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4/D/928/2019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5 November 2022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928/2019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Mohamed Hajib(由阿尔卡拉马基金会的律师Rachid Mesli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摩洛哥

申诉日期:

2018年10月30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9年4月24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2年7月22日

事由:

拘留期间的酷刑

程序性问题: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实质性问题: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防范酷刑的措施;对拘留情况和囚犯待遇的系统监督;缔约国确保由主管机关开展迅速和公正调查的义务;提交申诉权;获得补偿的权利

《公约》条款:

第1条、第2条(第1款和第2款)、第4条(第2款)、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和第16条

1.申诉人是Mohamed Hajib, 摩洛哥和德国公民,生于1981年5月23日。他声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1条及第2条(第1款和第2款)、第4条(第2款)、第11、第12、第13、第14和第15条(与《公约》第1条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以及他的亲属根据《公约》第16条享有的权利。缔约国于2006年10月19日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作出了声明。申诉人由阿尔卡拉马基金会的律师代理。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2009年10月1日,申诉人在巴基斯坦参加Jamaat Al Tabligh(也称Tablighi Jamaat)组织的宗教活动时被捕。Jamaat Al Tabligh是一个在许多国家活跃并获得授权的传教组织。申诉人被拘留了五天,然后被转移到奎达监狱,在那里被关押了四个月,没有受到指控。2010年2月,他未经审判被释放。

2.22010年2月17日,申诉人飞往德国。在法兰克福机场,两名警察就他被驱逐出巴基斯坦的原因审问了数小时。申诉人随后告诉他们,他打算立即前往摩洛哥,他的家人在那里等着他。

逮捕和不公正审判

2.32010年2月18日凌晨1时,申诉人在卡萨布兰卡下飞机时被国土监察总局的五名特工逮捕,随后被立即转移到卡萨布兰卡的埃尔马里夫警察局,在那里被警察拘留了12天,期间遭受了酷刑。在机场等候的申诉人的亲属没有被告知申诉人被捕的事实。

2.4警察蒙住了申诉人的眼睛,给他戴上手铐,绑住他的脚。他被剥光衣服,躺在地上时被踢了一脚。2010年3月1日,他被警方拘留后被迫签署了一份法警报告,因为警察威胁要逮捕他的妻子和母亲并对她们施以酷刑。该报告的日期为2010年2月19日。

2.5警察在申诉人被捕四天后才最终承认对他的拘留行为,在此期间,申诉人的父母采取了多种方式询问他的下落。2010年3月1日,他被带到检察官面前,检察官根据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第03-03号法律第218-1和第218-4条,指控他犯有成立犯罪集团和资助恐怖主义罪。尽管没有任何物证或证据表明他参与了暴力行为,但是当天申诉人还是被执行了审前拘留,被拘留在萨雷监狱。

2.6申诉人在萨雷法院出庭时告诉预审法官,埃尔马里夫警察局对他实施酷刑,目的是强迫他签署一份与他的陈述不一致的文件。预审法官没有考虑他的证词,无视他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明显痕迹。为了抗议对他实施的任意逮捕和拘留,申诉人在2010年5月10日至6月24日法庭审理期间进行了绝食。

2.72010年6月24日,申诉人被移交至审判法院。经过迅速审判,他被判处十年监禁,罪名是试图前往阿富汗与美国武装部队作战。法官只是简单地引用了警方的全部笔录,无视申诉人向预审法官和法院所作的关于他在被警方拘留期间在缺乏物证的情况下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指控。

2.82010年10月11日,拉巴特上诉法院维持原判。然而,最高上诉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推翻了该判决,并将该案发回同一上诉法院重新审理。2012年1月9日,上诉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但将刑期减为5年监禁。

2.9在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申诉人都提到他在被警察拘留期间遭受的酷刑。然而,无人对此开展任何调查。

监狱中的酷刑和虐待

2.102011年5月16日,申诉人参加了由萨雷监狱的数百名犯人组织的抗议运动,抗议他们受到不公正的判决。因此,5月17日,申诉人被转移到图拉尔监狱关押,直至2011年5月21日被重新送回萨雷监狱。主管部门没有将转移情况通知他的亲属,导致他处于相当于被迫失踪状态的单独监禁状态长达15天之久。2011年5月18日,申诉人的父亲由于担心儿子的下落,要求国家人权委员会作出说明。德国领事馆终于在2011年5月31日找到了申诉人,并将他的下落告知其家人。

2.112011年5月16日至21日,申诉人在萨雷和图拉尔监狱遭到狱警的严重酷刑。他的身体各部位遭到不同程度的殴打,导致他的右耳膜穿孔,鼻子骨折。他被迫长时间保持痛苦的姿势,并受到强奸威胁。由于遭受这些虐待,他的心理状况严重恶化,以至于企图自杀,并再次被紧急送往医院,情况十分危急。

