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TUN/CO/2-3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7April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关于突尼斯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3年3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632次和第633次会议上审议了突尼斯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在2023年3月22日举行的第645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突尼斯根据委员会报告准则和报告前问题清单编写的第二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

3.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富有成果的真诚对话,这是一个多部门的代表团,成员包括政府相关部委的代表。

二.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所载的建议,为执行《公约》而采取措施,特别是以下措施:

(a)社会事务部设立了一个委员会,以落实残疾人权利委员会2011年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b)根据第626 (2016)号政府法令,设立了男女平等和机会平等同侪委员会;

(c)根据经第663 (2016)号政府令修正的第1593 (2015)号政府令,设立了协调、编写和提交报告以及落实人权建议全国委员会;

(d)设立了残疾人和弱势群体事务议会委员会;

(e)通过了第41 (2016)号法,规定在公共和私营部门雇用残疾人。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A.一般原则和义务(第一至第四条)

5 .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 a ) 没有采取行动使国内立法中的残疾定义与《公约》保持一致;

( b ) 没有明确的机制落实残疾人和弱势群体事务议会委员会的建议,同时缺乏关于社会事务部和其他公共实体在这方面采取的任何行动的循证信息,包括社会事务部与其他部委之间缺乏协调;

( c ) 仅说明了在残疾人和就业机会方面对第 83 ( 2 00 5 ) 号法进行 修正的第 41 ( 2 0 16 ) 号法,而没有提供资料说明立法小组委员会向社会事务部提交的一揽子拟引入相关法律的其他法律修正案的情况;

( d ) 缺乏信息和准确的统计数据,说明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包括代表残疾妇女、女童和男童的组织在省和国家各级的参与状况;

( e )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包括感官和智力残疾者都能获得与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有关的信息,包括通过数字传播方式获得这些信息;

( f ) 尽管对第 1859 ( 2 00 6 ) 号命令进行了修正,但在取得残疾证方面仍然存在障碍;

( g ) 社会事务部以及调研和社会研究中心的委员会采取的行动有限,该委员会负责起草必要的修正案,以使第 3 0 86 ( 2 00 5 ) 号命令完全符合《残疾人权利公约》。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行动,使国内法,包括第3086 (2005)号命令中的残疾定义与《公约》保持一致,并确保定义体现残疾的人权模式;

(b)建立明确的机制,落实残疾人和弱势群体事务议会委员会的建议,并确保社会事务部和其他公共实体就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包括2016年报告中的建议采取行动,而不再进一步拖延;

(c)立即采取步骤,将立法小组委员会提交社会事务部的一揽子法律修正案纳入影响残疾人的相关立法;

(d)制定战略,加强在所有政府职能领域的承诺,以确保承认残疾是贯穿各领域的问题;确保与残疾人组织建立有意义的伙伴关系,以利密切协商和积极参与执行《公约》的立法和政策进程,包括参与设计、实施和评估进程;确保残疾人组织获得适当资源,以进行能力建设,参与贯穿政府各职能领域的合作关系;

(e)采取措施,消除所有残疾人获取残疾证的过程中的所有障碍,并确保负责起草第3086 (2005)号命令修正案以落实上述工作的委员会完成工作;

(f)利用无障碍交流手段,包括盲文、手语和易读格式,并利用其他辅助性交流手段,包括包容性数字交流手段,向所有残疾人提供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资料,包括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B.具体权利(第五至第三十条)

平等和不歧视(第五条)

7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对残疾人的歧视依然存在,特别是在教育和就业领域。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保留针对残疾人的隔离方案,这些方案具有歧视性。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具体行动,确保根据《公约》充分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是歧视行为。

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以及关于减少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不平等的可持续发展目标10,建议缔约国:

(a)加强关于残疾人的反歧视立法,并确保法律在所有情况下得到遵守;

(b)制定一项包容性方案,取代隔离政策,为此推动残疾人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实施和监测影响他们的所有方案,并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被纳入所有发展方案;

(c)将拒绝提供合理便利作为一种基于残疾的歧视纳入反歧视立法,并确保在所有情况下予以遵守;

