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 EDAW/C/UGA/CO/7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 公约

Distr.: General

5Nov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消除对妇女歧视 委员会

第四十七届会议

2010年10月4日至22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乌干达

1.委员会在2010年10月13日第954和955次会议(见CEDAW/C/SR.954和955)审议了乌干达合并提交的第四、第五、第六和第七次报告(CEDAW/C/UGA/4-7)。委员会所提出的问题单载于CEDAW/C/UGA/Q/7,乌干达的答复载于CEDAW/C/UGA/Q/7/Add.1。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合并的第四、第五、第六和第七次定期报告,报告写得层次清楚,基本上遵循了委员会关于编写报告的指南,提到了委员会原先的结论性意见,但报告没有提到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缺乏具体详尽的数据,并且提交时间已经超过期限。委员会也感谢缔约国的口头介绍、对上一次会前工作组提交的问题清单所作的书面答复,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问题作出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称赞缔约国派出的高级别代表团,该代表团由两性平等与妇女事务国务部长带队,并包含了来自有关部、议会和法律改革委员会的好几位代表,这些代表拥有在公约所涉及的领域的专门知识。委员会赞赏该代表团与委员会委员之间所进行的开放和建设性的对话。

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报告是在一个参与性过程中拟定的,涉及到政府机构、学术界、发展伙伴和国内民间组织,包括妇女组织。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06年颁布《难民法》,该法包含的一些规定符合国际标准,其中有一些具体规定承认基于性别而寻求庇护的做法为歧视性做法。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缔约国2002年第三期定期报告以来所取得的进展(CEDAW/C/UGA/3),包括所进行的法律改革,以及通过的内容广泛的法律措施。委员会特别提到下面几个方面:

土地法修正案(2004年);

就业法(2006年);

平等机会委员会法(2007年),该法规定了法律根据,可以对歧视妇女的法律、政策、习俗和传统提出质疑,还通过了“全国平等机会政策”;

禁止侮辱女童和男童的刑法修正案(2007年);

家庭暴力法3 (2010年),规定家庭中的暴力也是暴力;

禁止对女性生殖器残割法5 (2010年);

防止人口拐卖法(2010年);以及

国际刑事法院法(2010年),该法将武装冲突情况中对妇女的情剥削列为犯罪。

7.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若干政策、方案和行动计划,促进两性平等,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特别提到了关于性别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用于监测2007年至2010年公约的实施情况,以及国家两性政策(2007年)。

8.委员会高兴地注意到,在审议上一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并于2008年9月25日批准了该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C.关注的主要问题与建议

9.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并持续地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所有规定,并认为本结论性意见中所提出的关切和建议是要求缔约国从现在到下一定期报告提交之时给予优先注意的事项。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其实施活动中侧重于这些领域,并在其下次定期报告中报告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结果。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将本结论性意见提交所有有关的政府部门、国民议会以及司法机关,以确保结论性意见得到充分实施。

国民议会

10.委员会重申政府对于充分实施缔约国的公约义务担负着主要职责并应向政府问责,但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的所有部门具有约束力,委员会请缔约国鼓励其国民议会按照其程序为实施这些结论性意见以及政府按照公约完成下一次报告任务而酌情采取必要行动。

歧视性法律

11.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法院所作出的一些重要裁决,这些裁决宣布某一些现有的法律因其对妇女歧视而违反宪法,这包括乌干达妇女律师协会诉检察长案(2003年)和乌干达妇女法律和促进会诉检察长案(2006年)。在欢迎缔约国实现法律改革的同时,特别是结合法律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重申对于下列方面没有受到足够重视表示关切:进行全面的法律改革,消除基于性别的歧视规定并弥补法律方面的漏洞,使该国的法律框架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从而实现妇女法律上的平等。委员会尤其关切下列法案没有及时通过:婚姻与离婚法、性别犯罪法、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和控制法。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对妇女实行歧视,不符合公约的规定的其他法律和习惯做法依然存在。

