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MAC/Q/5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5 February 201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五届会议

2010年11月1-19日

提交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次定期报告之前的问题清单(CAT/C/MAC/5)*

关于《公约》第1至16条,包括委员会以往建议的执行情况的具体资料

第1和4条

1.根据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性意见(第4和5段),请提供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所作努力的资料:

采用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第1款的“公务人员”一词的定义,以便将任何公务人员或以其他官方身份行事的人员施加的或唆使的、或同意或默许采取的行为都列入其中;

采用类似《公约》所用的酷刑定义的措词,以在定义中涵盖第1条所载的全部内容,包括任何一种歧视;

完全按照《公约》第1和第4条界定酷刑,将其定为刑事罪。

2.请澄清《公约》在特区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法院是否曾在任何案件中直接适用《公约》,包括按照第1条适用酷刑定义?特区内法院是否援引《公约》所载权利,作为判案理由或有关法律准则的解释指南?

第2条

3.请阐述采取了哪些步骤,根据《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国家人权机构。

4.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或设想了哪些措施,加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努力,包括划拨资源,充分预防、打击和惩治各类形式的危害妇女和儿童的暴力,尤其是贩运人口。根据委员会以往的一般性结论(第9段),请阐述采取了或设想了哪些措施,以:

调查所有贩运人口案,包括贩运非居民案,加大力度起诉和惩治作案人;

加强对被贩运人员,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保护,包括其康复和重新融入。向受害人提供了哪类赔偿和保护,有哪些相关程序?

加强与贩运人口起始国和目的地国主管部门的合作,以打击贩运人口做法,包括加强防止、侦查、调查、起诉和惩治贩运人口责任人的安排以及支持受害人的战略;

充分执行打击人口贩运活动的第6/2008号法。

5.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后续答复(CAT/C/MAC/CO/4/Add.1),请答复下列问题。

请进一步提供人口贩运案的细节,包括:(一) 撤销2008年确认的19起贩运人口案中7起的理由;(二) 对证实为贩运人口的5起案件中的案犯给予的惩治;(三) 在后续提交时仍悬而未决的案件的结果;(四) 向这些案件中确认的受害人提供的补救措施,包括赔偿;

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为贩运人口受害人设置的两条24小时热线保持充分畅通。请说明如何宣传这些热线,以及贩运活动受害人如何使用这些热线。请提供详尽信息,说明这些热线设置以来,每年通过热线举报的贩运案件的数量,案件中有多少报告给执法人员进行调查,以及任何此类调查的结果;

请解释登记贩运事件与事件总数之间的差异;

请说明外国人是否享有向贩运受害人提供的服务,例如律师、医疗和财政援助。作出了哪些努力,增进对外籍受害人的保护;遣返努力是否包括评估受害人,尤其是儿童受害人返回家园后的安全和防护?请提供更多资料,说明向贩运受害人提供的特别援助方案的情况,包括受害人可获得此类服务的地点和时间;

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在后续提交时正在谈判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与蒙古之间的双边协定的状况和期限,以及因此而揭露的贩运案件的数目。此外,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与有多起举报贩运案件的国家,例如菲律宾、俄罗斯联邦、泰国、越南以及中亚国家等其他国家达成任何此类双边协定?

第3条

6.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步骤,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履行了其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各项不驱回义务,尤其是考虑到具体案件中所有要素,并在实际中,向所有被驱逐、遣返或引渡的人员提供各项程序保障。

第5和7条

7.请说明自审议上一份报告以来,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出于任何理由,拒绝了其他国家就据怀疑犯有酷刑罪的个人提出的引渡要求,并随之提出起诉。如果情况如此,请提供关于此类诉讼情况和结果的资料。

8.关于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性意见(第6段),请提供资料,说明澳门特别行政区采取了哪些措施,根据《公约》第5条第2款建立对在国外犯下的所有酷刑行为的司法管辖。《刑法》第234条的修订取得了哪些进展?此外,请举例说明在就酷刑罪建立司法管辖的特区内立法方面的目前做法。

第10条

9.关于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性意见(第7段)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后续答复,请提供下列资料:

向照护被拘留者的医务人员提供关于根据国际标准发现和记录酷刑和虐待迹象的指导方针的培训,此类标准包括《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请提供有关此类培训的最新统计资料,尤其是到目前为止有多少医务人员参加了此类培训,并按医务等级分类,同时提供关于培训性质的资料。由谁进行这类培训,培训的频度?

公立医院一线医务人员的专门培训。请澄清为获得澳门特别行政区后续答复中列举的专门培训确定“一线”医务人员的程序。对所有卫生保健设施,包括私立设施中进行患者检查的一线医务人员,是否也提供此类培训?