2.122011年5月17日,申诉人在从萨雷监狱被转移到图拉尔监狱当天,在国家监控总局的两名官员在场的情况下,遭受了酷刑。2011年5月31日至6月8日,一名律师和德国领事馆的一名代表在萨雷监狱探望了他。律师说,申诉人的手脚上有因酷刑或其他虐待造成的伤疤。德国大使馆在2011年6月30日致摩洛哥外交部的信中称,申诉人“受到了重大伤害”,根据申诉人自己的陈述,他在萨雷和图拉尔监狱遭受了虐待和暴力。由于申诉人参加了2011年5月16日和17日的抗议运动,萨雷上诉法院于2012年9月10日判处他两年监禁。

2.132012年5月30日,申诉人的父亲要求检察官对其儿子在萨雷和图拉尔监狱遭受的酷刑展开调查。2012年6月8日和2014年5月26日,他两次致函司法部,请求对申诉人进行紧急体检,以确定有关的酷刑行为,以便提出刑事申诉。这些措施都没有被采纳。

2.142012年7月,申诉人被转移到提夫莱特监狱,一直拘留到2017年2月18日获释。2016年5月底,他穿着与关塔那摩犯人相似的橙色服装,再次谴责了对他的任意拘留行为以及拘留制度。因此,申诉人再次受到狱警的酷刑和虐待。特别是,他被控制在牢房的床上,手脚被捆绑,眼睛被蒙上,背部被灼热的铁棒烫伤。他在牢房内拍下了自己受伤的照片。申诉人称,他是在监狱长以及监狱管理和改造问题总代表团协调员在场的情况下遭受酷刑的。

2.15由于担心在获释后遭到报复,申诉人不希望将此案提交法院。从他获释后在德国拍摄的几张照片可以看出,他身上仍有因遭受酷刑留下的疤痕。2017年4月13日,杜塞尔多夫的法医研究所为他鉴定了伤势。申诉人还在德国接受了心理评估,评估结论是他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

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意见

2.162011年7月26日,申诉人向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提交了他的案件,工作组于2012年8月31日发表意见,将对申诉人的拘留定性为任意拘留。工作组首先指出,申诉人在卡萨布兰卡机场被捕后在被警方拘留期间所作的供词是在没有接触律师和缺乏物证的情况下获得的。当申诉人在律师的陪同下在预审法官处接受审问时,申诉人否认了对他的所有指控和自己的供词,称这些供词是通过酷刑获得的。摩洛哥政府在对工作组的答复中,仅对通过酷刑获得的供词的存在问题提出质疑,而没有证明针对这些指控开展了独立和透明的调查。因此,工作组得出结论认为,存在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七条的情况,这与《世界人权宣言》第九、第十和第十一条以及《公约》第9和第14条直接相关。工作组认为,对申诉人获得公平公正审判的权利的侵犯,其严重程度足以认定对申诉人的拘留具有任意性。工作组还将此案提交给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

2.17缔约国从未就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的建议采取行动,无论是立即释放申诉人还是根据《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第5款给予适当赔偿。2014年10月19日,申诉人的律师请求对申诉人的审判进行复审,除其他外,还援引了司法部工作组的意见,但被驳回。虽然申诉人于2017年2月18日获释,但他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赔偿。

申诉

3.1申诉人称,缔约国侵犯了他根据《公约》第1条及第2条(第1款和第2款)、第4条(第2款)、第11、第12、第13、第14和第15条(与第1条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并侵犯了他的亲属根据《公约》第16条享有的权利。

3.2申诉人称,他已经利用了所有可能的补救办法,但事实证明它们都无效。在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他都报告了自己遭受的酷刑。委员会认为,只要受害者站出来提请国家主管部门注意事实,后者就有义务将其视为表示希望立即开展公正的调查。

3.3自2010年2月18日被捕以来,申诉人一直处于摩洛哥当局的控制之下。因此,任何指控都应视为等同于刑事申诉。然而,在诉讼的各个阶段,申诉人都向法官提出了酷刑指控,但都没有得到处理。因此,缔约国不能认为申诉人没有就被拘留期间所遭受的酷刑提出申诉。

3.4申诉人重申,关于他在萨雷和图拉尔监狱遭受酷刑行为的申诉没有得到主管部门的处理,由于担心遭到报复,他不希望将提夫莱特监狱的案件提交法院。

3.5针对本案,申诉人称,他在埃尔马里夫警察局以及萨雷、图拉尔和提夫莱特监狱被拘留期间所受到的待遇构成了《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酷刑行为。

