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届会议

2008年10月20日至11月7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乌拉圭

1.2008年10月23日委员会第856和857次会议审议了乌拉圭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URY/7)(见CEDAW/C/SR.856和CEDAW/C/ SR.857)。委员会的有关事项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URY/Q/7,乌拉圭的答复载于CEDAW/C/URY/Q/7/Add.1。

导言

2.委员会对该缔约国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表示欢迎,但对报告迟交表示遗憾。委员会还欢迎该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有关事项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但是,令委员会遗憾的是,报告和答复都是描述性的,缺乏按性别分列的适当统计数据来说明妇女、特别是非洲裔和土著妇女在《公约》所述各领域的状况。

3.委员会感谢该缔约国所作的口头发言以及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4.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派出一个由国家妇女研究所所长率领的代表团出席会议,成员包括来自议会、司法部门、各部委、各市以及民间社会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和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率、建设性的对话。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该缔约国为执行《公约》作出努力,通过了若干法律,包括有关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的第18.104号法律、有关预防、早期发现和消除家庭暴力问题的第17.514号法律、有关家政服务问题的第18.065号法律、有关儿童和青少年的法规(第17.823号法律)以及有关儿童和青少年人格完整问题的第18.214号法律。

6.委员会欣见若干提高妇女地位的计划和方案获得通过,特别是《第一个机会和权利平等国家计划》(2007-2011年)和《打击家庭暴力国家计划》(2004-2010年)。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成立了全国妇女研究所,作为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该机构比其前身全国家庭和妇女事务局的职权范围更明确,能见度更高。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8.委员会忆及,缔约国有义务系统地、持续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从现在到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该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和议会,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9.委员会重申,该缔约国政府对全面履行《公约》为该国规定的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是接受问责。委员会强调《公约》对政府的各个分支机构都具有约束力,并邀请该缔约国鼓励本国议会酌情按照有关程序采取必要步骤,执行上述结论意见,并根据《公约》的规定履行政府的下一次报告程序。

《公约》的法律地位和歧视的定义

10.委员会注意到在宪法中载入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未能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将《公约》和歧视妇女的具体定义直接、明确地纳入国内立法。委员会感到特别遗憾的是,在最近通过的有关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的第18.104号法律中没有纳入这项定义。委员会忆及,对包括公共和私人领域直接和间接歧视在内的歧视妇女定义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阻碍了《公约》在该缔约国的充分适用。

1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将《公约》及其第1条规定的歧视妇女定义纳入国内立法,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这方面取得的进展。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知名度

12.委员会赞扬成立就业机会和待遇均等三方委员会处理工作中性骚扰问题的投诉,但是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乌拉圭,人们对《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了解不多。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普遍缺乏有关保护和享有妇女权利方面的现行司法补救办法和使用此类补救办法的资料。

13.委员会建议针对法官和法律专业人士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和培训。委员会还重申其之前提出的建议(A/57/38,第一部分,第189段),建议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妇女可以使用的保护和促进妇女权利的机制和程序。

暂行特别措施(第4条第1款)

14.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该缔约国未制定暂行特别措施,用以加快实现事实上的男女平等和改善妇女权利状况,特别是工作场所的妇女状况和妇女参政情况。

15.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的规定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25采取和实施暂行特别措施,把重点放在妇女就业和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等领域。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6.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妇女研究所在促进乌拉圭两性平等和妇女权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欢迎给该研究所分配更多的人力和财政资源,逐步扩大其地域覆盖范围。不过,仍令委员会关切的是,由于国家妇女研究所不是一个自治机构,加之国家对它的预算拨款不足,研究所有效履行职责的能力受到限制。研究所地域覆盖有限,也令委员会颇感关切。

17.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确保国家妇女研究所享有更大的自治权,并获得适当和独立的预算,能够以有效和可持续的方式履行其职责。还应确保该研究所在乌拉圭全境的存在。

平等原则

18.该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典》的某些条款,尤其是题为“伤风败俗和破坏家庭罪”的第十章所载有的条款,在描述性犯罪的性质时保留了端庄、贞操和公共丑闻等概念,对妇女有所歧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参议院2005年9月提出的刑法典修正草案仍未获通过。

19.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紧通过刑法典修正草案,并毫不拖延地废除刑法典中的上述条款,以便使该法典符合《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19和24。

陈规定型观念、文化习俗

20.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就暴力侵害妇女的具体问题,针对媒体运营商和教育专业人员开展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但仍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对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始终存在定型观念,在公共和私营领域,因假定男性优越而产生的态度和行为根深蒂固。

