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次

导言

5-7

第一部分

7-13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禁止歧视妇女的立法确认(第1条)

7-8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确保两性平等方面采取的措施(第2条)

8-9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采取的措施(第3条)

9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旨在实现男女平等的措施(第4条)

9-10

旨在根除对妇女偏见的措施(第5条)

11-12

旨在制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措施(第6条)

12-13

第二部分

14-16

消除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对妇女歧视的措施(第7条)

14-15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采取的确保妇女参与国际合作的措施(第8条)

15

赋予妇女与男人平等的在获得、改变或保留国籍方面的权利的措施(第9条)

15-16

第三部分

16-27

消除教育领域对妇女歧视的措施(第10条)

16-20

消除就业领域中对妇女歧视的措施(第11条)

20

消除卫生领域中对妇女歧视的措施(第12条)

20-25

消除经济和社会领域对妇女歧视的措施(第13条)

25-27

确保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适用于居住农村地区的妇女的措施(第14条)

27

第四部分

27-29

妇女和男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第15条)

27-28

消除在婚姻和家庭关系问题上对妇女歧视的措施(第16条)

29

结论

30-31

附件

32-36

导言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已经加入60多个国际人权条约,这给它提出了下述任务:建立履行国际义务和执行在国际义务基础上通过的法令的组织法律机制,建立常设监督系统,以检查上述法令在中央和全国各地区的执行情况。

1995年5月6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加入《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从此以后,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开始在保护妇女权利、确保她们全面参与国家的社会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方面进行大量的工作。在委员会第二十四届会议(CEDAW/C/UZB/1)召开期间,在2001年1月25日和30日举行的第500、501和507次会议(CEDAW/C/SR500,501和507)上,听取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履行《公约》主要条款的初次报告。

目前正在按照初次报告的听取结果和所提出的建议继续进行这方面的工作,其中包括宣传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

在确保妇女利益的措施国家纲要(1999年)中,制定和确定用以检查关于保护妇女、母亲和幼儿利益的国际法规的实施情况的监督系统在实践中得到了体现。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向妇女提供附加优惠法》、为了配合1999年开展的妇女年活动制定的《关于提高妇女在家庭、国家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完善保护妇女的法律,保护妇女的社会、经济和精神利益的系统措施国家纲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加强对妇女社会保护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及一系列其他规范性法规的通过和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分析表明,妇女委员会、社会团体、国家机构在保护妇女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利益、提高她们在家庭、社会生活和国家建设中的地位方面还存在个别缺点,还有没有被利用的潜力。

在中央和地方,妇女委员会常常被视为主要依靠预算资金生存和使用行政方法开展工作的国家机构。

妇女委员会大部分担任各种领导职务的积极分子脱离了基层妇女组织,没有把自己看作是妇女和妇女舆论的代表,而认为自己是国家公务员。

诸如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等一些妇女工作的民主方式实际上没有发挥作用,而这些方式是发现妇女的实际需求和存在的问题、查明她们对妇女运动、社会发展问题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激励来自下面的主动精神的有效手段。

妇女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向社会各界和当地的妇女组织汇报工作的制度实际上还没有建立起来。

妇女委员会与大众媒体的联系尚未达到应有的水平。妇女出版机构和出版物的选题及其对读者,特别是对年轻妇女有什么影响仍然不在妇女委员会的关注之列。

大部分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妇女,仍然处在妇女委员会的视野之外,使她们处在听之任之的状态,成为包括破坏势力在内的各种势力随意摆布的对象。

在妇女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中,没有利用民间自治机构马哈利亚和公民大会的妇女积极分子,特别是利用在居民中享有威望、熟悉民族宗教传统和习俗、主持传统宗教仪式和习俗仪式的妇女的能力解决妇女社会保障和日常生活问题。同时向她们提供各种帮助,积极吸收这些妇女参与Khokimiyat和马哈利亚委员会举办的活动,使她们进入公民大会的领导班子,那么妇女工作和青年工作的局面将大大改观。

为此,以及为了进一步提高妇女的社会政治积极性,提高她们在家庭、社会和完成国家建设任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全面适应国家正在发生的民主变革,2004年5月25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颁发了《关于支助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活动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根据这一总统令,确定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的任务和活动方向如下:

-制定和实施具体措施,落实向妇女提供社会法律支助、保护母亲和幼儿、提高妇女职业素养、提高妇女健康水平、丰富妇女精神生活、促进妇女智力发展等方面的全国性政策,提高她们的社会和社会政治积极性,引导她们积极参加国家建设;

-制定和实施保护妇女健康的综合措施,建立健康的家庭,促进妇女和家庭体育运动的开展,宣传健康的生活方式;

-制定和实现旨在解决妇女就业问题、改善妇女,尤其是农村地区妇女的劳动和学习条件,引导她们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计划;

-在适当的场合(家庭,马哈利亚,劳动集体,学校)组织讲解遵守民族传统和宗教传统的必要性,实现和保护妇女所享有的宪法规定的权利,有效抵制破坏势力对妇女施加思想影响、拉拢妇女参加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活动的企图;

-有效协调国家非商业性妇女组织的活动,确保同这些组织相互促进,动员它们为提高妇女在实现现代化、社会民主更新、乌兹别克斯坦社会和国家建设中的作用共同努力。

为了执行这一总统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于2004年6月29日通过了题为《关于确保实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04年5月25日“关于支助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活动的补充措施”的第3434号总统令的措施纲要》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批准了《确保实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04年5月25日“关于支助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活动的补充措施”的第3434号总统令的组织宣传措施纲要》(以下简称《措施纲要》)。

为了协调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组织实施《措施纲要》的活动,以及为了实现提高妇女工作效率的任务,成立了常设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

-系统研究和评估保护妇女权利的现状,提高妇女在家庭、社会和完成国家建设任务中的作用;

-制定和采取保证妇女就业率的措施,竭尽全力促进妇女的劳动力安置,发展各种形式的妇女经营活动;

-确保有关保护妇女权利和利益、保护母亲和幼儿的规范性法规得到执行;

-制定和实施旨在提高妇女社会政治和社会积极性的措施,促进非国家非商业性妇女组织积极参与国家的社会和政治生活以及国际妇女运动。

2001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向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初次报告,并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制定了《执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建议行动计划》。

该报告是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执行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它是根据《联合国编写国家报告建议》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编写的。报告所述时间为2001年1月至2004年8月。报告编写过程中利用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家庭、母亲和幼儿社会保护秘书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人权事务专员(监察专员)办公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下属现行法律监督研究所、外交部、司法部、大众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内务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妇女委员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广播电视公司、塔什干市Khokimiyat提供的材料和数据。

