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前工作组

第四十五届会议

2010年1月18日至2月5日

对审议第四次定期报告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

乌兹别克斯坦*

* 本报告未经正式编辑。

对审议乌兹别克斯坦关于实施《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补充问题的答复

导言

按照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实施《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四次定期报告的审议定于2010年1月和2月第四十五届会议进行。委员会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至迟在2009年9月16日提交会前工作组编制的问题单要求提出的补充资料。

委员会于2009年4月15日将补充问题送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国人权中心处理。2009年4月24日,委员会的问题转发有关政府当局和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即:

1.议会人权专员(监察专员);

2.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院;

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

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

5.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

6.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

7.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大众教育部;

8.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9.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

10.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惩戒总局;

11.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妇女委员会;

12.“Makhallya”基金会;

13.公共舆论研究中心;

14.家庭实用科学中心;

15.乌兹别克斯坦律师协会;

16.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法学专家进修中心;

17.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院高级培训班;

18.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室辖下的国家和社会发展研究院;

19.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研究院;

20.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世界经济和外交大学;

21.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塔什干国家法律研究所。

上述政府当局、教育机构和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提供的资料均成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人权中心答复问题的基础。为答复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补充问题,下列各方面也提供了重要的投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实施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根据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的审议提出的各项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执法监察中心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和国际法规有关两性平等的比较分析;公共舆论研究中心“关于结婚年龄的公共舆论”社会学调查所得结果的数据分析;其他分析性资料。

概况

1.请提供进一步资料,说明关于编写乌兹别克斯坦第四期定期报告过程,包括民间社会的参与,以及该报告是否经过政府核准并且呈交议会。

答复:乌兹别克斯坦作出了各种安排,让民间社会机构广泛参与编写为实施包括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内的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的结论意见和建议而编制的国家报告和国际行动计划。

2008年,民间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编写关于实施《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条款规定的第三份国家报告;关于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四份国家报告;关于实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的第六份和第七份国家报告,以及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编制的普遍定期审查报告。

参与编写乌兹别克斯坦关于实施《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四份国家报告的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有:

-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

-乌兹别克斯坦工会联合会理事会

-乌兹别克斯坦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国家协会

-乌兹别克斯坦文化艺术基金论坛

-乌兹别克斯坦律师协会

-Ijtimoiyi fikr公共舆论研究中心

-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研究中心

-乌兹别克斯坦残疾人协会

-你并不孤单基金会

-为了健康的一代基金会

-家庭实用科学中心

-公民倡议中心、法律问题研究中心

-Makhallya基金会

-Nuronii(荣誉)基金会

-Kamolot(革新)公共青年活动

-共和国儿童社会适应中心

-支持和发展乌兹别克斯坦独立报刊和新闻机构公共基金会

-共和国国际文化中心

这些组织采取以下形式参与编写第四次国家报告:

第一. 提供关于妇女权利状况的资料;

第二. 递交关于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在妇女权利方面参与有关提高认识、研究、监测和起草立法活动的资料;

第三. 参与部门间机构和一个工作组的工作,为编写报告分析资料、进行磋商和协调工作;

第四. 编写关于妇女权利的其他报告;

第五. 参与关于编写国家报告的各种会议、研讨会和训练班,在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之间发展这方面的合作。

为了编写关于妇女权利的第四份定期报告,在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的倡议和参与下,进行了下列提高认识活动和教育活动:

1.2008年5月14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人权中心和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在开发署的支助下举办了一个培训班,主题是“《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国义务和编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实施《公约》的国家定期报告的各个基本阶段”;

2.2008年7月8日,在非政府民间社会研究所举办了一个圆桌会议,题目是“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在保护人权和自由以及在建立民间社会中的作用、位置及重要性”;

3.2008年8月5日,按照2008年5月1日关于庆祝《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六十周年的活动方案的总统令,召开了一个会议,主题是“保障人权作为社会民主化的主要因素”;

4.2008年9月17日,作为乌兹别克斯坦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全国协会提高潜力项目第二期的活动,该协会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合办了一个圆桌会议,题目是“加强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与政府机构之间的社会伙伴关系:为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活动筹措经费的新机制”,出席的有下列各方的代表:负责管理支持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及其他民间社会机构的基金的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税务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塔什干地方政府以及各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

5.2008年9月25日,乌兹别克斯坦全国新闻电子报刊协会召开一个全国会议,题目是“法治国家现况和发展强大的民间社会的基本条件”;

6.2008年10月21日,在开发署关于推行法律和体制能力建设以增加乌兹别克斯坦妇女的机会这个项目下,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与议会立法院代表一起合办了一个圆桌会议,题目是“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中落实《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的各项规定”;

7.2008年11月21日,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同家庭实用科学中心合办了一项全国实用科学活动,题目是“当代家庭问题:基本挑战和将来的前景”;

8.2008年11月27和28日,乌兹别克斯坦工会联合会理事会举办了一个研讨会,有来自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的妇女参加,题目是“妇女: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9.2009年5月26日至30日,在乌兹别克斯坦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全国协会的一个项目下,又在欧安会乌兹别克斯坦项目协调员的合作下,举办了一个为期五天的训练班,由来自印度和蒙古的代表参加,训练他们编写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报告。

2.请提供资料,说明2007年核准的关于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通过后的具体结果。

答复:在委员会于2007年7月审议了乌兹别克斯坦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通过了关于执行委员会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以便进一步改善妇女权利和自由方面的情况。

对《国家行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有超过40个政府机构和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为此目的从事重要的系统性活动。例如:

1.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保障男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的立法草案已有新的订正案文(又见对问题4的答复);

2.议会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3.拟订了一份供讨论的国家战略概念草稿,以便在立法、经济、社会保障和就业以及民间社会确保两性平等;

4.司法部进行了一项关于两性平等国家立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比较分析;

5.通过了一项关于防止人口贩运的法律,并订明执法措施(见对问题12的答复);

6.设立了一个防止人口贩运国家部门间委员会,在乌兹别克斯坦所有市镇都有地方部门间委员会;

7.议会设立了一个公共基金,支持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及其他民间社会机构,又设立了一个议会委员会,负责管理这个基金;

8.设立了一个剥削和人口贩运受害者康复与社会融合中心;

9.委员会的结论意见被翻译为乌兹别克文,并广为分发;

10.通过了一个2008-2010年提高打击人口贩运工作实效的《国家行动计划》;

11.为Mekhribonlik保育院里90%的女童提供全面医疗照顾和体检;

12.在打击人口贩运包括妇女贩运的活动中,有超过60 000人通过热线获得咨询意见,召开了1 000个左右的研讨会,有325名被贩运女童接受康复治疗;

13.向家庭境况困难的妇女提供法律咨询意见的中心数目有所增加;

14.主持公民大会的妇女人数增加;

15.编制了关于乌兹别克妇女在外交政策部门任职人数的资料;

16.发布了一部统计汇编,题目是“2002-2005年乌兹别克妇女和男子”,又正在为2005-2007年编制一部同样的汇编;

17.就结婚年龄进行了一项社会调查;

18.就委员会结论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以及其他问题进行了一次广泛的提高认识运动。

贯彻实施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各项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将于2010年完成。

上述措施将产生下列结果:

-创造妇女享受人权和自由的法律先决条件;

-制订打击人口贩运包括打击妇女和儿童贩运的有效体制;

-向人口贩运的女受害人提供保护和全面援助;

-采取更多的措施,增加参与政治、社会和经济进程的妇女人数;

-系统性地汇编和分发关于两性平等的统计资料;

-继续努力,在国家立法和执法实践中进一步执行关于妇女权利的国际标准;

-扩大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协助解决与妇女权利有关问题的贡献和作用。

宪法、立法和体制框架以及公约地位、平等的定义

3.委员会在前一次结论建议中,对法律改革过程缺乏进展表示关切(见CEDAW/C/UZB/CO/3,第9段)。请说明缔约国在2006年审议上一次报告后为通过该结论意见中所指的四项具体法律所采取的进一步步骤。

答复:关于执行委员会建议的第四份国家报告详细描述了发展和完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的主要阶段和方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中没有一条歧视妇女的条文。

关于委员会结论意见中具体提到的四项法律:

1.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法的新订正草案已提交议会,已到了讨论阶段,并请各政府机构和民间社会机构提出法律专家意见。

2.2008年,议会通过了一项防止人口贩运法,已按照此法订正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135条,如下:

“第135条。贩运人口

贩运人口——买卖人口或为剥削目的招募、运送、转移、藏匿或接收人口——应判处三至五年监禁。

如通过下列方法实施此等行为:

(a)绑架、使用武力或进行武力威胁、或用其他方式胁迫;

(b)涉及两个或以上的人;

(c)涉及行为人明知无援无助的人;

(d)涉及在物质上或在其他方面依靠行为人的人;

(e)屡次犯法或由危险累犯所实施;

(f)由一组人事先密谋;

(g)利用某种就业情况;

(h)将受害人运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边境或将受害人非法拘留国外;

(i)使用伪造文件或没收、藏匿或销毁受害人身份证明文件;

(j)为了取得移植器官;

应判处五至八年监禁。

如此等行为通过下列方法实施:

(a)涉及行为人明知年龄不足十八岁的人;

