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4/D/935/201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8 February 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935/2019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S.S.

据称受害人: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澳大利亚

申诉日期:2019年6月17日(首次提交)

决定通过日期:2022年7月23日

事由:如被遣返至印度,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推回)

程序性问题:可否受理――属事理由;可否受理――明显缺乏依据

实质性问题: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公约》条款:第2条、第3条、第16条

1.1来文提交人是S.S.(“申诉人”),印度国民,生于1966年8月2日。申诉人声称,缔约国将他遣返至印度的行为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2条、第3条和第16条享有的权利,他声称他在印度将面临违反第3条的待遇,因此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不推回义务。因此,他请求采取临时措施,避免在委员会审议他的申诉期间发生不可挽回的伤害。缔约国于1989年8月8日批准了《公约》。

1.2申诉人的来文于2019年6月17日登记,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要求缔约国在来文待决期间不要将申诉人遣返至印度,以避免不可挽回的伤害。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出生在印度哈里亚纳邦卡尔纳尔区的Taraori市。他属于在册种姓“恰马尔”,也被称为达利特人或“贱民”。申诉人说,他和他儿子一直受到属于“首陀罗”种姓的贾特人的歧视。他声称,贾特人用砍刀和棍子袭击他,在他左眼附近造成一处撕裂伤。他的左手因自卫而受伤,鼻子和左腿骨折。他声称,由于这次袭击,他留下了疤痕,左腿内还留下一根钢棍。

2.2申诉人声称,他是古尔米特·拉姆·拉希姆·辛格上师的追随者,也是“真业之家”协会的成员,他通过该协会参加人道主义工作。申诉人说,由于他离开印度之前发生的事件,他一直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被强制遣返至印度一事让他感到不安,他担心在印度将再次面临迫害和严重歧视。

2.3申诉人声称,他曾当选为当地卡车工会主席,在2005年至2010年期间担任这一职务,2010年他竞选连任失败。此后,他遭到财政部的骚扰和调查,财政部对他的财务记录进行了审计。他被指控贪污工会资金。他说,他不得不支付了大笔贿赂,对他的指控才撤销。

2.4申诉人声称,2011年3月,他被指控谋杀了一名卡车司机,2011年6月,他遭到哈里亚纳邦城市发展局集团人员的袭击,重伤住院。申诉人还称,由于他与古尔米特·拉姆·拉希姆·辛格上师的联系,他收到了来自贾特锡克人的死亡威胁。据他说,在贾特锡克人中极具争议的辛格先生2012年6月到他家拜访时,贾特锡克人开始敌视他和他的家人。他声称,几家当地报纸都报道了辛格先生的拜访。

2.5申诉人声称,2013年3月,警察突击搜查了他在卡尔纳尔的办公室,拿走了办公室里的所有纸质文件。据他说,警察随后于2013年3月21日到他家逮捕他,但他不在家。

2.6申诉人指出,2013年3月24日,由于这种骚扰,他决定离开印度。因此,他着手办理了旅游签证,并为自己、妻子和儿子预订了前往澳大利亚的机票。申诉人及其妻子和儿子于2013年3月27日抵达澳大利亚,他的女儿和小儿子则留在印度。2013年4月8日,他的妻子回到印度与孩子们团聚,之后一直在印度佩霍瓦陪着两个年幼的孩子。他的大儿子也已返回印度。

2.7他于2013年4月10日提交了保护签证申请。2013年5月10日,他提交了书面材料。2013年12月17日与他进行了实质性面谈。在2014年1月6日的信函中,申诉人得知他的保护签证(XA类)申请被拒绝。驳回签证申请的决定指出,书面材料和他在面谈期间的回答存在一些出入。例如,申诉人在书面材料中声称,他遭到了印度国民大会党成员的勒索,出于骚扰和报复目的,对包括申诉人在内的若干印度国家人民党支持者提出了虚假刑事指控。然而,在面谈时,申诉人表示,与他发生冲突的印度国民大会党成员是他的邻居,此人威胁要绑架申诉人的子女,以强迫他停止支持古尔米特·拉姆·拉希姆·辛格上师。签证申请的审批者指出,在被问及书面和口头陈述之间的出入时,申诉人回答说,由于他不会用英语打字,也请不起专业人士帮忙,在书面材料中只提供了“标题”。签证决定记录还指出,申诉人关于贾特人袭击他的书面和口头陈述也存在重大出入,包括伤情和袭击时间以及因袭击住院的说法。签证决定记录进一步指出,虽然申诉人声称他在印度遇到的问题于2005年就已开始,但他一直留在国内,直到2012年才首次申请护照到国外旅游度假,2013年他才决定永远离开印度。此外,在面谈结束时,申诉人说他可以提供证据支持他的说法,为此延长了审核时间,但他并没有提交证据,也没有说明不提交证据的原因。

