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4/D/909/201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25November202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909/2019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NestorNiñoLizarazo、KaterineRamírez、DavidSantiagoNiñoRamírez和JorgeEnriqueDulceyRamírez (无律师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以及MiguelAngelNiñoRamírez、MariathSophieNiñoRamírez和JuanJoseNiñoRamírez

所涉缔约国:

瑞士

申诉日期:

2018年10月23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9年1月15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2年7月27日

事由:

驱逐至哥伦比亚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申诉证据不足

实质性问题:

如被驱逐至原籍国,将面临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NestorNiñoLizarazo (生于1961年9月19日)、妻子KaterineRamírez (生于1980年4月7日)及其子女JorgeEnriqueDulceyRamírez (生于1995年6月14日)和DavidSantiagoNiñoRamírez (生于1998年3月3日),四人均为哥伦比亚国民。申诉人代表自己以及MiguelAngelNiñoRamírez (生于2001年10月31日)、MariathSophieNiñoRamírez (生于2008年7月10日)和JuanJoseNiñoRamírez (生于2014年8月1日)提交来文,他们也是NiñoLizarazo先生和Ramírez女士的子女,均为哥伦比亚国民。瑞士驳回他们的庇护申请之后,决定将他们遣返哥伦比亚。申诉人认为,这种遣返构成缔约国对他们根据《公约》第3条所享有权利的侵犯。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发表了声明,自1986年12月2日起生效。申诉人无律师代理。

1.22019年1月15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要求缔约国在审议申诉人的申诉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驱逐到哥伦比亚。2019年1月18日,缔约国通知委员会,已暂停将申诉人遣返哥伦比亚。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NestorNiñoLizarazo是哥伦比亚桑坦德省彼德奎斯塔的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人士。他是彼德奎斯塔武装冲突受害者小组协调员,杀伤人员地雷、未爆弹药和简易爆炸装置受害者地区代表,一个武装冲突残疾受害者组织的代表,以及哥伦比亚政党民主选择中心党的活动人士。正是由于担任这些职务,NiñoLizarazo先生和他的家人受到自称是黑鹰和哥伦比亚盖坦派自卫队的持不同政见准军事团体的威胁和攻击。

2.2NiñoLizarazo先生在2001年被杀伤人员地雷炸伤,失去了双手和右眼视力,残疾率为79.42%。2001年至2017年期间,申诉人多次受到威胁并被迫多次流离失所,这一点得到了受害者支助和全面损害赔偿特别行政小组(受害者支助小组)的承认。他们受到在桑坦德地区有系统地开展行动的准军事团体与哥伦比亚当局共谋实施的政治和社会迫害,因为NiñoLizarazo先生支持武装冲突受害者的工作及其政治激进主义被认为有悖经济利益和政府利益。这些准军事团体通过小册子、电话和电子邮件发出威胁,对申诉人的居住、工作和集会场所进行监视,并指控他们与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人民军(哥人民军)的分化团体或游击队合作。NiñoLizarazo先生的儿子DavidSantiagoNiñoRamírez和JorgeEnriqueDulceyRamírez由于父亲残疾而与其密切合作,因此同样受到了死亡威胁。

2.3NiñoLizarazo先生最近受到的威胁发生于2017年12月17日,当时,他作为彼德奎斯塔武装冲突受害者小组协调员,正准备参加一个活动。一辆汽车试图撞倒他,但没有成功。随后,该车司机威胁要杀死申诉人,将其称为军事目标,并对NiñoLizarazo先生说,他要去拿枪杀掉他,但NiñoLizarazo先生逃走并前往预定的活动地点。据目击者称,此人拿着手枪询问NiñoLizarazo先生的下落。

2.42018年3月30日,一些武装人员前往申诉人的住所,试图以咄咄逼人的威胁方式找到NiñoLizarazo先生的下落,要同他解决他所支持的归还土地申诉方面的纠纷。这些人随后散发了包含对彼德奎斯塔武装冲突受害者小组成员的死亡威胁的小册子。这一威胁迫使作为该小组协调员的NiñoLizarazo先生与家人尽快离开哥伦比亚。

