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BOL/CO/5-6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6March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多民族玻利维亚国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3年1月19日和20日举行的第2676次和第2678次会议上审议了玻利维亚的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2月3日举行的第2698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特别是设立了监察员办公室(2016年12月13日第870号法)、颁布了《儿童和青少年法》(2014年7月17日第548号法),以及在儿童司法系统中采取了恢复性司法办法。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加入下列文书:

2008年12月加入《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2013年4月加入《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2016年10月加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的《巴黎协定》。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暴力侵害儿童(第23段)、性剥削和性虐待(第26段)、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第30段)、残疾儿童(第33段)、生活水平(第39段)和儿童司法(第48段)。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赋予《公约》最高法律地位并将《公约》内容纳入国内法,并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儿童和青少年法》,但建议缔约国:

全面执行《儿童和青少年法》,特别是在国家以下各级执行该法,以进一步保护儿童权利;

采取措施,调整任何不符合《公约》的土著习惯法;

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和问责机制;

为国家和国家以下各级所有儿童立法制定儿童权利影响评估程序。

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欢迎司法和机构透明部实施《2021-2025年儿童和青少年美好生活多部门发展计划》,但建议缔约国:

将该计划与《公约》的各方面规定保持一致,宣传该计划,为执行该计划充分提供资源,并确保在评估该计划时纳入儿童的意见;

采取措施,加强《儿童和青少年法》规定的规划机制(省市一级规划)与国家统筹规划系统之间的联系。

协调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司法和机构透明部设立了儿童和青少年事务部门和跨部门协调理事会以及儿童和老年人事务总局,并建议缔约国充分赋予该理事会权力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在各部委间建立一个适当机制,委以明确的任务和充分权力,负责协调部门间、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涉及执行《公约》的一切活动。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增加用于儿童事务的预算和开支,并参照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为所有涉及儿童权利的领域和部门增加预算拨款并继续监测拨款情况,确保用于儿童事务的公共开支对儿童生活产生积极影响;

建立机制,促进儿童有效参与预算进程;

为所有儿童编制预算项目,并特别关注弱势儿童;

确保拨给支持实现儿童权利的部门的预算不会因不利经济条件或紧急情况受到影响;

使用预算分类系统,以便酌情公布、报告、跟踪和分析与儿童权利相关的支出。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汇编儿童统计资料,包括在儿童和青少年信息系统方面的进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国在执行2016年5月3日第071/2016号部长决定方面进展缓慢,目前可用的资料有限,并且该国缺乏一个协调统一的儿童数据统计系统,无法全面提供关于儿童状况的分类数据、指标和资料。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促进负责儿童数据收集工作的公共机构间的跨部门协调,包括以此确保各级儿童保护系统的充分运作;

确保按年龄、性别、残疾、社会经济状况、国籍、族裔、土著血统、农村/城市背景、移民身份和地理位置分类收集涉及《公约》所有领域的数据;

确保以下方面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歧视儿童、儿童心理健康、幼儿、土著儿童、替代照料下的儿童、儿童贫困、司法系统中的儿童、国籍不明的儿童、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童工、贩运儿童、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

迅速启用儿童和青少年信息系统的所有模块,生成资料和证据,为制定公共政策提供支持。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人民服务系统,并在回顾先前建议的基础上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努力,确保现有的监察员办公室在维护儿童权利、调查儿童所提申诉、定期监测和评估《公约》执行进展情况方面拥有充足的资源和授权。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3.委员会注意到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的作用,并重申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让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儿童组织系统地参与涉及儿童权利的政策、计划和方案的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估,包括参与向委员会提交报告的进程以及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B.儿童的定义(第1条)

14.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修订《家庭和家事程序法》,取消允许未满18岁女童或男童结婚的所有例外情况。

C.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5.委员会注意到多民族玻利维亚国为全面保护土著农民社区的儿童和青少年采取了针对性做法,并在立法和政策层面纳入了不歧视土著儿童的原则,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0.3,建议缔约国:

确保遵守不受歧视权利的相关要求,有效实施相关条例,使所有儿童都能不受歧视地获得基本服务;

确保通过专门单位或调查员等渠道对儿童受歧视案件进行系统调查,并加大力度应对儿童群体中的歧视案件;

