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略语
АЭС原子能发电站
БДИПЧ民主机构与人权局
ВУЗ高等学校
ВОЗ世界卫生组织
ГК《民法典》
ЗАГС户籍登记
МВД内务部
МИД外交部
МОТ国际劳工组织
НАННОУз乌兹别克斯坦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国家协会
ННО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协会
ОАЭ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ОБСЕ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
ОВД内务处
ПРООН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CEDAW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СМИ大众传媒
УК《刑法典》
ЦРТ千年发展目标
ЮНЕСКО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ЮНИСЕ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ЮНФПА联合国人口基金 导言
1. 自1995年加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之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社会生活领域履行了保障男女平等权利的义务。
2. 乌兹别克斯坦认为,没有女性与男性在各个领域积极、平等地参与就不能实现国家的全面发展、人民的福利、民主法治国家的建设和民间社会的形成。歧视妇女不符合个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因为它违背了《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权利平等和尊重人格尊严原则。2008年全体进步人士为《世界人权宣言》60周年举行庆祝活动。2008年5月1日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批准了关于庆祝《世界人权宣言》60周年活动方案的命令,这是促进人权领域、包括妇女权利领域活动的又一动力。
3.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谴责对妇女的歧视,因为这妨碍男女平等参与国家生活的所有领域,阻挠妇女全面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实现自己的能力。但是这并未降低妇女对家庭幸福所做贡献的价值、孕产的社会价值以及妇女在繁衍后代和教育子女方面发挥的作用。国家和社会支持男性和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的传统角色的改变。
4. 自乌兹别克斯坦独立之初就形成了禁止歧视妇女的基本国策,这就是:
— 乌兹别克斯坦加入关于保护妇女权利的原则和准则的主要国际核心文件;
— 在全面参照国际标准的基础上,确立了两性平等的国家法律并制定了旨在保护孕产和为妇女的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的特别措施;
— 国家实施关于发展卫生医疗体系、保障未来母亲和儿童的健康以及养育健康一代的专门方案。独立后乌兹别克斯坦建立了向母亲和儿童提供国家社会服务的完整体系。应该指出,2006年社会领域和居民社会服务的支出占国家预算的51%,2007年这一指标达到了54.3%;
—在政府和地方建立了协调有关保障妇女权利的活动的制度基础;
—为发展非政府妇女组织创造有利条件,这些组织是保护妇女权利的国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落实乌兹别克斯坦向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报告的制度,这在乌兹别克斯坦及时提交关于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定期报告上已经得到体现;
—为落实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建议,制定并实施规定了解决妇女权利问题具体措施的国家行动计划;
— 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建议(第13、14段),向地方当局、公民自治机构和从事妇女权利事务的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散发委员会结论性建议的全文。
5. 2006至2008年间,乌兹别克斯坦一直致力于执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工作,国家和社会努力解决下列问题:
— 制定并通过一部关于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法律;
— 进一步完善禁止贩运妇女儿童和家庭暴力的立法;
— 发展和加强实现妇女权利的国家和公众监督制度,更新关于妇女社会地位(包括农村地区)的统计报告;
— 为完善保障妇女权利和自由的法律框架,由国家机关和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对国家法律进行性别分析;
— 加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妇女委员会和其他非政府妇女组织的潜力,及其在妇女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
6. 在审查关于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后的数年中,乌兹别克斯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突出反映在妇女地位上。
7. 在2007-2008年,乌兹别克斯坦通过了旨在实现国家彻底改革和现代化,完善国家、社会和个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这就是:2007年1月15日的《大众传媒法》(修订版);2007年1月3日的《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活动保护法》;2007年5月2日的《慈善事业法》;2007年4月11日的《关于加强政党在国家行政改革和进一步民主化以及国家现代化中的作用的宪法性法律》;2007年7月11日的《关于因废除死刑而修订和补充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某些法令的法律》;2007年7月11日的《关于因将还押裁决权移交给法院而修订和补充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某些法令的法律》;2008年1月7日的《儿童权利保护法》;2008年4月17日的《禁止贩运人口法》。2008年4月乌兹别克斯坦议会批准了两个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83号公约》和《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第182号公约》。
8. 乌兹别克斯坦宣布2008年为青年年,这不难理解,因为全国18岁以下的青年共有1 036万,约占总人口的40%,而30岁以下的青年达到1 708万人,占总人口的64%。青年占全国居民的大部分,全社会对解决青年问题的长期关注曾经并仍将是国家和全社会关注的焦点。2008年2月29日通过了关于青年年国家方案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方案确定了在所有生活领域,通过完善保障青年权益的法律框架、提高教育质量、改善教育机构的后勤框架、解决与青年就业有关的一系列问题等途径来支持青年(包括女青年)的主要领域。
9. 独立之后,国家在刑罚制度人性化框架内对犯人采取的年赦做法对保障女性和男性的自由权和人身不受侵犯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10. 2006年根据参议院的大赦决议共有3 500多名对社会危害最小的犯人获得自由,其中包括43名女性;2007年根据上议院的大赦决议共有3 500多名对社会危害最小的犯人获得自由,其中包括18名妇女。
11. 在2008年5月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批准《〈世界人权宣言〉通过60周年活动方案》的命令中,规定了一系列旨在完善保护妇女权利的制度的措施,包括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12. 2007-2008年发生了两个重要事件:乌兹别克斯坦历史上第一次有女性被提名为总统候选人和女性当选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下院的发言人。
13. 在第四次定期报告中包含了旨在解决保障妇女权利问题的法律和组织措施以及提高意识活动的详尽信息。报告中采用的统计数据基本上来自2006-2007年,2008年的统计数据将在统计机构汇总后提交。
14.在编写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四次定期报告时参考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其他关于妇女权利事项的公约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15. 本报告是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联合国新文件《国际人权条约缔约国提交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指导原则手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后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公约》所涉问题的一般性意见的基础上编写的。
16. 报告显示了乌兹别克斯坦在妇女权利各个方面的社会政治和法学观念的发展水平,它有助于国际组织了解乌兹别克斯坦促进、尊重和保护妇女权利的发展阶段。
17. 报告中对乌兹别克斯坦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和组织机制的阐述具有重要的意义。报告全面介绍了现行法律,阐明了负责执行关于妇女权利的法律条款的机构的宗旨和任务,描述了负责保障妇女权利的国家机关协调工作的形式和领域。正是这些信息清晰地介绍了支持妇女的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的国家机制和在该领域执行国际标准的效率情况。
18. 应当指出,为了编写高水平的报告,在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国人权事务中心的倡议下,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支持下,2008年5月14日举行了有关编写乌兹别克斯坦关于执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四次定期报告研讨会,与会者包括立法院议员、部委、非政府妇女组织和公民自治机构的代表。
19. 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及其地区机构和众多非政府妇女组织积极参与了报告的编写工作。
一、 共同的核心文件
1. 提交报告国的基本信息
国家的人口、经济、社会和文化特点
20.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位于中亚,界于两大河流——阿姆河和锡尔河之间。北部和东北部毗邻哈萨克斯坦,西南与土库曼斯坦接壤,南部与阿富汗相邻,东南与塔吉克斯坦相邻,东北与吉尔吉斯斯坦临界。乌兹别克斯坦约有五分之四的领土是荒原,国家东部、东南地区属天山山系和吉萨尔山系。图兰低地境内有乌斯秋尔特高原,咸海南岸的阿姆河三角洲和克孜勒库姆大沙漠。乌兹别克斯坦属于极端大陆性气候。
21.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领土总面积为447 400平方公里。全国设有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12个州和塔什干市,121个城市和163个农村地区。共有居民2 660万,首都是塔什干。
历史背景
22.关于中亚居民,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居民的最早历史纪录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一千年中叶。在公元前6世纪中亚建立了阿契美尼德波斯王朝政权;在公元前4世纪亚历山大·马其顿征服了阿契美尼德王朝。之后乌兹别克斯坦的领土相继全部或部分被纳入古代帝国的版图:亚历山大·马其顿的继承人谢列弗基朵夫(公元前4-3世纪),巴克特里亚希腊王国(公元前3-2世纪),强大的中印度国家库沙诺夫(公元前1世纪-公元4世纪)。
23.各种文化和文明对具有土耳其根系和作为主要民族的乌兹别克族的形成产生影响。乌兹别克人的历史是在与伊朗民族和文化的密切联系和融汇中发展起来的。
24. 公元8世纪,中亚(包括乌兹别克斯坦的领土)被阿拉伯人征服并成为阿拉伯哈里发政权的疆土。被占领的土地融入了伊斯兰教。新的宗教快速在居民中传播,尽管人们部分遵循祆教和其他宗教的教义(佛教、摩尼教、基督教景教派)。伊斯兰教的传播致使该地区成为伊斯兰文明分布的地区。
25. 9世纪末,阿拉伯人的统治由地方王朝取代。公元9-12世纪,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先后存在萨玛尼朵夫国、卡拉汉尼多夫国和谢尔朱基多夫国。
26.13世纪初,中亚(同阿塞拜疆和伊朗一起)有很短的一段时间曾属于花拉子模国,后来该国被成吉思汗的军队打败并灭亡。很快,铁木真王朝掌握了政权。这是经济和文明高度发展和繁荣的时期(14世纪后半叶-15世纪)。阿米尔铁木尔国的首都是撒马尔罕。在创建了统一的法治和经济地域后,铁木里多夫国在中世纪统一了广阔的领土。在这一时期形成的纯粹的君主政体是乌兹别克斯坦民族国家形成的基础。
27.15世纪末-16世纪初,铁木里多夫国被什巴尼多夫国战胜。从16世纪到19世纪后半叶中亚被俄罗斯征服的四百年间,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共存在有三个汗国:布哈拉汗国(始于18世纪中叶的一个酋长国)、希瓦汗国和克堪次汗国。
28.19世纪下半叶,中亚的大部分地区(包括现代的乌兹别克斯坦)被归入俄罗斯,并成立了土耳其斯坦总督管辖区。
29.俄罗斯爆发革命后,1920年成立了布哈拉和花拉子模苏维埃人民共和国。
30.1924年中亚进行了民族国家划界。乌兹别克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于1924年10月27日成立。在民族国家划界时,乌兹别克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覆盖了乌兹别克人主要居住的区域。在共和国内有82%的居住在苏联的乌兹别克人,他们占新成立共和国总人口的76%。乌兹别克斯坦加盟苏联约70年,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受到苏联特色发展进程的影响。
31. 1991年9月1日为国家历史的转折点,乌兹别克斯坦宣布独立。1991年8月3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通过了一项关于宣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独立的决议和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独立原则的宪法性法律。
人口
32. 人口的大部分(超过2 100万)为乌兹别克族,乌兹别克族是具有独特的古代文化的突厥语系民族。全国还居住着大量其他民族:哈萨克族、塔吉克族、卡拉卡尔帕克族、吉尔吉斯族、土库曼族、俄罗斯族、乌克兰族、塔塔尔族、亚美尼亚族、朝鲜族、维吾尔族及其他民族。
33.在人类学方面乌兹别克人是融合了欧罗巴人和蒙古人的混合民族。人类学家将乌兹别克人归入中亚河间地带的南欧罗巴人。城市和古老农耕绿洲的乌兹别克居民具有较少蒙古人特征。
3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官方语言为乌兹别克语。标准的乌兹别克语属于突厥语系西语分支卡尔卢克语组。乌兹别克语的典型特征之一是它与塔吉克语具有深远的历史渊源。卡拉卡尔帕克语属于突厥语吉普恰克语组。
35.在宗教特征方面,乌兹别克族和卡拉卡尔帕克族的信徒属于哈乃斐教(法学派)的逊尼派穆斯林。乌兹别克斯坦的伊斯兰教,正如在整个中亚的伊斯兰教一样,融合了正统的伊斯兰教派、苏菲神秘主义派和伊斯兰教传入之前的宗教。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人口指标
表1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常住人口数量(按照性别和年龄分列)
(单位:人)
2006年1月1日 |
2007年1月1日 |
|||||
两性 |
男 |
女 |
两性 |
男 |
女 |
|
共计 |
26 312 688 |
13 145 068 |
13 167 620 |
26 663 823 |
13 325 604 |
13 338 219 |
0-4岁 |
2 570 482 |
1 322 666 |
1 247 816 |
2 616 164 |
1 346 962 |
1 269 202 |
5-9岁 |
2 759 615 |
1 414 934 |
1 344 681 |
2 643 618 |
1 354 913 |
1 288 705 |
10-14岁 |
3 244 610 |
1 654 319 |
1 590 291 |
3 176 436 |
1 623 806 |
1 552 630 |
15-19岁 |
3 144 151 |
1 596 309 |
1 547 842 |
3 185 310 |
1 617 582 |
1 567 728 |
20-24岁 |
2 682 242 |
1 348 775 |
1 333 467 |
2 804 461 |
1 411 284 |
1 393 177 |
25-29岁 |
2 194 791 |
1 103 322 |
1 091 469 |
2 244 445 |
1 129 013 |
1 115 432 |
30-34岁 |
1 950 620 |
979 580 |
971 040 |
1 985 467 |
998 649 |
986 818 |
35-39岁 |
1 671 734 |
818 507 |
853 227 |
1 718 778 |
845 095 |
873 683 |
40-44岁 |
1 621 998 |
790 523 |
831 475 |
1 615 401 |
783 707 |
831 694 |
45-49岁 |
1 380 960 |
677 596 |
703 364 |
1 454 743 |
713 514 |
741 229 |
50-54岁 |
945 077 |
459 719 |
485 358 |
1 007 832 |
490 700 |
517 132 |
55-59岁 |
606 677 |
292 139 |
314 538 |
668 440 |
321 710 |
346 730 |
60-64岁 |
355 794 |
176 605 |
179 189 |
343 031 |
169 198 |
173 833 |
65-69岁 |
468 036 |
219 050 |
248 986 |
457 345 |
214 133 |
243 212 |
70-74岁 |
302 904 |
134 719 |
168 185 |
317 749 |
143 597 |
174 152 |
75-79岁 |
224 965 |
96 413 |
128 552 |
223 559 |
94 432 |
129 127 |
80岁及以上 |
188 032 |
59 892 |
128 140 |
201 044 |
67 309 |
133 735 |
表2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常住人口数量(按照民族构成分列)
(单位:人)
2007年1月1日 |
2006年1月1日 |
|||||
共计 |
城市 |
农村 |
共计 |
城市 |
农村 |
|
共计 |
26 663 825 |
9584612 |
17079213 |
26312689 |
9495056 |
16817633 |
乌兹别克族 |
21542348 |
6719082 |
14823266 |
21170568 |
6601163 |
14569405 |
卡拉卡尔帕克族 |
583790 |
332813 |
250977 |
574671 |
326736 |
247935 |
俄罗斯族 |
931590 |
876183 |
55407 |
952243 |
895835 |
56408 |
乌克兰族 |
86854 |
75230 |
11624 |
88774 |
77006 |
11768 |
白俄罗斯族 |
20851 |
16721 |
4130 |
21074 |
16926 |
4148 |
哈萨克族 |
879551 |
350887 |
528664 |
899195 |
360760 |
538435 |
格鲁吉亚族 |
3654 |
2870 |
784 |
3690 |
2903 |
787 |
阿塞拜疆族 |
40432 |
32051 |
8381 |
40459 |
32117 |
8342 |
立陶宛族 |
1156 |
1025 |
131 |
1161 |
1027 |
134 |
摩尔多瓦族 |
4888 |
2586 |
2302 |
4940 |
2623 |
2317 |
拉脱维亚族 |
215 |
103 |
112 |
225 |
111 |
114 |
吉尔吉斯族 |
238322 |
29699 |
208623 |
235395 |
29370 |
206025 |
塔吉克族 |
1306875 |
440767 |
866108 |
1288801 |
435163 |
853638 |
亚美尼亚族 |
39101 |
37944 |
1157 |
39638 |
38469 |
1169 |
土库曼族 |
160712 |
31060 |
129652 |
158641 |
30623 |
128018 |
爱沙尼亚族 |
566 |
469 |
97 |
572 |
472 |
100 |
塔塔尔族 |
236223 |
217155 |
19068 |
242332 |
222569 |
19763 |
犹太族 |
10643 |
10018 |
625 |
10781 |
10151 |
630 |
日耳曼族 |
4861 |
3180 |
1681 |
4951 |
3257 |
1694 |
朝鲜族 |
150094 |
123007 |
27087 |
152978 |
125257 |
27721 |
其他民族 |
421099 |
281762 |
139337 |
421600 |
282518 |
139082 |
表3
人口指标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
年末常住人口数量(千人) |
26312.7 |
26663.8 |
27071.8 |
人口增长率 |
101.1 |
101.3 |
101.5 |
城市人口比重 % |
36.1 |
35.9 |
35.8 |
农村人口比重 % |
63.9 |
64.1 |
64.2 |
年末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居民数量) |
58.6 |
59.4 |
60.3 |
每千名居民新生人口数量 |
20.3 |
20.9 |
22.4 |
每千名居民死亡人口数量 |
5.4 |
5.3 |
5.2 |
生育率或出生率总体水平 |
2.36 |
2.39 |
|
出生时预期寿命 |
|||
两性 |
71.8 |
72.5 |
|
男 |
69.6 |
70.2 |
|
女 |
74.1 |
74.9 |
|
被赡养者所占比重(15岁及以下和65岁以上人口所占比重) |
36.3% |
36.1% |
|
* -估计 |
表4
家庭平均构成情况
(单位:人)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
家庭平均构成 |
5.1 |
5.1 |
5.1 |
表5
2006年按户主性别分列的家庭百分比
户主性别 |
比重% |
男性 |
82.2 |
女性 |
17.8 |
社会、经济和文化指标
表6
婴儿和产妇死亡率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
每1 000个新生儿的婴儿死亡率 |
16.3 |
15.4 |
14.9 |
14.5 |
13.7 |
每10万个活产儿的产妇死亡率 |
32.2 |
30.2 |
29.2 |
24.8 |
表7
避孕工具的使用和基于医学指征终止妊娠
2005年 |
2006年 |
|
使用避孕工具的育龄妇女比重 % |
60.4 |
59.1 |
基于医学指征终止妊娠的数量与活产数量的百分比 |
0.6 |
0.6 |
妇女年龄 |
||
15岁以下 |
3.1 |
- |
15-19 岁 |
0.7 |
0.9 |
20-34岁 |
0.5 |
0.5 |
35-50 岁 |
7.7 |
5.8 |
51 岁及以上 |
- |
- |
表8
居民患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发病率
每十万人口 |
||||
2005年 |
2006年 |
|||
总计 |
女性 |
总计 |
女性 |
|
肠感染 |
||||
肠伤寒 |
0.4 |
0.2 |
0.3 |
0.2 |
沙门氏菌病 |
5.5 |
5.1 |
6.1 |
5.7 |
急性肠感染 |
139.7 |
130.3 |
133.9 |
124.7 |
细菌引起的痢疾 |
14.6 |
14.3 |
12.8 |
12.7 |
病毒性肝炎 |
||||
病毒性肝炎-全部 |
115.8 |
110.3 |
112.9 |
108.9 |
包括: |
0.0 |
0.0 |
||
甲型急性肝炎 |
105.0 |
100.5 |
104.0 |
101.1 |
乙型急性肝炎 |
8.9 |
8.2 |
7.3 |
6.4 |
丙型急性肝炎 |
1.6 |
1.3 |
1.4 |
1.3 |
飞沫传染 |
||||
白喉 |
- |
- |
- |
- |
百日咳 |
0.5 |
0.5 |
0.4 |
0.4 |
麻疹 |
2.8 |
2.7 |
3.2 |
2.8 |
红疹 |
1.7 |
1.5 |
1.1 |
0.9 |
猩红热 |
3.5 |
2.9 |
3.4 |
3.2 |
流行性腮腺炎 |
6.8 |
5.8 |
6.6 |
5.4 |
天花 |
15.5 |
14.6 |
16.2 |
14.9 |
脑膜炎球菌病 |
0.2 |
0.2 |
0.3 |
0.2 |
急性上呼吸道感染 |
2267.6 |
2100.9 |
2110.1 |
1957.4 |
流行性感冒 |
5.6 |
4.7 |
4.7 |
4.0 |
人畜共患传染病 |
||||
炭疽 |
- |
- |
0.0 |
0.0 |
兔热病 |
- |
- |
- |
- |
初发普鲁氏菌病 |
2.2 |
0.9 |
1.8 |
0.9 |
出血热 |
- |
0.0 |
0.0 |
0.0 |
生虱子 |
83.1 |
138.6 |
86.5 |
137.0 |
初诊疟疾 |
0.4 |
0.3 |
0.3 |
0.2 |
寄生虫病 |
||||
蛔虫病 |
24.5 |
20.8 |
20.1 |
18.8 |
鞭虫病 |
1.7 |
1.3 |
1.6 |
1.5 |
蠕虫病 |
842.7 |
992.4 |
800.6 |
753.0 |
艾滋病毒 |
7.0 |
3.2 |
9.3 |
6.3 |
艾滋病 |
0.0 |
0.0 |
0.0 |
0.0 |
表9
居民常见病的发病率
每十万人口 |
||||
总计 |
女性 |
|||
2005年 |
2006年 |
2005年 |
2006年 |
|
共登记病症 |
46797.9 |
47360.4 |
53360.5 |
53221.2 |
包括: |
||||
某些传染性和寄生虫疾病 |
1254.6 |
1236.8 |
1286.2 |
1243.1 |
肿瘤 |
185.3 |
176.4 |
221.4 |
199.4 |
内分泌系统疾病、饮食失调、新陈代谢失调 |
2825.7 |
2644.7 |
3570.3 |
3236.6 |
血液和血管疾病及个别引起免疫系统损伤的疾病 |
8253.5 |
8555.9 |
11627.4 |
12008.3 |
心理和行为失常 |
220.5 |
208.1 |
122.5 |
114.6 |
神经系统疾病 |
1877.6 |
1807.2 |
1864.7 |
1824.7 |
眼睛及其附件疾病 |
1342.5 |
1376.4 |
1378.5 |
1422.4 |
耳疾和乳突炎 |
1145.3 |
1240.4 |
1158.5 |
1264.1 |
血液循环系统疾病 |
1451.4 |
1541.8 |
1438.5 |
1528.8 |
呼吸器官疾病 |
12000.2 |
11990.2 |
12820.1 |
12371.5 |
消化器官疾病 |
5944.9 |
5759.8 |
6304.4 |
6168.5 |
泌尿系统疾病 |
2554.0 |
2662.2 |
3352.0 |
3525.6 |
皮肤和皮下组织疾病 |
2115.6 |
2219.6 |
2117.1 |
2188.2 |
骨骼肌肉系统及结缔组织疾病 |
833.9 |
878.0 |
842.1 |
836.6 |
先天畸形(发育缺陷),变异和染色体异常 |
57.7 |
56.1 |
58.2 |
54.5 |
未划分到其他类别中的,在临床和实验研究中发现的病症、特征和非常态 |
125.3 |
116.0 |
121.7 |
117.0 |
外伤、中毒和外部原因引起的后果 |
3319.8 |
3548.7 |
2964.3 |
2935.8 |
表10
按主要死亡原因划分的死亡率
(每十万居民的死亡数量)
2005年 |
2006年 |
|
所有原因导致的死亡总数 |
535.3 |
525.2 |
包括以下原因: |
||
血液循环系统疾病 |
301.3 |
304.1 |
肿瘤 |
37.7 |
36.5 |
事故、中毒、外伤 |
38.7 |
36.5 |
呼吸器官疾病 |
43.7 |
40.6 |
消化器官疾病 |
33.5 |
33.4 |
传染性和寄生虫疾病 |
15 |
15.4 |
泌尿系统疾病 |
10.6 |
10.2 |
神经系统疾病 |
10 |
10.1 |
内分泌系统疾病 |
13 |
13.8 |
心理失常 |
1.3 |
1.2 |
血液疾病 |
1.2 |
1.0 |
表11
国家教育机构中教师与学生之比
(学年初)
2005/2006年 |
2006/2007年 |
2007/2008年 |
|
每名教师对应学生的数量:(人) |
|||
在义务教育学校 |
12.5 |
12.3 |
11.7 |
在中学 |
8.4 |
9.4 |
10.6 |
在职业学校 |
15.3 |
16.6 |
15.3 |
在高等学校 |
10.5 |
10.8 |
10.7 |
表12
居民文化水平
2005年 |
2006年 |
|
成年居民识字率 |
0.994 |
0.995 |
表13
就业和失业数字
指数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官方失业水平 % |
0.3 |
0.2 |
0.2 |
在经济领域就业的总人数(千人) |
10196.3 |
10467.0 |
10735.4 |
包括: |
|||
-工业 |
1347.5 |
1402.4 |
1445.5 |
-农业和林业 |
2967.4 |
2935.9 |
2930.1 |
-运输和通讯业 |
488.1 |
506.9 |
527.7 |
-建筑 |
848.5 |
876.6 |
910.1 |
-贸易、餐饮、销售、采购 |
903.9 |
977.2 |
1055.4 |
-住房和公共服务 |
316.4 |
331.2 |
346.4 |
-卫生、体育、运动和社会保障 |
735.5 |
768.1 |
801.4 |
-教育、文化、艺术、科学和科学服务 |
1385.1 |
1434.5 |
1481.8 |
-金融、贷款、保险 |
54.2 |
54.9 |
58.4 |
-其他 |
1149.7 |
1179.3 |
1178.6 |
在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人数(千人) |
4642.8 |
4562.8 |
4587.7 |
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人数(千人) |
5553.5 |
5904.2 |
6147.7 |
从事经济活动人口(千人)** |
10224.0 |
10492.5 |
10758.6 |
*估计。 |
|||
** 从事经济活动人口数量根据就业人口数量和官方认定失业人员的数量确定。 |
表14
按照工业部门分列的工会成员数量及其占劳动力总量的份额,2007年
工会名称 |
劳动者、学生的数量 |
其中工会会员(占劳动者、学生总数的份额) |
航空工作者工会 |
23 153 |
23 122 (99.8%) |
乌兹别克斯坦汽运、河运和电力运输及道路系统职工工会 |
102 853 |
102 853 (100%) |
乌兹别克斯坦农工综合体职工工会 |
2 230 150 |
2 229 993 (99.99%) |
国家机构和公共服务工作者工会 |
269 580 |
268 561 (99.6%) |
乌兹别克斯坦铁路职工和运输部门建筑工人工会 |
73 229 |
73 229 (100%) |
乌兹别克斯坦卫生工作者工会 |
709 457 |
709 457 (100%) |
乌兹别克斯坦文化工作者工会 |
98 745 |
97 505 (98.7%) |
乌兹别克斯坦轻工业、家具业和市政及公共服务工作者工会 |
212 909 |
212 909 (100%) |
乌兹别克斯坦机器制造和冶金工业部门工作者工会 |
120 371 |
116 820 (97%) |
乌兹别克斯坦教育和科学工作者工会 |
1 882 051 |
1 882 051 (100%) |
乌兹别克斯坦通信工作者工会 |
60 896 |
60 879 (99.9%) |
乌兹别克斯坦建筑和建材工业工作者工会 |
75 206 |
73 064 (97.1%) |
乌兹别克斯坦燃料能源联合体、化学工业和地质工作者工会 |
242 284 |
241 659 (99.7%) |
乌兹别克斯坦贸易、消费合作社和个体经营工作者工会 |
302 689 |
302 567 (99.9%) |
工会成员数量占劳动力总量(14 791 900人)的43.2%。
表15
居民人均收入
(基于来源并使用现金流量表)
千 苏姆 |
|||
2005 年 |
2006 年 |
2007年 |
|
人均货币收入 |
371.8 |
489.1 |
628.0 |
表16
2003-2007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内生产总值
单位 |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2006 年 |
2007 年 |
|
国内生产总值 |
十亿苏姆 |
9837.8 |
122661.0 |
15923.4 |
20759.3 |
28186.2 |
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 |
% |
104.4 |
107.7 |
107.0 |
107.3 |
109.5 |
表17
消费物价指数(%)
2003 年 |
2004 年 |
2005 年 |
2006 年 |
2007 年 |
3.8 |
3.7 |
7.8 |
6.8 |
6.8 |
B. 国家的宪法、政治和法律结构
36.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于1991年8月31日在曾是苏联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前乌兹别克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领土上成立。乌兹别克斯坦是总统制的统一国家。获得国家主权后,乌兹别克斯坦开始了重要改革和政治变革。
37.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于1992年12月8日通过,《宪法》反映了人民的意志、精神、公共意识和文化。首先应予指出,《宪法》忠实于普遍的人类价值观、公认准则和国际法原则。《宪法》不包含狭隘的单一政治意识形态、阶级对立和党派压制。没有国家对人民的压迫统治。
38. 《宪法》确立了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的权力划分原则。
39. (a)立法权。共和国议会——国家最高代表机关——行使立法权。国家举行全民公决后,2005年成立了两院制议会,即上院——参议院和下院——立法院。两院制议会的成立极大地加强了乌兹别克斯坦的国家稳定性。第一,扩大了议会的宪法权力,极大地完善了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制约和平衡机制。第二,扩大了地区的民主代表权。第三,极大地优化了立法程序。第四,实现向专业议会的过渡。
40.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的成立程序和法律地位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76-88条)、《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参议院的宪法性法律》、《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院的宪法性法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选举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院议员和参议院议员的地位法》确定。
41. 立法院和参议院任期5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院由120名各选区多党派的当选议员组成。立法院的工作由全体议员全职担任。
42. 立法院在结构上分为委员会和专门小组。根据《立法院章程》共成立了10个委员会:预算和经济改革委员会、立法和司法问题委员会、劳动和社会问题委员会、国防和安全问题委员会、国际事务和议会间联系委员会、农业、水利和生态问题委员会、工业、建筑和贸易问题委员会、科学、教育、文化和体育问题委员会、民主制度、非政府组织和公民自治机构委员会、信息和通信技术问题委员会。
43. 立法院小组的职能是完成议员列举的具体任务。
表18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院议员数量
地区 |
男 |
女 |
共计: |
塔什干市 |
10 |
1 |
11 |
安集延州 |
11 |
- |
11 |
布哈拉州 |
5 |
2 |
7 |
吉扎克州 |
3 |
1 |
4 |
卡什卡达里亚州 |
9 |
1 |
10 |
纳沃伊州 |
2 |
2 |
4 |
纳曼干州 |
7 |
2 |
9 |
撒马尔罕州 |
13 |
- |
13 |
锡尔河州 |
3 |
- |
3 |
苏尔汉河州 |
7 |
1 |
8 |
塔什干州 |
8 |
4 |
12 |
费尔干纳州 |
11 |
3 |
14 |
花拉子模州 |
5 |
2 |
7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
5 |
2 |
7 |
共计: |
99 (82.5%) |
21 (17.5%) |
120 |
44.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参议院是由参议员组成的地区代表院。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上议院议员由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各州和塔什干市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议员以及各州、区、市的国家当局代表机构的联合会议上从这些议员中选举产生,其人数相等(均为6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参议院中有16名参议员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从最具声望的、富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在科学、艺术、文学、工业和其他国家及社会生活领域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公民中任命。
表19
按照区域和性别分列的参议员数量
州 |
男 |
女 |
共计: |
塔什干市 |
4 |
2 |
6 |
安集延州 |
6 |
- |
6 |
布哈拉州 |
5 |
1 |
6 |
吉扎克州 |
5 |
1 |
6 |
卡什卡达里亚州 |
6 |
- |
6 |
纳沃伊州 |
5 |
1 |
6 |
纳曼干州 |
4 |
2 |
6 |
撒马尔罕州 |
5 |
1 |
6 |
锡尔河州 |
5 |
1 |
6 |
苏尔汉河州 |
6 |
- |
6 |
塔什干州 |
6 |
6 |
|
费尔干纳州 |
5 |
1 |
6 |
花拉子模州 |
5 |
1 |
6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
6 |
- |
6 |
根据总统令任命 |
12 |
4 |
16 |
共计: |
85 |
15 |
100 |
政党
45. 目前立法院共有5个政党派别。
46. 乌兹别克斯坦社会民主党“Adolat”,成立于1995年4月18日。目前共有党员59 000余名。乌兹别克斯坦社会民主党“Adolat”遵循社会公平原则,依靠中低阶层居民,力求代表该阶层人民的政治和社会意志,促进对该阶层的社会保护。乌兹别克斯坦社会民主党“Adolat”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院共有十个席位。
47. 乌兹别克斯坦民主党“Milliy Tiklanish”,成立于1995年6月3日。该党作为团结知识分子、个体经营者、企业家、从事创造性工作的智力工作者代表、青年、忠于独立思想的学生、代表人民利益的农村代表、其他支持该政党的社会阶层的政治力量正式注册。
48. 该党的宗旨——促进民族自觉发展进程,培养民众爱国主义精神等。
49. 党员总数超过75 000人。党的主要任务是构建新乌兹别克国家的基础,建设民主法治国家和民间社会,进一步巩固乌兹别克斯坦在国际舞台上的威信。
50. 该党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院共占有11个席位。
51.企业家和实业界人士运动——乌兹别克斯坦自由民主党(乌自民党)。该党在2003年12月3日注册,党员149 000人。乌自民党是代表和维护业主阶层、小商业代表、大小农场、工业和管理领域的高级专家以及实业界人士的利益的一个全国性政治组织。该党在立法院共有41个席位。
52. “Fidokorlar”国家民主党,创建于1998年12月28日。在2000年由于思想体系近似,“Fidokorlar”党(意为忘我)和“瓦唐·塔拉基尧基”党(意为祖国进步)合并。该党共计有党员71 000多人。今天该党主要是维护青年和企业家的利益。在2004-2005年建立两院制议会时该党在立法院共有18个议席。
53. 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成立于1991年11月1日,代表乌兹别克斯坦左翼政治力量。人民民主党代表各个阶层和群体的政治意志。截至2007年1月1日,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共有党员343 800名。根据2004年大选的结果该党在立法院成立了由28名议员组成的党团。
54.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党的活动受《宪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党法》、《政党经费法》、《关于加强政党在国家行政改革和进一步民主化以及国家现代化中的作用的宪法性法律》制约。
表20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立法院在政党和区域方面的构成
州 |
Adolat |
乌自民党 |
民主党 |
国家民主党 |
人民民主党 |
公民首创团体 |
共计 |
塔什干市 |
1 |
4 |
2 |
1 |
1 |
2 |
11 |
安集延州 |
- |
4 |
1 |
1 |
3 |
2 |
11 |
布哈拉州 |
1 |
3 |
- |
1 |
2 |
- |
7 |
吉扎克州 |
- |
2 |
1 |
1 |
- |
- |
4 |
卡什卡达里亚州 |
2 |
3 |
- |
1 |
3 |
1 |
10 |
纳沃伊州 |
- |
2 |
- |
- |
1 |
1 |
4 |
纳曼干州 |
1 |
3 |
- |
1 |
3 |
1 |
9 |
撒马尔罕州 |
2 |
2 |
- |
3 |
4 |
2 |
13 |
锡尔河州 |
- |
2 |
1 |
- |
- |
- |
3 |
苏尔汉河州 |
- |
- |
1 |
2 |
4 |
1 |
8 |
塔什干州 |
1 |
3 |
2 |
3 |
3 |
- |
12 |
费尔干纳州 |
1 |
9 |
- |
1 |
2 |
1 |
14 |
花拉子模州 |
- |
2 |
2 |
1 |
1 |
1 |
7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
1 |
2 |
1 |
2 |
1 |
- |
7 |
共计: |
10 |
41 |
11 |
18 |
28 |
12 |
120 |
10 8.33% |
41 34.17% |
11 9.7% |
18 15 % |
28 23.33% |
12 10% |
(b)执行机关
55. 自2008年1月1日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是国家首脑,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根据普遍、平等、直接的选举权以不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7年(《宪法》第90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应为年满35岁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流利使用国家语言、大选前常住乌兹别克斯坦境内至少十年(《宪法》第90条)。根据《宪法》规定,同一个人不能连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超过两届。
56.根据《宪法》第93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是公民权利和自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保证。此外,总统权力还包括:
–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中代表国家;
–谈判和签署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协定,并保障其执行;
–建立并领导执行机关;
–保证最高权力机关的协作和国家管理;
–组建和废除各部、国家委员会、其他国家管理机关;
–任命和罢免州、区际、区、市、军事和经济法院的法官;
–总统是共和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
–建立国家安全部门和国家监督部门;
–解决国籍问题。
57.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具有执行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副总理、部长、国家委员会主席以及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首脑组成。
58.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任命内阁成员。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的任命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推荐、在同议会立法院各政党和选民团体的代表协商后审查和批准的。如果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提议付诸表决后,在立法院和参议院获得两院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由立法院政党提议免职。
59. 内阁负责管理经济、社会和精神领域,确保《宪法》、法律和议会其他决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命令、决议得到执行,并根据现行法律,颁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所有机关、企业、组织、官员和公民必须执行的命令和指示。内阁的工作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二十章)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法》规定。
60.在议会重新选出之时内阁放弃职权。
61. (c) 司法权。乌兹别克斯坦司法权与立法权和执行权、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分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06-116条)。共和国司法权由司法机关行使:
a)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审查关于立法部门和执行部门文书与《宪法》相符性的案件;
b)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是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内行使司法权的最高机关;
c)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经济法院解决经济领域内的纠纷;
d)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
e)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经济法院;
f)州法院、塔什干市法院、区法院、市法院和经济法院。
62.自2000年1月1日通过关于完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系统的总统令及变更和补充《法院法》后,法院实现了专业化,可以分开审查民事和刑事案件。因此,在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建立了: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民事案件法院、塔什干市民事案件法院、州和区际民事案件法院。
