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届会议

2010年1月18日至2月5日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意见

乌克兰

1.委员会在2010年1月21日第909次和第910次会议上审议了乌克兰的合并第六和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UKR/7)。委员会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UKR/Q/7,乌克兰政府的答复载于CEDAW/C/UKR/Q/7/Add.1。

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遵循报告编写导则,在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意见后,编写了合并第六和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提交书面答复,并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了口头说明和答复。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在本届会议期间向委员会成员分发的有关两性平等的补充资料。

3.委员会欢迎由乌克兰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担任团长的缔约国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家庭、青年和体育部、内务部以及教育和科学部的代表。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成员进行了坦诚和实质性的对话。

4.委员会欣见缔约国认识到非政府人权组织和妇女组织在执行《公约》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

积极方面

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03年9月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6.委员会欣见乌克兰议会2005年9月8日通过了《平等权利和机会法》,该法于2006年1月生效,其目的是在社会各领域中实现男女平等。

7.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打击家庭暴力,包括通过了《防止家庭暴力法》(2001年)和《行政违法行为法典》修正法案(2003年),后者确定施行家庭暴力必须承担责任,并规定设立30多个家庭暴力受害者医疗和社会康复中心。此外,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加入了联合国秘书长2008年发起的一个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多年运动。

8.委员会欣见缔约国在2002年审议缔约国上一次定期报告后采取行动,打击和预防强迫劳动和贩运人口行为,包括通过了《2002-2005年乌克兰预防贩运人口综合纲要》,并在2004年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9.委员会欣见2008年根据《平等权利和机会法》对《人权专员法》作出修正,扩大了监察员在两性平等事项上的职责,例如监测实现男女权利和机会平等的情况,审议关于性别歧视的投诉。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10.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不断系统地执行《公约》各项规定,同时认为,在从今日到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时间内,缔约国必须优先注意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和建议。因此,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将执行活动的重点放在这些领域上,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汇报所采取的行动和取得的成果。委员会还吁请缔约国将本结论意见发交各相关部委、议会(最高苏维埃)和司法部门,以确保这些意见得到充分执行。

议会

11.委员会重申,政府对于全面履行《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义务负有首要责任,尤其应为此接受问责,但委员会同时也强调指出,《公约》对政府所有部门都具有约束力,并请缔约国鼓励国民议会(最高苏维埃)酌情根据其任务规定和程序,采取必要措施来执行本结论意见和编写政府根据《公约》提交的下一次报告。

以往的结论意见

1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在以往的结论意见(A/57/38)中提出的一些关切和建议未得到充分处理,尤其是:妇女仍然要面对陈旧观念,《公约》的知名度,妇女在公共生活一些领域的高层任职人数偏少,以及未采取平权行动,例如配额和其他临时特别措施。

13.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尽一切努力,处理尚未得到执行的以往建议和本结论意见中的关切。

《公约》的地位,平等和不歧视的法律框架,歧视的定义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加强乌克兰的两性平等和妇女人权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颁布了禁止歧视的立法,但遗憾的是未能充分提供妇女利用现有投诉机制情况的相关资料,包括关于法庭判例及案例结果的资料。此外,委员再次重申它以前在2002年结论意见中提出的关切,即人们,其中包括司法部门、执法人员以及妇女本身,对《公约》仍然缺乏了解,仍然缺少应用公约的机会。

1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对司法和法律专业人员以及广大公众开展提高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认识的运动。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加强关于《公约》范围的教育和培训方案,特别是法官、律师和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方案,以鼓励他们在诉讼程序中援引《公约》。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信息,列出就所称歧视妇女行为向法院、检察官办公室、监察员办公室和其它申诉机制投诉的次数与类别,包括投诉的结果。

16.委员会赞扬《平等权利和机会法》的通过,但感到关切的是,该法在有基于性别的歧视时如何投诉和制裁机制为何问题上并不是很明确,可能会妨碍它的充分执行。关于《平等权利和机会法》中有关歧视妇女的定义,委员会对该定义未按《公约》第1条明文列入间接歧视感到关切。

17.委员会吁请缔约国修正《平等权利和机会法》,以加强投诉和制裁机制,并将直接和间接歧视一并列入歧视妇女的定义,使之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

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机构

18.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建立多种体制和机构以加强国家提高妇女地位机制,包括在各部委和州一级任命两性平等问题顾问和协调人,并由家庭、青年和体育部进行协调,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关国家机构没有足够的权力、知名度或没有适当的人力和财政资源来执行其任务,有效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两性平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部与国家和地方的两性平等机构开展有效协调与合作以及与妇女组织开展合作的能力有限。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有关国家机构,增加其权力和知名度,除其它外,在更高的政府级别建立这一机构,并为其提供足够的人力和财政资源,以便提高其效力。这尤其应包括拥有在国家和地方各级改进各两性平等机构之间的协调以及加强同民间社会合作的能力。