(b)导致受害人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

(c)由特别危险的累犯实施;

(d)由一个有组织的集团或为有组织集团的利益实施;

应判处八至12年监禁。”

(条文见2008年9月16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179号法)。

3.2008年7月8日的总统决定确认了一项《国家行动计划》,要在2008-2010年提高打击人口贩运工作的实效。该决定创设了防止人口贩运的共和国部门间委员会,防止人口贩运的地方委员会和向人口贩运受害人提供援助和保护的专门机构。

4.2006年8月25日关于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各项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订明要草拟提案,说明是否适宜通过一项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框架法(第6.1段)。

4.缔约国报告(第5、299、302段)说,2006年至2008年,曾经致力于起草和通过关于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法律。请澄清这是不是一项新的草案,或2004年已经向议会提交的草案。如果是新草案,请详细说明相异之处,以及预期将在什么时候通过。如果2004年同一份草案,请说明推动通过该草案所遭遇的阻碍。关于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法律草案,请证实是不是含有符合《公约》第一条的歧视定义,包括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

答复:政府机构和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目前正在起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法草案新的订正文本,并提交议会。新订正本对前一版本作了如下修改:

-法律的名称已改(以前称为权利和机会平等法);

-新版本列有一条特别条款,即不允许歧视妇女的第4条;

-新版本第5条描述了确保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这项政府政策的主旨;

-规定了政府机构在这方面的主要职能(第6条);

-说明了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和公民自治机构在两性平等领域参与活动的形式和性质(第7条和第8条);

-新版本加强保障政府服务和投票权利方面(第9至12条)以及社会、经济和文化事务方面(第13至17条)的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

-新版本规定了违反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法的法律责任(第17条),并说明如何保护受到基于性别歧视的人的权利(第18条)。

关于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法新草案的其他细节请见关于执行委员会各项建议的第四份定期报告的附件。

5.请详细说明已经采取什么步骤,将《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纳入法官、律师、检察官和执法官员的法律教育和培训中;并指出已经采取什么步骤,按照委员会前次结论意见的建议(第14段),将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翻译为乌兹别克文并广为分发。

答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特别注意向各类公民、政府工作人员、官员和民间社会机构代表通告国际人权文书包括《公约》的条款规定。详情见乌兹别克斯坦关于执行委员会各项建议的第四次国家报告(第315-330段)。

除报告所载资料外,可以补充的是:

1.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法学专家进修中心在2009年开办了一个特别实用的学术课程,题目是“关于妇女权利的国际标准和国家立法”。这是国际法和人权系课程的一部分。这些课程的内容包括公约的条款,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并分析关于妇女权利的国家立法的条款规定。该中心目前正在计划出版妇女权利学习指南。该中心的教员发表了超过10篇关于妇女权利和执行国际和国家人权标准的论文。

2.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院的高级培训班在2008年和2009年举办了关于防止人口贩运包括妇女和儿童贩运、关于执行公约规定以及关于保护母亲的各种区域研讨会。出版了一部关于防止人口贩运法律和规章的汇编,以及在报章杂志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妇女权利各个方面的文章。2009年4月,举办了一个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工作和防止人口贩运的法律问题的会议。

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研究院为修读高等学术课程的全日制学生开办关于公约的课程,为士官开办高级培训班。2008年12月6日,同“妇女灵魂报”(Ael kalbi)记者在学院举行了一次会议,题目是“宪法是妇女权利的保障”。会上讨论了与保护妇女权利有关的紧要问题。

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办公室辖下的国家和社会发展研究院开设“人权”课程,覆盖男女权利平等问题。研究院组织并举办了关于执行公约的若干活动:2007年12月11和12日,为研究院学生举办了一个关于“人权、治理和千年发展目标”的培训班;2008年11月,为各部、各局、各州地方政府代表举办了一个协调妇幼福利活动的研讨会。

5.世界经济和外交大学作为人权基本课程的一部分,向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学士制学生讲解妇女权利概念及其重要性、两性平等、关于保护妇女权利的国际条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保护妇女权利的国家立法、保护妇女权利的国际和国家体制安排、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保护妇女权利方面的国际合作。国际法教职员开办了一个关于“国际人道主义法原则”的课程,其中谈到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权利的问题。

修读硕士学位的学生可以选修国际法特别课程(“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内容涉及根据国际法保护妇女权利的问题,即公约的要义及其重要性,保护妇女权利的国际监督机制和程序,以及在国家立法中落实《公约》条款规定。大学教授和学生出版关于保护妇女权利的各种书籍、学习指南和学术论文。在“人类发展”项目下同开发署合作,为塔什干高等教育机构的教职员举办了关于保护妇女权利和两性平等的研讨会、训练班和圆桌会议。

6.乌兹别克斯坦律师协会注意到《公约》的条款规定,向协会各地分会提出方法建议,列出《公约》界定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概念的条款和乌兹别克斯坦现行刑事、民事、劳工和行政立法之间的实际关联。因此,律师在日常工作中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为妇女权利进行法律辩护。乌兹别克斯坦律师协会设计并核可了一个学术方案,其中包括有关两性平等的题目:研究《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7.塔什干国家法律研究所将妇女权利这个题目列入其关于“人权”的学术方案。学生在这个题目下首先熟悉《公约》、保护妇女权利的国际机制和国家机制、性特征、性别、性别关系、性别定型观念、基于性别的统计和两性平等专门知识等概念。修读国际法硕士学位的学生专门挑选有关提高妇女地位的问题写论文。

法学院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传播有关专业界妇女权利法律保护标准的资料。为此目的,法学院经常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高等教育机构的教授们安排研讨会和训练课程。2007年2月28日,在塔什干国家法律研究所举行了一个实用科学会议,题目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两性平等改革和两性平等教育”。会议的会议录已作为文集出版,集子名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两性平等改革和两性平等教育”。

也应当提到的是,按照《国家行动计划》第2.2段,委员会的结论意见已翻译为乌兹别克文,并广为分发给政府机构以及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

此外,乌兹别克斯坦相当注意用乌兹别克文出版关于妇女权利的国际文书。例如,在2002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国人权中心在开发署的支助下用乌兹别克文出版了一本世界人权文书汇编,其中有《1967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宣言》以及劳工组织关于妇女劳动权利的若干公约。2004年在开发署支助下出版的国际人权条约汇编也有乌兹别克文的妇女权利国际文书。2005年,支持民间倡议非政府中心在欧安会的支助下用乌兹别克文和俄文印发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6.委员会前一次的结论意见鼓励缔约国在将报告提交委员会之前,邀请议会参加讨论其报告(第34段)。请详细说明为此所采取的步骤,如果没有采取步骤,请说明理由。

答复:讨论关于执行国际人权文书的国家报告不属于议会议员的职权范围。不过,像其他政府机构一样,议会各院提供了关于执行《公约》资料和材料。各院代表参与了工作组的工作,关于编写和审议国家报告的各种会议、圆桌会议、研讨会和训练班,并参加了关于编制执行条约机构各项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的工作组。这种做法最近又包括由立法院各委员会召开关于议会参与执行国际公约条款规定的会议。这是2009年5月21日由负责主管民主机构、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和公民自治机构的立法院委员会召开的。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7.请澄清,妇女委员会是不是具有政府机构的地位,或者是非政府组织。请详细说明已经采取什么步骤,以必要的人力资源和财政资源加强妇女委员会,以便按照委员会前次结论意见的建议(第16段),在执行《公约》和在所有政府政策领域将两性平等纳入主流的战略时,进行协调。

答复: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是1991年2月23日设立的一个公共团体。委员会的主要活动包括促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高妇女识字率,提高她们对法律的认识,强化家庭,保护母亲和儿童,向贫穷家庭、大家庭、残疾妇女和儿童、单身老人提供社会保障,同时扶持女企业家。

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在全国积极开展活动,与各政府机构、各部厅、各级地方政府、劳动集体、高等和中等教育机构、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公民自治机构和国际组织合作。

1995年3月2日关于采取措施加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妇女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的总统令设立了副总理一职,负责处理进一步加强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的有关问题。根据这些总统令,副总理担任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主席。

按照这项总统令,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部长理事会设立主管妇女事务的部长理事会副主席一职,各州、市和区政府都各自设立了相应的副行政长官职位,由相关的妇女委员会主席出任。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设立了工作机构负责进行这些工作,成员包括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部长理事会四人、各州和塔什干市政府三人、镇政府两人、区政府一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为新的职位和工作机构划拨了必要的经费。

2004年4月25日关于支持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的进一步措施的总统令的目的,是加强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和维护妇女权利的共和国公共妇女组织的工作实效,它们确保妇女能够全面参与国家的公共、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以及确保妇女和年轻人的精神和智力发展。

该总统令规定了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及其各地方分会的任务和活动范围:

–制订和实施具体措施,以执行关于向妇女提供社会和法律援助的国家政策;

-保护母亲和儿童,以及妇女的专业、人身、精神和智力发展,加强妇女的社会和政治活动,鼓励她们积极参与国家发展;

