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DEU/CO/7

公民 及 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30 November2021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德国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由于与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有关的限制,委员会在2021年10月11日和12日举行的第3801和第3802次会议上以混合模式审议了德国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并于2021年11月1日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德国提交第七次报告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报告前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a)颁布《加强企业在管理和集团管理报告中的非财务报告法》(2017年),颁布《企业供应链尽职调查法》(2021年);

(b)批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加强关于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法律框架,包括通过《加强防止跟踪法》(2017年)和《防止暴力和跟踪法》(2021年);

(c)颁布《改善获得堕胎信息机会法》(2019年),从而修订禁止宣传堕胎信息的《刑法典》第219a条;

(d)颁布《气候变化法》(2019年);

(e)颁布《加强被警方拘留者权利法》(2018年)、《加强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权利和修订关于有非专业法官的法院的法律法》(2017年)、《改革关于强制性法律代理的法律法》(2019年);

(f)颁布《联邦选举法和其他立法修正案》(2019年),取消了对残疾人和减轻承担刑事责任者投票权的限制。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保留

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维持若干项保留,包括对《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保留。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互动对话期间表示将进一步考虑撤回这些保留,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不清楚何时可能作出这种改变,也不清楚是否将撤回所有保留(第二条)。

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进一步考虑采取具体步骤,撤销各项保留,包括对《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项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二款(子)项的保留。

工商企业与人权

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继续有指控称,在德国管辖下在国外经营的公司侵犯人权,并有报告称,据称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难以获得法律补救(第二条)。

7.考虑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

(a)提高现有机制的效力,确保其管辖下的所有公司在国外经营时尊重人权标准;

(b)考虑创建一个独立的机制,有权调查在国外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

(c)进一步采取步骤,消除任何妨碍此类在国外经营公司的活动的受害者获得法律补救,包括司法补救的障碍。

不歧视

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06年《全民平等待遇法》:

(a)没有明确保护个人免遭基于语言和国籍的歧视;

(b)没有切实解决基于多种理由的歧视;

(c)规定提出歧视申诉的期限为六个月;

(d)没有为以歧视为由向法院提出群体申诉提供依据;

(e)赋予联邦反歧视局的调查权有限,不赋予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限,从而可能限制受害者获得补救;

(f)据一些报告称,导致了住房市场上的歧视(第二至第三条)。

9.考虑到委员会以前的建议,缔约国应考虑修订《全民平等待遇法》,以便:

(a)提供明确保护,防止基于语言和国籍的歧视,并解决基于多种理由的歧视问题;

(b)确保歧视受害者诉诸司法的机会不因提交申诉的六个月时限而受到阻碍;

(c)允许以歧视为由向法院提出群体申诉;

(d)增强联邦反歧视局的权力,促进改善歧视受害者诉诸司法的机会;

(e)确保法律的适用不会导致住房市场上的歧视。

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处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的高级别政治承诺,包括成立了一个打击右翼极端主义和种族主义的内阁委员会,制定了联邦政府防止极端主义和促进民主的战略。不过,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存在仇恨言论,包括口头攻击、网上仇恨和议政时的仇恨言论,还有报告称,存在针对非洲人后裔、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辛提人和罗姆人、穆斯林、犹太教徒、难民和移民的一系列仇恨犯罪,包括暴力攻击和亵渎宗教场所的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表示,它没有考虑修订法律,在煽动仇恨的定义中删除扰乱公共秩序的要求(第二条、第十九至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11.考虑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

(a)改进网上和网下仇恨言论的数据收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惩罚这些现象;

(b)考虑修订法律,从煽动仇恨的定义中删除扰乱公共秩序的要求;

(c)加强提高认识工作,以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多样性的包容,并重新审视和消除定型偏见;

(d)鼓励举报仇恨犯罪,确保仇恨犯罪得到彻底调查,犯罪者受到起诉和惩罚,受害者得到有效补救;

(e)加强包括民间社会在内的相关利益攸关方之间的合作,向中央和地方当局、执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关于处理仇恨言论和仇恨犯罪的适当培训,并向媒体工作者提供关于促进对多样性的接受度的适当培训。

