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AT/OP/HND/1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任择议定书

Distr.: General

10 February 2010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

关于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 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查访洪都拉斯的报告 * **

目录

段次 页次

序言............................................1-93

导言…….10-174

一.进行访问并与缔约国当局进行合作的政治-社会背景…..18-255

二.防范小组委员会在洪都拉斯掌握的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情况26-396

三.借2009年6月28日军事政变之机发生的备受社会谴责的酷刑和虐待行为40-749

四.防范酷刑和虐待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机制75-13816

A.洪都拉斯刑法对酷刑的认定标准75-7816

B.机制框架79-11616

C.关于拘留的立法和实践117-13822

五.被剥夺自由者在警察机关的处境139-17926

六.被剥夺自由者在监狱机构的处境180-26132

A.执行法官的职责180-18532

B.针对监狱机构现状采取的司法行动186-19634

C.防范小组委员会见证的情况197-26138

七.国家防范机制262-26549

八.意见综述….266-32050

A.规章制度框架266-28350

B.被剥夺自由者在警察机关的处境284-29753

C.被剥夺自由者在监狱机构的处境298-32055

附件

外交部就防范小组委员会的初步意见做出的答复59

序言

1. 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 ( 以下简称 “ 防范小组委员会 (SPT)”) ,是在《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 以下简称《任择议定书》 (OPCAT)) 于 2006 年 6 月生效后成立的。小组委员会于 2007 年 2 月开始工作。

2. 《任择议定书》的目的是建立一个由独立国际机构和国家机构对存在被剥夺自由者的地点进行定期查访的制度,以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本报告中的 “ 虐待 ” 一词指的是任何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为。从更广义的角度去理解,还包括不当拘禁。

3. 防范小组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两项,一是定期查访被剥夺自由的地点,二是就建立国家防范机制 (MNP) 向有关缔约国提供咨询意见。防范小组委员会采用惯用的方法来执行任务,也就是说,现场查证是否存在产生酷刑或虐待行为的形势和因素,并核查针对上述行为所采取的具体预报措施。

4. 《任择议定书》第 11 条 ( c) 款规定,为了在一般范围内防范酷刑,防范小组委员会与有关的联合国机关和机制合作,并与致力于加强保护所有人免受虐待行为的国际、区域和国家机构或组织合作。在对洪都拉斯进行访问时,防范小组委员会专门查阅了各方面的资料,其中既有来自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资料,如禁止酷刑委员会 和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也有来自国家和地区监督机构的资料。

5. 《任择议定书》的每一缔约国承诺,允许对其管辖和控制下任何确实或可能有人因公共权力机构的命令或唆使而被剥夺自由,或在其同意或默许下被剥夺自由的地点 ( 以下称 “ 拘留地点 ”) 进行查访。各缔约国还承诺,准许防范小组委员会不受限制地得到关于被剥夺自由者人数,以及关于拘留地点数目和所在位置的一切资料,以及不受限制地得到关于这些人的待遇和拘留条件的一切资料。 此外,各缔约国必须同意防范小组委员会与在押人员进行单独会面,不得有旁人在场。 为此,防范小组委员会有权自由选择准备查访的地点和准备会见的人。

6. 这份涉及防范小组委员会首次访问洪都拉斯的报告,汇报了防范小组委员会对被剥夺自由者处境的所见所闻以及看法,并就如何改善被剥夺自由者的处境并保护他们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提出建议。防范小组委员会严格按照《任择议定书》第 2 条第 3 款规定的保密、公正、非选择性、普遍性和客观性原则开展工作。该报告是防范小组委员会与洪都拉斯有关当局本着预防酷刑等虐待行为进行对话的一部分。该报告属于保密文件,只有洪都拉斯有关当局可以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7. 无论如何,国家不仅应做好眼前的工作,还必须针对各种酷刑和虐待行为做好预防性工作。这种预防性工作应做到全面和具体,要涉及到任何针对被剥夺自由者的不良行为。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那些直接或间接被国家监管的人处境艰难,而这恰恰存在当局过于强势和滥用职权的风险,因而可能损害在押人员的尊严和人格完整性。建立良好的监管机制,特别是对那些与被剥夺自由民众有直接接触的经办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是预防酷刑和虐待行为的主要手段之一。

8. 防范小组委员会在查访期间就是要检查该国的监狱制度以及相关国家职能部门,查找在采取保护措施方面存在的漏洞,并了解在维护并加强监狱制度方面采取的行动。防范小组委员会主要检查了预防性工作的情况,并将检查重点放在 拯救生命、保护身心完整、人道待遇以及在押人员的尊严等方面,希望消除或尽量减少乱用职权的行为。

9. 预防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根本是尊重以任何形式被剥夺自由者的人权。防范小组委员会对《任择议定书》各缔约国进行查访,主要是要了解那些可能导致虐待行为发生的因素及其相应的预防措施。也就是说,防范小组委员会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查证酷刑和虐待行为,而是为了要求缔约国完善各自的监狱制度,提前预防并阻止发生这样的行为。

导言

10.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 1 条和第 11 条的规定,防范小组委员会于 2009 年 9 月 13 日 至 22 日对洪都拉斯进行了首次定期查访。

11.代表团由防范小组委员会的下列成员组成:代表团团长马里奥·路易斯·科利奥兰纳斯先生(Mario Luis Coriolano),以及汉斯·德拉明斯基·彼得森先生(Hans Draminsky Petersen)、米格尔·沙尔·伊吉尼斯先生(Miguel Sarre Iguíniz)和怀尔德·泰勒·索托先生(Wilder Tayler Souto)。

12. 防范小组委员会全部由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成员组成,他们是,卡门·罗莎·鲁埃达·卡斯达尼翁女士 (Carmen Rosa Rueda Castañón) 、诺埃米·马丽塔·查戈亚女士 (Noemy Barrita Chagoya) 、巴勃罗·苏亚雷斯先生 (Pablo Suárez) 和恩里克·马蒂内尔先生 (Enrique Martinel) 。

13. 访问期间,防范小组委员会在位于首都特古西加尔巴的马尔科 · 奥莱利奥 · 索托国家监狱和圣佩德罗苏拉国家监狱调查了在押人员的待遇情况。防范小组委员会还走访了特古西加尔巴市的第一警察局和第三警察局、曼城区 派出所 、肯尼迪区 派出所 、刑事调查局 (DNIC) 。在圣佩德罗苏拉及其周边地区,防范小组委员会走访了乔洛马市的第五警察局以及第 4-3 警察局。此外,还走访了特古西加尔巴的少年管教中心。

14. 除了查访拘留地点之外,防范小组委员会还会晤了国家司法机构的代表,包括最高法院的代表;总检察院的代表,特别是特古西加尔巴和圣佩德罗苏拉的人权事务检察官;外交部官员,包括特别事务司司长;国防和安全部门的代表,包括国家警察局总监察官。此外,还会晤了国家人权事务专员 (CONADEH) 及其驻圣佩德罗苏拉的代表。

15.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多次会见了当地的非政府组织、被剥夺自由人员,包括遭受过酷刑或虐待的受害人。

16. 在结束此次访问的时候,防范小组委员会私下向洪都拉斯有关当局提出了初步意见,希望他们在 2009 年 10 月 23 日 之前对小组委员会的意见做出反馈。防范小组委员会对洪都拉斯总检察院、安全部、外交部以及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做出的答复表示感谢。

17. 防范小组委员会按照《任择议定书》第 16 条的规定起草了本报告,在报告中向洪都拉斯转达了关于此次访问的意见,并就进一步采取措施保护被剥夺自由者免受酷刑和虐待提出了建议。本报告是防范小组委员会与洪都拉斯有关当局就预防酷刑和虐待行为展开对话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报告属于保密文件,只有洪都拉斯当局有权依据《任择议定书》第 16 条第 2 款的规定要求或决定公布本报告。

一.进行访问并与缔约国当局进行合作的政治-社会背景

18. 2009 年 2 月 12 日 ,防范小组委员会致信给缔约国洪都拉斯,表示希望在 2009 年访问洪都拉斯。 2009 年 5 月 1 日 ,防范小组委员会又致信给洪都拉斯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告知将于 2009 年 9 月 13 日 至 22 日访问洪都拉斯,并要求洪都拉斯方面予以配合。另外,防范小组委员会照例要求洪都拉斯方面为代表团成员提供证明,保证代表团成员能够顺利查访所有拘留地点,同时指派几名联络官,负责与洪都拉斯当局进行联络和协调。

19. 2009 年 6 月 28 日 洪都拉斯发生军事政变之后,防范小组委员会再次重申希望能够如期访问洪都拉斯,并要求洪都拉斯方面予以配合。鉴于洪都拉斯国内当时的形势,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就预防酷刑和虐待行为展开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009 年 7 月 27 日 ,洪都拉斯常驻日内瓦使团向防范小组委员会表示愿意配合此次访问。另外,为表达对国际人权机制的开放态度,洪都拉斯方面还于 2009 年 7 月 24 日 公开邀请人权理事会特别报告员访问该国。

20. 自 2009 年 6 月 28 日 洪都拉斯发生军事政变以后,防范小组委员会始终在关注人们对洪都拉斯政府当局合法性的争议。然而,防范小组委员会并未着手就这一极具政治色彩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因为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当务之急是督促洪都拉斯当局切实尊重被关押人员获得善待的权利,特别是自 6 月底以来陆续得到的一些消息表明,洪都拉斯国内存在不少酷刑和虐待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对宪法秩序混乱的抗议。在访问期间,考虑到洪都拉斯政府只是个临时政府,防范小组委员会没有会晤共和国总统,也没有会晤任何国家级政府部门。

21. 防范小组委员会已经意识到发生在洪都拉斯的这场政治社会危机的严重性,因而决定将关注重点放在如何预防那些遭到社会一致抗议声讨的酷刑和虐待行为上来。防范小组委员会搜集了大量证据,表明 2009 年 6 月 28 日 以后发生了许多与洪都拉斯当局执政有关的酷刑和虐待事件。本报告将对其中一些事件一一列举。

22. 此外,防范小组委员会还直接见证了当局在镇压要求恢复宪法秩序的抗议活动时发生的暴力冲突事件。在 2009 年 9 月 21 日 当天,塞拉亚总统返回洪都拉斯并藏身于巴西驻洪都拉斯大使馆。同一天,当局宣布于下午 4 时起实施宵禁并关闭所有机场。结果,防范小组委员会代表团没能如期在 9 月 22 日 结束访问离开洪都拉斯,而 9 月 23 日 形势依然严峻,直到当日晚些时候,防范小组委员会代表团才在警方的护送下从陆路离开洪都拉斯。

23. 尽管对此次访问最后两天的遭遇感到遗憾,但防范小组委员会仍感谢洪都拉斯当局为此次访问提供的便利。不少机构的代表都能按时赴约,与防范小组委员会代表团进行会晤,哪怕是仓促约见亦如此。防范小组委员会代表团也能够顺利无阻地到达希望查访的拘留地点,而且所有相关主管部门都表示愿意配合防范小组委员会代表团的查访。此外,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如愿会见了被剥夺自由人员,并且查阅了相关报告和记录。

24. 防范小组委员会希望向与会的非政府组织代表表示感谢,他们提供了大量重要的情报,这些情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代表团达到了访问目的。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希望向那些勇于叙述自己遭受酷刑和虐待经历的被剥夺自由人员和未被剥夺自由人员表示感谢。

25. 最后,防范小组委员会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 开发署 ) 驻洪都拉斯代表处为此次访问得以顺利进行所提供的支持表示深切谢意。

二.防范小组委员会在洪都拉斯掌握的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情况

26. 防范小组委员会在洪都拉斯搜集了大量关于动用酷刑和实施虐待方面的情报。这些情报有的是由当地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也有一些是由当地律师和受害人提供的,他们表示自己曾遭受酷刑和虐待,其中多数源自防暴警察的个人行为。这些行为多发生在被拘留期间、在押送至派出所途中或者在刚刚被捕的一段时间里。据这些供述人说,对他们实施酷刑或虐待是为了让他们提供对罪案调查有用的消息,但有时也仅仅是为了惩罚那些被怀疑犯罪的嫌疑人。

27. 当地非政府组织预防、处理和恢复酷刑受害者及其家庭中心 (CPTRT) 依据手头掌握的资料,举证了自 2004 年 3 月 16 日 至 2008 年 11 月 21 日 期间发生的 227 起酷刑和虐待案件,其中,警察机关是主要的施暴者。根据该非政府组织对国内中东部地区监狱中的 213 名在押人员进行的走访调查,有 61% 的人表示在入狱之前曾遭受某种形式的身体伤害。警方也承认曾使用过武力,理由是有些嫌犯醉酒、拒捕或试图逃跑。这些警员通常会用脚踢嫌犯,或者用棍棒等可以当场找得到的东西击打嫌犯。

28. 圣佩德罗苏拉市的人权事务特别检察官向防范小组委员会提供了 12 份诉状的复印件,这些诉状是 2008 年至 2009 年期间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控告酷刑或类似罪行的诉状。其中有一份诉讼指称,有三个人在 2009 年 2 月 28 日 被捕并遭到当时正在调查军火偷盗案的国家刑事调查局警员的严刑逼问。这份诉状指出,警察用被捕者自己的衣服蒙住他们的眼睛,然后把他们带到一个陌生的地方,在那里警察们用棍棒击打他们,还用充入瓦斯的塑料袋包住他们的头。其中一名被捕者停止了呼吸,后来不知道警察将他带到什么地方了。

29. 另一份诉状指称,一名男青年及其女友因未携带身份证且男青年身上有象征当地黑帮的纹身而于 2008 年 1 月 22 日 在科尔特斯省的乔洛马市被捕,之后被带到该市的警察局。第二天,男青年的女友和其他一些证人发现男青年身上有被殴打的痕迹。后来,他被从牢房里拉出来,并被带到办公室,强迫他在逮捕令上按手印,证明他已经被释放了。接下来,两名警察把他塞入一辆汽车内,汽车开走后就去向不明了。当他的家人向警方问起他时,得到的答复是,他已经被释放了。 2008 年 1 月 29 日 ,他的家人在位于乔洛马市埃尔奥科蒂略区的一个停尸房内见到了他的尸体。

30. 防范小组委员会代表团还在不同的派出所分别会见了另外几名被捕时遭到殴打的人。另有一名被关押在特古西加尔巴市第三警察局的 17 岁青年还让代表团看了他背上被警棍殴打的痕迹。他说,前一天两名警察说他和一个朋友偷东西,将他们抓进来警局,警察还夺走了他们卖了一天报纸挣的一些零钱。防范小组委员会代表团还多次亲眼看到几个 15-17 岁的少年被抓进派出所。

31. 在特古西加尔巴的国家刑事调查局,一名在押人员表示,他在被捕的时候曾遭到拳打脚踢。另一名在押人员说,警察曾用瓦斯对着他的眼睛吹。此外还有多人报怨说,在从法庭到拘留地点途中,他们手上脚上都带着手铐和脚镣,有时甚至在法官面前都不给他们摘下脚镣。

32. 在代表团会见的所有在押人员当中,不论其是否遭受酷刑或虐待,没有一个人向检察官或法官举报,因为他们害怕报复或者担心举报不会有什么结果。一些在押人员表示,己方律师已经告诫过他们,不要在法官面前举报说他们受到了虐待。 在此,防范小组委员会提醒,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切实保护那些举报酷刑或虐待行为的人免遭报复。

33. 在圣佩德罗苏拉市的 监狱 ,防范小组委员会代表团会见了三名被捕人员,他们一致表示,在入狱前国家刑事调查局的人曾对他们进行严刑拷打,据他们说,他们其中有两人是在大街上被警察逮捕的,并被带到名为 “ 大草原 ” 的第二综合管理中心,在那里被殴打达数小时之久,甚至还有人用球棒殴打他们的身体。这一事件发生在防范小组委员会代表团来访前几周的时候。

34. 第三名被访者说,他是在前一周被国家刑事调查局的人员逮捕的,并且被带到 “ 大草原 ” 。他还让代表团成员看了他身上多处被殴打过的痕迹。防范小组委员会对其进行身体检查时发现,其右眼周围有黄绿色的血迹并伴有结膜炎,上嘴唇有一道 2 厘米长的伤口,右臀部发炎并呈青紫色,左大腿侧面可见一道道的血肿,在双腿内侧靠近小腿处有几处不规则的伤口,部分已经结痂,右侧有脓,整个右腿从膝盖到脚踝都已发炎并呈蓝黑色,脚踝以下可见蓝绿色血肿。防范小组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此系多重创伤痕迹伴大范围血肿和体表创伤,与当事人讲述的遭遇完全吻合。大腿上的创伤极有可能是用某种物品殴打所致,这也与当事人所描述的情形一致。

35. 这三名在押人员一致指出,他们都曾被人电击过睾丸,也曾被人用绳索套住他们的脖子一点一点勒紧。他们还说,有一些受害者还坐过一种 “ 直升机 ” ,就是把人的四肢吊在空中,在睾丸部位放一个 “ 撑杆 ” ,然后不断在身体上添加重物。他们确认说,采取酷刑就是要逼迫他们在一张纸上签字,而纸上写的是什么内容他们根本不知道。

36. 在查访国家刑事调查局的相关机构时,防范小组委员会在一个卫生间内发现一根形状酷似棒球棒的木头,长约 1.5 米 ,直径 7 厘米,木棒头上的 30 厘米为呈圆柱形。

37. 从预防角度来说,应当承认,警方在实施关押、移送、调查和逮捕期间确实存在施以酷刑或虐待的风险。相对来讲,这些行为是绝对不能容忍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受到惩处,绝不能让这些人逍遥法外。

38. 结合上述情况,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如下:

定期对警察人员进行教育,明确告诉他们要绝对禁止各类酷刑和虐待行为,并且应将此项禁令列入为警察人员执行责任或职责而颁布的一般守则或指示之内 ;

按照《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 ( 以下简称《 禁止酷刑公约》 ) 第 12 条和第 16 条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在确信发生酷刑或虐待事件时,不管是否收到正式投诉,都应立即展开公正调查;

所有派出所以及警察分队都应在显眼位置摆放一些有用的资料,内容涉及如何禁止酷刑和虐待行为,如何举报此类案件,以及向何处举报此类案件;

为避免逃避责任,警察人员着便装执行公务时,必须配带注明其姓名和职务的标志。按照惯例,凡是负责执行逮捕任务或看押犯人的警察人员,其个人身份信息应记录在案。

39. 防范小组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发生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并且应将其纳入国家公共政策范围。这些预防措施包括:就如何禁止酷刑或其他虐待行为、如何举报此类案件以及到何处举报此类案件开展广泛的宣传普及活动。