12.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加快法律审查进程,以使其国内法律尽快地并且在明确的时间限度内,与其宪法规定的男女不歧视和平等原则以及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协调起来。为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尽快地通过《婚姻和离婚法》、《性别犯罪法》以及《艾滋病毒/艾滋病预防和控制法》;

提高立法者对于下列问题的意识:必须优先重视法律改革,以便实现妇女的法律平等,并使缔约国遵守国际条约义务;以及

继续增加对法律改革的支持,建立与各宗教和社区领袖、律师、法官、工会、民间组织以及妇女非政府组织的伙伴关系和协作。

公约的宣传

13.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对公约所规定的妇女权利、实质性两性平等概念、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社会上普遍缺乏了解,包括政府各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自己,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意识不到根据公约所拥有的权利,因此缺乏争取权利的能力。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公约能够得到足够的了解,并由政府各部门及司法机关予以实施,成为所有法律、法院判决和两性平等政策的框架和促进妇女地位的框架。委员会建议,公约以及相关的国内立法成为法官、律师、检察官特别是那些在当地基层法院工作的人法律教育和法律培训的一部分,以便该国能够确立一种法律文化,支持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会因性别而受到歧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高妇女对其权利的意识,以及通过法律扫盲而加强实现权利的能力,确保全国各地的妇女通过使用适当的手段例如媒体等而了解到关于公约的信息。

国家机制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调整和加强其国家性别问题机制,主要是两性平等、劳动和社会发展部方面所作出的努力,但仍对该部体制能力依然薄弱,包括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不足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指出,此种能力不足会妨碍该部有效地履行职责,使之无法促进实施提高妇女地位的具体方案,有效地协调各级国家机制不同机构之间的努力,并确保在政府政策的所有领域中将两性平等问题全面纳入主流。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迅速加强其国家性别问题机制,尤其是两性平等、劳动和社会发展部,以确保建立健全的体制机制,促进两性平等。委员会尤其促请缔约国赋予国家机制以必要的权限,为其提供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以协调《公约》的执行工作,包括在《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的背景下监测公约执行情况,并有效地致力于促进两性平等。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国家、区域和地方之间在两性平等活动方面的联系,包括提供有关性别平等意识和性别平等主流化问题的培训。

平等机会委员会

17.委员会注意到《宪法》第33条第6款规定,“禁止有损妇女尊严、福利或利益的法律、习俗或传统”,但仍关注的是,执行有关不歧视的此种宪法规定的机制并不广为人知,妇女无法通过该机制解决问题。在这方面,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最近设立了平等机会委员会,任命了委员会的五名成员,并为其运作拨付了初期预算拨款,但它也关切地指出,代表团就平等机会委员会的任务和组成提供的资料有限,以及普遍缺少有关该委员会运作进展情况的资料。为此,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尚未建立起保护妇女的全面和有效的申诉制度。

1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其申诉制度,确保妇女享有有效利用司法的权利,包括通过制定一项可利用的申诉程序,实施宪法保障和《平等机会法》载列的各项规定。为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快平等机会委员会的运作步伐。缔约国应确保为这一机构提供充足的人力、财政和技术资源,便于其有效开展工作,并确保委员会在其组成和活动上体现两性平等意识,充分解决妇女的人权问题。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提供资料和数据,说明平等机会委员会受理的妇女申诉数量以及所采取的行动。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的习俗