2.8由于申诉人的证据前后不一致,审批者不能相信申诉人确实因其政治派别或种姓而与印度国民大会党成员发生了冲突。审批者也不能确信申诉人的家人于2011年或2012年遭到了贾特锡克人或任何其他群体的袭击。因此,审批者的结论是,申诉人的说法不可信,他并非真的担心在印度受到迫害,因此不能触发澳大利亚的保护义务。保护签证申请被拒绝。

2.9申诉人指出,2014年1月31日,他就审批者拒绝其保护申请的决定向难民审查法庭提出上诉。在2014年9月2日的听证会上,申诉人口头作证,并回答了法庭关于原程序中审批者所指出的前后不一致的问题。2014年10月3日,法庭维持了不发放保护签证的决定。法庭认为,申诉人的回答没有纠正原决定中提到的不一致之处,因此没有充分消除对申诉人说法真实性和可信度的怀疑。因此,法庭认定,申诉人的申诉是为了获得签证而捏造的,并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不需要国际保护。

2.102014年11月6日,申诉人向澳大利亚联邦巡回法院提出上诉。对于难民审查法庭的裁决,只有以管辖权错误为由提出上诉,联邦巡回法院才有管辖权。联邦巡回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理由是它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没有证据,或法院无权开展他所申请的实质性审查。

2.112016年11月21日,申诉人提交申请,请求允许就联邦巡回法院的裁决向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提出上诉。联邦法院审查了申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得出结论认为没有一项理由有成功的合理前景。因此,2017年5月19日,上诉许可申请被驳回。

2.122017年11月6日,申诉人提交了一份部长干预申请,要求根据《1958年移民法》第417条以同情或人道主义理由向他发放签证,或根据《1958年移民法》第48B条允许他再次提交保护申请。2017年11月16日的决定认为这项请求不符合转交部长的条件。

2.132018年8月22日,申诉人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申请对审批者拒绝将请求转交内政部长(原移民和边境保护部长)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也遭到拒绝。

申诉

3.他声称,如果将他遣返至印度,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2条、第3条和第16条享有的权利。他争辩说,有充分理由相信,如果将他遣返至印度,他有可预见、真实、针对个人的风险会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所述不推回义务的待遇。他声称,由于他的种姓以及他过去参与政治和工会事务有关的争议,他曾遭到迫害,因此回国后将面临重大风险。他还辩称,在印度他搬到哪里都不安全。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2020年4月7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来文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2缔约国称,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申诉人的申诉因属事理由和明显缺乏依据而不可受理。

4.3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材料没有说明他担心返回印度后谁将会伤害他,或他将受到什么类型的伤害,也没有说明他回国后将受到什么性质的伤害。缔约国说,申诉人只笼统地说他返回印度后将遭受“酷刑”、“迫害”和“严重歧视”。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委员会面前声称他遭到袭击,但没有说明袭击者是谁,还声称他的鼻子和左腿骨折,面部和左手也受伤。缔约国进一步指出,虽然申诉人笼统地说,由于他属于“真业之家”、参与政治和工会事务、是古尔米特·拉姆·拉希姆·辛格的追随者,他在过去受到迫害,但据称他返回印度后将受到的伤害无论如何都不构成《公约》第3条意义上的酷刑。

4.4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申诉因属事理由不可受理,因为《公约》第3条规定的不推回义务仅限于有充分理由相信被遣返者可能遭受酷刑的情况。缔约国重申,必须是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事的其他人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行为,才构成酷刑。缔约国回顾,委员会在确定《公约》第3条是否适用于每个案件时,坚持区分酷刑和达不到酷刑标准的待遇,包括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缔约国认为,据称发生的行为,确切来说是据称对申诉人的一次袭击,并未达到这一标准,因此不触发澳大利亚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不推回义务。