(d)提供报告歧视残疾人案件的无障碍机制,并提供适当的补救手段。

残疾妇女(第六条)

9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 a ) 关于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 58 ( 2 0 17 ) 号法没有 纳入关于程序便利的具体规定;与残疾妇女和女童接触的专业人员缺乏适当的培训,这对残疾妇女诉诸司法和保护措施构成阻碍;缺乏获得保健、教育和培训的机会。

( b ) 关于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案件的统计数据非常有限,这大大限制了针对此类案件的任何后续行动。

( c ) 残疾妇女和女童在男女平等和机会平等同侪委员会中没有代表,残疾妇女在经济举措中的代表性以及对政治生活和公共行政的参与充其量只能说是无足轻重。

1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制定具体规章和机制,在其中纳入程序便利,使残疾妇女能够报告虐待行为,并为她们诉诸司法提供便利;

(b)为负责接待、倾听和陪伴遭受暴力侵害的残疾妇女和女童的工作人员组织培训方案,使工作人员有能力处理残疾妇女和女童面临的问题,并为受害者提供适当的照顾,包括公正的调查和起诉以及相称的处罚和补救;

(c)收集暴力侵害残疾妇女和女童案件的统计信息,并对信息进行整理,以便能够监测和跟进这些案件;

(d)采取措施,使残疾妇女和女童在讨论妇女问题的所有平台,特别是在男女平等和机会平等同侪委员会中有其代表;

(e)确保残疾妇女参与经济举措、政治生活和公共行政。

残疾儿童(第七条)

11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充分考虑残疾儿童,特别是在以下方面:

( a ) 未采取具体、切实的措施,使残疾儿童、残疾儿童的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从事儿童工作的工作人员及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更好地认识残疾儿童相对于其他儿童的权利;

( b ) 没有为残疾儿童提供具体机制和渠道,使残疾儿童就涉及他们的所有事项表达意见,也没有确保这些意见得到考虑的办法;

( c ) 未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参与影响他们的任何决定;

( d ) 委员会收到的报告涉及残疾儿童在各种环境中,包括在家庭和教学机构中遭受虐待的案件;

( e ) 关于残疾儿童家庭状况和人口状况的数据过时。

12.委员会回顾儿童权利委员会和残疾人权利委员会2022年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联合声明,建议缔约国:

(a)制定切实措施,以提高认识,并使残疾儿童的权利在所有环境中得到承认;

(b)采取适当措施,处理、查明和消除残疾儿童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c)为残疾儿童提供就涉及他们的所有事项表达意见的渠道,确保他们的意见得到考虑,并确保他们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参加所有活动;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侵犯残疾儿童权利的行为,包括体罚、虐待和暴力;

(e)更新和提供关于残疾儿童家庭状况和人口状况的数据。

提高认识(第八条)

13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未能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实施和监测缔约国推行的提高认识方案,残疾人没有参与制定相关的国家政策和行动 计划。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虽然缔约国表示,为不同教育水平和 不 同年龄 组的残疾人编写了简化格式版《公约》,但这些材料尚未提供给大多数预期目标 群体 。

14.委员会根据《公约》以及委员会关于残疾人,包括残疾儿童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的执行和监测的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建议缔约国:

(a)不再进一步拖延地采取必要步骤,根据《公约》并依委员会第7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所述,确保残疾人,包括妇女和儿童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效和有意义地参与提高认识方案和行动计划的设计、实施和监测;

(b)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公约》的传播和提高认识材料的编写,使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有意义地参与编写和分发进程,确保简化格式版《公约》在合理的时限内提供给预期目标群体,并发布关于这些群体的公开报告和数据。

无障碍(第九条)

15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多数公共建筑物不符合缔约国第 1467 ( 2 00 6 ) 号法令附件中规范性指标确立的国家无障碍标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听力和视力残疾者以及智力残疾者群体表示无法充分获得信息,大多数公共和私营机构的 网站未 实现无障碍,而且不符合数字无障碍标准。尽管残疾人可免费或以优惠价格使用公共交通,但公共交通并非对所有类型的残疾人都无障碍。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进行无障碍方面的统计或研究,以评估和监测无障碍情况。

