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IRL/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28February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爱尔兰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3年1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2682次和第2683次会议上审议了爱尔兰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2月3日举行的第269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简化报告程序提交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借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儿童第一法》、《儿童和家庭关系法》和《爱尔兰手语法》,以及通过了许多新的渐进式立法和战略,包括《2017-2021年国家游民和罗姆人融入战略》、《2022年第三个关于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国家战略》、《2017-2020年国家妇女和女童战略》、《2018-2020年国家LGBTI+青年战略》、《2017-2021年国家残疾人包容战略》、《2021-2027年青年司法战略》。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2018年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委员会强调指出,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不歧视(第15段)、暴力(第24段)、精神健康(第32段)、生活水平(第35段)、教育(第37段)以及少年司法(第45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建议缔约国将《公约》充分纳入国家立法,全面审查所有立法,使之与《公约》保持一致,解决任何不一致之处,并制定系统性的儿童权利影响评估程序,评估与儿童有关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以下各级立法及政策的影响。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注意到,将有一项新政策接替2014-2020年儿童和青年政策框架,建议缔约国确保新政策:

(a)是在儿童切实参与下制定的;

(b)涵盖《公约》涉及的所有领域;

(c)为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包括为参与政府采购的非国家行为体提供指导;

(d)重点关注将儿童权利纳入主流,在影响儿童的决策过程中遵循儿童权利方针,还要着重解决不平等和歧视问题;

(e)附有一项战略和行动计划,其中包括有具体时限和可衡量的目标,使新政策能够得以执行,并得到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支持。

协调

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现有机制能否有效促进机构间在影响儿童的活动方面相互协调,并确定措施,加强监测和协调各部门开展的与执行《公约》相关的所有活动。

资源分配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儿童权利方针纳入国家预算编制过程,从而:

(a)推出一个追踪系统,用于分配、使用和监测在儿童权利各个领域划拨给儿童的资源,以消除差距,保证平等,并评估各部门的投资如何服务于儿童的最大利益;

(b)为所有儿童确定具体的预算项目,包括确定国家恢复和复原计划中的预算项目,特别关注那些处境不利、可能需要社会扶持措施的儿童,尤其是游民儿童、罗姆儿童和残疾儿童;

(c)鼓励所有政府实体参与绩效预算编制和平等预算编制举措,包括通过为其提供奖励和建设相关能力;

(d)确保国家一级和地方各级预算编制进程是透明和参与性的,让民间社会、公众和儿童能够切实参与其中。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即将出台的国家平等战略中,全面和系统地收集并分析涵盖《公约》所载儿童权利所有领域的定性和定量指标,并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血统、国籍和社会经济背景分类;

(b)确保该战略适用于所有具备充足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执行该战略的政府实体以及参与政府采购的非国家行为体,确保以方便儿童阅读和适龄的格式公布儿童平等数据,供相关机构、专业团体和民间社会用于评估儿童权利方面的政策和方案;

(c)加强收集和分析关于处境不利儿童的数据,包括关于残疾儿童、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无家可归儿童、没有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移民儿童和罗姆儿童的数据。

独立监测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2002年《儿童事务监察员法》,取消或澄清监察员办公室在调查某些领域申诉方面的管辖权限制,确保儿童事务监察员办公室直接获得充足的财政资源,并获得明确的法定授权,能够接受、调查和有效处理儿童针对影响他们的所有事项提出的申诉;

(b)提高儿童对根据现有机制提出申诉的权利的认识。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促进儿童积极参与公共宣传活动;

(b)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接受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及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系统培训,并在影响儿童的行动和决定中采取儿童权利方针。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2021年对现行《2017-2020年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计划》的审查结果,确保第二个工商业与人权国家计划特别注重儿童权利,并制定有时限和可衡量的目标;

(b)为工商业部门制定强制规定,要求公司就其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以及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协商和全面公开披露;

(c)确保充分执行欧洲联盟的企业可持续性报告指令;

