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960/2019号来文的决定***
来文提交人: |
E.M.M.A. (由律师BoJohansson代理;2022年2月18日起,由瑞典难民法律中心代理) |
据称受害人: |
申诉人 |
所涉缔约国: |
瑞典 |
申诉日期: |
2019年10月3日(首次提交) |
参考文件: |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1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决定通过日期: |
2022年7月21日 |
事由: |
驱逐至阿富汗; |
程序性问题: |
申诉证实程度 |
实质性问题: |
遣返回原籍国后可能遭受酷刑(不驱回) |
《公约》条款: |
3 |
1.1申诉人E.M.M.A.,阿富汗国民,1998年出生。他声称,如果缔约国将他遣返阿富汗,将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缔约国已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发表了声明,自1986年1月8日起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2019年10月11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要求缔约国在审议申诉人的案件期间,不要将其驱逐出境。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哈扎拉族人,属于什叶派穆斯林少数民族。他来自阿富汗巴格兰省,在那里他是一名农民。在Puli Khumri市附近的Surkh Kotal村,有两个军用战壕,以保障当地居民的安全。申诉人和其他村民有义务给战壕里的士兵送去食物和水。在一个未指明的日期,5名士兵被发现在战壕附近被斩首。申诉人被认为是最后一个在该地点被看到的人。因此,他被传唤到当地军事指挥官那里,被指控与塔利班勾结,杀害士兵。申诉人否认这些指控,但指挥官不相信他。
2.2申诉人随后被拘留在地下室,在那里他受到审讯和酷刑。他被严重殴打,失去知觉。他身体的几个部位被用一个加热的金属物体烧伤。后来,申诉人认识的一名警卫解开了他腰间的带子。他后来推开牢房门逃走了。
2.3申诉人与一名偷运者取得联系,该偷运者于未具体说明的日期帮助他逃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他在那里呆了大约两年。由于担心可能被驱逐到阿富汗,申诉人前往巴基斯坦与他的叔叔一起生活。申诉人娶了他叔叔的女儿,一段时间后,在一名偷运者的帮助下,得以前往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2.4申诉人随后前往瑞典并于2016年1月1日申请庇护,声称他返回阿富汗后将面临监禁或处决的风险,因为他被指控对在苏尔赫科塔尔杀害五名士兵负责。申诉人还声称,他容易受到伤害,也是由于他是哈扎拉族人,是什叶派穆斯林社区的成员。提交人出示了医疗证明,证明他的躯干、手臂和腿上有伤疤;这些疤痕是可能因酷刑而出现的烧伤愈合后的疤痕;他需要康复。这些证明还表明,申诉人经常做恶梦,睡眠困难。
2.52017年12月21日,瑞典移民局驳回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并认定他没有提供足够的身份证据。移民局承认,申诉人如果返回巴格兰省可能面临迫害风险,但移民局也相信,申诉人可以在该地区定居,即他妹妹居住的马扎里沙里夫。虽然申诉人声称有人在阿富汗寻找他,并为此目的拜访了他的妹妹,但不清楚他们是谁,也不清楚他们为什么寻找他。他的妹妹没有受到任何报复,而且阿富汗当局或任何其他人似乎也没有在他妹妹的住所寻找申诉人。移民局的结论是,考虑到马扎里沙里夫没有武装冲突,申诉人不需要保护,他可能能够在那里找到工作和定居。此外,尽管有酷刑的后遗症,但他并没有患致命的疾病,也没有与瑞典发展出有理由给予居留许可的密切联系。
2.6申诉人对瑞典移民局的决定提出质疑,他说,在他的祖国,阿富汗当局继续怀疑他支持塔利班或与塔利班有联系。他还说,当局对他的关注并不局限于他的出生地,而是适用于阿富汗全境。申诉人指出,阿富汗警方目前能够签发全国范围的逮捕令,这进一步加剧了申诉人在阿富汗面临的风险。鉴于申诉人被指控对阿富汗军队造成的伤害的严重性,他可能正在全国各地被通缉。因此,申诉人在马扎里沙里夫仍有一个妹妹这一事实是不相关的。此外,当局不太可能仅仅为了找到他而虐待他的妹妹。