21.按照委员会以前的建议(A/57/38,第一部分,第193段),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特别通过加强其针对媒体和教育专业人员的提高认识方案,并通过将这些方案扩大到司法系统中的执法人员和官员,消除乌拉圭境内的社会定型观念。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2.委员会赞扬该缔约国采取各种立法和政策措施处理家庭暴力。不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此类措施的实际效果,有关各种形式和表现侵害妇女行为的数据收集工作也普遍存在差距。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给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支助服务,包括提供收容和咨询服务。

23.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对处理家庭暴力的本国机制的影响和效力进行研究,并建立定期收集家庭暴力统计数据的制度,按性别、暴力类型和施暴者与受害者的关系加以分类。缔约国应为女性暴力受害者建立无障碍收容所和危机处理中心,并确保在受害妇女同意与施暴人达成和解时,向施暴人和受害人提供咨询服务,并对情况进行监测,以防再次发生虐待行为。应向司法人员、执法官员以及法律和保健专业的人员提供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在防止暴力侵害妇女方面,加强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2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6年1月第17.938号法律废除了《刑法典》第11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23条,两条曾规定:如强奸人与受害人结婚即撤回强奸罪指控。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缔约国没有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

25.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将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凡未征得妻子同意的即定为婚内强奸。

26.委员会注意到,在蒙得维的亚省设立了四个专门家庭法院,主要负责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法院不堪重负,仅有4%的家庭暴力案件最终提交刑事法院审理。

27.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向家庭法院批拨适当财政和人力资源,确保其正常运作。鼓励缔约国增加家庭法院数目,尤其是在首都以外地区,使司法管辖范围遍及全国。

贩运

28.委员会欢迎该缔约国参加2006年南方共同市场打击贩运行动计划和2007年打击性剥削国家行动计划,但委员会对为性剥削目的持续从该缔约国和向该缔约国贩运妇女和女孩深表关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任何正式记录或统计数据,也没有开展任何研究,评估这种现象的发生率。委员会还对缺乏充分有效措施解决贩运人口问题表示关注。

29.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加紧努力,打击贩运妇女和女孩,并对贩运的规模、原因、后果和目的进行研究,同时有系统地汇编资料,以期制定一项全面的战略,包括预防、起诉和处罚犯罪者的措施,以及保护受害人、使其恢复正常生活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措施。委员会还建议该缔约国就针对妇女和女孩的贩运风险和后果开展全国范围的提高意识运动,并培训执法、移民和边界警务官员,讲授贩运妇女和女孩的原因、后果和发生率。委员会请该缔约国仔细监测所采取各项措施的影响,并说明取得的成果。

政治参与和参与公共生活

30.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在促进妇女参与公共生活方面的各项举措,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妇女在公共或政治生活中的任职人数依然偏低,在2004年的选举中,妇女在议会中的代表人数从11.5%下降到10.8%。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听取委员会先前的建议(A/57/38,第一部分,第201段),采取适当行动,并实施广泛的战略,包括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促使妇女更多地参与公共生活,特别是在决策方面,并推动改变妇女和男子对他们在住户、家庭、工作乃至整个社会中的各自角色所持有的态度和观念。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加速通过关于配额和政党的法律草案。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为妇女、包括土著和非裔妇女开办培训课程,以加强其在社会中的领导作用和决策地位。

教育

32.委员会注意到该缔约国已实现小学普遍入学,但令委员会关切的是,女孩小学复读率和中学辍学率仍居高不下,特别是在乡村和非裔女生当中。

33.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按照《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5,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减少和消除初等和中等教育中的女孩高辍学率和复读率,并采纳奖励办法,鼓励父母送女孩上学。

就业

3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乌拉圭妇女尽管教育水平高,但她们就业不足和失业的比率依然偏高,农村地区也不例外,妇女还被隔离在低工资的就业部门。委员会进一步关注私营部门持续存在巨大薪金差距,对同工同酬的原则也不够理解。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缔约国说尚未制定防止工作地点歧视妇女的国家方案,因而不法评估对具体失业指标、工资水平或男女工资差别的影响。

35.委员会重申其建议(A/57/38,第一部分,第199段),建议该缔约国采取行动,消除就业歧视和职业隔离。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1(d)条,颁布适当的立法,保障“同工同酬”的原则。缔约国应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分列的关于工资、养恤金和社会保险权利的数据。

36.委员会欢迎通过《家政服务法》,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对该法的影响尚未作出任何评估。委员会还对女性家庭佣工被排除在该缔约国社会保险计划之外的比例偏高表示关注。

