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乌克兰*

乌克兰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

国家家庭和青年发展研究所

关于在乌克兰实施《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报告

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

(根据《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

基辅 , 2006 年

编辑委员会:

R.M.谢梅涅茨,编辑委员会主席,

L.E.列昂契耶娃,E.M.卢岑科

作者:

G.V.格拉西缅科——经济学副博士;N.E.古萨克;I.B.科洛特科夫;L.S.洛巴诺娃——经济学副博士;E.M.卢岑科——历史学副博士;V.P.诺维茨卡亚;A.M.诺乌尔——教育学副博士;V.V.斯威特年科;R.M.谢梅涅茨——经济学副博士;S.E.索罗德秋克;A.V.托尔斯托克罗娃——哲学副博士;P.E.谢夫秋克——经济学副博士;T.M.亚布隆斯卡亚——心理学副博士;

主要作者

L.E.列昂契耶娃、A.V.托尔斯托克罗娃

评论家:

L.S.科别良斯卡亚——哲学副博士

G.M.拉克奇欧诺娃——教育学博士

K.B.列夫琴科——法学博士

在编辑报告时采用了下列部委的材料:

乌克兰国家边防局

乌克兰国家海关总署

乌克兰国家统计委员会

乌克兰国家协调政策和企业问题委员会

乌克兰国家民族和移民事务委员会

乌克兰农业政策部

乌克兰内务部

乌克兰外交部

乌克兰文化旅游部

乌克兰教育科学部

乌克兰卫生部

乌克兰劳动和社会政策部

乌克兰交通部

乌克兰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

乌克兰司法部

乌克兰安全局

各州、基辅和塞瓦斯托波尔市国家家庭、青年事务局。

编辑:别列格瓦亚·V.A

根据联合国的要求,本报告草案包括序言、两个部分、总结和附件。第一部分中包含乌克兰概况和社会人口数据,保障男女权利平等的国家机制概述。报告草案的第二部分逐条地阐述乌克兰落实《公约》的情况。在编辑报告草案时使用了各部委、国家执法机关、非政府妇女组织的统计和信息资料,以及在乌克兰从事保护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问题组织的网站网络资源。

目录

页次

导言6

第1部分. 乌克兰概况7

1.1.乌克兰的地缘政治特征7

1.2.社会人口数据9

1.3.保障男女权利平等的国家机制12

第2部分. 在乌克兰实施《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情况(逐条)概述22

资料来源78

导言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本身规定了关于遵守妇女和男子在社会中享有平等权利的国际标准的妇女权利草案。截至1988年7月共有94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其中包括1980年加入的乌克兰),这些国家必须推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并将执行该政策的情况报告给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所呈文件是乌克兰根据《公约》第18条应向联合国秘书长呈报的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草案。该报告涵盖两个报告所述期间,即1999年至2006年。文件的编制参考了妇女权利保障国际监督组织编制的“联合国关于编写执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报告的建议”,“关于在《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基础上编制报告的指南”,以及乌克兰向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报告的结论和建议。

报告草案的第一部分包含乌克兰的概况,即国家的地缘政治特征、国家和地区行政体制、选举制度、居民按性别划分的人数和年龄结构、民族构成、教育水平、语言和宗教状况,还包括国家的社会人口数据(人口数量、民族构成、按性别划分的年龄结构和居民教育水平),对当前的经济人口状况进行评估,对女童与妇女的健康状况进行总结,对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的国家机制的主要工作原则进行概述。报告草案的第二部分逐条阐述了乌克兰执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情况。

报告草案中采用了乌克兰国家边防局、乌克兰国家海关总署、乌克兰国家统计委员会、乌克兰国家协调政策和企业问题委员会、乌克兰国家民族和移民事务委员会、乌克兰农业政策部、乌克兰内务部、乌克兰外交部、乌克兰文化旅游部、乌克兰教育科学部、乌克兰卫生部、乌克兰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乌克兰交通部、乌克兰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乌克兰司法部、乌克兰安全局、各州、基辅和塞瓦斯托波尔市国家家庭、青年事务局提供的统计和信息资料。

编辑报告的作者有:

G.V.格拉西缅科,经济学副博士;N.E.古萨克;I.B.科洛特科夫;L.E.列昂契耶娃;L.S.洛巴诺娃——经济学副博士;E.M.卢岑科,历史学副博士;V.P.诺维茨卡亚;A.M.诺乌尔,教育学副博士;V.V.斯威特年科;R.M.谢梅涅茨,经济学副博士;S.E.索罗德秋克;A.V.托尔斯托克罗娃,哲学副博士;P.E. 谢夫秋克,经济学副博士;T.M.亚布隆斯卡亚,心理学副博士。

第1部分.乌克兰概况

乌克兰的地缘政治特征

地理位置。乌克兰位于欧洲东南部,属东欧平原。南临黑海和亚速海。

国土面积——603500平方公里。

国土长度:东西长1316公里,

南北长893公里。

边界长度:总长度——7643公里,

陆地边界长度——5684公里,

海洋边界长度——1959公里。

端点:北边是彼得罗夫卡村(切尔尼科夫州),

南边是萨雷奇角(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

西边是乔普市(外喀尔巴阡州),

东边是红星村(卢甘斯克州)。

毗邻国家:西连波兰、斯洛伐克、匈牙利、罗马尼亚,西南与摩尔多瓦毗邻,东接俄罗斯,北邻白俄罗斯。

气候:地处东欧平原(95%的国土)以及中高乌克兰喀尔巴阡山和克里米亚山(5%的国土),故为温带大陆性气候,克里米亚半岛南部为亚热带气候。

国家政体。乌克兰是主权、独立、民主、社会的法制国家。

根据《乌克兰宪法》为共和国。

国家主权的载体和权利的唯一来源是人民。

国家主要节日是乌克兰独立日——8月24日。

国家元首是代表国家的总统。总统由乌克兰人民在普遍平等和直接的选举权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最高苏维埃。唯一的立法机关为议会——即乌克兰最高苏维埃。《宪法》规定乌克兰最高苏维埃的成员为450名乌克兰人民代表,人民代表在普遍平等和直接的选举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乌克兰最高苏维埃从自己的成员中选出议长、第一副议长和副议长,确定乌克兰最高苏维埃各委员会名单并从人民代表成员中选出各委员会的主任。

乌克兰内阁(政府)。执行权利体系中的最高机关是内阁。其中包括乌克兰总理、第一副总理、五个副总理、部长(2006年时是20个)、乌克兰内阁部长。他们由乌克兰总统任命并解职。2006年的大选后,参与国家议会的主要政治权利之间开始进行建立一个扩大联盟的谈判,并倡议签署了“关于在第四届乌克兰最高苏维埃成立民主力量联盟的协议”。根据该协议,联盟的客体根据2006年3月26日人民代表选举结果参与成立联合政府并确定职务。

司法。乌克兰的司法职能只能由法院行使。法院的管辖权适用于所有在国内发生的法律关系。

乌克兰最高苏维埃人权问题全权代表。乌克兰最高苏维埃人权问题全权代表负责对人和公民遵守《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和自由实行议会监督。委员团是1996年由《乌克兰宪法》确定的。

选举制度。人民的意志通过选举、全民投票和其他直接民主的形式表达出来。国家权利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选举是自由的,在普遍平等且直接的选举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保障男女选民的自由意志。2006年的选举按比例和多数选举制进行。根据比例选举制选出了乌克兰人民代表,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的代表,各区、市区、城市、州及基辅直辖市和塞瓦斯托波尔直辖市的代表。根据多数选举制进行了乡镇苏维埃、乡、镇和市负责人的选举。

行政区域制度。乌克兰的区域制度是在国家领土的统一和完整、行使国家权利时兼顾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基础上确定的。截至2005年1月1日,全国划分为27个行政区域: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24个州,以及基辅直辖市和塞瓦斯托波尔直辖市。乌克兰共有490个行政区,454个城市,885个市级镇,10280个村级苏维埃,28589个乡村居民点。乌克兰的主权覆盖全国。乌克兰是单一制国家。乌克兰的领土在现有边界范围内是完整且不可侵犯的。

语言。根据《乌克兰宪法》第10条,乌克兰语为国家官方语言,并保证俄语和其他少数民族语言的自由发展、使用和保护。国家促进国际交流语言的研究。在成为欧盟成员国以后,乌克兰签署并于1997年12月9日批准了《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国家承担的所有涉及保护少数民族政治、社会、文化和语言权利的义务在乌克兰现行法律中都有所体现。

宗教。乌克兰的所有公民在权利和自由面前一律自由且平等。每个公民都有权自由选择世界观和宗教信仰。乌克兰的教堂和宗教组织与国家分离,且学校与教堂分离。乌克兰为所有宗教组织的自由活动创造条件。这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国内有2.84万多个宗教团体,代表着近100个教会和教派。乌克兰共有378座寺院,近千座庙宇,173多所神学院和12039所主日学,200多种宗教性质的期刊。

社会人口数据

人口数量。截至2007年1月1日,乌克兰的常住人口达4646.57万人,其中2503.1万人为女性(占53.9%),男性为2143.47万人(占46.1%)。城市居民为3152.18万人(占67.8%),农村居民为1494.39万人(占32.2%)。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77人(常住人口)。与统计之初相比,人口数量减少了近300万人。(1999年的人口总数为4991.81万人,其中2658.14万人为女性。城市居民为3370万人,而农村居民为1620万人)。

居民按性别划分的年龄结构。截至2007年1月1日,乌克兰的常住人口中不足16岁的儿童占15.5%,有劳动能力年龄人口占60.6%,退休年龄人口占23.9%。乌克兰人口的年龄结构呈高度的老龄化。2007年初60岁及以上的人员已占人口总数的20.3%。与统计之初相比,65岁及以上的人口数量增加了3%(1999年时为13.9%)。每年的男孩出生率比女孩要多,但由于各个年龄组的男性死亡率很高,29岁以上的女性数量开始增加。

人口的民族构成。乌克兰境内居住着110多个民族和部族。如果比较最近的两次人口普查数据,则需要指出的是,主要民族的比例有所变化:如果1989年乌克兰人占72.7%,俄罗斯人占22.1%,而其他民族占5.2%的话,那么2001年的普查数据表明,乌克兰人达到77.8%,俄罗斯人减少至17.3%,而乌克兰其他民族的人数也有所减少,仅占4.9%。两次人口普查期间乌克兰人数量的增加主要是由于两个因素:乌克兰独立后在1990年代初期乌克兰人的返乡和乌克兰人觉悟的增长,首先是那些在上次普查(1989年)中把自己登记成俄罗斯族的乌克兰人(根据普查时的民族自决原则)。在乌克兰1400万家庭中,单一民族的占四分之三,多民族占四分之一。单一民族家庭中乌克兰族的占81%。这首先归功于农村地区,那里的家庭更多为单一民族且保留了民族传统。

人口状况。乌克兰的人口状况在近18年来呈人口负增长趋势,出生率急剧下降,死亡率上升。这种情况在1990年代有所加剧,并演变成人口危机。

出生人口总数由1989年的69.1万人减少到2001年的37.65万人,之后到2006年又增长至46.04万人。这整个阶段的出生率减少了33.4%。其中城市出生人口在1989年至2006年间由47.1万人减少到30.7万人,而农村地区——从近22万人减少到15.4万人。总出生率系数由13.3%降到9.6%,其中城市从13.6%降到10.3%,农村地区由12.9%降到10.3%。同1999年相比,2001年女性所有年龄组的生育率水平都有所下降,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地区,45岁及以上年龄组的城市女性除外(这一系数也仅仅是微弱增长),这一系数在2005年初又再次增长并继续保持增长的趋势。

协议婚姻的普遍出现、乌克兰社会对此宽容度的加大,以及对单身母亲社会保障程度的提高使非婚生子女的数量有所增加。此类出生子女的比重在2006年提高了21.1%,而1999年时这一数据为17.4%。

对产妇医疗看护的改善使产妇死亡率由每十万人中的23.9人(2001年)减少到17.4人(2006年)。

在1990年代初期,乌克兰居民平均预期寿命的缩短速度是近50年来最快的时期。在1991-2004年间,乌克兰出生时的预期寿命由69.3岁(1991-1992年)缩短至68.1岁(2005-2006年)。虽然对女性来说这一指标由74.2岁(1991-1992年)缩短至72.7岁(1995-1996年),但在2004-2005年间该指数恢复至73.9岁。遗憾的是,男性不能有效地恢复寿命。男性的这一指标是由64.2岁(1991-1992年)缩短至61.4岁(1995-1996年),之后虽有回涨,但在2005-2006年间缩短至62.4岁。

这样,男性与女性平均预期寿命的差距在1991-1992年间为10.0岁,在2005-2006年间达到最大值11.7岁。这些指标的性别差距表现最明显的是在25-40岁这一年龄段。因此,一些年龄段男性的死亡概率要比同年龄段女性的死亡概率高出3-3.5倍。造成居民死亡率性别比例失调情况加剧的原因首先为社会因素。男性死亡的主要原因为意外事故、中毒、因从事严重危害健康的工作及犯罪活动而造成的损伤、道路交通事故、自杀、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即酗酒、吸毒、抽烟。女性死亡的主要原因为精神和身体上的过度疲劳。

因滥用酒精(慢性酗酒、酒毒性精神病、酒精性肝硬化和意外酒精中毒)而直接导致的死亡率系数由1989年每十万人中的18.2人增加到2004年的59.3人(男性),而女性由3.5人增加到14.2人。在2005-2006年这一指标没有单独统计。艾滋病毒/艾滋病死亡率有所上升。如果1996年乌克兰死于艾滋病的人数为42人,则2006年已达到3995人。

女童和妇女的健康状况。国家实行妇幼保护政策和在居民中进行宣传工作所取得的成效是乌克兰在近十年来堕胎绝对指数和相对指数的减少,包括青少年。特别是1993-2004年间,每千名育龄妇女的堕胎数量由66.7例减少到21.1例,其中15-17岁少女的堕胎事例由31例减少到6例。每千例分娩(包括死胎)的流产数量由1995年150例减少到2004年的68例。自2000年起,伴随堕胎数量减少的是生育数量的增加。如果说2000年在乌克兰登记的生育数量为38.5万例,则2004年为42.6万例。堕胎、生育及怀孕情况的比较表明,生育的数量在所有怀孕情况中有所增加,而堕胎的比重在减少,也就是说,以堕胎而终止的怀孕越来越少。意外怀孕数据明显下降:如果1990年代中期每千名育龄妇女中有45例意外妊娠的话,那么这一数据在2004年为16例。尽管如此,意外怀孕的水平还是相当高的,这表明预防措施还不完善。

在报告期限内,由性途径传播的疾病指数有所改善。如果说1995年女性首次被诊断出梅毒的人数在每十万人中有113.3例的话,那么根据2004年的数据,这一指数减少为46.5例。同时,感染淋球菌的现象也有所减少:从首次对妇女进行诊断的每十万人中的59.8例到2004年的24.3例。

孕妇患病和妊娠中止的现象还相当普遍。相应来看,乌克兰孕妇患贫血的比重从1993年的20.4%增加到2004年的36.4%;晚期中毒现象从7.3%增加到10.4%;泌尿生殖系统疾病从6.5%增加到16.5%。2孕妇健康状况的恶化与许多因素有关:居民生活水平与质量的下降、生殖健康保护的不足及服务质量低下、涉及健康生活方式的方针普及不足等等。孕妇身体健康状况的不足增加了妊娠中止和难产的风险。乌克兰平均顺产率约占分娩总数的三分之一(2004年是36.2%)。这一数据因晚期中毒现象并发症(由1993年的每千人70例到2004年的98.5例),血液循环系统疾病(相应数据为116.4例到248.1例)发生频率的增加而有所减少。与1989年相比,妊娠期间和产后并发症的发生率在2004年增加了60%,而新生儿畸形的发生率增加了50%。妊娠中止问题在乌克兰低生育率的背景下显得尤其尖锐,妊娠中止的直接生殖损失经常是失去想要的孩子。虽然在1990年代这一数据一度增长(由1990年的7.3%到1996年的10.2%),但近年来妊娠中止现象比较稳定,保持在2004年6.7%的水平。

为了改善孕期健康的状况,乌克兰建立了家庭计划服务网络和女童和少女妇科服务计划网络:成立并运营着47个州市家庭计划中心,500多个家庭计划及少女妇科服务办公室,36个青少年性教育办公室。7个青少年孕期健康中心(分别在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顿涅茨克州、敖德萨州、利沃夫州、卢甘斯克州、扎波罗热州和基辅市)向青少年提供医疗救助。向青少年提供高水平专业帮助的有“奥赫马特杰特”女童和少女妇科服务中心,乌克兰医学科学院儿科、产科和妇科研究所,哈尔科夫市儿童及青少年健康保护研究所儿童妇科部和顿涅茨克州母婴保护中心。2005年,所有家庭计划中心都配备了高科技的设备用于诊断性途径传播的感染情况。

通过采取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居民孕期健康状况有了一些改善。总的来说,母亲死亡率从1990年代开始就呈现减少的趋势。从1990-2004年,死于妊娠、分娩和产后并发症的情况每十万人中从1990年的32.4例减少到2004年的13.5例。婴儿死亡率也相应下降。1990-2002年,未满一岁的婴儿死亡人数在每千名成活新生儿中从1990年的12.8例减少到2004年的9.6例(2005年九个月的数据——每千名成活新生儿中有10.0例),这也证明了保证孕期健康和家庭计划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乌克兰的经济情况。国家核算体系中最重要的经济活动指标是国民生产总值,它的增长被看成是经济体系运作中的积极指标。2000年1月,乌克兰九年来首次实现了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实际国民生产总值持续增长。同2004年相比,2005年的增长率达到2.6%。工业生产实际增长率达到3.1%。

在工业方面,自1993年起乌克兰取得的结构进展标志是重工业比重的增加和机械与轻工业份额的急剧下降。在报告期限内,这些趋势得到保持。根据官方指数,乌克兰整个生产总值在2005年时达到1990年危机前水平的95%。

关于固定资本投资,2005年全年乌克兰的人均计算指标接近2 000格里夫纳(1984格里夫纳)。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数据,2006年的平均失业率为6.8%。截至2006年底,正式登记的失业率为2.7%。实际工资水平比2005年提高了18.3%。但通货膨胀使居民的实际收入稍许贬值。例如,2006年1-11月居民的名义收入水平比2005年同期提高了28.1%。居民可以用来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实际收入增加了26.5%,而在考虑价格因素的情况下则增加了16.3%。

保障男女权利平等的国家机制

乌克兰国家性别政策的框架

根据《北京行动纲要》,行使性别平等国家机制职能的主要目的在于制定、推行、落实、执行、监督、评估、宣传和动员支持相关政策。国家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制定关于性别平等的法规并监督法规的执行,以及保障负责在国内落实性别政策的制度有效地发挥作用。该国家机制还应保障专项计划、项目和行动计划的制订,进行研究和有关性别平等的教育。

总的来说,实行性别平等的国家机制在乌克兰关于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的法律中有所规定,该法律由乌克兰最高苏维埃于2005年9月通过,于2006年1月生效。虽然关于改善妇女地位和促进性别平等的工作早在苏联时期就曾谈到过,但是更为详细的落实该法律的机制还未形成。

乌克兰宣布独立后,最高立法和执法机关都通过了一系列旨在保障社会性别平等的概念性文件和目标纲领,为建立国内性别政策的国家机制奠定了基础。这一政策基础有一系列国际文件和协定,其中包括:

《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

《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1950年);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66年);

《维也纳人权宣言》(1993年);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及其他文件(北京,1995年);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183项公约中的53项;

《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

联合国大会于2000年9月通过的《联合国千年宣言》;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该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

为了执行关于在乌克兰履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协定规定,在报告期限内(1999-2006年),乌克兰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件:

在2002年签署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4年该公约同其他两项补充议定书一起被批准,这两个议定书是:《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2000年签署并于2003年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2003年,乌克兰作为联合国会员国,承诺在2015年以前完成《联合国千年宣言》中宣布的“千年目标”,其中第6条规定了男女权利平等。特别是在乌克兰总统于2003年9月23日在联合国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期间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的“千年发展目标:乌克兰”分析报告中,提出了在各级教育机构消除性别不平等的目标,并确定了妇女就业补充计划指标以及在选举和代表机构中妇女所占的比例;

2004年2月4日通过了《乌克兰第1433-IV号关于批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协定》及补充议定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2005年2月21日,乌克兰签署了《乌克兰-欧盟。欧洲邻国政策》行动计划,其中的第9条规定要保障乌克兰的性别平等;

2005年11月17日,乌克兰积极参与制定并签署了欧洲理事会的《对抗贩卖人口行动公约》(该公约曾在2005年华沙第三次成员国峰会上对所有欧盟成员国开放)。

对解决乌克兰妇女问题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文件之一是《国家家庭和妇女政策一般原则声明》,该声明由乌克兰最高苏维埃于1999年3月5日通过。在该文件中特别预见到要促进吸引妇女参与现代化社会发展的所有进程,在所有国家权利机关和地方自治机构中参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法律决议的制订与通过;加强妇女在建设独立国家进程中社会文化、社会经济、社会精神发展的作用。

乌克兰于2000年5月24日发布总统令,批准了《截至2004年社会政策的主要方针》,规定了国家在该期间对乌克兰妇女所实行政策的主要原则。首先是:

保障妇女切实参与各项活动,在劳动力市场男女的权利和机会平等;

进行预防、流行病和医疗研究以保护儿童、女性和男性的健康;

制定并实行保护妇女健康的现代化医疗技术以及保持健康生活方式的新方法,保障生育健康的孩子,培养身体健康、精神良好的公民;

提高法律的宣传力度,使家庭、妇女、儿童和青少年都知晓自己的权利;

通过建立新的工作岗位来预防妇女和青少年失业;

对妇女、青少年和儿童社会组织及从事社会工作的慈善基金会提供国家支持。

为了落实这些原则,乌克兰内阁于2001年5月6日做出第479号决议,批准了《改善妇女状况及推进社会性别平等的2001-2005年国家行动计划》。这一文件确定了在上述期间乌克兰国内性别民主发展的主要战略,特别是:结合性别方面、规划和方案制定国家政策;禁止在劳动力市场、就业安排和岗位升迁方面进行性别歧视;制定有利于因经济改革而受到不良影响的妇女的纲要,解决妇女就业问题,为她们开展经营活动创造条件;结合性别因素制定有关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权利问题的教育纲要;使妇女参与各级政权机构的决策并参与解决经济问题等。与前一个计划不同的是:后一个国家行动计划就性别改革和创新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但是专家们承认,这一计划首先需要达到传统的目的——改善妇女地位,也就是说,性别观点还没有成为自然的思维方式。

