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MW/C/PRY/CO/2

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 国际 公约

Distr.: General

3June2022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关于巴拉圭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2年4月4日和5日举行的第484和485次会议上审议了巴拉圭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并在2022年4月8日举行的第492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报告前问题清单编写并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并欢迎代表团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补充资料。代表团由司法部副部长埃德加·塔博阿达·因斯弗兰任团长,由巴拉圭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代办胡利奥·佩拉尔塔大使陪同,成员还包括来自以下机构的代表:内政部下属实体移民总局、巴拉圭归国者和难民事务秘书处、外交部、巴拉圭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

3.委员会赞赏与代表团开展的开放和建设性对话、缔约国代表提供的资料以及对会议采取的建设性态度,双方因此得以进行共同分析和思考。

4.委员会了解到,巴拉圭作为移民工人的来源国,在保护海外国民的权利方面取得了进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作为过境国、返回国和目的地国,在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方面面临着一些挑战。

5.委员会注意到,巴拉圭人定居的某些国家是南方共同市场(南共市)的成员国,因此,他们可以享受南共市协定的好处。

B.积极方面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促进和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所作的努力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对委内瑞拉移民和难民的人道主义收容,并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以下积极举措:

2021年11月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94年非全日制工作公约》(第175号),该公约将于2022年11月对巴拉圭生效;

2021年10月批准劳工组织《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该公约将于2022年10月对巴拉圭生效;

2017年1月成为《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2014年7月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2013年5月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2012年6月加入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7.委员会承认,缔约国致力于在国内文书以及双边和多边合作协定的基础上建立法律框架,并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体制措施:

2019年7月第6338/19号法修订了关于家政工作的第5407/15号法第10条;

2019年2月关于委内瑞拉人临时居留的第62/2019号决定;

2018年9月关于保护无国籍人并为其入籍提供便利的第6149号法;

2016年11月第6285/16号法令通过了巴拉圭防止强迫劳动国家战略;

2015年11月第4483/15号法令通过了巴拉圭国家移民政策;

2012年6月第4634/12号法通过了巴拉圭和智利社会保障协定。

8.委员会希望强调,为使移民身份正常化并向移民提供全面援助,缔约国举办了讲习班,并且诸如理事会、工作组和委员会等多家致力于实施移民方案和项目的审议机构开展了多项活动。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协调本国所有机构的活动,以履行其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委员会还承认,缔约国积极参与区域对话进程,包括向该区域其他国家提供培训,以解决南美洲的移民潮问题。

9.委员会注意到的一项积极举措是,缔约国设立了一个由五名专门负责移民和难民权利的公设辩护律师组成的小组,以提高机构能力,并确保缔约国内越来越多的移民和寻求庇护者能够有效地诉诸司法。然而,委员会认为,为了使该小组对移民的处境产生真正的影响,它必须覆盖案例最多的地区和省,例如与其他国家接壤的地区和省。

10.委员会注意到建议监测系统(SIMOREPlus),这是一个收集数据用于编写定期报告的机制,并注意到缔约国提交的报告是使用该系统编写的。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和第84条)

当前背景

11.委员会注意到以下积极举措,自2021年5月以来,居住在缔约国的无证外国人、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无国籍人,可凭借国家难民委员会发放的有效证件接种冠状病毒病(COVID-19)疫苗。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COVID-19大流行初期,缔约国边境关闭长达数月之久,移民和难民可获得的生活资料有限,使他们更难获得政府提供的援助。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COVID-19对移民产生了重大影响,缔约国缺乏具体的缓解政策和方案。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自2020年10月以来逐步重新开放边界,并对归国的巴拉圭国民表现出灵活性。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和移民人权特别报告员发布的《2019冠状病毒病大流行对移民人权的影响联合指导说明》,保护移民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特别是健康权,并减轻COVID-19大流行的不利影响。

立法和适用

13.委员会注意到旨在建立符合国际人权文书的移民制度的移民法案。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法案在提出五年多之后仍然悬而未决。在相关法律缺失的情况下,执行涵盖人权保护关键方面的移民政策尤为重要。