制定政策和宣传措施,解决儿童事实上遭受歧视的根源,以消除对少数群体儿童、女童和土著儿童等儿童群体的成见、偏见和歧视。

儿童的最大利益

16.委员会注意到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宪法》和《儿童和青少年法》就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了规定,并建议该国:

确保在执行方案以及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包括儿童与家人分离、频繁的夫妻冲突导致的离婚、儿童随服刑母亲在监狱生活以及儿童接受照管或处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等各类情况,始终适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就如何评估和确定儿童的最大利益向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指导或工具;

在缔约国各地扩大专门的法律辩护方案,以确保所有与司法系统接触的儿童的最大利益。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应对婴幼儿死亡率方面的进展,并欢迎缔约国提供关于加大提供住房和卫生设施等服务的资料,但建议缔约国进一步采取措施,解决杀婴现象频发以及婴幼儿死亡率高的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这种问题。

尊重儿童的意见

18.委员会注意到《儿童和青少年法》以及第76/2020号部长决定的规定,并建议缔约国:

促进所有儿童以享有权能的方式切实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事务,并让儿童参与环境事项等所有关乎自身事项的决策;

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包括法官、教师和青少年照料专业人员,系统地接受关于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并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考虑其意见的适当培训。

D.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

19.委员会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9,强烈敦促缔约国确保所有移民儿童、街头流浪儿童或农村地区出生的儿童都能得到出生登记,将此作为紧急事项并执行相关政策。

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20.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在2019年选举后,缔约国出现了社会和政治紧张局势,儿童因此遭受暴力、在示威期间被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关于应对公众抗议、拘留儿童和示威期间使用武力的规章、指南和程序符合《公约》和儿童的和平集会权,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得到执行。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制定关乎儿童的法规时,充分考虑该国九个省级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所强调的儿童需求。

E.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2022年7月4日关于保护女性和婴儿免遭杀害以及保护性暴力受害儿童的第1443号法、《简易刑事诉讼法》(2019年5月3日第1173号)和《儿童和青少年法》(2014年7月17日第548号法),但仍对下列情况表示严重关切:

杀婴和性暴力等各类暴力侵害女童行为频发并且越来越普遍;

国家法律对强奸的定义不包括未经同意的性行为,并且《刑法》列入了关于法定强奸罪的条款,其中对该罪行的刑罚弱于强奸罪,并且规定了诉讼时效;

性暴力受害儿童在获得司法救助方面面临困难、相关司法程序被拖延以及存在犯罪者有罪不罚现象;

土著和农村地区主管部门继续以非法方式处理农村地区的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对受害者造成损害;

学校存在严重的身体和心理暴力现象;

儿童在报告暴力行为方面面临困难。

23.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6.2,敦促缔约国:

采取措施,全面落实《保障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综合法》(2013年3月9日第348号),实施方案、规章并开展行动,打击杀婴、杀害女性和暴力侵害妇女、女童和青少年的行为,打击针对儿童的性暴力;

确保法律对强奸的定义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废除法定强奸罪,取消相关的诉讼时效,并在确定相关性行为是否获得受害方同意时考虑到权力关系;

加强多民族儿童和青少年综合制度,增加财政和人力资源,防止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确保适当并及时地调查所有案件,并追究犯罪者的责任;

确保遵守《管辖权划分法》(2010年12月16日第073号),并确保在使用调解办法时必须考虑到受害者的情况;

确保全面执行关于消除校园暴力、虐待和侵害行为的2012年8月1日第1302号和2012年8月8日第1320号最高法令,并将教育系统中的暴力和歧视行为肇事者绳之以法;

为遭受暴力的儿童受害者制定预防方案和申诉机制。

体罚

24.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

在公立、私立和宗教学校以及特殊教育设施传播关于预防和应对身心暴力和性暴力的最新规章(经第0864/2019号部长决定通过),并确保所有校长毫不拖延地执行该规章;

制定在发生体罚情况下的行动规章和程序;

加强用于收集和分析体罚方面数据的国家系统;

努力提倡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加强面向对家长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宣传活动,促进家庭和社区转变对体罚的态度。

性剥削和性虐待

25.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针对儿童的性暴力普遍存在;强奸儿童、强迫儿童怀孕和强迫生育的行为频发;在卖淫业中对儿童的性利用,包括采矿区的这种现象。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预防和应对公立、私立和宗教学校以及特殊教育设施中的身心暴力和性暴力的规章,但敦促缔约国:

确保有效执行该规章,为全国各省,特别是农村地区打击性暴力提供途径;

通过一项国家行动计划,制止对儿童的性剥削,并采取措施解决儿童遭受性剥削的问题,特别是矿区和旅游业中的此类问题;

确保针对儿童所受性虐待迅速展开调查和起诉,划拨充足资源为受害者提供适当治疗和赔偿,并帮助他们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

使所有性虐待受害儿童都能获得针对虐待行为的补救和补偿,并将受害者表达意见的权利置于首位;

确保针对儿童所受性虐待,包括信任圈内的性虐待及时进行报告、调查和起诉,采用关爱儿童的多部门办法,避免受害儿童遭受二次伤害;并考虑采取一项标准程序将儿童的录音和录像证词认定为主要证据,然后在对儿童友好的设施中从速开展交叉询问;

开展宣传活动,打击对遭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包括乱伦行为的受害儿童的污名化,并针对此类侵权行为确保提供便捷、保密、关爱儿童的有效举报渠道。

有害做法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防止童婚,特别是在土著和采矿社区以及农村地区防止童婚;

开展面向儿童、父母、教师和宗教领袖的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儿童不被强迫缔结婚姻关系的权利和童婚的有害影响。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从速改善与服刑母亲共同在监狱生活的儿童所处的条件,包括提供优质饮用水、儿科医生、基本需求、社会化和有利于儿童的日常生活,并针对此类情况制定替代监禁的刑罚制度,实行总统赦免,惠及与服刑母亲共同在监狱生活的儿童。

F.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儿童和青少年法》规定将寄宿式照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但委员会仍深为关切的是,接受机构照料的儿童中很大一部分(目前为80%)被认定有家人。

3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为社会和保护服务提供充足人力和财政资源,确保接受机构照料的儿童重新融入家庭,并为家庭环境中的替代照料措施提供支持;

采取措施,逐步取消机构照料;

与面临风险的家庭合作,防止有直系亲属或大家庭的儿童被剥夺家庭环境;

为残疾儿童的家庭,特别是残疾儿童的母亲提供支持,以防止残疾儿童被送入机构;

确保定期审查关于将儿童安置在收容中心和精神卫生机构的决定,确保儿童能够诉诸司法,包括免费获得优质法律援助,并确保在司法程序中承认儿童拥有明确的权利;

确保为替代照料中心和相关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为脱离替代照料的儿童提供教育、技能和独立生活的机会;

就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司法和机构透明部关于收容中心儿童和青少年状况的研究结果作出反应。

收养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以第1371号法修订了《儿童和青少年法》,简化了收养程序,并规定收养人不得有犯罪或暴力行为记录。委员会建议迅速执行该法并继续进行监测和评估。

G.残疾儿童(第23条)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并颁布了《残疾人法通则》(2012年3月2日第223号),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

在实现残疾儿童的平等并满足他们个性化需求方面的实际进展有限,并且这方面的可用人力资源也有限;

仍有大量残疾儿童失学;

有报告称,存在先天残疾的新生儿被杀害的情况。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确保全国各地,特别是农村地区的所有残疾儿童都能获得卫生保健服务,包括精神健康和早期发现及干预方案,以及获得矫形器和其他辅助器具;

增加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在儿童期针对残疾状况开展预防、确保及早发现并及时干预、管理和治疗,并为相关家庭提供必要支持;

确保所有残疾儿童,包括智力和社会心理残疾儿童,都能获得并受益于各级全纳教育,以及调整课程和培训,为全纳班级指派专门教师和专业人员,为有学习困难的儿童提供个性化支助并给予适当关注;

为从事残疾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系统培训;

加强保护残疾儿童和保障其生命权的措施;

确保收集关于残疾儿童的可靠数据,并实现卫生和体育部下属的全国残疾人中央登记办公室的信息系统、全国人口和住房普查以及国家残疾人事务委员会的数据的整合。

H.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精神健康和保健服务

34.委员会注意到多民族玻利维亚国采用了国家全民医保模式并增加了卫生支出,并注意到《国家精神健康计划》(2017-2020年),但仍对孕产妇和婴儿的高死亡率,特别是土著社区的高死亡率表示关切。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确保用于降低儿童和新生儿死亡率的举措切实有效;