2.5NiñoLizarazo先生说,他将所受威胁告知了哥伦比亚主管部门。2017年12月23日,他就2017年12月17日所受威胁向彼德奎斯塔监察员提出申诉。2018年2月2日,他将自己的情况告知受害者支助小组,并要求得到保护并迁往另一个城市。受害者支助小组于2018年7月24日答复称,保护措施的主管机构是国家保护局。

2.6由于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特别是考虑到一名民间社会人士于2018年4月2日被谋杀,申诉人决定于2018年4月8日离开彼德奎斯塔前往波哥大。在哥伦比亚主管部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保障申诉人安全的情况下,申诉人认为,被迫移居国外是保护他们生命的唯一选择。因此,2018年4月11日,他们决定离开哥伦比亚前往瑞士,并在那里申请庇护。

2.72018年6月25日,国家移民秘书处在三项单独决定中驳回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他们返回哥伦比亚后会遭受酷刑或虐待。申诉人在没有免费法律援助的情况下就国家秘书处的这些决定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联邦行政法院于2018年9月4日在三项单独裁决中驳回了他们的上诉。2018年9月17日,申诉人向联邦行政法院申请复审和采取不遣返的临时措施,联邦行政法院于2018年10月16日驳回了这一申请。

申诉

3.1申诉人称,将他们遣返哥伦比亚将构成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因为NiñoLizarazo先生作为支持武装冲突受害者的民间社会人士和人权维护者,受到了死亡威胁,在哥伦比亚可能遭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他的家人也是如此。申诉人称,由于哥伦比亚政府不提供保护,没有作出不再发生类似行为的保证,人权维护者这一社会群体处于极端危险和脆弱的处境。申诉人补充称,国际组织的许多报告都提到与哥伦比亚政府共谋杀害人权维护者有关的严重危机,2018年有343名人权维护者被杀害。申诉人认为,这表明哥伦比亚政府没有保护人权维护者或政治反对派成员,也没有表现出保护他们的意愿。他们称,他们的担心并非毫无根据,对哥伦比亚人权维护者的有系统、有选择的攻击是真实存在的,目的是向武装冲突受害者发出信息,使他们不去争取行使人权,不去谴责危害人类罪。

3.2申诉人称,他们在申请庇护程序中遇到了障碍。他们无法获得免费法律援助,也没有任何难民支助组织同意为他们辩护,理由是国家移民秘书处已作出明确的驳回决定。因此,申诉人在不了解瑞士法律和存在语言障碍的情况下独自面对庇护程序。他们称,国家秘书处首先向他们告知,所提供的证据毫无价值,随后又表示,他们提交的证明材料太多,国家秘书处无法全部接受。申诉人称,他们是在存在创伤后应激障碍的情况下面对庇护申请程序的,而且既没有接受过法律培训,也没有为可能再次受害做好准备。

3.3申诉人称,无论缔约国主管部门是否决定拒绝给予他们庇护,都应当考虑不将他们遣返哥伦比亚的请求,因为将他们遣返哥伦比亚会危及他们的生命。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19年7月4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申诉实质问题的意见,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有实质性理由担心,他们返回哥伦比亚后将面临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和真实的酷刑或虐待风险。因此,缔约国请委员会认定,将申诉人遣返哥伦比亚不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国际义务。

4.2缔约国回顾委员会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规定,来文提交人必须证明,如果被驱逐回原籍国,来文提交人将面临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和真实的酷刑风险,这种风险必须是实质性的,这些指控必须以可信事实为依据。缔约国还提到上述一般性意见第49段所述的委员会认为存在这种风险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4.3在这方面,关于有关国家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系统侵犯人权行为的证据,缔约国认为,根据委员会判例,应当确定的是申诉人是否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因为一国存在一贯侵犯人权行为并不意味着有充分理由认定某人返回该国后可能遭受酷刑。在本案中,缔约国强调,哥伦比亚军队、游击队和准军事团体之间五十多年来一直存在武装冲突,有关各方均被指控严重侵犯人权。缔约国还重点提及哥伦比亚政府与哥人民军之间的和平协定。2018年有110名人权维护者被杀害,其中90%以上发生在国家力量薄弱的贫困地区,缔约国称,尽管如此,哥伦比亚政府仍在努力建立保护人权维护者的体制框架。缔约国强调,2018年11月设立了一个委员会,以协调各种预防和人权维护者保护方案,而且联合国哥伦比亚核查团也已设立,负责监测与哥人民军所达成和平协定的执行情况,此后采取了许多制止暴力侵害人权维护者行为的举措。缔约国称,虽然哥伦比亚的人权状况特别是人权维护者的人权状况令人关切,但该国的总体状况并不意味着有充分理由认定,申诉人返回该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