4.5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没有提供证据支持他关于缔约国违反《公约》第2条和第16条的说法。相反,缔约国注意到申诉人提交的材料称,他在印度将遭到“酷刑”、“迫害”和“严重歧视”,但未能证明他所担心的伤害达到所需标准,例如,这种伤害将构成未达到第1条所述酷刑程度的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根据《公约》第2条和第16条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防止在其管辖的任何领土上发生有关行为。这些义务有领土范围限制,不适用于其他行为体在印度的行为。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根据第2条和第16条提出的申诉因属事理由不可受理。

4.6缔约国指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申诉人的申诉因明显缺乏依据而不可受理。缔约国注意到,委员会曾在没有足够的书面或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所提出的指控时,或者指控“纯属猜测”,没有达到受理所要求的基本证据水平时,认定申诉明显缺乏依据。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有责任提供详尽论据来支持关于违反第3条的指控,以初步证明他的申诉可受理。申诉人未能履行这一责任。

4.7缔约国指出,在申诉人申请保护签证时,一系列国内审批或审查机构,包括难民审查法庭以及移民和边境保护部,已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了全面审查。申诉人还要求联邦巡回法院、联邦高等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在请求部长干预的过程中,申诉人的申诉也得到了评估。因此,缔约国指出,全部现有国内程序都已经对申诉进行了严格审查,一致认定申诉不可信,因此不触发澳大利亚的不推回义务。具体而言,已经根据《1958年移民法》第36 (2) (aa)条中的补充保护规定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了评估,这些规定体现了澳大利亚根据《公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承担的不推回义务。

4.8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在提交委员会的材料中没有提供任何未经国内行政和司法程序全面审议的新证据。缔约国引述委员会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其中指出,委员会相当重视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认定。缔约国指出,它已经通过国内程序全面评估了申诉人的申诉,认为这些申诉不触发澳大利亚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澳大利亚认真对待《公约》规定的义务,并通过国内移民程序真诚地履行这些义务。

4.9缔约国承认,很难指望酷刑受害者提供的信息完全准确。然而,缔约国指出,国内审批者在评估申诉人的可信度时,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例如,缔约国指出,在评估申诉人的保护签证申请时,移民和边境保护部长的代表(审批者)指出,在评估可信度时,审批者必须对寻求庇护者常见的困难保持敏感,对于总体上可信但无法证实全部申诉的人,应给予疑点利益。

4.10如果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的申诉可以受理,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正如国内对申诉人申诉的决定和澳大利亚政府审议申诉人提交委员会的材料中提出的其他问题后得出的结论所示,这些申诉缺乏依据。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并没有提出未经国内审批者审议的另外诉求,因为在申诉人的保护签证申请、后续难民审查法庭对移民和边境保护局决定的审查以及对部长干预请求的评估中,已经全面审议了申诉人提出的实质性问题。随后,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法院在国内司法审查程序中维持了法庭的裁决,认为其合法。

4.11缔约国提到,原始审批者指出申诉人的申诉存在重大不一致之处,审批者同时强调,在评估申诉人的申诉时,他牢记一个事实,即难民地位申请者过去可能受过创伤,过往经历可能对申请者提交条理清楚、合情合理的申诉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审批者还意识到,难民申请审核程序可能是一个压力较大的过程,可能进一步影响申请者准确回忆证据和连贯表达自己的能力。审批者还指出,在考虑难民的说法是否可信时,一般情况下应采取较宽松的办法。在保护签证面谈期间,申诉人确认他的书面申请是真实准确的,申诉人也有机会修改书面申请,但他没有这样做。

4.12具体而言,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保护签证书面申请中说,2011年3月他被指控谋杀了一名曾在他的卡车上工作的司机。他指出,他担任卡车工会主席直到2010年。他声称,他的主席任期结束后,他被指控贪污工会资金,不得不支付一大笔钱聘请审计团队洗清他的名誉。申诉人还声称,由于谋杀指控,他的家人受到警察的骚扰,申诉人被指控犯有谋杀罪,并审前保释了一段时间。