1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尽快通过和公布移民法,并确保其内容完全符合《公约》。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明确、有效的措施――规定期限、指标以及监测和评价基准――执行2015年移民政策;为执行该政策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资料,说明所取得的成果和遇到的困难,并辅之以统计数据。

16.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69条,在缔约国内依法建立普通正常化机制,并特别根据委员会关于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适用于所有移民,无论其移民身份是否正常。

第76和第77条

17.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作出《公约》第76和第77条所规定的声明,尽快承认委员会有权接收缔约国和个人提交的来文。

批准相关文书

18.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并鼓励缔约国批准劳工组织《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本)》(第97号)、劳工组织《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劳工组织《1997私营职业介绍所公约》(第181号)和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政策和战略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任何与执行《公约》直接相关的战略,而只有制定并执行这种战略,移民才能享有其权利。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有效履行《国家人权计划》中关于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承诺。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与执行《公约》直接相关的战略,并规定对其进行监测,同时以系统性、有针对性和明确的方式提供信息。

协调

21.委员会注意到旨在加强移民总局、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局和巴拉圭工业联盟之间协调的机构间框架协定,以协调在缔约国工作的移民事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流行病加剧了财政和人力资源方面的挑战,阻碍了协调努力,并且缔约国没有任何实体负责或有权在各级政府协调受《公约》保护的权利的落实工作。

22.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应加强处理移民相关事务的体制结构,为此应在协调移民事务的不同实体中创建机制并开展能力建设,并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适当的高级别部际协调机构,赋予这个机构明确的职责和足够的权力,以协调与移民工人权利相关的所有政策以及与执行《公约》相关的活动。

数据收集

23.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已采取措施将人权条约机构的决定系统化并推进后续落实,例如建议监测系统(SIMOREPlus和OSC-Plus平台)。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参与该系统的民间社会组织数量较少,并且使用该系统存在技术障碍。

24.委员会尤其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详细的资料和统计数据,无法对缔约国落实《公约》所载权利的情况进行历史和比较分析。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缺乏关于某些移民相关问题的资料,例如国外巴拉圭人的处境,因为无法获得关于这部分人就业状况和就业条件的具体资料;过境移民;以及在归国者抵达后对其进行监测并提供支助的情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移民原因和国籍的问题不会被纳入下一次全国人口普查。

25.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依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18,采用基于人权、性别平等和不歧视的办法建立一个系统,系统性收集缔约国内移民工人状况的数据,并公开提供关于有证和无证移民、过境移民工人以及在国外工作的国民的统计数据;编制归国者概况和关于遭受暴力、贩运或剥削的移民工人的分类统计数据;并建立缔约国内移民工人及其工作部门的登记册。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个人信息得到保护,从而确保个人数据不被用于移民控制,也不会成为公共和私营服务部门的歧视依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供按国籍和来源国分列的移民身份资料。

独立监测

26.国家人权机构的工作对全国范围内保护人权至关重要。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监察员办公室只是部分遵守了《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尚未落实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加强监察员办公室的独立性、业务和预算,使其能够更好地监测对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依《公约》所享权利的有效保护情况。

有关《公约》的培训和资料传播

28.委员会注意到第二和第三次人权问题高级别课程,该课程有助于加强构成建议监测系统协调人网络的公务员的能力,从而优化对缔约国收到的建议的监测和执行,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此项培训涵盖了《公约》和委员会。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行政和司法部门、省和地方当局以及警察和社会服务人员中,对《公约》的培训、交流和认识不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向居住在缔约国的移民工人宣传《公约》,并且与移民相关的行政程序资料仅以西班牙语在线提供。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愿意增加国际移民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学术培训。

29.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并鼓励缔约国:

对负责移民事务的机构官员,包括执法人员、边境主管人员、法官、检察官以及省和地方主管机关官员,加强和扩大关于《公约》权利的教育和培训方案;

确保移民工人能够获取关于其所享有的《公约》权利的信息;

