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51/D/376/200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3 December 2013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五十一届会议

2013年10月28日至11月22日

决定

第376/2009号来文

提交人 :

Djamila Bendi b , 由 阿尔卡拉马人权社 代理

据称受害人 :

Mounir Hammouche ( 申诉人之子 )

所涉缔约国 :

阿尔及利亚

申诉日期 :

2009 年 1 月 12 日 ( 首次提交 )

本决定日期 :

2013 年 11 月 8 日

事由 :

在警察局遭受酷刑 , 致受害人死亡

程序性问题 :

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

实质性问题 :

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 缔约国确保由具有职权的主管机关开展迅速和公正调查的义务 ; 提出申诉的权利 ; 获得补偿的权利

所涉《公约》条款 :

《公约》第 1 条、第 2 条 ( 第 1 款 ) 、第 11 、第 12 、第 13 、第 14 和第 16 条

[附件]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五十一届会议上)

通过的关于

第376/2009号来文的决定

提交人 :

Djamila Bendi b , 由 阿尔卡拉马人权社 代理

据称受害人 :

Mounir Hammouche ( 申诉人之子 )

所涉缔约国 :

阿尔及利亚

申诉日期 :

2009 年 1 月 12 日 ( 首次提交 )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3年11月8日举行会议,

结束了对Mounir Hammouche的代表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的第376/2009号来文的审议工作,

考虑了申诉人和缔约国提供的所有资料,

通过以下: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所作的决定

1.申诉人DjamilaBendib, 代表其子MounirHammouche提交申诉。MounirHammouche于1980年12月15日生于AïnTaghrout, BordjBou-Arréridj的wilaya, 他一直居住于此地,直到2006年死亡。申诉人称,MounirHammouche是违反《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第12、第13和第14条连同第1和第16条的受害者。申诉人由律师代理。

申诉人提交的事实

2.1 2006年12月20日,Mounir Hammouche和往常一样,参加了本村Aïn Taghrout一个清真寺的晚间礼拜活动。晚上8点左右,正当他结束礼拜回家之时,几名开车着便装的武装人员在清真寺附近将其逮捕。他被带到情报安全部(情报部)(军队负责反恐行动的情报部门)的一个军营。由于被情报人员带了头套,Mounir Hammouche无法清楚地辨认自己被带到什么地方。第二天他就获释了。申诉人不清楚Mounir Hammouche第一次被捕期间是否遭受过虐待。受害人只是跟家里人说情报人员斥责了他,但没有多说,斥责他的原因是他没有去离家更近的一个清真寺礼拜,还留胡子,穿伊斯兰长袍。

2.2 2006年12月23日,MounirHammouche在离开同一家清真寺时再次被捕,同时被捕的还有其他六个人,实施逮捕的还是上次的那些情报部官员,开的也是同一辆车。据与MounirHammouche同时被捕的那些人后来的说法,包括Hammouche先生在内的全体人员都被带到情报部的军营即君士坦丁的领土研究调查中心,他们在2006年12月23日到2007年1月3日这段时期内在中心受到了酷刑。

2.3 2006年12月29日,有几名穿便装的人员在警察的陪同下来到MounirHammouche家,跟家里人说他在拘留所死了。这些人很可能是情报部的人员,但他们没说明自己的身份和职衔,只自称是安全部门的(Al-Amn)。几个小时以后,MounirHammouche的尸体被送回家,家里人可以看出全身上下有无数酷刑的痕迹,特别是头部受伤,手上脚上有青紫伤痕。MounirHammouche的一个兄弟询问他是怎么死的,一个看起来象是负责人的情报人员说MounirHammouche“很可能是自杀”,说“反正进行了尸检”,“他们[家里人]可以给他下葬了”。情报部人员和警察们一直待在他们家附近,直到2006年12月30日MounirHammouche下葬为止。他们似乎是在监视家里人的反应,同时也监视邻居和亲朋好友的来往情况。大量情报部人员和警察还一直监视着葬礼的进展情况。

2.4 Mounir Hammouche的家人确信他不是自杀,而是在被拘押在情报部的设施中受到酷刑致死,所以采取了许多步骤,想弄清楚他死亡的详情。他们首先想了解跟Mounir Hammouche同一天被捕的那些人的遭遇,以便获得他们的说法。2007年1月3日,这些人被带到Ras El Oued法院,面见公共检察官。这些人都被指控“宣传恐怖主义”,并被审前关押在Bordj Bou-Arréridj监狱。这些人中有些人跟申诉人说,Mounir Hammouche和其他狱友一样,被捕后均被带到君士坦丁领土研究调查中心,在那里受到情报部人员的残暴酷刑。这些对于酷刑的陈述得到一名被告律师的确认,这名律师指出,2007年1月3日,在法院的调查法官开庭听审时,他的委托人仍带着明显的受过酷刑的痕迹。