(d)加强政府采购方面的问责制,确保非国家行为体为儿童提供方便儿童使用的优质商品和服务,包括要求它们遵守《公共部门平等和人权义务》,以及规定独立监测机制在接收和处理针对非国家行为体的投诉方面有明确管辖权;

(e)确保生活在缔约国境内外的儿童当权利受到在缔约国境内经营或管理的公司侵犯时,可在缔约国获得有效的受害者补救;

(f)确保税收政策不会助长在缔约国注册但在其他国家经营的公司进行税务舞弊行为,对公司经营所在国可用于实现儿童权利的资源产生负面影响。

B.一般原则(第2至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设立了反种族主义委员会,但仍感到关切的是,对少数群体儿童和处境不利儿童的歧视持续存在。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反歧视的法律框架充分保护儿童免遭歧视,并尽快完成对《平等法》的审查和落实审查意见,确保儿童切实了解如何举报歧视案件,并确保充分调查歧视儿童的案件,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b)尽快启动国家反种族主义行动计划,并为执行该计划分配充足的资源,指定一个实体负责执行和监测该计划,并确保少数群体儿童能够参与该计划的评估和优化;

(c)确保对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检察官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关于保护儿童免遭歧视,包括免遭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的系统培训;

(d)加强措施,消除对游民儿童和罗姆儿童、非洲裔儿童、属于少数信仰或无信仰群体的儿童、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变性和双性儿童、没有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天主教神父子女、非婚生子女以及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的歧视。此外,酌情确保他们获得适足的住房、保健、教育和体面的生活水准,并确保定期和系统地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监测并评估其影响。

儿童的最大利益

16.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所有涉及儿童的方案以及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始终适用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

(b)向所有相关主管人员提供指导,指导他们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将这些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给予应有的重视。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国家预防自杀战略和为防止儿童,特别是罗姆儿童和游民儿童的自杀和自残行为所做的其他努力,并通过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心理、教育和社会措施及治疗,解决导致这些行为的根源问题。

尊重儿童的意见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都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在影响到他们的所有决定中,包括在法院和所有形式的家庭法诉讼判决中,考虑到儿童的意见,确保为儿童提供充分的支持,让他们及其家人能够免费聘请专家,代表他们发表意见;

(b)加强措施,促进所有儿童,包括处境不利的儿童切实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同时增强儿童权能,让儿童参与地方、市和国家各级决策制定;

(c)确保教师、儿童保育专业人员和其他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系统地接受关于儿童发表意见权的培训,包括关于实施最近的立法和政策改革方面的培训,例如2022年《儿童保育(修正)法》和儿童与青年参与战略;

(d)就缔约国先前的承诺采取行动,举行一次全民投票,决定是否将选举投票年龄降低到16岁,并通过开展公民和人权教育以及制定措施防止不当影响,确保降低投票年龄的决定得到支持。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至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19.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一些儿童群体在获得出生登记方面面临障碍,以及在获得爱尔兰国籍方面存在限制性法律框架,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毫无例外地享有出生登记的权利,包括简化对少数群体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以及没有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的文件要求;

(b)通过对《法院和民法(杂项规定)法案》的立法修正案,以放宽获得国籍的居住要求;

(c)消除法律障碍,完善所有儿童获得国籍的法律途径,例如:

将儿童排除在“品行良好”理由的适用范围之外;

防止剥夺通过代孕安排所生儿童的国籍;

允许儿童和家庭事务局(Tusla)代表受照料儿童提交或由儿童本人提交入籍申请;

(d)确保儿童和家庭事务局及时酌情代表受照料的离散儿童提交国际保护或居留许可申请,以防止在获得国籍方面出现延误;

(e)制定无国籍状态的确定程序,以便妥为识别和保护无国籍儿童。

身份权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包括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代孕)出生的儿童,都能获得关于其出身的信息,包括修订《出生信息和追踪法》、2015年《儿童和家庭关系法》和《卫生(辅助人类生殖)法案》;

(b)根据《卫生(辅助人类生殖)法案》,修订2015年《性别承认法》,允许16岁和17岁的儿童通过简化程序使性别身份得到法律承认;