63.对于刑事案件也实现了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的专门化。相应地建立了: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刑事案件最高法院、塔什干市刑事案件法院、州、区和市刑事案件法院。
64.根据《宪法》第112条和《法院法》:法官是独立的,法官只服从法律。不允许干涉法官执行法律的工作,干涉司法工作将被追究责任。法官的不可侵犯性受法律保护。法官不可以担任议员、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法官不能成为政党成员、不能参加政治运动,不可以从事科学教育以外的有偿活动。在法官任职期满前,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缘由离职。
65.地方上的国家权力机关。除最高国家权力代表和执行机关——议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府和内阁以外,国家权力机关体系还包括解决州、区、市范围内社会问题的地方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委员会和地方行政长官。其权利和职权在《宪法》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法》中做了规定。州长候选人由总统提名、由州人民代表委员会经与在委员会工作的党团代表协商后批准。州人民代表委员会的党团有权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提交州长工作不合格鉴定。
66.各级行政长官根据一长制原则行使职权。地方行政长官在其权限内要做出企业、机关、组织、协会以及官员和公民在相应地区内必须执行的决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04条)。
67.地方代表机关——人民代表委员会在地方行政长官的领导下行使职权。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选举制度
68.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选举制度的依据和原则在《宪法》第二十三章、《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民公决法》(1991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选举法》(1991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选举法》(1993年)、《州、区、市人民代表委员会选举法》(1999年)、《公民选举权保障法》(1994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选举委员会法》中有专门规定。
69.《宪法》规定了选举原则,并规定每一个公民的:
–选举权和进入国家权力代表机关的被选举权;
–平等和自由表达权;
–同时在不超过两个代表机关中担任代表的权利。
70.每一个年满18周岁的公民享有宪法权利。《宪法》仅对特定人群例外。下列人士不能参加选举:
–法院认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
–囚犯。
71.根据2007年12月23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选举最新结果,全国共有超过1 600万人拥有选举权。
表 21
2002-2007年选举人数量
编号 |
地 区 |
2002年1月27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民公决 |
2004年12月26日议会立法院选举 |
2007年12月23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大选 |
选举人数量 |
选举人数量 |
选举人数量 |
||
1.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
785 707 |
841 310 |
960 000 |
2. |
安集延州 |
1 205 846 |
1 297 947 |
1 485 100 |
3. |
布哈拉州 |
770 042 |
828 978 |
972 300 |
4. |
吉扎克州 |
471 547 |
510 243 |
609 800 |
5. |
卡什卡达里亚州 |
1 104 091 |
1 226 010 |
1 404 200 |
6. |
纳沃伊州 |
433 766 |
474 086 |
514 700 |
7. |
纳曼干州 |
1 041 553 |
1 137 009 |
1 283 100 |
8. |
撒马尔罕州 |
1 420 285 |
1 540 761 |
1 724 300 |
9. |
苏尔汉河州 |
893 726 |
967 762 |
1 107 500 |
10. |
锡尔河州 |
326 328 |
338 307 |
409 500 |
11. |
塔什干州 |
1 246 756 |
1 446 440 |
1 597 200 |
12. |
费尔干纳州 |
1 535 684 |
1 629 942 |
1 803 600 |
13. |
花拉子模州 |
744 579 |
829 920 |
894 700 |
14. |
塔什干市 |
1 246 732 |
1 233 947 |
1 531 400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共计 |
13226 642 |
14302 662 |
16297 400 |
72.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选举权只赋予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者不享有此权利。
73.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州、区、市人民代表委员会选举法》规定选举遵循的基本原则:
–选举的多党基础;
–平等和直接的普选;
–无记名投票;
–公开原则。
74. 所有选举者的法律地位相同。所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无论社会出身、种族、民族、性别、语言、教育程度、个人、社会和财产状况,均拥有平等的选举权。
75.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提名候选人时,女性数量不应少于总提名人数的30%。
76.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选举制度是多数决定规则制的一种。根据《议会选举法》,当选者应是超过参加选举的半数以上选举人支持的候选人。
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规定
77.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及其地方下属部门正式注册了1 587个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记录了3 446家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工作的法律规定以公法和私法为基础。
78. 国家奉行社会伙伴政策,积极发展民间社会团体。根据《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活动保障法》,国家可以通过补贴、赠款和社会服务采购等形式支持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的工作。2005年6月成立了乌兹别克斯坦全国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协会,该协会在同国家协作中代表上述组织的利益。此外还成立了乌兹别克斯坦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支持基金。
79.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以规定和保障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民法典》、《社会团体法》、《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法》、《公共基金会法》、《住宅所有者协会法》、《公民自治机构法》、《公民自治机构主席选举法》、《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活动保障法》、《慈善事业法》。《宪法》为社会团体专列一章(第十二章)。
80.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国家保障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为其创造平等合法的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禁止国家机关和官员干涉社会团体的活动,同样禁止社会团体干涉国家机关和官员的事务。同时,根据《宪法》第57条,“禁止旨在强行改变宪法制度、反对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反对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鼓吹战争、鼓吹社会、民族、种族和宗教敌视、蓄意危害人民健康和道德、具有民族和宗教特征的军事化团体的建立和活动。”
81. “禁止建立秘密社团”。
82.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为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的主要登记机关。
83. 根据《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法》,接到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要求进行国家注册的文件的司法机关,在两个月内审查和决定对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进行国家注册,并自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该组织的创立者颁发国家注册证明书,或在违反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向其出示具体法律条文的说明文件。根据《宪法》(第62条),只有依据法院裁决方可解散、禁止或限制社会团体的活动。
84. 《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法》第2条明确规定:一个组织在下列情形下被认定为非商业性组织:
a) 活动宗旨不是获取收入(利润);
b) 组织不在成员间分配收入。
85. 除公益活动拨款外,对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征税与对法人征税相同。收入税(利润税)只对经营活动收取。
司法行政制度
86.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法律诉讼和司法行政的根本原则:
–法院独立和法官不可侵犯原则(第106条和第108条);
–法官独立和只服从法律原则(第112条);
–法官职务与代表职务不兼容原则(第108、112条);
–法官职务与政党和运动成员资格不相容原则(第108、112条);
–所有法院审理公开开放原则,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公开审理案件(第113条);
–用官方语言进行诉讼,在相应地区使用多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第15条);
–律师全程出席预审和诉讼程序(第116条);
–判决对所有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官员和公民具有约束力(第109、110、114条)。
87.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制度比较复杂。它由三个层次组成,因为国家包括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和12个州。此外,塔什干市法院具有州立法院地位,并且在共和国首都范围内是区法院的上级法院。
88.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实行分级审查案件。区刑事案件法院或区际刑事案件法院只行使一个职能——初审法院的职能。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州立法院和塔什干市法院在其职权范围内作为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案件并行使监督权。它们也对区法院(市法院)和区际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法院法》第30条)。作为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有权进行初审和监审。此外,最高法院在初审级别审理的案件可以由该法院作为上诉法院和最高上诉法院进行审理。由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得由最高上诉法院审理(《法院法》第13条)。
89. 任何案件应在相应的司法机构根据具体的诉讼规则以明确的目的审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对诉讼程序做出了规定:《刑事诉讼法典》(1994年)、《民事诉讼法典》(1997年)、《经济诉讼法典》(1997年)。
90. 按照一般规则,案件应实行两级审查——初审和二审。案件依照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不视为三审,因为在特殊情况下允许监督重审。
91. 初审法院审理案件,如果是刑事案件就是宣告被告有罪或无罪,如果是民事案件就是同意诉讼和拒绝诉讼。所有法院在自己的权限内审理初审案件。
92. 更复杂的案件由上级法院审理,直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
93. 为了审理案件,法院在有人民陪审员出席或没有人民陪审员出席时分析证据和查明案件所有重要事实。审理刑事案件法院做出判决,而民事案件法院做出裁决。
94. 在法院决定生效之前,可以依照上诉程序上诉,即刑事案件自判决之日起10日内,民事案件自裁决之日起20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95. 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决和判决不能按照向区法院上诉的程序审理时,可以依照撤销原判的上诉程序在裁决之日起一年内向上级法院上诉。
96. 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可依据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但仅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授权的公诉人、审判长或其代表提出异议时受理。
97. 宪法诉讼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法》进行。
犯罪率统计
98. 近5年来,国内故意杀人犯总数呈下降趋势:2003和2004年分别计有963和962名杀人犯,而在2005年为910名。2006年为891名,与2005年相比下降了5.4%,2007年为815名,同比2006年下降5.3%。
99.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15条,犯罪行为依据其对社会危害的性质和程度分为:未构成重大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较重的犯罪行为、严重的犯罪行为、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
100. 对未构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故意犯罪行为,法律规定处以3年以下监禁,而对因疏忽大意造成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处以5年以下监禁。
101. 对较重的故意犯罪行为,法律规定处以3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而对因疏忽大意造成的较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处以5年以上监禁。
102. 对严重的故意犯罪行为,法律规定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监禁。
103. 对特别严重的故意犯罪行为,法律规定处以10年以上或者终生监禁。
表23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性别和年龄分列的犯罪数量
2003年 |
2004年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
所有犯罪总计 |
78925 |
79129 |
79883 |
82352 |
83905 |
包括: 未构成重大社会危害的犯罪行为 |
35084 |
36080 |
38098 |
40209 |
40492 |
较重的犯罪行为 |
24636 |
24642 |
23892 |
24615 |
25747 |
严重的犯罪行为 |
12716 |
12030 |
11618 |
11224 |
11089 |
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 |
6489 |
6377 |
6275 |
6304 |
6600 |
犯罪人数 每十万居民中有: 包括: |
71688 28 |
70486 27.3 |
71405 27.3 |
74558 28.2 |
78044 29.3 |
男性 每十万居民中有: |
62383 24.4 |
64413 24.9 |
61720 23.6 |
64097 24.3 |
66517 24.9 |
女性 每十万居民中有 |
9305 3.6 |
9073 3.5 |
9685 3.7 |
9461 3.6 |
11527 4.3 |
未成年人 |
2974 |
2837 |
2727 |
2826 |
2853 |
有犯罪前科的人数 |
11579 |
10797 |
10485 |
10355 |
9326 |
有工作的人 |
27553 |
25701 |
24705 |
27950 |
31496 |
处于醉酒状态下的人 |
6140 |
5750 |
5558 |
5257 |
4775 |
13-15岁之间 |
624 |
614 |
582 |
580 |
604 |
16-17 岁之间 |
2350 |
2223 |
2145 |
2246 |
2249 |
18-24 岁之间 |
12333 |
11824 |
14734 |
14919 |
14958 |
25-29岁之间 |
9718 |
9410 |
12908 |
12905 |
13283 |
杀人罪 每十万居民中有 |
963 3.8 |
962 3.7 |
910 3.4 |
891 3.4 |
815 3.1 |
因与抢劫有关的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 每十万居民中有 |
986 3.8 |
1069 4.1 |
5.49 |
5.60 |
6.23 |
因抢劫受到审判的人数 每十万居民中有 |
1436 5.6 |
1430 5.5 |
1439 5.5 |
1712 6.4 |
1805 6.7 |
被监禁的人数 每十万居民中被监禁的人数 |
12899 50.5 |
11195 43.3 |
10518 40.2 |
10353 39.2 |
10087 37.8 |
移交刑事法院的数量 |
40777 |
39888 |
40118 |
39787 |
39753 |
被移交法院的被告人数 每十万居民中有 |
51024 199.9 |
42687 165.4 |
48880 187.1 |
48463 183.5 |
48763 182.8 |
抢劫罪数量 |
572 |
576 |
492 |
506 |
475 |
因强奸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 每十万居民中有 |
568 2.2 |
627 1.0 |
739 2.8 |
711 2.7 |
829 3.1 |
审判前拘留的最长期限和平均期限
104.在司法制度改革进程中,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审判前调查期间从两年缩减至1年,被告羁押候审期间从1年半缩减至9个月,特殊情况下在1年以下,采用该种限制措施的范围也受到了限制。
105.此外,为确保公民的下述宪法权利和自由受到有效保护:人身不受侵犯、避免毫无根据的刑事起诉和得到公正审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自2008年1月1日起将下令羁押候审权移交给法院,因此2007年7月11日的第ZRU-100号法律对《刑事诉讼法典》中关于拘留期间的条款和延长拘留期间的规则进行了适当的修订。现在,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245条的要求:
106. 犯罪调查时的羁押候审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107. “延长法律准则规定的三个月羁押候审期需要法院根据申请书核准: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检察长或州检察长、塔什干市检察长及与其同级的检察长的申请书——5个月以下;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9个月以下;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在审理犯有重大或特大罪行的被告的极为复杂的案件时提交的申请书——1年以下。这一期限不能再次延长。在审查上述所有申请书时,法院要考虑上报材料的证据并遵守诉讼准则和要求。”
108. 《刑事诉讼法典》第247条确定延长羁押候审期限的程序。
109. 在被告羁押候审期满至少6天前,有关检察长应做出向法庭提交延长羁押候审期申请书的决定。在关于延长羁押候审期申请书的决定中应注明延长调查的原因、应予检查的情节、需延长的期限。
110. 延长羁押候审期的申请书由犯罪实施地点或预审所在地的区(市)刑事法院、州、地区军事法院的法官单独审查,如果上述法院的法官缺席或者因故不能参与审查延长羁押候审期申请书时,申请书应根据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刑事案件法院、州刑事法院、塔什干市刑事法院、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军事法院的院长令由相关法院的法官审查。
111. 延长羁押候审期申请书应自提交材料之时起72小时内不公开开庭审查。
112. 延长羁押候审期申请书应在检察官、被告、辩护律师出庭时审查。必要时法庭可传唤侦查员。
113. 如被告在医疗机构进行法医心理分析专家的检查,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审查延长羁押候审期申请书。但被告的辩护律师必须出庭。
114. 审理延长羁押候审期申请书的法官应做出下列裁定之一:
延长羁押候审期;
拒绝延长羁押候审期。
115. 法官做出的关于延长羁押候审期或拒绝延长羁押候审期的裁定应在其宣布之时起生效并立即执行。法官的裁定应送交检察官予以执行,并通报被告和辩护律师。对法官的裁定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241条第二部分的规则按照上诉程序在72小时内提起上诉和异议。
116. 上诉法院在审理上诉书和异议书后,有权裁定:
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和异议;
撤销法官裁定并拒绝延长羁押候审期。在延长已经期满释放的被告的羁押候审期时,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羁押措施。
羁押候审期间的死亡人数
117. 2005-2007年在临时拘留室内有三名被捕者上吊自杀。
118. 2005年在监狱有10名罪犯死亡,2006年15名,2007年10名。其中29起是因结核病、胃肠道疾病和心血管病导致死亡,而6起是因自杀或事故导致死亡。
每十万人中内务部职工的数量
119. 每十万居民中在内务部任职,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并维护社会秩序的共有111人。
表24
刑事犯罪受害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偿的物质损失数目
年份 |
法院裁决的总数 百万苏姆 |
追偿总数 |
|
百万苏姆 |
% |
||
2005 |
17444.5 |
11 649.6 |
66.8 |
2006 |
74 246.0 |
72 040.2 |
97.0 |
2007 |
33 062.0 |
29 557. 4 |
89.4 |
2. 人权保护与促进总框架
C. 人权领域采用的国际标准
表25
条约 |
加入信息 |
保留及声明 |
例外和限制 |
《经济、社会 、 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66 年 |
1995年8月31日 |
--- |
--- |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1966 年 |
1995年8月31日 |
--- |
--- |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965 年 |
1995年8月31日 |
--- |
---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1979 年 |
1995年5月6日 |
--- |
---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 禁止酷刑公约 》) , 1984 年 |
1995年8月31日 |
--- |
--- |
《儿童权利公约》, 1989 年 |
1992年12月9日 |
--- |
--- |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 保护移徙工人公约 》) , 1990 年 |
--- |
--- |
---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0 年 |
审查中 |
--- |
--- |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0 年 |
审查中 |
--- |
--- |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关于个人请愿的任择议定书》, 1966 年 |
1995年8月31日 |
--- |
--- |
《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 1989 年 |
审查中 |
--- |
---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个人申诉和调查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1999 年 |
--- |
--- |
--- |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关于国家和国际机构定期视察拘留场所的任择议定书》, 2002 年 |
--- |
--- |
--- |
a)批准其他联合国人权条约及相关条约。
表26
条约 |
加入信息 |
保留及声明 |
例外和限制 |
1948 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
1999年8月20日 |
--- |
--- |
1926 年《禁奴公约》( 1955 年修改版) |
--- |
--- |
--- |
1949 年《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
2003年12月12日 |
--- |
--- |
1951 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 1967 年议定书 |
--- |
--- |
--- |
1954 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
--- |
--- |
--- |
1961 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
--- |
--- |
--- |
1998 年《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 |
--- |
--- |
--- |
2000 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2000年12月13日签署 2003年8月30日批准 |
--- |
---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
2001年6月28日签署 |
--- |
---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
2001年6月28日签署 |
--- |
--- |
b)批准其他相关的国际条约
表27
条约 |
加入信息 |
保留及声明 |
例外和限制 |
国家劳工组织公约 |
|||
1921 年《(工业)每周休息公约》(第 14 号) |
--- |
--- |
--- |
1930 年《强迫劳动公约》(第 29 号) |
1997 年 8 月 30 日 |
--- |
|
1947 年《劳动监察员公约》(第 8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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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年《移民就业建议书》(第 8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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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 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 8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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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年《移民就业公约》(第 9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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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年《组织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 98 号) |
1997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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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 年《同酬公约》(第 100 号) |
1997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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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 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 10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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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 105 号) |
1997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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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 年《(商业和办事处所)每周休息公约》(第 10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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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 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 111 号) |
1997年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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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 年《(社会保障)等待遇公约》(第 11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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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 年《就业政策公约》(第 122 号) |
1995 年 5 月 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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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 年《(农业)劳动监察公约》(第 12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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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年《确立最低工资公约》(第 13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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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 年《带薪休假公约(修订本)》(第 13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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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 年《最低年龄公约》(第 138 号) |
议会下院2008年3月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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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 14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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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年《移民工人建议书》(第 15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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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年《(公共部门)劳资关系公约》(第 15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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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 15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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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年《关于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工人享受平等机会和平等待遇公约》(第 15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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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年《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居民公约》(第 16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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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 182 号) |
议会下院2008年3月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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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保护生育公约》(第 183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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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瓦公约及其他国际人道主义法条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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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年《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第一公约》 |
1993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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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年《关于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第二公约》 |
1993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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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年《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第三公约》 |
1993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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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 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第四公约》 |
1993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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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年 《 1949 年 8 月 12 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 第一议定书 》) |
1993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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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 年 《 1949 年 8 月 12 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 第二议定书 》) |
1993年9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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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国家层面保护人权的法律框架
人权保护的立法基础
120. 2007年2月1日共和国共有15部法典、368项法律、631项命令、156项总统令、2 445项内阁决定和1 206项部门法规。独立后的几年,大量的立法为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社会政治关系奠定了基础。实际上《世界人权宣言》的所有条款都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中得到承认,并在现行立法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121. 1991年8月31日出台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独立基本法》规定:“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进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的确认”。
122. “所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无论民族、社会地位、宗教信仰,都拥有同等的公民权利,受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法律的保护。”
123.《宪法》中种族、民族和国家价值,人类法律文化中所有公认的思想本质上是相互联系的。
12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序文确认了人权公认标准的特殊地位:“乌兹别克斯坦人民庄严声明对人权和国家主权原则的尊重,深知对今世后代负有的重大责任,依托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发展的历史经验,确认对民主和社会公平理想的执着,承认国际法公认标准优先,尽力保障乌兹别克斯坦公民有尊严的生活,在法治的基础上创建一个民主国家,为保障国内和平和民族和睦实施本法”。
125. 《乌兹别克斯坦宪法》遵循“人,其生命、自由、荣誉、尊严和其他不可剥夺的权利”是“最重要的”的原则(第13条)。该基本方针成为《乌兹别克斯坦宪法》的宪法基础之一。它决定了《宪法》赋予人权利和自由的作用和意义。
126. 《宪法》第31条规定:“保障所有人信仰自由,每个人都有权信仰任何一种宗教或不信仰任何一种宗教。禁止强制灌输宗教主张”。
127. 《宪法》第43条规定国家有义务保障《宪法》所宣布的公民权利和自由。根据《宪法》第44条规定,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受法律保护,对国家机关、官员和社会团体的非法行为有权诉诸法院。
128. 除上述总体规范和保障外,实际上每项具体的权利和自由都有规定条件、保障方式的命令出台。
129. 人权的《宪法》保障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各种法律中确保人权和自由的实现与保护的所有法律手段。
130. 当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不仅仅局限于《宪法》保障。
131.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人权的立法保障通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典和一系列现行法律来实现。议会已通过的规定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超过300项。公民权利和自由保障及维护的总体目标由共和国各部门法律规范界定。人权和自由最重要的保障原则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行政犯罪法典》中做了规定。
132. 每年政府为解决具体的社会难题而通过的社会方案都是国家法律系统的组成部分。通常这些方案包含法律部分,甚至是改善社会弱势群体、家庭、母亲、儿童、老人、残疾人和青少年群体生存状态的具体举措。上述方案由国家拨款,在其执行的过程中非政府组织同样也可以参加。
133. 2008年1月,取消死刑、将决定羁押候审权转交法院、儿童权利保障的法律,以及加强国家行政机关中进一步民主革新和国家现代化过程中政党作用的宪法性法律都已生效。
134.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为执行联合国条约机构对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报告进行审议后提出的建议而制定的国家方案和行动计划是部门间执行机制。
国际人权条约在国家法律中的地位
135. 截至2008年年初,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签署了900多项多边和双边条约、协定,加入了170多项极其重要的国际公约和协定,其中就有60多项公约和协定为人权和自由保障范畴。
136. 比照保障和实现国际法规范的国家法规,可以证实,《共和国部门法》基本是承认国际条约规则优先于国家法律的。因此,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1条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以《宪法》和公认的国际法规范为基础形成现行法典。
137. 《刑事执行法典》第4条规定:“刑事执行法应考虑到涉及被判有罪人员的处罚和待遇的国际法规范”。
138. “刑事执行法规范不能与保护被判有罪人员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相抵触。”
139. “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承认的国际协定制定了不同于刑事执行法的其他条款,则应适用国际协定条款。”
140. 最经常使用的表达就是参照国际法规范。最经常使用的情形如,《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典》第9条:“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承认的国际协定制定了不同于家庭法典的其他规则,则应适用国际协定规则”。这里只是讲述优先适用的问题,当协定制定“其他规则”的具体情况下,不影响法律规则的整体效力,即从该法中去除规定的情形。后一种情况下协定不优先于法律,因为只是在具体情况下优先适用。据此可以认为,所指“其他规则”,即为废除或更改法律规则,而非具体情况的例外规定。
141. 具体情况下优先适用国际条约有明确保障,例如,在劳动法典、土地法典等法律规范中都得到了保障。这种优先在所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签订生效的国际条约方面都已得到体现,因为这些条约规则已经成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一部分,所以属于直接适用的规则。
142.1995年12月25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际条约法》规定:“乌兹别克斯坦签订的国际条约,根据国际法规范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必须严格遵守的”。
解决人权问题的国家机关系统
143.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有权解决人权问题的机关包括: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立法院和参议院,以及国家当局的地方代表机关;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乌兹别克斯坦内阁,作为执行机关的部和主管部门;
–乌兹别克斯坦司法系统机关;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院。
