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4/D/795/201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9 October 202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795/2017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N.N. (由穷追未受惩罚者国际组织的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布隆迪

申诉日期:

2016年12月19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7年1月10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2年7月15日

事由:

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缺乏有效调查和补救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防止酷刑;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囚犯待遇;赔偿

《公约》条款:

第2条第1款、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与第1和第16条一并解读)、第16条

1.1申诉人是N.N.,布隆迪国民,生于1970年。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与第1条或第16条一并解读)以及第16条(单独解读)享有的权利。缔约国于2003年6月10日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了声明。申诉人由穷追未受惩罚者国际组织的律师代理。

1.22017年1月10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第1款,请缔约国在委员会审议本案期间有效防止申诉人及其家人可能面临的任何威胁或暴力行为,特别是由于提交本申诉而面临的威胁或暴力行为,并随时向委员会通报为此采取的措施。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2014年3月8日,警察对申诉人所属政党团结民主运动的总部发起攻击,并在申诉人试图逃离时将其逮捕。他当时正在那里与布琼布拉的其他党员开会。当天,大批全副武装的警察来到该党总部。两名警察在没有逮捕令的情况下潜入总部办公室,但被该党活动人士解除武装并制服。随后,其他警察投掷了催泪弹。申诉人因患有哮喘,很快把自己锁在一间办公室里,以免接触瓦斯。民间社会代表多次试图通过调解来解救两名警察,但该党党员与警察的谈判失败。于是,警察对该党总部发起攻击,该党党员四散逃跑。

2.2申诉人走到一个露台上,发现总部内到处都是警察。三名警察用枪对着他,于是他高举双手,恳求他们不要杀死他。三名警察之一认出他是该党的发言人,并向他开了枪。申诉人倒在地上开始流血,因为子弹打中了他左手拇指与食指之间的部位。随后,向他开枪的警察走开了,另外两名警察开始殴打他,用枪托和枪管殴打他的全身。两名警察发现血流满地,于是走开了,大概以为他已经死了。于是申诉人慢慢移向总部入口处求救,这时,先前殴打他的一名警察注意到他没有死,并通知了其他警察。于是,另外两名警察鞭打了他的全身。申诉人在该党总部时,警察阻止在场的布隆迪红十字会人员向他提供治疗。

2.3随后,浑身是血的申诉人被逮捕,但他没有被带到医疗服务机构,而是与其他三名受伤者一起被带到国家情报局,他在那里被迫躺在地板上,受到审讯和侮辱。尽管他被枪打伤并遭到毒打,但他在那里的四个多小时中没有得到任何医疗救助。在一些人权维护者的压力下,申诉人在晚上10点左右终于被带到Prince-Louis-Rwagasore诊所。2014年3月9日上午10点左右,警察允许受伤者家属在一名警司的监督下短暂探望亲人。2014年3月10日,申诉人在警察的监督下被带到放射科接受X光检查。护士害怕警察,因此提供的护理不足。申诉人仅有左手以及枪管殴打所致的右腿两处伤口得到了治疗。申诉人还获得了止痛药。尽管申诉人于2015年3月30日和12月15日提出了请求,但一直没有收到其医疗档案副本。

2.42014年4月15日,根据当天签发的逮捕令,申诉人被带到布琼布拉的共和国检察院。他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接受了审讯。随后,尽管他健康状况很差,但仍被关在一个4乘6米的无窗地下室五个小时,与二十多人关押在一起。他没有获得食物,也无法与任何人取得联系。

2.5随后,申诉人被关押在姆品巴中央监狱,他在那里没有获得任何医疗护理。不过,在有时获得批准的探视中,他的家人试图给他带去药品。他多次要求获得理疗,但被拒绝,尽管狱医要求对他的手进行创伤后随访,以评估手腕活动能力和疤痕外观。申诉人最终仅获得了一次理疗。此外,申诉人在姆品巴监狱的拘留条件恶劣。食物不足且质量低劣,而且监狱人满为患,助长了疾病的传播。

2.62016年3月11日,布琼布拉大审法院以叛乱、侮辱和暴力侵害警察以及故意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罪名,判处申诉人6年4个月的监禁。