2002年,性别平等的问题被列入乌克兰内阁的“公开、效率、影响”的《行动纲领》中。独立的乌克兰政府首次在自己的《行动纲领》中将保障性别平等列入亟待解决的问题清单。这因乌克兰妇女界敦促解决这些问题而得以实现,特别是得益于乌克兰联盟性别政策委员会“乌克兰妇女社会议会”的大力工作。

2004年6月,乌克兰最高苏维埃举行了议会听证会“乌克兰妇女的地位:现状与前景”。会上分析了乌克兰妇女的现实地位,确定了改善乌克兰妇女现状和提高地位的战略方针和进一步行动的优先方向。议会听证会不仅表明国家对妇女问题关注度的提高,还明确了对国家大多数人应尽的义务。在国家众多任务中首当其冲的是保障妇女在职业和社会政治活动中作为完全的个体拥有实现自我的所有条件。首先,这要求为妇女兼顾孕产和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承认孕产是社会性的有益劳动,对法律做出相应的修改,包括退休法规。在议会听证会上还审议了有关劳动移民问题,因为该问题派生出贩卖人口等情况,使人担心家庭暴力现象扩大化。议会听证会最后通过了乌克兰最高苏维埃“关于议会听证会‘乌克兰妇女的地位:现状与前景’的建议”的专门命令及相关的乌克兰总统令。

为了执行议会听证会的决议,乌克兰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在2006年上半年制定了《保证乌克兰社会性别平等的2006-2010年国家纲要公约》,该公约于2006年7月5日经乌克兰内阁同意并由乌克兰最高苏维埃于2006年12月27日通过。根据这一文件,乌克兰社会在上述时期保证性别平等的优先方向是:

制定并落实保障社会性别平等的国家政策;

使乌克兰法规适应欧盟涉及性别平等的立法;

进行法规和标准法律文书的性别评估;

制定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问题的法规,并建立行使该法规的国家法律机制;

制定并执行国家保障性别平等的目标纲要;

支持形成性别文化的社会倡议,克服固有的关于妇女在社会中角色与地位的陈规陋习;

在解决中央和地方执行机关干部问题时对性别平等的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就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的问题进行专业科学研究;

吸引公民联盟和国际民间组织参与制定性别政策的全过程;

保障从性别角度制定国家预算;

对消除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2006年11月21日,召开了例行的议会听证会,内容有两个:“预防性别暴力的现状和面临的任务”和“乌克兰的平等权利和平等机会:现状与前景”。

法律法规基础

建立实现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的有效机制,作为妇女实现自己权利和机会的手段,首先是从制定相应的有关性别的法律开始的。乌克兰是世界上最早在本国的基本法《宪法》中声明男女在生活各方面的权利和机会平等这一条款(第24条)的国家之一。性别平等同样在《乌克兰宪法》第3、21、51条中有所体现。

除了《乌克兰宪法》,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其他的法律文件中也有所规定:《乌克兰婚姻家庭法》、《乌克兰劳动法典》、《乌克兰刑事诉讼法》、《乌克兰民事诉讼法》、《乌克兰行政违法法典》,以及《乌克兰居民就业法》、《退休保障法》、《义务兵役和服役法》、《军人和内务机关人员及其家属退休金保障法》、《劳动保护法》。

直接或在制定普通法规时涉及妇女权利和自由的还有其他法律文件:《乌克兰保护健康的法律基础》、《关于国家向有子女家庭提供帮助》、《关于乌克兰的民防》、《关于审前羁押》、《关于乌克兰老战士和其他老年民间社会保障的基本条例》、《就调整犯人服刑期满条件问题的乌克兰法律做出修改和补充》(乌克兰法律,1994年7月27日,第137/94-BP号)、《关于个人预防性拘留》、《关于反对非法贩运毒品……》、《乌克兰劳改法》。

新《乌克兰刑法典》中的个别章节包含有性犯罪和个人不受性侵犯的条款:第152条——“强奸”;第153条——“非自然强行满足性欲”;第154条——“强迫发生性关系”;第155条——“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第156条——“奸淫未成年人”。对上述犯罪行为的惩罚首先是为了保护妇女的权利,因为妇女经常成为上述犯罪行为的受害者。

为了保证国家关于性别平等政策的实施,通过了一系列受法律保护的决定,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是:2003年乌克兰总理关于在各部委和机关任命性别问题负责人的命令;2005年“关于完善中央和地方执行机关对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的保障工作”的总统令。

考虑到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于2002年提出的总结意见和建议中阐述的乌克兰政府“提高现行改善妇女地位国家机制的职能效率”的第284号建议,在报告期限内乌克兰通过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并采取了旨在为建立和落实性别立法创造条件的组织筹备措施。

为执行该《公约》条款,乌克兰总统于2001年4月颁布了“关于提高乌克兰妇女的社会地位”的总统令,旨在为保障妇女参与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时享有与男性同等的机会创造良好条件。

从2006年1月1日起,《乌克兰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保障法》开始生效,该法的目的是通过法律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来实现男女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地位平等,消除性别歧视,运用专门的临时措施来消除男女在行使《乌克兰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赋予权利时的机会不平衡。

在落实法律条文的框架下,取得显著成效的是乌克兰内阁于2006年4月12日的第504号决议,要求乌克兰司法部必须根据2005年9月8日通过的第2866号《乌克兰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保障法》,对涉及人的权利和自由的现行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性别方面的鉴定。今天,乌克兰涉及性别方面法规的鉴定正在切实地进行。乌克兰司法部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机会均等计划”的支持下对必要的方法建议进行了研究。

因此可以断定,在报告期限内国家立法切实扩大了法律保障乌克兰社会性别平衡的可能性。

保障男女权利平等的国家机制的制度等级

根据《乌克兰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保障法》,国家负责制定程序和保障乌克兰性别政策的主要客体是:乌克兰最高苏维埃,乌克兰最高苏维埃人权问题全权代表;乌克兰内阁;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问题的特派中央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和地方自治机关内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问题全权代表(协调员);公民联盟。每个机构都对在《乌克兰宪法》、法律和法令所赋予权限内对性别政策方面的管理程序起着影响作用。

解决乌克兰性别平等问题国家机制的建立工作在国家宣布独立之后立即开始,尽管在1999-2000年以前性别平等问题更多的被认为是妇女问题。

1995年在国家权利的最高层面成立了乌克兰总统直属的妇女、母亲和儿童事务委员会,其首要任务是对家庭和儿童进行社会保护,消除女性贫困,保护妇女和女童的健康。从1996年起,委员会的职能转到乌克兰家庭与青年事务部下属的妇女事务部。

自1998年最高苏维埃设立了常设机构——卫生、母亲和儿童问题委员会,开始致力于提高妇女在乌克兰社会的地位。正是在该委员会的倡议下,制定了一些针对妇女地位问题的国家纲要,其中包括:“提高妇女地位国家纲要”,“家庭计划”和“乌克兰的儿童”国家纲要。2002年,卫生、母亲和儿童问题委员会被撤销,其职能被转到人权、少数民族和民族关系问题委员会下属的妇女、家庭和儿童法律地位问题小组委员会。在该小组委员会的努力下,制定了关于儿童监护和收养的法律。值得指出的是,虽然小组委员会行使了性别平等法律保障的重要职能,但其工作范围却比原委员会要窄得多。因此,妇女、家庭和儿童法律地位问题小组委员会于2005年被改组为性别政策问题小组委员会,现在直接负责乌克兰社会的性别民主保障问题。

2006年5月,在乌克兰最高苏维埃第五次大会第一次会议工作组会议期间,审议了委员会名单并交至最高苏维埃投票表决。根据讨论结果,工作组建议在最高苏维埃委员会名单中添加了家庭问题和性别政策委员会。乌克兰社会组织支持成立这样一个旨在保障实现乌克兰社会性别平等的委员会。但是,该建议未能得到乌克兰议员们的支持。

为了对遵守《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及保护公民权利实行议会监督,1997年国内采用了乌克兰最高苏维埃人权全权代表制度(监察员,议会律师),其行为在《乌克兰关于最高苏维埃人权全权代表法》中有严格规定。除此之外,根据《乌克兰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保障法》,乌克兰最高苏维埃人权全权代表的职权包括:在对人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还应监督是否遵守了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受理关于性别歧视的投诉;在每年的总结中要阐述遵守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的问题。但是在工作期间(9年),最高苏维埃全权代表仅在3篇报告中提到了妇女问题。

在执行机关层面,从1993年至2001年性别政策问题一直由乌克兰内阁国内政策司下属的妇女、家庭和儿童问题及保健发展分析处来负责。该分析处的主要职能是实施涉及改善妇女社会经济地位的新国家政策机制,促进男女在所有社会生活方面权利和机会平等保障,就现行法律是否符合国际性别标准进行分析。但是该分析处随着时间的推移被撤销,这对国家保障性别平等的政策产生了不良影响。当前,关于成立隶属于内阁的人口发展和性别平等理事会的工作正在进行。

在各部中设有从事妇女、家庭和儿童问题的厅局,包括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和卫生部。在报告期限内,内务部增设了“人权和性别问题顾问”这一职位。这是在部级设立领导职务的唯一经验。该经验可以在其他部委运用并依此来修订标准基础。

发展乌克兰保障性别平等国家机制和国家认识男女问题重要性的关键性一步是2003年6月12日通过的乌克兰总理令,其中说明了在所有部委任命性别问题负责人,其职能由副部长委托决定。这一举措成为政府以行政方式促进保障性别平等国家机制发展的尝试之一。

为了健全执行机关体系,根据乌克兰总统令成立了乌克兰家庭与青年事务部(1996年)——保障在全乌克兰境内执行关于家庭、妇女和青年问题的国家政策、确定提高妇女在社会中地位的主要方向、实施管理方面的领导并负责其发展的中央执行机构。1998年,该部改组成为国家家庭与青年事务委员会,自1999年起改组为国家青年政策、体育和旅游事务委员会,自2004年起改组为乌克兰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根据乌克兰2004年7月30日“关于乌克兰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的地位”的第852号总统令,该部是中央执行机关体系中保障落实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国家政策的主要机构。总统令要求扩大该部的职权范围,使其能在部委、其他中央和地方执行机关中协调并保障社会性别平等工作。

因此,该部根据肩负的使命履行下列职责:在国家层面对男女地位进行性别分析,并根据结果将乌克兰性别政策的落实报告每年一次上报给内阁;协调部委和其他中央执行机关在生活各领域实行性别平等的工作;通过信息舆论就性别平等保障问题进行宣传说明工作;制定落实旨在生活各领域实施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保障的措施;在制定全社会重要纲要和方案时考虑到性别平等;制定性别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在处理中央和地方执行机关的干部问题时实行性别平等监督;组织国家公务员就落实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的问题进行学习。

在该国家执行机构中制定和落实国家关于家庭和妇女政策的部门多年以来一直是家庭问题司。但是,国家认识到性别平等问题作为国家政策重要方向的重要性,决定根据性别原则对该部的机构进行改组。从2006年7月起,制定和落实国家关于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的部门是乌克兰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下属的家庭和性别政策司。该司设有几个分部:家庭与人口政策部;性别政策部;社会法律保障和社会倡议支持部;保健与休养组织部。这些部门积极同妇女社会组织,各政党,国家家庭、儿童和青年社会服务中心,科研机构进行合作,吸引它们制定妇女和性别平等问题的公约、纲要草案,准备关于乌克兰履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的定期报告,对妇女地位进行调研,制定性别政策。

1997年,为了执行乌克兰内阁的决议,在家庭与青年事务部内成立了一个协商性机关——妇女事务协调委员会,包括全乌克兰和国际妇女组织的代表。该协调委员会的工作成就是对执行机关同社会团体和慈善基金会的相互协作进行了尝试。在委员会会议上讨论了国家级纲要、公约、法律草案,中央和地方政府与社会妇女组织就保障和保护妇女权利、寻找社会合作方式以解决妇女社会经济地位进行合作的问题。

但是,协调委员会还不能涵盖有关制定实现性别平等法律基础的所有问题。因此,1998年在家庭与青年事务部下设立了一个分析、咨询协商性机构——平等机会委员会(性别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包括各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高级专家,企业家,社会组织代表。性别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分析现行法律是否符合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的国际标准;在对法律做出必要修改和补充时提出建议;参与制定性别政策;研究吸引妇女参与各级决策进程的机制;运用新观点来看待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当前,在该部下设立了新的协商分析机构——性别问题和家庭问题协调委员会。

为了协调从事打击贩卖人口行动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乌克兰成立了国家预防贩卖妇女和儿童委员会。但是该委员会未能完成任务。因此,在通过《2002-2005年防止贩卖人口综合纲要》后,成立了一个新的机构——乌克兰内阁直属预防贩卖人口联合协调委员会,该会至今运转正常。

建立改善妇女地位国家机制要求在中央权利机关以外成立相应的地方机构。在乌克兰所有的州和市行政机关中成立了家庭与青年事务厅局(处),成为各州、基辅和塞瓦斯托波尔市政府的构成部门。在各区也成立了相应的部门。地方执行机关的厅局和部门保障了在相应地区落实有关妇女地位和提高其社会作用、男女在社会生活所有领域参与机会平等的国家政策。

为了落实消除性别歧视的区域政策,乌克兰国家家庭与青年事务委员会于2003年开始在乌克兰各州实施性别平等纲要。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机会均等计划”的合作中,国家委员会同四个州(外喀尔巴阡州、赫尔松州、文尼察州和卢甘斯克州)的行政机关签署了三方备忘录,在其基础上根据上述每个州的专门调查结果中反映的要求都制定了相应的规划。这些指导性规划对进行新的实践活动——例如研究各州的“性别面貌”、对州预算进行性别鉴定、在州行政机关中成立性别资源中心、实施地方专门目标规划和信息举措等——提供了独一无二的经验。根据实施这一目标方案的结果,乌克兰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协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机会均等计划”在2006年提出了关于制定和实行保障各州男女平等纲要的专门方法和建议。

为了提高国家政策的有效性以及协调各执行机关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的合作,于2005年7月26日通过了由乌克兰司法部起草的“关于完善中央和地方执行机关对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的保障工作”的第1135号总统令。这一总统令明确了保障性别平等相关负责人的具体职能。中央和地方执行机关领导被授权委托一名副职干部来行使保障男女平等的职能。同时还要求中央和地方执行机关中负责保障男女平等工作的国家公务员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组织负责性别平等保障工作的相关部门在相应的活动范围内开展工作。

保障性别平等国家机制的现行组成部分之一是非政府组织和团体,它们既是地方自治机构的构成部门,又是独立的机构。这些组织的活动同政府机构的活动一起被看作是乌克兰实现男女机会平等社会模式的优先途径。更多关于乌克兰非政府组织和团体活动的信息可参看第2部分的第7条。

促进性别平等国家机制职能的信息和科学方法保障

为了执行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通过的文件“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以及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和2005年3月在纽约举行的妇女论坛“北京+10:促进性别平等,实现共同发展”等文件,乌克兰采取了一系列组织筹备和实际措施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倡导性别平等。

建立乌克兰社会性别文化的重要举措是由国家机关和社会妇女组织举行大会、圆桌会议、研讨会、领导学校等活动,目的是制定根据妇女权益修改立法和政治进程的行动战略和策略,提出为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和保障其公民权利应该解决的新问题。见证乌克兰性别关系问题新观点形成的会议如下:

“在现代社会经济转型条件下建立性别平等”的国际科学实践大会(基辅,2002年12月);

国家公务员科学实践研讨会:由中央执行机关领导的副职举办的“对性别政策采用全局观念”(基辅,2003年10月),和为各州政府机关领导的副职举办的“对性别政策采用全局观念—区域水平”(2003年12月);

“贸易、社会政策和社会活动中的妇女”国际大会(基辅,2005年9月);

“欧洲法的性别观点:中东欧国家立法的适用经验”研讨会(基辅,2005年10月);

乌克兰最高苏维埃委员会巡回会议,题目为“乌克兰实行‘妇女平等权利和机会保障法’的前景”(基辅,2005年12月);

性别专题的系列培训研讨会:“对所有人进行性别宣传:权利和机会的水平”,“性别教育。将性别成分列入乌克兰教育系统”(哈尔科夫和切尔沃诺格拉德,2006年上半年);

国际电视会议“国家安全与国防:性别观点”(基辅,2006年3月)。

2001年10月,在基辅召开了第二次全乌克兰“北京+6”妇女大会,这次会议是应国家权利机关的倡议召开的,特别是国家青年政策、体育和旅游委员会家庭与青年事务司工作人员们的支持。与会代表们分析了国家1997-2000年提高妇女地位行动计划的完成情况,讨论了乌克兰履行《公约》的报告草案。会议的主旨是必须恢复在行政改革过程中撤销的处理乌克兰妇女问题的部门。这一妇女论坛吸引了全社会对尚未解决且尖锐的妇女问题的关注。

对进一步完善保障男女权利平等的国家机制起重要作用的是在乌克兰落实国际纲要和项目。这主要指的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机会均等计划”。为了贯彻《2001-2005年国家行动计划》,在这一纲要框架下,同乌克兰国家家庭与青年事务委员会合作进行了“乌克兰的性别问题:问题与机会”(2003年)的系统研究,从而促进了乌克兰性别问题的进一步系统科学研究。

另一个旨在建立乌克兰性别法规的国际纲要是印第安纳大学的乌克兰议会促进纲要,其主要工作之一是性别研究。议会促进纲要在同最高苏维埃的合作中对各个环节的性别问题都做了总结。纲要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立法工作在各方面都遵循性别平等原则。

对乌克兰性别民主发展进行捐助的重要国际捐助组织和慈善计划包括:几年来落实了一系列预防贩卖人口项目的“温洛克国际”;为执行推动乌克兰社会生活性别平等项目提供资助的“加拿大-乌克兰性别基金会”;为支持和巩固妇女平等小组提供赞助的乌克兰妇女基金会;2006年在乌克兰实施“将性别平等原则列入国际小母牛项目组织业务”项目的“国际小母牛项目组织”以及其他机构。

为了执行《公约》第18条的规定,乌克兰国家统计委员会定期进行完善性别统计方法的工作。目前,性别问题被列入人口统计、劳工核算、保健、教育、社会保障、司法统计等项下。为了获取居民客观评价的更全面信息,国家统计机构在进行社会人口抽样调查时考虑了性别分配的因素。乌克兰国家统计委员会于1996年开始公布关于男女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比例的统计数据(曾出版过第一本《乌克兰男性和女性》统计汇编)。之后相应出版周期为每三年一次。最新的一部统计汇编《乌克兰男性和女性》是2005年9月出版的。

这样,乌克兰根据国际人权保障总则建立妇女权利和自由保障机制的工作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但需要承认的是,国内在男女社会地位问题的意识形态上还未根据世界就该问题的发展趋势发生变化。国家性别问题专家认为,国家机制和民间社会还不能在本质上从促进性别平等而不是改善妇女地位保护性观点的角度来认清国家实施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政策的重要性,主要局限于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这一层面。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国家机制行使职能的主要问题。

第2部分.在乌克兰实施《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

情况(逐条)概述

第一章

第1条

根据本《公约》目的,“对妇女的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根据乌克兰参加国际人权多边条约应履行的国际义务,乌克兰向行使机制监督职能的联合国公约组织提交有关这些文件执行情况的定期报告。2002年,乌克兰向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了第四和第五次合并报告。乌克兰于2005年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交审查的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六次报告中同样包含了妇女状况的信息。由于该文件是第六和第七次合并报告的草案,所以信息包含两个报告期限,即1999年至2006年。

在报告期限内,乌克兰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研究和切实落实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乌克兰提交了关于履行该《公约》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报告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特别是对提出的“国家立法未包含歧视妇女的具体鉴定,没有规定法律适用程序和保护措施”意见予以充分考虑。根据该意见,在2005年9月8日通过的《乌克兰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保障法》第1条中对性别歧视概念做出了鉴定,承认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者特权行为或者不作为,如果该行为在平等的基础上限制或不能承认、利用或落实男女权利和自由。根据该法律的条款,男女权利平等是指不根据性别设定限制或特权,而男女机会平等是指在落实男女权利平等时享有同等的条件。

性别平等的概念是男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同等的机会,能使两种性别的人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

然而,根据国内专家们的意见,通过性别平等的法律未必能根本改变乌克兰对妇女歧视的状况,因为,首先,该法没有实际执行机制的保障,其次,没有规定对违法情节的惩罚措施。除此之外,通过该法后应该对乌克兰公民法、劳动法和刑法进行补充修改以保障性别平等。乌克兰司法部为此研究制定了“关于通过《乌克兰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保障法》而对乌克兰一些法案做出修改”的法律草案。

第2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同意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乌克兰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的法律进程基础是:妇女权利是普通人权的不可分割部分。乌克兰不存在声称合法的妇女歧视现象,不存在包含针对妇女的歧视性条款或规定的法律文件,并且在报告期限内没有通过这样的文件。

国家宪法规定了国家民主发展,人身自由,性别平等的政治法律原理。就这方面来说,乌克兰的主要法律完全符合众多国际文件中确定的国际标准,例如《欧洲委员会根据北京和维也纳行动纲领战略目的保障男女平等的行动》(1996年5月)。根据《乌克兰宪法》(第3、21、24、51条)每个社会公民,不论男女均享有全部社会经济、政治和人身权利和自由。乌克兰在法律发展方面取得的显著成就是:在人的权利和自由中突出了男女在法律面前享有同等的权利,作为独立的基本人权,保障每个人的权利。这是乌克兰在确定性别民主方面迈出的一大步。

明确对这一权利的保障,首先应通过:

在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中、在获得教育和职业培训中、在就业及工作奖励时给予妇女同男性一样的机会;

采取保护妇女劳动和健康的专门措施;

建立退休优惠政策;

为妇女兼顾工作和孕产创造条件;

为母亲和儿童提供法律保护、物质和精神支持,包括提供带薪休假,为孕期的妇女和母亲提供其他福利。

乌克兰对此方面的基本法律比某些国际法规对妇女权利的限制要少。

乌克兰关于性别平等的法律基础由基于国际法中性别规定的协调社会关系和保障消除性别歧视的法律文件构成。其中包括:《乌克兰婚姻家庭法》、《乌克兰刑法典》和《乌克兰劳动法典》,《关于预防家庭暴力法》(2001年),《关于向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者和遇生产和丧葬支出者提供全民国家社保》的法令(2001年)。

乌克兰目前还没有制定关于对违反性别平等采取何种惩罚措施的法律条文。

应当承认,虽然乌克兰立法中未包含禁止在任何生活领域对妇女歧视的条款,仅靠《宪法》中的男女权利平等宣言还不是实现平等的保证。日常实践表明,乌克兰基本法中宣扬的性别保障在现实生活中常被违反,而对妇女的歧视还存在,且大多为隐蔽形式。例如,在招工时发生的性别歧视现象(经常为乌克兰境内处于筹建阶段的个体经济单位)。事实证明,在签署合同时,特别是个体企业,用工人员常常要求妇女不要休产假。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针对违法用工人员的惩罚措施。隐蔽的歧视行为还经常发生在大众媒体行业,特别是在性别偏见广告和招工布告中使用刻板的、带歧视性的语言等。