2.5 受害人的兄弟Yazid Hammouche为了提出申诉,就去了对此事项具有属地管辖权的Ras El Oued法院,想请公共检察官向其提供一份尸检报告复印件,因为情报安全部称对Mounir Hammouche进行了尸检。但是,检察官拒绝了这一请求,让Yazid Hammouche去找君士坦丁的总检察官。然后君士坦丁总检察官接待了Yazid Hammouche, 确认说Mounir Hammouche据信是自杀的,对此进行了尸检,也出具了报告。然后君士坦丁总检察官拿出了一份没有签名也没有日期的文件,说是尸检报告。但他不让Yazid Hammouche复印,也不许他再多看一会。Yazid Hammouche对总检察官说,家里人想提出申诉,但这名官员拒绝讨论这一问题,还说,反正正在进行调查,会在适当时告知他们家结果。

2.6 鉴于家里人的请求得不到答复,申诉人于2007年2月7日给as El Oued公共检察官写信,请求提供Mounir Hammouche的尸检报告复印件。申诉人也给君士坦丁总检察官写信。两人均未给她回信。受害人家里人采取的所有步骤都没有结果,事实证明,国内补救办法是难以获得和没有效力的,因为检察部门和当局不作为。申诉人称,缔约国当局包括司法当局明确拒绝对安全部门问责,虽然安全部门直接牵涉到Mounir Hammouche死亡一事。缔约国称调查正在进行只是拒绝对刑事起诉立案的一个借口,除了为剥夺其家里人了解真相、提出刑事指控和获得赔偿的权利之外,没有其它原因。而且,Mounir Hammouche家里人接触到的这两位官员都没有告知所谓调查的结果。因此可以合理地推定,根本就没有进行过认真的调查,因为当局知道Mounir Hammouche很有可能是因他和与他同时被捕的其他人员遭受的酷刑而致死的。

2.7 2007年1月16日,申诉人向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报告了Mounir Hammouche被警察拘押期间死亡一事。2007年1月18日,她也将此事报告给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 此外,申诉人援引禁止酷刑委员会有关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在意见中对不让Mounir Hammouche的家里人获取尸检报告一事表示关切。在2008年5月审议缔约国定期报告期间,通过委员会与缔约国的对话,Mounir Hammouche的家人最终获知了据称进行尸检的医生的名字。在对话中,缔约国政府的代表还说,他们家人可以要求尸检报告和初步调查记录。在获得这些信息之后,Yazid Hammouche在2008年夏天再次去见Ras El Oued法院检察官和君士坦丁法院总检察官,再次提出家里人的要求。但是,尽管缔约国作出了正式声明,但家里人始终未能获得尸检报告复印件。申诉人称,似乎可以合理地怀疑,尸检报告称酷刑为死亡原因。

2.8 申诉人还强调指出,调查人员从来也没有向事件的主要证人询问过案件事实或其拘押条件,即跟受害人一起被捕和受到监禁的其他人员。此外,有关人员从未有机会作为民事原告作证,而这是刑事调查的标准作法。因此,按司法当局的说法,家里人在法律上始终没有可能提出起诉,而且,根据2008年5月对委员会确认的说法,调查已然在进行之中。申诉人称,这是一个借口,只是作为剥夺受害人家人了解真相、向公共检察官办公室提出刑事指控和获得赔偿权利的一个手段。因此,尽管家里人作出了各种努力,但对MounirHammouche犯下罪行的那些人中没有一个受到问讯,虽然他们是很容易找出来的。申诉人重申,家里人曾努力使用现有的法律渠道,但他们的全部努力都证明是无效的,直至今日,MounirHammouche的家人仍然无法伸张正义。因此,申诉人请求对其免予继续争取国内补救办法的义务,以便委员会可以受理其申诉。

申诉

3.1 申诉人称,她的儿子Mounir Hammouche是缔约国违反《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第12、第13和第14条连同第1和第16条规定的受害者。