4.4此外,缔约国称,申诉人并未声称曾受到国家行为体的酷刑或虐待。NiñoLizarazo先生2001年在武装冲突中被杀伤人员地雷炸伤,失去了双手和一只眼睛的视力,尽管这并非本诉讼的主题。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主要提到准军事团体黑鹰和哥伦比亚盖坦派自卫队对NiñoLizarazo先生发出的大量威胁,以及2017年12月21日针对他的袭击未遂事件,其原因是他支持反对党民主选择中心党的活动。缔约国强调,根据委员会判例,如果国家无法提供充分保护,并且该国不存在被认为可免受此类行为实施者影响的地区,个人的此类行为可能构成《公约》第3条意义上的风险。在本案中,缔约国认为,NiñoLizarazo先生曾多次提出申诉,这表明他可以利用哥伦比亚政府保护制度。根据主管部门对NiñoLizarazo先生申诉的答复,缔约国认为,哥伦比亚政府准备应对这些威胁,并向申诉人提供保护。缔约国还认为,申诉人可以在哥伦比亚其他地方定居,因为准军事团体不会在全国范围内寻找他们,这些团体并不控制该国全境,而且NiñoLizarazo先生的活动主要是地方性和区域性的。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关于没有尝试在哥伦比亚另一地区定居的理由不合逻辑,是捏造的。

4.5关于NiñoLizarazo先生的政治活动,缔约国没有对他作为人权维护者的工作提出异议,而认为这是哥伦比亚政府承认的活动,哥伦比亚政府准备为此向申诉人提供保护。此外,缔约国称,他们可在哥伦比亚其他地方定居。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证明如果他们返回哥伦比亚,NiñoLizarazo先生的活动将使他们面临可预见和现实存在的遭受酷刑风险。

4.6最后,关于指称可信度的证据,缔约国指出,NiñoLizarazo先生的安全规程遭到违反,有两名武装人员前往他的住所寻找他,对于这一指称,NiñoLizarazo先生未能提供有力解释。他解释说,他必须先通知受害者支助小组,待其批准后才能在哥伦比亚其他地方定居,缔约国认为这一解释似乎不合逻辑,是捏造的。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19年9月6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意见的评论,申诉人在其中首先质疑缔约国在关于NiñoLizarazo先生个人情况及其所受迫害事实的意见中使用假设的做法。NiñoLizarazo先生称,他代表武装冲突受害者的职责既非假称,也非自称,而是由法律框架所规定的。威胁也确实存在,是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向他个人发出的。申诉人称,与哥人民军的和平协定并不能保证人权维护者不会遭受谋杀、威胁和流离失所,因为哥人民军放弃的地区已被准军事团体的分化团体接管。此外,申诉人指出,他们没有经济和社会手段前往哥伦比亚的陌生地区,因为每个犯罪团体都在该国某一地区行使权力,前往陌生地区会使他们的处境恶化,使他们面临生命危险。

5.2关于国内庇护申请程序,申诉人指称,缔约国没有向他们提供正当程序保障。他们重申,他们已向主管部门提交了所有必要的证明材料,以证实所报告事实的真实性。申诉人指称,在第一次听证会上,国家移民秘书处的官员不允许他们详细陈述以证明事实,因为这会给口译员造成过多的工作负担。在KaterineRamírez的听证会上,官员自行选择了他们认为重要的证据,并称其他证据对于正在进行的程序没有价值。申诉人指称,国家秘书处官员起初拒绝接受证据,后来又称,申诉人没有充分证明他们返回哥伦比亚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他们还称,阿尔高州指定的组织决定不向他们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这违反了正当程序保障。该组织的代表告诉申诉人,他们的案件不可能成功,因为拉丁美洲人在瑞士不可能获得庇护。2018年11月12日,申诉人将这一情况告知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驻瑞士办事处,并请求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但于2018年11月15日被拒绝。