144. 议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制定保障和保护人权法律基础的最高立法机关。独立后议会制定通过了1 000多项法律,其中大部分系直接保护公民具体权利和自由的法律。国际人权条约由国家议会批准。乌兹别克斯坦议会下议院和上议院定期执行国际人权条约执行情况的议会审查程序,同时也执行对现行人权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的程序。2006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参议院对费尔干纳盆地州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情况进行了议会审查,2005年和2006年,立法院议会间联系委员会对塔什干州执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情况进行了审查。
145. 1995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内部成立了尊重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委员会(后来更改为议会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尊重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委员会)。
146. 1995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下设人权事务专员(监察员)办公室,职权为受理违反人权的申诉。该办公室根据法律规定开展工作。对收到的申诉人权事务专员展开独立的调查,就调查结果向有关官员和国家机关提交改正建议书。以申诉为基础人权事务专员对侵犯人权的情况进行监察。每年的申诉统计、具体内容的分析报告以及所做出的决定都要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向乌兹别克斯坦议会的两个议院提交,并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
147. 《宪法》第93条第1款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为公民权利和自由、遵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担保人”。
148. 国家总统为国家《司法系统改革和进一步自由化范畴内优先改革领域执行框架》的发起人。有关上述框架的优先领域,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已经发布了7项命令、3项决议和3项指示。《取消死刑法》的通过和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实施都是通过总统立法提案权实现的。甚至是国家人权机构也是通过总统提案创建的。在议会联合会议上,国家元首的发言总会特别关注人权保障问题。
149.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为直接执行国家议会通过的法律和条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命令和指示的最高执行机关。
150. 为利用国家法律全面执行人权范畴公认的国际法规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通过了一系列具有社会针对性的国家方案。
151. 保护人权的国家机关系统还包括司法机关。其中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法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负责对立法机关及执行机关行为的合法性事宜进行审查。自成立起,宪法法院已经通过了14项旨在解释保护人权和自由的法律规范,或者其他与人权和自由相关的法律规范的裁决和决定。
152. 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院系统保护和恢复遭到侵犯的权利。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全体会议对司法实践进行审查,特别关注所有形式人权的保护工作。最高法院全体会议通过的决定,是法律解释文书,对所有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具有约束力。2007年随着人身保护令制度被纳入国家法律和《取消死刑法》的实施,最高法院全体会议通过了有关运用终身监禁刑罚的若干问题和法院采取审判前羁押候审的限制措施的决定。
153.刑事诉讼程序参与人员权利的特殊保护由检察机关来实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2001年8月29日出台的《检察官办公室法》确定了检察官的法律地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及下属检察官对所有部委、国家委员会、部门、国家监督机关、行政长官以及机关、企业和组织进行监督,无论其归属、地位、所有制形式、军队、社会团体、官员还是公民个人。”除此之外,检察官还对合法性问题实施总体监督,检察官办公室包括直接涉及人权两个专门机构——拘留机构和羁押候审中心以及处罚及法院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措施管理局执法监督局,及个人、社会和国家合法权益保护局。
154. 对人权和自由的保护由乌兹别克斯坦司法部负责。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条例》第2款和第6款,司法部的一个基本任务就是保障在《宪法》和法律中所承认的人权和自由,尽全力发展民间社会团体,巩固其法律基础。
155.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专职从事保护人权和自由的机构是人权保护局。人权保护局根据2003年8月27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职能的第370号决定设立。根据该决定在卡拉卡尔帕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各司法局和塔什干市成立了人权保护科,纳入人权保护局。
156. 人权保护局的主要任务是:
分析人权保护领域的法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就完善该领域法律和提高监督工作效率提出建议。
促进民间社会团体的发展,巩固其法律基础。
保护《宪法》和法律承认的人权的自由。
司法部人权保护局制定具体措施以提高公众在人权和自由领域的法律知识水平,在全社会宣传尊重人权的思想。
促进提高律师在人权和自由保护过程中的作用,发展民间社会团体,巩固其法律基础。
加强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有的国际和非政府组织在人权保护问题方面的合作。
157. 为建立一个系统以监督新出现的法律和立法框架及执法实践符合国家改革和现代化的宗旨及目标,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5年12月15日的决定在司法部系统内成立了法律法规文书执行情况监测中心。
158.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人权和自由保护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是内务机关。犯罪调查是内务机关工作的领域,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最常受到侵犯。1991年10月25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决定批准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条例》第1和第2款规定:“内务部在其职权范围内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安全,防止犯罪行为”。
159. 2003年8月21日内务部总侦查局和共和国律师协会的联合协议,批准了《初步调查或审判前调查阶段被拘留者、嫌疑人、被告权利保护制度条例》。根据该条例,每个内务机关的侦查机构都应配备律师。在侦查机关执行律师值班制度。自送至内务机关时起,要保障每个被拘留者任何时间都能见到辩护律师。今天该制度在所有内务机关分支机构都已切实执行。
160. 根据2005年9月30日内务部部长的命令,在法律保障与大众传媒联系局设立人权保护和国际组织合作科。该科主要任务是:与议会人权事务专员及负责监督人权和自由的全国人权中心进行协作,与国际人权和自由保障组织进行信息合作与交流,促进内务系统职员法律文化的提高,就人权和自由保护范畴的基本条例通报内务系统职员。
司法机关引用国际人权条约
161.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法律体系中承认国际法相对国家法律的优先性。同时,为了执行国际条约,应将其引入国家法律之中。引入国际法规范后,国际条约成为国内法律的一部分,同样要必须执行。直接引用某一国际协定的做法在乌兹别克斯坦司法机关并不常见,极其少有。
人权遭到侵犯时的法律救济手段
162. 乌兹别克斯坦法律中明确规定了人权遭到侵犯时的法律救济手段。这些手段在下列法律条款中体现,如《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法院法》、《检察官办公室法》、《公民诉求法》、《对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和决定提出申诉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人权事务专员法》、《律师法》、《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条例》和《内务部条例》。
163. 发生侵犯人权的行为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有几种法律保护形式,大体可以分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每一种形式间都不相互抵触,而是相互补充。这些法律保护形式包括调解与和解战略,但大部分是法律保障的正式形式。
164. 对侵犯人权提出申诉的行政程序。当某一机关的负责人侵犯人权时,可以直接向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应该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并给出书面的合理回复。该程序经常应用,且行之有效。
165. 侵犯人权时,可以向检察官办公室提出申诉,该申诉也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审理。由检察机关根据检察监督程序进行具体申诉的审理,并由检察长签发书面命令,采取司法措施对侵犯人权责任人进行处置。向检察院递交申诉是足够有力和有效的恢复被侵犯人权方法。
166. 自2005年起,司法部的人权保护局开始运行,其职能之一就是对侵犯人权的申诉进行审理。该机构的服务还包括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如果必要,还将向法院提起诉讼。最近几年,该机构向企业家、农场主和农村居民提高了大量的法律援助。
167. 作为内务部的运行机构,人权保护和国际组织合作科可以参与内务机关职员对侵犯人权案件的审理。
168. 人权司法外保护的国家机关系统中还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人权事务专员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国人权中心。人权事务专员审理申诉还伴有专门的独立调查,并向裁决案件的官员做出具有建议性质的决定。向人权事务专员提出的申诉数量和积极结果证明让公民相信该机关。全国人权中心也审理居民对侵犯人权行为提出的申诉,这是中心监察工作的一部分。
169. 保护遭到侵犯的权利的司法程序。使用行政程序对侵权行为进行申诉时,不排除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恢复权利。与行政程序的区别在于,司法程序要求司法费用,案件审理期限长。
170. 律师制度可以列入法律保护方式之中,该制度就是国家和非国家律师公司和事务所构成的网络。此外,共和国法学院里还有法律服务所,这里可以为公民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社会组织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出庭进行人权保护。
监督人权行使情况的机关和国家机构
171. 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乌兹别克斯坦制定了国家人权保护机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人权事务专员(监察员)、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国人权中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管辖的现行法律监督学院。
172.议会人权事务专员对保障人权法律的实施有着重要的监督职能,通过各种手段不仅促进被侵犯权利的恢复,还促进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的完善。
173. 审理公民诉求,协助恢复被侵犯的权利和自由是人权事务专员进一步发展其与国家机关、法院,以及执法机构的协作关系的优先任务之一,以便在乌兹别克斯坦全面切实地尊重和保护人权和自由。
174. 例如,2006年人权事务专员一共接到7 655起申诉,其中中央办公室4 753起,地区代表1 377起,848起是重复提交的,647起是通过电话热线提交的,人权事务专员提供了法律咨询和解释。在向人权事务专员提起的关于侵犯公民权利、自由和合法权益的申诉中,有1434起得到了考虑。报告所涉期间共有351起得到解决,其余还在审理阶段。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人权事务专员邮寄的申诉有34 444起,亲自提交的有1 309起,2 439起是妇女提交的申诉,1856起是男性提交的,456起是集体申诉。
175. 1996年10月31日,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成立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国人权中心。
176. 全国人权中心的成立是为协调所有涉及人权保护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中心对人权保护的各方面进行调查,无论是在国家层面,还是国际层面;就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情况编写向联合国公约机关提交的国家报告;组织制定教学计划、组织进修班、讲义课程和教学旅行;制定和落实人权教学计划;总结推广人权信息;发展同国际人权中心或组织的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流;协调在民主化、管理及人权保护问题上提供技术援助的国际机构在地方的工作;接受并审理居民就侵犯人权提起的申诉。
177.现行法律监督学院是执行机关系统的调查机构,其对法律进行监督,并且还对通过的法律进行法律评估。
178.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弱势儿童问题由国家儿童适应社会中心负责,该中心是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决定成立的独立组织。中心的基本职能是协调、监督和评价儿童的社会保护,分析并制定社会弱势儿童群体权利和利益保护范畴的法律规范。
179. 与政府机关紧密协作的还有从事人权保护和促进的非政府组织网络。
180. 2005年为协调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的活动,乌兹别克斯坦成立了乌兹别克斯坦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全国联合会,至今该组织已经拥有330个乌兹别克斯坦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这些组织囊括所有社会生活领域,涉及方方面面(社会支持、法律方面、女性方面、青年方面、环境方面及其他)。
181. 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就妇女政策问题为政府提供咨询服务。委员会创立于1991年,是独立预算组织,由国家预算拨款。国家机制的独特性在于,妇女委员会主席同时也是副总理,让组织有权利协调国家组织与非政府组织的社会伙伴关系。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发起、协调及实施政府旨在改善妇女地位的政策、规划和方案,就有关妇女问题与政府进行商讨,在女性中推广相关信息,以解决女性面临的难题。为保持提高妇女地位的速度,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把主要注意力集中在五个优先的方案领域:女性就业和经济福利;对女性生殖权利和生殖健康的保护;女性参与社会生活,特别关注女性参与领导和决策;以及女性与法律,特别关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女性与教育,特别关注职业和技能的发展。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还主要负责落实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参与涉及女性问题的国际活动。
182. 妇女委员会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大的女性组织,在共和国所有的区域都有分支机构。
183. 许多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在保护儿童范畴内开展工作。
184. 1993年由广大公众发起,设立了国际非政府慈善基金会——健康一代基金会。基金会的主要任务就是为生育身心健康儿童创造基础。为此基金会制定并实施人道、医疗和教育方案;支持天才儿童、宣传健康生活方式方案;包括弱势群体、儿童和青少年的方案。
185. 基金会涵盖乌兹别克斯坦14个区域,而且还支持在各区开展工作的中心。在全共和国一共有超过180个地方代表机构,工作人员超过250人,其中有医生、教师、经济学家,他们积极为实现现有方案和制定新方案而努力工作。
186. 基金会总部具有协调作用,一共分为5个科:母亲和儿童保护科、人道援助科、组织业务科、金融监管科和会计室。
187. 主要工作是通过资助者的资助得以实现的,有地方资助者,也有国际资助者,有些资金来自在基金会内部创建的下属企业的特许活动。
188. 现在基金会是乌兹别克斯坦权威的非商业性慈善组织之一,该基金会积极参与解决国家社会政策难题和社会的实际困难。
189. 基金会是下述印刷出版物的奠基人之一:《Soglom Avlod Uchun》杂志、《健康一代》报、《家庭与社会》,《晨星》、《品位!》。
190. 2002年乌兹别克斯坦成立了国家社会儿童基金“Sen Yolg’iz Emassan”(“你不孤单”)。基金主要任务是提供全方位援助,为儿童的良好生活和全面发展创造条件,支持家庭优先,保障采取必要行动最大程度地保护急需要社会支援的儿童利益(孤儿、无父母抚养的儿童、流浪儿童、贫困家庭儿童)。
191. “Sen Yolg’iz Emassan”基金根据长期援助儿童慈善方案开展工作。
基金的基本目标和任务是解决儿童面临的各种困难:
–保护需要社会保护的儿童权利和合法利益;
–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对儿童精神和道德的培养;
–提供物质、医疗、法律和其他援助;
–促进疾病预防和儿童健康保护;
–改善儿童心理状况。
193. 基金活动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居民(法人和自然人)和非居民慈善经费拨款。其成员有15人。
194. 乌兹别克斯坦社会青年运动“卡莫洛特”是从事青少年权利保护的最大非政府组织之一。其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团结共和国的进步青年,把他们培养为身体健康、精神成熟的独立的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培养他们忠实于建立在民族和社会价值、民主原则基础上的民族思想和意识形态,了解并保护青年人的利益,将运动转化为青少年真正的支柱。
195. 运动具有枝状结构,共由14个州级和199个区级分支机构组成(人员编制1 200人)。基层青少年工作组织由1.58万人组成,成立于共和国所有教育机构、军队、主管机关、各种生产部门和农场之中。
196. 现在运动联合了超过450万青年人(14-30岁),并和儿童运动“卡马拉克”(“虹”)成员(400万10到14岁的儿童)一起组成了一个人数最多的社会组织,以发展各种形式自我管理为基础,促进形成“初级”民间社会团体。
197. 在开展约7 800个精神教育活动、圆桌会议、讨论会、讲习班、代表会议、文化休闲活动的框架内,运动囊括了全国600万的青少年,编制了20本教材、印刷品、宣传画,发表了200多篇专题文章。
198. 国家积极支持“卡莫洛特”运动。2006年颁布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支持社会运动‘卡莫洛特’,提高其活动效率”,以此为基础,首次根据相互合作的方式形成基金会,吸收小企业加入以积累资金。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办公室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银行的约定,免除对运动机构的审计,甚至降低银行服务的税率。
199. 乌兹别克斯坦是多民族国家,一共有140多个国家文化中心。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1992年1月10日第10号决定,设立了共和国民族间文化中心。中心协调各民族文化中心的业务,提供实际帮助和指导,并积极参与满足生活在本国的各民族代表的要求。现在中心共计有33名职员,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拨款。
200. 1991年乌兹别克斯坦创建了乌兹别克残疾人协会。该组织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所有州共计有114个分支机构,成员12万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共有85万残疾人)。联合会系统约有100个下属企业,残疾人在这些企业中工作。联合会的主要业务就是残疾人的社会康复,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为残疾人行使其权利创造平等机会。
201. 为提高国家政策实效性,实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老兵的社会保护,提高其在加强国家独立和主权完整过程中的作用,1996年12月4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下令创建了“奴罗伊”基金会,以对乌兹别克斯坦老兵进行社会支持。
202. 根据总统令和基金会章程,该基金会为自我管理、自筹资金、独立运行的非商业性非政府联盟。
203.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积极参与有影响的社会政策的落实,特别是标明尊重老兵、残疾人、老年公民的政策,为上述人群创造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采取措施给予物质、医疗和人道支持。
对区域人权法院管辖权的承认
204.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非区域人权协定缔约方,故不承认区域人权法院的管辖权。
Е.在国家层面促进人权的框架
人权条约的推广
205.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通过与开发署、教科文组织、儿童基金会、欧安组织、红十字委员会等国际合作伙伴保持密切合作,100多种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大部分翻译成了乌兹别克语并出版。最近8年用乌兹别克语出版了下列国际条约汇编:
1. 《宽容原则声明》。塔什干,2000年。
2. 《未成年人权利国际文书》。塔什干,2002年,232页。
3.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和国际人权条约》。塔什干,“Adolat”,2002年,270页。
4. 《国际人道主义法:日内瓦公约汇编》。塔什干,2002年。
5. 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人道方面,赫尔辛基1975-1999年》。塔什干,2002年。
6. 《教科文组织国际标准文件》。塔什干,“Adolat”,2004年,298页。
7. 《关于执法机构工作的国际文件》。塔什干,“Adolat”,2004年,212页。
8. 《人权国际文书:汇编》。塔什干:“Adolat”,2004年,520页。
9. 《国际人权文书》。塔什干,2004年。
10. 《儿童权利公约》。塔什干,2004年。
11. 《儿童权利保护。议员手册》。塔什干,儿童基金会,2006年。
12. 《人权。议员手册》。塔什干,2007年。
13. 《21世纪民主与议会。议员手册》。塔什干,2007年。
14. 《基本公约和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汇编》。塔什干:全国人权中心,2008年,240页。
15. 《根除最恶劣的童工形式:关于如何运用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的实用指南。议员手册》,第3/2002号。塔什干,全国人权中心,2008年。
国家公务员和执法机关职员对人权的研究
206.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拥有一个律师和执法工作者培训和再培训的教育机构网。这些机构包括大学的法律系、塔什干国家法学院、内务部科学院、国家安全事务学院、共和国法律专业人员进修中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院检察官高级教学培训班。
207. 直属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府的国家和社会发展学院为学生讲授“人权”课程。该课程授课范畴包括到全国人权中心和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进行实地考察。
208. 内务部科学院就国际法规范在内务部机关业务中的应用问题开设“人权概论”课程(40小时)、“刑事诉讼”(180小时)、“刑法”(270小时)、“国际法”(50小时)和“内务部机关的预审”(234小时)。
209. 科学院“内务部机关组织管理”专业高级课程班讲授“打击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课程,共24小时。科学院高级课程班还开设“人权与内务部机关实务”课程,共30小时。
210. 在培训内务部工作人员方面,就法律方面培训军士时,开设“人权和内务部机关实务”课程,共16小时。
211. 在上述培训课程框架内,特别注意人权和自由范畴的国际法标准,包括,保护被告、被审判者、被判有罪者权利的国际法保障;被拘留者待遇的最低标准;保护所有人免受酷刑、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等。
212.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科学院提高官员技能的途径是定期举行进修和提高班。教学纲要与内务部业务协调一致,课程总计176小时,包括“刑事诉讼范畴的国际人权标准”,“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全体会议2004年9月24日第12号决定在证据可采纳性的基础上运用《刑事诉讼法典》的准则”。
213. 内务部机关人权保护实务教学,当其对象为直接担任犯罪调查的职员(具体为刑事侦查员、反恐人员、地区预防犯罪侦查员和执行刑罚机关工作人员)时,应最先考虑到国际人权标准。
214. 共和国法律专业人员进修中心是国家教育机构,提高法律工作者、法官、律师、法律教师以及法律单位职员的业务技能,并对上述人员进行再培训。
215. 中心特别关注有关保护人权和自由的国际法律制度。课程包括:“司法领域中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内法和国际标准”、“国际人道主义法基础”、“打击国际犯罪的法律基础”、“国际人权保护标准在执法机关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内法与国际人权法”、“国际法中公众的法律地位”。
216. 对国际标准的理论和实践进行讲授,具体为:生命权、自由和人身不受侵犯权、名誉与尊严保护权、公正审判及无罪推定权、免受酷刑权,以及思想、言论、信仰、宗教信仰自由权。
217. 根据2007年11月7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有关成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院职业技能提高高级培训班的决定,取消了加强合法性及提高检察和侦查人员专业技能问题中心,成立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院职业技能提高高级培训班。
218. 监察干部再培训教学方案为期6个月,技能提高方案为期1个月。
219. 最近3年(2005至2007年),中心开设的课程有:“对未成年人执法的国际标准”,“审判前调查阶段人身保护令制度执行问题”,“总检察院机关和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在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方面的合作”,“人道范畴的国际法律文书”,“关于侦查和犯罪调查官员的联合国标准”等。
220.国家安全事务学院的课程有人权研究,作为独立的学科,学时为24个课时。
221. 学科的讲授以跨学科原则为基础,包括人权整体方面,也包括遵守人权规定的具体实践要求,这些都是将来的国家安全部门人员在其执法活动中应该遵守的。
222. 除独立的学科外,人权的某些方面在法律学科中也有所体现,例如“国家与法律理论”、“刑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诉讼法”。
223. 国家安全事务学院设有武装冲突法中心,该中心也开设人权课程。
224. 除侦查人员和法官外,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防部军事教育机构也把研究人权国际标准纳入培训大纲。自2005学年起开设选修课,自2006学年开始“军事法基础”课程包括“人道主义法”和“武装冲突法”内容,研究人权课题,课时为10-12小时。
225. 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系统的医生进行培训和再培训时,对人权研究给予了一定的关注。特别是,在所有学士级医学教学机构中,都要开设“法医学”课程,解释专家、鉴定人以及辅助鉴定人员的权利。开设有“医生业务的法律基础”课程。其中特别注意个人权利和自由问题,包括生命权、自由和人身不可侵犯权、防范侵害权、禁止使用酷刑和暴力。还说明了不经个人同意对个人进行医学或科学实验是不可接受的。这些问题不但要从病人的角度还要从医疗工作者的角度进行研究。
各级教育机构(学校、中学、专科学校、大学)对人权问题的研究
226.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有关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培训工作人员的国家方案的决定,并且根据《教育法》的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建立了持续法律教育体系,由以下几个阶段组成:
第一阶段:家庭法律教育;
第二阶段:儿童学龄前教育机构的启蒙教育;
第三阶段:中等教育机构的法律教育;
第四阶段:中学和中等职业专科学校的法律教育;
第五阶段:高等学校的法律教育。
227. 法律教育的第一阶段是从家庭开始的。因为家庭是社会一个基本单元,家庭是儿童个性形成的基础,也是儿童身心全面发展的基础。根据目标和任务,家庭在形成和发展法律教育的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特的地位。
228. 儿童学前教育机构的法律启蒙教育是让孩子们在每天的游戏和上课中形成良好习惯。这些课程为那些中班、大班的孩子和学前班儿童开设。中班和大班开设的“宪法课”一年上16次,都是以游戏的形式进行,甚至还安排7堂早课和2堂业余课,每年也为学前班儿童上16次课,还有8堂早课和2堂业余课。
229. 普通中学的一至四年级,因其已经具有成年人的特点,已经了解如法律、义务、责任等概念。因此教学的课程为“宪法入门”,1年共40个小时。
230. 普通中学的五至七年级,教学内容也相应扩展到生活的实例,讲述国家和个人的关系,包括个人独立性、权利平等、言论自由、自由获取信息、未成年公民的刑事责任等课题。学习的课程为《畅游宪法世界》,每年每年级51个小时。
231. 普通中学的八至九年级,公民法律教育的基本任务是:
–让学生形成国家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科学文化发展的知识体系;
–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善于表达自己对个人生活问题的态度。
232. 这些年级还学习“宪法性法律的基础”,每年34小时。
233. 普通中学的十至十一年级,通过“法学”课程讲授法律领域知识,2年共68小时。
234. 教育部联合乌兹别克斯坦儿童基金会地方分支机构,每年11月份在所有学校、学前机构、“Mekhribonlik”孤儿园举行《儿童权利公约》学习周活动,期间举行如“你了解自己的权利吗?”,“法律是什么?”等竞赛。
235. 2005年,乌兹别克斯坦大众教育部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配合下推广“儿童友爱学校”方案,该方案的目的是教会老师和学生学会以友爱和宽容为基础解决产生的问题,避免冲突情况的产生,加强禁止教师对学生施暴问题的宣传及其他。
236. 根据国家教育标准,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院校还应该在下类课程的框架内学习人权问题:
— 学士制四年级大学生:“人权”,81小时;“法学”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108小时;“宪法性法律”,120小时。
— 2年制硕士生:“人权”,40小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27小时。
— 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的二年级学生:“法学”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80小时。
通过大众传媒提高人权意识
237.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电视广播公司为在电视频道上和广播中传播国家公共政策、社会经济发展、人权和自由保护等重要问题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保障。公司采取措施就人权问题制作各种电视和广播节目,广泛系统地向公众传播。因此,最近几年,有关经济、社会、文化、个人和政治权利的电视节目,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有持续的增长。公司一直关注有关公民教育水平、政治和法律文化提高等广泛问题的各种形式节目,以及该节目内容的丰富和效果的提升。
238. 与人权问题相关的大部分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出都是由“O’zbekiston”电视台和广播完成的。2005年至2007年,有关人权问题的电视和广播节目数量为1 837个。与经济、社会、文化、个人和政治权利相关的广播电视节目总数为752个,宣传国际人权条约的电视和广播节目达414个,人权相关的互动电视和广播节目达2 820个。应该指出,该主题的故事和报道定期在宣传节目中播出,如“Akhborot”、“Takhlilnoma”,“Assalom,Uzbekiston!”和“Okshom Tulkinlarida”。
239. 与人权问题相关的电视和广播节目,还在“Yoshlar“、“体育”、“塔什干”等台播出。2007年上述节目定期在一些宣传节目中播出,例如“Davr”、“Davr Khafta Ichida”、“Poytakht”和“Mash”台共有410个节目,“体育”台有84个节目,而“塔什干”台有34个。
240. 投入很大精力制作人权相关的电视互动节目和宣传材料。互动节目共计29个,涉及9个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生态保护与健康;大学生援助;教育资助金;企业援助;孤儿和残疾儿童援助;文化与艺术;教师援助;女性援助。
241.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出版了30多种有关权利保护主题的报纸和杂志。
242. 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乌兹别克斯坦现行法律信息库。
民间社会在人权促进和保护中的作用
243. 乌兹别克斯坦共设立了5 000多个民间社会团体,其中很多机构拥有地区和地方代表机构,具有一系列权利和义务,能够积极参与社会的改革。
244. 乌兹别克斯坦行政改革的进程中,在管理协商实践民主化方面正在采取实际步骤:作为执政机关与民间社会组织协商的有效形式,组建包含民间组织的工作组;民间组织的代表被列入执政机关的协商机构成员;成立监督执行特殊方案的社会委员会;深入审查允许非商业性社会组织进入资金使用具体程序的问题等。
245. 公民参与的法律组织形式系统中,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进行专家分析在国家管理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环境保护联盟有权推荐其代表参与公开的环境鉴定,进行环境鉴定(该结果经过国家鉴定机关确认成为有法律约束力的鉴定);要求进行国家环境鉴定等等。
246. 最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正推广吸收自治组织参加法律草案的独立分析实践。
247. 国家人权机构,如议会人权事务专员、全国人权中心,都在发展和扩大与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民间社会团体的合作。
248. 这些机构促进完善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的业务,在人权范畴给予全面协助,以提高其处理人权问题的能力,并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为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举办专门进修班和训练班;
–吸收这些机构参与为执法机构职员举办的人权宣传活动;
–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参与对人权法的监测;
–乌兹别克斯坦履行人权领域国际义务的国家报告由联合国进行审查后提出建议,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作为执行上述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的执行人;
–获取有关遵守人权的相关信息,将其纳入乌兹别克斯坦关于人权问题的国家报告;
–采取联合的教育措施,以提高公众对人权等问题的认识。
249. 乌兹别克斯坦从事权利保护活动基本上是各种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分子,他们不仅保护其成员的权利,还深知在国内建立一个针对国家机关业务的社会监督和检查体系的重要性。首先是儿童、妇女和生态保护方面的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残疾人和老年公民组织,性别平等中心,以及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联合公民成立的职业团体、基金、联合会、联盟、委员会。
250. 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中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具有重要贡献的包括:红新月会、盲人协会、聋人协会、残疾人协会、乌兹别克斯坦工会联合会、Makhalla慈善基金、Ekosan国际非政府基金、Soglom Avlod Uchun国际基金会、Nuroni基金会、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研究中心、Ijtimoii fikr公共舆论研究中心、乌兹别克斯坦法官协会、Tadbirkor Ayol女商人协会、乌兹别克斯坦律师协会、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乌兹别克斯坦工商会、乌兹别克斯坦女律师公共协会、Mekhr非政府妇女组织联盟、Olima妇女联盟、Kamolot社会运动。
251. 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参与促进人权国家标准在乌兹别克斯坦实施的一个重要形式是进行调查,该调查由单独的非政府机构实施,查明违反或阻碍公民部分权利实现的原因和条件。
252. 因此,2005年全国性非政府组织“Oila”实用科学中心与儿童基金会一起对儿童残疾问题进行了调查,分析了对塔什干市“Muruvvat”之家和寄宿学校活动的监测结果,对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获得医疗服务权、满足其文化需求权的实现水平进行了研究。
253. 同年在国际劳工组织的支持下,非政府组织法律问题研究中心对现行法律和乌兹别克斯坦法律执行机制进行了分析,对其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情况进行了研究。
254. 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进行的调查有助于查明阻碍人权保障的因素,阐明某些类别公民的权利遭到侵犯的原因和情况,以及拟定建议以完善人权问题的法律和法律应用实践。
255. 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制定和完善旨在确定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其与国家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草案。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直接参与下列法律的讨论:
《社会联盟法》;
《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法》;
《公民自我管理机构法》;
《公共基金会法》;
《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活动保障法》;
《慈善法》。
F. 在国家层面提交报告的程序
256. 根据政府决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国人权中心负责对国际人权条约的遵守情况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就其遵守情况编写国家报告。该中心是协调机关,其职责包括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人权领域国际义务的履行情况编写国家报告。
257. 全国人权中心运行的10年期间,成功形成了相应的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统,包括国家人权报告的信息收集和分析,这也保障了编写和及时向联合国相应的条约机构提交国家报告。
258. 根据下列文件编写国家报告:
1. 向国际人权条约监督机构提交报告的指导原则;
2. 各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3. 联合国各公约委员会根据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定期报告的审查结果提出的结论性意见;
4. 国际人权领域条约;
5.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新的人权法案;
6. 最新执法和权利保护实践。
259.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国人权中心在开展工作时,制定了专门程序,以就乌兹别克斯坦执行国际人权义务的情况编写国家报告。这些程序可分下列步骤实施:
1. 接收联合国相关委员会的通知,通知要求提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报告供委员会会议审查;
2. 建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国人权中心编写国家报告草案工作小组;
3. 全国人权中心向相关的国家机关和非政府机构咨询并收集信息分析、统计和鉴定材料,以撰写国家报告的相关章节;
4. 按照联合国报告格式的要求,根据所获取的材料编写国家报告草案;
5. 将国家报告草案提交给相关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进行专家分析;
6. 根据相关机关的建议和意见对国家报告草案进行修改;
7. 编写国家报告的最终版本,并提交给外交部,然后由外交部按照规定的程序送交联合国相关委员会;
8. 接收联合国相关委员会的通知,通知内容为在委员会会议上审议国家报告的日期,以及报告员关于在联合国相关委员会会议上审议报告的补充问题;
9. 将联合国相关委员会报告员的问题提交给相关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并得到答复;
10. 就联合国相关委员会报告员有关审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报告的问题编写答复,并将其提交给外交部,然后再由外交部送交联合国相关委员会;
11. 联合国相关委员会会议对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报告进行审议,并回答委员会成员的提问;
12. 接收联合国相关委员会在审议国家报告后提出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13. 就联合国相关委员会的上述意见编写评论意见,然后提交外交部;
14. 编写联合国相关委员会意见和建议的国家执行计划;
15. 对执行联合国相关委员会建议的国家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
260. 上述清单可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履行国际义务情况的国家报告的制定是全国人权中心业务的基础和核心,也可以反映出其协调和分析职能。编写像国家报告这种重要文件,需要很长的时间,并且要求大量政府机关、非政府机构、科学研究机构、专家的努力。
261. 在以综合方式编写国家报告的过程中还应补充准确及客观的信息,合理结合无论是政府机关还是非政府机构的信息来源。编写报告时全国人权中心使用的就是这种方式。根据大量科学和社会调查而获得的材料具有重要意义。
262. 对关于人权保障的各种观点和意见、与人权相关的各种定义和范畴的解释进行研究后,全国人权中心在报告中反映出关于人权特定方面的社会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促进国际组织对乌兹别克斯坦处于人权促进、遵守和保护的何种阶段的了解。
263. 报告编写中特别注重对乌兹别克斯坦人权保障的法律和组织机制的阐述。报告对现行法律进行全面描述,阐述负责执行关于人权的法律规定的机构的目的和任务,提供关于负责确保人权的各国家机构的活动协调形式和领域的信息。上述信息让人对国家人权机制和该领域国际标准的执行有效性有清晰的认识。
264. 执行联合国公约机构结论性意见的国家行动计划由一个部门间工作小组核准,该小组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政府2004年2月24日第12-Р号指示成立,主要负责研究执法机构遵守人权方面的相关规定的情况。
265. 部门间工作小组的会议记录和所做出的决定形成了国家报告的基础。在报告编写的各个阶段,国家报告草案都要在部门间工作小组会议上进行讨论。根据内阁指示成立的部门间机构所做出的决定,是组成该机构的政府机关必须执行的。
266. 上述工作小组2007年7月对下列计划进行了讨论并赞同:
–执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审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二次定期报告后得出的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执行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审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初次和第二次定期报告后得出的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执行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审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三和第五次定期报告后得出的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执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执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267. 2007年12月的部门间工作小组会议对执行人权委员会建议的国家计划的执行进程进行了讨论。
268. 为完善全国人权中心编写乌兹别克斯坦履行国际人权义务情况的国家报告的工作,定期举行有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代表参加的圆桌会议和讨论会,就执行联合国公约机构的建议中遇到的迫切难题,以及国家行动报告的要点进行讨论。
3 . 关于平等和不歧视以及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的信息