除了国家机构提供的材料以外,本报告还广泛利用一系列非政府和非国家组织提供的资料,例如“Ijtimoiy fikr”非政府公众见解研究中心,乌兹别克斯坦实业界妇女联合会,乌兹别克斯坦工会联合会理事会,“Soglom avlod uchun”国际非政府慈善基金会。

第一部分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禁止歧视妇女的立法确认(第1条)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一开始获得独立就十分重视增强乌兹别克斯坦妇女的作用和改善妇女状况。《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载有保护妇女权利的条款。第18条禁止按照性别、民族、宗教和其他特征的任何形式歧视。《基本法》第46条:“妇女和男人享有平等的权利”,第117条确保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进代表机关的权利。

乌兹别克斯坦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对确保平等和不歧视问题进行系统的监督,并在实践中根据违法的事实采取具体的措施。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是中亚地区第一个加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12月18日加入)和一系列其他国际性文书的国家,其中包括《国际劳工组织公约》1952年3月10日第103号《生育保护公约》(1993年5月6日加入),1958年第111号《关于劳动和就业领域的歧视公约》(1997年8月30日加入),并承诺实行不歧视妇女的政策。为此制定了通过法律保护妇女权利和提高她们的社会地位的相关法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家庭法典》,《劳动法典》等)。

政府拟订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国家保障妇女和男人享有平等权利和同等机会》的动议法案,并已提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确保两性平等方面采取的措施(第2条)

到2005年使妇女状况发生根本变化,这是《全国行动纲领》和《全国行动计划》的目标。《全国行动计划》规定了改善妇女健康、教育、就业、保护环境、保护妇女权利的十个优先方面。

实施《全国行动纲领》和《全国行动计划》为在实现男女实际平等、提高妇女能力方面取得巨大进展提供了可能,为发展立法和道德基础、解决妇女问题、建立确保妇女和男人平等权利和同等机会的国家机制、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创造了良好条件。

乌兹别克斯坦已经建立依法改善妇女状况的国家机制,从而使妇女在各级权力机关的代表权得以保证。例如,在议会中,妇女占9.5%(23名),两个议会委员会的主席和议会人权事务专员是女性,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副总理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也是女性。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批准了部门间协调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其成员由各个部和部门、社会团体、基金会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组成。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执行改善国内妇女状况的《全国行动纲领》和《全国行动计划》情况的汇报。

此外,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还同一些非政府组织一道制定了《关于国家保障妇女和男人享有平等权利和同等机会》的法案。乌兹别克斯坦的所有地区都举行了“圆桌会议”,讨论该法案的主要条款。目前该法案已送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审议。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提高妇女地位方面采取的措施(第3条)

两性平等问题受到共和国所有国家、社会和非政府组织的关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成立后的最初时期就开始关注两性问题。例如,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下属现行法律监督研究所在1998年对现行法律进行了两性鉴定,还对所有重新通过的法律进行了两性鉴定。2004年根据《北京行动纲要》拟订了《关于国家保障妇女和男人享有平等权利和同等机会》的动议法案。考虑到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和《全国行动计划》所取得的成果,政府提出了旨在完成两性平等主要目标的战略。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正在按照下述优先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以便使两性平等的观念深入社会的各个领域:

第一方面:支持国家机构和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建立旨在使两性观念深入社会各个领域的法律和立法空间。

第二方面:开展全国性妇女权利和自由宣传报道运动。

第三方面:发展全国性妇女运动并使其同国际妇女运动接轨。

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同议会人权事务专员(监察专员)一起建立了一个监督小组,对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建议、《劳动法典》、《家庭法典》和其他国际和国家妇女权利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监督结果进行实地分析,写出分析报告,报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

对乌兹别克斯坦防止对妇女使用暴力的法律进行修改的文件已经准备就绪。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04年5月25日《关于支助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活动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责成各地区(城市)的Khokimiyat(地方执行权力机关)和公民自治机构一道,选择有实践经验、能够在形成健康生活方式、保留和发扬优良民族传统和宗教仪式、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方面对居民,首先是对青年人施加良好影响的最有威望的妇女担任宗教信仰和思想道德教育问题顾问。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旨在实现男女平等的措施(第4条)

乌兹别克斯坦正在采取专门措施以加快实现男女的实际平等。从1997年起,国家每年都制定旨在确保两性平等和关怀妇女的远景规划,并通过补充预算拨款保障这些长期规划的实现,此外还吸收社会基金会和国际组织的资金确保这些计划的完成。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已经建立起通过人口学和社会学领域的国家统计调查、一次性抽样调查和普遍民意测验的途径获取两性指标的系统。

该系统共储存176项反映两性发展和两性平衡的指标(不含综合指标)。

获取信息的主要来源是:

1.国家统计报表,各个部和部门、企业、机构和组织的报表;

2.家庭抽样调查;

3.劳动机构行政登记。

两性发展的一些最重要特征是该系统指标结构的基础。

两性指标按照内容分为11类,每一类都是两性发展的最重要方面,它们是:人口学,保健,文化教育,经济活动积极性,科学,居民经济生活条件,社会保障,住房条件,犯罪学领域,管理和参与政治生活。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考虑到不同类型使用者的需求,同一些社会组织和部门共同出版了一套按照统计实践中采用的广泛指标介绍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和男人状况的统计汇编。

国家统计机构同有责任协助国家统计机构完成统计工作计划的其他国家机构和法人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统计工作。

两性统计的主要利用者是:

-政治组织:议会,政府,区域和地方权力机关和管理机构;

-经济组织:部,部门,企业和组织;

-学术和科研机构:大学,研究所,市场和公众见解研究组织;

-社会组织和个人:妇女组织,工会,大众媒体,非政府非商业性组织,企业主和公民;

-国际组织: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的国际组织。

监督和推进两性平等问题已被列为乌兹别克斯坦全国人权事务中心(成立于1996年)的明确规定的任务。

中心直接从事保护妇女权利和利益的活动,推动两性平等的政策,编写履行联合国国际公约的国家报告,同共和国所有民主机构、基金会和派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

旨在根除对妇女偏见的措施(第5条)

尊重妇女和母亲历来是乌兹别克斯坦的传统和当代乌兹别克斯坦的文化,乌兹别克斯坦的少女历来具有身心全面协调发展和接受文化教育的条件,但是乌兹别克斯坦毕竟是一个长期信奉伊斯兰教的社会,和许多穆斯林国家一样,它仍然保留着穆斯林国家所特有的传统和习俗,即使在前苏联时期也是如此。

其中主要有如下传统和习俗:

-未经姑娘同意安排姑娘的婚事;

-早婚;

-一夫多妻制;

-侵犯妇女的生育权;

-收彩礼;

