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DEU/CO/6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13 November 201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第一〇六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德国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2012年10月15日至11月2日)

1. 2012年10月18日和19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930和2931次会议(CCPR/C/ SR.2930和2931),审议了德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CPR/C/DEU/6)。2012年10月30日和31日,委员会举行了第2944和2945次会议(CCPR/C/SR.2944和2945),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 委员会欢迎德国提交了遵照新的报告编撰准则编写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表示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举行的建设性对话,探讨了报告期期间缔约国为落实《公约》条款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就问题单(CCPR/DEU/Q/6/Add.1)提交的书面答复,对此,代表团作了一些口头补充,并且感谢向委员会提供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的下列立法及其它步骤:

2006年8月18日颁布了《普遍平等待遇法》;

采取了诸多解决养老院问题的法律和实际措施;

2009年采取了各项措施,包括将警官犯罪资料列入刑事统计数据。

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下列各项国际文书:

2004年12月13日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8年12月4日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

2009年7月15日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009年2月24日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

2009年2月24日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2009年9月24日批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C.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5. 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缔约国虽按其第六次定期报告(CCPR/C/DEU/6)第114段所述,表示愿意考虑撤销对《公约》第十五条第1款的保留,然而,还尚未采取这么做的必要步骤。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对《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保留限制了委员会就《公约》第二十六条所述履行主管责职,而且缔约国当初对此条款批准时未持任何保留(第二条)。

缔约国应深入考虑撤销其保留,特别是对第十五条第1款和对《公约》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保留。

6. 在欢迎2006年颁布的《普遍平等待遇法》之际,委员会关切,依据该法设立的联邦反歧视署的任务仅限于开展公共关系、调研活动并向据称遭歧视受害者提供咨询和援助,但却并不包括受理申诉,致使该署的实效受限(第二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扩大联邦反歧视署的任务,包括授予该署实权,调查提请该署关注的申诉,并向法庭提出诉讼,从而能增强履职实效。

7. 虽然注意到缔约国针对2006年《普遍平等待遇法》第19节和3分节所载关于住房问题条款的要旨,解释称该款目的是为了便利于移民的融合,避免形成任何封闭和单一族群居住区域的现象,然而,委员会关切,第19节第3分节的措词可能会被理解为在住房问题上允许私人房东歧视有移民背景的人(第二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澄清2006年《普遍平等待遇法》第19节第3分节的措词,确保房东在出租住房时,不得基于族裔血统,滥用该款措词,歧视有移民背景的人。

8.在注意到缔约国为在诸如议会和司法机构内促进男女之间平等所作的努力之际,委员会关切,私营部门女性所占领导职位的比例仍偏低。各界人士还关切,缔约国内男女之间长期存在的工资差别(第二、三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坚定不移地加强努力,包括通过对各公司执行2010年《德国公司管理守则》情况的密切监督,旨在促进女性在私营部门中担任领导职位。缔约国还应采取具体措施,缩小男女之间长期存在的工资差别,铲除扩大此类差别的根源。缔约国应通过严格适用《联邦性别平等法》和《普遍平等待遇法》,进一步增强女性的职业前景。

9.在欢迎缔约国为打击歧视妇女和女孩在法律和政策层面所作的努力,诸如依据2007年《第二个打击侵害妇女暴力行为行动计划》实施的一些倡议活动和项目之际,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境内长期存在的侵害妇女暴力问题。委员会关切,尽管缔约国采取了各类举措,防止和打击侵害妇女的暴力,然而,移民背景的妇女,尤其是土耳其和俄罗斯原籍妇女遭受暴力侵害程度颇高(第三和七条)。

缔约国应继续加强打击侵害妇女和女孩暴力的力度,特别是增强保护土耳其和俄罗斯联血统妇女的措施。缔约国应继续为弱势和遭排斥的女性暴力受害者诉诸现行咨询和支助服务提供便利,并促进调查此类指控侵害妇女暴力的案件,调查、起诉,而且一旦判罪,即惩处施暴行为的责任者。此外,缔约国应加强联邦与各州就此问题的协调配合,并定期评估该国上述举措的影响力。

10.委员会关切针对缔约国警官和狱警施虐行为的指控。委员会还关切,大部分关于施虐行为的申诉遭到驳回,而缔约国还尚未设立独立的申诉机构受理指责警察不当行为的申诉。委员会还关切,各州为确保辨认警官身份所采取的措施,相互间有不同的差异(第七和十条)。

缔约国应确保(a)所有对警察和狱警施虐行为的指控均及时地作出评估、予以彻底和公正的调查,(b)使责任者为此受到惩处,并且(c)对受害者作出赔偿;缔约国还应确保遭警察或狱警虐待的受害者知晓自己的权利,并可提出申诉,不必担心遭报复。进而,缔约国应按委员会的建议,设立独立的申诉受理机构,处置针对警官虐待的指控。此外,缔约国应鼓励本国各州采取便于辨别值勤履职警官身份的措施,以便在一旦涉嫌施虐行为时可追究不当行为责任。