制定有效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确保向孕妇,特别是生活在偏远农村地区的土著和非洲裔妇女提供基本产科服务;

加强努力,确保所有儿童,特别是寄宿方案中的儿童,不论年龄大小,都能适时获得优质保健服务,包括精神健康服务,并提供数据,说明在改善精神健康方面的成果;

确保土著儿童能够获得优质保健服务,这些服务应具有文化敏感性并以土著语言提供。

青少年健康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9年2月20日关于普及免费统一的卫生保健系统以提供性保健和生殖保健的第1152号法,并注意到截至2020年,缔约国的怀孕少女人数减少,委员会回顾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先前的建议,仍对怀孕少女人数多,特别是2020年以来相关人数的增加以及女童被迫继续妊娠的情况感到关切,并建议缔约国:

批准并颁布关于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的法律,更新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战略计划,防止早孕和意外怀孕,并确保落实健康和生殖权利,特别是土著儿童、残疾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的权利;

为青少年采取全面、有效、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提高卫生界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和青少年,特别是跨性别青少年潜在健康问题的认识;

在各级教育中纳入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并确保其中包括关于性别平等、性多样性、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负责任的养育行为和性行为以及预防暴力的适龄教育;

将所有情形下的堕胎非刑罪化,确保少女获得安全堕胎(合法终止妊娠所需的基本设施、设备、药物和用品)和堕胎后护理服务,确保在做决定的过程中始终听取她们的意见并给予适当考虑,不施加任何形式的干扰或压力;

制定举措,加强社区在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活动中的作用;

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和青少年制定具体的卫生保健服务规章,特别是面向跨性别青少年的规章,并培训卫生保健人员。

艾滋病毒/艾滋病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预防性传播感染和艾滋病毒/艾滋病国家方案》,但仍对艾滋病毒/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高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继续采取措施,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母婴传播,并制定路线图,确保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

改进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母亲及婴儿的后续治疗,确保早诊断、早治疗;

为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孕妇提供更多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和预防服务,增加相关服务的覆盖面;

划拨充足资源,增加获得优质、适龄的艾滋病毒/艾滋病、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

审查并协调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与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保持一致,以确保青少年能够在无需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获得保密的艾滋病检测和咨询服务,并确保提供这类服务的专业人员充分尊重青少年的隐私权和不受歧视的权利;

确保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和青少年有机会获得利于自身发展的教育和活动。

营养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减少5岁以下儿童长期营养不良状况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仍对农村地区长期营养不良率居高不下、存在营养过剩和肥胖问题表示关切,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并参照可持续发展目标的目标3和具体目标2.2,敦促缔约国:

定期监测和评估儿童粮食安全和营养方面的政策和方案以及面向婴幼儿的相关方案的有效性;

继续努力解决5岁以下儿童的营养不良问题,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充分提供,特别是为弱势儿童充分提供健康和营养食品,就营养健康制定部门间政策,并出台战略,确保贫困家庭获得健康食品;

制定措施,在各年龄段减少儿童肥胖和超重现象,并采取行动促进健康的生活方式,包括监管以儿童为目标的不健康食品营销行为,提高公众对营养问题的认识,不提倡食用有害健康的食品和饮料。

生活水准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减少极端贫困和消除儿童贫困现象所采取的措施,但仍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能够获得饮用水和使用卫生设施的人数减少;

缔约国自2019年最后一个季度以来一直面临政治和社会危机、经济衰退和冠状病毒病大流行(COVID-19疫情)的影响,这有可能危及该国近年来取得的进展。

39.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2,建议缔约国:

将充足提供经过妥当处理的安全饮用水作为优先事项,并改善偏远农村社区的卫生服务;

进一步加强政策,确保所有儿童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准,包括为此提高有子女低收入家庭的社会福利,简化财政补助的申请程序,在缔约国各省加强家庭福利制度,制定措施防止无家可归现象,并增加用于福利制度的预算拨款;

加强向有需要的家庭长期提供适当住房的措施及其他支助措施,以减少无家可归现象,保障儿童获得适当住房;

确保对儿童贫困问题采取全面和以发展为导向的办法,并特别关注弱势家庭的儿童,包括土著儿童、单亲家庭儿童、依靠福利生活的家庭的儿童、移民儿童、没有正式居留身份的儿童和住在庇护所的儿童;

