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三届会议 (2022 年 10 月 10 日至 28 日 ) 通过。

关于乌克兰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10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1921次和1923次会议(见CEDAW/C/SR.1921和CEDAW/C/SR.1923)上审议了乌克兰的第九次定期报告(CEDAW/C/UKR/9)。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针对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CEDAW/C/UKR/QPR/9)编写的第九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欢迎代表团的口头陈述以及在对话期间对委员会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乌克兰社会政策部长Oksana Zholnovych女士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经济部、教育和科学部、外交部、卫生部、内务部、司法部、重新融合部、社会政策部的代表、退伍军人事务部长、乌克兰国家警察、国家社会服务局、总检察长办公室、乌克兰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以及政府性别平等事务专员和政府性别平等事务专员办公室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7年审议缔约国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UKR/8)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17年关于预防和打击家庭暴力的第2229-VIII号法律;

(b)2017年《乌克兰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把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定为刑事犯罪;

(c)2017年,在《乌克兰保证妇女男子权利和机会平等法》中加入了性别暴力的定义。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或制定了以下法律:

(a)2022年《2030年前确保妇女男子权利和机会平等国家战略》;

(b)2021年雇主联合会制定的《雇主组织性别平等和不歧视行为守则》;

(c)2020年《关于将性别方法纳入法规制定工作的指示》;

(d)2020年《部门改革性别影响评估指南》;

(e)2020年《性别平等传播概念》;

(f)2020年《性别平等监测指标清单》;

(g)2020年通过《实施“比亚里茨性别平等伙伴关系”行动计划》;

(h)2019年编写25份基辅地区和城市的性别简介;

(i)2017年任命政府性别平等政策专员。

6.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一次报告以来,缔约国于2022年批准了欧洲委员会《关于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的第210号公约(2011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根据法律)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驱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对于确保充分执行《公约》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邀请作为乌克兰议会的最高拉达根据任务授权,在现在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阻碍有效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9.委员会深感关切,自从武装冲突发生和俄罗斯联邦占领并未经承认吞并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市(见大会第68/262号和第71/205号决议)以来,缔约国一直面临以人民遭受苦难、经济动荡、冲突相关暴力上升,包括性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和不安全为特点的严峻局势。俄罗斯联邦违反《宪章》第二条第4款于2022年2月24日发动军事侵略、此后继续进行战争并通过2022年2月21日和9月29日的决定,企图非法吞并乌克兰的顿涅茨克、赫尔松、卢甘斯克和扎波罗热地区,侵犯乌克兰的领土完整和主权,违反《联合国宪章》原则,使局势进一步加剧。在此之前,在上述乌克兰国际公认边界内的地区举行了非法的所谓全民投票(见人权理事会第49/1和S-34/1号决议以及大会ES-11/1、ES-11/2和ES-11/4号决议)。

10.委员会同样感到关切,对乌克兰的军事攻击严重侵犯了乌克兰妇女和女童的人权,她们沦为了使用集束弹药、空袭、大炮攻击平民、学校、幼儿园、医疗和其他重要民用基础设施等民用物体以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任意和法外处决、强迫失踪、包括性暴力在内的性别暴力、人口强迫转移和强迫流离失所的受害者。委员会注意到,俄罗斯联邦对乌克兰的军事攻击尤其对处境不利的妇女和女童产生了严重影响,如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农村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罗姆族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妇女以及其他少数民族妇女,包括克里米亚鞑靼妇女。委员会回顾,部分侵犯行为可能构成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国际法规定的其他罪行(见人权理事会S-34/1号决议)。

1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针对乌克兰的战争和俄罗斯联邦2014年对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市的占领和未经承认的吞并以及随后的武装冲突对缔约国执行《公约》造成了重大障碍。在这方面,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对俄罗斯武装部队和附属武装团体控制的地区缺乏有效控制。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减轻敌对行动对包括妇女和女童在内的平民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同时回顾,执行《公约》是确保充分尊重和享有妇女权利的最有效保障,包括在武装冲突期间。委员会进一步强调妇女作为和平力量和重建稳定力量的重要作用。

12.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执行本结论意见所载建议,同时适当考虑其关于预防冲突、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的妇女的第30(2013)号和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的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为落实这些建议寻求必要的国际援助,包括委员会的技术援助。