3.2 据申诉人称,Mounir Hammouche受到了酷刑是毫无疑问的。与他在同一场合被捕并一起拘押在同一场所即君士坦丁领土研究信息中心的狱友们都报告说受到来自中心的情报部人员的酷刑。申诉人称,有好几千人被关到这个中心,后来都失踪了;许多人因遭受酷刑而死亡,还有些人在1990年代被即决处决。Mounir Hammouche的密友和亲属们的陈述是一致的,即由政府下令立即下葬的归还给家里人的尸体上有酷刑的痕迹,包括头部一处伤痕和手上脚上的青紫伤痕。身体遭受的暴行是他死亡的直接原因,加上他死亡这一事实,就是所受酷刑的残暴和密集程度的确定无疑的证据。申诉人又说,对Mounir Hammouche施暴者是故意让他承受巨大的伤痛,因为对人如此施暴不可能是无意犯下的。酷刑的目的是逼供信,惩罚或恐吓他,或因推断他系伊斯兰主义分子而予以胁迫。在他首次被捕时,事实上已经因他蓄胡子和穿伊斯兰服装而训斥了他。此外,毫无疑问,对Mounir Hammouche犯罪的人员是情报安全部的成员,他们是国家人员,以官方身份行事。申诉人最后说,对受害人的人身暴行构成《公约》第1条中定义的酷刑行为。

3.3 申诉人还援引《公约》第2条第1款,根据该款,缔约国应采取一切“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她还说,阿尔及利亚法律中没有条款规定禁止使用通过酷刑取得的招供或证词作为证据。这并不能阻止调查警官――更不用说不对司法机关负责的情报安全部――使用非法手段取得供词,以便在今后针对被拘押人员或第三方的刑事审判中使用。此外,缔约国有若干秘密关押中心,为各种暴行大开方便之门,与委员会指出的缔约国必须采取的防止对被剥夺自由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措施背道而驰,如保留囚犯正式登记册。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缔约国必须尊重被剥夺自由人员迅即获得独立的法律和医学援助、与亲属联系、获得法律和其它补救办法以确保自己的申诉得到迅速审查、捍卫自身权利、对自己遭受拘押或待遇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权利。 申诉人指出,阿尔及利亚法律规定,警方拘留时间最长为12天,但没有规定与外界包括亲属、律师或独立医生联系的问题。这种长时期断绝对外通讯的关押使被拘押者面临更大的遭受酷刑和虐待的风险。此外,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事实上也无法通过司法程序主张自己的权利。

3.4 申诉人还援引《公约》第11条,指出,缔约国《刑事诉讼法》 第51条规定警方拘留最长12天,但在实践中这一规定常常被突破。 阿尔及利亚法律中没有保障在被警方拘留期间获得律师协助的权利。此外,也没有一条法律条款规定禁止使用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作为证据。

3.5 申诉人还主张,在Mounir Hammouche一案中,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2条的规定,该条要求缔约国在有适当理由认为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已发生酷刑行为时,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 受害人家属尽管多次提出要求,并请检察官们注意有关事实,但从未进行调查,而本来是应该不加拖延地展开调查的。 尽管据称在Mounir Hammouche死亡后遵指示进行了尸检,但没有向他的家人转交报告,因此使人对缔约国说法的真实性产生疑问。同样,据称是进行了调查,但从来没有向家人告知结果,尽管在事件发生后已经过了两年多。 即使假定确实开展了这一调查,申诉人也质疑调查的公正性,因为领导调查的人员自己就是犯罪者,至少是同谋。最后,申诉人怀疑到底有没有进行过调查,因为没有一个原始证人在任何程序中作证。因此申诉人的结论是,鉴于未能对Mounir Hammouche遭受酷刑的指控进行真正、迅速和公正的调查,缔约国违反了在《公约》第12条下的义务。

3.6 关于《公约》第13条,申诉人辩称,缔约国本来应当保障Mounir Hammouche的家里人提出指控和要求该案由适当的国家主管机关进行迅速和公正审理的权利。而事实是,当局剥夺了受害人家人有关伸张正义的所有希望。对受害人兄弟提出的指控,Ras El Oued的检察官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而负责本案的君士坦丁检察官对本案也没有表现出任何认真态度。此外,不让Mounir Hammouche的家里人获取据称的尸检报告的复印件――而这显然是说明和证明事实的一项关键性证据。还有,他们无法获知缔约国声称开展了的调查的结果,且不论调查有多么片面或不完整。由于缔约国未能告知家人调查的结果,因此阻碍了家里人理论上可以根据《阿尔及利亚刑事诉讼法》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缔约国的这些行为违反了《公约》第13条。

