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4/D/954/201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8October202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954/2019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F.K.M.(由律师WillemBoelens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荷兰

申诉日期:

参考文件:

2019年6月20日(首次提交)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9年9月18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2年7月21日

事由:

如果被驱逐回刚果民主共和国,有遭受酷刑或其他虐待的风险(不推回)

程序性问题:

可受理性-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F.K.M.是刚果民主共和国国民,生于1972年。他声称,缔约国如果将他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荷兰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发表的声明自1989年1月21日起生效。申诉人由律师Willem Boelens代理。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于1972年出生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开赛省。申诉人在青少年时期迁至金沙萨,在那里与妻子和孩子生活在一起。

2.22009年,申诉人开始为一个名叫Daruwezi的人工作,后者是刚果民主共和国国家情报局局长。申诉人的工作包括在Daruwezi在金沙萨的几处私人住宅为其做会议准备。

2.32010年1月16日,Daruwezi吩咐申诉人为一次会议做准备。第二天,申诉人在住宅接待了三名津巴布韦士兵。Daruwezi走进士兵们、John Numbi和另一个人所在的房间。Daruwezi严厉呵斥第三个人,并让津巴布韦士兵把此人带到另一个房间。过了一会儿,Daruwezi命令申诉人打扫那人被带去的房间。房间里满是血迹,里面有那人的尸体。申诉人将尸体放进一个袋子,在Daruwezi的司机的帮助下装入Daruwezi的汽车,并清理了房间里的血迹。申诉人问司机要把尸体运往何处,司机提醒Daruwezi说申诉人有疑问。Daruwezi勃然大怒,询问申诉人的出身。当他得知申诉人来自开赛省时,Daruwezi说,申诉人属于一个反对党,企图泄露关于他本人的信息。Daruwezi命令士兵将申诉人带至那间杀人的房间。在那里,申诉人遭到三名津巴布韦士兵的毒打。Daruwezi和一名士兵随后离开,申诉人和另外两名士兵留在那里。由于继续遭受虐待,他抓起一只瓶子自卫,打了一名士兵,之后设法翻窗逃出了住宅。

2.4那两名士兵在身后追赶他,并朝他开枪射击,但没有击中。他躲在一个朋友那里,打电话给妻子,告诉她Daruwezi想要除掉他,她呆在家里非常危险。几天后,他的兄弟在申诉人的家附近徘徊时被捕,申诉人明白必须得逃离这个国家了。在他兄弟的朋友帮助下,他去了博马港,设法登上一艘船,以偷渡者的身份来到欧洲。

2.5抵达荷兰后,申诉人向当局报告并申请庇护。2010年10月12日,移民和归化局根据申诉人2010年5月31日与该局工作人员的面谈,驳回了他的庇护申请。移民和归化局认为,申诉人离开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理由不可信,他没有提供足够细节,说明他如何帮助准备会议,而且奇怪的是,他不知道Daruwezi是Jean-Pierre Daruwezi Mokombe。此外,他设法逃离看守的方式也不能令人信服,也无法依据客观消息来源,证实他的兄弟被捕。

2.6申诉人向阿纳姆地区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7月29日,地区法院认可了移民和归化局的决定,包括一项驱逐令。在收到地区法院的裁决后,申诉人联系了医疗专业人员,以帮助查验他遭受酷刑后的身心健康状况。医生证实,申诉人患有肝硬化、创伤后应激障碍、严重抑郁症和需要进行手术治疗的心脏病。申诉人于2012年5月10日自愿入住精神病医院,并于2014年1月至4月再次入住。在此期间,申诉人向移民和归化局提交了申请,要求以医疗原因推迟将他驱逐回刚果民主共和国。申诉人就移民和归化局的决定和拒绝暂缓对他的驱逐向乌得勒支地区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裁定,移民和归化局拒绝暂缓对他的驱逐是正当的。

