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届会议

2009年2月16日至3月6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突尼斯

1.委员会在2009年2月16日至17日举行的第1904和1905次会议(CERD/C/SR.1904和1905)上审议了突尼斯以一份文件提交的第十八至第十九次定期报告(CERD/C/TUN/19),并在2009年3月3日至4日举行的第1926和1927次会议(CERD/C/SR.1926和1927)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要求时间内提交第十八次和第十九次报告以及与代表团进行的开放对话和它对问题单的书面答复(CERD/C/Q/TUN/19/Add.1)。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经常提交报告。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按照委员会的报告指导原则编写报告,但对没有提供《公约》的实际执行情况和未回答在上次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表示遗憾。

B. 积极方面

4.根据《宪法》第32条,缔约国批准并颁发国际文书,包括《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是缔约国国内法一部分,且优先于缔约国国内法的规定,还可在法院直接援引;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5.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按照人权理事会的建议(A/HRC/8/21和Corr.1, 建议4, 第83段)和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建议(CCPR/C/TUN/CO/5,第8段),对1991年成立的一个国家机构――人权和基本自由高级委员会的权力、委员组成和工作方法进行了改革,目的是按照《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加强其有效性和独立性。缔约国为求得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对人权和基本自由高级委员会的认证采取了一些措施,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并鼓励它确保高级委员会在实践中的独立性。

6.委员会对为在各级教育中提倡容忍原则和人权文化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表示欢迎。它还感兴趣地注意到,高级司法学院、狱官学院和警察学院增加了人权教育。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不断努力促进不同民族、文明和宗教之间的相互理解、容忍和友谊。它特别感兴趣的是Ezzitouna大学提供的学术培训,其重点是宗教历史、宗教经典中的人权和不同宗教之间的对话。

8.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不断努力减轻贫穷和发展突尼斯的优势领域,消灭文盲和确保突尼斯社会中男女平等。

9.缔约国于2008年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委员会对此表示欢迎。

C. 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10.委员会再次注意到缔约国的看法和缔约国自己提供的情况之间的差异;缔约国认为,突尼斯社会是一个单一社会,而其所提供情况却表明,在该国生活着各种群体,如说柏柏尔语的南撒哈拉非洲人。

鉴于缺乏关于突尼斯社会组成的具体统计资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下一次报告中按照《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具体文件准则(CERD/C/2007/1)第10段和第12段中的建议提供一个关于人口民族组成的估计,同时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种族和族裔群体成员自我鉴定的第VIII(1990)号一般性建议。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据称在突尼斯总人口中只占1%的阿马齐格人已经完全融合在突尼斯这个多元实体中,不受任何歧视。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考虑到阿马齐格人如何认识和界定自己。它促请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协定审查阿马齐格人的处境,以保证这一社群的成员能享有他们要求的各项权利,特别是拥有自己文化的权利、使用自己母语的权利、保持和发展其特点的权利。

12.委员会注意到,尽管2003年提出了建议(CERD/C/62/CO/10,第9段),缔约国在其定期报告中仍然坚持认为,在突尼斯不存在种族歧视。委员会的理解是,缔约国认为,尽管可能发生一些各州歧视事件,但在缔约国方面没有故意的种族歧视。

考虑到种族歧视行为经常发生在政府政策范围之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研究,以便对事实上发生的个人、群体或组织的种族歧视做出切实评估。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第2003-75号法案不完全符合《公约》第四条中有关具体性的要求。

忆及其第VII(1985)和XV(1993)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针对种族歧视罪和传播种族仇恨罪通过单独法规,使其符合《公约》第四条的所有要求,规定出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

14.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公约》第五条执行情况、有关缔约国不带任何种族歧视地保证享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责任的资料不够完全;委员会对此表示遗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报告《公约》第五条所规定权利的享有情况时将注意力更准确地放在不歧视问题上,切实说明来自非洲南撒哈拉的移民和阿马齐格人在缔约国管辖之下享有这些权利的情况。