16.委员会回顾关于无障碍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以及关于为所有人提供安全、可负担、便捷、可持续的交通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目标之具体目标11.2和关于向所有人,特别是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普遍提供安全、包容、便利、绿色的公共空间的具体目标11.7,建议缔约国:

(a)制定有力的措施,确保落实无障碍法律特别是第1467 (2006)号法令的规定,并对不遵守行为实施处罚;

(b)就残疾人在无障碍方面面临的障碍以及消除这些障碍的适当措施,对建筑部门专业人员进一步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培训;

(c)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促进残疾人积极参与评估第1467 (2006)号法令等无障碍法律以及所采用技术标准的落实情况,与残疾人进行密切协商和对话;

(d)为信息和通信媒体、技术和网站制定与通用标准相符的无障碍标准,并将数字无障碍纳入各种无障碍和数字转型行动计划;

(e)审查交通设施的公共采购情况,确保在规范中纳入无障碍标准;

(f)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在残疾人的积极参与下,定期开展全国无障碍研究和调查,以评估无障碍情况,包括为此确认差距并提出克服差距的建议。

危难情况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第十一条)

17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颁布具体的立法或政策,确保备灾和减少灾害风险措施的包容性和无障碍,以保护有各种残疾的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没有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灾害防备和应对。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战略和政策,确保备灾和减少灾害风险措施及管理战略的包容性和无障碍,包括在需求评估、紧急疏散程序、公共预警系统和恢复战略方面,保证将关于危难情况的信息传递给社区所有成员,包括残疾人,特别是聋人、重听者或聋盲人和视力障碍者,并保证以无障碍格式和语言呈现这些信息;

(b)确保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组织进行有意义的协商,并确保他们积极参与减少灾害风险和人道主义紧急情况,包括与武装冲突和极端气候条件有关的紧急情况方面综合战略、计划和规程的所有相关步骤,即参与设计、实施、监测和评估以及系统收集按残疾状况分列的数据;

(c)采取措施,就纳入基于人权的年龄和残疾视角,对救援和应急人员进行定期和有效的培训。

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

19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坚持对残疾人,包括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者实施监护和替代决策,这违背了《公约》建议的协助决定方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实施关于辅助肌体残疾者办理手续的第 66 ( 2 00 8 ) 号法,该法允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残疾人没有证人陪同的情况下,限制残疾人,包括 聋 人和盲人动用自己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残疾人如果独自前往银行柜台,则无权取出自己的钱。在报告的一些案件中,银行甚至要求由法院判决指定证人。

2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建议缔约国:

(a)审查所有法律,包括支持监护和替代决策的《义务和合同法》第106条以及《个人地位法》第160、第162和第163条,并根据《公约》,以支持协助决定和个人自主的规定取代这些规定;

(b)废除第66 (2008)号法,并以一项确立在行政和金融手续中贯彻残疾人自主、隐私和独立原则的法律取代该法律。

获得司法保护(第十三条)

21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执法和司法人员不够了解残疾人的权利,为涉及残疾人,特别是聋人、重听 者或聋盲人 的案件提供支助的译员人数不足,这导致法院请专业译员或家庭成员进行传译,从而使这些人员介入案件,或导致法院推迟开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法律支助仅提供给持有残疾证者,且以不超过一定的费用门槛为限。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为警察、监狱工作人员和法院官员开设培训课程,讲授如何以基于人权的方针处理残疾问题,同时考虑到性别和年龄,使他们在与残疾人的互动中落实这一方针;

(b)在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中,为残疾人提供程序便利,例如免费或可负担的法律援助,为聋人、重听者或聋盲人提供手语传译,或以无障碍格式包括易读格式提供文件,无论当事人是否符合持有残疾证的要求。

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四条)

23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社会心理残疾者根据司法命令或应第三方 ( 往往是监护人 ) 的要求,被非自愿收入精神病院,他们有时在精神病院受到暴力对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第 4 0 ( 2 00 4 ) 号法仍在 实施,该法授权精神病医生将患者收入精神病院,而无须征得当事人同意,也无须考虑当事人的意愿或偏好。