2.72017年3月1日,申诉人提出了第二份庇护申请,包括人权和医疗评估研究所2016年的医疗和心理评估,以及一名刚果事务独立专家的介绍信。2017年10月31日,移民和归化局驳回了申诉人的第二次申请,称其毫无根据。移民和归化局认为,人权和医疗评估研究所的报告和介绍信不够具体,不足以支持他的新申诉和推翻2010年10月12日的决定。

2.82018年1月11日,申诉人就移民和归化局的决定向乌得勒支地区法院提出上诉。法院认为,除了人权和医疗评估研究所的报告和独立专家的信函之外,申诉人没有其他方法证明其逃亡的核心动机。此外,法院认为,无论是信函还是医疗报告都不能证明申诉人由于任何医疗或心理障碍而无法在2010年5月31日接受全面和准确的面谈。

2.9申诉人向国务委员会行政管辖司提出上诉。同时,他还要求在诉讼期间暂缓将他从荷兰驱逐出境。暂缓请求于2018年2月6日获得批准。2018年10月2日,国务委员会基于简易程序驳回了上诉,也终止了对其驱逐的暂缓。

申诉

3.1申诉人称,缔约国如果将他遣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

3.2他辩称,如果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他将面临遭受国家当局酷刑或迫害的巨大风险,因为他以前曾遭受过酷刑,而且可能对这些行为的实施者构成风险。他表示,在拘留和审讯他时,他被故意施以残忍和不人道的行为,包括强奸、殴打、割伤、鞭打、烧伤和死亡威胁。

3.3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当局,特别是该国国家情报局及其局长(现为前局长)Jean-Pierre Daruwezi Mokombe的唆使,或至少在其同意下,一些行为者以各种形式折磨申诉人,旨在对他造成剧烈的身心疼痛和痛苦,以惩罚他和/或从他那里获取信息和/或供词。他还表示,他仍然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他始终未能平复导致他告别家庭逃离祖国的事件给他带来的创伤。

3.4申诉人坚称,他已经用尽了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而且该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2020年3月18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回顾了事实、申诉人庇护申请程序的结果、适用的法律和可用的法律补救办法。

4.2缔约国指出,在2010年10月12日作出决定时,庇护申请是根据2010年1月可用的刚果民主共和国国家报告进行评估的。缔约国称,所描述的两类弱势人群都不适用于申诉人。

4.3此外,缔约国还提到了委员会的相关判例法。例如,委员会指出,如果申诉人向缔约国提供足够的材料支持其遭受酷刑的说法,包括医疗报告,这可能导致缔约国有义务在拒绝庇护申请之前进行专科医疗检查。委员会认为,酷刑受害人近乎不可能做到完全准确。它还得出结论认为,如果申诉人提供了文件,表明他们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抑郁症,这就可能解释他们在向庇护当局的陈述中的一些矛盾和不充分之处,但对该陈述核心内容的漏洞和不一致之处,并没有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4.4欧洲人权法院在2010年3月9日对R.C.诉瑞典案的判决中裁定,寻求庇护者提交的医疗证明可以表明当事人在原籍国遭受了不人道待遇或酷刑。这可能导致有关国家有义务进行深入调查,以打消对个人如果被驱逐出境,可能有再次承受违反《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风险的任何疑虑。在I.诉瑞典和其他的案件中,欧洲人权法院对以前的判例法作了澄清,认为为了打消诸如R.C.诉瑞典一案中提到的疑虑,国家必须至少能够评估寻求庇护者的个人情况。然而,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寻求庇护者的身份,如果为证实庇护请求而提供的陈述使人有理由怀疑他或她的可信度,这可能很难做到。

4.5缔约国还提及2018年6月27日的三项判决,其中行政管辖司确定了应如何在庇护程序中处理人权和医疗评估研究所以及其他机构的医疗报告。在这些判决中,行政管辖司认可了早期判例法中规定的关于确凿医学证据的评估框架,并制定了一个新的评估框架,用以决定心理问题是否会使寻求庇护者难以在面谈中作出完整、连贯和一致的陈述。如果一份医疗报告显示,有确凿的医疗证据清楚表明,所指控的原籍国的不人道待遇是寻求庇护者受伤的原因,政府可能有义务对该证据进行深入调查,以打消对寻求庇护者在被驱逐回原籍国后是否有遭受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的风险的任何疑虑。