269.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的法律保护,并禁止性别歧视。《宪法》第18条规定:“所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具有同样的权利和自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社会出身、信仰、个人及社会地位。”《宪法》用单独条款保障男女权利的平等(第46条)。
270. 《宪法》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加入的国际文书中包含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歧视的原则。迄今为止,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已成为以下旨在禁止歧视的国际文书的缔约国并遵守其规定:《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取缔教育歧视公约》、《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和《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除此之外,成为欧安组织成员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履行了保护少数民族(1975年《赫尔辛基最后文件》第七条原则)和欧安组织其他人权文书的义务。
271. 乌兹别克斯坦禁止歧视,强调法律体系不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而是要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8条和第十章都是阐述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以达到不是为保护个别人的权利,而是为保护集体权利创建一个法律框架的目标,而上述权利所涉及的居民,包括未成年人、老人和残疾人。
272. 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和禁止歧视原则在部门法中得到进一步加强,包括个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法律:《劳动法典》、《民法典》、《家庭法典》、《刑法典》、《教育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青年政策基础法》、《公民诉求法》等。该原则在诉讼法中同样得到加强,包括在《刑事诉讼法典》(第16条)、《民事诉讼法典》(第6条)、《经济诉讼法典》(第7条)中。
273. 权利平等和不歧视原则不只通过具体强调该原则的法律条款实施,同样也通过《宪法》保障所有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自由、安全、思想自由权。《宪法》第18条没有单独规定平等权,而是着重强调保护人的所有权利和自由。
274. 乌兹别克斯坦法律制度规定了侵犯公民平等权利时要承担的责任大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行政犯罪法典》规定对侵犯公民自由选择抚育和教育子女所使用的语言的权利,以及妨碍和限制自由使用语言,藐视国家语言以及生活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其他民族和族群语言的行为处以罚金。
275.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141条规定了对侵犯公民平等权利的刑事处罚。该犯罪内容在《刑法典》第7章中进行了表述,其中列出了侵犯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的犯罪行为。
276. 应该指出,《刑法典》第141条所述的歧视概念,实际上是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1条相符的。而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在于《公约》中给出的定义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宪法》第141条缺乏歧视目的,这不影响行为本身的归类。
277.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156条规定,对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即蓄意侮辱民族荣誉和尊严,旨在引起对其他民族群体、种族群体或族裔群体的仇视、不容忍或不和,以及根据民族、种族和族裔归属,直接或间接地限制特权,或给予特权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278. 《刑法典》第153条规定,种族灭绝罪要判处十年到二十年监禁,即蓄意制造全部或部分消灭种族的生活条件,强制缩减生育,或将某一族群的孩子转移到另一族群,抑或下达命令实施上述行为。
279. 为防止任何形式、任何特征的歧视在国家政策层面的发生,采取下列措施:
第一,禁止组织带有种族和民族特征的政党(见《宪法》第57条),以及禁止创建煽动种族或宗教纷争的社会联盟(《社会联盟法》第3条);
第二,禁止利用宗教引起敌对、仇恨和民族间的纷争(《信仰自由和宗教组织法》第5条);
第三,禁止利用大众传媒宣传民族、种族和宗教仇恨(《大众传媒法》);
第四,《信息自由准则和保障法》用以保障每个人在行使宪法权利时,都能自由无障碍地寻找、获取、研究、传递及传播信息;
第五,禁止阻碍公民在交流、教育和抚育子女中自由选择语言的权利(《国家语言法》第24条);
第六,促进男女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平等。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选举法》的规定,每个政党都要在议员候选人名册中留出一定份额给女性(不少于30%)。
280. 最近十年,每年都有解决某一大的社会难题,保护一些弱势群体的政策出台。例如,1999年为“妇女年”,2000年为“健康一代年”,2002年为“保护老年人利益年”,2006年为“慈善与医疗工作者年”,2007年为“社会保障年”,2008年为“青年年”。根据每一个年度的概念及象征性,政府都会制定专门的社会方案,包括综合的措施和活动,以支持相应的弱势群体,为这些措施和获得的落实拨款,并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
281. 根据“社会保障年”国家方案,3.5万老兵在疗养院进行了疗养,5万贫困家庭得到了牲畜,为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了3 000个工作岗位,给300万孤寡老人、残疾人、退休人员和贫困家庭提供了慈善补助。
282. 该方案框架内国家预算为教育拨款占所有支出的40%。根据该方案,对乌兹别克斯坦的所有孤儿院和残疾儿童之家的家具、专用设备和交通工具都进行了维修和配备。
283. 最近几年针对具体弱势人群实施了很多类似的措施。
284. 乌兹别克斯坦老兵社会保障基金会“Nuroni”支持创办了青年运动“Kamolot”,旨在建立地方性“Zobota”团体,为那些孤寡老人、残疾人和战争及劳动伤残人士提供物质和精神支持。这些团体2007年对超过2.3万人进行了家庭访问。内阁1999年12月7日通过了关于《2000-2005年加强对孤寡老人、退休人员和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方案》的第520号决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6年9月7日签发了关于《2007-2010年继续加强对孤寡老人、退休人员和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方案》的第459号决定。
285. 为采取措施保障平等,乌兹别克斯坦议会正在制定和颁布下列法律草案:《男女机会平等法》、《社会合作法》和《公众社会保障法》。
二、 关于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情况
第 1 条 歧视妇女概念的定义
286. 从获得国家独立之日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就证明了对两性平等原则的拥护。1995年,在中亚地区,乌兹别克斯坦第一个加入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国家机构开始制定一系列旨在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和制度。
287.乌兹别克斯坦加入了《世界人权宣言》、《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1949年)、《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52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57年)、《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1995年)、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取缔教育歧视公约》(1960年)、《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男女工人同工同酬的第100号公约》(1951年)、《关于保护生育的第103号公约》(1956年),《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的第111号公约》(1958年),《关于就业政策的第122号公约》(1964年)、《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的第138号公约》(1973年)和《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第182号公约》(1999年),这成为在国家法律和国家机关的实际工作中贯彻保护妇女权利国际准则,并制定本国水平上的措施的国际法律基础。
288.作为签署《联合国千年宣言》的国家,乌兹别克斯坦也保证把宣言的宗旨纳入国家发展计划,并保证在2015年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其中包括千年目标的目标3:促进两性平等并赋予妇女权力。
289. 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所有载有关于妇女权利条款的国际文书中占居中心地位,因为在该《公约》中首次明确了“对妇女的歧视”这一概念。
290.乌兹别克斯坦赞同《公约》中“对妇女的歧视”概念:“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291.乌兹别克斯坦在制定和实施针对妇女的国家政策的时候考虑到了《公约》中的重要建议,即:
1.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8条第一部分规定:所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具有同样的权利和自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社会出身、信仰、个人及社会地位。同时,《宪法》第46条重申:男女权利平等。
2.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女性同男性一样,对被侵害的权利拥有两种保护形式:法外形式(第35条)和司法形式(第44条)。为了执行这些《宪法》条款,出台了如下法律:1995年8月30日颁布的“向法院申诉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和决定法”、2002年12月30日颁布的《公民诉求法》(修订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公民诉求法》第11条规定,禁止基于性别和其他因素在公民行使诉求权时进行歧视。此外,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144条,无故拒绝审查请求、拖延审查请求期限、做出无根据的、违背法律的决定以及其他违反诉求法的行为都被视为犯罪。
3.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刑法典》第141条,侵犯公民平等权被视为刑事犯罪。基于性别以及其他情况,直接或间接侵犯、限制权利,或者给予直接或间接的公民特权都被视为是侵犯公民平等权。
4. 值得指出的是,国家刑事法律不含歧视性的条款,而且,考虑到妇女和母亲的生理因素,《刑法典》还做了特殊规定。规定个别形式的惩罚不能对妇女施行,如长时间监禁,终生监禁不能对妇女施行,不对孕妇和照顾孩子的妇女(产假期妇女)进行劳动教养等等。此外,如罪犯明知妇女怀孕还对其犯罪,则要加重处罚。再有,为了保护妇女的健康、名誉、尊严、家庭和劳动权利,《刑法典》的一些条款规定,凡是强迫妇女人工流产、强迫或阻碍妇女结婚、以怀孕或照顾孩子为由非法拒绝雇用或者解雇、强迫妇女发生性关系以及一夫多妻等行为都被视为犯罪。
292.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了乌兹别克斯坦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2006年8月7-25日)之后,在结论性意见第12 段中建议必须把“歧视”定义纳入乌兹别克斯坦法律。
293. 为了执行这一建议,乌兹别克斯坦司法部执法监督中心在执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后提出的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部门间工作小组2007年12月28日核准了该计划)的实施框架内,对两性平等范围内的本国法律和国际法律标准作了比较分析。
294. 法律分析评价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两性平等领域中的法律框架与乌兹别克斯坦缔结的国际条约相符的程度。在分析过程中研究了乌兹别克斯坦缔结的关于保护妇女权利的国际条约。
295.在监测过程中指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中的一些条款不完全符合《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296.为了贯彻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条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审议了乌兹别克斯坦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2006年8月7-25日)之后提出的结论性意见第10段,必须加快把“对妇女的歧视”这一定义纳入乌兹别克斯坦法律。
297. 为了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关于禁止儿童结婚的第16条之规定,同时,根据《儿童权利保障法》,规定妇女的结婚年龄为18岁,并确认了把此项更改纳入《家庭法典》的合理性。
298.执法监督中心的这些建议被提交到有立法提案权的国家机关。
299.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根除生活中一切范围内对妇女的歧视,乌兹别克斯坦的一些国家和社会组织制定了《保障男女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法》草案,草案经过了本国和国际专家的分析,并提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立法院审理。当今,此法对解决众多的性别问题非常重要,因为它的任务是调节禁止社会中直接、间接或隐藏的性别歧视、禁止侵犯男女在文化和教育领域、生殖领域以及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权利的法律基础。(见附件1:《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保障法》草案)。
300. 法律草案中的第3条专门对禁止歧视妇女做了如下规定:
“男女拥有平等的权利。
“‘对妇女的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分、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者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禁止并且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消除一切直接或间接的对妇女的歧视表现。
“旨在加快实现男女实际平等的特别措施不属于性别歧视”。
301.法律中确定了国家保障男女平等政策的基本领域:
–建立、发展和完善保障两性平等的法律基础;
–建立组织机制和法律机制,执行关于两性平等的普遍原则和国际法律规范,履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义务;
–通过并实行专门的、旨在实现两性平等的国家纲领,消除导致性别歧视的原因和条件;
–把保障两性平等的措施纳入旨在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国家纲领,以及社会发展纲领;
–通过国家预算拨款以及其他非法律禁止的渠道为保障男女平等的措施提供资金;
–对国家机关通过的法律法规文书进行性别分析;
–采取措施,培育男女平等文化;
–采取措施,保护社会不受有关公民性别歧视的信息、宣传和鼓动的破坏,采取措施,禁止出版传播暴力、残酷、色情、吸毒、酗酒等方面的刊物以及音像制品;
–完善立法、执法、司法等权力机关在保障男女平等方面的工作;
–采取措施,根除基于性别优劣思想的偏见、习俗和做法。
302.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保障法》的通过有助于:
第一,提高乌兹别克斯坦公民不论男女享受《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以及国际法赋予的全部权利和自由的可能性;
第二,确定制定有效的、有关男女平等权利的国家政策的基本方向;
第三,规定国家和雇主关于维护男女社会经济权利的义务;
第四,规定所有法律主体在行使选举权、进入国家机关或担任公务员、进入国家权力和管理机关领导层时一贯遵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条款的义务;
第五,加强国家权力机关和官员在执行《宪法》规定的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原则方面的责任;
第六,确立非政府组织(包括为实现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而建立的机构)在拟定和实施国家在男女平等方面的政策中的特殊作用;
第七,确定性别歧视诉讼规则以及官员违反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法律所负的责任。
303.各重要部门和机构以及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参加了2008年5月14日召开的有关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研讨会,讨论了《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保障法》草案的条款,并表示了对条款的支持。
第 2 条 禁止歧视妇女的国家政策的落实
304.随着国家的独立,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获得了历史性的机会来解决性别问题,创造妇女广泛参加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的条件,这是实现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目标的一个重要前提。
305.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宪法》,妇女享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政府采取一切措施,实现妇女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利,创造条件,加强妇女在最高层次政治经济决策中的作用。
306.为了广泛吸收妇女参与解决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问题,加强对家庭和妇幼的社会保护,以及协助相关国家部委、机关以及地方管理机构的工作,特设置了家庭和妇幼社会保护部副部长一职。在共和国所有的地区和地方的权力执行机构都设置了相应的副职。
307.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中设有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问题信息分析部,地方上设有促进妇女运动发展以及全面开发妇女潜力的相关机构。
308.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出发点是,本国国土上的所有居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拥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来保护《宪法》赋予自己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宪法》的每一条款都渗透着对公民及其权利和自由的尊重。
309. 《宪法》第13条规定,最具价值的是人、人的生命、自由、荣誉、尊严以及其他不可剥夺的权利。国家本着社会公平、合法的原则开展自己的工作,为人民谋福利(《宪法》第14条), 不以性别、种族、民族以及其他标准为由进行歧视。《宪法》第18条规定了国家和个人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所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具有同样的权利和自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1) 性别; 2) 种族; 3) 民族; 4) 语言; 5) 宗教; 6) 社会出身;7) 信仰; 8) 个人和社会地位。
310. 不受歧视和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不仅写入了《宪法》中,同时也体现在其他法律中。《家庭法典》第3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第6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5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6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选举法》和《州、区、市人民代表委员会选举法》第3条、《公民诉求法》第11条以及其他法律中都规定了非歧视原则。其中,《公民诉求法》第11条明确规定:“禁止基于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社会出身、信仰以及个人和社会地位对公民诉求权进行歧视”。
311.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141条规定了侵犯公民平等权的刑事责任。该条规定:对由于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社会出身、信仰以及个人和社会地位而直接或间接侵犯或限制权利,或给予直接或间接优先权的行为,处最低月工资额50倍以下的罚款、或剥夺3年以下某项权利、或处以2年以下劳动教养。
312. 上诉行为,如伴有暴力,则处以2-3年劳动教养,或6个月以下拘役,或3年以下监禁。
313.乌兹别克斯坦设有司法机制来保障男女平等。《乌兹别克斯坦宪法》第46条规定了男女平等权,设置了保障体系来保证该项平等。保障包括:给妇女提供与男子平等的参与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的机会、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机会、劳动以及获取劳动报酬的机会;采取专门的措施,保护妇女的劳动和健康,设立退休金优惠条件;创造条件,使妇女得以兼顾工作和育儿;给妇女、儿童提供法律保护、物质和精神支持,包括给孕妇和母亲提供带薪休假等优惠政策。
314.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国际标准,旨在加速实现男女实际平等、创造有利于保护生儿育女的条件的措施都不能被视为歧视性的。
315. 乌兹别克斯坦开展广泛的外联工作,旨在消除一切形式的妇女歧视。
316. 通过下列方式向公众传播有关妇女权利的信息:
–向各类人群介绍保护妇女权利的国际标准;
–传播本国有关人权和自由(包括妇女权利和自由)的法律;
–举办会议、讲座、培训班,探讨男女平等以及其他保护妇女权利的重要方面(妇女在政治、经济领域及在家庭中的权利,禁止对妇女施加暴力);
–为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举办专门培训,以拟定关于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国家报告;
–邀请国际、国外专家,研究其他国家在妇女权利方面的经验;
–提高负责妇女权利问题的议员、国家管理机关代表、执法机构代表以及法院代表的认识;
–举行记者竞赛,以便更好地报道妇女权利问题;
–用俄语、乌兹别克语以及其他语言出版有关行使妇女权利和自由的大众读物;
–播放有关妇女权利的重要方面的广播电视节目。
317. 2005年9月19-23日在塔什干举办了题为“培训执行、汇报和监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本国专家”的训练讨论会,俄罗斯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讲师参加了这一训练讨论会。训练讨论会的组织者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国人权中心、议会人权事务专员、公民倡议支持中心、塔什干欧安组织中心、亚洲开发银行驻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处、瑞士驻乌兹别克斯坦大使馆。训练讨论会的提纲包括:研究《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条款、条款与本国法律的相符程度以及拟定国家报告问题的培训课。
318. 2006年9月11日,在民间社会研究所召开了圆桌会议,目的是讨论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2006年8月第三十六届会议上审议的《关于执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二和第三次(2001-2006年)国家报告》,以及为妇女组织、政党“妇翼”、乌兹别克斯坦非商业性非政府妇女组织拟定关于执行联合国委员会建议的意见。
319.2007年2月16日,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召开了圆桌会议,讨论有关执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建议的国家行动计划,负责妇女权利问题的国家机关代表和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2007年3月10-11日,在开发署的支持下,妇女委员会组织了题为“两性融合与性别分析的基础”的培训;2007年5月2-4日在开发署和乌兹别克斯坦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全国联合会的协助下,妇女委员会举办了题为“《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准则:法国与乌兹别克斯坦的经验”的讨论会,法国检察院负责保护妇女权利问题的工作人员参加了讨论会;2007年6月28日,民间社会研究所召开了题为“贩运人口问题:法律和道义方面”的圆桌会议,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以及执法机关的代表参与了工作;2007年12月5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国人权中心针对执行联合国人权公约机构建议的行动计划的问题,举办了训练讨论会,本次训练讨论会涉及拟定和实施有关妇女权利的国家行动计划的问题。
320.2007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立法院国际事务和议会间联系委员会举办了一个国际研讨会,讨论关于在本国法律中贯彻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国际准则的重要问题。
321.2008年,举办了题为“完善家庭保护机制。国际和本国经验”的国际讨论会(与法国大使馆联合举办);为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以及律师举办了题为“在执法实践中运用《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条款解决家庭纠纷,解决家庭纠纷的机制,俄罗斯和乌兹别克斯坦的经验”的讲座(与瑞士大使馆合办);为副博士、博士和社会学家举办了题为“研究妇女权利问题以及撰写报告的方法”的训练讨论会;给医生(妇产科医生和家庭医生)举办了关于识别、预防家庭暴力,以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等的培训;给各级政府以及公民自治机构的工作人员举办了关于提高妇女权利方面的法律认识以及执行国家行动计划的训练讨论会。
322.地方妇女委员会以及地方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就禁止歧视妇女问题做了积极的信息方面的工作。2006年,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六个州,为负责妇女问题的副行政长官举办了培训,参加培训的有150人;2007年11月22日、2007年9月15日和2007年9月21日分别在师范学院和马尔基兰市的孤儿院举办了讨论会,给参加者介绍了贩运妇女问题、在国外非法就业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在国外合法就业所必需的条件等。
323.费尔干纳州所有城市和地区的公民自治机构的代表和顾问,共175人,参加了2007年9-10月举办的题为“防止家庭暴力”的讨论会。
324.2008年,在费尔干纳州900多个公民自治机构,以及在国家机关官员、司法系统工作人员以及普通公众当中都举办了有关直接或间接歧视以及性别平等概念等问题的教育活动。
325. 州妇女委员会与执法机关一起在公民自治机构的1003个公民大会上开展了教育工作,劝导公民消除对男女作用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这些观念长久以来直接或间接在生活各个方面对妇女造成歧视。
326.2008年,在布哈拉州541个公民自治机构,以及在国家机关官员、司法系统工作人员以及普通公众当中都举办了有关直接或间接歧视以及性别平等概念等问题的教育活动。
327. 为了使公众了解两性平等问题,提高公民对妇女地位的认识,2007年在乌兹别克斯坦出版了学术文集《两性平等关系的理论与实践概论》,这本文集被散发给高校和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的国家图书馆。国家统计委员会、妇女委员会、公民倡议支持中心在亚洲开发银行和开发署驻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处的支持下出版了统计摘要《乌兹别克斯坦的男人和女人,2000-2005年》。
328. 应该指出的是,在乌兹别克斯坦建立了一个体系,就人权,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规定的妇女权利问题培训公务员和普通公众,这个体系还覆盖中学和专科学院的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各部委和各部门的再培训和进修班的学员。
329. 在学前教育机构的中班、大班和学前班的“宪法课”上,以游戏、早晨活动的形式来学习妇女权利问题(每年6次课);小学低年级学生每年学40个小时的“宪法入门”;五至七年级每年上51小时的“畅游宪法世界”课程;八至九年级学习“人权的宪法基础”,每年34小时;十至十一年级学习《法学》,两年内学68小时。
330.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第14段的建议,学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已经被纳入法律教育和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国家机关官员的职业培训大纲。不仅塔什干国立法学院、世界经济和外交大学以及其他法学院的学生,还有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的国家法律专业人员进修中心学习的法官、司法机构工作人员,在检察院检察官职业技能提高高级培训班学习的检察官以及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学院学习的内务部工作人员都在学习该《公约》。
第 3 条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采取的措施
331.获得国家独立后,乌兹别克斯坦首先就放弃了前苏联在保障两性平等方面的政策概念框架。前苏联宣布妇女问题已经解决,但是在解放妇女事业中还存在下列重大问题,例如,还存在传统的、家庭角色的划分,妇女承担工作和家庭双重负荷,生产中把妇女放在次要地位,对妇女教育潜力水平要求低下等等。前苏联的所谓解决妇女只是法律上宣布男女平等,给妇女提供津贴、补贴、产假等形式的社会保障体系,限制妇女劳动范围等等。
332.独立之后,乌兹别克斯坦明确了对待妇女的国家政策,确定了自己的解决“妇女问题”的思想,思想的出发点是,国家和社会不仅应该给男女提供平等的权利,同时也要给他们提供行使权利的同等机会。
333. 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80多部法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文书构成了保护妇女权利、自由和合法权益的法律基础。
334. 乌兹别克斯坦在立法和执法层面都实行旨在实现男女完全平等、提高妇女法律和经济地位、提供平等的生活和劳动机会、保护生殖健康以及改变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的政策。
335.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保证妇女与男子在平等条件下享有作为每个人不可剥夺权利的劳动权、就业方面的同等机会权、自由选择职业权、受教育权,享有退休、失业、疾病、残疾方面的社会保障权,享有健康保护和安全劳动条件权。
336.此外,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还保障妇女同男子一样可以担任公务员,参与各个层次的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管理。
337.国家在以法律形式规定男女在政治、经济和社会范围的各个领域平等的同时,还通过津贴和优先权,以及保障体系,创造额外条件以保护他们的劳动权益和健康。
338.乌兹别克斯坦非常重视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国家通过纲领,加强家庭的作用和社会潜力,提高妇女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339.乌兹别克斯坦社会拥有很多传统和风俗,这些传统和习俗在社会成员的道德、伦理和文化发展以及民族团结中起着积极的作用。但是,某些习俗和惯例还存在于个别家庭并且决定家庭成员的行为,把妇女摆到与男子不平等的地位。
340. 因此,必须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典》进行两性问题分析。2007年,非政府组织进行了两性问题的专家分析,目的是要弄清,在何种程度上现行家庭法律规范能使夫妻双方切实行使提供给他们的平等权利,在何种程度上不分性别公平对待的法律能保障现实生活中没有暴力,最后,是否存在破坏两性平衡的规范,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证明确实存在破坏。
341.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进行两性问题专家分析的目的是:
第一,查出并分析公开承认男子或妇女在解决各种问题中的优先权、或者公开限制男女一方权利的规范。
第二,查出形式上中性的但间接导致或可能导致夫妻一方权利受到限制的规范,或者相反,无根据地扩大一方权利的规范。
342.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典》进行的两性问题分析表明,协调家庭关系的国家法律规范总体上符合人权方面,包括妇女权利方面的国际准则。
343.与此同时,在两性问题分析过程中,也查出了一系列必须特别注意的条款:
在乌兹别克斯坦法律中,暂时还没有明确“对妇女的歧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在经济、性、肉体和心理方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对妇女施暴的主体”、“家庭暴力”等概念,没有专门的关于对妇女施暴者责任的规定。
344.根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查乌兹别克斯坦第二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后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以及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典》进行两性问题分析的结果,在执行委员会建议,实施本国行动计划的基础上采取了如下措施:
-加快讨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保障法》,以及将其提交议会的进程;
-保证把“对妇女的歧视”定义纳入该法律草案;
-在法律草案中规定禁止对妇女直接和间接的歧视,以及对妇女歧视行为的责任;
-提议通过“有关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行为的法律框架”。
第 4 条 旨在加快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的特别措施
345. 乌兹别克斯坦正在采取特别措施以加快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条约》第1条,这些措施不能被视为歧视性的。
346.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文书,一方面,承认公民不论性别享有平等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另一方面,给妇女以及负责家庭事务的人提供补充的保障,例如:
–禁止因妇女怀孕或有子女而拒绝雇用或降低她们的工资。对因妇女怀孕或照顾子女而非法拒绝雇用或解雇的行为,要追究雇主的刑事责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148条);
–禁止对孕妇和子女在3岁以下的女性采用试用期;
–禁止雇用妇女从事劳动条件恶劣的工作以及地下作业,禁止妇女搬运超过极限标准的重物;
–给妇女提供产假,产前70个日历日,产后56个日历日(如难产或产2个以上孩子,则为70个日历日),整个假期期间享受相当于100%的妇女工资的国家社会保险津贴;
–产假结束后,根据妇女意愿,给妇女提供照顾孩子的假期:
a) 孩子年满两周岁之前,休假时间,支付相当于200%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低工资的津贴;
b) 子女满2周岁以上的妇女享受无薪休假直至子女满3周岁;
–为子女在2周岁以下并有意愿工作的妇女提供哺乳时间,且哺乳时间计入工作时间,支付平均工资;
–在由预算拨款的部门和机关工作的、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可以缩短工作周(35小时),劳动报酬不予减少;
–规定雇主有责任根据医院诊断书减轻孕妇的生产和服务定额,或者把孕妇以及有两岁以下孩子的妇女调到比较轻松的,或者无不良生产要素影响的工作岗位,同时保持原有工作的平均工资水平;
–未经同意,不得让孕妇或有14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值夜班、加班,或在周末、节假日工作,不得派她们出差。如需孕妇及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值夜班,则必须有医院诊断书,证明此工作对母亲和孩子的健康没有危害;
–根据孕妇及有14岁以下子女(如孩子残疾,则16岁以下)包括需要照顾的孩子的妇女的要求,雇主有责任为其安排短工作日,或短工作周;
–根据孕妇或产妇意愿,为其提供产假期之前或之后、或照顾孩子假期之后的休假。
347.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第238条),提供给妇女的照顾幼儿的保障和津贴(不安排夜班、加班,不安排周末和节假日上班,不派遣出差,提供额外的假期,优待的工作条件等等)也可以提供给照顾没有母亲(母亲死亡、被剥夺父母权利、长期生病住院或其他无法照顾子女的情况)的孩子的父亲,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上述的保障和津贴也可以提供给祖母、祖父或其他实际上抚养无父母照顾的孩子的亲属。
348.上述对妇女的保障被写入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公民就业法》、《劳动保护法》及其他法律中。
349.必须指出的是,根据《劳动法典》,维护法律给劳动者规定的劳动权利和保障是雇主的义务。无论是企业内部的文件,还是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都不应该含有低于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果劳动协议或劳动合同中包含此类条件,则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第5条,被视为无效,也就是说,不具法律效力。
350.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公民保障法》规定了一系列非常重要的、妇女的补充权利和保障(规定退休年龄比男子小,规定退休工龄比男子少;把母亲(或继母)因照顾孩子(或继子女)而未工作的时间计入退休工龄,但是照顾每个子女的时间不能超过子女满3周岁,总计不能超过6岁;生过5个或5个以上孩子,并把他们都抚养到8岁以上,劳动工龄不少于15年的妇女可以比规定的妇女退休年龄提前5年退休,等等)。
351.因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
–规定了两性的社会和经济权利平等;
–鉴于女性的生理特点和照顾幼儿的需求,为妇女提供了一整套的补充权利和保障。
–提供给妇女的许多保障和津贴也可以由父亲以及照顾无母亲照顾的孩子的其他亲属享有;
–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给家庭成员提供自主决定由谁(孩子的母亲、父亲、祖父、祖母或家庭其他成员)来享有哪些权利(例如,照顾孩子的休假权)的机会;
–为了妇女和孩子的利益,规定给父亲提供补充的权利和保障(根据意愿,在妇女的产假期内给孩子的父亲提供休假)。
352.乌兹别克斯坦是前苏联土地上唯一一个还保留所有对妇女和儿童的社会保障,而且在逐年增加对妇女和儿童的社会保障的国家。
第 5 条 旨在根除对妇女偏见的措施
353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家庭法典》是根除仍然存在的陈规定型观念以及对妇女的偏见的法律基础。
354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 14 章阐释家庭和调整家庭关系。《宪法》第 63 条规定, “ 家庭是社会的最小单位,有权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 。
355 . 国家在维护家庭权利和主权时,无权干涉家庭内部生活、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如必须干涉,则要以不损害家庭成员的权利和利益为限,不应违背《宪法》和其他法规条款。
356 . 国家在不干涉公民个人生活条件下,采取措施,根除还存在于家庭关系中的对妇女的偏见。国家和社会机构致力于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过时的 陈 规定型观念,因为这些 陈 规定型观念妨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赋予妇女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357 . 公共舆论研究中心在 2005-2008 年对妇女做的社会调查表明,造成妇女权利受损的常常不是国家或国家机关,而是个人,在家庭中,丈夫、婆婆、其他亲人。家庭矛盾的原因在于,家庭成员遵照的不是法律规范,而是地方的风俗和习惯。
358 . 妇女问卷调查表明,由于信息和宣传工作,墨守民族传统和习惯的妇女的数量在减少: 2006 年为 34% ,而 2008 年为 25.4% 。
359 . 在《宪法》、《家庭法典》和《劳动法典》以及其他法规确立的保护妇女权利和自由的规范的逐渐影响下,乌兹别克斯坦家庭中对待妇女和女童的态度发生了重大的转变。
360 . 据非政府 “ OILA ” 实用科学中心的调查,近年来,父母,特别是年轻的父母对生男生女问题已经没有偏见。以前,父亲以及他的父母想要男孩,近年来,这种观点发生了转变,这种转变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女童。父母对这个问题的观点发生转变的原因是,第一,母亲不仅在子女的心目中,而且在公婆面前的威信和影响力逐年提高,公婆也开始越来越多 地 听取妇女的意见。第二,根据年轻父母的观点,培养女童在经济上会轻松很多,她们在感情上也与父母更亲近。
361 . 女童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和意愿自由地从事艺术、音乐,从事网球、游泳包括花样游泳、体操、田径等现代体育,学习企业经营的基础,这个事实说明,以前所有由于负面偏见而阻碍女童行动自由的道路已经为女童敞开。
362. 共和国“OILA”中心每年都出版标题为“家庭图书馆”的小册子、折页等读物,这些读物专供父母使用,旨在教育少女,以及培养她们适应家庭生活。此外,中心每年都出版旨在提高公众,首先是父母、妇女的法律修养的专门读物。在过去三年里,中心出版了一个学术专著、一本教学参考书、八本小册子、二十五篇以上的科学和科普文章、十个折页(都用国家语言),旨在普及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基础,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解释与在家庭中教育女童有关的民族传统、风俗和习惯的实质。
363. 乌兹别克斯坦采取措施,禁止大众媒体塑造有损妇女尊严的妇女形象,相反,通过大众媒介传播的广播节目、材料都展示了国家独立后的这些年妇女的地位是怎样向积极方面转变的。很多女新闻工作者从事大众传媒工作,她们的报道主要以妇女为素材。
364 . 在乌兹别克斯坦,对女童和妇女的暴力行为和家庭暴力受到谴责。这种暴力被看作是家庭内部或亲人之间的犯罪。它的形式不一:可能是殴打、虐待等对肉体的暴力,损害健康,或者是诬蔑、侮辱以及其他形式的心理暴力。
365.为了消除对女童和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做了下列工作: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应受到拷打、暴力、其他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第26条);
乌兹别克斯坦规定了对妇女施暴、贩运妇女以及对妇女进行性侵犯等行为的刑事责任:《刑法典》第118、119、121条规定了“侵犯性自由罪”,《刑法典》第128、129、 131条规定了“侵犯家庭、青年和道德罪”,《刑法典》第135、136条规定了“损害自由、名誉和尊严罪”;《家庭法典》规定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长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专门的机构,救助遭受暴力的妇女:在国内的各个地区都设有“危机中心”、“知音电话”(信任电话)、“健康中心”以及很多其他的社会心理中心;
在所有的普通教育机构都设有学校心理医生一职,这有助于及时地发现和预防家庭中对妇女和女童的暴力;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典》,如果女童成为酗酒父母施暴的受害者,那么父母权利会被剥夺。
366.乌兹别克斯坦采取教育措施,防止一夫多妻、买新娘以及偷新娘等现象发生。偷妻和支付彩礼的传统只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自治共和国,在有土著卡拉卡尔帕克人居住地地方,在纳沃伊州的塔姆金和卡尼梅河地区以及在花拉子模州被部分地保存下来。但是,这些风俗在当今时代已经失去了生命力,特别是对现代青年来说。这些风俗即使存在,也只是象征性的,在新郎新娘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在婚礼的前一天进行。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新郎新娘都要到民事登记处正式登记,这在以往是没有的。
367.国家和社会十分重视城乡父母在教育子女方面的作用。
368.根据《家庭法典》,在教育孩子方面,父母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但是在传统家庭中,母亲的教育作用远远大于父亲,因为父亲的大部分时间都在家外度过,他的职责是保障家庭的经济来源。
369.最近,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大众教育部、共和国“OILA”实用科学中心和一些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举办了一系列活动、实践讨论会、会议,以提高父亲在孩子家庭教育中的作用。2008年,大众教育部根据父母自己的意愿和建议规定了“父亲集会”日。周末,父亲聚集在学校里,跟教师一起解决很多关于教育孩子,以及他们前途的问题,父亲自觉地对自己子女的行为负责。2008年4月20日,第一个全国“父亲集会”日在全国实行,正计划把这项活动变为传统。