24.委员会回顾关于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建议缔约国:

(a)废除任何相关立法,包括关于精神健康和因精神障碍住院的条件的第83 (1992)号命令、对第83 (1992)号命令进行修正的第40 (2004)号法和其他精神健康法律,以杜绝允许基于实际的或据认为的缺陷,或者基于推定对本人或对第三方的危险而剥夺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障碍者自由的政策和做法;

(b)确保在监狱和拘留中心内提供合理便利,同时以符合《公约》的方式考虑各种残疾的需要。

免于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十五条)

25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允许并因此在实践中实施,特别是对社会心理残疾者实施相当于酷刑的强制治疗和化学和 / 或机械束缚,尤其是在精神病院中。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法律上和实践中保护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残疾者,使他们在家中和精神病院免遭一切形式的酷刑,包括任何类型的强制治疗、化学和/或机械束缚;

(b)建立无障碍机制,保护残疾人及其家人免遭酷刑,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免于剥削、暴力和凌虐(第十六条)

27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 58 ( 2 0 17 ) 号法没有 规定消除暴力侵害残疾妇女行为,包括消除配偶暴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就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言,缺少便于获取的数据,显示投诉和案件的数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失聪、重听 或聋盲妇女 无法利用家庭、妇女和儿童部提供的暴力侵害妇女案件举报热线,接听热线电话的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过关于如何与残疾妇女打交道的培训。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的切实介入和积极参与下:

(a)修正第58 (2008)号法,纳入关于消除暴力侵害残疾妇女行为的规定,特别是在关于对配偶的暴行一节中纳入相关规定;

(b)确保收集关于遭受暴力侵害的残疾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数据,按残疾状况和残疾类型分列;

(c)建立针对暴力侵害残疾妇女案件的报告机制;

(d)从速为所有参与处理暴力侵害妇女案件的专业人员开设培训课程,使他们了解如何从事残疾人工作,特别是了解残疾人的权利和残疾人需要的特殊照顾。

保护人身完整性(第十七条)

29 . 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据称,受监护的残疾妇女可能在第三方,包括受信赖的人、家庭成员或监护人的要求下,非出于自愿或未经知情同意而被强迫绝育。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就这一问题进行公开和客观的辩论,也没有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残疾人应当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培训,并有权 作出 自己的决定。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立即采取措施,包括立法措施,禁止和消除强迫绝育的做法,特别是对残疾妇女的强迫绝育;

(b)针对参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开展关于残疾人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提高认识运动。

迁徙自由和国籍(第十八条)

31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一些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残疾者由于在取得身份证方面面临障碍,无法获得缔约国向其他残疾人提供的某些服务,例如公共交通票价优惠。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第1477 (2006)号法令,简化和便利残疾旅客享受国际交通票价优惠的相关程序;

(b)在目前正在起草的残疾人免税法中承认社会心理残疾者,以加强迁徙自由。

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第十九条)

33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继续适用第 83 ( 2 00 5 ) 号安置法,该法规定将残疾人安置在专门的住宿和护理设施中,从而在残疾人未同意这类生活安排的情况下进行机构收容,残疾人可能通过司法授权或经监护人的决定被收入这些设施,并可能无限期留在设施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针对普通民众的社区服务仍然不具有包容性,而且缺乏个人助理服务。

34.委员会根据其关于独立生活和融入社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根据解除收容的准则(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制定法律和政策措施,促进残疾人的去机构化和切实融入社区;

(b)采取适当措施,承认残疾人不论年龄、性别或残障类型,都有权选择居住地以及愿意与谁一起生活,并有权获得社会支助,包括基于个人需要获得个人助理和保障;

(c)确保在缔约国全国范围内,针对社区普通民众的服务采取包容性方针;

(d)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协商,以确保服务的包容性,并查明应提供的适当支助服务。

个人行动能力(第二十条)