2.72018年12月13日,瑞典移民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虽然移民法院承认他曾遭受暴力,但它认为书面证据,包括医疗证明,并不支持他关于国家当局曾指控他的说法。法院虽然没有质疑申诉人的伤是外部暴力造成的,但它认为书面证据没有证明很有可能该政权的代表对这些伤害负有责任。
2.8至于他的口头证词,移民法院指出,他曾在德国声称有一个不同的国籍。法院认为,申诉人是最后一个见到活着的士兵的人,这是不可信的,法院也不相信他会被指控与塔利班合作,因为士兵的地点是众所周知的,而且他的家庭在村里受到尊重。此外,法院认为,关于他被囚禁的叙述含糊不清,缺乏细节,可能性不大,特别是关于他逃跑的情况。牢房的门是被铁链和挂锁锁住的,因此申诉人自己不可能打开,特别是考虑到他的身体和精神状况都很差;而且,帮助他逃跑的士兵不可能是当时在场的唯一的人,而且没有别人注意到他的逃跑。此外,对申诉人的指控肯定使士兵不可能帮助他逃跑。移民法院的结论是,他不需要国际保护。法院还认为,他的精神问题并不构成给予居留许可的单独理由。
2.9在评论移民法院的决定时,申诉人辩称,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他的医疗记录本应被视为弥补其庇护陈述中的任何不足之处,因为他的申诉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基本上是一致的,包括关于他有义务为军队运送食物、士兵的死亡、对他的指控、他被拘留和逮捕以及随后的逃跑。此外,移民法院没有指出他被监禁的陈述中有任何矛盾之处。申诉人认为,移民法院的评估――村庄对他的家庭的尊重使申诉人不太可能被指控支持塔利班,是推测性的。申诉人强调,他出身背景是一个贫穷、不发达的农村,没有受过任何教育。他向德国当局声称有另外一个国籍的事实可以用2015年欧洲动荡的难民局势来解释,这不能影响申诉人的可信度。
2.102019年3月15日,瑞典移民上诉法院决定不准许对移民法院的裁决提出上诉。
申诉
3.1申诉人说,一旦返回阿富汗,他有可能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包括监禁和酷刑。
3.2申诉人强调,由于在本国遭受酷刑,他患有严重的创伤后应激障碍,并受到心理创伤。他提到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支持不能期望一个酷刑受害者提供连贯、一致和不矛盾的庇护申请的主张。
3.3申诉人声称,阿富汗政府控制着该国的大部分地区,而国家警察和军队可以在国家一级开展行动,随后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搜索,以找到申诉人。
3.4申诉人声称,如果被遣返阿富汗,他将在抵达时被识别和拘留,并被指控与塔利班合作。他强调指出,国家警察和军队以系统地使用酷刑而闻名,他遭受酷刑的风险非常高。在这方面,申诉人提到了美利坚合众国发表的一份报告,其中提到了所使用的酷刑方法,包括毒打、电击、长时间吊臂和剥夺睡眠。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在2020年9月18日的普通照会中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指出,申诉人声称,如果他被遣返阿富汗,他面临受到相当于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风险,这一说法未能达到受理所需的最低证实程度。缔约国因而认为,来文明显缺乏依据,因此根据《公约》第22条第2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来文不可受理。
4.2缔约国指出,它不想低估对阿富汗一般人权状况的合理关切;然而,但它并不认为,该国的状况普遍需要保护来自该国的所有寻求庇护者。缔约国认为,委员会必须根据申诉人的个人情况,侧重于将其驱逐到阿富汗的可预见后果,就像瑞典移民当局在本案中所作的评估一样。
4.3缔约国回顾了委员会的意见,并指出,在诸如本案这样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在于申诉人,他/她必须提出一个可论证的案件,证明他/她面临可预见的、现有的、个人的和真实的遭受酷刑的风险。此外,对酷刑风险进行评估时绝不能仅仅依据理论或怀疑,但也不一定非得达到“极有可能”的程度。