370. 社会上不仅改变了对分担教育子女的义务的态度,同时也改变了对妇女从事家务劳动的态度,因为妇女的一般经济地位和活动也反映在家庭关系中。认为妇女应该承担所有家务,男子应该挣钱养家的传统观念正在改变。在大部分的乌兹别克斯坦家庭中,夫妻双方在物质上的所占的份额是平等的。在乌兹别克斯坦,从事企业经营工作的妇女的数量在逐年增加,妇女成为家庭生意的积极参与者和首创者。乌兹别克斯坦的现代妇女使用家用电器,减轻家庭劳动。
371.对夫妻结婚年龄的态度也在逐渐改变。根据《家庭法典》第15条,“男子的结婚年龄为18 岁,女子为17岁”。
372.当具备正当理由时,特殊情况下国家婚姻登记地的区长、市长可以应希望结婚的准夫妇要求降低婚龄,但不得多于一年。与未满结婚年龄的人缔结的婚姻,如果是未达到结婚年龄的人受利益驱使,则该婚姻应视为无效。
373. 国家公众提出了规定男女相同结婚年龄(都为18岁)的问题。根据“OILA”中心的调查数据, 2002年,44.7%的被调查者认为,女子缔结婚姻的年龄为19-20岁更为合理,近年来有52.1%的被调查者认为这个结婚年龄合理。认为男子最合适的结婚年龄是21-24岁。2002年13.7%的被调查者认为,女童在16-18岁的时候就可以出嫁,而近年来没有人支持这种观点。当今,三分之一的妇女在19岁出嫁,56%的妇女在20-24岁出嫁,从生育角度以及妇女适应家庭生活的角度来讲,这个年龄是比较合适的。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在国家教育机关的紧密配合下采取了一系列宣传鼓动措施,支持这一做法。
374.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对于宗教婚姻而非注册婚姻中的妇女在未婚生子的情况下的权利保护,国家和社会不会置之不顾。她被赋予单身母亲的地位,并按规定领取子女津贴和相应的津贴。
375.近年来由公民自治机构建立了所谓的“家长大学”,目的是增加家长的法律、社会、宗教、医学和心理常识。类似的活动在实践中起着改变存在于男女相互关系中的陈规定型观念的作用。
376 . 非政府组织建立的法律、咨询、信息和危机中心遍布全国各地,给妇女提供了巨大的帮助。目前,单在布哈拉州就有 40 个这样的中心。
377 . 建于 1999 年的家庭社会保护中心 “ Oydin Nur ” (布哈拉州)提供下列形式的服务:电话热线;心理支持;法律咨询;充当妇女的社会保护者;给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的避难所。
378 . 从 2001 年 1 月到 2008 年 4 月电话热线共接到了 9 500 个来电和客户来访,中心在训练讨论会上给 1 668 人讲解了妇女权利和家庭暴力问题。 其中, 2001 年, 112 位公民自治机构和解委员会的代表; 2005 年 489 名法官、预防犯罪检察官和法院执法人员; 2006 年 374 名警察局预防犯罪监察员; 2007 年 25 名公民自治机构的顾问以及 250 名预防犯罪监察员,参加了学习。
379. 中心为 35 名客户在法律诉讼程序中担任妇女权益的社会保护者。中心共出版了 6 个小册子,题为: “ 保护妇女的法律 ” 、 “ 任何一个妇女都不应受到虐待 ” 、 “ 家庭纠纷及解决办法 ” ;拍了两个纪录片: “ 纠纷、分居、离婚( 22 分钟)(妇女在离婚中遭受的暴力) ” ; “ 在这个家中,我妈妈决定一切( 18 分钟)(媳妇受婆婆的虐待) ” ;中心积极宣传家庭中相互关系的非暴力形式;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布哈拉州的报纸上发表了 41 篇关于妇女问题的文章,参加了 8 个电视节目。
380. 2001 年 11 月 14 日 ,中心成立了一个临时的避难所。从 2007 年 1 月到 2008 年 4 月有 13 名妇女和 12 个她们的孩子在避难所获得容身之处。
第 6 条 旨在打击一切形式的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措施
381.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正在采取组织措施和法律措施,以打击一切形式的贩运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行为。
382.《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劳动权、自由选择工作权、获得公平劳动条件权和法律规定的失业保护权。
383.禁止强制劳动,除非是在执行法院的判决或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
384. 执法机关在密切关注贩运人口等不良现象的危险性的同时,正在采取一切措施对公民移徙的犯罪方面及时做出反应,改善他们的工作,同时加大力度打击非法输出人口和由此引发的违法行为。
385. 内务部门采取迅速的侦查措施,查出从事卖淫活动和色情旅游的人员,同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这些违法行为,针对从事卖淫活动和色情旅游的人员,以及在其他国家从事卖淫行为而被驱逐出境的人员,采取单独的预防措施。
386. 定期采取专门的、综合的防范措施 “ Oriyat ” 。广泛开展预防性的外联工作,采取行动,在公众中普及有关上述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法律知识。与卫生部门合作,追查患有性病的妓女。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编写递交法院的资料,追究从事卖淫行为的人的行政责任。内务部门的侦察科正在调查和侦察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卖淫场所、拉皮条、招募人口等行为。
387.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 131 条,对出于牟利和下流目的而提供卖淫场所,以及拉皮条的行为,处以最低工资 2 5 -50 倍的罚款,或 3 年以下劳动教养,或 3 年以下监禁。
388. 《刑法典》第 135 条 “ 组织卖淫 ” ,第 137 条 “ 贩运人口 ” 规定,危险的惯犯以及有犯罪记录的人多次引诱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将处以 6 个月以下拘役,以及 3 年以上 5 年以下监禁。
389. 人口贩运的受害女性可就自己遭遇的犯罪侵害向犯罪地点和居住地点的内务部门提出申诉。《公民诉求法》详细规定了申诉人的权利和申诉的程序。《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 《法院法》规定了向法院申请保护的权利。补偿贩运人口受害者损失的问题通过公民申诉要求赔偿的方式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解决。
390.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规定了传播色情材料的行政责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行政犯罪法典》第 189 条),以及制造和传播色情物品的刑事责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 130 条)。
391. 对卖淫行为的刑事责任未作规定。
392.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行政犯罪法典》第 190 条,从事卖淫活动属于行政犯罪,处以最低工资 1-3 倍的罚款。受行政处罚以后再次违法,处以最低工资 3-5 倍的罚款。
393. 上述犯罪案件由行政法官审理。
394.内务部制定了《打击以性剥削为目的招募和非法输出人口的综合方案》,规定了地方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执法机关、有关的部和部门、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团体和大众媒体应该采取的广泛措施。该方案不仅规定了预防性措施,还为贩运人口受害者制定了恢复性措施。
395.2008年4月17日乌兹别克斯坦通过了《禁止贩运人口法》,为禁止贩运妇女做出了重大贡献。该法界定了一些基本概念:打击贩运人口,是指预防、发现和打击贩运人口,将贩运人口的后果降到最小,为贩运人口的受害者提供帮助;贩运人口是指招募、运送、移交、窝藏或接收他人,目的是剥削这些人,手段是威胁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或者其他形式的强迫、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利用弱势地位,或者,为了获得监管人员的同意,用金钱或好处贿赂。剥削他人意味着利用他人卖淫或其他性剥削形式,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手段,奴隶状态或摘取人体器官或组织。
396.该法还规定了贩运人口者的定义——是指单独或集体从事一切与贩运人口有关的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也指依据自己职权应该阻止或制止贩运人口,但相反,却利用自己的影响协助贩运人口的官员。
397.法律规定了参加打击贩运人口工作的国家机关的名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代表机构及领事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
398.法律规定建立协调上述机关工作的机构——打击贩运人口部门间委员会。部门间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协调打击贩运人口领域的国家机关、公民自治机构、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的工作;
采取措施,提高在查明和消除贩运人口的原因和条件方面工作的效率;
收集和分析有关贩运人口的规模、状况和趋势的信息;
协调所有地区的部门间委员会的工作;
草拟关于完善救助贩运人口受害者工作的提案;
草拟关于完善打击贩运人口法的提议;
采取措施,给公众提供打击贩运人口方面的信息。
399.为了救助和保护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者,法律规定建立救助和保护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者的专门机构,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向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者提供良好、卫生的生活条件、饮食、药物和医疗用品;给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者提供紧急的医疗、心理、社会、法律以及其他救助;保障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者的安全等。
400. 现在,乌兹别克斯坦根据《禁止贩运人口法》在审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相关法律。其中,《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135条中的“以营利为目的招募人口”将被改为“贩运人口”;该条款规定此项犯罪的构成要件、惩罚形式、犯罪行为的加重情节:a)对两个或更多的人实行犯罪;b) 一群人事先串通好的犯罪;c)重复犯罪或危险惯犯;d) 把受害人运到国外或非法将受害人扣留在国外等。规定对贩运未成年人(包括女童)予以更为严厉的惩罚。
401.2008年有计划要求乌兹别克斯坦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02.为了防止贩运妇女和女童,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所有地区都进行着广泛的预防和宣传工作。妇女委员会与各种国家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一起举行活动,警告公众、妇女和女童在国外非法工作的危险性。
403.一些社会组织开启了“热线”,给公众提供免费和匿名咨询。近两年来接听了6万多个电话。也有公民打来电话要求帮助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者。200多个贩运人口活动的受害者得到帮助,得以返家。这些组织与驻阿联酋、土耳其、泰国、印度的使领馆一起帮助恢复证件以及办理返乡证明。
404.针对具体的贩运人口情况的请求数达到5 000项左右,这些请求来自阿联酋、以色利、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土耳其、泰国。提供返乡帮助的情况有2 000起。
405. 为防止贩运妇女和女童,在公众中散发用乌兹别克语、俄语、卡拉卡尔帕克语和塔吉克语编写的折页读物;在国家电视第一频道播放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共同制作的社会纪实录像;在广播电台“Yoshlar ”播放有关禁止贩运人口的社会纪实广播节目;播放两部关于以经济剥削和性剥削为目的而贩运人口的影片《Otalar Suzi》;为中小学、大学的学生举办了近千次讨论会和学生活动,在公民自治机构举行了600多次活动。
406. 乌兹别克斯坦进行广泛的宣传工作,使公众、执法机构、地方权力机关、公民自治机构的工作人员熟悉新颁布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禁止贩运人口法》的条款。
407.2008年5月30日,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驻中亚地区代表处和开发署驻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处在塔什干举办了题为“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禁止贩运人口”的国际讨论会。本次活动的目的是讨论执行新法的机制,讨论国家机构与非政府机构在反贩运人口领域的合作方法。乌兹别克斯坦执法机关和科学界代表,白俄罗斯共和国内务部工作人员、国际移民组织(驻哈萨克斯坦代表处)工作人员、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总部反贩运人口局工作人员(维也纳)、驻乌兹别克斯坦外交机构及国际组织代表参加了讨论会。本次讨论会上,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作了题为“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妇女中防止贩运人口的关键领域”的发言。
第 7 条 消除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对妇女的歧视的措施
408.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采取措施,消除在国家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对妇女的歧视。
409. 妇女在乌兹别克斯坦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和男子一样享有下列权利:
–在所有选举和公开的全民公决中的投票权和被选入任何选举机构的权利;
–参与制定和实施政府的政策和担任国家职务,以及在各级国家管理机构履行任何国家职能;
–参加非政府组织和协会研究国家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问题的活动。
410.《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选举法》、《州、区、市人民代表委员会选举法》、《公民选举权保障法》、《法律草案全民商讨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民投票法》、《乌兹别克斯坦总统选举法》规定两性选举标准平等,男女在选举过程中法律上平等。《公民选举权保障法》第5条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限制公民选举权,除非选举方面的法律文书要求”。
411.由政治保障、组织保障、物质保障、社会道德保障以及法律保障组成的保障体系保证男女事实上的平等。政治保障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和标准。组织保障是指在竞选活动中支持代表候选人(不论男女)要遵循的规则。社会道德保障是指男女正确理解和正确使用权利和自由。
412. 2004年,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立法院选举中,有12 179 580个选民参加,其中,妇女6 199 406人,占50.9%。2007年,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选举中,有14 765 444个选民参加,其中,妇女7 500 845人,占50.8%。
413.随着国家的独立,乌兹别克斯坦妇女获得了更多的机会来积极参与各项决策。由于由政府、非政府妇女组织提议的国家法律条款的更改,以及“通过鼓励妇女参与政治生活来支持非政府妇女组织”的总统令的颁布(1995、2004年),女议员的数量明显增加了。
414.2003年8月29日通过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选举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在政党推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妇女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30%。目前,立法院中有21个(占18%)妇女代表,参议院有15个妇女成员(15%),1999年,议会中一共有12个妇女代表。在乌兹别克斯坦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妇女人数占16%,在地方立法和代表权力机关中占15.2%。
415.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 1995 年起至今,议会人权事务专员职务一直由妇女担任, 2007 年,国家历史上第一次被推举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候选人的妇女是 “ Adolat ” 社会民族党的主席, 2008 年第一次选举妇女作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立法院发言人。这一切都证明了对妇女思维定式的转变和妇女社会地位的提升。
416. 占国家人口大半的乌兹别克妇女不仅作为选民和各种职务的候选人积极参与选举活动,还参与组织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2007 年 12 月总统大选时,妇女在地区选举委员会成员中占 40.9% ,在区选举委员会成员中占 20% 。
417. 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各个政党中有大量的未来妇女领导人。目前,妇女在 Fidokorlar 国家民主党中所占的比重为 38% ,在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中 占 32.9% 。
418. 妇女积极参加工会的工作。截至 2008 年 4 月 1 日 ,工会成员达 6 394 669 人,其中妇女为 3 251 438 人。在工会组织中担任领导职位的妇女人数为 10 862 人 (占工会组织领导人总数的 42.2% )。
419.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给妇女规定选举名额并不能完全解决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在最高立法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中的代表权问题。问题在于,要培养一批能够在立法机关真正地、高度专业地、充分代表妇女的女性。实践证明,即使有很高的文化水平,妇女也不一定充分掌握选举技术,没受过在政治科学、国家法律和管理、心理学等方面的专门培训。
420. 2005 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下属的国家和社会发展学院制定了区、市、州妇女委员会主席的培训计划。部长内阁重要职员、各部委、机关以及相关国家和社会组织的领导和专家参加了培训。
421. 2005-2008 年期间,卡拉卡尔帕克斯坦 共和国各区市,各州以及塔什干市 所有妇女委员会的主席都参加了培训和再培训(每年有 200 名区、市妇女委员会主席参加)。
422. 为了提高妇女的智力潜力,正在采取措施建立机制,促使各政党的女性候选人获得政党本身、非商业性非政府妇女组织、妇女选民的支持。在政党中树立尊重妇女领导人的文化,推举妇女担任政党自己所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423. 妇女委员会与国内各政党合作,在每个政党内部都设有 “ 妇翼 ”, 拟定并实施旨在提高妇女的政治积极性的措施。
424. 最近,乌兹别克斯坦推行增加妇女在行政机关中数量的政策。近来,在行政机关中, 15.3% 的领导职务由妇女担任,其中:部长内阁中妇女占 16.7%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 共和国部长委员会中妇女占 12.5% ;州长、副州长,塔什干市长和副市长中妇女占 11.9% 。
425. 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主席同时也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副总理,各地区妇女委员会主席同时担任相应地区的副行政长官( 14 个州, 219 个区(市)副行政长官)。
426. 乌兹别克斯坦的 1 个家具工业部部长、 3 个第一副部长(外交部、财政和经济)为女性,一个重要组织 —— 工会联合会理事会的领导、 3 个重要公共基金会的领导也是女性。
427.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司法机构有足够多的女性工作人员。女性占宪法法院工作人员的20%,女性所占的比例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为14.6%;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共和国最高法院、各州和塔什干市法院为20.4%;在区、市法院为20.4%;在最高经济法院为15.8%,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及其各州经济法院为22.6%。
428. 新世纪初,乌兹别克斯坦经济中男女参与比例分别为 44% 和 56% 。妇女的传统工作领域是:教育、保健、文化、艺术、科学以及科学研究。
429. 2007 年,近 46% 的妇女在经济的各个领域里工作。在乌兹别克斯坦各经济领域就业的妇女人数为 400 万左右。
430.乌兹别克斯坦妇女积极参加非政府组织的工作。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提供的数据,目前,包括中央非商业性非政府妇女组织下属机构在内,在司法部门注册的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和地方非商业性非政府妇女组织有210个左右。
431. 在现今的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中,建立最早的组织之一就是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该组织成立于 1991 年,目前,它是乌兹别克斯坦非商业性非政府妇女组织中分支机构最多、规模最大的一个。几乎在全国的各个角落都有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的分支机构。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在保障、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力方面都起着重大的作用。根据该委员会章程,委员会的基本目的和工作方向是:
– 落实国家在为妇女提供社会法律援助方面以及妇幼保健方面的政策,促进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文化水平;
– 监督和协调其他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在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方面及提高妇女的法律知识水平和社会保护方面的工作;
– 参与实施保护妇女健康的国家计划;
– 与其他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一起为建立健康家庭而努力;
– 宣传健康生活方式理念;
– 解决妇女就业问题;
– 给收入低孩子多的家庭、残疾妇女、儿童、孤寡老人提供社会保护。
432. 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在协调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公民自治机构在保护妇女权利领域的工作方面进展明显。妇女委员会的代表在地方担任副州长和塔什干副市长( 13 个)和副区长( 200 个)。
433. 目前,国内有 1 万个公民自治组织,其中包括 8 401 个 makhallyas 、 1 339 个 kishlaks 、 153 个 auls 和 107 个公民大会社区。为了给年轻的家庭提供帮助,在 makhallyas 设立了各种委员会,包括青年、妇女和社会保护工作委员会等,还有宗教教育和精神文明和道德教育顾问。
434. 妇女委员会及其地方分支机构与这些委员会一起向公众宣传国家通过的有关妇女权利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文书。在过去一段时间,举办了 3 000 多次宣传活动、会议和讨论会,有近万人参加,其中包括青年。
435. 创建于 1991 年的乌兹别克斯坦 Tadbirkor Ayol 女商人协会是乌兹别克斯坦较大的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之一。目前在全国各地,包括塔什干市和卡拉卡尔帕克斯坦 共和国均设有分会。协会的宗旨是:为妇女积极适应正在形成的劳动市场创造有利条件,支持妇女创业,保护女企业家的权利,捍卫协会会员的利益,促进企业经营的各种形式,提高商业伙伴的互相理解和可信度。
436. 在致力于妇女权利问题的 “ 专门的 ” 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中,比较突出的一个是乌兹别克斯坦女律师公共协会,该协会成立于 1999 年,目的是:团结女律师的力量,提高她们的业务水平、保护她们的权利及合法权益。该组织主要的工作方向是:向公众包括女童和妇女宣传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编写、出版以及推广法律方面的教材、参考书、书籍。在乌兹别克斯坦的 5 个城市 ( 费尔干纳、撒马尔罕、努库斯、布哈拉和吉扎克 ) 都有该组织的分支机构。
437.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国家、地区和地方非商业性非政府妇女组织外,在乌兹别克斯坦还有一些国际非商业性非政府妇女组织。其中有国际妇女基金会 “ Sharq A yoli ” ,该组织的基本目的是:实现和保护妇女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自由;促进她们在社会和国家生活各个领域中的工作;开发她们的文化和艺术创造力;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健康;加强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教育地位;增强各民族的和平与友谊。在哈萨克斯坦和塔吉克斯坦都有该基金会的代表处。
438. 近年来,在 150 个乌兹别克斯坦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的倡导下成立于 2005 年 5 月 18 日 的乌兹别克斯坦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全国联合会在推动妇女权利和保障性别平等中起着重大的作用。该联合会建立了 “ 支持乌兹别克斯坦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基金 ” ,目的是吸收和积累资金,以及为联合会成员提供技术支持。
439. 乌兹别克斯坦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全国联合会在 2006-2007 间进行了题为 “ 作为乌兹别克斯坦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全国联合会成员的乌兹别克斯坦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的状况、问题和需求 ” 的社会研究,从中可以看出,乌兹别克斯坦的非商业性部门主要以女性为代表。被调查者中 61.4% 为女性, 38.6% 为男性。在 344 个乌兹别克斯坦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全国联合会成员组织中, 60% 的组织从事保障妇女和儿童权利的工作。
440. 支持乌兹别克斯坦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基金给非商业性非政府妇女组织提供积极的经济支持。在基金举办的 5 次竞标中,全国 91 个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的项目共得到 5 亿苏姆的资金。其中 30% 的项目用来支持非商业性非政府妇女组织在给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培训残疾妇女,女童的医学启蒙教育,以及扩大妇女的社会机会等方面的工作。用于支持这些项目的资金总数为 1.3 亿苏姆。例如, 2007 年 8 月 13 至 24 日在 “ Khumsan-Bulok ” 休闲地( Bostanlyk 区,塔什干州)为农村女童举办了为期 12 天的暑期培训班。
441. 必须强调指出的是,乌兹别克斯坦保障非商业性非政府妇女组织广泛参加编写和审查国家关于执行相关的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报告。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及其他非商业性非政府妇女组织积极参加国家报告的编写和联合国相关委员会对报告的审议,渐渐成为普通的惯例。
442. 根据公共舆论中心进行的社会调查的结果, 2008 年,向妇女组织提出的申诉得到妥善解决的是 2005 年的 5 倍还多,呈增长趋势,这证明她们的工作效率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据被调查的妇女回答, 2005 年,妇女组织帮助 1 1. 5% 的被调查者解决了问题, 2006 年这个比例达到了 58% , 2008 年则为 62.2% 。
443. 非商业性非政府妇女组织积极地向公众宣传性别问题,研究和监督妇女权利问题,以及对国家法律进行两性问题分析。
444. 公民倡议支持中心于2004年创立并开始运行。它支持民众关于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家庭团结、提高妇女职业、创造和精神潜能的倡议,同时,协助民众扩大其参与决策的机会。
445.2005-2007年公民倡议支持中心培训了20个编写《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报告和进行监督方面的专业人才和20个两性问题方面的专家;在全国各地举办题为“根据《北京行动纲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千年发展目标:乌兹别克斯坦——迈向两性平等”的圆桌会议。
446.中心用国家语言和俄语出版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并在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大众媒体中推广。中心成为拟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报告的发起者,同时,用英语和俄语出版了题为《乌兹别克斯坦正在走向两性平等》的折页读物,读物的内容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执行《公约》的报告,以及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监测结果,在开发署的技术协助下,中心还拍摄了电影《乌兹别克斯坦正在走向两性平等》,用3种语言编写了统计摘要《乌兹别克斯坦的男人和女人》,在摘要的两性平等章节,披露了人口统计、保健、教育、就业与失业、社会保护和违法等方面的数字。
第8条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采取的确保妇女参与国际合作的措施
447.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8条,乌兹别克斯坦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妇女和男子在同等的条件下不受任何歧视地在国际上代表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及参加国际组织的工作。
448.乌兹别克斯坦妇女通过下述方式在国际上代表自己的政府:
–作为国家高级官员;
–上下议院议员,议会分支机构代表,政府、部委代表等;
–受上级部门和领导委托,作为立法、执行和司法权力机构的中层领导代表参加国际组织的工作和各种国际活动;
–作为乌兹别克斯坦国家人权机关的工作人员;
–作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对外经济联系、投资和贸易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对外政治和对外经济部门的工作人员;
–作为非政府妇女组织的领导等。
449. 目前,在对外政治部门工作和在乌兹别克斯坦外交部直接担任各种外交职务包括外交部副部长的妇女人数达到 26 人,其中包括外交部副部长 1 人。担任行政职务的妇女人数达到 66 人。
450. 妇女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国外公使馆担任各种外交和行政职务。例如,乌兹别克斯坦常驻教科文组织代表一职就由妇女担任。
451. 几乎所有担任国家职务的妇女每年都被派去参加国际讨论会、会议及其他活动。此外,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工作的女性代表,经常被派往国外提高业务水平、交换经验以及提高语言能力。
452. 担任立法院发言人、人权专员、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主席、工会联合会主席、各部门、大企业、机关和组织领导职务的妇女经常参加联合国、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盟、欧洲议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举办的国际会议的工作。
453.2006年2月28日到3月1日,乌兹别克斯坦议会上议院议员杰拉西莫娃作为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团成员,参加了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审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的第三、四、五次国家报告的第六十八届会议的工作;2006年5月15至22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教育、保健、社会保护问题信息分析司首席专家纳尔巴耶娃参加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的工作。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国人权中心工作的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和非商业性非政府妇女组织的妇女代表2006年10月2至13日参加了欧安组织组织一年一度的“人的方面”会议(华沙);2007年3月29至31日参加了欧安组织关于主题为“集会、结社和言论自由:促进充分平等地参与多元社会”的“人的会议”的补充会议(维也纳);2007年5月16至18日参加了民主制度和人权办公室主题为“民主社会的有效参与和代表权”的讨论会(华沙);2007年11月7至13日参加了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审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执行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第三次国家报告的会议(日内瓦)。
第 9 条 . 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获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权利
454. 国家采取措施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获得、改变和保留国籍的权利。1992年7月2号颁布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法》保障了妇女的国籍权,该法第1条规定,“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每个人都享有国籍权。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国籍权或拥有国籍的权利。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保护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和境外的所有本国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利益”。
455. 该法第2条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权不论取得方式如何对所有人而言都是平等的。所有人,不论男女,只要定居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表示想要成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都有权成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
456. 上述法律第6条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男性公民或女性公民同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人缔结婚姻以及解除婚姻不会引起夫妇双方的国籍改变。夫妇中的一方改变国籍不会引起另一方改变国籍”。
457. 该法第7条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居住在国外不会引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的取消”。
458.根据本法第12条,男女同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
出生;
接受加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理由;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法》规定的其他理由。
459.本法第19条规定了男女中止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的相同理由:
放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
失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等。
460.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法》第 22 、 24 条,如父母因改变国籍而同时成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或同时放弃乌兹别克共和国国籍,不满 14 岁子女的国籍也相应随之改变。
461. 如果只确知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在确知的一方改变国籍的时候,不满 14 岁孩子的国籍也相应随之改变。
462. 如父母一方成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而另一方保留外国国籍,根据获得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的一方父母的申请,孩子可以获得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
463. 如父母一方成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而另一方无国籍,则居住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的孩子成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
464. 如父母一方成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而另一方无国籍,根据获得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的一方父母的申请,居住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外的孩子可以获得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
465. 如一方父母放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另一方继续作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孩子保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
466. 如放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一方父母提出申请,孩子也可以被允许放弃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
第 10 条 消除教育领域中对妇女歧视的措施
467.《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确保免费接受普通教育。学校教育受国家监督”。国家因此采取相关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确保她们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包括在教育领域的权利。
468.《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教育法》第3条规定了教育领域中的国家政策原则,即:
–教育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社会发展中被赋予优先地位;
–教育的人道主义和民主主义特点;
–教育的连续性和继承性;
–普通中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是义务教育。
469. 该法第4条规定,“确保每个人不论性别、语言、年龄、种族、民族、信仰、对宗教的态度、社会出身、职业、社会地位、居住地点、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居住的时间,均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470. 乌兹别克斯坦严格确保《教育法》条款的执行。
471. 为了保障教育系统的有效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十分重视发展教育体系,使公民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受教育的权利。
472.乌兹别克斯坦国家连续教育体系包括:
–从3岁到6-7岁儿童的学龄前教育;
–中小学义务教育:4年初等教育,9年不完全中等教育和2年完全中等教育(到2010年完全取消)。
–3年职业教育或专科教育;
–由两个阶段——学士和硕士——组成的高等教育;
–研究生教学——副博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普通教育后的各种形式的再培训和干部进修。
473.国内居民的识字率为世界最高水平,达到99.34%,其中也包括妇女的识字率。
474.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普通中学初等班共有1 021 602名女学生,占初等班学生总数的49.2%。
475.学校的中级部分,也就是五至九年级共有1 486 086名女学生,占五至九年级学生总数的49.1%。
476.2007-2008学年,在即将中学毕业的609 035名九年级学生中,女学生有301 200名,占49.5%。
477.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教育部对学生的出勤率进行系统的监查。2008年1月份进行的监查表明,只有580名学生长期无故旷课,其中有191名女学生。学校教师与马哈林委员会一起做学生及其家长的工作,使其重返课堂。
478. 现在,每个达到学龄的女孩与男孩一样必须上学接受9年制义务教育。她们中学毕业后可以在高校、中等专科学校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选择广泛的专业和职业。
479. 在教育系统和职业培训中对女学生接受教育不存在歧视态度。
480.1997-1998学年开始出现新形式的中等专科和职业教育机构网络。目前,乌兹别克斯坦有中等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机构846所,52.78万个学生名额,在校学生57.03万名,其中女生约占50%。
481.还建有广泛的进修、培训和再培训组织和机构网络,以确保妇女终生受教育。
482.乌兹别克斯坦的整个教育系统拥有在校学生650万名,其中女生占48.4%,部分女学生被派到国外进修和提高技能。
483.在所有的专家和科学工作者中,妇女占38%。其中,女院士8名,女博士占16%(310名),女副博士占33% (3025名)。在科学和教育机构的领导中,女性占有一定比例:目前,有女性高校副校长20名,校长2名,系主任34名,教研室主任390名。
484.男女在选择在校学习专业方面有明显的不同。通常,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女生偏向于选择教育、保健专业,男生则偏向于工业、农业、建筑和教育专业。
485. 乌兹别克斯坦对有天赋的青年实行有针对性的支持和培养。完全可以说,在男孩和女孩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指标方面,乌兹别克斯坦实现了千年发展目标。
486.塔什干信息技术大学开办了电信和信息技术妇女培训中心,该中心的任务是在电信、信息技术、电子管理、电子商务领域以及其他类似领域对妇女进行培训,使她们找到好工作,改善生活条件。为专科学校即将毕业的女生和希望得到专业化训练的女性开设专门培训班。该中心每年可为500多名女性提供培训,受训者的数量将逐渐增加。
487. 计划在各地区开办中心的分部,这样,不仅乌兹别克斯坦妇女,还有中亚地区的妇女都可以到中心学习。
第 11 条 消除就业领域中对妇女歧视的措施
488.《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37条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劳动权、自由选择工作权、获得公平劳动条件权和法律规定的失业保护权”。
489.在《乌兹别克斯坦宪法》的基础上通过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确保妇女与男子一样享有劳动、自由选择职业、退休后领取退休金、领取失业救济金、疾病补助金、残疾津贴的权利。
490. 根据《劳动法典》第 58 条, “ 国家保障每个人在获得职业和工作、劳动和就业条件、劳动报酬、升职等方面拥有同等的机会 ” 。
491. 自独立以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来巩固妇女的法律地位,保障男女在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的平等权利。现在,草拟并通过了一整套法律文件,确定妇女在社会经济领域包括劳动领域中的机会。这些文件包含保障所有公民权利的共同规章和准则,也包含关于妇女劳动权利的专门的规则和程序。
492.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确保妇女完成生育使命。制定了一整套措施保障母亲和父亲养育子女的天职。包括:保护孕妇免遭失业,在她们无法保留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必须为其安排就业,给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提供劳动保护,提供哺乳间休。家庭任何成员都可享有因照顾生病孩子的带薪假期。
493. 我们认为,不能将劳动法中保护生育的社会意义视为歧视,因为这是为了使负有家庭义务的男女劳动者在获得国家提供的社会援助方面机会平等。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劳工组织公约也都持此观点。
494.乌兹别克斯坦十分重视妇女的就业。每年在全国范围内新增几千个就业岗位,其中40%提供给妇女,仅在2006年就新增147 000多个供妇女就业的工作岗位,投资达400多亿苏姆。
