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

2001 年

2003 年

2004 年

2005 年

2006 年

2007 年

2008 年

指标 1.1.

乌克兰最高苏维埃代表中的妇女与男子人数之比

8/92

5/95

5/95

5/95

9/91

8/92

8/92

指标 1.2.

地方权力机关代表中的妇女与男子人数之比

42/58

42/58

42/58

42/58

35/65

35/65

37/63

指标 1.3.

州权力机关代表中的妇女与男子人数之比

11/89

10/90

10/90

10/90

12/88

12/88

12/88

指标 1.4.

区权力机关代表中的妇女与男子人数之比

21/79

21/79

21/79

21/79

21/79

21/79

23/77

指标 1.5.

市权力机关代表中的妇女与男子人数之比

22/78

22/78

22/78

22/78

26/76

26/76

28/72

指标 1.6.

镇权力机关代表中的妇女与男子人数之比

47/53

47/53

47/53

47/53

40/60

40/60

46/54

指标 1.7.

乡村权力机关代表中的妇女与男子人数之比

47/53

47/53

47/53

47/53

50/50

50/50

51/49

指标 1.8.

乌克兰内阁成员中的妇女与男子人数之比

0/100

1/99

1/99

8/92

0/100

8/92

8/92

指标 1.9.

高级国家公务员 ( 1-2职等 ) 中的妇女与男子人数之比

15/85

16/84

13/87

19/81

19/81

17/83

18/82

为了使代表团中的妇女和男子之比达到30%和70%,乌克兰最高苏维埃于2007年12月13日登记了乌克兰人民代表Tomenko和Bondarenko编制的关于修订和补充乌克兰几项法律的第1232号法律草案(关于在选举进程中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

立法提出,修订乌克兰《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法》、《乌克兰人民代表选举法》以及拟订选民名单方面的《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和地方议会代表以及镇代表、村代表和市代表选举法》。

另外,法案规定了程序,可确保选民名单中每五个代表候选人中既有妇女也有男子。

特别是,提议把乌克兰《人民代表选举法》第57条第5款改为:“提出代表候选人的形式是,按照中央选举委员会核准的形式提出党派(集团)代表候选人的选民名单。党派(集团)提出的所有代表候选人纳入一个选民名单。名单上的候选人的顺序在代表大会(各种大小会议)上确定。此外,须保证选民名单中每五个代表候选人既有妇女也有男子。个人只可纳入一个政党(一个集团)的选民名单。”

乌克兰《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和地方议会代表以及镇代表、村代表和市代表选举法》第34条第1款拟议改为:“各党派(集团)的地方组织可推选本党派成员(党员,其所在的地方组织属于集团)或无党派公民为代表。

在多任务区中采用选民名单推选党派(集团)的地方组织候选人时,须确保选民名单中每五个候选人既有妇女也有男子。

任命担任国家公职和地方自治机关职务要确保有男女候选人代表。但是,乌克兰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的监测证明,中央和地方执行权力机关机构中,大多数工作人员是妇女。然而,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妇女为数不多,且随着职务的提升妇女人数有极大下降,这证明在政治领域中存在男女不平衡和不平等情况。

乌克兰禁止在录用担任国家公职和地方自治机关职务时及任职期间发生性别歧视。

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领导人有义务保障公民按照其专业技能和职业培训情况无论性别平等享有担任国家公职和地方自治机关职务的机会。

建立干部后备队伍以填补国家公务员职位和地方自治机关职位且提升其职务要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

为了使男女在国家公职和地方自治机关职务中有均衡的代表性,可采取积极行动,同时考虑到公务员的职类。

乌克兰国家公职主管局也从两性角度分析了中央和地方执行权力机关干部组成以及各行业工作人员情况。

10.乌克兰关于修订和补充几个法律(关于保障选举进程中的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的法案于2007年12月13日提交给乌克兰最高苏维埃审议。

根据上述法案,计划修订乌克兰《保障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法》、《人民代表选举法》和《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和地方议会代表以及镇长、村长和市长选举法》。

依照该法案,各政党和选举集团规定推选乌克兰人民代表候选人以及推选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和地方议会代表候选人时,选民名单中应有男女代表。

此外,须保障选民名单中每五个代表候选人既有妇女也有男子。

迄今,乌克兰最高苏维埃尚未审议该法案。

11.截至2009年10月9日,有365名妇女在外交部驻外机构中担任编内职务,占工作人员总数的20%。其中,178人担任外交职务,182人担任行政技术职务,5人为服务人员。

定型观念

12.乌克兰国家媒体在乌克兰社会开展关于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宣传工作。总体上可以确定,与前些年相比,妇女在形成男女平等民主中的作用有极大提高。旨在形成男女平等、合作和相互尊重概念的公告、无线电和电视广播支持根除关于男女在社会中的作用的定型观念,但没有成功,电视上继续转播含有对妇女暴力和性别歧视的广告。

乌克兰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与中央执行权力机关和各州国家行政当局共同开展工作,监督劳动市场和媒体情况,具体涉及不允许雇主发布不符合现行立法要求的歧视妇女和男子的广告和广告短片。

13.无资料。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4-15.禁止包括因性别在内的任何暴力,其被视为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乌克兰《刑法》第二章“危害生命和健康罪”规定,危害生命罪(第115-120和第129条)和危害健康罪(第121-127、第130和第133条)应承担责任,其对生命和健康造成了威胁(第134-137条)。乌克兰《刑法》第三和第四章规定,侵犯个人自由、荣誉和尊严应承担责任(第146-151条),侵犯个人性自由和性不可侵犯罪也应承担责任(第152-156条)。