详尽说明向监狱一线医务人员,以及私立医院和开业医生传播的“关于酷刑的信息”;

为确保医务人员不受警方恐吓,可独立于警方为受害人进行检查的保障规定;

促进、传播和运用《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努力;

法律和司法培训中心或任何其他相关部门(HRI/CORE/CHN/2010 (第三部分),第91段)提供的课程和培训的性质和频度。请提供进一步信息,说明就具体的《公约》义务为法官和检察员,以及就禁止对被拘留者的酷刑和虐待的绝对性质为执法官员制定的培训方案;

在非强制性调查技术以及涉及危害妇女的暴力、家庭暴力和贩运人口等问题的对性别敏感的培训领域,对各级执法官员进行的培训;

接受打击贩运人口培训的执法官员的数目。请说明由谁进行此类培训。

10.请说明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制订了有关方法,评估减少酷刑、暴力和虐待案件的培训/教育方案的效率和影响,如果有此类方案,请提供信息,说明其内容和执行情况,以及执行措施的结果。

第11条

11.请提供信息,说明自审议上次定期报告以来任何新的审讯规则、指示、方法和做法,以及遭受任何形式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人员的羁押安排,以及对其进行审查的频度,以防止任何酷刑或虐待案件。

12.关于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性意见(第8段)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后续答复,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切实步骤,使单独监禁符合国际标准,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种为时有限,迫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请提供下列有关信息:

对(一) 根据法院命令,(二) 出于医疗原因和(三) 作为特别安全措施对未成年人实施单独监禁者给予指导的步骤;

关于(一) 将12至16岁未成年人安置在“单个囚室”单独监禁,(二) 将17至18岁未成年人单独监禁的频度、时间和原因的资料;

充分执行第91/DSAJ/2009号令(涉及12至16岁未成年人)和第19/SS/2009号令(涉及17和18岁未成年人)的措施。是否建立了监督机制,确保遵守这些命令?就第91/DSAJ/2009号令中提到的纪律措施的天数,将个人安置在单个囚室是否规定了必要的时限,或每年将未成年人安置在此类囚室的最长天数?

13.请提供最新资料,说明自审议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遭囚禁儿童的数目,以及儿童容留能力的占有率。

14.关于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性意见(第3段),请提供关于澳门保安部队和部门纪律监管委员会实际执行情况的资料。该资料应包括所提出投诉数目、调查数量和状况,以及与这些投诉有关的结果。

第12和13条

15.请提供按所犯罪行、种族、年龄和性别分类的详尽统计数据,显示指控由执法官员实施的酷刑和虐待有关的投诉,相关的调查、起诉和定罪,以及适用的刑法或纪律制裁。

16.请提供详尽资料和统计数据,说明与下列情事有关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包括所适用处罚:

危害妇女的暴力;

家庭暴力;

贩运人口。请列入第6/2008号法规定的调查、起诉和定罪数目。

第14条

17.请提供资料,说明自2008年审议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法院命令并向酷刑受害者或其家人实际提供的补救和赔偿措施,包括康复手段。该资料应包括所提出请求数目,批准数目,命令赔偿金额以及每一案例中实际给予的赔偿。

第16条

18.请说明根据第2/2007号法(HRI/CORE/CHN/2010(第三部分),第81(四)段)中的恢复性司法原则改革青少年司法制度的进展情况。此类改革是否包括扩展的替代刑罚,例如监管、社区服务、缓刑以及帮助青少年犯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

19.有哪些保障规定,用以消除在所有场所,包括家庭和学校的体罚做法?

其他问题

20.请提供资料,说明澳门特别行政区如何采取措施应对任何恐怖主义威胁,并描述这些反恐措施是否和如何影响法律和实践中的人权保障,以及它如何根据有关的安全理事会决议,尤其是第1624(2005)号决议,确保这些措施符合其根据国际法,尤其是《公约》承担的义务。请描述对执法官员进行的有关培训;根据此类法律定罪的人犯数目和类型;法律和实践中对受制于反恐措施的人员的保障和补救措施;是否有人投诉不遵守国际标准行为;这些投诉的结果。

21.请提供关于《国家安全法》的资料,尤其是法律和实践中其对切实执行《公约》的影响。据报告,《国家安全法》中的含混和宽泛措词,尤其是第3条中的“其他严重非法行为”可能遭滥用,将大量活动定为刑事犯罪,需要按照国际人权标准加以界定,请就此提出评论意见。有多少人根据该法控罪?

22.据报告,《国家安全法》对人权活动产生了消极影响,因为该法授权警方可阻止据认为不受欢迎、怀疑犯有跨国罪行或认为威胁国内安全与稳定的非居民入境并加以驱逐,据指称,2008年12月,有20多名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试图参加与“国家安全法案”有关的示威,但遭到拒绝,请对此作出回应。

23.关于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性意见(第10段),请说明在何种程度上广泛传播了有关文件。请说明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了哪些努力,确保以中文和葡萄牙文发布法律和判决,以及如何处理双语律师的短缺。

关于特区内人权状况的一般资料,包括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新措施和事态发展

24.请提供详尽资料,说明自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在特区内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法律和体制框架的有关的新进展,包括任何有关的判例决定。

25.请提供详尽资料,说明自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为在特区内增进和保护人权采取的新的政治、行政和其他措施,包括特区内的人权计划或方案,以及为此拨付的资源、其方法、目标和结果。

26.请提供任何其他资料,说明自2008年审议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为执行《公约》和委员会建议采取的新措施和有关事态发展,包括必要的统计数据,并说明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与《公约》有关的任何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