15.委员会对没有关于难民问题的具体法规和据报告为驱除难民采取的措施表示关切。它还注意到拖延颁发和延续居留许可的情况。

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国际标准为保护难民认真制订一个法律纲要,继续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合作,保护寻求在突尼斯避难的人。根据《公约》第五条(丑)款,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不将任何人强行遣返到有充分理由认为对其生命或身体完整有危险的国家。委员会请缔约国对不论国籍如何的所有难民确保及时颁发和延续居留许可,不要求出示有效护照。

16.委员会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有关情况,但仍对有关一些行政做法的报告感到关切,据说,在公民登记册中不得登记阿马齐格人名。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在全国废除这种做法。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有关立场,但仍关切的是,据说阿马齐格人没有权利成立社会或文化组织。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考虑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其关于突尼斯的结论性意见(CCPR/C/TUN/CO/5,21段)中提出的建议,大意是:确保对各种组织进行登记,向它们提供可随时利用的有效途径以在申请被驳回时使用。

18.委员会注意到,据一些报告说,在突尼斯,阿马齐格人被禁止保持和表达其文化和语言特点。

委员会强调,根据《公约》第五条,缔约国有义务尊重阿马齐格人在个人和公共场所自由和不受任何歧视地拥有自己的文化和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委员会建议突尼斯考虑是否可以允许讲柏柏尔语的人在与各行政和司法当局打交道时使用阿马齐格语言塔马塞特语。它请缔约国加强保护和促进作为一种活的文化的阿马齐格文化,同时采取措施,特别是在教育领域,促进了解阿马齐格人的历史、语言和文化。它建议突尼斯考虑是否可在国家媒体中增加塔马塞特语广播节目。

19.委员会注意到,自上次提出结论性意见以来,人权和基本自由高级委员会收到4,100份侵权申诉,但也注意到代表团表示,没有关于种族歧视的申诉。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种族歧视案件的起诉和所处刑罚以及适用现行国内法规相关条款情况的统计资料。忆及其第XXXI(2005)号一般性建议,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没有种族歧视受害者的申诉和法律行动,仅此一点就可能足以表明缺乏有关具体法规,或对所具备的法律补救办法缺乏了解,或当局没有进行起诉的足够意愿。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在国家法规中具备适当条款,并让公众知道在种族歧视方面有法律补救办法。

20.委员会记得,根据缔约国的《宪法》,《公约》高于国内法的规定,但也注意到,在国家法院中从未直接援引《公约》。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做出更多努力,向法官和律师提供充分的国际人权法培训,以便让他们了解《公约》的内容和在国内法中的直接适用。

2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秩序时考虑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2001年9月通过的《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A/CONF.189/12,第一章)的有关部分,特别是有关第二至七条的部分。委员会还促请缔约国在其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关于在国家一级落实《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行动计划和其他措施的具体资料。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积极参加2009年德班审查会议筹备委员会的工作。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考虑发表《公约》第十四条所规定任择声明的问题,鼓励它及早结束考虑。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1992年1月15日在《公约》缔约国第十四次会议上通过、经大会1992年12月16日第47/111号决议核准的对《公约》第八条第6款的修正案。在这方面,委员会要援引一下大会2008年12月24日第63/243号决议,其中,大会强烈促请缔约国加速有关《公约》修正案的国内批准程序,并从速书面通知秘书长表示同意修正案。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提交报告时使公众能随时见到报告,同样,也要以官方语言和缔约国使用的其他语言公布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起草下一次定期报告时广泛咨询民间社会组织。

27.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国际人权条约的提交报告协调准则、尤其是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编写共同核心文件协调报告准则(HRI/GEN/2/Rev.4)更新其核心文件。

28.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以及订正议事规则第65条的规定,委员会请缔约国在通过本结论性意见后一年内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根据上文第13、16和17段所载建议采取了哪些后续行动。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2012年1月4日之前以一份文件提交第二十、二十一和二十二次定期报告,其中要考虑到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提交《消除种族歧视公约》具体文件的准则(CERD/C/2007/1),并涉及在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所有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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