-有效协调与妇女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的活动和互动,调动它们的力量,执行各项措施,加强妇女在乌兹别克斯坦现代化、民主社会重建以及国家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起草并正式核可了其宪章的新措辞,确定它是共和国一个妇女社会组织,核可了它的结构,将它的人员编制表中的行政人员总数限于18人,又核可了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各州和塔什干市、各市镇和区妇女委员会的结构,以及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部长理事会副主席的工作人员,各州、塔什干市、各市镇和区政府担任相关妇女委员会主席的副行政长官的工作人员。

自2004年7月1日起,各地人民代表委员会下设教育官一职为宗教教育及精神和道德教养问题顾问一职所取代。

自此以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从国家预算拨出必要经费,支付总统令增设职位的费用,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工作人员,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部长理事会副主席的工作人员,各州、塔什干市、各市镇和区政府担任相关妇女委员会主席的副行政长官的工作人员,以及各地人民代表委员会宗教教育及精神和道德教养问题顾问的工作人员。

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

结构和人员编制

审查委员会乌兹别克斯坦妇女会议

妇女委员会(成员最多60人)

高级专家1

祖尔菲亚国家奖金委员会协调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活动小组妇女委员会主席(乌兹别克共和国副总理)1

*家庭实用科学中心

首席专家1

行政助理1

主管保护妇女和儿童司副主席1主管教育问题(包括宗教教育)和提高妇女文化水平司副主席1主管加强妇女参与政治和社会活动司副主席1

高级专家1第1类专家1首席专家1会计2第1类专家1首席专家1高级专家1第1类专家1首席专家1高级专家1

区(镇)委员会州委员会

*协调。

妇女委员会行政人员总数:18。

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工作人员经费来自国家预算。

定型观念和歧视性的文化习俗

8.委员会前一次结论意见中,对乌兹别克斯坦仍然存在男性家长制态度和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上不同角色与责任的定型观念根深蒂固,表示深为关切。委员会并对根据《国家行动计划》拟定的消除家庭内家长制态度的教育方案只是以妇女和女童为对象,不包括男子和男童,表示关切(第19段)。请详细说明已经采取什么措施,包括提高认识和教育宣传,不仅针对妇女和女童,也针对男子和男童,还有社区、精神与宗教领袖,以期消除关于传统家庭和社会两性角色的定型观念(第20段)。

答复:关于执行委员会各项建议的第四份定期报告详细介绍了国家和社会为消除对男女家庭作用的过时定型观念而采取的措施。

此外,这些措施覆盖国家和社会下列方面的活动:

第一,在全民当中,包括对妇女和男子、女童和男童,进行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

第二,出版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中的作用的教育性、方法学和资料性材料;

第三,拟订和执行各项具体建议;

第四,关于这个题目的特别学术研究。

例如,在过去四年,家庭实用科学中心单独出版和向公众分发了71部教育性学习指南和一本“家庭手册”系列的小册子,发表了57篇学术和方法学论文,拟订和执行了20个方案及192项建议,并举办了22个乌兹别克斯坦人民学术研讨会和会议。中心举办了八个共和国实用科学会议,以及为高等教育机构学生和大专院校、文化高中和其他学校的学生安排并超过450次会议。最近又在社区委员会创设了家长大学,以提高家长对法律、社会、精神、医药和心理的认识。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9.委员会前一次结论意见中,对普遍存在对妇女暴力行为,缺乏保护妇女不受家庭暴力的具体法律,以及缺乏对家庭暴力犯的起诉和惩罚,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缔约国没有提供各种形式对妇女暴力案件与流行率的资料和统计数字,表示关切(第21段)。请提供资料说明,是不是有关于对妇女暴力的立法草案,司法系统中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数字,以及采取具体步骤预防和保护妇女不遭受暴力以及对家庭暴力案犯进行起诉。

(见对第10条问题的答复)

10.同时请澄清说明已经采取了什么步骤去执行第22段中列出的委员会以前各项建议。

答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继续努力防止并根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等消极现象,特别是:

1.政府机构、学术和教育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正在讨论是否需要通过一项框架法,防止和打击家暴,提出改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行政法、刑法及其他种类的法律的建议,以便突出对妇女施暴的责任;

2.正在努力促使执法机关采用统计报告,以提供关于妇女和女童暴力行为受害人的数据;

3.鼓励执法机关和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进行监测和学术研究,确定暴力范围以及导致暴力增加的原因与条件;

4.就努力打击对家庭处境困难的妇女的暴力行为进行大规模提高认识和教育活动。

各妇女适应社会中心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中心是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创设的,在全国各地展开工作。在布哈拉州每一区展开工作的中心所取得的经验将推广全国各地。目前在乌兹别克斯坦有64个这样的中心。

位于纳曼干州、费尔干纳州、安集延州、卡什卡达里亚州、苏尔汉河州的妇女社会和法律援助中心都已全面运作。特别是,这些中心有办公器具,轻重设备,以及用来教妇女烤面包、学电脑和学裁剪的设施。有心理学家、法律专家和医生提供咨询辅导。联合国人口基金提供了技术支援,例如提供办公器具和重型设备。已计划向撒马尔罕州和吉扎克州以及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的妇女社会和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技术援助。2007年,这些中心协助1 285名妇女解决法律问题,149名妇女解决社会问题,185名妇女解决医药问题。它们开办了356个教育课程,举办了20个研讨会。

各家庭实用科学中心与来自高等和中等特殊教育部的心理学家一起在各州举办了防止对妇女和女童暴力行为的培训班。光是在2009年1月和2月,就安排了超过15个培训班和其他教育活动。

在乌兹别克斯坦,所有中学都有一位受过儿童工作训练的驻校心理学家。所提供的心理照顾包括对有不安情绪、疲劳或身心失调征象的儿童提供实际援助。驻校心理学家协助处于危机情况中的女童。心理学家与社区委员会宗教教育及精神和道德教养问题顾问协调工作。这两组专家在“学校-社区-家庭”概念下进行合作,对于防止妇女和女童在家庭遭受暴力方面产生了很好的成果。

社区委员会宗教教育及精神和道德教养问题顾问教导家长如何正确教养不同年龄的儿童,并特别针对养有女童的问题家庭,向这些家庭提供援助。如果一名女童或她的母亲遭受暴力,他们即通知执法机关,请社区以及亲戚施以援手,提供援助,防止暴力行为。

乌兹别克斯坦少女每年由区(镇)地方综合诊所的专家实施体检。发现有病的女童都得到适当住院治疗或门诊治疗。

11.请说明用什么步骤确保所有的女童得到保护,在任何环境下,包括在家庭外抚养机构、家庭、学校,身体不受包括体罚在内的暴力伤害。

答复:尊重儿童尊严,包括尊重女童尊严,是儿童宪法地位和法律地位的基础,这是宪法、组织法、法律和及其他法规和条例所规定的。

2008年1月7日,乌兹别克斯坦通过了一项保障儿童权利的法律。这项法律实际上是一项儿童宪法,载列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主要条款。根据这项法律,政府政策的一项重点是保护儿童的荣誉和尊严。国家保护儿童不受一切形式的剥削虐待,包括人身、心理和性暴力、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或粗暴待遇、侵害人的尊严的待遇、性引诱、参与犯罪活动或卖淫。

父母必须照顾儿女,不许伤害孩子,不得侵害儿女的人的尊严,也不容许虐待或残忍、不人道地对待儿女。《家庭法》第67条规定,任何人如获悉有儿童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或知道有侵犯儿童权利和合法利益情事,必须报告儿童所在地的监护或监督当局。监护或监督当局一收到这种报告,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儿童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父母或代替他们的人侵犯儿童权利,可由儿童的亲戚、公民自治机构、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的代表、邻居、学前和学校教育机构代表和卫生当局代表,以及其他人等,报告监护或监督当局。内务当局将协助监护或监督当局采取措施,保护儿童权利并按照法律规定,将父母以及对儿童滥用其权利的人绳之以法。

乌兹别克斯坦特别关注没有父母疼爱的儿童。各个主要的部厅、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国际基金会一起合作,抚养和教育这些儿童,向他们提供高品质的医疗照顾。卫生部和教育部制订了一个联合措施计划,向保育院的儿童提供义务医疗照顾和进行定期预防性体检。99%以上的儿童每年都进行体检。

保育院儿童的医疗服务由院内的小儿科医生和护士负责。综合检查由保育院所在地的综合诊所进行,由专科医生协助(内科医生、神经科医生、小儿科医生、外科手术医生、耳鼻喉科医生、口腔科医生、妇科医生和其他所需专科医生),并进行必要的化验和仪器检验、胸透X光等。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有28所保育院,收容3 015名儿童,其中1 303名是女童(占42.2%)。2007年,为2 978名儿童进行检验,其中1 946人生病。病童都带去诊所,按照治疗计划加以照顾。住在保育院的少女都供应现代个人卫生用品,费用共达2 480万苏姆。

经验指出,司法制度规定酷刑和残忍行为都有刑事责任。这点不足以确保家庭、教育机构和街头儿童的尊严和权利获得保护。还需要对父母、家长代表以及老师和教育机构工作人员规定体罚儿童的行政责任。为此原因,已开始进行工作,在《家庭法》内纳入防止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特别是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同时又审议和讨论到在教育法以及关于教育机构活动的其他法律和规章中增列条款,不容许残忍对待儿童,不允许体罚。