4.6关于可否受理问题,申诉人强调,他仍然苦于“严重的精神疾患”,因为他还没有从他经历的创伤事件中恢复过来,他仍然每天服用精神药物。申诉人的这些表述意在支持他所谓由于健康问题,不能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说法,就此,缔约国强调,他曾两次请求适用2000年《外国人法》第64节。作为这一程序的一部分,对他的健康状况进行了深入评估,各主管部门考虑了他的返回是否会引起医疗紧急情况的问题。在以地区法院2015年6月10日的裁决告终的最后一个程序中,申诉人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法律补救办法。地区法院在其裁决中认定,驳回他关于适用第64节的请求是正确无误的,他本可以对这一裁决提出上诉,但他没有这样做。因此,就申诉人希望他的来文以其健康状况为依据而言,缔约国认为,他没有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

4.7关于回国后遭受酷刑的风险,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关于他过去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经历的陈述存在不一致之处,他没有提供任何可信的信息,表明刚果民主共和国当局或他所害怕的人现在还会对他感兴趣。在这方面,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出于Jean-Pierre DaruweziMokombe的命令,他在2010年受到虐待、强奸并被关押在一间小屋中。国别报告显示,此人在2011年9月11日之前,一直担任国家情报局(Agence nationale de renseignements)局长,此后被任命为国家经济和贸易部长。在政府于2012年3月5日解散后,就目前所知,他不曾再出任其他任何公职。委员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果申诉人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是否仍将面临酷刑风险。向缔约国和委员会提供的材料并未表明,在所指控的事件发生10年后,申诉人如果返回原籍国,仍会有遭受酷刑的风险。此外,他的申诉没有证明移民和归化局对其庇护陈述的评估不符合《公约》要求的审查标准。

4.8最后,缔约国辩称,申诉人未能根据可信的陈述证明,他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后会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风险。2016年12月13日提交的医疗报告,并不能使申诉人声称的庇护理由变得可信。此外,他未能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证明当局或某些人过去对他感兴趣,现在仍然对他感兴趣。他列举的风险因素,无论是单独来看还是综合来看,都不足以得出结论认为,如果他被遣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会有可预见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酷刑风险。

4.9有鉴于此,缔约国认为,所谓申诉人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后会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并没有得到令人满意的证明。因此,来文全属凭空虚构,而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决定与《公约》第3条并无抵牾之处。缔约国请委员会得出结论,驱逐申诉人不会构成荷兰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20年7月14日,申诉人提交了补充评论,指出人权和医疗评估研究所的医疗报告是基于2016年的评估。申诉人称,身体和/或精神问题对他作出完整、连贯和一致陈述的能力的影响不限于记忆的特定部分,而是扩展到整个记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能清楚地区分哪些事情人们能够记住,哪些事情他们不能记住。

5.2申诉人的来文并不是基于他的健康状况本身,而是基于他被遣返刚果民主共和国后面临遭受酷刑的真实风险。在这方面,所有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缔约国也承认这一点。

5.3关于申诉人没有令人信服地证明国家情报局前局长对他仍然感兴趣的假设,只是基于事件发生以来的10年时间。缔约国没有充分重视这样一个事实,即申诉人不仅被指控与刚果反对派有所谓的联系,而且他还亲眼目睹了以其前雇主名义进行的一场血腥谋杀,以及他在事后遭受的严苛酷刑,所有这些都是在一个人权记录已经非常令人不安的人的直接授意或在其直接责任下进行的。申诉人认为自己既是这类不可名状的严重罪行的证人,也是其受害人,这类罪行倘若引起第三方注意,甚至会给国家情报局前局长带来极大的麻烦。因此,时间的流逝并不意味着申诉人可以安全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