执法时不歧视

1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察在为入境管制目的执行《联邦警察法》第22条第(1)款的过程中,在没有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开展执法活动,这导致了种族貌相(第二至第三条、第十二条)。

13.缔约国应继续全面审查关于警察行为的政策和法律框架,包括评估在执行《联邦警察法》第22条第(1)款时适用合理怀疑标准的情况,以确保其符合人权原则,包括禁止歧视。缔约国还应继续并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以提高他们的认知,使他们意识到有必要以不会导致、甚至无意中导致种族貌相行为的方式行事,并通过设立机制收集执法人员行使截查权力的数据,监测此类活动的效果。此外,缔约国应确保所有受害者都能了解对执法活动中的歧视的报告程序和补救办法。

反恐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特别是在2017年和2018年对联邦和各州法规进行修订之后,反恐法律框架赋予执法人员的权力非常宽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

(a)对被认为是“潜在袭击者”的个人采取行政管控措施,包括使用电子标签监测、禁止通信和社交接触以及进行电信监视;

(b)延长警察拘留的时限;

(c)将定罪后防范性羁押的使用扩大到“极端主义罪犯”,并延长被视为“潜在袭击者”的人可在未经指控的情况下被行政拘留的时间;

(d)对等待根据《居留法》第62条被驱逐出境者,降低拘留构成重大“安全威胁”的个人的门槛;

(e)缺乏关于确保尊重罪刑法定原则和相称性原则的程序性保障措施的详细资料(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15.缔约国应确保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恐立法赋予执法人员的权力完全符合《公约》以及罪刑法定原则和相称性原则。缔约国还应确保根据《公约》,特别是第九条和第十四条,在法律和实践中向涉嫌或被控犯有恐怖主义行为或相关罪行的人提供适当的程序保障。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1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措施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如进行法律改革并提供大量财政投入,以增加收容所的数量。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

(a)对暴力侵害妇女事件的举报不足;

(b)因此类罪行受到起诉和定罪的人数很少;

(c)尽管有联邦投资方案,但在提供庇护所方面仍存在短缺,而且存在一些问题,限制了一些妇女(包括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和一些贩运受害者)进入庇护所的机会;

(d)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家庭暴力增加(第二至第三条、第六至第七条、第二十六条)。

17.考虑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

(a)解决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举报不足的问题,包括确保所有妇女都能了解自己的权利和现有补救办法;

(b)加紧努力,起诉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犯罪人并确保将其定罪,包括继续和加强对相关公职人员,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和执法人员的培训;

(c)继续并加紧努力,增加庇护所的数量,并确保所有妇女,包括移民、难民、寻求庇护者、贩运受害者和居留身份无保障的人,都能利用这些设施,而不必担心受到处罚;

(d)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特别是在COVID-19大流行等紧急情况期间。

自愿终止妊娠与性权利和生殖权利

18.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修订《刑法典》第219a条,允许公布自愿终止妊娠的信息。但是,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规定妇女在终止妊娠前必须等待一段时间,并将堕胎定为犯罪(《刑法典》第218a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寻求自愿终止妊娠咨询的妇女继续受到骚扰,而且在平等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障碍(第二至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七条)。

19.缔约国应确保充分有效地执行《刑法典》第219a条修正案,以方便妇女获得自愿终止妊娠的信息,强化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平等和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加强措施,保护寻求咨询的妇女免受骚扰。此外,缔约国应考虑废除可能对妇女寻求安全堕胎形成障碍的规定,例如关于强制性等待期的规定。