1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作的一些努力,但再次重申其关切,对于妇女和男子在社会所有领域的角色、责任和身份,始终存在重男轻女的态度以及根深蒂固的定型观念。委员会关切的是,此种习俗和做法导致歧视妇女和女孩现象长期存在;它们体现在各个方面,包括在教育、公共生活、决策、婚姻和家庭关系等许多领域中妇女所处的弱势和不平等地位,以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有害习俗的持续存在,如多妻制、早婚和嫁妆;以及缔约国迄今仍未采取有效和全面的行动,转变或消除陈规定型观念和消极的传统价值观和习俗。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媒体塑造的妇女形象依然反映出陈旧的观念,它纵容歧视行为,并破坏男女平等关系。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快制定一项综合战略,包括根据《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的规定审查和制定法律,明确目标和时间表,以修改或废除歧视妇女的传统习俗和定型观念。此种措施应包括与民间社会合作,努力提高社会各阶层妇女和男子以及传统领袖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以更有力的方式解决多妻制、早婚和嫁妆等有害习俗问题。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采取创新和有效的措施,加强人们对男女平等问题的认识,并与媒体一道努力塑造积极的、打破定型观念和无歧视的妇女形象。委员会进一步吁请缔约国对这些措施的影响进行评估,以便明确不足之处,并予以相应的改进。

女性外阴残割

21.委员会欢迎最近颁布了2010年《禁止女性外阴残割法》,但对缔约国继续存在这一有害习俗现象感到关切,因为它严重侵犯了女孩和妇女的人权,并违反了缔约国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导致死亡的这一习俗,给女孩和妇女健康造成的严重影响,以及违法者不受惩罚的现象。

22.除了其第14(1990)号和19(1992)号一般性建议之外,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保证2010年《禁止女性外阴残割法》得到有效实施,并确保违法者受到起诉和适当惩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努力,在民间社会组织和宗教部门的支持下,开展教育活动,提高认识男子和妇女的认识,以便彻底取缔女性外阴残割这种习俗并消除其文化根源。这种努力应包括设计和实施有效的教育运动,与这方面来自传统和家庭,尤其是来自那些文盲(特别是父母)的压力作斗争。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次报告中列入有关此类措施的影响的资料。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3.在欢迎颁布《2010年家庭暴力法》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咨询小组的活动的同时,委员会对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暴力盛行,例如普遍的家庭暴力表示关切,对高得离谱的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性犯罪特别关注。委员会还关注的是,没有采取整体的办法预防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这种暴力行为似乎在社会上被合法化了,它伴随着一种沉默和有罪不罚的文化而存在。更令人关注的是,暴力案件被少报了,关于警察局贪污的举报指出:有一些警察对免费服务非法收取费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缺乏资料,无从了解现有的措施和方案对于减少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妇女事件的影响。委员会还关注的是,社会支援服务――例如庇护所,不敷需求。

24.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优先注意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并按照其第19号一般性建议采取综合措施,以解决这种暴力行为。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通过媒体和教育方案使公众进一步认识到,一切形式侵害妇女行为是属于《公约》范围内的一种歧视,因此侵害了妇女的权利。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尽快通过关于《家庭暴力法》的实施条例,并制定一个连贯的和多部门的行动计划,以打击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制定一项全面的法律,将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虐待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建议对司法官员和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和保健服务提供者实施培训,以确保他们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具有敏锐的感觉,能够对受害者提供性别敏感的足够支助。委员会也建议对暴力行为的受害者提供辅导服务并设立收容所。委员会要求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各种暴力侵害妇女事件的原因、范围和程度,按照妇女的年龄、所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分别开列,并且说明为防止这种暴力行为所采取的措施的影响,调查有关事件,起诉和惩罚肇事者,并向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保护、救济和补救措施,包括适当的赔偿。

乌干达北部的国内流离失所妇女

25.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通过了关于联合国安理会第1325号(2000年)和第1820号(2008年)决议的《乌干达行动计划》和《戈马宣言》、《2010年国际刑事法院法》――将强奸、强迫婚姻和性奴役归类为可以在乌干达的法律制度中提出控罪的战争罪行,缔约国也制定了《和平、恢复和发展规划纲要(PRDP)》(2007-2010年),其目标为重建乌干达北部受冲突影响的地区,和将国内流离失所者(IDP)从营地重新安置到社区。委员会还欢迎PRDP中提到使妇女参加和平建设、和解、重建和恢复过程。但是,委员会严重关注的信息是,妇女弱势群体,包括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和女童,因为担心自己的安全还留在国内流离失所者营地,继续在这些营地中遭受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和虐待行为。委员会还重申其关注:在冲突地区的许多妇女和女童一直遭受暴力侵害,包括绑架和性奴役。

