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兹别克斯坦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 委员会 2015 年 11 月 4 日 第 1347 和 1348 次会议审议了乌兹别克斯坦第五次定期报告 ( CEDAW/C/UZB/5 ) ( 见 CEDAW/C/SR.1347 和 1348 ) 。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 CEDAW/C/UZB/Q/5 ,乌兹别克斯坦的答复载于 CEDAW/C/UZB/Q/5/Add.1 。

A. 导言

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并对代表团所作的口头发言以及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表示欢迎。

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遣由国家人权中心主任 Akmal Saidov 率领的代表团,代表团由 来自卫生部、司法部和内政部的代表、妇女委员会副主席以及来自总检察长办公室 以及 乌兹别克斯坦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 和 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组成 。

B. 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欣见自 2010 年审议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 ( CEDAW/C/UZB/4 ) ) 以来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于 2013 年通过了《行政责任法典》第 47 条的修正案,明确了父母亲、照顾者或监护人如果阻碍儿童包括女童接受义务中等教育或中等专门职业培训所负有的责任。

5. 委员会注意到通过了以下体制和政策框架要素:

(a) 2015 年通过了“ 2015-2016 年防止贩运人口行动计划”;

(b) 2010 年通过了关于落实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国家行动计划。

C.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Oliy Majlis ( 议会 )

6. 委员会强调立法部门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实施方面的关键作用 ( 见 2010 年第四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委员会与议员之间关系的声明 ) 。委员会请该国议会从现在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意见的能见度

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政府机构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男女实质性平等的概念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认识不足,并对妇女自身,尤其是农村地区妇女对于《公约》为其规定的权利一无所知,并因此缺乏主张这些权利所必要的信息表示进一步关切。

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确保包括司法部门在内的所有政府部门充分了解和执行《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将其作为关于性别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法院判决和政策的框架;

(b) 提高妇女对《公约》规定的自身权利以及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可获得的救济的认识,并确保向所有妇女,包括农村妇女提供关于《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的信息。

立法框架

9. 委员会对缔约国的法律制度承认国际法高于国内法表示赞赏,但是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开展全面的立法审查,也没有颁布新法律,将《公约》所有规定纳入国内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没有 将《公约》规定 纳入国内法,国内法院很少直接适用《公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许多对妇女权利有重大影响的法律草案,例如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法草案以及家庭暴力法草案搁置多年 ,尚未通过 。

10. 委员会 促请 缔约国:

(a) 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开展全面的立法审查,并通过新 立法 ,使国内法符合《公约》规定 ;

(b) 加快通过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法 案 以及家庭暴力法 案 ,并确保它们充分符合《公约》 。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

11.委员会重申先前的关切(CEDAW/C/UZB/CO/4,第15段),即作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妇女委员会是非政府组织,没有得到缔约国的资助,因而限制了它有效开展推动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工作。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制不具备有效推动执行《公约》所需的地位、权限以及来自国家预算的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落实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的国家计划,但是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促进男女平等的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并且尚未建立一个适当的监测和问责机制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强妇女委员会, 使 其成为一个具备有效推动执行《公约》所需的地位、权限以及人力、技术和财力资源的、有效运作的、真正的提高妇女地位 国家机制 ,并加强妇女委员会与政府 各 机构 之 间的协调 ;

(b) 将《公约》作为制定促进男女平等的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的法律框架,并建立监测机制,定期评估实现计划 所设 目标的进展 。

暂行特别措施

1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规定在议会选举中,各政党提名的候选人中至少有 30% 为女性。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若干改善妇女和女童状况的社会政策。不过,委员会重申,并非所有现在或将来可能有利于妇女的措施都 属于 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 地 理解和采用暂行特别措施, 以 在妇女代表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公约》所列领域实现妇女在实质性上的平等 。

14.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 4 条第 1 款并忆及 其 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2004) 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

(a) 确保 让所有相关国家官员和政策制定者熟悉暂行特别措施的概念,通过 并 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具有时限的目标和配额,以便在妇女代表人数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包括政治和公共生活、教育、医疗和就业领域实现事实上或实质性的男女平等 ;

(b) 从根本上解决 现有暂行特别措施执行不力的 问题 ,并通过相关 立法 ,鼓励采取涵盖公共和私营部门的暂行特别措施 。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15. 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态度以及有关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和责任的 陈规定型观念 长期存在,这种观念歧视妇女,使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永远处于从属地位,特别体现在妇女的学业和职业选择、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有限参与、在劳动力市场的不平等参与以及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委员会忆及这类 陈规定型观念 还是暴力侵害妇女的根源,表示关切的是,歧视妇女的有害习俗,例如童婚 和 ( 或 ) 强迫婚姻 和 一夫多妻 制 十分盛行,迄今为止,缔约国尚未采取持续措施,改变或消除歧视性的 陈规定型观念 、负面传统态度以及有害习俗 。