495. 近年来国家明显加大了保障公众包括妇女就业工作的力度,具体办法是,给家庭工作、小企业和小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
496.2007年5月18日颁布的关于给年轻家庭提供物质和精神支持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在确保居民就业和提高收入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总统令规定提高年轻家庭的社会地位,给年轻家庭提供就业之初的必需帮助。同样具有重要意义的还有2006年1月5日颁布的关于在发展家庭工作的基础上,促进扩大大型工业企业与服务业间的合作措施的总统令。
497.上述文件规定了为吸引公众从事家庭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具体措施如下:
–为利用家庭工作的企业提供财产税(设备、工具、存货)的优惠,这些企业将物资无偿提供给家庭工作者使用,而家庭工作者根据劳动合同用自己的劳动报酬偿付;
–加大旨在保障家庭工作者的社会保护和劳动保护的系统措施;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护部的数据,2006年,由于发展家庭工作,新增了将近6万个工作岗位,其中有3万多个岗位属于妇女,将近一半的工作岗位设在农村地区。
498.到2007年初,由于各种新形式家庭工作的发展,居民特别是妇女的就业率有很大的增长。仅在2007年第1季度,在与大型企业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就增加了8 800个工作岗位,家庭经营活动创造了13 100个工作岗位。家庭工作大大增加了妇女提高自己经济潜力的机会,使她们能兼顾家务和工作,不出家门就能挣钱。
499. 为了改善就业领域的状况,政府制定了一些区域计划,保障妇女在2005-2007年的就业率。计划规定在各地区新增足够数量的工作岗位,主要依靠发展小生意、服务领域以及家庭工作。给主要使用妇女劳动力和由妇女领导的小企业提供优惠贷款。银行给女性企业经营者提供了900.87亿苏姆贷款,是2006年的214%。股份制商业银行“Mikrokreditbank”给想从事商业活动的女性提供了110.76亿苏姆的贷款,是2006年的2.7倍。
500. 公共舆论中心对妇女的社会调查结果表明,妇女对自己每天从事的工作的满意度提高了:2005年为68.4%,2006年为69.6%,2008年达到83.3%。同时,妇女对基本工作岗位工资的满意度也大大提高了。从2005年的36.4% 提高到2008年的76.5%。妇女从事商业活动的条件也改善了:2005年的满意度为49.8%,2008年为67.7%。
501.为了执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建议第28段——关于为妇女寻找新的就业机会,2007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做了两性问题分析。
502. 在对劳动法进行两性问题分析中,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着手确定劳动法准则与两性平等原则的相符程度,以及立法者做出的限制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妇女的利益和保护妇女的权利。
503. 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的两性问题分析结果证明,在劳动法共同标准的范围内,法律规定雇用或解雇员工时禁止性别歧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确保妇女实现生育功能,并制定了一整套旨在保护父母权利的措施。包括:保护孕妇免遭失业,在她们无法保留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必须为其安排就业,给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提供劳动保护,提供哺乳间休。家庭任何成员都可享有照顾生病孩子的带薪假期。
504. 同时,市场机制的建立和劳动力的调整重新加剧了妇女参加社会生产的问题,加重了歧视程度。现在,正是这一类人在就业和劳动关系领域成为弱势人群,在劳动力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她们拥有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津贴,而这些津贴把她们摆到与男子不平等的地位,创下机会不平等的先例。
505. 根据非政府组织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进行的两性问题分析结果,可以得出下列结论: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向市场关系转型期间,应该保持国家作为妇女权利保护者在社会和劳动领域中的调节作用。
为了保障妇女权利,必须把“歧视妇女”概念纳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概念的依据是1979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条。
因为妇女要同时实现职业和生育两项功能,所以妇女劳动力对雇主不具吸引力。因此,应该给妇女提供权利,让她们自己决定是否要利用《劳动法典》赋予她们的权利。此外,应该从本质上改变对妇女的社会权利和保障体系的态度。其中包括,要从“母亲养育子女”概念向“双亲养育子女”,或“有家庭义务的工作男女”转变。根据《劳工组织关于有家庭责任工人的第156号公约》,在相同的条件下,法律给男人提供与女人相同的工作时间制度和解聘制度:有三岁以下子女的(不安排夜班),有14岁以下子女的(不加班,不出差,享受不完全工作日),单身父亲(不得解雇,给有两个孩子的单身父亲提供带薪休假),在妻子怀孕和分娩期给丈夫提供带薪假期,等等。这些新规定,使劳动法不仅规定了母亲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父母双亲的义务,增加了父母双方养育子女的责任。
必须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临时配额机制,制定一个关于女性升职的制度;加强女企业家和女经理的培养;建立公开、定期的竞聘制度,必须吸收妇女参加,并且在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用妇女。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禁止劳动领域中的各种歧视,赋予受歧视的人向法院诉讼,要求恢复受到侵犯的权利,弥补精神损失和赔偿物质损失的权利,但是,却没有规定谁应该证明歧视是否存在,是否有人蓄意歧视。因此必须在《劳动法典》中规定雇主有义务证明不存在蓄意歧视劳动者的情况,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
506. 在根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审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定期报告后提出的建议而制定的《国家行动计划》中,考虑到了对《乌兹别克斯坦劳动法典》进行两性问题分析的结果。文件要求制定一个《国家战略框架》以便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法律、经济、社会保护、就业、民间社会等领域保护两性平等;制定一个女经理的职业发展计划;对非正规劳动力市场中妇女的地位进行社会研究,等等。
第 12 条 . 消除卫生领域中对妇女歧视的措施
507.乌兹别克斯坦正在采取一切相关措施消除在保健领域对妇女的歧视,以确保她们在同男子平等的基础上享受医疗服务。
508.最近,为了完善卫生体系的法律规范基础,对现行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健康保护法》、《残疾人社会保护法》、《国家卫生监督法》、《预防艾滋病法》、《药品和制药法》、《强制戒酒、戒毒法》等法律做了修改和补充。颁布了《预防艾滋病毒感染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法》、《公民精神病救助法》、《预防居民结核病法》、《捐献血液和血液成分法》和《儿童权利保障法》。
509.保护妇女健康工作的主要方面有:
完善公众生殖健康保护系统。
母亲和幼儿疾病筛查 。
发展继续教育系统 ,提高专业人员技能,提高公众在保护生殖健康和医学方面的知识水平。
扩大在改善妇女生殖健康 、生育和育儿方面的国际合作。
加强儿童和助产机构的基础设施 。
发展国家血液服务。
510. 卫生部在执行国家计划的过程中,正在开展有意义的工作,重点是改善育龄妇女的健康、加大生育间隔,防止早婚和近亲结婚,预防意外怀孕,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加强儿童和助产机构的基础设施,增加公众在生殖健康方面的知识。在全国各地展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育龄妇女的检查工作,给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预防计划外怀孕,加大生育间隔。
511. 目前为止,全国共建立了3 108个农村医疗站,给公众包括妇女和儿童提供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给孕妇提供产前检查,给育龄妇女提供各种形式避孕措施,改善她们医疗条件。
512. 全国共有 11 个疾病筛查中心,分别在: 塔什干、撒马尔罕、布哈拉、安集延、纳曼干州、费尔干纳、卡尔希、泰尔梅兹、乌尔根奇、纳沃伊和努库斯。 为了进行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的疾病筛查,中心配备了先进的生化分析仪器,可对孕妇进行先天性 畸形胎儿的生化筛查 , 以及对新生儿的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症和丙酮尿进行筛查。疾病防治所对所有患儿进行观察,并为其发放含碘药品和营养食品。
513. 乌兹别克斯坦一直重视提高母亲和儿童保护领域专业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从2002年起,开始实行对母亲和儿童保护领域专业工作人员的教育计划。来自全国各地的394名妇产科、儿科、儿童外科、儿童麻醉科、儿童外伤科医生在基辅、哈尔科夫、扎波罗热的继续教育医学院参加了进修。通过临床实习对专业人员进行培训。2002-2007年间,187个妇产科医生、64个小儿科和妇科医生、62个儿科医生、31个儿童麻醉医生/复苏专家结束实习,并被分配到各地工作。
514. 在与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提供产科急救框架下,共有来自安集延州、吉扎克州和纳曼干州的425名的妇产科医生获得了培训。
515. 为实现在人口和生殖健康保护领域的计划,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积极吸引外国投资和赠款。在国家计划框架下继续与卫生组织、儿童基金会、人口基金、美援署、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KfW银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合作,以实现国家在母亲和儿童保护领域的计划:“保障怀孕安全”、“提高围产保健效率”、“免疫扩大方案”、“健康家庭”、“鼓励与宣传母乳喂养”、“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改善生殖健康”、“预防缺铁和缺碘”。
516. 2003 -2006年,卫生部与KfW银行合作,实施了《促进生殖健康I- II》计划,投资金额为560万欧元,目的是给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药具。在该计划框架下,给7个试点地区:安集延州、费尔干纳州、纳曼干州、苏尔汉河州、卡什卡达里亚州、布哈拉州和塔什干州发放了避孕药具,并给试点地区的生育中心配备了音像、计算机设备和Damas车。在KfW银行赠款框架下,给地区中心医院的所有产科以及妇产科科学研究院纳曼干州分院共配备了14台B超仪和28台观察胎心仪。
517. 2003-2007 年,为了预防儿童和育龄妇女贫血,卫生部与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儿童基金会、世界银行、国际非政府慈善基金会“Soglom Avlod Uchun”一起在全国9个州实施了“每周补充铁和叶酸计划”,该计划覆盖了450多万妇女和儿童。
518. 2005年起,开始实施“加强妇女和儿童健康”投资项目,亚洲开发银行投资4 000万美元。该项目计划到2010年实现,覆盖国内的6个地区(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花拉子模州、布哈拉州、卡什卡达里亚州、塔什干州和费尔干纳州)。在该项目框架下,已经开始给上述医疗机关提供价值800万美元的设备和仪器。
519. 由于实施增强妇女生殖健康和儿童健康、改善儿童和助产机构的基础设施、大量提供各种避孕药具、鼓励较长的生育间隔期等综合计划,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指标、生殖健康指标都有所提高:
–2007年患生殖器外疾病的育龄妇女的比例为69%,比2002年减少了3.2%。
–每年使用避孕药具的育龄妇女比率从2000年的43%增加到2007年的57.1 %。
–生育的年龄结构改善了,就是说83.3 %的妇女在黄金生育年龄(20-30 岁)生孩子,2002年为82.2%。
–第一胎的比例提高了,从2002年的35.1%提高到2007年的41.5%。同期,第四、五胎的比例下降了,从2002年的8.5% 和 3.0%下降到2007年的5.4% 和 0.6 %。
–由于在助产机构采用新的助产技术,不正常分娩的比例从2002 年的13.4%下降到2007年的12.5%。
–儿童先天异常比例明显下降,与2000年相比,下降了14%。
–每1000例活产的婴儿死亡率下降了21.5%,从2002年的16.7个下降到2007年的13.1个。
–每10万例活产的产妇死亡率下降了26%,从2002年的32个下降到2007年的23.8个。
–每1000个育龄妇女的人流率降低,从2002年的8.4个,下降到2007年的6.8个。
520. 在乌兹别克斯坦,妇产科科学研究院及其4个地区分部、国家围产中心、各医学院、医疗卫生部门、国家中心医院(市中心医院)的附属医院的46个产科中心和280个科室,以及71个女性诊所和1917个女性检查室在提供高水平、专业的妇产以及围产保健方面发挥着作用。
521. 近年来,加强了与艾滋病毒/艾滋病作斗争的工作。2007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批准了《2007-2011年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蔓延的战略计划》。
522.2005年9月5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通过第425号命令——“引进先进技术,提高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救助怀孕妇女的效率”,规定对怀孕妇女做两次艾滋病毒检查。目前,检查只对高危孕妇进行。
523.在乌兹别克斯坦,年轻人占居民的绝大多数,出生率一直居高不下。每年登记的新生儿大约有56万。2005年以来,经妇女自愿同意,在具备临床或流行病指征的情况下,对孕妇进行艾滋病毒检测。
524. 在各州的艾滋病中心都设有热线电话,为公众提供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和性传染病方面的咨询。
525.全国有31个“友好诊室”在给居民中的弱势群体提供关于艾滋病毒和性传染病的救助中发挥作用。2007年,来这些诊室求助的有9 354人次,其中6 549(70%)人有性传染病症状。经验丰富的专家给就诊患者提供艾滋病毒/艾滋病检查前和检查后的咨询,并为其做综合治疗。在友好诊室可以获得有关专业防治机构(皮肤性疾病防治所、戒毒所和传染病院等)在专业诊断和治疗方面的详细信息。
526. 鉴于打击吸毒现象的紧迫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机构和民间社会经过多年努力,采取了一整套既带有社会心理特点,又带有医学教育性质的措施来改善环境,改善医疗条件,纠正妇女的行为。
527. 通过这些努力,女性吸毒者或药物滥用者人数在逐年减少。与2006年相比,2007年女性吸毒者的比例从5.2%下降到5.0%,药物滥用者比例从11.1%下降到7.8%,其中女童的数量分别降至6%和8%。
528. 卫生部和当地劳动力交易所计划安排吸毒妇女就业。吸毒妇女的就业比例逐年增加,2007年达到158人(2006年154人)。同时,无固定职业妇女的人数也在下降,2007年为805人,而2006年为827人。
529. 在一些地区(在安集延和苏尔汉河州地区)开设了治疗与妇女吸毒有关的疾病的专门诊所。
530. 为了拓宽对居民的戒毒治疗服务,戒毒系统中康复方面的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有毒瘾的妇女可以得到有效的医疗、心理和社会救助。 2007年,已康复的妇女中,有100人已经被安排就业。
第 13 条 消除经济和社会领域对妇女歧视的措施
531. 妇女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受《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劳动法典》和其他法律法规文书的保护。
532. 国家采取一切相关措施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对妇女的歧视,以确保她们享有同男人平等的权利。
533.如今妇女在国家整个劳动力资源中所占的比例已超过45%。在所有主要生产部门中,如轻工业、农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大众教育、保健、文化和体育等领域,都有女性在工作。
534. 国家极其重视这个问题,为母亲和职业女性在生产和日常生活中的社会保护提供法律保障,所有这些保障均通过《劳动法典》、总统令和其他规范性文书确定。
535. 修订了妇女手工搬运重物的标准,禁止雇用妇女从事某些劳动条件恶劣的工作,给孕妇和有子女的妇女提供社会保护。
536. 在政府关于妇女劳动权益的社会保护计划中,十分重视提高女性劳动者的技能,为她们创造必要的劳动条件,使她们有机会远离危害健康的劳动环境。
537.近几年,以生产民用必需品和提供服务为主的妇女经营活动得到特别迅速的发展。
538.小额信贷是国家社会变革中的一个工具,它有助于促进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及有产阶层。重要的是,妇女因为做生意获得了经济独立,有助于提高她们在社区、社会及子女教育方面的作用,从总体上完成两性发展的任务。
539.2006年5月5 日颁布的关于建立股份制商业银行“Mikrokreditbank”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以及今年来通过的《信用合作社法》,《小额信贷机构法》、《小额投资法》在建立小额信贷系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540. 现在,国家有49个信用合作社,它们结成联盟,总资产已经超过370亿苏姆。90%的信用合作社由加入乌兹别克斯坦Tadbirkor Ayol女商人协会的女企业家领导,有60 000多人正在利用信用合作社的投资服务。值得注意的是,在2007年,70%以上的贷款提供给开创自己事业的年轻女性。
541. 在乌兹别克斯坦利用小额贷款的人最多。据Mikrokreditbank的数据,2007年共发放396亿苏姆的贷款。其中,发放给女性的贷款超过110亿苏姆,是2006年的2.7倍。通过这些资金创造了超过1.2万个就业机会。
542.转型期乌兹别克斯坦改革总战略所依据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强化社会政策和社会保护。
543.目前主要在两个大型救济计划(有子女家庭救济计划和生活无保障家庭救助计划)框架内提供社会救济。为了增强社会救济的针对性和减少提供救济的行政开支,乌兹别克斯坦做出了一项当今世界上绝无仅有的决策。从1994年开始,地方自治机构makhallyas可以根据生活无保障家庭救济计划支配预算拨款,从1997年开始可以根据有子女家庭救济计划支配预算拨款。
544. 在整个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通过集体合同和协议,每年:
–60多万名妇女获得额外假期;
–4万名妇女得到比法律规定的产假时间长一到两个月的产假,费用由雇主承担;
–20万名有学龄前小孩的多子女妇女获得缩短工作日和物质救济的优待;
–4万多名休假照看两到3岁小孩的妇女得到物质救济(按规定只给有两岁以下小孩的妇女发放国家补助金);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给有3岁以下小孩的妇女和在国家预算单位工作的妇女提供每周工作时间减少一小时的权利。
545. 此外,还有10万名在非政府部门工作的妇女通过集体合同和协议享受到这些权利。
546. 通过了一系列规章,保护妇女的劳动权益,给妇女创造平等就业机会,并支持她们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547.工会开展工作,确保妇女最大限度地就业,提高收入,降低财产分化程度,同时,在各地特别在农村地区发展企业经营和家庭工作。
548. 去年,国家根据发展地方工业和手工业计划,对3 000多名妇女进行了培训。在乌兹别克斯坦商品生产者和企业家协会下创立发展妇女经营常委会。给女企业家提供创业第一年在个人从业许可证费用方面的优惠。
549. 在农业等部门扩大了对家庭工作的利用。根据工会组织的数据,在农业部门,有1.2万人从事家庭工作,妇女劳动力被广泛利用。
550. 在卫生、教育、文化、轻工业和农业部门工作的工作人员中,妇女占绝大多数(妇女比例为70 %至76 %)。
551. 为此,国家采取措施,提高这些领域中的工资水平。2005年12月15日,通过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关于改善医务工作者薪酬制度的决定,2005年11月25日,通过了关于采取措施改善教育领域的薪酬制度和加强对教育工作者的物质激励的总统决定,此外,还有乌兹别克斯坦部长内阁关于执行总统决定的决定。2006年9月7日,通过了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关于《2007-2010年继续加强对孤寡老人、退休人员和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社会服务方案》的决定。
552. 2007年3月19日通过的关于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总统令直接涉及到对职业女性的社会支持,总统规定:
国家预算拨给贫困家庭的物质援助的金额增加到1.5倍,同时把发放期限增加6个月;
给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孤儿院的保健员涨一级工资,同时减轻工作强度,从一名教师对15-18名儿童,减到一名教师对5-6名儿童;
给孤儿院、养老院、残障人士专门学校、退伍军人和劳动模范疗养院、残疾人康复中心、提供上门社会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劳动报酬总额25%的物质奖励;
给退伍军人和劳动模范疗养院的工作人员增加工资标准的15%的津贴;
给残障人士专门学校的残疾学生提供免费饮食;
每月给提供上门社会服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上门给残疾儿童上课的教师发放交通补助,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和各州的标准是1倍最低工资,在塔什干市的标准是1.5倍最低工资。
55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残疾妇女的总数为402 538名,能够工作的残疾妇女有25 653名。在各院校接受教育的残疾妇女有一万多名。
554. 根据《残疾人社会保护法》,3%的就业名额提供给残疾人。目前为止,已安排25 653名残疾妇女就业。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劳动法典》第220条,给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提供下列优惠:
–雇主必须执行劳动医疗委员会关于给残疾人提供非全日工作、减少工作强度以及其他劳动条件的建议。
–缩短1、2级残疾人的工作时间,一周不超过36小时,并不得减少其劳动报酬。
–延长1、2级残疾人的基本年假,不能少于30个历日。
–如需残疾人晚上工作、加班或周末工作,则需征得本人同意,而且要在医生允许的条件下。
555. 乌兹别克斯坦残疾人协会设立下属机构,安排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就业,尽管安排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就业有很大困难。
556.残疾妇女跟其他所有残疾人一样,享受优惠的医疗服务和免费食品。其中包括,1、2级残疾人可以在国家专门医疗机构接受免费医疗。患有某些疾病(肿瘤、结核病、麻风病、内分泌疾病、心理疾病和艾滋病毒感染;接受过人工心脏瓣膜手术和器官移植手术的人、需要照顾的孤寡老人、在1941-1945年战争中在劳动战线上劳动的人、1941-1945年战争的参加者和战争中致残的人、参加清理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而致残的人、战争中的国际主义者,等等)的残疾人可以领取免费药品。
557. 残疾人每两年有权享受一次在卫生和社会保护部下属的疗养院的免费疗养。乌兹别克斯坦各州和塔什干市都设有专门的残疾人康复中心,在那里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为了让残疾人,包括残疾妇女,融入社会,国家为残疾人创造了充分参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条件,包括:
–每年为残疾人组织免费旅游,参观历史古迹(撒马尔罕、布哈拉、希瓦等);
–残疾人可以免费进入剧场、电影院和体育场馆;
–残疾人可免费使用体育设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成立残疾人剧院和残疾人乐团。
558. 跟所有公民一样,残疾人不论残疾等级,都能积极参与国家生活,参加圆桌会议和研讨会和志愿者活动,协助解决残疾人的社会和生活问题,这些都有助于残疾人融入社会。
559. 乌兹别克斯坦的女性从很小就有机会参加社会文化生活,提高自己的精神和智力水平,从事体育运动。
560.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出版了女性的书籍、杂志和报纸,单单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就为妇女创办了9份报纸和1份杂志,几乎每一个非政府妇女组织都有自己的出版部门。
561. 2002–2008 年间,乌兹别克斯坦新闻出版署共出版了46种女性书籍,篇幅为389.2印刷页,发行量145 500册。
562.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出版有关于女性生活和工作的12种报纸(6种地方性的)和3种杂志。
563. 应当强调的是,关于妇女参与国家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信息不仅刊登在专门的妇女刊物上。有关妇女在解决国家和社会问题中所发挥的作用的信息,刊登在所有的期刊杂志和报纸上,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国人权中心出版的杂志《民主和人权》,公共舆论中心出版的《公共舆论和人权》。
564. “Ijtimoii Fikr”公共舆论研究中心近年来对期刊监察的结果表明,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刊物中足够多地探讨了两性问题。但是,此类文章在中央和地方(州、地区)大众媒体中的比例却不一样。60.5%文章刊登在中央刊物中,39.5%刊登在地方刊物中。而且,在地方刊物中,常常缺少分析性文章。因此,今后要加强地方大众媒体在向居民,尤其是向女性居民传播信息方面的作用,支持乌兹别克斯坦妇女的活动。
565. 国家也在采取措施,确保被判刑妇女在教育、卫生、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权利。
566. 在女子惩戒机构设有普通中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在这里被判刑妇女可以学到下列专业:手工和机器刺绣、用珠子绣花、粗线编织、裁剪和缝纫、机器缝纫、电脑、钳工等。犯人学完这些课程后,可以得到文凭,并能够用所学到的专业找到工作。
567. 根据与德国公立大学协会的协议,为被判刑妇女举办了培训班,共分5个方面:手工刺绣、设计和缝制服装、机器和手工编织、美发、实用装饰艺术。该项目惠及100多名被判刑妇女,培训班毕业后,她们可以得到文凭,刑满释放后可以从事这方面的工作。
568. 女子惩戒机构有一个缝纫工厂,被判刑妇女在此工作,可以在物质上帮助自己的家庭。根据被判刑妇女的年龄、身体状况、劳动能力以及专业,安排她们来这里工作。安排55岁以上妇女和有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工作,要经过本人同意。工作时间长短根据生产特点而定,并根据劳动法规范调整。通常每周工作6天。
569. 女子惩戒机构设有图书馆,馆中藏有1万多册文学书籍、超过663册俄文和乌兹别克语课本。该机构还为犯人订阅报纸《Vakt-Vremya》、《Soglom Avlod》、《Mokhiyat 》、《Toshkent Okshomi》、《塔什干晚报》、《人民之声》、《Khalk Suzi》、《东方真理》、《Islom Nuri》、《Ishonch》和杂志《士兵》、《Konun Khimoyasida》《Khukuk》、《Khidoyat》。
570. 机构还设有训练犯人适应自由后生活的学校,犯人在刑满前3个月开始训练,学校采取一系列措施,帮助她们适应狱后的工作和生活,适应社会。
571. 2008年该机构释放了214名犯人,其中两人需要生活和就业方面的帮助。奇尔奇克市政府和适应中心为她们提供了住处和工作。地方权力机关给21名被释放的犯人提供了物质帮助。
第 14 条 消除对农村妇女歧视的措施
572.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保障所有妇女的权利,无论她们的民族、语言、宗教、社会出身、信仰、个人和社会地位以及居住地点。国家确保在改善城市妇女和农村妇女的地位方面持平衡态度,但考虑到了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鉴于农村妇女在保障家庭生计,包括在维持生命所需要的经济部门发挥的重要作用,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的各项规定。
573. 十年前国家通过了改善妇女地位,包括农村地区妇女地位的国家纲要和行动计划。该纲要的实施为实现妇女在社会上的平等地位、发展解决妇女问题的法律法规基础、建立保障妇女权利和自由的国家机制创造了条件。
574. 研究显示,乌兹别克斯坦农业领域中妇女占52.6%。在乌兹别克斯坦注册的235 000个农场中,只有17 000个(7.2%)是由妇女领导的。在这个领域中妇女的工资仅占男性工资的82%。在发放小额信贷方面,妇女只占15%(2006年)。妇女农场主的平均年龄在45至70岁之间。农场平均规模在10至110公顷不等。
575. 2007年对国内劳工移民进行了社会调研,包括对农村妇女的地位进行了调研。调研是在乌兹别克斯坦三个地区——塔什干市、卡什卡达里亚州、纳曼干州进行的。
576. 被调查妇女所从事的工作的主要形式是:
–贸易(包括手提箱贸易)——39%;
–农业劳动、农产品分类、包装——39%;
–清洁服务、洗衣服及其他——35%;
–饭店服务员和洗碗工——18%。
577. 研究表明:必须继续制定符合当今现实和国内外移民潮规模的法规,以保护农村妇女的权利。创建法律基础和国家移民署、促进发展解决农村妇女就业的私营中介服务(雇用、咨询等),提供信息和法律保护应能极大地改善现状。
578. 鉴于大多数农村妇女、劳工移民迫切需要有关在社会劳动领域以及遵守护照条例方面工人和雇主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信息。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信息宣传活动。
579. 1998年通过的《土地法》、《农场法》、《农户法》和《农业合作社法》为整个农业活动,特别是农场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580. 当今对现有农场规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包括:
–自建立之日起两年内免征统一土地税;
–在已经清算的集体农场上建立的农场和专门从事园艺和葡萄栽培的农场免征5年统一土地税;
–未经共和国协调委员会批准禁止检查农场工作,并规定此类检查仅为4年1次;
–落实为新农场发放数额为300倍最低工资的贷款;
–对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的农场免征海关税;
–允许以易货形式出口蔬菜水果及其加工产品。
581. 上述措施促进了近年来农村地区妇女经营活动的发展。截至到目前,国内共有500多万名女商人。材料显示,截至到年初,每5名企业家中就有1位是女性。几乎四分之三的女性在非国有领域就业。塔什干州的例子就有极大的代表性,该州一半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居民是女性。国家在改善妇女地位方面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最大限度地确保她们的工作岗位。
582. 目前有40多个社会组织从事农村妇女问题的解决。这些组织最重要的工作是制定教育方案。其中最有意义的方案当属《妇女与法律》、《妇女教育》和《妇女与经济》。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民间社会研究所、“Mekhr Nuri”基金、“妇女会议”协会、支持社会倡议基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国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协会、“你并不孤单”基金会、乌兹别克斯坦Tadbirkor Ayol女商人协会为保障农村妇女的权利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所有这些组织常年为解决农村妇女问题而工作。
583. “乌兹别克斯坦文化和艺术”基金会大力支持经营活动。根据其赠款计划,为发展中小企业和农场,将为其《女企业家家庭赠款计划》的60个优胜者支付总额为6 000万苏姆的资助金。
584. 支持社会倡议基金联合“Mekhr Nuri”基金和“妇女会议”协会在乌兹别克斯坦的七个地区实施了为女农场主提供贷款的项目。第一阶段,从各地区选出70人,并向她们每人发放额度为50万苏姆的所谓的启动资金以进一步发展农场经营。第二阶段,又为70名女农场主每人发放300万-500万的小额贷款。
585.重要的是农村妇女通过经商获得的经济独立提高了她们在社会上的地位,帮助她们加强了在子女教育上的作用。
586. “妇女会议”协会举行了“年度女性”的全国评选,为成功的女性代表提供了展示她们成就的机会。尽管评选的历史并不久远,却享有广泛的知名度。例如,2007年就有来自全国各地的5 000名妇女参加了选拔。
587. 每年先进的农场主都会荣获高额的国家奖金、勋章和奖章。有200多个农场主荣获了勋章和奖章,其中有40多个是女农场主。上百个农场主荣获了“穆斯塔基里科”奖章。
588.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连同亚洲开发银行共同实施了“落实和监测农业领域改革”计划。该计划的目的之一是发现存在的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以及制定这个对国家经济最重要的领域的进一步发展战略。在该项目框架下,已经在全国17个区进行了农场主直接参与的调研活动。
589. 为了全面发掘女农场主的潜力,丰富她们的法律常识,提高她们在农业领域改革中发挥的作用,2008年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联合Tadbirkor Ayol女商人协会和支持企业经营和农场经营中心举办了专门论坛。
590. 论坛上讨论了下列问题:信贷、对供货及时付款、农场和为其提供服务的企业相互协作、规定的生产力等级与土壤的肥沃程度相适应等。论坛特别指出必须提高农场主的法律意识、必须快速高效地向他们传达必要的法律信息和新事物,在提高土壤肥沃性和产量方面,为农场和从事农业研究的学者建立更为密切的联系。
591. 论坛为与会者发放资料,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系、投资和贸易部编写的《农业微观技术一览》、自由民主党提供的书《农场经营的法律和经济基础》以及其他有益的出版物。工商会赠送了适用于乌兹别克斯坦的会计核算的专门程序的CD光盘,在与会者中发放。
592. 乌兹别克斯坦在发展小商业和私有企业并为其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方面的积极经验在前不久在卡塔尔首都多哈举行的第三届女商人国际论坛上受到特别关注。
593. 全国各地都在为支持女商人而积极工作。2008年,在苏尔汉河州,通过区促进就业中心有28名妇女获得用于创办家庭企业的3 300多万苏姆的优惠贷款。有赖于私营经济的发展,4 134名妇女获得了就业岗位。有600多名妇女得到了大型企业提供的家庭工作。
594. 国家、非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宣传教育活动给予了农村妇女巨大帮助。
595. 在乌兹别克斯坦农场协会下成立了“Tashabbuskor Ayol”中心,该中心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在各个州均设有分支机构,为2万余名女农场主提供了帮助,提高她们的技能并保护她们的权利。通过有效利用全国发展农场运动的优惠措施,该中心努力扩大安集延州、纳曼干州和费尔干纳州女农场主的经营活动。目前,这些州有2 000余个由女性领导的农场。
596. 2008年4月卡尔什市开办了妇女及其家庭成员社会法律支持中心,中心设立了减轻心理负荷的专门工作室、医疗室和母婴室。高级的专业人员为妇女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内涉及妇女权利的所有问题提供帮助。
597. 开发署在妇女权利问题的信息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自2007年12月至2008年2月开发署举办了为期3个月的性别问题课程。这个培训班旨在推动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妇女权利问题的研究。大约有25名专业人士、研究生和社会学家参加了课程,在这里可以接触到保护妇女权利的方方面面的问题,包括男女平等问题、相关法律、对妇女施暴问题、研究方法和报告编写等。
598. 2008年5月末,议会参议院和立法院的议员、有关部委代表、社会组织代表和专业人士出席了由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中央银行、撒马尔罕州“Khokimiyat”举办的活动。他们讨论了农村妇女参与商业活动的问题。与会者指出,从事小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妇女连年增多。为了支持她们顺利工作,2007年共拨发了110亿苏姆的小额贷款。特别是“Mekhr Nuri”基金为女企业家提供了6 000万苏姆的资助金。
599. 2008年3月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在赫尔墨斯举行研讨会,与会者包括:撒马尔罕州、布哈拉州、纳沃伊州、卡什卡达里亚州、苏尔汉河州、花拉子模州的妇女委员会主席,苏尔汉河州“Kamolot”青年运动委员会领导人,“Makhallya”基金各州分会的负责人,发展儿童运动的负责人,女运动员。
600. 研讨会指出,苏尔汉河州非常重视妇女保健、提高青年女性对民族运动项目的兴趣、学生充实业余时间等问题。在13个区设有艺术体操队,其成员是34 000名女孩。共有17家“Barchinoy”俱乐部,女孩们在俱乐部中研习民族体育项目“kurash”的技巧。去年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妇女委员会、Tadbirkor Ayol女商人协会和支持企业经营和农场经营中心联合创建了花样游泳协会,并在该州成立了分会。
601. 2008年4月18至20日,自由民主党的女性党员与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卡什卡达里亚州、苏尔汉河州、花拉子模州的女农场主领导的农场联合举办了讲习班。
602. 乌兹别克斯坦非常重视保护农村妇女的健康。目前,全国共有3 100多个农村医疗站,能够给妇女、母亲和幼儿以及时的帮助,最近在各个地区创立了婚姻和家庭普查中心。结果表明产妇死亡率由1991年每十万新生儿死亡65人下降到24人,女性平均寿命从70岁提高到74.6岁。
603. 国家联合民间社会机构共同促进提高女村妇女的文化水平,发展她们的身体和智力潜能。
604. 根据卡里莫夫总统提议,1999年创建了以祖尔菲亚命名的国家奖金。到目前为止共有112名中小学和高等院校的女学生因学习成绩优异、才能突出、在文学、文化、艺术、科学、教育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而荣获这一高额奖金。
605. 隶属于文化和体育部的200所儿童音乐艺术学校、20所文化艺术院校中,有53.2%的儿童和青年体育学校分布在农村地区,62.1%的学生和74.3%的工作人员是女性。
606. 农村地区的文化宫、图书馆和体育俱乐部的职工中有61.4%是女性。为使妇女的文化休闲活动得到保障,相继建立了现代休闲公园、俱乐部和文化机构。
607. 在农村地区定期举行戏剧巡演和音乐会。
第 15 条 法律面前男女平等
608. 国家宣布法律面前男女权利平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8条规定:所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具有同样的权利和自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无论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社会出身、信仰、个人及社会地位。
609.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可剥夺,除非通过法院,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或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610.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教育法、国籍法、公民诉求法、家庭法、劳动法、刑法以及规范各种公民权利的其他法律规定了所有公民不分性别在法律面前平等的相应条款。
611. 为保障公民免受各种形式歧视,乌兹别克斯坦规定对侵犯公民的平等权利(《刑法典》第141条)、违反《公民诉求法》(《刑法典》第144条)、侵犯公民劳动权(《刑法典》第148条)的行为要追求刑事责任;规定对基于歧视直接或间接侵犯或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行为要进行处罚。
612.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行政犯罪法典》规定对违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语言法》(第42条)、《公民诉求法》(第43条)、无理拒绝公民了解公文(第44条)、劳动法(第49条)、拒绝录用国家就业局派遣的公民(第50条)等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这有利于防止违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关禁止歧视妇女的条款。
613. 国家向妇女提供同男性公民一样的法律资格和行使法律资格的同等机会,确保妇女签订合同和支配财产的平等权利,以及在法院审理的各个阶段平等对待妇女。
614. 根据法律的普遍原则,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的法律地位与性别、种族、社会出身和宗教无关。
615.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17条,所有公民平等享有公民的法律资格——即公民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公民的法律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616. 《民法典》第18条确定了公民法律资格的内容“公民可以拥有财产;继承和遗赠财产;在银行拥有储蓄;从事企业、农业(农场)经营活动及其他法律不禁止的活动;使用雇佣劳动;建立法人实体;签订合同和履行义务;要求损害赔偿;选择职业和住所;有科学、文学和艺术著作权、发明权和其他法律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的权利”。
617. 公民可以有其他财产和个人非财产权利。
618. 根据《民法典》第22条,酌定法律资格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获得和行使民事权利,为自己设立民事义务并履行义务的资格。公民年满18周岁即完全享有酌定法律资格。
619. 满18周岁以前结婚的公民自结婚之日起完全享有酌定法律资格。因缔结婚约获得的酌定法律资格在年满18岁前解除婚约的情形下完全保留。
620. 在认定婚姻无效时,法院可以裁定未成年配偶自法院裁定之时起完全丧失酌定法律资格。
621. 《民法典》第23条规定禁止限制公民的法律资格和酌定法律资格。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方式之外,任何人的法律资格和酌定法律资格不应受到限制。违反法律规定的限制公民酌定法律资格的条件和程序将导致做出相应限制的国家机关的文件无效。
622.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当妇女权利受到侵害时,妇女有权通过法外补救办法和法律补救办法来恢复自己的权利。她们有权:
第一,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行政保护),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受理、审议和解决公民申诉,研究申诉人的论据并向其发送关于恢复申诉人权利所采取的措施的书面回复。《公民诉求法》禁止接触决定和行动受到指控的机关,禁止泄漏公民的私生活,禁止因向国家机关申诉而迫害申诉人及其家庭成员。受理申诉的国家机关应赋予申诉人使用律师服务或聘请自己的代表的权利,以及采取快速措施打击非法行为(不作为),如果因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而造成损失,则采取措施按照规定程序赔偿损失或补偿精神损失。
第二,就国家机关和官员的非法行为或决定向法院提出申请(司法救济)。2007年上半年,民事法院共受理了283 000多起案件。98%的主张得到支持。案件审理质量显著提高。2006年上半年有0.7%的法院裁决被驳回,2007年同期下降到0.5%。
第三,如果申诉人已经使用了上述途径和方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可以就公民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的问题向议会人权事务专员提出申诉,议会人权事务专员有权受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的申诉并进行调查。议会人权事务专员不受理属于法院权限的问题。在审议申诉人的论据后,议会人权事务专员向有关国家机关发送自己的审理结论和关于恢复申诉人权利的建议。
第四,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对部委、企事业单位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并对犯罪行为的预审程序和被监禁在惩戒机构的公民的待遇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审理公民的申请和申诉并采取措施恢复公民受到侵害的权利。在证据确凿时,检察官有权对侵害他人人权的人提起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当受侵害者因健康或地点的原因不能亲自到法庭捍卫自己的权利时,由检察官提起并协助讼诉。
第五,向《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权保护人权和自由的执法机关申诉。执法机关客观和全面地审理公民宪法权利和自由受到侵害的诉求,并根据法律采取措施。
第六,向律师求助。在律师独立、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守机密、采取法律允许的保护方法和措施的原则基础上,律师对自然人和法人提供法律支持。目前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共有23家律师协会,348个律师公司,438家律师事务所,其中共有3 834名律师提供服务。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由1996年12月27日颁布的《律师业务法》和1998年12月25日出台的《律师业务保障和律师的社会保护法》,以及《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行政责任法典》确定。
623. 对议会人权事务专员受理公民申诉的工作分析表明,大多数向其申诉的公民是女性(超过60%)。妇女向议会人权事务专员申诉的主要原因是她们的近亲(儿子、丈夫、父亲)的人权受到侵害。
624. 同时,正如2002-2007年期间统计数据所表明的:公民申诉的总数中有20%涉及到妇女本人的各种权利受到侵害。
625. 妇女向议会人权事务专员申诉的主要原因是公民自治机构侵犯妇女权利、官员和国家机关未采取法律措施解决妇女问题、侵犯妇女在医疗服务方面的权利、侵犯妇女的居住权、未支付儿童生活补贴等。
626. 另一类申诉涉及未及时执行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决,以及法院官员在履行自己的司法职责方面不作为。申诉人在6类申诉中列举的理由都得到了证实,并依照现行法律得到解决。
627. 妇女向议会人权事务专员提出的诉求中有60%以上要求协助保障居住权、支付未成年子女赡养费、取得补贴和养老金,这些诉求均被准许。
628. 鉴于地区议会人权事务专员的职权扩大,自2004年起国内妇女权利的保障和保护问题成为人权事务专员工作的重点并受到日常监督。