5.4缔约国从未对申诉人的身份和国籍提出质疑,佐证其行程说明和个人庇护陈述的文件根本无从得到,考虑到他的旅行方式和他申请国际保护的性质,这是很有可能的。缺乏书面证据并不能导致得出申诉人没有与荷兰当局合作的结论。

5.5关于申诉人难以说清他的旅行路线,损害了他的陈述的可信度这一说法,申诉人称,这一异议与其陈述的要点无关。此外,这种方法源自“积极定罪“的概念,给无法提供实质性证据或可核实的说明,证明其身份、国籍、行程和/或庇护陈述的寻求庇护者带来了非常沉重的举证责任,这种方法自2000年以来广泛适用于荷兰的庇护案件中,但由于不符合欧洲联盟的庇护法,已于2014年被放弃。

5.6至于不知道他前雇主及其助手的姓名,中部非洲问题独立专家Kris Berwouts处理了这些问题。断言申诉人不知道一个他声称见过约50次的人的姓名令人难以相信是不正确的。据Berwouts先生说,申诉人不知道他的全名,这一点也不奇怪。关于申诉人就他所参与准备的会议所作的陈述,同一位专家也不同意缔约国认定其缺乏真实性的评估。此外,缔约国关于“可以预期”会进行某种遮掩的说法只是推测而已,而缔约国没有给出具体的理由来说明Daruwezi的反应不符合“他们之间关系的整体情况”。相反,申诉人似乎对谋杀事实表示出关注,而不是只是按指令行事并保持沉默。此外,考虑到Daruwezi是一名残暴的安全官员,他的反应与申诉人揭露的事件是吻合的。

5.7确实,申诉人在第一次庇护程序期间对逃离一事的陈述是不确切的。人权和医疗评估研究所的报告描述并解释了实际发生的情况,以及申诉人何以最初会给出部分不同的说法,这构成了评论意见的组成部分。此外,该研究所的报告没有提及具体日期,只是给出了一系列事件的连续时间,而申诉人就他离开该国的日期提供的时间线对于其陈述的可信与否并不重要。

5.8信息是从第三手获得这一事实,不意味着信息本身不可靠。此外,逮捕他的兄弟并不是申诉人庇护陈述的核心内容。

5.9关于申诉人遭受了“某种形式”的不人道待遇,但没有遭受人权和医学评估研究所报告中披露的待遇的“强烈暗示”,忽视了本案中非常具体的医学证据的价值。申诉人感到,这一论断与委员会在类似性质案件中通过的意见无法保持一致。缔约国不应因为申诉人的陈述含糊不清且自相矛盾而驳回该机构的报告,而应意识到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医疗检查。

5.10在所附的2020年7月5日的报告中,人权和医学评估研究所回顾了其初步评估,载于2017年12月14日支持本案的信函中,应与该时期的相关指南(2016年)一并读取。该研究所指出,对法医检查作出实质性回应主要是医学专家的任务。荷兰政府则通过移民和归化局表示,在本案中,就该研究所的报告而言,荷兰政府不需要改变其对可信度的评估结果,也不需要针对该研究所的报告自行组织进一步的医疗检查。

5.11关于可信度,人权和医学评估研究所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第187节所列的程度,评估了申诉人身体伤痕和系统模式的总体情况,认为与指控的说法一致或高度一致。该研究所将申诉人的心理症状的性质、内容和过程,归类为在所指称的庇护陈述中是很典型的。然而,当局认为,该研究所的证据资格并不能有力地表明所指称的陈述的可能性,因为可能存在一个、两个或更多其他选项。暴力会造成非常独特的伤痕或迹象,但也不一定如此。第二,该研究所不认为关于虐待的陈述是真实的,而且一直在评估检查的可靠性,并不同意移民和归化局的说法,即该研究所将申诉人陈述和事件的真实性作为出发点。缔约国认为,应该考虑到寻求庇护者为了改善自己的处境而向该研究所作出虚假陈述的可能性。然而,法医指南规定,法医报告是医学专家医学结论的重要和客观体现。医学专家可能不会自动接受一名外国人的说法。如果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报告中的某些措辞显示该陈述被认为是真实的,这可能表明报告中的措辞是清楚的。在任何情况下,法医检查的绝对出发点是,调查人员从不假设指称的陈述是真实的。因此,指责该研究所机械地接受伤痕和身心症状与该名外国人所述的虐待之间的联系是不正确的。

