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C/74/D/905/2018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Distr.: General

10 January2023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禁止酷刑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通过的关于第905/2018号来文的决定 * **

来文提交人:

A和B (由非政府组织N.Z.代理)

据称受害人:

申诉人

所涉缔约国:

阿塞拜疆

申诉日期:

2018年12月22日(首次提交)

参考文件: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和第115条作出的决定,已于2018年12月22日转交缔约国(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决定通过日期:

2022年7月27日

事由:

将申诉人从阿塞拜疆驱逐至土耳其

程序性问题:

可否受理――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可否受理――显然毫无根据

实质性问题:

如被遣返原籍国,可能遭受酷刑(不驱回);防止酷刑

《公约》条款:

第3条

1.1申诉人A和B均为土耳其国民。提交来文时,A (“第一申诉人”)正面临从阿塞拜疆引渡至土耳其,B (“第二申诉人”)声称其可能于晚些时被驱逐至土耳其。两人声称,缔约国如继续驱逐其至土耳其,将侵犯其根据《公约》第3条享有的权利。缔约国根据《公约》第22条第1款发表了声明,自2002年5月4日起生效。申诉人由非政府组织代理。

1.22018年12月24日,委员会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行事,要求缔约国在申诉审议期间勿将申诉人驱逐至土耳其。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第一申诉人毕业于卡夫卡斯大学,这是一所附属于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的大学,他曾在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下属的土耳其学校任职,学校名为Cag教育机构或Istek学校。第二申诉人于2008年抵达阿塞拜疆,在Istek学校工作。两名申诉人于2014年结婚。

2.22016年7月15日,土耳其发生未遂政变。随后,阿塞拜疆的Istek学校被关闭,教师的居留证被撤销。包括两名申诉人在内的学校教师曾三次向国家移民局申请临时居留证,均被拒绝。两名申诉人就此向国内法院提出了异议;但法院维持了国家移民局的决定。

2.3为免遭驱逐及在土耳其遭受酷刑和虐待,作为最后手段,申诉人向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阿塞拜疆办事处登记成为寻求庇护者。约在Istek学校关闭时,申诉人的女儿出生,时间是2017年3月14日。申诉人随即向土耳其驻巴库领事馆申请女儿的身份证和护照。领馆为其女儿签发了身份证,但拒绝为其签发土耳其护照。领事官员表示,无法为申诉人提供领事服务。申诉人向土耳其总统沟通中心提交了申诉,但申诉被转回土耳其驻巴库领馆处理。尽管担心在领馆遭绑架,申诉人还是再次前往领馆,但是为女儿申请护照的请求再次遭到拒绝。领事官员拒绝时明确表示,他们的目的是让申诉人回到土耳其,并提出为其签发旅行证件。

2.4由于担心被绑架或拘留并被非法移送土耳其,两名申诉人决定,第二申诉人与女儿留在阿塞拜疆,第一申诉人设法离开阿塞拜疆,前往安全的第三国寻求国际保护。2018年11月3日,第一申诉人从阿塞拜疆前往第比利斯,并准备从第比利斯经明斯克前往贝尔格莱德,但白俄罗斯当局未批准他经明斯克过境前往塞尔维亚,并直接将其扣留在明斯克机场。最终,第一申诉人被送回阿塞拜疆。

2.52018年12月20日,第一申诉人接到国家移民局电话,请其第二天到移民局会面。两名申诉人立即向难民署通报了情况,难民署指派了一名工作人员陪同第一申诉人前往。2018年12月21日会面过程中,移民局向第一申诉人出示了一份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组织)土耳其中心局的文件。文件显示,他的护照(有效期至2021年12月)已被土当局注销。他还被告知,自己已被列入国际刑警组织通缉名单,除非土耳其领馆派员到移民局总部就此事进行沟通,否则不会将其释放。以此为由,移民局于2018年12月21日拘留了第一申诉人一整天。第一申诉人的律师于当天下午5时抵达国家移民局,坚称移民局没有拘留申诉人的法律依据,因为根据联合国提供的文件,申诉人的家人是合法居住在阿塞拜疆的寻求庇护者。虽然国家移民局确认了申诉人的法律地位,但未将其释放。此外,移民局还没收了他的护照,虽然申诉人提出了正式请求,但当局并未将护照归还律师。晚上8时30分,第一申诉人被带到移民拘留中心,关在一间牢房里。