至于强奸,乌克兰《刑法》第152条规定了其责任,即这一行为是犯罪,无论受害人和犯罪主体关系如何,其中包括无论其是否自由同居还是有合法婚姻。

乌克兰《行政违法法典》第1732条规定,在家庭实施暴力或不履行保护令或阻碍针对实施家庭暴力者的教改方案应承担责任。

应该指出,依照乌克兰《刑法》第67条第7款,在知情情况下对孕妇犯罪在量刑时是严重情节。

明知为孕妇而蓄意杀害的罪行、粗暴违反劳动法关于孕妇或孩子未年满14岁的妇女的规定以及在孕妇身体中非法注入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或类似物质要单独定罪,与无特别严重性质的蓄意杀人、粗暴违反劳动法和非法在人体内注入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或类似物质的处罚相比量刑更重(乌克兰《刑法》第115、第172和第314条)。

乌克兰《预防家庭暴力法》、特别是第3条“就预防家庭暴力采取措施的机关和机构”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做了规定:

1.按照所赋权限开展预防家庭暴力活动的负责部门有:

(1)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问题执行权力全权机关;

(2)地段警察局和内务机关儿童事务刑警;

(3)监护和看管机关;

(4)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专门机关:家庭暴力受害者和受到实际家暴威胁者应急中心(以下称应急中心);

(5)家暴受害者社会医疗康复中心。

2.执行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无论所有权形式的企业、机关和组织、公民协会以及单个公民可促进实施防止家暴活动。

为了实施2010年前乌克兰社会实现两性平等的国家方案活动计划第32-36项,计划:

*在内务部高等教育机构教师的参与下,为地段警察和学员举办讨论会、培训和圆桌会议,且就预防男女暴力问题对警务人员进行初等培训;

*确保继续开通消除男女暴力问题的热线电话和信任电话网;

*开展抵制男女暴力的宣传教育和教育活动;

*完善与家暴有关的犯罪调查办法和内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方法;

*编制、出版和散播针对暴力和性别歧视的小册子、宣传画和其它文献以及影片。

乌克兰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是防止家暴问题的全权专门机关,参与开展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先生2008年2月25日倡导的防止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多年活动。

乌克兰的“停止暴力”行动始于2009年5月15日,将持续至2009年11月25日(国际消除暴力侵害妇女日)。“停止暴力”行动的目标是:

-完善关于阻止暴力问题的立法基础;

-鼓励国家和社会领导人以及可影响舆论者公开承认暴力这种罪行的严重性;

-提高居民对暴力是侵犯人权的认识;

-在各阶层居民中形成不容忍暴力意识;

-做家暴受害者和实施者的工作。

2008年9月25日通过了乌克兰关于修订几个法令完善防止家暴立法的法律,其特别规定做家暴实施者的工作,即:对其实施惩戒方案。规定若不参加方案则负有行政责任(乌克兰《行政违法法典》第173-2条)。

乌克兰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与社会机构一道在4个试点地区实施项目,拟订针对家暴实施者的惩戒方案的方法建议。

为了使各阶层居民都了解情况,根据“停止暴力”行动,乌克兰电视频道转播所述问题的公益广告片。

乌克兰内务部在预防和制止家暴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因实施家暴在OBC学习的人数每年都在增加(表1)。

年份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年8个月

人数

84 155

85 178

87 831

85 085

90 563

大多数家暴实施者是男性(表2)。2005年以来的统计数字表明,因实施家暴受民警关注的妇女人数没有下降,此外,无论是绝对数字还是百分比,因实施家暴在民警机构学习的人数每年都在增加。这些数字突出了家暴的一个趋势。

表2

年份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年8个月

男子 人数

72 194

74 571

77 664

8 760

82 829

妇女人数

10 638

9 284

9 098

8 760

7 335

因实施家暴在民警机关学习的总人数

84 155

85 178

87 831

85 085

90 563

因实施家暴而学习的未成年者人数无论是绝对数字还是百分比每年也都有极大下降(表3)。

年份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年8个月

因实施家暴在民警机构学习的总人数

84 155

85 178

87 831

85 085

90 563

其中儿童人数

1 323

1 323

1 069

575

399

法庭审理的家暴案件数量每年都在增加,这表明了该领域的积极进展(表4)。

年份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年8个月

法庭审理的案件数量

80 176

82 784

88 296

90 556

67 194

在法庭审理的各种行政处罚中,绝大多数是罚金。采用罚金作为家暴行政处罚基本种类的政策是一个有负面影响的无效措施,因为总的来说是让家庭而非实施欺辱者蒙受损失。

年份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年8个月

行政责任种类

罚金

61 737

66 873

72 080

74 169

55 124

行政拘捕

10 615

9 334

9 718

10 342

9 231

警告

7 157

5 822

5 554

5 104

2 265

劳动改造

349

375

412

350

115

免除行政责任

318

380

532

591

459

共计

801 76

82 784

88 296

90 556

67 194

2008年9月25日,乌克兰议会投票赞成修订乌克兰《预防家庭暴力法》。修订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该法第11条“受害行为”从该法中删除,“受害行为”定义也从该法第1条中删除。

16.无资料。

贩运妇女和利用他人卖淫营利

17.乌克兰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协调实施指明之国家方案的执行机关的工作。

按照国家方案,内务部、安全局、国家边防局乃是负责实施的中央机关;它们侦查、侦破和调查同贩运人口有关的犯罪,侦查从事人口贩运的有组织犯罪团伙并使之失去能力。

劳动和社会政策部是落实职业培训、失业者再培训及安置措施的国家方案的主要部门。

外交部开展预防性工作,向贩运行为受害者提供具体援助,帮他们回返家园。教育和科学部、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委员会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制定相应的教学辅助材料,采取行动,并通过媒体突出所关注的问题。

为了协调中央执行机关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努力,2007年9月成立了关于家庭、两性平等、人口发展和打击贩运人口问题的部门间理事会(乌克兰部长会议2007年9月5日“关于处理家庭、两性平等、人口发展和打击贩运人口行为问题”的第1087号决定)。2008年举行了两次主题会议。

按照乌克兰部长会议关于内务机构的目标,打击贩运人口行为乃是工作的优先领域之一。

关于这一点,乌克兰内务部长期实施旨在预防、侦测和制止此类犯罪的组织措施和实际措施。

2009年开展了9个月的工作后,查明了按照《乌克兰刑法》第149条(贩运人口或其他涉及人的不法交易)应当予惩处的261项犯罪,找到326名贩卖人口行为的受害者并将其送回乌克兰,其中40人属于未成年者,并打击了上述领域的8个有组织团体。