贩卖活动

12.委员会前次的结论意见中,对始终存在贩运和利用妇女和女童营利,表示关切(第25段),本次缔约国报告称通过了关于惩治人口贩运的新法律(第7段和第395段)。请说明第400段所称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同关于惩治人口贩运法一致的举措的目前状况。并且详细说明已经采取什么具体步骤,执行前次结论建议第26段中所列举建议。

答复:自2008年4月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法以来,乌兹别克斯坦已采取一系列广泛措施去执行该法:

1.2008年7月8日,总统通过了一项关于2008-2010年采取措施提高打击人口贩运工作实效的决议。

2.设立了一个共和国打击人口贩运的部门间委员会和各地部门间委员会。

3.在每个区域设立专门机构(康复中心),协助保护被贩运的受害人。

4.2008年7月23日在总检察院举行第一次会议,共和国打击人口贩运的部门间委员会通过了常设分析工作组的条例和各地打击人口贩运的部门间委员会模范条例,都已发交各区域贯彻执行。所有各地打击人口贩运的部门间委员会都举行了会议。

5.为了按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00年11月15日,纽约)颁布特殊刑事法律条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于2008年9月16日通过了一项法律,按照已通过的打击人口贩运法对《刑法》进行增改,包括重写《刑法》第135条。

6.2008年11月5日,内阁通过了一项决议,设立共和国康复中心,协助和保护人口贩运的受害人,有30个住宿地点。

7.2008年11月1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表了关于采取措施安排共和国康复中心的活动以协助和保护人口贩运的受害人的第211号令。

8.2008年7月30日,内务部发出一道命令,要求提供关于人口贩运罪行的独立统计,以便可以每月分析这种罪行的数据。

2008年,内务机关和国家安全事务机关人员禁止了16家私人公司和647名个人为劳力剥削和性剥削的目的招请人的活动。

2008年,内务机关调查单位对28个刑事案件要求引渡审讯在外国被拘留的被指控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17人、俄罗斯联邦7人、乌克兰2人、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人和吉尔吉斯斯坦1人。

2007年,根据《刑法》第135条记录的犯罪有382起,2008年记录的数字是891起。2007年,有279人(157名妇女、121名男子)[原文如此]被查明犯下《刑法》第135条的罪行。2008年,被查明犯下《刑法》第135条的罪行的人数为561人(210名妇女、351名男子)。

根据《刑法》第135条,2007年起诉了216人(111名男子和105名妇女),罪名是贩运妇女和儿童,2008年起诉了642人(452名男子、195名妇女)[原文如此]。2007年人口贩运妇女的受害人共221人(其中13名为18岁以下的女童),2008年共356人(其中15名为18岁以下的女童)。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第135条投诉犯罪行为的人在2007年共188人(150名妇女和38名未成年人),2008年为374人(309名妇女和65名未成年人)。

这些数字指出执法机关积极调查和起诉从事人口贩运的人,并积极查明这种犯罪的受害者。

截至2009年1月1日,已采取了超过6 000项措施,宣传执法机关在这方面的工作,包括大众媒体2 000多项。内务机关人员在报章杂志发表了444篇文章,并安排了197次电视广播和870次电台广播。司法机关采取了1 346项提高法律认识的措施,包括533个圆桌会议,617个研讨会和议员,40次电视广播,83次电台广播,以及在报章杂志发表了70篇文章。

已针对这个问题印制了六种横额、海报和小册子,并已展示于公告板,分发给全国人民大众,目的是防止发生人口贩运罪行和违法行为,让公众更加了解人口贩运犯罪分子所用的手段和方法。迄今为止,已展示了1 438幅横额和327 000份海报,在全国散发了4 898 000本小册子。

公民如申请到国外旅行,作为防范措施,内务部主管国内外旅行和公民地位申请的单位将个别面见;被怀疑出国进行非法的性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人都拒发旅行证件。

在法学专家、内务机关工作人员、妇女委员会各地分会、未成年人事务委员会和驻校的区政府人员的支持下,同学生和教授进行了超过100次会议和讨论,同公众举办了超过350次讲演和讨论。在欧安会的框架内,进行了提高打击人口贩运、非法移民和劳力剥削的工作实效的项目,正在筹备出版一本题为“管制条例:国际方面和国内方面”的书。

将来世代青年教育中心积极同各国际组织合作。在它的帮忙下,2008年有超过300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从各国遣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155)、俄罗斯联邦(52)、哈萨克斯坦共和国(49)、土耳其(26)、泰国(11)、中华人民共和国(3)、乌克兰(2)、印度(5)、格鲁吉亚(1)和韩国(1)。

在政府机构和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的协助下,妇女委员会展开现场工作,协助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截至2009年1月1日,向123名人口贩运的受害人提供了心理援助,向164名受害人提供了医疗援助,向149名受害人提供了法律援助;有32人获得进一步接受专业训练的机会;有47名妇女获协助找工作,92人获得社会援助。

2008年8月19日,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举办了一个圆桌会议,题目是“采取措施打击人口贩运和改善协助这种罪行的受害人的机制”。在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的倡议下,与2008年9月27日举行了一个题为“加强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打击人口贩运的活动和媒体对这个问题的宣传”的圆桌会议。2008年,在内务部的倡议下,又在未来世代青年教育中心的参与下,在塔什干州、吉扎克州、撒马尔罕、乌尔根奇州、努库斯州和费尔干纳州举办了九次研讨会,出席者是负责处理人口贩运问题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研讨会讨论了工作的组织,执法机关同公共团体和国际非政府组织合作,以及在初步问询和审前调查中适用现行立法规则的问题。

13.请澄清缔约国报告第422段称“正在采取措施提升妇女的智慧潜力”的意义。

答复:提升妇女的智慧潜力是指让妇女达到一种智慧、精神和道德发展水平,使她们可以与男子平起平坐,共同作出重要的家庭决定,在中央和地方各级管理国家事务。提升妇女的智慧潜力的办法是提高她们的教育水平以及她们的政治和法律认识。

14.委员会前次结论意见对妇女在各级政治和公共生活和决策位置中的代表仍然不足,表示关切,并鼓励持续采取措施(第23、24段)。请详细说明采取了什么步骤,包括临时特别措施,加速增加妇女在乌兹别克斯坦公、私部门决策位置的人数。

答复:乌兹别克斯坦正在组织和法律各级采取系统性措施,确保男女参与国家、公私机构的决策,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具体情况如下:

1.已考虑到《公约》各项规定和委员会各项建议,拟订了一项关于保障男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的最新法律草案;

2.已创立了一个制度,以提高妇女的资格地位和专业技能,以便设立一个受过训练的女管理人员人才库;

3.就加强妇女的政治积极性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广泛的提高认识活动;这些活动涵盖所有各部分人口(妇女、男子、国家工作人员、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自治机构)。

第四份报告第408-446段提供的资料说明了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势头越来越强劲。

妇女委员会正在努力加强行政领导潜力,各市镇和区妇女委员会的工作都已考虑在内,同时正在改善年轻行政领导人员的工作制度。已设置了一个妇女委员会所有各级行政领导人员的数据库。

2005年制订了一个方案,每年在总统国家和社会发展研究院培训各区、市和州妇女委员会的主席。邀请内阁工作人员、各部厅和有关国家组织和公共组织的主任和专家主持这些培训课程。

2005-2008年期间,卡尔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各市镇和各区妇女委员会主席、全国各州和塔什干市所有妇女委员会主席都接受了培训和复习训练(每年有来自各市镇和各区的妇女委员会主席200人受训)。

2007年,工作的一部分重点是同年轻行政人员合作,建立一个行政人员人才库,出任各地委员会职位。为此,妇女委员会拟定了一套措施,增加妇女管理人员入读在总统国家和社会发展研究院的人数。在1996年至2007年期间,有69名女管理人员接受培训,而在2007-2008学年,有12名妇女正在接受培训。

从2008年5月19日到6月19日,各市镇和各区妇女委员会的主要专家、各州妇女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人都到国家和社会发展研究院参加为期一个月的培训班,以提高他们的资格地位。

目前有26名妇女在对外政策部门工作,并在外交部担任各种外交职务。有66名妇女担任行政和技术职位的工作。

15.缔约国报告称,自治组织社区委员会(Makhallya)是向乌兹别克斯坦各社区妇女和青少年提供支援和保护的机构。请说明男女是不是有平等机会当选社区委员会的主席,以及妇女成员的数目。

答复:乌兹别克斯坦非常重视增加妇女参加公共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在地方一级的参与。根据1999年4月14日《公民自治机构法》和2004年4月29日《选举公民大会主席及其顾问法》,妇女和男子都可以积极参加地方自治机构,担任主席和作为成员。

选举公民大会主席及其顾问是根据民主、透明和平等投票权利进行的。选举公民大会主席及其顾问时,凡是常住乌兹别克斯坦领土的公民,不管其性别、种族或族裔、语言、宗教态度、社会出身、个人地位和公开身份、教育和职业种类和性质,都有平等的投票权利。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没有规定公民大会主席一职男女候选人要有一定的人数限额。任何职位,当选男女人数都根据选举结果决定。

例如,2008年11月和12月在乌兹别克斯坦举行的公民大会主席选举中产生的公民大会女主席有所增加:2006年有981名,即9.9%;在2008年,有1 160名,即11.5%。