4.13审批者注意到,在后续的保护签证面谈中,申诉人的陈述与其书面材料相矛盾。在面谈中,申诉人称,一个名叫莫汉·辛格的人反对申诉人留在卡车工会,曾对申诉人发出死亡威胁。申诉人说,警察应莫汉·辛格的要求逮捕了他,并指控申诉人杀了他的一名员工。申诉人在面谈中称,为了获释他贿赂警察,并于当天获释。此外,申诉人声称,随后是莫汉·辛格而非警察对他进行了骚扰,这也与他的书面陈述正好相反。由于他在面谈中的说法与他的书面申请不一致,审批者不能相信申诉人确实受到了莫汉·辛格或任何其他人的威胁,也不能相信他确实卷入了一起谋杀案或遭到警察的骚扰或逮捕。

4.14审批者还指出,在保护签证面谈中,申诉人的陈述与他的书面签证申请相矛盾。在面谈时,申诉人无法回忆起与贪污指控有关的信息。申诉人在面谈中说,他不是卡车工会的主席,只是一名普通成员,“主席”和“成员”这两个词可以互换。在用他的书面申请帮助他回想之后,他坚称自己是一名普通成员,但澄清说他负责管理另外五名成员。被问及时,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信息说明对于贪污指控他所采取的行动。然而,在用他的书面申请提示他之后,他说他聘请了审计团队来洗清他的名誉。由于申诉人无法清楚地回忆起这些问题,审批者的结论是,他不能确信申请人是卡车工会的主席,因此不认为他卷入了贪污指控。

4.15此外,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保护签证书面申请中声称,印度国民大会党的一名成员B.S.要求申诉人为该政党捐款。申诉人说自己是印度国家人民党的成员。申诉人还称,印度国民大会党一直在骚扰印度国家人民党的支持者,对他们提起刑事诉讼。审批者注意到,在随后的保护签证面谈中,申诉人的陈述与他的保护签证书面申请相矛盾。在面谈中,申诉人说,他和B.S.之间的“问题”始于2005年。申诉人声称,由于他种姓低,信奉古尔米特·拉姆·拉希姆·辛格上师,B.S.威胁要绑架他的家人,辱骂申诉人,还一度在申诉人上班的路上拦住了他的车。审批者指出,书面申请显示,B.S.骚扰申诉人的动机与政治有关。然而,在面谈中,B.S.骚扰的动机变成了申诉人的种姓和对辛格上师的信奉。申诉人声称,因为他自己不能打字输入所有内容,也请不起专业人士帮忙,书面申请中只有“标题”。由于申诉人在保护签证书面申请中的陈述与保护签证面谈不一致,审批者的结论是,他不能确信申诉人确实遭到了B.S.的骚扰。

4.16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保护签证书面申请中声称,他于2012年7月遭到了贾特锡克人的袭击,他和妻子及儿子在袭击中受伤。缔约国引述了审批者对事实的认定,指出申诉人在保护签证面谈时讲述了类似的事件,但细节不同。在面谈中提到的袭击发生于2011年6月,被袭击者是申诉人的妻子和其中一个儿子(而非他的整个家庭),袭击地点是他家,原因是他信奉古尔米特·拉姆·拉希姆·辛格上师。申诉人在面谈和书面申请中关于袭击所致伤情的描述也存在出入。例如,申诉人在书面申请中表示,他被人用砍刀和棍子袭击。他的左眼附近(不是眼窝)有一道撕裂伤,左手被刀砍伤(不仅仅是擦伤),鼻子骨折(面谈时没有提到),左腿骨折(不仅仅是腿部被击中)。审批者还注意到,在书面申请中,没有提到因伤住院。然而,在面谈时,申诉人声称他因2011年6月的袭击住院15天。申诉人声称他已向警方报案,可以在7天内获得医院病历;但是,一直都没有收到病历。