11. 在注意到依据《都柏林II》,在2013年1月之前,由于收容条件的困难,暂停向希腊遣送寻求庇护者的同时,委员会关切,尽管德国宪法法院、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法院均作出了裁决,然而,对向安全第三国和向欧洲联盟成员国及其它受《都柏林II》约束国家的遣送则不属临时法律保护案情之列,国内某些法庭依然可实际适用《庇护法》第34a节第2分节的规定(第七和十三条)。

缔约国应修订其《庇护法》,准予对向任何受《都柏林II》约束国家的遣送下达暂停执行令。缔约国还应向委员会通告,2013年之后该国是否将继续延暂停对希腊遣送寻求庇护者。

12. 委员会注意到了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同时关切缔约国就遣送案件要求得到外交保证的做法,有可能致使受影响者会在要求引渡国境内面临遭受酷刑、残忍和有辱人格待遇和惩罚的风险(第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不让任何个人,包括那些被视为恐怖主义者的人,因一旦遭引渡或遣送而面临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缔约国应进一步认识到,不论任何商定的后续跟进程序有多严格,越是蓄意性的酷刑手法,外交保证就越是不太可能避免遭遇这种酷刑迫害的风险。此外,缔约国应极为谨慎地使用外交保证,采取明确和透明的程序,交由充分的司法机制进行审议,然后才遣送或引渡人员,并采取有效手段监督当事个人的命运。

13.在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项措施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为了色情剥削和强迫劳动目的从事贩运的行为之际,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境内顽固地存在着此类现象(第八条)。

缔约国应系统且强有力地调查贩运人口的指控,起诉且一旦判罪,即惩处责任者,并对受害者作出赔偿。缔约国还应加强联邦和各州层面对受害者和证人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包括康复措施。缔约国应为贩运受害者提供诉诸司法的便利,且不必担心遭报复,并定期评估为遏制人口贩运所采取的各项举措和措施的影响力。

14.在欢迎缔约国采取步骤,依据人权标准修订有关定罪后防范性拘留的立法和做法,并注意到资料称目前议会正在讨论处置此问题的议案草案之际,委员会关切缔约国境内目前仍遭防范性拘留者的人数。委员会还关切有些案犯遭此类拘押的期限长短,以及以住拘禁条件未曾达到所规定标准的情况(第九和十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将定罪后的防范性拘留作为最后采取的办法,并创造与罪犯服刑拘禁条件有区别的对被拘留者羁押条件,并且只是为了让他们得到恢复并与社会重新融合。缔约国应将一切法律保障列入正在审议的议案,以维护被拘留者的权利,包括定期就他们的状况进行心理评估,从而可最终达到将之释放或缩短对他们的拘留期。

15.委员会关切,据报告有一些采取身体约束的做法的事件,尤其对老人院中的痴呆症患者采取包括捆绑在床上或关在一间锁闭房间内的人身约束做法,违背了限制采用此类做法的适用法律条款(第七、九和十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依据《公约》全面执行关于老人院内采用人身约束措施的法律条款,包括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定期监督、调查并按相称程度惩戒责任者。

16.在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为据称在海外违反相关人权标准的公司提供补救办法之际,委员会关切就上述所有违反人权的案情而论,这类补救办法可能还不够(第二条第2款)。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清晰阐明希望所有在本国境内开设和/或在该国司法管辖下的公司,在整个经营生产过程中依据《公约》,尊重各项人权标准。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采取适当措施加强所提供的补救措施保护因上述公司的海外经营运作活动蒙受伤害的人们。

17.委员会在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种族主义采取的各类措施的同时,关切地感到,缔约国境内长期存在着出于种族主义动因迫害犹太人和萨米人,罗姆人族群以及外族德国籍人和寻求庇护者的事件。委员会关切长期以来萨米人和罗姆人族群在住房、教育、就业和卫生保健方面遭受歧视的情况(第二、十八、二十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具体措施,提高本国立法的实效,并调查对一切出于种族主义动因,侵害行为的指控,追究和惩处责任者。缔约国还应加强德国境内萨米人和罗姆人族群成员实现融合的力度,坚定地增强他们获得教育、住房、就业和保健的途径。缔约国应深入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和促进各族群之间的相互容忍。

18.委员会关切,尽管开展了提高认识的运动,并根据《刑法》第86和130节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不断有指控揭露互联网上的仇恨言论和种族主义宣传,包括右翼极端主义的言论(第二、十八和二十六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步骤,切实禁止和防止仇恨言论和种族主义宣传,特别是通过互联网的传播。缔约国应在联邦和各州层面提高认识,认清种族主义宣传和言论,特别是极端左翼团体和团伙的言论。

19.缔约国应广为宣传《公约》、《公约》的两项任择议定书、第六次定期报告的内容、缔约国就委员会汇编的问题单撰写的书面答复和本次结论性意见,从而增强本国司法、立法和行政主管机构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广大公众的认识。委员会还建议将本报告和结论性意见转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撰第七次定期报告时,与民间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广泛的磋商。

20.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1条第5款,缔约国应在一年之内提供资料阐明该国执行上文第11、14和15段所载建议的情况。

2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以2018年10月31日为期的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资料,具体阐明所有关于各项建议和整体《公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