1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 立即制定一项针对社会各阶层男女 ( 包括传统领袖 ) 、包含积极和持续措施的综合战略,以消除有关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和责任的 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 和重男轻女的态度,以及歧视妇女的有害习俗 ;

(b) 扩大公共教育方案, 内容 涉及童婚 和 ( 或 ) 强迫婚姻 和 一夫多妻制等有害习俗的犯罪性质,以及 这类习俗对妇女、 尤其是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女享有人权的负面影响,并将这方面内容纳入各阶段的学校课程 ;

(c) 采用针对媒体的创新措施,加强对男女实质平等的理解,并促进所有领域,尤其是教育领域对女性正面和非陈规定型的刻画 。

暴力侵害妇女

17. 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现象,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现象 在缔约国 十分普遍,缔约国缺乏按年龄以及受害者与犯罪者关系分列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统计资料。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 遭受 家庭暴力 的 案件举报率低,原因包括:这类案件被视为私事,保护令的使用有限,以及 这类 案件主要交由传统社团 ( mahallas ) 和解。委员会还注意到,虽然缔约国在 2015 年努力设立了一个为受暴力侵害妇女提供职业培训的设施,但是只有两个针对受暴力侵害妇女的收容所,受害者援助和保护服务不够。委员会进一步注意到,预防家庭暴力法案载有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的定义,但是对该法案 迟迟没有通过 仍然感到关切 。

18. 委员会忆及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 行为 的第 19 ( 1992 ) 号一般性建议,促请缔约国 :

(a) 加快 通过 过于 预防家庭暴力 的 法案,采取全面措施,预防和处理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确保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有机会立即获得补救 ( 包括赔偿 ) 和保护,并确保犯罪者受到起诉和 应有 处罚 ;

(b) 就严格适用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犯罪的法律以及以性别敏感方式对待受暴力侵害妇女的标准程序,向法官、检察官、警 官 及其他执法官员提供强制培训 ;

(c) 通过消除受害者的耻辱感、提高警察和公众对暴力行为犯罪性质的敏感性,鼓励妇女向警方举报家庭暴力、性暴力及其他形式的暴力案件,并限制传统社团的官员使用调解手段 ;

(d) 为受暴力侵害妇女提供适当的援助和保护,包括在农村等地区建立收容所, 并 加强与向受害者提供 住所 和康复服务的非政府组织合作 ;

(e) 收集按年龄以及受害者与犯罪者之间关系分列的家庭暴力、性暴力及其他形式暴力 案件 的统计数据 。

贩卖人口和 利用卖淫营利

1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 2015-2016 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以及 2011-2013 年 独立国家联合体 成员国打击人口贩运合作方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

(a) 缺乏与贩运妇女和女童并利用其卖淫营利有关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数目的信息,以及受害者支助和康复方案的信息 ;

(b) 卖淫妇女遭到歧视,没有为卖淫妇女提供适合其需要的收容所和危机 处理 中心,也没有 为 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退出和重新融入方案 。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酌情寻求国际援助,以便研究贩运人口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问题,包括收集按年龄和族裔分列的数据,以确定并消除人口贩运的根源,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些数据 ;

(b) 采取 全面 办法 处理卖淫现象,为希望脱离卖淫的妇女提供收容所和危机处理中心、退出和重新融入方案以及替代 性的 创收机会,并采取 措施以 减少 对卖淫的 需求 。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1. 委员会注意到,当选为传统社团领袖的妇女人数略有上升,不过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由于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和重男轻女的态度,缺乏有效的暂行特别措施,以及为 潜在 妇女候选人提供的能力建设和竞选资金不足,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尤其是决策职位的比例低,尽管规定政党至少应提名 30% 的女性候选人, 但是 妇女在议会 ( 从 22% 下降到 16%) 、 公共行政部门 ( 27% ) 、 公共服务部门 ( 19% ) 、 司法部门 ( 13% ) 和 外交部门 ( 只有 3% 的大使为女性 ) 中的代表性仍然有所下降。委员会对一些任命的决策职位 中妇女 比例较高表示欢迎,但 是 感到关切的是,总体而言,缔约国民选职位和任命职位中的男女比例失衡,认为这说明选民对妇女的支持不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按性别分列的选民数据、统一的公民数据库以及中央选举委员会与 各 部委之间交叉参考的数据,而且关于女性选民的信息不足,她们可能因为住在 丈夫家而 没有 进行 常住或临时 登记,因 而被排除在选民登记外 。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采取措施,提高妇女参与各级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水平以及在民选和任命的决策职位中的比例,方法包括 :

㈠ 有效执行政党候选人中女性至少占 30% 的现行 配额 规定,包括采取措施,确保政党将妇女候选人安置在可选举职位和 / 或选区 ;