F.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3.委员会积极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20年至2025年期间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第二个国家行动计划,并结合2022年2月24日以来武装冲突加剧的情况最近对该计划进行了修订。委员会还注意到为政府官员以及安全和国防部门的专业人员提供了关于安全理事会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以及关于性别平等的培训(CEDAW/C/UKR/9,第14、25和32段)。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确保军队中妇女男子实质平等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增加妇女获得军事职业和军官职位的机会,并解决性别方面的陈规定型观念问题(CEDAW/C/UKR/9,第25段)。委员会还注意到妇女参与了乌克兰东部的地方对话倡议(CEDAW/C/UKR/9,第30段)。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对人道主义应对作出了不成比例的巨大贡献,但很少参与武装冲突决策;

(b)在安全和国防部门,特别是在决策层,包括在乌克兰武装部队、边防卫队、国家警察、国家紧急服务局、国民警卫队以及缔约国参加国际维持和平和安全行动的军事特遣队中的军事和文职职位中,妇女的代表性仍然不足。

1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预防冲突、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的妇女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并建议缔约国:

(a)考虑到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其后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各项决议,通过对第二个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的修订,并在明确的时间框架内执行该计划,同时制定基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并确保妇女切实参与缔约国应对武装冲突的所有决策阶段以及未来的和平与恢复进程;

(b)继续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安全和国防部门。

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

15.委员会注意到,在接触线沿线最偏远的地方设立了流动诊所,并派出了接受过识别性别暴力迹象培训的保健专业人员(CEDAW/C/UKR/9,第122段)。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自从对乌克兰发动军事攻击以来,在受冲突影响地区以及在被临时占领的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塞瓦斯托波尔市,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不断增加。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由于耻辱和害怕报复等原因,性暴力案件报告不足;

(b)缺乏关于向冲突中性暴力受害妇女提供赔偿,包括补偿的信息;

(c)对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案件开展的调查数量有限。

16.根据《公约》及其关于预防冲突、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的妇女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防止和应对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案件,包括通过专门的机动警察部队,为中央和地区一级的警察、军事人员和其他执法人员、检察官和法官提供能力建设,以确保准确起诉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案件,包括通过法治和冲突中性暴力问题专家组继续提供技术援助,继续进行安全审计,评估受冲突影响地区公共场所的性暴力和性骚扰风险,评估2022年5月根据联合国和乌克兰政府关于预防和应对冲突中性暴力的合作框架设立的部际工作组的工作;

(b)向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和其他形式的与冲突相关的性别暴力的幸存者提供充分赔偿,并加快通过《关于乌克兰某些立法的修正案的法律草案(2020年)》;

(c)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防止、调查、起诉、惩罚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对妇女和女童实施性暴力和其他形式与冲突有关性别暴力的行为人,包括:

㈠与民间社会组织和国际调查机构合作,根据《冲突中性暴力事件备案和调查国际议定书》,收集与冲突有关性暴力案件的证据,包括在国际法院起诉;

㈡向调查人员和民间社会组织提供关于对性别问题敏感的国际调查标准的能力建设;

㈢拒绝赦免涉嫌、被控或被判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或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与冲突有关性暴力行为者的要求。

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

17.委员会欢迎为避免在敌对行动中造成包括妇女和女童在内的平民伤亡而采取的措施,如实施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国家战略、建立预防平民伤亡工作组、收集关于平民伤亡的分类统计数据等(CEDAW/C/UKR/9,第12段)。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生活在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和女童以及境内流离失所妇女获得社会、法律和心理援助的机会(CEDAW/C/UKR/9,第46-50、52-54和57-59段)。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已经报告的受冲突影响地区侵犯妇女和女童人权的案件;

(b)由于大量学校、保健中心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被摧毁或严重损坏,生活在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和女童以及境内流离失所妇女获得司法救助、民事登记、教育、持久就业机会、社会保护、医疗保健、食物、充足水和卫生设施、住所和电力的机会有限;

(c)武装冲突对妇女和女童心理健康的重大影响。

18.根据关于预防冲突、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的妇女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向乌克兰执法官员和武装部队成员提供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系统、强制性培训,制定并确保安全部门行为者遵守关于尊重人权的行为守则,并确保所有与冲突有关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幸存者获得支持,包括援助获救者中心的支持,该中心的分支机构应扩大到缔约国所有受冲突影响地区,因战争受伤和(或)致残的妇女和女童应获得支持和康复服务;