-妇女在家庭中的次要角色。

女性的结婚自主权已被写入1998年通过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典》。例如,《家庭法典》第14条指出:“婚姻是自愿缔结的,缔结婚姻须经双方自愿同意,禁止强迫缔结婚姻”。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典》还规定了缔结婚姻的年龄资格。第15条中规定:“男子的结婚年龄为18岁,女子——17岁。在具备正当理由或在特殊情况下,婚姻登记地的地区、市Khokim可以根据希望结婚者的请求降低结婚年龄,但不得多于一年。”

为了宣传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防止早婚和家庭暴力,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妇女委员会和身份证登记机构共同举办了一系列研讨会,这些研讨会题为“防止早婚和近亲结婚”、“最佳孕期”、“生育健康”、“不要近亲结婚”。

乌兹别克斯坦是个文明的国度,其法律绝对禁止男子和妇女之间的多偶关系。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刑事法典》第126条,一夫多妻将被处以剥夺自由三年以下的惩罚。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典》,按照宗教仪式“Nikoh”缔结的婚姻没有法律效力。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典》禁止一夫多妻。

在乌兹别克斯坦,家庭历来被倍加珍爱。家庭的崇高地位不仅受到国家政策而且受到传统社会舆论的保护。最近几年,国家十分重视妇女的生育健康和计划生育问题。妇女的生育权受到《宪法》和《家庭法典》的保护。

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和乌兹别克斯坦广播电视公司共同推出题为“年轻母亲学校”的电视节目,在广播电台组织题为“健康的一代——我们的未来”、“家庭和马哈利亚在教育少年一代中的作用”、“健康的生活方式”、“妨碍建立合格家庭的理由”的广播节目。

根据非政府公众见解研究中心“Ijtimoiy fikr”所进行的社会学研究,现在年轻的父母在生男生女这个问题上没有偏见,而他们的父母过去在这个问题上是抱有偏见的。在这个问题上的观念之所以发生改变是因为,母亲不仅在子女的心目中,而且在丈夫的双亲面前的威信和影响力逐年提高,妇女的意见开始在家庭中得到重视。

收彩礼是过去遗留下来的一种做法,并非是娶妻的必不可少条件。现在支付订婚聘金纯属象征性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对过去传统的一种尊重。

旨在制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的措施(第6条)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正在采取措施制止一切形式的贩卖妇女和利用妇女卖淫营利。

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以贩卖人口形式出现的公民非法移居正在成为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在内的国际社会的一个难题。

在乌兹别克斯坦,除了按照在乌兹别克斯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属对外输出劳动力事务处签订的相关合同实施的合法劳动力输出以外,也发现了非法移居现象。

这一类非法移民以妇女为主,她们前往独联体国家(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和独联体以外的远邻国家(土耳其、马来西亚、泰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色列)。

她们中有不少是被私人、旅游公司、婚介所以招聘服务员、舞女、家庭女教师和提供高酬工作为借口欺骗到国外的妇女。许多人并不知道,她们一到国外,所有证件就会有被招聘她们的人及其帮凶没收的危险,她们因此将丧失返回祖国的机会,处在完全受所谓“雇主”摆布的状态,她们将不得不按照后者的要求从事卖淫活动,或者受到其他形式的剥削。

最近,除了妇女以外,未成年少女也成为贩卖人口的牺牲品。

执法机关在密切关注类似不良现象的危险性的同时,正在采取一切措施对公民迁移过程中导致犯罪的因素及时做出反应,加大力度制止非法输出人口和由此引发的违法行为。

目前正在制定这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

1.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同贩卖人口行为作斗争》的法案;

2.《抵制以性营利为目的招募和非法输出人口的综合计划草案》。该计划规定了地方权力机关和管理机关、执法机关、有关的部和部门、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团体和大众媒体应该采取的广泛措施,不仅规定了预防性措施,还为贩卖人口受害者制定了恢复性措施。

执法机关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同外交部一道研究我国公民在国外被拘留的事件(2001-2003年这些公民的数量为240多人)并采取预防行动;

2.鉴于一些旅游公司从事招募和输出人口的非法活动,在近2年内定期对各旅行社进行重新登记,并对营业执照进行重新审查;

3.在大众媒体上进行积极的新闻报道和教育工作;

4.协调国家、社会、非政府组织和大众媒体开展预防非法输出人口的工作;

5.为执法机关和边防部门举办研讨会和训练班;

6.研究和利用国际上打击非法移民的工作经验。

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提供的消息,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批准第138号和182号《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问题已经提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下属家庭、母亲和幼儿社会保护秘书处审议。

关于批准《缩减无国籍人士公约》、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以及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的问题已初步取得一致并在有关部门进行了讨论。

第二部分

消除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对妇女歧视的措施(第7条)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正在采取措施消除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对妇女的歧视,确保妇女享有与男人平等的权利。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46条,“妇女和男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妇女在乌兹别克斯坦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和男人一样享有下列权利:

(a)在所有选举和公开的全民公决中的投票权和被选进所有参选机构的权利;

(b)参与制定和实施政府的政策和担任国家职务,以及在各级国家管理机构实现所有国家职能;

(c)参加非政府组织和协会研究国家社会和政治生活问题的活动。

推进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作用的国家机制从1995年开始日趋完善。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1995年3月2日《关于提高妇女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和社会建设中的作用的措施》的总统令,设立了主管家庭、母亲和幼儿社会保护问题的副总理职务,各地区的权力机关也设立了类似的职务。部长内阁成立了家庭、母亲和幼儿社会保护秘书处,各地区行政机关也设立了类似的部门。这方面所进行的工作正在日趋完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2004年5月25日颁布的《关于支助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活动的补充措施》的第3434号总统令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2004年6月通过的《关于确保实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的措施纲要》证明了这一点。

由此可见,所有政权机构从上到下都在贯彻增加决策层妇女人数的方针。

1995年设立的议会人权事务专员(监察专员)职务也与妇女工作密切相关。监察专员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议会人权事务专员法》(1997年)开展工作。人权事务专员设制是议会的一个机构,由议会提供资金支持。监察专员依照法律拥有立法动议权。它同所有国家人权机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和基金会在确保妇女权利和利益、推进两性平等方面进行合作。

2004年8月通过了重新修订的《监察专员法》,使监察专员的权能大为扩大。

非政府妇女组织的建立和迅猛发展是乌兹别克斯坦妇女运动发展的重要阶段。妇女委员会积极协助和正在继续推动共和国非政府妇女组织网络的发展。非政府妇女组织已成为一支有明显作用的力量,可以证明这一点的是,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联手行动只会提高提出和解决各种涉及妇女的问题的针对性。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非政府妇女组织通过主动开展一些有社会意义的活动、进行两性问题研究、同外国组织有效合作等途径,在解决妇女问题方面作出了具体的有潜在意义的贡献,因而得到了应有的承认。现在,共和国的50多个非政府妇女组织已经联合起来,成立了“Mekhr”(“关怀”)联盟。