㈡ 在政界人士以及 全 社会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支持妇女平等 地担任 决策 职务 ;

㈢ 为女性候选人开展能力建设工作,包括采取措施,增加她们获得竞选资金的机会 ;

(b) 对政界人士、社区领导人、记者和广大公众开展关于妇女参与决策职位,包括民选和任命职位重要性的提高认识活动,使他们更好地认识到女性在与男性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有效执行《公约》的一个必要条件 ;

(c)保中央选举委员会与其他机构交叉核对并交流有关选民名单的信息,收集关于女性选民的分列数据,并确保选民名单上登记 有 离婚或单身女性 。

教育

2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在 中小学 教育中实现了男女平等。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和女童继续选择传统上女性占主导地位的学科和职业道路,例如医疗、教育和服务业,在自然科学和技术教育领域比例仍然偏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审查学校课程和课本,但是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学校课程和课本对妇女的某些负面 陈规定型观念 持续存在,学校没有提供适合学生年龄的性教育及 性与生殖健康及 权利教育 。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通过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等方式,优先消除妨碍女生进入非传统学科的负面 陈规定型观念 和结构性障碍,并为女生提供职业规划咨询,引导她们选择科学和技术等非传统的职业道路 ;

(b) 审查学校课程和课本,消除性别成见,并在学校课程中列入适合学生年龄的性 与 生殖 健康及 权利教育,包括对少男少女 开展 涵盖负责任的性行为的性教育 。

就业

2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消除童工现象,包括 消除 棉花收获季节剥削男女儿童现象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

(a) 男女工资差距依然存在 ;

(b) 禁止妇女从事的职业清单似乎保护过度,过分强调妇女作为母亲的角色,过分限制妇女的工作时间、加班和夜班工作,从而限制了妇女在许多领域的经济机会 ;

(c) 劳动力市场 依然 存在男女之间的职业隔离,女性大多从事正规和非正规经济的低收入工作 ;

(d) 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的 立法 、起诉和定罪数目以及对犯罪者的判决 。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加大努力,为妇女在经济上更加独立创造有利环境,包括提高公共和私营部门雇主对禁止在就业方面歧视妇女的认识,并加大努力,通过提供职业和技术培训,以及更多地提供托儿服务和学前教育,推动妇女进入正规经济部门 ;

(b) 切实 适用保障同工同酬的立法,采取措施缩小和消除男女工资差距,并定期审查 女性 集中部门的工资情况 ;

(c) 审查 妇女 被禁职业和部门清单,以确保这类禁止完全是出于保护孕产妇的需要,并且与旨在实现的正当目标相称,通过改善工作条件以及职业健康和安全,促进和协助妇女从事原先禁止的工作 ;

(d) 通过立法,明文定义 并 禁止工作场所性骚扰 。

卫生

27.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降低高堕胎率方面取得的进展。 不过,委员会 感到关切的是 :

(a) 因无法利用或者难以获取非不可逆避孕方法所致使用绝育 作为避孕手段 的做法以及指控强制绝育的情况显著增加 ;

(b) 缺乏关于缔约国妇女和女童主要 死亡原因 的信息 。

28. 委员会根据 其 关于妇女与卫生问题的第 24 ( 1999 ) 号一般性建议,呼吁缔约国 :

(a) 通过立法修正案,明文规定按照有关国际标准,在实施绝育手术前必须得到妇女 的 自由事先知情同意,并确保告知病人绝育手术的永久后果、潜在风险和替代办法,以及 规定 必须获得病人自由事先知情同意 ;

(b) 向被迫或未经同意 而 接受绝育手术者提供充分赔偿,并惩处这类非法行为的实施者 ;

(c) 更好地为所有男女提供计划生育服务以及廉价和安全的现代避孕药具,以便减少使用自愿绝育作为避孕手段 ;

(d) 收集关于缔约国妇女和女童死亡原因的分列数据,并向医疗和卫生工作者,尤其是农村地区的这类人员提供培训 。

农村妇女

2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妇女的弱势地位,尤其是只有 9% 的农田以女性为户主,农村妇女仅 担任 农业部门 4.2% 的管理职位,她们主要从事低收入工作,工资 只占 男性的 82%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解决农村妇女的贫困问题,确保她们拥有和使用土地,能够诉诸司法,获得教育、卫生、住房、安全饮用水、卫生设施、正规 工作 、技能开发和培训机会,以及获得创收机会和小额信贷。委员会还对农村妇女参与社区决策进程的程度低感到关切 。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寻求国际援助和合作,援助和合作应侧重提高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水平,并且结合农村妇女的具体需要,制定和执行帮助农村妇女脱贫的措施,以确保她们能够诉诸司法,获得教育、住房、安全饮用水、卫生设施、 正规 工作、技能发展和培训机会,获得创收机会和小额信贷,并 且 能够拥有和使用土地 ;