当妇女遭受性暴力时可向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援助。但是,在法律基础上还未确定保证国家机关不发生歧视行为。

乌克兰的本质问题是男女收入上的歧视。在国家经济部门工作的妇女的工资比男性的工资低30%。在私营企业这一差距更大。由于除日常工作外几乎所有家务都落在妇女的肩上,因此妇女的工作时间比男性长。尽管法律规定妇女在有害生产部门工作,但妇女有时不得不从事这种生产,且经常是卫生条件非常差。同样应承认,在社会认知和保守的性别陈规陋习中存在根深蒂固的隐蔽歧视情况,即妇女的地位和作用只体现在家庭中,而男子的地位和作用体现在社会活动中。

2003年,考虑到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乌克兰批准了对该《公约》的《任择议定书》,议定书中授权该委员会接受和审理个人投诉并给予相应回应,以及在遇严重或系统违反本《公约》的情况下进行调查。这一情况使在所有国内法规无法保护妇女权益的条件下通过国际形式保护妇女不受歧视成为可能。

因此可以断定,在报告期限内,乌克兰在完善建立和落实消除对妇女歧视政策方面取得了实实在在的进步。但是,必须研究并通过法律条文,来规定国家和社会上出现违反性别平等行为时应追究的责任。

第3条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乌克兰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方面的法律基础还处在起步阶段。在报告期限内,这一法律基础不断修复和完善。近年来,乌克兰在保障性别平等的立法方面取得了十分显著的进步,即:

2001年

2001年1月18日,乌克兰总统签署了第20/2001号“关于防止人口丢失及执法和其他执行机关为寻找丢失人员改善协调行动的补充措施”总统令。

2001年3月22日,乌克兰最高苏维埃通过乌克兰《关于修改“国家扶助有孩子家庭法”的法案》,该法从2002年1月1日起生效。法律规定未参加国家社保的所有怀孕及生产的妇女(包括未成年女性)都享有接受国家扶助的权利。

2001年4月,乌克兰最高苏维埃通过了新的《乌克兰刑法典》,自2001年9月1日起生效,其中包括有关妇女的新条款,特别是明确了贩卖人口的鉴定以及对该犯罪行为的处罚。

2001年4月25日,为了改善妇女状况、提高其社会地位,乌克兰总统发布了“关于提高乌克兰妇女社会地位”的总统令。该总统令落实国家妇女政策的主要方向之一是为保障妇女在参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机会创造便利条件。

乌克兰内阁于2001年5月6日发布决议,批准了《改善妇女状况及推进社会性别平等的2001-2005年国家行动计划》。根据该国家计划,乌克兰司法部同乌克兰法学院和社会组织经授权对乌克兰的法律文书中涉及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的条文进行鉴定(性别鉴定),目的是根据国际法律和条约对乌克兰法律进行调整。

2001年11月15日,通过了《乌克兰预防家庭暴力法》,确定了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和行为基础,以及负责实施预防家庭暴力措施的机关和单位。

2002年

在2002年,国家通过了一系列旨在预防和打击奴役和贩卖人口的措施。

2002年6月5日,批准了《2002年至2005年乌克兰预防贩卖人口的综合纲要》。

2002年12月25日,根据乌克兰内阁第1961号决议成立了打击贩卖人口联合协调委员会,作为政府下属的常设咨询协调机构。

2003年

考虑到家庭暴力现象的总体上升趋势,乌克兰内阁于2003年4月26日发布了第616号决议,制定了“关于施行家庭暴力或实施暴力威胁的申请和通报的审议程序”。考虑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大多是妇女和儿童,这一决议可以认为是保护妇女权益和创造安全生活条件迈出的重要一步。

根据乌克兰总理2003年7月10日第14454号指示,各部委、其他中央执行机构、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各州、基辅和塞瓦斯托波尔市政府在分配各部副部长、中央执行机关领导、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部长会议负责人、各地方政府领导的职能职责时,必须指定一位副职领导来负责保障男女权利平等的工作。

同样重要的是各中央和地方执行机关领导应对负责的工作做出总结,对在未履行保障男女平等职责的个人应追究责任。

2004年

2004年2月4日,通过了乌克兰《关于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法令》及《补充议定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

乌克兰最高苏维埃于2004年6月29日颁布了第1904-IV号决议,批准了“乌克兰妇女的地位:现状与前景”议会听证会的建议。听证会期间就乌克兰现存性别问题、在社会生活诸多方面妇女状况危机的原因、克服和解决当前社会关系关键问题并进行了多次激烈的讨论。

2004年,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机会均等计划”项目的框架下,乌克兰司法部制定了“关于批准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性别法规鉴定的方法建议”(经2004年9月9日第102/5号批准),其目的是根据遵循和落实男女权利的国际人权法案,确定对乌克兰现行法律进行分析的机制。这一工作的结果是将关于完善乌克兰性别组成的规范性法律基础的建议呈报给乌克兰内阁审议。

2005年

2005年6月16日颁布的“关于对乌克兰涉及保障多子女母亲退休金的若干法律做出修改”的第2658号法律规定,为抚养6岁以下(以前是8岁以下)的多子女母亲提供特殊贡献退休金,并将退休年龄界限提前。

2005年9月8日,乌克兰最高苏维埃通过了《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保障法》,该法自2006年1月起生效。该法根据联合国、欧盟、其他国际组织的要求和建议,由乌克兰最高苏维埃于2004年6月29日发布的第1904-IV号决议,批准的“乌克兰妇女的地位:现状与前景”议会听证会的建议制定通过。该法的目标是通过法律保障男女的权利和机会平等、消除性别歧视并对消除男女在行使《乌克兰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平等权利时的机会不平衡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来实现男女在社会生活所有领域的地位平等。

在“关于完善中央和地方执行机关对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的保障工作”的2005年总统令中规定:中央和地方执行机关负责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职能的官员,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组织相关的执行机构在某些领域开展保障男女平等的工作。

2006年

2006年1月12日,乌克兰最高苏维埃通过了《关于对〈乌克兰刑法典〉中关于完善贩卖人口和强迫卖淫执法工作的条文进行修改的法律》,根据国际标准对第149条和第303条做了修改。

乌克兰政府为保障该法的有效实施而迈出的重要一步是乌克兰内阁于2006年4月12日发布了“关于进行性别法规鉴定”的决议,此举切实促进了民主的发展和欧洲人权标准在乌克兰的实施。特别是,性别法规的鉴定应消除在中央执行机关领导成员组成中存在的不平衡。

2006年4月5日,乌克兰内阁发布了第188-г号决议,同意了2006-2010年国家打击贩卖人口战略的基本思想。

2006年4月27日,乌克兰内阁发布了第244-г号决议,同意了“2006-2010年增强国民健康”国家纲要的基本思想,其中一个优先方向是对年轻母亲的医疗社会救助。

2006年5月,乌克兰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制定了家庭扶助国家纲要并提交社会审议,该纲要提出了一系列相互协助、有根据并权衡利弊的国家措施,旨在对家庭提供经济帮助和社会保障。

2006年7月5日,乌克兰内阁发布决议,同意了2006-2010年在乌克兰社会实行性别平等国家纲要的基本思想。

2006年上半年,乌克兰司法部受乌克兰内阁的委托,制定了《关于因通过〈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保障法〉而对乌克兰若干法案进行修改》的法律草案,根据该草案,必须对以下乌克兰法案做出修改,例如:《乌克兰劳动法典》(第2部分第12条)、《乌克兰集体合同和条约法》(第1部分第8条,第2部分第7、8条)、《乌克兰最高苏维埃全权代表法》(第2部分第13条第13款,第18条)。

乌克兰社会生活中性别平等的法律保障在最近以来有了越来越大的意义。现在可以确定,性别民主的宪法原则为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实行男女机会平等政策提供了广泛的可能。尽管在该领域取得了显著进步,但在现实生活中性别平等还是长期事业。为了在国内切实建立性别平等,必须将改变妇女的状况和地位同改变男性的状况结合起来。除此之外,当前在议事日程上还存在必须根据宪法性别平等原则对整个立法体系进行调整的问题。正如性别问题专家所认为的,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违反性别民主的现象,必须在立法过程中直接规范涉及性别的法规,即:在性别鉴定的基础上清点现行法律和法规;制定专门的反歧视原则和法律标准;在审议每个法律草案时考虑性别因素;成立专业的社会机构对现行法律及其他法律草案进行性别方面的鉴定。

第4条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或分别的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为了加快切实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步伐,2000-2005年间,提出了若干“关于男女平等”的法律草案交乌克兰最高苏维埃审议,并建议推行分配制,作为在政治领域实现性别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除此之外,在2004年6月举行的妇女地位议会听证会建议中,包含了向乌克兰最高苏维埃提出的“促进审议关于在政党选举名单中给女性百分之三十名额的法律草案或者由参加乌克兰人民代表选举的政党提供本党名额的百分之三十给女性的提议”。但是这些建议都没有得到最高苏维埃代表们的支持。同时,在乌克兰最高苏维埃2005年9月通过的《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保障法》条文中并没有关于名额的条款。

因此应确定,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向乌克兰政府提出的关于“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实现妇女参与社会生活所有领域的权利,特别是高层领导职务的任命”的建议,不顾国家和民间社会的努力,没有被执行。

乌克兰某些现行法律,即《关于预防艾滋病和居民社会保障法》、《关于对有子女的家庭实施国家援助法》、《关于对乌克兰老职工和其他高龄公民提供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休假法》、《对乌克兰有特殊贡献人员的退休金法》、《关于向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者和遇生产和丧葬支出者提供全民国家社保》规定了向妇女提供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特殊优待条件以及男性无法享受的其他补充特权。

因此,在2001年1月1日生效的乌克兰《全民国家社会失业保险法》中规定了要通过向用工单位提供安置失业人员的补贴来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以及向失业人员提供一次性救助来从事经营活动。乌克兰《居民就业法》,特别是第5条中规定了向个别需要社会保护和在劳动力市场竞争力差的几类人提供额外的就业保障。这几类人包括:子女未满6岁的妇女,子女未满14岁或有残疾子女的单身母亲。保障方式是在企业、机关和组织中保留就业岗位总数的5%。

在报告期限内,乌克兰实行了两个国家行动计划:《改善妇女状况、提高妇女社会作用1997-2000年国家行动计划》和《改善妇女状况及推进社会性别平等的2001-2005年国家行动计划》。为此,在1997-2000年的行动计划中特别关注了抚养低龄子女的妇女、多子女家庭的母亲和抚养残疾子女的妇女。为了执行这一纲要,在乌克兰大部分州每年由执行机关和居民就业中心提供5%的就业岗位来安排子女未满六岁的妇女、子女未满14岁或有残疾子女的单身母亲就业,将她们作为优待居民群体。为妇女获得在劳动力市场紧俏的职业提供支持,使其获得安置。通过从居民就业扶助基金中提供无息贷款来吸引妇女从事小商品经济。为那些因照看孩子而休假的妇女在返回工作岗位时进行再培训和提高专业技能创造条件。国家就业署同地方权利机构一起组织社会工作,保证制订和出版帮助妇女们适应现代劳动力市场条件的宣传材料(明信片、折页、小册子等等)。

但仍需指出的是,在2001-2005年的国家行动计划中没有再规定必须向青少年和妇女提供一定定额的就业岗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定额将作为在劳动力市场保障性别平等的临时措施来使用。

考虑到根据本《公约》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歧视,并考虑到1990年末至2000年初乌克兰的不良人口状况和妇女健康情况的恶化,国家通过了保护母亲和婴儿健康的特殊法律和法规。

国家对母婴状况的关注首先是通过劳动立法来体现。《乌克兰劳动法典》中包含了一系列保护抚养低龄子女妇女的条款。第182和182-1条调整了向有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工作人员提供额外休假的条件。尽管如此,法律中这些优待还仅仅局限于提供给母亲,没有规定男性使用的机会。根据第183条,有未满一岁半子女的妇女,除了一般工间休和吃饭的时间外,还提供额外用于哺乳的时间;而第185条还要求企业必须在必要时为怀孕妇女和子女年龄未满14岁的妇女提供免费疗养或休养。

新《乌克兰刑法典》也包含了保障父母权利的条款。例如,第172条“严重违反劳动法”中将领导因个人原因非法解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视为犯罪,如果对怀孕期妇女或抚养未满14岁子女或残疾孩子的母亲采取此种行为,则更是无耻的行径。根据统计,绝大多数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后都跟母亲生活,因此第164条“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显得尤为重要。

该条的第二款规定:“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 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 不得视为歧视”。

在乌克兰,国家制定了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非歧视性特别措施。即使女性从事了违法犯罪行为,母性在乌克兰仍受到国家保护。例如,《乌克兰刑法典》第57条规定,怀孕的女犯和休产假的女犯可免于劳动改造。第64条“终身监禁”不适用于犯罪或判决时怀孕的女犯。根据第66条,能够减轻惩罚的情况是怀孕妇女犯罪。第79条“免于试验期服刑的是怀孕期妇女和子女未满7岁的妇女”和第83条“免于服刑的是怀孕期妇女和孩子未满3岁的妇女”中包括这样的条款,即“当怀孕期妇女或孩子未满7岁的妇女被判处限制或剥夺自由时,除了因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罪行被判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外,法院可以使罪犯免于服刑,无论是主要刑罚,还是带考察期的附加刑,使妇女可以根据法律在怀孕期、生产和孩子满7岁之前免除工作。当怀孕期妇女或在服刑期间生孩子的妇女被判处限制或剥夺自由时,除了因故意严重和特别严重的罪行被判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外,法院可以根据妇女依法在怀孕、生产和孩子未满3岁前免除工作的期限内,使犯罪人免于服刑。

此外,刑法的某些条款对妇女的惩罚要轻一些,或相反对针对妇女的犯罪行为的惩罚要更加严厉。例如,根据第67条可以加重惩罚的情况是:当被告人明知妇女怀孕还对其实施犯罪,以及对处于孕产期、在工作或其他方面依赖于被告人的人士实施的犯罪。根据第115条“故意杀人”被告人明知妇女怀孕还将其杀害将被加重处罚,可判处十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或终身监禁并依据本条第六款的规定没收财产。根据第116条故意杀人,造成被害人因违法的暴力行径、经常嘲讽或严重侮辱等而处于严重情绪激动状态的,会判处五年以下监禁或同等期限的剥夺自由。在《乌克兰刑法典》中还规定造成自杀应负的责任(第120条),判处五年以下监禁或同等期限的剥夺自由。

第5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正如调查所表明的,保守的性别陈规是当前乌克兰迫切的问题。这首先涉及到就业领域。传统的观念是:受过教育的妇女首先应该是妻子和母亲,而其他社会角色都是次要的;女性领导不如担任该职务的男性,特别是在男性居多的团体里。因此,当前迫切应解决的问题是建立社会对女性领导的正确态度。国家在解决这一问题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进步。但遗憾的是,这样的措施经常表现在提高妇女的地位,而不是支持父亲的相应地位。比如,在乌克兰有“母亲节”,但没有相应的“父亲节”,从中看出男女传统角色的陈规。最高苏维埃于2005年9月8日通过的《乌克兰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保障法》旨在实现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性别平等。该法第13条规定要就消除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和采取建立居民性别文化措施进行经常性的信息宣传工作。但遗憾的是,当前落实该法的机制还存在问题,因为在实践中国内还没有因歧视而受到惩罚的情况,而媒体经常无法监督关于性别陈规的现象。

乌克兰国家新闻单位经常就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问题进行宣传工作。整体来说,与往年相比,妇女的作用在建立民主性别的过程中已经有了大幅提高。在男女间建立平等、合作和相互尊重概念的出版和广播电视界对根除男女的社会角色陈规起了促进作用。但是应当承认,性别问题仍经常出现在传统专题中——出生率监控、健康、关心孩子和起居等。除此之外,媒体经常转播性别陈规,使其更加根深蒂固。

2006年5月,国家第一频道开始播放系列电视节目“不愉快的话题”,目的是向公民宣传保障男女平等的国家政策的实施进程,该节目切实推动了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实行平等机会原则的政策。该项目由许多电视访谈组成,涉及男女关系的各个方面,并具有战略性任务——吸引社会关注陈规的影响问题,例如男女在社会中的“传统”角色,家庭和个人的关系,以及就解决类似问题提出方案。

在消除保守的男女行为模式方面起重要作用的是妇女非政府组织。它们的活动充分表明,妇女在参与决策进程、为国家命运担责任方面有着很强的能力。国际社会组织“平等机会学校”在建立儿童和青少年性别文化的活动中做了大量的工作,该组织负责培训年轻人,使他们按“人人平等”的原则在乌克兰各地的同龄人间开展工作。中心机构是在基辅的平等机会学校,其分校遍布乌克兰许多地区:赫尔松州、日托米尔州,伊万–弗兰科夫州。

乌克兰许多地区建立的性别教育中心和移动咨询站负责在城市和乡村进行性别教育问题的宣传工作。根据2003年的数据,乌克兰境内有22家性别研究中心。成功组织的活动有:定期出版书刊,建立虚拟图书馆和数据库,组织大学生和研究生进行科研实践竞赛,就性别专题进行方法研究,实施规划教学培训,为高等学府准备基础性别教程。在哈尔科夫妇女研究中心的努力下,进行了全乌克兰高年级“女孩的世界”创新大赛,旨在发展和支持女孩的智力创作,以及吸引年轻人关注社会中性别不平衡的问题。

为了将性别观点引入教育进程,在乌克兰高校发起了推行“性别知识基础教程”方针的个别内容。乌克兰教育和科学部批准了“性别理论基础教程”纲要,并根据该纲要在2004年出版了第一本为高校编写的有重要意义的教科书。该书是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机会均等计划的框架内,在国际复兴基金会的资助下同乌克兰教育和科学部合作出版的。

2006年还出版了一部重要的资料书——《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保障法指南》,该书是为新一届乌克兰最高苏维埃的代表们准备的。这本指南应成为帮助最高苏维埃各委员会、各分会、非政府组织和地方政府在社会实践中有效运用性别方面法律原则的有用资料。

官方公布的关于社会上性别不平衡的统计数据,也促进了打破传统性别陈规。在1998年、2001年和2005年,乌克兰国家统计局出版了几本《乌克兰男性和女性》统计汇编,其内容包括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男女状况的具体信息。统计汇编通俗易懂,在社会广泛流传。

有关性别问题的信息发布特点在近几年表现出来的是:积极使用电子互联网的各种资源:网页、电子刊物、网站、电子邮件、电子论坛,例如:乌克兰妇女网,电子通讯稿“小组”,电子报“家庭和性别平等”等等,所有这些都促进了地区及整个国家的信息交流。

于是在报告期限内,国家和全社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克服保守的性别上陈规。尽管如此,这一进程还未能形成系统化,致使性别上的陈规还有保留,其中包括媒体。在建立性别行为社会和文化模式方面必不可少的条件是改变男女的理念,而在这方面还有大量工作。

第6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当前乌克兰的迫切问题是对妇女的性侵犯,包括贩卖妇女和强迫其卖淫。乌克兰作为《公约》的成员国,已采取并将继续采取一系列重要措施来履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预防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的建议。

为了防止将乌克兰公民贩卖到国外并强迫其卖淫,以及强化对妇女的社会保护,乌克兰内阁于2002年6月批准了“2002-2005年打击贩卖人口综合纲要”,其优先行动方向是:1)防止贩卖人口;2)追查贩卖人口的罪犯;以及3)保护受害者并遣返她们。

为了保障有效打击贩卖人口和建立打击这种现象的国家机制,乌克兰内阁下成立了打击贩卖人口联合协调委员会。该联合委员会的主任是乌克兰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部长。

为了积极协调防止和打击贩卖人口的行动,从2004年12月起,委员会成立了一个专家工作小组,由各行业各部门的专家组成,直接参与综合纲要规定的各类措施。但是在最近一段时期,该委员会的工作有些形式化。

每个州都设有地区常设委员会,负责在防止贩卖人口方面协调行动和交流信息。根据“在乌克兰17个州协商委员会的帮助下支持地方打击贩卖人口协调委员会行动”的项目框架,在国际移民组织的资助下,在乌克兰的七个州成立了打击贩卖人口协商委员会(伊万–弗兰科夫州、外喀尔巴阡州、赫梅利尼茨基州、波尔塔瓦州、切尔尼科夫州、苏米州和基洛夫格勒州),经常召开会议。根据会议结果向州打击贩卖人口协调委员会提出了有区域特色的建议。遗憾的是,这些建议实际上都没能得到有效实施,因为委员会成员中还包括其他问题的专家,这阻碍了委员会进行有效的工作。

在打击贩卖人口方面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建立规范性法律基础和完善现行法律。就此目的,乌克兰内阁研究并公布了“关于打击贩卖人口问题联合协调委员会的条例”(2002年12月25日第1961号)和“关于贩卖人口受害者康复中心的典型条例”(2003年6月27日第987号)。

众所周知,乌克兰根据2000年11月15日第55/25号决议加入了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1年11月,乌克兰还签署了该公约的《补充议定书》,即《关于预防、禁止和惩罚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需强调的是,2004年在履行《2002-2005年综合纲要》第21款时,乌克兰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除此之外,乌克兰在2005年签署了欧洲委员会《打击贩运人口行动公约》,但目前还没有批准。乌克兰司法部当前正在为批准该公约准备相应的资料。

为了履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规定,乌克兰对国内法律进行了修改,特别是《乌克兰刑法典》的第149条和第303条。2006年1月,乌克兰最高苏维埃通过了《乌克兰关于对乌克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涉及贩卖人口、强迫卖淫应承担责任的条款进行修改的法案》。以《欧洲暴力罪行受害者赔偿公约》(1983年)条款为基础,制定了乌克兰《关于暴力罪行受害者赔偿》的法律草案。该法律草案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向故意暴力犯罪受害人提供国家社会援助(以补偿金的形式),加强对他们权益的保护。

在报告期限内,采取了一系列有组织的实践性措施来揭露有组织的贩卖人口犯罪团伙,并消除其危害。在这方面最重要的举措是,2005年初在乌克兰内务部系统内成立了一个独立的打击贩卖人口犯罪局。2005年8月,该局改组为打击贩卖人口犯罪司。这一机构的主要工作方向是打击贩卖人口、社会道德范畴内的犯罪活动、商业目的的非法收养行为、人体器官和组织移植、在互联网上制造和传播儿童淫秽作品,以及预防上述犯罪行为。