4.17缔约国提到,审批者的观点是,申诉人的说法,尤其是关于袭击一事的说法,与他的书面材料不一致。审批者指出,虽然申诉人声称他住院了,还向警察报了案,但没有书面记录来支持他的说法。审批者的结论是,申诉人关于贾特锡克人袭击他的说法不可信,申诉人并没有因其政治派别、种姓问题或任何类型的宗教问题而遭到任何人的威胁或袭击,因此并非真的担心会在印度受到迫害。

4.18除了审批者关于申请人缺乏可信度和证据的结论,缔约国还指出,审批者提到申诉人妻子已经回到印度的事实(虽然申诉人声称她也受到威胁)。审批者指出,如果申诉人的说法属实,他早在据称开始遭到骚扰时就会离开印度。审批者认为有必要考虑申诉人直到2012年才申请护照、2013年才离开印度的事实。此外,审批者指出,申诉人也可以选择搬家和申请国家保护。

4.19缔约国提到一个事实,即审批者也考虑了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申诉人被遣返至印度后,作为一个必然和可预见的结果,他有遭受重大伤害的真实风险。在审议申诉人的申诉之后,审批者认为申诉人没有达到《移民法》第36 (2) (aa)条规定的补充保护标准。申诉人声称他的生命受到威胁。审批者认为申诉人所称的重大伤害符合任意剥夺生命的定义。然而,与申诉人针对难民地位评估决定提出的申诉一样,审批者不认为申诉人因其政治派别、种姓或宗教问题而遭到威胁或袭击的说法可信。审批者认为,申诉人的书面陈述和面谈陈述存在不一致之处,他的说法没有书面证据支持,虽然申诉人的妻子声称受到威胁,但她已经返回印度,申诉人在能够离开印度时并没有离开。此外,审批者认为搬家对申请者而言是一个安全合理的选项,申诉人也可以申请国家保护。因此,审批者认为,没有充足理由相信,申诉人被遣返至印度后,作为一个必然和可预见的结果,他有遭受重大伤害的真实风险。审批者的结论是,他不能确信根据《移民法》第36条和《移民条例》附件2第866.221条,澳大利亚对申诉人负有保护义务。

4.20缔约国指出,难民审查法庭还发现了申诉人缺乏可信度的一些地方,得出结论认为,所有说法包括关于他的种姓、政治派别和/或工会成员身份、员工之一的死亡和他所属的宗教,都是申诉人捏造的。法庭认定,申诉人未能回忆起他所述事件的基本细节,包括袭击发生的地点和时间。法庭认为,关于袭击发生频率(“一次以上”)和袭击发生时间(“2011年和2012年”)的回答模糊不清。申诉人声称他因袭击而住院,一些袭击事件登上了报纸,还向警察报了案,但申诉人未能提供关于袭击的任何书面证据。申诉人声称,他妻子已经搬家,他哥哥(弟弟)虽然住在相关区域,但没有受过教育,不会说话,还很害羞,因此他无法拿到证据。申诉人随后修改了他的证词,称他哥哥(弟弟)会取得有关报告,但并没有这样做。法庭的结论是,证据不能令人信服,它不相信申请人曾经遭到袭击。法庭还认定,申诉人声称他被袭击的原因是他信奉古尔米特·拉姆·拉希姆·辛格上师,但支持申诉人与辛格上师有关联的证据模糊不清、相互矛盾、不具有说服力。申诉人说,他在澳大利亚继续信奉辛格上师,与澳大利亚的其他信徒保持联系,通过吟唱做礼拜。但在被问及细节时,他又修改了证词,最终承认他没有在澳大利亚信奉辛格上师。缔约国回顾说,申诉人还声称,2011年他的一名员工死亡,他被指控是凶犯,为此出庭受审。然而,他无法提供任何出庭记录。

4.21难民审查法庭还考虑到,2012年申诉人到马来西亚旅行,总共停留了四至五天,当时他有机会申请第三国保护,但他并没有这样做。在被问及为何没有申请马来西亚的保护时,他表示,他原本希望在他出国期间,问题能够“平息”。法庭的一名成员认为该证词“不切实际、不合常理”,如果申诉人关于屡次遭到骚扰、袭击、虚假贪污和谋杀指控的说法属实,申诉人不可能相信他只是离开了四五天,问题就能自行解决。该成员还指出,申诉人在抵达澳大利亚后两个多月时间里都没有申请保护,表明申诉人并非真的担心。