(b)继续与联合国机构和国际组织合作,向受敌对行动影响的妇女和女童提供诉诸司法、民事登记、教育、持久就业机会、社会保护、医疗保健、食物、充足的水和卫生设施、住所和电力,包括增加区域和门诊诊所的数量,重建学校并采用远程学习计划;

(c)继续增加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妇女和女童获得心理健康服务的机会,包括在安全和国防部门工作的妇女、与冲突有关的性别暴力幸存者以及弱势妇女和女童群体,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

诉诸司法

19.委员会欢迎向妇女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CEDAW/C/UKR/9,第61、63-66段),提高对《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和现有补救措施的认识(CEDAW/C/UKR/9,第62段)。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作为性别暴力,包括与冲突有关性暴力的幸存者,妇女和女童由于耻辱或害怕报复,往往不愿意报告这种暴力。

2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诉诸司法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解决基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案件报案不足的根本原因,包括向受害者提供有效保护和庇护,向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官员提供关于性别敏感调查和审讯方法的能力建设,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消除性别偏见和对性别暴力妇女和女童幸存者的去污名化,并继续向幸存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立法框架

21.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UKR/CO/8,第21段),并关切地注意到,国家立法与包括《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在内的国际法没有充分对接。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乌克兰刑法》第433、434和438条,并通过2019年12月27日第2689号法律草案,将危害人类罪纳入国家法律,并使关于灭绝种族罪和战争罪的条款大致符合国际标准,使国家法律与包括国际刑法在内的国际法完全对接。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对国家立法进行性别影响评估,并由政府性别平等政策专员对条例草案进行系统监测(CEDAW/C/UKR/9,第81段)。委员会还注意到关于到2021年确保妇女男子平等权利的国家社会方案成果的资料(CEDAW/C/UKR/9,第84段)、性别观点被纳入《乌克兰复苏计划草案》、在州和地方各级出台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性别平等公共政策执行不足,缺乏全面的监测和评估机制;

(b)没有把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地方治理战略(CEDAW/C/UKR/9,第95段);

(c)各级公共行政部门缺乏对性别平等单位和性别平等顾问任命和业绩的监督机制;

(d)在《公约》涵盖的一些领域缺乏性别分类数据,并且未能公开提供这些数据;

(e)在当前冲突背景下,性别平等成就可能出现倒退,确保在当前人道主义援助方案和未来恢复工作中采取性别平等方法的协调机制不足。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机制对《公约》涵盖所有领域的性别平等和反歧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包括制定具体的执行时间框架和目标,并加强执行这些政策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将性别平等纳入地方治理战略;

(c)确保任命性别平等顾问、设立性别平等单位,并为其提供适当的任务、权力、能力建设措施以及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d)确保系统收集《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的性别分类数据,包括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保护弱势妇女群体权利领域的数据,以性别平等监测指标(CEDAW/C/UKR/9,第3段)和相关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指标(CEDAW/C/UKR/9,第6段)为基础,并根据《开放政府伙伴关系倡议(2021年)》公布这些数据;

(e)确保在目前所有援助方案中并在巩固法治和实现复苏的所有未来努力中优先重视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并为此目的建立一个由各级相关国家机构以及目前支持缔约国走向全面持久和平的民间社会、国际组织和其他缔约国的代表组成的跨部门机制,在所有决策层实现性别平等。

暂行特别措施

25.委员会认识到,已经制定有利于弱势妇女群体的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实现妇女男子在就业方面的实质平等(CEDAW/C/UKR/9,第96-98段)。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政治与公共生活、就业和创业等《公约》涵盖的其他领域,暂行特别措施实施不足,妇女在这些领域的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

26.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法定配额和优先聘用妇女,在政治与公共生活、就业、增强经济赋权等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加快实现妇女男子实质平等,包括特别重视弱势妇女群体;