26.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继续使妇女充分参与诸如PRDP的和平建设、和解、重建和恢复进程。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妇女和女孩能回到自己的社区,在IDP营地的妇女和女童以及已经回到自己社区的妇女和女童得到适当保护从而可以避免性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和虐待,起诉并惩罚这些行为的犯罪者,向遭受暴力侵害,包括绑架和性奴役的妇女和女童及其家人提供救济和补救措施,包括适当的补偿。

贩卖人口和剥削卖淫妇女

27. 在欢迎新制定的《预防贩运人口法》(2010年)的同时,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卖淫是非法的,无法获得遭受贩卖以供性剥削和经济剥削的妇女和女童人数的统计数字。委员会也关注:缔约国未能解决贩卖和卖淫,包括贫穷的根本原因,因此妨碍缔约国认真解决这些问题的努力。委员会还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取缔贩运工作的培训、艾滋病毒/艾滋病和通过性传播感染的其他疾病在从事卖淫活动的妇女中间普遍蔓延。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由于没有资料,无从了解与其它国家达成的区域和双边谅解备忘录和/或协定的存在和执行情况,以及没有充分资料说明起诉和惩罚贩运人口者的情况。在注意到《反对儿童牺牲的行动计划草案》和成立《反对人的牺牲和贩运专责小组》的同时,委员会表示关注:“儿童牺牲”或虐待案件数目增加,被界定为主要的儿童保护差距。

28.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全面执行《公约》第六条,包括为此有效实施关于取缔贩运的新立法,务必起诉和惩罚罪犯并且适当保护和协助受害者。委员会重申建议缔约国制订有关取缔卖淫的行动方案,并且通过立法,确保对剥削卖淫妇女的案犯进行起诉和给予严厉惩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充分重视为这些妇女提供健康服务,以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和通过性传播感染的其他疾病。委员会也建议向司法部门、执法官员、边防警卫和全国各地区的社会工作者提供关于取缔贩运的法规资料和培训。此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刑法中有关卖淫的条文,并建议缔约国开展关于贩卖妇女和卖淫,包括贫困的比较研究并解决其根源,以便消除女童和妇女容易遭受性剥削和贩卖的弱点,并且促使受害者复原和融入社会。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务必进行有系统的监督和定期评估,包括收集和分析关于遭受贩卖和剥削的卖淫妇女的数据,并将这些数据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委员会也呼吁缔约国更加努力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进行防止贩卖人口的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为此进行信息交流和协调据以起诉贩运者的法律程序。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使用人权高专办建议的《关于人权与贩运人口的原则和指南》(2002年),以之作为落实这方面工作的依据。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加强防止和查处“儿童牺牲”的案件,并起诉肇事者。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 委员会承认,尤其是由于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所采取的临时特别措施的结果,在议会中和在总体意义上的政治生活中妇女的人数有显著增加,但委员会同时注意到,在公共和职业生活的其它领域中和在决策职位中,包括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外交、司法和公共行政领域中,主要是在高职级方面,尚未实现同等程度的进展,提高妇女地位的障碍仍然存在。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实行旨在促进妇女充分和平等参与决策的持续性政策,将这种参与作为公共、政治和职业生活的所有领域中的一项民主要求。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充分利用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公共生活问题的第七条的第23(1997)号一般性建议,并呼吁缔约国继续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在必要时采取临时特别措施,以加快妇女在公共和政治生活中的充分和平等参与,尤其是在高层决策方面的参与。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妇女参与决策对整个社会的重要性;为妇女候选人和当选公职的妇女拟订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辅导方案,并为当前和未来妇女领导拟订领导和谈判技能方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认真监测所采取措施和所取得结果的有效性,并在下次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