5.3关于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对他们返回哥伦比亚后的酷刑风险进行审查的问题,申诉人指出,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许多人权报告指出,数百名人权维护者被杀害,数千人受到威胁,数百万人被迫流离失所。现政府无视美洲人权委员会或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申诉人还提到哥伦比亚宪法法院1998年10月20日的T-590/98号判决,其中宣布该国在保护人权维护者方面的状况违宪。申诉人指称,在他们的案件中,如果他们被驱逐回原籍国,遭受酷刑的风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和真实的,特别是因为他们过去曾遭受过这种待遇。除了受到威胁和被迫流离失所以外,NiñoLizarazo先生称,他还曾被名为LosBotalonesyelBlocCentralBolivardelasAutodefensasUnidasdeColombia的准军事团体扣为人质,该组织对他造成了身心伤害。检察院没有受理他关于这些事实的申诉,借口是这些准军事团体已经解散。然而,受害者支助小组承认了这些事实。申诉人称,武装人员最近在其住所发出的威胁明确表明,在哥伦比亚人权维护者被有系统、有选择和大规模杀害的情况下,对NiñoLizarazo先生的迫害是真实、针对个人和可预见的。缔约国称,申诉人没有提供最近威胁和事件的证据,申诉人就此指出,在国家移民秘书处的听证会上,他们无法详细说明他们所遭受的各种暴力行为,而只能回答向他们提出的问题。此外,他们无法从受害者支助小组那里获得这些事实的证明,因为在瑞士的整个庇护程序期间,他们被禁止与原籍国主管部门接触。

5.4缔约国称,哥伦比亚有保护机制,而且哥伦比亚政府愿意应对威胁,申诉人对此反驳说,2019年有多达734名人权维护者遭到有系统的谋杀,这表明了完全相反的情况。虽然他们向哥伦比亚主管部门报告了各种死亡威胁,但主管部门从未向申诉人提供保护。申诉人称,警察无法保护他们,因为警察自己也受到威胁,前往彼德奎斯塔巡逻会使其面临危险。关于本应保护人权维护者的国家保护局,申诉人称,该局安保人员是前国家安全局官员和重返社会的准军事人员,这并不会降低他们受到攻击的风险。

5.5缔约国称,申诉人可在哥伦比亚另一地区定居,因为准军事团体不会在该国全境寻找他们,申诉人就此提交了监察员绘制的一张地图,其中表明该国各个地区都有人权维护者被杀害。申诉人引用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2018年访问哥伦比亚的报告,其中指出,针对人权维护者的犯罪在背景、受害者个人情况和作案手法方面都是有系统的。该报告还指出,当局对这些罪行负有责任,因为当局对人权维护者进行污名化,有时还否认这一现象,而且当局在该国一些地区没有控制权。

5.6关于申诉人的指称缺乏可信度的说法,申诉人重申,根据关于执行2011年6月10日第1448号法的2011年第4800号实施法令,受害者支助小组负责对他们的安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然后着手处理他们的搬迁。申诉人称,迁往另一地区必须遵循规定的规程,因此,他们的说法既非不合逻辑,也并非捏造的。申诉人还称,受害者支助小组用了五个月的时间对他们的搬迁申请作出答复。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6.2委员会回顾说,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能够断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如果已经确定,补救程序的应用受到不合理拖延或不大可能使申诉人获得赔偿,则本规则不予适用。

6.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就本来文可否受理提出任何意见。然而,委员会确信申诉人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因为就可否受理而言,申诉人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申诉也得到了充分证实。