35 . 委员会对涉及 2 0 23 年财政法的第 79 ( 2 0 22 ) 号法令第 47 条表示关切,该条款与《公约》相抵触,对于需要经特别改装以适合个人行动能力的机动车辆的残疾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据称缺乏确保盲人和视障者利用无障碍交通的设施。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涉及2023年财政法的第79 (2022)号法令第47条,确保所有残疾人,不论残疾类别如何,都有权免于为车辆或医疗和辅助器具及设备缴纳任何税费;

(b)为残疾人提供一切必要的行动辅助器具,包括假肢,并将这些行动辅助器具纳入缔约国支助的材料系统;

(c)采取措施,使公共交通对残疾人,特别是身体残疾和视障者无障碍。

表达意见的自由和获得信息的机会(第二十一条)

37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电子媒体对手语的使用仍然非常有限,从而剥夺了聋人通过电视获得信息的机会。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以盲文和其他辅助性交流手段提供的公共信息有限,或者缺乏这类信息。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敦促媒体在所有电视节目中增加手语传译;

(b)以盲文、易读格式和其他辅助性交流手段提供重要公共信息。

尊重隐私(第二十二条)

39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与数据保护法律有关的资料,残疾人对自身的数据保护权和隐私权缺乏认识。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对残疾人及其家人进行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方面的培训和宣传;

(b)提高残疾人、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以及残疾人的家人对尊重隐私和数据保护的认识;

(c)与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密切协商,并在他们有意义的参与下制定一项国家战略,以确保尊重残疾人的隐私,保护残疾人及其家人的个人数据。

尊重家居和家庭(第二十三条)

41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法律和实践允许法官撤销残疾父母的亲权,将责任赋予家庭的远亲,或者赋予社会事务中心,这违反了《公约》关于不得以子女残疾或父母残疾为由使子女与父母分离的规定。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废除任何允许法官撤销残疾父母的亲权,将所涉儿童安置在远离近亲属的地方的立法;

(b)加强对家庭的保护和支助机制,特别是在家庭成员有智力或社会心理残疾的情况下,以保护父母和儿童免遭虐待,保护父母不被剥夺亲权。

教育(第二十四条)

43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自审议缔约国上次报告 以来的十年中,缔约国在残疾儿童教育领域取得的进展有限,特别是,缔约国继续适用支持隔离式教育的旧立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包容性教育的预算仍然很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只有在评估残疾儿童的能力之后,才允许他们进入包容性环境,而包容性环境中没有提供合理便利。

4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包容性教育权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关于确保包容和公平的优质教育,让全民终身享有学习机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4,建议缔约国:

(a)修正关于残疾儿童教育的现行法律,以承认接受包容性教育的权利,并根据《公约》和委员会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消除教育包容性方面的所有环境障碍;

(b)采取设有具体目标和时限的统一方案,以促进残疾人进入包容性学校,同时确保残疾儿童能够寻求个性化支持,并为残疾儿童提供合理便利;

(c)增加预算以促进教育包容性,承认缔约国有义务在教育部门提供合理便利,并制定服务申请和提供程序;

(d)调整地方残疾人委员会的职能,使地方残疾人委员会除评估职能以外,还负责确认和提供包容残疾儿童所需的个性化支助;

(e)逐步改造专门中心,使之成为包容性资源中心,而不是提供隔离式教育。

健康(第二十五条)

45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要享受免费医疗或优惠费率,必须取得残疾证并加入社会保障体系,这些条件构成限制残疾人享受这些福利的障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 是,在保健服务提供方面,残疾人,特别是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者的偏好和意愿没有得到尊重,因为医疗伦理守则第 1 0 3 条授权卫生专业人员可在征得监护人或法律代表同意的情况下 作出 决定,而无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专门的医疗服务只有大城市才有,这使得农村和偏远 地区的残疾人难以获得这些服务,而城市地区以外缺乏安全的公共交通又使情况更加复 杂 。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简化取得残疾证和加入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措施;

(b)采取措施,包括为此修正关于医疗伦理守则的第93号法令,使该法令与《公约》保持一致,以确保在残疾人,包括社会心理或智力残疾者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向他们提供保健服务和治疗,特别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c)在缔约国全境,包括农村地区,对医生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关于残疾人权利的培训;