教育

31.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教育领域采取的措施,包括《女童教育国家战略》,该战略由《早期儿童教育政策》和《基础设施与卫生设施政策》作为补充;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女童在小学中的比例从1990年的44.2%提高到2006年的49.8%。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为实施这些战略和政策所作的具体预算分配的信息。委员会还对缔约国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以下信息感到关切:10个乌干达妇女中将近4人是文盲,而10个男子中不到2人是文盲。委员会还对构成女童教育障碍的传统态度感到关切,尤其对女童由于早婚、怀孕和参与家务等原因造成的辍学率(女童53.5%;男孩则为46.3%)感到关切。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女童在学校遭受性虐待和性骚扰的人数很多,在上学路上遭受性暴力的女童人数也很多。委员会指出,教育是提高妇女地位的关键;妇女和女童的教育水平低仍是阻碍她们充分享受人权的一项最严重障碍。

3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对《公约》第十条的遵守,提高公众对教育作为一项人权和作为向妇女赋权之基础的重要性的认识。为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确保女童和妇女平等获得各级和各领域教育;采取步骤以克服在某些地区可能构成女童和妇女受教育障碍的传统态度;处理女童辍学率问题,并采取措施保持女童就学;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上下学交通安全和免受歧视与暴力的教育环境。加强对学校官员和学生的提高认识活动和培训、通过媒体提高儿童的敏感认识,设立报告和问责机制以确保侵害女学童的所有性罪行的作案者都受到起诉;

确保为各种计划和方案的实施工作分配必要的预算拨款。

就业

3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了2006年《就业法》,该法促进机会平等,因为它致力于消除就业歧视,并为同工同酬作出了规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劳动力市场上持续存在对妇女的歧视;委员会尤其对影响妇女的高失业率、性别差距巨大和职业隔离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妇女集中于没有社会保障或其它福利的非正规部门之中。委员会注意到产假从45天增至60天,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这项权利未在所有情况下都得到充分适用,在私营部门尤其如此。委员会注意到《就业法》对性骚扰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同时感到关切的是,对雇主或其代表的性骚扰限用狭义定义;此外,仅对有25名雇员以上的雇主要求采取防范性骚扰的积极措施。

34. 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一条确保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平等机会。为此目的,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正规劳动力市场上采取有效措施以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缩小和弥合男女工资差距,实行工作中的平等薪酬与平等机会原则。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为非正规部门提供一个规制框架,以期为该部门中的妇女提供获得社会保障和其它福利的机会。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实施有关法律,以期确保按照国际标准所有母亲都享有带薪产假;而且对违反产假法律的情况进行有效制裁和提供补救办法。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扩大对性骚扰的定义,采取具体措施以应对这种现象,包括在工作场所采取措施。

健康

35. 缔约国自从审议上次定期报告以来为改善妇女健康作出了一些努力,包括在《卫生部门战略计划》中将产妇健康优先化,制定了一个减少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与发病率的路线图;在第1个生日前死亡的儿童人数从同期每千名活产婴儿中的88人下降到75人;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产妇死亡率略有下降,但仍然很高(2001年:每10万人中有505人死亡;2006年:435人),秘密堕胎是一个主要原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少女怀孕人数很高,妇女获得高质量生殖和性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尤其是在农村地区;现有的性教育方案不足,对预防早孕和控制性传播感染可能未给予足够重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患宫颈癌的80%以上的妇女是在患病晚期确诊的,因此该疾病成为该国癌症死亡的首要原因。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妇女的精神健康状况的信息十分有限。