4.4关于庇护程序的一般法律框架,缔约国告知委员会,其《外国人法》中的若干条款反映了与《公约》第3条所载相同的原则,缔约国指出,国家移民当局在根据《外国人法》审议庇护申请时采用的检验标准与委员会在审查根据《公约》提出的后续申诉时采用的检验标准相同。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根据《外国人法》,绝不能将一个外国人强迫驱逐到这样的一个国家:有合理理由认为,在该国,此外国人将面临遭受死刑或体罚、酷刑或其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将该外国人强迫驱逐到一个国家,在该国,此外国人没有受到保护不被送往另一个国家,而在该另一个国家,此外国人将面临这种危险。
4.5缔约国指出,国家当局完全有能力评估寻求庇护者提交的资料,并评估其陈述和申诉的可信度。缔约国随后强调,在本案中,瑞典移民局和移民法院都对申诉人的案件进行了彻底审查。
4.6关于庇护程序,缔约国指出,瑞典移民局分别于2016年2月15日和2017年10月11日与申诉人进行了介绍性面谈和广泛的庇护调查。此外,在上诉时,移民法院与申诉人举行了口头听证会。调查和听证都是在公设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且有口译员的协助,提交人确认他能很好地理解口译员。请申诉人仔细审查了调查记录和提交书面意见,并请其提交书面材料和上诉。在此背景下,提交人有充分的机会向瑞典移民局和移民法院解释支持其申诉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并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对案件进行辩护。
4.7缔约国回顾了委员会的意见,其中确认委员会不是一个上诉、准司法或行政机构,而且,它将相当重视有关缔约国机关对事实的调查结果。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得出结论认为,国家裁决不充分,或国内诉讼的结果具有任意性或相当于执法不公。因此,必须相当重视瑞典移民当局的意见,如它们在命令将申诉人驱逐到阿富汗的裁决中所表达的意见,这不会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
4.8缔约国提到申诉人作为阿富汗哈扎拉族什叶派穆斯林的脆弱性,并强调指出,根据瑞典移民局,来源国的资料并不能证明这些群体普遍受到《外国人法》所述的系统性迫害。因此,申诉人没有被认为已可信地证明他有充分理由担心因其族裔或宗教而受到《外国人法》所指的迫害。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进一步情况的资料,从而在这方面得出不同的结论。
4.9缔约国指出,瑞典移民局评估了申诉人的申诉,即在他的家乡,他被指控与塔利班合作,导致五名政府士兵死亡;他被拘留了三天,后来被逮捕,在那里他受到酷刑,并受到威胁,如果他不承认与塔利班有联系,会被处死;他在一名好心士兵的帮助下设法逃脱了囚禁。瑞典移民局在初步审查中认为,对申诉人的威胁必须被视为是当地的威胁,申诉人没有令人信服地证明,如果他在他妹妹和她的家人居住的马扎里沙里夫定居,他会受到威胁。因此,申诉人被认为能够在马扎里沙里夫立足并找到工作。然而,缔约国指出,瑞典移民局在进一步审查中改变了先前关于申诉人陈述可信度的意见,并得出结论认为,其真实性值得怀疑。
4.10缔约国指出,瑞典移民局和移民法院都没有对申诉人在阿富汗遭受人身暴力提出质疑。申诉人在国家庇护程序期间提交了两份证明:一份证明他是因为酷刑的严重创伤经历所造成的创伤后应激障碍而转诊到诊所的,另一份证明说他身上有疤痕,据证明医生说,很可能是酷刑造成的。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移民法院在其判决中强调,提交的医疗证明提供了持续伤害可能是酷刑造成的证据,需要增加调查责任。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本案与申诉人在其申诉中提到的欧洲人权法院所作的裁决有明显区别。它还指出,移民法院在其判决中提到了移民上诉法院的相关指示性判决并得出结论认为,如果所依据的庇护陈述完全缺乏可信度,则不适用扩大的调查责任。
4.11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在本案中,移民法院发现有多种理由质疑申诉人陈述的可信性并重申了一些特别重要的结论:申诉人提交的书面证据不能被视为支持申诉人遭到阿富汗政权或其代表以他所声称的方式指控的说法;申诉人对他的身份提供了不同的说法,他以另一个国籍也被德国当局知晓;申诉人对他被囚禁和他当时声称所遭受的经历的陈述含糊不清并缺乏细节;申诉人从一扇用铁链和挂锁锁着的门逃跑而不被注意,以及据称帮助申诉人逃跑的士兵的行为是不太可能的;而且申诉人关于他所称需要保护的背景的说法是很不可能的,因此不能构成评估的基础。据此,移民法院得出结论,这些情况对他的总体可信度产生了负面影响,并认为不需要对酷刑指控进行更密切的调查。