总而言之,自从贩卖人口行为(1998年3月)被立为刑事罪以来,已查明2605起这类犯罪案件(1998年——2起,1999年——11起,2000年——42起,2001年——90起,2002年——169起,2003年——289起,2004年—269起,2005年——415起,2006年——376起,2007年——359起,2008年——322起,2009年九个月——261起)。

然而,2001年以来,已经找到2904名沦为贩运人口行为受害者的乌克兰公民:2001年——易得56人,2008年——商在人,2003年——198人次,2004年——377人,2005年——446人,2009年——393人,2007年——366人,2008年——342人,2009年9个月——326人。

贩卖人口行为受害者中,查明有300名未成年的乌克兰公民(2001年——22人,2002年——14人,2003年——40人,2004年——15人,2005年——39人,2009年——40人,2007年——55人,2008年——37人,2009年9个月——40人)。

我们对招募和运送乌克兰公民出国、从中加以盘剥的渠道进行分析,结果显示今天贩运人口的主要目的地为:俄罗斯联邦、土耳其共和国、波兰共和国、以色列国、捷克共和国、西班牙王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意大利、希腊共和国、黎巴嫩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按照乌克兰部长会议2007年3月7日“关于核准到2010年期间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国家方案”的第410号决定,内务部实施了一系列组织措施和实际措施,旨在提高预防和侦测有关贩运人口的犯罪工作的效力,指明实施犯罪的犯罪团体和个人,向此类非法活动受害者提供援助。

主要工作着重于创造条件打击贩运人口和有关犯罪活动,提高查明此类犯罪及犯罪者工作的效力,以及贩卖人口行为受害者重返社会的问题。

此外,乌克兰内务部的活动旨在改进管理打击贩卖人口行为工作的法规机制,支助贩卖人口行为受害者,同援助贩卖人口行为受害者的复原中心合作,同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合作,借鉴国际经验预防贩运行为并予以打击,保护受害者的权利。

迄今为止,乌克兰内务部的代表参加了关于乌克兰“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和保护受害者”法草案的部门间特设工作组。

该法规定对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所有方面加以管理,包括指明受害者、为之提供援助和支助及合作机制等。该法应当不仅授权执法机构,而且授权其他机构指明贩运行为受害者;但确认某人为受害者的工作,不应预先就被定为刑事追捕或司法程序的一部分。该法将造福所有被确认为贩卖行为受害者的个人。

为了向人民提供关于出国和海外就业的咨询,向贩卖行为受害者提供援助,以及向公民了解情况,内务部开设了“信任电话”。公民可以在每个星期二和星期五从16:00到20:00打电话254-76-04给我们,获得适当的咨询和澄清,以及提供关于已犯罪行的资料或常实施的犯罪。

除此之外,内务部在基辅市国家行政管理局的协助下,在开展宣讲教育、提高人民对人口贩子所用手段和方法之了解程度的活动期间,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宣传运动“大家一起制止贩卖人口行为”。

特别是,为了打击国际贩运行为、加强预防工作、为受害者提供适当保护并在上述宣传运动框架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今年6月起,在基辅市树立了约100个广告空间(广告牌),上书“大家一起制止贩卖人口行为”以及公民可用的咨询信息,如:可利用乌克兰内务部的“信任电话”254 76 04。

国际非政府组织在此领域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帮助保护国际贩运行为受害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确保在重返社会、复员、财务、心理和医疗方面支助他们。

内务部正在同国际移徙组织驻乌克兰办事处、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妇女维权中心“大道-乌克兰”等密切协作。

特别是,在移徙组织驻乌克兰办事处的援助下,在5个州中心(基辅、利沃夫、敖德萨、捷尔诺波利和哈尔科夫)内,为国际贩运行为受害者设立了康复中心。

在这些中心,已被指认的贩运行为受害者可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援助,令人遗憾的是,公共当局却不能提供此种援助。首先是:受害者重返社会和康复、物质、医疗和心理援助、提供住房、再社会化、举行职业培训、就业协助等。

这些组织特别注重向受害者提供医疗救助。它们提供咨询中心和庇护所,让暴力行为受害者能得到急救和转诊治疗。

通常,这些机构能向有关当局提供审前调查材料,证实贩卖行为受害人现居康复中心、由非法行为导致的伤害性质,这些可作为定罪的依据。

提高人民的社会意识,让公民对贩卖人口罪持否定态度,有利于乌克兰内务部在媒体系统性地突出这方面的成果。

18.乌克兰内务部的统计资料显示了乌克兰打击贩卖儿童行为的概况。因此,如果2005年和2006年每年记录显示有超过400宗与贩卖人口有关的犯罪,2007年全年仅有359起此种犯罪,2008年只有322起须按乌克兰刑法第149条(贩运人口或其他涉及人的非法交易)加以惩治的犯罪,找到342名贩运行为受害者并将其送回乌克兰,其中有37名儿童。打击了上述类型的18个有组织团伙。

19.为解决这些问题,工作组已起草乌克兰《打击贩运人口法》草案。

乌克兰《打击贩运人口法》应规定,通过以下方式落实防止贩卖人口的国策:

预防措施(宣讲教育工作、管理移徙过程、实施社会经济举措等);

执法活动(预防和打击有关贩卖人口的犯罪,等等);

援助贩卖人口行为受害者(如贩运行为受害者康复和融入社会、恢复其权利并给予补偿,顾及特定受害者群体(如儿童)的特别需求等)。

打击贩卖人口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开展教育,这是乌克兰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的优先任务之一。

通过参与讨论打击贩运人口问题的国际研讨会,乌克兰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同国际移民组织和美国大使馆一道,组织安排了政府间机构代表与乌克兰和格鲁吉亚的民间社会代表的视频会议,讨论打击该项犯罪和受害者康复的问题。

