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届会议

2006年8月7日至25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乌兹别克斯坦

1.2006年8月10日,委员会第743次和第744次会议审议了乌兹别克斯坦的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UZB/2-3)(见CEDAW/C/SR.743和 744)。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见CEDAW/C/UZB/Q/3号文件,乌兹别克斯坦的答复见CEDAW/C/UZB/Q/3/Add.1号文件。

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提交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感谢,但对其没有充分遵守委员会的定期报告编写准则,也没有提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表示遗憾。委员会还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了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成员口头提出的问题作了口头答复和进一步澄清。

3.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人权中心主席率领的、并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高级专家参加的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建设性对话,委员会对此向缔约国表示感谢。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中没有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的代表,虽然该委员会具有非政府组织的地位,是国家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订《国家行动计划》以落实委员会在以前的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各项建议的举措。

5.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在小学、初中和职业教育方面实现两性均等,以及实现千年发展目标3(促进两性平等和增强妇女能力)下的一项国家指标。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2004年通过了《选举法》第22条修正案,要求各政党在议会选举中至少提名30%的妇女候选人;1998年通过的新《家庭法》加强了妇女在家庭中的许多权利。

7.委员会欢迎建立监测机制,包括协商-分析理事会,以便在监察员与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的共同领导下分析和监测《公约》在区域和地方两级的执行情况,并举行有关这种监测结果的议会听证会。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指出,缔约国有义务系统、持续地实施《公约》的所有规定。 同时,委员会认为,从现在到下一次定期报告提交之日,缔约国需要优先重视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值得关注的问题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在执行活动中重点注意这些领域,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汇报已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提交有关各部委和议会,确保这些意见能得到充分实施。

9.委员会对法律改革进程缺乏进展表示关切。尤其是缔约国针对委员会以前的结论意见提出的若干法律草案和修正案仍在等待议会批准,其他一些法律则尚未完成,因而使剥夺妇女与男子平等权利的歧视性规定依然存在,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

1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高度优先重视完成必要的立法改革,加快在明确的时限内通过以下法律的进程: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防止贩卖和剥削人口法,包括防止贩卖和剥削人口的相关措施方案、将基于性别的暴力定为刑事犯罪的相关立法的修正案以及家庭暴力法。为此,委员会吁请缔约国加强工作,提高议会和公众舆论对根据《公约》第二条必须进行的法律改革之重要性的认识。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公约》的各项规定已全部纳入国家法律,但委员会感到关注的是,缔约国无法确认在2004年提交议会的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法律草案中,按照委员会以前结论意见的建议,载有符合《公约》第一条的关于歧视的定义。

12.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关于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的法律或者其他适当的国家立法载有符合《公约》第一条的关于歧视的定义,其中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提高政府官员、司法人员和公众对间接歧视的性质和实质性平等概念的认识。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把《公约》翻译成乌兹别克文并通过若干妇女非政府组织进行散发,但委员会关注的是,从任何法庭裁决都没有提到《公约》这一点来看,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并没有普遍了解《公约》的有关规定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

14.委员会建议把《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列为法官、律师、检察官和各级政府官员法律教育和培训的组成部分。委员会还建议把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翻译成乌兹别克文并广泛散发。

1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加强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这一非政府组织所作的努力,通过总统令和内阁令以及使其加入协调国家机构和民间组织有关活动的常设委员会,将它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的是,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的机构地位可能不足以在政府机构中施加影响。

16.委员会提醒该缔约国它有责任在执行《公约》时充分确保政府在两性平等和妇女享有人权方面的问责制。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到它的一般性建议6和《北京行动纲领》中关于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的指导意见,特别是这些机构有效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必要的资源迅速加强妇女委员会,以便在政府各项政策领域协调《公约》的执行工作和两性平等主流化的战略。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重视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但是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对乌兹别克斯坦非政府组织获得国外资金的标准和适用这些标准的做法导致了一些妇女非政府组织的解散,而自乌兹别克斯坦独立起来这些组织一直在从事有益于乌兹别克斯坦妇女的工作。

18.委员会敦请缔约国审查其关于妇女非政府组织的筹资标准和做法,以便确保多元的建设性努力,通过民间社会部门落实妇女的人权。

19.正如以前的结论意见所述,委员会继续深切关注在男女的家庭和社会角色及责任方面,乌兹别克斯坦一直存在顽固不化的家长制态度和根深蒂固的文化陈规陋习。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的确保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劳工市场上获得平等机会的目标,但是这些陈规陋习,包括缔约国公开承认妇女所谓的主要责任是抚养子女、照顾家人和在社区提供道德咨询意见,极大地阻碍了《公约》的执行工作,并成为妇女在若干领域处于不利地位的根源。此外,委员会关注的是,根据国家行动计划为在家庭中消除家长制态度编写的教育方案仅仅针对妇女和女孩,而不针对男子和男孩。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直接解决对男女角色和责任的陈腐态度问题,包括在妇女和女孩生活的各个方面长期对她们直接和间接歧视的隐性文化模式和准则。根据《公约》第二条(f)款和第五条(a)款的规定,这些措施应当包括不仅针对妇女和女童,而且特别针对男子和男童、社区、精神和宗教领导人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以便消除家庭和社会中与传统性别角色有关的陈规陋习。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密切监测促进变革的工作,改变陈腐的妇女角色预期,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