3.7 申诉人还援引《公约》第14条,指出,缔约国剥夺了Mounir Hammouche的家人根据刑法提出刑事指控的机会,从而使他们丧失了就酷刑等严重犯罪获得赔偿的法律途径。此外,检察机关的不作为使家里人丧失通过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获得赔偿的机会,民事损害赔偿诉讼是与刑事诉讼分开提出的,《阿尔及利亚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要等到刑事诉讼最终裁决之后再作判决”。 因此,拒绝开展调查的公共检察官就预先阻断了事实上进行民事诉讼的机会。申诉人进一步强调,缔约国提供补偿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因为它还必须包括采取措施,防止犯罪行为再次发生,特别是要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对有罪方作出相应惩罚。这首先意味着开展调查并起诉责任人员。 在Mounir Hammouche一案中,对他犯下的罪行一直未受到处罚,因为对他施酷刑者没有受到定罪和起诉,没有接受调查甚至询问,这就侵犯了Mounir Hammouche的家人根据《公约》第14条所享有的获得补偿的权利。

3.8 申诉人重申,根据《公约》第1条中规定的定义,对Mounir Hammouche施加的暴力行为构成酷刑。即使委员会不能作出这一认定,事实仍然是,受害人受到的人身暴力也终究构成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因此,按照《公约》第16条的规定,当这些行为由公职人员犯下或在其唆使或默许下犯下时,缔约国也有义务防止发生此类行为,并惩罚施暴者。

缔约国未提供合作

4. 2011年1月27日、2012年2月27日和2012年5月21日,缔约国收到就来文可否受理及其案情提交评论的邀请。委员会注意到,在这方面没有收到资料。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就申诉人的主张可否受理及/或案情通报任何情况。委员会回顾指出,根据《公约》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解释或声明,澄清说明事实和缔约国可能已经采取的任何补救办法。在缔约国未作答复的情况下,必须对申诉人的指控给予应有的重视,而且指控也得到了适当的证实。

委员会需审议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5.1 委员会已按《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规定认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委员会注意到,2007年Mounir Hammouche一案已得到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关注。但是,委员会指出,人权委员会或人权理事会的任务是审查和公开报告具体国家或领土上的人权状况或世界范围内普遍的侵犯人权案件,由其设立的公约外程序或机制并不构成《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意义下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 据此,委员会认为,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和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对Mounir Hammouche一案的审查并不因这条规定而使来文不可受理。

5.2 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委员会关切地回顾指出,尽管向缔约国发出了三次提醒函,但缔约国未就来文可否受理及案情提出任何评论。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这一情况也不能阻止委员会审议来文。

5.3 委员会没有发现其它使来文不可受理的理由,因此继续审议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条、第2条(第1款)、第11、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所提主张的具体内容。

审议案情

6.1 委员会根据第22条第4款,结合有关各方向其提供的全部信息,审议了本申诉。鉴于缔约国未就案情提供任何意见,因此必须对申诉人的指控给予应有的重视。

6.2 委员会注意到,据申诉人称,在Mounir Hammouche第一次被捕三天后,即2006年12月23日,他被情报部人员逮捕,并被开车送到君士坦丁领土研究调查中心,这是一家军事营地,按照他的狱友们的证词,他在这里遭受了酷刑。2006年12月29日,缔约国的工作人员来到Mounir Hammouche家,对其家人宣布说他在被警察拘留期间死亡。几个小时以后,受害人的尸体被送回家里,家里人可以看到他的头部受伤,手上脚上有青紫伤痕。据申诉人称,这些伤痕表明受到过严重的身体伤害,必须认为它们造成巨大的伤痛,是缔约国的官员们在Mounir Hammouche被拘留期间故意施加的伤害,目的是取得供词或对其进行惩罚或恐吓,因为据说他遵奉伊斯兰主义信念。缔约国没有对上述说法作出实质性反驳,因此委员会的结论是,必须对提交人的指控给予应有的重视,而申诉人陈述的事实构成《公约》第1条意义下的酷刑行为。