6.4委员会未发现妨碍受理的其他障碍,因此根据《公约》第3条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7.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在本案中,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遣返哥伦比亚是否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理由相信某人在另一国有可能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则不得将此人驱逐或遣返至该国。委员会首先回顾指出,禁止酷刑是绝对的,不得克减,缔约国不得援引任何特殊情况作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7.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相信申诉人被遣返哥伦比亚后将面临遭受酷刑的个人风险。委员会在评估这一风险时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指出,这种分析的目的是确定所涉个人在将被遣返的国家是否会面临可预见和真实的遭受酷刑风险。因此,一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确定某人在返回该国后面临遭受酷刑风险的充分理由;应当有其他理由表明所涉个人将面临个人风险。反之,不存在一贯公然和系统侵犯人权的情况也不意味着某人在其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7.4在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如果他们被遣返哥伦比亚,缔约国的行为将侵犯他们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委员会还注意到,NiñoLizarazo先生指出,作为人权维护者、彼德奎斯塔武装冲突受害者代表和政府反对党的政治活动人士,他和家人返回原籍国后可能会受到虐待。在这方面,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NiñoLizarazo先生作为人权维护者的情况提出异议。

7.5委员会回顾说,委员会有责任确定申诉人如果被遣返哥伦比亚,目前是否存在遭受酷刑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曾有机会在国家一级向国家移民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为其申诉提供证据,作出说明,但所提供的证据并未使国家主管部门得出结论认为,他们返回哥伦比亚后将面临遭受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的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指称,在国内程序期间缺乏基本保障,因为国家秘书处官员拒绝接受申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允许申诉人在听证会上详细陈述和解释,申诉人在联邦行政法院的上诉程序中得不到免费法律援助,他们不得不在存在创伤后应激障碍和没有法律知识的情况下进行上诉。委员会回顾说,委员会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第18(b)段和第40段提到了基本保障,包括为确保充分执行《公约》第3条而向申诉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的措施。委员会注意到,从申诉人的听证记录中可以看出,国家移民秘书处官员没有完全理解申诉人的陈述和解释,也没有同意审查申诉人希望提交的证据和附件。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的这些指称作出任何解释。因此,在本案中,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作为寻求庇护者处于特别脆弱的处境,没有得到《公约》第3条规定的所有基本保障。

7.6关于接收国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指称,哥伦比亚全国各地都存在对人权维护者有系统、有选择的迫害。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虽然哥伦比亚的人权状况特别是人权维护者的人权状况令人关切,但哥伦比亚政府正在努力建立保护人权维护者的体制框架,申诉人可以利用这一框架。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哥伦比亚局势的报告,2021年在该国记录了202项杀害人权维护者的指控和1,116起威胁和攻击人权维护者的事件。委员会注意到,根据该报告,这些案件主要由非国家武装团体和犯罪团体实施,其目标是土地、领土、土著人民权利、环境、武装冲突受害者和哥伦比亚政府与哥人民军之间和平协定执行工作的捍卫者。委员会还注意到,这一现象在该国各地均有发生,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记录了该国32省中有28省发生了杀害和攻击人权维护者的事件。同样,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关于2018年11月20日至12月3日访问哥伦比亚的报告强调,哥伦比亚是拉丁美洲人权维护者遇害人数最多的国家,此类罪行不受惩罚的比例很高。委员会注意到,特别报告员认为,哥伦比亚的大多数人权维护者无法在安全和有利的环境中工作,也得不到国家的有效保护,特别是因为国家力量在某些地区完全缺失,哥人民军已经解散,非法和犯罪武装团体重新控制了领土。此外,人权事务委员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以及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欢迎设立国家保护局,但对国家保护局缺乏资源以及该国人权维护者受到攻击表示关切。禁止酷刑委员会本身此前也关切地注意到人权维护者受到攻击,并对此类事件的调查缺乏结果表示遗憾。最后,委员会注意到,在普遍定期审议中收到的关于人权维护者问题的许多建议中,建议哥伦比亚采取进一步措施,防止针对地方领导人和人权维护者的系统性暴力,加强对面临此类风险者的个人和集体保护,并重点关注对威胁和谋杀策划者的调查和起诉。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哥伦比亚人权维护者遭受酷刑以及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情况广泛存在,他们应受到《公约》第3条的保护。