妇女在地方自治机构中也发挥了巨大作用。例如,在2003年的地方自治机构选举中,734名妇女被推选担任民间自治机构(Makhallya)的主席,19 800名妇女被推举担任Makhallya的主席顾问。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采取的确保妇女参与国际合作的措施(第8条)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妇女和男人一样有机会和不受任何歧视在国际上代表自己的政府和参加国际组织的工作。

从1995年起,乌兹别克斯坦经常举办探讨两性发展前景问题和关怀妇女问题的学术会议和圆桌会议。

仅在最近两年就举办了四次国际性学术会议,探讨妇女参与决策和推进两性平等问题。

从1997年开始,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与驻乌兹别克斯坦的“性别和发展”局共同为各个部、部门和地区平等权利和同等机会事务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举办训练班和咨询。与此同时,大学、中小学、中等专科学校和职业专科学校工作人员的两性认知程度也得到了提高。

此外,还聘请外国专家专门为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宗教活动家、大众媒体、非政府组织举办训练班。

在2000年1月22日议会第二届全体会议第一次会议上,批准成立了议会家庭和妇女问题委员会。该委员会参与起草法案,与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Oila”(“家庭”)科学实践中心、“Soglom avlod uchun”(“为了健康的一代”)基金会、“Makhallya”(地方自治机构)基金会、“Ekosan”(“生态与健康”)基金会、“Kamolot”青年运动以及派驻乌兹别克斯坦的各种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赋予妇女与男人平等的在获得、改变或保留国籍方面的权利的措施(第9条)

国家已经制定措施赋予妇女与男人平等的在获得、改变或保留国籍方面的权利。妇女的这种权利受到了法律保障,例如,1992年7月2日通过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法》第1条中说:“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每个人都享有国籍权。任何人的国籍和改变国籍的权利都不会被剥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和境外所有本国公民的权利、自由和利益实行保护。”

上述法律第6条中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男性公民或女性公民同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人缔结婚姻以及解除这种婚姻不会引起夫妇双方的国籍改变。夫妇中的一方改变国籍不会引起另一方改变国籍。”

该法律还规定“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在国外居住不会引起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的中止”(上述法律第7条)。

但是,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法》中没有涉及在他们子女国籍方面向妇女提供与男人平等权利的单独条款。该法律第13和14条中只是说,未成年子女取得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的必备条件是,其父母有一方是乌兹别克斯坦公民,也就是说,没有按照性别特征进行区分。

这个问题必须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家庭法典》的条款予以规范。《家庭法典》第71条中指出,在子女成年之前,“父母具有平等的权利且对自己的子女承担平等的义务。”

第三部分

消除教育领域中对妇女歧视的措施(第10条)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41条中说,“每个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确保免费接受普通教育。教育事业处在国家监督之下”。国家因此采取相关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以确保她们享有与男人平等的权利,包括确保她们在教育领域的平等权利。

为了保持这一水平和改善教育系统的效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从一开始获得独立就十分重视进一步发展教育机构,使居民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保护公民受教育的宪法权利。

对保护妇女权利的情况进行监督的系统已经建立并顺利发挥作用。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连续教育系统包括:

-对3岁到6-7岁儿童的学龄前教育;

-中小学义务教育:4年初等教育,9年不完全中等教育和两年完全中等教育(到2010年完全取消);

-3年职业教育或专科教育;

-由两级——学士和硕士组成的高等教育;

-高校后教育——研究生和博士培训制。

此外,还有各种形式的再培训和干部技能提高,在普通教育系统结束教育后进行。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教育系统

高校后教育

博士后教育和科研工作

博士

博士培训

副博士

研究生班(3年)

高等教育(大学,学院)

职业高等教育大纲(医学,学习期限12年)

硕士(2年)

硕士

普通高等教育大纲(学士——4年)

学士

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教育

中等专科学校(3年)

职业专科学校(3年)

中等专科学校结业证书,职业专科学校毕业证书15(16)-17(18)岁

普通中等教育

普通中等学校(5年)

普通中等学校结业证书

11(12)-15(16)岁

初等教育7-10(11)岁

小学

学龄前教育5-6(7)岁3-4岁

幼儿园

托儿所

目前乌兹别克斯坦有9 791所全日制普通教育学校,学生624.12万名,其中半数是女生。

根据《教育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确保所有公民接受免费中等教育,确保包括妇女在内的共和国居民普遍识字。在发展中国家中,乌兹别克斯坦是公民普遍识字并且识字率继续上升的为数不多的国家之一。1991年,乌兹别克斯坦居民的识字率为97.7%,2003年上升到99.34%(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报告,2002年)。

在发展教育方面所采取的措施不可能不对国家的教育潜力产生影响。居民的文化程度高是乌兹别克斯坦的一大特色,也是国家的一项最高成就。

乌兹别克斯坦的妇女在所有活动领域享有与男人平等的权利,现在每一个已达到学龄的女孩子都能够和男孩子一样上学和接受9年义务教育。她们毕业后可以在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选择自己喜欢的专业继续深造。

在教育和职业培训系统中不存在歧视女生的现象。

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实行12年义务教育制,其中9年为普通中等教育,3年为中等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

新型的中等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机构网从1997/1998学年开始发挥作用。目前乌兹别克斯坦有中等专业教育和职业教育机构846所,52.78万个学生名额,在校学生57.03万名,其中女生占50%。向随后3年在中等专科学校和职业专科学校两种类型教育机构学习的12年教育计划过渡有助于实现对九年级毕业生的全面覆盖。

还准备建立专业人员技能提高、培训和再培训的组织和机构网络,以确保促使妇女终生受教育。

普通中等教育分两个教学阶段在普通教育学校实施:初等教育(一至四年级),普通中等教育(五至九年级)。

独立后,乌兹别克斯坦首先依靠在各个州中心开设文科大学和理科大学使这类高等院校网络得以扩大。国家干部培训纲要规定在共和国所有地区建立中等专科学校和职业专科学校,使女孩子不必远离家门和少花钱就能接受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除了上述新型学校以外,共和国还有将近200所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25万名,其中女生占52.4%,男生占47.6%。

乌兹别克斯坦的整个教育系统拥有在校学生650万名,其中女生占48.4%,部分女学生被派到国外进修和提高技能。

在校男生和女生在选择所学专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女生偏向于选择教育、保健专业,男生则偏向于工业、农业、建筑业和教育专业。