3.6申诉人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被逮捕,也没有被告知对他的指控。他被阻止与家人联系,也无法得到律师的协助,直到被逮捕12天后、拘留期满时才被带见法官。在此期间,他被故意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没有采用任何法律程序来调查关于他遭受酷刑的指控或质疑对他实施拘留的合法性。此外,无论是在拘留期间还是在检察官和预审法官的听证之后,他都没有得到独立的医疗援助。尽管他多次在司法部门对他所遭受的酷刑和拘留行为表示谴责,但司法部门没有采取任何后续调查措施,也没有将这些行为的责任人绳之以法。主管部门未作出反应,相对于违反了与《公约》第1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

3.7申诉人援引《公约》第2条第2款指出,缺乏第03-03号法律(该法律在这方面建立了特殊的法律制度)规定的基本保障这一情况为对他实施酷刑提供了法律便利。早在2004年,委员会就对摩洛哥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框架表示关切,特别是对一般刑法和反恐怖主义法中大大延长了警察的拘留期表示关切,因为在这期间酷刑风险最大。2011年,委员会表示对第03-03号法律规定延长警察拘留的法定期限、从而加大了被拘留者遭受酷刑的风险表示关切,并回顾说正是在这段无法与家人和律师联系的时期,被拘留者最有可能遭受酷刑。

3.8缔约国未能执行关于起诉和惩罚实施了酷刑行为的官员,违反了《公约》第4条第2款的规定。尽管申诉人多次提请缔约国司法部门和缔约国的特别程序和条约机构注意,但不开展调查和不起诉仍然是主管部门的一贯做法。

3.9申诉人援引《公约》第11条称,他在被警察拘留期间没有享受到足够的程序性保障。缔约国也没有履行第12条规定的义务对酷刑指控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它还未能履行第13条规定的责任,即,确保申诉人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而主管部门必须迅速和公正地开展调查。因此,缔约国剥夺了申诉人根据第14条通过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可能性。

3.10在初步调查期间,申诉人在被胁迫和没有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迫承认了所谓的信奉萨拉菲圣战主义意识形态和企图在阿富汗与美国军队作战。在诉讼程序的每个阶段,他都对在酷刑下签署的供词的证据价值提出质疑,但都没有成功。然而,在案件的整个调查和审判中都使用了这些证据,违反了《公约》第15条的规定。

3.11最后,2011年5月17日至28日,在申诉人被单独监禁在图拉尔和萨雷监狱期间,申诉人及其家人遭受了《公约》第16条所指的残忍和不人道待遇。申诉人的亲属等了两周才得知他的下落,尽管他们提出了所有要求,做了最大努力,但主管部门仍故意不通知他们申诉人被转移到图拉尔监狱的消息,是德国领事馆在找到申诉人后才将其下落告知其亲属的。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在2020年11月24日的意见中,缔约国首先澄清了申诉人在摩洛哥被起诉和定罪的两起刑事案件。

4.2缔约国称,申诉人是在刑事调查处接受听证的,这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并且是在总检察长的监督下接受听证的。在卡萨布兰卡机场被捕后,他被警方拘留了96个小时,经检察官授权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6条,拘留期限被延长了两次。与他的指控相反,申请人从未被单独拘留过。申诉人被详细地告知了他被怀疑的事实。他的家人被告知他被拘留的消息,他的母亲通过手机与他联系。所有这些程序性问题都记录在刑事调查处的听证记录中,申诉人或其辩护人没有依法就其内容提出上诉。此外,与他的指控相反,申诉人能够阅读他的听证记录,并自愿在记录上签字。签名的笔迹和位置清楚地表明,申诉人没有被强迫签字。

4.3关于申诉人在警察的威胁下被迫签署报告的指控,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父母从未告知其或提出过任何关于受到摩洛哥当局的压力或威胁的指控,或就此提出过任何申诉。

4.42010年3月1日,申诉人在拘留结束后被带见检察官,同一天,他被带见预审法官,在其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接受了初步听证。2010年3月17日,预审法官对他进行了详细的听证,他的律师同样在场。在这次听证中,申诉人翻供,撤回了就他被指控的事实向刑事调查处所作的陈述。

4.5调查结束后,负责此案的法官于2010年5月24日将此案移交给拉巴特上诉法院。申诉人随后接受审判,在审判中,被告的权利和公平公正审判中固有的所有保障都得到了尊重,申诉人有权对一审和二审判决提出质疑,2012年1月9日,拉巴特上诉法院将其刑期从十年减至五年。申诉人再次就这一判决提起上诉,该上诉于2012年5月30日被驳回。

4.6关于第二起案件,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在萨雷监狱服刑期间,一直有对监狱工作人员的攻击性行为,并组织了几次抗议活动,甚至在2011年5月16日煽动了一次令人印象深刻的叛乱,危及包括被拘留者在内的数百人的人身安全。他和十几名囚犯爬上监狱的屋顶,劫持了监狱官员作为人质,并威胁要杀死他们。这起事件导致近200名工作人员受重伤,并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包括破坏了牢房的门窗,以及破坏了电力网络和饮用水管道。国旗被撕毁,国徽也受到了损坏。第二天,由于萨雷监狱受损严重,有关囚犯被转移到其他监狱,以便修复房舍。因此,2011年5月17日,申诉人被转移到图拉尔地方监狱。