36.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在委员会关于第十二条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框架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改善妇女获得医疗保健和健康相关服务的机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减少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提高妇女对医疗保健设施和训练有素人员的医疗救助的了解并增加妇女的使用机会,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强和扩大努力,提高全国对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的认识和使用机会,并确保农村地区妇女在获得计划生育信息和服务方面不面临障碍。委员会还建议,针对青春期男童和女童广泛开展性健康及生殖健康和权利教育,特别关注预防早孕和控制性传播感染,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它为防治宫颈癌所采取的措施,并提供资料说明妇女的精神健康状况及其获得精神卫生服务的机会。

艾滋病毒/艾滋病

37.委员会感谢所提供的资料介绍了缔约国为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采取的各种举措,包括2007/8-2011/12年国家战略计划,但委员会十分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然面临严重的病毒蔓延,妇女和女孩受艾滋病毒的影响过大,因为妇女中的艾滋病毒流行率(8%)高于男子(5%)。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因性别而异的规范致使妇女和女孩可能特别容易感染这种病毒,而男女之间不平等权力关系的长期存在以及妇女和女孩的地位地下可能会妨碍她们争取安全性行为的能力,增加她们受感染的机会。委员会还对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政策草案和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法案仍未获得通过感到关切。

3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迅速通过国家艾滋病毒/艾滋病政策草案和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法案。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采取持续措施,克服艾滋病毒/艾滋病对妇女和女孩的影响及其对社会和家庭造成的后果。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进一步关注妇女赋权问题,包括在其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政策和方案中,明确和突出地纳入两性平等观点,并加强男子在所有相关措施中的作用。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在全国和政府工作人员中开展提高对预防、保护和保密认识的运动,从而使多政府部门的做法系统化和相互协调。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说明在这方面采取的措施、遇到的障碍和取得的成果。

赋予妇女经济权力

39.虽然缔约国制定了国家发展计划(2010/11-2014/15年),并在2006年使贫困率从56%降至31%(这部分在于以前实施的消除贫困行动计划),但令委员会关切的是,31%的乌拉圭人口仍然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其中大多是妇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女性为户主的家庭在长期贫困和正陷入贫困的家庭中所占的比例过高。委员会进一步关切的是,研究表明,妇女受到严重制约,很少能够获得土地、资本和小额信贷等重要生产资料,并面临着严重的法律和行政障碍,压制了她们的创业精神。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巴特瓦妇女尤其处于边缘地位。

4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加紧实施关注两性平等问题的农村及城市地区减贫方案,并在制定这类方案时特别考虑到巴特瓦妇女。委员会还再次建议缔约国继续为妇女拟订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支助服务,以缓解和减轻贫困。

农村妇女

41.委员会再次对占乌干达妇女多数的农村和偏远地区妇女所处的不利地位表示关切,她们生活贫困,没有文化,在获得保健和社会服务方面困难重重,并且对社区一级的决策进程参与不足。委员会还对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习俗和传统做法使妇女无法继承或获得土地和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再次表示关切。

4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和加强妇女对制定和实施地方发展计划的参与程度,并特别关注农村妇女、尤其是女户主的需要,确保她们参与决策过程,并增加她们获得保健、教育、清洁水和环境卫生服务、肥沃土地和创收项目的机会。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消除在拥有、共享和继承土地方面对农村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委员会进一步促请缔约国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妇女充分享有财产权的消极习俗和传统做法,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性取向和性别认同

43.委员会严重地关注,同性恋行为在乌干达被视为犯罪。这些女性因其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而遭到骚扰、暴力、仇恨犯罪以及煽动仇恨她们的行为,委员会也对此表示严重关切。还令委员会关切的是,这些妇女在就业、保健、教育和其他领域受到歧视。另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私人成员所提议的反同性恋法案,该法案的内容会导致妇女进一步遭到基于性取向的歧视。

44.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取消将同性恋视为犯罪的做法,为妇女提供有效保护,使其免遭基于她们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和歧视,特别是颁布全面的反歧视立法,禁止基于各种理由、包括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理由的多种形式的歧视妇女行为。为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反对私人成员提议的反同性恋法案。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消除对女性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包括发起针对一般公众的提高认识运动,并为执法人员和其他有关行为者提供适当的培训。