(b)加快通过和实施《行动计划(2022-2024年)》中设想的暂行特别措施,以在2030年前执行《关于确保妇女男子权利和机会平等的国家战略》。

陈规定性观念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媒体中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CEDAW/C/UKR/9,第104和105段)。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妇女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重男轻女角色和责任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媒体对妇女进行物化和性别歧视的描述。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打击媒体和广告中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立法草案迟迟未能通过。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开展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消除关于妇女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加快通过立法草案,打击媒体中的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鼓励媒体专业人员传播妇女作为缔约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变革推动力的正面形象。

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9.委员会注意到,2020年颁布了《关于采取紧急行动防止和打击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并保护此类暴力受害者权利的法令》,2019年批准了《对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受害者或可能受害者进行体检和记录并向他们提供医疗服务的程序》。委员会并欣见采取措施为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人员提供能力建设方案,以向性别暴力的女性受害者提供支持(CEDAW/C/UKR/9,第39-42段)。委员会还注意到,防止和打击性别歧视专家委员会的任务是对性别暴力案件进行专家评估,而且缔约国为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无偿法律援助(CEDAW/C/UKR/9,第65段),并在各地区部署流动小组,为性别暴力的女性受害者提供社会和心理援助(CEDAW/C/UKR/9,第119-122和127段)。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国家法律与最近批准的《欧洲委员会关于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家庭暴力的第210号公约(2011年)》没有对接;

(b)《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当然起诉基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性暴力;

(c)家庭暴力案件高发而发布紧急禁止令的案件数量较少(CEDAW/C/UKR/9,第116段);

(d)应对家庭暴力的警察机动队数量不足(CEDAW/C/UKR/9,第123段),由于妇女、男子、儿童在武装冲突期间的创伤经历,亲密伴侣暴力行为风险加大;

(e)在缔约国的25个地区中,有7个地区缺乏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所(CEDAW/C/UKR/9,第128段);

(f)关于赔偿性别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受害者的立法草案没有按期通过;

(g)关于缔约国基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包括家庭暴力)案件的报告、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以及对行为人判刑的分类数据不足。

3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UKR/CO/8,第29段)及其关于基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了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修订法律使之与欧洲委员会《关于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的第210号公约(2011年)》对接,并提高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公众,特别是妇女和女童对第210号公约的认识;

(b)确保当局充分应对所有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案件,包括酌情适用当然起诉,以公平、公正、及时、迅速的方式将被指控的行为人绳之以法,并实施适当的惩罚;

(c)确保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有效获得保护令,包括紧急禁止令,有效执行此类命令并对不遵守命令的行为实施适当处罚,并实施2018至2023年防止和打击家庭暴力和性别暴力国家方案;

(d)增加应对家庭暴力的警察机动队数量以覆盖乌克兰所有地区,并加强对武装部队中妇女的精神健康服务;

(e)确保缔约国所有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包括农村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残疾妇女、吸毒妇女和其他弱势妇女群体,能够获得适当的庇护场所、法律援助,必要时免费获得医疗保健,特别是心理健康服务;

(f)通过国家法律,确保遭受暴力的妇女和女童能够立即获得补救和保护;

(g)加强收集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的全面数据,按年龄、性别、受害者与行为人关系以及残疾等其他社会人口特征分列,以便更好地为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性暴力的政策和战略提供信息。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向司法机构、执法人员、边防警察、移民当局、社会工作者和卫生专业人员提供能力建设支持,以尽早查明贩运人口受害者,特别是妇女和女童的身份,并将其转介到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适当服务机构。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以缔约国为目的地和始发地和缔约国境内的贩运妇女和女童现象仍然十分普遍,包括大量妇女和女童被贩运并用于性剥削目的(CEDAW/C/UKR/9,第145段);

(b)缔约国对在其非政府控制地区生活的妇女和女童以及居住在国营孤儿院的女童和无身份证件的罗姆族女童的保护能力不足;

(c)缔约国对难民妇女和女童免遭贩运,包括为性目的贩运的保护能力不足;

(d)人口贩运受害者需与检察机关合作,否则仅能得到一次性财政援助并仅能在政府提供的住房中居住三个月(CEDAW/C/UKR/9,第143-144段)。

3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执行《乌克兰打击人口贩运法》及相关条例(CEDAW/C/UKR/9,第138段),全面落实《2025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社会方案概念文件(2020年)》,向国家协调机制和地方协调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建立数据收集系统;