(d)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所有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在自己的社区,包括在农村地区获得种类齐全的保健和康复服务,免得残疾人为获得这些服务而长途跋涉到城市中心。

工作和就业(第二十七条)

47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法律,特别是就配额制度和进入竞争性就业市场 作出 规定的第 83 ( 2 00 5 ) 号法未能 得到遵守。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以某种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大都在非正规部门工作,面临不稳定的工作条件,例如不充分就业、工资低和没有社会保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失业据称还与教育和培训机会不平等有关,这种不平等对残疾人产生了不利影响。

48.委员会回顾关于残疾人工作和就业权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22年)以及关于促进持久、包容和可持续的经济增长,促进充分的生产性就业和人人获得体面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目标8,建议缔约国:

(a)采取适当措施,强制要求遵守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法律,特别是第83(2005)号法,包括对在招聘、雇用和留用残疾人方面违反这些法律,以及因拒绝在就业场所提供合理便利而违反法律的雇主实施更有效的处罚;

(b)采取措施,确保通过有残疾人组织积极参与并与这些组织进行协商的建设性对话,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方案,将残疾人纳入开放的劳动力市场

(c)采取针对残疾人的保护措施,使他们免受非正规部门雇主的侵害,因为残疾人在非正规部门面临不稳定和不合法的工作条件;

(d)采取立法和政策措施,改善辅助性技术和职业指导及培训对残疾人的可及性和无障碍性,以提高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就业的能力。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第二十八条)

49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制定了社会保护立法和政策措施,其中包括为残疾人开办小企业提供补贴,但这些措施在减少社会不平等方面不够有效,因为残疾人难以进入就业领域,而且残疾通常导致费用增加。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人面临经济无保障,对于生活在农村地区的众多残疾妇女和女童而言,这种脆弱性尤其明显,在农村地区,获取基本公共服务更为困难。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系统,该系统须确保最低水平的经济保障,并确保获取基本支助服务,包括承担与残疾有关的费用;

(b)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和儿童,包括生活在农村地区的残疾人能够利用适当、无障碍和可负担的主流社会方案和服务,包括获得适足的食物、衣物和住房;

(c)将残疾问题纳入减贫战略的主流,减贫战略中还包括针对残疾人,特别是残疾妇女、女童和老年人的具体措施。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

5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选举法规定了鼓励措施,该措施要求,在市政选举中,如果选举名单上前10名候选人中有残疾人,独立高级选举管理局应报销竞选费用,这项鼓励措施产生了很好的包容效果,但该措施不适用于议会选举,在议会选举中,残疾人的代表性得不到保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自2022年7月以来经历的政治冲突对残疾人参与政治构成威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22年12月17日的选举反映出,在落实无障碍规定方面,以往选举中取得的进展出现了倒退。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扩大旨在包容残疾人的鼓励措施的范围,由目前的仅限于市政选举扩大到所有选举,特别是议会选举;

(b)避免丧失先前在无障碍方面取得的成果,而是要以这些成果为基础,逐步实现投票程序、设施和材料的普遍无障碍,同时确保投票站提供无障碍设施,并确保获得政治信息;

(c)便利和确保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各级选举的决策、规划、实施和监测,并参与其他形式的公共事务。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第三十条)

53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自由出入公共、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的《第 38 ( 2 00 5 ) 号政策法》第 8 部分没能有效实施,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对该法几乎不了解。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文化部没有通过代表残疾人的组织,推动残疾人有意义地参与该部开展的关于为残疾人组织文化活动的重要性的提高认识方案。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残疾人既没有参与所组织方案的设计、规划、实施和跟进,也没有参与对历史遗迹、剧院及其他娱乐和休闲场所无障碍环境的评估。事实上,许多残疾人甚至不知道有这样的方案。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实施关于自由出入公共、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的《第38 (2005)号政策法》第8部分,并提高对该法的认识,以确保所有残疾人自由出入这些场所,并为出入提供便利;

(b)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能够获得关于文化活动、文化材料和内容的信息,包括通过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获得这些信息;