三.借2009年6月28日军事政变之机发生的备受社会谴责的酷刑和虐待行为

40. 在此次访问之前以及在访问期间,防范小组委员会都收到了大量关于示威抗议人群及周边无辜人群受到暴力对待的消息。在防范小组委员会掌握的案件当中,有一部分是受害者自己口述的,还有许多人提供了大量书面材料,其中大部分是由当地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此类事件数不胜数,因为在洪都拉斯国内各地经常发生游行和示威活动,而许多时候会被警察和军队使用武力驱散。据当地非政府组织被捕和失踪人员家属委员会 (COFADEH) 统计,从 2009 年 6 月 28 日 到 10 月 15 日 ,共发生了 133 起涉及残忍、不人道和有 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的案件, 21 起严重伤害案件, 453 起伤害或殴打案件,以及 211 起使用非常规武器袭击案件。 当地非政府组织预防、处理和恢复酷刑受害者及其家庭中心于 2009 年 11 月 2 日 发表的一份公报中宣称, 2007 年到 2009 年上半年期间平均每月受理 2.5 宗涉嫌酷刑的案件,而 2009 年 6 月 28 日 发生军事政变之后,每月受理案件数上升为 118.75 起。

41. 警方和军队最为普通的做法是向人群投掷催泪瓦斯或开枪射击、使用木棒、枪支或警棍不分青红皂白地殴打示威群众、逮捕并扣压示威群众、侮辱谩骂甚至恐吓民众。被捕的妇女还时常受到性侵犯,防范小组委员会就收到过几起举报警察强奸妇女的案件。

42. 在大多数案件当中,被捕者因违反宵禁令 或治安法,警方通常会将他们关押几个小时,在记录其身份证信息后将他们无罪释放。另外一些人则被指称参与暴乱、非法集会或毁坏财物。有的被捕者会提出人身保护要求并且证明自己无罪、或者通过人权组织或检察机关出面调停才得以被释放。而有些时候,警方没有对这些案件进行记录。此外,警方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利告知义务,并且经常不允许被逮捕的人通知其家属,哪怕对未成年人也是如此。 在拘留地点,伤员根本得不到医疗救治,只有在伤情严重时,警方才会把他们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43. 在这些事件中,也发生过伤亡的惨剧。 有报道称,一些参与游行示威的人被捕后就失踪了。

44. 人权事务特别检察官在 2009 年 9 月 11 日 发给安全部部长的一封公文中指出了由 2009 年 6 月 28 日 事件引发的逮捕行动。他还指出,检察机关的官员一致证实,警方无视《刑事诉讼法》第 282 条的规定。 人权事务特别检察官向防范小组委员会一再表示确实存在非法逮捕的过失,他还说,限制自由出行权的命令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因此,依据该条命令实施抓捕属于非法的行动。

45. 当地人权组织通常会在警方抓捕民众的时候赶往事发现场核实那里的情况,但当值警察并不是每次都允许他们进入现场或者为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这些人权组织还向防范小组委员会讲述他们受到各种各样的恐吓,如匿名电话、干扰信息系统、跟踪和监视等等。

46. 防范小组委员会发现,受害者及其代表对人权保护机构,特别是对检察机关和国家人权事务专员相当不信任。在很大程度上是他们是害怕遭到报复,因为他们认为这些人权保护机构与临时政府会官官相护。有时这些受害者宁愿跑到非政府机构报案。防范小组委员会还收到一些投诉说,上述机构并非每一次都出现在抓捕现场核实被捕者的处境。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发现,人们对过去特别是在 1980 年代发生的一些严重践踏人权事件依然记忆犹新,人们害怕再一次重演那时的镇压运动。

47. 如上所述的事件数不胜数。据特古西加尔巴市人权事务检察官向防范小组委员会告知,官方没有这方面的记录,被捕者的确切人数主要来自非政府组织搜集的情报。本报告将在后面详细介绍一些由防范小组委员会直接了解到的案情。

48. 防范小组委员会曾收到一位女士的书面证词,她是一名 26 岁的孕妇, 2009 年 7 月 29 日 , “ 科布拉斯 ” 特战队的队员在圣佩德罗苏拉市她的住所将她本人逮捕,同时被逮捕的还有其他妇女和七名男子。他们被带到位于该市拉瓜尔迪亚区的国家刑事调查局大院内,警察们用烧红的烟头烫他们的手掌、脚掌和耳朵。在警察值班室内,男人们先是被按在地上遭受殴打,然后继续用烧红的烟头烫他们。其中一个人还被电击腹部、耳朵和舌头。第二天他们被带到法官面前时,公设辩护人曾要求对其中一名浑身淌血的男子进行法医检查,但他并没有向其他人问及这名男子是否受到过虐待。

49. 2009 年 7 月 30 日 ,一些站在反抗政变最前沿的社会组织以及科马亚瓜省和拉巴斯省的民众在科马亚瓜省一个被称为 “Cuesta de la Virgen ” 的地方举行抗议示威活动。大约有 200 名防暴警察和驻锡瓜特佩克市工兵营的军人赶到示威现场,试图用武力驱散示威人群。警察和军人逮捕了大约百余名示威者并把他们带到科马亚瓜警察局驻地。他们当中有许多伤员被送往圣特蕾莎医院。防范小组委员会掌握的伤员确切数目为 30 名。其中一名 53 岁男子左臂骨折;另有一名 35 岁男子头部受伤;一名 40 岁妇女身体有多处外伤且手腕骨折。有一群人被塞入一辆密封的卡车,警察们还向卡车里投放类似催泪瓦斯的化学品,令他们难以呼吸。一名 53 岁男子左手、肋骨和右肩部发生骨折。

50. 一名男子于 2009 年 8 月 3 日 在特古西加尔巴市的圣伊格纳西奥新区被一名着便装的警察逮捕并被强制押上一辆巡逻警车。他被带到第七警察分队,警察对他连打带骂,还不时用烟头烫他,讯问他是否参加了奥科塔尔的游行活动。后来非政府组织对他进行了身体检查,检查结果是:胸部、上臂、左腕以及背部有多处一度烧伤,头部和右大腿处有内伤。

51. 2009 年 8 月 12 日 ,在特古西加尔巴市国会附近举行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游行示威活动,期间共有 26 人被捕,其中还包括两名未成年人,实施抓捕行动的有防暴警察、科布拉斯特战队员和军队士兵。最初他们被带到国会大厦的楼下,当时有国会议员和工作人员在场。之后他们又被转移到科布拉斯特战队总部,而这里并不属于拘留地点。在被关押了五个小时之后,应人权组织的要求,其中 11 名伤员被洪都拉斯红十字会送往埃斯古埃拉医院。一个小时之后,他们又被带回科布拉斯特战队驻地,在大约凌晨两点的时候,他们被带到首都第一警察局,也就是第七警察分队驻地。期间始终没有人告诉他们为什么被逮捕,也没人向他们告知权利,更不让他们通知律师或者跟家人联系。第二天,他们来到检察院听候处理,检察院指控他们其中的 13 人犯有叛乱罪、非法示威罪、毁坏财物罪和偷盗罪。其中十一人被押往国家监狱服刑,在那里他们受到了被冷水泼身的对待。防范小组委员会收到一位被捕者提供的证词,她是一名人权辩护律师,在上述事件中也遭到殴打并被送到埃斯古埃拉医院救治。

52. 一名从事手工业的哥伦比亚人也被士兵抓走并带到科布拉斯特战队驻地, 8 月 12 日 当天他就在被驱散的示威人群附近。他向防范小组委员会代表团成员肯定地指称,一到特战队驻地,他就被带到一个房间里,讯问他是否参加了抗议示威活动。他身上多处遭到殴打,甚至还受到威胁说要电击或切断他的手指头,为的就是让他在供词上签字。直到他在文件上签了字,那些人才停止殴打他。曾就此事展开调查的人权事务检察官向防范小组委员会表示,尽管此人已被检察院控制,但他还是被人从拘留地点带走,并被送到一家宾馆,在那里听候处理,而这一切并未得到检察官的批准。另外,检方已经以非法示威罪对他展开起诉程序。

53.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收到一位民主统一党议员的证词,他本人在参加 8 月 12 日 的游行时也遭到警察和军人的殴打,并且还因此导致一只手胳膊出现三处骨折并做了外科手术。

54.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收到另一份证词称, 2009 年 8 月 14 日 有 30 多人被捕,这些被捕的人参加了由反抗政变战线在科尔特斯省乔洛马市埃尔基洛梅德罗斯桥 (puente El Kilómetro) 组织的抗议示威活动。由防暴警察、科尔布斯特战队员和军人组成的部队在上午 11 时左右使用催泪瓦斯将示威人群赶走,而示威者并没有过激举动。被逮捕的人遭到殴打并受到被失踪或被暗杀的威胁。他们被带到乔洛马市警察局时已经被搜掠一空 ( 包括手机、钥匙、眼镜等等 ) ,而且还不许他们与家人联系。还有一些人在警察局遭到殴打。他们在警察局被扣押了大约五个小时,在提起人身保护申请并由执行法宣判立即无罪释放之后 ( 因为没有主管部门签发的逮捕令,没有权利告知书,未办理批捕手续,因而也就缺乏逮捕的依据 ) ,他们才获得自由。他们当中一些受伤的人还被转送到医院接受救治。参与抗议示威的人群当中至少有一人被警方射出的子弹击中左腿,造成股骨骨折。另外,至少有两名被逮捕并遭受殴打者分别是 15 岁和 16 岁的孩子。

55. 一名因卷入乔洛马事件而被捕的妇女被带到郊外偏僻处,被四名警察强奸,这些警察还把一根警棍塞进她的生殖器,之后就扬长而去。圣佩德罗苏拉市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曾对这起案件进行过调查。另外,防范小组委员会还获悉另外一起案件,当事人同样为女性,也参加了那次抗议示威活动,她最后一次露面是被两名防暴警察挟持着,但之后她的家人再也没有找到她。在防范小组委员会收到律师们的证词的时候,她仍然杳无音信。

56. 2009 年 9 月 18 日 ,防范小组委员会查访了乔洛马市的警察局,发现 2009 年 8 月 14 日 的逮捕行动并未在被捕人员登记簿中注明,而仅仅在情况登记簿中有寥寥数笔的记录。

57. 2009 年 8 月 3 日 ,圣佩德罗苏拉市一名公讼辩护律师被该市上诉法院委任为执行法官负责审理一件人权保护案。为执行公务,他来到位于伦皮拉区的第一警察局,在这家警察局里,曾有 29 个人因参加抗议示威活动而被逮捕和殴打。最初,该法官想要进入警察局,却遭到拒绝。在他一再的要求下,一名警察抓住他的衣领把他拉进办公室。好几名警察对他推推搡搡并以恶语辱骂。在他提出抗议的时候,一名警察甚至拔出手枪对准他的胸口。

58. 防范小组委员会同样收到一些消息称,有人因违反宵禁令被捕后受到虐待。圣佩德罗苏拉市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就向防范小组委员会提供了一份诉状的复印件,该诉讼是检察官向圣佩德罗苏拉市一审刑事法院提交的,是关于一名青年在 2009 年 7 月 3 日 晚 10 时 20 分左右被警察逮捕并被扭送至圣何塞德尔波盖隆警察局并被一直扣押至第二天,期间他被从牢房里带出来,警察用步枪殴打他的脸部、胸部和腹部。后来,他又被转移到里维拉赫尔南德斯警察局,但那里的警察因为他的身体原因没有接收,并请曾经殴打过他的警察把他送往医院。在医院经过治疗之后,他被重新带回到圣何塞德尔波盖隆警察局,并于第二天被释放。检察官将该事件定性为滥用职权,并将六名警察认定为施暴人。

59. 令防范小组委员会感到担忧的是,有证据表明,军事人员与警察部队 ( 防暴警察或科布拉斯特战队 ) 一起行动,负责在那些与国家制度危机有关的事件中维持公共秩序。防范小组委员会了解到的情况包括军事人权滥用职权以及在驱散示威人群的过程中过度使用武力,例如 2009 年 8 月 14 日 在乔洛马市一座大桥上的清场行动。另外,还有些预备役军事人员在宵禁期间封锁道路,阻止示威群众接受人道主义援助。

60. 尽管国家法律规定在必要时可以动用军事人员来维持公共秩序,但防范小组委员会仍然认为这是不当之举,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动用军队。这些军事人员没有接受维持公共秩序方面的训练也没有相应的装备。军队通常应作为后备力量在战时必要的情况下由受过训练的职业军人采取行动。军事武装力量不适合用于控制民众或驱散示威活动,更不能用于看守犯人。如果缔约国执意要采取极端措施动用军队去维持公共秩序并实施镇压行动,必须确保军队按照国际法的相关规定采取行动,军官应带头遵纪守法。

61.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为进一步防范虐待和过分使用武力等行为,缔约国应加倍努力避免动用军队来维护公共秩序。对于确实需要动用军队来维持公共秩序的情况,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教育所有军事人员在采取行动时要做到尊重人权并且要适度动武。同样,无论是警队还是安保队或军队,在执行控制民众骚乱恢复公共秩序的任务时,要适度使用各种装备和器械,尽量避免危及群众的身心安全。

62. 洪都拉斯总检察院在答复中这样评价说,这些建议是合理的,有利于建立一项更为广泛的防范过分动用武力的计划。

63. 防范小组委员会获得的一些令人担忧的证据表明,有一些犯罪团体也参与到政治镇压事件当中,特别是一些由年轻人组成的帮派。 就在防范小组委员会代表团访问洪都拉斯期间, 2009 年 9 月 15 日 ,为庆祝独立日,当地计划举办两场活动:一个是反对党组织的,另一个是由政府组织的。当地一个著名的学生乐队决定参加反对党的活动。当租用来的汽车正准备拉学生们赶往活动现场的时候,一群帮派分子赶来,并强迫将学生们带到官方活动现场。一些教师想出面调解此事,但他们当中的三个人遭到帮派分子用棍棒和石头暴打,在场的防范小组委员会代表团成员看到他们都受了伤。这起事件发生的当时有警务人员在场,后来警务人员还帮忙转移了一些人员,据知情者指证,被转移的人员是帮派成员。类似上述这种支使犯罪团伙达到目的的做法是非常令人担忧的。这种做法本身就不合法,可能使局势失控,而且在过去已经引起过类似践踏人权的惨剧。

64. 洪都拉斯总检察院在答复中对上述事件的真实性表示质疑。不过,总检察院表示,可以展开调查,让该事件真相大白。由此,总检察院表示可以接受委员会的建议。

65. 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洪都拉斯检察机关彻底调查这一事件,要求最高警察当局明令其下属各部门绝对禁止上述做法。

66. 最后,防范小组委员会获悉,有军事人员和警务人员在示威人群的冲突中负伤。防范小组委员会还收到一份名单,指出有 24 名现役军人在 2009 年 7 月 4 日 的 Toncontin 机场示威活动中负伤。

67. 2009 年 9 月 22 日 ,为抗议总统塞拉亚回国以及实施宵禁,洪都拉斯国内举行了示威活动,期间许多人被逮捕。防范小组委员会代表团成员在宾馆里看到了警察和军队是如何以暴力抓捕示威者的。其中有许多人被带到 Chochi Sosa 棒球场。当天,防范小组委员会赶到这一球场,并从一名负责警官那里获悉里面有 109 人,包括年龄在 14 到 17 岁的未成年人,他们是从上午 7 时开始就被带到那里,并且从上午 11 时开始被陆续释放。其中有 67 人被指控违反宵禁令,另有 42 人被指控毁坏私人财物,而且其中两人因涉嫌犯罪被移交至检察院。据说,之所以把他们带到棒球场,是因为被捕的人数太多,而这么长时间关在里面只是为了核实被捕者的身份。检察院和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的代表以及在场的非政府组织代表认定,体育场不是拘留场所,因而这些逮捕行动是非法的。

68. 许多被抓去的人表示曾经遭到殴打,并且还展示了被殴打过的痕迹。其中三人伤势明显,被带到医院接受治疗。防范小组委员会以调查取样名义询问了三个在示威活动中被逮捕的人,他们其中两人被人将双手反绑到后背并被勒令跪在地上,之后就不断被人用警棍殴打。其中一人后背有五道 3×15-30 厘米的红肿伤口,最大的伤口贯穿整个后背。此外,还可以看到十多处形状不一的表皮伤。另一个人的后脖颈处有一道 2×12 厘米的红肿伤口,右臂肱骨处可见一道 1.5×14 厘米的伤口。他还说,他的摄相机被警察没收,但没给他没收凭证。第三个人说,他被逮捕时未做任何反抗,但还是不断遭到殴打。在他的后脖颈处和右臂各有一道 3×5 厘米和 2×12 厘米的红肿伤口,后背可见一道 2×5 厘米的普通擦伤,局部已经结痂。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这些伤口与他们的证词相吻合。

69. 当防范小组委员会代表团成员赶到体育场时,一名法医乘救护车也赶到现场,他从车上下来片刻不久就打算离开。当一名代表团成员走近他时,他说,如果检察院邀请他,他就会来这里检查伤员。但是没人请他来,他也就不能进行检查。正在事发现场的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代表指出,面对这种状况他也束手无策。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扩大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的职责范围,使他们能够在怀疑发生酷刑或虐待行为时要求进行法医检查。

70. 当天,防范小组委员会成员还走访了埃斯古埃拉医院。医生和护士似乎对他们的出现感到不安,其中包括医院的主治医生, 他拒绝接受采访。有一名医生同意提供一些消息,他指出,医院已经收治了 15 名与当天事件有关的病人,他们都有不同程度的创伤,所有伤员都已经被遣送回家。一名护士悄悄接近防范小组委员会成员并透露说,实际上医院收治了 20 名与当天事件有关的伤员,她还出示了一份名单,上面有前面提到三个人的姓名和病情。这些伤员年纪都 19 到 62 岁之间。其中一名伤员的脚还被子弹击中过。这名护士透露的消息后来得到另一名医生的证实。

71. 防范小组委员会证实医院里没有做相关的记录。只在一张纸上草草注明患者的姓名、首诊记录和处理意见。在当天的值班记录中只有六例外伤病人,其中三人为颅外伤。

72. 当防范小组委员会成员还在埃斯古埃拉医院时,来了两名受枪伤的人。其中有一名 20 岁左右的青年,陪他一起来的人向防范小组委员会讲述说,在当天下午 3 时左右,他们正在位于佩德雷加尔新区的示威现场,警察局的人突然出现,在距离那名青年 两米 远的地方开枪射击。防范小组委员会注意到,这名伤员身上有一处约 0.5 厘米大小的伤口,而且左膝以下完全骨折,这与前者描述的情况能够吻合。被访者还出示了两颗在事发现场捡到的子弹壳。

73. 另一名伤员的同伴讲述说,他们当时正在阿托德恩梅迪奥新区,一队身着迷彩服并蒙面的警察搭乘一辆皮卡冲过来向示威人群发射催泪瓦斯,并从背后大约 20 米 远的地方向他们开枪射击。防范小组委员会在这名伤员第十肋骨附近发现一处约 0.5 厘米大小的伤口,与前者描述的情况能够吻合。这名受害者病情十分危及,血压过低,生存希望渺茫。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本报告第 69 段和第 70 段所指的事件进行彻底、迅速和公正的调查。

74. 在埃斯古埃拉医院还设有人权事务检察官的办公室以及国家刑事调查局的办公室。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这两家机构的办公室设在如此近距离的地方,可能使那些打算举报酷刑或虐待行为的人产生顾虑。