2.72016年9月5日,申诉人与其他13名囚犯一起被转移到鲁蒙盖监狱。警察将所有这些囚犯从姆品巴监狱提出,根据携带的名单对囚犯进行分类,并在没有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将他们带到鲁蒙盖。被转移的大多数囚犯都是在2014年3月8日示威期间被捕的团结民主运动成员。此外,申诉人的妻子也是该运动的成员,因为拒绝指控丈夫,于2015年12月13日被捕,关押在姆品巴监狱。

2.8申诉人在鲁蒙盖监狱一直被关押到2017年8月5日,于当日被再次转移到姆品巴中央监狱。前一天,申诉人与鲁蒙盖监狱的其他囚犯一起遭到警察和远望者民兵的毒打。2018年1月,申请人获得赦免,释放日期定为2018年3月16日。然而,在释放仪式上,警卫逮捕了申诉人,阻止他参加该仪式,没收了他的释放证明书,并将他重新监禁起来。因此,他至今仍被关押在姆品巴中央监狱。

2.9申诉人在针对他的诉讼中报告了所遭受的酷刑,这一情况在2014年3月14日代表申诉人和遭受同样待遇的团结民主运动其他成员向布琼布拉的国家检察院提出的正式申诉中也有报告。尽管多次交涉,有关部门仍然没有对所提出的报告采取后续行动。布隆迪有关部门没有展开任何调查,从未就申诉人遭受的广为人知的酷刑行为听取他的陈述或传唤他。申诉人的案件受到了国内和国际媒体的广泛关注。此外,尽管申诉中明确指认了这些侵权行为的责任人,但他们从未受到缔约国的惩处。

2.10在本案中,有关部门显然拒绝追究责任,申诉人还强调了布隆迪有罪不罚的整体环境,尤其是对酷刑行为,这一点有联合国各机构的多份报告为证。此外,在2006年11月20日通过的关于布隆迪初次报告的结论中,委员会对司法部门实际上不独立于行政部门表示关切。然后,在2014年11月关于布隆迪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对这方面的调查和司法程序进展缓慢和范围有限表示关切,这证实了关于布隆迪国家警察和国家情报局人员实施酷刑和法外处决而不受惩罚的说法。最后,在2016年8月关于布隆迪特别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再次对酷刑案件的增加表示关切,并敦促布隆迪制止有罪不罚现象,确保以有效和公正的方式迅速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案件及指控,包括担任指挥职务者实施此类行为的案件和指控。

2.11因此,申诉人指出,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没有给他满意的结果,因为有关部门没有对他的指控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他还指出,自己若采取其他行动会有危险,他可能会遭到报复,因为他从姆品巴监狱被转移到卢蒙盖监狱,在那里可能会被杀害,还因为他的妻子也被拘留,他的律师也受到了威胁。

申诉

3.1申诉人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和第11至第14条(与第1条或第16条一并解读)以及第16条(单独解读)享有的权利。

3.2据申诉人称,对他实施的虐待给他造成了严重疼痛和痛苦,至今仍影响着他的身心健康。他2014年3月所受酷刑的后遗症包括左手拇指与食指之间中弹的部位没有知觉,腿部和背部疼痛,而且必须费很大力气才能正常站立。他的腿部和背部仍可见许多伤疤。警察向他开枪和毒打他的目的就是造成这种痛苦。此外,警察没有让他接受在场红十字会人员的急救,也没有将他紧急送往医院接受他明显需要的治疗,而是将他带到国家情报局接受审讯。由于他的政治派别,国家警察实施了这些酷刑行为,目的是对他进行恐吓、惩罚和施加压力。因此,申诉人主张,这些虐待构成了《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酷刑行为。

3.3申诉人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指出,缔约国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酷刑行为。特别是,警察和国家情报局人员等国家行为者直接参与实施了构成酷刑的行为。此外,2014年3月8日和整个拘留期间,申诉人都没有得到适当的治疗。其次,尽管申诉人多次报告并提交了一份正式申诉,但缔约国没有履行义务,没有对他所遭受的酷刑进行调查,也没有将这些行为的责任人绳之以法。因此,申诉人认为,缔约国没有按照《公约》第2条第1款的要求采取措施,包括立法措施。