20.考虑到2006-2010年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社会中的两性平等的国家行动计划不久将要完成,委员会对缺乏以下信息感到关注: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取得的成果和面临的障碍与挑战。

2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与妇女组织合作,制定并通过一项新的国家行动计划,计划应提出处理两性平等问题的综合办法,确立明确的目标和基准,并考虑到以往的国家两性平等计划的良好做法和经验教训以及委员会的建议。此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执行该计划分拨充足财政资源。

暂行特别措施

2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平等权利和机会法》提及暂行特别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有关在妇女人数过少或处于弱势的领域中采用这些措施以及为罗姆族妇女等遭受多种歧视的弱势妇女采用这些措施的资料不多。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让所有相关官员都了解暂行特别措施的概念,并作为用于实现实质性两性平等的综合战略的一部分,在妇女人数过少或处于弱势的领域中以及为罗姆族妇女等遭受多种歧视的弱势妇女采用和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包括配额。

陈旧观念

24.委员会再次对仍然有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职责的陈旧传统观念表示关切,因为它严重阻碍《公约》的执行,是妇女在政治生活、劳动市场和其他领域处于弱势的根本原因。委员会还对学校教科书中的陈旧观念以及媒体和广告中带有性别歧视的女性刻画表示关切。

2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努力,克服歧视妇女的顽固陈旧观念,方法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强调男女在私人和公共领域中的地位和责任是平等的;开展人权教育,对教师进行两性平等培训,并修改教科书,去除性别陈旧观念。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鼓励媒体去除带有性别歧视和性别陈旧观念的广告,塑造积极的妇女形象。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特别注意消除有关弱势群体妇女,例如罗姆族妇女的陈旧观念。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采取的措施,特别是通过《防止家庭暴力法》(2001年),但仍然关切这种现象继续普遍存在,尤其关切缺乏关于有效执行该法的资料的问题。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如缔约国书面答复14和15所述,法庭对实施家庭暴力者进行的处罚,“绝大多数是罚款”,罚款基本上不起作用,因为它不对施暴者产生具体影响,而是影响整个家庭。此外,委员会对缺乏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类别和女性受害者人数的资料和按性别分类的统计数据感到遗憾。

2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切实执行《防止家庭暴力法》(2001年)并监测该法对妇女的影响。委员会促请缔约国按照委员会第19号一般性建议,努力采取综合方式预防和处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更好地研究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普遍性、原因及后果和收集相关数据,并将结果列入下一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具体针对施暴者进行有效的处罚。

28.委员会欢迎为家庭暴力受害者设立收容所和社会中心,但感到关切的是,由于要进行正式登记,有年龄限制,中心缺少适当资金,且并非所有地区都有中心,因此妇女获取这些服务有障碍。

2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家庭暴力的所有女性受害者,包括农村妇女和弱势群体妇女,例如罗姆族妇女,都能充分利用受害者收容所和社会中心并直接获得补救和保护,不受年龄或其他限制。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确保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司法人员、保健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熟知《防止家庭暴力法》(2001年)并知道其他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便能够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帮助。

贩运行为

30.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为解决贩运妇女和女孩问题做出努力,包括设立若干顾问和咨询机构,起草打击贩运人口和保护受害者的法案以及批准相关国际文书,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充分消除贩运行为的根本原因,收容所仍然缺少资金,分配用于打击贩运行为的资源总体上仍然不足。委员会还对未充分开展国际合作将贩运者绳之以法感到关切。

31.委员会吁请缔约国消除贩运行为的根本原因,加快通过关于贩运行为的立法,为在乌克兰切实执行《预防贩运人口国家方案》和其他旨在打击贩运人口的措施提供足够的资金,并定期监测其影响。此外,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分配足够的资金和设立更多的收容所,帮助被贩运的妇女和女孩康复并融入社会。同样,委员会吁请缔约国通过加强国际合作等途径,系统调查、起诉和惩罚贩运者,并提供关于受害者人数以及调查次数和调查结果的资料。

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

32.委员会在确认地方政府和外交部门任职妇女人数有所增加的同时,重申它在2002年结论意见中表达的关切,即在高级别民选和任命机构中,包括议会议员中,妇女任职人数不足,妇女只占议员的8%。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07年提出的第1232号法案迟迟未通过,该法案提议修订某些立法,以确保妇女和男子平等参与选举进程,其中包括议会议员中男女两性的比例至少都要达到30%。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措施,尤其是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委员会第25号一般性建议,通过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增加妇女在民选和任命机构中的人数,以落实妇女平等参与公共生活所有领域、特别是参与高层决策的权利。此外,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快通过立法举措,例如2007年提出的第1232号法案,以确保妇女和男子在选举和议会中享有平等机会。