该部及驻外地的办事处,面向家庭、儿童和青少年的社会服务中心,正在采取措施,通过宣传运动(编制宣传材料、在国家电台、电视台播送公益广告),举办讲座、培训、研讨会、“圆桌会议”,提高乌克兰居民对贩卖问题的认识。

乌克兰国家电视台通过新闻和情况分析节目,系统性地向观众介绍贩卖人口方面 的犯罪以及境外非法就业的情况。这些主题在"新闻"节目和"观众"专题节目中加以讨论。

国家广播电视台对世界广播的“乌克兰广播电视",通过“脉冲”、“脉冲——一星期”、“脉冲——-特别报道”等时事节目,重点报道贩运人口问题。

地方的国有广播电视台在同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驻各州办事处合作,播送公益广告并自行编制此类广告。

在乌克兰全境铁路系统,进行了反移徙宣传运动,列车车厢内张贴关于该主题的海报,卖票时一起发给信息传单。乌克兰安全局通过媒体公布了15份书面材料、13份电台报道和41份网上出版物,并发行了9部电视录像节目。

国家边境管理局为1+1电视台、国家电视一台、国际电视台和ICTV电视台编制了22个节目,以印本和在网上发布了600项材料。

乌克兰国家预算中,拨出270 000格里夫尼亚用于在2008年实施国家计划,已花费265 115格里夫尼亚,主要用于教育、信息和国际措施。各州方案的执行,由地方财政供资。2008年地方财政打算出资1 500 000格里夫尼亚。但应指出,划拨地方预算资金的工作仍有改进余地,应主要顾及当地需要。

20.正大力做“濒危”群体的工作,该群体指街头儿童、受照顾儿童、教育程度低的人员、身份未定移民、失业者以及经受过暴力的妇女和儿童。

向贩卖受害者提供社会服务工作的一个重要机制就是支助家庭、青少年和儿童的社会服务中心。

乌克兰现有支助家庭、青少年和儿童的国家社会服务局以及1 500多个州、市、县、乡村的支助家庭、青少年和儿童的社会服务中心。

这些中心的员工创建濒危家庭(包括父母出国工作的家庭)的资料库。2008年,社会服务中心开始单独保持申请援助的贩卖行为受害者的记录,编制此类个人的名册。

就打击贩卖人口行为而言,一大工作在于援助贩卖行为的妇、幼受害者。贩运人口行为受害者康复中心在向受害者提供援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乌克兰现有8个此类中心,由国际移民组织提供财政支持,分布在沃伦州、日托米尔州、利沃夫州、敖德萨州(2个中心)、切尔诺夫策州、赫尔松州和基辅市(中心提供医疗和康复服务)。这些机构的活动目的是确保向贩运人口行为受害者提供法律保护,以及保密的医疗、心理和社会援助。重返社会方案向贩运人口行为受害者提供培训和个别辅导,帮助他们找工作,同时在住房和财产方面提供实际协助。

21.设立救助贩运人口行为受害者的有效国家转介机制,是乌克兰在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2003年通过)范畴内作出的承诺之一。

2007-2008年,乌克兰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所委托的一个独立咨询人小组,在欧安组织驻乌克兰项目协调员的支助下,进行了一项关于乌克兰救助贩运人口行为受害者的国家转介机制的需求评估。2008年7月3日,关于家庭、两性平等、人口发展和打击贩卖人口行为的部门间理事会通过了小组的研究结果;据此,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向欧安组织驻乌克兰项目协调员提出提议搞一个调整国家转介机制的项目。该项目在两个实验区展开,将在援助贩运行为受害者的各组织和机构之间作出部门间合作安排,以此作为国家转介机制的基础。该项目将涵盖:

·复审和修订涉及国家转介机制工作的法规文书;

·核可两个实验区的适当法规文书和组织安排;

·对参与国家转介机制之机构代表的进一步培训需求作出评价;

·在两个实验区域制定适当的教学工具并核可进一步的培训方案;

·在国家一级提出成果。

该项目预期成果为:

·制定定义明确的、面向乌克兰境内贩卖人口行为受害者的康复和重返社会网络;

·发挥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潜力,并优化利用这方面的专用财政资源;

·创造条件,以便就该问题的规模获得更准确的资料。

为该项目选定的两个实验区为顿涅茨克州和切尔诺夫策州。

22.打击贩运行为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国家加强对有资格安排乌克兰公民出国就业的中介公司活动的监测。

截至2009年1月15日,有759家注册企业持有劳动和社会政策部的执照,可进行劳务输出中介。2008年,为监测执照规定的遵守情况,乌克兰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对企业活动进行了316次检查,决定吊销43份执照,并发出限期纠正违反执照规定行为的115道命令。查明有42份执照无效。

乌克兰部长会议2008年11月19日通过第1013号决定,核准劳务输出所含风险,并确定确定政府定期检查的间隔。该决议为评估肆无忌惮的持照者对个人的舞弊行为的风险、无道德原则的外国雇主的不法行为以及沦为贩运行为受害者的风险,规定了明确的标准。

教育

23.24. 国家教育系统在以《乌克兰宪法》和下列法律为基础的法律框架内运作:《教育法》、《普通中学教育法》、《学前教育法》、《校外教育法》、《职业和技术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保护儿童法》、《男女机会平等法》和《国家教育发展模式法》。

乌克兰拥有一个基于现代立法的、非常发达的尖端教育模式。从质和量两方面而言,它并不次于发达国家水平,并可以同欧洲其它系统相竞争。

实现教育部门现代化的进程在继续进行中,它确保接受优质教育方面机会平等,着重于个人、民主治理、确保在全球教育环境中的竞争力、顾及个人和社会不断变化的需求。

《乌克兰宪法》和法律对女性受教育没有任何限制。

该部没有任何数据可以表明教育系统存在基于性别的“隐性”歧视、或积极支持对男女生进行区别教育的想法。

乌克兰具备学龄女童接受优质普通教育的条件。普通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提供优质教育,确保能满足个人和社会的需求。