与大学、民间社会组织和媒体合作,传播关于《公约》的资料并促进《公约》的执行,特别是在边境地区。

民间社会的参与

30.委员会注意到,SIMORE Plus系统提供了与民间社会协调的新渠道。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使用该平台的民间社会成员数量较少,只有掌握适当技术工具的人才能使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民间社会参与《公约》执行以及就影响移民工人及其家庭的决定和法律进行对话和协调的程度仍然有限。

31.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应在编写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组织开展更密切的对话,并建议对话应具有包容性和持续性,不应完全在网上进行,或仅限于分发报告。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具体措施,使民间社会能够以有意义的方式持续参与《公约》和移民法的执行。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利用常设机制编写报告并落实委员会的建议。

2.一般原则(第7和第83条)

不歧视

3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完全接受了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提出的16项关于不歧视的建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国际社会多次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禁止一切形式歧视的法律,但缔约国仍未这样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传染病患者可能被缔约国拒绝入境。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的国家文化秘书处和《2030年国家教育改革计划》让民间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社区和谐。然而,委员会对新移民在这些方案中的作用表示关切,因此请缔约国让新移民参与实现这种社区和谐,并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外国人想要享有所有劳工权利,并获得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社会福利服务,必须满足与工作签证相关的行政要求,并酌情满足双边协定(例如与社会保障有关的协定)或多边协定(南共市)中规定的具体要求。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实践中,没有永久居留证或庇护申请待决的移民进入劳动力市场成本高、耗时长,可能会遭遇困难。

34.委员会注意到,国家主管部门颁布了新的法律和决定,允许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开立储蓄账户和获得驾照,在促进寻求庇护者融入社会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使他们能够不受歧视地享有权利并使用公共服务。

35.委员会极为关切地注意到,第6524/2020号《紧急状态法》(第3506号法令)规定,移民和难民没有资格获得向非正规部门工人提供的援助,因为该法规定,只有通过出生或归化获得巴拉圭国籍的人才能获得援助。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快通过并公布一项禁止一切形式歧视的法律。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确保传染病不会成为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进入缔约国的障碍。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资源并制定程序,以打破恶性循环:移民为了工作必须获得永久居留证件,但为了获得这些证件,却又必须有工作收入。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分析歧视案件并未登记在册的原因,执行措施和方案以加强信息的获取,为利用申诉机制和诉诸司法提供便利,并提高机构的透明度和对机构的信心,以便移民将有关其移民身份的事项提交法院审理。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的外交和领事使团开展提高认识方案和运动,防止巴拉圭人在其他国家遭受歧视和仇外。

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

41.委员会注意到,巴拉圭《宪法》和法律赋予所有人,无论是巴拉圭人还是外国人,在因权利遭到侵犯而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向法院寻求赔偿的权利。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公约》所载权利遭到侵犯的受害者诉诸司法和获得赔偿的机会有限,并且有关其移民身份的信息可能被分享给其他部门。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使移民身份正常化而举办的讲习班,有助于减少移民因没有证件而无法享受权利的情况,也为向外国人宣传享有的一般权利提供了渠道。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些人申请参加讲习班被拒绝,并且之后也没有机会重新申请。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实际上没有资格获得正常化,因为该程序只针对已在巴拉圭停留至少一年的移民,并且缔约国没有对《公约》进行宣传,也缺乏《公约》培训方案,这使得非正常移民无从了解,即使他们没有某些证件也可以寻求正义。此外,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移民工人无论其法律身份如何,都不清楚他们可以求助于司法系统,以行使获得补救的权利。

43.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确保在实践中让包括非正常移民在内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了解移民程序和所需文件,了解即使在被拒绝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正常化,了解他们在抵达和过境时的权利,并了解他们可以获得补救、利用申诉机制和得到其他形式的救济。委员会建议维持防火墙,以便对寻求法律补救者的移民身份信息保密。

3.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至第35条)

拘留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没有因与移民相关的原因而采取拘留措施。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确切资料说明被拘留的移民人数、在什么情况下会在入境程序中实行“行政延迟”以及这一期限的持续时间。

45.委员会根据关于移民自由权和不被任意拘留权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21),敦促缔约国:

确保将拘留移民作为一项特殊的最后手段,在每起案件中都提出具体理由,说明为何不能采用替代办法,并确保拘留措施在24小时内由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审查;