教育

16.请详细说明,社区委员会管理的家庭前和家庭教育方案是不是包括关于妇女权利的内容,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方面。

答复:乌兹别克斯坦已设立了一个制度,训练国家雇员和普罗大众了解《公约》内涵的问题;这个制度覆盖初中、高中和大专学校的学生;特殊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学生;在各部厅举行的复习训练和进修教育课程。

关于学前教育设施,在中班、高班和预备班(一年6个班)学习“宪法课”时 ,通过游戏和晨早活动形式介绍妇女权利问题;小学教授“宪法初阶”课程,一年上课40小时;第五至第七级学生修读“走进宪法世界”课程,一年上课51小时;第八和第九级学生修读“人权的宪法基础”课程,一年上课34小时;在职业大专学校和高中,有一个两年68小时的课程,专门学习“司法判例”。

在乌兹别克斯坦的继续教育制度,一般学校、学术高中和职业学校的课程都有科目教导年轻人如何过家庭生活,包括适当时专门向青年和女童讲授性教育和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不受歧视的法律保障。

乌兹别克斯坦正在向人民大众大力宣传《家庭法》的条款规定,说明男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防止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在提高妇女的认识和向人民大众提供家庭冲突法律援助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在全国传帮带每一个区域,都有一个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专门负责处理支援妇女和保护家庭的问题。

妇女委员会以及所有妇女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Kamolot公共青年运动和Makhallya基金会在妇女和女童、男子和男童和精神领袖和宗教领袖中间做了大量提高认识的工作,以期消除对两性在家庭和社会传统作用的定型观念,重新研究关于妇女作用的定型观念以及男女平等分担家内工作和家庭义务的问题。

在2007年和2008年头五个月,塔什干州地方政府、妇女委员会和Kamolot公共青年运动在妇女和女童、男子和男童和精神领袖和宗教领袖中间做了大量提高认识的工作。此外,在两个村庄和10个农村公民大会、社区精神和道德问题顾问个别同一些家庭讨论男女平等分担家内工作和家庭义务所产生的问题。

费尔干纳州妇女委员会,连同地方执法机构,正在向1 003个地方政府公民大会进行解释工作,谈论妇女和女童在她们生活的所有领域的作用和义务方面的定型观念。Makhallya基金会和区域电视、电台公司通过“精神与教育”、“健康”等节目,进行推广和提高认识工作,对象不仅限于妇女,还包括男子和男童,在社区进行以及在清真寺精神和宗教领袖当中进行,以便消除历史悠久的定型观念和两性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传统作用的概念。

就业

17.委员会在前次结论建议中,对始终存在男女区分的劳动市场,妇女工资较低,表示关切(第27段)。请提供资料,说明在非正式劳动市场中妇女的资料和缔约国为改变正式劳动市场中男女区分现象的努力,包括按照前次结论建议第28段中要求,努力消除工资差别。并请说明是否将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列入国家立法,说明这方面的任何现行执法机制。

答复:由于妇女占乌兹别克斯坦劳力资源的很大一部分(47.8%),妇女就业情况非常重要,不仅是从个人或家庭的观点看,从宏观经济角度看,也十分重要。两性平等实现到何等程度,决定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素质,也决定了整个社会的福祉。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妇女作为一个整体的经济活动水平稍低于男子——68.6%比72.9%。妇女占在业人口百分比较低,与生活方式有关的文化因素是原因,生育率高也是因由。

在乌兹别克斯坦,有些部门出于实际原因,传统上男子的就业水平较高,例如建筑业和采矿业。在2005年,在所有就业男子中,有13.7%从事建筑业工作,而在所有就业妇女中,只要2.4%是建筑行业工人。很大一部分男子和妇女从事农林业工作(男子26.4%,妇女32%)。

必须指出的是,在教育、文化、科研和科学服务领域,受雇妇女比男子多(与男女各自就业总人数比较,妇女占19.7%,男子占8%)。还有一个趋势是,在低收入部门,妇女就业人数增加,例如保健护理(妇女占所有工作人员的78.4%)和教育(69.3%)。在2006年,妇女工资比男子低37%。

2005年,在就业机构登记为求职者的总人数中,妇女所占比率为48.3%,男子则为51.7%。在离开学校后找不到工作的人当中,妇女所占比率高于男子(妇女占52.4%,男子占47.6%)。妇女找工作所需时间平均比男子长。因此,在失业超过一年的人中,有超过76.7%为妇女,比男子失业率高3.3倍。妇女占就业人数的比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她们的教育水平。

乌兹别克斯坦人认为妇女就业人数较少,有体制上的因素,也有文化上的因素。因此,不顾文化因素,强迫男女就业这种做法是不能接受的。每一个人都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工作。国家保护男女就业机会平等原则。

为了防止就业人口中的妇女失业人数增加,政府正在采取特殊措施,为妇女提供就业。每年政府创设大约500 000份工,其中40%由妇女求得。为此目的,地方当局为妇女安排工作,并分配特殊资源,培训妇女从事各种职业的工作。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就业政策旨在创设新的工作,向失业者提供社会保障,确保向就业机构申请工作的人都找到工作。失业妇女的社会保障包括向获得失业身份的人士支付失业金,提高他们的技能,进行重新培训和职业培训,以及帮她们找到有偿的临时工。

按照改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人民福祉战略,存在于劳动力市场的问题应采取下列措施解决:优先发展劳力密集部门和企业;加强劳动力在各地和各部门之间的流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设立一个法律框架,通过合法和具有社会保障的方式出口劳力资源(移民过程),增加就业。在这个战略中,缩小非正规部门,让劳动队伍转往正规部门的做法被视为是中期就业政策的优先工作。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在小企业创造就业机会部分予以解决。

由于经济发生结构变化,通过鼓励搞小生意、小企业,快速发展服务部门,为多类工作在家中就业提供方便,向贫困家庭供应牛只,已创造了大约570 000份工作。通过同各大工业企业合作,积极发展家中工作,结果创造了超过60 000份工。

乌兹别克斯坦正在采取一系列措施,增加保健护理、教育、文化和科学部门工人的工资,以期让工作在这些部门的妇女获得平等权利。由于妇女任职于保健护理、教育、文化、轻工业和农业的人数占大多数(妇女所占比率从70%到76%不等),政府正在采取措施提供这些部门的工资。2005年12月15日颁布了关于改善医疗工作者报酬制度的总统令,2005年11月25日颁布了关于改善公共教育工作者薪酬制度和提高物质奖励的措施的总统令,又通过了相应的内阁执行令。2006年9月7日又通过了2007-2010年进一步改善目标明确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向独居老人、退休金领取人和残疾人士提供社会服务的措施方案的总统令。

至于职场性骚扰的责任问题,《刑法》第121条规定,如有妇女在就业地点依赖的人或妇女在财政上或其他方面依赖的人强迫妇女建立性关系或满足其不自然的性需求,可追究其责任。

保健

18.缔约国报告称,每1 000个生育年龄妇女堕胎数从2002年的8.4%下降到2007年的6.8%(第519段)。请提供资料说明青少年少女和女孩的堕胎率,已经采取什么步骤提高学校的性教育,包括关于生殖保健教育、计划生育和关于避孕方法的资料。

答复:为小学、中学和大专院校学生以及高等教育机构学生开办了一个16小时的教育方案和特殊课程,题目是“健康生活方式和健康家庭基础知识”。儿童和少年生殖健康全国中心举行各种会议和研讨会,题目包括“介绍对青年人友好的服务”、“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在青年高危人群中的蔓延”,对象是服务青少年的妇科医生和产妇科医生。

2008年,该中心共举办了24个培训班,有572名服务青少年的妇科医生和产妇科医生参加,题目是“青少年时期和生殖健康”。

在各区域举办了八次会议,题目是“介绍对青年人友好的服务”,又向服务青少年的22名训练员和3 874名专门人员提供培训。为了提高年轻人对生殖健康问题的认识,在大专院校和高等教育机构举办了39次研讨会,为中学学生主办了15次研讨会。

由于推广了改善妇女生殖健康和儿童保健的综合方案,改善了对服务儿童和孕产妇机构的物质和技术支助,又确保了各种现代避孕方法都获得广泛利用,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指标得到改善。

每1 000名生育年龄妇女堕胎数目已从2002年的8.4降至2008年的5.2;15岁女童堕胎率在2008年没有记录(2007年为2),15-19岁女童的堕胎率从前一年的78降至24,总数为54。

20岁以下母亲所生孩子在乌兹别克斯坦只占全部生产的4.7%。在独立国家共同体各国,这个数字为8.8(吉尔吉斯斯坦)至16.3(摩尔多瓦)。

乌兹别克斯坦母亲和儿童福利情况获得总部设在联合王国的国际慈善组织“拯救儿童”在2006年发表的题为“世界母亲状况”的年度报告所表扬。按照该报告,在125个国家中,我国世界妇女状况[妇女索引]排名19,在孕产妇保护[母亲索引]中,我国排名2。这是中亚最佳成绩。