影响女生和男生专业选择的主要因素是固定的思维模式,如把劳动分为“妇女劳动”和“男人劳动”,家庭传统和经济因素。

乌兹别克斯坦对有天赋的青年实行有针对性的支助和鼓励活动。

在转型期,国家干部培训制度在我们共和国基本上得到保留。乌兹别克斯坦为妇女接受教育和提高技能创造了良好条件,每两名受过高等或中等专业教育的人中有一名是妇女。学生的教育水平很高,在教育中不存在性别问题。

乌兹别克斯坦花在教育上面的费用接近世界先进国家。

在世界上无处不在的信息通信技术作为全球化的一个方面也在乌兹别克斯坦得到迅速发展和广泛利用,成为维护妇女权力和提高妇女能力、推动两性平等进程的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通信部门(电讯和信息技术)正在乌兹别克斯坦迅猛发展,为劳动力安置和创造就业机会提供了良好来源。但是,目前这一领域几乎是男人们的天下。

实现这一领域的两性平等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掌握新技术的程度和妇女晋升的机会。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之一是在信息通信技术领域建立对妇女进行专业化培训的机构。

塔什干信息技术大学为此开办了电讯和信息技术领域妇女培训中心,该中心的任务是在电讯、信息技术、电子管理、电子商务领域对妇女进行培训,帮助她们找到好工作,改善她们的生活条件。专门为职业专科学校即将毕业的女生和希望得到专业化训练的妇女开设专题讲座。该中心每年可为500多名妇女提供培训,受训者的数量将逐渐增加。

计划在各地区开办分中心。因此,在该中心接受培训的将不仅有乌兹别克斯坦妇女,而且有来自中亚其他国家的妇女。

消除就业领域中对妇女歧视的措施(第11条)

国家正在采取一切相关措施消除就业领域中对妇女的歧视,以确保男女之间的平等权利。《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37条中说:“每个人都享有劳动、自由选择工作、得到公正的劳动条件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遭失业的权利。”

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确保妇女和男人一样享有劳动、自由选择职业、退休后领取退休金、领取失业救济金、疾病补助金、残疾津贴的权利。

截止新千年开始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经济部门中妇女和男人的比例分别为44%和56%。妇女的经济活动积极性水平总的来讲低于男人。妇女传统的劳动领域是教育、保健、文化、艺术、科学和科研服务(妇女所占比重为70%到86%)。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正在进行某些工作,以扩大向居民提供在发展中国家工作的机会。目前劳动力输出事务处正在同大韩民国积极合作,解决乌兹别克斯坦公民在大韩民国实习和安置工作问题,帮助乌兹别克斯坦青年得到有体面收入的工作。“Kamolot”青年运动同各地区权力机关一道制定和实施确保青年就业的计划。

乌兹别克斯坦实业界妇女联合会“Tadbirkor ayol”举办了题为“怎样开始经商”、“怎样制定经商计划”、“营销基础”、“妇女和社会”、“中小商业”、“妇女和她们的权利”、“两性发展”的训练班,以帮助妇女发展经营活动。6 500多名妇女参加了训练班,帮助1 000多名妇女创立了自己的事业。按照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副业和手工业计划对3 000多名妇女进行了培训。到2004年有1 986名妇女创办了家庭生产单位,1 276名妇女创办了私人公司。

截止2004年初,在中小商业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妇女人数已超过500万,成立了121个妇女商业俱乐部。

乌兹别克斯坦每年新增工作位置将近40万个,其中40%以上供妇女就业。

消除卫生领域中对妇女歧视的措施(第12条)

国家正在采取一切相关措施消除在保健领域对妇女的歧视,以确保她们在同男人平等的基础上得到医疗服务,以及她们积极参与计划生育问题。

部长内阁1993年通过的《关于综合解决年轻一代保健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把保护生育健康作为基层医疗卫生网络的重点服务项目,后来又把这一规定写进内阁2002年1月25日通过的《关于增进妇女和年轻一代健康的补充措施》的第32号文件和2002年7月5日通过的《关于提高家庭医疗服务水平、增进妇女健康、生育健康一代的措施》的第242号文件。共和国副总理每个季度督促有关的部、部门、社会团体和地区权力机关领导人对执行第242号文件的情况进行审查。

从1997年起每年增加对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增进妇女健康项目的拨款,例如,仅执行部长内阁2002年7月5日通过的《关于提高家庭医疗服务水平、增进妇女健康、生育健康一代的措施》的第242号文件这一个项目,就准备在2002-2007年期间拨款950亿苏姆(合1.22亿美元)。

通过不懈的努力,乌兹别克斯坦的孕妇死亡率从1991年的65.3(每10万胎)下降到2003年的32.2(每10万胎)。

2003年在降低孕妇死亡率方面所做的工作有:

-完善妇女健康保护系统;

-发展连续教育系统,提高专业人员技能和居民保护妇女健康的知识水平;

-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女和少男少女生育健康中心网络,改进他们的工作,给他们配备音像材料和直观教学材料;

-建立妇女和少男少女生育健康教学中心;

-对妇女进行宫外疾病普查,扩大避孕工具对妇女的覆盖面;

-向居民免费提供避孕工具(1991年妇女使用避孕工具的比例为13%,2003年为62.3%)。

在妇女中积极开展宣传遵守生育时间间隔优越性的活动,对一些经常生育和多生育的中青年妇女采取预防性措施。

1998年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令通过了《改革保健系统国家纲要》,决定分阶段向建立国家保健模式过渡。

国家保健模式的特点是医疗预防为主,采用健康的生活方式,培养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一代,使居民具有对自己健康负责的意识。

《改革保健系统国家纲要》充分考虑到乌兹别克斯坦的医疗、社会、经济和生态事件,它建立在从国家拨款向多渠道筹集资金和个人掏钱保健过渡、为居民创造社会保护条件的原则基础上。

《改革保健系统国家纲要》提出了一系列需要优先完成的任务,如改革国家保健部门,确保全国所有地区保持稳定的卫生防疫局面,进一步改进对母亲和幼儿的医疗救助。

为了执行《改革保健系统国家纲要》,卫生部正在进行保健网络结构改革,原先庞大的五级系统将被由农村医疗点和地区中心医院组成的两级医疗卫生系统取而代之。

实现这一合理化进程的途径是,用现代的基层医疗救助形式——配备全科医生的农村医疗点取代原先效率低下的农村分片医院、诊疗所和助产点。过去几年中,国家共兴建和装备了857个农村医疗点,另有769个由原先的医疗机构改建的农村医疗点,目前投入使用的农村医疗点共计1 626个。预计到2005年乌兹别克斯坦将有2 800个装备有可提供广泛服务医疗设备的农村医疗点投入使用。