629. 2002至2007年,在全国各个地区对尊重妇女儿童的各种权利问题进行了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拟定了议会人权事务专员的建议,目的是完善保护妇女权利的法律法规,解决暴露的问题,提高官员对遵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中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利的规定的责任感。
630. 议会人权事务专员对以下方面进行了监测:
1. 保障吉扎克州妇女的生育权(2002年);
2. 保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住房所有者的合法权益(2005-2006年);
3. 保护安集延州、纳曼干州、费尔干纳州轻工业企业妇女的劳动权利(2006年);
4. 保护塔什干州普斯肯特区和普金区农场主的权利(2007-2008年)。
631. 有关就业和劳动关系领域侵权的申诉呈增加趋势,因此2006年乌兹别克斯坦工会联合会理事会与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一起,对安集延州、纳曼干州、费尔干纳州轻工业企业中妇女的劳动权利保障状况进行了监测。
632. 监测有利于跟踪各种所有制企业在对劳动妇女执行保护措施和执行劳动法方面取得的进展,了解轻工业企业采用预防安全事故的现代安全技术手段的情况,确保卫生医疗条件,防止女性职工患职业病。
633. 为了解决监测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人权事务专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634. 在2007年对保护塔什干州普斯肯特区和普金区农场主权利的情况进行的监测中,特别关注了由女农场主领导的农场经营情况。调查的目的是研究在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场经营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官员和国家机关侵害农场主,特别是女农场主权利的情况。
635. 此外,议会人权事务专员进行公民权利,特别是妇女权利保护监测的另一个方面是通过调查各个阶层的居民,研究各个地区保护妇女权利、落实两性平等的工作,制定改善这一状况的意见和建议。
636. 乌兹别克斯坦议会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联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国人权事务中心、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公民倡议支持中心实施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建议的国家计划,自2005年起开始举行讲习班,旨在从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全国人权事务中心、议会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和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的工作人员中培养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编写报告和进行监测的国家专门人才。
第 16 条 禁止在婚姻和家庭关系问题上歧视妇女的措施
637. 婚姻和家庭关系问题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典》来调整。该法典的主要条款旨在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权利,禁止在家庭关系中歧视妇女。
638. 本着男女结婚自愿原则、夫妻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平等原则、解决家庭问题的相互协商原则、子女的家庭教育优先原则、关注子女的福利和发展原则、确保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的权益得到保护原则调节家庭关系。
639. 根据《家庭法典》第3条:“所有公民在家庭关系中享有平等权利。不允许直接或间接限制权利,不允许在缔结婚约时建立直接或间接的优先权,不允许干涉家庭关系,无论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宗教、社会出身、信仰、个人和社会地位及其他状况。
640. “公民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只有依法受到限制,并且此种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保护道德、荣誉、尊严、健康、权利和法律保护的其他家庭成员和其他公民的利益。”
641. 第11条规定:法院依据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则或者是在本法典、监护机构、监督机构或其他国家机关规定的情形下保护家庭权利。
642. 利用《家庭法典》有关条款规定的方式对家庭权利实施保护。
643. 《家庭法典》规定了缔结婚约的规则、不能缔结婚约的条件或婚姻被视为无效的条件。
644. 男女权利平等、自愿自觉缔结婚约并清楚其结果是这些规则的基础。
645. 根据《家庭法典》第13条,“在民事注册机构办理结婚手续。
646. “按宗教仪式缔结的婚约没有法律效力。
647. “结婚手续应在向民事注册机构递交申请之日满一个月时,由结婚双方本人亲自办理。
648. “如果结婚理由正当,民事注册机构在递交申请满一个月前准许办理结婚手续。
649. “在特殊情况下(怀孕、生育、一方患病及其他情况)可以在递交申请当日准予结婚。
650. “结婚手续应按照国家民事注册机构规定的程序进行。
651. “如果民事注册机构拒绝办理结婚登记,申请人可向法院或上级机关直接申诉。”
652. 《家庭法典》对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做了专门说明。
653. 不允许缔结婚约的情况包括:
申请人双方中至少有一方已经注册结婚(重婚);
直系亲属之间,同父同母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以及收养人与被收养子女之间;
双方中至少一方被法庭认定因心理疾病(精神病或弱智)无行为能力。
654. 为避免因夫妻健康问题造成的消极结婚后果,规定对结婚双方进行免费体检。根据2007年4月17日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命令批准的婚前检查条例,对50岁以上的人士进行体检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在向体检者出具证明时,应解释所发现的病情将引起的可能后果。
655. 根据《家庭法典》,下列情形视为无效婚姻:
–违反结婚的条件和程序;
–假结婚,即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没有成立家庭的意愿而登记结婚;
–结婚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隐瞒性病或艾滋病,如果后者向法院提出请求的话。
656. 只有在法院方可认定婚姻无效。
657. 此外,与未达到结婚年龄的人缔结的婚姻,如果是因为未达到结婚年龄的人受利益驱使,则该婚姻可视为无效。未达到结婚年龄的一方、其父母或监护人以及监护机关、监督机构和检察官有权要求认定这桩婚姻无效。
658. 如果在法院处理案件时,原未达到结婚年龄的一方达到了结婚年龄,则其婚姻只有根据其请求方可视为无效。
659. 因夫妻一方未达到结婚年龄而认定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如果夫妻(其中一方)在法院审理案件时仍未达到结婚年龄,须在监护机构出席下审理。
660.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法典》第136条规定,对强迫妇女结婚或妨碍妇女结婚的行为将追究责任,《刑法典》第126条规定对一夫多妻追究责任。
661.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禁止强迫婚姻,并保障在强迫婚姻和一夫多妻的情况下给予妇女权利司法保护。
662. 根据第15条,“男子结婚年龄为18岁,女子结婚年龄为17岁。”
663. 当具备正当理由时,特殊情况下国家婚姻登记当地的区长、市长可以应希望结婚的准夫妇要求降低婚龄,但不超过一岁。
664. 鉴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通过了《儿童权利保障法》,而根据该法和《儿童权利公约》,未满18周岁的人被视为儿童,规定两性同等的结婚年龄——男女均为18周岁的问题引起了热烈讨论。公众舆论对女性婚龄的态度正在发生改变。当前,有三分之一的女性是在19岁结婚,有56%的女性在20-24岁之间出嫁,从生育和对家庭生活做好准备的角度看这个年龄段是适宜的。
665. 应当指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法律法规文书执行情况监测中心就两性方面与国际法准则的一致性问题进行的2008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监测中,提出了在《家庭法典》中将女性结婚年龄变更为18岁的建议。
666. 必须指出,根据《家庭法典》,男女在缔结婚约和解除婚约时具有平等权利。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平等权利并履行同等义务。这体现在:
–在缔结婚约时,夫妇双方自愿选择一方的姓作为夫妻共姓,或其中一方保留自己的婚前姓氏;
–夫妻一方改姓并不造成另一方的姓氏改变;
–子女教育问题和家庭生活中的其他问题由夫妻双方共同解决;
–夫妻双方均享有自由选择职业和居住地的权利;
–夫妻对财产享有平等权利,即使夫妻中的一方因负责管理家务、照顾子女或其他正当理由而没有独立的工资和其他收入;
–夫妻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使用权和支配权。
667. 夫妻中的一方为签署支配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的不动产合同时必须获得另一方经公证处证明的同意书。对此项合同未出具公证处证明的同意书的,另一方按照司法程序自获知或应该获知签署该合同之日起一年内有权要求认定该合同无效。
668. 个人使用的物品(服装、鞋和类似物品),贵重物品和奢侈品除外,尽管是在结婚期间由双方共同的财产购买,仍属于使用这些物品的一方所有。
669. 夫妻共同财产可根据他们的协议划分。依照夫妻双方的意愿,共同财产划分协议可到公证处公证。
670. 如果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发生纠纷,则按照司法诉讼程序确定夫妻在财产中各占的份额。
671. 依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法律,父母对子女享有平等权利和履行平等义务,包括:
–在养育子女方面和保障子女获得必要的教育程度方面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在任何法人和自然人,包括法院面前代表子女权益的平等权利和义务;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同等义务;
–彼此给予物质帮助的同等义务;
–经另一方同意领养子女的平等权利。
672. 应当指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之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或无国籍者之间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依照国家法律缔结的婚姻,并且不属于《家庭法典》第16条中规定的妨碍结婚的情形,则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视为有效婚姻。
673. 外国公民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依照乌兹别克斯坦国家法律缔结的婚姻,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视为有效婚姻。
674. 《家庭法典》不包含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歧视妇女的条款。
675. 乌兹别克斯坦正在开展大量工作,使公众了解《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典》的条款,解释男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阐释有关禁止对妇女和儿童使用暴力的问题。非政府组织对教育妇女和在解决家庭冲突问题上向公众提供帮助正在做出巨大贡献。实际上,在全国各地都有专门支持妇女和保护家庭的非政府组织在发挥作用。
676. 因此,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妇女委员会、费尔干纳州妇女委员会、费尔干纳州司法局的协助下,在联合国人口基金的支持下,2007年9月10日注册了妇女和家庭社会法律支持中心“Kalb Nuri”。
677. 中心的宗旨是在实现两性平等、预防性别暴力、巩固家庭制度、培养和塑造身心健全的个体、提高妇女的社会政治积极性方面提供社会法律服务。
678. 中心开展下列工作:
–宣传精神价值、个人尊严、文化,完善和巩固社会中的家庭制度;
–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家庭互动文化;
–消除性别方面的陈规定型观念和男尊女卑的家庭关系,提高女性的地位和社会政治积极性,帮助女性独立解决各个层面的问题;
–提高女性和男性的法律意识和文化水平;
–支持妇女的个性发展和创造性活动,帮助妇女建立家庭微型企业和组织妇女进行家庭工作;
–切实帮助遭遇贩运人口和家庭暴力的妇女,以及生活境况严峻的妇女。
679. 中心协助妇女编写提交给法院的材料,并作为持中心委托书的受委托人或公共辩护人出席法庭案件审理。
680. 在2007年和2008年前5个月间,妇女委员会、塔什干州政府、“Kamolot”社会青年运动基金在妇女和女童、男子和男童、神职人员和宗教领导人中间开展了宣传教育活动。此外,在两个居民点会议和10个村庄会议上,makhallyas的精神道德顾问与在男女之间平等划分家庭义务方面存在问题的家庭进行了个别谈话。
681. 2007年隶属于乌兹别克斯坦Tadbirkor Ayol女商人协会的各州分会开设了法律信息咨询中心。
682. 2007年在这些中心获得咨询服务的妇女人数是: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438人;安集延州——267人;布哈拉州——146人;吉扎克州——97人;纳沃伊州——104人;纳曼干州——357人;撒马尔罕州——171人;苏尔汉河州——190人;锡尔河州——214人;塔什干州——182人;费尔干纳州——325人;花拉子模州——94人。
683. 2008年上半年的数据是: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194人;安集延州——69人;布哈拉州——56人;吉扎克州——91人;纳沃伊州——41人;纳曼干州——143人;撒马尔罕州——89人;苏尔汉河州——79人;锡尔河州——112人;塔什干州——92人;费尔干纳州——187人;花拉子模州——64人。
684. 乌兹别克斯坦连续教育系统中,义务教育学校、中学、职业院校的教学大纲中都包含培训青年学习家庭生活的课程,其中包括对青年男女的性教育、对在婚姻和家庭生活中保护妇女免受歧视的法律保障的宣传。
附件32
附件 1
草案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保障法
第一章 . 总则
第1条:本法宗旨
本法的宗旨是确保男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权利和机会平等,调整法律基础以防止性别歧视。
本法旨在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关于男女权利平等的第46条规定。
第2条:基本概念和定义
男女权利平等——由国家保障男性和女性在行使其个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时平等,并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条款中进行确认。
男女机会平等——保障男性和女性实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和国际法规定的人权和自由时具有平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
直接性别歧视——旨在削弱或不承认社会生活所有领域中某种性别的人的人权和自由的任何基于性别的区分、排除及限制。
间接歧视——国家机关、企业、组织、机构、非政府组织、大众传媒、官员的中立态度、标准和方法致使某一性别代表与另一性别代表相比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此行为并非必要。
性别——社会生活所有领域表现出来的男女关系的社会方面。
性别平等——女性和男性的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及其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实现。
性别统计——女性同男性相比在所有社会生活领域的地位情况的统计。
性别分析——对法律和其他法规文书进行分析以找出不符合《宪法》和国际法规范中确认的男女平等原则的规范和条款。
性别需求与利益——女性和男性与其社会角色相关联的日常需求和利益。
性骚扰——对有工作关系的人的口头或身体的带有性特征的侮辱性行为。
第3条:平等权利和机会法
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法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承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国际条约、本法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其他法律条款制定。
如果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缔结的国际条约所确定的规则不同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权利和机会平等法,则执行国际条约规则。
第4条:禁止歧视妇女
女性和男性拥有平等的权利。
意在削弱或拒绝承认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任何其他领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任何基于性别的区分、排除或限制,无论其婚姻状况如何,都视为是对女性的歧视。
以法律规定的方式禁止和消除任何直接或间接歧视妇女的现象。
旨在加快实现男女实际平等的特别措施不属于性别歧视。
第5条:国家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的政策
国家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政策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
–制定、发展和完善法律基础以保障男女平等权利;
–建立组织机制和法律机制,以执行国际法的普遍原则和准则,履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男女平等方面的国际义务;
–通过并推行国家特别方案,以实现男女权利平等,消除导致性别歧视的原因和条件;
–将确保实现男女平等权利的措施纳入旨在实现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的全国性方案及社会发展方案;
–以国家预算拨款或其他法律允许的资金来源保障男女平等措施的实施;
–对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法律法规文书进行性别问题分析;
–采取措施促使男女权利平等文化的形成;
–采取措施杜绝性别歧视信息的报道、宣传和鼓动,并采取措施禁止宣传暴力、血腥、色情、吸毒、酗酒等的印刷品、广播和电视制品的传播与发行;
–改进立法机关、执行机关、司法机关在保障男女平等权利领域的活动;
–采取措施根除偏见并废除基于某一性别高于另一性别的观念的风俗习惯。
第6条:国家行政机关保障男女平等机会
国家行政机关:
–执行保障两性平等权利的国家统一政策;
–制定并实施旨在保障男女平等权利的国家专项方案;
–创造必要的法律、经济和社会条件以行使公民的平等权利和自由,包括创造机会以支持和执行男女平等权利方面的措施;
–组建组织机构以保障男女的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
–对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保障情况进行不间断的监督(监控);
–对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实现情况进行系统分析;
–制定措施以预防和消除性别歧视;
–系统分析基于性别的分工以及公众的性别需求和利益;
–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社会方案及向联合国公约机构提交的国家报告编写基于性别的统计信息和其他信息;
–审理并裁决公民有关违反性别平等的申诉,并采取措施恢复被侵犯的权利;
–与解决性别平等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加强合作与协作;
–促进性别平等领域公民意识的提高。
第7条:非政府组织参与保障男女权利平等
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包括为执行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宪法原则而建立的组织:
–参与拟定国家机关就保障男女平等权利问题做出的决定;
–在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代表遭受性别歧视的公民并保护其权利;
–建立独立的专家机构,就侵犯男女平等权利原则的情况做出结论;
–推选并支持在其纲要中包括维护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原则的代表;
–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以形成男女权利平等文化;
–对遵守男女权利平等原则的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向相关的政府机关提交有关提高性别平等的提案;
–与国家机关、公民自治机构、大众传媒、科学教育机构就性别平等问题进行互动;
–行使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利。
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有权从相关的国家机关获得旨在消除性别歧视的程序、信息和其他方面帮助。
第8条:公民自治机构保障男女权利平等
公民自治机构在执行男女平等原则范畴的活动包括以下几方面:
–对违反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法律和其他立法文书,包括地方行政当局的决定的情况进行社会监督;
–监督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候选人和地方人民代表委员会候选人提名中遵守男女平等原则的情况;
–听取区、市、州行政长官以及企业、机关、组织领导人关于保障男女平等事项的报告;
–协助地方权力机关采取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意识的提高;
–采取措施保护妇女的利益,提高其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在家庭中形成精神道德氛围,培养年轻一代;
–在培养儿童的性别平等意识方面与教育机构协作;
–促进境内男女的就业,包括安排家庭工作;
–组织完善公民自治机构中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接待公众,了解他们在保障男女平等问题上的抱怨、要求和建议;
–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向相关机关报告负责官员未执行或未妥当执行公民自治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的情况。
第二章 . 国家机关职务和选举权行使领域男女平等机会的保障
第9条:国家机关职务领域男女平等机会的保障
在竞争国家机关职务及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方面禁止任何基于性别的直接或间接限制,或给予某一性别优先权。
国家机关领导人及官员应根据申请人的能力和专业素质保障男女公民竞争国家机关职务的平等性,包括进入这些机关的决策机构的平等性。
国家机关、企业、机构和组织领导人在选拔和配置干部时,要参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男女权利平等法》第46条的规定。
违反本条规定要求的要根据规定程序撤销不合法命令和选拔结果。
第10条:男女在竞聘国家公职中机会平等
竞聘空缺的包括领导职位在内的国家公职时,保障男女在平等的条件和措施下通过竞争方式进行。
禁止只允许一种性别人员进行竞争。
国家机关人事部门不仅要向竞聘委员会提交参与竞聘者的教育和专业培训信息,还要提交担任相应职务的男女比例信息。
类似上述信息由国家机关的人事部门提交,在对公务员进行鉴定、提拔、涨工资时都应提交。
第11条:行使被选举权方面男女平等机会的保障
在选举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立法院议员和地方人民代表委员会代表时,男女具有平等的权利。
选举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代表和地方人民代表委员会代表时,政党候选人名册上,女性数量应不少于政党推举候选人总数的30%。
未达到上述要求的,选举委员会应在3天内就该违反情况通报相关政党。
第12条:选举委员会和全民公决委员会组成中男女机会平等
组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中央选举委员会、州选举委员会、地区选举委员会和区选举委员会、全民公决委员会时,应考虑男女平等权利和自由及平等机会的宪法原则。
第 3 章 . 社会、经济、文化领域男女平等机会的保障
第13条:男女在教育、医疗、科学文化领域平等权利的保障
国家保障:
–男女获得基础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准入条件平等,所有职业培训项目和技能提高项目的准入条件平等,以及参加教育和科学过程的条件平等;
–健康保护、专业医疗服务、计划生育方面男女权利平等;
–促进对公民的性别问题教育:举办专门的提高性别意识课程;加强性别平等权利问题的研究;使用禁止性别歧视的教学方案和教材;
–男女在娱乐活动、体育和社会文化生活所有领域参与条件的平等。
第14条:男女经济领域平等权利的保障
国家机关及所有所有制形式的组织领导人有义务保障男女在使用社会经济资源方面权利平等,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土地、金融资产、贷款、社会基金,以及在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方面权利平等。
第15条:劳动关系方面男女权利平等
为保障男女在社会劳动关系中权利平等,雇主(国家机关领导人、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组织领导人)要保障:
–雇用方面男女机会均等;
–男女填补空缺职位方面机会均等;
–男女同工同酬;
–职业技能提高、再培训和晋升方面机会均等;
–大量裁员时男女的权利平等;
–为怀孕妇女和有孩子的妇女提供良好的劳动条件;
–为无论男女提供能保障生命和健康的安全劳动环境。
雇主应为男女提供能将自己的工作和家庭义务相结合的权利和机会。
第16条:采取措施保障男女在集体合同与协议中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集体协议调整社会和劳动关系时(总协议、地区协议、部门[部门间]费率协议、集体合同),必须要在这些协议中加入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改善条件以适应职业和家庭责任的条款,并标明兑现的期限。
第17条:男女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平等权利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企业、机构、组织、公民自治机构和官员在落实居民社会保障措施时,应平等考虑男女的利益。
禁止一种性别优越于另一种性别的社会保障、养老保障、社会援助体系。
第 4 章 . 违反男女平等机会和权利法的责任
第18条:对性别歧视提出申诉
对于公民对直接或间接性别歧视行为,对国家机关、官员、企业、机构、组织、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公民自治机构、大众传媒的作为(不作为)提出的申诉,上级国家机关、组织、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官员或法院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禁止对就性别歧视提出申诉的人,以及对机关和官员的作为(不作为)是否构成性别歧视进行鉴定的人实施打击报复或限制其权利。
对遭受家庭暴力、性骚扰、各种工作和生活中的性别歧视的人,权力机关、非商业性非政府组织、公民自治机构应提供心理、法律及其他援助。
应采取司法保护和免费高水平法律援助的方式对上述人员进行保护。
第19条:对遵守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法的监督和检查
对遵守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的法律的检查和监督,由相应的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20条:违反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的责任
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官员,以及其他组织中行使类似职能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如果违反男女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则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 5 章 . 终则
第21条:本法生效
本法自正式公布之日开始生效。
附件 2 (第 7 条)
2.1 截至2006年1月1日国家行政机构的人员构成
占总人数的% |
各性别所占% |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
国家权力机关共计 |
100.0 |
100.0 |
15.9 |
84.1 |
立法机关和代表机关 |
84.2 |
88.2 |
15.3 |
84.7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 |
3.1 |
3.0 |
16.6 |
83.4 |
其中: |
||||
立法院 |
1.8 |
1.6 |
17.6 |
82.4 |
参议院 |
1.3 |
1.4 |
15.3 |
84.7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Zhokargi Kenes |
0.8 |
1.3 |
10.5 |
89.5 |
各州及塔什干市人民代表会议 |
7.2 |
9.8 |
12.1 |
87.9 |
区人民代表会议 |
59.8 |
63.1 |
15.2 |
84.8 |
市人民代表会议 |
13.3 |
10.9 |
18.8 |
81.2 |
执行机关 |
0.2 |
1.0 |
3.4 |
96.6 |
其中: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 |
0.1 |
0.5 |
3.4 |
96.6 |
高级官员 |
0.1 |
0.1 |
11.1 |
88.9 |
部长及国家委员会主席 |
– |
0.4 |
– |
100.0 |
司法机关 |
15.7 |
10.9 |
21.5 |
78.5 |
其中: |
||||
宪法法院 |
0.3 |
0.2 |
23.5 |
76.5 |
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 |
0.6 |
0.4 |
23.3 |
76.7 |
乌兹别克斯坦高等经济法院 |
0.8 |
0.9 |
13.8 |
86.2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州法院及塔什干市法院,地区间法院、区法院及市法院 |
12.3 |
7.9 |
22.8 |
77.2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和各州经济法院 |
1.6 |
1.4 |
17.3 |
82.7 |
2.2 截至2006年1月1日,担任经济部门领导职务的男性和女性人数
领导人数 |
占总人数的% |
各性别所占% |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
共计 |
49009 |
130396 |
100.0 |
100.0 |
27.3 |
72.7 |
其中: |
||||||
工业 |
5816 |
25439 |
11.9 |
19.5 |
18.6 |
81.4 |
农业和林业 |
460 |
10600 |
0.9 |
8.1 |
4.2 |
95.8 |
交通 |
877 |
5503 |
1.8 |
4.2 |
13.7 |
86.3 |
通讯 |
995 |
2019 |
2.0 |
1.5 |
33.0 |
67.0 |
建筑 |
1163 |
5161 |
2.4 |
4.0 |
18.4 |
81.6 |
贸易、公共饮食业、销售、采购 |
863 |
3188 |
1.8 |
2.4 |
21.3 |
78.7 |
住宅及非生产类公共服务 |
725 |
4518 |
1.5 |
3.5 |
13.8 |
86.2 |
保健、健身、体育、社会保障 |
3481 |
6157 |
7.1 |
4.7 |
36.1 |
63.9 |
教育 |
24519 |
29145 |
50.0 |
22.4 |
45.7 |
54.3 |
文化艺术 |
1490 |
1849 |
3.0 |
1.4 |
44.6 |
55.4 |
科学及科研服务 |
462 |
1237 |
0.9 |
1.0 |
27.2 |
72.8 |
金融、信贷、保险 |
1303 |
4675 |
2.7 |
3.6 |
21.8 |
78.2 |
其他领域 |
6855 |
30905 |
14.0 |
23.7 |
18.2 |
81.8 |
2.3.当选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立法院代表的女性信息
序号 |
全名 |
地区 |
民族 |
推荐机构名称 |
当选前所任职务 |
1 |
安娜基利切娃 · 古利斯托 · 艾哈迈多夫娜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
乌兹别克族 |
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 |
《 A m y T on g i 》报总编辑 |
2 |
尼亚佐娃 · 贾米利娅 · 阿卜杜卡迪洛夫娜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
乌兹别克族 |
Fidokorlar 国家民主党 |
“ Ta d birkor Ayol ” 联合会副主席 |
3 |
阿卜杜拉耶娃 · 沙尔巴特 · 祖尔比卡洛夫娜 |
布哈拉州 |
乌兹别克族 |
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 |
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专家 |
4 |
博季洛娃 · 祖赫拉 · 巴拉托夫娜 |
布哈拉州 |
乌兹别克族 |
Adolat 社会 民主党 |
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副主席 |
5 |
乌玛洛娃 · 绍伊拉 · 阿克卜塔耶夫娜 |
吉扎克州 |
乌兹别克族 |
Fidokorlar 国家民主党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 |
6 |
布尔哈诺娃 · 马特柳芭 · 法伊祖拉耶夫娜 |
纳沃伊州 |
乌兹别克族 |
乌兹别克斯坦自由民主党 |
纳沃伊市民事登记科主任 |
7 |
博博姆罗多娃 · 阿诺拉 · 亚夫科奇基耶夫娜 |
纳沃伊州 |
乌兹别克族 |
选民倡议小组 |
纳沃伊州职业技能培训学院院长 |
8 |
阿胡诺娃 · 奥伊沙 · 穆罕马江诺夫娜 |
纳曼干州 |
乌兹别克族 |
Adolat 社会 民主党 |
纳曼干州经济法院法官 |
9 |
阿卜杜拉耶娃 · 穆罕巴特 |
纳曼干州 |
乌兹别克族 |
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 |
乌兹别克斯坦纳曼干州人民民主党第一副主席 |
10 |
阿卜杜拉耶娃 · 图尔苏诺伊 · 库尔博诺夫娜 |
苏尔汉河州 |
乌兹别克族 |
选民倡议小组 |
铁尔梅兹市妇女委员会主席 |
11 |
萨法耶娃 · 马什库拉 |
卡什卡达里亚州 |
乌兹别克族 |
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 |
共和国 议会 |
12 |
艾哈迈托娃 · 索罗洪 · 托利布容诺夫娜 |
费尔干纳州 |
乌兹别克族 |
乌兹别克斯坦自由民主党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科学教育干部培训科主任 |
13 |
鲁兹马托娃 · 纳比亚洪 |
费尔干纳州 |
乌兹别克族 |
乌兹别克斯坦自由民主党 |
邓卡林区人民教育科主任 |
14 |
马哈梅托娃 · 马特柳芭 · 阿季洛夫娜 |
费尔干纳州 |
乌兹别克族 |
乌兹别克斯坦自由民主党 |
费尔干纳市民事登记科主任 |
15 |
朱马姆拉托娃 · 克拉拉 · 沙河纳扎洛夫娜 |
花拉子模州 |
乌兹别克族 |
乌兹别克斯坦自由民主党 |
“ Ta d birkor Ayol ” 州联合会主席 |
16 |
扎里波娃 · 拉诺容 |
花拉子模州 |
乌兹别克族 |
Milliy Tiklanish 乌兹别克斯坦民主党 |
《 Sotom Avlod Uchun 》 报主编 |
17 |
尤诺索娃 · 阿里亚 · 图伊贡诺夫娜 |
塔什干州 |
乌兹别克族 |
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全国人权中心教育科主任 |
18 |
卡里耶娃 · 穆尼拉 · 朱拉耶夫娜 |
塔什干州 |
乌兹别克族 |
Milliy Tiklanish 乌兹别克斯坦民主党 |
私人公司 “ 茹拉别克 ” 总经理 |
19 |
萨利莫娃 · 沙丽帕 · 艾卡别尔季耶夫娜 |
塔什干州 |
乌兹别克族 |
Milliy Tiklanish 乌兹别克斯坦民主党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 |
20 |
艾哈迈多娃 · 苏拉雅 · 米尔比扎洛夫娜 |
塔什干州 |
乌兹别克族 |
Fidokorlar 国家民主党 |
奇纳兹地区妇女委员会主席 |
21 |
托什穆罕默多夫娜 · 季列洛姆 · 加富尔占诺夫娜 |
塔什干市 |
乌兹别克族 |
Adolat 社会 民主党 |
私人公司法尔梅特经理 |
2.4.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参议院女性成员信息
序号 |
全名 |
出生日期 |
出生地 |
民族 |
党籍 |
推荐机构名称 |
教育程度 |
职业 |
研究生学历 |
当选前所任职务 |
1 |
阿卜杜拉希莫娃 · 法丽达 · 尤尔达舍娃 |
1950 年 |
塔什干市 |
乌兹别克族 |
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 |
塔什干市 |
高等教育 |
记者 |
无 |
塔什干市妇女委员会主席 |
2 |
格拉西莫娃 · 斯维特兰娜 · 伊万诺夫娜 |
1951 年 |
塔什干市 |
俄罗斯族 |
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 |
塔什干市 |
高等教育 |
教师 |
无 |
塔什干市 第 50 中学校长 |
3 |
沙里波娃 · 季尔巴尔 · 乌斯马诺夫娜 |
1958 年 |
卡甘市 |
乌兹别克族 |
无党派人士 |
布哈拉州 |
高等教育 |
内科医生 |
无 |
卡甘市立医院主治医师 |
4 |
卡里莫娃 · 诺季拉 · 哈兹拉托夫娜 |
1956 年 |
法里什地区 |
乌兹别克族 |
乌兹别克斯坦自由民主党 |
吉扎克州 |
高等教育 |
教师 |
无 |
“ Soglom Avlod Uchun ” 基金会吉扎克州分会执行经理 |
5 |
娃里耶娃 · 拉诺 · 纳希莫夫娜 |
1959 年 |
基兹尔捷宾斯克州 |
乌兹别克族 |
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 |
纳沃伊州 |
高等教育 |
农学家 |
无 |
基兹尔捷宾斯克州 “ 娃里奥伯特 ” 农场经理 |
6 |
博尔塔波耶娃 · 马尔哈芭特 |
1950 年 |
查尔达克地区 |
乌兹别克族 |
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 |
纳曼干州 |
高等教育 |
妇产科医生 |
无 |
查尔达克医院院长 |
7 |
绍基洛娃 · 古尔萨纳姆 |
1954 年 |
丘茨地区 |
乌兹别克族 |
乌兹别克斯坦自由民主党 |
纳曼干州 |
高等教育 |
农学家 |
无 |
丘茨 “ 古尔山 ” 农场经理 |
8 |
绍基耶娃 · 哈姆罗托什 · 诺尔穆拉托夫娜 |
1959 年 |
卡塔库尔干地区 |
乌兹别克族 |
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 |
萨马尔罕州 |
高等教育 |
教师 |
无 |
卡塔库尔教育学院院长 |
9 |
阿尔图克巴耶娃 · 海特洪 |
1946 年 |
古利斯坦市 |
乌兹别克族 |
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 |
锡尔河州 |
高等教育 |
教师 |
无 |
乌兹别克斯坦作家协会州分会执行秘书 |
10 |
阿卜杜拉耶娃 · 巴尔诺洪 · 安瓦洛夫娜 |
1964 年 |
乌奇库布林斯克地区 |
乌兹别克族 |
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 |
费尔干纳州 |
高等教育 |
农学家 |
无 |
别山里科地区农业经济学院院长 |
11 |
帕克 · 薇拉鲍里索夫娜 |
1938 年 |
昆吉拉地区 |
朝鲜族 |
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 |
花拉子模州 |
农学家 |
无 |
西瓦市第 20 学校校长 |
|
12 |
伊纳莫娃 · 斯维特兰娜 · 图尔苏诺夫娜 |
1951 年 |
雅瓦尔库图科地区 |
乌兹别克族 |
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 |
高等教育 |
内科医生 |
医学副博士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副总理,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主席 |
13 |
毛希丁诺娃 · 法鲁哈 · 法赫尔丁诺夫娜 |
1955 年 |
塔什干区 |
乌兹别克族 |
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 |
高等教育 |
法学家 |
法学副博士 |
乌兹别克斯坦最高法院主审法官 |
14 |
阿季尔霍贾耶娃 · 苏拉雅 · 马赫卡莫夫娜 |
1964 年 |
塔什干市 |
乌兹别克族 |
无党派人士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 |
高等教育 |
教师、法学家 |
法学副博士 |
塔什干州法学院 “ 国家与法律 ” 教席,教授 |
15 |
拉若波娃 · 马夫茹达 · 阿卜杜拉耶夫娜 |
1955 年 |
筲弗尔干地区 |
乌兹别克族 |
无党派人士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 |
高等教育 |
法学家 |
法学副博士 |
塔什干市亚卡萨拉地区刑事法院主审法官 |
2.5 . 乌兹别克斯坦各政党中女性数量资料
政党名称 |
2005 年 |
2006 年 |
2007 年 |
2008 年 (第一季度) |
||||
乌兹别克斯坦自由民主党 Fidokorlar 国家民主党 Milliy Tiklanish 民主党 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 “ ADOLAT ” 社会 民主党 |
49 467 22 383 27 834 166 749 18 789 |
33.56 36.25 46.06 34.6 38.77 |
49 573 31 480 32 173 104 611 25 551 |
34.04 42.99 47.49 33.01 43.18 |
49 573 35 444 32 173 127.9 25 551 |
34.04 45.30 47.49 36.8 43.18 |
53 982 34 979 53 412 132 344 32 290 |
34.8 44.9 49.09 37.45 50.26 |
共计 |
285 222 |
35.6 |
243 388 |
36.7 |
142 869 |
40.9 |
307 007 |
40.4 |
附件 3 (第 10 条)
3.1 职业学院学生人数
学科范畴 |
一年级 |
二年级 |
三年级 |
共计 |
||||
学生人数 |
其中女性人数 |
学生人数 |
其中女性人数 |
学生人数 |
其中女性人数 |
学生人数 |
其中女性人数 |
|
全国范围内 |
429647 |
208923 |
345115 |
168598 |
246856 |
116428 |
1021618 |
493949 |
教育 |
60762 |
49081 |
51237 |
42682 |
26091 |
21203 |
138090 |
112966 |
人文科学与艺术 |
5856 |
2685 |
5162 |
2280 |
4183 |
2159 |
15201 |
7124 |
社会科学、商业与法律 |
97886 |
42121 |
82773 |
34408 |
60096 |
26722 |
240755 |
103251 |
科学 |
214 |
40 |
139 |
30 |
127 |
26 |
480 |
96 |
工程与建筑 |
142690 |
48316 |
110622 |
37869 |
85589 |
30770 |
338901 |
116955 |
农业、林业及渔业 |
32171 |
3856 |
25370 |
2945 |
22619 |
2420 |
80160 |
9221 |
卫生及社会保障 |
63920 |
52670 |
49530 |
40858 |
33837 |
28050 |
147287 |
121578 |
服务业 |
26148 |
10154 |
20282 |
7526 |
14314 |
5078 |
60744 |
22758 |
附件 4 ( 第 12 条 )
4.1 人口统计
地区名称 |
出生率 |
总死亡率 |
婴儿死亡率 |
自然增长率 |
产妇死亡率 |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2003 |
2004 |
2005 |
2006 |
2007 |
|
塔什干市 |
14.5 |
16.1 |
15.6 |
16.9 |
18.1 |
8.3 |
8 |
8.6 |
8.4 |
7.8 |
25 |
22.3 |
22.3 |
22.7 |
18.4 |
6.2 |
8.1 |
7 |
8.5 |
10.3 |
51.4 |
52.3 |
44.9 |
22 |
30.6 |
安集延州 |
18.7 |
20.1 |
20.1 |
20.2 |
22.6 |
5.2 |
4.9 |
5.2 |
5.2 |
5.1 |
13.8 |
13.7 |
12.3 |
12 |
12.3 |
13.5 |
15.2 |
14.9 |
15 |
17.5 |
23.2 |
25.7 |
21.3 |
24.8 |
21.8 |
布哈拉州 |
18.8 |
19.4 |
19.8 |
19.9 |
21 |
4.6 |
4.5 |
4.5 |
4.6 |
4.5 |
14.9 |
13.9 |
12 |
13.2 |
13.1 |
14.2 |
14.9 |
15.3 |
15.3 |
16.5 |
18 |
23.4 |
29.7 |
19.6 |
18.4 |
吉扎克州 |
21.8 |
22.9 |
22.9 |
22.4 |
23.7 |
4.2 |
4 |
4.2 |
4.2 |
4.2 |
13.9 |
11.8 |
12.3 |
10.5 |
10.3 |
17.6 |
18.9 |
18.7 |
18.2 |
19.5 |
35.2 |
24.5 |
25 |
21.1 |
15.7 |
卡什卡达里亚州 |
23.5 |
22.8 |
22.2 |
22.1 |
24 |
4.1 |
4 |
4.1 |
4.1 |
4.1 |
14.7 |
14 |
13.8 |
13.2 |
12.5 |
19.4 |
18.8 |
18.1 |
18 |
19.9 |
31.5 |
24.4 |
24.4 |
22.2 |
23.5 |
纳沃伊州 |
18.9 |
20.1 |
19.9 |
20 |
21.4 |
5 |
4.9 |
5.3 |
5.1 |
5 |
15.7 |
12.4 |
10.9 |
9.4 |
9.7 |
13.9 |
15.2 |
14.6 |
14.9 |
16.4 |
71.9 |
55.8 |
49.7 |
42.9 |
39.7 |
纳曼干州 |
20 |
20.6 |
20.2 |
20.1 |
24.1 |
5 |
4.7 |
4.9 |
4.8 |
4.7 |
15.8 |
13.8 |
15.1 |
13.9 |
13.5 |
15 |
15.9 |
15.3 |
15.3 |
19.4 |
31.8 |
21 |
30.6 |
35.2 |
23.2 |
撒马尔罕州 |
21.4 |
22 |
21.8 |
23.5 |
23.2 |
4.9 |
4.8 |
5 |
4.8 |
4.9 |
13.9 |
12 |
12.7 |
12 |
12.5 |
16.5 |
17.2 |
16.8 |
18.7 |
18.3 |
42.2 |
20.9 |
17.4 |
14.5 |
17.4 |
苏尔汉河州 |
22.5 |
22.1 |
21.9 |
22.7 |
23.2 |
4.3 |
4 |
4.3 |
4.1 |
4 |