评估消除贫困措施的影响,包括任何不利于享有其他权利的影响,在确保这些措施全面性的同时确保遵循儿童权利方针。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教育目的和人权教育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宪法》和2010年12月20日第070号法规定应确保高等教育前的各级教育免费,并欢迎该国增加了用于教育的公共开支,以及第001/2022号部长决定要求全年为移民儿童入学提供便利,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努力解决疫情期间儿童学习成果方面的不足,并采取应急计划,在疫情和社会抗议等紧急情况下确保教育不中断;

解决农村地区土著儿童和无法使用互联网或技术的儿童面临的教育差距问题;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因儿童从事经济活动和农村地区受教育方面的困难造成的高辍学率;

为教师开展优质培训,并特别重视为土著儿童、残疾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开展师资培训;

在所有教育场所,包括托养机构的必修课程中,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教育人员的培训中,加强关于儿童权利和《公约》的教学;

在各级教育和次级教育系统中更多地开展文化内、文化间和多语言教育;

更新课程,以适应迅速变化的环境,并鼓励儿童在学习过程中直接参与环境问题等关乎自身的问题;

确保所有学校都有关于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继续上学并为她们提供支助的内部规章;

确保婴幼儿有机会参与教育方案;

继续实施举措,在学校防止歧视、暴力和欺凌,包括网络欺凌,特别是防止针对怀孕少女或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和青少年的此类行为。

游戏和休闲的权利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提供优质基础设施,便利儿童充分获得免费、安全、适当的娱乐空间和娱乐活动,并促进儿童,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儿童参与文化活动。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便利有子女的委内瑞拉家庭获得临时居留证的第148/2020号行政决定,并参照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以及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4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敦促缔约国:

在法律上和事实上为移民儿童充分提供保健服务和教育;

确保在缔约国出生的所有儿童,包括无证移民儿童都能得到登记;

修订第148/2020号行政决定,消除妨碍获得正式居留身份、正规就业、卫生和教育服务的障碍(证件要求、移民标准和高昂费用);

消除提交庇护申请方面的实际障碍,在受理家庭团聚申请时不以取得难民身份的年限为前提条件,并迅速办理庇护案件;

确保移民和庇护主管部门之间的识别和转介机制符合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并制定一个用于确定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儿童的最大利益的程序,同时充分有效地执行根据2012年12月19日第1440号最高法令和《移民法》(2013年5月8日第370号)通过的关于保护难民的2021年6月20日第251号法及其实施条例;

修订《移民法》及相关法令和部长决定,促进委内瑞拉儿童及其家庭的正常化;

确保在移民管制和相关行动中始终遵守正当程序和保护儿童的原则。

土著儿童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土著农民社区能够行使司法管辖权,得以维护《宪法》规定的儿童权利并落实保障,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制定政策和措施,保障土著儿童获得土地和清洁水,防止土著人民遭受歧视;

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制定立法和财政程序,确保土著人民参与设计和批准关乎他们的公共标准和政策,以此保障土著人民平等享有权利(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教育和住房权);

确保所有土著儿童成为公共政策和方案优先考虑的群体,确保他们不受歧视地切实获得保健、教育和社会保护服务,并确保在这些领域落实文化间性原则。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4.委员会对缔约国2018年12月1日第397号法表示欢迎,该法规定,在遵守《儿童和青少年法》规定的最低工作年龄方面不再允许例外情况,并将最低工作年龄从10岁提高到14岁,但委员会对有许多报告称儿童遭受经济剥削的情况表示关切(根据国家统计研究所2019年进行的一项调查,83,000名5至13岁儿童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并且会在夜间工作,包括在危险条件下工作),查科地区的瓜拉尼儿童、非正规经济部门和农村地区儿童遭受的剥削尤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采取措施,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防止儿童成为债役或强迫劳动的受害者,消除使童工暴露于环境风险因素的危险劳动做法,推广更安全的替代办法,确保跟进受影响的儿童的状况,并更新危险工作清单;

在参考儿童相关意见的基础上考虑提高最低就业或工作年龄,并确保儿童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不因工作而受到损害;

扩大检查范围,提高检查频率,以覆盖偏远地区,特别是采矿区、板栗和甘蔗收割区以及土著社区居住区,消除14岁以下儿童工作的现象,为14岁以上儿童改善并规范工作条件;