4.7申诉人因参与上述事件而受到纪律处分,被关进惩戒室。在图拉尔监狱,他只被拘留了四天。2011年5月21日,他被转移到萨雷二号监狱,以方便他在拉巴特上诉法院就针对他提起的新诉讼出庭。因此,缔约国严正驳斥关于使其“处于相当于被迫失踪状态的单独监禁状态长达15天之久”的指控。

4.82011年6月1日,刑事调查处对申诉人进行了询问,确定他是叛乱的主要煽动者。2012年2月2日,检察官提交了起诉书,经过2012年2月8日的初步听证和2012年2月23日其律师在场情况下的详细听证,预审法官决定起诉申诉人。2012年5月24日,申诉人被带到拉巴特上诉法院,该法院判处他两年半监禁,2012年10月8日上诉后减至两年。

4.9缔约国并未掩饰其对关于审判恐怖主义行为非常“迅速”的指控感到惊讶,因为审判是在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5月30日之间进行的。申诉人在提出关于与家人团聚的请求后,在2012年7月12日被转移到提夫莱特一号监狱,后在2016年7月15日被转移到与提夫莱特一号监狱相邻的提夫莱特二号监狱。他在这两个监狱中依法服刑,享有囚犯的所有权利。2017年2月18日,他在两次服刑后获释,2017年2月22日,他离开摩洛哥前往德国。

4.10缔约国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因为与申诉人所声称的相反,申诉人本人或其辩护人在与恐怖主义活动有关的审判中均未向预审法官或拉巴特上诉法院提出过任何酷刑或虐待指控。申诉人也没有向司法机构或国家主管部门提出任何申诉。申诉人的辩护人只在与申诉人煽动的叛乱有关的案件中提出了关于对申诉人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

4.11缔约国指出,尽管其申诉已经结束,但申诉人仍然可以利用补救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结案本身并不是最终结果,只要申诉人提出新的或相关的证据,使司法部门能够对他声称遭受的痛苦作出评估。

4.12关于申诉人的拘留条件,缔约国称,申诉人的拘留条件完全符合这方面的国际规范。在申诉人的家人就申诉人在叛乱事件后遭受虐待这一指控提出申诉后,2011年8月,监狱管理和改造问题总代表团对他进行了临床检查,该检查由一名合格的医生进行,该医生确定申诉人没有遭受暴力或酷刑的迹象。申诉人一直接受着适当的医疗随访。

4.13申诉人被关押在萨雷二号监狱期间,其家人及律师会定期探访他。作为德国公民,申诉人还获准接受了德国驻拉巴特领事馆工作人员的多次探视。他的情况也受到国家人权理事会的密切关注。特别是,2015年3月26日和2016年7月25日,拉巴特-塞拉-盖尼特拉地区委员会两次探访了申诉人,此外在对监狱的一般性访问中再次探访了他。区域委员会代表团与他进行了会谈,并审查了他的拘留条件。代表团还就申诉人使用电话和通信的时长等问题(他父亲提出申诉的主要内容)向监狱长提出了建议。

4.14提夫莱特二号地方监狱于2016年启用,是一座现代化的设施,符合令人满意的监禁标准,申诉人享有他的所有权利。他被关押在一个单独的牢房里,该牢房与他被转移到提夫莱特二号监狱之前的关押条件一样,符合一切通风、光线、卫生和面积标准。他在那里收到了信件以及阿拉伯文和德文报纸和杂志。此外,他还可以进入隔壁无人居住的牢房准备餐食。在整个监禁期间,他接受了44次针对普通疾病的内部会诊,并接受了对症治疗,只要他提出要求,就会有监狱医生进行检查,并在其需要时对他进行治疗。关于申诉人称他被送往医院的指控,缔约国重申,这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4.15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关于在拘留期间遭受酷刑的指控,缔约国重申,申诉人从未提出这些指控,也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34条的规定提出任何医疗鉴定的请求。

4.16关于涉及叛乱的第二起案件,缔约国解释说,根据关于狱中逼供和酷刑指控的新闻报道,以及司法部于2011年7月25日和9月7日就这一问题致拉巴特上诉法院总检察长的信函,法院于2011年8月16日启动了调查。为此,总检察长办公室于2011年9月20日听取了被拘留者安全主任的意见,后者称申诉人在任何时候都没有遭受虐待,也从未提出过任何关于行政和司法虐待的申诉。亲自监督申诉人转移的主任还说,在申诉人从图拉尔二号监狱转移到萨雷二号监狱期间,他没有发现其有任何遭受暴力的迹象。根据调查结果,2011年9月22日,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结束申诉。2013年3月5日,检察官收到了国家人权理事会通过司法部提出的关于同样的酷刑指控的申诉,该申诉也因缺乏证据而结束。