5.12此外,缔约国认为,人权和医学评估研究所未能澄清他们评估的哪些医疗信息,表明申诉人在2010年庇护面谈期间作出连贯、一致和完整陈述的能力极有可能受到了限制。该研究所承认,无法获得2010年3月至5月庇护面谈之前或之后的医疗信息。原因之一是,申诉人是在庇护面谈后有症状时去看的全科医生。但这与申诉人出于羞耻感和不信任从未向当局报告他的陈述的情况是一致的,这对于声称遭受性虐待的人来说很典型。如调查人员所述,对2010年年中至2016年年中的大量病历进行了评估。被诊断的创伤后应激障碍症状(回避是其特征)支持报告员的结论,即他有心理问题,并且这很可能在庇护面谈时,干扰了他作出连贯、一致和完整陈述的能力。庇护面谈和法医检查之间长达数年的时间间隔并不一定会妨碍进行尽职和可靠的调查,这一点得到了荷兰国务委员会判例法的支持。

5.13国家当局必须在庇护程序中确定作出一致、连贯和完整的陈述存在哪些既定限制,这可能影响庇护陈述的部分内容。在本案中,缔约国认为,人权和医疗评估研究所确定的对作出陈述能力的限制与所称的暴力和性虐待以及对他的心理影响有关。然而,在本案中,当局关于可信度的意见,部分依据的是据它认为庇护陈述中有关其他事实部分的模糊、令人惊讶和/或自相矛盾的陈述。当局作为一个出发点,认定即使发现陈述能力受到限制,寻求庇护者仍应能够就庇护陈述的主要内容作出一致、连贯和完整的陈述。缔约国忽略了一个事实,即庇护陈述的主要轮廓和细节并无清晰可言。换言之,很难说主要轮廓和细节对寻求庇护者个人和缔约国是否同等重要。研究表明,最终是由受害人决定什么构成核心信息,什么构成外围信息,什么构成主要轮廓,什么构成细节,这取决于受害人在特定时间关注的焦点。无论如何,缔约国不能从该研究所的报告中推断出,如果确定了有哪些限制影响到就性暴力和酷刑作出陈述的能力,则必然意味着寻求庇护者应当能够不受限制地就陈述的其他事实部分作出正常表达。

5.14此外,人权和医疗评估研究所详细说明了对创伤事件的记忆以及是否有能力就此作出陈述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人们对谈话对象的信任程度。例如,研究表明,经历过性暴力的寻求庇护者比没有经历过性暴力的寻求庇护者在披露事实方面有更多的问题。羞耻感导致避免讨论创伤事件。此类问题会影响到全部的记忆和一个人的功能。荷兰国务委员会行政管辖司的评估框架,要求表明对作出完整、一致和连贯陈述的能力的相关限制,使庇护陈述中的哪一部分受到影响,或哪一部分没有受到影响,而从科学的角度来看,这一要求是不可能满足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满足这一要求。最后,人权和医疗评估研究所表示,它坚决支持这份关于申诉人的报告,并随时准备向委员会提供进一步的信息。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2021年4月1日,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提交的进一步评论,包括人权和医疗评估研究所的报告,并没有给出任何理由改变其在2020年3月18日意见中阐述的立场。由于申诉人在一定程度上重复了他在初次来文中提出的论点,缔约国只准备谈及所提出的一些问题。