乌兹别克斯坦正在进行旨在提高育龄妇女健康水平、延长分娩时间间隔、防止早婚和近亲结婚、预防计划外怀孕、提高医务人员技能、加强助产机构和儿童机构物质技术基础的工作。这项工作按照如下三个方面进行:

1.使未婚妇女对即将开始的家庭生活做好思想、身体和医疗准备,改进这方面的工作质量;

2.只有健康的家庭才能有健康的一代;

3.提高保健工作人员对增进母亲孕期和产期健康的责任感。

为了使乌兹别克斯坦年轻的一代远离有害习惯和免受重病折磨,教育系统特别关注艾滋病毒/艾滋病、性病和其他疾病的预防问题。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2002年1月25日《关于增进妇女和年轻一代健康的补充措施》的第32号决定,共和国中小学教学大纲中为一至四年级学生增设“健康”课程,为五至九年级学生增设“健康一代的基础”课程,为十至十一年级学生增设“健康生活方式和家庭”课程,在国际组织的协助下编写了教学参考材料。还为高年级学生举办介绍世界禁毒日和世界艾滋病毒/艾滋病日的大型活动。

2002年6月19日通过了2002-2006年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纲要。正在实现题为“促进在乌兹别克斯坦多方面有效回击艾滋病毒/艾滋病、吸毒、性途径传染”的联合方案。

乌兹别克斯坦同艾滋病毒传播作斗争的基本政策旨在调动注射型毒品使用者的预防积极性。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新开设和投入使用的秘密支助中心超过230个,秘密支助中心负责换领一次性注射器和针头,给注射型毒品使用者发放避孕套和信息材料。乌兹别克斯坦为注射型毒品使用者开设秘密支助中心的目的是,降低艾滋病毒传播速度,确保注射型毒品使用者获得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性病的信息和咨询,确保得到医疗机构救助,降低毒品消费量。秘密支助中心免费提供服务,秘密支助中心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匿名和保守秘密。

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在防治艾滋病毒/艾滋病、吸毒成瘾和性病活动的协调、规划和管理上向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提供了帮助,联合国人口基金会也积极参与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工作。

乌兹别克斯坦已经建立起可以就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进行查询或咨询的匿名电话网。此外,可以无障碍进行检查前和检查后咨询的匿名办公室网络也已经开始发挥作用。有关这个问题的因特网继续得到发展,但是由于各地区信息网络不发达,暂时还没有取得广泛普及。乌兹别克斯坦登记了几个介绍艾滋病毒/艾滋病问题的正式网址。

共和国在加强对疟疾进行流行病学监督方面偏重于通过改善医务干部潜力、加强寄生虫学研究部门的物质技术基础和吸收捐赠组织参与疟疾防治活动的途径,预防热带疟疾的传播,降低地方性三日疟在邻近塔吉克斯坦的南部各州居民中的传播概率。

加强对这一地区已登记的所有传染病和可能从其他国家带进来的异国疾病的流行病学监督有助于降低各年龄段人群的发病率和死亡率。

保护妇女的生育权和生育健康问题也是国家的优先任务,对母亲和幼儿健康的保护程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何况基因储备的保持首先取决于妇女和母亲的健康。在乌兹别克斯坦,这一方面的物质技术保障水平堪称发达,有妇产科和小儿科诊疗机构,妇产科、小儿科、卫生保健和职业病科学研究所。

最近所有地区都建立了婚姻和家庭中心、疫病普查中心、医疗卫生勤务站。已经制定和正在实施育龄妇女保健国家综合纲要,其主要方面是:完善居民生育健康保护系统;母亲和幼儿疫病普查;发展连续教育系统,提高专业人员技能和居民在保护生育健康、改善医疗素养方面的知识水平;扩大保护妇女生育健康、生育和养育子女方面的国际合作,加强儿童和助产机构的物质技术基础。

正在进行预防计划外怀孕的工作,开展对母婴死亡原因和由当地保健机构提供切实帮助的可能性研究。共和国有16个助产机构荣获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颁发的“善待儿童医院”证书。所有助产机构都按照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助产护理建议进行活动。

开展这些工作使共和国的孕妇死亡率下降,截止2004年1月1日的孕妇死亡率为每10万胎32.2,婴儿死亡率为每1 000名活产婴儿16.3。

各级妇女委员会、“Soglom avlod uchun”基金会、社会团体、非国家非商业性妇女组织在妇女中间积极开展旨在保护生育权、增进居民生育健康的宣传解释工作,同时特别关注善待少年的生育健康问题,他们是保健机构在保护生育权和增进生育健康方面的积极助手。

消除经济和社会领域对妇女歧视的措施(第13条)

妇女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受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九章,第36-42条)、《劳动法典》(第6条)、《行政责任法》(第3条)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保护。

国家采取一切相关措施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对妇女的歧视,以确保她们享有同男人平等的权利。

目前,乌兹别克斯坦政府、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乌兹别克斯坦代表处正在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有关各部、部门和组织一道,积极进行完成《2005-2009年联合国促进乌兹别克斯坦发展框架计划》的工作。这一文件建立在《千年发展目标》提出的优先任务的基础之上,并同国家近几年发展的优先方面密切相关。在一些国际金融机构的支助下制定的这一文件规定,将每天消耗少于2 100千卡的人所占的比例从2002年的27.5%减少到2015年的17%。

乌兹别克斯坦制定了有助于对劳动妇女就业和收入产生积极影响的国家经济政策。现在,许多企业、经济实体和国家组织广泛吸收妇女参加劳动。据国家统计委员会提供的数字,截止2004年1月1日,经济部门的就业人口为933.3万人,其中妇女410.24万人,占43.9%。与去年同期相比,经济部门中的就业人口数量增加了2.2%,妇女就业率增加了2.1%。

如今妇女在国家整个劳动力资源中所占的比例已超过45%。在所有主要生产部门中,如轻工业、农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大众教育、保健、文化和体育运动等领域,都有妇女劳动的身影。

国家极其重视这个问题,为母亲和有工作的妇女在生产部门和日常生活中的社会保护提供法律保障,所有这些保障均根据《劳动法典》、总统令和其他规范性法规确定。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003年全年共有43.05万人求助于劳动力安置机构,其中妇女19.77万人,占45.9%,求助者中13.91万名妇女被安置到各种经济部门。

对妇女手工提升和移动重物的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批准了禁止使用妇女劳动的不良劳动条件工种清单,确保了对孕妇和有子女妇女的社会保护。

政府制定的妇女劳动社会保护计划十分重视提高女性劳动者的技能,为她们创造必要的劳动条件,给她们提供不在危害健康的条件下劳动的机会。

尽管采取了措施,仍然存在妇女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事实,尤其是在劳动条件需要大大改善的农村地区。