19.缔约国报告缺乏关于妇女(包括老年妇女和残障妇女)重症发病率和流行率的资料和数据。请提供资料,说明妇女艾滋病毒/艾滋病、乳腺癌和宫颈癌及精神失常的流行率。缔约国报告说,内阁核准了《2007到2011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病传染战略方案》。请详细说明方案中防止妇女和女孩传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具体措施。

答复:2008年,乌兹别克斯坦据报有1 365名受艾滋病毒感染的妇女。2008年妇女精神失调病例有14 588宗(100 000名妇女有106.9宗),其中8 372名为农村妇女(100 000农村人口有95.9宗)。

妇女乳癌病例在2008年为2 054宗(100 000名妇女有15宗),其中1 066名为农村妇女(100 000农村妇女有12.2宗)。至于宫颈癌,有1 149宗(100 000名妇女有8.4宗),其中694名为农村妇女(100 000农村妇女有7.9宗)。

2007年,乌兹别克斯坦政府通过了《2007-2011年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病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蔓延战略方案》。《战略方案》运作的基本原则均以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承担的国际义务为根据。这就是在2000年千年首脑会议通过的千年发展目标以及2001年举行的联合国大会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特别会议通过的承诺宣言。

为了落实执行该方案,乌兹别克斯坦总统于2007年1月22日通过了关于设立一个工作组研究改革保健制度和拟订进一步审查措施的第2 658号条例;2007年10月2日内阁通过了关于改善乌兹别克斯坦医疗机构工作安排的措施的第700号决定;2007年5月21日,议会立法院劳工和社会问题委员会通过了一项执行防止艾滋病毒感染法的决定。

根据《战略方案》,2007年7月和8月举行了协商,目的是拟订区域和部门计划,在所有区域执行这个方案。从2007年8月至2008年3月,拟订和通过了执行方案的部门计划和区域计划。监测全国、区域和部门计划执行情况的工作在2008年3月至9月进行。

卫生部在2007年10月30日通过了关于改善艾滋病毒感染预防措施和医疗机构和社会服务组织的第480号令,以及2008年1月4日关于卫生部医疗机构系统预防接触后传染艾滋病毒的第4号令。

2008年8月,设立并核可了一个部门间工作组,负责审查和核准关于艾滋病毒感染的宣传和教育材料。

为了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采取了下列措施:

1.2007年,在共和国所有各州进行了一次流行状况抽样调查,包括行为和实验室研究,以确定艾滋病毒在高危人群的感染程度。2008年,在乌兹别克斯坦所有地方行政实体启动了“流行情况信息”方案,从而可以根据流行状况抽样调查进行分析。

2.为了防止艾滋病毒在危险人群中传染,在全国开设了保密诊所,向目标人群人提供宣传和教育服务以及咨询,必要时又转介病人接受各类医疗和心理照顾。在各州艾滋病中心设有电话服务热线,提供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播感染的咨询。

3.根据卫生部2005年2月26日第67号条例,鉴于性传播感染病例出现的范围很广,开办了30家保密诊所,提供匿名、免费的性传播感染治疗。

4.2008年,为第一线医生制订了一个预防艾滋病毒感染和减少对易感染人群的耻辱化和歧视的示范模式,又在乌兹别克斯坦所有区域举办研讨会,请传染病专家培训普通科医生。又培训妇女诊所工作人员和普通科医生如何考虑到艾滋病毒状况,提供关于计划生育和避孕方面的咨询。

5.按照国家临床操作规程,推广了防止母婴传播艾滋病毒的抗逆转录病毒疗法。凡是进入妇产机构生产的以前未经检查过的妇女,都快速诊断有没有艾滋病毒感染。有艾滋病毒状况的均可选择剖腹产子。凡是艾滋病毒感染母亲产下的小孩,供应人造奶粉,至一岁为止。

6.现已采取措施,增加向工作在艾滋病毒/艾滋病领域的机构提供物质和技术援助。因此,预期在2009-2010年,各区域艾滋病控制中心和各区间诊断化验室将获得现代高科技化验室设备、荧光测定计、发酵免疫分析仪和聚合酶链式反应设备。在治疗感染以及照顾和支助感染艾滋病毒的人等方面,已采取了若干措施。

7.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的建议,制订了国家临床评价操作规程、成年人和青少年抗逆转录病毒疗法、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儿童的医疗照顾,并由2007年10月30日卫生部第480号令予以核准。

8.对感染艾滋病父母的医疗照顾的国家操作规程全面监控评价、开药、监测抗逆转录病毒疗法的程序,防治机会感染,提供心理支助和后续治疗支助。

9.正在按照卫生组织的操作规程培训实施抗逆转录病毒疗法的专科医生。在塔什干医师高级培训所已制订并启动了一个医务人员文凭后培训方案。

10.为了扩大向感染艾滋病毒的父母提供专科医疗照顾,又为了确保高质量地实施抗逆转录病毒疗法,正在设立一个专科诊所,在这个诊所设一个培训和方法学中心,以便培训医生和中级医务人员,让他们熟悉预防、诊断和对感染艾滋病毒病人提供专科医疗照顾的基础知识。预计将在共和国所有14个区域的州传染病医院设立实施抗逆转录病毒疗法的部门。

为了高质量地诊断艾滋病毒感染和监测所提供的治疗,所有化验室都备有高质量的测试系统,并且由卫生部的参考化验室定期验证正在使用的测试系统。

农村妇女

20.委员会表示关切,前次缔约国报告没有提供充分资料说明农村妇女有关《公约》所涵盖各领域的情况,并特别关切妇女土地所有权的百分比特别低。请提供全面数据,说明在《公约》涵盖所有各领域中农村妇女情况,包括妇女拥有土地的百分比比男子低的原因,以及说明缔约国为提高这百分比所作的努力(第30段)。

答复:国家采取综合平衡的方法去改善生活在市镇和农村地区的妇女状况,不过也会考虑到农村妇女面临的特殊问题。国家注意到妇女在确保她们家庭的经济福利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包括注意到她们在经济非商业部门的活动。现已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对农村妇女适用《公约》的条款规定。

第四份报告(第572-607段)说明了在公共生活所有方面实施农村妇女权利的主要领域。

此外,应当指出,在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义务的范围内,乌兹别克斯坦特别重视公民的经济福祉,尤其是农村居民的福祉。当前已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人民不受全球金融和经济危机的影响。政府已通过了2009-2012年预防和抵消全球经济危机后果的反危机方案,包括执行特别措施,保护企业主和小生意人的权利,增加就业和大幅度降低基本食粮和消费物品的价格。

乌兹别克斯坦宣布2009年为农村发展和改善年,因为大部分乌兹别克斯坦居民(超过50%)生活在农村地区,而国家将来的进一步增长要靠农村部门。为农村发展和改善年制订的国家方案已获政府核准,其中规定采取具体措施,除其他外,改善和加强法律框架,保护农村居民的权益,为发展农村发展的金融和经济基础创造必要的条件,改善医疗服务和提高农村青年的教育质量。

在农村发展和改善年的框架范围内,已计划采取一系列广泛措施,改善农村地区居民的生活条件,特别是:

-改善关于农企的法律框架,以及农业和水务管理经济改革的法律条例;

-改善设计工作,设立农村建设特别银行,制订批地程序,大幅度改善农村居民的住屋条件;

-以对环境安全的方式,改善居民的热水和电力供应;

-采取综合全面措施,增加向教育和医疗机构提供物质和技术支助,改善电话交换台,为农村居民发展旅游系统;

-发展劳力密集工业,安排新的水果、蔬菜加工企业,并将现有的企业现代化,创造新的在家工作机会;

-为青年人、妇女和残疾人安排就业,培训工人包括失业妇女学会基本技能,以及培训他们自己做生意的基本常识,并提供创业资本;

-向医疗机构供应现代设备和车辆,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

-从技术上改进老兵和老工人的疗养院;

-向5 000残疾人提供假肢、矫形和其他器具。

虽然发生了经济和金融危机,乌兹别克斯坦分配了大量资源去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包括改善住在农村地区的妇女的生活。

从2005年开始,对农村妇女状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纳曼干州各区进行了一项社会学研究。该研究指出,两性因素对决定居民生活标准有很大的影响。一个关于住户成员的调查显示,纳曼干州各区物质保障低,与妇女教育、妇女就业结构和妇女提供的家庭收入数额这些数字有密切联系。

2007年进行了一项关于内部劳力移徙包括农村妇女状况的社会学研究。这项研究是在乌兹别克斯坦三个区域进行的——塔什干市、卡什卡达里亚州和纳曼干州。

按照该项研究的目标和目的,对基本目标群——劳工移民——的1 000名答复者(617名妇女和383名男子)进行了一次调查。

社会学调查指出,考虑到两性因素在提高生活标准所起的重大作用,必须:

-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经济领域的两性平等,这是提高社会积极性,促进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有效利用人力资源的必要先决条件;

-确保男女有获得教育的平等机会,首先是获得高级和中级职业教育的平等机会;

-拉平两性间职业技能的差距;

-确保男女有获得教育的平等机会,首先是获得高级和中级职业教育的平等机会;

-在居民中间和教育机构加紧进行目标明确的职业指导工作,克服现行关于“男性”和“女性”活动范围的定型观念;

-在积极就业方案框架范围内,在传统上认为属于“男性”的部门和行业,为妇女安排特别工作;

