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LUX/CO/8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 June 2023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卢森堡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4月26日和27日举行的第1987和第1990次会议上审议了卢森堡的第八次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5月8日举行的第200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该程序使缔约国可以与委员会进行更有重点的对话,并赞赏缔约国按时提交报告。

3.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并感谢代表团就审议定期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与关注作出口头和书面回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自审议缔约国的上一次定期报告以来,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以下国际文书:

(a)《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17年9月21日;

(b)《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2018年8月7日;

(c)国际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议定书》,2021年3月18日;

(d)《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22年4月1日。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修订立法,以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加强《公约》的执行,包括:

(a)通过了2015年12月18日关于国际保护和临时保护的法律;

(b)通过了2017年3月8日关于加强刑事案件程序保障的法律;

(c)通过了2018年2月28日关于加强打击利用卖淫营利、介绍他人卖淫和为性目的贩运人口的法律;

(d)2022年3月出台了针对违法未成年人的刑法。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所作的其他努力,包括:

(a)2015年设立了一个部际委员会,负责确保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的建议得到落实;

(b)2016年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国家行动计划》;

(c)2018年设立了剥夺自由场所外部监察员的职位,负责确保囚犯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

(d)2018年出台了囚犯个人拘留制度;

(e)2022年对青少年保护制度进行改革,以更好地遵守《儿童权利公约》。

7.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对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的承诺,鼓励缔约国继续向该基金捐款,并考虑增加捐款。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8.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关于拘留条件、针对被拘留外国人的种族主义和仇外行为、少年司法和检察官权力所提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于2016年8月26日向缔约国发出了催复通知,但缔约国没有根据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提供答复。

基本法律保障

9.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载有防止酷刑和虐待的程序保障,其中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了获得口译服务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了关于其权利的概况介绍,并有多种语言版本。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刑事诉讼法》第3-6条所保障的所有被警方拘留者在被拘留后立即会见律师的权利在实践中并非总能得到尊重。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39条保障立即接受医生检查的权利,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体检是在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执法人员不在场,被拘留者会被戴上手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拘留者有时必须等待数小时才能将被拘留一事通知第三方(第2、第11和第16条)。

10.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被逮捕或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得到所有基本保障,特别是得到律师的协助,或在必要时获得高质量的免费法律援助,他们还有权要求并接受独立医生的保密检查。缔约国应确保体检在不受任何警察或监狱工作人员监听监视的情况下进行,除非有关医生明确要求,否则不得给有关人员戴上手铐,并确保只有在例外和绝对必要的情况下才对这一原则作例外处理。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被逮捕或被拘留者可将被拘留一事通知家人或其选择的第三方。

审前拘留

11.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了审前拘留的条件,其中要求所涉行为达到最低严重程度,才有理由采取这种措施。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据报审前拘留人数占监狱总人数的4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如果当事人是外国人或在卢森堡没有合法居留权,则推定存在逃跑风险。根据这一推定,预审法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审前拘留,因此,施加拘留的条件比拘留卢森堡合法居民的条件宽松。委员会注意到被拘留者可以申请保释,但感到关切的是,法律没有规定审前拘留的期限。关于未成年人,委员会欢迎出台一项法案,规定未成年人审前拘留的最长期限。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一期限可长达12个月(第2、第11和第16条)。

12.缔约国应:

(a)采取必要措施,包括立法措施,在刑事案件中,不再仅仅根据当事人是外国人或在卢森堡没有合法居留权就推定存在逃跑风险,对于剥夺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进行逐案定夺,确保只有在合理和必要的情况下才能施行审前拘留;

(b)继续改革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并在此框架内,根据儿童权利委员会的建议,缩短未成年人的审前拘留期;

(c)根据《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积极推动检察机关和法官使用替代审前拘留的办法。

拘留条件

13.委员会欢迎在2010年至2020年间,按居民比例计算,监禁率下降了31%,并注意到2021年监狱占用率为7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努力确保将候审囚犯与既决罪犯分开关押。委员会欢迎向囚犯提供免费医疗和药品,并注意到一项大公国条例草案保证囚犯在抵达拘留中心后24小时内获得医疗咨询。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为更好地护理和预防监狱中心理疾病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此类护理划拨的资源不足,难以确保提供与监狱系统外病人得到的同等水平的治疗(第2、第11和第16条)。

