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卢森堡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5年4月27日和28日举行的第1300次和1303次会议(见CAT/C/SR.1300和1303)上审议了卢森堡的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CAT/C/LUX/6-7),并在2015年5月7日举行的第1317次会议上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接受了任择报告程序,从而使缔约国与委员会的对话更有针对性。

3.委员会欢迎卢森堡在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中所介绍的信息。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派出庞大而多元的代表团与委员会进行开放而有建设性的对话,并感谢代表团对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和关切进行了详细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下述国际文书:

(a)《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0年;

(b)《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1年;

(c)《残疾人权利公约》,2011年;

(d)《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2011年;

(e)《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巴勒莫议定书),2009年4月;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改法律以采纳委员会的建议以及为推进《公约》落实作出的努力,包括通过:

(a)关于设立监察员制度作为《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所要求国家预防机制的《2010年4月11日法》;

(b)修订《迁徙和移民自由法》以纳入不驱回原则的《2008年8月29日法》;

(c)关于在卢森堡建立人权咨询委员会的《2008年11月21日法》;

(d)对支持儿童和家庭的《2008年12月16日法》的修订,其中禁止家庭和学校的身体暴力、性暴力和切割生殖器等;

(e)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2009年3月13日法》,以及关于支持、保护和确保贩运活动受害者安全的《2008年5月8日法》;

(f)《2011年2月13日法》,该法将欧洲联盟理事会关于通过刑法打击某些形式的种族主义和仇外表达的第2008/913/JHA号框架性决定纳入国内法。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使《公约》生效作出的其他努力,包括:

(a)设立并于2011年启用一个收容中心,用以在刑法的矫正设施之外安置被拘留的外国人;

(b)于2008年颁布驱逐令执行人员行为守则,并与卢森堡红十字会缔结了一份框架协定,规定由一名独立观察员监督驱逐行动。

7.委员会注意到,自上次定期审查以来,没有针对缔约国的虐待指控。

C.主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强制遣返急需医疗服务的人员

8.有报告称,某些被拘留人员尽管急需医疗服务,但还是被强制遣返至母国,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第3条和第11条)。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被遣返人员都接受医疗和精神卫生检查,并确保他们在急需医疗的情况下不被强行驱逐,特别是原籍国无法提供相关治疗时 。

庇护申请被拒者的情况

9.有些人的庇护申请被拒,但又不能返回原籍国,因为如果返回就会面临危险或安全风险;这些人在过渡期没有得到足够资源,并因此消声觅迹成为非正常移民,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第11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确保庇护申请被拒、但又由于本人不可控的原因不能返回原籍国的人员得到足够的社会服务和福利,直至他们可以回国,并确保他们不会成为非正常移民。

羁押条件

10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避免监狱人满为患所作的努力和取得成就,特别是2014年7月24日颁布法律授权建造一所新监狱;但委员会担忧,如2011年2月相关问题监察员的报告中所披露,某些地方的拘留条件,特别是警察局拘留室,其面积和卫生条件均不符合国际标准(第11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确保所有拘留设施的条件完全符合国际标准,并认识到监舍的条件会给在押人员带来额外压力。在这方面,缔约国应:

(a)扩大警方讯问前用于短期拘留的监舍面积;据缔约方报告,目前的面积仅有两平米;

(b)在“24小时拘留室”内放置床垫;

(c)在监舍配备卫生设施,或允许所有在押人员随时使用卫生设施。

拒绝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医疗

11.有报告称,即使医生要求,也不允许犯人接受外部医疗服务(第11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确保被剥夺自由者得到必要的医疗,包括外部医疗。

针对外国在押者的种族主义和仇外行为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有些执法人员和狱政人员存在针对外国在押者的种族主义和仇外行为(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禁止和惩治针对弱势群体的歧视和煽动对其施暴的行为,以确保所有基于仇恨的罪行得到调查和起诉,并给肇事者定罪和惩治。

少年司法

13.由于未能及时通过相关法律文本,德赖博恩未成年人封闭型安全中心未能如期开放和运行,委员会表示对此表示关切。对于特别严重的罪行,法官可酌情决定将16至18岁的未成年人转交普通法院作为成年人审判,委员会也对此表示关切(第11条至第16条)。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加快推进德赖博恩未成年人封闭型安全中心的开放和运行,并确保在设施开放之前,依照《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规则13.4和26.3)和《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规则17、28和29)的规定,将所有被拘留青少年和18岁以下的囚犯与成年人分开羁押。缔约国应参考《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采用拘禁替代措施,并确保所有未成年人在少年法院受审。

培训

1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培训从事拘捕、拘留、羁押和监禁工作的公务人员的详细信息,但很遗憾信息中没有包含培训对预防酷刑和虐待的效果的内容。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资料,说明缔约国就《公约》规定的具体义务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情况或对服务于在押人员和寻求庇护者的医务工作者进行培训的情况,委员会对此表示关切(第10条和第11条)。

缔约国应:

(a)确保对从事拘捕、拘留、羁押和监禁的官员进行培训,使其知晓《公约》规定的特定义务;

(b)确保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都接受专门培训,使其了解如何按照《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辨别酷刑和虐待案件;

(c)开发并实施一个培训评估方案,评价预防酷刑和虐待培训项目的影响和成效。

公诉人的权力

15.如上次结论性意见(见CAT/C/LUX/CO/5)第11段所述,委员会对于公诉人可酌情决定是否起诉甚至是否调查执法人员涉案的酷刑和虐待行为表示关切(第12条和第13条)。

委员会重申上次的建议,即缔约国应确保在接到酷刑或虐待指控的情况下进行及时和有效的调查并惩罚肇事者。

警察监督局的调查权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提高警察监督局的独立性,任命一位治安法官作为警察监督局局长。然而,委员会担忧由于这个调查部门隶属国内安全部且由以前的警官组成,其独立性不足以确保依照《公约》(第12条),对有关警察不当行为的投诉进行适当和公正的调查。

缔约国应考虑设立一个在机构上独立于国内安全部的调查部门,其成员以前从事的职业不至于导致或被认为将导致履行职责时的利益冲突,也不至于导致对该部门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怀疑。

收集资料

17. 委员会对已经提供的统计数据表示欢迎,但遗憾的是目前缺少全面的分解数据,说明执法人员、安全人员和狱政人员施虐案件的投诉、调查、公诉和定罪情况以及虐待受害人得到的补救方法(第2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和第16条)。

缔约国应汇总在国家层面监督《公约》落实情况的统计数据,包括关于对虐待事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据,以及为受害者提供的补救手段,包括补偿和康复措施。

跟进程序

1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6年5月15日前提供跟进资料,以答复委员会在上文提出的建议,包括:第10段,关于“羁押条件”;第12段,关于“针对外国在押者的种族主义和仇外行为”;第13段,关于“少年司法”;以及第15段,关于“公诉人的权力”。

其他问题

19.请缔约国以所有适当语文,通过官方网站、传媒和非政府组织,广为发布提交至委员会的报告及本结论性意见。

20.请缔约国在2019年5月15前提交下一次即第八次定期报告。为此,鉴于缔约国已接受按照任择报告程序向委员会进行报告,委员会将在报告之前适时向缔约国发送问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