-为失业很久的妇女安排培训、再培训和继续教育课程;

-通过设立特殊土地基金、信贷联盟、小额信贷组织,提供创业资本等办法,确保妇女优先取得信贷和土地资源;

-创造有利于改善妇女生活素质的条件,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主要是增加获得公共和住户机构服务的机会,发展一个替代幼儿园和学前发育组的网络;

-扩大服务范围,包括通过鼓励妇女参与和增加灵活的在家工作的种类。

应当指出,发展农场运动被列为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农业改革的优先领域。

农民已开始在农业方面取得应有的地位,不仅如此,在国家的社会和政治生活也取得应有地位。有12位农企主任成为议会参议员议员,三个农企主任已获选为议会立法院代表。

每年凡有有创新的农民都获得杰出国家奖状、勋章和奖章;超过200名农民获授勋章和奖章,其中包括40多名女农民。数百农民获授穆斯塔基里克奖章。

考虑到所有这些方面,为了支持女农民并向她们提供综合全面的援助,在乌兹别克斯坦农企协会内设立了一个女企业家中心,还设立了各区域的分支中心。

为了提高女农民在经济、法律和管理方面的技能,在共和国所有各州都举行了研讨会,题目是“发展成功的创业活动”,邀请女农民参加;2009年4月18日至20日,协同乌兹别克斯坦自由民主党妇女部,同卡尔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卡什卡达里亚州、苏尔汉河州、花拉子模州由妇女带头的农企合办了培训班。

由于农企的发展,农民向监察专员去信数目增加,于是在2007-2008年按照农企法,连同总检察院和司法体系各机构、农企协会、妇女委员会,以及在“民意杂志”的参与下,监测落实执行农民权利的情况。

作为2007年头半年的试点项目,监察专员在塔什干州进行检测,有来自Pskent区20个农企和来自Buka区39个农企参加,这些农企专门生产棉花、谷物、牲畜、蔬菜和瓜类,也专长于丰产栽培技术和园艺技术。特别关注由妇女带头的农企。

对落实农民权利的监测工作显示,发展和改善农企的主要障碍是它们的主任的法律知识水平低,农企协会为更新经济实体带头人和成员的技能所开展的提高认识活动不足够,以及现行法律规定未获遵行。

塔什干州Pskent区和Buka区许多农民缺乏他们专业的专门知识,不懂会计,不晓得如何编制统计报告,不会实施农业技术措施,而且没有一个人能够提供整套农企的文件。

监测活动指出,经济实体带头人对有关方面的劳工法也缺乏必要的认识。审查有关文件后发现,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同企业成员订合同,都没有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公布就业机会、假期及其他安排,连一次宣布都没有。

人权专员分析了监测落实农民权利情况的结果后提出如下建议:

-修改和补充农企法;

-协调内阁和有关部厅的活动;

-对关于农企活动的法律和规章发布评论意见;

-推动提高农民认识的工作,充实他们的法律知识,办法包括安排研讨会、组织训练班、开设课程等等。

妇女弱势群体

21.请详细说明女囚犯可能做哪类工作,她们可能得到的工资水平,并提供关于女囚犯服刑期满后就业状况的统计数字。并请提供资料,说明如何监测监狱中妇女卫生和环境卫生条件,以及那些条件是不是符合一般国际标准。请说明国际组织,例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是不是参加监测监狱的状况。

答复:雇用囚犯的主要目的是教导他们需要学会做对社会有用的工作。雇用囚犯时,将考虑到他们的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工作能力,可能的话,还会考虑到他们的特殊技能。一般来说,囚犯都在惩戒机构附近的工厂工作。乌兹别克斯坦劳工法规定工作日最长的劳动时间、最重负荷、酬劳等等,对监狱中的劳工完全适用。因此,参加劳动的囚犯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囚犯可以任意利用他们的工作:他们可以用工资来满足自己的需求,或寄给亲友。有3岁以下小孩的女囚犯如愿意工作,也允许工作。

在女狱区,有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女囚犯在职业-技术学校可以获得下列专门技能的训练:手工和机器绣花、串珠、流苏花边、裁缝、车衣、电脑工作和修理缝纫机。完成课程后,她们获颁发证书,证明她们已学会新技能,以后可用来谋职。

在这个狱区有一个车衣工厂,生产50多种成衣,包括特别的衣服和床单,并承接顾客下的特别订单。

乌兹别克斯坦有一个为出狱人士服务的社会康复中心。感化机构管理当局在囚犯期满出狱前起码三个月就面见他们,查明谁需要协助找工作,找地方住。关于将释放出狱的妇女、她们的居住地、住房条件、工作能力和特殊技能等方面的资料都会送到康复中心。康复中心将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快速安顿她们。

监狱有医疗部门,设有住院设施,向囚犯提供医疗和保健服务,还有些狱区可治疗和照顾结核病患者。

向囚犯提供医疗照顾、派发药品、安排和进行卫生检查、转介到其他医疗机构和预防疾病机构的程序以及让保健机构医务人员进入的程序都由内务部协同卫生部决定。

为囚犯提供的医疗和保健服务的经费百分之百来自国家预算资源。

在惩戒机构,要严格遵守规定的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条例和预防流行病条例。凡是经法庭判罪送入这些监狱的人,都要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入狱时和入狱后每隔两年,囚犯都要进行全面体检。囚犯每周至少洗澡一次,衣服、床褥都一定要更换。

2001年1月17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委员会)签署了关于被拘留者和囚犯人道主义活动的协议。

在惩戒总局同红十字委员会合作期间,红十字委员会代表访问了内务部惩戒系统几乎所有监狱(2001年4个、2002年5个、2003年30个、2004年46个和2007年1个)。

2008年,红十字委员会代表对狱区和单独禁闭室作了19次访问,包括访问了女监狱两次。

家庭关系

22.请详细说明,已经采取什么步骤复查和修正关于结婚年龄的有关法律,说明有关儿童结婚的《家庭法》修正案现状。

答复:根据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报告后提出的各项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第1.5段,对关于两性平等的国家立法和国际法规范进行了一次比较分析。

分析有关立法是为了评价两性平等方面的法律和条例框架在何种程度上符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分析过程中,对乌兹别克斯坦参加的保护妇女权利的国际条约进行了研究。

有关的监测显示,国家立法的某些规定并不完全符合《公约》的要求。

为执行《公约》第1条,以及委员会审议乌兹别克斯坦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成果(2006年8月7至25日)的结论意见第10段,政府认为必须加快速度,在乌兹别克斯坦立法中纳入一个“歧视妇女”的定义。

为了执行《公约》关于禁止儿童结婚的第16条的规定,并根据2008年1月7日保障儿童权利法的规定,政府认为最好修订《家庭法》,将妇女结婚年龄定为18岁,因为《家庭法》第15条规定的结婚年龄为17岁,可能会妨碍妇女完成中学教育。

此外,为了确定人民对男女结婚年龄有别的态度,公共舆论研究中心组织了一次“关于结婚年龄的公共舆论”的社会学调查。调查显示,人们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意见态度,取决于答复者的年龄和性别。同意男女结婚年龄有别的答复者提出的理由是:丈夫应比妻子年岁大,女子17岁就应当准备好可以过家庭生活。不同意的答复者认为,年龄比较成熟才可建立家庭;青年男子和女子在结婚时权利平等;年轻人在那个年纪还未准备好过家庭生活,等等。

23.委员会前次结论建议中,对制订刑法条款禁止同一家庭内同居形式的多妻制可能被解释为容许不住在同一家的多妻制,表示关切(第31段)。请详细说明采取了什么步骤复查并修正关于多妻制的法律。

答复:《刑法》第126条规定,多妻罪是指在同一家庭内与两个或以上女人同居,负刑事责任。

实际上,这项罪行的特征是一个男人在同一家庭内与两个或以上女人同居。妻子可能共住一屋(一个单元)或住在不同地方。重点是:每一个女人的家,单独或加在一起,构成丈夫一家的一个整体。

一个男人与两个或以上女人维持一个共同的家应理解为他们共同料理家务和共同使用来自一家的收入。如果一个人与一个或几个女人同居,但没有维持一个共同的家,就不构成多妻罪。

一个人如果还没有解除婚约,但婚姻关系终止,又再结婚,也没有犯多妻罪。不过,如果一个再结了婚的男人继续在共同的一个家与两个女人同居,行为人的行动构成多妻罪。

鉴于上述,没有修改多妻制立法的需要,也没有理由这样做。

24.请说明关于两岁以下儿童普遍社会保障的政策是否有任何改变。缔约国报告称有对儿童的社会津贴(第331段)。请澄清地方自治机构是不是能够决定哪些家庭可以获得这种津贴。

答复:为了进一步明确国家支助贫穷家庭的目标对象,根据2007年12月12日关于2008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预算基本宏观经济指标和参数预测的第744号总统令(第21段),从2008年1月1日起,通过公民自治机构决定和支付两岁以下儿童社会津贴的程序扩及于在国家部门工作的母亲。

根据2008年2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可的关于决定和支付照顾两岁以下儿童的非工作母亲每月津贴的条例和程序,财政部和公民自治机构Makhallya基金会决定向实际照顾两岁以下儿童的人支付照顾儿童的津贴,包括:

(a)非工作母亲或代替她的人(一般来说,父亲、养父、监护人或其他亲戚);

(b)请有薪假在高等、中等专门学校和中等职业培训机构学习的母亲,或代替她的人;

(c)从事企业活动、没有组建合法实体的母亲,又或是加入农民企业从事工作、没有组建合法实体的母亲。

决定照顾儿童津贴的根据是村庄、市镇、分区、社区公民大会作出的决定或由公民大会授权的委员会决定支付津贴。

照顾儿童的津贴均每月支付,不管照顾儿童的数目多少或收取津贴的人提供服务的时间长短,数目为:从2002年2月1日起,最低工资的170%;从2003年开始,最低工资的200%。

25.请提供资料,说明解除关系的时候分配的财产种类,并特别指出法律是不是承认无形财产,即退休金;离职金;保险。并请详细说明社区组的委员会是不是可以在妇女申请离婚前为妇女裁定等候期,以及法庭是不是有惯例,在法庭受理申请离婚案(包括家庭暴力案)之前先要求社区组委员会的允许。

答复:按照1999年4月14日关于公民自治机构的第758号法律,公民自治机构采取措施保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在公共生活中的地位,将精神道德气氛灌注于每一家庭,教育年轻一代。

每一个社区都有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家庭纷争问题,预防发生影响到家人关系的冲突和家庭暴力;调解委员会又会向冲突各方解释《家庭法》的条款规定,其目的是强化家庭体制,确保家内和睦安宁。

如家庭发生争端,争端一方(丈夫或妻子)可主动向社区理事会提出申诉,然后由调解委员会开会处理,争端双方必须出席。调解委员会成员将进行调查,确定出现家庭问题的根本原因,并促使夫妻和解。委员会会让双方有适当的时间考虑宜否终止婚姻关系,考虑离婚对儿女有何影响。在其后一次会议会,委员会再次聆听双方陈词,如果有一方(丈夫或妻子)坚持离婚,委员会即告知双方的权利,他们可以向法庭或书记官处正式申请离婚。

应当强调指出,向法庭申请离婚不需要社区理事会批准。需要时,法庭可要求查看调解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澄清双方立场的补充材料。

夫妻双方从工作、企业活动和智力活动挣得的收入,以及年金、津贴和收到的其他非特殊用途款项(包括物质援助、因伤残或其他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而获得的赔偿金)都视作夫妻在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共有财产)。动产和不动产、证券、股票、投资、向信贷机构或其他商业组织投资,以及夫妻在婚姻期间获得的任何其他财产,不管是在谁的名下获得,也不管有关财务资源是向谁提供,都视作共有财产。

根据《家庭法》第27条,摊分共有财产可在婚姻期间或在离婚后由任一方要求进行,也可以由贷款人要求分财产,以便从其中一方分得的共有财产收回欠款。

国家人权机构

26.请详细说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人权专员和国家人权中心关于妇女权利的活动。请提供其它详细资料,说明两个机构在2006年、2007年、2008年所收到和审理的对妇女暴力、家庭暴力和对妇女歧视案件,提供各案件的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控诉立案的法庭案件。并请详细说明这两个机构怎样同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合作。

答复:议会人权专员认为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合法权益是她最重要的工作。监察专员会遇到保护妇女权利的问题,因为他要接受和审查妇女提出的申诉、监测法律和国际公约的执行情况、从事国际关系活动、研究外国保护妇女权利方面的经验。

在2006年至2008年, 监察专员总共收到26 228份来文。2008年,人权专员收到9 962份投诉,对其中1 891份投诉进行了调查。根据统计数据,2008年妇女投诉权利被侵犯的数目比2006年增加了差不多四倍(2008年135起,2006年29起)。这证明妇女的法律认识越来越高。

妇女向监察专员投书的原因大多是家庭关系中的合法权益问题,需要就具体法律问题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迟发工资问题,登记和收取护照的问题,家内冲突问题,经济实体权利问题及其他问题。若干来文收自狱中妇女,有些来文涉及住房权利被侵犯,外人非法占住房屋,投诉人儿女和亲戚住房权利被侵犯等。

监察专员调查了48份妇女来文,涉及下列紧要问题:提供物质援助、协助根据法庭裁决从配偶领回儿女、对官员包括执法机关人员采取的行动表示异议。经调查的九份来文获得圆满解决。

在报告所述期间,监察专员办公室没有从妇女收到有关暴力或歧视妇女的来文。

监察专员密切同妇女委员会合作,审查来自妇女的投诉,监测妇女权利获尊重的情况,并采取联合措施,提高妇女的法律认识。

妇女委员会的代表是监察专员专家理事会的成员,也是区域办事处专家小组成员。

此外,在落实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各项建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其他关于两性平等的国际法律文书的《国家行动计划》中创设的组织和结构都邀请议会监察专员作为妇女委员会在国家一级的伙伴参与。

2006年,监察专员连同妇女委员会和工会联合会理事会,并在司法部代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代表的参与下,对费尔干纳盆地各州轻工业按照劳动法规定尊重妇女权利的情况进行了检测。

国家人权中心通过设立公共联络部并安排该部的工作,监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情况。公共联络部接待公民大众,就如何保护他们的权利提供咨询意见,将民众的申诉转送主管国家当局,协助他们恢复权利。

2006年向中心申请援助的有912人,2007年有1,407人,2008年有1,991人。大多数来文涉及执法系统人员的非法行为;对法庭的判决和裁定表示异议;社会经济、住房和社区问题;以及劳工纠纷等事务。

中心收到的妇女来文主要涉及保护她们的社会经济权利问题、法庭所作涉及近亲的裁决不合理问题、以及农民权利问题。

从2006年到2008年,没有从妇女收到有关家暴和歧视妇女问题的来文。

中心密切同妇女委员会合作,编写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咨询国际人权条约各项规定的国家报告,拟订和落实执行条约机构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处理妇女的投诉,举办提高认识活动,起草法律,并对妇女权利的各方面问题进行研究。

非政府组织

27.缔约国已经解释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法律地位和条例(第77至85段)和设立民主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自治机构委员会(第42段),请进一步详细说明妇女非政府组织的登记程序,以及采取了什么步骤,按照委员会前次结论意见的建议,审查它们的经费筹措标准和做法。

答复:妇女及其他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的登记都按照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法和公共团体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对于残疾人、老兵、妇女和儿童的公共团体,其证书的发出,规程的登记,按既定国税额的25%征收。

根据司法部的数据,目前有超过120个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在司法机关登记,从事各方面的活动。

根据议会立法院理事会2008年7月3日一项联合命令,为了促进独立的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和民间社会机构的进一步发展,又为了促进它们积极参与推行民主改革和社会自由化,已为它们的资金来源建立了独立的系统并创造了客观的条件,议会立法院理事会和议会参议院理事会成立了一个公共基金,以支持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及其他民间社会机构,同时又设立了一个议会委员会,负责管理该基金的财务。

该基金和议会委员会确保分配国家预算核拨的资源,支持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及其他民间社会机构的工作,并拟定和执行各种方案,以资助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

按照议会委员会的决定,基金的资源都以津贴、赠款和采购社会服务的方式直接分配给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及其他民间社会机构。

每年在编制、审议、讨论和核可国家预算时,即分配预算资源给基金,用来支持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及其他民间社会机构。

议会委员会由立法院代表、议会参议院议员、全国性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及其他民间社会机构的代表组成,设有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一人和成员多人。

基金资源来自国家预算、法人实体和个人(乌兹别克斯坦居民和非居民)的自愿赞助、国际组织和金融机构的赠款和免费提供的资源,以及法律上不禁止的其他资源。

28.请详细说明缔约国使用“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一词的用法和与非政府组织有何差别。

答复:关于第四份报告使用“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这些词语,应当指出,这些概念都是同义词,其意义由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法第2条界定。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是个人或法人实体自愿设立的自治组织,不以谋取收入(利润)为其活动的基本目的,也不将所得收入(利润)分给参与人(成员)。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可采取下列组织和法律形式运作:公共团体、公共基金会、法人实体机构和团体(协会和工会)。

任择议定书和对第20条第1段的修正案

29.请说明按照委员会前次结论意见中的建议,关于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任何进展。并请说明关于接受对《公约》第20条第1款委员会开会时间的修正案是否有进展。

答复: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问题由外交部同有关各部厅负责研究。

总的来说,各部厅都赞成加入。不过,检察总署提请注意,批准议定书需要提出一项保留,即乌兹别克斯坦不履行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加入《任择议定书》问题正在审议中,已考虑到检察总署的提议。

至于通过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订,应当指出,1995年最先由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首次提议修订《公约》第20条第1款。

按照现有条文,第20条第1款规定委员会通常每年开会不超过两星期。提议的修订案是为了取消委员会会议的时间限制,改变第20条第1款的措词,规定委员会通常每年举行会议,会期长短由缔约国开会决定,但须经大会核可。

提议的修订案在《公约》缔约国第八次会议获得通过(1995年5月22日),也获得大会第50/202号决议(1995年12月22日)核可。具体来说,决议敦请《公约》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以便修订案能尽早获得接受。

第20条第1款的修订案将于《公约》缔约国至少三分之二接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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