就业

3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最近通过了《就业法》修正案,进一步保障在就业方面机会平等。但委员会对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实际状况感到关切,特别是妇女失业率高、男女工资有重大差别、职业隔离及公共和私营部门雇主一直有基于性别的歧视,包括歧视性招聘做法和工作场所性骚扰。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儿童保育设施的缺乏阻碍妇女工作权利的全面落实。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全面遵守《公约》的各项规定,保障妇女真正与男子平等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减少基于性别的职业隔离,并规定适当的制裁措施,以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和其他歧视性做法。此外,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提供更多价格更低廉的儿童保育设施,以帮助落实妇女的工作权利。

赋予经济权力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正如对问题清单做出的答复所述,“开展自由化改革引发了大规模贫穷,使人们、特别是妇女实际上不可能行使他们的大部分宪法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根据人权专员的评估,乌克兰的贫穷率已超过70%,这可能对妇女产生不成比例的影响。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评估国内经济改革和国际金融和经济危机对妇女的影响,采取适当措施和提供充足资金来消除对妇女的不利影响,并在下一次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这方面情况。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所有减贫方案和战略中采用顾及两性平等的做法,并考虑弱势妇女群体的特殊需要。

健康

38.委员会欣见在报告所述期间通过了2002-2011年“全民健康”方案和国家生殖健康方案,但仍然关切妇女的健康状况,特别是她们的生殖健康。委员会对意外怀孕的人很多和人工流产率很高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妇女健康,包括妇女死亡率及其原因,以及主要是妇女和女童患有的各种疾病的资料和数据很少。委员会还关切妇女艾滋病毒/艾滋病感染率非常高,与酗酒有直接关系的妇女死亡率从3.5%上升到14.2%。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委员会关于保健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制定一个有充足资金的范围广泛的保健服务纲要,同时系统性地监测妇女获得保健服务的情况。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改善妇女的生殖健康,提供适当的计划生育服务和低廉避孕药具,并减少人工流产。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在学校、包括职业培训学校系统开展性教育。它还敦促缔约国针对高危群体实施艾滋病毒/艾滋病防治战略。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和数据,说明妇女、尤其是弱势妇女群体的健康状况,包括说明妇女死亡的原因、酗酒和吸烟的情况以及妇女和女童患有的主要疾病,例如乳腺癌和宫颈癌。

家庭关系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男孩和女孩的最低结婚年龄不同,分别为18岁和17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关于离婚时财产分配的现行立法不承认养老基金等无形财产是要分配的婚姻财产。

41.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按照《公约》第16条和委员会第21号一般性建议,确保将女孩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且这一最低年龄没有例外。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承认养老基金等无形财产是婚姻财产的一部分。

弱势妇女群体

4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关移民和难民妇女及其他弱势妇女群体,特别是罗姆族妇女,可能遭受各种各样基于性和性别、种族或族裔来源、残疾、年龄或性取向的歧视的资料。

43.委员会邀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全面资料和统计数据,说明可能遭受各种各样基于性和性别、种族或族裔来源、残疾、年龄或性取向的歧视的移民和难民妇女及其他弱势妇女群体,特别是罗姆族妇女的状况,以及为消除她们在获取保健、教育、就业和社会福利方面遭受的歧视而采取的措施。

数据的收集和分析

44.委员会确认缔约国在联合国人口基金(人口基金)的协助下做出努力,更好地收集有关暴力侵害妇女的数据,但它感到遗憾的是,有关报告没有就妇女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中的情况提供足够的统计资料。

45.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数据收集系统,包括使用可以衡量的指标来评估妇女状况的发展趋势以及妇女实现事实平等的进展。委员会请缔约国酌情寻求国际援助,以开展这一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列入按性别和城乡分列的统计数据和分析结果,表明政策和方案措施产生的影响和取得的成果。

下一次报告的编写和提交报告的准则

46.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就执行《公约》的有关事项,不断定期与非政府组织协商和协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就有关促进两性平等的所有议题,包括就委员会结论意见采取的后续行动和编写今后报告,不断和系统地与广大妇女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4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时,充分利用1995年在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通过的加强《公约》各项规定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千年发展目标

48.委员会强调,充分和有效执行《公约》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不可或缺。委员会要求在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一切工作中考虑两性平等问题,明确体现《公约》各项规定,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资料。

其他条约的批准

49.委员会指出,各国参加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有助于促进妇女在生活的各个方面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条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结论意见的分发

50.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国内广泛分发结论意见,让人民,包括政府官员、政界人士、议员以及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了解为确保妇女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步骤以及这方面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请缔约国继续广泛分发,特别是向妇女组织和人权组织分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各项一般性建议、《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以及题为“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大会第二十三届特别会议成果。

结论意见的后续行动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上文第31段和33段中的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

下一次报告的日期

5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下一次定期报告中答复本结论意见提出的各项关切。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4年2月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

53.委员会邀请缔约国遵循2006年6月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核准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包括关于共同核心文件和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HRI/MC/2006/3和Corr.1)。委员会在2008年1月第四十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提交具体条约文件的准则,必须与关于提交共同核心文件的协调准则一同适用。这两项导则结合起来,构成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具体条约文件的页数应限制在40页,而经过更新的共同核心文件不应超过60-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