在与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入境或驱逐出境相关的程序中,采用其他办法替代行政拘留;

确保限制自由的场所具备适当和体面的条件,并酌情将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与接受刑事调查者切实分开;

收集并提供按年龄、性别、国籍、拘留所和拘留原因分列的关于被拘留移民及其家庭成员的最新数据。

领事协助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改善和扩大对巴拉圭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领事服务方面取得了进展,特别是举办了讲习班为移民提供全面援助。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大流行病期间,领馆优先解决最弱势群体的需求。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向国外巴拉圭移民提供的服务和支助并没有转化为对生活在缔约国的移民的更好保护。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建设领事馆和大使馆的能力,向居住在国外的巴拉圭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咨询、援助和保护,包括增加预算和编制统计数据;

采取措施,向所有在国外被剥夺自由或面临驱逐的巴拉圭公民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让民间社会组织、协会和志愿者组织在来源国和目的地国参与移民管理和援助工作,以便其获得同胞的支助和声援;

为海外巴拉圭人在国外的任何代表机构中投票提供便利;

使巴拉圭人能够在所在国的领事馆或大使馆为子女申请巴拉圭国籍和任何所需的民事登记文件,包括与居留相关的文件,确保这些申请得到迅速和有效的处理,并授权领事签发必要文件。

薪酬和工作条件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第6338/19号法,承认家政工人,无论是巴拉圭人还是外国人,都有权获得共同法定最低工资。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只有5.3%的家政工人在社会保障局登记,非正规就业在私营家政工作部门仍然普遍存在,并且该部门的移民工人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任何政策或程序防止家政工人被强迫劳动。

49.委员会根据关于移民家政工人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并依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8,建议缔约国加倍努力宣传第6338/19号法,在自由订立、公正并经完全同意的合同中,以移民家政工人懂得的语言明文规定就业条件,说明具体职责、工作时数、报酬、休息天数,以及其他工作条件。

医疗保健

50.委员会注意到《2015-2030年国家卫生政策》(第4541/2015号法令)和旨在确保普及医疗保健的方案。委员会注意到,在私营部门工作的外籍工人可以参加国家社会保障体系并缴费,从而有权享受社会福利和退休金。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身份不正常的外籍工人无法享受社会保障制度,因为享受社保制度的前提条件是得到证明在缔约国合法居留的证件,使身份正常化。

51.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8条采取具体步骤,让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都能获得医疗保健服务,不得以身份不正常为由拒绝提供服务,使他们能够在社会公正的基础上,平等、有尊严、不受歧视地获得服务。委员会建议,在实践中,对移民法的执行不应妨碍健康权。

出生登记和国籍

5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国民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只要符合某些要求,就可根据血统决定国籍的原则获得巴拉圭国籍,而在缔约国出生的外国人的子女,则可根据出生地决定国籍的原则获得巴拉圭国籍。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授予巴拉圭国籍需要具备一些条件,例如在缔约国永久居住,在18岁时确认希望保留巴拉圭国籍,以及拥有的国籍数不超过允许的数目。如果不能满足这些要求,就会丧失重要的权利,例如公民权,甚至是投票权。

53.委员会注意到一项积极举措,缔约国2018年根据国际标准通过了一项保护无国籍人并为其入籍提供便利的具体法律(第6149号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采取必要措施,通过法令和行政程序落实和执行该法,这种拖延对父母是巴拉圭人的儿童持续产生不利影响。

54.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并鼓励缔约国建立一个运行机制,在领事馆、国家难民委员会、国内民事和商事法院以及公民身份部之间进行协调,以遵守第6149号法的规定以及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9条承担的义务。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第6149号法的执行条例,并报告执行情况,包括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生活在国外的移民了解该法的存在和运作,并能从国外申请巴拉圭国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收集并公布关于无国籍人人数、身份以及是否已入籍的数据。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承认双重国籍的可能性,并允许在领事馆申请双重国籍。委员会还建议,在存在无国籍风险的情况下,应尽快授予巴拉圭国籍,并应可以在领事馆提出申请。