四.防范酷刑和虐待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机制

A.洪都拉斯刑法对酷刑的认定标准

75. 根据 1996 年 10 月 31 日 第 191-96 号法令颁布的对《刑法》第 209-A 条规定,酷刑罪指的是,包括监狱机构或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在内的公职人员或国家官员利用职务之便并且为了向任何人索取情报或供词、或者为了对其所犯或涉嫌的行为加以处罚,蓄意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折磨,致使其丧失或降低认知、辨别或决定能力,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损害其人格完整性。《刑法》还规定,特殊人群犯酷刑罪的,可依照对公务人员的处罚减免三分之一的刑期。

76. 凡犯有酷刑罪的人,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 10 到 15 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者将被判处 5 到 10 年有期徒刑,并剥夺刑期两倍时间的执行公务权利。凡有致伤、致死、致残、损害他人健康、性自由权或财产的行为,将数罪并罚。

77. 禁止酷刑委员会于 2009 年 5 月 14 日 对洪都拉斯初次报告发表了结论性意见, 对洪都拉斯《刑法》第 209-A 条表示如下担忧:洪都拉斯国家法律规定与《禁止酷刑公约》之间有出入,洪都拉斯《刑法》第 209-A 条中所指的酷刑罪没有包括针对受害者或第三方的恐吓或强迫行为以及各类歧视行为。也未将唆使、同意或默认公职人员或其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人实施酷刑认定为酷刑罪。另外,洪都拉斯《刑法》还规定,可以按照情节的轻重调整量刑,这有悖于《禁止酷刑公约》第 1 条的规定。洪都拉斯《刑法》虽然规定禁止犯强迫罪、歧视罪和虐待罪,但在量刑方面却与酷刑罪区别对待,这同样使禁止酷刑委员会感到不安。禁止酷刑委员会曾建议缔约国按照《禁止酷刑公约》第 1 条修改上述规定。

78. 防范小组委员会明确指出,洪都拉斯《刑法》与《禁止酷刑公约》之间在酷刑定义上的差别可能会使某些人钻空子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建议缔约国迅速采取法律措施弥补这一漏洞。

B.机制框架

79. 洪都拉斯国内有许多负责处理人权事务的国家机构和民间社会机构。然而,防范小组委员会明确表示,所有这些机构加在一起也没有起到防范酷刑和虐待行为的作用。再加上其他一些有悖于国家和国际法律法规的习惯做法,都会导致在防范酷刑和虐待行为方面的工作力度严重不足。

80. 防范小组委员会不得不指出的是, 2009 年 6 月 28 日 发生的事件使原本就先天不足的机构制度变得更加脆弱。法律规定上的模棱两可、模糊不清、软弱无力,以及机构欠缺工作力度 ( 警察、军队、检察机关、公共法律援助机构、司法机构、监狱系统和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 ) 等问题日渐突出,因而,无论是国家机构还是民间社会机构都不能很好地保护民众的权益。于是,这种机构职能软弱的表现就滋生了针对那些反对当局的政治社会呼声的非法镇压。毫无疑问,只有法制国家才能有效的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81. 在这方面,防范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制度欠缺的问题日渐突出,已经变成一种恶习,因此要求各级职能部门都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一件两件的滥用职权或违法乱纪行为也许不会引起极其严重的后果,但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这些行为,就会使人民成为一个处境堪忧的弱势群体,特别是在防暴警察和调查人员面前更是如此。

82. 在防范酷刑方面建立一个牢固的体制是非常必要的。许许多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 包括那些滋生酷刑和虐待的习惯做法 ) 都源自从过去延续下来的制度。某些国家机构已经放弃了维护人类尊严的基本职能,不仅积习难改,而且在国家体制崩溃之后更是变本加厉。无论如何,首先需要制定新的警务、司法和管理行为准则,代替以往那些独断专行的诟病,据防范小组委员会表示,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规范被剥夺自由者应享受的待遇。为达到这一目的,首要任务就是缔约国各级机构从上到下按照职能划分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83.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洪都拉斯最高当局应对酷刑公开表示谴责,并且承诺要消灭酷刑并建立国家防范制度。

84. 在答复防范小组委员会做出的初步意见时,洪都拉斯总检察院表示同意上述建议,同时指出,制度上的欠缺并不是国家的过错,而是尚待改进并完善的教育和文化方面的问题,并且应采取适当的手段来消除防范工作不力的局面。

85. 就同一问题,安全部提议建立全面的国家反酷刑教育战略,并指出,许多令人无法忍受的、大男子主义的和粗暴蛮横的传统行为习惯已经在洪都拉斯社会当中根深蒂固,因而并不能仅寄望于最高当局的表态来消除这一切。一直以来,国家最高当局以多种形式表达了对酷刑的谴责,比如演讲、颁布法律和批准国际条约等等,但即使这样,酷刑现象依然反复出现。因此,需要采取其他能够给洪都拉斯社会带来改变的有效措施。目前所有的官员在走上仕途之前也是普通市民,并且在很大程度上他们的价值观念和习惯做法是在家庭、学校以及工作环境当中形成的。

86.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当局应与民间社会进行合作,制定一项旨在提高社会各阶层群众意识、禁止使用暴力的战略,以此作为解决任何形式冲突的措施。

检察机关

87. 防范小组委员会明确指出,设在特古西加尔巴市和圣佩德罗苏拉市的人权事务检察官办公室在调查和起诉酷刑等警察滥用职权行为方面存在欠缺。这些检察官们表示,他们没有能力处理所有涉及虐待的案件, 如果 他们去查访那些监狱机构,也只能在有投诉的时候才能开始进行调查。圣佩德罗苏拉市人权事务检察官表示,他的办公室只有七名检察官和一名协调员,却要负责国内整个西北地区发生的案件,唯一一名调查员要负责 600 多宗案件的调查工作。

88. 据这些检察官讲,必须建立自己的调查员队伍才能摆脱目前完全依赖警察机关进行案件调查的局面。遗憾的是,以前隶属于各检察官办公室的调查机构在几年以前已经归警方管辖。 人权事务检察官在调查警察滥用职权案件时所遇害到的困难远不只是这些,在国内许多地区没有设立专业的检察官办公室,只能由一般的检察官来调查此类案件。如果检察官要起诉一名每天在一起共事的警察,这种困难是可想而知的。

89. 检察机关没有能力亲自进行调查,再加上前面所说的制度不健全,由此造成有无数警察滥用职权的行为没有人敢举报,因为受害者知道,一旦举报某个人,被举报人的同事或其本人就会知道或调查此事。包括受害人、民间社会组织、检察官、公设辩护律师、法官和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人员在内的许多被访者都表示,这些就是为什么没人敢于举报的一个重要理由。其中一些被访者指出,有 90% 的举报人最终成为被报复的对象。他们还提到,负责调查的检察官也曾遭到过报复。另外,即使将负责调查的机构从警察机关独立出来也无济于事,因为警务人员彼此之间还是会相互关照。所有这一切导致的后果就是,很难在涉及人权的官司中有所作为。

90. 特古西加尔巴人权事务特别检察官表示,在送达检察机关之前的那部分刑事程序并不透明,并且在《刑事诉讼法》中也未做明确规定。他认为,应该对此项法律规定进行修订,使之变得更加透明。

91. 防范小组委员会在提出初步意见时建议,缔约国应赋予检察机关进行独立调查的职能,确保检察机关能够迅速展开彻底的调查,改变目前这种无法对肇事者绳之以法的局面。在尚未建立专门执行调查任务的机构之前,应为人权事务检察官配备足够的人手,以加强其调查职能。

92.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建议,在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举报以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登记制度。

93. 洪都拉斯总检察院在答复中对防范小组委员会指出的关于警方实施调查的情况予以驳斥,并指出,在有限的人员范围内,警方人员所表现出的职业精神使过去几十年以来形成的局面大为改观。总检察院方面肯定说,检察机关能够自由接触每一个人,并且在努力坚持对那些有组织犯罪中的证人和受害者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应当承认,由于最近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国家警察机关可能不得不承担更多的调查任务。

94. 安全部也表示说,不同意在检察机关建立专门调查机构的建议,并指出,在刑事调查方面存在疏漏问题并不取决于检察机关内部是否具有独立的调查机构,而是取决于其他方面,比如: ( a) 在调查中担任司法技术领导的检察官的领导能力; ( b) 是否掌握进行有效调查所需要的器材和科技手段; ( c) 调查人员的资质和职业精神。另外,假如一名警察不能调查另一名警察的说法能够成立,那么这就是说,无论从事何种职业的人都不能审查他的同事。难道一个法医不能对另一个法医的工作提出专业见解?难道一名检察官不能对另一名检察官的要求提出反对意见?其实,这并不是某个人从事什么职业的问题,而是一个人的职业精神、领导能力以及办事水平的问题。

95. 防范小组委员会再次重申针对检察机关的建议。检察机关应具备必要的手段,以便能够对酷刑方面的投诉迅速展开独立调查。并且,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便能够按照《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 (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 第三章规定的原则开展上述调查工作。

国家司法机构

96. 防范小组委员会获得了大量关于酷刑和虐待诉讼案的消息,但令人关注的是,只有很少一部分案件能够获得判决。缔约国向禁止酷刑委员会提交的初步报告指出,据国家司法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从 2003 年到 2007 年 7 月间,总共审理了七起酷刑案,其中四起最终因故停止审理。在其余三起案件当中,有两起分别终审判决 4 到 5 年有期徒刑和 6 到 12 年有期徒刑,一起正在上诉当中。

97.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获悉另外三起案件,圣佩德罗苏拉市的当值法官分别以非法拘禁罪和酷刑罪判处几名警察人员四年到八年有期徒刑,附带剥夺政治权利。

98.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在最高法院集中建立一项国家登记制度,记录所有酷刑案件或者其他被认定为有组织暴力犯罪的案件,并注明案发的时间和地点、涉案机构、受害者、肇事者、处理情况、参与审理的司法机构以及审判结果。

99. 安全部就此问题建议说,应当让所有司法机关的公务人员共享集中在最高法院的登记信息。

公共法律援助机构

100. 实行一项独立、免费和技术性的公共法律援助,是在法律诉讼和辩护权方面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机制。在实行对抗式刑事程序时,首要任务是建立一个组织框架,确保控辩双方之间能够切实达到势均力敌,并按照诉讼程序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

101. 防范小组委员会了解到,资金吃紧和人手不足对实行公共法律援助有直接影响。举例来说,防范小组委员会曾经从公共法律援助机构的负责人那里获悉,有一些公设辩护律师平均每人要负责 700 宗案件的辩护工作。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这种超负荷工作的状况并不能保障有效地维护被剥夺自由者的权益。通过大量走访被剥夺自由者、各级机构负责人以及民间社会组织负责人,使防范小组委员会更加确信这种看法。在绝大多数警察局里,公设辩护律师无法探访被捕者,而且大部分被访者表示,在法院出庭之前没有足够时间与自己的律师讲上几句。

102. 在监狱机构中关押的大部分被访人员提到,并不知道他们的案子审理的怎么样了,并且几个月甚至几年没同他们的公设辩护律师谈活。所有这些被访者都表示,从来没有哪个公设辩护律师进来核实监狱的关押条件。

103. 国家公共法律援助机构的负责人向防范小组委员会表示,只要辩护律师出现在警察局,就会减少许多对被捕者滥用职权的行为,因此辩护律师的出现毫无疑问具有积极的意义,今后应当继续这种行动。然而,还有一个回避不了的事实是,警察们往往不知道辩护律师究竟是来做什么的,经常会对辩护律师进行言语上的侵犯。而在 综合管理中心却 没有出现这种状况。另一方面,无论辩护律师是否可以到警察局去,都很难找到法律依据,这是因为辩护律师的工作是有管辖范围的,没有哪项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到拘留地场所,即便是《警察和社会治安法》里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只有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才有这项职能。尽管如此,辩护律师们还是尽其所能使被逮捕者的权利得到尊重。

104. 尽管公共法律援助机构一再肯定辩护律师的作用,但防范小组委员会仍然觉得公共法律援助机构到少数几家警察局去纯粹是走过场,辩护律师们并没有真正履行法律规定的技术职能。这样就可能导致虐待以及剥夺被捕人员的钱财等不人道及有辱人格行为变得合法化。

105. 国家公共法律援助机构的负责人还向防范小组委员会肯定说,大部分遭受过酷刑或虐待的受害者由于害怕遭到报复而不愿意投诉。这就使辩护律师们很难办,因为未经当事人同意,就不能采取任何形式的司法行动。防范小组委员会表示,将就公共法律援助机构对酷刑和虐待案件信息进行集中登记一事进行考虑,正如人们所建议的那样,这些通过秘密渠道获取的信息将被严格保密。这些信息将有助于在必要的情况下申请并采取各类预防措施,甚至是采取紧急措施。

106. 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在逮捕行动之初,律师就有权采取基本保护措施,预防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发生。防范小组委员会明确表示,公共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能够独立行使职能并且自主支配预算资金。鉴于公共法律援助机构目前的处境,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消息,介绍本国打算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向公共法律援助机构增派人力并补充资金,以保障所有被剥夺自由者都能够从被拘禁那一刻起就可以免费享受及时有效的综合法律援助 。

综合管理中心

107. 随着被称为对抗式的新刑事司法制度的出台,使这些综合管理中心也应运而生,无论是警察还是检察官、辩护人、法官以及法医,全部都在综合管理中心办公。防范小组委员会曾走访过几家综合管理中心,不过却发现,尽管在理论上这些综合管理中心能够增强对办案警察的监控,可实际上人们却都在见风使舵,这是司法人员在被称为 “ 警察之家 ” 的综合管理中心内部互相会产生影响的结果。这种情况最终导致本来应该起到保障之保障作用的司法人员和检察官们几乎无所作为。同样道理,在这种联合办公的环境下,尽管法医的办事效率较高,但却显然损害了法医工作特有的独立性。据可靠消息证实,法医秘密进行全面检查在这种情况下是完全行不通的。

108.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通过举行相关机构的内部听证会和对外听证会,尽快对综合管理中心的实际作用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采取立法和行政管理措施,使综合管理中心在防范酷刑方面切实起到保障作用。

109. 洪都拉斯总检察院在答复中表示同意此项建议。另外,安全部还指出,综合管理中心应当改善其办公设施,保证全天 24 小时都有经过培训的人员值班,并且就整合那些直接或间接参与刑事诉讼的其他机构成员进行分析研究。

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CONADEH)

110. 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机构,主要致力于在防范酷刑和虐待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防范那些涉及到被剥夺自由者的酷刑和虐待行为。然而,令防范小组委员会感到担忧的是,不断听到人们对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办事方式的批评。而国家人权事务专员本人则一再公开表示支持临时政府,似乎已经失去了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受害者以及民间社会组织对该机构的信赖和好感。

111. 防范小组委员会在访问期间注意到,在当年 6 月 28 日事件之后发生的酷刑等军警滥用职权重大案件中,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地区代表处的某些工作人员认真地担当着人身保护权执行法官的角色,协助人权事务检察官开展工作。同样,这些工作人员还与防范小组委员会进行合作,使防范小组委员会掌握了大量重要的官方情报。

112. 防范小组委员会向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建议如下: ( a) 深入开展工作,定期查访拘留和囚禁场所,其中包括尽快与被拘禁人员取得联系,直接前往关押地点,核实被剥夺自由者的处境以及所受到的待遇; ( b) 快速有效地处理那些针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投诉; ( c) 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向检察机关检举各类违法行为,并对司法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113. 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在答复中表示,对本机构批评的声音来自那些在政治上倾向于前执政者何塞 • 曼努埃尔 • 塞拉亚 • 罗萨莱斯的极端派别 ( 原话 ) ,他们是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对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进行举报和指控。

114. 洪都拉斯总检察院表示同意防范小组委员会的建议,但是并不认同那些对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的批评,因为他们是在捍卫宪法制度。

115. 安全部在答复中强调,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的工作不应仅局限于进行检查,还应该为制定措施提供保障,不仅机构自身要提出相关建议,还应要求那些关押被剥夺自由者的地方以及那些处于受害者地位的人提出相关建议。

116. 防范小组委员会记录下他们的意见并重申对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的建议。

C.关于拘留的立法和实践

关于拘留的法律制度

117. 根据《宪法》第 71 条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签发审讯令,任何人不得被拘留以及未被通知拘留超过 24 个小时。为协助调查而被司法拘留者,其拘留时间自拘留之日起不得超过六天。为防范酷刑和虐待行为,《刑事诉讼法》第 282 条就国家警察局在实施逮捕行动时应遵守的纪律做出如下规定:通过出示警官证或警徽来亮明身份;只有在确实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以动用武力;只有当情况即将严重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和身体完整性的时候才可以使用武器;无论在抓捕的时候还是在关押期间,不实施也不唆使或允许他人实施酷刑、折磨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向被逮捕者告知逮捕理由,并且告知被逮捕者有权把他的处境告诉亲属或所选择的其他人,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有权要求接受法医或者在场其他医生的检查,以证明其身体状况或者在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治疗;向被捕者的亲属或其他与被捕者有关的人通知被捕者将被带到的地点;在具有公共文件性质的专用登记中注明逮捕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118. 鉴于收到多起针对 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指控,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敦促警方切实遵守《刑事诉讼法》第 282 条的规定,以便最大限度地控制可能滋生酷刑和虐待的环境。

119. 根据 2002 年颁布的《警察和社会治安法》第 131 条规定,警察可以在办公区域内拘留相关人员,拘留时间不得超过 24 个小时。该项法律还规定,将对那些在公共场所不务正业、拉帮结伙以及酒醉失智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20. 防范小组委员会在一些派出所里见过不少这方面的记录,在这些记录里有的写着 “ 聚众闹事 ” 、 “ 家庭暴力 ” 、 “ 未带证件 ” 、 “ 酒醉失智 ” 等等词语。在 2009 年 6 月 28 日 的事件之后,当局似乎就在大肆利用这条规定,企图使关押抗议示威者的行动合法化。这些明显违背《宪法》和相关国际条约的行动层出不穷,并且除了派出所值班登记册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记录。另外,被关押者会受到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而且缺少最起码的法律程序 ( 如出庭、技术性辩护以及复核 ) ,也没有任何控制担保措施,使得上述法律条文成为由当值警察 “ 自主把握 ” 的规定。

121. 防范小组委员会同样注意到,警察大多都会 “ 用尽 ”24 小时的规定拘留期限,在这里,拘留似乎是带有惩罚的目的,或者是为了在庆典前夕防范公共秩序混乱。此外,还经常出现超时关押的现象,或者从到达派出所之时开始计算关押期限,而不是从抓捕之时起算。

122. 特古西加尔巴市人权事务特别检察官向防范小组委员会出示了一份曾于 2008 年 2 月 29 日 递交给安全部的公文,其中对警方在逮捕过程中的行为方式、手续不完问题以及按照《警察和社会治安法》实施处罚时的行为方式表示了担忧。