2006年,内务部机关公布了376宗(共124名罪犯)与贩卖人口或其他协议转让人口有关的案件,比2005年增加了1.1倍。2006年受害者的人数为393人(比2005年减少11.9%),其中332名为妇女,52名为未成年人。揭露了101个从事贩卖人口的犯罪团伙,(比2005年减少30%)。与贩卖人口有关的犯罪行为快速增长:2001年——89起, 2002年——169起, 2003年——289起, 2004年——269起, 2005年——415起, 2006年——376起。

捣毁了180条贩卖人口的渠道,逮捕了300多名参与组织、实施犯罪的人员,根据乌克兰安全委员会的数据,起诉了160多起带有《乌克兰刑法典》第149条“贩卖人口或者其他非法转让人口的协议”特征的刑事案件。

2005年的七个月间,边境口岸查处并拘留了800多名非法越境的劳务人员,查出389起公民从原居住地消失的案件,完成1109件乌克兰护法机关委托的检查从原居住地消失的居民是否越境的案件。

揭露了3200多名未成年人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被他人非法带出境外的案件;13多起以旅游方式非法出境治疗和保健的案件;40多起外国人违反相关手续、以收养的名义企图将未成年人带出境的案件。

打击贩卖人口工作的重要方向是加强国家对有权安排乌克兰公民到境外工作的中介公司进行监管。这一监管工作由乌克兰劳动和社会政策部、乌克兰安全委员会、乌克兰国家税务局负责。根据劳动部的数据,到目前为止,国内共有434家公司拥有就安置乌克兰公民到国外工作提供中介服务的专用许可证(许可证)。2005年间同其他护法机关一起对其中的177家公司进行了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发证机关召回了11个限期整改处罚并吊销了35个许可证。

在违法行为中最常见的是外国文件缺少乌克兰语译文;劳务合同条款同许可证上的条件不相符;同外国用工单位没有签署劳动合同,等等。

在执行纲要框架下,经常观察打击国外贩卖人口的协调措施。

在乌克兰驻外外交机构和领事机构、驻乌克兰外交代表处的互联网网页上开辟了专栏,为乌克兰公民提供法律信息,包括驻在国信息、安置建议,乌克兰和驻在国的法令文本。

为了寻找定居国外、临时出国和失踪的乌克兰公民,外交部积极同国外相关机构联系,主动进行会谈和咨询,签署相关的协议,运用国际组织的资金力量,吸引有影响的律师事务所,运用名誉咨询所。

由于贩卖人口的犯罪行为具有跨国性、有组织的特点,外交部采取措施同内务部、乌克兰护法部门、相关外国和国际组织,特别是欧安组织、欧洲刑警组织和欧洲委员会建立了密切合作。

利用波罗的海国家委员会观察员的地位,外交部积极同该委员会秘书处合作,解决无家可归儿童的问题,积极参与召开国际大会、研讨会,参与打击贩卖人口和非法移民的行动。

乌克兰积极参与制定《欧洲打击贩运人口问题公约》并于2005年11月17日由乌克兰外交部长B. I.塔拉修科签署了这一文件。2005年2月,通过了乌克兰–欧盟2005-2007年行动计划。根据该计划,在司法领域和内务事务方面的优先合作方向是迁徙和移民,打击贩卖人口,防止和打击性奴役儿童和传播儿童淫秽作品。

改善经济和社会形势有利于消除促使贩卖人口、非法移民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提高居民的就业水平是改善经济和社会条件的首要问题。

2006年,向国家就业署寻求就业帮助的有147.95万名妇女,其中52.88万人获得了工作,占国家就业署安置工作人口总数的一半。其中有2.13万人获得了失业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次性救助。

《乌克兰居民就业法》规定,对需要社会救助且没有能力在劳动力市场平等竞争的个别群体,要另行提供就业保障。这类人包括:子女未满6岁的妇女,子女未满14岁或者子女残疾的单身母亲。保障形式是在企业、机关和其他组织中保留全体职工总数的5%来安置她们。2006年安置了1.66万名此类妇女就业。

为了提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2006年有12.3万名妇女参加了职业培训,占总人数的60.5%。职业培训和再培训涵盖479个在劳动力市场有需求的行业和专业。

继续建立和发展青年劳动中心网及分支机构。截至2006年1月1日,在乌克兰运营有132家青年劳动中心,90多家商务中心和商业中心。2005年,青年劳动中心向83460名年轻人提供了工作,为84750人提供了信息咨询服务,对1625人进行了培训和再培训。

重要问题之一是职业技术学校和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2006年,培训了28.93万名技术工人,其中有11.4万人获得了两个或以上的专业。根据2005年的调研结果,在全部毕业生中有26.86万人被安置就业,其中按专业安置的有22.62万人,占总数的84.2%。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就业形势良好的地区是:第聂伯彼得罗夫斯克州、赫尔松州、沃伦州、扎波罗热州和敖德萨州。情况比较差的是:伊万-弗兰科夫州、利沃夫州、外喀尔巴阡州和哈尔科夫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同样存在地区差异。基辅市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最好(92.9%),最差的是沃伦州(78.2%)。同2004年相比,2005年安置孤儿和失去父母看管的儿童就业人数增加了875名(2005年是5051名,2004年是4176名)。

2005年,乌克兰铁路系统为年轻人新增了2000个工作岗位,并为5000名青年提供了第一份工作。在这期间,海洋系统企业安置了4900人就业(1400多人是通过国家就业署),安置青年2000多名,安置残障人210名,设立了1200多个新的就业岗位。8000多人被安置到国家电信部门工作。由于利用了电信方面的新项目和机会、引入新工艺,企业内新增了5404个就业岗位。

为了研究受贩卖人口问题严重的地区(顿涅茨克州、卢甘斯克州、第聂伯彼得罗夫斯克州、赫尔松州、尼古拉耶夫州、捷尔诺波尔州、伊万-弗兰科夫州、赫梅利尼茨基州和外喀尔巴阡州)的劳动力市场情况,国际移民组织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合作,在ЕK/TACIS的资助下实施试点工程,并在该框架内制定了向失业妇女和青年提供帮助的战略。特别是关注让妇女建立自信,相信自己的实力,增强她们自己寻找工作的能力,掌握自我介绍的技巧,例如:如何同用人单位交谈,如何打电话,写自我介绍,等等。

采取一系列措施发现那些有可能成为人口贩卖目标的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登记和系统、个人的防范工作。对“高危人群”进行统一的计算机信息登记,这种概括性的统计信息全国通用。

司法机关建立的对低保障人群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社会接待站和巡回咨询站的工作正在完善。2002年乌克兰共有309个这样的接待站,而现在有842个。

国家和私营公证处对公民,特别是儿童办理出境手续时文件的可靠性实行监督。加强对登记公民状况登记部门的要求,要求及时发现错误并对公民办理出境手续时文件的可靠性实行相应监督。

在国际移民组织代表处的支持下,乌克兰制定了详细的《乌克兰公民出境手册》;打击贩卖人口犯罪司开通了信息网站;建立了电子邮箱供人们提供关于犯罪团伙和参与组织、实行贩卖人口罪行的匿名信息。

打击贩卖人口的重要方向是宣传工作,提高群众对所有涉及贩卖人口问题的认识。在这方面的工作主要由乌克兰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来实行。在宣传纲要的框架下,该部的各分部门以及负责家庭、儿童和青年事务的社会部门,提供了26260多次有关劳动就业、自我职业评定、各类年轻人(包括农村青年、单亲家庭和低福利家庭、刑满释放的年轻人等)就业方面的信息服务。同国际移民组织、“La Strada-乌克兰”国际妇女法律保护中心、红十字会、乌克兰社会工作者联盟、“普拉斯特”乌干达人民抵抗力量、“卡利塔斯”慈善基金会、“妇女互助”中心、“乌克兰地区青年联盟”、艾滋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各地区妇女信息协调中心、妇女工作中心等单位一起开展了25000多项信息宣传活动。

乌克兰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同乌克兰教育和科学部,乌克兰劳动和社会政策部和其他部委参与落实《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为了防止贩卖儿童、利用儿童行乞事件的发生,乌克兰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同社会组织一起,在未成年人收养所的未成年人、家长或其代理人中开展预防和信息说明工作。2002年至2005年,未成年人收养所中有23674人,其中13477人是因流浪和行乞而被收养。收养所的工作人员分析了每个孩子流浪和行乞的原因,考察未成年人日常居住环境并创造条件使他们回归家庭。各机构领导经常监督各州被未成年人收养所收养的人中是否有贩卖人口罪行的受害者。揭露那些教唆未成年人行乞的成年人并追究他们的责任。建立了儿童信息库,登记被迫流浪和行乞的孩子,以及虽住在家里但父母或监护人疏于履行父母职责的孩子的信息。

国家为在大中学生中普及预防人口贩卖的知识正在进行宣传工作。在普通教育学校随教科书发放的还有补充影像资料“防止人口贩运”。就上述议题在高年级学生中进行培训,召开同内务部官员、律师、青年及体育事务局官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见面会。

乌克兰妇女联合会在国际移民组织的资助下,在2005年5月至2006年2月期间向大中学生发放了850个电影“终点站——生命”的拷贝和1700多本辅导书“如何提高对贩卖人口问题的认识”。

为了落实旨在预防贩卖人口的综合措施,2004年11月成立了全乌克兰打击对儿童的商业性剥削网站,有25个机构参与。

根据“乌克兰儿童”国家计划,在教育设施中就防范人口贩卖问题开展教育时段,并对高危群体学生进行单独谈话。在俱乐部和图书馆设施,艺术院校举办图书图片展,专题陈列展,召开座谈会,相关专题的文学图书介绍等。

在办理出国需要的医疗材料时,发放专题手册和指南。通过州医院和中央地区医院的妇女咨询室、妇产医院和普通及家庭医疗门诊部,发放专题材料“出国前的有用建议”、“乌克兰出国公民手册”、“你的护照只归你所有”、“如果您准备出国”,等等。

打击贩卖人口的最重要问题之一是向成为该卑鄙行为牺牲品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拯救贩卖人口受害者的救助中心对向受害者提供帮助起着重要作用。上述机构的行动旨在向受害者们提供法律援助,秘密医疗检查,社会和心理帮助。救助计划中包括进行培训,对贩卖人口受害者的下一步就业做好个人工作,对解决住房和财产问题提供实际帮助。

为了向受害者们提供帮助,乌克兰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同国际移民组织和其他相关州政府一起,于2005年期间在日托米尔州、第聂伯罗波得罗夫斯克州、沃伦州、切尔诺夫茨州和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成立了贩卖人口受害者跨州救助中心。

国家对打击贩卖人口问题采取新态度的特点是广泛吸引非政府组织实施纲要的一系列规定。

乌克兰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同国际移民组织、国际劳工组织、“La Strada-乌克兰”国际妇女法律保护中心、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乌克兰教育改革中心、乌克兰妇女联合会、美国国际开发署、美国驻乌克兰大使馆、国际“复兴”基金会及其他组织一起,在“打击乌克兰的贩卖人口活动”、“加强职业培训机会、就业和移民政策作为预防和减少在阿尔巴尼亚、摩尔多瓦和乌克兰贩卖妇女的因素”、“发展国家救助贩卖人口和性剥削受害儿童的体系”,“通过乌克兰17个州委员会支持打击贩卖人口的地区协调委员会的工作”、“制定并施行打击贩卖人口(特别是儿童)的科学纲要作为普通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科学教育工作的组成计划”等框架内实施一系列措施。

媒体经常报道打击贩卖人口的活动。对预防将妇女偷渡出乌克兰等问题进行报道的一些专题栏目是:乌克兰国家广播公司的“看法”、“青年倡议”、“安慰”、“观点”等。邀请民间组织的法律工作者、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移民局代表等来参加节目。

平面媒体系统地向群众介绍了贩卖人口的主要方式,救助中心的工作情况,就上述问题同非政府组织合作,对境外劳务提出建议,等等。乌克兰国家电视台在“新闻”、“寻找孩子”、“民间救援组织-01”,“安全常识”,“安全地带”等电视节目中说明了打击人口贩卖的问题。在系列节目“国家就业署通报”中播出了广播节目“打击贩卖人口纲要:乌克兰公民在境外的就业问题”。在国家广播公司第一频道每月两次播出的系列节目“国家就业署通报”中,共有22期节目谈到预防贩卖人口的问题。国家电视广播公司“乌克兰电视广播”在自己的节目“乌克兰:terra inkognita”和“边缘”中专门谈到了打击贩卖人口的问题。在专栏中还登出了上述专题的材料,例如:“紧急!”、“预防贩卖”人口、“帮助热线”、“非法移民问题”、“如何避免成为暴力的牺牲品”、“热线”、“贩卖活商品”、“白色奴役”、“二十一世纪:现代奴隶贩卖的特点”、“儿童社会保护”、“现代性交易”、“活商品?”。

因此可以断定,在2002年至2005年期间,乌克兰继续在国内外完善打击贩卖人口的战略。

在履行计划的框架下:

在所有领域成立了常设机构——打击贩卖人口努力协调和信息交换委员会;

在乌克兰内务部系统打击贩卖人口犯罪司以及各领域相关部门的工作卓有成效;

在确定对贩卖人口应负刑事责任时起,贩卖人口的刑事案件数量有所增加;

各区开展预防性工作:在群众中进行培训、召开辩论会和“圆桌会议”;

积极吸引非政府组织参与合作,提供方法上和经济上的帮助;

建立跨区康复和一体化中心网络,为贩卖人口的受害者提供庇护所;

对这些问题进行社会学研究,吸引专家学者关注;

经常补充高危人群信息库,开展谈话、个人咨询;

通过“信任电话”、“热线”来开展预防性工作;

协助安排青年就业,吸引失业妇女从事小商品经营;

经常监督旅行社、婚庆公司,以及有权进行涉外劳务中介的公司的工作;

为准备出国的乌克兰公民提供信息咨询和法律援助;

为了打击家庭暴力和预防贩卖儿童,实施社会扶助低保障家庭的联合纲要。

尽管如此许多问题还有待解决,贩卖人口问题是乌克兰头等迫切大事。

当前正在制定新的《截至2010年打击贩卖人口国家计划》,其中根据中央执法机关、国际和社会组织的建议,增加了完善立法、预防贩卖儿童、移植器官、帮助贩卖人口受害者康复和回归社会等内容。

第二章

第7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乌克兰法律保障男女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机会。根据《宪法》第38条,乌克兰公民有权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参加全国和地方的全民公决,自由选举国家权利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和成为被选举人。他们拥有同等权利进入国家机关,以及地方自治机构。乌克兰公民从18岁起就有权参加全民公决及选举进入国家权利机关,而有权成为被选举人的年龄取决于选举的形式。例如,竞选成为乌克兰人民代表的乌克兰公民必须年满21岁;而竞选总统——则必须是年满35岁、拥有表决权和懂国语的乌克兰公民。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公民无论男女均享有相同的选举权。乌克兰有关选举的法律基础包括2005年的《民事诉讼程序法典》;2004年通过并于2005年修订的乌克兰《人民代表选举法》;2004年的乌克兰《中央选举委员会法》;以及《乌克兰总统选举法》、《全乌克兰和地方全民公决法》,等等。

2006年1月1日生效的《乌克兰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保障法》第15条规定,乌克兰妇女同男性一样在选举过程中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根据该法的第15条,政党和选举集团在全国委任选举机构推举人民代表候选人时,规定在相应的候选名单中要有男女代表。由选举委员会实行对此项要求的监督工作。

根据中央选举委员会的数据,参加2006年选举的人民代表候选人总数(共计7595人)中,男性占80.90%,女性占19.10%。参加2006年选举的政党中,按性别划分名额的有乌克兰社会民主党(联合),进步社会主义党,作为“涅达克!”阵营一部分的“妇女为未来而战”党和乌克兰绿党。选举名单中女性代表名额最多的是乌克兰绿党,该党的内部政策是给女性一半的名额。在前十名候选人中女性占大多数的是“我们的乌克兰”阵营和纳塔丽娅·维特连科阵营。在选举委员会系统中,女性占中央选举委员会成员的20%;除此之外,女性人数比例较多的是在地区一级的选举委员会(共占52%的职位)和各选举点中(占44%的职位)。

在报告期限内,乌克兰通过了一系列切实落实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必须“开展大力宣传妇女参与政治决策重要性的行动”的第286号建议,该建议是根据乌克兰代表团上一次向联合国委员会提交本公约执行情况报告提出的。特别是,为了向妇女提供更好的机会,使其在那些妇女应该作为候选人、候选人代表、选民和观察员的部门参加议会选举和地方选举,美国大使馆的“民主资助计划”举行了题为“妇女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项目竞赛。根据计划结果,27个非政府组织获得了项目实施资助,从而提高了女性候选人、政府代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领导的专业水平。

根据项目条件,获得资助的组织应当:建立全国网络;就女性参加2006年总统选举和地方苏维埃选举的情况编写报告;研究党内在选举前计划和选举后的性别问题;发放关于向被选入国家机关的女性提供帮助的出版物。无论是在第五次乌克兰最高苏维埃选举活动过程中还是结束后,乌克兰的社会组织都参与了有关妇女参加中央和地方权利机关选举问题的讨论。这样的讨论在乌克兰许多城市进行,特别是在波尔塔瓦(“妇女是否需要从政”圆桌会议,2006年4月14日)、切尔卡萨(“妇女和权利:选举后的观点”圆桌会议,2006年5月25日)、切尔尼戈夫(“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妇女”)、利沃夫(“推动妇女参与利沃夫政治决策的战略:妇女组织的作用”会议,2006年5月19日)、基辅(公布了“基辅委员会2006年:是否为妇女敞开大门”项目结果报告,2006年4月17日),等等。

《公约》第7条(b)款规定妇女同男子平等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为他们提供机会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乌克兰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保障法》第16条和乌克兰总统于2005年7月26日颁布的“关于完善中央和地方执行机关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的工作”总统令中声明应在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内实行性别平等。

为了执行“千年发展计划”,乌克兰内阁明确了任务,应保障权利代表机关中某一性别的比例不少于30%,并将男女收入差距缩小一半。

根据统计数据,在国家中央执行机关和立法机构中,绝大多数的工作人员是女性。但是各级领导层中的女性数量却远远不够,这表明政治领域男女人数的不平衡和不平等。

如果高等立法机构中女性代表的数量在1994年到1998年间有所增加的话(1994年为19名女性代表,即占4%以上,而1998年为37人,占最高苏维埃代表总数的8.4%),则2002年选举后这一数字有所减少——最高苏维埃只选出23名女性代表(占总数的5.1%)。2006年,尽管根据“乌克兰–欧盟”行动计划,国家应保证高级立法机构中女性代表达到15%,但根据第五届议会的选举结果,入选最高苏维埃的只有38名女性,仅占新当选代表总数(450人)的8.4%。

目前在中央执行机关中有126名女性,占16.3%。虽然在2004年的政府成员中只有一位女性(家庭、儿童和青年事务部部长),高级国家机关公务员(一、二级的领导)中女性数量在2004年由16%减少至9%,这表明吸引女性参与国家决策进程还处于相当低的水平,无法符合欧洲标准。2005年开始出现好转:乌克兰政府首次由女性来领导;还有两位女性领导文化旅游部和国家资产基金会。同时,当前乌克兰政府成员中还没有一位女性部长。

如果乌克兰最高苏维埃中女性占的比例不高的话,那么地方苏维埃中女性的比例就高许多。根据统计数据,越基层的国家机关中妇女的比例越高。据1994年大选结果,议会代表中的女性占30%。代表组成中性别数量的一定变化发生在1998年地方苏维埃的选举过程中。当选的地方苏维埃代表中女性几乎占了所有代表总数的38%。2002年大选后,在23万多各级地方苏维埃代表中女性数量达到41.7%;村、镇及城市苏维埃主席中女性占24.5%;村、镇及城市苏维埃副主席中女性占26.9%;村、镇及城市苏维埃秘书长中女性占91.7%;城市苏维埃区级主席中女性占9.1%;城市苏维埃区级副主席中女性占22.1%。

乌克兰女性积极参与国家公务。保障乌克兰女性平等参与国家公务的法规是《乌克兰宪法》第38条和乌克兰《国家公务法》第4条。今天,国家机关中的女性公务员占总数的75.4%。尽管如此,在一些国家机关(1-2级)中担任高级职务的女性仅占15%,中级领导中占50%。应该说,在国家公务员总数中,女性的数量随着职位的升高而减少,尽管近年来候选领导人中女性的数量有增加的趋势。总的情况在报告期限内并没有好转。女性公务员数量更多一些的是国家统计委员会中央机构(占82%)、司法部(75%)、财政部(68.5%)、卫生部(62%)、劳动和社会政策部(58%)、教育部(57.5%)、文化部(53%)、外交部(42%)。

司法机关中女性所占比例为:州级经济法院——60%,乌克兰高级经济法院——近46%,宪法法院——14%,最高法院——11%。但是,在这些机关的领导层一名女性都没有。

当前卫生系统工作人员总数(73.6万人)中女性为61.77万人(占83.9%)。领导层中的女性为3100人(占25%)。文化领域共有11.6万名女性(占64%),而这一领域中的领导和专家共有16万人,其中女性占70.5%。也就是说,被吸引进入文化领域管理进程的女性数量不断增加。根据乌克兰文化和旅游部的数据,仅在中央管理机关工作的人员中就有2名副部长、2名司长、19名处长为女性。在州级文化和旅游局中有8名女局长。类似趋势在地方文化部门、高校和文艺团体中也有体现。

私营企业中性别关系的统计数据表明,大型商业组织所有者中鲜见女性的身影,而中小企业所有者中女性占20%。事实显而易见,这一领域同其他领域一样,女性更多地是在基层和中层岗位工作,极少能进入决策层。

在农业和工业领域中,按受教育程度来划分,女性专家大多拥有中等和高等教育水平,尽管如此,她们当中却很少能担任领导职务。受专业教育的女性中仅有5%担任农业企业(产业)的领导,而男性中几乎有一半能担任领导职务。极少数女性在农业企业中担任高级专家,尽管她们更多的是负责生产和解决社会问题。

根据乌克兰国防部的数据,乌克兰武装力量中的女性工作人员有52307人,其中国家公务员有4219人。到目前为止,国家公务员的领导岗位有940个,其中女性占830个。同时,乌克兰国防部中一至三级领导人中没有女性,四级中有6名女性,五级专家中有375名。领导岗位(带有“长”、“官”的称呼)中有422名女军官,1001名女准尉(海军准尉)。如果说2001年女性军官占军官总数的0.7%,则2006年达到2.25%。女性军官的人数几乎翻了一倍:从2001年的598人增长到2006年的1145人。服兵役女性军官的军衔有:上校(一级舰长)——4人(占0.1%),中校(二级舰长)——32人(占0.4%),少校(二级舰长)——216人(占1.7%),大尉(海军大尉)——375人(占2.9%),上尉——388人(3.5%),少尉——30人(34%)。女性准尉的人数也有所增加:从2001年总数的9.3%到2006年的15.6%。截至2006年底,女性准尉中有军衔的包括:准尉——2198人(17.8%),海军准尉——249人(29.2%),一级准尉——259人(6.15%),一级海军准尉——31人(19.6%)。其中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有523人(40.9%),初级专家——717人(18.1%)。