3.4申诉人援引《公约》第11条、《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称,缔约国显然没有履行义务,系统地审查对遭到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人进行审讯的规则、指示、方法和惯例以及对他们的拘留和待遇的安排。这一点尤其体现在以下事实中:尽管他在被捕时健康状况危急,但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确保他迅速获得医疗救助;没有立即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没有向他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来质疑他所受到的待遇;尽管他健康状况危急且没有得到适当的治疗,但仍然先后被关押在条件恶劣的姆品巴监狱和鲁蒙盖监狱。

3.5此外,申诉人还指出,尽管布隆迪有关部门通过2014年3月14日的申诉得知他遭受了酷刑,但并未对酷刑指控展开迅速和有效的调查,违反了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2条承担的义务。他还称,缔约国没有尊重他提出申诉以使主管部门迅速和公正地审查他的案件的权利,违反了《公约》第13条规定的义务。

3.6关于《公约》第14条,申诉人认为,缔约国没有进行刑事调查,从而剥夺了他获得补救的权利以及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的权利。在这方面,在他遭受酷刑后,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康复措施,也没有按照第14条的规定,提供尽可能使他完全康复的手段。鉴于司法部门的消极态度,其他补救办法,如通过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来获得赔偿,在客观上完全没有成功的机会。事实上,委员会在2014年特别表示关切的是,布隆迪《刑事诉讼法》关于向酷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规定没有得到执行,这违反了《公约》第14条,委员会在2016年重申了对必须根据第14条确保提供充分赔偿的关切。

3.7申诉人重申,根据《公约》第1条的定义,对他实施的暴力属于酷刑行为。即使委员会不同意将其定性为酷刑,他也坚持认为,他所遭受的虐待构成了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因此,根据《公约》第16条,缔约国也有义务防止公职人员实施、唆使或纵容此类行为,并在发生此类行为时予以惩罚。此外,他回顾了他在国家情报局囚室、布琼布拉的共和国检察院以及姆品巴中央监狱和鲁蒙盖监狱所遭受的拘留条件。申诉人再次提到委员会关于布隆迪根据《公约》第19条所提交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在其中指出,布隆迪的拘留条件相当于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最后,申诉人回顾说,尽管他的健康状况危急,但他在拘留期间没有得到任何治疗,因此他得出结论认为,他所遭受的拘留条件构成对《公约》第16条的违反。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缔约国不予合作

4.2017年1月10日、2019年7月10日、2020年12月17日及2022年1月19日和4月28日,委员会请缔约国就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提出意见。委员会表示未收到缔约国的答复,对缔约国未予合作,未就本申诉提出意见表示遗憾。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所涉缔约国有义务向委员会提交书面解释或声明以澄清问题,如该国已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也应加以说明。

审议可否受理

5.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5.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能够断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未就申诉人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认定《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5.3鉴于受理本来文不存在其他障碍,委员会着手审议申诉人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至14条和第16条所提出的申诉的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6.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在缔约国没有就实质问题提出意见的情况下,必须对申诉人已适当证实的指称给予应有的重视。

6.2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他被警察开枪打伤,随后又遭到警察殴打,他们用枪托和鞭子毒打了他的全身。委员会还注意到:(a) 申诉人的手部和其他身体部位因警察殴打而流血时,警察让申诉人待在团结民主运动总部前;(b) 警察不允许布隆迪红十字会人员向申诉人提供医疗救助;(c) 申诉人没有被送到医院,而是被送到国家情报局,被迫躺在地板上,受到审讯和侮辱;(d) 在人权维护者施加压力的情况下,申诉人才被送到医院。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指称,他遭受的殴打给他造成了严重的疼痛和痛苦,包括精神和心理上的痛苦,据称公职人员是为了惩罚和恐吓他而故意这样做的。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从未对这些事实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提出的事实构成《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酷刑。

6.3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提出的指称,并回顾其关于布隆迪根据《公约》第19条所提交报告的结论和建议,委员会在其中敦促缔约国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措施,防止一切酷刑行为和虐待,并采取紧急措施,使所有拘留场所接受司法当局管理,防止该国公职人员进行任意逮捕和实施酷刑。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申诉人称自己被警察开枪打伤并遭到其殴打,随后在没有逮捕令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拘留,并且一个多月无法与辩护律师取得联系,实际上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委员会还注意到,在人权维护者介入此事、对申诉人表示支持之前,缔约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护申诉人。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与第1条一并解读)。