(b) 确保农村妇女在与男性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社区决策进程 ;

(c) 研究关于农村发展的经济和社会战略对妇女 享有 人权的影响,并收集具体的 分列 数据 。

被拘留妇女和女性人权维护者

31.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称监察员有权考察缔约国的拘留设施,但是感到关切的是,妇女的拘留条件差,而且 没有创造 有利 的 环境 , 鼓励 她们就 其待遇提出申诉。委员会还对交叉形式的歧视、 强制 绝育、被拘留的女性人权维护者受到虐待和侵犯表示关切 。

32. 委员会吁请缔约国:

(a) 根据《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 ( 曼谷规则 ) ,确保向被拘留妇女提供适当的条件,保护她们免遭暴力和虐待,建立独立和有效的机制 ,使她们能够 就 其 所受待遇提出申诉,以及 建立 独立的监测和监督机制 ;

(b) 确保切实调查女性被拘留者、包括女性人权维护者就其遭受的歧视性待遇、性别歧视和基于性别的歧视提出的申诉,起诉犯罪者并实施应有的处罚 。

婚姻和家庭关系

33. 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资料介绍正在审议《家庭法》修正案,该法规定男女适用相同的法定最低适婚年龄,但是仍然关切的是 :

(a) 《家庭法》第 15 条目前规定的女性 ( 17 岁 ) 和男性 ( 18 岁 ) 最低适婚年龄不同,可能授权女性 16 岁即可结婚 ;

(b) 尽管法律原则上取缔了早婚和多配偶制,但是这两种习俗仍然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关于妇女居内持家作用的社会规范仍然存在,这影响到妇女试图离婚的决定 ;

(c) 由于婚内财产转移到配偶家属或其他第三方,妇女往往无法行使平等分割这类财产的权利 ;

(d) 缔约国内事实婚姻的数量在逐步增多,在法律不承认这类婚姻的情况下,鉴于女性无权得到事实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她们在解除这种关系时无法获得经济保护 。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修 正 《家庭法》,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31 号一般性建议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 18 ( 2014 ) 号一般性意见,把男性和女性的法定最低适婚年龄提高到 18 岁;

(b) 提高传统领袖、 “社区”代表和整个社会对消除早婚和多配偶制等歧视性习俗以及确保妇女自行决定结婚和离婚的重要性的认识 ;

(c) 确保妇女能够享有平等分割婚内财产的权利;

(d) 根据委员会关于《公约》第 16 条 ( 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体的经济影响 ) 的第 29 ( 2013 ) 号一般性建议,保护妇女在事实婚姻解体时的经济权利,不论其是否得到法律承认。

数据收集

35.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普遍缺少按性别、种族、地理位置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最新统计数据,而对于精确评估妇女处境,确定其是否遭受歧视,制定有根据、有针对性的政策,系统监测并评估在实现《公约》所涉所有领域中妇女实质性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此类数据是必需的 。

36.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建立性别指标体系,以更好地收集按性别和其他因素分列的数据,这些因素对评估旨在使性别平等主流化并增进妇女享有人权的政策及方案的影响和有效性时必不可少。关于这一点,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收集与妇女处境相关数据的第 9 ( 1989 ) 号一般性建议,并鼓励缔约国向联合国系统相关机构寻求技术援助,加强与可协助确保收集精确数据的妇女协会的合作 。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 20 条第 1 款的修正案

37.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尽早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 时间 的《公约》第 20 条第 1 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38. 委员会 呼吁 缔约国在执行《公约》各项规定时运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39. 委员会呼吁在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整个执行过程中依照《公约》规定实现实质性的 性别 平等。

宣传

40. 委员会忆及,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和持续地执行《公约》规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现在到提交下一定期报告期间优先注意执行本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因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及时使用其官方语文向相关各级 ( 国家、地区和本地 ) 相关国家机构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尤其是政府、各部、议会和司法部门,以使其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所有利益攸关方,如雇主协会、工会、人权和妇女组织、大学、研究机构以及媒体等合作。委员会建议在地方社区一级以适当形式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使其得到执行。此外,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向所有利益攸关方传播《公约》、其《任择议定书》以及相关判例以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

技术援助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寻求国际援助与合作,并在制定和实施旨在落实上述建议以及整个《公约》的综合方案的过程中对技术援助加以利用。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系统的专门机构和方案进行合作 。

批准其他条约

4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守九大国际人权文书 将促进妇女在生活各方面享受其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4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 资料 ,说明为执行上文第 10 (a) 和 (b) 段以及第 18 (a) 和 (e) 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下次报告的编写

44. 委员会请缔约国于 2019 年 11 月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

45.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 ( HRI/GEN/2/Rev.6 ,第一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