6.3 鉴于已经认定违反了第1条,委员会将不再另行审议申诉人另外提出的有关违反《公约》第16条的主张。

6.4 申诉人还援引《公约》第2条第1款,根据该款,缔约国采取一切“有效的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申诉人还说,阿尔及利亚法律中没有规定禁止使用通过酷刑取得的供状或供词作为证据;阿尔及利亚法律规定警方拘留最长为12天,但没有规定囚犯可与家人、律师或独立医生联系;这种长时期与外界断绝通讯的关押提高了受到酷刑和虐待的风险。委员会回顾其在审议缔约国第三次定期报告后于2008年5月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对法律允许的警方拘留时限表示关切,而这一时限在实践中可以延长好几次;而且法律没有保障在被警方拘留期间咨询律师的权利;而且被拘押人员见医生和与家人通信的权利在实践中也并非总能得到尊重。 这些意见与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相呼应(2008年),其中特别指出缔约国根据第1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义务,即采取切实措施防止酷刑,特别是通过实施若干适用于全体被剥夺自由人员的基本保障。 在本案中,Mounir Hammouche被拘押期间与外界断绝通讯,不能与家人、辩护律师或医生联系。显然没有任何机制能够监督领土研究和调查中心,使他面临更大的遭受酷刑的风险,并使他丧失任何可能的救济手段。因此委员会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并与第1条合并理解的规定。

6.5 关于第11条,委员会回顾其在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其中敦促缔约国建立全国囚犯名册,保障囚犯接触医生和与家人通信的权利。 考虑到这一建议,并鉴于缔约国对此没有提供资料,委员会只能指出,在本案中,缔约国未能履行根据《公约》第11条承担的义务。

6.6 关于《公约》第12和第13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指控,即尽管有缔约国的说辞,但她仍然怀疑缔约国到底有没有开展任何调查,因为事件的所有证人都没有在任何法律诉讼中作证。申诉人还主张,鉴于缔约国未能通知家属据说进行过的调查的结果,缔约国先行剥夺了家属提出任何诉讼的可能性。委员会回顾到,2006年12月23日,Mounir Hammouche被情报部人员逮捕;他的家属一直没有他的进一步消息,直到2006年12月29日,一些人自称“安全部门”人员,到Mounir Hammouche家里来,对他家里人宣布说他已经死亡,声称他“很可能是自杀的”;同一天,Mounir Hammouche的尸体被送还他家里人,家里人发现尸体上有众多伤痕,特别是头部受伤,手脚有青紫伤痕;不让家里人看缔约国安全部门和司法机构声称作过的尸检的报告。家属先后向Ras El Oued公共检察官和君士坦丁总检察官提起此案,他们坚持受害人是自杀的说法,同时又都拒绝向家里人提供据称进行过的尸检的报告。委员会指出,尽管受害人尸体上有明显的酷刑痕迹,而且有声明称Mounir Hammouche和他的狱友一样都在领土研究调查中心受到情报部人员的残暴酷刑,但在事件发生七年后,缔约国仍没有开展调查,以查清Mounir Hammouche在被拘押期间死亡的原因。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反驳上述事实的信息。委员会认为,这样长时间拖延而不启动对酷刑指控的调查显然没有正当理由,而且显然违反了缔约国在《公约》第12条下具有的义务,即在有适当理由认为已发生酷刑行为时,应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 委员会还回顾指出,它在2008年与缔约国对话时曾就Mounir Hammouche一案表示关切,并提醒缔约国有义务立即和系统地对有合理理由认为发生了酷刑行为的所有案件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包括囚犯死亡的案件。缔约国不履行这一义务,也就未能履行在《公约》第13条下的义务,即保障申诉人及其家人提出申诉的权利,就是说当局要启动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对这一申诉提供一个令人满意的答复。

6.7 关于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4条提出的指控,申诉人认为,缔约国剥夺了Mounir Hammouche的家人依据刑法提起法律诉讼的机会,从而也剥夺了家里人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因为根据阿尔及利亚法律的规定,民事判决要等到刑事诉讼取得最终结果后才能作出。委员会援引其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并回顾指出,《公约》第14条不仅承认获得公正和适当赔偿的权利,还要求缔约国确保酷刑行为受害者获得补偿。委员会认为,补偿要涵盖受害人受到的一切伤害,包括恢复原状、赔偿和保证侵权行为不会再次发生。 尽管情况显示Mounir Hammouche有可能是被拘押期间遭受酷刑而死的,但没有进行迅速公正的调查,因为委员会认为缔约国也没有履行在《公约》第14条下的义务。

7.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为现有事实显示缔约国违反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条、第2条(第1款)、第11、第12、第13和第14条。

8. 按照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委员会请缔约国在转交本决定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缔约国根据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步骤,包括就有关事实进行公正的调查,以便起诉据称对受害人所受待遇负责的人员;按照申诉人的要求以及缔约国政府于2008年5月向委员会作出的保证,向申诉人转交受害者的尸检报告和初步调查记录;确保申诉人获得充分和有效的补偿。

[通过时有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其中法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和中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