追究童工案件责任人的责任,在儿童遭受伤害的情况下,确保给予必要治疗和赔偿;

恢复消除童工现象部际委员会的工作并确保其正常运作。

街头儿童

45.委员会回顾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和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加强保护街头流浪儿童的综合政策;

更新关于在街头生活和工作的儿童人数的国家数据,研究这种现象背后的根本原因;

在街头流浪儿童的积极参与下,执行、监测和评估《面向街头流浪儿童的预防措施以及跨部门全面照料的国家模式》(2014年)和《面向街头流浪儿童的预防措施和照料规章》(2016年),同时尊重此类儿童的自主性和多样性;

确保街头流浪儿童可以获得保护服务,并能在相关机构免费获得社会心理护理和法律支助。

买卖、贩运和绑架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颁布了《打击人口贩运和人口偷运综合法》(2012年7月31日第263号)以及相关法案、规章和计划,但委员会仍对贩运儿童案件数量多并且不断增加的情况表示关切。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监测上述法律和规章的执行情况,并公布后续预计提交的报告;

通过一项具体的法律条款,界定买卖儿童的行为并将这种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制定措施,保护儿童,特别是街头流浪儿童、犯罪儿童或被迫行讨儿童、土著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儿童免遭偷运和贩运;

进一步加大力度防止和打击贩运儿童行为,并迅速将贩运儿童的肇事者绳之以法。

儿童司法

4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儿童和青少年法》单独建立了青少年专门刑事司法系统,降低了审前拘留令的使用率,提高了非拘禁措施的使用率,但委员会仍然严重关切的是:

缔约国倒退性地修订了《刑法》第5条,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6岁降至14岁;

很多儿童被拘留和审前拘留,他们的自由受到限制并被剥夺自由。

48.委员会参照关于被剥夺自由儿童问题的全球研究以及委员会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并回顾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将国家司法系统与《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保持一致。具体而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评估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从16岁降至14岁的法律的影响,并考虑审查该法律,应对儿童因此在享有权利方面所受不利影响;

有效执行《简易刑事诉讼法》(2019年5月3日第1173号),防止对14至18岁儿童长期使用审前拘留,并确保将审前拘留儿童与服刑儿童分开关押;

迅速通过关于儿童司法的法律,并确保在其中全面纳入《公约》所有原则和规定;

加强“多民族儿童和青少年综合制度”以及该制度与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办公室之间的协调配合,并为该制度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打击腐败、捍卫法官和检察官的完全自主、独立和公正;

确保专门办理儿童案件的法官和检察官接受关于儿童权利的适当培训;

确保在程序的早期阶段和整个法律诉讼过程中向被指称、受指控或被认定触犯刑法的儿童提供合格和独立的法律援助,并根据《多民族公设辩护服务法》(2013年12月19日第463号)为儿童和青少年设立专门的技术辩护服务;

继续提倡对被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采取非司法措施,如转送、调解和咨询,并尽可能对儿童使用非拘禁刑罚,如缓刑或社区服务,确定缓刑的时限,并澄清缓刑并不意味着相关儿童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有合理理由使用剥夺自由这一最后手段的少数情况下,应尽快确保所有儿童都能获得教育、保健服务和职业培训,以及批准少年犯教育方案,同时确保在尽可能短的期限内实施拘留,定期审查是否可以停止拘留,并确保对儿童被剥夺自由的场所有效开展独立监督。

K.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9.委员会回顾《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2019年)和先前的建议,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应于2005年7月提交的初次报告,并敦促缔约国尽早提交该报告。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0.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对缔约国尚未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提交应于2007年1月提交的初次报告表示遗憾,并敦促缔约国尽早提交该报告。

L.与区域和国际机构的合作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与美洲国家组织合作,共同在缔约国和该组织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政府决定不延长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技术特派团的驻留期限,敦促缔约国设法继续与人权高专办在该国开展合作。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并以适合儿童使用的版本广泛传播第五和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将该机制设为常设政府机构,负责协调和编写提交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的报告并与之接触,以及协调、跟踪本国后续落实和执行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提建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54.委员会将根据一份基于八年审议周期的今后可预测报告的日程表,在通过报告前事项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确定并告知缔约国提交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的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条约机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