123. 这位检察官指出: “ 在对一些拘留场所和劳教所进行定期查访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在执行《警察和社会治安法》实施逮捕行动的过程中存在一种不良现象,即大肆抓捕未随身携带证件或者涉嫌不务正业的居民,而无论是《刑法》还是《警察和社会治安法》都没有规定不随身携带证件或不务正业属于过失或违法行为,而这种抓捕行动恰恰违反了《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宪法》第 98 条规定:不得因为非过失或非犯罪导致的未履行义务行为而抓捕、拘禁或关押任何人,并且还明文规定了几种可以依法限制自由权的情形。此外,人权事务特别检察官办公室明确表示,违反法律规定的逮捕和拘留程序的情况一贯如此,隶属该部门的调解法官们逐步放弃了《警察和社会治安法》第 154 条规定的治安程序,该法律条款规定:必须经书面决议,并在市政法官面前举行的口头或公开听证会上听取违法者的陈述并验明证据之后,才可以采取纠正或处罚措施。对法定程序的忽视既违反了《共和国宪法》第 90 条的规定,也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4 条的规定以及《美洲人权公约》第 8 条的规定。鉴于上述情况,我希望尽快向全国所有防暴警察、国家刑事调查局成员以及调解法官们传达指示,要求每个人严格遵守《宪法》以及相关国际法律的规定,同时发出警告,凡有失职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124. 这位检察官还对《警察和社会治安法》表示出担忧,因为该法律为逮捕行动敞开了方便之门。据这位检察官讲,主要问题是,该法律赋予警察对诸如 “ 不务正业 ” 或 “ 恶习 ” 等行为进行定性的权力。此外,该法律还给予所谓 “ 调解法官 ” 一定的权限,这些调解法官都是隶属于警察机关的政府官员,他们不可能公开反对警方的逮捕行动。

125. 防范小组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警察和社会治安法》及其司法实践促使那些本应致力于尊重人权的机构不得不顺服于一项模棱两可且含糊其辞的法规,或者不得不按照它的规定去解释并执行,最终导致警方滥用职权并且使被捕者时常面临遭受酷刑和虐待的尴尬处境。

126. 在答复防范小组委员会的初步意见时,洪都拉斯总检察院建议,通过实施培训计划来帮助相关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该项法律,其中培训对象也包括公共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关于执行该项法律应对那些与 2009 年 6 月 28 日 事件有关的形势,总检察院认为,防范小组委员会关于总体存在违法不纠现象的论调过于夸大其词。总检察院还拒绝承认在关押示威群众问题上存在 “ 国家政治 ” 或 “ 机构间默契 ” 等含沙射影的说法 ( 原话 ) 。

127. 防范小组委员会就《警察和社会治安法》建议如下:

进行一项立法改革,确保按照一项行为规范方面的刑事法律合理甄别警察的过失行为,并确保所有人都能够依法行事;

建议最高警察当局、最高司法当局 ( 包括法院和公共法律援助机构 ) 、检察机关以及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依照各自权限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警察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

进一步规范派出所的登记制度,要求对派出所内所有拘禁方面的具体详细情况进行登记;

抓紧在安全部建立一项信息化集中登记制度,按照《警察和社会治安法》的规定记录被拘禁人员的相关信息 ( 入狱和出狱的具体时间、拘禁的具体理由,以及办案的警务人员 ) ,并且能够在此基础上生成可靠透明的统计信息。

128. 在答复防范小组委员会的初步意见时,洪都拉斯总检察院表示同意上述这些建议。

129. 就建立登记制度一事,安全部表示,从 1998 年就开始着手建立一套信息系统,即国家被捕人员及抓捕命令信息系统 (NACMIS) ,其中详细记录了相关逮捕行动。然而,由于在资金和技术上捉襟见肘,该系统无法实现联网在线,并且是在中央办公室人工录入信息。

130. 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表示,在总统塞拉亚执政时期曾对《警察和社会治安法》进行过改革,剥夺了国内安全委员会的基本职权;但却加强了警察机关的执法权,而先前至少有两个司局级领导可以由非警察专业人员担任的规定也就化为泡影;而且来自警方以外的监督职能也被削弱了。

人身保护权

131. 《宪法》第 182 条就保障人身保护权规定如下: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切受害人可以自己或者由他人代为提请人身保护权:

( 1) 被非法逮捕、关押或者以任何形式约束个人自由;

( 2) 在合法逮捕或关押的情况下,被逮捕者或被关押者受到折磨、酷刑、凌辱、威逼利诱、或者不必要的限制或烦扰。 ”

132. 执行人身保护措施不需要任何授权和手续,可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在任何工作日或非工作日免费在任何新闻媒体上发布通告。

133. 法官或行政长官不得拒绝采取人身保护措施,并且有不可推卸的义务立即阻止侵犯自由权或人身安全的行为。

134. 这种旨在维护个人自由权、身体完整权以及有尊严待遇权的基本保障对于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在紧急状况下或者在政治社会极度动荡的形势下。防范小组委员会可以明确表示,洪都拉斯现行的制宪和立法标准不会阻碍人身保护权以各种形式得到应用,如避免或阻止各种非法或肆意的逮捕行动、或者拘留条件的极度恶化。

135. 有一些忠于职守的法官所做的工作还是值得称道的,通过他们的工作使人身保护措施日见成效。正如防范小组委员会所了解到的那样,无论是一审法院的法官还是上诉法院的法官,都能够简捷快速地办理人身保护权案件,有时甚至是打电话办理这些案件,另外,执行法官们还允许释放 2009 年 6 月 28 日 事件之后被非法逮捕的大量人员。

136. 不过,防范小组委员会也收到过一些投诉说,办理人身保护权案件的速度太慢,不能够有效地避免或阻止非法逮捕行动。另外,防范小组委员会还获悉,有几起案件已经做出判决,要求制止拘留条件日益恶化的局面,但监狱机构的主管部门却对这一情况听之任之。

137.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如下:

负责执行人身保护权的机构最高当局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工作切实获得基本保障。

确保人身保护申请能够在事发当场无条件生效。

抓紧在最高法院权力范围内建立一项集中登记制度,记录所有相关的人身保护权案。

在最高法院管辖范围内建立一项登记制度,记录国家各级司法机关受理的所有涉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案件。

对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辩护人在内的各种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对那些良好的司法实践案例进行宣传。

对妨碍这项保障功能顺利实施的违法乱纪行为展开迅速彻底的调查。其中包括2009年8月3日在圣佩德罗苏拉市第一警察局发生的针对正在执法的执行法官奥斯马尔•法哈尔多的侵犯案。

138. 在答复防范小组委员会的初步意见时,安全部建议将国家警察机关纳入培训名单,并且明确指出,从转入对抗式程序之初就开展过许多期培训班,参加培训的有法官、检察官以及公设辩护律师,唯独没有警方的人员。最终结果是,在启用新的刑事程序时,警察机关犯过不少错误,如果经过广泛的培训,这些错误本来是可以避免的,这种状况持续了数年,直至现今才有所改观。

五.被剥夺自由者在警察机关的处境

139. 在特古西加尔巴市, 防范小组委员会走访了第一警察局和第三警察局、曼城区的派出所、肯尼迪区的派出所以及国家刑事调查局总部。在圣佩德罗苏拉市及周边地区,防范小组委员会走访了第二警察局以及乔洛马市第五警察局。在查访期间,防范小组委员会私下会见了一些被捕人员。 另外,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查看了警察机构的大事记,特别是被捕人员登记册,与在场人员就警察机构的职能进行交谈,并且还查看了一些场所。

140. 防范小组委员会同样走访了隶属科布拉斯特战队的警察机构,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机构通常并不属于拘留地点,不过,在 2009 年 8 月 12 日 的抗议示威活动中,有 26 名示威者被逮捕并被带到这个地方 。 在 防范小组委员会前去查访的时候,并未发现有人被关在这些地方。

141. 一般情况下,被捕者会待在派出所里达 24 小时左右。如果在这期间证实存在犯罪迹象,将会移交至国家刑事调查局进行调查。而一旦下达临时关押令,则在国家刑事调查局关押被逮捕者,或者将他们带到监狱机构进行关押。如有没有迹象表明被逮捕者存在过失,则会被释放。

作为防护措施的登记制度

142. 防范小组委员会明确表示,在查访过的几个派出所里,登记制度既不健全也不可靠,不能起到对逮捕行动的监控作用,反倒增强了被捕者的不利处境。在这些派出所里有一种情况登记簿,基本上是值班警官记录的人员活动情况。另外还有一种被捕人员登记簿,其中注明了被捕人员的姓名、进出派出所的时间以及逮捕理由。据防范小组委员会所知,有一起案件当中有 30 多人被捕,在情况登记簿中有逮捕记录,但在被捕人员登记簿中则只字未提。防范小组委员会曾与多位负责人以及被剥夺自由人员会面并获得一些信息,经过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防范小组委员会得出结论, 有些时候警察人员可能会篡改登记内容,而更多时候登记内容与被捕者提供的情况对应不上。

143. 在被查询的几家派出所当中,没有一家有投诉方面的公开登记,也没有家属、律师或监查机构前来探访的记录。

144. 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坚持对逮捕或关押事项进行适当的登记,是打击酷刑和虐待行为的基本保障之一,也是确保程序保障措施 ( 如人身自由权、尽快出庭面见法官等 ) 得到切实尊重的前提条件之一。

145. 尽管在一些派出所里设立了个人物品登记制度,但 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登记簿中记录的内容有限,特别是 2009 年 1 月份之后就没有任何记录了 。在查访过程中,其中一些被捕人员表示,那些参与抓捕行动的警察专门偷窃他们的钱财和私人物品。

146. 鉴于上述情况,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如下:

严格坚持收监登记制度,依法记录拘留或监禁的原因、精确起始时间、累计时间、签发命令的部门、负责监督执法情况的官员、确切的关押地点、物证的保管情况、首次出庭面见法官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时间;

对受理的投诉、家属、律师或监查机构的探访以及被拘留人员的私人物品进行登记;

教育警察人员学会合理执行登记制度;

上级长官要严格监督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所有相关信息能够按照规定记录在册。

147. 在答复防范小组委员会的初步意见时,洪都拉斯总检察院同意应将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建立内部监管制度。

被拘禁人员权利方面的情况

148. 为保证被剥夺自由者可以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首先应当知道并理解这些权利。如果人们不知道自己拥有什么权利,则行使权利的能力就会受到严重影响。向被剥夺自由者提供其权利方面的信息是防范措施的一项基本内容。根据《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规定, 负责逮捕、拘留或监禁的当局在逮捕任何人时以及在拘留或监禁开始时或者于其后不久及时地由应向当事人告知并解释其享有的权利,并说明如何行使这些权利。 防范小组委员会曾会见过几名未被告知权利的被捕人员。

149.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警察机关所有拘留或监禁场所张贴或摆放布告、手册等宣传材料,简明扼要地介绍被剥夺自由者应享有的权利。 其中应明确指出,被剥夺自由者享有身心完整权,以及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严禁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建议,对警察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他们要依法向被剥夺自由者告知权利并为他们行使这些权利提供帮助 。应将告知内容以书面方式交给每一位被拘留的人员并让他们签字确认。被拘留人员应当保管好告知书的复印件。

口供作为定罪依据的风险

150.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采取保障措施,落实《刑事诉讼法》第 101 条第 7 款以及第 200 条的规定,凡是警察为了开脱责任甚至嫁祸于人而违反该法律规定获取的侦讯口供,法官将不予考虑 。根据《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 15 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在诉讼程序中不使用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作为证据,除非这些口供对被指控实施酷刑的人不利。

第三方知情权

151. 被拘留的人员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将这一消息通知家属、朋友或其他人,这是打击酷刑和虐待行为的一项基本保障。据可靠消息证实,在洪都拉斯这种权利并非总能得到保障。另外,由于派出所并没有安排向被剥夺自由的人提供饮食,因此,这些被剥夺自由的人不得不依靠家属提供饮食或者买饮食的钱。无论是从诉讼担保的角度来说,还是从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角度来说,把被拘留的消息通知第三方的权利显得特别重要。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洪都拉斯当局对这一权利的落实情况进行严厉监督。

对被拘留人员进行体检

152. 防范小组委员会明确指出,无论在派出所还是在国家刑事调查局,都没看到有被拘留的人员接受医学检查,并且在这些地方也不存在这方面的惯例。是否需要去看病全凭警察人员的意愿,哪怕进来的人曾遭到过这些警察的殴打。 即使被送到附近的一些门诊部或流动诊所,也是由普通医生进行体检。

153. 防范小组委员会证实,那些体检纯粹是敷衍了事,甚至连一张格式完整的体检表格都没有。 不光是没有进行必要的深入检查,对病历的描述也不充分,比如: 1) 受到的待遇; 2) 受伤的起因; 3) 伤口的类型、位置和特征等等,而这些内容既可以用来鉴别相关供述或举报是否属实,同时也可以避免对警察的诬陷,总之它是防范酷刑的一件有利工具。

154. 防范小组委员会曾走访过曼城区的一家诊所,在那里没发现警方带人来过的记录 。当时正在值班的医生表示,警方曾经带过一些有身体或心理问题的人来此诊所就诊。然而,诊所的医生们并未将存在虐待痕迹的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这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他们必须这么做,并且他们也感到害怕。这位值班医生还向 防范小组委员会反映说,在 2009 年 7 月到 8 月间,这家诊所收治了大量因参加抗议示威而受伤被捕的人员 。他还指出,检察院偶尔会来了解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情况,但从未涉足过酷刑案件。

155.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有足够数量的医生为所有被拘留的人员而不仅仅是在综合管理中心的被拘留人员进行体检,这些医生应当有条件独立开展工作,并且应该按照《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在酷刑或虐待案件调查和取证方面的规定对这些医生进行培训。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 建议,对所有被拘留人员接受医学检查的情况、医生的身份信息以及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 此外,应参照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起草心理医学报告并进一步做好防范酷刑的工作。

156. 在答复 防范小组委员会的初步意见时,洪都拉斯总检察院表示,对于上述情况,需要进行一项由医师协会参与的调查 。 防范小组委员会的建议是可取的也是可行的,但需要准备必要的资金,而且,尽管洪都拉斯没有把酷刑当作一项国家镇压政策来使,但是为了采取防范措施并且确保《宪法》第 68 条得以履行,还是应该对《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予以重视。 总检察院方面还表示,确实有必要改进登记制度,并教育医生们应当信守自己的义务,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被认为具有犯罪性质的情况或者在工作中了解到的具有犯罪性质的事实;否则,将依照《刑法》第 388 条第 5 款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拘留人员投诉的制度

157. 所有被拘留的人都有权就其所受待遇特别是所受酷刑或虐待向负责管理拘留处所的部门及其上级部门乃至负有检举或法办权限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这是打击酷刑罪的基本保护措施之一 。 防范小组委员会注意到,虽有一些受害者曾向当地检察官进行举报,但总体上却是少之又少。

158.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应经常指派专人前往各级警察部门,告知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有权就其在关押期间所受到的待遇提出申诉或起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且反馈每一项申诉或起诉,不得延误,并且应确保被拘禁的人不因提出申诉或起诉而遭到迫害。

159. 当局应确保被拘禁人员能够切实行使举报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权利以及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且保证依法信守保密原则。警察人员不应干涉指控程序、不应走漏风声、也不应打探投诉的内容。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 建议,就警方处理投诉的问题制定一项规章制度,规定警方应将投诉案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并且应当提供写诉状所需要的材料。

警察人员的工作条件及培训

160. 防范小组委员会从被访的警察人员那里了解到,由于工资太少,使他们面临经济上的困难。另外,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在曼城区派出所参观了警察人员的卧室,并且注意到他们在服役期间生活并不富足。

161. 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警察人员收入不高,容易滋长腐败现象,因此建议对警察人员的工资状况进行一次摸查,以便适当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当局还应为警察人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162.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得到消息说,警察人员受教育程度较低,大多只受过三五个月的专业基础培训。防范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好多警察都表示希望得到适当的培训。其中一名警察明确表示: “ 感情用事是非常不可取的,而且容易坏事,我们需要别人教我们怎样去控制它。 ”

163.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应当对警察人员以及其他在警察部门工作的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培训内容应涉及抓捕和羁押行动、人权、防范酷刑 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合理执行登记制度等方面。

警方防范酷刑或虐待的监督制度

164. 防范小组委员会明确表示,在洪都拉斯的警察机关找不到一项有效的内部制度来监督和控制拘留条件以及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警方内部的监督制度是打击虐待行为的基本保障之一, 因此建议洪都拉斯当局着手建立这样一项制度 。

设施条件

165. 防范小组委员会明确表示,在警察机关里关押被剥夺自由者的设施条件非常糟糕。牢房大多年久失修且卫生状况很差, 还常出现卫生设施不足或已经损失的情况,里面臭气熏天而且没有自来水。牢房里也没有床垫或毯子等物品,每一个被拘留的人都只能睡在地上。

166. 在位于特古西加尔巴市的国家刑事调查局的拘留场所里,被拘留的人总是待在昏暗无光且不通风的牢房里,有时一待就是几个月。而且从来不让他们放风,也没有任何可供消遣的活动。在 防范小组委员会查访这里的时候,有 10 个人被关在两间牢房里,每间牢房约 20 平米,其中一间关了 4 个人,另外一间关了 6 个人。另外还有一间差不多大小的牢房关着三名涉嫌犯罪的警察,他们在这里分别待了 5 个月、 3 个月和 2 个月,这间牢房里有一盏灯,但没有窗户。有两名被拘留的人表示,由于缺少日照,他们都患上了皮肤病 。

167. 在这些地方除了设施条件很差之外,还时常出现拥挤不堪的情况。比如, 防范小组委员会在 查访首都第三警察局的时候发现,有 18 个被拘留的人在过去 24 小时里一直待在一间面积约 18 平米的男牢房里。该警察局的警察们表示,周末的时候,每天要关押 70 到 120 人,牢房里关不下时,就让他们待在院子里。在曼城区派出所, 防范小组委员会看到几间面积约为 22 平米的牢房,这些牢房可以同时关押 40 到 50 人。牢房里只有一个很小的窗户,既昏暗又不通风,而且还 臭气熏天。

168. 在一些被查访的拘留地点, 防范小组委员会了解到,一般情况下会把男人、女人和孩子分开关押 。不过, 防范小组委员会也发现一些 15-17 岁的未成年人与其他成年人关在一起。 还有一些牢房里同时关着女人和孩子。一些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指出,牢房太少,如果被拘留的人是孩子,只能让他们待在警察的办公室里。

169. 防范小组委员会 在曼城区派出所 注意到一间办公室 ,据说这 间办公室在改建时还是完好无损的,并且在里面摆设了新家具,门上写着 “ 暴力观察室 ” 。不过现在这间办公室已经废弃不用了,在会见过的警察当中,没有一个人知道这间办公室是做什么用的。

170.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尽快对派出所及国家刑事调查局的驻地进行一次调查,抓紧制定并执行一项计划,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改造,确保被拘留人员可以在住宿、通风、卫生、照明等基本需求方面享受有尊严待遇的权利。应当由一个联合小组进行上述调查,小组成员由相关机构的代表组成。在此基础上,应立即改善牢房设施条件,特别是在人均面积、空气量、照明度以及通风条件等方面。

171.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凡是在警察局被拘留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人,应当有机会做户外锻炼,每天至少一次,每次不少于一个小时 。