6.4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1条,该条规定,缔约国应系统地审查在其管辖领土内遭到任何形式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人的拘留和待遇安排,以免发生任何酷刑事件。申诉人特别指称:(a) 尽管他在被捕时健康状况危急,但并未得到适当的医疗护理;(b) 他在被捕后的一个多月期间,包括2014年3月8日在国家情报局接受审讯期间,一直无法接触律师;(c) 他被捕时没有被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d) 他没有质疑酷刑行为的有效补救办法;(e) 尽管他的健康状况危急,但仍被关押在“条件恶劣”的姆品巴和鲁蒙盖监狱。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布隆迪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在其中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警方拘留时间过长,存在大量超过拘留时限的情况,无入狱登记或登记不全,不遵守对被剥夺自由人员的基本法律保障,没有关于就医或贫困人员获得司法援助的规定,没有规定对审前拘留合法性的定期审查,也没有规定其总时限,导致滥用审前拘留。在本案中,申诉人似乎被剥夺了获得任何司法审查的机会。鉴于缔约国没有提供相关的反驳资料,这种恶劣条件和待遇的存在足以证明,缔约国没有履行义务,系统地审查在其管辖领土内遭到任何形式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人的拘留和待遇安排,以免发生任何酷刑事件,而且未履行这一义务对申诉人造成了伤害。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存在对《公约》第11条的违反。

6.5关于《公约》第12条和第13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指称,尽管他于2014年3月14日向布琼布拉的共和国总检察长就他于2014年3月8日遭受的酷刑提出了申诉,但有关部门没有进行任何调查。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12条,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在有适当理由认为已发生酷刑行为时,由主管部门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因此,委员会认为,在本案中,存在对《公约》第12条的违反。

6.6同样,缔约国没有履行《公约》第13条规定的义务,没有确保申诉人有权提出申诉,并由主管部门迅速和公正地审查其申诉。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也违反了《公约》第13条。

6.7关于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4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回顾,该条承认获得公平和充分赔偿,包括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手段的权利。委员会回顾,补救应涵盖受害者遭受的所有伤害,包括恢复原状、赔偿和保证不再发生侵权行为等措施,并始终视个案情况而定。在本案中,尽管有明确的物证表明申诉人是酷刑行为的受害者,但没有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酷刑行为没有受到惩罚,任何通过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尝试在客观上都没有成功的机会,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公约》第14条规定的义务。

6.8关于根据《公约》第16条提出的申诉,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就姆品巴中央监狱和鲁蒙盖监狱的拘留条件提出的指称。鉴于缔约国在这方面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所提供的资料证明这些条件构成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6条规定的义务。

7.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定现有事实表明,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和第11至第14条(与第1条一并解读)以及第16条。

8.鉴于缔约国未回应委员会关于就本申诉提交意见的要求,进而拒绝与委员会合作,导致委员会无法有效审议申诉的内容,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裁定缔约国决定拒绝与委员会合作和妨碍委员会有效审议来文内容构成缔约国对《公约》第22条的违反。委员会深感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回应委员会一再提出的就本来文提出意见的要求,妨碍了委员会审议本案并解决来文根据《公约》提出的问题。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本案中没有回应委员会的要求,这与缔约国在其他案件中拒绝与委员会合作的一贯做法如出一辙。在本案和其他案件中不予回应的做法干扰了委员会履行审议个人来文责任的能力,构成缔约国对《公约》第22条所规定义务的明显、反复和公然违反。

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a) 完全遵守《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各项准则,立即对所涉事件展开公正和彻底的调查,以便将应对申诉人所受待遇负责者绳之以法;(b) 向申诉人提供公平和充分的赔偿,包括使其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手段;(c) 允许申诉人接触其自行选择的律师,使其能够获得法律援助;(d) 允许申诉人由其自行选择的医生进行检查;(e) 允许申请人获得其健康状况所需的适当护理;(f) 允许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查阅与申诉人有关的所有司法程序文件,包括法院以前作出的所有裁决;(g) 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0.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请缔约国自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根据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