在2008/2009学年,有超过2 600万的学龄女童(6至18岁)接受普通教育,占学生总数的52%。

女生在所有类型的学校(包括提供机会帮助个人在复杂信息社会实现理想、培养学生创造力的学校)都具有同等的入学机会。在新型学校(中学、预科和学院)的学生中,女生占50%以上。

乌克兰的教育制度在困难的人口发展条件下运作。虽然生育率上升(2008年新生儿人数比2007年增加了38 000人),但学生人数因为前些年低生育率的关系继续下降。农村地区受影响最大。由于人口情况的关系,教育部正在采取步骤,寻找新途径,优化利用农村普通教育学校网络,确保受教育机会平等。农村地区优质教育的主要先决条件在于设立向学龄儿童提供适当教育的网络。

根据乌克兰部长会议2009年6月17日关于解决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问题措施的第685-r号决定,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基辅市和塞瓦斯托波尔市教育和科学厅正在努力制定优化农村地区学校网络的计划,彻底整理其设备和资源。

优化教育网络,将能提高教育质量、学校的经济效益、改善获得优质教育的机会、使教育网络能顾及区域的需求和特点,并确保各学校所提供之教育服务的多样性。为处理这些问题,教育部建议采取各种措施优化普通教育学校网络,其中包括:

·设立新的普通教育学校,将其改组为其他等级(一级、一至二级、一至三级)的学校,或分不同教育级别的普通教育学校,“家庭学校”,全日制普通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中学,预科,专门学校;或开设学校的分校、部门和分支结构,改变其所有制结构,等等;

·同社区达成协议,撤销学生人数少、又没有前途的普通教育学校,把学生重新分配至其它学校;

·设立教育中心和远程学习系统(具有远程学习的信息资源中心,以各省师范教育研究生院和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教育和非学校教育中心为基础);

·在学校及县之间设立学区;

·在这些学区中确定重点普通教育机构(资源中心);加强普通教育学校的资源基础(建造新场地、餐厅、体育馆及对现有的上述场所加以大修,为学校办公室配置装备,购买大客车和电脑室,上网,购置教具和书面教材,争取其他资金来源等);

·实现教育管理系统现代化(确保国家及社区实行民主的教育管理,提升父母亲及社区在这些进程中的作用,在管理中采用信息技术,利用教育学和心理学的成果,等等)。

确保得到优质教育机会平等的一项重要条件在于对普通教育学校学生的成绩进行独立评价。这是乌克兰教育系统近年来最重要的活动,具有战略意义。

在乌克兰两性平等国家方案所规定、正由教育系统执行的任务中,特别重视做在校青少年和儿童的工作,提高对两性平等问题的认识,并惩治对男女的暴力行为。

两性平等和权利教育问题在普通教育学校中十分重要。

一般而言,在学龄儿童中,宣传两性平等、健康生活方式、预防教育和新教育,这方面正在推出“健康的基本要素”、“维护健康”、“日常生活安全”、生物课、“健康生活”和“公民教育”。

在小学,关于自身权利的知识要素并入了基本课程之中。例如,儿童权利问题就通过“我与乌克兰”的课程(一至四年级)教授。

在初中还通过其他课程(如德育(五和六年级)、乌克兰历史、世界历史和地理)进行权利教育。例如,六年级德育课中,就有关于儿童权利的单元。

高中(九和十年级)设“法学入门”必修课,更深入地学习人权。

要通过普通教育学校深入了解个人的权利,还开设了选修课:“实践法”(八年级)、(我们是公民)(九年级)、“公民教育”(九至十一年级),帮助学习儿童权利及如何保护儿童权利。

所有这些课程都有一大系列辅助材料(课程、课本和教具)。

2007年以来,普通教育学校开设了每年一度的两性平等知识课程,以克服青年和成年人在两性观念方面的歧视和陈见,推动乌克兰社会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这一活动得到了开发署“在乌克兰促进机会均等和妇女权利”方案的支助。

为了在两性平等的基础上教育儿童,克服有关男、女社会角色方面的陈规定型观念,在乌克兰教育和科学部、乌克兰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的共同倡议下,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支助下,2008年印发了"两性平等观念入门"和面向9至12年级学生的教材,题为《我们不同——我们平等》。这些材料包括注重两性平等的课文和插图以收两性平等教育之功效。

为了在乌克兰社会系统地努力实施两性平等政策,教育部协同开发署“在乌克兰促进机会均等和妇女权利”方案,从2009年1月开始实施新项目,把两性平等观念纳入教育部门工作的主流。现在,专家组正在评价学前、普通中学、职业技术和高等教育的教学标准和大纲,检查其是否符合男女权利和机会均等的原则。将结合该项目的调查结果,提出适当建议。

在乌克兰社会开展两性平等教育是普通学校教育工作的主要问题之一。该部制定并核准了“普通学校学生教育基本准则”方案。关于“社会教育准则”的一节涉及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的问题。

在同学们的课外活动期间,举行多种教育和提高认识活动,帮助增进两性平等文化:教育辩论、“圆桌”会议、绘画比赛、海报、讨论会、培训班、通过艺术运动进行教育、读书会和实际讨论会,探讨两性平等问题,消除男子对女性的暴力行为。

2007、2008和2009年,同欧盟委员会驻乌克兰代表团一道,面向低年级学生的两性平等问题绘画比赛。有两千多名乌克兰学生参加了淘汰阶段赛,连续两年都有乌克兰学生进入决赛。今年,优胜者包括切尔卡瑟州塔里内的Darina Shyt。关于两性平等主题的绘画比赛证明了参赛者的创造才能、8至10岁儿童的热情以及他们对两性平等概念的认识。

在州一级和全国关于学生自治的会议讨论期间,也提出了乌克兰社会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和暴力的问题。

在职业和技术教育制度的机会平等政策方面,也取得重大进展。职业和技术学校40%的学生是女生。

教育和科学部起草了一系列规章条例,送交地方行政当局执行,其中涉及如何在各种职业技术学院对学生实施机会均等和社会公正政策,包括:

·关于在乌克兰职业和技术学院教育进程中实施机会均等和社会公正政策的指示函;

·关于同一专题的条例;

·关于乌克兰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机会均等和社会公正问题协调员的条例。

在高等教育系统正在开展大量工作。在2008/2009学年,各级高等教育机构有881所。学生总数为2 873 000人,其中54.4%为女生。

该部改进高等教育的工作,着重于增加人口(包括妇女)获得高等教育的机会,提高教育服务质量,在社会、人道、经济、法律、教育和技术领域实施国家政策,改进高等教育机构网络。

正在努力改变乌克兰高等教育的结构,按照欧洲标准实现教育的现代化,并加快实施乌克兰高等教育加入博洛尼亚进程的方案。

2008年起,该部为实现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在高校入学考试方面,采用全系统的测试和新打分原则。还通过支助高等教育机构落实远程学习技术,增加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在高等教育机构中,关于两性平等政策问题的研究成为人文和社会经济学科(尤其是心理学、文化研究、法律、哲学、社会学等)方案和课程的一部分。

在培养“法学”专门人员的高等教育机构的自然科学周期中,关于涉及两性平等政策问题的研究已成为“国家和法律理论”学科的必修课。

早在1993年,教育部就核准了L.Smolar的第一套妇女问题的讲座系列,在敖德萨食品技术学院开讲。

2003年,制定了关于《两性平等理论基本原则》的基本课程,以综合性和跨学科的方式采用两性平等办法,可依有关高校级别、专业化程度和特点,对此课程加以灵活更改。2004年,编写了题为《两性平等理论的基本原则》的教材,供教授该课的高校之用。

在编写关于《乌克兰的两性平等教育》的政府报告时,对高等教育机构进行了一次调查,了解两性平等教育方面的教材、工作人员和机构资源情况,作为高等教育进程的组成部分。

乌克兰共有158所一至四级的高等教育机构参加了调查(占乌克兰所有此类机构的18%)。

在各个级别的115所高等教育机构(72.8%)中,正在制定关于两性平等问题的标准课程、选择性课程和选修课程,和(或)就这些问题编写不同等级的教材。

总而言之,开设两性平等课程的高等教育机构(73所)占参与调查的高校总数的46.2%。有老师编写两性平等问题教材或教科书、专论等,或就具体两性平等问题编写课程大纲或系列讲座的高校占总数的67.7%(在所调查的高校中,有105所)。

在以下学校教授有关两性平等的课程:国立基辅大学莫希拉学院(14门课程,其中12门选修)、苏梅国立马卡连科师范大学(12门课程,其中1门必修,3门课程的地位未明确说明)、乌克兰教育和科学部部属扎波罗热国立大学(10门课程,其中半数为标准课程)、日托米尔师范教育研究生院(6门课程,皆为选修)、尼古拉耶夫师范教育研究生院(6门课程,皆为选修课)、扎波罗热医学院(认证等级为一级和二级)也开设了6门两性平等课程,全为选修课。

应当指出,在乌克兰几乎所有各州,至少一所高等教育机构正在制定并教授两性平等问题课程,显示该州相关的教育潜力。

编制和教授两性平等课程的高校多分布在:扎波罗热州(7)、基辅市和哈尔科夫州(各6所)、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州和顿涅茨克州(各5所)。在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卢甘斯克州的4所高校教授两性平等课程,在外喀尔巴阡州、伊万-弗兰科夫州、切尔诺夫策州、基洛沃格勒州和尼古拉耶夫州各有3所高校教授此课。

准备教授此种课程的高校多位于:顿涅茨克州(12所高校)、哈尔科夫州和第聂伯罗彼得罗夫斯克州(各8所)、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基辅市、波尔塔瓦州和卢甘斯克州(各7所)、扎波罗热州(6所)。

此外,在乌克兰九个行政区(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文尼察州、日托米尔州、外喀尔巴阡州、卢甘斯克州、苏梅州、哈尔科夫州、基辅市)的高等教育机构中,设有12个两性平等问题教研中心。

师范教育研究生院正开展系统工作,以形成两性平等文化、克服有关男、女社会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防止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基辅市师范学院在师资培训工作中引进了关于性别问题的教学单元,其中包括关于“两性平等问题的历史回顾和对乌克兰两性平等问题研究的展望”的讲座、“个人自我发展所涉两性平等问题”的实用材料以及关于“歧视之轮”的培训单元。

外喀尔巴阡师范教育研究生院在对该州普通教育学校教师进行在职培训时,正常讲授两性平等教育问题。 “现代教育技巧”教育实验室继续运作,它成功地开设了关于两性平等教育问题的讲习班。学校校长和副校长在职培训的课程中包括以下专题:“普通教育机构管理中两性平等办法所涉心理学和教育学问题”及“普通教育机构管理方面注重两性平等的基本准则”。

塞瓦斯托波尔市立人文大学师范教育研究生院召开了在该市普通教育学校任教的心理学者方法组会议,讨论“积极对待陈规定型观念所涉两性平等问题”。在课程策划期间,教师们参加关于“性及两性平等”的课程。在年轻专门学者的学校,开设了“中小学生的两性平等教育”课程。还设立了在中小学从事两性平等教育的教职人员数据基。

基洛沃格勒州瓦西里·苏霍姆林师范教育研究生院编制并开设了一系列讲座和实际课程,教授以下专题:“防止家庭暴力”、“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两性平等文化和克服性别方面的陈规定型观念”。

在切尔卡瑟师范教育研究生院教接受在职培训的老师聆听关于“个人的社会适应”问题的一系列讲座,其中涉及两性平等问题。2009年5月,学院制定了关于“儿童和少年的两性平等教育的特征”的建议方法。