172. 在答复 防范小组委员会的初步意见时,洪都拉斯总检察院提出,在拘留场所或监禁场所的建设、安装、组织和管理等方面缺少规划 。而且国内没有这方面的预算,也得不到外来资助,因为按照国际金融组织的政策,不会为修建和管理监狱机构提供援助、贷款或捐赠。另外,国内也没有真正培训过专业看守人员。

173. 安全部的答复是,关于对派出所和国家刑事调查局场所进行调查并制定相关改造计划一事,应当由所有与改善临时拘留场所设施有关的机构组成一个联合小组,这个小组的任务不仅是谋求为被拘留人员创造良好的空间和条件,还应致力于改善国家警察人员的办公条件。

食品和饮用水

174. 警察机关不向被拘留人员提供食品和饮用水,国家刑事调查局更是如此,而那些被拘留人员往往会在那里待上好几个月。被拘留的人必须自己解决吃饭问题,或者由家人送饭,或者自己花钱请看守人员代买食品。如果既没家人送饭也没钱请人代购的话,就只能看是否有其他被拘留的人能够大方地分点食物给自己。据警方人员交待,警察机关没有这项开支的预算。

175.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缔约国应划拨一部分预算来满足被拘留人员在饮食方面的需求,并且应建立必要的控制机制,确保采购的食品不仅有营养,而且能送至被拘留人员手中,此外,要本着尊重的态度来准备和供应饭食。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 建议,每天至少向被拘留人员免费供应 两升 饮用水。

176. 在答复 防范小组委员会的初步意见时,洪都拉斯总检察院表示同意这项建议。

健康问题

177. 在 防范小组委员会查访的几家派出所当中,没有一家设有医生岗位。看病成为一件很困难的事情,而且还要过警察人员这道关 。 防范小组委员会了解到,被拘留的人出现健康问题时通常会被带到附近的门诊部或 “ 流动诊所 ” 。

178. 在圣佩德罗苏拉市第二警察局, 防范小组委员会代表团见到了一名正在等待判决的 73 岁高龄男子。他向代表团成员指出,他需要接受外科手术并在医院住了 24 天,期间有四天坐在椅子上,从一个办公室转到另一个办公室,可没有一个医生给他做身体检查。 在代表团查访的时候,看到他痛得直呻吟,他让代表团成员看了医院给他开的处方,但却没办法去照方抓药。这名被拘留的老人当时非常焦虑,他担心会因为没有治疗用的药物会引起并发症。

179. 让 防范小组委员会感到担忧的是,被拘留的人是否需要接受医生治疗全凭那些没受过医疗培训的警察人员决定。 防范小组委员会 在此提醒,按照人权方面的国际法规,被拘留人员有权在必要的情况下接受免费的医治。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除非警察人员受到医疗培训能够对被剥夺自由者的病痛做出诊断,否则,该警察人员必须立即批准被剥夺自由者提出的看病申请。

六.被剥夺自由者在监狱机构的处境

A.执行法官的职责

180. 于 2002 年开始生效的《刑事诉讼法》就执行法官的形象问题做出如下规定,执行法官必须尽职尽责正确执行狱政制度的相关标准,信守《宪法》的惩罚宗旨,并严格执行审判机关做出的判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82 条规定,执行法官在执行剥夺自由之类的处罚时享有下列权限:

(1)就执行判决法庭宣布的判决做出必要的决定;

(2)处理假释犯人的提案,并同意撤诉相关程序;

(3)处理囚犯因监狱机构拒不让其享有刑罚优待政策而提出的申述;

(4)处理囚犯就惩戒性处罚提出的申诉;

(5)根据监狱机构技术小组的研究报告,处理囚犯对初步诊断意见、继续治疗意见以及停止治疗意见的反驳要求;

(6)同意就监狱机构里的人对监狱机构的制度和作用以及得到不公正待遇的投诉展开调查。

181. 《刑事诉讼法》第 191 条就审判期间的预防性监禁做出规定,要求法官恪尽职守保障被剥夺自由人员在预防性监禁场所 ( 监狱等与其他被判刑的人分开监禁的地方 ) 的权利以及待遇 ( 预防性监禁不同于服刑 ) 。一旦证实有按照服刑情形采取预防性监禁的,执行法官将立即通知有关机构,该机构将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之内予以处理。《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还规定,执行法官有责任检查预防性监禁、判决执行以及缓期执行是否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决议的规定。

182. 防范小组委员会曾经与特古西加尔巴市和圣佩德罗苏拉市司法部门的执行法官们进行过几次会晤,他们表示在工作中会遇到下列一些困难 :

一审法院和终审法院在寄送判决证明时总是拖拖拉拉,致使执行程序被延误。在送达预防性监禁通知时也是如此,而预防性监禁通知是确定执行期限时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在核实预防性监禁是否按照规定执行方面无计可施。此外,法官本应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超期执行预防性监禁,而不仅仅限于向一审法官通报执行情况;

在执行针对被剥夺自由者的优待政策时办事拖沓;

没有把被判刑的人员与正在接受审理的人员分开关押;

监狱当局没有及时通报被关押人员进出监狱以及转狱等情况;

电脑、复印机以及车辆等后勤装备保障不足,而且还没有合适的计算机程序用来获取诉讼进程方面的信息;

监狱系统与法院之间没有联网,无法更好地实现对行刑进行监控;

缺少技术人员,特别是心理专家以及从事与被剥夺自由者获得法律优待有关工作的社会工作者;

缺少相关助理人员;

执行法官的人手不足。例如,在特古西加尔巴市监狱里只有五名法官,却要面对 2500 名囚犯;

法官们普通缺乏狱政制度方面的培训;

没有一项真正涉及狱政制度的机构政策。在关键岗位上任命的人员绝大多数未经过全面的岗前培训;

执行法官与监狱当局之间疏于联络,监狱当局总是摆出一付冷面孔;

存在监狱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协调人员腐败的现象;

在发挥执行法官优势主导作用方面缺少相关机构的支持,任由囚犯的权利遭到践踏;

监狱方面没有承诺要改善监狱机构的条件并提供更好的服务;

监狱机构的负责人缺乏领导职责方面的培训。目前只有四位负责人毕业于狱政专业;

监狱当局对执行法官就侵权投诉做出的决定无动于衷。

183. 执行法官们一致表示,监狱系统经常抱怨说,被剥夺自由人员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是因为缺少预算资金。不过,执行法官们并不赞成这种观点,并认为是因为监狱系统缺乏改善监狱形势的政治意愿。执行法官们还举出一些具体事例,比如在埃尔布洛哥雷索监狱没有派驻医生,可是执行法官早在两年前就已经提出这方面的要求。不过,法官们相信,如果监狱管理局能够成立的话,现在这种局面就会得到改观,目前该项提案正在国会讨论当中。

184. 防范小组委员会就执行法官的问题建议如下:

实施司法改革,为执行法官开展所有涉及临时拘留人员的工作特别是核实最高服刑期限的工作提供一个合理的法律基础。关于这一问题,应抓紧时间制定关于一审法院和终审法院及时向执行法官送达预防性监禁以及判决通知的规章制度。目前这种限制获取相关信息的局面妨碍了执行法官对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比如,检察官、辩护人或法官消极怠工导致的过度拖沓)或者不按章办事的行为(例如,检察官方面不申请预审,辩护人方面不申请中止程序)进行检查。建立一项合理的联络制度有利于缓解监狱人满为患的局面,有利于提供司法保障,并且有利于消除滋生专制和腐败的空间;

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刑事中心管理局能够有效监控并及时向执行法官通报监狱关押和释放犯人的情况;

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执行法官配备助理人员,至少保证在执行法官外出的情况下有人在办公地点值守。此外,还应为执行法官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使执行法官能够更多更好地亲自查访监狱机构;

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执行法官在诸如办理相关案件以及传达相关决议等工作中获得专业医生、心理专家以及社会工作者的支持。

185. 在答复 防范小组委员会的初步意见时,安全部指出,应组建一个由刑事司法机构间委员会成员组成的常设监督委员会,从而可以从最高级别提出意见和建议并采取相关措施,通过汇集整合现行相关法律,确保法定程序能够得以执行。

B.针对监狱机构现状采取的司法行动

186. 最高司法当局非常清楚监狱机构的处境,而且也曾多次忙于应付一些诉讼当中出现的问题,不得不出面处理并提出必要的建议。在本文后面的段落里我们将介绍,监狱当局曾被要求实施改革。然后,这些受到人们欢迎的改革显然力度不够大,而且没有伤及筋骨,因而目前正处于对监狱机构及思想方式进行改革的关键时期。

187. 最高法院院长一行人在与 防范小组委员会进行 会晤期间,出示了一份宪法法庭于 2006 年 9 月 4 日 就人身保护权诉讼案签发的判决书,这项涉及在马尔科奥雷利奥索托监狱 (Penitenciaría Marco Aurelio Soto) 服刑人员的人身保护权诉讼案是由人权事务检察院提交的。经过现场调查,最高法院得出的结论是, “ 监狱里的居住环境寒酸破旧并且拥挤不堪 ( 最大容量为 1 800 人,在检查的时候实际却有 3 245 人或者更多 ) ,缺乏能够满足基本人道需求的物质条件,很少能喝到可饮用水以及吃到花样丰富营养均衡的健康食物,很少有人能够有一个用来休息的床或垫子,也很少有人能够享受体检或治疗的待遇;牢房里既没有电灯也没有通风窗,而且还缺少卫生设施;既没有锻炼身体和消遣娱乐的场所,也没有劳动改选的计划 (……) 。在这个戒备森严的地方,囚犯的处境令人堪忧,他们的生命和人身安全得不到基本的保障;另外还缺少训练有素的保安人员以及最起码的装备 ” 。最高法院方面认为, “ 这种状况只能导致所执行的刑罚概念标准大为缩水,使惩罚性囚禁的概念变得扭曲走样,被剥夺自由的人也因此与社会隔绝并被抛弃在那些不能让他们像人一样体面立足的地方 (……) 。洪都拉斯方面 (……) 应当立即行动起来,保障每个被监禁人员的身心和智力完整性,不再让那些与残忍和不人道的待遇或处罚息息相关的环境继续下会 ” 。最高法院最后总结说,安全部应在一年的期限内采取措施,勒令停止这些违法行为。

188. 2007 年 7 月 2 日 ,安全部签发了一份报告,报告当中介绍了所采取的措施,现概括如下:

对隔离区域的顶棚进行了防水处理,以避免雨水渗漏;

将部分囚犯转移到其他监狱机构,使该监狱里关押的犯人从 3 667 人减少到 2 763 人,减少率达到 24.65% ;

重新装修了被称为 “ 天蝎宫 (Escorpión)” 的牢房,用来关押患有精神病和感染艾滋病毒的犯人;

对饮用水箱以及排水系统进行了改选,使饮用水可以得到净化处理;

在卫生部的配合下,定期进行熏蒸消毒;

在一些地方安装了电灯;

修建了一处垃圾站,以避免环境污染,并雇请专人负责回收和清理垃圾;

在厨房区域安装了用于防蚊虫的金属网;

由专业医务人员和救护人员常年提供医疗救助;

专门为那些患有精神病、艾滋病和同性恋疾病的囚犯以及年老体弱的囚犯配发了床垫;

向该监狱增派了 100 名毕业于监狱培训中心的警察;

根据现有条件逐步将被判刑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审理的人员分别关押;

对该监狱里的工作人员个人情况进行审查,并在管理和安全领域实施了相关整改措施;

目前在奥兰乔市正在修建一座新的监狱,为的是缓解国内其他监狱拥挤不堪的状况;

制定了一项关于在国内各监狱机构增加配备技术人员的方案。

189. 最高法院还向 防范小组委员会 出示了另外一份于 2006 年 2 月 14 日 就人身保护权诉讼案签发的判决书,判决书中要求安全部在圣佩德罗苏拉市监狱采取类似在特古西加尔巴市监狱采取的措施。监狱当局指出了其中一些为执行该判决所采取的措施:

实施工程施工,确保监狱内常年供水;

扩建了卫生设施,并修建了几处蓄水池,供囚犯日常使用;

修建了两间新牢房,以便分门别类地关押囚犯,重新改造了大厨房,并修建了一个儿童乐园,供前来探监的孩子玩耍;

对整个监狱的电力系统进行了改造;

专门辟出一个牢房用来关押初次入狱的被拘留人员;

改善了监狱的伙食;

采办了新的床铺和床垫;

增加聘用了一名护士。为门诊部配备了两张病床,一台显微镜和一个结核病诊断实验室;粉刷了门诊部的墙面并预备了足够的药品;

扩建了教育培训活动场所,扩建后可容纳 1 141 名犯人。正在筹备另一项可将其余 539 名犯人纳入其中的扩建计划;

安装了几个专用信箱,可供囚犯和探访者投放举报信;

采购了六台金属探测仪,并随时开机检查是否存在武器和毒品。

190. 最高法院还向 防范小组委员会 出示一份由负责对囚犯进行甄别和分类的技术顾问小组于 2007 年起草的报告, 该报告指出了监狱系统内部存在的不足以及面临的威胁,其中包括:

监狱里人满为患。监狱机构如同 “ 犯人仓库 ” ,没有分门别类地将囚犯关在一起,没有人真正知道他们是谁,是否有必要关押,是否适合关押在那里,这一切都是由于完全缺乏针对囚禁人群的专业性安排或工作;

各种决定、政策、计划、方案或规定都是朝令夕改,缺少持续性或者缺少对执行结果的评议,而且监狱里的工作人员特别是监狱的领导人员总是像走马灯似地换个不停;

监狱内部存在失控现象。许多部门都是由囚犯控制,同时伴随着日渐抬头的监狱内暴力事件以及贩卖违禁物品等情况。囚犯们还管理着像自由市场一样五花八门的生意,并且还控制着劳动场所或生产车间;

监狱内部到处是游手好闲、墨守成规或者破衣烂衫的人,到处充斥着严加惩罚和吸食毒品的行为;

健康状况不佳,采光以及通风条件极差,卫生设施不足且环境糟糕,疾病防控措施不足。传染病几乎得不到控制,间或有精神疾病、营养不良、抵抗力低下等问题;

可用预算资金和人力资源非常有限;

高风险的特权制度容易滋生监狱当局的腐败、暴力以及失控现象;

存在有组织犯罪。由于这种犯罪具有很高的暴力程度、腐化能力、组织水平以及资金管理水平,因而对机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没有设立面向各级官员的监狱学专业课程,既阻碍监狱政策的发展、稳定以及职业化,也无法使从业人员、管理人员、犯罪、社会、卫生、教育等学科的辅导人员,以及劳务和法律方面的培训人员得到专业的培训和深造。

191. 圣佩德罗苏拉市人权事务检察官向 防范小组委员会转交了一份最高法院 在 2006 年 3 月份就科尔特斯港监狱犯人的人身保护权诉讼案签发判决书的复印件。这位检察官表示,该监狱最多可容纳 50 名犯人,但第一次前去那里检查时发现有 104 名犯人,第二次发现有 109 名犯人;划拨的犯人伙食费预算为每人每天 8.30 伦皮拉 ( 洪都拉斯货币 ) ;由于漏雨,一些牢房里遍地是水,许多没有床铺的囚犯不得不睡在地上,由于人多厕所数量不足而且总是湿乎乎的,使得厕所里满是污垢而且充斥着难闻的味道;牢房里拥挤不堪,男人、女人、恶势力帮派成员、精神病人以及正在接受审理和判决的人都挤在一间牢房里,这些直接威胁到犯人的个人安全乃至群体安全;监狱当局缺少安保和监控措施的后果在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发生的一起暴力事件中得到应验,在那起事件中有一个囚犯丢掉了性命。

192. 负责这起诉讼案件的执行法官曾经查访了上述监狱,他明确表示说: “ 这所监狱就不是人待的地方,里面拥挤不堪而且没有经过装修;不但伙食很差,生了病的囚犯也不能立即得到医疗救治,哪怕是药物也得不到;没有机动车辆来转移囚犯,监狱的基础设施也不足,只能容纳 50 到 60 名犯人,可那里却关押了 118 名犯人 ” 。宪法法庭总结说,安全部应当在一年之内采取必要的措施,至少让该监狱常年提供饮用水;修建卫生设施;安装电力设施、照明灯具以及自然通风装置;将在审人员与被判刑的人分开关押;提供健康的伙食以及像样的床铺;聘请专业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和心理卫生服务;建立有效机制,避免各类武器的流入或制造,确保囚犯的生命和人身安全;立即着手查明监狱内部的暴力死亡事件,然后将案件移送法院。

193. 就在 防范小组委员会代表团访问期间,主管执行法官以及人权事务检察官仍然在呼吁要求执行上述判决。

194. 还是这名人权事务检察官,曾经提起多起人身保护权诉讼案,这些案件分别涉及埃尔布洛哥雷索监狱 ( 2007 年 4 月 10 日 ) 、约罗监狱 ( 2008 年 5 月 8 日 ) 、圣巴尔巴拉监狱 ( 2008 年 4 月 4 日 ) 以及埃尔卡门管教所 ( 2006 年 4 月 25 日 ) 。其中关于约罗监狱的情况,这位检察官指出,这座监狱可以容纳 100 名犯人,然而在前去检查当天,里面却关押了 190 人,其中 110 人已获判刑,另外 80 人正在接受审理当中。这两类犯人同处一室,直接威胁到犯人们的个人安全以及群体安全,这位检察官提到的 2007 年和 2008 年相继发生的两起事件就是个例证,在这两起事件当中,有三名犯人死亡并有多人受伤。

195. 关于埃尔布洛哥雷索监狱的情况,这位检察官指出,该监狱最多可以容纳 260 名犯人,但实际却关押了 396 人,其中 106 人已获判刑,其余 290 人尚未获得判刑。据这位检察官表示: “ 这种状况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床铺不够,迫使犯人们不得不睡在地上,厕所数量不足而且满是湿气,始终布满污垢还充斥着难闻的气味,极大地损害了犯人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 。关于圣巴尔巴拉监狱的情况,这些检察官指出,该监狱可以容纳 150 个犯人,但实际却关押了 361 人。

196.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采取有效措施,以便更好地执行最高法院宪法法庭做出的有关判决,改善被剥夺自由者在国家监狱机构内的生活条件。

C.防范小组委员会见证的情况

197. 防范小组委员会查访了位于特古西加尔巴市的马尔科奥雷利奥索托监狱以及圣佩德罗苏拉市的监狱,由于这些监狱规模很大,小组委员会不可能查看到每一个地方。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在这两座监狱里走访了大量囚犯和监狱工作人员,其中包括监狱的领导人员以及医务人员,而 监狱当局始终表现出开放和合作的态度。 防范小组委员会最后得到的结论是,这两所监狱目前的状况告诉我们,洪都拉斯违反了自己在国际上所做出的承诺。 至少有以下几点情况可以支持 防范小组委员会做出的论断:

人满为患问题

198. 防范小组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监狱里人满为患情况绝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 。在小组委员会查访期间, 马尔科奥雷利奥索托监狱关押了 2 600 名犯人,而该监狱实际上只能容纳 1 200 人。圣佩德罗苏拉市的监狱 最多可以容纳 837 人,然而就在小组委员会前去查访的时候,里面却关押了 1 858 名犯人。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注意到,在马尔科奥雷利奥索托监狱有一座 “ 调查部 ” 楼舍,原来预计可关押 192 名犯人,可实际关押人数达到了 550 人。楼舍内其中一间可容纳 40 人的牢房却关押着 128 名犯人。由于监狱内人满为患,大部分囚犯只能共居一处,许多犯人因为没有床铺只能睡在地上。牢房数量太少,而且牢房内到处铺着一块一块的床单和毛毯算是犯人们的个人空间。

199. 在 圣佩德罗苏拉市的监狱里,防范小组委员会还注意到,在一间极小的牢房里住着六名犯人,由于牢房内空间有限,他们不得不把床垫摞起来摆放。 监狱工作人员表示,这些犯人 “ 行为古怪 ” ,他们不希望与其他囚犯关在一起,这些被关押的人自己也证实了这一点。

200. 在两所到访的监狱里,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发现,在审人员与已获判刑的人员没有被分开关押。

201.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洪都拉斯当局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解决监狱内人满为患的问题,比如,缩短预防性监禁的期限,采取其他监禁措施,以及改善监狱的基础设施。特别是缔约国应保障所有囚犯的权利,使每个人都有一张床铺以及足够的衣被 。

202. 防范小组委员会明确表示,未将正在受审的人与已获判刑的人分开关押的做法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0 条的规定,建议洪都拉斯当局采取措施,将不同类别的囚犯分别关押在不同的监狱机构或同一监狱机构的不同地方 。

登记制度

203. 防范小组委员会对两所监狱的登记制度进行了检查,并会见了负责登记维护和更新工作的监狱工作人员 。这两所监狱都坚持进行 “ 情况登记 ” ,也就是一个编号的登记本,里面记录值班情况以及任何涉及监狱工作人员和囚犯的大事,还有就是值班人员的签字。 防范小组委员会明确指出,这种登记制度既不规范也不全面,而且还缺少可信度,从中不能有效地了解或监控犯人的情况,而这一切反倒会加剧犯人的不利处境。

204.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应当建立一项统一的入狱登记制度,对每一个入狱人员进行造册编号登记,注明被监禁人员的身份信息、实施监禁的理由以及责令实施监禁的部门、收监和出狱的时间日期。 应指导监狱工作人员学会如何使用这些登记,避免漏登情况的发生。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 建议,建立一项统一的纪律措施登记制度,记录违纪者的身份信息、采取的处罚措施、处罚时间以及责令实施处罚的官员。

监狱管理、腐败现象以及特权制度

205. 防范小组委员会注意到,由于监狱里缺少工作人员,形成了以 “ 协管员 ” 或 “ 副协管员 ” 为代表的自治状态,这些所谓的 “ 协管员 ” 或 “ 副协管员 ” 其实就是犯人,他们在监狱当局与其他囚犯之间充当着中间人的角色。 每个楼舍里都有一个协管员和一个副协管员,而且每个监狱还有一名总协管员。 防范小组委员会同马尔科奥雷利奥索托监狱的总协管员进行过一次对话,他称自己是犯人们的 “ 发言人 ” ,还说自己是囚犯与监狱当局之间的联络人 。 防范小组委员会注意到,这个协管员无可挑剔的穿着打扮与其他囚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通过走访一些犯人, 防范小组委员会了解到,这些协管员和副协管员实际上控制着监狱内的秩序以及地盘的分配。一名监狱工作人员对这种做法表示认可,同时他还指出,某些楼舍他从来没进去过,比如帮派成员所在的楼舍。

206. 另外, 防范小组委员会明确表示,在这些监狱里,腐败成了 家常便饭的事情,它 有一套复杂的形成机制,包括其特有的程序、阶段和期限。从犯人进入监狱那一刻,这套机制就开始作祟,其顽固性和复杂性看来已经达到令人发指的程度 。通过走访大量囚犯, 防范小组委员会了解到,这些囚犯必须支付一笔可观的费用才能享受各种优待,包括住进牢房或得到一块睡觉的地方。不同的区域、地盘和舒适度有不同的价钱。 最舒适的地方需要 700 到 1 500 伦皮拉;住到 马尔科奥雷利奥索托监狱的 “ 调查部 ” 则需要 5 000 或 6 000 伦皮拉,而里面的 VIP 地盘有时能达到 25 000 伦皮拉。犯人们只能在这个 “ 调查部 ” 里待上一会儿,然后会被分配到最宜居的楼舍。不过,这个 “ 调查部 ” 能起到保护区的作用,有些犯人在里面一住就是好几年,并且还要不断付钱,以免被分配到那些充斥暴力且不安全的牢房。在这个 “ 调查部 ” 里面既有塞满囚犯的普通间也有 “VIP” 单间,只有负责协调任务的犯人才能住在单间里。总的来说,这些房间的设施条件明显要强于监狱内的其他牢房,犯人拥有自己的地盘,还有大量的电子设备,伙食也不错。可以说,如果没有监狱当局的首肯或积极参与,这种状况是不可能存在的,在监狱里面,特权成为不人道待遇条件的另一张面孔。

207. 腐败和特权像一张大网遍布牢狱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采购床铺、床垫、食品、空调、电视机以及收音机等物资。犯人们都一再强调,在这两所监狱里的犯人们每周都要向协管员交 15 到 25 伦皮拉不等的份钱,用于保持楼舍的清洁和秩序。

208. 根据了解到的情况, 防范小组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腐败现象已经成为酷刑和虐待屡屡发生的根本原因之一 。有的人是迫不得已钻进腐败的大网,有的人腐化堕落是为了不受酷刑或虐待。腐败现象已经渗入到整个监狱系统并且把各色人等都卷了进来,包括监狱工作人员、囚犯以及外来人员。这张大网对那些不为所动的人会另眼看待,对他们无所不用其极,而且内部还形成了一个关系网,在这里日常事务的方方面面都离开不金钱交易。凡有拒不就犯的犯人,就会被发配到一些地方,在那里生命和人身安全都会受到严重威胁。另外,这种情况还波及到犯人们的权利问题,比如享受健康的权利、获得食物的权利、达到适当生活水平的权利,以及与外界联系特别是与家属联系的权利。在腐败的大网下,人们不得不三缄其口,不敢举报,而违法者也会逍遥法外。正如 防范小组委员会所看到的那样,面对这样一种 密不透风并且无所不包的腐败大网,是加入进来还是远远避开,人们没有选择余地,不进来就是死路一条。

209. 让 防范小组委员会感到担忧的是, 曾有人指证说司法机构、检察机构以及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对监狱腐败问题置之不理或佯装不知 。这种情况表现为相关机构对人们一再指责的腐败现象缺乏控制和深入调查 。不过,一些监狱部门、司法部门、检察部门以及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已经意识到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并就此坦率发表过一些言论,这样就有助于铲除这种根深蒂固的腐败现象。另外,为彻底铲除这种日益蔓延且根深蒂固的腐败现象,需要有关当局表现出高度的政治意愿来实施一项改革。 防范小组委员会希望再次强调的是,如果警方仍旧控制着监狱机构,那么就不会有任何实实在在的解决方案。

210. 洪都拉斯总检察院 在答复 时表示,有必要对防范小组委员会意见中所涉及到的职务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以便查明相关的责任归属 。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级国家机构在获悉这些情况后已经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开展了相关工作。对于所指出的不正常现象,有一些是管理和预算方面的问题,对此可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不过,检察院方面不承认关于相关机构对腐败问题置之不理的指责。

211. 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也不承认自己对腐败问题持漠视或佯装不知的态度。

212. 在此,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 如下:

通过执行一项监狱政策来制定一项综合整治计划,确定具体宗旨、目标以及步骤,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独立于警方之外的自主运行的组织机构,按照计划要求行使职权履行使命;

适当增派监狱看守人员,确保监狱中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

通过遴选和竞争上岗的方式,由专业工作人员以及监狱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专业人员代替警察人员的职务,期间应做到公开透明;

对监狱工作人员以负责监狱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官员进行培训,并且适当提高监狱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

切实遵守平等待遇的原则,对待所有囚犯要一视同仁,不因经济问题或其他任何理由对囚犯加以区别对待或歧视;

监狱当局应对牢房和床铺的分配进行管控,尊重囚犯享受有尊严待遇的权利,确保每一名囚犯都能有一个可以安心睡觉的地方、获得足够的食物、参加娱乐活动,以及享受卫生服务等待遇,并且不得为此强迫犯人支付相关费用。监狱当局有责任保障囚犯的这种权利;

采取措施,鼓励民间社会以及新闻媒体的代表参与社会监督工作;

禁止个人向监狱机构注资,并对此项禁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将牢狱的分配情况以及分配的理由记入囚犯的个人档案中。

健康保健问题

213. 对入狱人员进行体检是非常重要的。首先,入狱体检可以确定犯人是否曾经在警察部门遭受过虐待并且估计是什么时候发生的,这样就可以起到防范酷刑和虐待的作用。其次,在进行入狱体检时,可以从医学角度了解犯人的身体状况及其需求,从而按照自愿的原则进行身体检查并就性传播疾病提供咨询服务,而且犯人还可以从中知道如何预防这些疾病以及其他传染性疾病或药物依赖性疾病。通过走访囚犯以及监狱医务人员, 防范小组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在查访过的监狱中,没有一家按照惯例对犯人进行入狱体检 。

214.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由专业医生对刚入狱的囚犯进行体检,期间还需填写一张调查表,调查表中除了一般关于健康方面的问题外,还应包括近期经历暴力事件的详细记录。专业医生还应对犯人进行全面的体检,其中包括对体表外观的全面检查。如果当事人表示曾经历过暴力事件,医生应就当事人的叙述与体检结果是否吻合拿出意见。一旦医生确实有理由认为发生过酷刑和虐待,应向主管部门报告。

215. 监狱工作人员向 防范小组委员会表示,在监狱里,生病的人去看病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然而,在马尔科奥雷利奥索托监狱关押的数名犯人却抱怨说,每周只允许 30 个人去看医生,而且治疗效果很差。 在查访圣佩德罗苏拉市监狱时, 防范小组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派到这所监狱的医生一个多月以前就开始休假了,到小组委员会前去查访时仍无人顶替他的岗位。另外, 平时这位医生每周只上 15 个小时的班,远远满足不了监狱里面人们的需要。在查访期间,有四名护士在场,她们负责在医生的监督下进行医疗救治工作,但她们无权查看医生随身携带的患者记录。然而,如果护士本身也是囚犯的话,患者的病例也就无密可保,并且这种情况也很难让他们保持中立的职业立场。 另一方面,尽管在原则上要求护士们只能处理一些不太严重的病例,而实际上由于医生每天只工作三个小时,他们往往不得不去应对那些非常复杂的局面。

216. 如果患者病情严重需要接受特殊治疗,医生或护士们就应当向领导提出申请,将病人转到公立医院进行治疗。 防范小组委员会了解到,这项制度往往得不到执行。一名关押在圣佩德罗苏拉市监狱的犯人表示,几个月以来他一直没能做成外科手术。 一位执行法官也表示说,医疗机构有时会对转院过来的犯人持歧视态度,而精神病医院干脆就拒绝接待其中一些病人。

217. 另据 防范小组委员会核实,在查访过的两所监狱里还存在药品供应不足的问题,经常会有患者自己花钱请人从监狱外边的药房买药。

218.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应实行一项综合医疗登记制度。防范小组委员会还提醒,应当尊重囚犯可以随时免费接受专业医疗服务的权利 , 并建议采取措施来保障囚犯的这一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应当让囚犯在保密的情况下去看专业医生,囚犯的就医申请不得被看守人员或其他囚犯拦阻或泄露。

219. 同样,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有关当局应增加医生日常在位时间,并建立代班制度,保证全年全周全天都有医生在位 。防范小组委员会 还建议对监狱护士进行培训,保守医疗秘密,以及聘用监狱外边的护士 。

220. 防范小组委员会 还希望有关当局制定并实施一项药品供应制度,并建议增加药品的供应量,以备不时之需。

221. 防范小组委员会在查访过的监狱里没有了解到有多少囚犯是艾滋病毒 / 艾滋病患者或结核病患者 。好多看似患有 艾滋病毒 / 艾滋病的囚犯由于害怕被拒之门外或被歧视而选择闭口不谈。在专门关押 “ 萨帮 (Mara Salvatrucha)” 成员的楼舍里,有一名 20 岁的年轻人已经是艾滋病晚期病人。他曾表示,他被确诊患有艾滋病、肝炎、肺结核以及贫血,其中只有肺结核和贫血得到过治疗。他还指出,从 2009 年 7 月份开始就一直长期卧床不起,每两周会被带到医院就诊并验血。

222.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可以利用流动诊室来为监狱里所有犯人做胸透,并在确诊的情况下开始对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还应在三个月后找机会为那些与肺结核患者同处一室的犯人做第二次胸透以及芒图氏反应试验 ( 结核菌素皮内试验 ) , 而且应将这项工作常态化。关于 艾滋病毒 / 艾滋病问题,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应按照自愿免费的原则对艾滋病毒 / 艾滋病患者进行治疗和检查。对检查记录要予以保密,并附上参考意见,经犯人知情同意后才能进行相应的处理 。

223. 在答复防范小组委员会的初步意见时,洪都拉斯总检察院表示,为解决此类问题,必须得到医师协会以及公共卫生部门的配合,因为每个人都有义务参与推动并维护个人卫生以及公众卫生的工作。

物质条件

224. 防范小组委员会代表团在查访监狱期间参观了牢房、宿舍、公共区域、厨房以及卫生间,发现这些监狱设施已经年久失修 。其中大部分牢房缺少采光和通风,还有一些牢房则异常闷热,特别是在圣佩德罗苏拉市监狱的部分牢房里,有时会达到 35°C 以上的高温。

225. 划拨给犯人的预算为每人每天 13 伦皮拉, 这实在是微不足道,而且还只是用于伙食费。这也就是说,监狱方面不会给犯人提供衣被、卫生用具以及灭虫药品。监狱机构的管理者是隶属于安全部的文职官员,他不必向监狱长通报账务情况。有一些楼舍或牢房的条件不错,比如有冰箱和空调等等,不过也是囚犯自己掏腰包购买的。同样,监狱机构维修方面的费用也是由关押在监狱里的人支付。例如, 在马尔科奥雷利奥索托监狱的 “ 调查部 ” 里,协管员和副协管员会要求犯人们每人交纳 70 伦皮拉用于楼舍的粉刷以及外装修,拒不交纳者就会面临受处罚的威胁。

226. 在查访过的监狱里,大部分卫生设施都已损坏。考虑到这些监狱里犯人的数量, 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卫生设施缺口严重。

227. 总而言之,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制定并普及一项行动计划,目的是切实满足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在对监狱进行检查时,首要任务是清查洪都拉斯监狱系统内部各机构的物资状况,以便制定并实施清理、改造和装修方案。其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增加用于被剥夺自由者的预算项目,使包括被关禁闭人员在内的每一位被剥夺自由者都能拥有一张床铺和垫子,包括足够的被褥,并且要适时清理、维护并更换,以便保持清洁;

保证牢房内符合通风、最小面积、照明以及采光等方面的要求;

监狱内应装配足够多的且条件良好的卫生设施,以满足犯人个人卫生、洗衣以及处理垃圾等方面的需要。

食品和饮用水问题

228. 防范小组委员会在查访两所监狱时不断地听到囚犯们抱怨伙食太差太少,而令人奇怪的是,圣佩德罗苏拉市监狱的狱长和管理人都肯定说,没有收到任何关于伙食问题的投诉。 大部分犯人都说,每餐只能吃到三个玉米饼、一勺米饭和一勺菜豆,而且没有任何调味料。一些犯人还拿来当天得到的一小份用小塑料袋装着的饭食让 防范小组委员会查看。

229. 在圣佩德罗苏拉市监狱里,一些犯人表示每星期可以吃到几次鸡肉或牛肉,但 防范小组委员会却注意到,这其实只是个别情况,并不是所有囚犯都能享受到这种待遇 。负责监狱内自治管理的犯人也是这么说的,监狱工作人员会把全部饭菜直接交给协管员,再由协管员负责分配。据一些人讲,一部分饭菜会分配下去,另一部分则会卖给犯人。

230. 而帮派成员每周还会得到未加工过的生食。圣佩德罗苏拉市监狱的管理人指出,是这些犯人要求他们这样做的,这些犯人自己也证实了这一点,他们解释说,他们更喜欢这样做,因为之前有几次他们在饭菜中发现过玻璃碴。在圣佩德罗苏拉市监狱内的所谓 “ 市场 ” 之所以能够存在,其中一部分原因是由于犯人们的伙食供不应求、饭菜质量差、而且味道不好。 防范小组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无论是饭菜质量还是分配方式都不是令人满意的,有时甚至是带有歧视性质的。 此外,犯人们平时喝的是自来水而不是饮用水,而且好几个楼舍内要到晚上才能来水。 好多囚犯抱怨说,喝了这种水会胃痛或头痛。

231.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缔约国应安排足够多的预算项目用于犯人们的伙食和饮用水 ,通过实行必要的控制机制,确保伙食营养并且能够切实分发到所有犯人手中,在烹饪食物以及上菜上饭时要做到方法正确和态度良好。 防范小组委员会希望监狱方面单独提供犯人伙食及饮用水方面的年度预算的情况。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希望了解为保证透明且有效地管理这些预算所采取的措施。

232. 在答复 防范小组委员会的初步意见时,洪都拉斯总检察院方面指出,狱政主管部门应当严肃认真地对待上述情况。审判法官们应当通过行政举措来应对这种局面。

监狱工作人员

233. 防范小组委员会了解到关于监狱工作人员人手不足的问题,以及总体欠缺教育和培训的问题 。然而,最让 防范小组委员会感到不安的问题是,监狱工作人员可能都顺从于 “ 协管员当权 ” 。

234.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增加监狱工作人员的数量,以保障监狱机构的总体安全以及监狱工作人员乃至所有囚犯的安全。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 建议,应按照国际最低标准适当提高监狱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一次普通或特殊培训,并通过理论测试以及实践考核来确定其上岗资格 。

235.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缔约国应考虑是否有可能开设监狱学专业课程,以此来提高监狱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正准备出台的《监狱机构法》将可以在合法性以及有效性方面规范狱政制度,因此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尽快批准并实施该项法律。

纪律与处罚

236. 防范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在针对囚犯实施的处罚方面以及构成违纪的行为方面存在制度上的空白。 一些囚犯肯定说,在协管员的授意下,他们曾被其他囚犯或监狱工作人员殴打过,有时协管员还会自己动手实施 “ 惩罚 ” 。在特古西加尔巴市的马尔科奥雷利奥索托监狱,犯人们有时还会受到所谓 “ 三个月走廊 ” 的惩罚,也就是说,在三个月期限内必须在走廓上睡觉。还有一些时候,他们会被五花大绑或者被关禁闭达数天或数周时间。另外还有一种惩罚方式就是不让配偶或家属前来探监。