4.17最后,缔约国说,申诉人是在煽动叛乱之后才开始提出酷刑和虐待指控的,当时,针对有关他参与恐怖主义的第一项决定的翻案程序正在进行中。酷刑和虐待指控成为他的辩护理由,目的是使他免受所有指控,包括关于在狱中煽动叛乱的指控。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在2021年4月15日的评论中,申诉人重申了他所遭受的酷刑。其次,申诉人称,与缔约国的说法相反,他从未被关押在符合通风和卫生标准的单独牢房中,在被关押在提夫莱特监狱期间,他一直被完全隔离,无权享受日光和新鲜空气。因此,正如他已经描述的那样,他在2016年5月底再次谴责了对他的任意拘留,这导致他受到了进一步的虐待。

5.2针对本案,申诉人认为,关于打击恐怖主义的第03-03号法律规定,申诉人在被拘留六天后有最多三十分钟的时间接触律师,不保证会见过程保密。然而,在他被警察拘留的12天里,缔约国禁止律师探访,这构成了对上述法律的违反,缔约国对此没有提出异议。此外,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在2013年12月访问摩洛哥期间发现,法院审理的许多案件、特别是恐怖主义案件完全是以被告的供词为依据,而缺少物证。尽管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刑事定罪以被告供词以外的证据为依据,特别是在被告在审判期间翻供的情况下,但在司法实践中,供词仍然是对被告定罪的充分证据。

5.3针对缔约国提出的关于没有酷刑申诉的言论,申诉人重申,他在预审法官的第一次听证中指出自己在埃尔马里夫警察局遭受了酷刑。关于在萨雷监狱遭受的酷刑,德国领事馆的官方文件已予以谴责,申诉人决定保持沉默,因为他坚信检察官办公室无论如何都不会履行其义务,也不会像往常一样展开迅速和公正的调查。

5.4此外,申诉人称,他的父亲早在2012年6月8日就向司法部发出了第一封信,告知司法部他的儿子在萨雷二号监狱和图拉尔监狱遭受了酷刑,并详细描述了他遭受的身体伤害。在2014年5月26日致司法部的一封催复信中,申诉人的父亲详细描述了他的儿子遭受的酷刑,指认了行为人,并要求进行医疗鉴定和开展独立调查。这封信从未得到后续处理,因为如果真的像缔约国声称的那样展开了调查,那么申诉人就会因此接受询问,并得到医疗鉴定,以确定所指控的酷刑行为的痕迹或后遗症,但事实并非如此。

5.52021年5月19日,申诉人提交了一篇关于其案件的新闻报道。

各方的补充意见

缔约国

6.12021年7月15日,缔约国谴责申诉人坚持为自己在摩洛哥遭到逮捕、起诉和定罪的事实开脱。缔约国对申诉人的论点感到惊讶,这些论点是为了证明没有就其据称在提夫莱特监狱遭受酷刑的指控提出申诉是合理的,尽管检察官办公室自2011年以来根据若干申诉和他父母的来信开展了调查,但这些调查因缺乏证据而结束。

6.2缔约国称,拉巴特上诉法院总检察长实际上是在2012年5月30日、而不是像其律师所说的2012年6月8日 收到了申诉人父母关于申诉人在萨雷二号监狱遭受酷刑的申诉,他首先要求监狱长就此事提交一份报告。2012年7月25日,监狱长向检察官提交了报告,否认了关于酷刑或虐待的指控,并强调了申诉人对监狱官员的敌意和攻击行为。2012年8月3日,检察官办公室命令提夫莱特刑事调查处与申诉人进行面谈。因此,2012年8月15日,申诉人实际接受了面谈,这与他的指控不一致。在听证中,他声称2011年在萨雷二号监狱遭受了酷刑。

6.3缔约国报告说,根据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指示,尽管申诉人已不再在摩洛哥居住,但是其父母在申诉中提到的萨雷二号监狱的几名官员还是在萨雷接受了刑事调查处的询问。他们都否认了申诉人的指控,特别是关于给他戴上手铐的指控。对于有关他被单独监禁的指控,他们表示,由于申诉人在监狱中的所作所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他被安置在单独牢房中,以防止影响其他犯人,并避免发生任何进一步的叛乱行为。因此,总检察长办公室决定结束申诉,正如它对其他申诉所做的那样。因为调查结果没有证明申诉人的指控是真实的。他的父亲也被告知这项申诉已经结束。

6.4关于申诉人的父亲在2014年5月26日的信中请求让其儿子接受医疗鉴定一事,缔约国称,检察官办公室没有收到这样的请求,因为申诉人也拒绝参加作为门诊咨询一部分的医疗鉴定。