(b)加大努力解决居住在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和女童、难民妇女和女童、收容机构中的女童和罗姆族女童面临的人口贩运风险,加强向国营机构中的女童和罗姆族女童提供身份证件服务,并加强提高认识活动以及与乌克兰难民妇女和女童的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以防止贩运;

(c)确保与区域和国际组织合作,防止贩运乌克兰难民妇女和女童,并向受害者提供援助;

(d)向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提供三个月以上的临时住房,无论她们是否有能力或意愿与检察机关合作,并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获得充分赔偿、保护、住所、住房、社会保护、教育和就业机会、医疗保健、心理咨询和身份证件,并为她们家庭团聚和进入庇护程序提供便利。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一些地方议会加入了《欧洲妇女男子平等参与地方生活宪章》。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在乌克兰最高拉达以及州、区和市议会中的代表人数仍然不足,她们在住区和乡村委员会中的代表人数也有所减少(CEDAW/C/UKR/9,第155-157段);

(b)妇女在高级公共服务中的代表性保持不变,尽管在外交部门担任高级职位的妇女人数有所增加,但仍然低得不成比例(CEDAW/C/UKR/9,第78、84和158段);

(c)据报道,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面临男性政治家、政治评论家和媒体专业人员仇视女性的公开言论,这种言论使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持久化。

3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UKR/CO/8,第33段),回顾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建议缔约国:

(a)继续为地方政府一级的女政治家和女候选人开展能力建设活动(CEDAW/C/UKR/9,第160段),推广谈判和领导技能能力建设,为各级女候选人提供竞选资金,重点是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和残疾妇女,并支持希望加入和执行《欧洲妇女男子平等参与地方生活宪章》的地方议会;

(b)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 (2004)号一般性建议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公共和外交部门的配额和性别平等制度,确保妇女在公共和外交部门,特别是在决策层的平等代表性;

(c)加强措施,防止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受到骚扰,提高政治家、媒体和公众的认识,使他们认识到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平等、自由、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是有效执行《公约》以及该国实现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要求。

国籍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简化了目前流离失所情况下海外乌克兰妇女和女童以及生活在缔约国非政府控制地区的乌克兰妇女和女童的出生登记程序。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非政府控制地区或缔约国境外分娩的乌克兰妇女在申请出生登记和子女津贴方面继续面临繁琐要求和苛刻期限;

(b)据报道,持俄罗斯护照的乌克兰妇女在获得养老金和其他社会福利方面面临障碍。

36.依照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的性别相关层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在国外或缔约国非政府控制地区分娩的年轻母亲的出生登记提供便利,并授权接触线附近的领事馆和地方行政机关向乌克兰妇女和女童发放子女出生证,并为获得儿童津贴提供便利;

(b)修订关于向居住在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领土和塞瓦斯托波尔市的乌克兰公民支付养老金和提供社会服务程序的内阁第234号决议(2014年),以确保向乌克兰妇女提供养老金和其他社会福利,无论其居住地和是否已经获得俄罗斯联邦护照。

教育

37.委员会欢迎对国家支持的教育材料进行强制性审查,以删除歧视性内容(CEDAW/C/UKR/9,第165段),将性别研究纳入各级教育(CEDAW/C/UKR/9,第174段),以及为鼓励女童接受非传统学习领域的教育所做的努力(CEDAW/C/UKR/9,第168-170段)。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教师人数减少,学校关闭或合并,存在性别数字鸿沟,尤其在农村地区;

(b)未对所有教科书和教学材料进行审查,以消除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CEDAW/C/UKR/9,第166段),包括将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归咎于受害者,以及(或)历史书对妇女对政治、科学或其他社会领域的贡献介绍不足;

(c)妇女和女童集中在传统上以女性为主的研究领域;

(d)罗姆族女童的入学率和毕业率仍然很低(CEDAW/C/UKR/9,第178段) ,包括残疾女童在内的残疾儿童在教育系统中面临障碍。

3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提高对各级女童教育作为增强其权能基础的重要性的认识,并:

(a)继续执行《2030年前将性别平等纳入教育战略(2020年)》中关于平等接受教育的建议,并确保农村地区有足够的教育基础设施和持续的数字扫盲方案;