2.62018年12月22日,第一申诉人的律师被传唤至Khatai地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官表示,土耳其要求引渡第一申诉人,相关文件可供律师查阅。文件显示,第一申诉人在阿塞拜疆被拘留的同一天,安卡拉第五刑事和平法院应检察官Adem Akinchi的请求签发了逮捕令。Khatai地区检察院通知律师,引渡听证会将于2018年12月24日举行。

2.7提交本申诉时,第一申诉人正在等待引渡听证会。

申诉

3.1第一申诉人称,他此前并不知道有任何针对自己的逮捕令;然而,他是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附属Cag教育机构的前雇员,毕业于卡夫卡斯大学(由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开办),曾订阅《扎曼报》,在Asya银行开有账户,其兄因类似捏造的指控被监禁并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这些情况足以令申诉人认定,如被驱回土耳其,他将被视为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的支持者,被判处长期徒刑,并遭受酷刑和虐待,包括长期单独监禁。申诉人表示,他知道至少有6起涉及其他土耳其国民的案件,相关涉案人员也被视为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的支持者,在阿塞拜疆被拘留并被非法移送土耳其,有报告称他们受到酷刑和虐待。他还表示,土耳其当局广泛使用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缉令拘留政治反对派,多位欧洲领导人已呼吁国际刑警组织防止土耳其滥用红色通缉令。

3.2第二申诉人称,作为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附属教育机构的前雇员,她也是土耳其当局的目标。她表示,多位前同事,包括她此前学校的会计,已被监禁,若她被拘留或绑架并被送回土耳其,也将立即被拘捕并监禁。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的意见

4.12019年2月22日,缔约国提交了关于申诉可否受理的意见。缔约国称,申诉人未根据《公约》第3条向阿塞拜疆当局提出任何申诉,因此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申诉不可受理。缔约国认为,尚有数种国内补救办法可供申诉人使用,包括诉诸检察院和监察员办公室。最重要的是,申诉人未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法院没有机会对申诉人的案件进行审查。

4.2缔约国指出,申诉明显毫无根据,因此应被认定为不可受理。缔约国称,申诉人提供的仅为含糊和笼统的陈述,没有任何对事件或证据的详细描述,不足以证实申诉人的申诉。因此,缔约国认为,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申诉不可受理。

缔约国关于实质问题的意见

5.12019年6月21日,缔约国提交了对本申诉案实质问题的意见。缔约国告知委员会,第一申诉人是根据国内法和国际法规定被驱逐至土耳其的。关于第二申诉人,缔约国指出,她与女儿于2019年2月8日自愿离开阿塞拜疆前往德国。因此,缔约国认为,第二申诉人不是据称违反《公约》第3条行为的受害者。

5.2缔约国否认申诉中的指控,即阿塞拜疆官员公然进行非法绑架并采取其他非法行动,认为相关指控毫无根据,未经证实,纯属臆测。关于申诉中提到的事实,缔约国指出,2017年7月25日,两名申诉人向国家移民局提出庇护申请。2017年10月25日,国家移民局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后,拒绝了庇护申请。国家移民局与申诉人进行了面谈,两人称未参加任何土耳其团体,也没有任何资料证明他们受到土耳其政府代表的迫害。在对案件进一步审查并考虑其他所有相关因素后,国家移民局认为,没有充分理由证明申诉人在土耳其会面临酷刑的危险。