14.7 |
11.7 |
11.6 |
10.3 |
9.8 |
18.2 |
18.1 |
17.6 |
18.6 |
19.2 |
24.1 |
19.5 |
23.8 |
18.2 |
24 |
锡尔河州 |
20.5 |
21.3 |
21.2 |
22.5 |
23.7 |
5.2 |
5 |
5.5 |
5.5 |
5.1 |
17.9 |
18 |
16.7 |
15.6 |
13.7 |
15.3 |
16.3 |
15.7 |
17 |
18.6 |
14.5 |
21 |
34.7 |
19.6 |
24.5 |
塔什干州 |
17.9 |
19.8 |
18.7 |
19.5 |
21.4 |
6.4 |
6.2 |
6.8 |
6.5 |
6.2 |
15.2 |
15.3 |
15.4 |
13.8 |
12.4 |
11.5 |
13.6 |
11.9 |
13 |
15.2 |
52.7 |
44.6 |
43.3 |
31.1 |
29.8 |
费尔干纳州 |
18.8 |
21.2 |
19.7 |
20.4 |
23.7 |
5.2 |
4.8 |
5.2 |
5.1 |
5.1 |
20 |
19.6 |
19.3 |
19.1 |
16.6 |
13.6 |
16.4 |
14.5 |
15.3 |
18.6 |
28.4 |
31.6 |
31.4 |
27 |
25.8 |
花拉子模州 |
20.8 |
22.5 |
21.7 |
22.6 |
24.4 |
5 |
4.6 |
4.6 |
4.6 |
4.6 |
18.9 |
16.9 |
16.3 |
16.6 |
13.2 |
15.8 |
17.9 |
17.1 |
18 |
19.8 |
27.1 |
54.5 |
40.8 |
33.2 |
22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
20.6 |
22.5 |
20.6 |
22.3 |
23 |
5.6 |
5.2 |
5.8 |
5.4 |
5.3 |
18.3 |
17.9 |
17.4 |
16.8 |
14 |
15 |
17.3 |
14.8 |
16.8 |
17.7 |
25 |
22.9 |
15.3 |
28.4 |
16.4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
19.8 |
20.9 |
20.3 |
21 |
22.7 |
5.3 |
5 |
5.4 |
5.3 |
5.2 |
16.4 |
15.2 |
14.9 |
14.4 |
13.2 |
14.5 |
15.9 |
14.9 |
15.7 |
17.5 |
32.2 |
31.4 |
30.8 |
24.3 |
23.8 |
4.2. 2007年新诊断出来的妇女发病率
共计患病 |
传染病 |
肿瘤 |
内分泌系统疾病 |
血液病及造血器官疾病 |
精神失常 |
神经系统疾病 |
||||||||
绝对数量 |
每 十 万居民 |
绝对数量 |
每 十 万居民 |
绝对数量 |
每 十 万居民 |
绝对数量 |
每 十 万居民 |
绝对数量 |
每 十 万居民 |
绝对数量 |
每 十 万居民 |
绝对数量 |
每 十 万居民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
734 511 |
54 602 |
167 139 |
1 242.4 |
23 720 |
176.3 |
493 127 |
3 665.5 |
1 611 608 |
11 979.4 |
16 004 |
119 |
241 649 |
1 796.2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
376 894 |
47 289.1 |
6 113 |
767 |
736 |
92.3 |
7 991 |
1 002.6 |
171 557 |
21 525.3 |
686 |
86.1 |
8 481 |
1 064.1 |
安集延州 |
681 995 |
56 089.7 |
11 725 |
964.3 |
1 092 |
89.8 |
38 074 |
3 131.3 |
196 136 |
16 130.9 |
1 409 |
115.9 |
23 887 |
1 964.6 |
布哈拉州 |
457 540 |
58 561.2 |
8 781 |
1 123.9 |
1 111 |
142.2 |
33 279 |
4 259.4 |
79 338 |
10 154.6 |
802 |
102.6 |
14 395 |
1 842.4 |
吉扎克州 |
211 190 |
39 327.7 |
6 231 |
1 160.3 |
579 |
107.8 |
10 262 |
1 911 |
64 153 |
11 946.6 |
858 |
159.8 |
7 381 |
1 374.5 |
卡什卡达里亚州 |
630 584 |
50 845.3 |
17 887 |
1 442.3 |
1 071 |
86.4 |
39 768 |
3 206.6 |
129 230 |
10 420.1 |
1 971 |
158.9 |
24 316 |
1 960.6 |
纳沃伊州 |
305 692 |
74 704.8 |
5 848 |
1 429.1 |
1 162 |
284 |
10 372 |
2 534.7 |
86 933 |
21 244.6 |
541 |
132.2 |
9 797 |
2 394.2 |
纳曼干州 |
665 459 |
62 030.2 |
13 436 |
1 252.4 |
1 544 |
143.9 |
39 716 |
3 702.1 |
185 469 |
17 288.3 |
1 404 |
130.9 |
10 315 |
961.5 |
撒马尔罕州 |
669 220 |
44 881 |
12 344 |
827.8 |
1 743 |
116.9 |
66 742 |
4 476 |
169 217 |
11 348.5 |
1 452 |
97.4 |
9 825 |
658.9 |
苏尔汉河州 |
415 242 |
42 354.3 |
11 011 |
1 123.1 |
1 443 |
147.2 |
21 435 |
2 186.4 |
96 147 |
9 806.9 |
1 072 |
109.3 |
13 344 |
1 361.1 |
锡尔河州 |
118 223 |
34 467.3 |
2 557 |
745.5 |
1 265 |
368.8 |
7 206 |
2 100.9 |
25 327 |
7 384 |
463 |
135 |
5 306 |
1 546.9 |
塔什干州 |
604 861 |
48 100.3 |
22 454 |
1 785.6 |
3 085 |
245.3 |
79 282 |
6 304.7 |
108 986 |
8 666.9 |
980 |
77.9 |
17 221 |
1 369.5 |
费尔干纳州 |
982 091 |
66 641.2 |
18 554 |
1 259 |
2 071 |
140.5 |
92 792 |
6 296.5 |
203 039 |
13 777.5 |
1 051 |
71.3 |
32 592 |
2 211.6 |
花拉子模州 |
466 672 |
62 289.4 |
16 922 |
2 258.7 |
1 641 |
219 |
19 392 |
2 588.4 |
53 204 |
7 401.4 |
734 |
98 |
26 797 |
3 576.7 |
塔什干市 |
760 048 |
68 788.8 |
13 276 |
1 201.6 |
5 177 |
468.5 |
26 816 |
2 427 |
42 872 |
3 880.2 |
2 581 |
233.6 |
38 292 |
3 465.7 |
4.3. 新诊断出来的妇女发病率
眼睛及其附属器官疾病 |
耳朵疾病及乳突炎 |
血液循环系统疾病 |
呼吸器官疾病 |
消化器官疾病 |
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
妊娠、生产及产后疾病 |
||||||||
绝对数量 |
每10万居民 |
绝对数量 |
每10万居民 |
绝对数量 |
每10万居民 |
绝对数量 |
每10万居民 |
绝对数量 |
每10万居民 |
绝对数量 |
每10万居民 |
绝对数量 |
每10万居民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
215 002 |
1 598.3 |
179 273 |
1 332.6 |
201 430 |
1 497.3 |
1 751 038 |
13 015.8 |
814 474 |
6 054.1 |
476 199 |
3 539.7 |
232 826 |
1 730.6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
7 300 |
915.9 |
9 767 |
1 225.5 |
7 918 |
993.5 |
67 251 |
8 438.0 |
20 401 |
2 559.7 |
26 735 |
3 354.5 |
16 792 |
2 106.9 |
安集延州 |
16 257 |
1 337.0 |
15 204 |
1 250.4 |
11 183 |
919.7 |
148 197 |
12 188.3 |
74 748 |
6 147.5 |
40 405 |
3 323.1 |
22 155 |
1 822.1 |
布哈拉州 |
13 586 |
1 738.9 |
12 155 |
1 555.7 |
9 777 |
1 251.4 |
95 555 |
12 230.3 |
102 174 |
13 077.4 |
20 920 |
2 677.6 |
8 591 |
1 099.6 |
吉扎克州 |
8 636 |
1 608.2 |
4 493 |
836.7 |
9 039 |
1 683.2 |
35 879 |
6 681.4 |
21 378 |
3 981.0 |
18 364 |
3 419.7 |
6 207 |
1 155.9 |
卡什卡达里亚州 |
11 804 |
951.8 |
17 723 |
1 429.0 |
20 921 |
1 686.9 |
144 768 |
11 672.9 |
102 365 |
8 253.9 |
44 657 |
3 600.8 |
9 437 |
760.9 |
纳沃伊州 |
4 795 |
1 171.8 |
6 823 |
1 667.4 |
5 053 |
1 234.8 |
70 981 |
17 346.3 |
41 948 |
10 251.2 |
23 999 |
5 864.9 |
9 500 |
2 321.6 |
纳曼干州 |
20 550 |
1 915.5 |
13 717 |
1 278.6 |
13 456 |
1 254.3 |
181 991 |
16 964.1 |
42 053 |
3 919.9 |
33 154 |
3 090.4 |
18 411 |
1 716.2 |
撒马尔罕州 |
18 475 |
1 239.0 |
11 885 |
797.1 |
10 452 |
701.0 |
159 672 |
10 708.3 |
53 644 |
3 597.6 |
41 071 |
2 754.4 |
32 172 |
2 157.6 |
苏尔汉河州 |
10 100 |
1 030.2 |
15 880 |
1 619.7 |
17 834 |
1 819.0 |
103 860 |
10 593.6 |
41 079 |
4 190.0 |
23 231 |
2 369.5 |
13 313 |
1 357.9 |
锡尔河州 |
1 941 |
565.9 |
2 999 |
874.3 |
3 961 |
1 154.8 |
32 836 |
9 573.2 |
6 608 |
1 926.5 |
13 077 |
3 812.5 |
2 689 |
784.0 |
塔什干州 |
17 931 |
1 425.9 |
11 243 |
894.1 |
18 752 |
1 491.2 |
161 036 |
12 806.0 |
43 775 |
3 479.5 |
35 355 |
2 811.5 |
17 712 |
1 408.5 |
费尔干纳州 |
45 151 |
3 063.8 |
25 787 |
1 749.8 |
28 607 |
1 941.2 |
262 311 |
17 799.5 |
58 947 |
3 999.9 |
76 444 |
5 187.2 |
22 594 |
1 533.1 |
花拉子模州 |
6 587 |
879.2 |
7 654 |
1 021.6 |
24 506 |
3 271.0 |
80 181 |
10 702.2 |
93 200 |
12 439.9 |
33 977 |
4 535.1 |
34 256 |
4 572.3 |
塔什干市 |
31 907 |
2 887.8 |
23 943 |
2 167.0 |
19 971 |
1 807.5 |
206 520 |
18 691.3 |
112 174 |
10 152.4 |
44 810 |
4 055.6 |
18 997 |
1 719.3 |
4.4.新诊断出来的妇女发病率
皮肤病及皮下组织疾病 |
骨骼肌肉系统疾病 |
先天性畸形 |
围产期疾病 |
临床检查中发现的症状、症候和异常 |
外伤及中毒 |
|||||||
绝对数量 |
每 十 万居民 |
绝对数量 |
每 十 万居民 |
绝对数量 |
每 十 万居民 |
绝对数量 |
每 十 万居民 |
绝对数量 |
每 十 万居民 |
绝对数量 |
每 十 万居民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
306 689 |
2 279.7 |
119 198 |
886.0 |
7 537 |
56.0 |
57 138 |
424.7 |
13 728 |
102.0 |
417 914 |
3 106.4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
10 817 |
1 357.2 |
2 645 |
331.9 |
170 |
21.3 |
1 645 |
206.4 |
- |
- |
9 889 |
1 240.8 |
安集延州 |
23 503 |
1 933.0 |
8 269 |
680.1 |
223 |
18.3 |
5 728 |
471.1 |
1 259 |
103.5 |
42 541 |
3 498.7 |
布哈拉州 |
14 838 |
1 899.1 |
7 000 |
895.9 |
563 |
72.1 |
3 228 |
413.2 |
690 |
88.3 |
30 757 |
3 936.6 |
吉扎克州 |
5 463 |
1 017.3 |
806 |
150.1 |
132 |
24.6 |
2 282 |
424.9 |
242 |
45.1 |
8 805 |
1 639.7 |
卡什卡达里亚州 |
21 975 |
1 771.9 |
8 544 |
688.9 |
644 |
51.9 |
5 169 |
416.8 |
758 |
61.1 |
27 576 |
2 223.5 |
纳沃伊州 |
7 590 |
1 854.8 |
1 907 |
466.0 |
241 |
58.9 |
1 840 |
449.7 |
333 |
81.4 |
16 329 |
3 990.5 |
纳曼干州 |
18 100 |
1 687.2 |
6 365 |
593.3 |
441 |
41.1 |
5 733 |
534.4 |
300 |
28.0 |
59 324 |
5 529.8 |
撒马尔罕州 |
17 048 |
1 143.3 |
7 850 |
526.5 |
539 |
36.1 |
7 209 |
483.5 |
1 972 |
132.2 |
45 908 |
3 078.8 |
苏尔汉河州 |
15 914 |
1 623.2 |
6 715 |
684.9 |
327 |
33.3 |
2 048 |
208.9 |
1 181 |
120.5 |
19 308 |
1 969.4 |
锡尔河州 |
4 081 |
1 189.8 |
1 266 |
369.1 |
96 |
28.0 |
1 723 |
502.3 |
- |
- |
4 822 |
1 405.8 |
塔什干州 |
19 279 |
1 533.1 |
9 035 |
718.5 |
1 006 |
80.0 |
6 684 |
531.5 |
1 361 |
108.2 |
29 704 |
2 362.1 |
费尔干纳州 |
44 847 |
3 043.2 |
16 006 |
1 086.1 |
645 |
43.8 |
6 957 |
472.1 |
1 102 |
74.8 |
42 594 |
2 890.3 |
花拉子模州 |
20 147 |
2 689.1 |
8 461 |
1 129.3 |
1 227 |
163.8 |
2 458 |
328.1 |
4 319 |
576.5 |
30 989 |
4 136.3 |
塔什干市 |
83 087 |
7 519.9 |
34 329 |
3 107.0 |
1 283 |
116.1 |
4 434 |
401.3 |
211 |
19.1 |
49 368 |
4 468.1 |
4.5. 2007年产科及儿科医务人员
儿科医师 |
产科医生 |
妇产科医生 |
||||||||||||||||
共计 |
等级 |
医学博士 |
医学副博士 |
共计 |
等级 |
医学博士 |
医学副博士 |
共计 |
等级 |
医学博士 |
医学副博士 |
|||||||
高级 |
一级 |
二级 |
高级 |
一级 |
二级 |
高级 |
一级 |
二级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
8 812 |
2 221 |
3 179 |
353 |
44 |
178 |
1 405 |
489 |
549 |
47 |
6 |
9 |
5 584 |
1 547 |
2 294 |
275 |
35 |
117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
634 |
99 |
92 |
33 |
1 |
7 |
73 |
35 |
23 |
2 |
- |
- |
337 |
89 |
118 |
21 |
- |
1 |
安集延州 |
717 |
367 |
197 |
51 |
6 |
22 |
130 |
43 |
42 |
7 |
- |
3 |
429 |
133 |
132 |
38 |
1 |
4 |
布哈拉州 |
355 |
127 |
106 |
13 |
- |
1 |
87 |
35 |
26 |
10 |
- |
- |
377 |
142 |
111 |
12 |
2 |
5 |
吉扎克州 |
230 |
41 |
79 |
5 |
- |
- |
35 |
7 |
16 |
- |
- |
- |
172 |
36 |
91 |
11 |
- |
1 |
卡什卡达里亚州 |
802 |
117 |
480 |
- |
- |
- |
114 |
30 |
63 |
8 |
- |
- |
444 |
74 |
262 |
4 |
- |
1 |
纳沃伊州 |
168 |
47 |
81 |
5 |
- |
- |
30 |
5 |
13 |
3 |
- |
- |
109 |
34 |
67 |
1 |
- |
- |
纳曼干州 |
637 |
200 |
281 |
20 |
- |
2 |
91 |
37 |
39 |
1 |
- |
- |
377 |
108 |
186 |
41 |
- |
- |
撒马尔罕州 |
1 279 |
120 |
498 |
83 |
6 |
33 |
184 |
35 |
92 |
8 |
2 |
1 |
609 |
93 |
307 |
92 |
3 |
15 |
苏尔汉河州 |
458 |
71 |
234 |
17 |
- |
- |
100 |
28 |
52 |
4 |
- |
- |
321 |
42 |
200 |
19 |
- |
- |
锡尔河州 |
113 |
21 |
46 |
3 |
- |
- |
33 |
9 |
9 |
1 |
- |
- |
110 |
48 |
34 |
2 |
- |
- |
塔什干州 |
569 |
213 |
283 |
9 |
- |
1 |
91 |
40 |
27 |
- |
- |
- |
404 |
169 |
184 |
7 |
- |
3 |
费尔干纳州 |
661 |
192 |
269 |
10 |
- |
3 |
136 |
59 |
57 |
- |
- |
- |
406 |
120 |
181 |
4 |
- |
2 |
花拉子模州 |
449 |
66 |
188 |
8 |
- |
3 |
67 |
24 |
38 |
- |
- |
- |
344 |
60 |
194 |
1 |
- |
3 |
塔什干市 |
1 277 |
433 |
323 |
92 |
- |
5 |
148 |
78 |
39 |
2 |
- |
1 |
685 |
319 |
195 |
18 |
1 |
9 |
塔什干市 的国家机构 |
463 |
107 |
22 |
4 |
31 |
101 |
86 |
24 |
13 |
1 |
4 |
4 |
460 |
80 |
32 |
4 |
28 |
73 |
4.6. 部分国家出生率、死亡率及婴儿死亡率基本数据 *
国家名称 |
年份 |
出生人数 |
死亡人数 |
年份 |
婴儿死亡率(每1000名新生儿一周岁前死亡人数) |
每1000名居民 |
|||||
乌兹别克斯坦 |
2007 |
22.7 |
5.2 |
2007 |
13.2 |
俄罗斯 |
2005 |
10.2 |
16.1 |
2005 |
11.0 |
阿塞拜疆 |
2005 |
16.9 |
(2004年) 6.0 |
2005 |
74.0 |
吉尔吉斯斯坦 |
2005 |
21.5 |
7.2 |
2005 |
58.0 |
哈萨克斯坦 |
2005 |
18.4 |
10.4 |
2005 |
27.0 |
塔吉克斯坦 |
2005 |
26.1 |
6.0 |
2005 |
59.0 |
乌克兰 |
2005 |
9.1 |
16.7 |
2005 |
13.0 |
白俄罗斯 |
2005 |
9.2 |
14.5 |
2005 |
7.0 |
保加利亚 |
2004 |
9.0 |
14.1 |
2005 |
12.0 |
匈牙利 |
2005 |
9.7 |
13.5 |
2005 |
6.0 |
英国 |
2004 |
12.0 |
9.8 |
2005 |
5.0 |
德国 |
2004 |
8.5 |
9.9 |
2005 |
4.0 |
土耳其 |
2005 |
18.9 |
7.0 |
2005 |
26.0 |
丹麦 |
2004 |
11.9 |
(2003年) 11.0 |
2005 |
4.0 |
拉脱维亚 |
2005 |
9.4 |
14.2 |
2005 |
8.0 |
爱沙尼亚 |
2005 |
10.7 |
12.9 |
2005 |
6.0 |
独联体** |
2005 |
12.4 |
13.6 |
2005 |
14.1 |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欧洲区域办事处的资料。
**独联体——独立国家联合体。
4.7. 2007年部门、单位、科室
地区 |
妇产科 |
观察室 |
||||||||
部门、单位、科室 |
部门、单位、科室 |
|||||||||
预算内的 |
预算外的 |
预算内的 |
预算外的 |
|||||||
共计 |
部门 |
科室 |
部门 |
科室 |
共计 |
部门 |
科室 |
部门 |
科室 |
|
安集延州 |
248 |
248 |
60 |
60 |
||||||
布哈拉州 |
197 |
197 |
20 |
20 |
||||||
吉扎克州 |
59 |
1 |
57 |
1 |
16 |
16 |
||||
卡什卡达里亚州 |
201 |
4 |
197 |
23 |
23 |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
175 |
5 |
170 |
34 |
34 |
|||||
纳沃伊州 |
99 |
1 |
98 |
32 |
32 |
|||||
纳曼干州 |
108 |
108 |
19 |
19 |
||||||
撒马尔罕州 |
394 |
394 |
27 |
27 |
||||||
苏尔汉河州 |
164 |
164 |
46 |
46 |
||||||
锡尔河州 |
40 |
40 |
9 |
9 |
||||||
塔什干州 |
301 |
3 |
298 |
52 |
52 |
|||||
费尔干纳州 |
182 |
182 |
301 |
301 |
||||||
花拉子模州 |
84 |
10 |
73 |
1 |
87 |
87 |
||||
塔什干市 |
152 |
152 |
43 |
43 |
||||||
塔什干市的国家机构 |
22 |
22 |
2 |
2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
2426 |
24 |
2400 |
2 |
771 |
771 |
4.8. 2007年妇产科医接诊情况
妇产科医生 |
小儿妇产科医生 |
|||
共计 |
其中:因为怀孕 |
共计 |
其中:由于幼女及少女的妇科疾病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
14610.3 |
6055.8 |
1017.3 |
271.9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
899.7 |
281.6 |
57.3 |
15.3 |
安集延州 |
921.3 |
457.9 |
76.7 |
20 |
布哈拉州 |
881.2 |
346.5 |
42.0 |
11.1 |
吉扎克州 |
502.0 |
185.1 |
21.3 |
4.3 |
卡什卡达里亚州 |
1299.2 |
338.3 |
98.2 |
19.4 |
纳沃伊州 |
293.3 |
107.8 |
53.5 |
15 |
纳曼干州 |
1201.5 |
441.1 |
45.6 |
20.2 |
撒马尔罕州 |
1483 |
844.5 |
84.1 |
17.2 |
苏尔汉河州 |
854.8 |
299.3 |
52.1 |
17.5 |
锡尔河州 |
291.2 |
159.1 |
27.4 |
15.2 |
塔什干州 |
1352 |
599.2 |
103 |
20.1 |
费尔干纳州 |
1360.8 |
445.4 |
160.7 |
19.5 |
花拉子模州 |
1135 |
843.1 |
55.2 |
38.8 |
塔什干市 |
2135.3 |
706.9 |
140.2 |
38.3 |
4.9. 2005-2007年第一次确诊为职业病的女性患者的人数
编号 |
2005年 |
2006年 |
2007年 |
||||
共计 |
女性 |
共计 |
女性 |
共计 |
女性 |
||
1 |
硅肺病 |
- |
- |
- |
- |
3 |
- |
2 |
硅结核病 |
- |
- |
- |
- |
1 |
- |
3 |
电焊工肺病 |
- |
- |
1 |
- |
1 |
- |
4 |
慢性支气管炎 |
17 |
2 |
16 |
7 |
23 |
4 |
5 |
支气管哮喘 |
7 |
5 |
7 |
4 |
5 |
2 |
6 |
有毒化学制品中毒 |
24 |
- |
25 |
- |
39 |
7 |
7 |
汞中毒 |
- |
- |
- |
- |
1 |
- |
8 |
铅中毒 |
1 |
- |
- |
- |
- |
- |
9 |
有机溶剂中毒 |
1 |
- |
- |
- |
- |
- |
10 |
乙基汽油中毒 |
- |
- |
- |
- |
- |
- |
11 |
天然气中毒 |
- |
- |
1 |
- |
- |
- |
12 |
振荡疾病 |
8 |
1 |
5 |
- |
8 |
1 |
13 |
耳鼻喉疾病 |
45 |
5 |
34 |
5 |
34 |
4 |
14 |
皮肤病 |
2 |
1 |
1 |
- |
1 |
1 |
15 |
神经根炎 |
- |
- |
- |
- |
6 |
1 |
16 |
布鲁氏杆菌病 |
3 |
- |
3 |
1 |
5 |
- |
17 |
中毒性肝炎 |
1 |
1 |
1 |
1 |
2 |
1 |
18 |
肺结核病 |
- |
- |
- |
- |
1 |
1 |
19 |
静脉曲张 |
- |
- |
- |
- |
- |
- |
20 |
胸膜炎 |
8 |
- |
1 |
- |
- |
- |
21 |
白内障 |
- |
- |
- |
- |
1 |
- |
22 |
心外膜炎 |
- |
- |
- |
- |
- |
- |
23 |
关节病 |
1 |
1 |
- |
- |
- |
- |
24 |
其他疾病 |
3 |
2 |
- |
- |
2 |
- |
共计 |
121 |
18 |
95 |
18 |
133 |
22 |
4.10. 2007年12个月中产妇年龄组成初步信息
地区 |
15-16岁 |
17-19岁 |
20-29岁 |
|||||||||
2006年 |
2007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6年 |
2007年 |
|||||||
绝对数量 |
% |
绝对数量 |
% |
绝对数量 |
% |
绝对数量 |
% |
绝对数量 |
% |
绝对数量 |
% |
|
塔什干市 |
32 |
0.07 |
31 |
0.06 |
2372 |
5.7 |
2158 |
4.7 |
30437 |
73.7 |
33397 |
73.3 |
安集延州 |
4 |
0.01 |
5 |
0.01 |
1156 |
2.3 |
1283 |
2.3 |
40058 |
81.5 |
43803 |
81.6 |
布哈拉州 |
4 |
0.01 |
4 |
0.01 |
707 |
2.4 |
872 |
2.8 |
26139 |
87.5 |
25975 |
83.5 |
吉扎克州 |
0 |
0 |
0 |
0 |
758 |
3.4 |
737 |
3.3 |
18555 |
83.7 |
18483 |
83.3 |
卡什卡达里亚州 |
2 |
0 |
4 |
0.07 |
1766 |
3.3 |
1909 |
3.3 |
45993 |
86.6 |
49541 |
87.7 |
纳沃伊州 |
3 |
0.01 |
4 |
0.01 |
382 |
2.4 |
376 |
2.2 |
12887 |
82.7 |
13209 |
79.9 |
纳曼干州 |
5 |
0.01 |
5 |
0.01 |
1721 |
4.1 |
2158 |
4.2 |
36572 |
87.3 |
43489 |
86 |
撒马尔罕州 |
7 |
0.01 |
2 |
0 |
2551 |
4.3 |
2605 |
4.3 |
50443 |
86 |
52698 |
86.3 |
苏尔汉河州 |
1 |
0.002 |
1 |
0 |
745 |
1.8 |
447 |
1.1 |
32723 |
83.4 |
35385 |
85.1 |
锡尔河州 |
8 |
0.06 |
9 |
0.1 |
577 |
4 |
613 |
4.1 |
11200 |
77.9 |
11656 |
78.9 |
塔什干州 |
11 |
0.03 |
22 |
0.04 |
2178 |
5 |
1807 |
3.8 |
35451 |
81.2 |
38865 |
82 |
费尔干纳州 |
19 |
0.01 |
14 |
0.01 |
2360 |
4 |
2795 |
4 |
48369 |
81.9 |
55980 |
80.3 |
花拉子模州 |
0 |
0 |
1 |
0 |
1066 |
3.6 |
1067 |
3.4 |
25939 |
88.7 |
26423 |
85.4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
1 |
0 |
2 |
0 |
1123 |
3.4 |
1212 |
3.5 |
26048 |
81 |
27358 |
79.3 |
乌兹别克斯坦 |
97 |
0.01 |
104 |
0.01 |
19462 |
3.6 |
20039 |
3.4 |
439656 |
83.3 |
476262 |
82.7 |
4.11. 2007年12个月中产妇年龄组成初步信息
30-34岁 |
35-44岁 |
45岁及以上 |
||||||||||
2006年 |
2007年 |
2006年 |
2007年 |
2006年 |
2007年 |
|||||||
绝对数量 |
% |
绝对数量 |
% |
绝对数量 |
% |
绝对数量 |
% |
绝对数量 |
% |
绝对数量 |
% |
|
塔什干市 |
6134 |
14.8 |
7466 |
16.3 |
2276 |
5.5 |
2470 |
5.4 |
9 |
0.02 |
8 |
0.01 |
安集延州 |
6849 |
13.9 |
7399 |
13.7 |
1040 |
2.1 |
1146 |
2.1 |
3 |
0.07 |
0 |
0 |
布哈拉州 |
2611 |
8.7 |
3716 |
11.9 |
402 |
1.3 |
538 |
1.7 |
0 |
0 |
0 |
0 |
吉扎克州 |
2598 |
11.7 |
2593 |
11.5 |
234 |
1.0 |
231 |
1.0 |
0 |
0 |
0 |
0 |
卡什卡达里亚州 |
5020 |
9.4 |
4570 |
8.0 |
282 |
0.5 |
428 |
0.7 |
0 |
0 |
0 |
0 |
纳沃伊州 |
2145 |
13.7 |
2726 |
16.5 |
157 |
1.0 |
197 |
1.1 |
0 |
0 |
0 |
0 |
纳曼干州 |
3357 |
8.0 |
4412 |
8.7 |
205 |
0.5 |
456 |
0.9 |
0 |
0 |
0 |
0 |
撒马尔罕州 |
4817 |
8.2 |
5031 |
8.2 |
765 |
1.3 |
745 |
1.2 |
4 |
0.06 |
1 |
0 |
苏尔汉河州 |
5556 |
14.1 |
5487 |
13.2 |
201 |
0.5 |
266 |
0.6 |
0 |
0 |
1 |
0 |
锡尔河州 |
2456 |
17.0 |
2365 |
16.0 |
129 |
0.9 |
127 |
0.8 |
0 |
0 |
0 |
0 |
塔什干州 |
5322 |
12.2 |
6011 |
12.7 |
696 |
1.6 |
672 |
1.4 |
0 |
0 |
0 |
0 |
费尔干纳州 |
7323 |
12.4 |
9690 |
13.9 |
997 |
1.7 |
1215 |
1.7 |
0 |
0 |
0 |
0 |
花拉子模州 |
2055 |
7.0 |
3204 |
10.2 |
180 |
0.6 |
223 |
0.7 |
0 |
0 |
0 |
0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
4160 |
12.0 |
5029 |
14.6 |
819 |
2.0 |
911 |
2.6 |
0 |
0 |
0 |
0 |
乌兹别克斯坦 |
60403 |
11.3 |
69699 |
12.1 |
8383 |
1.5 |
9625 |
1.6 |
16 |
0.00 |
10 |
0.00 |
4.12. 2007年母婴机构
儿童诊断中心 |
生育服务中心 |
母婴中心 |
州立儿童外科中心 |
儿童矫形中心 |
心脏风湿病中心 |
围产中心 |
婚姻与家庭中心 |
筛查中心 |
儿童康复中心 |
儿童外科内窥镜检查中心 |
||||||||
机构数量 |
机构数量 |
机构数量 |
床位 |
机构数量 |
床位 |
机构数量 |
床位 |
机构数量 |
床位 |
机构数量 |
床位 |
机构数量 |
机构数量 |
机构数量 |
床位 |
机构数量 |
床位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
1 |
4 |
3 |
496 |
1 |
200 |
1 |
150 |
1 |
120 |
4 |
690 |
2 |
10 |
2 |
120 |
1 |
40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安集延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布哈拉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1 |
70 |
- |
- |
|
吉扎克州 |
- |
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卡什卡达里亚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1 |
- |
- |
- |
- |
纳沃伊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纳曼干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撒马尔罕州 |
- |
- |
1 |
160 |
1 |
200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苏尔汉河州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 |
- |
- |
- |
锡尔河州 |
- |
- |
1 |
6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塔什干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50 |
- |
- |
费尔干纳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1 |
- |
- |
- |
- |
花拉子模州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185 |
- |
1 |
- |
- |
- |
- |
塔什干市 |
1 |
- |
1 |
276 |
- |
- |
- |
- |
1 |
120 |
2 |
380 |
- |
- |
- |
- |
- |
- |
塔什干市的国家机构 |
- |
1 |
- |
- |
- |
- |
- |
- |
- |
- |
1 |
125 |
- |
1 |
- |
- |
1 |
40 |
塔什干州的国家机构 |
- |
- |
- |
- |
- |
- |
1- |
150 |
- |
- |
- |
- |
- |
- |
- |
- |
- |
- |
4.13. 2007年母婴机构
产科医院数量 |
母婴医院 |
小儿麻痹症医院 |
医院儿童区 |
儿童神经学医院 |
妇产科研究院 |
妇产科研究院分支机构 |
州儿童医院 |
市儿童医院 |
儿童传染病医院 |
儿童结核病医院 |
其他儿童医院 (儿童外科) |
|||||||||||||
机构数量 |
床位 |
机构数量 |
床位 |
机构数量 |
床位 |
机构数量 |
床位 |
机构数量 |
床位 |
机构数量 |
床位 |
机构数量 |
床位 |
机构数量 |
床位 |
机构数量 |
床位 |
机构数量 |
床位 |
机构数量 |
床位 |
机构数量 |
床位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
47 |
6 010 |
2 |
145 |
1 |
100 |
6 |
370 |
1 |
250 |
1 |
230 |
4 |
815 |
12 |
2 942 |
25 |
3 107 |
36 |
3 235 |
2 |
150 |
1 |
110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200 |
1 |
142 |
- |
- |
1 |
120 |
- |
- |
- |
- |
安集延州 |
4 |
670 |
1 |
75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250 |
2 |
220 |
2 |
460 |
- |
- |
1 |
110 |
布哈拉州 |
4 |
46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195 |
- |
- |
1 |
275 |
- |
- |
- |
- |
吉扎克州 |
2 |
160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165 |
1 |
110 |
- |
- |
- |
- |
1 |
50 |
- |
- |
卡什卡达里亚州 |
4 |
570 |
- |
- |
- |
- |
2 |
160 |
- |
- |
- |
- |
1 |
200 |
1 |
455 |
7 |
700 |
5 |
400 |
- |
- |
- |
- |
纳沃伊州 |
1 |
15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125 |
- |
- |
- |
- |
- |
- |
- |
- |
纳曼干州 |
2 |
310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250 |
1 |
370 |
3 |
389 |
3 |
330 |
- |
- |
- |
- |
撒马尔罕州 |
4 |
50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320 |
2 |
238 |
1 |
40 |
- |
- |
- |
- |
苏尔汉河州 |
2 |
170 |
- |
- |
- |
- |
1 |
40 |
- |
- |
- |
- |
- |
- |
1 |
300 |
- |
- |
1 |
110 |
- |
- |
- |
- |
锡尔河州 |
- |
- |
1 |
70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175 |
- |
- |
1 |
120 |
- |
- |
- |
- |
塔什干州 |
10 |
999 |
- |
- |
- |
- |
3 |
170 |
- |
- |
- |
- |
- |
- |
- |
- |
5 |
500 |
10 |
640 |
- |
- |
- |
- |
费尔干纳州 |
3 |
58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225 |
3 |
339 |
8 |
420 |
- |
- |
- |
- |
花拉子模州 |
2 |
2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275 |
- |
- |
- |
- |
- |
- |
- |
- |
塔什干市 |
9 |
1 22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721 |
3 |
320 |
1 |
100 |
- |
- |
塔什干市的国家机构 |
- |
- |
- |
- |
- |
- |
- |
- |
1 |
250 |
1 |
2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塔什干州的国家机构 |
- |
- |
- |
- |
1 |
1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4. 2007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医疗预防机构妇产科医生的人员编制及配备率
整个机构 |
分科门诊部 |
|||||||
人员编制 |
在职人数 |
自然人 |
配备率 % |
重合系数 |
人员编制 |
在职人数 |
自然人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
5631 |
5537.75 |
4494 |
98.3 |
1.2 |
2366 |
2371.75 |
2084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
319 |
306 |
283 |
95.9 |
1.1 |
151 |
144 |
141 |
安集延州 |
378 |
376 |
308 |
99.5 |
1.2 |
143 |
141 |
114 |
布哈拉州 |
481 |
426 |
366 |
88.6 |
1.2 |
167.5 |
162.5 |
161 |
吉扎克州 |
234 |
230 |
151 |
98.6 |
1.5 |
94 |
94 |
80 |
卡什卡达里亚州 |
453 |
446 |
367 |
98.5 |
1.2 |
187 |
182 |
152 |
纳沃伊州 |
1295 |
126.25 |
98 |
97.5 |
1.3 |
43 |
42.25 |
31 |
纳曼干州 |
392 |
390 |
380 |
99.5 |
1.0 |
147 |
146 |
162 |
撒马尔罕州 |
530 |
523.25 |
538 |
98.7 |
1.0 |
274.5 |
268.5 |
264 |
苏尔汉河州 |
403 |
377 |
265 |
93.5 |
1.4 |
163 |
160 |
109 |
锡尔河州 |
184 |
174 |
98 |
94.6 |
1.8 |
71 |
58 |
34 |
塔什干州 |
488.5 |
465.25 |
321 |
95.2 |
1.4 |
195.5 |
181.75 |
142 |
费尔干纳州 |
429.5 |
528 |
344 |
122.9 |
1.5 |
127.25 |
228.5 |
154 |
花拉子模州 |
332 |
319.5 |
219 |
96.2 |
1.5 |
194 |
174.5 |
173 |
塔什干市 |
877.5 |
850.5 |
756 |
96.9 |
1.1 |
408.25 |
388.75 |
367 |
4.15.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妇女患职业病的信息(截至2007年12月31日)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工作女性数量—— 719427人,
–其中在有害和危险条件下工作的妇女人数—— 143988人;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职业病患者总数—— 7779人,
–其中女性职业病患者为—— 1958人(25.1%);
2005至2007年初次被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总人数—— 349人,
其中女性—— 58人(16.6%);
–各年的数据如下:
– 2005年共121人,女性18人(15%);
– 2006年共95人,女性18人(19%);
– 2007年共133人,女性22人(16.5%)。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女性职业病构成情况:
–耳鼻喉疾病—— 22%;
–慢性支气管炎—— 20%;
–工业中毒(铅、汞、有机溶剂及其他)——11%;
–化学杀虫除锈剂急性及慢性中毒—— 10%;
–支气管哮喘 —— 9%;
–皮肤病(职业皮肤病)—— 9%;
– 静脉曲张——5%。
附件5(第13条)
5.1.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残疾人协会的残疾妇女数量资料
序号 |
地区 |
截至2008年1月1日残疾妇女总数 |
截至2008年4月1日工作的残疾妇女总数 |
其中 |
||
1级残疾人 |
2级残疾人 |
3级残疾人 |
||||
1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
32143 |
520 |
8 |
182 |
330 |
2 |
安集延州 |
42701 |
1496 |
38 |
1001 |
457 |
3 |
布哈拉州 |
23412 |
2582 |
42 |
2116 |
424 |
4 |
吉扎克州 |
16672 |
1803 |
20 |
1543 |
240 |
5 |
卡什卡达里亚州 |
26812 |
784 |
26 |
236 |
522 |
6 |
纳沃伊州 |
18844 |
1318 |
18 |
868 |
432 |
7 |
纳曼干州 |
27045 |
1312 |
19 |
705 |
588 |
8 |
撒马尔罕州 |
46200 |
1809 |
51 |
1265 |
493 |
9 |
苏尔汉河州 |
20373 |
895 |
39 |
549 |
307 |
10 |
锡尔河州 |
16698 |
2813 |
19 |
2721 |
73 |
11 |
塔什干州 |
30612 |
2844 |
21 |
1826 |
997 |
12 |
费尔干纳州 |
48766 |
2507 |
40 |
1759 |
708 |
13 |
花拉子模州 |
23303 |
1730 |
34 |
1467 |
229 |
14 |
塔什干市 |
28957 |
3240 |
41 |
1921 |
1278 |
共计 |
402538 |
25653 |
416 |
18159 |
7078 |
附件6(第14条)
6.1. 国家统计委员会
2007年人口指数
农村女性迁移人数(人) |
与常住女性居民的比例(年初;每1000名农村妇女对应的城市妇女人数) |
|||
到达人数 |
离开人数 |
迁移增长额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
38 943 |
60 582 |
-21 639 |
565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
3379 |
8864 |
-5485 |
971 |
州: |
||||
安集延州 |
2736 |
2625 |
111 |
419 |
布哈拉州 |
1883 |
2904 |
-1021 |
409 |
吉扎克州 |
2933 |
5128 |
-2195 |
434 |
卡什卡达里亚州 |
1854 |
3020 |
-1166 |
326 |
纳沃伊州 |
955 |
1937 |
-982 |
630 |
纳曼干州 |
1218 |
1372 |
-154 |
589 |
撒马尔罕州 |
3870 |
6294 |
-2424 |
339 |
苏尔汉河州 |
5175 |
6756 |
-1581 |
241 |
锡尔河州 |
2487 |
4078 |
-1591 |
438 |
塔什干州 |
5785 |
9879 |
-4094 |
657 |
费尔干纳州 |
3784 |
4737 |
-953 |
395 |
花拉子模州 |
2884 |
2988 |
-104 |
283 |
6.2. 商业与性别
截至2006年1月1日乌兹别克斯坦各地工商会的成员数量
共计,人 |
占总数的 % |
各性别所占 % |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女性 |
男性 |
|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
1477 |
4912 |
100.0 |
100.0 |
23.1 |
76.9 |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
22 |
114 |
1.5 |
2.3 |
16.2 |
83.8 |
州: |
||||||
安集延州 |
26 |
196 |
1.8 |
4.0 |
11.7 |
88.3 |
布哈拉州 |
138 |
506 |
9.3 |
10.3 |
21.4 |
78.6 |
吉扎克州 |
71 |
231 |
4.8 |
4.7 |
23.5 |
76.5 |
卡什卡达里亚州 |
494 |
1306 |
33.4 |
26.6 |
27.4 |
72.6 |
纳沃伊州 |
107 |
411 |
7.2 |
8.4 |
20.7 |
79.3 |
纳曼干州 |
220 |
360 |
14.9 |
7.3 |
37.9 |
62.1 |
撒马尔罕州 |
43 |
400 |
2.9 |
8.1 |
9.7 |
90.3 |
苏尔汉河州 |
40 |
207 |
2.7 |
4.2 |
16.2 |
83.8 |
锡尔河州 |
3 |
12 |
0.2 |
0.2 |
20.0 |
80.0 |
塔什干州 |
110 |
372 |
7.4 |
7.6 |
22.8 |
77.2 |
费尔干纳州 |
76 |
400 |
5.1 |
8.1 |
16.0 |
84.0 |
花拉子模州 |
82 |
222 |
5.6 |
4.5 |
27.0 |
73.0 |
塔什干市 |
45 |
175 |
3.0 |
3.6 |
20.5 |
7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