(c)确保在与儿童,包括与变性儿童密切协商的情况下,开展关于对16岁以下儿童实行性别承认制度的研究,如果研究后决定实行这种制度,则应以符合儿童权利,包括表达意见权和身份权的方式加以实行,并根据儿童不断发展的能力,赋予自由和知情同意权,还应提供适当的保障措施;

(d)确保因性别认同而遭受欺凌、歧视或骚扰的儿童得到保护和支助。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2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保障所有儿童自由信奉其宗教或信仰的权利,包括通过:

(a)修订《2018年教育(入学)法》和《平等地位法》,确保儿童在所有中小学的受教育权,废除基于宗教或“民族精神”理由的任何例外,并制定法定准则,以确保儿童有权不上宗教课;

(b)制定一项有时限的战略并提供充足资源,以实现到2030年增加多教会学校的目标;设定增加非教会学校数量的目标,并为此制定有时限的战略和提供充足资源。

隐私权和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

22.委员会回顾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改善对处境不利儿童的数字包容性,促进在线服务和网络连接的平等性和可负担性,同时确保不会使用或无法获得数字技术的儿童仍然能够享有公共服务;

(b)进一步制定法规和保障政策,以保护数字环境中的儿童权利和安全,并确保网络安全专员特别注意根据儿童权利标准保护其任务范围内的儿童,包括在个人申诉机制中保护儿童;

(c)确保关于获取信息和关于数字环境的法律保护儿童不受有害内容和材料以及网络风险的影响,包括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实行有效的监管,并确保有效执行《网络安全和媒体监管法》,包括其中规定的申诉机制;

(d)继续努力提高儿童、教师和家庭的数字素养、意识和技能。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忽视、性剥削和性虐待

2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所采取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性剥削、网络暴力和欺凌行为非常普遍;

(b)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报案、起诉和定罪率低,相关调查严重拖延而且前后不一;

(c)防止儿童二次受害的措施不足。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关于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国家战略,以确保按照欧洲委员会的标准为受害者提供庇护所,并确保有效实施国家战略,包括为此提供充足资源以及对司法人员和检察官进行培训;

(b)修订2018年《家庭暴力法》,使儿童能够申请保护令和安全令,并确保在学校、替代照料场所、寄养系统和紧急收容所中的儿童能够获得法律支持,并为他们提供保密和对儿童友好的申诉机制,让他们可以举报一切形式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c)确保对家庭内外和数字环境中发生的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包括忽视和性虐待案件,进行有效调查和干预,务必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d)加强旨在防止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措施,重点关注接受替代照料的儿童、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残疾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少数群体儿童;

(e)采取有力措施,预防、调查和起诉网络剥削儿童的行为,包括加强这方面的专业能力,并确保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对网络上的性虐待内容进行控制、屏蔽和及时删除;

(f)确保所有暴力行为的儿童受害人或儿童证人能够迅速获得对儿童友好的多部门补救措施和全面支持,免遭二次伤害,包括为扩大“儿童之家”(barnahus)模式分配充足资源;

(g)考虑作为一项标准程序接受儿童证词的录音和录像作为主要证据,随后从速在对儿童友好的设施中进行交叉询问;

(h)确保有效执行关于欺凌问题的新行动计划,实施打击网络欺凌的措施,并确保有效收集和分析欺凌数据;

(i)确保在教育、卫生、司法和其他部门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专业人员接受关于查明和有效应对暴力案件的专门培训,包括关于适用《儿童第一:儿童保护和福利国家准则》的培训;

(j)进一步强化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宣传活动,并让儿童参与其中,提高公众对儿童性虐待和性剥削问题的认识,包括对网络安全必要性的认识;

(k)确保系统地收集和分析关于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性别暴力和性剥削的数据,以及关于已报告、调查和起诉的案件的数据,以便为落实关于暴力问题的国家战略提供信息;

(l)确保过去遭受神职人员虐待以及在抹大拉庇护所、母婴之家、教养院和工读学校遭受虐待的儿童能够诉诸司法和获得有效补救,特别是审查那些申诉未得到充分重视的儿童的情况。