目前,在海外服过役的女军人总数为15137人(43.4%)。她们当中受过全面高等教育(专家、硕士)的有1400人(9.2%);受过基础高等(学士)的有1441人(9.4%)。在国际维和行动中,从1992年起有42名女军人参加:5名担任翻译的军官,2名准尉和35名合同军士和军人(医护人员)。当前在乌克兰维和部队中没有女性。

根据乌克兰边防局的数据,截至2006年,该边防的机关、单位及作为有专业地位的中央执行机构管理部门中共有6500多名女性,占该部门总人数的20%。在报告期限内,国家边防军女性服役人员的数量增加了一倍多。目前,三分之二的人员是女性。国家边防局的女性人员大概有3500人。自2000年起,每年增加的平均幅度为8%。

妇女在领导岗位、决策层、社会等级中的高层、权利和所有权分配关键位置上的职务不平衡,以及她们大多从事社会经济生活中鲜有威望的活动——这是当今乌克兰的现状。其实,乌克兰妇女的综合社会“画像”表明,她们积极主动、思想活跃、责任心强、善于抉择并完全有能力同男子一样参与所有社会进程。

《公约》的第7条(c)款赋予妇女同男子一样的权利,参加有关本国公众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2006年,乌克兰共有2138个妇女组织,其中45个具有国际地位和全乌克兰地位。有几百个妇女组织在当地进行活动。这些组织促进了立法和国家机制在改善妇女地位方面的完善,争取社会承认有组织的妇女运动是国家建设的重要因素。

对乌克兰的政治生活来说,成立妇女政党还相对是个新事物,例如:“乌克兰妇女基督党”(领导人是格林女士)、“乌克兰妇女党”(领导人是科玛洛娃女士)、“乌克兰妇女团结党”(领导人是格邵夫斯卡亚女士)、“妇女的前途”全乌政治联盟(领导人是多夫仁科女士)、“妇女人民党”(联盟)(领导人是拉夫莲契耶娃女士)等等。这些政党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妇女在发展和巩固独立法制国家过程中的地位;消除对妇女的歧视现象;促进妇女政治意志的形成和表现;团结乌克兰的妇女运动以参与民间社会体制、国家政治、国家权利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建设,在这些机构中代表妇女。

在报告期限内,乌克兰成立了许多新的妇女组织,旨在提高妇女地位、争取妇女运动中的科学意义,以新的内容丰富它,赋予它新的发展特点。社会中妇女力量更加团结,超出了本身的社会架构并融入政治社会活动和解决社会问题的进程中。

乌克兰全国妇女理事会通过联合全乌克兰和在乌克兰进行活动的国际妇女社会组织,促进了乌克兰妇女组织、联盟和政党的团结,根据国际运动的目标和任务协调行动。该机构致力于团结国内所有妇女基层组织组成自由协会,进行咨询及提高家庭和妇女待遇的工作,促进妇女们之间相互理解,使其认识到自己在社会中的能力等。2000年,乌克兰全国妇女理事会被吸收进国际妇女理事会。

为了表彰乌克兰妇女运动在国家发展、复兴民族精神、教育孩子等方面的功绩,乌克兰总统颁布总统令设立了乌克兰总统奖励-奥莉加公爵夫人一、二、三级奖章,用来表彰在国家、生产、社会、科学、教育、文化等各领域活动及在家庭教育孩子过程中做出卓越贡献的妇女。第一批奥莉加公爵夫人奖章的获得者是:乌克兰妇女联盟,国际社会组织“女性公社”和乌克兰人联盟。今天,共有来自乌克兰各地的224名女性因在建国过程中的卓越成就获得奥莉加公爵夫人奖章。

在报告期限内,妇女运动在建立性别平等中表现了极大的积极性。妇女组织的工作帮助乌克兰社会将在乌克兰建立性别民主“列入议事日程”。但是,妇女运动过程中还有不少问题需要解决以加强它在社会发展中的影响。特别是,根据妇女组织代表的意见,国内还没有形成国家同社会组织合作的文明机制,包括妇女组织。在这一领域中没有详细的立法,个别已经过时,这极大地影响了妇女社会积极性的发挥。专家们还指出了在《乌克兰预算法》中对妇女社会组织的歧视以及对组织所有制形式的歧视,这同《乌克兰宪法》相违背。这里指的是社会组织极少被接纳参与执行国家计划,参加竞标获得国家财力以落实性别和妇女问题计划也成问题,等等。

第8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和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乌克兰立法中对妇女在国际舞台上代表乌克兰政府和国家或加入国际组织工作的权利没有任何的歧视性规定。《乌克兰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保障法》第3条规定,男女在通过对社会有重要意义的决定时拥有同样的权利。但是,妇女代表在领导岗位中为数不多的趋势也存在于国际机构中。虽然在许多立法文件和政府文件中都提到妇女同国际组织合作的重要性和益处,但实际上与国际组织的合作并不是经常性的,而女性代表在外交领域的人数近年来还有所降低。

在乌克兰外交部驻外机构编制中的女性只有10人,仅占外交官总数的3%。截止2006年初,外交部中央机关领导层中的女性仅占5%,其他级别的工作人员中女性占43%。驻外使领馆领导人中的女性占3%,而其他级别人员中女性占20%。

乌克兰女性在国际组织代表机构(联合国秘书处和驻日内瓦国际组织秘书处)中的人数也很少。所以,乌克兰女性代表在国际关系方面为数不多。因此,今天最重要的任务是制定涵盖国际妇女运动广泛领域的发展战略。

妇女组织参与国际机构被认为是社会生活各领域全球化进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自乌克兰独立以后,开始恢复同国际妇女理事会的联系。乌克兰的妇女组织成为国际促进妇女高等教育组织、国家国际妇女同盟、KAPAT联盟——10个中东欧国家非政府妇女组织网的成员。乌克兰妇女组织同美国“妇女、法律和发展国际组织”、美国国家妇女教育协会、荷兰“性别与发展”培训中心(海尔列姆女士)、欧洲东西方妇女网络、妇女生态保护组织WEDO 和MAMA-86、国际性别科学技术协会等建立了合作。

乌克兰非政府妇女组织开展国际联系的榜样是在摩尔多瓦、拉脱维亚、美国、法国和澳大利亚设有分部、与美国乌克兰国家妇女联盟、加拿大乌克兰妇女组织和世界乌克兰妇女组织联盟有密切联系的妇女协会。

在报告期限内,妇女组织落实了国际组织的项目和各种基金会的计划,促进了妇女组织融入国际领域,掌握新的合作技术,运用科学新方法研究社会问题。这些计划首先包括:联合国开发署、英国委员会、英国基金会KNOW HOW、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ТАСІS、亨里希·贝利基金会、国际“复兴”和“欧亚”基金会、“HHD-美国”妇女协会、OWEN东西妇女网络中心、加拿大国际教育局(有加拿大乌克兰局参加)、荷兰“妈妈现金”基金会、美国国际开发署、全球妇女基金会等等。

这类联系通常是以乌克兰妇女参加见面会、研讨会、国际大会,以及总项目执行进程的方式来实现。乌克兰19人代表团顺利参与了旨在落实《北京行动纲要》的欧洲经济委员会日内瓦特别会议(2000年1月19-21日)的工作,并同其他代表团一起参与起草大会总结文件和建议。

近年来最突出的事件是联合国会议——联合国大会“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特别会议和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还有“北京+10:促进性别平等,实现共同发展”妇女论坛。参与工作的除政府代表团外,乌克兰妇女社会组织的代表们也出席了会议。

在乌克兰举行的一系列国际妇女论坛和会晤见证了乌克兰妇女运动被国际妇女社会所承认和乌克兰社会组织在国际妇女运动中作用的提升。例如,2003年10月,在基辅组织了格鲁吉亚、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阿塞拜疆、摩尔多瓦集团成员国的妇女合作论坛,以妇女组织的名义签署致格鲁吉亚、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阿塞拜疆、摩尔多瓦集团成员国国家领导人的呼吁书,呼吁提高妇女在解决国家主要问题中的作用,特别是在协调武装冲突和民族冲突时的作用。2005年5月,在乌克兰首都举行了国际妇女理事会欧洲中心大会的例行会议,出席的有国际、全乌克兰和基辅市社会组织的妇女代表,妇女团体,欧洲18国全国妇女理事会代表团的首脑和成员。

2006年9月,在基辅举行了国际妇女理事会大会第31届会议,出席的有乌克兰全国妇女委员会、各部委的妇女代表,负责制定国家性别政策的人员,妇女组织的代表,以及来自世界50多个国际妇女理事会成员国的近300名代表。正如大会结束时记者招待会中指出的那样,这一乌克兰妇女运动史上的重要活动顺利举行,而会议议程圆满结束。这一切都是得益于出色的筹备工作,该筹备工作始于2005年11月当乌克兰全国妇女理事会开会讨论筹备国际妇女理事会大会第31届会议之时。代表们就消除贫困、打击贩卖人口、对妇女实施暴力、预防艾滋病等问题交换了经验;讨论了保护儿童权利、改善环境、加强国际联系与和平、保障男女平等的同时考虑到社会生活各方面性别特点等有待解决的问题。还制定并协调了委员会今后三年的行动计划。委员会在这一阶段的工作主题是在社会生活各领域实施性别平等。

乌克兰女性对其他国家妇女组织在国家和国际社会中做出决定过程中的工作经验的认识促使乌克兰非政府妇女组织更加积极地工作并在解决性别问题时进行有效修改。但是现行法律的不完善以及宣言同现实的不相符导致妇女在各级权利机关中的代表性没有明显的改变,没能消除社会中存在的对妇女的歧视。

第9条

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它们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根据《乌克兰宪法》第4条,国家实行单一国籍,有关获得和终止乌克兰国籍的问题在2001年1月18日通过的《乌克兰民法典》中有所规定。根据该法第1条,乌克兰国籍表明自然人同乌克兰之间的法律关系,并表现在其相互权利和义务中。该条还规定了自然人被认为是儿童的年龄——不足18岁。

根据该法第4条,乌克兰国籍问题由《乌克兰宪法》、《乌克兰民法典》和乌克兰加入的国际条约协调。如果乌克兰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规定同该法有冲突,则使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在乌克兰根据《公约》第9条履行义务,该法第2条规定的国籍法律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除此之外,该条还制定了乌克兰国籍立法的基础原则,即:防止出现无国籍的现象;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不能因同乌克兰公民结婚而自动获得乌克兰国籍,或者妻子(丈夫)获得的乌克兰国籍而因离婚或因另一方终止乌克兰国籍而自动终止;无论获得乌克兰国籍的条件、程序和时间如何,乌克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乌克兰公民的居住地如何,都可保留乌克兰国籍。

终止乌克兰国籍的条件在该法第17条中有规定,可以是由于:1)退出乌克兰国籍;2)丧失乌克兰国籍;3)乌克兰国际条约中的规定。退出乌克兰国籍的规定见该法第18条。退出乌克兰国籍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退出乌克兰国籍的自愿原则是乌克兰遵守《公约》第9条规定的必要因素。

该法第19条中说明了丧失乌克兰国籍的原因:

乌克兰公民自愿接受另一国家的国籍,且当时已成年。在这种条件下,所有乌克兰公民根据接收国法律规定的程序为获得另一国家国籍而递交申请或请求的情况都被认为是自愿接受另一国家国籍。

下列情况不能认为是自愿接受另一国家国籍:

子女根据出生地同时获得乌克兰国籍和其他某一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国籍;

已成为乌克兰公民的儿童因被外国人收养而拥有收养人的国籍;

乌克兰公民因同外国人结婚而自动获得另一国家国籍;

乌克兰的成年公民因适用外国国籍法而自动获得另一国家国籍,如果该乌克兰公民没有获得证明其拥有另一国家国籍的文件。

因此,该法第19条第1款强调,不能因同外国人结婚而自动丧失乌克兰国籍。失去乌克兰国籍必须由本人采取获得另一国家国籍的具体行动。结婚并不能自动丧失乌克兰国籍,这完全符合《公约》第9条的规定。

因欺骗、故意提交错误信息或伪造文件而根据该法第9条接受乌克兰国籍;

根据另一国家法律规定并不是义务服兵役或者择一服役(非兵役)而自愿加入该国军队服役。

《公约》第9条中尤为重要的是该法第19条的以下条款:如果乌克兰公民因此有可能成为无国籍人,则该条第1部分第1.3款不适用。即使是妇女为获得另一国家国籍而采取有目的的行动都不能成为剥夺她乌克兰国籍的理由,如果该妇女会因此成为无国籍人的话。

关于《公约》第9条第2部分,子女的国籍问题在该法第14条中有规定,标题是“子女因其父母或父母一方拥有乌克兰国籍而获得乌克兰国籍”。

特别规定,当外国子女或无国籍子女的父母一方为乌克兰公民,而另一方为无国籍人时,根据享有乌克兰国籍一方的申请,该子女可注册为乌克兰公民。如果子女为无国籍人,其父母一方为乌克兰公民,另一方为外国人,则可根据享有乌克兰国籍一方的申请,该子女可注册为乌克兰公民。

如子女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其父母为乌克兰国籍,则根据父母任何一方的申请,该子女可注册为乌克兰公民。

如子女为外国人,父母一方为乌克兰人,另一方为外国人,则根据有乌克兰国籍一方的申请,该子女可注册为乌克兰公民。

因此,该条规定了父母对子女国籍的相应权利,没有区分父母的性别,这就符合《公约》第9条的规定。

还需要强调的是,《乌克兰国籍法》的规定中没有性别差异的内容。这也符合《乌克兰宪法》第24条关于禁止歧视总则的规定。特别是《乌克兰宪法》中强调,公民拥有相同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因种族、肤色、政治信仰、宗教信仰或其他信仰、性别、民族和社会出身、财产状况、居住地、语言或其他特征而拥有特权或受到限制。

男女平等的内容可见《乌克兰宪法》第24条第3款,男女权利平等的保障是:在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中、在获得教育和职业培训中、在就业及工作奖励时给予妇女同男性一样的机会;采取保障妇女的劳动和健康的专门措施,建立退休优惠政策;为妇女兼顾工作和孕产创造条件;为母亲和儿童提供法律保护、物质和精神支持,包括提供带薪休假,为孕期的妇女和母亲提供其他优惠。

为了遵守适用法的规定,也就是为了建立能确定《宪法》和《乌克兰国籍法》的适用参考规则,乌克兰于2005年6月23日通过了《国际人权法》。其中第56条“在乌克兰缔结婚姻的形式及程序”规定,乌克兰公民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人同无国籍人之间在乌克兰缔结婚姻的形式及程序,遵照乌克兰法律的规定。第57条“在领事机构或外交代表机构缔结婚姻”规定,两名乌克兰公民结婚,即使一方居住在国外,也应根据乌克兰法律的规定在乌克兰领事机构或外交代表机构缔结婚姻。如外国公民在相应国家驻乌克兰的领事机构或外交代表机构缔结婚姻,则按该国的法律办理。第58条“在乌克兰境外缔结婚姻的有效性”规定,乌克兰公民之间、乌克兰公民同外国人之间、乌克兰公民同无国籍人士之间在乌克兰境外根据外国法律规定缔结的婚姻,只有在遵守《乌克兰家庭法典》对乌克兰公民的无效婚姻条件要求时,才被承认是有效的。根据外国法律缔结的外国人之间、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之间、无国籍人士之间的婚姻,在乌克兰被认为是有效的。

为了在双边基础上解决国籍变更的问题,乌克兰加入了一系列国际条约。最近的一个是2003年1月28日在比什凯克签署并于2003年11月20日根据乌克兰法律批准的《乌克兰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简化常住吉尔吉斯共和国的乌克兰公民和常住乌克兰的吉尔吉斯共和国公民的国籍变更程序,以及防止无国籍和双重国籍情况发生的协议》。

上述协议规定了简化获得国籍的条件和程序。协议国家向依法常住本国的另一协议国家公民在根据下列任一条件接受本国国籍时提供简化办理程序:a)如果申请人或者其父母(义子收养人或义女收养人)、祖父或祖母一方是在协议国合法出生或常住且国籍被接受的;b)申请人有一名近亲,例如,丈夫的或妻子的近亲在协议国合法常住且其国籍被接受、为该国公民的。同时,《协议》第2条规定的国籍变更程序,强调不能自动获得国籍。特别是变更国籍时必须递交申请表。

除此之外,变更国籍的程序规定不能使人成为无国籍人。特别是根据《协议》第2条,在申请人递交办理获得新国籍手续后的10天内,接受国籍的协议国主管部门应出具确认获得国籍的文件,没收证明原国籍的文件并通过外交渠道将该文件转寄给放弃国籍的另一协议国,附上接受国籍证明通知并注明日期。在收到接受国籍证明通知后的两个月内,被放弃国籍的协议国办理终止国籍的手续,并将此通知接受国籍的协议国。

上述协议还可以解决婴儿国籍变更的问题。同时该协议没有规定性别差异。因此,当父母变更国籍且两人都获得了另一协议国的国籍时,未成年的子女也相应变更国籍。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为协议国一方公民,而另一方获得另一协议国的国籍,则未成年子女的国籍由父母协商决定并附上相应声明。如果父母没有就未成年子女的国籍变更问题达成协议,则未成年人为其父母经常居住的协议国的公民。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分居,则未成年人的国籍随有监护权父母一方的国籍,父母就此达成其他协议除外。

上述同吉尔吉斯共和国签署的国际条约规则在乌克兰分别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0年5月19日)、塔吉克斯坦共和国(2001年7月6日)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签署的(1999年3月12日)有关国籍问题的协议中都有所体现。

此外,乌克兰作为苏联法律的继承国,1961年8月30日签署的《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还继续有效。特别是根据《公约》第1条第3款,在协议国领土出生的婚生婴儿,如果其母亲拥有该国的国籍,则出生时即拥有该国国籍,否则就成为无国籍人。此外,如果协议国的法律规定因任何个人地位的变化而丧失国籍,例如:结婚、离婚、合法化、承认或收养,这样丧失国籍后才能有条件获得另一国籍。

根据上述乌克兰现行的有关国籍的法律和乌克兰国际条约中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乌克兰全面履行了根据本《公约》第9条承诺的义务。

第三章

第10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字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应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今天,在乌克兰,按整个接受教育的主要指标来说,妇女不逊于男子,甚至在许多情况下超过男子。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妇女在受教育、在各类高校获得教育文凭、取得证书的等级和所有权形式等方面同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妇女有权同男子一样加入科研项目、文学、参加考试、接受同等师资水平的教师授课、获得专业技能、从事科研的场所、获得退休金以及其他物质帮助。在教育水平上不存在性别失衡的情况——这是众所周知的乌克兰社会文化方面的一大亮点。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数据,按成年人口的识字程度来讲看,乌克兰在世界发达国家中占有一席之地。男女十五岁及以上年龄的识字程度在2001年占99.5%,而15岁以下年轻人的识字程度占99.9%。根据最后一次人口普查(2001年)的统计数据,乌克兰受全日制高等教育程度的人员在性别上实现平等:在进行人口普查时,每千名妇女中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的有128人,而每千名男子中有131人。

在现代条件下,教育包括教学和培育体系——包括学前教育、小学和中学、在相应学习机构中的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之后是不断学习的过程和一生的自学,保证将教育变为形成世界观社会秩序的体系。

学前教育。目前乌克兰的学前教育还存在问题。如果说1990年学前教育机构可涵盖57%的儿童,那么到2006年只有54%。2006年学前教育机构的数量比1990年下降了38.4%,仅有15100所。其中1600所已倒闭,也就是实际下降幅度为44.9%。2006年,城市学前教育机构涵盖了68%的儿童,而乡村仅为28%。男孩和女孩接受学前教育的数量几乎相等。在当前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情况下,72%的儿童没能接受学前教育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孩子们掌握学习课程的水平,出现了心理压力和丧失学习积极性。所有这些都对未来人力资本的质量产生了不良影响。

学前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工作完全由女性来担任。

普通中等教育。自1990年起,乌克兰普通教育机构的数量逐年减少,到2006/2007年只有21400所。同时,国家人口状况也对普通教育机构学生的数量产生消极影响——学生人数每年都在减少,到2006/2007年为512万人,其中女孩占48.7%。根据统计数据,截至2007年1月1日,在全日制普通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有53.3024万人,其中83.6%为女性。在归教育科学部系统所属的各类执行机关中有151.46万人在工作,其中近80%是女性。

在确定儿童接受全日制教育总体水平时应考虑到,乌克兰为他们能够在职业技术学校和一、二类高等学校的低年级获得全日制中等教育创造了条件。总的来说,需要指出的是,普通中等教育的教师工作更多的是由女性来担任。

履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特别是消除所有男女作用陈旧观念的预防-教育工作主要由乌克兰教育科学部来进行。乌克兰内阁于2004年1月14日发布了第24号决议,批准了国家基础全日制普通中等教育的标准。根据该标准,通过竞争选出适合12学年制学校五至十二年级学习的乌克兰史和世界史教学大纲。现在,全日制学校的十一年级可选修这些课程:“我们是公民”,“公民教育”,其专题计划研究的题目是“陈规”。在这方面特别关注的是解决性别方面根深蒂固的陈规、男女在社会中的正式和非正式地位关系等问题。

职业技术教育。自乌克兰独立和实行经济改革这些年来,职业技术教育体系的职能在减弱。1990年至2006年间,学校数量减少了13%,而学生人数减少了15%。这表明在此期间这些学校为工业培训的专业人才的需求在下降。

截至2006年1月1日,乌克兰共有1021所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47.38万名,其中女生占学生总数的40%。1-2类高等学校的学生数量有46.8万名,其中女生占52%。

高等教育。应指出的好现象是,即使在经济危机最困难的情况下,乌克兰的年轻人还是意识到获得高等教育的必要性。1990年至2006年间,高等教育系统有了积极发展:3-4类学校的数量由149所增加到350所,而学生总数增加了1.6倍,在2006/2007学年达到231.86万名。满足学习需求的表现还包括函授教育的大力发展。近些年来,高等学校中女性学生的比重达54%。

女性学生数量占优势的高校是医科、教育专业、经济和贸易专业等,约占学生总数的70%。女生人数最多的是人文-社会学方向的高校——占学生总数的77%。

高等学校的科研教学也是女性居多的工作。但是,如果说高校女性老师跟中学女性老师的数量基本持平的话,那么领导层中占绝大多数的就为男性了。在178名1-2类高校的领导中只有29名是女性(占19%)。3-4类高校领导层的情况就更具偏向性:116名校长中只有3名女性,仅占整个高校领导总数的2.6%。