4.12缔约国提及移民法院的结论,其中指出,尽管申诉人在来源国遭受过暴力,但他不需要国际保护。因此,移民法院没有理由评估申诉人是否可以在马扎里沙里夫定居。
4.13关于申诉人声称他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这些心理影响往往造成记忆问题并影响他提出连贯一致、没有矛盾的叙事的可能性,缔约国强调,医疗证明或提交的任何其他文件都没有提到申诉人患有失忆症。
4.14缔约国认为,已给予申诉人充分的机会以口头和书面方式解释相关事实和情况,以支持他声称的保护需要,并为他的案件辩护;国内当局已彻底审查了申诉人在国内庇护程序中提交的所有事实和证据。缔约国的结论是,在申诉人的案件中适用国内法既不是任意的,也不等同于拒绝司法。缔约国重申,委员会不是一个应重新评估事实和证据的四审法院。
4.15缔约国认为,申诉人的申诉和所陈述的事实不足以得出结论认为,他返回阿富汗后遭受虐待的据称风险符合可预见的、现有的、真实的和针对个人的要求。因此,缔约国得出结论认为,在目前情况下,执行驱逐令不会构成缔约国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20年12月1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坚持认为,来文应被视为可受理。他重申他的主张:如果他被遣返阿富汗,遭受酷刑的风险是可预见的、针对个人的和真实的。他指出,他提供了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在本国曾遭受酷刑。他指出,阿富汗是世界上最不安全的国家之一,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十分普遍。他的争端与阿富汗军方密切相关;因此,风险是高度可预见的,而且,尤其是针对个人的和真实的。
5.2申诉人强烈强调,他不是一个普通的阿富汗公民,他的背景与其他人大不相同,阿富汗政府对他有特别的兴趣。
5.3申诉人辩称,移民当局错误地得出结论认为,他的庇护陈述完全缺乏可信度。他指出,在两个小时内描述一系列复杂的事件是困难的,特别是考虑到一切都是通过一名口译员沟通的。应适当考虑他的个人情况。他是一个几乎没有受过教育的年轻人,住在农村地区。因此,他的语言和叙述技巧有限。
5.4申诉人虽然同意委员会不是一个上诉或准司法机构,但他指出,委员会必须认真评估国家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评估,而不是将其结论视为理所当然。
5.5申诉人辩称,哈扎拉族群体在阿富汗的处境困难,他们不仅受到社会歧视,而且经常受到迫害,特别是因为他们属于宗教少数群体。申诉人补充说,有些个人情况构成了可预见的虐待风险,有充分理由担心在阿富汗受到迫害。
5.6申诉人提到他以前向德国当局所作的陈述,他辩称,寻求庇护者的处境非常脆弱,其行动往往基于移民界提供的谣言。这就是申诉人在德国的处境,也是他以这种方式行事的原因。在这方面,申诉人辩称,他的可信度必须与他向德国当局提供的信息分开评估。
5.7申诉人不同意移民当局关于他被拘留和逃离塔利班的陈述的可信度调查结果,他指出,他们没有调查围绕他逃离的所有事实,同时考虑到他得到了他认识的一名士兵的协助,而且他被拘留的监狱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原始的建筑,门相对容易强行打开。
5.8申诉人强调说,不能指望一个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的人会有一个连贯一致、没有矛盾的叙事,这就是为什么他的叙事可能受到他的记忆影响,即使他的陈述在基本内容上是连贯一致的。
5.9申诉人指出,既然已经证明他遭受了酷刑,而且他的陈述的主要措辞在整个过程中保持一致,举证责任必然已经转移到缔约国。他的结论是,如果被驱逐到阿富汗,他将面临个人的、可预见的和真实的酷刑风险,这将构成对他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的侵犯。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2022年1月27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申诉可否受理和理据问题的补充意见,并报告称,2021年7月16日,瑞典移民局决定暂停执行所有遣返阿富汗的驱逐令,直至另行通知。2021年7月23日,移民局还作出决定,停止所有涉及阿富汗的案件。作出这些决定是为了使移民局能够重新评估阿富汗的安全和人权状况。