间性者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间性儿童有时要接受旨在给他们指定性别的医学上不必要和不可逆转的侵入性医疗手术。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这种行动往往基于对性别角色的定型观念,涉及羞辱和痛苦的手术,而且是在当事人达到自由和知情同意的年龄之前进行的。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种做法的受害者尽管遭受了长期的身心伤害,但在获得补救方面仍面临重大障碍,如追诉时效法阻碍儿童受害者在成年后寻求补救,难以获得健康记录,不存在此类赔偿等等。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于2021年出台了《有性别发育差异儿童保护法》。不过,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该法没有具体限制所有有问题的做法,没有规定刑事责任,也没有切实解决妨碍受害者获得补救的所有障碍(第二至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2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明文禁止一切未经间性儿童自由和知情同意而为其指定性别的行为,但出于医疗原因绝对必要并适当考虑到儿童最大利益的情况除外。这应包括必要时在分配给审查工作的五年期内审议2021年《有性别发育差异儿童保护法》修正案。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受害者都有机会获得补救,包括修订对童年期侵犯人权行为适用的追诉时效法,采取步骤确保所有受害者都能查阅其健康记录,并考虑设立一个专门的赔偿基金。

使用无人驾驶飞行器(无人机)进行定点击杀

2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的资料,说明缔约国为确保军事支持,包括使用拉姆施泰因空军基地和在德国领土上实时传输数据,不会助长在公认的冲突地区以外使用无人驾驶飞行器(无人机)导致平民伤亡而采取的措施有何结果(第二条、第六条)。

2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确保由其境内的基础设施支持的武装无人机的使用完全符合《公约》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特别包括采取措施,限制在公认的冲突地区以外使用无人机,因为这可能导致任意剥夺生命。

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

24.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努力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问题,包括于2019年通过了《气候变化法》和《2050年气候行动计划》。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与委员会互动对话期间提供资料,说明为促进基于人权的应对气候变化办法和在国际上执行相关项目所作的努力。委员会还注意到联邦宪法法院在2021年3月24日的裁决中的重要结论。不过,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具体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创建机制和制度,以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采取预防办法,保护包括最弱势群体在内的人免受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如缔约国境内2021年出现的严重洪水)的不利影响(第六条)。

25.缔约国应继续并加紧努力,加强关于气候变化的法律框架,包括采取一切必要步骤,执行联邦宪法法院在上述2021年3月24日的裁决中得出的结论。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步骤,创建机制,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防患于未然,保护包括最弱势群体在内的人免受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不利影响。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第62段。

过度使用武力

2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包括在维持集会秩序时,如2017年在汉堡举行的20国集团首脑会议期间。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联邦警察以及一些州级执法人员不需要佩戴身份标识,这妨碍了对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进行调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大量关于执法人员虐待的申诉没有提交法院(第六至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27.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包括在和平集会期间使用武力,应符合《公约》、《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缔约国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包括考虑要求所有执法人员佩戴身份标识,以确保对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进行有效调查,并起诉和惩罚责任人。

对被警方拘留人员使用机械束缚手段

28.委员会欢迎2018年颁布了《加强被拘留者权利法》,其中对被警方拘留人员使用机械束缚手段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但是,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详细说明更加严格的要求的确切实质范围或其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一些州,警察在法律和实践中继续使用机械束缚手段(第七条、第九至第十条)。

29.缔约国应继续并加紧努力,避免对被警方拘留的人使用机械束缚手段,包括考虑开展进一步的法律改革,改善与各州的协调以及各州之间的协调。

机构照料

3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存在对寄宿照料设施中的社会心理残疾者和老年人使用机械和化学束缚手段的情况;

(b)出现关于寄宿照料设施中存在虐待包括忽视现象以及老年人受到身体、心理和性虐待的指控;

(c)各州在心理残疾者非自愿住院和强迫入院方面的法律标准和做法不尽相同;

(d)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允许强迫残疾成年人绝育;

(e)有资料表明,没有足够的具体申诉机制来处理、调查机构照料场所一切形式的虐待行为,方便对责任人进行公诉和处罚;

(f)缔约国在互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表明,寄宿照料设施受到COVID-19的影响,包括监管监督中断(第七条、第九至第十条)。

31.考虑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

(a)继续并加紧努力,监测、防止和消除在机构照料场所使用物理和化学束缚手段;

(b)加紧努力,监测、防止和消除在寄宿照料设施中对老年人和有心理残疾者的一切形式的虐待;