6.2首先,缔约国重申,申诉人没有提出可论证的理由,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的、现实的、针对个人的和真实的。委员会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果申诉人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目前是否面临酷刑风险。缔约国认为,向委员会提供的材料并未表明,在所指控的事件发生十年后,申诉人如果返回原籍国,仍有遭受酷刑的风险。实际上,申诉人没有证实安全局前局长在这么多年后仍然对他感兴趣。在这方面,缔约国重申,举证责任在于申诉人。申诉人在2020年7月14日的进一步评论意见中指出,他既是那些恐怖罪行的见证人,也是其受害人,这一事件可能给前安全局局长带来极大麻烦。然而,仅凭这一点,并不能充分证实申诉人的说法,即甚至十多年后,他仍然面临他指称的前雇主带给他的恐惧。因此,应宣布来文是没有根据的。

6.3关于医疗报告,人权和医疗评估研究所称,它经常看到非医疗专家,通常是国家移民机构,提交超出其专业范围的医疗答复。鉴于这些评论意见是一般性的,不涉及本来文,缔约国指出,这些评论意见与委员会对本来文的评估无关。一份医疗报告严谨与否,其评估框架是基于相关判例法的法律要求。因此,确定医疗报告是否符合作出严谨评估的法律要求,并不超出国家移民机构的专业知识范围。当医疗评估提出医疗问题时,缔约国可以依靠医疗咨询处的专门知识,这是荷兰移民和归化局的一个特别部门。只有国家主管当局有资格确定庇护陈述的真实性。中立医学专家的作用是申明庇护陈述与确凿的医学证据的吻合程度。缔约国补充说,一方面是医学佐证(身体和心理证据),另一方面是医疗状况对进行完整、连贯和一致陈述的能力的干扰程度,人权和医疗评估研究所的报告在这二者之间作了明确的区分。

6.4人权和医学评估研究所认为,身体和心理方面的医学佐证描绘了一幅清晰的画面,这可能与所指称的陈述非常吻合。缔约国对该研究所给出的证据资格本身没有异议。然而,政府重申,该研究所给出的身体医疗佐证资格不是一个强有力的指标(五项资格中的第二和第三项)。对于身体伤痕的存在,有许多或多种其他可能的解释。身体佐证并不能有力地证明所指控的暴力行为确曾发生过,因此可以不予考虑。另一方面,心理医学佐证的证据资格相当强(五个资格中的第四个)。然而,根据上述国务委员会行政管辖司的相关案例法,并根据委员会的意见,缔约国认为,出于以下原因,可以搁置心理佐证。如前所述,心理佐证无法令人满意地解释涉及申诉人陈述核心内容的许多漏洞和不一致之处。因此,缔约国认为,尽管心理佐证本身就是一个强有力的指征,但也可以忽略。

6.5因此,缔约国重申,身体和心理方面的医学证据都不足以支持申诉人所描述的遭受酷刑的说法。

6.6缔约国在2020年3月18日的意见中作出解释,涉及人权和医疗评估研究所报告中关于伤病对作出完整、连贯和一致陈述的限制的结论,为什么不能成为理由,改变所谓申诉人陈述不可信的结论。

6.7首先,重要的是要注意到,人权和医疗评估研究所承认,无法获得面谈发生时或之前的医疗信息。尽管如此,该研究所指出,申诉人在与庇护当局面谈时,很有可能在作出完整、连贯和一致的陈述方面受到限制。根据该研究所的读取指南,而且正如该研究所向国务委员会行政管辖司所证明的那样,此类检查只能根据面谈发生时或之前的医疗信息进行。该研究所解释说,缺乏医疗信息是羞耻感和不信任的结果,这是申诉人被诊断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症状。然而,缔约国认为,仅凭这一点不能得出结论认为,在作出完整、连贯和一致的陈述方面存在伤病限制。

6.8人权和医疗评估研究所进一步指出,庇护面谈和医疗检查之间长达数年的时间间隔并不妨碍进行尽职和可靠的调查。为了证实这一说法,该研究所提到了行政管辖司的上述裁决。政府对这一说法不持异议,即面谈和医疗检查之间的长时间间隔并不妨碍进行可靠的调查。然而,缔约国认为,如果医疗检查完全是基于面谈期间的医疗信息,情况可能会是这样。缔约国坚持其结论,即就本案中就是否存在对陈述的限制而进行的医疗检查可以不予考虑,因为检查不是根据那一时期的医疗信息进行的。