6.22021年11月30日,瑞典移民局发布了一份关于阿富汗的新的法律立场文件,从而撤销了上述全面暂停执行遣返阿富汗的驱逐令以及此前的停案决定。根据法律立场文件,欧洲庇护支助办事处于2021年11月11日发布的指导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移民局评估的依据。立场文件还提到关于在阿富汗可能面临迫害风险的某些弱势群体的指导意见,以及这种迫害的风险简介。报告还得出结论认为,无法从阿富汗当局获得有效保护,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使用国内保护替代方案。
6.3缔约国认为,法律立场文件中对执行驱逐令障碍的评估对本来文特别重要。在这方面,瑞典移民局指出,在塔利班接管阿富汗之后,由于人权状况的变化和提供国内保护替代方案的有限性,在个案情况下,根据《外国人法》进行审查有了正当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出现的新情况意味着有执行障碍,瑞典移民局可在涉及执行一个已成为最终和不可上诉的驱逐令的案件中发放居留证。
6.4缔约国还指出,塔利班接管和实施伊斯兰教法之后该国的普遍一般局势被视为《外国人法》规定的一种新情况,这是不能假定申请人以前能够援引的一种情况。因此,应准予重新审查,因为可以假定,情况变化构成执行驱逐令的这种永久性障碍。在这方面,缔约国指出,瑞典移民局的法律立场文件和欧洲庇护支助办事处的指导方针,除其他外,表明阿富汗的总体情况和人权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缔约国还注意到,使用国内保护替代方案的可能性有限。
6.5缔约国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外国人法》第12章第18节申请居留许可,或根据第12章第19节重新进行审查,必须被视为申诉人可以利用的一个有效国内补救办法,因此,现在应宣布本来文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可受理。为支持这一论点,缔约国指出,允许国家当局首先在其国内系统内处理违反《公约》的情况,是一个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对国内补救办法问题的任何评估都应在以下两方面取得公平的平衡:国家的合法利益是申请人利用国家提供的合理补救办法;以及申诉人的论点:有效补救办法(a) 根本不存在,(b) 会不合理地拖延诉讼或(c) 不可能带来有效补救。
6.6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必须使用与申诉人在将被送往的国家遭受酷刑的风险直接相关的补救办法,而不是那些可能允许申诉人因其他原因留在遣送国的补救办法。鉴于本案中新的国内诉讼程序将涉及申诉人需要保护的问题,并适当考虑到阿富汗局势的急剧变化,缔约国认为,这种诉讼程序必须被视为涉及到向委员会提出的申诉的实质内容。
6.7缔约国还指出,对居留许可问题可能进行的新审查,可给申诉人带来《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所指的有效补救。这两项程序都涉及所主张的国际保护需要和不推回问题。在这方面,缔约国进一步指出,根据委员会,仅仅怀疑补救办法的有效性并不能免除申诉人寻求用尽这种补救办法的责任。
6.8关于驱逐令的暂停效力,缔约国解释说,如果在一个关于执行已成为最终和不可上诉的驱逐令的案件中,申诉人援引《外国人法》第12章第19节第1款提到的新情况,在瑞典移民局确定是否进行新的审查之前不得执行驱逐令。如果申请人获准重新审查居留许可问题,在通过一项不可上诉的最终决定确定居留许可问题之前,不得执行驱逐令。
6.9缔约国提到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决定,其中确定,如果申诉人向当局重新提起涉及向委员会申诉实质内容的诉讼,必须认定申诉人没有按照《任择议定书》第5条第2款(b)项的要求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承认,本案中的申诉人在塔利班接管之后没有向当局提出新的诉讼,但它认为,如果在一个案件中,无可争议地存在以前没有评估过的有关新情况,例如该国总体局势的深刻变化,那么,如果申诉人不必首先用尽与这些情况有关的国家补救办法,那是不合逻辑的,也有违辅助性原则。