5.3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对国家移民局的决定提出了异议,并向巴库第一行政经济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国家移民局提供庇护。2018年4月3日,巴库第一行政经济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申诉。随后,申诉人就巴库第一行政经济法院2018年4月3日的裁决向巴库上诉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6月22日,上诉法院维持了巴库第一行政经济法院的裁决,驳回申诉人的上诉。此后(具体日期不详),申诉人向阿塞拜疆共和国最高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原判,但于2018年9月4日被驳回。与此同时,2018年4月18日,第一申诉人向国家移民局申请出任“Umid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工作许可。2018年4月24日,国家移民局根据《移民法》第50.0.1条拒绝了第一申诉人的工作许可申请。该法案规定,如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可能危害阿塞拜疆的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则应拒绝为其签发(延长)在阿塞拜疆境内的临时居留许可,且应注销此前已签发的许可。

5.4关于逮捕和驱逐第一申诉人,缔约国称,2018年12月21日晚9时左右,第一申诉人被行政拘留,并被关押在国家移民局巴库非法移民拘留中心。2018年12月24日,Khatai地区法院作出对其拘留30天的决定,后续还可能作出引渡决定。第一申诉人随即提出上诉。2018年12月28日,巴库上诉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并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1-155.3条,不得以程序为由拘留申诉人,对其采取限制性措施。因此,法院支持第一申诉人的上诉请求,下令将其释放。2018年12月28日,第一申诉人向国家移民局提出,由于其没有任何居住场所,无法生存,因此自愿请求移民局将其安置在巴库非法移民拘留中心,直至能返回土耳其。当天,国家移民局决定同意申诉人的请求,在自愿的基础上将其安置在拘留中心。随后,申诉人被送往拘留中心。也是同一天,国家移民局发布决定,将第一申诉人驱逐出阿塞拜疆,并限制其在五年内再次入境。决定是根据《移民法》第79.1.4条和第79.2条(驱逐决定)作出的。条款规定,如根据本驱逐决定,相关行政机构拒绝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提供难民地位,且限制其最多五年内入境阿塞拜疆,则可签发驱逐令。2018年12月29日,第一申诉人被从阿塞拜疆驱逐至土耳其。

5.5缔约国提及欧洲人权法院裁决的A.M.诉法国案,该案申诉人2015年在法国被判参与恐怖主义活动,并被永久禁止进入法国领土,此外,法国计划将其遣返阿尔及利亚。欧洲人权法院结论认为,个人与阿尔及利亚恐怖主义有关联这一一般情况,就其本身而言,并不妨碍将申诉人驱逐出境。欧洲人权法院同时认为,A.M.未能提供材料,说明其如被遣返阿尔及利亚,将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待遇的切实风险。鉴此,法院对阿尔及利亚的一般情况和申诉人的个人情况进行了明确区分。法院还重申,个人风险的举证责任在于申诉人。缔约国指出,在本案中,申诉人并未提出任何可靠证据,说明其返回土耳其后切实面临遭受虐待的风险。申诉人也未能充分说明,其可能遭受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可能因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某种政治见解而遭受土耳其当局的迫害。缔约国提请委员会注意,申诉人的庇护申请已先后经国家移民局和国内法院的多次审查,审查结果均表明,没有充分理由认定申诉人在土耳其会有遭受迫害或酷刑的危险。

5.6缔约国指出,巴库第一行政经济法院在2018年4月3日的裁决中维持了国家移民局不给予申诉人难民地位的决定。首先,法院认定,申诉人不是关于难民地位和境内流离失所者的法律第1条界定的难民。其次,法院指出,与申诉人的面谈和对案件的进一步审理表明,没有充分理由认定其在土耳其会有遭受迫害或酷刑的危险。申诉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表明其在土耳其会遭受酷刑。此外,该决定还经上诉法院和最高上诉法院审查并确认,于2018年9月4日形成了最终决定。2018年12月28日,国家移民局发布决定,将第一申诉人驱逐出阿塞拜疆,并限制其五年内再次入境。缔约国称,上述情况表明,其在审理申诉人案件时,遵守了所有程序性要求,没有证据表明其未遵守《公约》的要求。

申诉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6.12019年12月29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两人表示,不接受缔约国关于国内补救办法尚未用尽的说法。他们指出,两人的庇护申请已在国家移民局,后来又在国内法院诉讼期间审查过,这些在缔约国提交的材料中均有反映。