6.5关于申诉人对其2016年5月遭受酷刑的指控,缔约国指出,根据拉巴特上诉法院总检察长的指示,拉巴特·萨勒·泰马拉·凯米塞特警察总部下属的刑事调查部门对提夫莱特一号地方监狱的前监狱长、提夫莱特一号监狱的监狱管理和改造问题总代表团协调员以及同一时期在同一监狱工作的其他官员进行了听证。通过听证可以证实,实际情况与申诉人的说法不同,由于他牢房里的床位结构限制,他无法被戴上手铐,更不能被捆绑起来。此外,缔约国还质疑,一个被蒙住眼睛的被拘留者能否确认某个人的在场。

6.6通过听证还澄清,事实上,申诉人穿着橙色服装是为了抗议监狱管理和改造问题总代表团的决定(即,不再根据反恐怖主义法为被定罪囚犯的家属专门保留一间探视室)。关于申诉人否认他是2011年萨雷监狱叛乱的煽动者的说法,申诉人本人通过他在YouTube频道上的明确和定期声明可以反驳上述说法,他声称自己是上述叛乱的主要领导人,甚至将其描述为“史诗”行为。

6.7缔约国告知委员会,申诉人的两名狱友在网上发布了视频,证实了申诉人作为基地组织战斗人员的背景情况。由于申诉人指控的性质,尽管他不在本国领土,但总检察长已下令进行调查,目前调查仍在进行中。

6.82021年8月24日,缔约国告知委员会,申诉人在社交网络上发布了一段视频,公开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对摩洛哥及相关机构的仇恨和暴力情绪。

申诉人

7.12021年9月6日,申诉人强调,他与缔约国所说的两名狱友没有任何联系。关于缔约国声称检察官办公室没有收到医疗鉴定请求一事,申诉人称,在2014年5月26日转交给司法部并登记在案的编号为24505的申诉中,他的父亲重申了他对医疗鉴定的请求。

7.2申诉人指出,从被捕和获释这段时间,他的父亲采取了许多措施处理他的问题。他首先前往摩洛哥人权协会的中央办公室,该办公室于2010年2月25日写信给司法部,请求对申诉人被捕情况和拘留条件展开调查。 2011年5月18日,申诉人的父亲致函国家人权理事会秘书长,请求对申诉人被拘留在萨雷监狱期间与家人被迫断联的情况展开调查。最后,他的父亲控诉了申诉人在萨雷和图拉尔监狱遭受酷刑的情况。

7.3申诉人指出,尽管缔约国试图否认其酷刑指控,但德国医生的几份报告证实了酷刑对申诉人健康的影响。德国神经病学和精神病学专家于2018年6月25日起草的报告指出,申诉人患有神经系统疾病,自2017年以来一直在接受定期的精神科随访。另一份2018年10月23日由德国劳工局的医学专家编写的报告也提到申诉人在未来两到三年内会丧失工作能力,并补充说,也不能排除永久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目前,申诉人因在摩洛哥被拘留期间遭受酷刑而导致的残疾达50%,他的残疾证证明了这一点。

7.42021年10月12日,在回应缔约国提供的视频时,申诉人解释说,根据类似视频,缔约国以他煽动恐怖主义暴力为由,向德国检察官办公室提出了几项刑事诉讼请求,但被杜伊斯堡检察院驳回,理由是申诉人在其Facebook账户上的言论只是表达政治观点。最后,2021年2月8日,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制委员会撤销了缔约国发出的国际逮捕证,并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的情况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信息系统中处理个人数据的适用规则。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8.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案件已于2012年报告给了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以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这些非常规程序或机制并不构成《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意义上的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因此,这些程序对申诉人案件的审议并不导致该条款下的来文不可受理。

8.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以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为由对申诉的可受理性提出质疑,指出申诉人或其律师在审判期间均未向检察官、预审法官或法院提出在被警察拘留期间遭受酷刑或虐待的指控。申诉人反驳称,他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指控过这些酷刑行为。

8.3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申诉人在被警方拘留期间没有接触律师,缔约国对此也没有异议,但是申诉人在2010年3月1日和17日接受预审法官听证时得到了律师的协助。申诉人称,他在预审法官面前以及在审判期间谴责了酷刑逼供的行为。然而,委员会注意到,尽管预审法官对申诉人进行的初步和详细听证记录证明了申诉人撤回了对警方的陈述,但其中并没有提到关于酷刑逼供的指控。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没有对缔约国提交的两份听证记录提出异议或评论。