14.缔约国应确保囚犯在进入拘留中心后立即得到医疗咨询,如果不能立即提供医疗咨询,可再延长24小时,并提高向囚犯提供的精神卫生保健的质量。

拘留期间的暴力行为

15.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监狱囚犯间的暴力行为有所增加。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此类暴力行为主要是由于监狱中的贩毒活动和囚犯集中关押所致(第2、第11和第16条)。

1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强措施,防止和减少囚犯间暴力行为,包括制定适当的预防战略,规定对此类事件进行监测和记录,以确保所有指控都得到调查,并追究应对这些行为负责者的责任。

搜查

17.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对使用体腔搜查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包括存在有关人员藏匿犯罪或违法所得或用于实施犯罪或违法行为的物品、文件或物件的严重风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全面搜查不受类似条件的限制(第2、第11和第16条)。

18.缔约国应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之规则50至53,对搜身程序进行严格监督,确保此类搜身不具有有辱人格的性质,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由训练有素的同性工作人员以侵入程度尽可能低的方式进行侵入性搜查,并充分尊重个人的尊严和性别认同。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以其他方式替代侵入性搜身(体腔搜查和全身搜查),包括使用人体扫描仪等电子设备。

纪律制度

19.委员会注意到,2018年7月20日《监狱管理改革法》废除了严格的单独监禁,代之以允许与其他囚犯接触的更灵活的监禁。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法规定并在监狱内部条例中体现的纪律制度并不明确。然而,由于拘留期间的纪律处分程序属于刑事事项,被拘留者必须事先了解哪些行为会受到纪律处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处罚是累积性的,没有任何限度,这破坏了处罚的可预测性和必要性原则。委员会欢迎2018年7月20日法第34和第35条规定可对纪律处分决定提出上诉,但对此类上诉不具有中止效力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纪律委员会的组成缺乏多样性和多学科性提出质疑(第2、第11和第16条)。

20.缔约国应:

(a)继续实施正在进行的关于监狱组织的监管改革,以明确哪些行为可受到纪律处分;

(b)通过针对每所监狱的内部条例,根据行为确立明确的处罚范围;

(c)缩短对纪律处分决定提出上诉的时限,并规定此类上诉具有中止效力;

(d)采取措施,使纪律委员会的组成更加多样化和多学科化。

少年司法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对青少年保护制度进行改革,包括引入青少年刑事诉讼程序的第7991号法案和关于刑事诉讼中儿童受害者和证人权利的第7992号法案,这加强了《刑事诉讼法》中的现有保障措施,并增加了新的保障措施,包括在未成年人被判保护性措施时有律师在场。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在国家社会教育中心开设了安保区,从而减少了被安置在成人中心的未成年人人数。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未成年人仍有可能被关押在成人监狱中,但委员会注意到,包括第7991和第7994号法案在内,正在进行的改革规定,根据剥夺自由是仅适用于重刑罪行的最后手段的原则,禁止这种做法(第11和第16条)。

22.委员会回顾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并敦促缔约国:

(a)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之规则13.4和26.3以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之规则17、28和29,继续正在进行的青少年保护制度改革,以便将被拘留的青少年与成年人严格分开关押,并根据《北京规则》,仅将剥夺其自由作为最后手段,而且时间应尽可能短;

(b)根据《东京规则》和《曼谷规则》,积极促进检察机关和法官采用审前拘留的替代办法;

(c)继续对监狱内部制度和少年刑事拘留制度进行改革,同时考虑到被监禁儿童的具体需求以及他们在《儿童权利公约》意义上的权利和最大利益。

使用武力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称,第8065号法案的目的是让警察佩戴执法记录仪,起草该法案是为了推动缓和局势,特别是为了公民的利益。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防止和惩罚执法机构实施暴力和过度使用武力并不属于该法案的主要目标(第2、第12和第13条)。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根据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并考虑到执法记录仪对整个社会的影响,特别是对防止、发现违法行为以及起诉对第三方犯下的罪行,包括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影响,以平衡的方法使用执法记录仪。

庇护制度和不推回

2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国际保护方面的有利规定和程序,其有效性和快捷性符合保护人权的国际义务。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不再为测定年龄而检查寻求庇护者的第二性征,包括拍摄生殖器照片。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担向移民提供医疗服务的费用,但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负责甄别寻求庇护者和获得国际保护者的医务人员没有受过识别和治疗酷刑受害者的适当培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申请国际保护者提供资金援助,并在最近为改善这种援助作出了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援助不足以确保家庭团聚(第3和第11条)。