37.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确保有效执行《家政服务法》,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其执行情况。该缔约国还应确保正式确立家庭佣工享有社会保险的地位。

卫生

38.委员会对少女和年轻妇女怀孕率偏高仍然感到关切。委员会还对孕产妇死亡率偏高仍然感到关切。导致孕产妇死亡率偏高的首要原因是不安全的人工流产。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制订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战略,产妇保健政策中也没有注意到不安全人工流产引起的并发症。

39.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采取和执行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不安全的人工流产及其对妇女健康和孕产妇死亡率的影响。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加强性教育方案,加强媒体以及性健康和生殖保健部门的高质量服务,以便确保男女都能够就子女数量和生育间隔做出知情的选择。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近期乌拉圭妇女的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病率有所提高,而且没有制订战略性国家计划处理这个问题,也没有采取措施关爱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孩。

41.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全面措施,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病,采取有力的预防措施,并确保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孩不受歧视,得到恰当的救助。

农村妇女

42.委员会对乌拉圭农村妇女的状况感到关切。与城市人口相比,她们更加贫穷、工资更少、失业率和就业不足率更高,辍学率也更高。委员会尤其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为农村妇女设立任何公共机构或制订任何政策,包括有关就业、卫生和教育方面的机构和政策。

43.委员会请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多的资料和数据,说明农村妇女的状况。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制订综合政策和方案,以期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实力,确保她们获得培训、生产资源和资本,并享有保健服务和社会保障。

少数民族妇女

4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有关该缔约国土著妇女和非裔妇女状况的资料不足,这些妇女受贫困的影响格外严重,并且遭受性别和人种歧视。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妇女的权益。

45.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消除针对少数民族妇女的歧视。委员会吁请该缔约国通过收集按性别分列的农村生产数据,认识少数民族妇女对经济的贡献,并确保将两性平等的观念纳入所有发展方案,同时特别关注农村少数民族妇女。委员会重申其以前的请求(A/57/38,第一部分,第209段),请该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说明少数民族妇女的状况等。

家庭关系

46.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民法》仍载有家庭和婚姻方面歧视妇女的规定,特别是设立最低结婚年龄、丧偶或离婚妇女在丈夫死亡或离婚之日300天内不得再婚、以及不向“生活不检点”妇女支付赡养费等规定。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儿童和青少年法》没有修订非常低的结婚年龄,仍规定女孩为12岁,男孩为14岁,从而违反了《公约》第16条第2款。

47.按照委员会以前的建议(A/57/38,第一部分,第205段)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CRC/C/URY/CO/2,第26段),吁请该缔约国废除有关家庭和婚姻事项的歧视性法律规定,以便使该国立法符合《公约》。特别是,缔约国应按照《公约》第16条第2款、委员会一般性建议21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第14条,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

48.委员会对通过《儿童和青少年法》表示欢迎,该法载有若干反对歧视的规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法仍保留了对婚外子女的区别待遇和轻蔑。

49.在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CRC/C/URY/CO/2,第28段)基础上,委员会还鼓励该缔约国立即消除对婚外子女的歧视。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在下次报告中说明有婚外子女的单亲母亲的状况,以及为确保保护其权益而采取的措施。

数据收集和分析

50.委员会注意到报告附件载有大量资料,但对报告中按性别分列的统计数据不足表示关切。

51.委员会建议该缔约国全面汇编和分析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并敦促该缔约国将此类统计资料和数据纳入下一次报告的正文,而非报告的附件中。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的后续行动

52.委员会敦促该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强化《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53.委员会还强调,全面和切实执行《公约》是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必要条件。委员会要求在所有旨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努力中纳入两性平等观点,明确体现《公约》的各项规定,并请该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有关资料。

结论意见的传播

54.委员会要求在乌拉圭广泛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人民,包括联邦一级、各省和地方各级的政府官员、政治人物、议员及妇女和人权组织,都能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平等而采取的措施,以及在这方面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步骤。委员会请该缔约国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尤其向妇女和人权组织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的成果文件。

其他条约的批准

55.委员会注意到,乌拉圭加入9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有助于妇女在其生活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乌拉圭政府批准其尚未成为加入的各项条约,即《残疾人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第20条第1款

56.委员会鼓励该缔约国尽快接受对《公约》中关于委员会会期的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之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5段和第29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请该缔约国考虑在必要时,酌情为执行上述建议寻求技术合作和援助,包括咨询服务。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58.委员会请该缔约国依照《公约》第18条,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表达的关切。委员会邀请该缔约国2014年以合并报告方式提交应于2010年11月提交的第八次定期报告和应于2014年11月提交的第九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