(b)确保在各级教育的教科书和教材中使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语言和非歧视性的妇女形象,强调妇女对政治、科学和社会其他领域的贡献,提倡非暴力的男子气概,包括把教材的强制性审查扩大到在线教学材料和非公共资金出版的教科书;

(c)促进妇女和女童参与非传统的学习领域和职业道路,特别是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

(d)加强提高认识运动,并采取进一步措施,提高罗姆族女童、妇女和残疾女童的入学率、保留率和毕业率,包括分别通过实施《2030年前在乌克兰社会促进罗姆少数民族权利和机会的战略(2021年)》和《在乌克兰创造无障碍空间的国家战略》。

就业

39.委员会欢迎废除禁止妇女从事的450多种职业的清单(CEDAW/C/UKR/9,第184段),以及批准企业、机构和组织性别审计指南(2021年)。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失业率上升,大批年轻女性失业(CEDAW/C/UKR/9,第180和181段);

(b)劳动力市场继续存在横向和纵向隔离,妇女高度集中于低薪工作和非正规部门以及正规部门职位,雇主出于税收和社会保护目的并不申报这些职位的收入;

(c)教育一级的职业指导和失业妇女方案把妇女和女童定位于传统上以女性为主的职业(CEDAW/C/UKR/9,第182段);

(d)由于缔约国继续努力,性别薪酬差距略有缩小,但仍然持续存在(CEDAW/C/UKR/9,第197段);

(e)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f)孩子满3岁前休育儿假的男子人数一直很少(CEDAW/C/UKR/9,第84段)。

40.依照其先前的建议(CEDAW/C/UKR/CO/8,第37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降低妇女失业率,包括通过国家就业服务局和经济、贸易和农业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CEDAW/C/UKR/9,第185-188段),重点是失业的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单身母亲、年轻母亲、老年妇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妇女、吸毒妇女、罗姆族妇女以及生活在缔约国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

(b)采取步骤消除横向和纵向职业隔离,包括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职业培训和配额,以促进妇女获得正式就业,包括领导职位,以及在以前禁止妇女进入的部门就业,并确保雇主为税收和社会保护目的申报所有女雇员的收入;

(c)消除职业取向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包括为就业中心、劳动监察员、雇主组织和工会开展培训,解决工作场所歧视妇女问题(CEDAW/C/UKR/9,第183段);

(d)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有效履行同工同酬原则,以缩小并最终消除性别薪酬差距,将该原则纳入国家法律,定期审查妇女集中部门的工资,并采取措施消除性别薪酬差距,包括通过不分性别的分析性工作分类和评估方法以及定期薪酬调查;

(e)修订《劳动法》,明确禁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责任人实施适当处罚,并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歧视和性骚扰,包括通过定期劳动监察、对公司进行性别审计以及制定投诉制度,确保受害者能够有效获得补救,并执行关于在集体协议中纳入旨在确保劳资关系中妇女男子权利和机会平等的条款的指南(2020年) (CEDAW/C/UKR/9,第200段);

(f)促进妇女男子平等分担家务和育儿责任,包括增加适当的儿童保育机构,通过提高认识运动促进育儿假的价值和使用,并分配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充分执行国际劳工组织1981年《关于有家庭责任的工人公约》(第156号);

(g)批准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产妇公约》(第183号)、劳工组织2011年《关于有家庭责任的工人公约》(第189号)和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健康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19年至2030年艾滋病毒/艾滋病、结核病和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战略。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建立围产期中心网络,并确保感染艾滋病毒妇女获得适当的医疗保健和社会保护(CEDAW/C/UKR/9,第217、222和225-226段)。但是,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妇女和女童获得高质量保健服务,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精神健康服务机会不足,特别是在缔约国受冲突影响地区,尤其是需要特殊药物和治疗的妇女,如老年妇女、患有慢性病的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孕产妇死亡率上升(CEDAW/C/UKR/9,第218段);

(b)来自乌克兰的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有时在过境国或目的地国获得安全堕胎服务面临挑战。

4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UKR/CO/8,第39段),建议缔约国:

(a)继续确保所有妇女,包括需要特殊药物或治疗的妇女,以及农村妇女、贫困妇女、罗姆族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缔约国受冲突影响地区妇女获得高质量的保健服务,包括性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精神健康服务,并继续采取措施,确保适当的产前、分娩和产后护理,包括通过执行相关的临床规程(CEDAW/C/UKR/9,第219段);