8.4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出示国内法院发出的任何申诉或判决的副本以证明确实如他所说的那样,在诉讼的各个阶段指控了酷刑逼供。他也没有提出任何不可能出示副本的原因。最后,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申诉人声称在2014年3月25日给监狱管理和改造问题总代表的信中,他的父母提到了在酷刑下签署的供词,但申诉人没有出示副本,尽管他确实拿出了他父母代表他提出的其他请求的副本。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在涉及他的第二起案件、即2011年5月16日叛乱案中,申诉人确实向委员会出示了他父亲提出的申诉的副本,这些副本盖有司法部书记官处的确认章。此外,2011年8月16日启动了对叛乱后逼供和酷刑指控的调查。委员会没有收到任何解释,说明为什么申诉人无法证明这一点(假设他的律师和家人在诉讼的几个阶段提出了在警察拘留所遭受的酷刑),正如他在谴责叛乱后遭受酷刑的申诉中所做的那样。此外,这些申诉没有提到他在警察拘留期间遭受的酷刑。因此,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申诉人未能证明他已就其根据《公约》第12条(与第1条一并解读) 提出的关于在被警察拘留期间遭受酷刑和酷刑逼供的申诉用尽国内一切补救办法,以及就其根据《公约》第15条提出的关于在对他的审判中使用通过酷刑获得的供词。因此,这些申诉不可受理。

8.5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因为害怕释放前遭到报复,他没有对2016年5月在提夫莱特监狱遭受的酷刑提出指控。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根据检察官的指示,警方约谈了提夫莱特一号地方监狱的前监狱长、提夫莱特一号监狱的监狱管理和改造问题总代表团协调员以及同一时期在同一监狱工作的其他官员。然而,缔约国没有说明对这一调查采取了哪些后续行动,也没有提到调查部门是否对申诉人进行了询问并下令进行医疗鉴定,或考虑了申诉人在德国的医疗检查结果。在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资料证明申诉人可以从有效的调查中受益的情况下,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证明在实践中向申诉人提供了可用于揭露2016年5月申诉人所遭受酷刑行为的现有补救办法,以便他能够维护《公约》中规定的权利。

8.6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根据《公约》第2条第2款提出的指控,即,第03-03号法律所载基本保障缺失的情况为他遭受酷刑提供了法律便利。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在这方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而是根据一般性陈述进行指控。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根据《公约》第22条和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申诉人根据《公约》第2条第2款提出的申诉因缺乏充分证据而不可受理。

8.7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缔约国没有履行《公约》第4条规定的义务,并指控将他单独监禁的做法违反了《公约》第16条。然而,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从可受理性角度证实这些指控。

8.8委员会认为,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和议事规则第111条,受理本来文不存在其他障碍,因此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至第14条(与《公约》第1条一并解读)对申诉人的案件进行审查,并根据《公约》第16条对其家人进行审查。

审议实质问题

9.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9.2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指控称,2011年5月16日的叛乱之后,他在萨雷和图拉尔监狱遭受的虐待以及2016年5月在提夫莱特监狱遭受的虐待构成了《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酷刑:2011年5月,他被狱警殴打身体各部位,导致右耳膜穿孔以及鼻梁骨折,他还被迫长时间保持痛苦的姿势,并受到强奸威胁;2016年5月,他被控制在牢房的床上,手脚被捆绑,眼睛被蒙上,背部被灼热的铁棍烧伤。关于2011年5月遭受的酷刑,一名律师和德国领事馆的一名代表能够看到他手脚上的伤痕。缔约国反驳称,2011年8月进行的临床检查确定申诉人没有遭受暴力或酷刑的迹象。然而,缔约国没有提供该临床检查的副本,也没有提到专家关于申诉人的伤疤是否与酷刑行为相符的意见。此外,委员会注意到,2014年5月26日,申诉人的父亲要求司法部对申诉人的左耳进行独立的医疗鉴定,因为左耳给他带来了很大的痛苦,但未获成功。关于2016年5月遭受的酷刑,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伤疤照片和德国主管部门发来的医疗报告。在缔约国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资料质疑这些指控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申诉人声称在2011年5月被关押在萨雷和图拉尔监狱以及2016年5月被关押在提夫莱特监狱期间遭受的身体虐待和伤害构成《公约》第1条意义上的酷刑。

9.3关于违反《公约》第2条第1款行为的指控,委员会回顾说,它对缔约国在境内实施酷刑、虐待和刑讯逼供等行为的指控表示关切,并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调查、起诉和惩处酷刑行为,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刑事定罪根据证据而不是根据被告人供词,特别是在审判期间被告翻供时。在本案中,申诉人仅根据其供词就被判犯有恐怖主义罪。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2条第1款(与第1条一并解读)。