7.7此外,还应有其他理由表明,在所涉人员的特定情况下,他们面临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个人风险。因此,在本案中,委员会还应确定申诉人如果被遣返哥伦比亚,是否会面临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个人风险。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一个人无论作为个人还是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一个群体的成员,在将被驱逐至的国家面临遭受酷刑风险,便存在不推回义务。委员会在这种情况下的惯例是,只要酷刑的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真实的”,便认定存在“充分理由”。个人风险因素可包括申诉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或已发出逮捕令但无法保障公平待遇和审判。委员会回顾说,举证责任由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合理的理由,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真实的。然而,当申诉人无法就其案件提供详细资料时,则应倒置举证责任,所涉缔约国须对指称进行调查并核实来文所依据的信息。委员会还回顾说,委员会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构的事实调查结论,但又不受这一结论的束缚,而是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考虑每一案件的所有相关情节,自行评估所掌握的信息。

7.8委员会回顾说,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第28段提到“个人或其家人被施以”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如果被驱逐至原籍国,他们遭受酷刑的风险将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和真实的,特别是因为NiñoLizarazo先生多次被迫流离失所,被准军事团体劫为人质并受到伤害,还受到武装人员针对他个人发出的死亡威胁。委员会注意到NiñoLizarazo先生称,他的担心是有根据的,他的案件中的遭受酷刑风险是可预见和真实的,因为受害者支助小组承认他受到的威胁,而且该国各地仍然经常发生像他这样维护武装冲突受害者权利的人权维护者被谋杀的事件。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哥伦比亚政府不愿也无力向他们提供保护,主管部门在他们提出搬迁申请后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即证明了这一点。

7.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申诉人可以利用哥伦比亚政府的保护制度,哥伦比亚政府准备应对这些威胁并向申诉人提供保护,因为哥伦比亚承认人权维护者的活动。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申诉人可在哥伦比亚另一地区定居,因为准军事团体不会在全国范围内寻找他们,也不会控制该国全境,而且NiñoLizarazo的情况主要是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申诉人关于他们迁往另一地区之前必须通知受害者支助小组一事以及NiñoLizarazo先生安全规程终止理由的解释不合逻辑,是捏造的。

7.10然而,委员会认为,如果同时考虑到NiñoLizarazo先生作为人权维护者和武装冲突受害者团体协调员的情况,他由于所开展活动而经历的暴力事件和一再遭受的人身威胁,以及哥伦比亚有系统地迫害人权维护者的背景,则有充分证据表明,申诉人如果被遣返哥伦比亚,将面临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可预见和真实的个人风险。

7.11考虑到申诉人在上文第5.5段提出的论点,委员会还认为有必要回顾指出,缔约国还应避免将个人驱逐到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们有可能遭受非国家实体的酷刑或其他虐待的另一国。同样,哥伦比亚无法阻止或通过默许或不干预而允许的个人实施的虐待也应由哥伦比亚承担责任,因为国家默许了这些行为。在这一意义上,此类行为的有罪不罚导致暴力事件一再发生。委员会在其关于执行第2条规定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第18段明确指出,如果国家当局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非国家或私人行为体正在施行酷刑或虐待,但并未对其予以阻止、调查和起诉,则国家应承担责任,国家官员应被视为所禁止行为的实施者、共谋者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为同意或默许此种行为负责者。国家若未适当注意进行干预以制止和制裁此类行为并向受害者提供补救,实际上会纵容或允许非国家行为体犯下《公约》所禁止的行为而不受惩罚,国家的漠不关心或无所作为构成某种鼓励和/或事实上的准许。

7.12委员会回顾说,考虑到《公约》的精神是防止酷刑,而不是在酷刑发生后予以纠正,因此在通过关于个人来文的决定时,还必须考虑无罪推定原则,作为防止不可挽回伤害的预防措施。委员会还重申,将某人或某酷刑受害者驱逐至某国内此人不会遭受酷刑的地区(该人在同一国家其他地区可能遭受酷刑),这一方案既不可靠也没有效果。

8.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将申诉人遣返哥伦比亚将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条的行为。

9.委员会认为,《公约》第3条要求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和本意见,重新审议申诉人的庇护申请。还请缔约国在重新审议申诉人的庇护请求期间不要将他们驱逐。

10.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请缔约国自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通报根据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