4.22在被问及发生袭击后为何他还将家人留在印度时,申诉人说他留在印度的家人(他离开时有两个孩子留在印度)受到他哥哥(弟弟)的保护。难民审查法庭成员指出,这与他之前的说法相矛盾,当时他说,他哥哥(弟弟)住得很远,无法提供帮助。该成员还指出,在难民审查法庭的面谈中,申诉人提出希望儿子留在澳大利亚,称这是申诉人申请保护的目的。如果申诉人的说法属实,该成员不能接受他把另外两个孩子留在印度的做法。法庭得出结论认为,无法确信澳大利亚对申诉人或他的儿子负有保护义务。

4.23关于联邦巡回法院2016年10月31日裁定驳回申诉人要求对难民审查法庭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的申请,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现场出席了联邦巡回法院的听证会,并在口译员的协助下作了口头陈述。缔约国特别注意到,联邦巡回法院审议了申诉人的上诉理由,即:(a) 他没有足够时间收集书面证据;(b) 认定申诉人留在澳大利亚的目的而他儿子的教育,而非所称的其他原因,属于管辖权错误;(c) 认定申诉人的说法是捏造的,属于管辖权错误。缔约国指出,联邦巡回法院裁定,难民审查法庭已经适当说明了拒绝延长申诉人收集证据时间的理由。缔约国进一步指出,联邦巡回法院认为,申诉人的上诉理由并非管辖权错误,而是要求法院进行超出其权限的实质性审查。

4.242017年5月19日,澳大利亚联邦法院驳回了申诉人对联邦巡回法院裁决的上诉许可申请。申诉人没有出席听证会。联邦法院的结论是,申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足够的胜诉前景,或申诉人试图寻求超出法院权限的实质性审查。2019年3月27日,澳大利亚高等法院驳回了申诉人对联邦法院裁决的上诉。

4.252017年11月6日,申诉人根据《移民法》第417条和第48B条请求部长干预。根据上述条款赋予的非强制性权力,如果内政部长认为符合公共利益,可以干预个别案件。结合难民审查法庭和联邦巡回法院的裁决,再次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了评估。部长代表根据部长的准则进行评估后,认为申诉人提交的申诉和案情并不具有独特性或特殊性,因此不满足转交部长的标准。

4.26鉴于上述情况,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有充足理由相信他本人有面临构成《公约》第1条所述酷刑的待遇的风险。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申诉人针对缔约国的意见,提供了关于下述情况的报告和媒体文章:1984年一群暴徒袭击了印度锡克人的住宅和商店,导致约3,000人死亡,其中大部分是锡克人;若干其他涉及袭击、拘留或歧视锡克人的事件;印度政府对待支持卡利斯坦独立的锡克人的方式;以及印度教民族主义者的行为。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针对申诉人的评论,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提供的信息不能改变缔约国2020年4月7日的初始意见,即申诉人的申诉不可受理,如果委员会决定申诉人的申诉可受理,应以缺乏依据为由驳回申诉人的申诉。

6.2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提交的材料包括一些媒体文章,其中报道了整个国家的笼统情况,既包括印度锡克人的历史经历,也包括他们的当代处境。缔约国恭敬地指出,除这些文章之外,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补充材料,也没有提供资料或证据来说明这些文章与申诉人的个人情况有何关系,因此,缔约国认为这些文章不能支持申诉人被遣返至印度后本人将面临酷刑风险的说法。

6.3此外,缔约国回顾,一国普遍存在暴力风险本身并不构成可以认定某一特定人员被遣返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面临危险。因此,缔约国重申,申诉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有充足理由相信他本人有面临构成《公约》第1条所述酷刑的待遇的风险。

6.4虽然申诉人没有具体说明这与他的申诉有何关联,缔约国认为这些媒体文章至多可以说明作为一名锡克教信徒,申诉人担心返回印度后将遭到文章中所述的不公正待遇。

6.5申诉人没有在审议其保护申请的国内程序或原始来文中声称担心返回印度后会遭到不公正待遇。关于报道印度锡克人遭到袭击、拘留或歧视的媒体文章,缔约国指出,2018年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的国别报告表示,“自1980年代末和1990年代初以来,锡克人在印度和平生活,大部分锡克人没有遇到歧视或暴力”。