有害做法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措施,取消允许18岁以下结婚的例外,并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防止童婚现象,这种现象在少数群体,包括罗姆人和游民中仍然存在,并提高对童婚有害后果的认识;

(b)通过一项旨在防止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国家行动计划,让受影响的儿童参与其中,并确保该计划得到充足的资源,包括开展宣传运动、为受害者提供专门支持以及对相关专业团体进行关于识别潜在受害者的培训;

(c)继续鼓励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和其他有害做法,并确保将施害者绳之以法。

E.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至第2款、第20至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发布了家事法院法案和家庭司法战略,建议缔约国:

(a)依据家事法院法案,优先改革家庭法制度,以确保由受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以对儿童友好的方式迅速解决关于监护和其他家庭事务方面的诉讼;

(b)解决在涉及儿童和家庭法的诉讼中,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单亲儿童和少数族裔儿童比例过高的问题;

(c)确保在儿童抚养诉讼中考虑儿童的意见和最大利益,包括为落实2022年《儿童保育(修正)法》分配充足的资源;

(d)根据性别平等问题公民大会的建议,为在职父母,特别是处境不利的父母提供更多负担得起的托儿选择,包括大幅增加分配给儿童保育的资源,并向公共资助的儿童保育模式过渡。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提供足够多的家庭和社区替代照料方式供其选择,包括为寄养、收养和针对残疾儿童的专门支助分配充足的财政资源,以减少被安置在非正式或所谓“自愿”照料安排下的儿童人数;

(b)规定将儿童安置或继续安置在“自愿”照料安排下的最长期限;

(c)通过对安置情况进行定期和实质性审查,继续监测各类照料的使用情况;

(d)增加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人数并增强其能力,以确保儿童能够及时获得社会工作者的帮助和个性化的照料;

(e)制定政策,规定接受非正规亲属照料儿童的权利;

(f)确保为受照料儿童提供方便和对儿童友好的渠道,用于举报和监测暴力和虐待行为,并提供补救措施;

(g)加紧调查和起诉照料系统中暴力侵害和性虐待儿童的行为,特别是涉及残疾儿童的案件,确保受害儿童能够获得对儿童友好的举报渠道、法律援助、赔偿和免费翻译服务,包括手语翻译;

(h)放宽后续照料的资格标准,确保无家可归儿童或接受儿童保育服务的儿童能够获得这些服务,并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为即将脱离照料的儿童提供充分的教育、支助和独立生活的机会;

(i)确保在正在进行的关于受照料儿童的研究中,审查处境不利儿童的经历,包括罗姆儿童、残疾儿童和少数族裔儿童的经历。

收养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儿童保护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对参与非法出生登记的人进行调查和起诉,并确保受影响的人在查明出身方面得到法律和其他支助。

F.残疾儿童(第23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相关立法,包括《平等法》、《残疾人法》和《有特殊教育需要者的教育法》,使立法符合基于人权的残疾方针,特别是在残疾定义方面,并妥善考虑罗姆儿童和游民儿童的需要;

(b)按照《残疾人法》,修订卫生行政部门评估需求的标准操作程序,将诊断纳入其中,并缩短此类评估和诊断的等待时间,以确保残疾儿童能迅速获得必要的服务和支助,包括立刻解决工作人员和合格专家短缺的问题。

(c)加强对残疾儿童融入社会和个人发展的支持,包括确保他们能够获得早期发现和早期干预方案,为从事儿童保护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残疾儿童权利和具体需求方面的能力建设支持,以及确保残疾儿童得到个人援助、康复和辅助器具,并为落实《爱尔兰手语法》分配充足资源;

(d)确保残疾儿童有权对事关他们的决定发表意见;

(e)开展宣传运动,消除对残疾儿童的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者的正面形象;

G.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儿童优质保健服务的可用性和可负担性,包括:

扩大免费全科医生计划,覆盖所有儿童;

取消所有年龄儿童的住院费和急诊费;