26.考虑到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缔约国应:

(a)加强关于发现、治疗和转诊酷刑受害者的培训,使包括卫生专业人员在内的所有支助移民的一线工作人员能够迅速有效地发现酷刑幸存者,并向他们提供适当支助;

(b)考虑采取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国际保护受益者有权获得资金援助,使他们能够有效地安排家庭团聚。

寻求庇护儿童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确保在良好的条件下实施行政拘留,但委员会回顾,这一措施只应用作最后手段,在涉及有子女的家庭时,这一点尤为重要。与移民有关的拘留即使时间很短,无论条件如何,都可能对儿童的发展产生持久的不利影响。在孤身儿童方面,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收容服务,包括住宿和教育支助。委员会注意到,正在审议的一项法案规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拘留孤身儿童,并注意到为确保对孤身儿童的保护而采取的措施,包括任命一名临时监护人维护孤身儿童的利益。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正式禁止将移民儿童安置在行政拘留中心(第11条)。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确保为未成年移民提供保护。缔约国应确保儿童和有子女的家庭不会仅仅因为移民身份而被拘留。

普遍管辖权

29.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使国内法符合《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条款的2012年2月27日法将《罗马规约》纳入国内法,但不包括该法所取代的1985年1月9日法中规定的普遍管辖权要素(第5、第6、第7、第12、第13和第14条)。

3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必要步骤,根据《公约》第5条第2款确立对酷刑罪的普遍管辖权。

贩运人口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消除人口贩运所作的努力,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案件数量有所增加,强迫劳动成为缔约国一种新的主要剥削形式,特别是在建筑业和餐饮业。委员会注意到,案件数量增加的部分原因是改进了监测系统,包括向公职人员提供培训和实施受害者救助方案。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交的数据存在空白,包括根本没有关于对儿童性剥削的数据。委员会还对受害者难以获得赔偿感到关切,并对赔偿申请数量较少提出质疑(第2和第16条)。

32.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制止贩运人口,包括制定一项新的国家计划,加强预防和惩治,特别是在强迫劳动方面;

(b)动员相关国家行为体集中编制一致、可靠的统计数据,包括关于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性剥削和买卖儿童的统计数据,从而改进关于国内人口贩运的数据收集工作;

(c)采取措施,使受害者获得法院和国家赔偿的条件更加灵活,特别是不再以犯罪人不支付赔偿为条件,并提高受害者和利益攸关方对赔偿可能性的认识;

(d)制定正式程序,评估包括以性剥削为目的的人口贩运受害者的脆弱性,并确保彻底调查各种形式的人口贩运案件,起诉被控施害者,如判定有罪,予以应有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获得保护和有效补救,并且尽可能完全康复;

(e)建立收容设施,充分应对受害者的具体心理和精神需求;

(f)继续向警察、边防人员、移民官员、检察官、劳动和矿业监察员、医护人员和其他相关行为者提供关于如何发现和识别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专门培训,特别关注弱势群体,包括可能成为买卖、卖淫或制作儿童性虐待材料的剥削受害者的儿童;

(g)继续开展全国预防人口贩运运动,揭露人口贩运的犯罪性质。

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卢森堡法律没有将杀害女性定为犯罪,但《刑法典》目前规定,在犯下某些罪行和违法行为时,仇恨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包括基于性别的仇恨。此外,委员会对强奸罪的诉讼时效定为10年感到关切,这一时效过低。

34.缔约国应确保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所有性别暴力案件得到彻底调查,特别是涉及国家当局或其他实体的作为或不作为,从而导致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国际责任的案件,确保起诉被控施害者,如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人或其家人获得补救,包括获得适当赔偿;缔约国还应提高强奸罪的诉讼时效。

间性者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施了2018年7月提出的《促进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权利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规定采取行动禁止未经间性者自由和知情同意进行的非必要医学治疗“正常化”,而且国家不再报销费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些原则尚未纳入卢森堡法律。

36.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包括正在拟订关于性别发育差异手术的法案,以停止对尚不具备完全、自由和知情同意能力的间性儿童采取不可逆转的医疗手段,特别是施行外科手术,除非这种干预出于医疗原因绝对必要。还应采取措施,确保此类干预的受害者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并加强有关这一问题的统计数据收集工作。

后续程序

3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5月12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关于搜查、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间性者所提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见第18、第34和第36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38.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传播活动的情况。

3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5月12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九次定期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九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