6.9即使所谓在作出完整、连贯和一致的陈述方面存在限制的结论是准确的,也只能对申诉人庇护陈述一些细节上的,而不能对该陈述核心内容中的漏洞和不一致之处作出圆满解释。缔约国在其初步意见中提到了委员会的意见,其中认为,如果申诉人提供了文件,表明他们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抑郁症,这或许可以解释他们向庇护当局的陈述中的一些矛盾和不充分之处,但对该陈述核心内容中的漏洞和不一致之处,不能提供令人满意的解释。

6.10申诉人在其陈述中,没有否认曾就其庇护陈述的核心内容作出了怪诞、含糊、粗率和矛盾的表述。然而,他认为,应该审查缔约国初步意见中描述的评估框架。申诉人称,根据人权和医学评估研究所的新的读取指南,这一评估框架已不再能得到科学上的确证。

6.11缔约国认为,应当拒绝此一观点。根据人权和医疗评估研究所2016年的读取指南,医疗状况对作出完整、连贯和一致陈述的能力的干扰程度与庇护陈述的细节有关。在上述2018年6月的裁决中,该研究所向国务委员会行政管辖司澄清了这一观点,因此,行政管辖司裁定,这一观点并不能使申诉人免予就庇护陈述的核心要素做出合理的陈述。就在行政管辖司作出裁决后不久,该研究所审查了这一意见,指出此一观点已不再能得到科学上的确证。即使接受这一观点,就申诉人的具体情况而言,该研究所认为,申诉人清楚地记得创伤事件,尽管他无法从记忆中检索所有细节。因此,该研究所的报告没有对许多怪诞离奇、含糊、粗率和矛盾的陈述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这些陈述涉及他庇护陈述的核心内容。

6.12最后,正如人权和医疗评估研究所指出的,可信度是本案的关键。政府认为,移民和归化局作为负责核实庇护陈述可信度的国家政府机构,已经全面评估了申诉人的庇护诉求,考虑了当时可获得的所有相关信息。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能够断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然而,如果确定国内补救办法的适用已经或将被不合理地拖延,或不太可能带来有效的补救,则不适用此规则。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申诉部分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即由于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申诉人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将构成医疗紧急情况,因为地区法院关于这一庇护理由的裁决可向国务委员会行政管辖司上诉。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没有反驳这一质疑。因此,委员会认为来文的这一部分不可受理,因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没有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由于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其他诉求得到充分证实,委员会宣布来文的这一部分可予受理,并将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8.1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强行遣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是否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推回)至该国。

8.3在本案中,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申诉人本人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后将有遭受酷刑的风险。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一贯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确定的目的是,认定所涉个人在将被遣返回的国家是否会亲身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的和真实的风险。由此还表明,一国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充分理由,可以认定某人被遣返回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的风险,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面临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也不意味着一个人在其所处的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8.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根据该意见,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当事人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群体的成员,在将被遣返回的国家内有遭受酷刑的风险,便存在不推回义务。委员会回顾,只要酷刑的风险是“可预见的、针对个人的、现实存在的和真实的”,便存在“充分理由”。针对个人的风险的指征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申诉人的以下情况:(a) 族裔背景和宗教信仰;(b) 曾遭受酷刑;(c) 在原籍国受到隔离羁押或其他形式的任意和非法拘留;(d)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e)被逮捕且无法保证得到公正待遇和审判;(f)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受到侵犯;(g) 在受到酷刑威胁后秘密逃离原籍国。

8.5委员会还回顾,举证责任在于申诉人,申诉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即提出确凿证据,证明遭受酷刑的风险是可预见的、针对个人的、现实存在的和真实的,除非申诉人处于无法详述其案件的情况。委员会还回顾,它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对事实的认定,但委员会不受这种认定的约束,并将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所掌握的材料。

