促请缔约国立即:

(a)确保尽快要求儿童福利和保护当局积极介入所有涉及孤身儿童的案件,包括通过修订立法;

(b)确保在所有孤身或离散儿童抵达缔约国后,立即为他们指定一名监护人;

(c)以侵入性尽可能小的方式实施年龄评估程序,尊重无过失推定的法律原则;对儿童的身心发展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受影响方可对此类评估的结果提出单独质疑。

买卖、贩运和绑架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进一步措施,统一全境内的贩运儿童行为受害人保护标准;

(b)完善其数据收集工作,以涵盖一切形式的贩运儿童和对儿童的性剥削;

(c)加强识别性剥削和贩运行为的儿童受害人,特别是弱势儿童,如孤身的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或移民儿童。

儿童司法

4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5年对《少年法院法》的修订,但感到关切的是,被拘留的儿童人数有所增加。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少年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开始争取将审前拘留儿童的时限定为30天,并确保对于可以例外延长这一时限的情况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规定;

(b)继续提倡针对被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使用非司法措施,如转送、调解和咨询,并尽可能对儿童使用非拘禁刑罚,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K.落实委员会先前就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的后续行动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3.委员会欢迎为加强主管当局之间在有效打击买卖儿童方面的合作而采取的措施,并参照其2019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CRC/C/156),建议缔约国使其立法符合《任择议定书》第2条和第3条。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其报告中对委员会2005年就《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出并于2012年重申的建议(CRC/C/AUT/CO/3-4,第57段)作出的解释,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具体措施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委员会敦促请缔约国重新考虑其立场,即不会将自愿应征入伍的最低年龄提高到18岁。

L.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N.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本《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五.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4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9月4日前提交其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情况。报告应遵循委员会2014年1月31日通过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CRC/C/58/Rev.3),字数不得超过21,200(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若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按上述决议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

50.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见HRI/GEN/2/Rev.6,第一章)和大会第68/268号决议第16段有关共同核心文件的要求,提交最新核心文件,字数不得超过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