教育

57.委员会注意到,教育是所有移民都能获得的权利,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实践中,移民居留身份和出示身份证件是获得教育的必要条件。

58.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关于移民儿童,包括非正常移民儿童入学率的资料。

59.委员会重申其建议,缔约国应收集关于移民儿童,包括非正常移民儿童入学率的资料。委员会建议,在实践中,对移民法的执行不应妨碍教育。

60.委员会根据其第3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及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公约》第30条,建议缔约国:

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确保移民工人的子女有效获得教育,不论其父母的移民身份如何;

在国家和省市各级促进儿童保护服务的能力建设,以确保照料和保护政策及方案得到协调。

移民在逗留结束时汇出收入和储蓄

6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采取具体措施,为巴拉圭人从国外汇款提供便利。

62.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为巴拉圭人从国外汇款提供便利,并允许生活在巴拉圭的外国人向其来源国汇款。

4.有证件或身份正常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权利(第36至第56条)

工作和居留证

63.委员会注意到,在缔约国,外国人的工作许可与居留类型挂钩,没有获取工作许可的具体、单独程序。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雇主并不了解国家难民委员会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发放的临时证件,该证件允许他们获得就业和公共服务。

6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条例,促进《难民法》(第1938号法)的充分有效执行,特别是关于向寻求庇护者发放临时证件的规定。

5.促进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民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的条件(第64至第71条)

移民儿童和青少年

65.委员会注意到由巴拉圭国外社区管理局协调的将具有国际移民背景的儿童送回家庭的机制,以及帮助具有企业家精神的归国者重新融入社会并提供支助的方案,该方案允许归国者通过创收活动赚钱,以满足包括儿童在内的家庭需要。

66.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在发展机构间机制方面取得进展,以监测巴拉圭归国者的情况。

贩运人口

6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与移民工人相关的贩运人口战略和政策,但委员会不清楚是否有关于这些战略的执行情况报告。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缔约国在打击贩运人口方面尚未达到令人满意的标准,儿童继续在国内遭受剥削,特别是三国交界地区流落街头的儿童。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被定罪的贩运人口案件数量很少,特别是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人口。

68.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并进一步建议缔约国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在《刑法》中列入惩治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的具体规定,通过一项打击贩运人口的行动计划,并充分收集关于保护幸存者的资料。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对境内贩运人口案件进行调查,并对参与预防、惩治和消除这一罪行的检察官和法官进行培训。委员会建议制定适当程序,确保缔约国内的孤身儿童在被遣返或驱逐时不会成为贩运的受害者。

69.委员会根据《公约》和《建议采用的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原则和准则》,建议缔约国:

确保迅速、有效、公正地调查、起诉和惩处所有贩运人口罪行,特别是涉及性剥削和有公职人员参与的贩运人口罪行;

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劳动监察员、教师、卫生工作者以及缔约国大使馆和领事馆工作人员的培训,传授如何以顾及性别平等和体恤儿童的方式处理贩运案件,并广泛传播关于贩运人口和受害者援助的信息;

除了为贩运人口行为的受害儿童、青少年和妇女幸存者提供庇护所或专门看护中心外,划拨充足的资源,向受害者提供心理、法律和医疗救助;

与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制订关于防止贩运人口和侦查有组织犯罪网络的联合行动计划,从而加强国际、区域和双边合作,并与检察官办公室合作逮捕、起诉和惩处罪犯;

建立家庭团聚机制以及识别无证移民的机制,以此作为防止贩运人口和防止移民与家人无限期分离的方法。

偷运移民和非正常移民

7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缔约国的法律,贩运人口不属于刑事罪,因此无法有效打击对移民产生负面影响的非法行为。

7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订《刑法》,将贩运人口定为犯罪。

6.传播和后续落实

72.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本国官方语言向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包括政府部委、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和相关地方主管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

73.根据《公约》第84条,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第三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详细资料,说明为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包括向政府官员、国会议员、司法部门、地方主管部门等机构传达这些建议的情况。

7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上文第14、第29、第37、第45和第60段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下次定期报告

7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5月1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后续落实本结论性意见的情况和取得的结果。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采用简化报告程序。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条约专要文件协调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