6.2关于申诉事实,申诉人陈述如下:2018年12月24日上午,第一申诉人被带到Khatai地区法院,法院表示,没有关于引渡他的正式请求。相反,检察官仅向法院出示了安卡拉第五刑事和平法院签发的逮捕令。尽管没有任何正式的引渡请求,法院依然判处第一申诉人引渡前拘留一个月。随后,第一申诉人的律师向巴库上诉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28日,巴库上诉法院工作人员通知律师,法院将于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3日因假期休庭;然而,当天下午1时,律师接到法院助理的电话,通知其将于下午3时对上诉进行审理。当第一申诉人的律师抵达法院时,被法院工作人员告知,国家移民局的几名工作人员也已到场并等待开庭。律师当即怀疑,当局已像其他类似案件一样做好了绑架的准备。庭审期间,律师进行了发言,但检察官未进行任何反驳,包括未反驳律师关于撤销Khatai地区法院裁决和释放第一申诉人的要求。鉴此,主审法官裁定撤销Khatai地区法院对第一申诉人的逮捕决定,并下令立即将其释放。然而,当局非但没有释放第一申诉人,反而告诉律师,只有收到法官的书面裁决后,才能释放申诉人。当局将第一申诉人从律师身边经后门带走,后来得知,他被转移到Kurdexani移民营。第二申诉人试图在法院大楼里找到丈夫,并向警卫及仍在法庭的副检察官求情,但求情无果。

6.3两名申诉人指出,2018年12月29日,第一申诉人被秘密送往巴库国际机场,并被送上飞往安卡拉的飞机。在其抵达安卡拉后,土耳其总统对阿塞拜疆在绑架和移送他的过程中展现的“合作”表示赞扬。两名申诉人称,第一申诉人被带往警察局,一名被其他警官称为“督察”的警官对他大喊大叫,进行辱骂,掴耳光并击打他的头部。随后,该警官将第一申诉人的双手反铐在背后,让他走出楼外再走回楼内,同时进行录像。后来,该视频被散发给各媒体,报道第一申诉人被捕的消息。第一申诉人随后被带上楼,在那里又被“督察”殴打和侮辱。“督察”还威胁第一申诉人要对其家人采取法律行动。他声称,第一申诉人的兄弟因与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有关的恐怖主义指控被捕,在军队服役的妹夫同样被捕,父亲被解雇,妹妹因被指控使用ByLock程序而被拘留。最后,“督察”威胁要绑架他的妻子,即第二申诉人,说有办法把她带到土耳其并关进监狱,把他们的女儿交给儿童保护机构。接下来的六天里,第一申诉人被首席检察官审讯了四次,经常承受心理压力。当他告诉审讯者,没有律师在场,不会说话时,审讯者威胁将其带到一个特别军事小组,小组会逼迫他在一小时内开口说话。2018年12月29日晚,第一申诉人被允许会见律师,但只有15分钟时间。2019年1月4日,第一申诉人被带到安卡拉第七刑事和平法院,被控以下罪名:参加阿塞拜疆武装恐怖主义组织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使用ByLock,在与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有关联的大学学习,住在该组织的宿舍,在阿塞拜疆据称是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附属的学校任教,以Himmet的名义向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捐款,并应费特胡拉·居伦的呼吁,在政府停止Asya银行部分活动后继续在该银行存钱。根据这些指控,他可能面临15年监禁。

6.4申诉人指出,尽管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4日要求阿塞拜疆不要将第一申诉人移送土耳其,但申诉人依然被移送。申诉人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不仅公然无视委员会的要求,甚至在提交委员会的材料中也没有提及委员会提出的临时措施要求。申诉人认为,委员会曾在类似案件中明确指出,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4条,缔约国应本着诚意遵守委员会根据第108条提出的采取临时措施的要求,不遵守即被视为违反《公约》第22条。