6.10缔约国还注意到,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6条第(2)项,如果申诉人提出或代表申诉人提出了一项书面请求,其中载有证据表明不可受理的理由不再适用,可对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宣布申诉不可受理的决定进行复审。因此,如果瑞典移民当局拒绝申诉人的居留证申请或拒绝重新审查,申请人就可让委员会审查他的案件。
6.11缔约国进一步解释说,不存在对以下说法的任何支持:申诉人没有可用的相关国内补救办法;国内补救办法会不合理地拖延诉讼程序;国内补救办法不可能带来有效的补救。缔约国认为,在本案中有一项国内补救办法必须用尽,应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e)项,宣布本申诉不可受理。
6.12最后,缔约国请委员会要求申诉人提供资料说明他是否坚持来文,如果他不坚持,则停止审理此案。然而,如果申诉人坚持他的来文,缔约国请委员会宣布来文不可受理,因为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如果委员会出于某种原因得出结论认为,不应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宣布申诉不可受理,政府则坚持其先前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中所述的内容。如果申诉人坚持他的来文,缔约国认为没有理由要求委员会停止审议这一事项。
申诉人对缔约国补充意见的评论
7.12022年3月17日,申诉人提交了他的评论,并表示他坚持他的来文,不应中止来文或宣布来文不可受理。他声称,他已经用尽了《公约》意义上的所有可用国内补救办法,如果补救办法的适用不可能给违反《公约》行为的受害者带来有效的补救,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并不是先决条件。
7.2申诉人指出,根据国家法律和欧洲联盟法律,前寻求庇护者确实享有提交后续申请的权利;然而,当涉及已经提出申请的庇护理由时,移民当局往往参考以前的评估。因此,在实践中,这些申请很少促成向申请人发放居留许可。申诉人确信,国内当局不会全面重新审查此案,因为处理后续申请的重点是新的保护理由或依据。
7.3申诉人的庇护申请被驳回的依据是法院的可信度评估,与阿富汗的总体安全局势关系不大。因此,所建议的国内补救办法不太可能给申诉人带来有效的补救。
7.4申诉人辩称,缔约国没有具体说明关于他个人情况、可信度或保护需要的任何新情况,这正是驱逐决定的依据。缔约国未能澄清瑞典移民局关于阿富汗的新法律立场文件在新的国内程序中会对申诉人产生什么差别。此外,无法保证这种程序将促成申诉人在缔约国获得保护地位和居留许可,因此存在着被驱回的重大风险。
7.5申诉人还指出,瑞典移民局在认定被拒绝的寻求庇护者因新情况而需要保护时,可发放居留许可,该程序不要求申请人提出后续申请,这意味着瑞典移民局可依职权发放居留许可。法律立场文件没有提出国内补救办法的新选择;更准确地说,它证实了阿富汗的局势极其不安全并给一些弱势群体带来很大危险。申诉人已经向现有的国内补救办法提出了庇护申请,但移民当局迄今未能给予他免遭驱回的保护。
7.6最后,申诉人提到委员会最近的决定并指出,此案是在塔利班接管以及欧洲庇护支助办事处和欧洲联盟庇护署发布指导意见之后通过的,新的法律立场文件主要是以这些指导意见为基础的。申诉人指出,委员会审议了此案实质问题并指出,它确信,一旦驱逐禁令解除,以前被拒绝的阿富汗庇护案件将根据当时阿富汗的人权状况重新审查。
缔约国的补充资料
8.12022年4月11日,缔约国提交了补充意见,并指出申诉人的进一步意见实质上不包含任何新的资料。缔约国强调,它完全坚持其在先前意见中就本申诉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所表达的立场。缔约国进一步澄清说,即使申诉人提交的资料中可能有缔约国没有涉及的方面,但这不应被解释为接受这些说法。
8.2关于申诉人援引的涉及一名阿富汗国民的决定,缔约国指出,与本来文相比,一个关键的不同之处在于,委员会的先前有关决定是在瑞典移民局关于阿富汗问题的新法律立场文件发布之前通过的。缔约国重申,根据该立场文件,阿富汗安全局势的变化影响了对执行驱逐令的障碍的评估,本案中的申诉人有可用和有效的国内补救办法,因此,他未能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本案中的这种情况有别于委员会的A.A.诉瑞典案。