乌克兰教育科学部正在为将性别平等引入高等学校教学进程做一定的工作。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机会均等计划草案、联合国发展纲要和国际“复兴”基金会的框架内,在基辅性别研究所的参与下,制定了“性别理论基础”教学纲要,提供了有关性别方面的理论、方法和信息资料,出版了有关性别发展问题教学纲要的《文选》(2004年)。

根据乌克兰教育科学部于2002/2003学年进行的教学研究数据,在110所3-4类高校中将近60%的学校教授了有关性别专题的课程。特别是在24%的高校中教学科研工作人员们准备了一系列性别问题的纲要。高校系统性别知识的普及水平使得我们有可能举办全乌性别专题教学纲要的竞赛。

深造教育。乌克兰从传统上就被认为是具有很强科技潜力、全世界承认的学校和发达的干部培养体系的国家。提高科研和教学队伍专业技能的主要方式是研究生和博士生的培养。培养科学副博士和博士的工作由3-4类的高校和科研机构来完成。

国家独立后,培养科技人才的教育机构得到了飞速发展。近十六年来,培养研究生的机构数量增长了20%(从1991年的418所到2006年的502所),而培养博士生的机构增长了60%(从93所到241所)。相应地,希望获得科学学位的人数也有所增加。近十六年来,研究生的人数增长了1.4倍(从1.33万名到3.13万名),而博士生的人数增长了1.8倍(从500名到1400名)。同以前一样,绝大多数未来的高级科研人才由国家财政拨款培养,但是无需自己支付学费的研究生比重每年都在减少。如果说1995年有96%的研究生靠国家财政拨款学习的话,那么到2006年这一数据只有86%。博士生的比重基本没有变化,一直是94%。

女性在传统上同男性一样有权继续接受研究生和博士生的教育。2006年女性占研究生总数的56%(1.7万人),占博士生的48%(700人)。同时,同等学历科研人员中的女性数量大大减少,副博士中占50%,研究员占24-27%,而院士仅占4%。

正如所指出的,当今乌克兰女性按主要教育指标并不输于男性,在一些情况下还高于男性。经验表明,男女在获得一般教育和职业培训时有不同的战略。女性更多偏重于接受全日制中等教育,而各种职业经常需要获得更高水平教育的人才。对男性来说,更典型的是获得教育的另一种途径:在一般中等学校获得不完全的中等教育,之后在初级职业教育系统中学习。全日制中等教育学校学生人数的统计数据表明,男女生的比例仅仅在一至九年级时很相近。在高年级里女生的比重就达到53%。

经验证明,女性同男性在提高专业技能方面享有的机会是不平等的,尽管根据乌克兰科学院的问卷调查数据,努力获得职业技能提升和获得新职业的女性数量要比男性多(分别为46%和36.6%)。这种情况的发生既有客观(物质)原因,又有主观的原因,首先是乌克兰社会中父母的职责主要由女性来履行,还要从事家务。根据研究数据,三分之二的女性在结婚以后还继续依靠婚前掌握的知识工作。很显然,阻碍女性职业技能提高的主要障碍是因缺乏发达的社会服务网络而造成的时间不足,以及在家里从事繁重的家务劳动。能够提高自己专业技能的女性经常是获得高水平教育的女性。提高劳动技能机会的局限性降低了女性劳动力的质量。

可以说,乌克兰教育体系存在着隐性的性别歧视。学前教育参考资料和学校教科书加深了传统的不平等陈规,特别是涉及到家务和履行家长的职责。大部分教育者和老师(这里主要是女性)成为传统守旧观念的承载者,把学习课程分为男生该学的和女生该学的。在教育男孩女孩上持区别对待观点的不仅有老师,还有部分居民。就此曾做过社会问卷调查,其结果表明,对男孩开设的课程主要是数学、物理、体育、信息学和法学,同时对女孩开设的课程主要是家政、历史和文学、伦理学和心理学、性教育等。今天,这些建立在教育陈规上的性别差异,作为现实问题和对妇女权益的切实威胁,经常不被居民、特别是女性所认识。因此可以预见的是,一方面社会上区别对待之风的盛行,另一方面社会上的危机将促使这一问题更加激化。

教育领域性别失衡的最重要危机同付费教育的泛滥息息相关。显然,今天存在有两种与付费教育有关的危机。第一种是高校大学生数量的增加主要是来自付费生(如果说1995/1996学年自费生的数量占18%的话,那么到2006/2007学年合同生的人数已占到61%),特别是涉及人文-社会学和经济专业,而这些专业多是“女性专业”。在男生占多数的理工大学,自费生的数量是上述学校的五分之一至十分之一。由于自费专业更多是“女性专业”,用于教育的财政支出更加不平衡,对女性更加不利。

另一种危机更为紧迫。在国家财政拨款急剧下降的情况下,免费中等教育质量下降、普及教育机构中付费成分增加的趋势凸显。考虑到性别的陈规越来越普遍,可以预见的是,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家长将为男孩和女孩分别选择付费的附加课程。

在所有情况下无可争辩的事实是,国家在缩减教育经费的同时,也在女性人力资本发展和职业活动的道路上设置了额外的障碍。

在一系列具有性别色彩的教育问题中,需要指出受教育程度的经济回报问题。在乌克兰,女性受教育的经济回报要比男性低得多。随着受教育程度的增加,男女收入的差距也在加大,而这本身也对退休保障程度有所影响(当前女性的退休金水平要比男性低)。也就是说,在乌克兰,提高教育水平不作为平衡男女在劳务市场的状态和其退休保障的主要方向,而女性花费在孕育生命上的时间是不被社会所认可的。

《公约》本条g)款涉及保障男女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活动的机会相同。

经常关心和增强乌克兰人民的健康水平应该成为国家体育和运动政策的主要任务。根据《乌克兰体育运动法》,乌克兰的所有公民,无论男女,都有参加运动和体育活动的平等权利和机会。国家向个别公民提供必要的帮助、优惠条件和保障,其中包括残疾人,保障他们落实在体育运动方面应有的权利,对农村居民予以更多的关注。

国家保证向儿童提供免费且优惠的体育健身服务,包括孤儿和残疾儿童、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的受害儿童,以及多子女和无保障家庭的孩子们,为学龄前儿童、普及教育和职业教育学校的学生们、老战士和相同条件的人士提供免费的体育健身服务,并为其他范围的公民提供优惠条件。

《公约》本条h)款规定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为履行《公约》这一条款,在报告期限内通过的有:《国家教育发展理论》(2002年),各部门2002-2011年“民族健康”综合纲要,“生育健康”国家纲要。为了加强人民对现代计划生育方法的了解,掌握有效的避孕方法,提供咨询建议及相应帮助,其中包括实行免费流产,乌克兰教育科学部制定了关于在普通和校外教育机构保护孕期健康问题的方法建议,并将其应用在教育工作中。信息收集工作表明保护孕产期和幼年期健康以及稳固家庭的宣传措施非常系统,对适婚年龄的青年进行普法宣传,介绍人口问题和孕期保健的情况。

第11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的权利,特别是:

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及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公约》本条第1a)款规定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2006年1月生效的《乌克兰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保障法》第17条规定,“保障男女就业、职业升迁、提高专业技能和再培训的权利和机会平等”。在这种情况下,用工人员应“创造工作条件,使男女在同等权利下完成劳动任务;保证男女兼顾工作和家庭责任的机会;当男女拥有同样的技能和工作条件时向他们支付同样的工作报酬;为创造对生活和健康安全的劳动条件采取措施”,等等。从国家立法与国际法准则相一致的角度看,涉及安全劳动条件的重要文件是《禁止性骚扰法》第17条的规定,其界定包含在该法的总则里。

此外,考虑到国际保护法律组织关于乌克兰在女性就业方面违法行为提出的意见,该法第17条禁止用工人员“在布告(广告)中将空缺工作只提供给女性,或只提供给男性,只能由男性或女性完成的专业性工作除外;提出各种要求,只把工作优先提供给某一性别的人员;要求被安排工作的人员提供个人生活信息、有无生育计划”。同时,雇主如“采取积极主动措施以使各劳动行业,以及各级别工作人员中男女比例平衡”还会得到鼓励。这里的“积极主动措施”在该法第1条中有界定,即“专门的临时措施,以消除男女在履行《宪法》和乌克兰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时在机会上的不平衡”。

根据《乌克兰劳动报酬法》第1条(第21条),保障工作人员(无论男女)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基础上,按法律条文和集体条约的规定,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在未能完成工作定量、生产残废品、或其他现行法律规定的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原因等情况下,其工资数额可以低于劳动合同的规定或按最低工资额发放。禁止任何按出身、社会地位和财产情况、种族和民族状况、性别、语言、政治观点、宗教信仰、加入工会组织或其他公民团体、知识类型和性质、居住地而降低工资标准。根据上述法律第2部分第1条,工资标准取决于工作的难度和工作环境、工人的职业素养和能力、其工作结果和企业的经营活动状况。

应当指出的是,将国际法准则引入乌克兰劳动法律条文的特殊性在于:在乌克兰,这些准则一般被界定的范围要广些,也就是说,为妇女提供的优惠待遇比国际法文件里规定的要多。比如,为了保护妇女孕期应享有的权利,为母亲孕产期的安全创造条件,国家向妇女提供孕产期及照看婴儿的休假。假如在国际工会联合会第103号《产期保护公约》第2条第2-3款中规定,孕产期休假不得少于12个月并包含必要的产后休假,而必要的产后休假时限由各国立法规定,在不能少于六周的情况下,在乌克兰根据《劳动法典》第179条的规定:“孕产期及照看婴儿的休假为产前70个日历日和产后56个日历日”。在这一期限内保留妇女的全额工资。根据《乌克兰劳动法典》,妇女有权休三年假期来照看子女,期间保留工作岗位、工龄、并根据法律享有救济金。除此之外,母亲在必要时可以依据医疗诊断享受休假直到子女年满6岁,但不保留工资。

在劳动力市场保障妇女权利的重要阶段是在乌克兰执行的《改善妇女状况及推进社会性别平等的2001-2005年国家行动计划》。切实落实国家计划制定的措施,提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使家庭更适应新的经济形势,更加有效地运用法律来保护家庭、妇女、儿童的权利和利益,改善社会对有子女家庭的援助。

在2004年“乌克兰妇女的地位:现状与前景”议会听证会的建议中,以及《批准在乌克兰社会实行性别平等的2006-2010年国家计划公约》中指出,近几年来乌克兰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有劳动能力人员的失业现象,其中大部分为妇女——占70%,妇女平均工资水平要比男性少三分之一;根据专家的预测,再过20-30年,女性的退休金仅为男性退休金的40-45%;在中小企业业主中,女性仅占20%。为了支持妇女就业并提高她们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议会听证会的与会人员曾建议借助国家基金来促进居民就业,保证向来职业介绍所的女性提供范围更广的就业培训并提高她们的专业技能。

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地位和妇女失业问题是2002年乌克兰联邦工会第四次代表大会“关于保障男女权利平等”的关注焦点。与会人员和会员组织曾担心,乌克兰经济危机会对妇女状况产生负面影响。大会期间通过了决议,呼吁工会的会员组织加入国际独立工会运动“工会为妇女,妇女为工会”,制定吸引有固定工作和私营企业的女性加入工会组织的战略。

在乌克兰,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社会保护是通过落实国家和各地区的就业方案来实现的。这些方案符合国际实践,旨在帮助妇女寻找工作,在获得职业时提供援助(包括职业方向和职业咨询服务),提高专业技能,再培训,帮助她们自己创业,安排社会工作,在失业时提供物质援助。为此,国家就业局积极同用工单位合作,提供用人岗位信息及空缺。各部、其他中央执行机关、国家行政部门保证在行业协议、地区合同、规定改善妇女劳动条件措施的企事业单位集体合同中保障妇女权利,而当她们遭到解雇时应保证为其提供再培训和再就业。为了通过发展私营企业解决失业问题,国家就业局安排失业人员学习“私营企业、中小型企业”教程。2005年,3.87万失业妇女中有1.69万人接受了这种学习。

经济转型的情势要求各行各业的人们加强职业素质。根据商业权利中心的数据,当前在私营企业中性别平衡的状况还比较稳定:50.4%为女性,49.6%为男性。在私营法律服务市场上,女性占2%左右。私营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中女性数量的增加首先表现在贸易领域。对女性私营企业家年龄段进行的分析表明,大部分的女性私营企业家都是临近退休和退休年龄。她们大多是做小生意,并将此作为谋生手段。专业技能高、适应现代市场的女性私营企业家只能寄希望于年轻一代的乌克兰女性,目前占这一行业所有女性的14%。根据社会调查的数据,受过教育的妇女更有能力自己创业。例如,在101名接受调查的女性私营企业家中,获高等教育的占80.2%,受过职业教育的占7.9%,中等教育的占1%。据专家们了解,女性要想在这一领域取得成就,还缺少开始经商的男性所拥有的启动资金和同上层权利机关的关系。女性自己开始创业时经常遇到的问题包括:女性确实缺少自力更生的位置或在国家经济领导系统中的主动权;同男性相比对家庭和孩子有更强的责任感,负面影响了职业升迁;如果居高层领导岗位的男性带有传统守旧思想,那么评价女性能否适应领导职务的主要标准是她是否忠于职守;切实存在的性别歧视问题(对于在男子团体中工作并拥有同等或类似技能水平的女性,一般只提供次要职位)。

旨在发展女性从事企业经营、扶持家庭作坊的措施,由国家按乌克兰促进小型企业发展国家计划来实施,该计划是根据2000年12月21日第2157-111号《乌克兰促进小型企业发展国家计划》法案制定的,由内阁每年批准。在报告期限内,在实施企业家和广大民众经营活动问题教育方案的框架下,国营企业同乌克兰支持企业发展基金会在乌克兰19个地区组织了30场研讨会,有1486人接受了培训。除此之外,还为小型企业的发展问题进行了3078次咨询。

《公约》该条第1b款保障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乌克兰劳动法典》第22条的规定是对宪法保障非歧视性就业权利的扩展,根据该条款,禁止毫无理由地拒绝安排就业,以及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限制权利或在招工时设置直接或间接的优先权。

国家为有效安排居民就业创造条件,不分性别协助公民就业、培训、再培训和提高劳动技能(《乌克兰劳动法典》第2条)。但是,2003年国际独立人权组织“人权观察”报告了乌克兰劳动力市场的妇女歧视情况。分析表明,国家机关和个体经营单位的招工人员还保留着性别歧视的做法。高工资或体面的工作对妇女还有限制,无论国家机关还是个体经营单位都存在招聘歧视的现象。许多妇女只能满足于低工资的工作,或者根本就找不到工作。乌克兰政府对此问题有如下建议:在国家就业单位停止对妇女的歧视,采取监控或其他机制来改变个体经济成分的现状;制定行动计划来解决问题并防止劳动力市场对妇女歧视现象的发生;承认这种歧视是不合法的并建立惩处机制;根据国际和欧洲劳动力市场上非歧视及平等关系的标准来调整《乌克兰劳动法典》,包括就业许可。最高苏维埃应通过法律条文,直接禁止在空缺公告中限定候选人员的性别。但是到今天为止,这些建议中的大部分都没能落实。

根据该《公约》第11条第1c款,男女应保证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男女享有因劳动而受到同等奖励的权利,其中包括专门的福利和平等待遇,这在《乌克兰劳动法典》第94条中有所规定,该条禁止任何因年龄、性别、种族和工作人员的其他属性而“减少劳动报酬”。但是,虽然在法律层面上妇女同男子享有同等的劳动权和因劳动而受到奖励的权利,但乌克兰女性的工资水平却比男性低很多。问题在于,尽管女性有很高的职业水平和教育水准,但大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职位,工资待遇低,女性工资水平平均比男性低1/3。但是这样的工资差距还不能完全归咎于直接歧视因素。这首先是因为劳动法禁止女性从事艰苦和有危害的工作。而在这些地方工作的男性能够获得福利和补贴,而这相应地影响了男性的工资水平。

该《公约》第11条第1f款中涉及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及该条第2款的条款: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及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在乌克兰受法律保护。

对孕产期妇女劳动保护的相关的规定是:提供更轻松的工作条件(禁止让女性夜间上班,禁止加班,在休息日工作,外派出差等等);在孕产期提供良好的待遇(休假、用于哺乳婴儿的工间休等等);聘用有孩子的妇女担任无需全周全勤的工作,采用灵活的工作时间,在家工作等等;专门的社会保险项目。

其中,怀孕妇女和幼小孩子母亲的劳动安全问题在《乌克兰劳动法典》中有所规定。第33条禁止未经怀孕妇女和有残疾孩子或孩子未满6岁母亲的同意而将其临时调往另一工作。第56、63、175、176 和 177条禁止让怀孕妇女和孩子未满3岁的母亲上夜班和加班。第178条规定,这类妇女可以被安置到轻松的工作或其他不会对妇女和未来婴儿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应保留妇女原工作岗位的工资。如果工厂找不到更轻松或对妇女无害的工作,那么她可以休假并享受不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第174条以及《乌克兰劳动保护法》都禁止让妇女从事重体力劳动、从事有害和危险的工作、地下工作以及让妇女搬抬重量超过其极限的重物。考虑到这些因素,研究并批准了禁止妇女从事的复杂劳动和有害危险工作的清单,以及妇女搬抬重物的极限重量,由卫生部于1993年12月29日的决议批准。《劳动法典》第183条规定向需哺乳婴儿的工作妇女提供专门的工间休来哺乳婴儿。第186条严格规定为企业和机关的母亲服务,而第185条要求向怀孕妇女和孩子未满14岁的妇女提供许可证去疗养院和母亲休养扶助中心疗养。乌克兰“关于向有子女家庭提供国家帮助”的法律(第2部分第一章第10-14条)中规定,向怀孕妇女和产后妇女提供帮助,并帮助单身母亲的孩子(第1部分第八章第58-62条)。

乌克兰交通部系统正在执行铁路工作者和交通建设者工会理事会主席团2004年7月27日“关于妇女在车辆产业中的劳动条件”的决议。乌克兰工会对总协议和各部门协议中是否加入保护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的条款,以及对用工单位是否遵守妇女劳动保护法规、为妇女创造安全无害的劳动条件进行监督。

妇女在履行母亲职责时所面临的实质性问题是可否保障自己不被开除、或怀孕时可否被安排工作、或怀孕生产时可否得到休假。新的《乌克兰刑法典》中包含了有关这一问题的法律规定。例如,根据第133条“违反劳动法”和第134条“拒绝接收怀孕妇女及有孩子的妇女工作及禁止解雇她们”,不遵守法律规定的负责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乌克兰法律,特别是乌克兰“关于向有子女家庭提供国家帮助”的法律(第2部分第一章第10-14条)中规定向怀孕妇女和产后妇女提供帮助,并帮助单身母亲的孩子(第2部分第八章第58-62条)。根据《劳动法典》第179条“怀孕、分娩和照看婴儿的休假”,妇女有权最多休假140个日历日,期间保留全额工资。

《公约》第11条第2c款规定,成员国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坚持不断的立法工作,无论是家庭立法还是劳动立法,都为妇女提供了社会权利和保障。但在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条件下,必须向有家庭并履行父母职责的男性和女性都提供此类福利。兼顾家庭生活和职业工作要求建立相应的更符合妇女要求的社会基础设施,也就是向需要外来帮助的人提供照顾,应当设立并运营幼儿园及其他监护机构,使得妇女有机会去工作和参加社会生活。因此,《乌克兰劳动法典》第186条规定,大量聘用妇女的企业和单位,不仅应建立托儿所和幼儿园、哺乳室,还应设立妇女个人更衣室,虽然实践表明,劳动法的这些要求在现实生活中极少被执行。除此之外,乌克兰法律中的积极创新是为父亲提供了照看婴儿的休假,使父亲有机会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更好地展现自己。

应当承认,尽管乌克兰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受到了法律保障,但关于妇女劳动条件的现行法规经常被违反。可以确定,大部分工农企业还存在这些特征:技术不完善、有时高强度的工作、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危险有害的工作条件。乌克兰工人中得职业病的非常多,包括妇女。主要原因是不良的工作条件,但由于企业经济状况不佳,目前还不能根除这个问题。由于妇女的失业问题非常严峻,所以不难理解妇女为什么满足于任何工作,害怕失去工作的心理使得妇女不敢向用工单位对劳动条件和劳动制度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必须提高国家机关对女性工作者,特别是对育龄妇女的关注,因为它们负责着劳动条件、生活条件、社会福利、健康状况和保障下一代的健康。

第12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在报告期限内,在解决妇女健康状况方面迈出了切实步伐。特别是于2005年制定了旨在降低乌克兰过早死亡和残疾率、预防心血管和脑血管疾病的2010年前纲要概念;按家庭医疗实践总则发展初级医疗卫生援助的2005-2010年纲要概念;以及按家庭医疗实践总则发展初级医疗卫生援助的2006-2010年纲要。上述纲要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医疗救助组织的改革工作,以保障全民、首先是农村居民享受初级医疗卫生援助的可行性和质量。乌克兰器官移植发展2006-2010年国家目标纲要概念,乌克兰关于酗酒和贩毒的国家政策概念(基础),为肾病病人提供医疗援助体系的2006-2010年国家发展纲要概念,“民族生殖健康”2006-2015年国家纲要概念,其目的就是改善国家人口状况和社会经济局势和乌克兰人民的生殖健康;“儿童肿瘤”2006-2010年国家纲要概念规定开始大规模的与国内条件相适应的消除肺结核战略,以及一系列其他纲要。

为了执行2001年3月26日乌克兰第203/2001号总统令批准的“2001-2005年生殖健康”国家纲要,乌克兰卫生部同乌克兰医学科学院一起制定并通过了2002-2005年落实安全孕产期纲要的措施计划(乌克兰卫生部和乌克兰医学科学院2002年11月15日第412/96号决议“关于批准2002-2005年落实安全孕产期纲要的措施计划”)。特别是在落实该纲要的框架下购买了孕期TORCH感染的屏幕检查测试系统。

卫生部还制定了乌克兰内阁于2002年11月16日的第1740号“关于批准提交结婚登记申请人员自愿进行体检的程序”决议草案。为了执行这一决议,乌克兰卫生部于2002年12月20日发布了第480号令“关于提交结婚登记申请人员自愿进行体检的项目清单”,在乌克兰司法部登记备案(2003年1月24日第44/7355号)并同乌克兰《家庭法典》同时生效。