237. 在圣佩德罗苏拉市监狱, 防范小组委员会获悉,被称之为 “ 游击队 ” 的普通犯人曾经挖通一个地道,不过 2009 年 8 月 26 日 人们将这条地道封堵起来 。监狱工作人员肯定说,已经将此事上报了总检察院,并以两项以上的罪名对这些犯人提起了诉讼。据可靠证据表明,被认定应追究责任的犯人曾受到上述 “ 惩罚 ” 。多名犯人还指出,警方在抓捕他们的时候曾经偷过他们的私人物品。

238.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了解到,在 2009 年 7 月 17 日 的时候,有 18 名囚犯从圣佩德罗苏拉市监狱越狱逃走 。这起事件带来的结果是,狱中所有 “18 号帮派 ” 成员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有的被禁止探监,有的被限制喝水和用电,还有的被禁止使用空调设备,这样做的直接结果就是,牢房里的温度会达到 35°C 以上。另外,还禁止这些犯人外出放风,他们也因此无法晒着太阳。

239. 防范小组委员会注意到,一般情况下,某些群体是被隔离关押的,比如 “ 帮派 ” 成员以及那些被视为 “ 高度危险 ” 的人物。 他们当中许多犯人常年晒不到太阳,相对于其他犯人来说,他们受到的是歧视待遇,而且有体面生活的权利也被剥夺,而这一切却是无法可依的。 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当务之急是在监狱内部设立一个可以让这些犯人外出放风的场所 。

240. 一些犯人表示,表现良好的犯人得不到奖励。

241.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所有监狱机构都应按照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制定一项规章制度,其中应明确的是: ( a) 构成违纪的行为; ( b) 适用纪律处罚的性质和期限; ( c) 责令实施处罚的主管部门。 采取任何惩戒措施都必须符合上述规章制度的要求,而且这项规章制度应当给犯人们人手一份。同样,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承认被剥夺自由者有权在采取惩戒措施之前陈述意见,并有权就该惩戒措施报请上级部门复审。 小组委员会还建议废除连带处罚,包括针对 2009 年 7 月 17 日 越狱事件实施的处罚。

工作及文教活动

242. 防范小组委员会在查访两所监狱时发现那里缺少工作及文教活动,其中多数犯人是文盲。 在马尔科奥雷利奥索托监狱,一位年轻的犯人抱怨说他上大学的申请被无端驳回。同样,许多犯人对于只许他们外出到体育场馆并且每周两小时户外活动其余时间则要关在牢房里的做法表示不满。

243. 防范小组委员会证实,不是所有犯人都能够从工作活动中平等受益。小组委员会 在圣佩德罗苏拉市监狱中发现许多店铺鳞次栉比,这些店铺里提供品类繁多的商品和服务,比如:食品、用品、录相机、放像机、香烟、理发、台球等等。该监狱的管理人表示,国家安全部明文规定允许从事这些商业活动,他还出示了一份相关规定的复印件,根据这项规定,监狱里每个从事商业活动的人都必须从收入中拿出一笔数额不等的钱款交给监狱。监狱管理层必须将所有收支项目入账。据这位管理人讲,这项制度允许监狱领导层将那些 “ 非官方资金 ” 用于监狱的维护费用以及转运犯人所需的交通费。 防范小组委员会发现这些获准经营的 “ 生意 ” 都有登记,尽管如此,小组委员会还发现,这项制度并不透明,因为获准开店经商的标准并不明确。另一方面,这项制度拉大了有消费能力群体与无消费能力群体之间的生活差距。 此外,考虑到这些店铺中出售的商品都是来自监狱以外,小组委员会对是否有毒品被带入监狱心存疑虑。

244.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洪都拉斯当局应按照国际最低标准的要求,保证所有囚犯每天至少有一个小时在户外锻炼身体的时间。 同样,小组委员会建议,按照公平免费的原则,让所有犯人都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参加监狱内的工作以及文教活动,并且设立图书室,充足购置娱乐类和教育类书籍供犯人使用。

245.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 建议,对监狱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准入制度进行评估和规范,包括确定监狱内商业活动对犯人享受权利方面的影响、以及着手逐步关停所谓的 “ 市场 ” 。

对外联系

246. 一些犯人向小组委员会表示,他们担心自己会被取消让配偶或家属前来探视的权利。还有一些犯人抱怨,由于他们的家人住在其他城市,所以没人前来探监,他们还说,他们曾一再申请转到其他离家比较近的监狱,但始终没得到答复。一位内部人士指出,犯人中有一些已婚妇女时常抱怨自己因为丈夫的原因进入马尔科奥雷利奥索托监狱后成为审查的对象。

247. 防范小组委员会注意到,有一些犯人始终被关在牢房里不能与其他犯人接触。小组委员会还证实,在圣佩德罗苏拉市监狱的一间牢房里关押着 45 名高度危险的囚犯,监狱方面从未允许他们离开牢房半步。

248.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有权接受探视、与家人或朋友保持书信来往,以及保持与外界的联系。 应避免任何可能使犯人打消被探视念头的做法。缔约国方面应对个别犯人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尽一切办法将犯人转到离家比较近的监狱。

缺乏监控机制

249. 两所监狱的工作人员声称公设辩护律师或者检察官每天都会来监狱查访,而小组委员会走访过的犯人们无一例外都表明,从来没有在牢房里见到来查访的执行法官、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人员或者人权事务检察院人员。此外,圣佩德罗苏拉市监狱的工作人员承认,在该监狱内有的犯人已经服刑达数年之久,现在仍然待在监狱里,可是执行法官从来没有提出过意见。一位被拘留人员表示自己并没有被判刑,却在监狱里待了 23 年 。

250.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要尽职尽责,使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得到实实在在的尊重。

251.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 建议,尽快对被拘留人员的案情进行一项调查,并立即释放已经服满刑期的人员。此外,应建立一个数据库,收录各类案件的基本资料,并且允许执行法官依照相关法律以及法官的决议向数据库提交所有案件的审判情况。

特古西加尔巴市监狱的“死亡区”

252. 防范小组委员会已证实, 2009 年在特古西加尔巴市的马尔科奥雷利奥索托监狱里发生 12 起囚犯死亡案。其中一人在试图越狱时在所谓的 “ 死亡区 ” 被警方开枪射伤后身亡。 一个犯人在暴乱中被警察射中头部后死亡,另有三人受重伤。有三起死亡案的案情记载不详,记录中只提到警方开枪射击以及监狱里发生过一次爆炸。两名犯人相继遭到其他犯人枪击后死亡。有一起案件的遇难者在案发时正待在一个最安全的牢房里。还有两个犯人是被其他犯人用刀刺杀身亡的。一个犯人上吊而亡,被当作自杀记录在案。有两名犯人被认作自然死亡记录在案。 防范小组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监狱中记录的这些死亡案反映出监狱内存在严重的暴力事件,而监狱工作人员对此反应过度,甚至不惜以武力致人于死地。

253. 关于 2009 年 7 月 18 日 发生的 18 名犯人越狱事件,监狱工作人员指出,其中一名逃犯已被拘捕,其余 17 名逃犯死亡。监狱长表示,凶手是另一对头帮派的成员。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从某些犯人那里了解到另一种说法,据他们交待,国家刑事调查局成员才是真正的元凶。

254. 防范小组委员会从特古西加尔巴市监狱的管理人那里获悉,狱警已经得到明确指示,一旦发现有囚犯出现在 “ 死亡区 ” ,可以不惜一切手段阻止犯人越狱 。小组委员会还证实,监狱内未配发橡皮子弹,因此事发时只能使用金属子弹。

255. 为此,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如下:

对 2009 年 7 月 18 日 发生的越狱事件进行彻底调查,查明参与越狱的 17 名犯人的死亡原因和经过、以及另一名被抓捕逃犯的受伤原因和经过;

为那些负责 “ 死亡区 ” 警戒任务的狱警配发橡皮子弹,并要求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适度运用武力的原则;

建立一项登记制度,记录所有涉及警察在监狱内动用武器的事件。登记内容包括:警员的身份资料、事件经过 ( 包括时间、日期和地点 ) 、事件结果、伤员或者死者的身份资料,以及相应的医学报告;

进一步采取措施,杜绝犯人持有武器。

涉及酷刑和虐待的投诉或起诉

256. 被剥夺自由者通常并不知晓是否可以投诉或起诉酷刑或虐待行为。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委曲求全,害怕因为举报虐待行为而遭到报复,而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因为一般情况下要想见到监狱长,必须经过协管员和狱警这一关,而这些人又恰恰可能是被投诉的对象。除了缺少与新闻媒体的接触以及犯人与公设辩护律师之间的沟通之外,缺少公共监督机制也是造成难以举报虐待行为的原因。

257. 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被剥夺自由者及其律师有权就其所受待遇向拘禁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及其上级部门提出申诉或诉讼,并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检察部门或纠察部门提出申诉或诉讼,这是一项针对酷刑或虐待案受害者的基本保护措施。

258.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缔约国应在国内各家监狱内推行一项有效的、保密的和独立的投诉制度。每所监狱都必须将投诉内容记录在案,其中需注明举报人身份资料、投诉的内容、处理经过以及处理结果。

被剥夺自由的妇女

259. 防范小组委员会证实,在圣佩德罗苏拉市监狱里有很少一部分女囚犯,但并没有与其他男囚犯分开关押。小组委员会还注意到男女囚犯公开同居的现象以及男囚犯住在女牢房的现象。基于一些确凿的证据再加上防范小组委员会自己发现的情况,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某些女囚犯在监狱里从事卖淫活动。在这所 监狱里有一名负责管理所有囚犯的总协管员,一名管理男囚犯的协管员和一名管理女囚犯的协管员。一名负责管理女囚犯的女协管员曾这样表示,女囚犯们不希望自己被分开关押,因为她们要靠向男囚犯卖一些东西来活命。面对小组委员会的提问,这位女协管员指出,女囚犯们不会被男人们糟蹋,因为有总协管员在那里负责维持秩序。另据 防范小组委员会证实,有一些女囚犯被灌输了某些思想,她们摆明害怕谈论某些话题。

260.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女囚犯,并且监狱内要遵守男女分开关押的原则。

261. 在答复 防范小组委员会的初步意见时,洪都拉斯总检察院表示,落实上述建议需要适当建设一些设施,还需要规划、资助并筹建一些必要的工程。

七 . 国家防范机制

262. 防范小组委员会对缔约国最终批准关于建立国家防范机制的法律表示认可。该项法律的立法进程可以用公开、透明以及广泛参与这几个字来形容。 值得强调的是,国家立法机构、人权事务检察院以及民间社会组织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防范小组委员会对缔约国通过法律途径建立国家防范机制表示祝贺,它将成为维护制度稳定以及独立行使职能提供必要的保障。

263. 同样使 防范小组委员会感到满意的是,该项法律的内容大部分符合《任择议定书》要求的起码条件,包括明确定义了被剥夺自由者的广义概念、性别平等、种族平等、少数群体平等,以及有关当局的配合义务。特别值得强调的是国家防范机制当中的机构合作以及市民参与原则,通过国家防范酷刑委员会的加入以及协商理事会的成立,这些原则将形成制度化。

264. 防范小组委员会希望,一旦解决了当前的政治危机,指派国家防范机制成员机构的工作能够取得进展,各成员机构能够独立行使各自的职能,并且能够给予他们《任择议定书》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权,并根据各机构职能的复杂性以及优先权划拨相应的预算。

265. 防范小组委员会相信,这样就可以按照《任择议定书》要求的起码条件来推行国家防范机制,确保对拘留或监禁情况进行必要的、及时的、有效的和持续的监督。目前, 这种监督工作据信还不够完善。

八.意见综述

A.规章制度框架

266.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国家最高当局应当公开谴责酷刑并承诺要消灭酷刑以及实施一项国家防范制度 。

267.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有关当局应与民间社会进行合作,制定一项旨在向社会各阶层宣传普及禁止暴力知识的战略,以此作为解决各种冲突的措施之一。

268.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如下:

定期对警察人员进行教育,明确告诉他们要绝对禁止各类酷刑和虐待行为,并且应将此项禁令列入为警察人员执行责任或职责而颁布的一般守则或指示之内;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 12 条和第 16 条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在确信发生酷刑或虐待事件时,不管是否收到正式投诉,都应立即展开公正调查;

所有派出所以及警察分队都应在显眼位置摆放一些有用的资料,内容涉及如何禁止酷刑和虐待行为,如何举报此类案件,以及向何处举报此类案件;

为避免逃避责任,警察人员着便装执行公务时,必须配带注明其姓名和职务的标志。按照惯例,凡是负责执行逮捕任务或看押犯人的警察人员,其个人身份信息应记录在案。

269. 防范小组委员会希望缔约国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发生酷刑和其他虐待行为,并且应将其纳入国家公共政策范围。这些预防措施包括,就如何禁止酷刑或其他虐待行为、如何举报此类案件以及到何处举报此类案件开展广泛的宣传普及活动。

270. 缔约国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切实保护那些举报酷刑或虐待行为的人免遭报复。

271.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为进一步防范虐待和过分使用武力等行为,缔约国应加倍努力避免动用军队来维护公共秩序。对于确实需要动用军队来维持公共秩序的情况,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教育所有军事人员在采取行动时要做到尊重人权并且要适度动武。同样,无论是警队还是安保队或军队,在执行控制民众骚乱恢复公共秩序的任务时,要适度使用各种装备和器械,尽量避免危及群众的身心安全。

272.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对本报告第 69 段和第 70 段指出的事件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 。

273. 防范小组委员会明确指出,缔约国的《刑法》与《禁止酷刑公约》之间在酷刑定义上的差别可能会使某些人钻空子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建议缔约国迅速采取法律措施弥补这一漏洞。

274. 检察机关自身应具备调查资格,能够独立进行迅速和彻底的调查。在尚未建立专门执行调查任务的机构之前,应为人权事务检察官配备足够的人手,以加强其调查职能。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具备必要的手段,以便对酷刑方面的投诉迅速展开独立调查。检察机关应按照《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 (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 第三章规定的原则开展上述调查工作。

275. 在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应建立登记制度,记录所有涉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举报。

276. 应 在最高法院建立一项国家集中登记制度,记录所有酷刑案件或者其他被认定为有组织暴力犯罪的案件,并注明案发的时间和地点、案犯所属单位、受害者的情况、肇事者的情况、处理情况、参与审理的司法机构以及审判结果。

277.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公共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能够独立行使职能并且自主支配预算资金。防范小组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消息,介绍本国打算采取哪些具体措施向公共法律援助机构增派人力并补充资金,以保障所有被剥夺自由者都能够从被拘禁那一刻起就可以免费享受及时有效的综合法律援助 。

278.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通过举行相关机构的内部听证会和对外听证会,尽快对综合管理中心的实际作用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采取立法和行政管理措施,使综合管理中心在防范酷刑方面切实起到保障作用。

279. 防范小组委员会向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提出如下建议:

深入开展工作,定期查访拘留和囚禁场所,其中包括尽快与被拘禁人员取得联系,直接前往关押地点,核实被剥夺自由者的处境以及所受到的待遇;

快速有效地处理那些针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投诉;

严格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向检察机关检举各类违法行为,并对司法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280.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扩大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的职责范围,使他们能够在怀疑发生酷刑或虐待行为时要求进行法医检查。

281. 防范小组委员会就《警察和社会治安法》建议如下:

进行一项立法改革,确保按照一项行为规范方面的刑事法律合理甄别警察的过失行为,并确保所有人都能够依法行事;

另外,建议最高警察当局、最高司法当局(包括法院和公共法律援助机构)、检察机关以及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依照各自权限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警察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民的基本权益;

进一步规范派出所的登记制度,要求对派出所内所有拘禁方面的具体详细情况进行登记;

抓紧在安全部建立一项信息化集中登记制度,按照《警察和社会治安法》的规定记录被拘禁人员的相关信息(入狱和出狱的具体时间、拘禁的具体理由,以及办案的警务人员),并且能够在此基础上生成可靠透明的统计信息。

282.防范小组委员会就人身保护权问题建议如下

(a)负责执行人身保护权的机构最高当局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使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工作切实获得基本保障;

(b)确保人身保护申请能够在事发当场无条件生效;

(c)抓紧在最高法院权力范围内建立一项集中登记制度,记录所有相关的人身保护权案;

(d)在最高法院管辖范围内建立一项登记制度,记录国家各级司法机关受理的所有涉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案件;

(e)对包括法官、检察官以及辩护人在内的各种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对那些良好的司法实践案例进行宣传;

(f)对妨碍这项保障功能顺利实施的违法乱纪行为展开迅速彻底的调查。其中包括2009年8月3日在圣佩德罗苏拉市第一警察局发生的针对正在执法的执行法官奥斯马尔•法哈尔多的侵犯案。

283. 防范小组委员会就公正执法问题建议如下:

实施司法改革,为执行法官开展所有涉及临时拘留人员的工作特别是核实最高服刑期限的工作提供一个合理的法律基础。关于这一问题,应抓紧时间制定关于一审法院和终审法院及时向执行法官送达预防性监禁以及判决通知的规章制度。目前这种限制获取相关信息的局面妨碍了执行法官对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比如,检察官、辩护人或法官消极怠工导致的过度拖沓)或者不按章办事的行为(例如,检察官方面不申请预审,辩护人方面不申请中止程序)进行检查。建立一项合理的联络制度有利于缓解监狱人满为患的局面,有利于提供司法保障,并且有利于消除滋生专制和腐败的空间。

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刑事中心管理局能够有效监控并且及时向执行法官通报监狱关押和释放犯人的情况。

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执行法官配备助理人员,至少保证在执行法官外出的情况下有人在办公地点值守。此外,还应为执行法官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使执行法官能够更多更好地亲自查访监狱机构。

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执行法官在诸如办理相关案件以及传达相关决议等工作中获得专业医生、心理专家以及社会工作者的支持。

B.被剥夺自由者在警察机关的处境

284. 鉴于收到多起针对 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指控,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敦促警方切实遵守《刑事诉讼法》第 282 条的规定,以便最大限度地控制可能滋生酷刑和虐待的环境。

285.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如下:

严格坚持收监登记制度,依法记录拘留或监禁的原因、精确起始时间、累计时间、签发命令的部门、负责监督执法情况的官员、确切的关押地点、物证的保管情况、首次出庭面见法官或其他主管部门的时间;

对受理的投诉、家属、律师或监查机构的探访以及被拘留人员的私人物品进行登记;

教育和培训警察人员学会如何合理执行登记制度;

上级长官要严格监督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所有相关信息能够按照规定记录在册。

286.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警察机关所有拘留或监禁场所张贴或摆放布告、手册等宣传材料,简明扼要地介绍被剥夺自由者应享有的权利。 其中应明确指出,被剥夺自由者享有身心完整权,以及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严禁使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建议,对警察人员进行培训,教育他们要依法向被剥夺自由者告知权利并为他们行使这些权利提供帮助 。应将告知内容以书面方式交给每一位被拘留的人员并让他们签字确认。被拘留人员应当保管好告知书的复印件。

287.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采取保障措施,落实《刑事诉讼法》第 101 条第 7 款以及第 200 条的规定,凡是警察为了开脱责任甚至嫁祸于人而违反该法律规定获取的侦讯口供,法官将不予考虑 。根据《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 15 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在诉讼程序中不使用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作为证据,除非这些口供对被指控实施酷刑的人不利。