近几年,以生产民用必需品和提供服务为主的妇女经营活动得到特别迅速的发展。据乌兹别克斯坦商品生产者和经营活动协会提供的数字,小型和个体经营活动中妇女所占的比例为将近23%,25岁以下青年占将近30%,其中满18岁青年占9%。

转型期条件下乌兹别克斯坦改革总战略所依据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强化社会政策和社会保护。

乌兹别克斯坦的社会救济体制从1994年起发生了从普遍社会保护向确保可靠的社会保障和支助最脆弱居民阶层过渡的重大变化。

目前主要在两个大型救济计划(有子女家庭救济计划和生活无保障家庭救助计划)框架内提供社会救济。为了增强社会救济的针对性和减少提供救济的行政开支,乌兹别克斯坦作出一项当今世界上绝无仅有的决策。从1994年开始,地方自治机构——Maknallya可以根据生活无保障家庭救济计划支配预算拨款,而从1997年开始可以根据有子女家庭救济计划支配预算拨款。例如,每年通过集体合同和协议整个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有:

-60多万名妇女获得额外假期;

-4万名妇女得到比法律规定的孕产假时间长一到两个月的孕产假,费用由雇主承担;

-20万名有学龄前小孩的多子女妇女获得缩短工作日时间和物质救济的优惠;

-4万多名休假照看两到3岁小孩的妇女得到物质救济(按规定只给有两岁以下小孩的妇女发放国家补助金);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给有3岁以下小孩的妇女和在国家预算单位工作的妇女提供每周工作时间减少一小时的权利。

此外,还有10万名在非国有部门工作的妇女通过集体合同和协议享受到这些权利。

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中有向某些妇女提供特别社会劳动保障的规定。例如,限制妇女从事有害和特别有害劳动条件下的工作;有五个子女的妇女满50岁退休;只要妇女本人愿意,满54岁就可以退休。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有将近50万名领取退休金的妇女和残疾妇女,她们受到国家的不断关注和关怀。

确保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条款适用于居住农村地区的妇女的措施(第14条)

国家十分重视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妇女遇到的特殊问题。考虑到她们在确保家庭经济福利和在非商品经济部门中所起到的巨大作用,正在采取相关措施确保《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条款适用于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妇女。

政府在1997年通过了关于组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决定(部长内阁1997年11月12日第510号决定)。

制定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可持续发展构想》(1998年)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可持续发展战略》(1999年),并已得到共和国政府批准。制定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21世纪议事日程》(2000年),制定了一些基本纲领,它们的制定和实施将促使形成转入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

第四部分

妇女和男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第15条)

国家承认妇女在法律面前同男人平等。《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宪法》第18条和《刑事法典》第3条和第5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籍法》第2条中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其出身、社会地位和财产状况、种族和民族属性、性别、受教育程度、语言、对宗教的态度、政治和其他信念、职业种类和性质以及其他情形如何。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公民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各个领域的平等权利受到保障。”

国家向妇女提供同男人一样的权能和实现权能的同等机会,确保妇女签订合同和支配财产的平等权利,以及在法院审理的各个阶段平等对待妇女。

非政府组织公众见解研究中心“Ijtimoiy fikr”进行的社会学研究结果证明了这一点。该中心为了查明乌兹别克斯坦妇女怎样评估自己的法律地位提出了一个问题:“您认为在我们社会中妇女是否享有同男人平等的权利?”绝大部分妇女(72%)作出了肯定的回答。只有将近五分之一(19.2%)的妇女持完全相反的意见,认为“在我们社会中妇女没有同男人平等的权利”。感到这个问题难以回答的人(占8.8%)实际上也属于这一类妇女。

在认为她们同男人没有平等权利的妇女中,城市妇女多于农村妇女(城市妇女22.2%,农村妇女16.4%)。调查发现,斯拉夫族妇女的社会期望值较高(41.7%),二分之一的斯拉夫族妇女认为,我们社会在这方面是平等的。值得注意的是,年轻妇女在评价妇女权利问题上持否定观点,四分之一以上16-20岁年龄段的被调查者认为妇女的权利不平等(27.6%)。

研究发现,如何回答上述问题与回答者的文化水平之间存在着联系,文化水平越高,对这个问题给予肯定回答的妇女越多。68.8%受过不完全中等教育、70.5%受过中等专业教育、70.8%受过不完全高等教育和77.7%受过高等教育的妇女认为,妇女在乌兹别克斯坦社会享有同男人平等的权利。

共和国政府、内务机关和总检察院每年都对有关妇女权利的法律的遵守情况进行研究,然后由执法机关召开协调会议,对材料进行汇总。分析表明,一旦发现歧视妇女的事实,各地的检察机关、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地方自治机构就共同采取综合措施,为妇女讨回权利。2003年对向妇女施暴者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比2002年增加43.6%。

在送交法庭的这类刑事案件中,三分之一的被告已被处以剥夺自由的惩罚。

消除在婚姻和家庭关系问题上对妇女歧视的措施(第16条)

国家采取一切相关措施消除在婚姻和家庭关系问题上对妇女的歧视。为此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在1998年4月30日通过了作为家庭立法基础的《家庭法典》,其任务是,巩固家庭,建立相亲相爱、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合作、相互帮助、对所有家庭成员负责、不容许任何人随意干涉家庭事务、确保家庭成员顺利实现和保护其权利的家庭关系。

但是,在这方面仍然存在某些问题。

根据非政府组织公众见解研究中心“Ijtimoiy fikr”进行的民意测验结果,不平等的主要原因在于两性之间、或者说两性观念之间的关系性质,此外也有经济方面的原因。对于“如果您认为妇女在我们社会没有平等的权利,请说明表现在什么地方?”这个问题的回答情况如下:

原因

城市

农村

共计

妇女在物质上依赖男人

7.0

1.4

4.5

男人被视为一家之主

54.7

61.4

57.7

妇女被视为各方面不如男人

5.8

5.7

5.8

妇女就得比男人多干活

4.7

4.3

4.5

男人职务高,工资当然比妇女多

1.2

2.9

1.9

在招工和职务晋升方面歧视妇女

9.3

10.0

9.6

其他

3.7

2.9

3.9

难以回答

14.0

11.4

12.8

可见,妇女们已经注意到,男人有更多的权利已成为一种成型的规矩,因为男人在各方面都是主力,妇女担任高职务的人少,妇女在物质上依赖男人。

民意测验结果证明,尽管乌兹别克斯坦领导人采取了立法措施,共和国仍然没有吸引妇女参与经济活动领域以及保护她们在社会中利益的切实可行的机制。此外,在妇女,特别是农村地区妇女的头脑中仍然保留着男人在家庭和社会中起主要作用的习惯思维。