罗夫诺州的师范培训包括“当代乌克兰教师的两性平等教育”的特别课程,其中各单元涉及“在教育中采取两性平等办法的问题”、“在中小学生中培养两性平等问题容忍度的问题”、“两性平等教育在乌克兰的出现及其在当今普通教育学校内的教授方式”以及“两性平等教育的创新形式、方法和原则:理论与实践”。

在切尔诺夫策州,老师的在职培训课程包括题为“两性平等教育:理论与实践”的讲座。在2008-2009学年,受训人员达到1 802人,比上一年增加335人。在最近三个学年间,在职培训班受训人员撰写了17篇两性平等问题论文。州师范教育研究生院正在该州中小学校长的参与下,就“以两性平等办法进行学校管理”问题开设创新讲习班。

在日托米尔州师范教育研究生院的课程中,加入了“两性平等教育的要素”的专题。

教育部认识到两性平等教育的主要挑战在于提高青少年对男女平等的认识,从而防止两性交往时出现方面的结果,于是参加了“停止暴力行为”运动。教育部制定了全国“停止暴力行为”运动行动纲领的措施计划草稿。

25.26.27. 《乌克兰宪法》第21条和24条和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以及乌克兰所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男女具有平等的权利、自由,也具有实现其权利和自由的平等机会。人权和自由是不可剥夺和不可侵犯的。不得以种族、肤色、政治、宗教或其他信仰、性别、族裔或社会根源、财产状况、住地、语言或其他特征为理由,形成特权或施加限制。

通过以下办法来保障男女权利平等:在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教育和职业培训以及相关工作和薪酬方面实现男女机会平等,采取特别措施增进妇女的就业和健康,制定养恤金福利,设立条件、使妇女能在工作的同时兼顾生儿育女,向妇幼提供法律保护和物质及道德支助,包括妇女休孕产假及享受其他福利。

《乌克兰劳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其公民不论原籍、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种族和民族、性别、语言、政治观点、宗教信仰、参加工会情况或其他公民协会情况、职业类型和性质及居住地为何,在就业方面都享有同等权利。

《宪法》第43条规定,国家创造条件,让公民充分实现其劳动权,在选择职业和劳动活动类型方面保障机会均等,实施职业教育方案,按照社会需求对人员进行训练和再训练。《乌克兰劳动法》第22条规定,依照《乌克兰宪法》,在缔结、修改和终止就业合同时,不得以原籍、社会地位、财富、种族或族裔、性别、语言、政治观点、宗教信仰、参加工会或其他公民协会的情况、工作类型和性质或居住地为由,直接或间接限制权利或谋取利益。

按照工作人员(包括政府官员)的征聘、晋升、职业培训、就业制度和条件以及解雇方面的国际标准,雇主必须遵守有关具有家庭责任的男、女应享权利和保障的法律规定。

2005年9月8日第2866号《权利及机会均等法》规定男女权利平等;该法于2006年1月1日生效。

《乌克兰就业法》(新版)(2008年3月5日第2173号)修正案规定:

·所有公民不论原籍、社会和财产地位、种族或民族、性别、年龄、政治信仰和宗教态度,都有平等机会按其能力和职业培训情况,并按其个别利益和社会需求,行使自由择业权;

·确保有效就业,防止失业,创造新就业机会以及有利创业的环境;

·促进自由择业,帮助选择或变更职业及工作类型;

·保护人们免遭无理拒聘及不合法解雇,帮助保住工作位置;

·无偿帮助人们依其职业、能力、职业培训和教育情况,找到合适工作及职位安排,并顾及社会需求,包括职业指导和培训。

按照乌克兰国家统计委员会的数据,2009年上半年15至70岁年龄段的妇女平均就业率为54.2%,工作年龄妇女的就业旅为63.2%(男子的相应比率分别为61.6%和66%)。

2001年到2009年上半年的男女就业和失业指标见表1。

2009年上半年,15至70岁的从事经济活动人口中,妇女失业率为7.3%,工作年龄妇女失业率为8.2%(男子相应的比率为10.8%和11.3%)。

妇女通过政府就业部门找工作的情况比男子多。2009年1月至8月间,88.06万名妇女前来政府就业部门,其中22.71万妇女通过该部门找到了工作。

乌克兰《就业法》为需要社会保护、不能在劳务市场竞争的具体人口类别提供了额外的就业保障。这些类别有:子女不满6岁的妇女、子女不满14岁或有残障儿的单身母亲。在企业、机构和组织中规定保留工作岗位配额,以此提供保障。就2009年而言,为这些类别妇女保留了9100个就业机会。

为提高妇女在劳务市场的竞争力,2009年1月至8月,政府就业部门送57000名妇女参加职业培训。最受妇女青睐的职业为会计事务所职员,按照国际标准工作并可操作电脑;厨师,糖果制造业,美发师,销售员等。

通过就业部门申请的妇女在职业选择方面得到了有关区域劳务市场状况的信息和职业指导,并邀请他们参加讨论会。在讨论会上,特别注重培养妇女自信和对其强项和独立找工作能力的信心,以及自我表述的技巧,等等。此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功。失业妇女对自身强项及工作动力重获信心,尤其是在她们找工作已很久的情况下。

妇女通过政府就业部门的公共举措,在择业方面得到大量援助:职业市场、学院开放日、“圆桌”会议、介绍情况和创造就业机会、竞赛,等等。

国家就业部门为失业公民提供临时就业和财政支助,地方当局组织开展社区工作。2009年1月至8月,10.17万妇女参加了社区工作。

劳动法为子女不满3岁(或6岁)的妇女和子女不满14岁或有残障儿的单身母亲提供的保障和福利,也适用于抚育儿童的单身父亲(包括母亲长期住院治疗的情形)。

就业法遵守情况的监督和监测是由完全不依靠雇主的特别机构和稽查员实施的。国家劳动法遵守情况监测局就是这样的机构,它按照2003年1月18日部长会议第50号决议所核准的《规约》开展业务。

乌克兰总检察长办公室及地方检察部门最终负责确保劳动法的遵守和正确应用。

工会及工会联合会也行使公共管制。按照《行政犯罪法》第41条,对违反就业法的企业(不论其所有制形式为何)领导及自己经商的公民,处以至少30至100个免税收入的处罚。