解决因公私两级医疗制度造成的儿童获得保健服务方面的障碍;

确保向游民儿童和罗姆儿童、移民儿童、单亲儿童和贫困儿童发放医疗卡;

(b)规定儿童需要住院治疗的最长等待时间,以缩短目前漫长的等待名单;

(c)更新国家罕见病计划,纳入处境不利儿童的需要;

(d)确保为《2022-2027年国家游民健康行动计划》提供充足的资源,并通过成果预算编制实施该计划;

(e)颁布立法,明确允许儿童表示同意和拒绝接受治疗;

(f)继续落实《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和爱婴医院倡议;

(g)向双性儿童及其家人提供充分的社会、医疗和心理服务、咨询及支持;

精神健康

3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20年通过了一项精神卫生政策,但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缺乏充足和充分的儿童精神健康服务;

(b)寻求精神健康服务的儿童等候名单很长,有些人为了预约要等一年多;

(c)有精神健康问题的儿童被安置在成人精神病院;

(d)已确认种族主义和歧视对少数族裔儿童的精神健康危害最大;

(e)在通过游民儿童和罗姆儿童精神健康行动计划方面进展不足,尽管在这方面作出了承诺。

3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为儿童提供治疗性的精神健康服务和方案,包括:

大幅度增加用于落实和监测精神卫生政策的资源;

在各级学校和各个社区提供全面的精神健康宣传、精神健康问题筛查和早期干预服务;

确保有足够的合格专业人员,包括儿童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足以及时满足儿童的精神健康需要;

确保在初次就诊后对接受治疗的儿童进行定期随访,并充分监测接受药物治疗的儿童的状况;

(b)确保对《精神健康法》和《辅助决策(能力)法》的修订内容包括:

明确禁止将有精神健康问题的儿童安置在成人精神病院的做法;

承认儿童有权对有关自身精神卫生保健的决定发表意见,而且有权获得独立律师的协助;

(c)推进游民儿童和罗姆儿童精神健康行动计划,并为少数族裔儿童制定专门的精神健康支助服务,重点是向遭受种族歧视和相关创伤的儿童提供支助;

(d)投入资源解决导致儿童自杀和精神健康不良的根源问题,并确保在制定应对服务时纳入儿童视角;

(e)分配充足资源,扩大面向儿童的精神健康宣传和信息服务。

青少年健康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2018年将堕胎非刑罪化的做法,并建议缔约国:

(a)确保青春期少女获得适龄生殖保健服务,包括免费和安全的堕胎和术后服务;

(b)将全面、适龄和科学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各年级的必修课程和教师培训,并确保其中包括性别平等、性别多样性、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负责任的性行为和预防暴力等内容;

(c)加强措施,向青少年提供计划生育和现代避孕知识,并确保有关专业人员接受关于青少年获得性和生殖保健服务权利的适当培训;

(d)确保在未成年父母支助方案中,制定措施提高对负责任生育的认识和促进负责任生育,特别关注男童在这方面的责任,并保护怀孕少女、未成年母亲及其子女的权利;

(e)加强措施,预防和解决儿童和青少年吸毒、酗酒和吸烟问题,包括向他们提供准确和客观的信息,说明酒精、毒品和滥用药物的危害,并为他们提供关于预防滥用药物的教育。

生活水准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的2022年社会福利法案、社会包容路线图以及关于人人享有住房的政策,但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许多儿童生活贫困、粮食不安全和无家可归,少数族裔儿童由于不满足常居要求而无法获得儿童福利金。

3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政策,确保所有儿童享有适当生活水准,包括增加社会福利以应对生活费用的上涨,扩大学校供餐方案,并提供营养服务,以解决粮食不安全问题;

(b)解决导致儿童无家可归的根源问题,加强措施,逐步取消临时和应急住所方案,并大幅增加面向贫困家庭的适足和长期保障性住房;

(c)评估常居要求对少数族裔儿童,包括游民儿童和罗姆儿童以及非洲裔儿童的影响,并相应调整社会福利金,以确保社会福利政策不对这类儿童产生歧视性影响;