6.5申诉人驳斥了缔约国关于第二申诉人不属于据称违反《公约》第3条行为的受害者的说法。他们指出,如果不是通过难民署获得国际保护,第二申诉人也有可能和第一申诉人一样,面临被遣返土耳其的现实危险。申诉人指出,至少还有9名与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附属土耳其学校有关联的土耳其国民,尽管都是寻求庇护者,但都被非法遣返土耳其并遭受酷刑和虐待,包括长期单独监禁。他们还指出,第一申诉人被遣返土耳其后,他在安卡拉警察总部的视频及第二申诉人在巴库上诉法院前哭泣的视频在土耳其各电视台和新闻网站广泛流传,社交媒体上出现了许多评论,要求将第二申诉人像其丈夫一样带回土耳其。在土耳其拘留期间,当局向第一申诉人出示了一些文件。文件显示,第二申诉人与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附属的土耳其学校、Asya银行、以及其兄弟的汇款等事项有关联。当局还威胁第一申诉人称,如有必要,她也将被从阿塞拜疆遣返土耳其。申诉人称,如果不是难民署和瑞士政府采取紧急行动,向第二申诉人及女儿提供国际保护,第二申诉人将无法离开阿塞拜疆,最终也会遭受与丈夫同样的命运。

6.6申诉人还驳斥了缔约国的说法,即其庇护申请被驳回的部分原因是两人声称不属于土耳其的任何团体,也没有任何资料证明自己受到土耳其政府代表的迫害。两人指出,在向国家移民局申请难民地位的过程中,已充分说明有理由担心自己因被视为居伦主义者而遭受迫害。他们提出,国家移民局2017年10月25日的决定和巴库第一行政经济法院2018年4月3日的决定均明确指出,由于两人被视为与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有关联,因此他们有充分理由担心自己在土耳其遭受迫害。

6.7关于缔约国称申诉人的居留证被吊销是出于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方面的考虑,申诉人认为,缔约国未能考虑到相称性原则。他们指出,第一申诉人不是军人,而是一名教师,自2004年以来一直居住在阿塞拜疆,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因此,他对阿塞拜疆或其他任何国家的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均不构成威胁。

6.8申诉人重申,缔约国提交的关于第一申诉人被捕并被驱逐至土耳其的事实是不正确的。两人坚决反对缔约国的说法,即第一申诉人向国家移民局提交了书面声明,自愿要求移民局将其安置在巴库非法移民拘留中心,直至能返回土耳其,因为其没有任何居住场所,无法生存。他们坚称,第一申诉人既未见过也未签署这份文件,他如果这么做,是不合逻辑的,特别是他刚就自己被非法拘留提起上诉并刚被巴库上诉法院释放。因此,申诉人认为,缔约国提交的关于国家移民局批准第一申诉人将其安置在拘留中心的请求的文件是伪造的,是第一申诉人被非法移送土耳其之后起草的,缔约国是在企图为绑架和非法移送申诉人的行为辩护。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7.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7.2《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规定,委员会不应审议任何个人来文,除非委员会确定该个人已用尽一切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声称申诉人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因为其未根据《公约》第3条向阿塞拜疆当局,包括国内法院、检察院和监察员办公室提出任何申诉。然而,委员会同时注意到,国家移民局2017年10月25日的决定表明,申诉人申请庇护的理由正是他们害怕在2016年未遂政变后回到土耳其,担心像其他家庭成员和同事一样遭到逮捕和起诉。委员会还注意到,阿塞拜疆国内法院审理了申诉人的上诉,最高法院于2018年9月4日驳回了申诉人撤销原判的请求。

7.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未对提及的其他补救办法作出解释,即检察院和监察员办公室如何向申诉人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包括如果向这些机构提出上诉,是否具有中止效力。基于本案案情,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并不妨碍其宣布来文可予受理。

7.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认为申诉显然毫无根据,应被认定为不可受理,因为申诉内容仅限于含糊和笼统的陈述,没有任何关于事件或证据的详细描述,不能证实申诉人的申诉。鉴此,缔约国认为,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13条(b)项,申诉不可受理。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辩称,两人因与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有关联而面临驱逐,而该运动被土耳其政府定性为恐怖主义团体。鉴此,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申诉人充分证实了其申诉。