为了解决乌克兰的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国家额外吸引了赞助、贷款、预算外资金、技术支持和人力资源。成立了国家预防艾滋病蔓延协调委员会。就落实“防止乌克兰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流行”项目第二阶段同全球基金会签署了协议,计划在今后三年共投入5550万欧元。为了履行旨在保证对怀孕妇女进行二次艾滋病毒检查的“预防母亲将艾滋病毒传给婴儿的2001-2003年专门计划”,由2002年国家预算拨款为乌克兰所有地区集中购买了测试系统。在国际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项目框架下,就预防母亲将艾滋病传给新生儿的问题召开了2次全国大会和10次国际研讨培训会,与会人数达700人左右。在2000年和2001年,收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作为人道主义援助赠送的“逆病毒”药剂。2001年,“勃林格殷格翰”公司启动了药物预防新生儿艾滋病毒感染的“逆病毒”药剂人道主义补贴五年计划。由于实行了预防母亲将艾滋病毒传给新生儿的措施,乌克兰在2001-2004年间的垂直感染率(由母亲将艾滋病毒传给新生儿)由27%下降至10%。根据2005年中期报告数据,该趋势将继续保持,会降至8%。

为了解决健康问题,国家建议进一步落实下列目标纲要:

2002-2011年“民族健康”跨部门综合纲要;

将家庭医疗纳入保健体系的综合措施;

2002-2006年居民预防接种纲要。

母婴保健局负责解决向妇女提供医疗服务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每位妇女都有权挑选医生、医疗机构、有权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和可能的诊断和治疗信息,有权要求家庭成员参与解决保健问题,这些都在2002年12月28日第503号“关于完善乌克兰门诊妇产科救助”和2003年12月29日“关于妇产科和新生儿住院救助组织”的专业法令要求中有所规定。在产房,孩子出生后必须马上让母亲看到。如新生儿出现天生缺陷或者有可能危害母亲产后健康的严重情况,则必须把孩子给家属看。乌克兰70%的产房都会让母亲同婴儿一起留院观察。这对新生儿和产妇的健康起到很好的作用。

产房运用保护病人权利的新接生技术,使家属参与准备接生、生产过程和产后照看新生儿的工作,这样将促使家庭成员之间更团结,减少产妇和新生儿的并发症,巩固家庭和亲属关系,提高父亲的作用和责任感。2005年实施了新的照看新生儿和有关妇产科问题的临床议定书,以科学的、令人信服的医学知识和先进的国际经验为基础,经卫生部2005年4月4日第152号和2005年12月29日第782号决议批准。

妇女生殖健康有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是意外怀孕,其中92%的情况下都不得不进行人工流产,这是造成生育功能损坏、不孕家庭产生、生殖器官严重炎症、怀孕和生产困难的首要原因,经常导致死胎或者损害新生儿健康,同样因流产和流产后恢复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经济损失。

为了执行乌克兰“关于对《乌克兰民法典》第281条做出修改”的法规,根据欧盟和世界卫生组织通过的对生殖健康的定义和标准,乌克兰内阁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第144号“关于落实《乌克兰民法典》条款”的决定,切实减少了医疗案例,消除了所谓的怀孕后期中止妊娠的社会现象,这毫无疑问促进了乌克兰社会中父亲责任感的加强,改善了居民生殖健康。在该决定中仅明确了出现以下个别情况时,在妇女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怀孕12至22周期间做人流:继续妊娠会威胁妇女生命的重病,胎儿有影响生活的先天缺陷及个别妇女身体状况。

乌克兰关于保健的法律倡导妇女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成为母亲的问题,保障不会对采取避孕这一防止意外怀孕和被迫人工流产的有效办法进行任何限制。采取避孕措施的居民人数正在增加,如果说1999年有67.5%的人运用一定方法避孕的话,那么到2003年人数达到92%。但是人们使用避孕的程度还是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有关避孕种类和方法的信息知晓水平,以及避孕工具是否能在乌克兰市场上找到并有能力购买。虽然使用现代化方法避孕的程度有所提高(从1999年的37.6%到2003年的65%),但大部分乌克兰人(平均30-35%)还是使用传统的、效果甚微的方法。

考虑到乌克兰目前还没有制定战略计划以保证将避孕作为人工中止意外妊娠的选择以及保护生殖健康的有力杠杆,在保障居民避孕方面的政治措施之一是乌克兰内阁于1998年8月17日第1303号决定“关于对特定人群按门诊治疗医生处方进行治疗时以及对某些疾病实行带薪和福利休假的办法”,该决定规定要免费保障高危女性(有可能出现妊娠和分娩并发症的妇女、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受害妇女、年轻妇女)使用避孕方法。但由于国家没有购买避孕器具,上述措施无法得到执行,在当前人口状况下增加了人工中止意外怀孕时并发症(母婴死亡、不孕不育)的风险。尽管在该问题上有法律保障,但因经费有限,地方上无法采购避孕器具,整个地区也同样缺乏其使用的优先保障。

近几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居民保健问题,其中包括妇女的健康问题。2004年,制定了进一步改善居民妇科医疗救助的2004-2008年措施。在落实鼓励提高出生率的2002-2007年综合措施框架下,制定并批准了“在特殊情况下使用预算资金安排妇女用辅助生殖技术方法治疗不孕症的制度”。考虑到受不孕症及无法生孩子困扰的妇女数量庞大,卫生部提出了借助现有国家资金援助保障落实生育权利的措施。为了执行乌克兰总统2002年1月3日第五号“关于乌克兰鼓励生育措施”的总统令,内阁2002年7月1日第355号“关于批准鼓励生育的2002-2007年综合措施”的决议,卫生部实施了国家扶持不孕症患者利用昂贵辅助技术进行治疗的纲要。为了落实这一纲要,在2004年和2005年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每年530万格里温)向622名(2004年)和414名(2005年)妇女提供了资金帮助。这些措施无疑减少了生殖损失这一重要人口问题,缓解了社会和每个未实现生殖计划家庭中的压力。

在报告期限内,妇产机构的工作中运用了提供生产帮助的新形式(在科学的、令人信服的医学基础上采用现代围产技术、成立私人和家庭产房、从亲属角度给予产妇支持、让亲属探视母亲和婴儿)。同时还制定并实施了向居民提供妇产、卫生、医疗、儿科帮助临床议定书和规范,特别是“儿科”专科临床议定书和新生儿健康医学护理议定书。

2004年,授予16家产院“善待婴儿医院”光荣称号。当前在乌克兰有42家产院荣获此称号。成立了乌克兰卫生部产科、妇科和康复科科学实践医疗中心。2005年上半年,批准了2005-2010年发展“关爱年轻人”社会医疗服务措施。通过预防新生儿败毒性并发症、降低围产损失,几乎所有州都成立了围产期感染诊断实验室。

在大部分州的助产院里都设有复苏助产科和为农村居民提供紧急助产救助的专业巡回队。大部分地区的助产医院都能确保用专业方法保护工作人员避免受到输血感染,以及通过药物进行感染病的预防治疗。诊断是否感染的快速检测在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第聂伯彼得罗夫斯克、扎波罗热、敖德萨、罗文斯克、哈里科夫、赫尔松、恰尔卡斯和车尔尼戈夫斯克等州的助产机构都可进行。

大部分地区为妊娠分娩综合症的高风险孕妇开设了疗养科或康复科。几乎所有地区都设立了外派妇科咨询服务队,为农村居民提供了高水平的专业医疗帮助。

有关社会母婴中心的条例(乌克兰内阁2005年9月8日第879号决定批准)中规定,要安排生命状况危险、无法履行母亲职责的怀孕7-9个月的妇女和从出生到18个月的孩子及其母亲临时住院。在中心住院的费用从地方用于解决儿童、妇女和家庭问题的财政预算中拨款。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向临时住院人员提供免费的心理、社会教育、法律、社会经济和信息服务,提供膳食,创造良好的心理咨询和日常生活条件以保障这类人群能从事正常的社会活动;协助她们获得教育、专业知识、出院后独立抚养孩子的生活技能,保护她们的权益。

向乌克兰旨在改善妇女孕产期健康状况的项目和纲要提供信息和财政支持的有国际慈善机构和基金会。例如,美国国际开发署支持了四年期的“保护乌克兰母婴健康”合作计划,该计划将具体由John Snow Incorporated组织同美国教育促进科学院合作实施。计划涵盖基辅市、利沃夫州、沃伦州、顿涅茨克州和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特别是2006年启动了“母婴健康”项目,呼吁充实现有的为建立医疗急救体系,包括安全孕产期家庭医生体系制定标准的政策纲领。在该项目框架下落实这些措施将会改善母亲孕期的条件和哺乳婴儿的环境。及时发现孕期综合症的数量和及时前往专业产科中心的人数有所增加。实施纲要的结果是母亲和未满一岁婴儿的死亡率都平均减少20%。在国际慈善基金会的倡议和支持下,2006年3月在基辅市“费奥法尼亚”医院的诊所辖区内开始筹建母婴保健中心。

近几年的显著特点是:更广泛地吸引社会组织关注解决国民生殖健康的问题,更积极地利用新的信息技术。为使居民广泛了解生殖健康问题和妇女生殖权利,预防各种癌症。2002年,非盈利性社会组织“公民倡议俱乐部”顿涅茨克“医疗信息”倡议小组在国际复兴基金会的支持下,成立了“信息干线——女性健康”网络咨询中心,包括从事生殖健康和生殖权利保障的社会组织电子数据库。

2005-2007年期间,基督教儿童基金会在瑞士发展与合作署的支持下,落实了“母婴保护”项目,该项目的目的是提高乌克兰定点地区(维尼茨克州、伊万诺-弗兰科夫斯克州和顿涅茨克州)卫生系统预防服务的质量和数量。

综上所述,可以说,为了解决改善妇女健康的问题,必须以非歧视性别的态度来对待整个国民健康问题。这只有在团结国家、地区、各部门的力量,以及协调中央及地方权利机关和民间社会力量的基础上才能实现。

第13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权利,特别是:

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乌克兰关于家庭、子女、父母问题的国家政策是建立在立法基础上的。例如,1992年11月21日第2811-XII号《乌克兰国家向有子女家庭提供帮助法》就保障由国家向养育未成年孩子的家庭根据其家庭组成、家庭收入和孩子年龄,提供经济帮助。该法还规定了下列国家补助类型:孕产补助;一次性生育补助;生孩子时的额外补助;照看孩子到3岁的补助;为照顾3个和3个以上不足16岁孩子的母亲(或父母)发放的补助金;照看残疾孩子补助;为不足16岁(学生为不足18岁)孩子发放的补助;为单亲母亲发放的孩子补助;现役军人孩子补助;给受监护和保护的孩子发放的补助;因父母不付赡养费或无法征收赡养费为未成年孩子提供的临时补助。

由于补助、赔偿和协调每种补助项目和费用的法令种类繁多,其指定和支付工作非常复杂,导致必须对涉及该问题的现行法律法规实施系统划一并制定统一的法令。

支付机制的主要缺陷是国家向有子女家庭提供帮助的11个项目中的7项,在指定和支付时没有考虑到家庭的收入,这些资助的数额实际上很低,并没有保证对有子女低保家庭的社会保障。

根据国家预算能力,乌克兰内阁发布决定,近些年来的补助金额根据最低工资收入的百分比和倍数关系来确定,结果有悖于法律规定并引起了相当一部分受资助家庭的不满,向法院机构提起上诉。

2001年3月22日,乌克兰最高苏维埃通过了新法律,规定国家向有子女家庭提供物质帮助是根据家庭组成、家庭收入和孩子年龄由国家发放补贴。该法旨在保障整个社会居民保护体系中国家帮助有子女家庭的优先地位。该法规定的三种补助项目(孕产补助;一次性生育补助和照看孩子到3岁的补助)不考虑家庭的总收入。两项补助项目是定向的,即救助应考虑家庭的总收入,这涉及到对有子女低保家庭孩子的补助和对受监护和保护的孩子的补助。

对孕产期妇女的补助是根据其主要工作(服务)地点来指定和支付。所有未加入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妇女(包括未成年女性)都有权获得这项补助(该法第7条)。根据该法第9条的规定,孕产期补助金额为妇女月平均工资(退休金、保障金、失业救助金)的10%,但该补助不应低于法律规定的有劳动能力人士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金的25%.

该法规定,男女均有权获得国家对有子女家庭的补助。该法第10条规定,一次性生育补助只能由未参加国家社会保险的父母(领养人或监护人)一方享受。有权领取照看到3岁补助的人员是未参加国家社会保险(父母一方、领养人、监护人、祖母、祖父、其他亲属)并实际照看孩子的人员(该法第13条)。

自2005年4月1日起,生育补助数额有所提高。现在,一次性生育补助(2005年3月31日后出生的)为孩子出生日规定的照看孩子到6岁最低生活保障费的22.6倍(达8497.6格里温)。因此,一次性生育补贴的现金支付部分相当于最低生活保障费的9倍(384格里温起)。剩余救助数额,相当于上述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3.6倍(5113.6格里温)将在孩子出生后的12月内以现金形式支付,目的是为抚养和教育孩子创造最好的条件。

国家保证男女在社会保护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乌克兰2005年9月8日第2866-I号《男女平等权利和机会保障法》第20条规定,执行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落实社会保护措施时应平等地考虑男女利益。在使用社会保险、退休保险和社会补助系统时,绝不允许出现恶化任一性别人群地位的现象。

事实上每年的补助额都在增加,例如,2001年的一次性生育补助额为118格里温,2004年为360格里温(自2004年7月1日起补助额达724格里温46戈比);照看孩子到3岁的补助为每个孩子11.80格里温,2004年为42.5格里温;孕产补助为有工作能力人员最低工资的25%,即每月386.73格里温,也就是说,平均每名妇女获得420格里温。为不足16岁(学生为不足18岁)孩子发放的补助标准是当每个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超过50格里温时。上述补助额是11格里温80戈比。为了向有子女低保家庭提供补助,2002年实行了每人最低保障80格里温的政策,也就是说这类家庭的总收入为每人80格里温。自2002年11月15日起,这一补助类型根据《乌克兰国家向低保家庭提供社会补助法》来执行。

2002年时还未对单亲母亲提供补助,国家仅仅对没有父亲的低保单亲母亲按以下原则来进行补偿:支付80格里温和母亲月平均工资间的差额。从2003年1月1日起,为单亲母亲的孩子提供同年龄段孩子最低生活保障费用的10%。根据《乌克兰国家向有子女家庭提供帮助法》第18-1条的规定,如果在孩子的出生证明中没有孩子父亲的相关信息或者没有按规定程序列出有关父亲的信息,则单亲母亲、单身收养人(未婚的)有权获得给孩子的补助。

根据乌克兰国家统计委员会数据,2006年落实了《乌克兰国家向有子女家庭提供帮助法》,保证了向超过99万户有子女家庭提供帮助,总额达29.23亿格里温。在居民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获得孕产补助且没有在国家社会保险系统上过保险的妇女有22.74万名,比2004年增加了0.7%。其中有1.06万名女研究生、女博士生和女大学生,还有16.69万名无业妇女。一次性生育补贴发放给了12.32万人,总额达5.109亿格里温。

《乌克兰国家向有子女家庭提供帮助法》的实施,使透明的、有针对性的低保居民国家救助机制得以建立。在立法和行政层面明确了统一处理提供各类针对性救助的现行先决条件。确定享受救助的标准是将家庭收入同最低生活保障相比较。

目前,考虑到有限的财政实力,国家还不能保证对最低生活水平的国家社会保障,因此确定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按国家预算开支部分的现实可行性来确定的,同时还通过了当年的《乌克兰国家预算法》(2001年1月至5月——每人50格里温,2001年6月至12月——每人65格里温;2002年至2003年——每人80格里温)。2004年分别确定了对低保家庭实行补助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劳动能力的人为80格里温,无劳动能力的人(儿童、退休人员)为110格里温,残疾人为115格里温(2003年对这类人群的标准是80格里温)。除此之外,对低保家庭每个儿童的最低保障数额提高10%,而对仅由未婚母亲(父亲、收养人)抚养的儿童,以及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一级或二级残疾的儿童的补助额提高20%。针对那些在山区居民点居住和工作(学习)的公民,最低社会保障标准提高20%。

截至2004年5月,40.05万户家庭每月平均获得199.0格里温,比2003年增加53.1%。每月有超过300万人获得了国家救助。用来提供上述补助的总预算开支达30亿格里温。

2005年,对那些属于贫困范畴的居民实施了优先实行最低生活社会保障的新政策。其中,在确定向那些因正当理由和非自身原因造成贫困的家庭提供救助时,根据《乌克兰国家向有子女家庭提供帮助法》的规定,在2005年提高了低保划分标准:对有劳动能力的人从80格里温涨到100格里温,对无劳动能力的人从120涨到140格里温,对残疾人从130格里温涨到150格里温。根据《乌克兰国家向有子女家庭提供帮助法》提供补助的社会保障大幅增加。对无保险人士的生育补助由孩子不足6岁前最低保障费用的1倍增加到21.6倍;监护孩子的补助从90格里温涨到相应年龄孩子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用(考虑到孩子在失去喂养人和抚养人时获得的抚恤金)。对单亲母亲的补助根据人均收入而不同,从最低标准即相应年龄孩子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用的10%到最高50%。

因此可以断定,乌克兰现行法律中保障妇女享有同等社会补贴和福利、保证享有家庭救助平等权利的部分是符合时代要求的。但是男性就无权享受这种福利。上述根据人的实际需求提供的家庭社会补助数额,使得现实生活中对妇女(特别是单亲母亲和低保家庭妇女)处于怀孕、生育和养育未成年子女时的歧视情况得以克服。

《公约》第13条(b)款为妇女提供同男子一样的获得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乌克兰公民的借贷由银行负责,这类银行在乌克兰国家银行颁发的许可证基础上拥有特殊权利吸引自然人和法人的资金,并将这些资金以自己的名义、按自身条件和自行决定来处置(见2000年12月7日第2121-III号《乌克兰银行和银行业务法》第2条)。

乌克兰的信贷关系根据贷款人和借款人缔结的贷款合同来建立。贷款合同包括以下内容:目的、金额和贷款期限、付款与清偿的条件和程序、利率、贷款支付程序、义务、双方就支付和清偿贷款的权利和责任(《乌克兰经济法典》第345条)。

乌克兰立法不包含任何对获得借款、房产抵押贷款和其他金融贷款方面的性别限制。保障妇女借贷款享有同等权利是通过银行对男女的贷款要求一样,制定相同的使用贷款利率标准和未按时还贷的罚款措施来实现。如果妇女想获得贷款,她不需要获得丈夫或其他男性的同意。

尽管如此,事实上女性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可能性非常有限。造成妇女经商困难的其中一个原因是缺乏发展女性经商的制度机制,例如,缺乏国家机关和非政府组织的实际支持,登记手续繁琐,获得必要信息有限,等等。困难的原因还包括:要获取贷款总是需要将自己的个人财产给贷款人作为抵押,而妇女因养育子女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家中子女多,则时间更长)无法获得独立收入。

保障男女获得贷款、其他形式金融信贷平等权利的重要方向是建立妇女组织信贷联盟。根据乌克兰2003年7月10日《信贷联盟法》第1条的规定:信贷联盟是由自然人、工会、其合作联合体组成的非盈利组织,旨在通过成员的联合货币缴付来满足其成员相互贷款和提供金融服务的需要。

《公约》第13条(c)款为妇女提供同男人一样的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各方面的权利。

在文化领域,根据1992年2月14日第2117-XII号《乌克兰文化法律纲要》第5条规定,所有公民无论性别均有权自由选择文化活动方式,自由选择运用创造才能的方式和领域,接触文化珍品,获得专门教育,创作自由,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和发展民族文化特性。

根据《乌克兰体育运动法》以及《乌克兰图书馆和图书馆事业法》第5条第1款,所有公民无论性别都有权从事体育运动,有权获得图书馆资料和图书馆服务,无论其出身、社会和财产状况、种族和民族、性别、受教育程度、信仰、工作类型和性质、居住地和其他状况如何。根据《乌克兰电影技术法》第5条规定,电影的主要原则之一是保证创作自由,保护知识产权、著作权及其他权利,电影制作人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

为了执行乌克兰内阁2001年5月6日《改善妇女状况和推进会性别平等的2001-2005年国家行动计划》决议,作为对2001年4月25日“关于提高乌克兰妇女社会地位”乌克兰总统令的补充,乌克兰文化艺术部做出了相应规定,包括:

在文化机构开展专题讲座和座谈会,议题是在乌克兰遵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消除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宣言》、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总结文件“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

在群众中开展防止贩卖妇女的信息宣传和解释工作;

在文化艺术部门组织开展公益文化宣传活动,题为《乡村妇女》、《小城市妇女》等,吸引妇女社会组织参加。

尽管对男女参加文化生活的法律基础相当完善,但现实中这样的可能性还很复杂。农村地区文化部门的状况令人非常担忧。1996-2001年间,文化部门的数量急剧减少——没有图书馆的村庄数量增加了21%,没有俱乐部的居民点数量增加了18%,妇女组织文化活动开展更多的是在州中心和大城市,而小城市和农村地区非常受限制,这影响了乌克兰大部分妇女文化权利的落实。

乌克兰国家电视公司、国家广播公司、各州和各区的国家广播电视局经常在自己的节目中介绍当代乌克兰家庭生活的社会经济条件、男女权利平等问题、提出协调国家与家庭间相互关系的问题,教育孩子和父母对孩子的责任,成年子女关心自己父母等问题。

国家广播电视公司制作了一系列节目和专栏,反映乌克兰社会建设性别平等的特殊性,乌克兰家庭生活的法律问题,家庭社会保护等。记者们对家庭式福利院的工作和收养家庭的生活也非常关注。国家广播电视公司采取措施,改善妇女和家庭的状况。

在乌克兰广播公司的新闻、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和宣传教育计划中,大力宣传能增进亲属间感情的全民教育宣传。例如,在《国家为了家庭》、《收养家庭》、《收养服务》、《亲属彩虹》等节目中,涉及了国家救助家庭、其法律地位等问题。在《家庭——我的堡垒》节目中,经常介绍乌克兰普通家庭的生活。

为了履行乌克兰内阁2001年3月14日第92-г号“关于大学生家庭建立和发展的维持措施”决议,文化部采取了下列措施:

在宿舍楼里保障向大学生家庭提供单独房间(自2001年起);

安排有子女的大学生家庭在休闲健身大学生营中休息和疗养;

协助社会组织,包括慈善基金会向大学生家庭提供救助。

乌克兰妇女同男子一样积极参加体育运动。根据《乌克兰宪法》第49条,国家关心体育运动的发展,保障向国民(无论性别)提供卫生防疫便利。

根据乌克兰国家青年政策、体育和旅游委员会的数据,截至2000年初,妇女占参加各种形式体育锻炼活动总人数的30%,运动组中占24%,体育教育系统中占22%,青少年体校中占25%,高等体育学校中占25%。