(d)确保除贫措施遵循儿童权利方针,并特别关注来自弱势家庭的儿童,尤其是单亲儿童、难民儿童和少数族裔儿童。

H.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保障儿童受教育权采取的措施,包括免费教育计划和增加2023年预算资金,但委员会感到关切是:

(a)处境不利的儿童在获得优质教育方面一直面临障碍;

(b)离校证书和其他替代性证明方法对处境不利的儿童有歧视性影响;

(c)缺乏按族裔血统、社会经济背景和居住状况分类的教育相关数据,无法评估教育政策对处境不利儿童的影响;

(d)需要为残疾儿童开设特殊班级;

(e)课程中对移民和少数族裔社区的种族主义和负面成见,导致属于这些群体的儿童一直受到歧视。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确保来自弱势群体的儿童,包括罗姆儿童和游民儿童、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残疾儿童和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平等获得优质教育,包括:

修订关于学校招生的立法,禁止报名人数大于招生名额的学校优先录取校友的子女或孙子女的做法;

提供财政补助,支付隐性的教育费用;

制定关于学校下令停学和开除的准则;

(b)收集和分析关于入学率和毕业率、教育成果、课时缩减表的使用情况以及课外活动参与情况的数据,按族裔血统、社会经济背景和居住状况分类,为旨在确保弱势群体儿童平等获得优质教育的政策和方案提供信息;

(c)确保在幼儿教育阶段和主流学校中实现全纳教育,让所有残疾儿童都能接受教育,为此调整课程和进行培训,并为融合班指派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以便残疾儿童和有学习困难的儿童得到个别支持和适当关注,还要确保在学校基础设施和交通方面提供合理便利;

(d)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改善罗姆儿童和游民儿童在各级教育,特别是中学教育的学习成果,制定国家游民教育战略,并确保为这些措施分配充足的资源和进行独立的评估;

(e)确保为难民儿童的父母提供关于办理子女入学登记手续的信息,为难民儿童提供优质的多语言和跨文化教育,包括使用适当的教材和教育技术、配备受过文化包容性和创伤问题培训的多语言教师以及提供参加课后活动的接送服务;

(f)确保有效执行关于使用课时缩减表的准则,并制定措施解决过度使用课时缩减表的问题,以防止对游民儿童和残疾儿童过度使用课时缩减表;

(g)分析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对儿童接受教育,包括远程学习的影响,相应改革离校证书和替代性证明方法,以解决不平等问题和改善弱势儿童的教育成果;

(h)明确禁止在学校环境中使用束缚和隔离手段;

(i)通过法案,将游民文化和历史纳入教育,并在国家课程和评估委员会内设立一个专家咨询小组,负责消除教科书和课程中对少数族裔群体的种族主义和负面成见,并负责编写教材,以促进文化间对话和促进对种族、文化、性别和其他多样性尊重和欣赏。

人权教育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参照《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的框架,在所有学校的必修课程中以及在教师和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训中,加强关于儿童权利和《公约》原则的教学。

休息、闲暇、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支持旨在促进儿童享有闲暇、参加游戏、娱乐活动、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举措,包括体育行动计划、全国残疾人体育活动官员网络和创意青年计划;

(b)确保为女童、残疾儿童、寻求庇护儿童和移民儿童以及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提供上述活动,让他们能参与其中;

(c)让儿童充分参与相关政策和方案的规划和设计并监督执行情况。

I.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至第33条、第35至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0.委员会回顾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根据直接供应咨询小组的建议,优先考虑采取措施到2024年逐步淘汰直接供应制度,包括明确界定目标、时间表和提供充足资源;

(b)评估签证要求对来自欧洲联盟以外的难民的影响,以确定能否取消这一要求;

(c)确保在孤身儿童抵达后30天内,由受过培训的专业人员以对儿童友好的方式评估他们的脆弱程度,并确保他们的合法居留申请得到迅速处理;

(d)确保所有寻求庇护的儿童,包括寻求庇护的残疾儿童,能够迅速获得住房、教育、保健服务、社会保护、社会心理和融合支持以及合理便利;