8.6在评估与本来文有关的酷刑风险时,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2010年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在目睹了一个不知名者被杀害之后,按照Jean-Pierre DaruweziMokombe的命令,他遭受了虐待、强奸并被关押在一个棚屋里。委员会还注意到,国别报告表明, Daruwezi在2011年9月11日被任命为国家经济和贸易部长之前一直担任国家情报局局长。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如果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他担心面临追捕、酷刑直至最终被杀害,并且由于曾经遭受酷刑,他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抑郁症,因此一想到回国,他就会精神受创。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Daruwezi可能仍然具有对他实施报复以阻止他最终作证的影响力。

8.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认为申诉人不可信,因为他在第一次申请中就其庇护陈述的基本内容提供了不一致的陈述,包括行程、事件的先后和离开该国的日期。缔约国声称,只有国家主管当局才有资格确定庇护陈述的真实性。委员会还注意到,在第一次庇护程序中,申诉人没有要求移民和归化局下令进行体检,他只是在庇护面谈后才去见了全科医生。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出于羞耻感和不信任,他从未向当局报告他的陈述,这对于声称遭受性虐待的人来说是很典型的。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人权和医疗评估研究所发布的报告并不能证明申诉人遭受了酷刑,因为报告中描述的伤痕可能有其他原因。缔约国还称,心理佐证并没有对申诉人陈述的核心内容中的许多漏洞和不一致之处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缔约国认为,该研究所就本案中是否存在对陈述的限制而进行的医疗检查可以不予考虑,因为检查不是根据面谈期间产生的医疗信息进行的。虽然就影响了提供完整、连贯和一致陈述的能力的心理后遗症及其源起而言,该研究所的报告似乎令人信服,但缔约国认为,这些并不能证明申诉人如果被遣返,存在现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

8.8委员会回顾,它必须确定申诉人如果被遣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目前是否会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有机会向国内当局提供其申诉的补充佐证,而当局也在两次庇护申请中审议了申诉人的诉求。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陈述中的不一致导致当局得出结论认为,他没有证明如果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他将面临可预见的、现实存在的、针对个人的和真实的酷刑风险。委员会特别注意到,申诉人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部分不同于向移民和归化局以及国内法院提出的庇护理由。委员会回顾,酷刑受害人几乎不可能做到完全准确,并注意到申诉人提供了文件,表明他在2010年就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抑郁症,这一点随后得到了人权和医疗评估研究所2016年12月报告的确认。然而,虽然注意到申诉人对庇护当局的陈述中之所以存在一些矛盾和不充分之处,原因可能在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但委员会认为,他的陈述没有对涉及核心内容的上述不充分之处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

8.9此外,考虑到人权和医疗评估研究所在2016年和2020年发布的两份报告,其中表明申诉人的伤痕与他的陈述一致,委员会注意到,即使不考虑申诉人关于他以往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经历的陈述中的不一致之处,并接受他的陈述是真实的,申诉人也没有提供任何可信的信息,表明他目前仍会受到刚果民主共和国当局的关注。向委员会提供的材料并未显示,在所指控的事件发生12年后,申诉人如果返回原籍国将有遭受酷刑的风险。

8.10委员会回顾举证责任在于申诉人,同时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申诉人关于他以往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经历的陈述存在不一致之处,就其申诉的关键内容而言不可信。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在12年多之前曾遭受酷刑,他未能提出可信的理由证明当局或他声称害怕的人(安全部门前负责人)在不久之前或现在还会对他有任何兴趣。委员会注意到,尽管过去的事件可能具有相关性,但委员会需处理的主要问题是,如果申诉人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目前是否有遭受酷刑的风险。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交足够的医学证据,这可以表明他在2010年第一次庇护程序中的陈述缺乏连贯性的医学原因。鉴于上述考虑,并根据申诉人和缔约国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一般人权状况的材料,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使之能够得出结论认为,将他遣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会使他面临《公约》第3条意义上的可预见的、现实存在的、针对个人的和真实的酷刑风险。此外,他的申诉未能证明缔约国当局对其庇护申请的评估具有任意性或构成司法不公或有明显的程序错误。

9.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回刚果民主共和国并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