(c)考虑进一步统一各州关于有社会心理残疾者非自愿住院和强迫入院的法律标准,确保所有这些标准和司法监督机制都坚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d)消除禁止强迫残疾成年人绝育的法律中的任何例外情况,并确保这些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e)考虑提高专门的申诉机制的数量,以接收、调查机构照料场所一切形式的虐待案件,并为起诉和惩罚相关责任人提供便利;

(f)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保护老年人免受COVID-19和(或)其他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影响,并尽快恢复全面的监管监督。

单独囚禁和惩戒拘留

32.委员会对缔约国使用单独监禁和惩戒拘留表示关切。委员会注意到,这种措施是作为最后手段使用的,并在法律中有所规定。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在互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表明,单独监禁可以无限期使用,惩戒拘留可以持续四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青少年有时受到单独监禁和惩戒拘留。此外,委员会知道,根据联邦制度,监狱管理的权限是下放的,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不同的州,对惩戒拘留的法律限制从零到四周不等(第七条、第九至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33.缔约国应使单独监禁和惩戒拘留方面的所有立法和做法符合《公约》以及《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所载的国际标准。为此,缔约国应废除单独监禁青少年的做法,并审查单独监禁和惩戒拘留的总时间,即使这些做法是作为最后手段使用的。缔约国还应加强与各州和各州之间的协调和法律统一工作,并定期评估单独监禁和惩戒拘留的影响,以便继续减少使用这种做法,并在必要时制定替代措施。

定罪后防范性拘留

3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在欧洲人权法院作出相关判决后,对法律框架进行了改革,改善了拘留条件,而且防范性拘留受到严格的司法监督。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3年颁布的《关于<审前拘留法>所载的距离要求的联邦法之下的实施法》允许基于若干理由进行定罪后防范性拘留,包括针对被认为患有“精神障碍”的人或表现出的行为让人有具体理由相信发生极端暴力犯罪或性犯罪的风险极高的人以及“极端主义罪犯”进行此类拘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尚不清楚司法监督如何确保防范性拘留在所有案件中仅作为最后手段(第九条、第十四至第十五条)。

35.考虑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采取进一步措施,确保仅将定罪后防范性拘留作为最后手段。缔约国还应继续并加紧努力,确保羁押条件有别于罪犯服刑的拘禁条件,并且目的是对受防范性拘留的人进行治疗,使其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第21段。

COVID-19应对工作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为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保护公众的健康,对《公约》某些条款,如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二条,实行了限制,在州一级适用相关措施须接受联邦司法审查。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缔约国应对疫情的过程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受到了重大限制,而这需要对国家法律框架进行修订(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二条)。

37.缔约国应确保其关于紧急情况的国家法律框架,包括与保护公共卫生有关的法律框架,符合《公约》的所有规定。缔约国还应确保对行动自由以及集会和结社自由的任何限制严格遵守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此外,如果对《公约》所载权利的任何限制的实质范围超出了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及其他任何有关条款所规定的限制,则缔约国应行使克减权利,并通过秘书长立即通知《公约》其他缔约国。

外国人包括难民、寻求庇护者和移民的待遇

38.委员会称赞缔约国在接收难民方面表现出团结精神,并继续以全社会的方式保护难民。不过,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辅助保护受益人在家庭团聚方面受到配额限制,合格申请人在获得相关签证方面面临行政障碍;

(b)家庭在家庭团聚语境下的定义受到不当限制,包括将孤身儿童的兄弟姐妹排除在外;

(c)《居留法》第62a条第(1)款不禁止将可能被驱逐出境的人在等待驱逐期间关在监狱;

(d)有报告称,有未经提供个别评估程序便进行驱逐的情况,这可能违反不推回原则;

(e)有报告称,安置中心(抵达、决定和返回设施)条件差,而且这些中心地点偏远,限制了获得基本设施的机会;