21.委员会注意到,为协助家庭暴力的女受害者,成立25个由国家支助的危机中心,但是委员会继续关注的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盛行,没有保护妇女的具体法律,家庭暴力事件的肇事者没有受到起诉和惩罚。委员会还关注,没有提供信息和统计资料,说明对妇女的各种暴力事件。

22.委员会根据《公约》及其一般性建议19,敦促缔约国高度优先地采取全面措施,消除对妇女和女孩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这类措施应包括迅速通过一个关于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暴力问题的框架法令,涵盖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以确保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孩可立即得到补救和保护,犯罪人受到起诉和惩罚。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就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的盛行、原因和后果进行研究,作为实施综合和有针对性干预的依据。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即缔约国针对执法官员、司法人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社区领导人和一般公众,实行教育和提高认识的措施,以确保他们认识到,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委员会还建议设立足够数量的危机中心,包括在城乡地区为暴力受害者提供收容所。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提供信息,详细说明为暴力受害者提供的服务,包括在危机中心和社会适应中心提供的服务,并应详细说明妇女获得这类服务的情况及其范围和成效。

23.缔约国在2004年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正,要求各政党在议会选举中至少提出30%的女性候选人,这使得议会中的女性人数从8%增加到17.5%,委员会对此表示赞赏,但同时对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以及在各级决策岗位上任职人数过少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指出,缔约国没有提供有关妇女在外交事务中任职人数的信息。

2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持久措施,包括按照《公约》第四条第一款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5进一步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确定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以便加快增加妇女在公共生活所有领域的各级民选机构和任命机构中的任职人数,并监测其成就。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当前和今后的妇女领导人举办领导才能培训方案。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帮助人们了解妇女参与社会各级决策进程的重要性。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妇女在外交事务中任职人数和级别的信息。

25.委员会欢迎目前正在审议的打击贩卖人口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但对贩卖和剥削妇女和女孩的现象持续存在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贩卖行为的受害者被当作罪犯处理,并因从事卖淫而受到惩罚。

2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全面执行《公约》第六条,并考虑批准该国于2001年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加强努力,打击一切形式的贩卖妇女和女孩行为,包括针对这一现象迅速制定具体的和综合性的国家立法,确保罪犯受到惩罚,受害者获得充分援助。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在国际、区域和双边各级加强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合作,通过信息交流,防止贩卖行为的发生。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从警方和国际来源收集和分析数据,起诉和惩罚贩卖者,同时确保被贩卖的妇女和女孩的人权得到保护。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解决人口贩卖的根源问题,加大努力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消除妇女易受剥削和贩卖的原因,并采取措施使遭受剥削和贩卖的妇女和女孩得到康复,重返社会。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制止利用妇女卖淫营利,包括阻止男性嫖娼。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通过创造新的工作,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包括有社会保障的在家工作和依靠小额贷款发展个人创业,以及在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女性占大多数的就业部门提高工资,但是委员会对劳动力市场按性别划分,且妇女的工资较低这一现象持续存在感到关切。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提供信息,说明妇女在非正式劳动力市场的情况,以及该国纠正正式的劳动力市场按性别划分的情况的努力,包括消除工资差异的努力。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研究其他国家在以下方面的工作,即重新评估以男子为主或以妇女为主的工作,以发现是否有隐藏的定型观念影响到工资的设定。

29.委员会对报告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说明农村妇女在《公约》所涉各领域的状况感到关切。委员会尤其对妇女拥有土地的比例低感到关切。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列入关于农村妇女在《公约》所涉各领域的状况的全面数据,包括与男子相比,妇女拥有土地比例低的原因,同时列入缔约国为提高这一比例而作出的努力。

31.委员会对男女青年结婚年龄不同以及只有女子有可能提前一年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刑法典》中所制定的关于禁止在同一房屋中共同生活的一夫多妻婚姻的规定,可能被解释为在不生活在同一所房屋中的情况下允许一夫多妻婚姻。

32.委员会建议尽快审查和修正有关法律。

33.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批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尽快接受有关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修正案。

34.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撰写下次报告期间,保证所有部委和公共机关的广泛参与,并继续与非政府组织协商。它鼓励缔约国在向委员会提交报告之前与议会讨论该报告。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加强《公约》条款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36.委员会还强调,要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就必须充分、有效地执行《公约》。委员会呼吁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努力中纳入性别观点,明确反映《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这方面的资料。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遵守七项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书, 增进了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程度。因此,委员会鼓励乌兹别克斯坦政府考虑批准它尚未加入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8.委员会要求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广为传播本结论意见,以使乌兹别克斯坦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治家、议员、妇女和人权组织,认识到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保证男女平等所采取的步骤及在这方面所需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继续特别是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广为传播《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

3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应于2008年8月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对本结论意见表示的关切作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