6.6关于媒体报道印度政府如何应对卡利斯坦独立运动的文章,缔约国指出,国别信息报告中显示,“支持‘卡利斯坦’独立的锡克人可能受到当局的关注”。缔约国指出,委员会在确定《公约》第3条是否适用时,一直区分酷刑和未达到酷刑标准的待遇,包括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尽管申诉人没有声称或提供证据证明他参与了卡利斯坦独立运动,缔约国指出,不清楚“受到当局的关注”如何满足酷刑标准,从而触发澳大利亚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不推回义务。

6.7缔约国还指出,关于媒体报道印度教民族主义的文章,2017年美国国际宗教自由委员会年度报告表示,“印度教民族主义者经常骚扰锡克人,逼迫他们放弃锡克教独有的宗教习俗和信仰”。尽管申诉人没有声称或提供证据证明他本人有面临骚扰或逼迫的风险,缔约国指出,骚扰和逼迫放弃宗教习俗及信仰不满足酷刑标准,因此不触发澳大利亚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不推回义务。

6.8鉴于上述原因以及缔约国2020年4月7日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陈述中所列出的原因,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申诉因属事理由不可受理,同时构成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所指的明显缺乏依据。如果委员会认为这些申诉可受理,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申诉缺乏依据,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有充足理由相信申诉人有遭到《公约》第1条所述酷刑的危险。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7.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能够断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如果认定国内补救办法的施行已经或将会发生不当稽延或不大可能带来有效救济,本规则不适用。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异议,委员会收到的证据表明申诉人已经用尽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出,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申诉人的申诉不可受理,理由是它们明显缺乏依据,因为申诉人没有就违反第2条或第16条的行为提出具体论据,他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申诉不满足证据标准,不能初步证明缔约国违反了第3条规定的不推回义务。

7.4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具体说明据称违反《公约》第2条和第16条的行为。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由于他的种姓和政治派别,他面临歧视和骚扰,特别对他本人及其家人的死亡威胁,他还面临捏造的刑事指控,这种迫害最终导致他及妻子和儿子受到肢体攻击,他因此重伤住院。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供关于这些事件的详细资料,没有说明是否向执法部门报告了威胁和袭击,他是否试图获得地方或国家机关的保护,或者地方或国家机关是否拒绝提供保护。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警察到他家和办公室没收了与刑事调查有关的物品,但委员会还注意到,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他的说法,即他受到了当局毫无根据或持续的骚扰,或确实对他提出了任何刑事指控。申诉人说,在他付钱后,撤销了贪污指控,但没有说明他付了多少钱,付给了谁。他说,他决定离开印度是因为受到骚扰,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或解释:(a) 具体是何种骚扰促使他作出这一决定;(b)他是否就骚扰一事寻求警方保护;(c)他为什么认为骚扰对他构成重大风险;(d)他是否害怕当局对待他的方式,理由是什么;以及(e)如果他是国家迫害的目标,为什么在他声称受到严重犯罪的调查时,他还能够获得护照,并获准两次出境入境。

7.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做决定的各部门听取和审议了申诉人的所有申诉,认为他的证据存在重大不一致之处,并在有关决定随附的观点和理由中予以详细说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这些不一致之处导致申诉被认定不可信,有关情况已经向申诉人说明,申诉人有多次机会予以纠正但一直没有这样做,此外,他向当局承诺会提供证据证明他的说法,但也没有提供。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来文未能令人满意地解决这些问题。

7.6委员会回顾,根据判例,如果申诉人未能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即提出确凿证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委员会应认定申诉明显缺乏依据。委员会指出,申诉人有责任提供论据来证明关于违反第3条的指控,从而初步证明申诉可受理。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未能提供基本程度的证据来支持他的说法,即如果他被遣返至印度,将有遭受违反第3条的待遇的重大风险。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根据《公约》第2条、第3条和第16条提出的申诉证据不足。

8.因此,委员会决定:

(a)来文根据第2条、第3条和第16条提出的所有申诉因明显缺乏依据而不予受理;

(b)将本决定通知申诉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