(f)虽然根据《冠状病毒疫苗接种条例》第1条第(1)款的规定,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在法律上有权接受COVID-19疫苗,但实际上在切实获得疫苗方面仍然存在障碍(第二条、第六至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39.缔约国应:

(a)考虑取消基于配额的家庭团聚限制,通过适用统一标准确保家庭团聚权,并消除为此目的获得签证的行政障碍;

(b)考虑审查家庭在家庭团聚语境下的定义,特别是将孤身未成年人的兄弟姐妹包括在内;

(c)修订《居留法》第62a条第(1)款,防止将等待驱逐出境的人关在监狱;

(d)确保不推回原则在法律上得到保障,并在实践中得到严格遵守;

(e)解决就安置中心的地点和条件提出的问题,并考虑作出其他接待安排;

(f)确保非正常移民能够切实获得COVID-19疫苗。

司法和检察机关的独立性

4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其国家法律制度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检察机关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这是司法独立的必然结果,但在法律或实践中却没有得到保障(第二条、第十四条)。

41.缔约国应考虑进行法律改革,确保检察官在法律和实践中独立于政府行政部门,从而加强司法独立。

隐私权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事侦查期间有广泛的监视权,包括在线监视和对加密通信数据进行黑客攻击。委员会特别感到关切的是,2016年《联邦情报局外国对外国信号情报采集法》规定,可以对境外通信进行广泛和不加区别的大规模有针对性的监视。委员会欢迎法律改革,包括2021年根据宪法法院同年5月的判决对《联邦情报局法》进行的改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仍不清楚监视条例是否符合欧洲联盟的法律。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资料表明,仍然没有充分独立的司法监督(第十七条)。

43.缔约国应确保所有类型的监视活动和对隐私的干涉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第十七条。此类活动应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相称性原则和必要性原则,并得到司法授权。缔约国还应确保监视活动受到有效的独立监督机制,即司法机制的监督,并确保面对侵权案件可以获得有效的补救。

良心和宗教自由

44.委员会注意到,各州的法律法规禁止教师和(或)公务员戴头巾。委员会还注意到,宪法法院的结论认为,这种禁令必须基于佩戴头巾可能导致具体扰乱和平或破坏国家中立的可能性。然而,委员会认为,这些法律可能侵犯表达自身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并对特定宗教成员和妇女产生不成比例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这些法律可能助长排斥和边缘化情绪(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45.缔约国应考虑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特别是关于良心和宗教自由的第十八条和规定平等原则的第二十六条,审查相关各州的法律法规。

表达自由

46.委员会赞赏缔约国致力于处理网上仇恨言论和辱骂问题,但感到关切的是,2017年《网络执行法》推出了删除被视为非法或侮辱性的网上内容的广泛权力。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删除此类内容的工作由社交媒体公司负责,不受司法监督,从而限制了在内容性质有争议的情况下获得补救的可能性。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规定及其适用可能对网上表达自由产生寒蝉效应(第十九条)。

47.缔约国应确保《网络执行法》中所述的对网上表达自由任何限制均严格遵守《公约》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要求。缔约国还应考虑修订该法,规定对网上内容的性质有争议的案子进行司法监督并提供补救渠道。

4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刑法典》将诽谤定为刑事犯罪,缔约国不打算修订这类条款,而且正在考虑在某些情况下对诽谤处以更高的刑罚。委员会对这类条款可能对言论自由产生的寒蝉效应感到关切(第十九条)。

49.缔约国应考虑对诽谤为免除刑事处罚,且无论如何仅在最严重的案件中诉诸刑法,同时牢记如委员会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所述,对诽谤而言,监禁绝不是适当的处罚。

结社自由

5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一概禁止公共部门人员罢工,理由是包括学校教师在内的所有公共部门人员都是必要工作人员(第二十二条)。

51.委员会重申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建议,缔约国应采取措施,修订基本服务类别的范围,从而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公约》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确保服务不能被合理视为基本服务的所有公务员都有权罢工。

D.传播和后续行动

52.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缔约国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53.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4年11月5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21段(间性者)、第31段(机构照料)和第43段(隐私权)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54.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27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29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