9.4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1条提出的指控,即,他在被拘留期间:(a) 无法接触律师;(b) 没有得到医疗援助;(c) 被逮捕时没有被告知对他的指控;(d) 他的家人没有被告知他被捕的情况。此外,申诉人在2011年5月和2016年5月遭受了监狱方面的酷刑、虐待和凌辱,并且没有得到有效的补救办法来质疑酷刑和虐待行为。委员会回顾了其关于摩洛哥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在该意见中,委员会对缺乏关于基本保障措施实际执行情况(例如,接受独立医生的检查和通知家人)的资料表示遗憾。在本案中,缔约国只提供了以下信息:申诉人的拘留条件、告知其母亲关于其被捕的信息、告知其被指控罪名的情况、他的医疗随访以及他关于在2011年5月16日叛乱发生后的拘留期间遭受虐待的投诉,而申诉人自2010年2月18日起一直被拘留。由于缔约国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申诉人被拘留的任何时间,特别是警察拘留期间,确实是在其监督之下,而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申诉人关于在2011年5月16日叛乱后遭受酷刑的申诉得到了有效处理,委员会得出结论,存在违反《公约》第11条的情况。

9.5委员会随后需确定缔约国是否按照《公约》第12条的要求,对2011年5月和2016年5月的酷刑行为展开了公正的调查。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a) 他的父亲于2012年5月30日向检察官、2012年6月8日向司法部明确谴责了申诉人在2011年5月遭受的酷刑,并于2014年5月26日要求司法部进行医疗鉴定。(b) 一名律师和一名探访他的德国领事馆官员证实了申诉人在2011年5月遭受酷刑的痕迹;(c) 德国医生在2018年发布的几张照片和报告证明了申诉人在2016年5月遭受的酷刑以及这种酷刑对他健康的影响;(d) 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与他面谈,也没有下令对他进行医疗鉴定。缔约国指出,关于2011年5月的酷刑,检察官首先要求监狱长起草一份报告,该报告于2012年7月25日发布;2012年8月3日,检察官办公室命令提夫莱特刑事调查处与申诉人面谈;2012年8月15日,申诉人确实接受了面谈,这与他的指控相反。关于2016年5月的酷刑,缔约国提到对此展开了依职权调查并对几个监狱工作人员进行了听证。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对缔约国的这些说法提出异议,特别是他确实在2012年8月15日接受了面谈这一事实。

9.6委员会注意到:(a) 对2011年5月的酷刑指控展开的三项调查因缺乏证据而结束;(b) 仅在一项调查中,申诉人接受了听证;(c) 尽管申诉人的父亲于2014年5月26日提出明确要求,尽管他提出了明显的酷刑迹象,而且他的律师和德国领事馆的代表也看到了这些迹象,但在这些调查中都没有下令进行任何医疗鉴定。至于2016年5月依职权启动的对酷刑指控的调查,委员会还注意到,尽管申诉人身上的伤痕有照片和获释后在德国进行的医疗检查证实,但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进行听证和医疗检查。此外,缔约国没有向委员会通报调查的结果。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对申诉人关于2011年5月和2016年5月遭受酷刑的指控进行的调查不符合《公约》第12条规定的义务,即,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在申诉人有适当理由认为已发生酷刑行为时,由主管部门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

9.7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审查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3条提出的申诉。

9.8关于《公约》第14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遭受的虐待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后遗症。检察官没有下令进行医疗鉴定,导致申诉人无法获得康复、赔偿、护理和保证不再犯罪等措施。因此,委员会认为,由于没有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申诉人被剥夺了行使赔偿权利的可能性,这违反了《公约》第14条。

9.9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他的家人没有被告知他于2011年5月17日被转移到图拉尔监狱的情况,直到2011年5月28日,他的家人才获得关于他境况的信息,而且是来自德国领事机构,而不是摩洛哥主管部门。2011年5月18日,申诉人的父亲告知国家人权理事会,自2011年5月17日以来,他就与儿子失去了联系,同时请求对他的下落展开调查,但没有得到答复。最后,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对这些指控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认为,近两周没有关于申诉人下落的信息这一事实给他的家人带来了痛苦和折磨,主管部门对他的家人为了解2011年5月16日叛乱后申诉人的情况和他的下落所作的努力无动于衷。在缔约国没有作出解释的情况下,委员会认为,其掌握的事实表明,就申诉人的家人而言,存在违反《公约》第16条的情况。

10.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现有事实表明,缔约国侵犯了申诉人根据《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条、第12条和第14条(与第1条一并解读)享有的权利,以及他的家人根据《公约》第16条享有的权利。

1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a) 完全遵守《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各项准则,对所涉事件展开公正和彻底的调查,以便将应对申诉人所受待遇负责者绳之以法;(b) 对申诉人及其家属给予充分和公平的赔偿,提供公平和充分的赔偿,包括使其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手段;(c) 避免采取任何可能损害申诉人身心健康的压力、恐吓或报复行为,否则将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规定的与委员会真诚合作执行《公约》的义务。缔约国还有义务确保今后不再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

12.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请缔约国自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向委员会通报根据上述意见所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