8.3申诉人声称,移民当局在评估后续申请时,往往会参考以前对该申请人保护需求的评估,因此,所建议的国内补救办法不太可能带来有效的补救。回应该主张,缔约国强调,瑞典移民局在其法律立场文件中就审查有关来自阿富汗的个人的执法障碍问题已澄清了各个方面,这对本来文很重要。缔约国还指出,执行驱逐令的障碍申请意味着申请人有可能列举他们希望提出的所有个人情况,瑞典移民局将对所列举的所有主张进行彻底评估。还有必要澄清的是,根据《外国人法》第12章第19节给予的重新审查将考虑到促使给予重新审查的新情况,以及外国人以前在诉讼中援引的保护理由。移民上诉法院已经澄清,只有这样的全面审查才能评估所援引的情况是否构成对《外国人法》第12章第1至3节规定的执行的长期障碍,并可能引向颁发居留许可证。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9.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9.2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委员会能够断定相关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对可否受理提出异议,称2021年11月30日,瑞典移民局发布了一份关于阿富汗的新法律立场文件,其中涉及可能在阿富汗面临迫害风险的某些弱势群体,以及此类迫害的风险概况。根据该法律立场文件,无法从阿富汗当局获得有效保护,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使用国内保护替代方案。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该法律立场文件中对执行驱逐令障碍的评估对本来文特别重要;根据瑞典移民局,在塔利班接管阿富汗之后,由于人权状况的变化和提供国内保护替代办法的有限性,在个案情况下,根据《外国人法》进行审查有了正当理由;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出现的新情况意味着有执行障碍,瑞典移民局可在涉及执行一个已成为最终和不可上诉的驱逐令的案件中发放居留证。
9.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进一步指出,塔利班接管和适用伊斯兰教法之后该国的普遍局势被认为是《外国人法》规定的一种新情况;应当准许对申诉人的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因为可以假定,局势的变化构成执行驱逐令的这种永久障碍。因而,申请居留证或重新审查必须被视为申诉人可以利用的有效国内补救办法;因此,现在应宣布本来文因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而不可受理。委员会还注意到,本来文不同于A.A.诉瑞典案(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4日审议了该案),因为后者是在新的法律立场文件于2021年11月30日发布之前通过的,此立场文件不能适用于该案。
9.4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启动新的庇护程(在通过关于阿富汗的新的法律立场文件之后,这是他可以使用的一个选项),他同时辩称,国内当局不会全面重新审查此案,因为处理后续申请的重点是新的保护理由或依据。他还称,缔约国没有具体说明关于他的个人情况、可信度或保护需要的任何新情况。他还怀疑,关于阿富汗的新立场文件在新的国内程序中是否会对申诉人产生任何差别。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其判例,根据判例,仅仅怀疑补救办法的有效性并不能免除申诉人寻求用尽这种补救办法的责任。委员会认为,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一涉及寻求庇护的阿富汗国民的新程序不能为申诉人带来有效的补救,从而为他提供了一个有待用尽的新的补救办法。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申诉人可以列举他希望提出的所有个人情况,瑞典移民局将根据阿富汗人权状况的根本变化对所有主张进行新的评估。此外,如果申诉人获准重新审查居留许可问题,则在居留许可问题由一项不可上诉的最后决定确定之前,不得执行驱逐令。在作出这一决定时,委员会希望强调,如果申诉人今后面临被强行遣返阿富汗的风险,他将能够向委员会提交一份针对缔约国的新来文。
10.因此,委员会决定:
(a)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来文不可受理,因为缔约国采用了新的行政程序,向申请人提供了在提交申诉时不存在因而无法用尽的补救办法,这构成新的情况;
(b)将本决定通知申诉人和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