女性职业运动员取得了很好的成就。例如,乌克兰运动队成员中有42%是女性。国际级大师中有43%是女性,而乌克兰级运动大师中的女性占39%。在欧洲锦标赛和奥运会中获得第1-6名的有52%是女性,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的奖牌(1-6名)得主中女性占46%。悉尼奥运会上,89名女性取得了好成绩——占乌克兰所有奥运奖牌获得者总人数的38%。在欧洲青少年锦标赛上前六名的奖牌有45%被姑娘们获得,而世界青少年锦标赛上有39%被女性获得。

国家非常重视乌克兰女性在运动方面取得的成就:在被授予功勋运动健将光荣称号的人当中有27%为女性;而功勋教练中女性占12%;获得乌克兰奖章、勋章、光荣称号的运动员中女性占37%。

第14条

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惠益,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参与一切社区活动;

有权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根据农村政策部的数据,截至2005年1月1日,乌克兰共有28585个乡村居民点。近五年来,乡村居民点的数量减少了154个,农村人口减少了67.87万人,即减少4.3%。仅仅在最近一年里,乡村居民点减少了12个,农村人口减少20.4万人。农村人口中妇女人数为819.62万人。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为822.63万人,其中男性为435.31万人,女性为386.71万人(占47%)。2004年,农业中女性的月平均工资为275.37格里温,而男性工资为306.47格里温。农业中男女工资比值达89.9%。

农村妇女积极参加社会政治运动,这在2006年的乡镇和农村权利机关选举中可以证实。今天,乡镇苏维埃中女性代表占40%,而村级中占50%。

目前,涉及协调农村地区发展问题的法律法规依然具有建设性,这就标明保障妇女权利的程度还远远不够。

乌克兰第一个关注农村妇女的文件是议会关于在乌克兰落实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听证会的建议(1995年97(原文日期有误)月12日第298/95-BP号)。议会听证会的与会人员建议乌克兰内阁制定旨在改善农村妇女生活和劳动条件的措施体系,向居住在乡村地区的妇女提供帮助,通过落实土地所有权和土地资源来提高其获得收入的可能性。

近几年来,乌克兰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文件来支持农村并消除负面现象,其中包括:

2000年12月20日第1356/2000号乌克兰总统令“关于发展农村社会环境的基本原则”;

2003年2月6日第495-I号“关于改革进程和改善农村状况措施的议会听证会建议”的乌克兰最高苏维埃决议;

《截至2005年国家农村社会环境发展纲要》(由2002年7月5日第640/2002号总统令批准)。

在这些文件中,在深入分析农村复杂状况原因的基础上,提出改善农村居民生活保障机构的措施,即在农业领域建立个体经济,发展市场经济。落实这些文件和国家计划必须大力改善农村妇女的地位。

除此之外,从2002年起开始落实“乡村妇女”跨部门计划,经国家家庭与青年事务委员会、农业政策部、劳动部、教育和科学部、卫生部于2002年9月27日分别发布第656/312/498/530/360号集体命令批准,其中涵盖了广泛的农村居民有待解决的问题。值得强调的是,乌克兰是针对《公约》第14条制定了详细计划,规定了发展战略方向和具体措施的少数国家之一。

例如,该条第2款(a)项,保障居住在乡村地区的妇女有权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定和执行工作。乌克兰的法律法规中没有专门条款特别授权乡村居民参与各级发展规划(计划)的拟定和执行工作,而且在这方面没有按性别区分。因此,居住在乡村地区的妇女就有权按乌克兰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定和执行工作。

“乡村妇女”跨部门计划要求支持各地区的合作计划和项目,以及同地方权利机关进行社会合作的项目,且这些项目旨在改善乡村妇女地位和吸引妇女参与各级社会活动。

根据《公约》第14条第2款(b)项,居住在乡村地区的妇女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根据《乌克兰宪法》以及乌克兰关于卫生保健的法律基础,向乡村居民,特别是妇女提供医疗服务,是在男女享受相应医疗服务平等权利的基础上实行的。但不得不指出,乡村地区的医疗保障水平还很低。特别是不利的经济、社会和日常生活条件对进行居民生殖保健指导产生了不良影响。1991-2003年间,乌克兰城市居民的总出生比率从每千人11.9下降至8.3,农村居民的比率从每千人12.6下降至9.1。农村初级医疗救助出诊半径平均为7.2公里,一般在2.5公里(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至9.5公里(卢甘州、罗文州、赫尔松州)之间,而基本上这一指数可达12-17公里。同时,乡村居民个人交通工具保有量还很低,而昂贵的交通服务更难满足村民、包括妇女的需求,甚至是最初级的医疗救助需求。

“乡村妇女”跨部门计划就此要求:

逐步为妇产医院和儿科医院装备现代化的医疗诊断设备,为乡村居民提供医疗服务;

组织一系列研讨会,就家庭计划、性教育、婴儿哺乳等问题对中央医院、区县医院、乡村诊所、助产诊所的专业人士进行培训;

通过扩大助产诊所网络、家庭计划办公室和专业医疗出诊服务网点来提高向乡村妇女提供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可利用性。

这一计划规定要改善乡村地区卫生机构部门的技术材料保障,以便对所有乡村居民,特别是妇女的健康状况产生有利影响。

根据《公约》第14条第2款(c)项,农村妇女可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乡村妇女”跨部门计划给国家就业部门制定的任务是,要通过向企业提供补助、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安排失业人员来促进乡村妇女和在国家就业部门登记的失业妇女就业;向希望国家就业部门协助安排工作的乡村妇女提供就业方向和就业咨询服务,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来选择职业,以及为刺激失业妇女从事小商品经营的发展,在安排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时为他们提供一次性补助。

由于大部分农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季节影响,这些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失业时需要额外的保障。2000年3月2日第1533-111号《乌克兰国家社会失业保险法》规定,在半失业时应提供帮助。但是根据该法第24条第3部分的规定,当失业是由于季节原因并对乡村居民社会保障产生不良影响时,不予以提供此类帮助。

根据乌克兰《退休保障法》第13条规定的退休年龄福利条件,在农业生产企业工作并养育五个或以上孩子的妇女,无论年龄和工龄,都有权享受退休金。整体来说,除了上述条款,居住在乡村地区的妇女享受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保障。

《公约》第14条(d)项规定在乡村地区的居住妇女有权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当前,典型的乡村妇女在教育水平上几乎不逊于男子。但总的来说妇女受高等教育的人数正在减少,而且农村的减少速度要比城市快。虽然乌克兰的乡村妇女中不乏具有中等和高等教育程度的专家,且受教育水平不逊于男子,但是乡村领导岗位极少由女性来担任。

“乡村妇女”跨部门计划中要求乌克兰农业政策部、乌克兰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协会、乌克兰农业科学院对农工联合体的女性企业家安排免费讲座和专业技术培训,涉及植物畜牧业、会计和税收、市场和管理等新技术。家庭、青年和体育事务部同社会组织一起落实为失业乡村妇女安排“如何开始自己的事业”的培训工作。农业政策部要协助年轻女性针对适合农业领域以及发展农村服务和服务村民的职业和专业进行职业培训、进修和劳动技能提高。

(e)项保证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妇女有权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2002年3月7日第3076-III号决议批准的《2001-2004年国家人口就业规划》规定了一系列旨在解决农工部门就业问题,即:扩大国家、部门和地区扶持农业改革计划(农业生产技术、贷款和教育计划)的措施,开发新型劳动形式和种类,发展个体农场和经营活动的措施,刺激农村地区加工工业和其他工业形式、服务业、旅游、其他非农经济的发展,通过简化经营主体注册程序、简化税收和结算形式来创造就业岗位。落实这一规划的成果是大幅提高了农村个体企业的数量,特别是在西部各州大力开发了个体经营的“绿色旅游”项目。

在举行关于改善农村现状的改革进程和措施的议会听证会(乌克兰最高苏维埃2003年2月6日第495-IV号决议)后,建议乌克兰内阁促进农村服务合作社的发展,包括供销社、农商合作社、贷款联盟和农村咨询服务中心等。

根据(g)项,居住在乡村地区的妇女有权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乌克兰最高苏维埃2003年2月6日第495-IV号决议“关于改善农村现状改革进程和措施的议会听证会”,阻碍保障农村经济稳定和取得预期良好效果的主要原因是缺乏适当的行业贷款政策。

该决议向内阁建议,乌克兰国家预算每年至少拨出30%的款项用于落实国家农村社会发展计划的措施;在制定《2004年及以后乌克兰国家预算法》草案时,规定要增加用于部分补偿贷款利率的拨款;解决农业生产企业长期贷款问题以便按3-5%的年利率抵押贷款来获得技术;实施支持发展农民和土地个体经营、在农村地区开办企业的措施以提高农民收入和农民就业率。

“乡村妇女”计划规定,要由农业政策部建立贷款体系,特别是通过扩大贷款网点、其他扶持农村妇女成立的经营机构,以及通过成立商贸和社会餐饮企业的方式,简化在市场上从事贸易的程序。

为了扩大就业范围,为增加农民收入创造条件,《截至2005年农村社会发展计划》建议推动在农业土地分配后获得的自家宅院旁边的自用土地上发展副业;建立农业服务企业和组织网,首先是在产品供销方面;发展与农业生产相关的小商品经营,特别是居民日用和公共服务产品,以及旅游;通过立法来协调在农业企业改革过程中获得私人使用土地的农村人口就业问题,以及这类公民在失去工作时享受失业待遇的问题。

在土地改革过程中,乌克兰内阁于2001年2月28日发布的“关于协调保障农民在经济部门土地改革中的财产权保护问题”第177号决议中规定了对农村地区妇女财产权的重要保障。根据该决议,根据立法享有财产权的人士,包括所有企业成员,特别是孕产期休假及照看孩子休假的妇女,都有权分得财产。

第四章

第15条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根据《乌克兰基本法》,乌克兰的所有公民无论性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乌克兰宪法》中公民无论性别权利平等条款的重要补充是《乌克兰刑法典》第161条:“因公民的种族、民族或宗教信仰而违反权利平等”。根据这一条,因公民的种族、肤色、政治信仰、宗教信仰和其他信仰、性别、民族和社会出身、财产状况、居住地、语言或其他特征而直接或间接地限制权利,或者设置直接或间接的特权,应依法惩处。

《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各缔约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

根据《乌克兰民法典》第25条,所有乌克兰公民(不论性别)都具有同样的民事权利和义务能力(民事权能)。公民(无论男女)的权利能力自其出生时产生,自其死亡后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他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并自行履行这些权利的能力,以及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创造民事责任、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并在未履行义务时承担责任。男女享有同等的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男女平等的公民法律能力保障妇女在签署合约和管理财产时的平等权利,以及在所有司法审理阶段享有平等关系。《乌克兰家庭法典》保障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管理共同财产。根据《家庭法典》第60条,夫妇在婚姻期间购买的财产属于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

至于在所有司法审理阶段对妇女平等,则乌克兰的司法依据是法律和审判面前人人平等,不分其出身、社会地位、居住地和性别。而且,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向司法部门咨询。目前,司法部门下属有842个社会接待室,区政府、青年社会服务中心、市、区苏维埃执行机关下属的接待室有1240个。设立了1540个外派咨询点,在4 000多次外派活动中向农村地区居民提供了法律帮助。2005年,16.3万多人通过社会接待室获得了法律援助。

需要添加有关社会组织同法官们的工作情况。

根据《公约》第15条第3款,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乌克兰法律,即《乌克兰民法典》第27条,保证自然人可以拥有非法律禁止的公民权利和义务,限制自然人拥有非法律禁止的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是毫无意义的。

上述第4款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自由移动和择居的权利在乌克兰批准的一系列国际基本文件中都有规定,这些文件是:《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四议定书》,等等。

《乌克兰基本法》赋予在乌克兰境内自由迁移的权利。根据《宪法》第33条,所有依法在乌克兰境内居住的人,有权自由迁移,自由选择居住地,自由离开乌克兰,法律规定的限制情况除外。乌克兰公民不会被剥夺随时返回乌克兰的权利。

根据《乌克兰民法典》第29条,自然人的居住地可以是自然人经常住、主要住或临时住的居民点中的住宅、公寓、其他宜居的住所。

自由迁移权在1994年1月21日发布的《乌克兰公民出入境程序法》中有所规定。该法规定了乌克兰公民出入境权的履行程序,出境所需文件办理程序,明确了临时限制乌克兰公民出境的情况并制定了出现争端时的解决办法。乌克兰公民有权出入境,该法规定的情况除外。

于是,乌克兰作为《公约》缔约国,承担自己的义务,向男女提供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平等权利并保证在法律面前男女平等。

第16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有相同的缔婚权利;

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权益为重;

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报酬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订制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首先,该条是要在婚姻家庭方面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乌克兰的家庭关系由《乌克兰宪法》和《家庭法典》来协调。在乌克兰基本文献——《宪法》中强调,婚姻是建立在男女自由自愿的基础上,夫妇的每一方在婚姻和家庭中拥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51条)。也就是说,夫妇每一方都有权在自由和完全同意的基础上自由选择伴侣并组成家庭。

根据《乌克兰家庭法典》,婚姻是男女在国家公民状况登记机关登记组成的家庭联盟。没有缔婚而以家庭形式居住在一起的,不构成产生夫妇权利和义务的基础(第21条)。同时,宗教的结婚仪式也不构成产生夫妇权利和义务的基础。第24条强调,婚姻建立在男女自由同意的基础上。强迫妇女或男性缔婚是不允许的。

上述规定表明,任何强迫缔婚的情况都是被禁止的,而自由缔婚的意愿表示应通过在国家公民状况登记机关的结婚登记来加以确认。《法典》要求国家登记婚姻时要颁发结婚证明,其格式由乌克兰内阁决定。

《乌克兰家庭法典》还规定了公民的结婚年龄——女性是17岁,男性为18岁。但是根据年满十四岁公民的申请,在断定结婚符合其利益的情况下(相应第22和23条),法院可判决其有权结婚。例如,2004年在278225名结婚的女性中,未满18岁的女性有12367人,占结婚女性总数的4.4%。

婚姻中的男女平等还体现在自由选择姓氏上,第35条规定,新婚夫妇有权选择其中一方的姓氏作为夫妇双方共有的姓氏或者继续使用婚前姓氏,或者将新郎/新娘的姓氏加进自己的姓氏。

此外,《家庭法典》保障丈夫和妻子的个人权利平等,包括:妻子/丈夫尊重自己隐私的权利,身体和精神发展的权利,个人自由的权利,分配义务和涉及家庭事务问题共同解决的权利。

《公约》第16条第1款(c)项要求各缔约国保障男女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乌克兰法律,即《家庭法典》第7条,家庭关系成员不能因种族、肤色、性别、政治宗教或其他信仰、民族和社会出身、经济状况、居住地、语言和其他特征而拥有特权或受到限制。男女在家庭关系、婚姻和家庭中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根据《家庭法典》第107条,解除婚姻关系需经国家公民状况登记机关根据夫妇一方的申请来办理。如果夫妇一方:被认定失踪、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因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则婚姻关系可以解除。如果夫妇双方有孩子,则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第109条)。在书面协议中应规定,孩子的居住地点、同谁居住,谁将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法院认为解除婚姻关系的申请符合妻子或丈夫的真实意愿,且离婚后将不会破坏其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他们孩子的权利,将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说,法院会既考虑到妇女的利益,也会考虑到男性的利益。

《乌克兰家庭法典》第121条规定,无论家庭状况如何,保障男女作为父母在对待孩子问题上拥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孩子的权利和义务是建立在国家公民状况登记机关证明他们生有孩子的基础上。第141条规定父母对孩子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无论他们是否有婚姻关系。如父母亲解除婚姻关系,即使孩子不同他们住在一起,也不影响他们对孩子的权利和解除他们对孩子的义务。《法典》还规定了下列父母对孩子的权利和义务:对出生的孩子进行登记;协商确定孩子的姓氏、名字和父称;保证提供适当的教育和保护;确定孩子的住所,等等。如果父母一方违法,孩子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条第1款(e)项规定,保障男女有平等的生育选择权——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根据《乌克兰家庭法典》第49和50条,妻子和丈夫有权相应成为母亲和父亲。并强调,应在家庭建立良好的环境以保证怀孕的妻子身体健康并生出健康的孩子。

生育健康对男女来说是保证国家人口前景良好的重要因素。夫妇双方有权获得信息,获得安全、有效且适合的家庭计划方法,其他夫妇双方选择的、不违法的协调生育方法,以及有权获得相应的健康保健服务,以使妇女安全度过孕产期并向父母提供生育健康孩子的最好条件。

将避孕作为家庭计划的重要措施,宣传现代化的方法能避免发生意外怀孕、减少流产、控制家庭孩子的数量和选择最适合的生育时间。性教育的宣传教育工作,成立咨询机构并使其符合国民需要,以及落实国家家庭计划纲要和国家“2001-2005年生育健康”纲要大大减少了各年龄段妇女,特别是青少年的流产数量。1991-2003年间,未满14岁少女的流产情况减少了67%。至于避孕方法,14.9%的女性使用避孕环。使用荷尔蒙避孕药的女性数量也逐渐增加(2002年是1348951人,2003年是1847459人)。

《乌克兰家庭法典》规定,男女享有担任监护人、看管人、委托人和收养子女者或行使相关职能的同等权利和义务,也就是第4部分——安置失去父母照顾的孩子。

根据第211条,收养子女者可以是比被收养人年长、愿意收养、年龄不小于15岁的成年行为能力人。收养者也可以是夫妇。也就是说,在法律上男女享有平等的收养权利。在需要时可保障收养子女的秘密。

《法典》中列举了不能收养子女的人员清单:行为受限制的人员;被认定是无行为能力的人;被剥夺做父母的权利并且该权利尚未恢复;曾收养过另一子女,但收养行为因其过失被终止或者被认为收养无效;正在清算或者在精神病院或戒酒所接受治疗;滥用酒精饮品或麻醉药品;无常住居所和固定工资(收入);患有乌克兰卫生部确定的疾病。

根据《国家监护法》,允许被监护的是那些失去父母照顾的孩子。监护与照顾的区别在于,监护是针对未满14岁的儿童,而照顾是针对14至18岁的少年。

《家庭法典》第244条规定,经孩子同意,监护人和保护人可以是成年的、有行为能力的人。在该孩子指定监护人或保护人时,监护和照顾单位应考虑此人的个体素质,养育孩子的能力,对孩子的态度,以及孩子本人的意愿。

目前当务之急是建立新的方式去关心那些因各种原因失去父母监护和保护的孩子。例如,家庭式儿童福利院和收养家庭在乌克兰越来越普及。在各种情况中——收养子女、监护、收养家庭——孩子的利益是首位且最为重要的。

《乌克兰家庭法典》第8部分——夫妻共有财产权规定了夫妻享有拥有、购买、管理、使用和分配财产的平等权利。第60条强调,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财产,除个人用品外,归夫妻共同所有、为其共同财产,甚至当夫妻一方因正当理由(学习、做家务、照看孩子、生病等等)没有独立工资(收入)时。正如我们所看到的,本条列出了有力根据,诸如做家务、教育、照看孩子等,妇女不会因此而丧失拥有和分配财产的权利。因为上述工作在乌克兰社会更多地由妇女承担。从保护妇女权利的角度来说,乌克兰内阁1993年批准的《婚姻合同缔结程序》是非常重要的,有力保证了婚姻中男女的财产权和个人权利。

《公约》第16条第2款规定,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缔约国应依法规定结婚最低年龄。

总体来说,《乌克兰家庭法典》的条款符合本条的要求。具体来看,第31条规定,递交结婚登记申请之人被认为是已订婚,然而订婚并没有义务必须结婚,因此订婚并不是必须的且法律不予以承认,另外,乌克兰没有未经孩子同意就让其订婚的传统。

如上所述,根据法院判决最低结婚年龄可为14岁,且第27条规定,国家婚姻注册登记旨在保障夫妻关系稳定、保护双方和子女的权利和利益,且有利于国家和社会。

总之,现行《乌克兰家庭法典》完全符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要求。

结论

近十年来,世界上在接受性别平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步,对落实男女政策的优先方向也有了相应变化。建立世界性别理念的最重要事件是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如果说在这之前妇女论坛上关于男女关系的主要政策方向是改善妇女状况的话,则《北京行动纲要》开辟了这一领域发展的新前景,重点关注在各政策领域实施性别平等原则的必要性。于是,性别平等原则在今天被国际社会首先看作是政治问题,要求在非常广泛的领域内实施——这不仅有利于妇女,还有利于男子和整个社会。

今天,保障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的法律进程问题和在乌克兰社会发展民主均等是有待解决的问题。这一进程的基础是:妇女权利是整个人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乌克兰男女的主要权利在《乌克兰宪法》第二部分“人和公民的权利、自由和义务”(《乌克兰宪法》,第24条)中有所规定。值得指出的是,乌克兰基本法不仅为妇女们维护自己权利和自由展开了广阔前景,而且比国际法律文件更宽泛、更民主地来阐述这些权利和自由。因此可以确定,宪法性别民主原则为乌克兰批准男女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机会平等的政策创造了广阔的可能性。

尽管国家在保障性别状况平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乌克兰的妇女还没有像男子一样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权利。事与愿违的是,尽管乌克兰为保障教育科学领域的性别平等做了大量工作,但还有许多急需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特别关注解决的问题。社会上还存在性别不平等的现象,但妇女正在争取自己的权益并为此制定具体任务。特别是,为了切实建立平等,改变国内妇女的状况和地位应同改变男性状况相结合。重新认识宗法制传统条件下形成的过时标准的涵义,克服关于男女社会角色的保守观念,只有在两性代表积极参与这一进程时才是有效的。

顺利解决乌克兰男女平等问题的前提条件是:

执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主要条款;

为乌克兰落实性别政策建立相应的社会经济、物质技术和信息基础;

健全保障性别平等的国家机制;

将运用性别分析和性别鉴定作为性别政策社会经济分析及其工具的最重要成分;

在国家所有政治领域中经常实施性别原则遵守情况考察并使用性别敏感统计;

积极推动民间社会解决形成性别对等的问题;

进行法制教育,使男女认识自己的公民权利;

在教育政策中引入性别观点;

保障协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社会合作伙伴、慈善基金会、其他同建立性别平等有关单位的行动;

为执行国家性别法规创造必要条件和保障;

积极吸引媒体报道建立性别平等问题;

培训性别问题专家,提高国家公务员在性别分析方面的水平;

就性别民主问题进行信息交流和采取专门措施,以提高居民的性别文化水平和形成关于两性关系的社会思维;

建立国家和国际妇女社会在研制网络,以交换信息和意见。

为了完成这些任务,首先必须将性别概念充实到社会规范的整个体系,包括立法,并根据《乌克兰宪法》建立保障男女发展和自我实现的平等机会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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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性别平等国家机制和行动计划手册》。建立和执行促进性别平等国家机制和良好做法范例准则——欧洲委员会,斯特拉斯堡,2001年,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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