28.29. 根据国家统计委员会2008年的数字,工作人口总数为2097.23万人,包括1084.94万男子、1012.26万妇女。

卫生部系统固定职位平均任职人数为1 050 066人(2008年数字)。其中有858 825名妇女、191 241名男子。

保健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由所实施的薪酬规定确定(劳动部和卫生部2005年10月5日“关于卫生机构和社会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的薪酬”的第308/519号指示)。这取决于具体职位、工龄、该职位是否要在危险条件下服务,与工作人员性别无关。因此,关于薪酬和工作条件的立法和条例符合两性平等的要求。

根据统计数字,保健系统所有工作人员平均工资(2008年)为1167.7格里夫尼亚,妇女则为1 165.8格里夫尼亚。

保健系统机构和企业的现行保健和安全条例并未规定为妇女提供特别工作条件。

根据2009年1月1日的统计数据,乌克兰保健部门现有196198名医生从业,其中男性77 266人、女性118 932人。有430 090名中级医疗人员,其中26 856人为男性、403 234人为女性。

就高校入学考试而言,男女生的入学条件是相等的。统计资料显示,在医科高校就读的学生中:

全时间在读的男生有13 884人,女生有33 242人;

非全时在读的男生1 328人,女生有10 784人;

夜校男生有30人,女生120人。

在医疗机构受训的毕业生和年轻专业人员中:

全时受训的男子有158人,女性有982人;

非全时受训的男子有47人,女性有210人。

在医科学校就读的学生中:

全时就读的男生有8 568人,女生有58 704人;

夜校男生有94人,女生有2 487人;

非全时就读的男生有56人,女生有1 181人。

在从事科技工作的医学博士生和医学博士(研究人员)中:

在高教机构,男博士20人,女博士9人;男博士生41人,女博士生72人;

在研究所,有男博士77人,女博士35人;男博士生137人、女博士生198人。

乌克兰卫生部为乌克兰部长会议“关于通过在2010年前乌克兰社会实现两性平等的政府特别社会方案”的决议(由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起草)的起草工作作出了贡献。

按照卫生部2006年12月7日第08.01-22/3138号指示,医科(药科)必须确保学生科学研究论文竞赛以及学生和青年科学家的会议,要有两性平等专题。

在规划由高校工作人员、研究生和博士生撰写论文时,考虑到两性平等问题的各个方面。在关于社会学、文化研究、法律和社会医学的讲座中,常常涉及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的问题。

根据乌克兰卫生部2008年11月27日“关于改进一至四级医科和药科高校、研究生院、科研机构和保健设施中的教育工作”的第687号指示,核准了面向学生的教育措施计划,提高未来保健专业人员的法律知识,培养人道主义价值观,教育学生杜绝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等等。

在2015年前期间 “国家的生殖保健”政府方案(获部长会议2006年12月27日第1849号决议核准)规定:

——为安全孕产创造条件;

——改进计划生育制度;

——维持人口的生殖健康。

有了科学调查所逐步得出的结论,就可以逐步探讨家庭保健和计划生育问题,在妇产科临床实践中引进家庭咨询的做法,以探讨生殖机能受损的患者中不育、流产和未足月生产的起因,改进现有的、协助分娩技术并就新技术开展新颖工作,进行综合的围产期诊治、防止新生儿缺陷、提高围产期指标、降低孕产妇发病率和死亡率;向生殖机能受损的患者提供最佳孕、产期间及产后护理,并设立诊治生殖系统问题的临床标准和行为守则。

正在对男性生殖健康及对此健康造成负面影响的因素进行研究,并正制定标准测试和疗法。

各州的生殖保健中心按照两性平等的原则运作(治疗男女不育的诊所、治疗性传播疾病及向性保健专家咨询)。乌克兰各地区出现不育情况的频率差异很大。

防止母婴传播艾滋病毒以及向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艾滋病的儿童提供医疗、社会支助的举措,是按照两性平等原则进行的。

按照两性平等的原则,并根据世卫组织的建议,卫生部、教育和科学部、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劳动部及国家刑事惩戒局2007年11月23日制定了“关于防止母婴传染艾滋病毒、向感染艾滋病毒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医疗护理和社会支助的措施”的第740/1030/4154/321/614a号联合指示。

乌克兰卫生部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驻乌克兰办事处的支助下,继续实施“爱幼诊所”项目,以现代办法向未成年儿童提供医护服务,维护生殖健康、准备以负责任的方式成为父亲,同时培养对性行为采取负责任的态度,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乌克兰各州都有诊所,按照世卫组织建议,采取“爱幼”态度,向青少年提供医疗、社会服务。

乌克兰通过了好几项国际文书,包括1994年开罗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通过的决议。

《开罗行动纲领》要求向男、女提供机会,使之能自行决定家庭中孩子数目、生育间隔,获得有关信息并利用优良的计划生育方法,等等。

按照千年发展目标(2006年,目标5),对致力实现这些目标的国家而言,确保人人享有生殖保健服务乃是重中之重。

为促进健康生活方式,以维护居民的生殖健康,卫生部采取主动行动:

·就青少年生殖保健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乌克兰卫生部主要的专家、各有关部委和机构代表、社区组织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

·由专门人员透过新闻媒体就负责任地成为父亲和提供家庭支助问题发表一系列演讲,论述防止生殖系统疾病、健康生活方式、计划生育、安全孕产问题;

·就下列专题举行圆桌会议:“乌克兰家庭的福利乃是国家的力量所在”、“生殖保健”、“乌克兰家庭的规划”、“安全孕产”以及“以负责任的态度成为母亲”;

·就生殖保健、安全孕产和家庭支助举行讨论会和活动。

卫生部同意乌克兰2009年1月14日《核准关于非婚生儿童法律地位的欧洲公约的第862-六号法》。

30.无资料。

少数族裔妇女和妇女弱势群体

31.无资料。

对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无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