结论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处在发展的转型期,尽管存在一定的经济困难,尽管区域地缘政治局势紧张,但是妇女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国家将继续致力于改变对妇女的偏见,使妇女从家园的守护者成为国家政治生活和开放的公民社会当之无愧的一员。

有几百万人口且妇女人数居多的乌兹别克斯坦特别引人注目的特色是,非政府妇女组织迅猛发展及其积极参与民主变革进程和同政府开展对话,以及积极促使妇女参加经营活动。非国家非商业性妇女组织联盟“Meknr”和“实业界妇女联合会”的建立证明了这一点。

在乌兹别克斯坦获得独立后的这些年中,国家一直是民主变革的主要发起者。政府,特别是家庭、母亲和幼儿社会保障综合体和乌兹别克斯坦妇女委员会在推进两性真正平等、促进同公民社会机构对话方面无疑起着重要作用。

正是根据这两个组织的倡议,乌兹别克斯坦制定了执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建议的《全国行动计划》,在切实改善少女和妇女现状方面进行了大量工作,把丰富妇女的精神生活和文化生活、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作为工作的重点。例如,组织妇女同创作人员会面,参观历史名胜古迹,增加农村图书馆的藏书量,举办妇女普法训练班。为了开拓幼女、少女和妇女的视野,举办各种竞赛、观摩、答题游戏和其他有助于挖掘妇女潜力的活动。

近几年,防止对妇女使用暴力问题在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构和非国家非商业性组织的活动中占有重要位置。这个问题已被列入改善乌兹别克斯坦妇女状况的全国行动纲领和全国行动计划,并成为十大重点工作之一。国家组织同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国际组织一道,举办以提高妇女法制意识、提高公民社会对向妇女施暴问题两性认知能力为专题的研讨会、圆桌会议、学术会议和会晤。

为了防止对妇女使用暴力,共和国各个州中心、城市设立了信任电话和应急中心。

从2000年起实施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资助的提高特定人群(青年、妇女、媒体和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宗教活动家和其他与防止对妇女使用暴力问题有关的人群)获取信息能力的项目。

对妇女使用暴力问题和其他侵犯妇女权利的问题已成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专门审理的对象。例如,2003年登记在案的一夫多妻案42宗,日常生活纠纷导致故意杀人案228宗,强奸案576宗,导致妇女自杀案78宗,强迫妇女结婚案或阻碍妇女结婚案27宗。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它正在继续致力于提高妇女在国家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保护她们的权利和利益。可以证明这一点的事实是,目前乌兹别克斯坦政府正在研究加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问题,以及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选举法中补充各政党提出的国家管理机构妇女候选人名额至少应占候选人总数的30%的意见。

附件 4妇女的健康状况,依据 2001年妇女抽样调查资料,单位:%

其中

共计

城市

乡村

无任何健康问题的妇女

70.5

57.2

80.3

偶尔出现健康问题的妇女

20.9

29.6

14.4

经常出现健康问题的妇女

5.2

8.0

3.2

患有慢性疾病的妇女

3.0

5.0

1.5

其他

0.4

0.2

0.6

总计

100.0

100.0

100.0

附件 5孕妇死亡率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在怀孕、分娩和产后时期死于并发 症的妇女总数

360.0

289.0

253.0

219.0

132.0

174.0

158.0

170.0

182.0

每 100 000 名活产儿

51.0

40.6

38.6

32.2

20.7

28.5

28.6

31.2

34.5

数据来源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卫生部。

附件 6截至2002年1月1日,国家行政机构的人员构成

按性别所占的比例, %

妇女

男人

妇女

男人

立法权力机关和代表权力机关(代表)

64.1

72.6

12.3

87.7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议会

1.9

2.8

9.9

90.1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 Zhokargi Kenes

0.6

1.1

8.0

92.0

州和塔什干市人民代表会议

4.7

8.0

8.5

91.5

区人民代表会议

46.7

51.0

12.7

87.3

执行权力机关(高级官员)

20.0

17.5

15.3

84.7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部长内阁

0.2

0.1

16.7

83.3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部长会议

0.1

0.1

12.5

87.5

州和塔什干市 Khokims 和副 K hokims

1.1

1.3

11.9

88.1

区 Khokims 和副 K hokims

16.0

13.9

15.4

84.6

市 Khokims 和副 K hokims

2.6

2.1

16.3

83.7

司法权力机关(法院)

15.9

9.9

20.3

79.7

宪法法院

0.1

0.1

20.0

80.0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

0.5

0.5

14.6

85.4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最高法院、州法院和塔什干市法院

4.7

2.9

20.4

79.6

区法院和市法院

8.1

5.0

20.4

79.6

乌兹别 克斯坦共和国高等经济法院

0.2

0.2

15.8

84.2

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经济法院和州经济法院

2.3

1.2

22.6

77.4

总计

100.0

100.0

13.7

86.3

附件 7截至2002年1月1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各政党成员构成

按性别所占的比例, %

妇女

男人

乌兹别克斯坦人民民主党

30.5

69.5

乌兹别克斯坦社会民主党“ Adolat ”

36.2

63.8

民族民主党“ Fidokorlar ”

15.6

84.4

民主民族复活党“ Mill y Tiklanish ”

27.3

72.7

附件 8截至2001年1月1日,担任经济部门管理职务的男性人数和女性人数

管理人员人数

在总人数所占的 比例

按性别划分所占的 比例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工业

8 407

30 056

17.1

19.7

21.9

78.1

农业和林业

1 201

16 541

2.4

10.8

6.8

93.2

交通

1 166

7 317

2.4

4.8

13.7

86.3

通讯

874

2 357

1.8

1. 5

27.1

72.9

建筑

2 875

12 845

5.8

8.4

18.3

81.7

贸易、公共饮食业、工程、采购

2 719

9 986

5.5

6.5

21.4

78.6

房地产和服务业

1 314

5 666

2.7

3.7

18.8

81.2

保健、体育、运动、社会保障

2 571

6 006

5.2

3.9

30.0

70.0

教育

20 919

33 190

42.5

21.8

38.7

61.3

文化艺术

1 448

2 237

3.0

1.6

39.3

60.7

科学和科 研服务

782

1 913

1.6

1.3

29.0

71.0

金融、信贷、保险

1 335

3 504

2.7

2.3

27.6

72.4

管理

3 068

18 576

6.2

12.2

14.2

85.8

其他部门

546

2 279

1.1

.15

19.3

80.7

  总计

49 225

152 473

100.0

100.0

24.4

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