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

45.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所做的努力,包括通过了关于老龄化的国家政策,但对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所处的弱势地位表示关切。委员会尤其对这些妇女的社会状况、包括贫困深感关切。委员会还对有报道称乌干达北部的残疾妇女尤其遭到侮辱和孤立、基于性别的暴力并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障碍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妇女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没有得到促进和保护。此外,令委员会关切的是,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经常遭到各种形式的歧视,特别是在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免遭暴力及诉诸司法等方面。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关注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危险处境,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私人行为者和政府方案对她们的侮辱和歧视。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制定特别方案,减轻这些妇女群体中的贫困,包括在国家发展计划所述扩大针对不同类别人群的社会保护措施的广泛战略框架内,实行普遍的非缴费性养老金计划。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防止、调查并起诉对所有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实施的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还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公平并且不受歧视地获得教育和就业以及保健(包括生殖保健)、康复和艾滋病服务以及社会服务,不受暴力伤害并有机会诉诸司法,参与决策进程,并酌情在劳动力市场上拥有适当的工作。委员会请求在下一份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信息,包括关于特定方案和成就的分类数据和信息,说明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状况。

婚姻和家庭关系

47.委员会关切缔约国适用多种婚姻制度。尽管注意到宪法法院宣布关于离婚的某些现行立法歧视妇女而违宪,并注意到缔约国有《结婚和离婚法案》和《穆斯林人身法法案》,但委员会关注这些法案尚未颁布,而在婚姻法、财产权法、继承法、离婚法和一般家庭法方面存在空缺。委员会也关切该国有大量女童早婚和一夫多妻制长期存在。委员会为此关切新的《结婚和离婚法案》目前案文没有对一夫多妻制定罪,并且依然允许有可能支付聘礼作为婚姻礼物。

4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限期使民法、宗教法和习惯法符合《公约》第十六条,并完成婚姻和家庭关系领域的法律改革,也使其法律框架符合《公约》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为此目的,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审查并在必要情况下修订目前的《结婚和离婚法案》以及《穆斯林人身法法案》,以确保不歧视妇女。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措施,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1994)号一般性建议而消除一夫多妻制,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止早婚。

任择议定书

49.委员会尽管欢迎缔约国批准《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妇女权利任择议定书》,并注意到代表团称目前正在考虑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但呼吁缔约国加速批准任择议定书的工作。

第二十条第1款

5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修订。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时充分利用强化《公约》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包括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52.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履行《公约》对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必不可少。它呼吁缔约国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所有工作中纳入性别平等观和明确反映《公约》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包括有关资料。

传播

53.委员会请乌干达在本国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使人民、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和妇女及人权组织了解其已经采取哪些措施确保妇女在法律和实际上的平等以及在这方面所需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散发到地方社区一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组织一系列会议以讨论关于落实这些意见而实现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是对妇女和人权组织继续广泛散发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大会关于“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

其他条约的批准

5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九个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增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因此鼓励乌干达政府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对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述第12和第32(b)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技术援助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落实上述建议和整个《公约》而争取技术援助,以制定和落实一个全面方案。委员会也呼吁缔约国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方案的合作,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会、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以及秘书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统计司与提高妇女地位司。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

57.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各部委和公共机构广泛参与下一次报告的编写,并且在此期间与各种妇女和人权组织协商。

58.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性意见中表示的关切做出答复。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4年10月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

59.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在2006年6月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统一报告准则,包括编写核心文件、提交具体条约报告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缔约国必须结合关于共同核心文件的统一报告准则(A/63/38,第一部分,附件一)而适用委员会在2008年1月第十四届会议上通过的提交具体条约报告准则。这一起构成了提交《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报告的统一准则。具体条约的文件应限于40页,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