7.5委员会注意到,第二申诉人称,作为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附属教育机构的前雇员,她也是土耳其当局的目标。然而,委员会还注意到,第二申诉人在获得瑞士提供的国际保护后离开了缔约国,日期不祥。鉴此,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第二申诉人没有充分证实其申诉。

7.6鉴于委员会认为在受理方面没有其它障碍,根据《公约》第3条,宣布提交的来文可以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问题。

审议实质问题

8.1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各当事方向委员会提供的所有资料,审议了本来文。

8.2在本案中,委员会要审议的问题是,缔约国将第一申诉人驱逐至土耳其是否违反其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个人在他国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则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驱回”)至该国。

8.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申诉人返回土耳其后可能面临酷刑的危险。评估风险时,委员会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一国是否一贯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委员会回顾称,做出判断的目的是确定申诉人在被遣返国是否面临可预见的和切实的酷刑风险。因此,一国一贯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当事人返回该国即会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将陷入危险。反之,一国不存在一贯公然侵犯人权的情况也不意味着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不会遭受酷刑。

8.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参照《公约》第22条执行第3条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根据该意见,只要有“充分理由”相信当事人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有可能在目的地国遭受酷刑的群体的成员,在将被递解至的国家内有遭受酷刑的风险,,便存在不驱回义务。委员会回顾,只要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真实的”,便可认定存在“充分理由”。针对个人的风险指征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申诉人的族裔背景;申诉人或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参与的政治活动;以前遭受过酷刑;在原籍国受到单独拘禁或其他形式的任意和非法监禁;以及遭到酷刑威胁后秘密逃离原籍国。委员会还指出,其高度重视缔约国机关对事实的调查结果;然而,委员会不受相关结果约束。根据《公约》第22条第4款,委员会有权根据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对所掌握的资料进行自由评估。

8.5在评估本案的酷刑风险时,委员会注意到,第一申诉人称,由于其被视为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的支持者,因此若被驱逐至土耳其可能面临遭受拘禁及酷刑的重大风险。对此,委员会注意到,第一申诉人是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附属学校的前雇员,毕业于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开办的大学,其兄因被控支持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而判处10年监禁,本人也是安卡拉第五刑事和平法院2018年12月21日逮捕令的对象。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两名申诉人接受了国家移民局的面谈,期间两人声称不属于土耳其的任何团体,也没有关于本人受到任何土耳其政府代表迫害的资料。国家移民局据此得出结论,没有充分理由表明申诉人在土耳其会面临遭受酷刑的危险。鉴此,缔约国认为,驱逐第一申诉人是符合国内法和国际法的。

8.6委员会必须考虑第一申诉人被驱逐时土耳其的人权状况,包括紧急状态的影响(紧急状态虽已于2018年7月解除,但土耳其仍通过一系列法律措施延长了限制性措施的期限)。委员会注意到,土耳其连续延长紧急状态,已导致数十万人的人权遭到严重侵犯,包括任意剥夺工作权和行动自由、酷刑和虐待、任意拘留以及侵犯结社和言论自由权。对此,委员会回顾其2016年关于土耳其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非政府组织报告了大量酷刑指控,但与缔约国第四次定期报告提供的数据存在显著差异,这表明在报告所述期间,并非所有酷刑指控都得到了调查。 在同份结论性意见中,委员会强调对《刑事诉讼法》最新修正案表示关切,该修正案赋予警察更大的权力,拘留期内对个人的拘留可不受司法监督。委员会还遗憾的表示,没有关于报告所涉期间拘留所内自杀和其他突然死亡事件的完整资料。

8.7委员会承认,作出此结论性意见时还未宣布紧急状态。然而,委员会回顾,2016年7月未遂政变后,委员会曾在2016年8月31日致缔约国的后续信函中对土耳其的局势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自土耳其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以来,关于其人权状况和防止酷刑的多份报告表明,委员会此前提出的关切仍具有现实意义。