(c)采取措施,确保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密切协商,并确保残疾人积极参与关于为残疾人组织文化活动的重要性的提高认识方案,特别是确保残疾人参与所组织方案的设计、规划、实施和跟进;

(d)定期评估遗迹、剧院和其他娱乐和休闲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在此过程中,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推动残疾人积极参与,并与残疾人密切协商;

(e)支持残疾人创作艺术、文化和体育作品,并向公众传播这些作品。

C.具体义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

统计和数据收集(第三十一条)

55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残疾人的最新和准确的分类数据。社会事务部或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库很久没有更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 2 0 14 年进行的全国人口普查使用了华盛顿小组的简易残疾问题集,但普查结果显然没有反映当地的实际情况,因为普查得出的数字偏低,这种问题可能是由对调查员培训不足造成的。

56.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18(加强向发展中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能力建设支持,大幅增加获得按收入、性别、年龄、种族、民族、移徙情况、残疾情况、地理位置和各国国情有关的其他特征分类的高质量、及时和可靠的数据),建议缔约国:

(a)建立全国性系统,系统地收集反映残疾人状况的最新统计和研究数据,包括按年龄、性别、残障类型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指标,以便制定和执行旨在落实《公约》的政策;

(b)促进和确保残疾人的代表组织充分和有意义地参与数据收集及研究的构建、衡量和监测,并参与对调查员的培训。

国际合作(第三十二条)

57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委员会收到的可信报告称,在突尼斯和意大利为执行《公约》而签署的伙伴合作协定的谈判和实施过程中,没有通过残疾人的代表组织与残疾人协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项目最近在残疾人没有参与的情况下启动。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采取步骤,确保:

(a)在实施和监测关于执行《公约》的伙伴关系合作协定(例如突尼斯政府与意大利政府签署的伙伴关系合作协定,其中包括制定国家残疾人战略)的所有阶段,让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有意义地参与进来,并与他们密切协商;

(b)将残疾问题纳入在各种国际合作努力中制定的方案和项目的主流,特别是包含残疾内容的方案和项目;

(c)在一般方案和项目中,建立列入适当的残疾预算项目的监测和问责制框架,以执行和监测2030年发展议程及其对残疾人的影响或效力。

国家实施和监测(第三十三条)

59 .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没有明确指定的《公约》实施工作协调中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负责就《公约》的实施和监测采取后续行动的国家人权委员会不是独立机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按照《公约》的要求,制定明确的战略,让残疾人通过其代表组织参与《公约》的实施和监测。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政府内部明确指定一个或多个协调中心,赋予其充分的权力以及人力和预算资源,使协调中心能够履行任务,确保将残疾问题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

(b)确保国家人权委员会拥有强有力的授权,以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采取措施促进、保障和监测《公约》的实施,同时考虑到《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为此特别关注国家人权委员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并为该委员会分配适当的预算和人力资源,供其开展工作;

(c)采取措施,调动民间社会,特别是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尤其是代表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组织的充分参与,以确保将性别视角纳入监测和实施进程,并确保报告的编写符合缔约国根据其已批准的国际人权条约承担的义务。

四.后续行动

传播相关信息

61.委员会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所有建议都很重要。关于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第14段所载关于提高认识(第八条)、第20段所载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第十二条)和第52段所载关于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第二十九条)的建议。

62.委员会请缔约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利用现代社交传播战略,向政府和议会成员、有关部委工作人员、地方当局、教育、医学和法律等相关专业团体成员以及媒体转发本结论性意见,供其考虑并采取行动。

63.委员会大力鼓励缔约国请民间社会组织,特别是残疾人组织参与编写定期报告。

64.委员会请缔约国以本国官方语言和少数群体语言,包括手语,并以无障碍形式,包括易读格式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包括向非政府组织和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政府的人权网站上发布本结论性意见。

下次定期报告

65.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30年5月2日前提交第四、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本结论性意见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考虑按委员会简化报告程序提交上述报告,即由委员会在缔约国提交报告规定日期前至少一年拟订一份问题清单。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便构成缔约国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