288.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有足够数量的医生为所有被拘留的人员而不仅仅是在综合管理中心的被拘留人员进行体检,这些医生应当有条件独立开展工作,并且应该按照《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在酷刑或虐待案件调查和取证方面的规定对这些医生进行培训。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 建议,对所有被拘留人员接受医学检查的情况、医生的身份信息以及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此外,应参照 《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起草心理医学报告并进一步做好防范酷刑的工作。

289.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应经常指派专人前往各级警察部门,告知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有权就其在关押期间所受到的待遇提出申诉或起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且反馈每一项申诉或起诉,不得延误,并且应确保被拘禁的人不因提出申诉或起诉而遭到迫害。

290. 当局应确保被拘禁人员能够切实行使举报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权利以及提起诉讼的权利,并且保证依法信守保密原则。警察人员不应干涉指控程序、不应走漏风声、也不应打探投诉的内容。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 建议,就警方处理投诉的问题制定一项规章制度,规定警方应将投诉案件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并且应当提供写诉状所需要的材料。

291. 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警察人员收入不高,容易滋长腐败现象,因此建议对警察人员的工资状况进行一次摸查,以便适当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当局还应为警察人员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292.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应当对警察人员以及其他在警察部门工作的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培训内容应涉及抓捕和羁押行动、人权、防范酷刑 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以及合理执行登记制度等方面。

293.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针对拘留情况以及被剥夺自由者待遇问题建立一项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 。

294.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尽快对派出所及国家刑事调查局的驻地进行一次调查,抓紧制定并执行一项计划,对所有拘留场所进行改造,确保被拘留人员可以在住宿、通风、卫生、照明等基本需求方面享受有尊严待遇的权利。应当由一个联合小组进行上述调查,小组成员由相关机构的代表组成。在此基础上,应立即改善牢房设施条件,特别是在人均面积、空气量、照明度以及通风条件等方面。

295.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凡是在警察局被拘留时间超过 24 小时的人,应当有机会做户外锻炼,每天至少一次,每次不少于一个小时 。

296.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缔约国应划拨一部分预算来满足被拘留人员在饮食方面的需求,并且应建立必要的控制机制,确保采购的食品不仅有营养,而且能送被拘留人员手中,此外,要本着尊重的态度来准备和供应饭食。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 建议,每天至少向被拘留人员免费供应 两升 饮用水。

297. 防范小组委员会 提醒,按照人权方面的国际法规,被拘留人员有权在必要的情况下接受免费的医治。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除非警察人员受到医疗培训能够对被剥夺自由者的病痛做出诊断,否则,该警察人员必须立即批准被剥夺自由者提出的看病申请。

C.被剥夺自由者在监狱机构的处境

298.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采取有效措施,以便更好地执行最高法院宪法法庭做出的有关判决,改善被剥夺自由者在国家监狱机构内的生活条件。

299.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解决监狱内人满为患的问题,比如,缩短预防性监禁的期限,采取其他监禁措施,以及改善监狱的基础设施。特别是缔约国应保障所有囚犯的权利,使每个人都有一张床铺以及足够的衣被 。

300. 防范小组委员会明确表示,未将正在受审的人与已获判刑的人分开关押的做法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10 条的规定,建议洪都拉斯当局采取措施,将不同类别的囚犯分别关押在不同的监狱机构或同一监狱机构的不同地方 。

301.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建立一项统一的入狱登记制度,对每一个入狱人员进行造册编号登记,记录被监禁人员的身份信息、实施监禁的理由以及责令实施监禁的部门、收监和出狱的时间日期 。 应指导监狱工作人员学会如何使用这些登记,避免漏登情况的发生。 防范小组委员会还 建议,建立一项统一的纪律措施登记制度,记录违纪者的身份信息、采取的处罚措施、处罚时间以及责令实施处罚的官员。

302. 防范小组委员会就监狱管理制度建议如下 :

通过执行一项监狱政策来制定一项综合整治计划,确定具体宗旨、目标以及步骤,在此基础上建立一个独立于警方之外的自主运行的组织机构,按照计划要求行使职权履行使命;

适当增派监狱看守人员,确保监狱中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身心安全得到保障;

通过遴选和竞争上岗的方式,由专业工作人员以及监狱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专业人员代替警察人员的职务,期间应做到公开透明;

对监狱工作人员以负责监狱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官员进行培训,并且适当提高监狱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考虑是否有可能开设监狱学专业课程,以此来提高监狱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正准备出台的《监狱机构法》将可以在合法性以及有效性方面规范狱政制度,因此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尽快批准并实施该项法律;

切实遵守平等待遇的原则,对待所有囚犯要一视同仁,不因经济问题或其他任何理由对囚犯加以区别对待或歧视;

监狱当局应对牢房和床铺的分配进行管控,尊重囚犯享受有尊严待遇的权利,确保每一名囚犯都能有一个可以安心睡觉的地方、获得足够的食物、参加娱乐活动,以及享受卫生服务等待遇,并且不得为此强迫犯人支付费用。监狱当局有责任保障囚犯的这种权利;

采取措施,鼓励民间社会以及新闻媒体的代表参与社会监督工作;

禁止个人向监狱机构注资,并对此项禁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将牢狱的分配情况以及分配的理由记入囚犯的个人档案中。

303.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由专业医生对刚入狱的囚犯进行体检,期间还需填写一张调查表,调查表中除了一般关于健康方面的问题外,还应包括近期经历暴力事件的详细记录。专业医生还应对犯人进行全面的体检,其中包括对整个体表的检查。如果当事人表示曾经历过暴力事件,医生应就当事人的叙述与体检结果是否吻合拿出意见。一旦医生确实有理由认为发生过酷刑和虐待,应向主管部门报告。

304.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应实行一项综合医疗登记制度。防范小组委员会提醒,应当尊重囚犯可以随时免费接受专业医疗服务的权利 ,并建议采取措施来保障囚犯的这一权利得到切实尊重。应当让囚犯在保密的情况下去看专业医生,囚犯的就医申请不得被看守人员或其他囚犯拦阻或泄露。

305. 同样,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有关当局应增加医生日常在位时间,并建立代班制度,保证全年全周全天都有医生在位 。防范小组委员会 还建议对监狱护士进行培训,保守医疗秘密,以及聘用监狱外边的护士 。

306. 防范小组委员会 还希望有关当局制定并实施一项药品供应制度,增加药品的供应量,以备不时之需。此外,可以利用流动诊室来为监狱里所有犯人做胸透,并在确诊的情况下着手对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还应在三个月后找机会为那些与肺结核患者同处一室的犯人做第二次胸透以及芒图氏反应试验 ( 结核菌素皮内试验 ) ,而且应将这项工作常态化。关于艾滋病毒 / 艾滋病问题,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应按照自愿免费的原则对艾滋病毒 / 艾滋病患者进行治疗和检查。对检查记录要予以保密,并附上参考意见,经犯人知情同意后才能进行相应的处理 。

307.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 制定并普及一项行动计划,目的是切实满足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在对监狱进行检查时,首要任务是清查洪都拉斯监狱系统内各机构的物资状况,以便制定并实施清理、改造和装修方案。其中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增加预算项目,使包括被关禁闭人员在内的每一位囚犯都能拥有一张床铺和垫子,包括足够的被褥,并且要适时清理、维护并更换,以便保持清洁;

保证牢房内符合通风、最小面积、照明以及采光等方面的要求;

监狱内应装配足够多的且条件良好的卫生设施,以满足犯人个人卫生、洗衣以及处理垃圾等方面的需要。

308.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缔约国应安排足够多的预算项目用于犯人们的伙食和饮用水 ,通过实行必要的控制机制,确保伙食营养并且能够切实分发到所有犯人手中,在烹饪食物以及上菜上饭时要做到方法正确和态度良好。 防范小组委员会希望监狱方面单独提供犯人伙食及饮用水方面的年度预算的情况。防范小组委员会还希望了解为保证透明且有效地管理这些预算所采取的措施。

309. 防范小组委员会注意到,一般情况下,某些群体是被隔离关押的, 他们当中许多犯人常年晒不到太阳。 防范小组委员会认为,当务之急是在监狱内部设立一个可以让这些犯人外出放风的场所 。

310.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所有监狱机构都应按照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制定一项规章制度,其中应明确的是: ( a) 构成违纪的行为; ( b) 适用纪律处罚的性质和期限; ( c) 责令实施处罚的主管部门。采取任何惩戒措施都必须符合上述规章制度的要求,而且这项规章制度应当给犯人们人手一份。同样,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承认被剥夺自由者有权在采取惩戒措施之前陈述意见,并有权就该惩戒措施报请上级部门复审。小组委员会还建议废除连带处罚,包括针对 2009 年 7 月 17 日 越狱事件实施的处罚 。

311.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洪都拉斯当局应按照国际最低标准的要求,保证所有囚犯每天至少有一个小时在户外锻炼身体的时间。同样,小组委员会建议,按照公平免费的原则,让所有犯人都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参加监狱内的工作以及文教活动,并且设立图书室,充足购置娱乐类和教育类书籍供犯人使用。

312.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对监狱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准入制度进行评估和规范,包括确定监狱内商业活动对犯人享受权利方面的影响,以及着手逐步关停所谓的 “ 市场 ” 。

313.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所有被剥夺自由者有权接受探视、与家人或朋友保持书信来往,以及保持与外界的联系。应避免任何可能使犯人打消被探视念头的做法。缔约国方面应对个别犯人的情况进行核查,并尽一切办法将犯人转到离家比较近的监狱。

314. 防范小组委员会 建议,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要尽职尽责,使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得到实实在在的尊重。

315.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 尽快对被拘留人员的案情进行一项调查,并立即释放已经服满刑期的人员。此外,应建立一个数据库,收录各类案件的基本资料,并且允许执行法官依照相关法律以及法官的决议向数据库提交所有案件的审判情况。

316. 防范小组委员会就特古西加尔巴市监狱的所谓 “ 死亡区 ” 提出如下建议:

对2009年7月18日发生的越狱事件进行彻底调查,查明参与越狱的17名犯人的死亡原因和经过,以及另一名被抓捕逃犯的受伤原因和经过;

为那些负责“死亡区”警戒任务的狱警配发橡皮子弹,并要求他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适度运用武力的原则。

317.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 建立一项登记制度,记录所有涉及警察在监狱内动用武器的事件。登记内容包括:警员的身份资料、事件经过 ( 包括时间、日期和地点 ) 、事件结果、伤员或者死者的身份资料,以及相应的医学报告。

318.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进一步采取措施,杜绝犯人持有武器 。

319.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 ,缔约国应在国内各家监狱内推行一项有效、保密和独立的投诉制度。每所监狱都必须将投诉内容记录在案,其中需注明举报人身份资料、投诉的内容、处理经过以及处理结果。

320. 防范小组委员会建议 , 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女囚犯,并且监狱内要遵守男女分开关押的原则。

附件

外交部就防范小组委员会的初步意见做出的答复

根据 2006 年 4 月批准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 以下简称《任择议定书》 ) 的规定,防范 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 ( 以下简称防范小组委员会 ) 于今年 9 月 13 日至 21 日对洪都拉斯进行了一次查访,期间会晤了洪都拉斯政府高层领导人,并分别查访了位于特古西加尔巴市、圣佩德罗苏拉市、乔洛马市以及科尔特斯市的拘留地点和监狱机构 。

此次查访行动旨在发挥《禁止酷刑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在推动和保护人权方面的作用,查访结束后,防范小组委员会就此次查访行动提出了初步意见,希望我们给予答复。在此,我们就以下几个方面阐明我们的意见。

1.政治社会现状

无论是由于不知晓人们就执政当局合法性展开的争论,还是由于没有就当前形势进行分析研究,反正不管怎么说,当局在切实尊重人权方面是有责任的,所以,我们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在尊重人权方面也是责无旁贷的。同样,由于人们认为 6 月 28 日 事件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剧了机构职能的软弱性,于是就提出各式各样的建议,力图在保护人权领域加强机构职能,比如,建议最高法院针对那些具有犯罪性质的酷刑建立一项集中登记制度。

应当承认,为应对反对派引发的事端曾经犯过一些错误,不仅对长期以来侵犯人们基本权利的政策无动于衷,甚至在维护国家安定和民众安全方面也无所作为。

值得强调的是,防范小组委员会明确表示,认可并且感谢当局为其顺利查访拘留和监禁机构提供了便利条件,这表明我方愿意履行《任择议定书》第 4 条规定的义务。

2.洪都拉斯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规章制度框架

作为《禁止酷刑公约》以及其他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洪都拉斯注意到,《宪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有权要求人们尊重自己的身体、心理以及智力完整性,有权要求不受酷刑 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

人们就当前以及不久之前的局势提出了大量建议,我们也采纳了这些建议,目的是逐步克服在机构秩序方面存在的不足,而且我们也确实在这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比如起草并批准那些旨在采取措施避免人权遭受践踏的新法律,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以及民政部门日益发挥对警察和军队的监督作用。

我们认为,防范小组委员会针对司法领域提出的建议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这些建议在很大程度上能够确保有效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待遇的发生,因此,应当进行调查研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便尽快落实这些建议。

我们之所以这么重视小组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是因为其中一些方面对于保护人权来说至关重要。总而言之,国家各级司法机构已经成功处理了多件涉及被剥夺自由者的人身保护申请,其中大部分人已经重新获得自由。不过,我们并没有得到确切可靠消息说,警察部门或军事部门在最近几起事件中为恢复公共秩序曾经有组织地动用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确确实实发生过前面提到的一些情况,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不过这些大概是孤立事件,并且想必已经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指控,从而以犯酷刑罪追求有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 根据《刑法》第 209-A 条 ) 。

根据 2000 年 5 月 20 日 第 9-99E 号法令公布的《刑事诉讼法》第 282 条规定了国家警察人员在拘禁或抓捕犯人时应当遵守的纪律,其中第 4 款规定,禁止在抓捕以及拘禁犯人期间实施或唆使他人实施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第 5 款规定,禁止在新闻媒体面前曝光被拘禁人员,以维护他们被当作无辜者看待或对待的权利并尊重他们的个人形象;第 6 款规定,必须在拘禁或抓捕犯人的时候尽到告知义务,明确向犯人表示,他们有权将自己的处境告知亲属或自己想告诉的人,有权请求律师帮助,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发表对自己、配偶或伴侣、四代以内直系血亲以及两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利的言论;有权要求法医或在场的其他医生对自己进行检查以证明自己的身体状况,并在必要的情况下接受救治,以及享有《刑事诉讼法》第 101 条规定的所有权利;在拘留期间有权通知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前来拘留地点;有权要求在安全部授权的公共文件类专项登记中记录自己被拘留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另一方面,为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隶属于国家司法机构的公共法律援助部门长期坚持对拘留地点进行监控,向被拘留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为国家警察方面尊重被剥夺自由者的权利提供保障。在看守所里不仅派有检察官,还有检察机关提供的法医服务,为的是证明被拘留人员的身体状况。同样,每个看守所都设有一个登记簿,用于记录犯人进出看守所的情况,不足之处在于只能做笔头记录。

至于国防部方面 ( 军队 ) ,防范小组委员会在相关报告的第 35 段中曾指出,对于军方在驱散示威人群时过度使用武力,以及封锁道路阻止向示威人群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一事 ( 2009 年 8 月 14 日 乔洛马市大桥事件 ) 表示担忧,而军方的作用就是为了在政治危机的背景下以及实施宵禁期间维护公共秩序。

通过这件事,洪都拉斯军队已经意识到,只有当国家有一支职业武装力量并且能够尊重人权的时候,民主才可能在这个国家得以生存,换句话说,如果仅仅使军队职业化而不去尊重人权的话,在这个国家就不会存在真正的民主,而这一逻辑关系也恰恰说明了洪都拉斯军队应具备的特点,既通过实现职业化,可以指导军队按照国家法律以及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采取行动。

洪都拉斯军队作为永久性的国家机构,基本上属于职业化军队,服从于国家政治需要,但不参政议政。组建军队是为了捍卫领土完整和国家主权、维护和平、维护宪法权威,以及维护自由选举和轮流执政的原则。

正是在此基础上,才能训练军队以履行《宪法》赋予的使命,包括控制示威活动、实施戒严以及监管被挽留人员等等,在行动中做到以尊重公民权利为本,适度使用武力。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军队在执行此类行动当中始终是依照行政法令支援警方的行动。同时我们恳请小组委员会在报告中记述那些执行公务的军事人员遭到示威者枪击和殴打而受伤的事实,并附上相应的名单和照片,因为这些军人也是人,他们享有相同的权利。

为避免今后再次出现任何过度使用武力的事件,军队方面正在准备向有关机构申请调查此类案件,并且将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小组委员会就防范酷刑提出的建议予以考虑。

同样,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刑事公诉的责任单位,目前并未将警方的调查团体纳入自己的旗下,这是因为刑事调查总局在行政关系上隶属于国家安全部,但却行使属于检察机关的职能,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重视,目前国会正在讨论是否在检察机关组建一支专门负责调查的特警队伍。

3.被查访的拘留和监禁地点

防范小组委员会曾建议,制定并执行一项拘留场所和监狱机构改造计划,以满足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并做到适当量刑或羁押,国家安全部对此表示同意,并将与其他执法单位共同协调来落实这些建议。

具体来说,最高法院审判庭于 2006 年对人权事务特别检察院提起诉讼的 5 起人身保护权案做出的判决,其中两起涉及在雷纳辛多看守所和埃尔卡门看守所关押的所有未成年人,判决要求国家政府机构和立法机构按照《宪法》以及有关国际人权条约的要求制定并执行一项公共政策,规定执行判决的期限为一年,但由于划拨预算问题,未能使判决内容得到全部执行,尽管如此,仍然在下列领域取得了一定进展: ( a) 针对监狱机构人满为患的问题,扩建了两所监狱; ( b) 为监狱配发了双层床铺和床垫; ( c) 改造了饮用水供应设施; ( d) 对电力系统进行了修缮; ( e) 开设了职业培训课堂。

我们承认尚未完全落实所有建议,不过也确实采取了一些措施,比如前面所提到的情况,另外,洪都拉斯儿童与家庭保护协会 (IHNFA) 还提高了 2010 年度的预算,用于改造上述两个看守所的基础设施。

4.国家预防机制

现政府明确表达了其政治意愿,即不阻挠调查以及接受建设性意见。

另外,目前的形势是,尽管国内存在针对执行单位的制度框架,但显然没有被现政府很好地利用,这种形势需要引起重视,以便能够克服以往工作中的不足之处,兢兢业业地维护国家的稳定以及群众的安全。

面对涉及警察人员、囚犯以及外部人员的整个监禁制度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再加上人们对检察机关以及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的司法制度的漠视,各级执法单位已经意识到,需要刻不容缓地行动起来,纠正这些问题。

此外,尽管在保护人权方面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但是也能明显看到,人们赞成通过建立国家防范机制为推动和保护被剥夺自由者的人权提供保障,这就要求国家以更大的力度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

2009年10月