(e)修订2015年《国际保护法》第24条第(2)款(c)项,允许对无人陪伴者的成熟度和发育水平进行多学科评估,以确定其年龄,并在有疑问的情况下,确保尊重疑点利益的原则;

(f)制定保障孤身儿童权利的国家准则;

(g)审查涉及孤身儿童的家庭团聚制度,以期扩大“家庭成员”的定义,简化申请程序,并确保在所有相关决定中首要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没有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

41.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建议缔约国采取长期解决办法,使在缔约国出生、没有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身份正常化,确保他们获得独立的法律代表,并加强措施防止他们受到社会排斥。

少数群体儿童

42.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敦促缔约国:

(a)为下一个国家游民和罗姆人融入战略规定明确的时间表,并加强措施,确保游民儿童和罗姆儿童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包括充分和平等地获得教育、保健服务和适足住房以及免遭歧视和暴力的权利;

(b)阐明游民作为官方认定的少数群体的权利。

贩运人口

43.委员会对缔约国缺乏关于被贩运儿童的资料表示关切,建议缔约国:

(a)根据贩运人口问题国家特别报告员的建议,建立一个国家转介机制,负责识别和转介被贩运的儿童,并确保为他们提供心理支助、法律援助和其他支助服务;

(b)确保法定监护人、社工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接受关于贩运人口问题的培训;

(c)有效调查和起诉贩运儿童案件,确保对犯罪者进行适当定罪。

儿童司法

44.委员会仍然对以下问题感到严重关切:刑事责任年龄低、儿童诉诸司法的机会少、相关官员培训不足、对儿童使用拘留手段和少数群体儿童在被拘留儿童中的比例过高、缔约国各地很少使用非拘禁措施、执法人员对儿童进行种族定性,以及缺乏确保从司法系统被释放的儿童重新融入社会的措施。

45.委员会回顾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使儿童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还敦促缔约国:

(a)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

(b)确保不将18岁以下的儿童作为成年罪犯起诉,不得有例外;

(c)考虑在缔约国全国范围推广都柏林的少年法院模式,以确保缔约国的所有儿童都能诉诸少年法院和(或)专门的法官和检察官;

(d)为司法人员、律师、执法人员和司法系统中从事儿童工作的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关于儿童权利和对儿童友好的程序的系统培训;

(e)避免使用审前拘留并限制审前拘留的期限,为此应确保被逮捕和剥夺自由的儿童能立即被带见主管机构,由主管机构审查剥夺自由或继续剥夺自由的合法性,并确保定期对审前拘留进行司法审查;

(f)继续积极促进对被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使用非司法措施,如转送社区劳动教化、调解和咨询,并尽可能对儿童使用非拘禁措施,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g)确保仅在别无他法的情况下使用拘留手段,拘留时间应尽可能短,并且应定期进行复核以确定能否撤销,并解决少数群体儿童在被拘留儿童中占比过高的问题;

(h)与受影响的儿童及其家庭协商制定措施,防止执法部门进行种族定性;

(i)加强措施,为从司法系统中被释放的儿童提供基于社区的重新融入社会服务;

(j)考虑采用欧洲联盟关于刑事诉讼中儿童嫌疑人或被告的程序保障的指令,或套用其中最重要的内容。

J.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6.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建议缔约国:

(a)明确将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18岁以下儿童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b)考虑对招募儿童罪行和使儿童卷入敌对行动罪行实行域外管辖,而不采用双重犯罪标准;

(c)通过加强有关主管部门的能力建设,确保在外国儿童进入缔约国时,尽早有效地识别可能在国外卷入武装冲突的儿童,并为他们提供身心康复、复原和融入爱尔兰社会等方面的支助。

K.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落实儿童权利,考虑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M.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欧洲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欧洲委员会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传播和广泛提供方便儿童阅读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五次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51.委员会将根据未来的一份以八年审议周期为基础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在通过报告前事项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确定并告知缔约国提交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字。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