8.8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第一申诉人称其因从事政治活动而面临被迫害的风险,因为其被视为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的成员。据信,该运动发起了2016年7月的未遂政变。委员会指出,根据其2018年的报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获得了可靠资料,证明土耳其当局在处理2016年7月未遂政变时,在审前拘留期间对拘留者实施了酷刑和虐待。同份报告中,人权高专办记录了土耳其在拘留期间动用的各种酷刑和虐待,包括殴打、威胁进行性侵犯、实际进行性侵犯、电击和模拟溺水。动用酷刑主要是为了对拘留者进行逼供或强迫其指控他人,从而调查与未遂政变有关的情况。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在对土耳其的访问报告中表示,未遂政变后,动用酷刑的现象十分普遍。特别报告员还指出,对酷刑或虐待指控发起调查和起诉的案件数量很少,这似乎与据称侵权案件发生频率之高严重不成比例,也表明土耳其主管当局调查指控的决心不足。

8.9关于2016年7月20日颁布紧急状态的直接影响,委员会注意到,人权高专办对相关措施不利于防范酷刑和虐待表示关切。人权高专办特别提到的情况有:被拘留者与律师接触的机会可能受限,警方最长拘留期限被延长,部分防止酷刑的独立机制被关闭,以及审前拘留过度使用。紧急状态多次延长后,于2018年7月19日正式结束。2018年8月8日,土耳其当局致函欧洲委员会,通报该国紧急状态已按照第1182号决定规定的最后期限于2018年7月19日结束,因此,土耳其政府决定撤回克减《欧洲人权公约》的通知。然而,土耳其已经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措施,扩大了紧急状态期间限制性措施的适用范围,例如可以将警方拘留期限延长至12天。

8.10本案中,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意见,即第一申诉人因在阿塞拜疆没有任何居住场所,无法生存而自愿要求被安置在巴库拘留中心,直至能返回土耳其。委员会同时注意到,第一申诉人反驳了这一说法,称自己从未看过也未签署这份文件,同时,他如果这么做是不合逻辑的,特别是他刚就自己被非法拘留提出上诉并被巴库上诉法院释放。第一申诉人认为,这是一份伪造的文件,是在其被非法移送土耳其后起草的,缔约国是试图为绑架和非法移送他的行为辩护。委员会注意到,有大量证据支持申诉人的申诉,许多土耳其媒体报道了第一申诉人在阿塞拜疆被绑架并被移送土耳其的事件,甚至土耳其总统也公开赞扬阿塞拜疆在本案中展现的“合作”。

8.11委员会认为,鉴于上述情况,并考虑到第一申诉人作为志愿服务运动/居伦运动成员的身份,无论申诉人是被视为亦或确实是该运动的成员,缔约国均应对第一申诉人在土耳其可能面临的现实和个人风险进行个案评估,特别是应考虑土耳其当局如何对待该运动相关人士的文献记载。鉴于以上考虑,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在本案中,缔约国将第一申诉人移送土耳其违反了《公约》第3条。

9.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第一申诉人移送土耳其违反了《公约》第3条。关于缔约国未遵守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4日提出且于2018年12月28日重申请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勿将申诉人遣返土耳其的要求,委员会遗憾地指出,尽管一再要求,缔约国仍于2018年12月29日将第一申诉人驱逐至土耳其,且未就不尊重委员会要求的行为作出任何解释。鉴于上述情况,委员会依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认定现有事实构成缔约国对《公约》第22条的违反,因为缔约国未能与委员会真诚合作,致使委员会无法有效审议本来文。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足够的细节,说明其是否对第一申诉人进行了任何形式的驱逐后监测,以及是否采取任何步骤确保监测客观、公正和可靠。

10.委员会认为,缔约国有责任为第一申诉人提供补救,包括充分赔偿其因遭受人身和精神伤害而产生的非金钱损害。缔约国应在与土耳其的现有协议框架内,探讨监测申诉人在土耳其拘留条件的方式方法,包括其是否能聘请律师并接受医疗服务,以确保其不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并向委员会通报监测结果。

11.根据议事规则第118条第5款,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在本决定送交之日起90天内通报其为处理上述意见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行动,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违反第22条的情况,如若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缔约国应确保不将申诉人驱逐出境,直至委员会就后续适用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