(b)向来自乌克兰的难民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提供相关信息和支持,她们在过境国或目的地国获得安全堕胎服务可能面临障碍。

经济和社会福利

4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采取具体措施,支持女企业家、低收入家庭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CEDAW/C/UKR/9,第244-248段)。委员会还欢迎向单身母亲、老年妇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失业妇女、罗姆族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无家可归妇女提供社会福利(CEDAW/C/UKR/9,第229-232和236-241段)。委员会还注意到,建立了14个新的行政服务中心在顿涅茨克和卢甘斯克地区提供社会和行政服务,并建立了16个流动中心为残疾妇女、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提供这种服务(CEDAW/C/UKR/9,第235段)。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2022年2月24日以来,许多企业被关闭,包括妇女拥有的企业;

(b)贫困女性化,特别是在受冲突影响地区;

(c)包括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在内的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缺乏适足住房,需要为包括住房被毁妇女在内的境内流离失所妇女找到持久解决办法。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促进妇女创业,增加妇女获得无抵押低息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机会,为包括科学、金融、通信和信息技术在内的所有部门的女企业家创造有利环境,并确保妇女平等、有意义地参与各项重建工作,特别是农村妇女和缔约国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

(b)确保充足的公共资金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预算,以保证弱势或边缘化妇女群体,特别是单身母亲、老年妇女、农村妇女、失业妇女、从事无酬照护工作的妇女、罗姆族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生活在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能够充分获得社会保护,包括继续在国家社会保护制度下提供服务,并通过数字手段为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获得社会福利提供便利;

(c)确保持久解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问题,特别关注残疾妇女和女童、老年妇女和带孩子妇女,并通过立法确保财产被毁坏的妇女获得经济赔偿。

婚姻和家庭关系

45.委员会欢迎2017年改善赡养费支付执行情况的修正案,以及向没有为子女领取赡养费的妇女支付临时政府福利的修正案(CEDAW/C/UKR/9,第233段)。但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尽管法律规定妇女男子最低结婚年龄为18岁,但童婚现象继续存在,特别是在早孕群体和罗姆人社区内;

(b)法院在关于儿童监护权和探视权的裁决中不考虑家庭暴力事件;

(c)有报告称,残疾妇女和吸毒妇女被剥夺了子女监护权;

(d)由于贫困和缺乏替代创收机会,充当代孕母亲的妇女面临被剥削的风险,以及代孕妇女及其在战争期间所生子女的状况;

(e)有报告称,残疾妇女受到压力和骚扰,被迫嫁给试图作为个人助理离开缔约国的男子;

(f)缺乏向残疾儿童的父母,包括残疾儿童的母亲提供支持和服务,以承担他们的监护权和抚养权,避免他们被送进机构。

4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及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UKR/CO/8,第48段),建议缔约国:

(a)修订国家法律,废除对妇女男子最低结婚年龄18岁的任何例外,继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包括在罗姆族妇女和女童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并向青春期女童和男童提供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适龄和包容性教育,包括关于现代避孕形式的教育,防止早孕成为童婚的根源;

(b)确保法院在关于儿童监护权和探视权的裁决中考虑到家庭暴力事件,并提高司法机构对此类暴力对儿童发展的影响的认识;

(c)向残疾母亲和吸毒母亲提供支持,避免她们的子女监护权被自动剥夺;

(d)通过代孕监管立法框架,保护代孕妇女免受剥削、胁迫、歧视和贩运;

(e)采取法律保障措施,保护残疾妇女免遭骚扰下的强迫婚姻;

(f)向残疾儿童的父母,包括残疾儿童的母亲提供必要支持和服务,确保他们在家庭环境中得到监护和照护。

对《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

4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8.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实质性的妇女男子平等。

传播

49.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向各级(国家、地区、地方)相关国家机构,特别是政府、最高拉达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这些意见得到充分落实。

批准其他条约

50.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2、16(c)㈠和32(b)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2.委员会将根据基于八年审议周期的未来可预测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十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报告应按时提交,并涵盖提交之前的整个时期。

53.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循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统一指南,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指南(见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